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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總工辦黨建宣傳

總工辦黨建宣傳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06 16:02:3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總工辦黨建宣傳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總工辦黨建宣傳

第1篇

(二)城鄉醫療衛生服務

(三)城鄉文體服務

(四)城鄉勞動保障服務

(五)城鄉社會治安服務

(六)城鄉環境服務

(七)城鄉殘疾人服務

(八)城鄉計劃生育管理服務

(九)城鄉民主法制服務

(十)城鄉教育服務

(十一)城鄉房產及物業服務

(十二)城鄉志愿者服務

(十三)城鄉黨建服務

2.本文所稱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城市低保家庭收入項目以《*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范》規定為準,農村低保家庭收入來源參照確定。申請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收入按申請低保前3個月收入平均數額計算;申請農村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收入按上年度收入總額計算。

3.依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范》,具有以下12類情形的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包括:

(1)雖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但實際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于城鄉低保標準的。

(2)非因拆遷原因購買商品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因拆遷原因購買住房,但購買面積超出城鄉人均住房面積30%以上的;有閑置住房的。

(3)近期購買電腦、攝像機、數碼相機、鋼琴、空調、冰箱、機動車輛、金銀珠寶等高檔非生活必需品的。

(4)擁有并經常使用移動電話、高檔電器、機動車輛等高消費物品的;家庭電話月費用達到城市低保標準50%以上的。

(5)投資有價證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6)飼養觀賞性名貴寵物的;經常出入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7)安排子女自費擇校就讀或出國留學的。

(8)符合就業條件而無正當理由,一年內兩次拒絕有關部門介紹就業或技能培訓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公益性勞動的。

(9)有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造成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違法收養兒童的。

(10)群眾反映強烈、經城鄉居民代表會議或職工代表會議民主評議不應享受低保待遇的。

(11)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員核查的;連續3個月不按時領取低保金的。

(12)區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三)保障內容:

1.依據*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對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予以保障,并根據低保對象的不同種類實行分類施保和管理:

(1)對重點保障類(A類)(包括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和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的居民;百歲以上的老年人和無工作的建國前老黨員)實施足額救助,實行一年審批制。

(2)對特殊保障類(B類)(包括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盲人和其他殘疾類別的一、二級人員;患大病且常年住院醫療費支出萬元以上的人員;享受撫恤定期補助的優撫對象,如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在鄉傷殘人、在鄉復員軍人;單親家庭尚無就業或無穩定收入的人員和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且贍養人沒有贍養能力的人員)應適當提高救助標準,差額補齊,實行半年審批制。

(3)對基本保障類(C類)(主要指家庭成員有就業能力,但生活存在暫時困難或家庭困難程度相對較小的人員)進行低標準救助,實行一季度審批制,促使其早日就業。

2.在七賢、白馬山兩個辦事處和十六里河、黨家莊兩個鎮全面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家庭及時納入保障范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年每人900元。隨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物價指數變化情況和區財力的增長,對農村低保標準適當進行調整,形成農村低保標準自然增長機制。

(四)工作程序:

1.由居民向其戶口所在地的城鄉居委會(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需提供本人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家庭在職人員的工作證明和其它能證明各家庭成員屬性的相關資料。

(1)在職職工要有所在單位提供的各項工資、獎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證明;

(2)離退休人員、下崗失業人員要有原單位和勞動部門及失業保險管理機構提供的保障性、補償性和救濟性收入的證明。申請人要如實提供其它合法勞動收入、家庭隱性收入及其它收入的證明。

(3)因病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無業人員,需出具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其中殘疾人需提供殘疾人證,特困下崗職工出具經過年審核實的特困證,家庭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的,還要有接受贍養、扶養、撫養金的證明。

2.經所在城鄉居委會(村委會)初審并張榜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暨審批表》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暨審批表》報所在街道辦事處(鎮)審核。街道辦事處(鎮)審核無誤后報區民政局審批;對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發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由城鄉居委會(村委會)在轄區內張榜公布;申請人憑低保證,自下月起到所在街道辦事處(鎮)社會事務受理中心領取低保金。

(五)資金來源和管理:按上級政策規定,所需資金由市、區、鎮三級財政相應負擔,低保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六)責任單位: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就業辦、區總工會、區婦聯、區殘聯、各辦(鎮)。

二、城區“三無”對象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辦法

(一)供養對象:城區“三無”對象和農村“五保”對象。

(二)范圍界定:對居住在我區且有我區城區戶口的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寡老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均列為“三無”對象范圍;對在我區農村居住且有我區戶口,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是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無勞動能力的;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均納入“五保”供養范圍。

(三)供養內容:

1.將城區“三無”對象全部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愿意到市社會福利院、精神病院集中供養的,由本人或親屬向所在街道城鄉事務受理中心申請,街道城鄉事務受理中心向區民政局申報,經市社會福利院、精神病院審核批準予以收養。

2.將農村“五保”對象全部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孤兒保教)”的“五保”供養政策,確保“五保”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群眾平均生活水平。“五保”供養分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兩種形式。集中供養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分散供養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

3.在保障他們基本生活的基礎上,通過臨時救濟、慈善救助等多種渠道,解決他們的就醫問題,每年安排對他們進行走訪慰問,為他們提供切實有效的幫助。同時加大對農村敬老院建設的投入,改善其基礎設施,提高集中供養率。

(四)資金來源和管理:所需資金由區、鎮兩級財政負擔,供養資金納入社會保障資金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五)責任單位: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衛生局、區慈善總會、區殘聯、各辦(鎮)。

三、城鄉特困群眾醫療救助辦法

(一)救助對象:全區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保障對象(包括殘疾人、孤寡老人、孤兒)、城市“三無”對象和農村“五保”對象。

(二)范圍界定:

1.患普通疾病的救助對象,要求給予醫療收費減免優惠的,須滿足以下條件:

(1)在區低保定點醫院看病時,救助對象須持本人最低生活保障證(“五保”證或“三無”對象證)、本人門診病歷和身份證;

(2)在區指定城鄉衛生服務機構就醫問診時,須持區衛生局發放給本人的《愛心醫療救助卡》。

2.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對象,申請醫療救助的,須符合以下規定:

(1)必須在區指定醫院就醫;確需轉院治療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轉院手續。

(2)所患重大疾病必須系經有關醫療部門認定的,包括:

①慢性腎衰竭(尿毒癥)并進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②惡性腫瘤或再生障礙性貧血;

③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發癥;

④經市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它重癥疾病。

(3)其醫療費用必須系發生在實施救助的當年度內,并應剔除下列費用:

①醫療單位按規定減免的費用;

②救助對象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

③參加各種商業保險賠付的各種醫療保險金;

④職工單位或相關部門補助的費用;

⑤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救助的資金、捐款。

3.對因打架斗毆、交通事故、服毒自殺、酗酒傷害、器官移植、鑲牙配鏡、自購藥品、救護車費、整容矯形和康復訓練等產生醫療費用的情況不予救助。

(三)救助內容:采取減免醫療收費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相結合的方式,按不同對象、不同標準實施救助。

1.患有普通疾病的城區低保對象和“三無”對象,持規定有效證件到區低保定點醫院看病,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免收門診普通掛號費、病歷工本費及門診診療費,教授門診掛號費減免50%;

(2)大型醫療設備檢查費(大型醫療設備檢查項目以《*省醫療機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為準)減免25%;

(3)常規化驗、檢查費減免25%;

(4)手術費、護理費、住院床位費、一般治療處置減免20%。

(5)對上述費用,由定點醫院按規定予以減免;其它費用,病患者自理。

2.患有普通疾病的城區低保對象,持《愛心醫療救助卡》在指定城鄉醫療服務機構就醫問診,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免掛號費、出診費、診療費;

(2)各種治療費、輔助檢查(X線、心電圖、B超、化驗)費減免20%;

(3)藥費減免15%;

(4)對上述費用,由定點城鄉衛生服務機構按規定隨時予以減免;其它費用,病患者自理。

3.對患有重大疾病的城區低保對象和“三無”對象在市、區定點醫院就醫發生的費用,經審核后,按當年個人實際負擔的醫療費金額,給予不同救助:

(1)個人負擔金額在1000元以內(含1000元),按25%救助;

(2)個人負擔金額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按35%救助;

(3)個人負擔金額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40%救助;

(4)個人負擔金額10000元以上的,按全年救助額累計不超過5000元救助。

4.對農村低保對象和“五保”對象的醫療救助:

對農村低保、“五保”對象患有重大疾病、個人承擔醫療費用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實施大病醫療救助。救助標準為:

①個人承擔金額1000元以內(含1000元)的,按20%救助;

②個人承擔金額1000以上至5000元的,按30%救助;

③個人承擔金額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35%救助;

④個人承擔金額10000元以上的,按全年累計不超過5000元救助。

5.對重大疾病醫療費個人負擔金額超過50000元的城鄉特困醫療救助對象,由區慈善總會、區紅十字會給予專項救助,符合殘疾人救助條件的,視情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0元的救助。

(四)救助程序:

1.城區低保對象申請辦理《愛心醫療救助卡》程序:

(1)由其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的城鄉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資料,報所在街道城鄉事務受理中心;

(2)經城鄉事務受理中心調查核實,并在本城鄉公示后,由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報區衛生部門審批。

2.城鄉特困群眾申請重大疾病救助程序:

(1)由其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的城鄉居委會(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五保”證或“三無”對象證)、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就診病歷、醫療費清單等相關資料;

(2)經城鄉居委會(村委會)調查核實,上報所在街道(鎮)城鄉事務受理中心,并由申請人戶主代為填寫《*市城鄉特困群眾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在本城鄉內公示后,經街道辦事處(鎮)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報區民政部門審批。

(3)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每年5月份集中進行一次,相關醫療費用減免優惠可按規定隨時辦理、落實。

(五)資金來源和管理: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衛生局、區慈善總會、區紅十字會、區殘聯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區醫療救助協調工作組,由區衛生局牽頭,負責醫療救助基金的統籌、使用和監督管理。其中,對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費用由區民政局負責安排支出;個人負擔醫療費超過50000元的大額醫療救助費用,由區慈善總會與區紅十字會負責安排支出;對指定的區低保定點醫院、城鄉衛生服務機構的低保救助資金補償,由區衛生局負責審核確定支出。

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六)責任單位:區衛生局、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區慈善總會、區紅十字會、區殘聯、各辦(鎮)。

四、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教育救助辦法

(一)救助對象:

1.區教育局管轄范圍內義務教育階段及公辦職業中專學生中面臨失學或中斷學習者。

2.轄區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普通高中及大專以上在讀困難學生。

(二)范圍界定:

1.義務教育階段及公辦職業中專學生:國家法令規定的撫恤、優撫對象的子女(如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等);父母雙亡且無其他有經濟能力的直系親屬資助的學生(由監護人提供由區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肢體殘疾、盲聾啞和弱智的學生(由家長提供指定醫院出具的鑒定材料及區殘聯出具的殘疾證);父母失業或下崗且無主要經濟來源的學生(提供工會頒發的《特困職工優待證》或民政部門頒發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無主要經濟來源、無承擔子女就學費用能力的單親家庭中的子女〔提供區民政部門和辦(鎮)提供的證明〕;父母患嚴重疾病,久治不愈,負債較多家庭的子女(提供區級以上醫院的治療費收據及有關證明);家庭經濟困難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提供其暫住地街道辦事處(鎮)及務工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

2.轄區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普通高中及大專以上在讀困難學生(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三)救助內容:

1.對義務教育階段及公辦職業中專學生的救助,由區教育局采取減免和救助相結合的方式,除執行教育部門有關費用減免政策外,對區屬中小學受助學生每學年救助150元,對公辦職業中專受助學生每學年救助400元。

2.區民政局對本轄區內低保家庭中面臨失學或中斷學習的普通高中、中專學生每學年救助400元、大專以上的學生每學年救助1000元。

(四)救助程序:

1.對義務教育階段及公辦職業中專貧困學生的救助: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報學生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審核并簽署意見,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報所在學校復核。各學校將復核確認的貧困學生名單報區教育局審批。區教育局按照受助學生實際情況,每年將救助資金撥付貧困學生所在學校,發放給受助學生。自學生入學起至學業完成,每年救助一次,8月1日至9月30日為集中救助時間。

2.對轄區內低保家庭中的普通高中及大專以上學生的救助: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審核并簽署意見,經所在街道(鎮)城鄉事務受理中心復核,返回居委會(村委會)張榜公示后,由城鄉事務受理中心報區民政局審批。財政部門將助學資金撥付城鄉事務受理中心,發放給受助學生。

3.涉及“春蕾計劃”的貧困女童的救助,由區婦聯與區教育局、區民政局協調實施,避免重復救助或遺漏。

(五)資金來源和管理:

1.對義務教育階段及公辦職業中專學生的救助資金,采取財政專項撥款、部門資助和社會捐助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籌集。包括區財政每年撥付的“陽光助學行動”資金,團市委每年撥付的“農民工子女”助學款,市、區教育工會撥付的“愛心助學”捐款,以及經區教育局、學校引介,采取“結對子”等形式募集的社會捐資助學款。區教育局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群眾的監督,每學年開學初,公布上年度救助貧困學生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2.轄區內低保家庭中普通高中及大專以上學生的救助資金,按照有關規定(市、區財政1:1的比例)籌集,由民政部門根據本年度實際發放情況編報資金使用計劃,財政部門根據計劃足額預算列支,資金使用要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檢查、審計和社會監督。

(六)責任單位:區教育局、區民政局、區婦聯、區財政局、各辦(鎮)。

五、農村家庭中小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

(一)減免對象:我區“兩鎮兩辦”范圍內的農村中小學學生。

(二)范圍界定:具有我區“兩鎮兩辦”(十六里河鎮、黨家莊鎮、七賢街道辦事處、白馬山街道辦事處)轄區常住戶口,且在“兩鎮兩辦”轄區內就讀的義務教育階段的在校中小學生。

已列入城市低保政策待遇的村居中的學生不在此減免范圍。

(三)減免內容:對界定范圍內的在校學生,全部減免其在義務教育階段的學雜費。

(四)減免程序:由區教育局嚴格按照減免范圍界定,逐一核實在校生情況,編制減免計劃,報區委批準。

從今年新學年開始,對屬減免范圍內的學生減免其新學年全部學雜費。

(五)資金來源:區、鎮兩級財政按比例分擔列支。

(六)責任單位:區教育局、區公安分局(相關派出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十六里河鎮、黨家莊鎮、七賢街道辦事處、白馬山街道辦事處。

六、低保家庭廉租住房救助辦法

(一)救助對象:我區轄區內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特困戶。

(二)范圍界定:依照《*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或者租金核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民政部門核發的《*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證》。

2.無房、擁有私有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的人均使用面積低于6平方米。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

(三)救助內容:對符合上述范圍界定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條件的家庭,其在市場上租賃住房后,政府按每人每月9.2元/平方米的標準,就其所租住房面積與廉租住房保障標準面積(人均使用面積10平方米)的差額部分給該家庭計發租金補貼。即:家庭月租金補貼=租金補貼標準×(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積或者個人私有住房面積)。對已承租公有住房的雙困難家庭,將租金核減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0.8元。

(四)救助程序:

1.符合規定條件的本區低保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或者租金核減的,應當持現住房證件或者無房證明、身份證、戶籍證明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證,向區房管局提出書面申請。

2.對有工作單位的申請人,由區房管局會同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的申請條件進行審核,并在申請人所在單位內予以公示。

3.對無工作單位的申請人,由區房管局會同申請人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進行審核,并在街道辦事處予以公示。

4.公示期為10日,公示期內無人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區房管局自公示期滿之日起5日內報市房產管理部門核準。

5.經核準享受廉租住房補貼或者租金核減的,可持租房合同、市房產管理部門的核準意見,到區房管局領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或者到承租房的產權單位核減廉租住房租金。不予核準的,由區房管局向申請人轉送市房產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及書面說明。

6.對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確認發放或核減均實行每年一核辦。

(五)資金來源和管理:按市有關文件規定,全部由市級財政承擔。

(六)工作管理和監督:

1.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區房管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2.區房管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依據復核結果及時調整廉租住房待遇。

3.對不如實申報狀況,騙取廉租住房補貼和租金核減的,上級主管部門將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過享受廉租住房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待遇。

4.房產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在辦理廉租住房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七)責任部門:區房管局、區民政局、各城區街道辦事處。

七、殘疾人專項救助辦法

(一)救助對象:我區轄區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

(二)救助內容:

1.由區殘聯對享受低保的殘疾人每年給予價值120元的生活救助;按照“百戶安居”工程要求,對城區低保殘疾人家庭危房修建每戶一次性給予3000元補助,對農村低保殘疾人家庭危房修建每戶一次性給予3000~10000元補助。

2.對轄區內殘疾人低保家庭的子女就學或普通低保家庭中的殘疾學生,按照義務教育階段每學年*元、普通高中、中專每學年600元、大專每學年*0元、本科每學年2500元和研究生每學年3000元的標準,每年定期集中發放一次助學金;低保家庭殘疾人發生重大疾病、年累計醫療費支出超過10000元的,可向區殘聯申請大病醫療救助。

(三)救助程序:對低保家庭殘疾人的生活補助、危房修建救助和大病醫療救助,以及對殘疾人低保家庭的子女就學和普通低保戶中的殘疾學生的助學救助,均由受助人本人提出申請,由所在居委會(村委會)負責報所在辦(鎮)殘聯審核,上報區殘聯審批。

(四)資金來源和管理:殘疾人生活補助資金、殘疾人助學金、殘疾人大病醫療救助費用、危房修建資金由區殘聯在殘保金中列支。

(五)責任單位:區殘聯、區財政局、各辦(鎮)

八、困難職工專項救助

(一)救助對象:我區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難職工。

(二)范圍界定:持有我區《特困職工優待證》的在職職工。

(三)救助內容:

1.為我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與區總工會有隸屬關系的在職職工辦理《特困職工優待證》,對其子女考上大學本科的,當年度內一次性提供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為其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和援助。

2.對患重大疾病的特困職工,住院醫療費支出在15000元以上(含15000元)的,當年度一次性救助1000元;住院醫療費支出在15000元以下的,當年度一次性救助500元。

3.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具有轄區戶口的特困職工,依證按時發放水費補貼。

(三)救助程序:由受助職工本人持《特困職工優待證》、子女的大學本科入學通知書、近期病歷、所在基層工會開具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向區總工會提出申請,區總工會負責核查審批和實施救助。

(四)資金來源和管理:在區總工會幫扶經費中列支。

(五)責任單位:區總工會

九、農村救災救濟辦法

(一)救助對象:因旱災、洪澇災、風災、冰雹災、震災、泥石流等自然災害侵襲而遭受危害和損失的“兩鎮、兩辦”農村居民。

(二)災害核定:災害發生時,區、鎮(辦)兩級民政部門要及時查災、核災、報災、救災,第一時間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災情,并在24小時內形成文字材料上報。災情達到特大、重大或中度自然災害時,給受災群眾及時發放救災款物,保證其基本生活。進行災后救濟時,根據受災群眾的損失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合理認定災民;對雖達不到低保條件,但因災造成家庭困難的貧困戶,及時納入災民救濟程序,一并給予救濟。

(三)救助內容:分救災援助和災后救濟兩項工作。

1.救災援助事項包括:

(1)在特大災、重災或中災發生后,根據災情緊急啟動相應等級的自然災害救助保障應急預案,迅速有效地組織各方力量,開展搶救、自救和互救,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和蔓延,把災害損失和人員傷亡降到最低限度。

(2)在災害發生24小時內,保障受災群眾的吃飯、穿衣、飲用水、住房、醫療等救助措施到位,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主要措施有:

①通過投靠親友、借住公房和調運搭建帳篷等方式確保受災群眾有臨時住所;

②為受災群眾提供方便食品、糧食等,保證其有飯吃;

③為缺少衣被的受災群眾提供衣被,保障其溫暖;

④保證受災群眾有干凈的飲用水;

⑤保證有傷病的受災群眾得到及時醫療救治。

2.災后救濟事項包括:適時調查落實災情,有計劃、分階段地發放救災糧和生活補助費,妥善安排災民和困難群眾生產生活,積極幫助、指導和組織災民生產自救,互助互濟,恢復生產,重建家園。

(四)救助程序:救災援助按照相應等級應急預案進行。災后救濟由居民申請,村委會初評并公示,鎮政府(辦事處)審核上報,區民政部門審批。對認定為災民的發放災民救濟卡,災民憑救濟卡分階段、按標準領取救濟糧和生活補助款。

(五)物資來源與管理: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自然災害援助救濟資金由市財政和區財政分級負擔,區財政應將政府預備金納入預算,確保資金及時到位。充分利用現有的物資儲備系統,建立應急物資的調集、運輸與發放等工作規程。全面推行災民救濟卡制度,實行統一制卡、分段發放、糧款結合,實現災民救濟的陽光操作和規范領取。

(六)責任單位:區民政局、財政局、慈善總會、紅十字會、有關鎮(辦)。

十、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辦法

(一)救助對象:居住在我區且具有我區常住戶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由民政局認定家庭月人均收入略高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生活仍較為困難的城鄉居民。

(二)范圍界定:臨時救助是針對救助對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發性、特殊性困難,為維持其基本生活提供的救助。具體救助情形有:

1.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出現暫時較大困難,在給予醫療費減免、補助等救助后,仍難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

3.其他特殊情況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三)救助內容:由區民政局給予一次性臨時救助,救助金額為500-3000元。

(四)救助程序:城鄉困難群眾申請臨時救助時,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的城鄉居委會(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報街道辦事處(鎮)城鄉事務受理中心,經城鄉事務受理中心調查核實后,報街道辦事處(鎮)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加蓋街道辦事處(鎮)行政公章,報區民政局審批。由街道辦事處(鎮)城鄉事務受理中心統一安排走訪慰問救助。

對臨時救助申請實行隨到隨核辦。

(五)資金來源與管理:困難群眾臨時救助所需資金主要由區財政負擔,區慈善總會建立的“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基金”輔助支持。

(六)責任單位: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慈善總會、區紅十字會、各辦(鎮)。

十一、城鄉困難群眾就業援助辦法

(一)援助對象:在本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就業困難群體和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二)援助方式:免費提供一次性職業技能培訓,優先提供就業崗位,助其實現再就業。積極開發城鄉就業崗位,引導困難群眾、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多渠道靈活就業。采取政府公益性崗位,優先安置“4050”下崗失業人員,扶持殘疾人經營,按比例安置就業等。

(三)援助程序:申請就業援助時,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的城鄉居委會(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報街道辦事處(鎮)城鄉事務受理中心,經城鄉事務受理中心調查核實后,報街道辦事處(鎮)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加蓋街道辦事處(鎮)行政公章,報區勞動就業辦審批。

屬殘疾人救助對象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報所在辦(鎮)殘聯審核,報區殘聯審批。

區總工會按有關程序為下崗職工提供就業安置崗位。

(四)資金來源與管理:對城鄉困難群眾實施就業援助所需資金從區財政再就業扶持資金中列支;對殘疾人扶持就業所需資金從區殘聯殘保金中列支。

(五)責任單位: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就業辦、區殘聯、區總工會、區財政局、各辦(鎮)。

十二、城鄉困難群眾法律援助辦法

(一)援助對象: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省《法律援助條例》相關規定,法律援助對象包括: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而無其他收入的人員;

2.經濟困難的優撫對象;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收養人員;

3.農村“五保戶”;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人員;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獲得法律援助的人員;

5.因其經濟困難而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法律援助機構認為可以受理的人員。

(二)范圍界定: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對所需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事項包括: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三)援助內容:根據*省《法律援助條例》相關規定,法律援助采取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刑事辯護和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和公證證明等形式。以上法律援助均由法律援助中心無償提供。

(四)援助程序:

1.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按不同申請援助事項分別向相應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1)當事人請求國家賠償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向提供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5)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2.申請法律援助的應提交下列證件、證明:

(1)戶口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權的證明;

(2)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業保險金的有效證件或者街道辦事處(鎮)出具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3)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明及案件材料。

(五)資金來源和管理:為城鄉困難群眾無償提供法律援助所需資金由區財政負擔,并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六)責任單位:區司法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各辦(鎮)。

十三、社會捐助和城鄉互助辦法

(一)工作內容:

1.開展“慈心一日捐”等經常性的社會捐助活動,最大程度地整合社會幫扶資源。

2.利用各街道辦事處(鎮)和城鄉居委會(村委會)設立的經常性社會捐助站(點),隨時接收社會各界捐贈的款物,作為臨時救濟補充。

3.建立基層慈善協會和“愛心慈善超市”,各城鄉居委會(村委會)設慈善聯絡員,保證捐贈渠道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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