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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權益保障論文

權益保障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20 16:15:4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權益保障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權益保障論文

第1篇

(一)信息獲取權

高職畢業生信息獲取權,包括信息公開、信息及時、信息全面。畢業生的就業信息對于提高學生的就業率有很重要的關系,只有就業信息通暢,才能為畢業生找到屬于自己的用人單位。畢業生的有權獲得全面準確的就業信息,了解用人單位的資質,以后的發展空間等。

(二)就業指導權

高職畢業生的就業指導權就是學生有權從學校獲得就業的指導,這種就業的指導,學校應該安排一些專業的就業顧問或者有這方面能力的人員對學生進行就業指導,再就業指導中,要積極結合各專業和學生的個人情況對學生的就業提供合理化的建議,還應該對當前就業的相關政策進行解讀。

(三)就業推薦權

高職畢業生享有就業推薦權,包括如實推薦、公正推薦、擇優推薦,高職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只能憑自身綜合素質的提高來取勝。高職院校在高職畢業生就業工作中,要積極向用人單位進行優秀學生的推薦,這樣就能很好地調動在校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四)就業選擇權

高職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有選擇權,畢業生只要符合就業的條件,就有自主擇業的權利,在于用人單位簽訂意向時,任何的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和侵犯畢業生的就業選擇權,這種干涉就是不能將個人意志強加給畢業生。

(五)待遇公平權

高職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有待遇公平權,很多的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就會遇到用人單位待遇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如女生再就業過程中就會越到這種就業難的問題,這種待遇的公平是畢業生再就業過程中最需要維護的權益。這就應該要求用人單位保持公平,在用人過程中盡量做到開放、公正。

二、高職畢業生就業權益保障缺失的主要原因

(一)高職畢業生就業的政策法制環境

現有立法不利于保護高職畢業生就業權益,就業政策的可操作性有待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的法律法規沖突導致監管左右為難,就業監管權限劃分不清,勞動保障部門對高職大學生就業階段遭遇的權益侵害存在監管缺位的情況,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缺少強制措施。

(二)高職畢業生就業的社會環境

高職畢業生的總體人數居高不下,當前社會很多的企業提倡精簡和增效,導致就業率的下降,畢業生面臨更多的競爭。用人單位對高職畢業生的專業需求不均衡,很多高職院校的熱門專業并不與社會需求吻合,導致某一專業的高職畢業生可能面臨集體的“畢業后失業”。

(三)高職畢業生就業的學校環境

學校的就業促進措施側重方向出現偏頗,很多學校以當年畢業生簽訂多少就業協議為就業指標,忽略了高職畢業生就業過程中的法律保護等諸多問題。學校缺乏在學生就業法律知識的指導和法律意識培養,教師的法律專業知識比較薄弱,導致高職院校保障畢業生就業權益的隊伍很難對畢業生法律權益進行保護。

(四)高職畢業生就業的自身環境

很多高職畢業生的社會經驗缺乏、工作能力薄弱、對家長和學校的依賴性強,在和用人單位的博弈中處于弱勢地位。另外,大部分畢業生不重視法律知識的學習,開設的法律基礎課在學習、考試的過程中也完全依靠死記硬背,法律意識的培養不強。

三、保障高職畢業生就業權益的相關對策和措施

針對高職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遇到的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客觀現象及原因分析,筆者認為在促進高職畢業生就業權益保護方面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加強對高職畢業生就業法律權利的保障。

(一)讓學生明確就業權益的內容和保障的原則,形成自我保護

高職畢業生權益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畢業生自我保護,讓學生明確就業權益的內容和保障的原則就顯得非常重要。所以,在對高職畢業生進行就業指導時,就應該讓畢業生對國家相關的就業政策和法律法規進行了解,掌握相關的就業信息,正確明了自己在就業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就業權益的內容和保障的原則,形成自我保護。如就業過程中的就業平等權、自主擇業權、信息獲取權、就業指導權、勞動權益受保護權等等。畢業生的權利是就業的前提,而就業過程中的義務也是畢業生必須要做到的,讓學生知道并掌握就業權益的內容,了解就業過程中每個階段容易遭遇的法律問題,就可以很大程度的減少就業權益受到侵害的風險。另外,畢業生應自覺遵循有關就業規范,如不顧單位需要,堅持個人無理要求,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定期限不去就業單位報到,其他違反畢業生就業規定等。畢業生在工作中還應該接受用人單位的制約,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自己的行為不違反就業規范,不侵犯用人單位和其他畢業生的合法權益。在畢業生遇到就業權益侵害時,畢業生要積極進行自我保護,尋求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法律相關部門或者學校進行權益的保護,法律相關部門或者學校在對學生就業權益侵害進行維權時,要以保護高職畢業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就業為前提和原則。

(二)構建與完善高職畢業生就業權益的法律保障體系,形成就業主管部門的保護

要建立高職畢業生就業權益的法律保障機制,完善高職畢業生的就業服務體系,形成就業主管部門的保護。就業主管部門要通過不同的監管,視不同的就業權益侵害個案規范相應的就業規范,來保障畢業生的就業權益。畢業生就業權益的法律保障體系對實現高職人才供給與社會需求的對接有很重要的作用,體系內的服務人員要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為促進畢業生的順利就業提供幫助。就業主管部門可通過制定適應當前社會和畢業生的就業規范來保障畢業生的就業權益,要對侵害畢業生就業權益的行為采取措施進行相應的處理和抵制。如對侵害畢業生就業權益的用人單位,要積極進行調解,對于調解無效的可以取消其錄用畢業生的資格,上級主管部門也應該對侵害畢業生就業權益的個案,認真分析研究,做好所有涉及高職畢業生就業法律、法規、政策甚至學校規章制度,就可以及早預防和排除這些高職受到侵害的問題。

(三)保障與落實高職畢業生就業權益的具體手段,形成學校的保護

保護畢業生就業權益不受侵害是學校義不容辭的責任。學校除保證學生的就業指導和推薦外,還應該及時的跟蹤畢業生的就業,對就業過程中出現的待遇、工作量等問題,由學校出面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抵制,來維護畢業生的就業權益。對于一些就業協議存在不合理的問題,學校要主動和用人單位進行溝通,更改就業協議中的相關規定,保障畢業生的就業權益,還可以規定學生的就業協議必須要通過學校的審核,方能作為編制就業計劃的依據。如在對高職畢業生進行招聘會時,就要形成保障和落實高職畢業生就業權益的具體手段,要求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主動出示相關的資質資料,在招聘過程中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畢業生鑒定規范的就業協議,對畢業生的個人信息妥善保存,保障畢業生的權利和義務。

四、結語

第2篇

【關鍵詞】年金;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建議

近兩年來,企業年金制度在我國飛速發展,年金規模不斷擴大,如何對企業年金加強監管,保證年金的安全就顯得至關重要。由于企業年金制度存在大量的委托關系,且企業年金會計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導致企業年金各利益主體之間存在強烈的信息不對稱,信息優勢方很可能利用這一點最大化自己的利益,而損害受益人利益。完善企業年金信息披露,保證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不僅是保障廣大民眾老有所養的需要,也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必要之舉。本文主要研究了改進我國企業年金會計信息披露的相關問題,希望對規范我國企業年金會計信息的披露有所裨益。

一、我國目前企業年金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法規不健全

企業年金處于多項立法部門的邊緣,目前還沒有一部法規是專門針對企業年金會計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相關規定散見于各法律法規之中。在現今對于企業年金有限的立法規范中,僅是十分粗略的規定了其中各主體的信息報告制度,而對于不能及時、有效地提供有關信息將受到何種處罰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這就使這種規定成了一種“擺設”,對參與企業年金管理運作的各方沒有實質的約束力,根本無法保障相關利益人的知情權。而且法規條文存在概念模糊、規定籠統等問題。另外,關于企業年金計劃的其他參與主體在信息披露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其所應承擔的經濟和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也沒有明確指出。

(二)相關支持政策缺失

當前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的現狀是“兩頭熱,中間冷”,即監管機關和年金基金管理機構都在熱烈地探討和展望企業年金的發展,而年金受益人和發起人設立企業卻沒有熱情。究其原因,稅收優惠政策的缺乏是其主要因素。我國現行稅法中只有關于社會保險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關于企業年金稅收優惠制度的唯一政策依據,只有2000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中關于企業年金繳費可以在其工資總額4%以內作為成本在稅前列支的規定,且覆蓋范圍不全。對基金運營中的稅收政策和個人參加企業年金繳費稅收的政策也沒有具體規定。在無形中使得企業年金的吸引力大打折扣,也使得受益人的權益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甚至沒有保證。

(三)企業年金運作缺乏完善的制衡機制

由于企業年金計劃治理結構內存在大量的委托一關系,風險控制鏈加長,極易引發相互制衡機制的軟化。企業年金的運作,是以信托關系及委托關系為基礎開展的。企業和職工與企業年金受托人之間是信托關系;而受托人與賬戶管理人、投資機構、托管銀行之間是委托關系。這兩種關系就其本質而言,都是基于對受托人或人的信任而建立起來的,極易增加企業年金虛假或者不充分信息披露的風險。

(四)企業年金基金監管體制存在漏洞

嚴格有效地監管制度是加大企業年金會計信息披露力度,避免“暗箱操作”,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可靠性的關鍵環節。我國政府在這幾年相繼了一些對企業年金基金監督的辦法且初見成效,但從總體來講,還沒有形成一個較為完善的監督法律法規體系。且企業年金市場也沒有形成一個高效統一的監管部門,年金監管涉及到財政、稅務、社會保障以及專業監管部門等多個監管主體,沒有形成制衡關系,使得極易出現多重監管,監管真空或者重復監管的情況,導致監管的低效率甚至無效率。因此,必須加快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提高監管績效,保證年金資產的安全運營。

(五)企業年金會計準則制定的局限

目前,企業年金的會計準則的規范并不全面。我國企業年金由企業及其職工繳費,交由受托人選擇的專業機構進行投資運營、基金托管、賬戶管理,實行市場化運營。因此企業年金的會計核算主體應涉及兩個方面:一是企業本身,二是企業年金基金。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企業年金會計準則》,規范了企業年金基金的會計處理與財務報表列報,將企業年金基金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然而對作為繳費主體的企業本身應該如何確認相關成本費用、確認多少,如何披露、應披露什么內容等等問題缺乏企業年金會計的理論指導,導致企業進行會計處理時無章可循。

二、構建我國企業年金會計信息披露的模式

(一)構建合理的企業年金會計報表體系

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中只規定了養老金管理公司應編制并披露的企業年金基金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凈資產變動表和附注。筆者認為要完整的了解企業年金,還應包括披露以企業為主體的會計報告。

我國企業年金在企業財務報告中應披露的內容應包括表內列示和表外附注。其中表內列示的內容有:1.在當期資產負債表—長期資產項目下單獨列示“企業年金基金資產”金額。2.在當期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項目下單獨列示“預計企業年金負債”。3.在當期利潤表—管理費用項目下單獨列示“企業年金基金成本費用”金額。4.本期企業年金實際支出數反映在“現金流量表”中;特殊職工的企業年金實際支出數反映在經營活動支出中;特殊職工的企業年金實際支出數反映在投資活動支出中。表外附注的內容有:1.企業年金計劃的一般性說明。2.本期確認企業年金費用的金額。3.期末企業年金基金資產、成本費用以及凈資產金額。4.企業年金期末公允價值以及是否減值等情況。5.企業年金計劃的終止、縮減和清償的原因,縮減、清償比例以及相關處理的詳細披露。6.投資收益率及投資績效有關信息。7.與企業年金有關且影響與前期可比性的其他重要事件等。

(二)推行企業年金會計報告的鑒證制度,以保證信息質量

審計師的審計報告是構成會計報告的一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我國對上市公司的會計報告實行了強制的鑒證制度,然而關于企業年金會計信息的披露還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出臺。企業年金經辦機構編制的會計報告無須經審計師鑒證,直接上報給有關部門。公眾在利用企業年金會計信息進行決策的時候,對企業年金經辦機構的管理活動是否合法、合規難以知曉。因此,為加強對企業年金活動的監督,提高企業年金管理效率,實行企業年金會計報告鑒證,把審計監督和鑒證結果公開化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企業年金會計報告定期報送制度

通過建立企業年金會計報告定期報送制度,明確企業年金會計報告的報送時間和對象。一般來說,企業年金會計報告應定期向企業或年金的直接管理和監督部門報送。具體可參考企業財務報告制度,采用中期報、季報及月報等,在考慮成本效益的前提下,提高年金運營情況的報告頻率,確保相關利益人在第一時間掌握決策信息。

(四)完善個人賬戶信息披露

為滿足勞動者的需求,提高他們參與企業年金的積極性,企業年金經辦機構應實時公布個人賬戶的會計信息。具體來說首先要做實個人賬戶,做實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就是要運用會計核算方法,將每個參與人員的每次繳費額及屬期、每次按收益率計算的個人賬戶收益額、每次異地轉入和異地轉出額、每次個人賬戶年金支付額以及累計結余額,記錄清楚、核算正確,使受益人隨時可以了解自己個人賬戶中的各項情況,使有關部門能及時掌握個人賬戶中的各種數據。

三、對我國企業年金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進建議

(一)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信息披露制度一般不獨立存在,它自成一體,滲透在有關的法規、信息披露法規和信息披露的規范文件中。因此,完善的企業年金信息披露制度實質上就是企業年金制度相關法律、法規文件的完備。目前,《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以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共同搭建起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由于上述法規都屬于部門規章,且企業年金市場又涉及商業保險、銀行、證券、信托等多個領域,因此亟待對年金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完善。

隨著我國企業年金計劃的普及和年金基金市場的成熟,立法部門應借鑒國外比較成熟和先進的做法,結合我國企業年金計劃發展和年金基金運作的特點,制定一部比較完善的《企業年金法》,對年金投資管理人的治理結構、信息披露、內部控制、獨立運營、外部審計等各方面制度做出更為細致和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定,為監管機構的活動提供法律支撐,也為年金基金受益人權益的保護提供法律依據。

(二)強化企業年金治理結構內的相互制衡機制

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加強內部監管,實現有效及時的信息披露的手段之一。在企業年金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方面,最為關鍵的是保持企業年金的各當事主體之間的制衡機制運作有效。按照《信托法》,受托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并允諾代為管理處置的人,應處于實施信托的中心主體地位,是負責年金基金管理運營的最終責任主體,對年金舉辦企業和投保人承擔最終的法律責任。當管理層與企業職工共同執行委托人的責任時,一方面管理階層代表企業的利益,而職工則代表了最終受益人的利益。在企業年金基金選擇人時,雙方協商可以選出最適合雙方共同利益的人,而雙方由于彼此監督,互相制約,又大大降低了內部人控制的可能性,有利于提高企業對企業年金會計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三)規范年金投資公司的運作

截止2006年底,我國910億元的企業年金基金積累總量中有158億元是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由具有管理資格的機構進行市場化運營的。2006年第四季度,企業年金的平均收益率為9.6%,2007年上半年的平均收益率為24.5%,前三季度的平均收益率為40.6%。以上數據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企業年金實行規范運作以來,在質和量上都有所提高。但我們不能盲目樂觀,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中還存在著諸多隱患,如對投資管理人自身出現的重大情況或出現的違規行為不制止、不報告,違反規定投資運營,存在風險隱患等問題仍比較突出。

如何規范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在現階段凸顯出必要性與緊迫性。構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人內部控制機制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好途徑。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人的內部控制是一種自律行為,是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組織機制、適用管理方法、實施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統。這些程序和措施的實施可以實現內部的相互監督,相互制衡,有效防止虛假和欺詐性信息的披露。構建投資管理人內控機制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合理的內控組織結構和權責分配體系;建立規范的投資管理業務流程;建立有效的內部稽核控制等。

(四)加強對企業年金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將使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者、投資者等各方獲得充分的信息,減少因信息不完全甚至虛假錯誤信息導致的風險和損失,同時這也是世界各國企業年金基金監管成功的經驗。信息披露制度一般不是單獨存在的,均由監督管理機構在有關法規中引入“強制性信息披露”條款,要求企業年金基金的經營管理者必須提供完全的、準確無誤的、通俗易懂的信息披露,如年金方案、財務狀況、計劃成本、投資策略、服務項目、收益特點等。

一方面,政府部門要加強市場監管,監督企業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凡是不制定企業年金方案或不履行備案程序的,要堅決進行糾正。建立定期報告制度,管理機構每季度和每年提交業務情況報告,分別報送勞動保障部和行業監管部門。加強對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問題要下發整改通知書進行糾正,直至取消管理資格。完善和推行信息披露制度,讓公眾享有知情權。建立優勝劣汰的監管機制,對違規的機構建立“亮牌”制度。

另一方面,對于企業年金,在需要信息披露的領域和對象上,一定要嚴格執行信息披露標準,在繳費、投資、管理、選擇機構等方面都需要向當事人提供及時、完整、有效的報告。信息披露對于避免不公允的關聯交易同樣有效。透明的信息監督是防止非公允關聯交易的最有效方式,權衡信息披露監管的成本和收益才能達到監管效率最大化的目的。

【參考文獻】

[1]季曉東.我國企業年金會計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建議[J].財會月刊,2006,(7).

第3篇

選題的目的、意義及國內外研究動態

研究目的與意義

研究目的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流動人口大量增多。隨著人口流動所帶來的許多社會問題,尤其是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顯得尤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文獻的基礎上,首先對流動人口及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現狀,得出完善受教育權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國在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建設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據問題結合原因并借鑒國外經驗對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議。

研究意義

我國的流動人口是 2世紀 8年代中葉出現的,是在改革開放的國家政策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特有現象。流動人口尤其是流動民工群體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必然出現的特殊群體,也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必然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本文主要從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現狀分析出發,探究目前造成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缺損的原因,有利于明確我國當前面臨的保障困境,探討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對策,促進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有助于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實現教育和社會的公平,并對維護我國社會的安定團結及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起到一定作用。

國內外研究動態

國內研究動態

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農民工大軍逐漸成為城市建設的主力,大批農民工涌入城市,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以下是我國學者的主要觀點:

陳信勇,藍鄧駿在《流動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權的應然與實然》一文指出當前流動人口子女權益缺損主要有幾點表現:1.入學條件遭受不公正對待。許多地區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需要很多證明才能申請就讀公辦學校。雖然國家已經取消借讀費,但是還有很多公辦學校巧立名目征收類似于借讀費的歧視性費用。2.難以平等享有教育資源。我國基礎教育財政性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及教育資源地區分布不均造成流動人口子女與優質教育無緣。3.民工子女學校成為歧視源頭,并且遭遇義務教育根本價值強烈沖突。4.由于流動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動性使得子女學習過程不穩定從而導致教育質量下降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指出:1.輟學和超齡上學現象嚴重。2.多數流動人口子女只能就讀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學習條件特別簡陋。3.流動人口子女易產生不健康心理狀態,影響對社會的認知,很難產生對社會的認同。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認為受教育權有缺損體現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個不平等。1.教育經費不足,根據國務院規定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經費的供給以流入地政府為主,流入地政府的財政直接影響到受教育權的實現。2.教育及教學設施匱乏,多數農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簡陋,師資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隱患。3.參加教育及教學活動的不平等,流動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師和同學的歧視而無法正常參加某些教學活動。

顧益民,張慧潔在《行政法語境下的流動人口受教育權保障》中通過行政法視野分析認為造成受教育權益缺損原因有:1.縣市等基層行政單位所承擔的教育財政壓力和行政責任與其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負擔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監督行為和系統性的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教育行政責任人往往是基層縣市級的教育管理者,責任追究中裁量空間過寬。

鄔雪紅,姜國平在《論我國流動兒童受義務教育權的司法保護》中詳細分析了司法保護的諸多缺陷影響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1.憲法不能進入普通司法程序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不能通過憲法予以救濟。2.尚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有時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替代方式對受教育權予以保障。我國民事法律中沒有對受教育權予以明確規定,民法理論上也沒有關于受教育權的概念。3.受教育權也很難通過行政訴訟救濟。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且只有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特定相對人的受教育權時,行政相對人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鄭 風,李 娜在《論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認為:1. 我國對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程序性規定較少。2. 法律體系存在內在矛盾并且與現實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權利得不到實現。3. 在教育法體系中,有關保障受教育權的部分比較單薄,對侵犯受教育權所負責任主體、法律責任、法律救濟途徑的規定還比較模糊。

顧倩在《論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中認為需要擴展法律保障范圍以及完善司法救濟制度。1.修改部分法規如《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并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訴訟救濟途徑并確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當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受到除行政機關和公立學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體侵犯時,應當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認為應該建立憲法訴訟保障制度。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認為應該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制定《義務教育經費法》,保證教育經費的合理、足額的投入與使用。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義務教育法》。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訴訟的救濟方式,公民、社會團體及國家機關都可以作為原告,以 行政不作為 為訴因,以侵犯受教育權的主體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流動人口子女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屬于弱勢群體,當個人訴求利益遇到困難時,國家應當提供一種公益訴訟以實現他們的訴求,維護他們的權利。

陳思琦在《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探析》中提出應該加強教育法規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經費法》規范教育財政投入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工作報告。增加中央財政對教育經費的總體投入及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種教育經費監督機制,明確違反教育經費法的法律責任。逐步擴大對行政訴訟法中作為保護范圍的 合法權益 的解釋 ,放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國外研究動態

年英國政府頒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廢除學校教育中的雙軌制,確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權。2世紀 6年代以來,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進一步的重視。

1967 年的《兒童和他們的小學》強調政府更加關注教育機會和社會協調,減少社會階層之間的屏障,通過國家干預,突破因社會經濟障礙而陷入貧困的兒童無法擺脫困境的惡性循環,對于那些處于 教育優先區 的貧困與處境不利兒童給予額外的教育資源。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進教育民主化,確保不會有人因貧窮等問題而喪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內的受教育權,2017 年頒布的《兒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兒童權利,包括衛生權利和平等受教育權等。

美國的 教育券 計劃。美國一些地處經濟發達地區、條件比較優越、歷史比較悠久、牌子比較響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學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學校和條件不利學校更具創新精神。為了實現公平競爭,在更深層次上實現學校均衡發展,在部分地區采取了諸如 自由擇校 和 教育券 等制度,把國家的人均教育經費以 教育券 的形式發給學生家長,由他們自由選擇自己信任的學校,達到學校在競爭中的均衡。

美國的特許學校運行辦法。學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門簽訂一個合同,學校要對學生承擔責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學生經費給該學校。根據特許學校法,民間也可以興辦,民間興辦的學校可以從國家獲得公共經費。特許學校被認為是公辦學校,不得收取學費,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絕一個在該學區的申請者。

主要研究內容、創新之處

主要研究內容

隨著城市化的進程加快,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問題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問題。首先通過分析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設的文獻的基礎上,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的重大意義。其次,闡述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的歷史進步及其如今面臨的困境,概括了我國近年來在法律在政策對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做出的努力,并通過調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再次,從法律保障、政策、學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別分析了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難實現的原因,進而就完善其憲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對策和設想。

創新之處

研究內容的創新:當前,學術界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制度從社會學、教育學等角度研究相對較多,從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較少。而我國的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內容上就從這一角度進行研究。

我國護理學本科培育的是有科研能力與臨床能力的綜合型護理人才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教育重在培養質量 ,既要關注護理學本科生科學素養的培養,又要強調其科研實踐能力。畢業論文是本科生培養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護理學本科生培養質量的一個重要標志。開題報告是護理學本科生完成畢業論文撰寫的一個重要環節,是護生在教師的指導下選擇所要研究的問題,并進行實驗方案設計的過程。開題報告的撰寫是訓練護生科研能力和創新能力的重要手段〔1〕。本文對 2017~2017 級某中醫院校的 243 名護理專業本科畢業生的開題報告進行回顧性分析研究,以期對提高中醫護理學本科生開題報告撰寫質量進行深層次地探討。

研究對象

級、2017 級及 2017 級 3 屆中醫護理學本科畢業生共 243名,其中 2017 級 62 名,2017 級 74 名 ,2017 級 107 名 。 均為國家高考統一招生,學制4年。

方法

依據選題范圍、科研設計及撰寫方法3 個方面對 243 份開題報告進行回顧性分析,開題報告由資深護理專家與護理學院專職教師依據評分表評分。采用SPSS13.統計軟件對結果進行描述性分析。

結果

選題范圍243份開題報告所涉及的選題范圍見表1和表2。

科研設計 開題報告中實驗性研究占 86.7%,均為臨床試驗,調查研究占29.3%,無研究設計開題報告占 42.28%。其中,實驗性研究設計,明確研究對象納入及排除標準的占85.1%, 隨機占17.7%;正確設置對照的占 79.68%。

開題報告撰寫情況 243 份開題報告撰寫存在問題詳見表 3。

討論

選題范圍

從表 1、表 2 中見開題報告選題范圍較大 ,其中 ,臨床護理最多,占34.98%,其他為中醫護理占 19.75%,社區護理最少僅為3.29%。 中醫護理中,中醫技術操作技能最受關注,涉及內容包括靜脈炎防治、穴位按壓、腹部按摩等中醫專科護理技術,占中醫護理選題方向的87.5%。 中醫護理學本科生開題報告選題范圍較廣泛,特別是涉及到中醫護理及臨床護理的內容較多。 中醫護理技術操作中,穴位按壓及各種防治靜脈炎的中醫護理操作方法最受關注,占中醫護理選題的 87.5%,這不僅表明中醫院校護理學本科生對本專業的重視度及理解力,更說明護生選題能從解決患者實際問題的角度出發, 對本專業的操作技能勤思考與研究,而以社區護理作為選題方向的最少,可能與護生對社區了解不夠有關。心理護理占選題方向的18.52%, 這與當今社會更重視患者、家屬以及醫護人員的心理健康有關。

開題報告撰寫質量

開題報告中需要詳細論述的內容包括選題的目的和依據;選題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及存在問題并附有主要參考文獻;自己的設想以及課題的學術和實際應用價值;選題的基本內容、構思及預期達到的水平;所需的科研條件,擬采取的研究方法、技術路線、實驗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礎和研究條件 ;論文工作計劃

對策

實行導師制的論文指導

第4篇

    論文關鍵詞 農村土地流轉 農村婦女 土地權益 法律保護 立法完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流轉)對農民切身利益問題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與調整,其中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征用補償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義務內容。然而,這一變革對于農村婦女這個脆弱群體而言,要想讓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難度較大。關鍵性原因在于: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農村婦女權益保護不夠完善,在操作層面上,對農村婦女權益保護存在缺失。

    一、農村土地流轉中婦女權益保護缺失現況分析

    大量的實證研究表明:在農村土地流轉背景下,不同類型的農村婦女在權益受侵害方面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具體有以下幾種表現:

    (一)農村出嫁婦女流失承包土地按照我國絕大部分農村習俗看,婦女在出嫁后自身的戶籍將從娘家所在村莊遷移至婆家所在村莊。而農村的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所以,嫁到外村的婦女在娘家的土地承包權,全部或部分被村委會收回,或者被父兄等親人占有;而新嫁入的媳婦沒有土地分,形成了“娘家土地帶不走,婆家沒有土地分”局面。從長期發展角度看,這部分農村婦女喪失的不僅僅是土地承包權,還失去了與土地權益相關的分紅權、征用補償權以及宅基地分配權等延伸權利。農村婦女出嫁對娘家的土地失去承包權,在婆家又不能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權。這種現象在沿海、土地價值較高的地區較為普遍。

    (二)農村離婚婦女丟失承包土地按照農村習慣,婦女一旦離婚,一般不會繼續留在男方家生活,而屬于自己的那份承包地因無法分割,根本帶不走。若女方再婚,到了新居住地也分不到新的承包地。實際上,這部分農村婦女因離婚喪失了依賴于土地而生存的基本身份,由此使得婦女自身的日常生活與生存受到嚴重的挑戰。所以,在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規范中增加對離婚婦女土地權益保護內容,尤為重要。

    (三)農村喪偶婦女往往喪失承包土地在我國絕大部分地區,農村喪偶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問題尤其嚴重。喪偶婦女既可能喪失自身的承包地,又可能喪失對其亡夫承包地繼承權。其中,最直接的表現在于:包括受到再婚等因素的影響,喪偶婦女往往會離開原居住地。她們家庭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往往會被單方終止,她們及亡夫的承包地就可能被強行回收。這種行為實際上就是對喪偶婦女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非法剝奪。

    綜上所述,土地資源固定性與婚姻變動性之間的矛盾,決定了農村婦女在現有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模式下,其個人力量難以與集體及家庭力量對抗,也注定了在這場利益博弈中,因婚姻流動的農村婦女始終屬于弱勢群體一方,為此,亟待法律上提供保護。

    二、農村土地流轉中婦女權益法律保護缺失成因分析

    農村土地流轉中婦女權益保護工作開展難度較大,主要原因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法規對農村婦女權益保護規定不夠完善目前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婦女權益保障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專門性規定。盡管這些法律法規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做了些原則性規定,但其中仍然不夠完善,諸多規定流于形式,難以執行。例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1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由于該條款沒有匹配相應的法律責任,成為一紙空文,難以落實。此外,《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和第15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建立在農村集體組織基礎之上的內部家庭承包模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才能作為家庭承包方的基本單位,但對于農村婦女是否能夠直接作為家庭承包方責任人或共有人的問題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受這一立法缺失影響,農村婦女往往由于婚姻變動喪失了土地承包權,而無法獲得有效救濟。

    (二)配套規定在農村婦女權益保護方面對接不暢、可操作性差在涉及到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當中,關于男女平等問題是特別引人注意,但這種規定僅僅體現在抽象層面上,在農村婦女如何維權方面缺乏有效的路徑和手段,并且與相關司法解釋對接不上,可操作性差。例如,《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在以家庭為單位的承包模式下,農村婦女能否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適格主體,存在爭議。當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侵害時,只能尋求行政途徑解決,而村委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又非行政機關,所以,往往告狀無門。此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2條第3款也有類似的規定,把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排除在仲裁受案范圍之外。所以,現行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配套規定過于原則性,或存在對接不暢,亟待改進。

    (三)以民主程序議定的村規民約,以多數人的名義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都規定“村民大會過半數”,“村民代表會議過三分之二”的民主議事原則,且議定的事項不得違反上位法的規定,但多數人為了獲得更大利益,往往侵害少數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當經過民主議定的村規民約侵害農村婦女時,如何糾錯,如何查處,法律依據不足,監督根本不能到位。

    三、農村土地流轉中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措施與建議

    在農村土地實施流轉改革過程中要想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其關鍵在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從立法上保障農村婦女在土地流轉下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同時,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懲處。具體有以下幾點措施與建議:

    (一)對《婦女權益保障法》進行立法完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于農村婦女與男子享有土地承包權及相關權益的平等性做出了規定,但對于農村婦女在出現結婚、離婚或者喪偶等情況下,如何通過對法律工具的應用,保障自身土地承包權及延伸權利不受侵害并未做出明確的闡述。作為一部對婦女權益專門性保護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應當細化其中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規定,以便增強其可操作性和實用性。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1)補充完善對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款的實操性,結合實際情況,考慮農村婦女在現實生活環境下最切實的問題;(2)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款配上法律責任,加大對違規責任人的處罰力度,以確保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維護。

    (二)對《農村土地承包法》進行立法完善對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需要增加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在以內部家庭為承包方的法律規范中,需要將農村婦女作為獨立主體納入保護范疇。雖然我國現階段農村土地承包仍然以“戶”為單位,但是,應當明確規定農村婦女是家庭承包的共有人,按份共有;(2)對于《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9條涉及的土地承包流程規范中,應當將農村婦女占商議土地承包總人數的比例進行合理的規制,以便在土地承包商議中讓女性平等地參與,并享有相應的表決權;(3)在履行土地承包流程中,諸如在承包、轉讓合同等文件上不僅僅需要承包方當事人即戶主簽字,同時,還必須承包方當事人的配偶簽字;(4)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對于全家遷入市區的農戶,可對其享有的土地承包權進行回收。基于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特別考慮,建議修改為:在娘家遷入城市,對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出嫁婦女的土地承包權予以保留,農村集體組織不得收回等內容。

    (三)對農村土地流轉政策層面進行完善與規范為了確保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在土地流轉中不受侵害,需要各方參與人加快對于土地流轉相關政策的建立與完善。在實際工作中,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點問題:(1)重視對農村婦女脆弱群體土地權益的保護,并對相關政策進行規范:特別是對農村出嫁、喪偶、離婚的婦女在承包地進行轉包、出租、轉讓以及股份合作等過程中,確保土地權益不受侵害,同時,還要保障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村婦女的生活水平不會低于流轉前的生活水平。(2)對農村婦女承包土地流轉前,一方面,需要對承包戶提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進行確認;另一方面,需要對流轉戶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在承包經營狀態下享有的份額以及財產權利進行確認。意在防止農村婦女自身享有的土地權益在土地流轉中受到損害,甚至喪失。(3)對村規民約進行規制。縣、鄉兩級人大和政府應當對現有已經存在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村規民約進行清理,廢止不合法的土政策。對今后以民主議定通過的村規民約,應進行提前指導,事中監督,事后報備。對村規民約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縣、鄉兩級政府應當及時予以查處,糾正。

第5篇

[論文摘要]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近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土地流轉逐漸興起,其有其必然性,但也給農民的權益帶來了一些傷害,因此為了社會與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探討土地流轉情況下農民權益的保障迫在眉捷。

一、農民權益受侵害的表現

由于我國原來實行的是,它在一定時期對農村生產力的提高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其自身的缺陷如經營規模小、土地條塊分割等,農業難以形成規模經濟,與國際競爭漸漸處于不利地位。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成為現代農業發展的必然。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與農村經濟及個體企業的增多,農民不再專業務農,一些農村勞動力開始轉向其他產業,農村的產業、就業結構發生了改變,而非農業的收入與農業相比是比較客觀的,因此土地流轉使無力或無心經營土地的農民可以轉出土地。此外,目前的三農問題亟待解決,土地流轉可以促進農民增收,為三農問題的解決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是大勢所趨。但在土地流轉中也出現了一些對農民權益侵害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一)操作不健全侵害了農民利益

目前的土地流轉的操作還很不規范,個別干部自以為是,認為自己是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濫用行政權力,強行流轉,或私下與承租者達成交易,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造成了很大的損害。且在手續上沒有正式規范的合同,僅以口頭協議或承諾,對往后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二)擅改土地的農業用途農民合法權益無保障

一些干部為了招商引資,在沒有得到農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投資者簽訂土地包租合同。有的濫用權力,隨意變更承包合同,把農民的土地強行收回轉讓與出租,且租金非常低廉。而一些投資者在受到損失時會拖欠農民費用或消失,農民無法得到應有的利益,此外由于租賃土地的期限較長,投資者有的建造了固定建筑物,徹底改變了土地的用途農民的長遠利益得不到保障,這些都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極大的侵害。

(三)政府行政干預侵害農民利益

目前我國各地的土地流轉正在興起,呈現快速增長的勢頭,這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結果。但土地流轉可能會使某些人得到一些利益,個別基層干部有時會議行政手段干預。據相關調查顯示,政府干預的土地流轉占到了四成之多,而有村級組織干預的近六成。這原本該由農戶自主、自由的,但基層的行政干預剝奪了農戶應有的權益,使農民的合法權益經濟利益受到極大侵害。

二、農民權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土地產權不明

我國的土地產權制度還很不完善,存在著缺陷。一個健全的產權應由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組成,但我國農村的土地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但對土地的主題、農戶使用權的保護等相關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這就使基層政府濫用行政手段提供了可乘之機,理論及法律的難點與缺陷為鄉鎮政府、村級干部的侵權提供了便利,鄉、鎮、村基層組織常常以土地所有權者的身份自居,做出土地流轉的決策,而不考慮、尊重農民的意志,無視農民的合法利益,而實踐中農戶亦無力抗拒各級所謂的土地所有者對土地流轉中收益權的恣意分享。這些都損害了農戶的合理權益。

(二)相關法律法規未建立完善

目前,我國對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建立完善,對流轉的范圍、條件、主體、收益分配等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很大程度上對土地流轉的健康發展產生了障礙,且成為農民權益受侵害的原因之一。由于法律法規的缺失,使得個別基層干部,大鉆法律漏洞,以土地流轉為名,中飽私囊,大大侵害了農戶合法權益。也使土地流轉處在價格不確定、效率不高的怪圈中,對土地流轉的正常運行帶來了障礙。

(三)政府職能未轉變

由于受原來計劃經濟時代的影響,政府職能還未完全轉變,但在目前的市場經濟下,這種情況已不能適應經濟的發展。此時,政府主要是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在一定情況下進行調控。但在農村土地流轉中,政府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該管什么,不該管什么沒有明確的定位,造成行政混亂。也為一些基層干部、投資者謀取私利、非法轉讓、擅變土地用途創造了條件。

三、對農民權益保障的對策

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產物,是為了農戶更好地生活。面對土地流轉中的問題,今后的土地流轉要堅持自愿、效率及公平的原則,對農民的合法權益要保障,為了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使得土地流轉健康發展,今后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及土地政策

今后要對相關土地政策及法律法規進行建立完善,并對承包權進行明確規定,農民在承包期內的土地權益不會因其是否主要從事農業而改變動放棄的除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手段讓農戶失去承包土地。土地政策中也要對農戶的土地權利進行規定,使農民擁有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這將是土地政策繼法律法規在不斷完善中需要解決的重要方面。

(二)完善土地流轉市場

由于目前土地流轉中沒有統一規范的組織及協調機構,土地流轉效率低下、秩序混亂,因此要建立土地資源優化、低成本高效益、規范化的流轉市場來解決。這就需要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讓農戶了解并與之交易,這樣可以使談判等費用得到合理的下降,而中介機構要培育其農戶的信任,把農戶的土地集中并推進農民土地租賃市場。這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如土地流轉委托中心等中介機構,由他們直接負責接受農民委托,并把要求流轉的土地資料存檔,建立土地流轉交易信息網絡,及時登記匯集可流轉土地的數量、價格等,動員相鄰地塊的農戶自愿流轉或調換土地,進而使可供調整的地塊成片化,以提高土地流轉的成功率促進土地市場的完善發育。

(三)政府要做好職能定位

在今后的土地流轉中,政府要找到合適的定位,做好服務工作,改變過去以行政手段進行干預的做法。農戶應是土地流轉的主體,在市場經濟下要遵循自愿的原則,一些地方政府不能,以替農戶流轉或管理為借口去分享地租,損害農戶利益。但這不代表政府就放開,不用做好相關的服務。基層組織在土地流轉中要做好資格審查、資料管理、監督、合同簽證等服務工作,并做好與中介、投資者等的協調以及做好土地長期規劃,為流轉創造條件。

(四)弱化農村土地保障功能

目前土地是農民的最基本的生產要素,還有社會保障的功能。在此功能沒有弱化的條件下,農戶很難愿意放棄承包權,有時候農戶寧可荒廢土地也不放棄,這就對土地的規模經營及農村經濟的發展帶來的阻礙。因此,要改變土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過渡形式,它難以充分盡到保障的功能。所以,今后政府要下氣力在農村建立起養老、醫療等保險保障、最低生活等救濟措施等保障體系來全面保障農戶,使農民可以享有與城市市民一樣地權利及社會經濟發展的帶來的益處。

參考文獻

[1]周慶.農業現代化進程中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思考[J].湖南農業大學學報,2005,(02)

[2]王西玉.新形勢下農民同土地關系的再認識[J].中國農村經濟,2003,(10)

第6篇

論文關鍵詞 消費者 權利 保障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核心問題是消費者的具體權利。在我國目前的研究中,沒有對《消費者權益法護法》中的權益的具體含義進行清晰的表述,同時對消費者權益的具體保障在實施上也存在漏洞。本文將以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對象,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角色進行分析,對消費者的法定權利和實際權力進行深入探究,并以此為切入點,厘清消費者的權利。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一條規定: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第二條對消費者做了界定即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角色分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消費者權益方面起到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了嗎?這一方面取決于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另一方面,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也存在消費者權益受侵害取證難的事實;另外,在現實中消費者維權途徑模糊,即使權益被侵害消費者本人也有維權意識,也因沒有相應的機構處理或者程序繁瑣而致放棄維權的事實大量存在;最后,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消費者處于不利的弱勢地位,在維護自己權益方面不能及時有力,就像各種商場的搜身檢查時有發生,消費者在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只能坐以待斃,只能采取事后補救。在這些方面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到底應該扮演什么角色,才能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消費者權益受侵害的最后補救措施,應該具備增強消費者維權意識,震懾犯罪,明晰法律應用程序,在制度上完善等作用以保證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以及受侵害后的即使維權得以實現。

三、消費者所擁有的實際權利探微

(一)法律規定消費者的權利

首先,消費者權利表現在人的基本生存權方面。這主要是人為了維持生命,維護生存的狀態下所體現的基本生存需求。主要表現為出于生理和安全的需求,以及作為人對基本生活的需要和服務的需求。

第一,表現為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接受的服務,不能危害生命和財產安全。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另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因此,廣泛存在的商家檢查、扣押顧客是違法行為,同時,顧客也沒有出于證明自己而接受檢查和被扣押的義務,更甚者的認為顧客偷竊而進行的搜身活動不但侵害了消費者的人身自由更侵害了消費者的名譽權。消費者有權就這些權益受侵害而訴求法律的保護。

第二,在保障安全的基礎上,消費者應該享有知悉真情權。是消費者所享有的對其所購買的商品和所接受的服務的實際情況的權力。這包括對產品的各種性能的了解、注意事項的必須注意、以及主要構成、使用方法的了解、價格、費用的具體情況的知悉權。商品生產者、出售者以及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在所售物品所提供服務上加以備注并在消費者不知悉、不清楚的情況下告知其具體情況的義務。對于未向消費者告知、對消費者虛假告知、對消費者的不完全告知等情況下發生的消費者權益受侵害情況,義務方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實際過程中,很多商場在利益的驅使下,打出各種“清倉處理”的廣告,提高物價、打折促銷,這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這是不法商家利用虛假廣告蒙騙消費者,促使消費者在不知悉產品狀況的前提下做出錯誤選擇,從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慣用伎倆。

其次,是消費者在購買產品和服務的過程中自由、自主的權力。這主要表現為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即消費者對商品的品種、服務的類型、服務的時間等進行自由選擇、不受干涉的權利。消費者在選擇上商品和服務時的自由,不被強迫的權利。除此之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保障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上也做了相應的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不得進行欺騙性的有獎銷售或以有獎銷售為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或進行巨獎銷售;此外,政府及其部門不得濫用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或本地產品流向外地,這些也是對消費者權益的有力保護。

第三,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也應該在自由、自主的服務過程中加以體現。公平交易權主要是消費者享有的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并依法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不平等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主要表現為: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經營者不得有強制性或者歧視等交易行為,同時兼具商品在質量擔保、價格公正、真是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在消費過程中,消費者用等價的貨幣獲得了等值的服務和商品,進行了等價交換;最后,公平交易的實現是雙方在誠實的基礎上協商完成,沒有欺瞞和欺詐等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受到威脅的時候,消費者有權通過合法權益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在生活中捆綁買賣、強制買賣屢見不鮮,大家習以為常便以為正常以為合法。其實這就是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典型案例。作為消費者,要有維權的基本意識,在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當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后,關于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及時保障的權利。主要包括依法求償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的權利)、接受消費教育的權利(即消費者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主要包括要求國家建立代表消費這權益的職能機構和有權建立自己的組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批評監督權(消費者依法有對所需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工作的監督權。在消費者權益保障方面,主要包括消費者的檢舉權、控告權,針對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者在維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的違法和失職行為。除此之外,品評監督權還包括對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的批評和建議。)、獲得知識權(指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在這里,消費者應該提高維權意識,學習和掌握相關維權知識,并掌握所需商品和服務的使用方法,采用正確的方法是使用商品。那么,普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內容,讓消費者在懂法、知法的基礎上健康消費、公平消費、自主消費。

四、消費者的權利探微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依法享有九種權利,法律明文規定的這些權力當然屬于法定權利,然而這些權力能衍生出什么權力呢,那么,下面,我們一了解、探討吧。

第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力。消費者有權要求生產者和經營者提供這樣的服務。這包含兩層意思:其一,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其二,消費者也有權要求經營者保證購買環境的安全無障礙。法律雖未明文規定,卻是根據法律衍生出來的。顧客在商場等營業場所遺失物品或者財產的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這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除此之外,價格合理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權力。這是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力”衍生而來。第二款就價格問題專門加以規定。對于很多不法商家哄抬物價,大幅度打折,打著清倉、甩賣、出血、最后一天的旗號欺詐消費者,從而獲得不法利益的事例不勝枚舉。在這里要提醒消費者要具有極強的維權意識,并清晰的知道“有權得到公平的價格”是法律保護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于暴利價格時,就應當有權通過國家職能機關得到公平、合理的價格。

第7篇

[關鍵詞]城鎮化;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對策

[中圖分類號]F32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4)8-0127-03

城鎮化曾經被作為我國政府積極追求的一個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然而,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速,失地農民問題凸顯,本文試結合城鎮化進程中對失地農民不利的影響,分析其原因,然后提出自己的建議。

1 城鎮化中失地農民的困難及權利被侵情況

現行土地制度支撐了我國經濟多年的高速增長和城鎮化的快速推進,但也由此形成了以土地為支撐的經濟發展模式,其不協調、不健康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快速的城鎮化依靠土地擴張和土地資本化推動。2000—2012年,城市建成面積擴增了一倍多,土地出讓金增了45倍多。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0—2030年的30年間占用耕地將超過5450萬畝。一般每征用一畝耕地,就伴隨著1.5個農民失業,這就意味著我國“失地農民群體”將從目前約4000萬人劇增至2030年的1.1億人。如果失地農民的利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他們“務農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這些“三無人群”的未來就必然是“難就業、難創業、難保障、難發展”。

城鎮化進程中失地農民遇到的困難一般有以下三點。

1.1 農民生活無保障

農民主要依靠土地生存,無論種植莊稼還是出租經營,都有相對可靠的收入。城鎮化中失地農民的生活習慣、思想觀念還停留在農民的層次上,很少有參加社會保險的認識。他們中幾乎沒有人有自主創業、自謀職業、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就業的意識,普遍存在著“等、靠、要”的思想。按照當前規定,目前失地農民的安置形式主要包括:貨幣安置、農業生產安置、重新擇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異地移民安置等幾種方式。可是在現實生活中生產安置、擇業安置、分紅安置、移民安置等方式所占的比例是微乎其微的,據不完全統計,90%以上的地域安置是一次性補償。大多數農民不會對補償的資金進行合理規劃利用,由于資金比較分散,也不能把有限的資金投資創業,這就導致了他們的后續收入實際較少的后果。根據抽樣調查,土地被征后有60%失地農民生活困難。而且農民們的法律意識相對薄弱,失地農民家多為留守老人和兒童,不會考慮維護自己的權益。這筆有限的資金用完了,他們面臨的結果必然是生活沒有著落。

1.2 就業遇困難

城鎮化中失地農民是被動城市化的農民,他們在市場就業競爭中沒有充足的準備,再加上受教育程度低、技能單一、思想保守,不能實現良好的就業。從筆者在山東農村的調查可以看到,目前農村有一技之長的農民早已找到工作,而以種植業為主、沒有工作經驗和技能或年齡偏大的農民,就依靠土地生存。失地農民中“弱勢群體”就業難尤為突出。這不僅包括農村困難群眾,還包括45歲以上的婦女,50歲以上男子。純樸的失地農民離開農村,來到了謀生的城市,失地后應就業而未能就業的人數不在少數。這些無業人員聚在一起打牌、搓麻將,有的整天打牌或閑聊,靠安置補償過日子,因而失去了從事其他產業的資金基礎。而且,由于初期的“一次性補償”看起來比較多,容易讓失地農民產生一個錯覺,認為自己比較富有了,不必再去奮斗。這些人有土地補償金,生活還能勉強維持,一旦補償金用完了,生活將無著落。這就讓一部分農民不僅缺乏就業的能力,而且根本就沒有就業需求,從而導致大量農村閑散人員出現,而這一結果對農村的社會穩定也是極為不利的。

1.3 失地農民參與權、發言權受限制

除了遭受以上所提的生活、經濟上的困難,失地農民的合法權利在現實中亟待改善。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可知,我國現行的征地程序是在政府批準征地立項以后再進入法定公告程序,屬于事后公告和登記。然而,在相當多的地方,公告流于形式,征地事務完全由地方政府決定。在批準征地方案的過程中,農民作為被征地權利人沒有充分的參與權、發言權、否決權,他們在征地補償過程中只能被動接受征地結果。

2 失地農民生活困難及權利被侵的主要原因分析

造成失地農民生活困難及權利被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頗為復雜,下面試分析其主要原因如下。

2.1 征地補償方式單一、缺乏制度規范且存在公平偏離

我國當前實行的征地補償方式主要是一次性貨幣補償。這種補償方式雖然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并沒有充分考慮農民土地被征收以后面臨的一系列問題,尤其是不可能徹底解決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保障問題。補償款用完后,失地農民沒有可靠的經濟來源,往往導致失地農民生活得不到長期的有效保障。而這時候再就業的壓力也是相當大,由此而產生一系列社會問題。而且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沒有相應的制度規范,因此有許多當地政府并沒有給出合理的經濟補償。有些地方低價征用農民土地,再低價出讓給企業,這是以農補工,不是以工補農。另外,土地有不斷增值的趨勢,在補償農民時存在不合理的“漲價歸政府”現象。

2.2 社會保障不夠公平,失地農民訴求得不到正確采納

我國城鄉社會結構的二元體制是阻礙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制度,導致農民的社會保障覆蓋面窄、發展不平衡。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制度以嚴格限制農業人口向非農業人口轉變、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的嚴格的戶籍制度為特點,在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義務教育、戶籍管理等方面構建了城鄉之間難以逾越的屏障。由于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體制對農民利益的忽視,失地農民在政治上并沒有平等參與權,在經濟上沒有維權保障,在政策上是被動接受者,在就業上無自由流動權,在享受國家社會保障政策方面處于自然無助狀態。這樣必然產生的后果是,在農村出現了這樣一個階層:他們沒有了賴以生存的土地,不必再“面朝黃土背朝天”,但同時也沒有取得與城市人口同樣的社會保障。他們處在夾縫里生存著。

2.3 公共利益界定模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由于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對“公共利益”做出明確界定,司法實踐也沒有對其進行嚴格把握,導致因“公共利益”征地范圍被無限擴大,給了某些地方政府和開發商進行惡意運作的空間。一些商業性質的用地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于是,這種情形下農民很難提出異議,不合理的強征土地現象因此時有發生,極大地損害了農民的權益。

3 維護失地農民權益的對策

造成失地農民權利被侵既有制度的不完善,也有一些人為的因素。對失地農民權益的保障可以分別從國家和失地農民的層面進行分析。

3.1 國家和政府層面

(1)完善土地補償機制,建立針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從我國保護農民權益和堅守 18 億畝耕地紅線的基本國情出發,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制度和社會保障模式。一是以列舉式方法制定“公益用地”目錄,明確公共利益用地類型,以該目錄為基準對征地行為進行審批,在保護糧食安全、生態安全的同時保障農民權益;二是除現行土地安置補償費外,建立土地增值收益歸社會機制,實行“漲價歸公”公平補償,保障原土地所有者獲得公平補償和土地級差地租。地方政府要拿出一定的費用作為專項基金,逐步按市場現價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以保障失地農民的農業經濟長遠生計,讓失地農民也能從土地的增值和城市的發展中長期受益;三是建立多種安置方式,可以把貨幣補償、就業安置、入股分紅、返還住房、養老保障等多種形式進行有機結合,以自愿選擇為基礎,制定多種方案提供選擇,以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權利。

(2)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對純農戶、兼職農民戶、非農戶農民的征地補償,政府應該建立針對不同類型農戶的征地補償機制。純農戶家庭,除了貨幣安置,采用土地流轉形勢實行留地安置,可以使得不具有其他補償方式地區的純農戶能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土地也能繼續為他們提供生活保障和收入來源;兼職農戶家庭,除了貨幣安置,采用土地入股和留地安置方式對農業兼業戶進行征地補償安置,可以使他們的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并且在家庭喪失非農生產能力之后仍然能保持較高的收入;非農戶家庭,農業收入占其家庭收入極小的比例,農業和農地已經可有可無,土地甚至成為家庭經營的一種負擔。單純的貨幣安置或綜合社會保障安置即可。

(3)先計劃聽證,再實施征地。城鎮化的趨勢不可阻擋,各地方政府在征用農民土地前應先制訂好安置計劃,并且舉行聽證會,廣泛地接受來自民眾的意見,從而制定出合理的補償安置方案。失地農民的權益得不到保障,負責任的應該是實施計劃的政府官員。許多情況下就是因為當地政府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計劃才使失地農民生活困難,權益受侵。因此,政府官員應時刻明確自己的責任,落實制度保障和財政保障。在執法過程中杜絕侵害農民權益的做法。

(4)集約節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土地使用率可以減少對農村土地的征收。在城鎮化的建設中,一方面要集約節約用地,應杜絕“面子工程”,不可為了顯示地方之富裕,修過寬馬路,建過大的廣場和辦公設施。另一方面結合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以舊廠房、產能落后項目改造為重點,積極推進“地質環境治理”,充分挖掘建設用地潛力。利用高新技術,提高土地利用率。

3.2 失地農民的層面

(1)幫助失地農民合理規劃土地補償金。失地農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常常對于大筆資金的規劃并沒有正確的思想意識。因此,政府應該幫助他們合理地利用補償金來提高生活水平。例如,可以把補償金的大部分入股,發展村集體經濟,既能解決就業問題,也可以使資金得到有效利用,提高農民生活水平。也可以是政府積極扶持的自主創業,給予失地農民優惠政策比如減免稅費等。

(2)建立能切實為失地農民服務的信息、培訓平臺。失地農民的生活技能普遍單一,對于城鎮化生活短時間內也較難適應。政府可以建立服務平臺提供幫助:一是建立就業信息平臺。政府與相關的單位企業溝通交流,為失地農民提供崗位信息,幫助農民們找到適合自身的工作;政府把在外打工時間較早、誠信度高、思想活躍、有一定組織能力的能人組成勞務經紀人隊伍,搜集各地用工信息,通過傳幫帶的方式帶領鄉親外出務工。二是為農民組織技能培訓班,針對用工單位需求和農民的需要,拓展培訓機制,增強失地農民的就業能力和專業技術素質,以便于他們能夠更好地適應城鎮社會。

(3)完善養老保險、制定優惠政策,緩解失地農民生活壓力。對于失業的失地農民應當根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既要有別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又要考慮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相銜接。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關鍵要落實保障資金。本著“群眾能接受,政府能承受”,則采取“政府出一點、集體補一點、個人繳一點”予以籌集。要按照“政策引導、適當補貼、農民參加”的原則,宣傳引導被征地農民參加農村合作醫療,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醫療問題,防止農村因病返貧現象的發生。同時,加強對養老保險資金的管理,確保養老金足額、準時發放,提高失地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失地養老保險制度將失地農民全部納入社保,將從根本上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期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失地農民作為弱勢群體,應該有相應的優惠政策對其進行扶持。比如,在失地農民進行自主創業的時候,可以為其提供小額貸款、減免稅費,在子女的教育問題上,減免被征地農民子女的學費,讓失地農民子女平等地享受當地的教育資源。

(4)改革傳統的城鄉管理體制,促進失地農民適應城市,加強他們的城市歸屬感。在國家推進城鎮化進程中,要努力改進原有的管理體制,消除城鄉制度阻隔,將農民與城鎮人員平等的對待,提高他們的經濟和政治地位,確保他們享受到公平合理的社會公共資源。只有當失地農民真正適應了城市,才能逐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而失地農民的歸屬感加強了,也會大大緩解當前的矛盾,促進社會的和諧。

(5)完善征地補償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為失地農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失地農民屬于社會弱勢群體。他們社會地位低下、經濟能力有限,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在征地過程和其他社會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由于沒有足夠的能力支付因尋求救助救濟所需要的成本(時間、金錢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就難以在他們身上得到體現。因此,要完善征地補償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同時,暢通救助救濟渠道,為失地農民提供多種形式的法律援助,保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讓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對土地權利的行使切實得到法律的保護。

4 結 論

城鎮化進程中,只有建立和完善好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失地農民才能安居樂業,城鎮化的推進才能事半功倍,才更有利于統籌城鄉發展和社會和諧!

參考文獻:

[1]賈娟.被征地農民權益保障的法律問題研究[D].新鄉:河南師范大學碩士論文,2012.

[2]張侃.不同類型失地農民征地補償機制研究[D].武漢:華中農業大學碩士論文,2010.

第8篇

論文關鍵詞 農村婦女 村規民約 土地權益 保護

“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這是十將男女平等作為基本國策首次寫入報告,對與會女代表乃至全國女性同胞而言,是一個莫大的鼓舞。雖然目前在現實中,參政議政的女性比例仍然偏低,但是我們相信,此次報告對于女性地位的提高和男女真正平等會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

我國農村人口眾多、農業發展相對滯后,土地作為大多數農民的主要經濟來源,而婦女作為整個社會的弱勢群體之一,在農村這樣一個封建傳統殘余較重的環境下,其合法土地權益更難得到保障。2007年4月16日央視《共同關注》播出的“女客打官司”,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毗圪堵村以李成英為代表的34戶“女客”自2004年為維護“外嫁女”土地權益尋求政府、婦聯、司法、學者、專家、律師等社會各組織的幫助,歷時三年終于得到社會的關注。分析整個事件,我們發現在眾多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案例中,“村規民約”無疑成了罪魁禍首,許多約定俗成的“村規民約”成為了農村婦女在要求其應有土地權益的道路上最大的阻礙。

一、村規民約下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現狀

(一)村規民約的具體涵義

村規民約是指村民會議制定的涉及村風民俗、社會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綜合性行為規范。在我國村規民約是村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有效形式,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各種守則、公約”的一種。它的內容涉及土地分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村風民俗、鄰里關系、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各方面。

村規民約作為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歷史上源遠流長:“由于歷代的推崇,村規民約不斷發展完善,成為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我們今天進行的現代村規民約建設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文化淵源和歷史借鑒。”但直到今天,我國多數農村以男權主義為中心的傳統宗法制度、婚姻制度、繼承制度、姓氏制度依舊盛行,具體就表現在我們今天所說的土地分配中的性別歧視上。

(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相關問題涵義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即由于婚嫁原因造成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以及相關土地經濟權受到侵害的現象,涉及對象包括未婚女、外嫁女、農嫁居、招婿女、離婚喪偶婦女等。

據統計,自2005年至2011年以來,陜西省渭南市婦聯、市婦女法律服務中心共接待和處理就土地權益問題來訪來電80余件。土地權益受損前來上訪婦女67人,占到婦聯上訪案件的30%以上。中國農業大學農村發展學院在2001年對全國17個省的22個村調查中發現,從獲得土地的數量來看,婦女土地權利的性別不平等現象非常明顯。在接受調查的19163人中,無地女性占女性人數的5%共494人,;無地男性占男性人數2%共196人,通過數據可以看出,無地女性是男性的2.5倍。同時,調查結果也顯示在已獲得土地中,婦女獲得土地的質量遠不如男性。豐隨后,全國婦聯對全國1212個村的抽樣調查發現,婦女占無土地人群的七成,其中26.3%的婦女從未分到過土地,43.8%的婦女因婚嫁而失去了土地,0.7%的婦女因離婚失去了土地。

(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遭受侵害的具體表現

1.未婚女性

由于“測婚測嫁”和“預測人口”制度在我國多地農村實行,致使未婚女子到達理論結婚年齡時被剝奪自己的土地承包權及其他利益分配資格,而未婚男子卻能提前獲得“未來媳婦”和“未來子女”的耕地;更有地方只賦予本村18歲以上男性土地權利。

2.外嫁女

雖然“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在我國多數地方適用,但如果農村婦女嫁娶后其承包地留在娘家,造就會出現其使用權與承包權脫節。但由于傳統習俗和封建思想的影響,認為“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因此,大家認為出嫁的女兒就不應再回娘家要求土地權益。正如文章開始提到的“女客打官司”中34戶受害者無一例外都是外嫁女。

3.出嫁不出村婦女

即“農嫁農”婦女,是指農村女孩嫁給農村男子。由于各地經濟條件不同,存在農村與農村間富裕程度的差異,當來自較富裕村的婦女與次富裕的他村男子結婚后,多數人愿意把自己戶口乃至其子女戶口留在娘家村,而非遷入丈夫戶內,但此時較富裕的村子會無條件遷出其戶口并沒收承包地。當村集體再分配利潤或土地補償款時,她們也無任何份額;豒也有的地方對待這種出嫁不出村婦女,實行“只掛戶不分田”的做法。

4.農嫁非婦女

也稱“農嫁居”婦女,是指戶口在農村女孩嫁給戶口在城鎮的男孩,由于我國農村受傳統戶籍制度影響較深,因此對于這類“農嫁居”婦女,娘家村不論其戶口是否能夠遷入城鎮都強行其銷戶、收回其土地承包權,當然也不會對其落戶分田,其本人及其子女更無法享受任何村民待遇。

5.離婚或喪偶婦女

對于離婚婦女的土地,多數夫家村會在其離婚后強行收回或剝奪;也有的婦女在離婚后想將戶口遷回原村卻被拒絕接收;也有的是離婚后前夫再婚,這時村里只給前妻或后妻一人落戶分田。對于喪偶婦女的土地,無論其能否在娘家村或再婚夫家村獲得土地,村里都將對其強行銷戶。

二、村規民約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成因分析

(一)法律法規的制定缺乏社會性別視角

“男強女弱”體現了當代社會的一個結構現實,即性別不平等。尤其在觀念封閉落后的農村,這種男女的不平等常常以村規民約的形式被大家廣泛認可。“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男尊女卑”等傳統觀念在今天的農村的影響深遠,這正是“女客打官司“中34名“出嫁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也是村規民約得以通過的思想基礎。

回顧我國有關農村婦女土地權屬法律,似乎缺乏了一種性別敏感性,顯著的表現是凡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法條,只要以戶為單位且未明確規定家中個人權利的,大家自然認定戶主為男性,妻兒則被作為家庭暫時成員,他們的財產權與繼承權完全依附于丈夫。這種村規民約使農村婦女的家庭地位低下,甚至限制他們的離婚自由。

(二)村規民約界限模糊、缺乏監管

自從1998年11月4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以來,其在監管與實施方面出現很多問題。村民自治是有民主議定原則和程序的約束,而村規民約只是村民自治的一種表現形式,它存在行政部門的格式性干預,因此兩者之間有很大區別。但由于村民錯誤理解和片面強調村民自治,認為“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將村民自治和村規民約完全等同起來,什么事情都用村規民約來規范。比如《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明確規定”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和地位平等”,但是大部分村仍以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由,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甚至剝奪未婚女、出嫁女、離異女的土地權益,出現村規民約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現象。

(三)村規民約大于法的現象屢屢發生

受傳統觀念影響的村規民約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配中有一定的影響。法律早已有了明確的規定,即男女結婚后有居住地選擇權,且目前在廣大農村,受傳統習俗的影響,男娶女嫁、從夫居等還是男女結婚結婚成家的主要形式。因此,加入夫家的“農嫁女”在村民組織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還有一些農村將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作為理由,以村民大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取消了本應屬于法律賦予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形成了“村規民約大于法”的荒謬現象。

(四)不同的法律法規間存在矛盾和缺陷

正如農村的《土地承包法》中提出“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0條規定:“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如上分析,這兩種法律間存在著不協調。再比如《土地承包法》中將戶作為承包土地的基本單位,而目前正在修訂的《物權法》中則將獨立的個人作為基本權利單位。因此,正是由于不同法律法規間的這種界定混亂才造成了農村“有法不知怎么依”,村規民約盛行的情況發生。

三、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建議

(一)秉承弘揚十精神,提高法律制定的性別敏感性

解決這個問題并不容易,“重男輕女”是農村思想落后的產物,想要徹底移風易俗是需要時間的,但今年十報告首次將男女平等作為基本國策寫入報告就體現出國家及政府的決心,因此我們可以從立法上重申“男女平等”來提高法規中的性別敏感性。如法律對農村土地權利規制的主體可以嘗試設定為農民個人,將個人權利從家庭中剝離出來,從婚姻中剝離出來。對已婚的農村婦女,應將夫妻二人共同寫在土地承包書上,雙方各持一份,從而享相同的權利義務。而當轉讓、租賃土地時,應同時出具雙方持有的兩份土地承包書,簽名生效,這樣才能確保農村婦女在離婚或喪偶情況下的基本土地權益。

(二)推行審查備案制,完善村規民約管理監督機制

復雜性、多樣性是中國農村典型的特點,各村又因歷史傳統、具體情況的差異,在土地權益分配方面制定的村規民約更是五花八門。針對村規民約界限模糊、缺乏監管這個問題,我們應該要建立行之有效備案工作機制。按照現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將由村民會議制定的村規民約報鄉、鎮政府備案。在對村規民約進行審查和監督時,要結合相關法律規定,明確在具體處理涉及農村婚嫁婦女權益保護問題時應該堅持的原則。這些原則應包括:男女平等原則、婚嫁婦女及子女在一處享有土地承包權原則,土地承包權30年不變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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