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17 18: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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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代爾——弗萊明模型認為,在固定匯率制度、資本自由流動和獨立貨幣政策之間存在三難選擇,一國政府只能選擇放棄其一,不可三者兼得。據此,在資本自由流動條件下,一國政府要保持貨幣政策獨立性,必須放棄固定匯率制度。根據蒙代爾“不可能三角”(impossibletrinity)理論,中國要想保持獨立的貨幣政策就必須放棄固定匯率制度。在中國資本項目逐步開放的條件下,中國要保持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就應實行更有彈性的匯率制度。現行匯率制度下中國貨幣政策運用仍然存在諸多負面效應,說明人民幣釘住匯率制度不具有可持續性,要發揮貨幣政策對實現內部均衡的積極作用,就應堅持人民幣匯率制度的改革。
1中國匯率制度選擇的背景——人民幣的升值
1.1人民幣升值的內部壓力
人民幣升值的內部壓力來自于我國持續增長的對外貿易,尤其是對美貿易的順差。07年1-11月我國外貿進出口總值19690.9億美元,進出口規模接近2萬億美元,增速比前10個月提高了0.1個百分點;其中出口11036.1億美元,增長26.1%,比前10個月放慢了0.4個百分點;進口8654.8億美元,增長20.5%,比前10個月加快了0.6個百分點。1-11月累計貿易順差為2381.3億美元,增長52.2%,比前10個月的貿易順差增幅減緩6.8個百分點。其中對美實現貿易順差1186.2億美元。占貿易總順差的49.8%。眾所周知,人民幣的價值包括對內價值和對外價值,對內價值泛是指貨幣的購買力;對外價值是指用另一國貨幣來表示本國貨幣的價值,即匯率。匯率之所以存在,是國與國之間要進行貿易,而這種貿易,既包括買賣商品,又包括買賣生產要素,如土地、廠房、證券等。所以,匯率是由國與國之間的商品和投資流動決定的。
1.2人民幣升值的外部壓力
給人民幣升值施加更大壓力的是美國。2002年2月以后,美日兩國政府官員不斷利用各種機會宣稱要求人民幣升值。美方要求人民幣升值主要是出于兩個目的:第一,由于美國國內經濟的自身問題,造成了失業等嚴重的社會問題,向中國施壓有助于緩解美政府和國會承受的國內壓力;第二,出于經濟上的“中國”考慮,人民幣升值有助于遏制中國經濟上的迅速壯大。美國出于自身的政治利益,想當然地認為人民幣升值能夠減少赤字、緩解美國經濟所面臨的問題。
此外,提出人民幣升值要求的是日本。進入90年代以來,日本經濟進入了一個漫長的蕭條期,但由于日本的對外出口仍舊不斷增加,大量的經常收支赤字造成日元持續升值。大量日本企業意識到把工廠的流水線留在日本國內將失去國際競爭力,于是乎就出現了大批日本企業把工廠搬到中國和東南亞,這就是日本人說的“產業空洞化”。另外,日本制造業高度發達,然而其勞務成本居世界最高,從理論上來說,要想維護其制造業的對外出口競爭力,日本政府只有兩個辦法:其一,大幅度降低日本國內的工資水平;其二,日元大幅度貶值。這兩個辦法看來都不可行。首先,大幅度降低工資會使得經濟陷入極其蕭條的狀態,房地產、金融資產的價格暴跌,購買了住宅的居民無法按期歸還銀行貸款,使得銀行出現大量壞賬,這是日本經濟、社會所不能承受的。其次,讓日元大幅度貶值,意味著美元的相對升值,這一點并不是日本單方面能夠調控的,需要得到美國的同意,而美國不會輕易讓日元貶值而美元升值。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讓人民幣升值從現象上看似乎就成了挽救日本經濟的一劑良藥。
2中國匯率制度選擇的目標
在選擇采用某類匯率制度時,每個國家都帶有其特定階段的目標。針對我國的人民幣升值背景下,未來所采用的匯率制度必須兼顧以下目標:
(1)由于我國在亞太地區,以及國際上都是具有影響力的國家,國內經濟發展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需要穩定的國內國外的經營發展環境,因此我們首要的匯率制度改革目標就是保持我國人民幣匯率的相對穩定。
(2)必須充分考慮中國屬于轉軌制國家,許多市場經濟制度建設不完善,資源價格存在扭曲的因素,價格秩序等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尚未完善,因此匯率制度的改革必須以能提高資源配置的有效性為目標。“一定要有一個健全的金融體系,要有一個有彈性的匯率制度,雖然匯率改革的推出是05年7月21日,但是這個方案的醞釀是從01年開始的,長達四年之久,才能夠統一政府、社會各界對匯率改革的認識。”
(3)中國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長期被人為地分割,國內市場與國外市場被分割,兩種類型的分割一直阻礙著國內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因此要以新一輪的匯率制度改革為契機,解決好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國內國外兩個市場的分割問題。顯然匯率制度改革要以創造,增強上述兩類市場的聯系、互動、協調。
(4)中國過去的匯率制度經常為國際所誤解,不認可甚至受到攻擊,所以匯率制度的改革同時被賦予增強與國際的溝通,提高國際對我國實行匯率制度的認可度,匯率制度要更好地與國際接軌的目標任務。
四大目標中,保持人民幣匯率相對穩定是短期且現實的目標,通過合理匯率優化配置國內資源是我國民遠的目標,而目標三、目標四的實現是短期目標通向長期目標的途徑。因此在現階段我國在保持匯率穩定情況下,應首先尋求完成第三、四目標,然后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完成資源優化配置的目標。
3中國匯率制度選擇方向——目標區匯率制度
(1)目標區匯率的理論發展與制度框架
克魯格曼的《目標區與匯率動態學》提出了匯率目標區的模型并成為該領域的典范。該模型以貨幣理論為基礎,認為匯率是一種貨幣現象,由貨幣數量決定,央行在區問邊界對匯率干預的時間間隔無窮小。而匯率水平的決定由線性資產定價關系式及非套補利率平價的套利條件得出,即匯率由當前的經濟因素和對未來的預期共同決定。其模型表述如下:
S(t)=M(t)+V(t)+rE[ds/dt]
其中S(t)為直接標價法下外匯的即期價格的對數形式;M(t)表示國內貨幣供給量的對數形式;V(t)表示實際產出、貨幣供給、貨幣需求以及預期匯率變動以外的因素的變動率的對數;rE(ds/dt)表示預期的貶值率;
通過上述假設,就可以得到如下結論:
在目標匯率區制度下,貨幣當局會干預匯率,使之維持在S1和S2之間。克魯格曼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存在兩種可能:
(a)如果假設預期匯率變化為零,并且貨幣政策是被動的。貨幣當局可以通過減少m使S不超過匯率上限S1,同時可以通過增加m使S不低于匯率下限S2。具體來說,當匯率上升到S時,如果v下降,那么S就不會超出S1,此時不用采取貨幣政策;如果v上升,那么就必須采取減少m的貨幣政策,使S控制在低于S1的范圍內。當匯率下降到S2時,如果v上升,就不須采取貨幣政策;如果v下降,就必須采取增加m的貨幣政策,使S控制在高于S2的范圍內。上述原理可以用圖1中的實線ED表示。
(b)如果預期匯率變動不為零,S可以用圖2中的曲線FG表示,圖中,上半部分曲線在45度之下,而下半部分曲線則在45度線之上,由此可以看出目標區匯率制度有穩定匯率的作用。在貨幣供應恒定時,匯率沿FG曲線運動能比45度線平坦,也就是在目標區匯率制度下,速度沖擊匯率的效應比較小。
在目標區匯率制度下,只要政府是一個強政府,市場參與者相信政府所確定的目標區和邊界干預,“蜜月效應”就存在,它將保證國內現實匯率只在目標區內波動,而不會超出邊界。目標區匯率制度的優點在于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由于“平滑粘性效應”的存在,使匯率不會大幅度波動。平滑粘性效應指當匯率趨近邊界時,其變化率會趨近于零。平滑粘性效應是匯率變動的條件,即匯率沿著邊界是平緩粘貼的,當匯率接近邊緣時,市場參與者估計貨幣當局將進行干預,匯率變化對基本因素的反應敏感程度減弱,匯率變動的趨勢也變得相對平緩。這意味著匯率是基本經濟因素的非線性函數。
第二,目標區匯率制度兼顧了浮動匯率制和固定匯率制的優點。它具有浮動匯率制的優點,使匯率受到市場上外匯供求的影響,達到合理的資源配置。它又不同于完全浮動匯率制度,因為中央銀行要對匯率進行干預使匯率達到預期的水平,而干預的同時,由于貨幣當局和市場參與者相互配合的互動效應的存在,使目標區內匯率運動的軌跡FG圖2的斜率比浮動匯率制下的斜率小,因而在目標區匯率制下,匯率受基本因素影響的波動幅度要小于浮動匯率制。
第三,它具有固定匯率制的優點,由于它的目標區有上限和下限,匯率不會波動的幅度過大,而給一國帶來金融的不穩定,它又不同于固定匯率制,因為中央銀行還可以在必要時改變中心匯率和波動區間,避免匯率的高估或低估所引發的外部投機沖擊。
4中國實施目標區匯率制度的意義
(1)可增強我國匯率政策的靈活性、有效性。由于目標區帶有一定浮動范圍的區間,在區間內貨幣當局有干預和不干預的兩種選擇,因此,央行的匯率政策具有較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能夠最大限度的利用公眾的“預期心理”來增強政策干預的有效性,在目標區內,央行的干預是不定期和不定向的,因而公眾難以對央行的行為作出”完全理性“的預期,也就無法預先準確采取逆向而動的對策,在目標區邊界附近,雖然公眾會預計到央行可能采取干預,但干預的具體時問、地點及預期效果無法知曉。因此,多數投資者會趕在央行干預前,順應預計的干預方向進行市場交易,使現實匯率在央行干預之前就產生央行所希望的走勢,從而在很大程度減輕央行干預的壓力,增強了匯率政策的自主性和靈活性。
(2)有利于增加我國企業的抵抗金融風險的意識。采用目標區匯率制度以后,中央銀行和市場參與者共同把匯率運動的軌跡置于目標區內。我國企業作為市場參與者,必然會根據市場上外匯供求,做出相應的預期,這樣能夠增強他們的金融風險防范意思,加強管理,有力的防治金融危機的發生。我國企業金融風險意識的加強,有利于目標匯率的維持,有利于我國金融系統的穩定。
(3)有助于減輕我國貨幣政策的被動性,增強主動性和獨立性。實行匯率目標區會,匯率浮動的范圍擴大了,央行可以不必在目標區內進行干預,這就使央行有了相機干預的自由性。同時,在目標匯率區下,由于市場參與者的心理預期的作用,使最終匯率變動的幅度小于釘住匯率制下的波動幅度,因此即使央行進行市場干預時,所需購入的外幣和拋出的本幣的數量也不是很多,這樣就不會為了把匯率穩定住而被動的增加大量的貨幣投放。
目標區匯率制所具有的內在穩定機制,使匯率政策能夠有效的調節外匯儲備和國際收支,實現外部平衡,不僅使匯率政策效率的提高,而且又能能促進貨幣政策有效地達到宏觀經濟內部平衡的目標,使之不必過多的受外部因素的制約,這將有利于資金的合理流動和配置,最終使貨幣市場和外匯市場的價格均衡,促進了宏觀經濟內部協調均衡、持續地發展。
5小結
近年來,國際上人民幣升值的壓力越來越大,其中有來自外國的輿論,也有來自內部的原因,我國現行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的本質是釘住美元的固定匯率制,它已經不能適應現階段我國金融市場的要求,必須找到一條可行之路來規范我國的外匯市場。本文介紹了克魯格曼的目標區匯率制度,以及它所具有的特點,目標區匯率制度與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階段需要相符合,與我國目前的人民幣升值壓力情況下的國情相符合,與我國匯率制度改革方向符合。所以,我國在匯率制度改革取向上,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實行目標區匯率制度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需要,逐步推行我國匯率制度向目標區匯率制度改革。
參考文獻
固定匯率制
在國際金融史上,一共出現了兩種固定匯率制度,即金本位體系下的固定匯率制(1880-1914年)、布雷頓森林體系下的固定匯率制(1945-1973年)。二戰結束后建立了布雷頓森林體系下的固定匯率制度,它實際上是以美元為中心的金匯兌本位制,其優點在于它的變動較為固定的匯率有利于投資者核算自己的成本和收益,形成穩定的盈利預期,從而有利于吸引外資。而且在經濟發生較大波折的時候,由于政府總是使用一定手段進行制約所以不會輕易引起通脹,加大風險。
固定匯率制也有不利影響,由于其不能靈活反映外匯供求關系,使匯率的市場性喪失或削弱;匯率市場性的喪失或削弱又使其不能反過來調節外匯的供求關系,自動調節功能大大降低,因而只能由政府調節。而政府在制定匯率政策的時候必須考慮國際收支的平衡,如果出現逆差時,就需采用緊縮的措施,減少進口和國際開支。而這樣實行往往又導致內部不平衡,失業增加,生產下降。或者說,固定匯率很難同時維持內外部都平衡,而且在指定政策的過程中需要制定特定的組合來解決,存在一定的時效性。在我國,固定匯率制曾發揮過它的積極作用。從我國以前的情況來看,資本自由流動不存在,通過政府調整可使國際收支大體平衡,固定匯率制的利大于弊。亞洲國家高速發展的上世紀九十年代,固定匯率制對于穩定投資者預期也曾發揮了很大作用。但是如果經濟泡沫膨脹,經濟增長減慢,貿易赤字上升,投機資本沖擊的情況大量出現,此時固定匯率制的不利影響就遠遠超出了它的有利方面。
浮動匯率制
浮動匯率制能夠克服固定匯率制的不足,一方面,它能夠靈活的反映外匯供求關系,使匯率更具有市場性,從而反過來自動調節外匯供求;另一方面它能夠使貨幣政策更具有自主性、獨立性和有效性。浮動匯率制度可以分為自由浮動匯率制度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兩種。自由浮動匯率制度是指貨幣當局對外匯市場很少干預,匯率隨市場供求變化。這種制度的缺點是名義(和實際)匯率的大幅波動可能扭曲資源配置,匯率的隨機性和通貨膨脹偏向較大。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則是指貨幣當局通過各種措施和手段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以使匯率向有利于本國經濟發展的方向變化。貨幣當局雖然干預外匯市場,但不捍衛任何確定的平價,干預的頻率根據匯率目標而定。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的優點是避免了匯率的過分波動,主要缺點是中央銀行的行為有時缺乏透明度,可能引起一定的不確定性。
在現行的國際貨幣制度下,大部分國家實行的都是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有管理的浮動匯率是以外匯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是浮動的,不是固定的。它與自由浮動匯率的區別在于它受到宏觀調控的管理,即貨幣當局根據外匯市場形成的價格來公布匯率,允許其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上下浮動。一旦匯率浮動超過規定的幅度,貨幣當局就會進入市場買賣外匯,維持匯率的合理和相對穩定。
匯率制度選擇的影響因素
通過對兩種匯率制度優劣性的比較,筆者認為影響匯率制度選擇的因素可以歸納為:
本國經濟宏觀情況
要準確把握本國基本經濟變量的情況,如國內生產總值GDP,物價水平,就業水平,外匯儲備等等反映經濟實力的宏觀經濟變量,還要關注國際貿易額,進出口貿易間的結構比例情況。當本國國內生產總值和國際貿易額相對較大,物價水平和就業水平等基本面相對處于較好的層面時,可以選擇固定匯率制度,利用固定匯率的穩定性為經濟增長創造穩定的環境。
本國國際貿易發展情況
當該國國際貿易主要面向有限的國家時,并且與之存在比較穩定的貿易往來時,為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和形成穩定的外匯收入來源,可考慮采取與相對應國家適當的固定匯率制度,反之,可采取浮動匯率制度。
資本的流動性
在資本自由流動的條件下,固定的匯率易受到投機資本的沖擊,并可能引發金融危機。在資本流動受到管制的條件下,固定的匯率不會發生大的危險,并且,由于資本流動受到管制,固定匯率與貨幣政策的有效性之間便不再矛盾,例如我國就是如此。
本國的國際地位或地區內影響
當該國在國際上或本地區內處于強勢地位或優勢地位時,對周邊地區影響較大,而且對于國際經濟變化又很重要的影響,出于國際利益協調和穩定的周邊環境考慮,該國更適合保持匯率的穩定,所以該國應采取固定匯率制度,反之可采取浮動匯率。
匯率制度改革的確定
通過比較兩種匯率制度的優劣性和對我國金融經濟環境的權衡,筆者認為此時人民幣的改革時機和決策都是恰到好處。就國內來說,我國經濟當前正處于一個比較關鍵的敏感時期,國內生產總值和國際貿易額都相對很大,社會上普遍將注意力轉移到經濟的下一步走勢上,對人民幣匯率調整的渴望程度不高,所以很多人認為我國不可能在此時進行匯率調整;從國際環境來看,近期美元持續走強,相對減輕了人民幣升值的壓力,一部分投機資本流入開始撤出,一些國際金融機構對人民幣匯率調整的盼望有所減弱。所以此時匯率調整出手很快,在我們的預料之中。
對我國來講,匯率改革的決策不僅涉及人民幣對各國幣值的變動,而且影響了我國的進出口貿易形勢。此次匯率改革重中之重就是將原來盯住美元的單一升值改為實行“參考一籃子貨幣”的彈性匯率機制,它意義重大,其好處就是根據市場情況匯率回旋余地很大,增強了匯率彈性。所謂參考一籃子貨幣,是指某一個國家根據貿易與投資密切程度,選擇數種主要貨幣,不同貨幣設定不同權重后組成一籃子貨幣,設定浮動范圍,該國貨幣就根據這一籃子貨幣并在范圍內浮動。2005年8月10日:周小川明確的提出了貨幣籃子可能包括的11種貨幣:美元、歐元、日元、韓元、新加坡元、英鎊、馬來西亞林吉特、俄羅斯盧布、澳元、加元和泰銖,并說明了決定是否加入其他貨幣的標準。這里需要強調我們采取的是“參考一籃子”,而非“盯住一籃子”,“盯住一籃子”實際上還是固定匯率,而“參考一籃子”則是聯系多種貨幣、同時依據市場供求關系形成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盯住一籃子”用一個明確的規則代替央行對匯率的任意干預,從而能迅速穩定匯率預期,但同時喪失了貨幣當局調節匯率的主動權;而“參考一籃子”保留了貨幣當局對調節匯率的主動權和控制力。這完全符合現階段的我國國情,我國只有建立了一個非常成熟的財政或者是一個金融體系時才可以考慮完全放開人民幣匯率的建議,筆者認為目前完全放開人民幣匯率是不明智的。
其實,進行“參考一籃子”匯率制度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改革,還是一個重要的政治行為。眼下,我國已經加入WTO,逐步融入到世界的舞臺中,世界的多極化趨勢要求我們必須要努力迎合國際經濟發展環境,著眼于整個國際社會的發展,從而加強民族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因此為了避免匯率水平較大波動對企業造成沖擊,從而影響民族產業的發展,我們應該重視發達國家的貿易發展步伐以致于來調整本國的匯率水平,加強名牌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如果人民幣在市場供求的作用下適當升值,將有利于降低進口技術、設備和引進管理人才的成本,促進企業調整產品結構,從而提高綜合競爭力。長遠來看,這將推動我國民族產業的發展。
此次匯率改革是成功而且重要的,它恰到好處的結合參考一籃子貨幣理論而進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這將有利于我國匯率形成的合理性,有利于增強匯率制度的彈性,從而形成穩定的外匯來源,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我國食品召回監管采用多部門分段式的監管模式。雖有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存在,但實踐中常出現部門間分工不明,銜接不到位的情況。應集中力量解決行政監管的工作盲區和職權交叉、彼此推諉的弊端。將分散的行政部門權力集中起來,進行統一規劃和管理,改革監管機制“多頭并進”為統一機構主導,由中央到地方形成垂直領導、權責明確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可借鑒澳大利亞模式,在中央設立權威負責食品召回的協調機構,協調有權進行食品召回監管的各個部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則分別設立協調機構并配備專門的協調人員,負責轄區內的食品召回工作,令召回主體統一起來,又解決多部門監管來帶的弊端,提高行政效率。
二、建設完備的食品召回配套機制
(一)食品召回強制保險制度
召回程序一旦實施,就意味著涉事企業要付出巨大的代價,這也是許多企業不愿主動實施召回的主要原因。我國保險法中雖規定了產品召回責任險,但實際參保的企業還為數不多。建議在食品召回領域實行企業強制保險制度,不僅可以彌補企業由于召回帶來的損失,增強抗風險能力;也能保證在企業無力賠償時能由第三方對消費者進行賠付;同時方便政府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此制度的實施,使召回費用得到合理解決,有利于企業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召回方案。
(二)建立有效的食品溯源機制
食品從生產到流通是一個多環節的復雜過程,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機制,很多食品無法查明生產者。世界上許多國家均建立了有效的缺陷食品溯源制度,給食品加貼信息豐富的“身份證”,在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中建立一條完整的追蹤鏈,準確快速地找到問題根源所在,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減少對人體的損害,同時明確相關食品召回主體的責任。溯源機制的實施需要政府強制力保障,建立相關信息管理配套設施,從源頭上防止缺陷食品的出現。
(三)公開透明的食品召回信息保障
知悉召回的全過程是消費者的應有權利。當前我國消費者在整個食品召回過程中并沒有很好地參與進來,召回信息往往只有監管者和企業才有權知悉,普通大眾只能了解到鑒定或處理結果,對其他環節一無所知。“在美國的官網上,我們常能看到問題食品召回的實時信息,有關食品召回的原因、進展情況、處理方式、問題解答等都有明確介紹。”沒有公開、透明的信息,公眾就無法進行有效監督。應建立及時、權威的信息傳播平臺,使信息在各方主體間共享,便于制定合理有效的召回方案,也便于政府和公眾監督,使企業主動配合實施召回工作。
三、完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懲罰措施
(一)引入懲罰性賠償條款
應看到,單憑《食品安全法》中現有的十倍懲罰性賠償來約束商家是遠遠不夠的。食品本身價格并不高,縱使十倍賠償也不足以達到嚴厲懲罰的程度。在此方面美國的經驗是,對違法行為處以高額懲罰性賠償金,同時對舉報屬實的消費者進行獎勵,對于受害消費者進行高額補償,提高違法成本,以此來制約企業的違法行為。應根據企業違法的主觀狀態來判斷,具體、合理的適用懲罰性賠償,如拒不改正或明知存在重大損害威脅依舊不召回時才適用該制度,以免打消企業的生產積極性。
(二)加大行政處罰力度
對違法企業加大處罰,提高違法成本,讓其望而生畏;其次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監管職責的人員同樣給予相應處罰。在食品召回的行政處罰中靈活運用多種方式,例如對企業嚴重的違法行為采取暫扣或吊銷營業許可證照,同時對主要責任人采取行政拘留等。對于監管部門要加強內部管理,違規責任人需在行政處罰范圍內受到相應處分,防范監管部門不履行職責的問題出現。
(三)刑法規制食品犯罪行為
目前我國刑法分則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中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等相關罪名,世界上還有許多國家也用刑法來打擊這種致公眾健康于不顧的犯罪行為。應將嚴重的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危害公共安全領域的罪名之中,起到更大的威懾作用。同時,對嚴重失職的工作人員也要用刑法懲罰其瀆職等行為。時刻警醒企業責任人和監督工作者,不可逾越食品犯罪這條鴻溝。
四、結語
關鍵詞:德國;社會市場;市場經濟;法律制度
Abstract:Germany''''ssocietymarketeconomylegalregimehastheimportantreferencefunctionwithoutdoubttoourcountry''''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Myself1993-1995yearskeepGermanperiod,happentohaveexperiencedGermany1994superelectionandtheGermaneconomy1990to1994transformfromthedeclinetotherecoveryprocess,thereforehavetheownobservationtoGermanylegalregime''''seffectivenessandthedeepunderstanding.
keyword:Germany;Socialmarke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
一社會市場經濟以及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含義
根據德國"經濟奇跡之父"艾茵哈特的設想,社會市場經濟就是把市場競爭自由原則和社會利益均衡原則相結合,把個人進取心與社會進步相結合,以社會大眾福利制為目的的市場經濟體制〔1〕。因取得社會進步和貫徹福利制是國家的任務,所以國家必須建立對經濟生活的宏觀調控機制。因此社會市場經濟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三點:一是市場經濟,二是國家宏觀調控機制、三是大眾福利制。社會市場經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在德國取得執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聯盟和基督教社會聯盟提出的執政綱領,在他們戰后長期的執政中這一綱領得到了充分的實施,在社會市場經濟作為基本國策規定入憲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經一度執政的社會人的遵守。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以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以自由競爭為手段的經濟體制。德國歷屆政府和學術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場經濟是和計劃經濟相對立的一種經濟體制,根據西方社會多年發展的經驗,因為市場經濟能夠保障個人自由并發揮個人積極性創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國民經濟發展的自覺的和永久的動力,而計劃經濟則不能做到這一點。因此德國實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其實戰后德國也有實施計劃經濟的機會,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時參與競選的社會就是把計劃經濟作為他們的競選綱領的。但是隨著社民黨人這次競選失敗,計劃經濟的主張在德國似乎永遠失去了支持者,而社會市場經濟成為憲法規定的國策。
所謂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指的是國家利用各種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積極干預的各種制度的整體,這是相對于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經濟體制提出的。德國人認為,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并不能保證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正如1929-1933年的國際性經濟危機證明的那樣。為協調經濟發展,平衡社會利益分配,緩和階級沖突,國家必須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這是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一。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當競爭和限制競爭(壟斷),使企業始終處于競爭的狀態之中,使國民經濟始終具有發展的動力。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是社會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在市場經濟運轉正常的情況下,國家把經濟發展的一切決定權放手給企業和民間,但是一經顯示國民經濟發展有異常情形,國家則立即施行多種干預手段,對市場進行調整,使其歸于正常。德國人對此的概括是:"平時國家不問不管,緊時國家多方出面"。
所謂大眾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按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福利制是德國建立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之一。所謂社會市場經濟中的"社會"一詞,在德語中本來就有大眾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潤當然是市場經濟的動力,但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卻是為社會公眾造福。因此在德國,有關國計民生的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長期以來并不完全服從于市場經濟規則,也就是說這些行業并未全部進入競爭機制,因為它們不能完全著眼于利潤。在這些部門曾經保留著很大的國營經濟成分(但是從1995年1月1日起德國鐵路、航空公司、和郵政電訊實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營公司的形式進行了重新組合,現在的德國國營企業僅僅只有魯爾區的幾個煤礦)。另外德國還對社會的高收入階層實行累進稅制,并以國家財政支持對雇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實行全面的保險,并對職業教育、兒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貧困者的社會救濟等方面進行補貼。
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國為保證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的手段、實現福利制國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總和。這些法律有,為商品生產和流通提供基本規則的民法和商法,為國家調控提供手段的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穩定法等,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法,實現福利制的社會立法等。這些法律構成一個相互協調的整體。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是一種完全法律化的經濟體制。它的運轉機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法治原則"也是現代德國基本法規定的立國四大基本原則之一。該國現行有效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大約3600多個,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條,小的有幾十條,它們基本上覆蓋了的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會經濟所需要的穩定政治環境。
二提供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法律--德國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的法律,亦即規范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及其行為的法律,在德國是民法和商法,這是毫無疑義的。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是規范市場經濟參加者身份,賦予市場經濟參加者用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所需要的基本的權利、提供商品交換基本的法律規則。民商法把商品生產者與商品交換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開、誠實信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協調一致等原則,規定為民事權利主體、物權、債權、公司、票據、保險等具體的制度,保障市場經濟按照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運轉。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規則,是社會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規則,這在德國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國有關的探討中,對此似乎缺乏足夠的認識〔2〕。
(一)德國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法律規范涉及到全社會的每一個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支配關系和流通關系,小到個人、家庭與鄰里之間的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范圍。所以它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憲法可以相比。德國現行民法是1886年頒布、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明年該法典誕生就已經整整100年了。100年來,德國社會與經濟狀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49成立時制定的《德國基本法》即德國憲法承認《德國民法典》仍然有效。當然該法典也曾經過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結構和內容沒有大的改變。德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的開辦者和經營者都必須有學習過《德國民法典》的經歷,每個大學生,無論是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的,都必須有《德國民法典》的學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長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體系宏大,覆蓋面廣。民法因調整范圍廣泛,在一般國家也都是體系最寵大的法律。《德國民法典》開始制定時,正是分裂數百年的德國剛剛統一之時,立法者也想利用該法典把長期分裂割據而混亂不一的德國社會統一起來〔3〕,這就更加擴大了民法典的規模。因此,該法典在立法時基本上把當時能夠設想到的市民社會的民事法律關系統統都規定進去了。這就使得整個德國社會都建立在該法典之上,使得《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成了規范整個德國社會的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的法典,也使得后來想廢止該法典的人常常自嘆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廢止該法典〔4〕)。同時也由于立法的這種背景和德國人一貫辦事細致認真的傳統,該法典的條文達到2385條,成為當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現行法典。
(2)采納科學,多有創新。《德國民法典》制定時,立法者盡量采納了當時法律科學研究的成果,使得這部法典非常富有創新性。這一點比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設置上,它放棄了在當時影響極大的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把民法規范規定為"人"、"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三篇結構,而根據本國法學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內容劃分為"總則"、"債務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這五編式的結構,這樣,民法的全部內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們從各編的題目就可以看出他們的相互區別和相互聯系。又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人"、"物權"等法律概念和制度,關于"有限所有權"理論、"權利濫用禁止"理論等,也是《德國民法典》吸收法學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創使用的,目前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學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認并已經得到普遍使用。
(3)結構嚴謹,技術性強。《德國民法典》充分體現了德意志民族慣于抽象思維和講究專業化、技術化的特點。《德國民法典》中大量地應用了"事實的抽象-概括式表達"、"一般性條款"、"共同性規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學邏輯手段和技術,使得《德國民法典》的層次分明,而且結構嚴謹。為了節省文字和篇幅,該法典中還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術,很多條文直接引用其他條文的事實規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語言上,《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盡量使用法律規范語言而不是一般民眾的生活語言,這就使得法典條文的含義盡量地精確無誤。在《德國民法典》制定時,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術和語言進行了尖銳的批評,指責它過于專業化,疏遠民眾,是"教授的法律"。不過正因為此,該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計算機"〔5〕般的精確,給法官執法提供準確的應用規則,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從而使法律得到準確的貫徹,而大眾化的立法技術和立法語言是做不到準確執法的。
(4)立足長遠,講究質量。《德國民法典》同時還體現了德意志民族認真、精確的特點。該法典從1873年起草,到1896頒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計24年方才制成。在整個法典之中,至今人們還很難發現冗言贅語,也很難發現沒有實用意義的條文,一些被后來實踐證明過時的或缺損的內容,立法者也都進行了廢止和補充。舉世公認的是,《德國民法典》不愧為講究立法質量的楷模。
當然,時代的發展是無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時再完善,也得要不斷地進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國民法典》已經進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條文約500余條〔6〕。其中廢止的條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濃厚的家庭與婚姻制度方面的內容,增加的條文主要是禁止權利濫用、男女平權、侵權責任。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內容。總的來說,隨著時代的發展,民法的內容必須不斷增加。德國立法者也認識到,試圖用一部法典來概括和規范全部社會生活是不可能的。當增加個別條文無濟于事時,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為《德國民法典》附從法。目前這些附從法有《地上權條例》、《住宅所有權法》、《通用交易條件法定規則法》、《婚姻法》、《消費者信用法》等。
(二)德國商法
商法是規定以營業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顧名思義,商法就是專門規定有關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實的法律。從法律邏輯上來說,商人是民事主體的特別形式,商行為是民事行為的特別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適用規則上,應優先適用商法,在商法無特別規定時,可以適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國商法典》,對它和《德國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就是這樣規定的。
《德國商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同時制定也是同時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時又同時得到《德國基本法》的承認。德國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為雖然具有民事主體和民事行為的一般性質,但是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他們表現更多的是其獨特性,即具有以營業性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目的,即以商業性盈利為目的的特點〔7〕。而且商行為比一般民事行為運轉更快,因而其風險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為社會公益和社會經濟生活安全而言,必須有國家立法對商人和商行為制定明確的規范。《德國商法典》包括四編共905條,第一編:商人,內容有商人,商業注冊,商號,商業帳簿,商業代表等規定,第二編: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關于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第三編,商行為,內容有商行為的一般規定、買賣、批發、運輸、倉庫、運送等。第四編是海商法的規定。
《德國商法典》并沒有規定商法的全部內容。以后德國又單獨制定了《票據法》、《保險法》、《支票法》、《銀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業的迅猛發展,商法典的內容的更新和變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較突出的有:1937年有關股份的法律從商法典中抽出,制定為單獨的《股份法》;1986年通過《資產負債表規則法》用100多個條文使商法典第三編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據歐共體法制定了新的商業法。
三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對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產生的經濟危機的深刻認識,德國才改行國家宏觀調控式市場經濟,其目的一是為了均衡社會經濟利益,二是為了防止因為壟斷而導致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的現象,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就是說,國家不再把社會經濟的發展只當作私人事務,而要以社會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積極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如果說民商法提供給市場經濟參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權利,那么國家的積極的干預則是要給市場經濟提供和諧發展的秩序,保證它能順利發展。
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國家的宏觀調控的范圍和方式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德國在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關于保護競爭的法律。
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是競爭。因此促進競爭并保護競爭順利進行就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家對競爭不能如自由放任時期那樣放任不管,因為放任競爭會產生如下兩種損害競爭的情況:一是競爭的濫用,即不正當競爭;二是企業之間達成協議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為此德國專門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競爭法》又名《卡特爾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兩次修改。之所以又稱之為《卡特爾法》,因為該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業之間達成的限制競爭的卡特爾協議。有時卡特爾也指根據上述協議而產生的企業組織,如企業集團、企業組合等〔8〕。該法列舉的卡特爾形式有:交易條件卡特爾,它給一個行業的企業規定一個統一的合同條件:價格卡特爾,它規定一個統一的最低價格;顧客或者地區卡特爾,它為每個企業規定特定的顧客種類或者特定的營業地區等。卡特爾的極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將價格、交易條件、合同條款、有關產品的一般條件等全部統一規定從而形成壟斷的卡特爾形式。卡特爾行為可以產生于市場的各個行業,也可以發生在市場交易的各個階段。總之,卡特爾的本質,就是使企業減少甚至是免于競爭壓力,保證他們在不改進其為顧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的條件下而能夠獲得穩定的甚至是不斷提高的收入。
在對卡特爾行為進行國家干預時,確定它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否真正造成損害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企業的聯合有時是好事,有時是壞事。按《卡特爾法》的規定,當企業之間的協議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壟斷),并濫用此地位剝削合同相對人或者消費者時,即認為其是法律應該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即卡特爾行為。對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資源開發型企業等自然壟斷行業,也要根據上述標準來判斷其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家對卡特爾行為的干預方式是:對要成立卡特爾的企業實行準許制,即企業之間成立卡特爾時必須向聯邦經濟部申請準許,否則為非法。對已經成立的卡特爾組織,由設在柏林的聯邦卡特爾局或者各州的卡特爾局進行調查,以確認他們是否能夠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以及他們是否有"控制濫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縱市場)的情形。由于對此情形的判斷在具體的事件中是很困難的,所以立法者賦予卡特爾局一種可以假設的權利:根據企業的某一行為(比如規定價格)確定,它在市場上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甚至取消競爭情況。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爾局將頒發一個"聯合禁止"命令,宣布企業之間的卡特爾行為無效,并將其予以解散。在德國,成立卡特爾必須得到聯邦經濟部的批準,而聯邦經濟部在這個問題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夠創造或者擴大就業機會的卡特爾才能獲得批準,而卡特爾的本性一般來說是消減就業機會的,故新成立卡特爾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國,只有環境保護企業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歐洲聯盟法(原來的歐共體法)制約的農業等行業,因不參與競爭,故也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當競爭法》又名《競爭法》,1909年制定。該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競爭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為,建立并發展公開、公正的競爭秩序,保護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卡特爾法》在具體調整范圍上雖有差別,但是他們的作用是互補的,目的是相同的。該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它是德國政府早就認識到國家應當積極干預市場經濟的意義并實施了干預的一個象征。當然此后德國對該法也曾進行過一些補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頒布兩個附加條例等〔10〕。
該法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分為四大類:第一種是"顧客誤導",指的是使得顧客自己作出決定而損害自己的種種不道德行為,如通過誘惑性廣告進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強迫買賣等。第二種是"妨礙對手",指通過毀滅性價格戰(即傾銷行為)、封鎖、貶低他人的廣告甚至違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第三種是"剝削性競爭",指的是企業對他人勞動的剝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與他人相同的包裝等)、模仿他人的廣告、盜用他人的聲譽、誘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種是"違法競爭",指企業有意識地、有計劃地以違背稅法、工商法等謀取競爭優勢,獲得不正當利益,如給回扣、行賄等。另外該法還具體地列舉了一系列有關的法律事實,并從中甄別出正當與不正當的界限。這些事實有:迷惑性廣告、清倉出售、甩賣和季節末大甩賣、購物券交易、行賄、誣陷、營業性誹謗、吐露商業秘密等。
雖然《競爭法》對種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作出了細致的規定,但是它又規定,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并不屬于企業和個人,而是屬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據事實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權判定某種競爭行為是否正當并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關于國家調節、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
即使各種社會經濟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競爭,有時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會出現一些異常情況,如通貨膨脹和失業等,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常見的。此時就必須有國家出面,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節,把市場經濟導向健康發展的軌道。德國1967年制定的《穩定法》就是給國家提供調節社會市場經濟的手段的法律。該法的全稱是《促進經濟穩定與增長法》。它規定,在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聯邦政府有權以間接的干預措施調節經濟發展(所謂"經濟干預");調節的目標是,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保持穩定的物價、高的就業率和對外貿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鎮、鄉之間的經濟均衡發展:調節的主要手段是預算、稅收、社會福利措施等。它還規定,監督、調節社會市場經濟,是聯邦政府的義務,聯邦政府必須對協調各地的經濟發展負責,對各地區的投資用稅收進行引導,并在每年初就過去年度的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向國會報告。《穩定法》的施行,其意義一是它給國家提供了經常的明確的調節控制經濟發展的權利義務、以及實施調節的手段;二是它擴大了聯邦政府參與經濟事務的權力,縮小了經濟的地方自決權,對聯邦制條件下的經濟地方自治原則進行了修正。
德國在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方面,除利用《穩定法》進行大膽的調節之外,還采取了如下措施:
為抑制、消滅通貨膨脹,規定德國中央銀行德意志銀行獨立,使其脫離聯邦中央政府機構系列,中央銀行董事會的組成不屬于聯邦總理的職權。這樣,政府就無法決定貨幣發行量,這就消除了政府為追求經濟高速發展而濫發鈔票導致的通貨膨脹。
設立經濟發展理事會,成員有聯邦經濟部長、財政部長、各州政府一名代表、鄉級政府的代表等。理事會的任務是:對德國境內全局性的經濟發展問題進行協商,尋找解決經濟發展中的方法并盡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動。因德國是聯邦制國家,經濟事務的決策權屬于各州政府。成立經濟發展理事會后,聯邦政府便可以對各州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協調,并貫徹聯邦的經濟政策。
設立財政計劃理事會,其成員與經濟發展理事會組成方式一樣,其任務是協調國家、州和鄉的財政計劃,使公共收支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
設立社會力量監督國民經濟運行的常設機構,于1963成立的一個由德國境內沒有黨派色彩的五個著名經濟學家組成的專家理事會,人稱"五賢士會"。該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鑒定宏觀經濟的發展狀況,每年秋季撰寫一部關于宏觀經濟發展的優劣的鑒定報告。這份報告要向社會公布,而且對政府實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開的聯邦議會上,聯邦政府要將他們對該鑒定的意見向議會提出專門的說明。
(三)關于市場準入的法律
對于允許公開競爭的行業,國家均規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不達到標準者不得開業進入市場。市場準入制度是企業開業登記制度之外的另一種考核制度,任何營業者當然都必須經過國家登記方可開業,但德國法律要求,營業者在申請登記之前,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市場準入條件。這些條件是,對各種公司,依據商法的規定實行規范制和批準制;對個體商人,則要求其具備職業知識。對具有高級技術知識的個人營業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稅務顧問等,國家還要求他們必須經過特殊的培訓并達到一定的年齡。德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嚴格而細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師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師傅這樣的個體開業者,法律也要求他們必須具備實科中學畢業(六年制中學)畢業、學徒三年、幫工五年、最后通過政府專門考試的履歷。
四關于勞動者的法律
勞動是社會財富的根本來源,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理所當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務之一。由于德國是私有制國家,貫徹的是"勞動自由"的原則,故勞動關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場化方式即采用勞動契約形式,由雇主與雇員自己決定是否發生雇傭關系,并決定工資、工作時間、工作條件、休假、勞動保護等有關勞動的具體事宜。在這種條件下,勞動者總是處于較不利的地位,他們的權益常常難以得到保護,勞資沖突的產生是必然的。為緩和這種沖突,穩定社會關系,德國法律在保護勞動者上采取了較大的舉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獨立于民法的勞動法。在《德國民法典》關于雇傭關系的規定顯然已經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條件下,把勞動關系從雇傭的法律規范中分離出來,另外從19世紀末開始制定了一系列勞動法規,這些法規最初是針對個別行業制定的,尤其是針對礦工等勞動保護最為迫切的行業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已經成為勞動法群體。1969年德國制定了專門的《勞動法統一法》,把所有的勞動法規統一為一個大法。該法以《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為基礎,但又廣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確立了統一的勞動保護條件。該法的另一個顯著的成就是,把對勞動關系的司法管轄權從一般管轄權中分離出來,為成立獨立的勞動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
⒉設立獨立的勞動法院,對勞動關系進行特別司法管轄。德國于1979年制定《勞動法院法》,規定設立縣、州、聯邦三級勞動法院系統,審理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爭議。該法規定,區別于一般的民事爭議的是,勞動爭議的審理貫徹程序捷便和費用節儉的原則。
3提倡"社會伙伴關系"。所謂"社會伙伴關系"指的是德國社會的一種說法,它認為德國的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的代表者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的關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沖突,而是一種在客觀上既有矛盾但又誰也離不開誰的、要共同為經濟穩定和繁榮發揮積極的社會作用的伙伴關系。德國法律對這種說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勵的態度,法學家們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闡述這一說法。按照"社會伙伴關系",只有雇主與雇員之間、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在出現勞資沖突時即互相斗爭又互相協調才能解決問題。這一看法可以說在德國形成了共識。1993-1994年德國南部的鋼鐵工人長達10個月的罷工就是在工會與雇主聯合會頑強而又靈活的斗爭中得到解決的。
2建立"共決權"制度。所謂"共決權"制度,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的,在所有的企業中建立的由就業者享有參與和雇主共同決定企業事務的權利的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有:⑴"企業委員會"制度。按照1952年頒布、1989年修訂的《企業法》,在一切企業中設立企業企業委員會,企業委員會由就業者或者就業者代表組成,它享有代表就業者講話以及決定部分企業內部關于就業者事務的權利。其權利主要包括:在集體事務方面如就業者的休假計劃、工作時間、職員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崗位勞動監督、企業新技術引進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決定權;在企業對就業者的個人處置事務如就業者的培訓、崗位調換、解雇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在企業變更損害到20名以上的就業者的利益時,企業委員會有為他們取得利益補償和申請社會救濟的建議權等。企業委員會不同于工會,因前者是法定組織,有法定權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團,其權利來源于組織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業內部活動,而后者可以是行業的、地區的甚至是全國的組織。⑵就業者參加企業監事會制度。根據德國前述《企業法》、1951年的《產業企業共決權法》、1976年的《共決權法》等法律,就業者有權在一切股份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監事會席位。法律對就業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確規定,如在擁有500名以上就業者的礦山、鋼鐵企業中擁有1/3至半數的席位,在企業集團如康采恩的監事會中擁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監事會中,就業者監事行使與其他監事同樣的權利。
⒌工會的統一化和獨立化。德國法律規定,某一行業只能組織統一的工會,其目的是避免該行業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會的強大。所謂工會的獨立化,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工會不能從屬于任何黨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獨立。該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會作為黨派的競選的工具或者教派斗爭的工具,使工會保持其只為工人利益活動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制度。德國對勞動保護的法律制度見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內容包括兩方面,一種是針對勞動中的危險對就業者的保護,如勞動秩序、就業者健康、勞動技術條件、危險品作業的保護等規定;另一種是勞動時間保護、勞動報酬保護、解約保護等。另外,對特殊勞動者如婦女、青年、重殘疾人、以及家庭勞動者等,由法律針對其特性作出規定。雖然德國法把勞動關系的締結仍然當作民法上的一種合同,承認其成立依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勞動保護條款規定為強制性條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變和拋棄。同時,德國對一切就業者建立以企業資金和國家資金為基礎的強制性保險制度,它規定所有的雇員都必須參加醫療、養老、事故、失業等項保險,保險費由雇主與雇員各半分擔。如就業者失業,除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賠償外,還可免費接受由國家財政支持的職業培訓和轉崗培訓。
總之,一方面由于就業者技能的提高和勞動市場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對就業者的完備的保護,德國的就業者的法律地位和勞動條件已顯著提高,據1991年的統計資料,其勞動力價格已經成為世界之冠,個人的消費達到全國社會凈產值的56.1%,遠遠大于同期國家的各項支出〔11〕。
五關于社會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謂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這是德國基本法規定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為實行福利制國家的目標,德國長期把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置于市場之外,使之未進入競爭機制。同時,德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國家的財政為基礎在該國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這些制度除上文談到的就業者的福利措施外,還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國依據國家財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國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住房十分緊張,大量的無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場對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國政府開始實行住房市場的國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場調節。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國家強制投資住房市場,并獲得對住房的部分支配權,然后把住房低價出租給社會低收入者階層不定期居住,這就是所謂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義務法》(1948年)強制規定對房主解約的限制,后來該規定導致對《德國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護"的法律制度。依靠這些制度,德國的住房市場曾有過長期的對居住者寬松的局面。但是自從德國統一后,住房市場目前仍然比較緊張。
⒉養老。德國對全社會實行法定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滿65歲,婦女年滿60歲即可領取到養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國對全體居民實行十年制義務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費制度。對受教育有困難的居民,國家給予特殊的幫助,比如對殘疾人國家建立特別的學校予以教育。對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國家給予未來可以減免的貸款。對失業者,國家舉辦專門的學校使他們免費學習新的技能。
⒋貧困者的社會救濟。德國對低收入者實行國家補助。補助的方式有發生活補助費、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參考價值
關于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這種制度而取得舉世注目的建設成就的情況,在我國已經有不少學者進行了介紹。此處當不再贅言。所應補充的是,在德國統一后原東德地區的經濟重建過程中,德國式市場經濟又一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東西德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巨大,統一后為發展東部經濟而耗費了大量資金,從而導致德國經濟從1990年到1993年沒有正增長率,但是德國馬克的幣值與匯率基本保持未變,通貨膨脹率沒有超過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沒有下降,未出現大的社會動蕩。1994年德國東部的經濟改建已經基本完成,德國經濟開始走出低谷,出現2%的增長率,1995年經濟可望持續增長。正因為此,執政已經三屆的基督教民主聯盟黨在多數人預期競選失敗的情況下,在1994年的超級大選中又一次取得了競選勝利。這一切與前蘇聯地區及東歐地區某些引進英美自由市場經濟模式的國家的政治動蕩、經濟難以發展、人民怨聲載道的情況形成鮮明的對照。
當然,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從法律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并非是無可指責的。但是,對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國的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我們需要廣泛地吸收和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法制經驗,尤其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制的成功經驗。實事求是地說,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對我國在許多方面都有借鑒作用,最突出的方面應該是以下幾點:
⒈依靠民法來建立我國市場經濟社會的行為規范基礎。民商法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礎。正如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是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樣,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為民法特別法的商法,因為他們提供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整個社會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但是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的立法者對此并無清楚的認識。目前我國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無法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整個社會的基本規范的需要。現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則"過于簡單,只有156條,在其實質內容方面,不但物權財產權(最突出的是不動產財產權)、債權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的法律規范,在我國可以說是缺乏有實質意義的規定,而且已經被改革實踐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內容,如關于不許土地出租的規定等,到目前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條文,所有這些給我國目前的改革確實帶來不少困難。但同時這也給改革帶來良好的契機。因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舊的古老傳統很難適應當代的情勢,在產品經濟體制下制定的行為規則又被改革和人民群眾所拋棄,所以我國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間的基本的行為規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間社會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因此,如果現在我國能夠制定出一部詳備而得當的民法,不但會彌補我國目前的民間社會行為規范缺乏的漏洞,而且會極大地促進改革的發展。這也是我們從《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時理應得到的經驗。
⒉依靠法治方法實現法治經濟。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一點,目前從上到下已經沒有疑義。但是對怎樣才能實現法治經濟這一問題,理論界無人提及,實踐上可以說并不明確。因為,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說是與法治目標相違背的。其主要的表現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臺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動"這一法治國家普遍的原則,而是繞過現行法律、甚至違背現行法律的規定,依靠非法律的種種手段推進改革的進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試驗、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這樣,幾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臺都會帶來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違背了法治國家的目的。這一點無疑也是我國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對此問題的解決可以參考德國等法治國家的作法。在德國,對政府的行為實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為均為非法"的原則,政府施政如有新的舉措,首先考慮的是把自己的綱領制定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動,如不然,政府的行為就是非法行為。這一原則雖有僵硬之嫌,但它卻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遵循了法治的原則,收到了長遠的政治效益和經濟效益。我國對改革也應貫徹"先立法、后行動"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達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動納入法治軌道。要做到這一點在我國并不難,因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已經為我國臺港地區或者其他國家證明是市場經濟的成功經驗,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從這些地區和國家引進的。那么在吸收這些地區和國家的經驗時同時引進他們的有關的法律制度、同時把這些法律制度通過立法轉化為我國的法律制度,應該說是比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參見張賢鈺:《德國社會市場經濟與法制的評價》,《中國法學》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9〕Sternusw.:EinfuehrungindasdeutscheRecht.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0,Seite123-124
論文摘要:東亞金融危機凸現了該地區匯率制度不匹配以及區域協調機制的缺失。本文運用博弈論分析法探討東亞經濟體匯率制度的最優選擇,合作博弈與非合作博弈分析顯示在短期,和共同釘住貨幣籃相比,各自獨立釘住貨幣籃更能提高各國的福利。從長期來看,在各自釘住的基礎上實現共同釘住貨幣籃,建立區域性匯率安排和協調機制是東亞各國匯率制度改革的方向。
20世紀80年代以來,以亞洲四小龍為代表的東亞經濟體選擇了出口導向型的國際貿易戰略和經濟結構調性的發展戰略,實現了經濟的快速增長,同時保持了財政收支平衡和價格水平的相對穩定,世界銀行(world Bank 1993)稱之為東亞奇跡”。然而,1997年爆發的東亞金融危機使得東亞各經濟體遭受巨大的沖擊,危機的嚴重性和傳染性暴露出該地區原有貨幣金融體制的缺陷,突出表現為匯率制度的不匹配以及區域協調機制的缺失。東亞金融危機之前,大部分東亞經濟體選擇了釘住美元的匯率制度(Peg to the Dollar),包括中國、中國香港、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印尼、中國臺灣等,雖然他們名義上的匯率制度安排各異,但在實際操作中都演變為事實上的釘住美匯率制,McKinnon (2001)采用弗蘭克爾和魏(Frankel and We, 1994)的模型,引入爭外部”貨幣作為計值貨幣來測算東亞各經濟體的實際匯率變動,檢驗結果表明危機前各經濟體的貨幣都緊密地釘住美元,亞洲各國政府以每日為基礎保持本國貨幣對美元的穩定。 Kaw-ai and lkivama(2 000)通過統計資料說明在危機前的一段時期,亞洲的貨幣匯率隨著一個或其他主導貨幣(大部分指美元)的變動而變化。危機期間,東亞各國紛紛放棄了釘住美元的匯率制度,實行浮動匯率制,然而Barry L;ichengreen and RicardoHausmann (1999)提出的原罪”假說original Sin Hypothesis表明當國內貨幣無法用于國外借貸或長期借貸的原罪”狀態存在時,國內投資幣種錯配和期限錯配無法避免的,一旦出現匯率波動,銀行和金融機構就必然要承擔風險。因此危機過后,東亞各經濟體又相繼的恢復了較前寬松的釘住美元的匯率制度。“浮動恐懼”(Calvo and Reinhart,2002)表明東亞經濟體選擇釘住美元以穩定匯率的政策是在金融市場不完善條件下的次優選擇,也是在國內資本市場不發達的情況下對世界美元本位貨幣制度的一種理性反應。
究竟何種匯率制度更能刺激東亞國家經濟的增長,或者說東亞各國的匯率制度應如何安排實現最優,成為理論界關注的焦點。綜觀國內外學者的觀點,可以分成4類:1認為東亞應該實行“舍中間、取兩極”的匯率制度,即應該實行浮動匯率制度或固定匯率制度(Obstfeld and Rogoff,1995);2選擇恢復某種形式的釘住美元匯率制度。Mckinnon(2000)認為東亞匯率制度選擇應恢復某種形式的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他通過建立模型分析得出以美元作為名義錨可以比自由浮動的匯率制度更好的維持貿易伙伴之間的匯率穩定性。#釘住貨幣籃子。Rajan(2000)認為釘住貨幣籃子制度與浮動匯率相比能降低名義匯率的過度波動,與貨幣局制度相比,還能更為有效的降低實際有效匯率的波動,有利于貿易結構多元化的東亞國家。Williamson(2000)的共同釘住一攬子貨幣建議,實際上是把美元、日元和歐元作為共同釘住目標的匯率制度。每個成員國對這一攬子貨幣都有一個中心平價,并且維持本國匯率在此中心平價的一個固定范圍內浮動。4日元區方案。日元區方案以日元為主導貨幣,實行釘住或目標區匯率制度。Kawai和AKiyama(2000)提出增加日元在貨幣籃中的比重,Kwan(2001)則生動的討論了東亞日元區的可能性。但日元區方案能否實施不但取決于日本經濟的恢復和金融改革的順利進行,而且還取決于日本政府的政治態度。就目前來看,實現難度較大。本文運用博弈論分析探討東亞各經濟體的最優匯率安排,結果表明東亞各國只有進行貨幣合作,改革匯率制度,才能防范危機的再次發生并真正創造出保障經濟長期穩定成長的貨幣環境。
一、東亞經濟體匯率選擇的博弈分析
在東亞相機抉擇型政策協調機制下,缺乏制度化的匯率協調機制,雙邊匯率的頻繁波動不利于經濟的穩定發展。通過模型分析也發現,在短期,各國實行各自獨立釘住貨幣籃的政策(非合作博弈)可以提高各國的福利水平,而在長期,各國共同釘住貨幣籃子(合作博弈)是東亞各國的必然選擇。因此,先縮小雙邊匯率波動幅度,再向共同釘住一攬子貨幣的匯率制度發展,是較為合理的匯率制度改革方向,也應該是東亞經濟體匯率制度改革的目標。
本文借鑒Natacha Gilson Marecel Gerard的成本函數框架,通過計算合作與非合作兩種情況下的最小支付成本,來考量東亞經濟體匯率的最優安排。假設X國的最小成本函數為Y:
其中:Cx表示以貿易權數加總計算的實際有效匯率:Ix表示以外債權數加總計算的實際有效匯率.d為一國政府為穩定匯率所支付的固定成本;w反映出匯率在多大程度上通過外債途徑影響政府的支付函數,在這里我們假定各國的w值相同。
假設一經濟體有A,B兩個國家(x=A,B,同時假定貨幣籃子幣種為美元、日元、歐元〔i=$,J、M、B,) u,是i、 x兩國的雙邊貿易占x國的總貿易的權重,vi是在‘國的總外債中,以i種貨幣計值的外債占總外債的權重, evi表示以對數形式表示的雙邊匯率。假設:x=A,以A國為例,得到A國的貿易加權實際匯率Ca‘和外債加權實際匯率La:
1.非合作博弈解
在非合作狀況下,兩國都追求自身的支付成本最小化,也就是兩國根據各自的經濟環境分別釘住貨幣籃子。這種選擇可以表述為;
根據最優化理論,對每個國家的支付函數分別求一階導數并使其等于零,就可以求出均衡解e’。由于美元、歐元、日元在東亞各國的外債貨幣構成中所占比重很大,因此,我們可以假設V$+Vj+Vm =1,同時令Ux+Uj+Um=f,則可求得均衡時,可得均衡狀態下的支付成本為:
2.合作博棄解
在合作狀態下,兩國追求的是兩國成本函數之和的最小化,也就是從兩國整體福利出發,共同釘住貨幣籃子,這種選擇可以表述為:
比較非合作博弈和合作博弈兩種情況下支付成本的大小,可得Y0>Yx,即L0>Lx。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由于各國在貿易和外債上存在差異性,與各自獨立釘住貨幣籃子相比,釘住共同貨幣籃的成本較高,因此,目前采取}l-住共同貨幣籃子的匯率安排井不適合,無法促進東亞地區整體福利的提高,獨立釘住貨幣籃子的匯率安排是目前狀況下的最佳選擇。
但是,從長期的發展趨勢來看,采取獨立釘住貨幣籃子制度,要求大國間匯率水平與國際資本流動保持相對穩定。這樣一國貨雨當局才能有效協調匯率目標與國內政策目標。市場參與者才有條件檢驗政府對匯率制度的承諾是否兌現,制度信譽才得以確立。歐洲貨幣聯盟的成功案例提供了良好的示范效應,通過區域貨幣合作建立,種區域貨幣協調機制.各國雖然在名義上放棄了本國的貨幣主權,卻實現了整個區域內的貨幣政策獨立性,各成員國的福利水平通過區域范圍經濟利益的提高而加以改善。因此,加強東亞經濟體的金融合作,由獨立釘住貨幣籃一子向釘住共同貨幣籃子邁進,建立區域性的匯率安排和匯率協調機制,是東亞匯率制度安排未來發展的方向。
二、結語
IMF曾經在1997年提出廠匯率制度選擇的指導性意見.認為匯率制度的選擇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包括:開放度、生產要素的流動性、外匯儲備、與貿易伙伴的融合意愿等等。用表中的指標對東亞經濟體進行綜合評價,東亞各地區的貿易地理分布相對集中,產品與出口結構的多樣性較差,生產要素的流動性不強,因此,并不適合選擇彈性匯率制,而相對穩定的匯率安排才是其最優的選擇,這一點通過上述的實證分析可以得到有力地說明。通過博弈模型分析甲我們可以看到由于目前東亞經濟體的貿易和債務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性.過早地進行貨幣合作反而會加大支付成本。因而,采取獨立的釘住貨幣籃子政策是當前的最佳選擇。但是從長期來看,隨著東亞各經濟體差異性的逐漸縮小.進一步的貨幣金融合作是發展的必然趨勢,最優匯率安排的實現需要分成幾個層次:第一,要逐步建立信息溝通機制與預警系統,維持區域內雙邊匯率的穩定;其次,增強相互監督意識,建立獨立的釘住貨幣籃子制度;再次,在獨立釘住的基礎上建立次區域的釘住共同貨幣籃子匯率制度;再建立區域內釘住共同貨幣籃子,構建統一的匯率協調機制;最后向區域內固定匯率制邁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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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近年來,要求人民幣升值和改革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呼聲越來越高,從分析貨幣政策目標與匯率制度的關系入手,探討我國近期人民幣匯率變動、匯率制度改革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市場經濟是建立在發達的貨幣信用基礎上的,將貨幣政策作為主要的、常規的宏觀經濟調控工具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貨幣政策一般應包括政策目標、實現目標所運用的政策工具、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和中介目標及政策效應等諸方面內容,其中目標的選擇是首要問題。1995年央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將我國貨幣政策目標定位為: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所謂幣值穩定應該包括對內和對外兩個層面的含義,對內要力求貨幣供需總量長期均衡,對外則要保證匯率基本穩定,所以匯率政策應當視為我國貨幣政策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匯率制度對貨幣政策又有著重大影響;因此只有妥善處理兩者關系才可能使得政策順利執行并取得預期效果。
1我國施行穩健的貨幣政策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社會總供求關系極不平衡,基本上處于供不應求的背景之下。與這種宏觀經濟不均
衡狀況相適應,我國只能施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
隨著改革的深化,我國社會總供求關系出現巨大轉變,但是由于改革過程中某些矛盾沒有得到恰當處理,也是由于我國的具體國情使然,1997年出現了始料未及的市場需求不足態勢,而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更使得這一矛盾日益突出,通貨緊縮的跡象初步顯現:1997年下半年我國GDP增長率開始下降,物價指數持續下跌,國內市場萎縮,失業增加。為了防止經濟滑坡,政府適時地提出要把擴大內需作為促進經濟發展的一項長期戰略方針,推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央行從1997年10月份開始在堅持適度從緊的前提下,采取了一些靈活微調的松動性措施;1998年3月央行合并準備金賬戶,并先后兩次調低法定存款準備率,適當增加了貨幣供給量;從1996年起央行8次下調利率,優化了利率結構和利差水平;繼續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1998年人民幣堅持不貶值,保證了國內及亞洲經濟的穩定,這一系列措施取得了顯著成效。
然而西方國家多年的實踐經驗表明,長期實行凱恩斯主義的國家干預政策的必然后果是經濟滯脹。中國實行擴大內需政策之后并沒有出現嚴重地滯脹,但近年社會總需求的增長往往過于依賴少數部門,高增長、無通脹的背后掩藏了難以調和的結構性矛盾;諸多跡象表明,雖然現實的通貨膨脹沒有出現,通貨膨脹預期卻開始上升,比如2002以來的住房信貸的持續擴張,2003年以來難以控制的局部“投資熱”。在此情形下,央行及時作出調整,2003年以來采取多種措施以期通過貨幣政策的調控緩解通脹壓力。
(1)法定準備率的調整。2003年9月起央行兩次決定將存款準備率提高,以抑制投資過熱造成的信貸擴張,并降低由于外匯占款大幅增加帶來的流動性增長;同時根據金融體系不良貸款率高而資金充足率低的狀況,對金融機構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以強化其風險防范作用。
(2)再貼現率的調整。2004年1月央行規定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上限擴大到1.7倍,農村信用社擴大到2倍;此后,2004年10月央行又決定將金融機構一年期存貸款基準利率均上調0.27個百分點,同時放寬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浮區間,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實行下限管理,城鄉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上限擴大至基準利率的2.3倍,并允許金融機構存款利率下浮。
(3)公開市場業務的調控。面對銀行體系流動性劇烈波動和投資過熱、信貸增長過快等情況,2004年央行共開展110次人民幣公開市場操作,通過人民幣公開市場操作凈回籠基礎貨幣6690億元。全年共發行105期央行票據,發行總量15072億元,年末央行票據余額為9742億元;開展正回購操作43次,收回基礎貨幣3330億元;開展逆回購5次,投放基礎貨幣1490億元。這些政策的施行能否實現預期的目標,可能還有待時間的驗證;但是從中我們可以發現,央行始終將保持幣值穩定放在第一位,追求的是國民經濟長期均衡地增長。
2人民幣匯率制度的選擇
所謂匯率即兩國貨幣折算的比率,或者說是以一國貨幣單位所表示的另一種貨幣單位的價格。匯率是一種特殊的價格,之所以說它特殊,一是在于它的表現形式特殊,它是以一國貨幣表示另一國的貨幣;二是在于它作為一種價格指標,對于經濟社會中其他價格變量有著特殊的影響。
作為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之間價值聯系的橋梁,匯率在本國物價和外國物價之間起了一種紐帶作用,它首先會對國際貿易產生重要影響,同時也對本國的國民生產結構產生影響。因為匯率的高低,會影響到資源在出口部門和其他部門之間的分配。此外貨幣領域也會因為匯率的變化,大量資金相應地從一種貨幣流向另一種貨幣;在國內金融市場上則可以看到匯率隨著貨幣供求狀況的變化而進行適應性變動,反過來匯率對國內貨幣狀況也會產生極大影響。
改革開放以來,人民幣匯率走過了一個先貶值后升值的過程。
第一階段為改革開放至匯率改革時期,此間人民幣兌美元匯率從1.5∶l(元/美元)下滑到8.6∶l(元/美元)。人民幣的大幅度貶值主要是因為當時我國外匯儲備不足、物價大幅上漲,而國內又急需擴大出口。在實施貶值后,緩解了國內工資水平大幅上漲的壓力,也吸引了更多國外投資,為我國這一期間經濟的高速增長作出巨大貢獻。
第二階段為1994年至今,這一階段人民幣幣值基本保持穩定。1994年人民幣匯率并軌,取消官方匯率,形成了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此后的幾年里,人民幣匯率一直在8.72-8.27(元/美元)之間浮動。即使在亞洲金融危機中,中國依然堅持人民幣不貶值;由于人民幣穩定,我國出口減少、經濟增長放緩,但卻保持了經濟、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并促使亞洲金融危機盡快結束,避免了世界性金融危機,這一行為受到了國際社會的高度評價。
我國將貨幣政策目標定位于保持人民幣幣值穩定,而根據購買力平價理論,一國貨幣的對內價值決定了其對外價值,所以在國際經濟波動不大的條件下,保持匯率穩定也是我國貨幣政策的要求;從我國近年匯率政策實踐和實際匯率變動狀況來看,基本上也與我國的貨幣政策相一致。[
談論人民幣匯率的變動的影響和趨勢
作者:鮑旭峰時間:2009-3-3015:07:00來源:論文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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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國穩健貨幣政策下匯率的變動趨勢
1994年以后,我國實質上施行的是單一的釘住美元的固定匯率政策。而根據蒙代爾———弗萊明模型,固定匯率及固定匯率的維護措施限制了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不利于短期和中期內的內部均衡和外部均衡。克魯格曼進一步提出固定匯率、資本流動與獨立的貨幣政策三者不可兼得,即著名的“三元悖論”。所以從理論上看,我國匯率的任何變動將可能影響國際收支的均衡并導致原有貨幣政策的失靈,匯率政策的調整需要特別的謹慎。
影響我國匯率形成的因素眾多,2002年以來,人民幣匯率面臨巨大的升值壓力:美元近來數次加息,一直以來盯住美元的人民幣由于需要保持幣值穩定,升值預期增強;多方國際勢力因為其切身利益需要,指責中國政策操縱人民幣匯率、輸出通貨緊縮,要求人民幣升值,要求中國政府解除外匯管制;外匯儲備增加,人民幣供應壓力增大;中國對歐美貿易長期的順差也使得人民幣升值壓力增大;當前的宏觀經濟過熱也需要貨幣當局采取類似升值等緊縮性政策。
但是對于中國這樣一個大國,判斷匯率問題的主要標準應該是國內經濟狀況,關鍵是看國內經濟在現行匯率制度下的運行狀態和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保持經濟的穩定性將更為重要:匯率穩定將為中國的企業提供一個內外一致的穩定的貨幣環境;穩定的幣值也有利于我國的出口貿易和利用外國直接投資。長期以來,中國的經濟增長主要依靠投資拉動,經濟周期也主要表現為投資周期,穩定的投資有利于我國增加國內的有效需求、緩解就業壓力,維持一定的經濟增長速度;人民幣幣值的穩定有利于提升人民幣在周邊地區經濟中的可信任度,同時也有利于亞洲和世界經濟的穩定發展,這一作用在亞洲金融危機中已得到充分表現;當今世界金融市場充斥著投機行為,人民幣貿然改變釘住美元的匯率機制,將有可能引發中國甚至是世界的金融危機,中國近年來外匯儲備的巨額增長就與國際金融投機行為不無關系。
所以,一直以來力求人民幣匯率的均衡和穩定的政策在現實中也顯現了良好效應。
但是匯率的形成有其自身的規律可循,一國貨幣的相對價格首先決定于這個國家的經濟實力,貨幣的對內價值決定了其對外價值;從世界經濟發展的歷史來看,伴隨著一國經濟和貿易迅速發展,其貨幣幾乎無一例外地趨向升值。中國經濟經過近20多年持續、穩定、快速的增長,人民幣升值將是必然的趨勢。而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對外部資源的依賴度必然提高,適度提高人民幣估值,也有助于多吸收外部資源并減輕輸入型通脹的壓力。
從制度理論研究的角度來看,固定匯率制在資本自由流動的環境下,其維持成本是相當高的,有時甚至是不現實的。目前美元持續貶值,世界主要國家貨幣匯率波動頻繁,使得我國外匯儲備承受了更大的風險,維持國際收支的平衡也異常艱辛;再者,我國現行的結售匯制是通過外匯占款投放基礎性貨幣的,這將必然導致貨幣投放的結構性失衡,不利于我國經濟全面均衡地發展。所以,彈性匯率制取代固定匯率也將是大勢所趨;只不過,這個變革過程應當是謹慎和漸進的。
論文關鍵詞:]人民幣實際匯率,“Balassa-Samuelson假說”可計算一般均衡
一 問題的提出與文獻回顧
對于一個日益開放環境下快速增長的經濟體而言,本幣實際匯率是體現該國整體經濟基本面變動的重要因素,同時又對內外部經濟關系加以調整的關鍵價格桿杠。2005 年7月21日, 央行宣布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匯率改革的部分原因是由于認為快速的經濟增長應當與實際匯率的升值相聯系;而這也是與“Balassa-Samuelson假說”相關聯,它認為貿易部門生產率提高會引起非貿易部門的價格上漲,從而使實際匯率升值。另一個原因是來自于巨額貿易順差所引起的國際貿易摩擦與主要貿易伙伴國的壓力。
從“Balassa-Samuelson假說”角度對人民幣實際匯率展開研究,不同的學者提出了不同的觀點和分析方法。肯定者有:俞萌(2001)對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的部分成員的經濟增長與匯率變動的關系做了經驗分析,得出了在經濟高增長的東亞地區,經濟發展帶來了實際匯率的上升;王維(2003)采用ADF和Johansen檢驗方法,對人民幣實際匯率、美國貿易與非貿易部門相對勞動生產率和中國貿易與非貿易品部門相對勞動生產率進行單位根檢驗和協整檢驗,發現三個變量線性組合中有且僅有一個協整向量,中國相對勞動生產率對人民幣實際匯率的彈性較大。否定者有:胡援成,曾超(2004)在估計人民幣均衡實際匯率模型中對“Balassa-Samuelson假說”進行分析時發現,中國相對較高的勞動生產率增長并不能最終導致實際匯率的升值,究其原因在與中國社會遠未實現充分就業;楊長江(2002)采用了勞動力無限供給和工資不變作為理論假設,在勞動力無限供給和貿易品部門購買力平價不成立的情況下,本國的價格水平將因為貿易品價格的降低而降低,意味著實際匯率的貶值。在分析方法上絕大多數是理論模型與計量經濟模型,而較為少見的是Rod & Dai(2007)使用一個三部門改進的1-2-3(CGE)模型研究了中國實際匯率問題。Rod認為經濟論文,對于實際匯率影響最強的力量是中國總儲蓄相對于它的投資的增長以及與之相聯系的在資本帳戶上的流出的擴大。鑒于應用可計算一般均衡(CGE)分析人民幣實際匯率的研究較少,我們將從這一新的視角,并結合中國的實際經濟,對人民幣實際匯率的決定因素進行剖析。
二 “Balassa-Samuelson假說”與中國實際匯率
(一)“Balassa-Samuelson假說”
巴拉薩—薩繆爾森假說(Balassa-Samuelson hypothesis)認為經濟增長率越高的國家,工資實際增長率也越高,實際匯率的上升也越快。當貿易產品部門(制造業)生產效率迅速提高時,該部門的工資增長率也會提高。國內無論哪個產業,工資水平都有平均化的趨勢,所以盡管非貿易部門(服務業)生產效率提高并不大,但是其它行業工資也會以大致相同的比例上漲,這會引起非貿易產品對貿易產品的相對價格上升。我們假定貿易產品(按外匯計算)的價格水平是一定的,這種相對價格的變化在固定匯率制的情景下,會引起非貿易產品價格的上漲,進而引起總體物價水品(貿易產品與非貿易產品的加權平均)的上漲。如果為了穩定國內物價而采取浮動匯率的話,則也表現為名義匯率升值。無論那種情況都會使實際匯率升值龍源期刊。
如果名義匯率E被定義為由一定數量的單位外國貨幣表示的單位本國貨幣。eR表示為國內一籃子商品與國外一籃子商品的交換率。那么一國與它的貿易伙伴國i之間的雙邊實際匯率可以近似地表示為兩國國內生產總值價格指數的比率,PY ( pN , pT )和PiY(piN , piT)/Ei,這里pN 和pT的上標分別表示非貿易與貿易品及其服務。
(1)
以上是實際與名義匯率之間的基本關系。考慮這樣的例子:假設國內與國外價格以共同幣值單位表示(Ei=1),在GDP中非貿易品份額為,在國內國外相同,價格近似地使用C-D函數形式,所有貿易品滿足一價定律,意味著貿易是非扭曲的,即pT= piT。在這些條件下,實際匯率為:
(2)
非貿易品價格的關鍵作用是清楚的。當價格以一個共同貨幣度量,相對于一個共同計量單位,國內與國外非貿易品價格比率對實際匯率起決定作用。為說明對生產率所依賴的關聯型,假設勞動是唯一投入,工資是唯一生產成本,國內貿易與非貿易部門每工人產出率為AT和AN。在貿易伙伴國,相應產出率是AiT和AiN。在貿易與非貿易部門中的工資率和生產價格之間的關系在兩個部門遵循均等價格,即勞動邊際產品價值相等:W = AT pT = AN pN ,Wi= AiT piT= AiN piN,那么,貿易伙伴國的工資率差距只依賴于它們的貿易品生產率:W/Wi=AT/AiT。如果非貿易生產率水平在所有貿易伙伴中是相同的(AN=AiN),那么就有:,則: 。
根據“Balassa-Samuelson假說”,如果某國具有較高的貿易品生產率增長,經濟論文,它的實際匯率必須升值。綜上所述:假設貿易品部門遵循一價定律,那么非貿易品部門兩國間的相對價格決定雙邊實際匯率;假設非貿易品部門生產率相等,且唯一的要素勞動的邊際產品價值在兩部門相等,并也假設貿易品部門遵循一價定律,那么貿易品部門相對勞動生產率決定非貿易品部門相對價格;所以貿易品部門的相對勞動生產率決定實際匯率。
進一步的簡要總結“Balassa-Samuelson假說”就是:當貿易品部門勞動生產率提高以后,它抬高了全國的工資水平,非貿易品部門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趕不上全國工資水平的提高,它只有通過提高價格來提高工資,這就引起了實際匯率升值。從式(1)看出:固定匯率制下,“Balassa-Samuelson假說”表現為通貨膨脹,在浮動匯率制下表現為名義匯率升值,如圖1所示:
圖1 什么是巴拉薩-薩謬爾森假說?
(二)“Balassa-Samuelson假說”在中國二元經濟結構中的考察
假說的兩個關鍵性假設是:首先,貿易品部門的生產率增長快,其次,由于聯動的工資壓力,非貿易的服務價格會相對上漲。我們先考察第一個假設。
表1 部門全要素生產率
%
GDP
農業
工業
服務業
1986-1989
3.5
1.4
3.8
3.8
1990-1994
5
1.6
7.7
2.3
1995-1997
5.7
5.5
3.7
3.2
1998-2001
4.1
-0.2
8.9
-0.5
2002-2005
6
5.4
論文摘要:匯率的高低直接影響該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成本和價格,直接影響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外匯匯率的波動,也會給金融投資者帶來巨大的風險。本文就匯率變動形成的風險對國際貿易的影響進行了簡要的分析,給出了規避匯率風險的措施,以期降低匯率波動給貿易造成的風險,減少損失。
國際貿易活動中,商品或勞務的價格一般是用交易雙方均認可的貨幣來計價。目前約70%的國際貿易以美元來計價。這就需要考慮人民幣與美元的匯率了。由于匯率波動頻繁,在國際貿易結算中,就需要較為準確地估算費用和盈利,避免匯率變動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這就是匯率風險。
匯率變動對貿易收支的影響體現在兩個方面:從微觀角度看,匯率變動影響進出口企業的成本和利潤;從宏觀角度看,匯率變動使貿易收支差額從國際收支差額發生變化。
近期人民幣對美元一直呈升值態勢,一度突破6.8元大關。人民幣大幅升值將嚴重影響我國產品出口的競爭力。匯率變動的風險,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和研究。從目前形勢看:
1.人民幣面臨較大的升值壓力
自2003年初起日本在七國會議明確提出要求“人民幣升值”的主張后,以一些發達國家和國際機構以各種形式要求人民幣升值。其理由是,由于人民幣幣值低估,使得中國的出口產品具有很強的國際競爭力,充斥于世界市場的中國產品對許多國家的工業造成了沖擊。一方面,它們認為這是中國輸出通貨緊縮的表現,中國輸出通貨緊縮影響了世界經濟的復蘇;另一方面,人民幣幣值低估,使中國貿易收支持續表現為順差,因此人民幣應該升值,從而通過升值來改善一些國家的貿易收支狀況。
2.美元貶值動力尚存
在以美元為本位的世界金融體系下,美元貶值表現為對其他貨幣的相對升值,在該體系中,美元總是處于多發行貨幣的狀態,美國可以開動印鈔機發行大量美元來適應其過高的國防開支和提高其本國國民的福利待遇,從而形成其赤字財政政策。近年來美國對其它國家的負債仍然以每年5%的速度上升,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2006年底以前的統計,各國中央銀行持有美元頭寸約4.8萬億美元,過多的美元發行量必然會使美元有貶值要求。這意味著美元的貶值趨勢仍將繼續。
3.我國的匯率改革還不完善,匯率浮動仍顯剛性
我國的匯率制度改革后,匯率彈性較之前已有所增強,但與完全浮動相比仍顯剛性。匯率制度的改革,使人民幣匯率升值預期增強,大量投機資本流入境內,央行為維持外匯市場均衡,必須不斷進行外匯干預,大量買進外匯資產,進而導致外匯儲備相應快速增長。面對外匯儲備的高速增長,央行又不得不采取公開市場業務,發行票據進行沖銷干預,而在沖銷干預下貨幣的升值壓力進一步加大,利率有上升壓力而其預期卻不上升,利率一匯率內在傳導的機制被相對剛性的匯率制度所隔斷。正是利率政策與匯率政策的這種矛盾沖突。造成2005年以來我國宏觀經濟運行持續過熱,貨幣供應量超標,潛在通貨膨脹壓力增大。
當前人民幣匯率形成的機制尚未完全市場化,人民幣匯率主要是在銀行間的外匯市場上形成,外匯市場供求關系是決定人民幣匯率的基礎,但中國的銀行間外匯市場仍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外匯頭寸市場,還有一部分外匯供求關系還不能在外匯市場上實現。
通過上面的分析,不難看出人民幣升值將帶來我國企業在結匯時出現匯率風險,因此如何規避匯率風險就成為我們研討的重心。筆者認為合理規避外匯風險應從宏觀和微觀兩方面入手協調進行,以減少匯率波動造成的損失。
宏觀方面規避風險的措施應“長短”結合。
1.短期措施—主要目標是使匯率維持在一個狹窄的區間內波動
一是繼續采取釘住一籃子貨幣的匯率制度,并公布貨幣籃子的組成。從而給市場一個明確的貨幣匯率變動規則。將對貨幣的升值預期轉移到對籃子中主貨幣的貶值預期上。
二是適時擴大匯率的浮動區間,并承諾在一定時期內不會改變區間。這需要迅速對外匯交易市場、外匯指定銀行與居民和企業的交易制度、銀行的外匯頭寸管理制度和強制結售匯制度進行相應的改革和調整。
三是通過在外匯市場上的有效干預,使匯率反復進行窄幅震蕩。這種方式雖然可能有一定效果,但并非長久之計,而且其實際效果需要視市場心理而定。
四是采取更嚴格的資本管制,這是一種改革期間的不得已的方式。
2.中長期措施—逐步由管理浮動匯率制轉向單獨浮動匯率制
一是可逐步擴大匯率的可浮動空間。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使央行有更大的匯率預警空間,有利于實現內部平衡目標.有利于積極地發揮市場的價格信號作用,逐漸達到均衡匯率水平,也有利于對外貿易競爭和國內經濟結構的調整。鑒于浮動匯率面臨的技術難題及入世后國際收支平衡的需要.我國的匯率制度改革應首先將目前較為 “固定”的匯率制改為真正的浮動匯率制,即將匯率浮動設定上限和下限.并逐步增大人民幣匯率波動區間,匯率的走勢將主要由市場來決定,使人民幣匯率將可以真正反映市場的供求關系,央行的操作也會更加靈活,可動用各種公開市場業務工具來干預外匯市場,而不是簡單地宣布升值或貶值。
二是自律突出在控制與調節。市場價格規律預示我國人民幣單邊升值不可持續,我國自律的重點在于市場規律的認定和選擇,而不是簡單對應國際輿論。這需要我們用自我控制和調節得到驗證與掌控。自律的結果是化解自我的風險壓力,增強自身的經濟實力和金融作為。而從自律角度反思,我國人民幣匯率帶來的壓力不是在釋放和化解,相反矛盾和壓力在逐漸上升,我們需要考慮和改變我們的對策和策略,主動掌握我們自己需要的價格與價值。
三是加強匯率波動理論的研究,加強對匯率的檢測,建立完善的匯率預警機制,定期預警信息,加強對企業的引導。
微觀方面規避的措施要從加強管理入手。
1.增強企業匯率風險管理技能
培養和引進懂專業、懂技術、懂工具的財務人員,加大有關信息的投入,使之能夠在外部咨詢的基礎上對匯率做出獨立的判斷,能夠識別風險點,并運用有關工具管理風險。樹立正確的風險管理理念,選擇最適合自己的產品和方法管理風險。
2.選擇合理的避險工具和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