發布時間:2023-02-28 15: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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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人格刑法 犯罪人格 缺陷人格 人格 危險人格
【中圖分類號】D917 【文獻標識碼】A
心理學中的人格概念
目前在心理學界對人格的探索已相當深入和廣泛,盡管如此,至今還沒有一個為所有心理學工作者共同接受的人格定義,但從眾多的人格定義中可以看出共同的傾向:第一,人格是個體在適應環境的過程中所表現出的能力、情緒、需要、動機、興趣、價值觀、氣質和體質等各方面整合的心理組織,人格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不是孤立的,而是一個有機整體。第二,研究者認為人格是內部的比較穩定的心理結構和過程。人格表現出的心理特征和行為方式及傾向具有時間和空間上的穩定性,即個體在不同的時間和空間表現出的思想、情感和行為具有連貫性或者說是風格或性質的相似性。正是這一穩定性使得可以通過個體的人格預測人的思想和行為。第三,黃希庭認為人格是個體在適應環境的過程中個體的心理特征、行為方式和行為傾向各方面綜合作用形成獨一無二整體的心身組織①。每個人都是獨特的,但這并不排除人們在心理和行為上的共同性。正是人格的穩定性使得人格得以測量,正是人格對人的思想和行為的預測性使得有了人格測量的必要。目前,人格心理學已經發展一套完備的方法對人格進行測量。刑法中人格測量與評估恰恰是為了對犯罪人的再次犯罪可能性進行預測,從而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對社會造成再次危害。
刑法中的人格概念
刑法中的人格和人身危險性的關系。“人身危險性”一直以來備受關注,然而嚴格按照司法程序明確將人身危險性判斷運用到定罪、量刑、行刑的過程中卻不多見。目前,在司法過程中對人身危險性的判斷往往依賴經驗判斷,經驗判斷與規范刑法學的要求不相符,所以人身危險性理論的瓶頸就是如何科學評估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則人身危險性的理論難于付諸實踐,于是有學者提出將人格概念納入刑法視野②。
人身危險性這一提法始于刑事人類學派,最早主張定罪量刑考慮犯罪人個人情況的學者是龍勃羅梭,龍勃羅梭本人并沒有明確提出危險性這個概念,但他認為由生物學因素導致的生理上的異常進而產生的犯罪傾向是人的危險性所在。相反,加羅法洛認為犯罪人以道德情感缺乏為主要標志的心理異常是構成其危險性的主要原因。危險狀態一詞最早是由加羅法洛在《危險狀態的標準》一書中提出的,將其定義為“某些人變化無常的、內心所固有的犯罪傾向”③。菲利則認為犯罪人的生理因素、自然因素及社會因素三方面的綜合作用構成主體的“危險性”④。李斯特作為刑事社會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不僅強調社會的危險性還強調個人的危險性⑤。作為李斯特的學生牧野英一認為犯罪行為是“惡性的征表”,應當重視犯罪主體的心理狀態⑥。曾經人身危險性的理論被法西斯惡意利用致使侵犯人權,最終使人身危險性理論一度成了禁忌性的話題,引起了學者的批判和反思。而后,作為激進的社會防衛論代表人物格拉馬蒂卡提出社會防衛更重要、更本質的目的是改善的人,主張用“性”概念來代替“犯罪”概念,摒棄犯罪和刑罰⑦。新社會防衛論的代表人物安賽爾對人身危險性理論重新審視并提出在對犯罪人定罪量刑時需要考慮兩個因素,不僅要考慮客觀的犯罪行為,還要根據與人格相關的主要因素。安賽爾認為行刑過程是為了讓罪犯更好地回歸社會,人格調查是必不可少的,人格調查不僅調查犯罪行為外部的諸特征和有關前科資料,而且還應該組織專家對被告人的生物學體質、心理學反應、生育遺傳史及社會等問題展開調查⑧。總之,安賽爾對“人身危險性”沒有完全否定,他認為人身危險性與道義責任論二者不是完全對立的,而是可以在“行為人格”上統一,兩者都是人格的表現,與行為緊密相連,二者可以共同作為刑罰的依據,安賽爾發展了人身危險性理論。隨著刑法觀不斷演進,出現了以團藤重光為代表的人格行為論者,他認為行為是人格與環境的相互作用中基于行為人的主體性態度所實施的。團藤重光強調責任的基礎不僅僅是具體行動,而且是行為者內在的人格,并以此為基礎提出了人格責任論的觀點⑨。在團藤重光的影響下,日本學者大V仁采納了人格責任論,并受人格責任論的啟發,將這一理論發展深化構建了人格刑法學。作為一種新的刑法學說,其中的人格責任是人格刑法學的核心思想和理論基石⑩。
通過對行為人刑法到人格刑法發展的歷史進行梳理發現人身危險性這一概念和人格的關系密切,由最初的危險狀態、危險性到個人的危險性、惡性逐步演化為性、主觀危險性,最后提出人格的概念。由此可見,刑法中人格的概念是在人身危險性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使用人格概念來詮釋人身危險性既有理論基礎又切實可行。
刑法中人格的內涵。刑法學界人格一詞的涵義是建立在人身危險性的基礎上演化而來的。當前關于人身危險性有代表性的表述主要有三種:一種觀點認為:“個體對社會造成侵害的可能性就是人身危險性。”第二種觀點認為:“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的統一構成一個人的人身危險性。”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人身危險性指的是犯罪人存在的對社會所構成的威脅,即再犯罪的可能性。刑法中人格的內涵與人身危險性的涵義一脈相承,故刑法中的人格內涵不同于心理學中關于人格的內涵,心理學中的人格比刑法中的人格外延廣泛。人格心理學是心理學中最具整合性的領域,它關注整體的人,主要從三個層面來研究人:“第一,人類本性的層面;第二,個體差異和群體差異的層面;第三,個人唯一性的層面。”人格心理學研究的第一個層面不是刑法所關注的,刑法所關注的只是犯罪人群的人格特征。心理學研究的第三個層面強調個體的獨特性,而刑法作為部門法,其重要的特征就是權威性、高度統一性、普遍適用性,所以刑法中的人格不關注個體的唯一性、獨特性。人格心理學研究的第二個層面著重揭示人與人之間的共同點和異同點及某一群體成員的共同人格特征和不同群體成員間的差異性,這一層面的研究能夠滿足刑法的需要。根據人格刑法觀,在定罪量刑階段就要考慮犯罪人的人格,在行為人做出刑法所規定的行為后綜合行為人的人格做出行為人是否是犯罪人的判定活動。因此,刑法中的人格強調的是有社會危險性、傾向于再犯的一種人格類型。早期在系統的介紹人格刑法的過程中將這種人格類型界定為犯罪人格。
犯罪人格概念的提出與爭論
犯罪人格一直以來都是學者們關心和爭議的話題,爭論的焦點包括有無“犯罪人格”和“犯罪人格”的本質特征。目前主流的觀點認為犯罪人格確實存在的。張文、孫昌軍、顧婷、李玫瑾等分別為犯罪人格下了定義,對上述幾個定義進行分析發現性是犯罪人格的典型特征,即使在沒有出現一詞的定義中也均強調行為人對社會的規則和法律的無視與反抗。顧婷和李玫瑾二人在對犯罪人格定義的過程中著重強調犯罪人格的形成過程,認為犯罪人格是社會化作用的結果,甚至可以說是社會化失敗的結果。不同意“犯罪人格”存在說的研究者事實上是不同意“犯罪人格”這一提法,并非真正反對這一群體人格特征的存在。反對者更多地從刑法學這一規范學科的特點出發認為犯罪人格這一用詞容易造成歧義,對于一個沒有犯罪的人用犯罪人格來形容其自身的心理特征會產生標簽效應,有侵犯人權之嫌。梅傳強用“缺陷人格”代替“犯罪人格”,缺陷人格這一稱謂同樣強調社會化的作用,是行為人社會化失敗的結果。然而,缺陷人格這一提法忽略了性這一本質的特征,在健康心理學的視角下談缺陷人格更貼切。李玫瑾認為“犯罪人格即人在后天早年的社會化缺陷下造成的個人長期與違法生存方式相伴,或因違法犯罪而長期與監所為伍,在一種近犯罪化而非正常社會化的過程中形成的一種較穩定的犯罪傾向和犯罪個性特征”,這一定義尤其強調犯罪人格的動態形成過程,主要從家庭撫養狀況、早年經歷、生活方式、違法犯罪史等方面來定義犯罪人格的,是動態性犯罪人格的定義。人格的形成與個體的生活經歷息息相關,在對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評估時需要考慮犯罪人動態成長過程、重大生活事件等,因此,本文沿用動態的犯罪人格的定義。
刑法中關于人格的界定
沿用動態性犯罪人格的定義同樣存在局限性,犯罪人格的群體范圍變得狹小了,仍有一些具有特質且再犯可能性高的人群被忽略了,如人格障礙者―變態心理學的研究范疇。在犯罪心理學中將其稱為人格。人格不同于犯罪人格之處在于人格對他人或社會的擾亂或破壞行為是沒有理由的,是從小就顯現的,不是因為后天的家庭變故或生活環境的變化引起的,他們情感淡漠,不具有被情感牽制或被感化的現象,類似于龍勃羅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在犯罪人群中也不缺乏一些有健全的家庭和生活環境的人,他們缺乏是非觀念、自我為中心,缺乏生存能力,好逸惡勞,他們同樣為了自己的需要不擇手段,無視社會的法律,從而做出各種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將這種人格稱為缺陷人格。缺陷人格和犯罪人格的共同點是均是后天社會化失敗的結果。李玫瑾將這三種人格統稱為危險人格,有先天稟賦為主的危險人格,即人格,還有后天養成為主的危險人格,包括犯罪人格和缺陷人格。研究表明:“這三種類型的犯罪人占總犯罪人群的少數,再犯率高,是重點防控的對象。”因此,刑法定罪量刑中人格評估的對象應該是危險人格,而不僅僅是犯罪人格。
余論
在系統介紹人格刑法的過程中,研究者認為:“犯罪危險性人格就是一些有可能導致犯罪的人格障礙。”因此在對犯罪危險性人格測量的過程中運用了人格障礙的量表作為量化工具。事實上,人格障礙和犯罪危險性人格是不對等的,分別來自不同學科的兩個術語―人格障礙屬于變態心理學的研究范疇,是從社會適應、個體與他人的關系及統計學的角度下的定義。犯罪危險人格是犯罪心理學的術語,更多從個體能否遵守社會規范或法律制度的視角來談的。另外,人格障礙的內涵不能揭示犯罪危險性人格的本質―性,因為不是所有的人格障礙都是的。只有人格障礙最突出的特征是性,所以是犯罪心理學研究者關注最多的,而其他類型的人格障礙與犯罪沒有必然的聯系。進一步說,如果人格障礙者所表現出的人格特征能夠代表犯罪危險性人格的本質特征,那么人格刑法中的“人格”測量與評估將不再是一個瓶頸,更不會出現那么多的爭論和分歧。目前關于人格障礙的測試方法,無論在國際還是國內已發展出相對成熟的系統的測試方法。
明確了人格刑法中的人格應界定為危險人格后,需要嚴格按照量表編制的程序和方法完成危險人格的靜態的標準化的量表編制。靜態化的量表可以對目標群體中的成員重復使用或對某一群體成員同時測量,可以極大程度地簡化司法人員的工作量,減少司法人員的主觀性。然而,使用靜態的標準化的量表也會忽略犯罪人的大量的個性化的信息,甚至是很有價值的信息。因此,在使用靜態危險人格測量工具的同時還需要輔以個性化的調查問卷包括年齡、性別、犯罪史、結婚狀態、居住狀況、家庭關系等,將靜態量表和動態因素協調統一起來實現對危險人格的精確評估。
(作者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博士研究生、河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講師)
【注釋】
①黃希庭:《人格心理學》,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8頁。
②翟中東:《刑法中的人格問題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41頁。
③[意]加羅法洛:《犯罪學》,耿偉、王新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第94頁。
④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學說史略》,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第184頁。
⑤翁騰環:《世界刑法保安處分比較學》,北京:商務印書館,2014年,第42~49頁。
⑥⑧⑨宋偉衛:“刑事一體化視野下的人身危險性研究”,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9年,第13頁,第323頁,第382頁。
⑦鮮鐵可:“格拉馬蒂卡及其《社會防衛原理》”,《中國法學》,1993年第4期,第106~112頁。
⑩[日]大V仁:《刑法概說(總論)》,馮軍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55頁。
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改革與法制建設》,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年,第540頁。
陳興良:《刑法哲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36頁。
邱興隆,許章潤:《刑罰學》,北京:群眾出版社,1988年,第259頁。
郭永玉:《人格心理學:人性及其差異的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第11頁。
胡東平:“人格導入定罪研究”,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0年,第25頁。
北京大學法學院編:《刑事法治的理念建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518頁。
張文,劉艷紅,甘怡群:《人格刑法導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32頁,第156頁。
孫昌軍,凌輝:“犯罪人分類標準新探―以犯罪人格為視角”,《福建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年第2期,第5~9頁。
顧婷,孫永新,汪明亮:“犯罪人格略論”,《鐵道警官高等專科學院學報》,2005年第4期,第74~78頁。
李玫瑾:《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60頁,第60頁,第99頁,第20頁。
[關鍵詞]社區矯正 本科專業 實踐教學 探索 創新
[中圖分類號] C91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437(2015)11-0018-02
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和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1] 社區矯正事業的發展需要能夠勝任社區矯正工作的專業工作者,因此有必要開展社區矯正專業實踐教學模式的探索與研究。
一、社區矯正專業實踐教學模式的探索
本文以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社區矯正專業為例,梳理社區矯正專業實踐教學模式的探索性工作。
(一)重視原理理論性知識的先導作用
社區矯正原理性知識、理論性知識是社區矯正實踐的先導,上海政法學院社區矯正專業人才的培養目標清晰地闡明了這一點:培養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扎實的法學、刑事執法、社會學、社會工作理論素養、專業知識和較強的實踐能力,具有創新精神,能在國家各類與刑事執法相關的機構中從事專業工作的高級應用型專門人才。我校在社區矯正專業人才的培養方面,將理論素養、專業知識作為社區矯正實踐能力的先導符合目前社區矯正實務部門對社區矯正人才的要求。
(二)構建多學科復合交叉型課程體系
我校在構建社區矯正多學科復合交叉型課程體系過程中,力求實現法學、犯罪學、社會學、社會工作、心理學、教育學、管理學等多學科知識的融合,從而為實踐教學提供豐富的知識體系。具體而言,社區矯正專業課程體系包括如下課程: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犯罪學、監獄學基礎理論、社區矯正原理、社區服刑人員行刑與管理、社區服刑人員教育、中國監獄史、罪犯改造心理學、獄內偵查學、矯正社會工作、社會學概論、社區矯正個案分析、社會司法執法統計學、警體等。在此基礎上,學生需要完成20周的專業見習、20周的畢業實習與畢業論文寫作等實踐學習任務。
(三)強調社區矯正實務機構實踐教學
上海政法學院與上海市社區矯正實務機構合作開展社區矯正專業實踐教學,主要采取了兩種途徑,即“請進來、走出去”。在請進來方面,一是邀請社區矯正實務機構中經驗豐富的社區矯正工作者,如社區矯正民警、司法所社區矯正專職干部、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以及相關區縣社區矯正中心的工作人員來到上海政法學院為社區矯正專業學生授課。二是邀請案情典型、善于表達的社區服刑人員來到學校,在課堂上與社區矯正專業學生開展交流互動。在走出去方面,針對低年級社區矯正專業學生,由專業教師帶領其到社區矯正實務機構,如社區矯正中心、街道司法所、上海市新航社區服務總站參觀,增強學生對社區矯正工作的感性認識;針對高年級社區矯正專業學生,則采取推薦其到上海市各區縣社區矯正實務機構開展專業見習與畢業實習,讓他們在實際工作中學習與成長。
(四)發揮志愿者活動的實踐教學功能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團委學生會非常重視組織社區矯正專業學生積極參與針對社區服刑人員的幫教活動,在這些活動中,演練與提升學生的實踐技能。例如,2014年7月12日,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團委學生會實踐部的社區矯正學生志愿者們去往上海市徐匯區康健社區文化活動中心,親身參與暑期社區矯正人員一對一結對幫教活動。高頻率的社區服刑人員幫教活動讓社區矯正專業學生們感受到社區矯正強烈的實踐色彩。在幫教活動中,他們開展了諸如“認識社區矯正、重拾罪后人生”、“心理健康與心理調適”、“傳統文化與修身養性”等幫教活動,幫助社區服刑人員積極適應社區矯正期間的生活,緩解心理壓力,同時也提升了自己的專業能力。
(五)組建學術社團提升實踐教學水平
社區矯正本科生不僅應該掌握基礎的理論知識,而且應該具備熟練的實踐技能,更加應該追求學術能力的提升。鑒于此,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社區矯正研究生導師、研究生、本科生、政法干警學員共同組建了集學術性、實踐性、創新性為一體的學術社團。社團以“培養學術專業素質,發展中國社區矯正”為目標,提高運用所學知識解決現實問題的實踐能力。該社團積極開展社區矯正科研工作,多項科研項目獲得學校資助并榮獲獎項,特別是在2013年6月,社區矯正專業本科生潘自強等同學在武玉紅教授的精心指導下,依托社區矯正學生社團力量開展的《關于社區矯正禁止令效果的實證研究》榮獲第十三屆挑戰杯上海市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一等獎。
二、社區矯正專業實踐教學模式的創新對策
(一)實行“夾層制”實踐教學模式
據筆者在上海市社區矯正實務機構的調查得知,目前上海市社區矯正實務機構對社區矯正復合交叉專業人才需求度非常高,希望我校社區矯正專業本科生能夠到社區矯正實務機構進行至少為期一年的頂崗實習。之所以將實習時間定為一年,是因為實務機構認為頂崗實習是最能夠培養實習生實踐能力的實習方式。這種實習方式可以使社區矯正專業學生完全履行相關社區矯正實習崗位的所有職責,獨當一面,對學生的能力鍛煉有很大的幫助作用。因此,筆者建議社區矯正專業學生實習模式應采取起源于英國的“夾層制”實習實踐教學模式:學校的理論教學――實務機構的實踐教學――學校的理論教學。英國的一些高校將學生本科階段的四年學習時間分解為:兩年在校就讀+1年工程實習+1年在校就讀。[2]
(二)開展定期的實踐教學需求評估
社區矯正工作在不斷發展,高校社區矯正專業實踐教學也需要與時俱進,緊跟實務工作發展的步伐。因此,開展定期的社區矯正專業實踐教學需求評估是確保實踐教學模式與社區矯正實務工作合拍的必要手段。社區矯正實踐教學方案的制訂和實施與社區矯正專業教師、學生、實務機構三者緊密相關。因此,實踐教學的模式有效性、適宜性與調整創新的依據必須立足于對社區矯正專業教師、學生與實務機構的調查。具體而言,我校應該針對上海市社區矯正機構領導、司法所社區矯正專職干部、社區矯正人民警察、社區矯正社會工作機構管理者、一線社工、我校社區矯正專業教師、專業學生開展問卷調查與深度訪談,并且對相關實踐教學模式進行個案剖析,總結社區矯正實踐實訓教學成功經驗,克服不足之處。在此基礎上形成相關的評估指標體系,撰寫以客觀評估為主,主觀評估為輔的需求評估報告,提出具體的、操作性強的改進實踐教學模式的對策建議。
(三)深化多學科交叉融合課程體系
筆者通過調查收集資料,發現目前開設社區矯正專業以及社區矯正專業方向的本科院校與大專院校在社區矯正課程體系設置方面對學科交叉融合做得不夠。社區矯正是刑法學、犯罪學、社會學、社會工作、心理學、教育學等學科的交叉融合專業,很顯然,要將這些專業中與社區矯正最相關的課程納入社區矯正課程體系非常必要,并且在納入相關課程的同時要特別注意在課程設計的時候強調與社區矯正的交叉融合,即必須呈現出明顯的特色。目前,所有高校都實現了初步融合,但尚未呈現出特色。例如,社會學概論應該調整為犯罪與矯正社會學,社會調查研究方法應該調整為犯罪與矯正調查研究方法,心理學應該調整為犯罪與矯正心理學,社會工作應該調整為社區矯正社會工作。需要強調的是,犯罪心理學不等于犯罪與矯正心理學,前者關注人犯罪的心理原因,但對矯正相關的心理學著墨不多。實質上,社區矯正心理學應該更加重視與矯正有關的心理學理論、方法與技巧,其他交叉課程同樣應遵循此原則。
(四)將傳統文化資源引入實踐教學
中國傳統文化是每一個中國人從小到大社會化進程中重要的依托或影響因素。例如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仁、義、禮、智、信、百善孝為先、父慈母愛等觀念,中國傳統節日如中秋節、春節、元宵節等,中國傳統文化讀物如《菜根譚》、《顏氏家訓》、《小窗幽記》等,這些具有顯著正能量的傳統文化因素、文化載體都可以成為社區矯正中的可資利用的資源。正如姚建龍教授回顧加拿大罪犯矯正制度時,發現加拿大針對在押犯原住民罪犯比例高的特點,各關押有原住民罪犯的矯正中心均有引入原住民長老、酋長,在矯正中心開展富有原住民傳統文化特色的矯正項目。他由此提出我國在罪犯矯正工作中應挖掘傳統文化資源,對于少數民族罪犯、外國人罪犯、不同省籍罪犯等,發掘民族與地域文化資源。[3]鑒于此,筆者認為,我校教師與學生都要積極思考如何將中國傳統文化資源整合進課堂教學與實踐教學,從而開發具有本土特色的社區矯正課程與社區矯正方法。
[ 參 考 文 獻 ]
[1] 武玉紅.社區矯正概念之辨析通論[J].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7(1):11-15.
[論文關鍵詞]假釋 刑事 法律
問題的提出
假釋制度的產生是刑罰史上的深刻革命,是刑罰觀念嬗變的必然產物。在我國,經歷了從肉刑為主體到自由刑為主體的轉變的深刻刑罰變革,而將來由自由刑為主體向非監禁刑為主體的轉變將是另外一次深刻變革。我國的假釋制度最早規定在1911年1月25日頒布的《大清新刑律》中,從此假釋制度這個舶來品在中國生根發芽并逐步完善。假釋制度在改造罪犯、預防犯罪、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架起了從監禁到自由的橋梁,體現了社會的進步。隨著理論探討和實踐的深入,我們對假釋概念的定義更加規范,其內涵從假釋后不再危害社會到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從所有罪犯都可假釋到部分犯罪因其危害性和悔罪性而被禁止假釋,取得了很多成果。在具體司法執行中,假釋罪犯的撤銷率相對較低,社會反響不錯,但是隨著人類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我國的假釋制度也暴露出了假釋定義主觀性強不好把握,導致假釋實施率偏低等一些不足。在當今世界,行刑社會化、假釋適用廣泛化等成為了假釋制度發展的趨勢,我們應該一如既往地立足國情,借鑒國外經驗,分析、解決假釋實施中的具體問題,對假釋的內涵進行反思。筆者從理論和實踐工作經驗出發,提出一些改進的建議,希望能對我國假釋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假釋的內涵與定位
(一)假釋的含義
顧名思義假定釋放,是區別于刑罰執行完畢后的釋放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它是附條件的釋放,如果違規或重新犯罪、存在漏罪,將被收監繼續執行剩余刑期,如果考驗期內矯正良好,刑罰視為執行完畢。具體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一定時間后,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其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司法機關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刑罰執行制度。
(二)假釋制度的理念
1.刑罰執行社會化。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進步,刑事執行的社會化趨勢已經逐步在刑罰理論中占據了主要地位。這種理由的出發點在于使刑事執行活動盡可能與社會發展同步,并積極塑造服刑人的“公民人格”。同時刑事執行的社會化又使社會最大限度地參與刑罰執行機關的刑事執行活動,使全社會都擔負起矯正犯罪人的責任,幫助犯罪人重返社會。
2.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貫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罰執行的全過程,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在新時期的繼承、發展和完善,是司法機關懲罰犯罪,預防犯罪,保護人民,保障人權,正確實施國家法律的指南。假釋體現了我國刑罰執行過程中對表現良好的罪犯予以寬大處理的效果。
3.教育、改造與懲戒相結合。假釋人員都經歷過監獄服刑,接受監獄的教育和改造,在準予假釋后,繼續在社區進行矯正,接受社區的教育和改造。懲戒是打擊犯罪的基礎,教育和改造成守法公民是刑罰的目的。
(三)假釋的特點
假釋制度的設置完善和有效運作,不僅是刑法和刑事政策現代化的重要標志,而且事關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執行質量以及服刑人員的改造效果。假釋相比監獄服刑有自己的優點:第一,鼓勵犯罪分子積極改造,爭取早日釋放,回歸社會。渴望自由是人的天性,假釋的提前釋放性正好滿足犯罪分子的愿望,在一定程度上鼓勵犯罪分子積極改造,爭取假釋,早日獲得自由。“20世紀國外的罪犯矯正實踐表明,監禁刑的矯正效果似乎并不大,似乎沒有實現人們預想的矯正理想。”“監禁刑不僅不會對罪犯產生顯著的矯正效果,而且有可能使被監禁的罪犯的心理和行為產生更加消極的變化。簡言之,監禁刑的執行有可能使犯罪人變得更壞。”而假釋正好有利于克服了監禁刑給罪犯帶來的消極變化。第二,可以減少或避免罪犯之間的交叉感染,有利于罪犯更好地融入社會,減少對社會的不適應程度,促進社會的和諧,實現從失去自由的監獄生活到恢復自由的社會生活的過渡。在監獄服刑是將罪犯和社會分割開來,但如果罪犯長期在監獄中服刑,那么他們釋放后適應社會的能力就會減弱。在監獄中服刑時間越長,釋放后適應社會的能力就越弱,適應社會生活的困難就越大。而假釋的提前釋放正好縮短了在監獄中的服刑時間,有利于其對社會的適應。第三,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順應了人類社會的發展。人類社會發展的根本措施,應當是越來越重視人道主義,越來越重視調和與友善。中國古代思想家倡導的仁愛、和合、和為貴、寬厚等思想,應當說代表了人類社會的終極理想。
當然,假釋也有缺點,假釋增加了社會的危險性,正在監獄服刑的人員獲得假釋后,重新獲得了犯罪的可能,盡管我們對假釋人員實施了社區矯正等,但很難讓其失去重新犯罪的機會,假釋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會的危險性,給民眾特別是社區人員帶來心理上的壓力。
二、假釋的發展方向及趨勢
(一)非監禁刑適用的廣泛化
假釋應用比較廣泛,具體表現在假釋的內涵逐步寬松,假釋的適用比例比較高。“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國際社會的刑罰立法和實踐發生了很多新的變化,其中,十分明顯的一個方面是非監禁刑的大量應用。聯合國的許多文件和公約也大力倡導非監禁刑措施或監禁替代措施。”
(二)假釋適用范圍的限制呈現動態化趨勢
從1979刑法的假釋適用范圍沒有限制,到1997刑法后對累犯和重大暴力犯罪等的限制,再到《刑法修正案(八)》的補充,增加判處十年以上的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假釋限制,同時針對修正之前的“等暴力性犯罪”進行了明確,可以看到我們針對假釋的限制適用的范圍有所調整,這是隨著我國的社會治安狀況進行相應調整,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當嚴則嚴,通過對其限制假釋,來達到有充分的時間來磨礪其人格。
三、假釋內涵確定的完善
對“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考量,既涉及到假釋決定的正確性,也涉及到假釋能否成功,因為只有那些真正決心痛改前非,好好做人,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提前釋放出去后不會再對社會產生犯罪的危險的犯罪分子才有資格被假釋。
筆者認為對認罪悔罪的分析,要從主客觀即從罪犯的客觀犯罪行為和主觀心理狀態進行綜合分析。對其主觀方面,應該運用心理學知識考察罪犯犯罪前的一貫表現、實施犯罪的手段、原因、犯罪后的認識等心理變化,揭示其心理真實反映,確定其人身危險性是否通過監禁改造減弱,“物質是可以檢測的,由特殊物質構成的大腦及其技能(心理能力和意識事實)也是可以測量的。”筆者建議可以在入獄的時候進行心理測試確定其監管級別,日常監管時也可以通過心理測試來實時調整干預措施,假如擬假釋,再行心理評估,通過多次測試評估比較,看是否有所改善,是否在主觀上認罪悔過,評估的項目、指數等可以因人因罪而異,通過對所犯罪行的一些可能導致再犯的一些因素有針對性地列入評價體系,不能流于形式。對其客觀方面,參考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來判定其悔改變現的外在表現。把握住了內在心理和外在表現,才可以準確考察其是否具有悔改表現。比如對于販賣罪犯的假釋,如果其本人存在吸毒的情形,假釋時就需要在心理測評上著重考察其對的認識及抗誘惑的能力,另外還參考其假釋出去后的社區環境,是否會刺激其重新吸毒、販毒的沖動,而現在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做法是本人吸毒而又販毒的,傾向不予假釋;盜竊罪的假釋,一定要重點測評其對金錢取得有無正確看法、假釋后的收入來源等考察。
袁 衛 鄭傳清
袁衛,男,1966年4月生,現任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1984年9月參加檢察工作,歷任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反貪局偵查科科長、反瀆局局長。主要研究方向:職務犯罪偵查學、犯罪心理學。在《人民檢察》、《中國檢察官》、《犯罪研究》、《反瀆職侵權工作指導與參考》、《上海法學論叢》等學術刊物公開發表學術論文10余篇;
鄭傳清,男,1981年9月生,法學碩士,2007年7月參加檢察工作,上海檢察機關優秀偵查員,2011年入選國家人才庫,現任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副局長。主要研究方向:職務犯罪偵查學。在《人民檢察》、《中國檢察官》、《犯罪研究》、《反瀆職侵權工作指導與參考》、《上海法學論叢》等學術刊物公開發表學術論文10余篇;
核心提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是《刑法》第397條有關罪和罪的客觀要件要求。其中,對于公共財產、人員傷亡等物質性損失,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已有明確規定,易于掌握。但是,對于那些沒有直接經濟價值或者不能以貨幣計算其經濟價值的非物質性損失,至今尚無司法解釋作出規定,給司法實踐中認定瀆職罪非物質損失帶來一定的困難,甚至造成一些社會危害極其嚴重的瀆職行為由于沒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而得不到刑事追究。因此,準確把握和正確理解該條款立法本意,對依法準確懲治瀆職犯罪,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鄭纓強,男,1947年3月22日生,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原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綜合科科長、科員。2010年9月8日因涉嫌罪被刑事拘留。
鄭纓強于2004-2007年擔任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綜合科科員期間,在明知顧天毅未提交申報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相關材料的情況下,因長期接受顧天毅提供的、推油等和多次吃請,常年為其辦理十余家公司的《工資總額使用手冊》,致使顧天毅等四人利用《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實施非法經營罪犯罪行為,客觀上方便了一些企業逃稅、洗錢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額管理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于2010年9月8日以涉嫌罪對鄭纓強立案偵查,10月15日偵查終結并移送審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于11月9日以罪提起公訴,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判決被告人鄭纓強犯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期2年執行。
舉措得當,寬嚴相濟
鄭纓強對自己長期為4名罪犯違規辦理《工資總額使用手冊》的行為供認不諱,但拒不承認存在徇私、徇情情節,且認為自己的行為僅是違反了單位的規定,尚未達到觸犯刑法的程度。此時應對鄭纓強采取何種強制措施產生了兩種分歧意見;一種觀點主張應對其刑事拘留,否則既不利于查清其徇私情節,也無法讓其認識到自身罪行的嚴重性;另一種觀點則持反對意見,認為在鄭纓強主動自首并已供述行為,且其所在單位提出取保候審建議的情況下,不宜貿然對其刑事拘留。若鄭纓強在被羈押期間仍對徇私情節矢口否認,檢察機關的強制措施無法得到其所在單位的理解,甚至會引發單位的不滿。我們通過對鄭纓強行為進行綜合分析后認為,凡事有果必有因,鄭纓強常年違規為罪犯辦理《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其與罪犯之間的關系必定非同一般。鑒于此,我們果斷決定對鄭纓強采取刑拘強制措施,并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申請在看守所內對其實施特審。在我們的強大攻勢下,在無法回避的事實和證據面前,鄭纓強最終選擇放棄抵抗、繳械投降,主動承認其瀆職原因在于長期接受罪犯提供的、推油等和多次吃請,且已跟罪犯結下了深厚的“友誼”。而更重要的意義在于,鄭纓強在被刑事拘留期間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犯罪行為的嚴重性,自愿認罪伏法主動承認自己在工作過程中收受的他人賄賂并積極退贓。因此我們在鄭纓強徹底交代其徇私、徇情情節后兌現政策,在無逮捕必要的情況下對其取保候審,更從心理上徹底制服鄭纓強,鄭纓強在其后一直保持積極、穩定的認罪態度,無任何反復。
正確適用法律,準確定性
司法實踐中,對于瀆職類案件中的、等罪損害后果的確定,通常是依據能夠量化的經濟損失數額或人員傷亡數量。但對于無法量化的非物質性損害后果能否定罪,既無相應的司法解釋,也無統一認識。鄭纓強的行為并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對其立案偵查是否存在風險?這就需要我們把握法律精神,統一認識。我們認為,鄭纓強的行為直接導致了四起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經營刑事犯罪案件,致使4名罪犯利用《手冊》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客觀上方便了一些企業逃稅、洗錢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其危害遠甚于單純的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符合《瀆職罪立案標準》中規定的“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對鄭纓強的犯罪行為以罪定罪處罰正是對刑法瀆職犯罪的準確把握,方能充分體現刑法打擊犯罪的精神。最終,我們的認識得到了法院生效判決的確認。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是《刑法》第397條有關罪和罪的客觀要件要求。其中,對于公共財產、人員傷亡等物質性損失,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已有明確規定,易于掌握。但是,對于那些沒有直接經濟價值或者不能以貨幣計算其經濟價值的非物質性損失,至今尚無司法解釋作出規定,給司法實踐中認定瀆職罪非物質損失帶來一定的困難,甚至造成一些社會危害極其嚴重的瀆職行為由于沒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而得不到刑事追究。因此,準確把握和正確理解該條款立法本意,對依法準確懲治瀆職犯罪,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瀆職罪非物質損失主要情形包括:失職瀆職導致引發刑事案件后果、失職瀆職導致危害社會公眾利益和失職瀆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本案涉及到的正是失職瀆職導致引發刑事案件后果的司法認定問題,表面上看,刑事案件的發生,是行為人或單位的罪行導致,按照罪責自負的原則,應由行為人或單位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實際上,這種情況已構成瀆職犯罪的結果。具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責任人員,理應承擔相應的瀆職罪責。例如本案中,國家為維護現金管理秩序,對《工資總額使用手冊》的審批辦理有著嚴格的程序規定,并在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專門設立科室履行審批職責。鄭纓強作為國家現金管理秩序的維護者,卻在近4年的時間內頻繁違規為顧天毅辦理十余家公司的《工資總額使用手冊》,致使顧天毅等4名罪犯長期實施非法經營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額管理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鄭纓強行為造成的后果顯然屬于“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因此,鄭纓強案的辦理,是檢察機關對《刑法》第397條的準確理解和適用,是對瀆職罪非物質損害后果司法認定的一個重要突破,為檢察機關查辦瀆職犯罪案件開拓了更為廣闊的空間。
目前我國的公安高等教育存在著諸多的弊端:一是重視理論教育,輕視實踐環節;二是實踐教學的內容陳舊、滯后,停留在驗證性的層面上;三是學生實習的形式簡單,存在走過場的現象;四是實踐教學的方法只注重知識的傳授而忽略創新能力的培養。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學生動手能力很弱,創新精神不足,畢業生進入社會后,適應能力較差。江西警察學院是江西省唯一的公安本科院校,它為江西乃至全國公安事業的發展承擔著重要的歷史使命,圍繞著"理論豐富,基礎扎實、本領過硬、戰法靈活"的培養目標,學院既重視構建完整的課程體系,又重視實踐基地的建設。為使學生所學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相結合,學院耗巨資建立了現代化的實驗中心、射擊館、體育館等校內實驗實訓基地,同時,還根據公安專業學生的實習要求,跟省內外公安機關進行深層次的合作,共建立了六十多個公安專業實踐教學基地,并聘請了一批具有豐富實戰經驗的公安干警和領導擔任實踐教學指導教師,直接參與學校的教學和實習管理工作。經過多年的實踐,學院已構建出公安類"準職業"型人才培養模式,即以"職業人"人才培養體系PMS(Profession Moral And Profession Skill)為核心,以就業為導向,以職業道德為基礎,以實戰技能為根本、以培養學生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準職業人為目標的人才培養模式。為學生的全面發展提供全方位服務,具體操作模式如下:
現以三年制專科層次的偵查專業為例,闡述具體的培養方法。
對該專業的學生采取2.5+0.1+0.4的培養模式。即二年半在院里學習理論知識,利用寒暑假安排學生到公安機關刑偵大隊等部門見習,實習前一個月在學院進行崗前培訓,安排4個月時間到公安機關實習。
刑事偵查專業是公安院校的核心專業之一。該專業畢業生素質的高低,將直接影響交通事業的發展。為確保該專業的教學質量,學院首先在課程設置上進行了較大的改革,將課程分為公共課:軍事理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警察體能、心理健康教育等;專業基礎課:公安學概論、公安實用法學概論、犯罪學、犯罪心理學、民法等;專業核心課:擒拿格斗、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概論、公安科技概論等;專業課:刑事案件偵查、刑事犯罪情報、經濟犯罪案件偵查、保衛學概論、典型案件評析等;必選課:職業生涯與發展規劃、就業指導、《音樂鑒賞》、《書法鑒賞》、《美術鑒賞》等;集中實踐教學課:軍事訓練、畢業、專業見習等。為加強學生實踐操作技能,學院還從公安機關收集一些典型案例作為學生的必修內容。并從公安機關聘請了一批經驗豐富的領導為我院的客座教授,由他們負責進行案例教學。
我院偵查系刑事偵查專2008級、2009級、2010級、2011級專科學生自入學以來就采取以上培養模式,利用兩年半時間在學院學習理論知識,半年時間用于實踐教學。為提高人才培養的質量,為使學生在兩年半的時間里能學到較多的理論知識,學院領導既重視師資隊伍的建設,也重視實戰能力的培養。在師資隊伍建設方面,重點打造了一批教學功底強、理論水平高的名師,在這批名師的帶領下,我院的課堂教學已形成了"教風好,效果佳"的良好局面,全院已營造出一種師生共同開展科研活動的良好氛圍。在教師的精心指導下,每年都有很多學生申報科研課題,并在各級刊物上發表科研論文。在實戰能力的培養方面,為使學生所學的理論知識能夠和實踐有機地結合起來,為使學生在短短的半年內能夠迅速提高實戰能力,學院特別重視實習基地的建設,充分利用對方的優勢,為我院的實習工作服務。同時,半年的實習時間分兩階段進行,在實習前,用一個月的時間用于崗前培訓,讓學生先掌握必要的工作要領和工作程序后,再進入實習的崗位。我院該專業的實習基地主要設立在省內、外公安機關。省外的公安機關主要有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等。深圳市面積大、人口多,各類案件數量居全國前列。在這樣的環境里實習,學生既開闊了視野,又增長了見識。為取得良好的實習效果,學院成立了駐深圳實習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學院主管教學的副院長擔任領導小組組長,教務處分管學生實習工作的副處長擔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實施各項實習工作,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由教務處實習管理科的部分成員、實習帶隊教師和實習單位指導教師組成,領導小組的辦公室設在深圳市公安機關里面。將學生分成若干小組后,安排到實習的崗位上。實習單位選派優秀的公安干警作為學生實習指導教師。對學生的管理采取以下方法:
1."統管"和"自管"相結合
所謂"統管",就是實習學生的警容風紀、就寢時間、請銷假制度等,由實習管理工作辦公室進行統一管理,所謂"自管" 就是培養學生自覺遵守紀律的好習慣,成立以小組長為首領的自我管理小組。充分發揮小組長的帶頭作用,讓學生養成嚴格自律的好習慣。
2."定崗"和"換崗"相結合
"定崗"就是在一段時間內學生固定在一個崗位上實習,對該崗位的工作任務、性質、方法進行全面了解和掌握;"換崗"就是在全面熟悉原有崗位的各項業務后,再換至新的崗位上實習,進一步深入了解和掌握另一個崗位的工作任務、性質和方法。在公安機關實習,由于各個部門的工作性質不同,學生的接觸面也不同。在刑偵大隊實習的學生,其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參與各類案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等工作。鑒于學生對這些工作都不熟悉,為使學生全面掌握各項工作要領,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采取"定崗"和"換崗"相結合的實習管理模式,讓學生在每一個工作崗位都工作一段時間,全面接觸刑事偵查的各項工作要領,提高偵查能力和破案水平。
3."總結"與"表揚"相結合
為提高學生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采取一周一小結,每月一總結的工作方式。給每人設定操行為100分。以小組為單位,每周進行一次工作小結。采取投票的方式評選出一名實習標兵。在表彰大會上,對這些工作積極主動、認真負責的實習標兵進行表揚,并加2分,對那些不遵規守紀、工作懶惰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并扣2分。根據每周的評先情況,每月進行一次總結,對每個人的得分情況進行公示,這些分數作為實習結束時評選優秀學員的主要依據。
4."評先"與"嘉獎"相結合
根據學院的文件精神。每批按5%的名額評選優秀學員,但對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小組長或在實習工作中出現重大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具體評選辦法是先以小組為單位進行投票,根據票數和操行總分來初步確定名單,實習單位根據學生表現進行審核后報實習主管部門審批,并將最后確定的優秀學員名單以公函的形式給學校。實習結束后,學校召開實結暨表彰大會,并對優秀學員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500元。
法律院系的課程設置受多種復雜因素的影響:
第一,從法律教育的性質和目標上看,如果是大學普通教育,那么除了法律專門課程以外,法律院系還要開設相當分量的人文科學,甚至自然科學方面的課程;而在法律職業訓練中,則幾乎是提供“純粹”的法律課目。在前者情形中,由于專業的不同(如公法、私法或法學、經濟法等),課程的門類及其內容的深淺也會相應地有所不同。
第二,就法律專門課程來講,課程設置是以現實的部門法體系和法學學科體系為基本依據的,它們最終決定著法律教學內容的置廢和變化。但課程體系并不簡單地等同于部門法體系和法學體系。因為有的課程不可能包括法學體系中的全部大小分科;而有的課程則可能會兼跨幾個法學分支學科。 此外,在教學實踐中,還要綜合考慮不同的教育層次和培養目標之間的協調關系以及教學的時間安排等因素。
第三,一般來說,法律課程的設置是以本國現行的法律或法學為主導的,同時考慮歷史的和國外的法律理論和實踐方面的因素。這既包括部門法方面的課目,也包括一般性較強或縱橫跨度較大的課目(如法理學、法律史、國際法等)。
第四,各法律院系之間,由于教師的結構或學術傳統方面的差異對課程的設置或教學質量也會具有某種程度的影響。
目前高等法律院系的課程設置是以國家教委規定的教學計劃為指導,分別結合各院系的實際情況制定出來的。下面以中國政法大學的教學計劃為例,來對其課程設置略作考察。 該計劃要求學生在4年中必須修滿196學分方可畢業。 其中,課堂教學179分,其他部分(包括社會實踐、畢業學習、畢業論文)17分。必修課與選修課的比例是7∶3.全部課程由政治理論課(20)分、文化基礎課(31分)、法律基礎課和法律主干課(兩類共83分)三部分構成。
法學專業四年的必修課程安排如下。
第一年中國革命史政治經濟學形式邏輯漢語外語(一年)體育(一年)法理學中國憲法法學論著導讀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
第二年哲學國際政治外語(一年)體育(一年)計算機基礎民法(一年)經濟法概論中國刑法刑訴法民訴法
第三年商法國際私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國際公法證據刑事偵查物證技術經濟管理
第四年律師制度勞改法犯罪學法醫學
選修課比較集中地在第二、三年中開設。非專業方面的有,心理學、倫理學、社會學、政治學、行政管理、國際關系史、政治學經典著作選讀、當代西方哲學思潮、現代科學技術概論、應用數學等。法律專業選修課有中國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現代西方法理學、比較法、立法學、外國憲法、外國刑法、外國刑訴法、外國民訴法、港臺法律制度、羅馬法、合同法、財稅法、金融法、海商法、環境保護法、會計、審計、自然資源法、產品責任法、房地產、國際投資法、外貿管制法、國家賠償法、知識產權法、犯罪心理學、仲裁、公證和調解、法律文書、司法統計、法律文獻檢索等。
法學類其他專業開設的政治理論課和文化基礎課與法學專業相同; 而且主要的法律課程,如法理學、憲法、刑法、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也基本一致,僅個別課目的學時較法學專業略有縮減。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將側重于各自專業的一類課程設為必修。如經濟法專業就將公司法、合同法、投資法、勞動法、財稅法、知識產權法等列為必修,而這些課目作為單獨的課程在法學專業中僅作選修。其他的法學專業(如國際法、國際經濟法等)課程的情況亦同此類。
(五)教學方法
法律院系采用的最主要的教學方法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教學方法沒有什么差別。它們都是由擔任某一門課程講授任務的教師在課堂上向學生系統講授該門課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即所謂的講授法。課堂講授的主要依據通常是在講授該課時所用的教材。
講授法是大陸法系國家傳統的法律教學方法。一方面,制定法作為主要的法律淵源,客觀上決定了在教學中必須對法律規則中的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闡釋和分類;另外,注釋法學家在研究和傳播羅馬法活動中發展起來的一整套分析與綜合的經院主義方法為教學中進行講授提供了一個傳統。 這種教學“不在于提供解決問題的技術,而在于對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導。法律教學所要求的內容并不是對實際情況的分析而是對法律組成部分的分析”。 相反,在美國的法學院里,教學方法卻采取了相當具體的實用主義態度,即普遍推行的“判例教學法”(case method)。 與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優劣對比情形相類似,講授法自身無法避免的缺陷也正是判例教學法的優勢所在,反之亦然。
從中國近年來對法律教育改革的部分討論中看,有人提出在教學中應廣泛推行判例教學法,以改變教學中存在的重理論而輕實踐,或者理論脫離實際需要的被動狀態。然而,中國目前并不存在判例法制度,因而也就無法從根本上為法律院系實行判例教學法提供現實基礎。盡管在課堂講授中,特別是在講授部門法時,教師往往插入一些經過挑選的判例。但這實質是以舉例的方法來補充有關原理的講授。其目的是讓學生具體形象地理解并進而掌握有關的法律規定,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判例教學。當然,在一定條件下,以某種方式吸收或借鑒判例教學法的積極因素,也會成為法律院系今后教學改革的一個內容和方向。
在以課堂講授法為基本教學法的同時,為貫徹“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學校還組織學生進行模擬法庭之類的實踐活動。即由學生分別擔任審判員、原告人(或公訴人)、被告人、律師及證人等角色,來模擬(假設)法庭的審判過程。然而,法律學生在整個四年當中惟一與本專業的實際接觸最多的一次機會,就是為期二個月左右的畢業實習活動。這時,要求學生在某一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直接參加所在機構的司法業務工作。它類似于美國法學院的現場實習(clinical programs)。
(六)畢業生水平和就業選擇
法律教育的最終結果就是為國家和社會提供某種法律職業人員。但對于如何確定不同層次的法律院系畢業生的畢業水平及其任職資格,各國有著不同的實踐。
從國外的大體情況看,德國的大學一般不設法學學士和法學碩士學位而設法學博士學位。 法律系畢業生需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成為完全的法律工作者(Volljurist)時,才能擔任法官、律師、大學教授及政府機構官員。法國的學位制度略為復雜。法律系學生在第二年結束時一般被授予法學專科畢業資格(bachelier);第四年畢業時授予法學學士學位(licence en droit)。博士學位分國家博士學位(Doctorat d‘Etat)和大學博士學位(Doctorat de l’universite)兩種。 但攻讀法學博士學位者,又須先取得某一法學學科的“高級研究文憑”(簡稱DES)。另一方面,獲法學學士學位者若要從事司法實際工作,還須經過國家司法學院一至二年的實務訓練。日本對接受四年法律教育的畢業生授予法學學士學位。但若從事“法曹三者”之一種,還須參加相當艱難的國家司法考試, 并對通過者再進行由司法研修所組織的二年的法律實務訓練。而準備在大學從事法律教學或研究的那些人,則可進入大學研究院攻讀碩士學位(一般為二年)或進而攻讀博士學位(三年)。美國法學院的入學條件是世界各國中最為特殊的一個,即它要求學生在進入法學院之前已取得文學士(B.A.)或理學士(B.S.)學位。因此,學生在完成三年初級法律教育后被授予J.D.學位以取代原來的L.L.B.(法學學士)學位。 有的法學院為準備從事法律教學或研究工作的學生開設了L.L.M.(法學碩士)以及S.J.D.(法律科學博士)學位。但為從事律師職業所須通過的律師資格考試(Bar Examination)僅要求具有J.D.學位。
從學位制度方面看,中國與日本的學位制度類似,與德、法兩國不盡一致,與美國的學位等級相同,但學位層次的含義完全不同。
根據中國的學位條例等有關規定,法學學位也像其他門類學科的學位一樣,分學士、碩士和博士三級。其中,碩士又包括研究生和研究生班兩個層次。 法律院系的本科畢業生,符合一定條件的即授予法學學士學位。然后,畢業生就要在繼續攻讀法學研究生和從事實際工作這兩者之間作出選擇。
報考碩士學位研究生的畢業生應參加每年初舉行的考試(當然,符合條件的其他在職人員也可以通過考試攻讀研究生學位)。考生分筆試和口試兩部分。筆試通常包括政治理論、外語、兩門所報專業的主干課和相關的法學綜合課共五門。其中,前兩門為全國統考課目。口試在筆試通過后進行。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1983年核準試行的草案,法學學科可以招收以下13個專業的研究生,即法學理論、法律思想史、法制史、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訴訟法、經濟法、勞動法、環境法、國際經濟法、國際法。 研究生的培養任務由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法律院系和科學研究機構(目前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和上海社會科學院)來承擔。學制一般為二至三年。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也需通過入學考試。目前,上述的13個法學學科基本都已招收博士研究生,僅個別專業除外。培養單位分別不同地集中在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吉林大學、廈門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和中國社會科學院這八個機構中。博士研究生的學習期限一般也是三年。
除上述學位教育外,還應提到的是近年來出現的法學第二學士學位教育(通稱法學雙學士)。它旨在培養國家急需的知識面寬、跨學科的高層次專門人才。它在層次上屬于大學本科后教育。 報考的主要條件是已經獲得除法學類專業的任何其他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目前開設法學第二學士學位的專業主要是一般法學專業和前文提到的知識產權和環境法專業,學制為二年,取得學位的學生在待遇上相當于研究生班。顯然,法學雙學士教育接近美國的法律教育方式,但兩者的出發點仍有區別。法學雙學士教育尚不是中國法律教育的主要途徑。
法學研究生教育是培養各類高級法律職業人員的一個主要途徑。并不像日、美等國那樣僅培養法學教學或研究人員。實際上,除了從事法律教學和科研工作,他們也和法學本科生一樣,在就業選擇中,面對著一個比較廣闊的職業領域,甚至有可能進入一個與法律職業的關系相去甚遠的領域,而不僅限于法律教育的職業目標所意旨的那些領域。
就目前主要的幾個法律職業領域而言,惟一規定必須通過考試才能取得任職資格的職業就是律師。根據法律規定,從事律師工作,必須通過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 至于從事法官、檢察官等職業,目前尚無專門的任職資格規定。因為基于歷史的和現實的條件限制,對于那些為數不多的、受過專門正規法律教育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來說,那種經歷本身就意味著具有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但是,近年來中國已開始重視并正在探索建立法律職業任職資格的專門制度。假如所建立的任職資格規定能與法律教育結合起來的話,那么這將會成為建立較完善的法律教育體系的一個重要環節。
四、結論
從中國法律教育一百多年的歷史發展中可以看到,作為一個國家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法律教育的存廢興衰同國家的政治、社會環境有著緊密的聯系,特別是法律在一個國家和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對法律教育有著更為直接的影響。也就是說,當法律的作用受到重視的時候,這無疑就為法律教育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有效保障;但若相反,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衰退。同時,我們又不能不看到,法律教育作用的成效還遠不能夠像立法那樣較快地得到實現。法律人才的培養客觀上需要一個較長的周期,法學家的水平也有一個逐步提高的過程,而且法律思想、法學知識以及各種法律經驗材料也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積累。因此,連續性就成為法律教育進步和成長的一個內在要求。
如果說在過去的近四十年中主要圍繞著有沒有法律教育這個問題的話,那么今天我們所面臨的、所應給予關注和考慮的問題就是,中國應當有一個什么樣的法律教育-一個比較完善的、富有效率的、能夠培養出適應21世紀需要的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體系。在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這一時代背景下,中國的法學家、法官和律師不僅要為中國的現代化建設發揮出重要作用,也還應當為維護世界的和平和推進人類的進步事業做出積極的貢獻。因此,中國法律教育的前景是廣闊的,而任務又是十分艱巨的。
注釋:
[1] 近代法治國家,對法律教育給予必要的關注基本上是法學家們的一個自覺意識。這不同程度地體現在國際或國內的學術會議議題、一般法學著作或法律期刊以及有關的學會或機構等方面。但在中國,至少就目前法學家的學術活動范圍而言,該領域的情形并不令人滿意。除少數有素的學者對此問題較為重視外,很少有關于法律教育的論文或著作出版。
[2] 《史記·老子韓非子列傳·五蠹》,《史記·商君列傳》。
[3] 在中國法律史上,律博士之創設,有其歷史背景。《三國志·魏書·衛凱傳》載,“《九章》之律,自古所傳,斷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長吏,皆宜知律。刑法法,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縣命,而選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4] 《法學詞典》(增訂版),上海辭書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689頁。
[5] 《唐六典》卷二十一。
[6] 《新唐書四四·選舉志一》。
[7] 《舊唐書·選舉志一》。
[8] 《宋史·百官志》。
[9] 中國古代的考試制度,自唐朝即有“明法”一科,專門用以選拔法律人才。到了宋朝,法律考試更進入鼎盛時期。有“書判拔萃”、“試判”、“試身言書判”、“明法”、“新明法”、“試刑法”、“銓試”、“呈試”、各色各樣。參見徐道鄰《宋朝的法律考試》,載《中國法制史論集》,(臺)志文出版社,1975年初版,第18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