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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局安全生產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06 16: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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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夯實企業安全生產基礎

(一)加強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建設。

1、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監督體系。企業及其下屬單位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領導、研究、部署、檢查、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重大安全生產事項,制訂、實施和改進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州、縣政府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2、督促企業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類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從業單位,存在重大危險源以及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他單位,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專職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按照滿足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需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安全技術中介服務機構、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專家等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技術服務。(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經商委、國資委、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二)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3、督促企業落實安全主體責任的有關規定、安全條件、行業標準、工作職責和承擔的法律責任。(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發改委、經商委、法制辦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4、強化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第一責任人責任和班子成員“一崗雙責”責任制。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確保安全投入、管理、裝備、培訓等措施落實到位,確保企業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5、明確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在涉及重大安全事項時,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持有一票決策和否決權;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日常綜合管理;企業各級管理人員對分管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6、督促企業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責任體系應涵蓋本單位各部門、各層級和生產各環節,明確有關協作、合作單位責任,并簽訂安全責任書;要做好相關單位和各個環節安全管理責任的銜接,相互支持、互為保障,做到責任無盲區、管理無死角。(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7、充分發揮職代會在企業安全生產重大問題中的監督作用;發揮工會組織的勞動保護監督力量,建立企業內部工會組織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健全機制,落實職工在安全生產中的參與權和監督權。(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三)健全完善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8、督促企業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安全生產例檢、領導干部和管理人員現場帶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場所職業安全衛生健康管理、隱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訓計劃、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民主管理監督、安全生產承諾等基本制度。(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四)加強企業班組安全管理。

9、督促企業要切實加強車間、工段、班組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強化班組安全管理基礎,嚴格執行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定期組織對安全設施、設備和個體安全防護用品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保障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和正常使用。(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經商委、國資委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10、建立班組長崗位績效考核機制,強化和落實班組安全責任。(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11、在企業、車間、工段、班組全面開展“零事故”活動,推進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州、縣總工會牽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二、嚴格企業安全管理

(一)進一步規范企業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12、加強對生產現場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三違”行為。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和超時限組織生產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對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對以資源整合、地質勘探、基建和技改名義違規違法組織生產、或故意拖延工期的企業,立即責令停產停業,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資委、經商委、交通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

13、建立安全隱患拉網排查、掛牌整改、追蹤督辦、臺賬檔案常態機制。企業要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和隱患排查治理后續評估制度,確保整改到位。(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14、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重大隱患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州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州安委會辦公室掛牌督辦,督促地方政府和企業及時整改。對整改不及時、措施不力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罰,對處罰后仍不進行隱患整改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相關負責人的事故責任。(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三)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

15、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落實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和該帶班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事故處罰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公安、監察等相關部門配合)

(四)強化企業職工安全培訓。

16、督促企業制訂詳細的員工教育培訓計劃并嚴格組織實施,針對不同崗位人員落實培訓時間、培訓內容、培訓機構、培訓費用,提高員工安全生產素質。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接受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加強新進人員崗前培訓工作,新員工上崗前、轉崗員工換崗前要進行崗位操作技能培訓,保證其具有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質檢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17、凡存在對井下作業人員沒有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及未按規定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要立即停產整頓,依法進行處罰。(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質監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五)全面開展安全達標。

18、督促企業按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的要求,加大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投入,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各類企業都要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安全生產標準。(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19、督促大中型露天礦山、地下礦山和四級以上尾礦庫在年底前達到安全標準化最低等級;2013年底前,所有金屬非金屬和尾礦庫要達到安全標準化最低等級;年1月1日以后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須達到安全標準化最低等級,否則不予辦理延期換證手續。(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發改委、經商委、環境保護局、國土資源局配合)

20、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經營和使用劇毒化學品企業、有固定儲存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使用化學品從事化工或醫藥(化工)生產的企業,按照相關要求在年底前完成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經商委、國資委、發改委、環境保護局配合)

21、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經商委、質監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配合)

(六)加強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

22、督促各類生產經營建設企業完善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設施設備,新、改、擴建和引進工業項目其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要嚴格執行“三同時”規定,實行職業健康許可制度。全面開展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加強職業安全健康防護培訓,配備合格的職業危害特種防護用品,定期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衛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發改委、經商委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配合)

(七)嚴格落實承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23、督促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對建設項目工程依法招標,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交予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違規違法分包、轉包和盜用、掛靠、借用資質等行為的,依法停工停產,并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和損失的要追究法律責任。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協調、管理職責,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符合國家規定的有效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州、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交通局、水利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配合)

24、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協調、管理職責,發生事故的,要同時追究發包或者出租單位的相應責任。承包、承租單位必須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配合)

(八)嚴格城鎮地面挖掘施工安全管理。

25、督促地方政府要制定城鎮地面挖掘施工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和責任,建立和執行城鎮地面挖掘安全確認制度。(州、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交通局、水利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配合)

26、督促項目業主和施工企業在組織實施挖掘地面前,要認真查閱有關資料,全面摸清項目涉及區域各類地下管道(線)的分布和走向,嚴禁在管道(線)保護范圍內搭建建(構)筑物,制定可靠的保護措施,在取得各類管道(線)業主單位書面確認后,方可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進行作業,嚴禁在不明情況下,進行地面開挖作業。各類管道(線)業主單位要配合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對地下管道(線)情況進行現場交底,并作出明確的標識,必要時在作業現場安排專人監護,確保地下管(線)網安全。(州、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配合)

27、未經管道(線)業主單位確認擅自組織施工或已知管道(線)分布和走向仍不當施工造成管道挖斷、破壞或在管道(線)保護范圍內搭建建(構)筑物發生事故的,追究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的相應法律責任。(州、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配合)

三、建設堅實的安全技術保障體系

(一)加強企業生產技術管理。

28、督促企業強化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大力培育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安全生產技術職業隊伍。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29、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而產生重大隱患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監察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二)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裝備。

30、督促企事業單位開展安全科技研發,加快安全生產關鍵技術裝備的換代升級,著力推廣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引導重點行業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水平。加快在安全檢測監控、安全避險、安全保護、個人防護、災害監控、特種安全設施及應急救援專項裝備等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方面的推廣和應用,促進生產經營企業加快提升安全裝備水平。(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發改委、科技局、經商委、質監局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31、督促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排專項資金,建設完善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要在3年內實施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四等以上的尾礦庫要在3年內完成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規模以上露天礦山(不含型材礦)要在年底前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機械鏟裝、機械二次破碎技術和裝備;逾期未采用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發改委、經商委、科技局配合)

32、督促化工企業在“十二五”期間完成采用“十五種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企業實現自動化控制、中央控制和自動連鎖控制系統改造。(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發改委、經商委、科技局負責)

33、督促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以及公交車、校車、企業自備客車、各類工程應急搶險車輛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GPS衛星定位裝置,在2年之內全部完成;大型特種設備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州、縣交通局牽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局、財政局、質監局、旅游局、經商委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三)大力推進信息化建設。

34、以國家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金安”工程)建設原則為指導,以提高安全監管效率和優化服務為目標,依托計算機網絡技術、軟件技術、通信技術、CA技術(數字認證技術)、GIS技術(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用3—5年的時間,建立國家、省、州、縣四級五層信息網絡廣域網。(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發改委、財政局、科技局配合)

35、通過業務重組和工作規范,建立起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監管、?;繁O管、煙花爆竹監管、重大危險源監管、傷亡事故管理五個子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行政執法系統以及包括事故調度快報、事故統計、行政執法統計、職業病危害統計和安全生產輔助決策支持等五個子系統的安全生產調度與統計系統和信息系統(信息網站)。(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發改委、財政局、科技局配合)

四、建設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

(一)加快省級安全生產區域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36、按照行業類型和區域分布,依托有關大型企事業單位,加快建設一批行業特點突出、專業性強、輻射面廣的州級安全生產區域性應急救援隊伍。依托有關企業的專業救護隊,采取政府與企業共建方式,加快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州級區域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業的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建立應急救援機構,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同時與鄰近專業救援隊伍和專業機構簽訂救援協議。(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發改委、財政局、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衛生局、政府應急辦負責)

37、督促交通、石油、電力、燃氣、給排水、通訊等行業建立并完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并接受同級政府應急管理機構的工作指導。(州、縣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經商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發改委、政府應急辦配合)

(二)建立完善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

38、督促企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征兆要立即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39、加強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嚴格落實重大危險源登記、申報、建檔、檢測、評估和監控。全面開展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落實整改責任、人員、經費和時限。(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40、督促企業及時掌握氣象、水利、地震等部門的預警預報信息,情況緊急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停止生產、停止作業、停止建設及撤離作業人員等必要措施,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經商委、國土資源局牽頭,氣象局、水利局、地震局和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負責)

(三)完善企業應急預案。

41、督促企業認真落實《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建立完善應急管理制度,加強應急預案的編寫、評審、、備案等工作,定期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根據演練評估情況,不斷修改和完善應急預案,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加大對應急預案的宣傳培訓力度,確保人人了解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職責和程序。嚴格落實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政府應急辦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五、嚴格行業安全準入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產技術標準。

42、督促各行業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根據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要求,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對實施許可證管理制度的危險性作業要制定落實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州、縣經商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前置條件。

43、把符合安全標準作為高危行業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核準制度。嚴禁煙花爆竹生產加工企業進入州內,繼續實行專營化經營。礦山以及用于生產、儲存、運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凡不符合安全條件或違規建設的,要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關閉。降低標準造成重大隱患的,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發改委、經商委、公安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質監局、供銷聯社負責)

六、嚴格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一)進一步加大安全監管力度。

44、發揮各級政府安委會平臺推動作用,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全面落實公安、交通運輸、國土資源、建設、工商、質監、氣象等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指導職責,嚴格執行《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五項制度(試行)》,形成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公安局、交通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經商委、工商局、質監局、氣象局和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加大“打非”工作力度。

45、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強化政府監管主體責任,切實落實縣、鄉(鎮)兩級政府屬地工作監管職責;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加強聯合執法,以強有力措施取締、查處非法違法企業。(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察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三)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

46、建立健全州縣安監機構,充實人員編制,落實裝備經費,提高監管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術裝備水平,強化基層監管能力建設,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現場監管和技術指導。(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編辦、財政局配合)

(四)強化對企業安全生產的屬地化和行業管理。

47、督促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加強日常安全監管工作,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駐、省管企業和招商引資企業)實行嚴格的監督和監管。(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察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48、督促州級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對省管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同時對頒發行政許可的企業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資委、監察局、法制辦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49、各縣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各鄉鎮和所屬政府各部門安全監管的范圍和職責。(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察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50、督促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組織對下一級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五)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

5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嚴格落實審批、監管的責任,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要包括安全監控設施和防有毒有害氣體、防塵、排水、防火、防爆及防治職業病危害、防雷電災害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的設計和驗收要依法取得行業主管部門的專項審查。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生產和安全許可證或者不得投入使用,并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發改委、經商委、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利局、氣象局、總工會和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52、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安全責任,確保建設項目施工安全。嚴格執行化工企業試生產方案備案制度,凡是不符合規定要求、不具備試車條件的,一律不允許試車。(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發改委、經商委、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電力公司和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六)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53、充分發揮工會、共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對舉報者予以獎勵。(州、縣總工會、團委、婦聯、財政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

54、有關部門和地方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的公開監督。(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宣傳部、總工會、監察局配合)

七、落實安全生產政策措施。

(一)加大安全生產投入。

55、督促各級政府視地方財力的情況,不斷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州、縣發改委、財政局牽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

56、督促安全監管、財政和稅務部門切實做好高危行業(領域)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的監管工作,規范企業安全費用的提取范圍、標準、收取、使用等,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經濟政策。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隱患治理、安全技術改造和裝備資金投入到位。(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財政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57、督促金屬非金屬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道路交通運輸等高危行業(領域)企業必須落實提取安全費用稅前列支政策;安全費用必須專項用于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新技術應用、應急救援器材裝備、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事故隱患評估整改和監控、安全技能培訓、企業安全文化和應急演練等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投入。(州、縣財政局、國稅局牽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安局、交通局和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58、督促高危行業(領域)企業積極探索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財政局負責)

59、嚴格落實工傷保險制度,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

(二)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

60、從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并依法發放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財政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配合)

八、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一)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規劃。

61、未編制“十二五”安全生產規劃的縣,要加快編制。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在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時,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和專項規劃。(州、縣發改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62、督促企業把安全生產落實到企業發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中要突出安全生產,確保安全投入和各項措施到位。(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經商委、國資委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二)強制淘汰落后技術和企業。

63、凡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予以強制性淘汰,更不得以招商引資的名義進入我州。各縣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工業布局的實際,積極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技術改造和搬遷項目,嚴禁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和職業危害嚴重的項目建設和延續。(州、縣發改委、經商委牽頭,科技局、財政局、監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配合)

64、對存在落后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和職業危害嚴重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改委、經商委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三)加快產業重組步伐。

65、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加大對相關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進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費資源、安全保障條件低和職業危害嚴重的落后產能,提高安全基礎保障能力。(州、縣發改委、經商委牽頭,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國資委、國稅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配合)

九、實行嚴格的考核和責任追究

(一)嚴格安全生產目標考核。

66、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體系,做到月分析、季通報和年考核,進一步嚴格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考核和較大以上事故指標考核,按照州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的要求和下達的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對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各項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情況進行全面綜合考核,對考核成績優秀的由各級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給予通報批評,嚴格落實重大事故“一票否決”。(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監察局、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資委及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67、對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工礦商貿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面黨紀政紀處分的規定,由監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追究縣級及以上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監察局和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二)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

68、企業(道路交通運輸企業負主要責任的)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較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察局牽頭,國資委、總工會和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三)加大對事故企業的處罰力度

69、對于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道路交通運輸企業負主要責任的)或一年內發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安全監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向投資、國土資源、財政、建設、銀行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財政資金支持、銀行貸款等。(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宣傳部、發改委、經商委、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銀監局負責)

(四)對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地方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

70、各縣政府和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打非”工作,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經營企業(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經營企業(單位)存在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縣、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察局牽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

第2篇

然而就在幾年前,這里還僅是一個年產不足5萬方的采石場,設備及開采工藝均十分落后。是什么使這個民營采石場在短短數年后有了如此改變呢?

該采石場場長李文清的一席話解開了我們的疑惑。“這幾年,莆田市安監局對全市的非媒礦山進行了大整頓,對規模、設備、工藝達不到安全要求的已關閉。在這種壓力下,我們場先后投入了七八百萬元用以引進機械化設備,改進開采技術。開始的時候我們心里還沒底,怕投入后會血本無歸,后來把小的那些采石場都關了以后,我們的效益一天比一天好?,F在我們年產已經達到15萬方以上,人員卻從原來的七八十人減到現在的十幾人,你看。我們現在基本實現了機械化開采。加工……”說到這時李場長的自豪之情溢于言表。

涵江區安監局陳鳳潘局長告訴我們,這家企業在整合后。采用了機械化鏟裝和中深孔爆破開采技術,到目前為止未發生過安全生產事故。

記者了解到在莆田市,安監部門在國土、公安等部門的鼎力支持和配合下,實現了非煤礦山的安全一票否決制。從進入市場前就進行控制,在礦山拍賣前實行安全論證,在拍賣后嚴格實行“三同時”,又在生產過程中實施監控。通過相關部門多年來的共同努力。根據省政府、省安監局的部署。對不符合要求的礦山進行整頓關閉,非煤礦山數量由300多家下降為現在的100多家。而開采規模卻沒有下降,目前全市大部分礦山都建立健全了安全機構,95%以上的礦山企業均設立了檔案柜,并做到了相關制度上墻、圖表完備、證件齊全、警示標志到位;90%礦山實現了機械化鏟裝,60%礦山采用了中深孔爆破開采;10%的礦山安裝了“全球眼”監控系統,實現了對礦山現場情況實時和遠程監控。這些改變都歸功于莆田市委市政府對安全生產的重視,實現了多部門聯手抓安全生產監察、監管……

多部門聯手力量顯

過去僅憑安全生產部門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管,安監系統上下常有“腰不硬,刀不快”的感慨,雖有監管之名,實際效果卻大打折扣。再加之多部門之間交叉管理,權責不清晰,給安全生產工作帶來了很大壓力。而隨著安全生產形勢的不斷發展,安全生產領域存在的一些問題,越來越迫切需要幾個或多個部門聯合才能解決的事故隱患和有關問題,對此莆田市安監系統積極探索,對此做出了有益嘗試。

安全生產工作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消除隱患。確保生產安全,莆田市委市政府對此充分認識,針對一些安全問題突出的行業、企業和發生過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安監與監察、國土、公安、工商、環保、林業、水土、供電等部門組織展,安全生產領域存在的一些問題。越來越迫切需要幾個或多個部門聯合才能解決的事故隱患和有關問題,對此莆田市安監系統積極探索,對此做出了有益嘗試。

安全生產工作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消除隱患。確保生產安全,莆田市委市政府對此充分認識,針對一些安全問題突出的行業、企業和發生過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安監與監察、國土、公安、工商、環保、林業、水土、供電等部門組織在一起,各盡其職,共同組織集中的或專項的安全檢查執法活動,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并與司法機關建立了密切協調的執法機制,運用多種法律手段,將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結合起來,形成疏而不漏的法網,不讓違法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從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全面開展工作,形成高壓態勢,督促企業加大投入,嚴格整改,將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階段。

2007年10月,莆田市安監局聯手發改委、國資等部門對省道201線段的莆田市東吳路堤、莆仙大劇院等市內在建重點項目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督查,安監局的技術人員對所了解的情況進行了分析,指出了存在的隱患并提出整改方案,責令其限期整改。在安監、發改委、國資的聯合監督下,僅兩個月便全部整改到位。

據莆田市安監局局長張志宏介紹,像這樣的聯合抓安全在莆田市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去年在發現了全市大部分建筑行業特種作業人員僅持有“上崗證”,未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這一現象后,市安監局便立即與建設部門聯手對65家在建項目施工工地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進行了拉網式檢查,共同督促企業組織特種作業人員依法參加培訓取證,取得了顯著成效:對于全市礦用起重機械大部分為無證土制桅桿吊的現狀,安監局與質監局聯合開展了土制桅桿吊整治驗收工作,共改造合格13臺、取締29臺、查封33臺、停用7臺,已基本整改到位;與水利、電業部門聯合開展了水電企業安全督查,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隱息,全市水電企業安全現狀明顯好轉……

與此同時,莆田市安監局2007年還重點加強了對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群眾舉報的以及發生過事故的非煤礦山或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并于5月下旬和6月上旬分別組織了兩次“回頭看”,對整治工作進行全面督查。對7家分層開采不合格、安全生產條件下降的礦山進行了嚴厲處罰,責令限期整改;對3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給予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2家拒不整改的非煤礦山進行了掛牌督辦;對15家非法無證開采礦點,采取拆除工棚、拆除開采設備、斷電等措施,強制予以取締;對28家存在安全隱患的礦山企業,責令其對照整治標準按期整改到位;對6家埋頭生產、消極整改的予以停產整頓;對1家未按開采安全設計進行建設而擅自開采的企業。責令停止建設。并函告公安部門停止供應火工材料。

第3篇

第一條為了依法加強對建材生產企業規范管理,根據《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退耕還林條例》及《省墻體材料革新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縣建材生產企業管理辦法》。

第二條以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發展循環經濟為宗旨,緊緊圍繞節能降耗,減排治污工作任務,以大力發展節地、節能、利廢、環保和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為主要目標,大力推進技術進步,促進建材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根本性轉變、質量和效益的根本提高,使建材生產取得突破性進展。

第二章申報核準

第三條凡新建建材生產項目必須經過申報核準方可開工建設。

第四條項目業主向縣鄉鎮企業局提出申請。

第五條縣鄉鎮企業管理局受理后由主管領導牽頭,組織發改委、土管、環保、林業、安監、水利、水保、建設、電力等相關部門及所在鄉鎮進行現場考察論證,提出初步意見,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六條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同意后,由鄉鎮企業管理局通知業主及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1)國土部門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證和采礦許可證;

(2)環保部門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3)水保部門依法辦理水土保持相關手續;

(4)林業部門依法辦理占用林地手續;

(5)水利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6)建設部門依法辦理城鄉規劃手續;

(7)安監部門依法辦理安全生產相關手續;

(8)電力部門辦理用電許可手續;

第七條項目所需的相關審批齊全后,縣鄉鎮企業局提交縣發改委辦理項目核準文件。

第八條工商部門依照核準文件辦理工商注冊,縣鄉鎮企業局根據項目核準文件向所在鄉鎮及業主發出開工通知。

第九條沒有開工通知,電力部門不得供電;質監部門不能進行質量監測。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所有建材生產企業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依法經營。由縣鄉企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定期不定期的對建材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檢查,凡發現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后,依法責令整改或停產整頓,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照國土、林業、水保、水電等部門指定的區域進行生產經營的;

(二)安生生產措施不力,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的;

(三)污染排放超標或不按要求采取環保措施的;

(四)不按水保部門的要求采取水保措施的;

(五)不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改進生產工藝、淘汰落后設備的。

(六)沒有依法繳納相關規費的;

(七)不服從主管部門管理的。

第十一條建材企業安全生產實行屬地管理,由所在鄉鎮與企業簽定安全管理責任書并進行監督??h安監局和鄉企局定期督查。

第十二條實行企業年檢制度。每年由縣鄉企局對企業進行年檢。對于拒不接受年檢的企業處1-1.5萬元罰款,并由電力部門停止供電,質檢部門不予質檢。

第四章處罰

第十三條對于未經發改委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建材項目采取強制性措施予以關停,造成的損失由業主自負。

第十四條各鄉鎮無權審批建材項目,不準以任何形式許可建材項目開工建設,凡擅自開工建設的建材項目,所在鄉鎮不干涉、不上報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五條安監局和鄉企局對鄉鎮安全生產責任措施落實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安全責任措施落實不到位,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由所在鄉鎮負責。

第十六條未經核準,電力部門不得給項目提供用電,擅自給項目提供用電產生后果的由供電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未經核準,質監部門不得給企業產品進行質檢,擅自給企業產品進行質檢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4篇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

縣經信局和農網辦高度重視農電安全工作,12月22日至29日,會同縣水務局、安監局組建3個工作組,由三名副局長帶隊深入全縣供電企業及供區全面開展安全檢查。檢查前進行了統一培訓,制定了《縣農村配電網絡安全檢查評分細則》,明確了檢查內容、方法和工作要求,對15家發供電企業,采用事先不打招呼直接赴現場、不聽匯報直接查閱資料、詢問領導及員工等方式,詳細了解各電力企業2014年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了整改措施和建議,要求對照國家法律法規,認真排查安全隱患,加大整治力度,建立長效機制,堅決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二、突出重點,嚴格檢查

此次檢查突出五個重點:一是對各單位的安全生產“雙主體”責任落實及履職情況。二是安全生產制度及執行情況。三是主要設備、設施安全運行情況。四是隱患排查和治理情況。五是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情況。

三、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通過檢查,督促了各供電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大部分企業都已落實了安全生產責任,成立了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落實了專(兼)職安全人員,做到了有機構、有制度,層層簽訂了安全生產責任書;制定了應急處置預案,能嚴格執行“兩票三制”;能積極組織職工安規培訓和考試,持證上崗制度落實較好。通過檢查,共查出安全隱患136處,下達了整改通知書16份,并限期整改,定期復查。綜合全縣電力安全生產檢查情況,發現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部分企業安全生產雙主體責任不落實。個別企業年初未簽訂安全生責任書,未落實專兼職安全生產員,員工未進行安全培訓和考試,未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問題。如:紅渠電站未簽訂2014年安全目標責任書,安全員未取得安全員資格證上崗。

2、電網安全隱患嚴重。由于投入不足,小水電供區未實施農網改造,木電桿多,線路對地安全距離不夠,檔距跨度大,線徑小,長期超負荷帶病運行,安全隱患十分突出。如:西清電業公司匯灘供區低壓線全部使用木質電桿且電桿高度不夠;電力公司供區村3社220V線路對地距離不夠,村一社低壓線路老化;桃園電站工地線路凌亂,對地對物安全距離不夠,消防器材未定期檢修,滅火器超過使用期且受潮嚴重。

3、小水電站,由于建設年代久遠,生產設備陳舊老化,未全面實施技術改造,設備更新進度緩慢;人員技術素質較低,規范管理差,潛在安全隱患較多。機械傳動部分無防護罩,設施設備未進行評級和編號掛牌。小水電站對發供電設備設施提出保護的水平參差不齊,部份小水電企業不能及時排除故障,可能導致主網跳閘事故的發生,嚴重威脅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

4、安全經費投入不足。小水電供區資產清理后,對低壓供電設施維護和隱患整治無積極性,不愿意再投入,存在的隱患不能完全消除。S101線升級改造,造成新的安全隱患未整治。上關10KV、上銀10KV線路,由于業主單位未支付補助資金,遷改不及時,S101線道路施工,部分電桿基礎破壞,隨時都有倒桿斷線涉及施工、行人觸電的危險,同時危及110KV寨坡變電站安全運行。

5、高低壓線路障礙多,進戶線、廣播通訊線路交叉,用戶用電安全保護裝置不齊全,入戶線路零亂,線徑小,導線老化嚴重。

6、用電企業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整改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具體,造成了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如趕場供電公司年內發生人員傷亡事故,下兩電站排查的安全隱患未落實責任人限期整治。

7、個別企業兩票三制執行不到位。工作票未執行,操作票填寫不規范。

8、安全工器具、消防器材未配備齊全,無臺賬,未定置擺放。

9、配電臺區警示標志不齊全,變壓器未按規定校驗。如鄉街道變壓器跌落開關、接地裝置銹蝕嚴重。鎮村4社變臺開關箱銹蝕嚴重。

10、安全管理軟件資料不齊全,填寫不規范。如:桃園電站2014年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未及時修訂和演練,無安全管理記錄,未建立隱患排查整治臺賬。

第5篇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各用電單位:

受去冬今春未見有效降水影響,我縣遭遇了多年罕見的冬春連旱,大部分鄉鎮旱情嚴重,農業灌溉供電面臨嚴峻形勢。當前正值春灌時期,確保春灌用電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為切實做好電力供應,確保春灌用電工作落實到位?,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調度,最大限度地保障電力供應。面對嚴峻的供用電形勢,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站在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認識搞好春灌用電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合理安排、周密調度,密切配合,切實把關心人民生活用電擺在重要位置上來。要以宏觀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最大化為中心,資源優化配置為導向,進一步按照“先錯峰避峰,后中斷負荷,再負控限電,最后拉路”的操作順序,優先確保春灌用電,同時要協調好全縣工農業生產用電,做好城鄉居民生活、重要用電單位的電力供應,為全縣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保障。發改局、供電局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組織各用電單位做好錯峰避峰用電工作,做到一班制生產企業,每天后夜(晚22:00-次日6:00)用電;兩班制生產企業,后夜負荷必須高于白班,中班只使用照明和生活用電,停用生產用電;三班制連續生產的重點工業企業,要根據自身負荷特性必須將非連續性用電設備放在后夜。供電局要及時搞好負荷預測工作,爭取提前通知有關企業做好負荷中斷準備,盡量減少中斷負荷帶來的損失;各相關企業要做好生產調度方案,在規定的時間內降下指令負荷,努力消減尖峰負荷,以減少全網拉閘限電次數及損失。編入《贊皇縣電網事故拉路及限電序位表》的用戶,當接到限電通知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把負荷降到通知許可范圍以內,否則,供電局要按拉路及限電序位進行拉路限電控制負荷。電力用戶要積極使用“雙蓄”、“高效節電”、“綠色照明”等先進調荷節電技術,更新改造現有工藝設備,優化產品結構,減少單位產品電力消耗。同時,對于工藝落后、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已列入“新六小”整頓和取締范圍的企業,要堅決停止對其供電。對新上大功率高耗電設備,要嚴格按規定程序報批,努力實現電力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管理,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供電局要加強安全管理,克服松懈情緒和麻痹思想,對供電設備、設施進行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要及時消除,嚴防各類事故的發生。同時,要進一步完善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做到有備無患。公安局、發改局、供電局要針對盜竊電力設施多發季節的特點,共同協調有關部門搞好供電設施的巡視檢查,加大打擊破壞、盜竊電力設施的力度,震懾涉電犯罪,降低電網事故發生率,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三、強化服務意識,切實將確保春灌的各項電力供應措施落到實處。在電力緊張的情況下,供電局更要堅持以人為本,做到“三公”調度,把“缺電不缺服務,限電不限熱情”真正落實在行動上。大力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搞好電力供需預測、預警和預報,在停、限電時提前通知電力用戶。在對供電設施進行檢修改造時,努力做到不影響居民生活和重要用戶的電力供應。確屬不可避免的,必須提前通知到重要用戶。在檢修改造期間,要科學安排運行方式,合理安排施工進度,嚴禁長時間停電,以免居民斷電斷水,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和社會穩定。發改局要加強對迎峰度夏期間電力供應工作的協調調度,組織有關人員到重點用電企業進行督導和檢查,切實將電力調控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第6篇

一、安全綜合整治組織領導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貫徹落實《意見》精神,市政府決定在全市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綜合整治活動,成立以劉成副市長為組長,市國土資源局、市安監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發改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電力公司等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市非煤礦山安全綜合整治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名單附后),組織協調全市非煤礦山安全綜合整治工作。

安監部門:負責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的綜合協調,研究制定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方案,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接受、審查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整治礦產資源管理秩序,依法嚴格審批、清理、整合采礦權,查處越界開采和取締無《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的違法行為;對政府決定關閉的非煤礦山企業,應依法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公安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以及有關案件的查處;對政府決定停產整頓的非煤礦山,及時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暫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給;對政府決定取締和關閉的非煤礦山,依法吊銷其《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終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

發改委:負責冶金、有色礦山《生產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要嚴格《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對不符合《省冶金、有色礦山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省政府第號令)和《省冶金、有色礦山生產許可證制度考核辦法》(冶礦行[]號)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不予發放《生產許可證》;對政府決定關閉或取締的冶金、有色礦山,應依法吊銷其《生產許可證》。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建立健全規范的礦山企業用工制度,加強和完善工傷保險體系建設。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礦山企業的登記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登記前置審批規定,對申請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登記注冊;政府決定取締和關閉的非煤礦山,應依法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監察機關:負責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礦山負責人在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依法加大對事故責任者的追究力度。

電力供應部門:負責電力供應管理工作,對政府決定停產整頓的非煤礦山及時停止供給生產用電,待驗收合格后再恢復生產供電;對依法決定關閉的礦井停止供電,拆除供電設備,并查處私自轉供、偷接電行為。

各縣、區也要成立由主管縣區長任組長的非煤礦山安全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真正做到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各負其責,協調聯動的工作局面。

二、安全綜合整治總體目標

非煤礦山安全綜合整治分為礦產資源管理秩序和安全生產兩個方面。

(一)通過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整治,堅決取締一證多家開采、一個井田多家開采、重疊開采、越界開采、非法轉包以及無證開采等違法采礦的礦山,整合礦權,建立規范的礦產資源管理制度,實現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轉。

(二)通過安全生產整治,依法取締、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非煤礦山,加強非煤礦山企業安全基礎管理,提高企業安全技術裝備水平,逐步形成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實現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三)年月底前,實現露天采石場全部實行臺階式或分層開采,徹底關閉一面墻式開采的采石場;年底,實現地下礦山全部實行機械通風;安全評估為A級礦山總數要達到礦山總數的以上。到年底,安全評估為A級礦山企業達到以上,C級礦山企業低于,徹底淘汰D級礦山。

三、安全綜合整治標準

(一)礦山企業,按開發利用方案開采。

(二)一證多家開采、一個井田多家開采、私自增設開采作業面、變相分割、轉包、非法轉讓采礦權等違法采礦的礦山要徹底取締。

(三)無證采礦、越層越界采礦得到徹底整治。

(四)布局不合理、礦業權發生重疊的礦山按照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業布局得到調整,礦產資源管理制度規范。

(五)礦山企業符合以下安全生產條件:⑴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⑵企業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⑶有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開采設計和附圖,并嚴格按設計要求開采(施工)。⑷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要經專門的培訓、考核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其他從業人員要按規定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特別是新入礦的工人,要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制度。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非煤礦山生產經營管理工作。⑸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間距不得小于米。每個生產水平和各采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必須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間。井上、井下(含各中段)必須有可靠暢通的通信聯絡設施和措施。⑹礦井應當采取機械通風,其風質、風量、風速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⑺礦井提升運輸系統有防過卷、防跑車、防墜等安全保護和獨立、完好的聲光信號系統裝置,嚴禁普通箕斗提人。⑻礦井井口的標高必須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設備的型號和數量應當滿足井下排水的要求。露天采場的總出入溝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業場地等處必須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場有專用防洪設施。⑼露天礦山要按設計由上而下分臺階開采,嚴禁掏采。臺階高度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對現有不能采用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但最大開采高度小于米的小型采石場,要按設計采用自上而下分層、按順序開采。⑽相鄰礦井之間、礦井與露天礦之間、礦井與老窯之間必須有足夠的安全隔離礦(巖)柱,并不得擅自開采各類保安礦(巖)柱。⑾有自然發火傾向的礦山應有具體可靠的防滅火措施。炸藥庫、油庫(儲油點),主要進風巷、井架、井口建筑物和井下機電設備硐室等使用可燃性建筑材料的應有防滅火具體措施和設施。⑿井下電器設備必須有安全可靠的防漏電、防觸電的設施和措施。井下電器禁止接零。井下必須設低壓照明專線,工作面、天井、井筒應為安全電壓照明。

四、安全綜合整治工作重點

(一)以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工作為主線,實施動態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對全市非煤礦山再進行安全評估,并把安全評估工作與深化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結合起來,作為日常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對已通過整治和評估驗收的企業,按不同等級分類指導,重點監督。把專項整治工作與《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凡是在年月日前未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申請的,一律停止生產。切實把好市場準入關,通過《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工作,淘汰一批安全投入不足、工藝裝備落后、管理水平差的非煤礦山企業。

(二)取締非法(無證或證照不全)和關閉經整治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企業,尤其要嚴厲查處證照過期還在繼續生產的非煤礦山企業。

(三)促進非煤礦山企業規?;a,對一證多家開采礦山,走整頓、聯合、提高之路,規范科學的開采方法,禁止使用已淘汰的開采工藝和開采方式,逐步實現機械化作業、規?;_采。

(四)昌黎縣政府將朱各莊鄉;盧龍縣政府將盧龍鎮、木井鎮和石門鎮及全縣選廠;青龍滿族自治縣政府將馬圈子鎮、肖營子鎮;撫寧縣政府將石門寨鎮、茶棚鄉、杜莊鄉列入重點整治對象,對被列為重點整治對象的鄉鎮,縣政府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整治方案,采取強有力的治本之策,狠抓各項措施的落實,下大力,抓出成效。

五、安全綜合整治時間安排

礦產資源管理秩序專項整治工作由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安監、監察、公安、工商、發改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電力等部門參加,從現在開始到年底全部結束。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集中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方案的通知》(辦字[]號)明確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范圍和內容、方法和步驟進行專項整治。

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由安監部門牽頭,國土資源、監察、公安、工商、發改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電力等部門參加,從現在開始到年底結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從現在起到年月底前,要全面完成非煤礦山企業評估分級工作,其中A級非煤礦山數達到以上;完成以上非煤礦山整治驗收;力爭在年礦山總數的基礎上再關閉8%以上;推進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工作,培育和發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樣板礦山;遏制非煤礦山事故上升勢頭。

第二階段:從年月至年底,要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號),要求,健全和完善非煤礦山安全監管機制和體制;按評估結果對非煤礦山進行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動態監控;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加強查處力度,嚴禁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抓好典型,總結推廣安全質量標準化樣板礦山的先進經驗,在全市非煤礦山行業基本實現安全質量標準化。到年底,全面完成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驗收工作。

六、安全綜合整治驗收方法

各縣區要按照非煤礦山綜合整治標準、內容和時間的要求,加強督導,嚴格驗收,確保整治取得實效。由國土資源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別組成由有關專家參加的驗收工作組,堅持標準,嚴格程序,按照規定時間,對非煤礦山企業逐礦審查、核定,逐礦驗收。

非煤礦山安全綜合整治和驗收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各縣區要對所屬企業進行驗收。市政府將對各縣區驗收合格的礦山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七、安全綜合整治具體措施

(一)足額提取非煤礦山企業四項費用:

1、為保證安全生產的必要投入,按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安全費用按照礦山維簡費的或固定資產折舊費的提取,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安全費用由企業自行提取,專戶儲存,專項使用,主管部門監督其提取和使用。

2、全員足額提取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根據危險程度,地下礦山按每人—萬元提取,露天礦山按每人—萬元提取,由縣(區)財政專戶儲存,管理、使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3、提高生產安全事故傷亡賠償標準,凡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礦山企業對死亡職工的賠償標準每人不得低于當年平均工資的倍,最低不少于萬元。

4、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要按照規定的費率,及時為所有從業人員足額繳納保險費,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

(二)建立健全規范的礦產資源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用工制度

1、建立健全規范的礦產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在采礦權的設置、延續和變更過程中嚴格依法審批;確保礦山規模、布局、開采方案科學合理并符合規定;確保越層越界等非法開采的行為得到有效遏制。要力爭在三年內取消規模以下礦山,實現一個礦體只發一個采礦許可證。只有一個法人的目標。

2、建立健全規范的礦山企業用工制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礦山勞動力市場,加強和完善工傷保險體系建設,加大工傷保險收繳力度。

(三)實施“科技興安”推進質量標準化建設

1、實施“科技興安”戰略。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動安全生產科技創新。選擇基礎工作扎實、積極性高的企業,開展安全科技示范工程試點。特別是在露天邊坡和尾礦庫穩定性監測、頂板地壓監控以及超層越界勘測等環節,率先采用科技含量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以提高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科技含量和監管能力,提升非煤礦山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2、安監和有關部門要組織企業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按照省安監局制定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檢查表》和《非煤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手冊》,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各縣區要培育一批安全質量標準化樣板礦山,并加大推廣力度。爭取年非煤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率達到,年達到。

(四)嚴格落實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凡新建、改建、擴建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從可行性研究報告到竣工驗收、投入生產和使用,都必須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要求進行建設與管理。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進行施工;安全設施建設竣工后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要加強非煤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杜絕邊建設、邊生產現象。

(五)加大安全培訓力度

第7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號)、《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礦業生產管理依法保護環境保障民生的緊急通知》(政發電〔〕10號)和呼和浩特市關于礦業治理整頓工作的要求,切實加強我縣礦業秩序管理,規范礦山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保護生態環境,保障群眾利益。

二、目標任務

通過全面整頓治理,依法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進一步增強礦山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依法保障企業利益和群眾的合法利益,實現礦業產業和經濟社會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組織機構

為切實加強礦業生產管理,依法保護環境保障民生,成立礦業整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聯合整治督查組,辦公室設在政府辦,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協調和督查結果匯總工作;聯合整治督查組分別由人大、政府、政協分管領導帶隊,抽組監察、發改、經貿、國土、農牧、環保、林業、安監、水務、交通、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對全縣礦產資源開發進行專項排查治理整頓,并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人大辦、政府辦、政協辦分別負責整治督查的召集工作和督查結果匯總工作。

四、實施步驟

(一)全面排查階段(6月20日--6月30日)

按照《投資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政發號)、國家發改委等五部委《關于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號)、《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家發改委關于加強煤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能源〔〕2605號)和《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局6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對我縣境的各類礦山、交通干線和城市周圍砂石采石場和煤炭物流中心的環境狀況、企業用地手續、安全生產、交通運輸、地質環境治理、草原作業許可和生產經營行為等進行專項檢查。

各鄉鎮要協調相關部門對各自轄區范圍企業進行自查自糾,對存在的問題立即責令企業進行限期整改。監察、發改、經貿、國土、農牧、環保、林業、安監、水務、交通、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要組織精干力量,進行徹底的排查,全面查清查實有關情況。

(二)整改整頓階段(7月1日--7月10日)

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制度不落實,以采代探、超層越界,違規排放、亂排廢棄物,違法占用林地、耕地、草原等違法行為和企業證照不一致的違規行為及隱患,要勒令企業立即限期整改;對于無證生產、占地補償不到位、生產運輸嚴重影響周邊群眾生產生活、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問題的企業要立即停產整頓,待整改完成并經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申請復工生產。對于未按要求進行積極整改的企業,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依法吊銷有關證照,同時責令企業做好停工期間的廠區管理工作,確保安全穩定,有關鄉鎮和部門要做好監督監管工作。

(三)總結提高階段(7月11日--7月20日)

全面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完善企業有關手續,提高企業認識,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各企業和有關部門要將排查整改方案和整頓整改總結上報礦業整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逐步探索建立企業投資誠信制度,嚴格企業依法依規生產經營行為。

五、具體要求

(一)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堅決打擊違法開采、越界開采、偷采盜采、私采濫挖、證照不一、證照不全、安全生產和環保措施不達標等行為,重點打擊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過程中無證勘查、無證開采、圈而不探、以采代探、違規占地等違法行為。要進一步暢通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的公開監督。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按照“一崗雙責、黨政同責”的要求,依據《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嚴禁非法采礦的通告》(武政告字〔〕3號),切實加大打擊力度,對各自轄區盜采礦產資源、私采濫挖行為的礦點,責令其自行拆除生產設施設備,關閉非法采礦點,停止一切非法開采活動。對拒不停止非法開采活動的違法人員,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及時介入調查,依法查處,構成非法采礦罪的一律立案查處。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號)文件精神,各鄉鎮對各自轄區的“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工作負有主要責任,對私采濫挖等非法行為,發現兩次的,紀檢監察部門對鄉鎮主要領導進行約談;對上級督辦和群眾舉報仍然存在并發現兩次以上的,對鄉鎮主要領導給予降級等相應處分,并追究有關領導干部責任。

(二)嚴格環評審批制度

嚴禁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家森林公園和飲用水源保護地等環境敏感區域及附近從事生產破壞活動,對上述區域已經存在的礦山企業,按照《關于切實加強礦業生產管理依法保護環境保障民生有關規定的通知》精神,暫時可開采,但是要嚴格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逐步進行清理整頓或關停取締。企業要盡快完善有關手續,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加強監管,確保企業不得以采代探,不得擴大探、采礦面積。

進一步嚴格環評審批制度,加強對粉塵、噪音、地下水污染的監管和治理。礦區要探索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應盡量回用,不能回用的要達標排放,可能造成地下水資源污染的應當采取防滲漏等防護措施。

國土、環保、林業、農牧業、水務等部門要加強聯合監督檢查,督促礦山建設單位認真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在開發建設過程中嚴禁施工擾民和破壞、污染環境。在目前植被保護較好的地區開發礦產資源,必須認真做好開采區表土覆蓋和生態恢復工作,制定可行的生態恢復方案,報環保、林業等有關部門批準實施,邊開發邊治理。有關部門要對開發建設全過程開展環境監理工作,確保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到實處,切實保護好森林和草原生態。

(三)嚴格用地審批制度

各礦山開采必須依法征地,項目用地、征地補償標準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補償或安置方式要征得被征地農民同意,確保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草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辦理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手續。

國土部門要堅持“源頭控制,預防和控制相結合”的方針加強監管。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和降低土地破壞程度。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企業要依法嚴肅查處。二是加強土地復墾工作,堅持土地復墾與提高開采工藝相結合,努力實現“邊開采、邊保護、邊復墾”的原則,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確定復墾土地用途,實現礦山土地可持續利用。三是建立健全礦產資源執法監察長效機制,國土部門要進一步充實執法力量,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定期對轄區的礦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要依法從嚴、從快查處。四是進一步建立健全采礦權標識制度,在開采作業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立采礦權標識牌,標明礦區位置、礦種容,接受社會監督。

(四)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各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要求,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依法采礦,對于新建、改建、擴建的礦山企業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三同時”手續。

強化對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周期管理,一是對新建、改建、擴建非煤礦山企業未經安監部門審批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的不得開工建設,如開工建設,立即責令停建,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二是非煤礦山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工期施工。三是實行試生產(運行)備案制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通過的,不得投入生產。在竣工驗收前確需試生產(運行)的,建設單位必須組織單項工程驗收,并制定試生產(運行)方案及應急預案,報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后,才能進行試生產(運行)。四是試生產(運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確需延長的要向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延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五是建設單位要在試生產(運行)結束前1個月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并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正式生產運行。

安監部門要嚴格監管,確保安全生產。嚴肅查處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對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企業要限期整改,必要時停產整頓。對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企業實行安全標準化管理。安監部門要聯合有關單位督促井工礦企業逐步安裝使用“六大系統”(即:建設完善礦井監測監控系統,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礦井壓風自救系統,礦井供水施救系統,礦井通信聯絡系統),在規定時限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企業,立即進行停產整頓。

(五)嚴格交通運輸管理

礦山企業開工建設要科學確定礦用車輛行駛路線,并采取工程措施固定行駛線位,最大限度減少對當地生態和居民生產生活的影響。交通、運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大治理超載超限工作力度,確保公路交通安全暢通;嚴禁在公路安全控制范圍從事采礦、采石、取土、爆炸作業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動。

交通、交警、路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大運輸車輛聯合監管力度。一是按照戶籍化管理要求,對礦產開采車輛、駕駛人建立工作臺賬,實行“一車一檔”,嚴格辦理注冊登記、掛牌工作,督促無牌無證車輛完善相關手續,定期對礦山開采車輛進行交通安全檢查和檢測,不斷提高車輛的登記率和檢測率。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車輛,堅決予以停運,同時切實加強對礦山開采車輛駕駛人員的教育、培訓、考試和審驗工作。二是不斷凈化礦山周邊道路通行環境。對需要進入礦山的運輸車輛,由交警部門嚴格審核發放《道路通行證》,并明確運輸路線、時間和行駛速度,礦產運輸車輛必須采取封閉保護措施,嚴禁“超長、超寬、超高”及客貨混載車輛上路行駛。三是加大對運輸車輛的違章查處力度,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部門要實行聯合執法和共同監管,對在道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超速超限行駛及隨意遺灑、飄散運載物的行為予以嚴厲查處,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除依法進行處罰外,必要時取消其礦山開采運輸資格。四是禁止機動車輛離開道路通過草原、耕地等非運輸途徑行駛,違者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賠償損失。

(六)嚴格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制度

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由礦山開發企業出資,聘請具有相關資質和能力的專業企業進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各礦山企業要立即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預防和治理因礦山開采造成的礦區沉陷、滑坡等地質災害,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程要與開采工程同步實施。嚴格執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對未按規定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要限期恢復治理,規定期限仍不恢復治理的要責令其停止開采,使用保證金進行恢復治理,工程費用超出保證金及其利息的部分由采礦權人承擔。

(七)加強危爆、易制爆和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公安、環保、衛生、安監、質監等有關部門對貯存、運輸、使用危爆、易制爆和危險化學品的企業,要進行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抽查。嚴格落實企業各項有關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保障合法購買、依規運輸、安全貯存、規范使用,確保安全使用,不發生任何泄露事件。各有關企業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使用管理措施,對危爆、?;返氖褂煤凸芾韲栏駥嵭小半p人雙發、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的“四雙”制度,紙質、電子收發記錄存檔、保存。

(八)嚴厲打擊非法轉讓礦權行為

轉讓探礦權、采礦權要符合法定條件,要依法依規足額繳納股權轉讓交易個人或企業所得稅,經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同意后,上報上級有關部門進行批準,各有關部門方可依法為其辦理法人變更登記。國土、工商、稅務、經貿等部門要切實加強監管,禁止以出租、買賣、承包、融資、參股或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對于非法轉讓行為要依法進行嚴厲查處。

(九)加強尾礦庫、沉陷區的監管

安監、環保、國土等有關部門要聯合監管,一是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尾礦庫不允許投入使用,要對企業尾礦庫及排污設施和運行情況進行定期排查和檢測,企業不得擅自違法排污,特別是重金屬和涉重金屬企業要加強日常監管和監測工作,不得違規排放含有重金屬和涉重廢水而導致周邊水體受到污染的事件發生。二是對無合法礦石來源、規模達不到產業發展規劃要求、非法建設尾礦庫的企業要依法關閉。三是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監督企業認真做好礦山沉陷區治理工作,切實保障治理措施到位,確保安全。

(十)加強產業監管,促進企業誠信經營

發改、經貿、國土、環保、農牧業、林業、稅務、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聯合監管機制,每月定期巡查,對礦山開發項目從勘探、項目核準備案、建設、竣工驗收到生產運營進行全過程監管,凡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依法及時處理。加強對項目建設的事中和事后監督檢查,礦山建設項目稅收貢獻少、證照不全、證照不一且存在毀壞環境、草原的企業,堅決予以關閉;未按規定程序開展前期工作,擅自開工建設或未按期進行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治理、安全驗收、足額交付占地補償的,有關監管部門要立即責令其限期整改,發改、經貿部門要對其進行存檔記錄,在兩年暫停對違規項目單位開展前期工作和核準申請的受理,一年暫停受理該單位法人建設其它礦山開發項目。對于在項目申報和建設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違反法律法規的,要依法予以懲處,在一定時期限制其投資建設活動。

探礦權人在領取勘查許可證后,應當在6個月組織開工,并向縣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送開工報告。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之規定,由縣國土資源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建議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探礦權人被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自勘查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6個月不得申請探礦權。

第8篇

第二條:市安監局負責全市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發改委、經信局、住建委及其他各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相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條:工業生產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投資建設單位)對其承擔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負責全面落實。

第四條:建設項目設立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并形成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安全生產的影響;建設項目對周邊設施、單位的生產活動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響;建設項目周邊設施、單位生產活動和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設立重點監管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單位在申請安全審查前,應當依法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并取得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報告應包括對安全環境的評估。

第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單位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出具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第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或備案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七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投資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監測和竣工驗收,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八條:對重點監管建設項目的設立、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實行審查批準制度。投資建設單位在向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立項前,應先行到市安監局進行項目安全審查。

市安監局接到審查申請后,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依法進行審查,并出具相應的審查意見書。設立階段,向投資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意見書;設計階段,向投資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竣工驗收階段,向投資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第九條: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的設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投資建設單位要到市安監局進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的備案。

市安監局接到備案申請后,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依法進行審查,并出具相應的備案告知書。設立階段,向投資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備案告知書;竣工驗收階段,向投資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備案告知書。

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需要報經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其安全設施設計由有關部門在審批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時一并予以審查。

投資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時,需安監部門出具審查意見的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參照本規定第八條執行。

第十條:市發改委、經信局等有關投資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時,應當嚴格執行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規定。重點監管工業生產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合格的,投資主管部門不予立項,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一條:市住建委應當嚴格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情況,把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列為施工許可的前置條件。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許可,投資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二條:重點監管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投資建設單位應先行到市安監局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由投資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

有關單位在對建設項目進行總體竣工驗收前,應當嚴格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情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市安監局驗收合格的,不得組織總體竣工驗收,投資建設單位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三條:對未按規定進行安全設施審查或不按照安全設施審查意見審批建設的建設項目,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市安監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施工和投入生產(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責令停止建設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時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本制度所指重點監管建設項目包括:礦山建設項目;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使用危險物品為生產原料和設施、設備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黑色及有色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化工、建材、輕工等行業的重大建設項目;國家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重點監管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統稱非重點監管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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