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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保護法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4-08 11:36:5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權益保護法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權益保護法論文

第1篇

摘要:民營企業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現有:1.民營企業身份的歧視性國民待遇;2.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3.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等待遇。其原因主要有:立法、司法、執法方面的原因;民營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等。目前應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憲法保護;二是加強司法保護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健全法律體系;三是加強監督,嚴格執法;四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一、民營企業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現

(一)民營企業身份的歧視性待遇

民營企業面對的來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現在:1.觀念上的不平等。主要指人們在長期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對民營企業的各種偏見,認為民營企業很難與社會主義制度完全相容,民營企業不能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基礎,只能是一種“邊緣性經濟”。2.銀行貸款方面的不平等。民間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自身積累和借貸,甚至有不少來自地下錢莊。目前,民營資本70%是自籌,從國有銀行獲取的貸款不足30%。據中國人民銀行在2001年下半年對貸款滿足率的調查,企業反映為68.5%,金融機構反映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中,民營企業反映最低,雖然民營企業貸款滿足率反映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個百分點,屬于最難獲得貸款的群體。3.稅賦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在稅賦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嚴重的所得稅重復計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營企業在各類產權和產權關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視,等等。

(二)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盡管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等重要法律都對我國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屬作出了明確規定,如《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六條規定:“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及因投資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有權舉報、控告。”第七條規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歧視,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但是,在民營企業財產權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著諸多問題:1.民營企業資產與個人資產混在一起,與行業主管部門的產權關系沒理清以及其他諸如民營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所形成的產權界定問題等;2.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所列舉的個人財產僅僅限于房屋、儲蓄、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個人生活資料財產。隨著個人在經濟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強,個人財產范圍不斷擴大,個人對生產資料的占有越來越多,上述法律對保護個人生產資料的條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規定了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和非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以貪污罪論處,最高刑罰可以處死刑;非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從事同樣行為,只以侵犯財產罪論處,一般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才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顯不一致;4.為數不少的“戴紅帽”的企業或稱“掛靠企業”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屬于私人所有,卻偏偏注冊成集體所有制企業。但是“集體”是指哪一級,法律規定卻又很不明確。更為嚴重的是,這種集體企業產權沒有一定的法律規范,產權的主體、地位、界限、獲取與轉讓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護手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是作為一種法律規定在操作,而僅僅是作為一種政策規定在運行。

(三)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場準入包括四個方面:第一是政府補貼要取消;第二是減少行政許可;第三是配套條件要公平;第四就是價格。因此,市場準入權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個方面的公平,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但是,目前在一些壟斷和半壟斷行業,如電力、鐵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設施等方面,民營企業難以進入;有些非戰略性、非關系國家安全的領域,民營企業也很難投資其中;有些行業,即使允許民間投資進入,但投資比例、投資形式受到許多限制。如在民營企業比較發達和開放程度較高的廣東省,即便是一些已經允許外商投資進入的產業領域,民間投資也很難進入。在廣東東莞當地的80個行業中,允許外商進入的有62個,占75%,而允許民營企業進入的只有42個,剛剛超過50%。2002年底,武漢市隨機抽選50戶民營企業進行的問卷調查表明,有62%的企業希望實行公平的稅費政策;58%的企業認為“競爭環境有失公平”。如在土地審批方面,對民營企業用地的審批程序和面積限制嚴于國企和外企。在政府補貼方面,一些優惠政策將民營企業排除在外,如國有企業享受技改貼息,國有企業用技術開發費、技改投資購買國產設備抵扣所得稅的政策優惠,民營企業就不能享受,同時,對外資企業實行的許多優惠政策,民營企業也享受不到。

二、造成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和保障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國對公、私財產的法律規定是有所區別的,體現在相關法律文件中,不僅對民營企業和私有財產的保護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規定,甚至個體業主與外國投資者同屬私人財產所有者,在保護上也是有差別的,而且對民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存在不對稱,這既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也阻礙了民營企業的發展。

法治國家中,權力和責任的對稱、權利和義務的對稱是保障社會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政府部門要求有什么樣的權力,就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政府部門要求法律的相對人承擔什么樣的義務,那么同樣地要明確給予他什么樣的權利。實際上,在事關民營企業的法律問題上,目前行政性法規居多,體現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等市場經濟原則的法規較少,立法滯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處。由于義務本位的指導思想,立法上對民營企業應盡的義務規定的多,而對其應享受的權利規定的少,形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稱。在體系上,尚未形成種類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現代法律體系。

(二)司法、執法方面的原因

對民營企業“依權監管”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機關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民營企業權益的保護問題。許多民營企業感到與國有企業打官司費力耗時,而且勝訴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到外地打官司。因而,司法機關在處理民營企業問題上就顯得力不從心,有時司法權力處于行政權力的附屬地位。當民營企業的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力時,在行政權力和地方保護主義之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司法裁量權的濫用,使得民營企業受侵害的權益失去了最后的法律救濟機會。而且,由于司法部門的原因,在漫長的司法實踐中,憲法不能作為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據,憲法上的權利只有外化為法律上的權利后才能真正成為公民的實在利益。盡管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司法解釋,已經徹底解開了這一沉重枷鎖,但各級司法機關依據憲法上的規定來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的氛圍尚未形成。

使民營企業權益得不到實際上的保障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執法方面的因素。在執法過程中,某些執法者不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是根據對自己有利的理解來執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對法律進行曲解,進行對自己有利的歪曲,進行亂罰款、亂攤派、亂收費。更有甚者,有的執法者完全無視法律的存在,裸地踐踏法律,進行敲詐勒索、索賄受賄。

(三)民營企業法律意識淡薄

首先,民營企業缺乏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我國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質,長期以來已經使得民營企業產生了對政策的依賴心理和對法律權威的不恰當理解,大多數民營企業認為法律是統治的工具而不是維權的武器,因此對法律持懷疑和觀望態度。當其權益受到侵犯時,“他們更愿意上訪而不愿意訴訟,更愿意找黨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體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師咨詢”。這種心理誤區的存在,導致民營企業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且,民營企業也缺乏真正屬于自己的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自我保護組織。

其次,民營企業中的相當一部分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缺乏信用,主要包括:1.政策性信用問題;2.市場性信用問題;3.公益性信用問題;4.自我性信用問題。民營企業存在的信用問題,對民營企業的內在保護和外在保護產生了很大的牽制作用,嚴重影響了民營企業的健康、穩定、快速發展。

三、保護民營企業權益的法律措施

(一)憲法保護

衡量一個國家公民的權利體系是否完備,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憲法是否全面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財產權是法律的核心,各國憲法都把財產權利作為其的基石之一,我國在憲法上確立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刻不容緩。憲法應對任何主體的財產權利給予平等的對待,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財產特別是民營企業的財產同樣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應受到憲法的同等保護。要明確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同時增加保護企業、社會團體法人等組織財產權的條款。在憲法作出修改后,應根據有關規定對我國現行法律的相應條款作進一步修改,清理和修訂限制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除體制。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要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并在今后出臺的民法和物權法等法律中予以體現。在憲法中還應明確對企業等組織及個人的財產是否國有化和征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等內容。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規定的法律精神值得我們借鑒。該條款規定如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該條款貫徹了兩條有借鑒價值的原則:一是法治的原則。公民的一切權利包括財產權,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機構與個人包括國家機關不得隨意予以侵犯和剝奪。這里特別強調了程序正義對實質正義的保障;二是公平的原則。憲法修正案這個涉財條款在美國通常被叫作“充公條款”,如果必須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政府必須給予事主公平的賠償。

(二)加強司法保護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健全法律體系

首先,要制定由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結構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互相協調統一的民營企業法律體系。在制度上使民營企業充分享有公共事務信息知情權,經濟利益表達權,政治民主參與權等。在此基礎上,還必須完善司法程序。在當前,一方面要樹立司法權威,改變司法的從屬地位以追求公平、正義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證程序公正,在行動上而不是在理論上,在司法的實際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則的規定上,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的權益,給民營企業以權利救濟的司法保護屏障。

其次,當國家的法律中出現了明顯的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規定時,我們應通過憲法比較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目前,由于我國還沒有憲法爭端審查機制,無論是法院還是其他部門在遇到這一問題都會無從下手。現在提出的“憲法司法化”命題,也僅僅是引起了人們廣泛的注意,遠沒有達到設計出合理的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度。當法律與法律之間、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行政法規與地方法規之間、地方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出現矛盾時,雖然我國《立法法》為解決上述糾紛提供了依據,我們可利用現有的法律爭端解決機制化解矛盾,但是當不同層級的法都背離了憲法的宗旨,違背了憲法關于保護民營企業的規定時,我們就應依照憲法精神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并對所有的法進行必要的修改。

第2篇

關鍵詞:法律保護;民營企業;企業權益

Abstract:ThePrivateenterpriserightsandinterestsreceivetheviolationthemainperformancetoinclude:1.Privateenterprisestatusprejudicenationaltreatment;2.Privateenterprise''''spropertyrightcannotobtainthesafeguard;3.marketaccessrightequaltreatment.Itsreasonmainlyhas:Legislative,judicial,lawenforcementaspectreason;Privateenterpriselegalawarenesslightandsoon.Atpresentshouldtakethefollowingmeasure:First,constitutionprotection;Second,strengthensthejudicialprotectionsystem,theperfectjudicialprocess,speedsupthejudicatureorganizationalreform,perfectlegalframework;Third,strengthensthesurveillance,strictlawenforcement;Fourth,reorganizationandstandardmarketeconomyorder.

keyword:Legalprotection;Privateenterprise;Enterpriserightsandinterests

一、民營企業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現

(一)民營企業身份的歧視性待遇

民營企業面對的來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現在:1.觀念上的不平等。主要指人們在長期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對民營企業的各種偏見,認為民營企業很難與社會主義制度完全相容,民營企業不能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基礎,只能是一種“邊緣性經濟”。2.銀行貸款方面的不平等。民間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自身積累和借貸,甚至有不少來自地下錢莊。目前,民營資本70%是自籌,從國有銀行獲取的貸款不足30%。據中國人民銀行在2001年下半年對貸款滿足率的調查,企業反映為68.5%,金融機構反映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中,民營企業反映最低,雖然民營企業貸款滿足率反映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個百分點,屬于最難獲得貸款的群體。3.稅賦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在稅賦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嚴重的所得稅重復計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營企業在各類產權和產權關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視,等等。

(二)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場準入包括四個方面:第一是政府補貼要取消;第二是減少行政許可;第三是配套條件要公平;第四就是價格。因此,市場準入權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個方面的公平,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但是,目前在一些壟斷和半壟斷行業,如電力、鐵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設施等方面,民營企業難以進入;有些非戰略性、非關系國家安全的領域,民營企業也很難投資其中;有些行業,即使允許民間投資進入,但投資比例、投資形式受到許多限制。如在民營企業比較發達和開放程度較高的廣東省,即便是一些已經允許外商投資進入的產業領域,民間投資也很難進入。在廣東東莞當地的80個行業中,允許外商進入的有62個,占75%,而允許民營企業進入的只有42個,剛剛超過50%。2002年底,武漢市隨機抽選50戶民營企業進行的問卷調查表明,有62%的企業希望實行公平的稅費政策;58%的企業認為“競爭環境有失公平”。如在土地審批方面,對民營企業用地的審批程序和面積限制嚴于國企和外企。在政府補貼方面,一些優惠政策將民營企業排除在外,如國有企業享受技改貼息,國有企業用技術開發費、技改投資購買國產設備抵扣所得稅的政策優惠,民營企業就不能享受,同時,對外資企業實行的許多優惠政策,民營企業也享受不到。

(三)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盡管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等重要法律都對我國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屬作出了明確規定,如《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六條規定:“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及因投資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有權舉報、控告。”第七條規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歧視,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但是,在民營企業財產權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著諸多問題:1.民營企業資產與個人資產混在一起,與行業主管部門的產權關系沒理清以及其他諸如民營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所形成的產權界定問題等;2.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所列舉的個人財產僅僅限于房屋、儲蓄、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個人生活資料財產。隨著個人在經濟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強,個人財產范圍不斷擴大,個人對生產資料的占有越來越多,上述法律對保護個人生產資料的條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規定了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和非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以貪污罪論處,最高刑罰可以處死刑;非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從事同樣行為,只以侵犯財產罪論處,一般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才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顯不一致;4.為數不少的“戴紅帽”的企業或稱“掛靠企業”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屬于私人所有,卻偏偏注冊成集體所有制企業。但是“集體”是指哪一級,法律規定卻又很不明確。更為嚴重的是,這種集體企業產權沒有一定的法律規范,產權的主體、地位、界限、獲取與轉讓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護手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是作為一種法律規定在操作,而僅僅是作為一種政策規定在運行。

二、造成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和保障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國對公、私財產的法律規定是有所區別的,體現在相關法律文件中,不僅對民營企業和私有財產的保護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規定,甚至個體業主與外國投資者同屬私人財產所有者,在保護上也是有差別的,而且對民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存在不對稱,這既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也阻礙了民營企業的發展。

法治國家中,權力和責任的對稱、權利和義務的對稱是保障社會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政府部門要求有什么樣的權力,就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政府部門要求法律的相對人承擔什么樣的義務,那么同樣地要明確給予他什么樣的權利。實際上,在事關民營企業的法律問題上,目前行政性法規居多,體現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等市場經濟原則的法規較少,立法滯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處。由于義務本位的指導思想,立法上對民營企業應盡的義務規定的多,而對其應享受的權利規定的少,形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稱。在體系上,尚未形成種類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現代法律體系。

(二)民營企業法律意識淡薄

首先,民營企業缺乏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我國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質,長期以來已經使得民營企業產生了對政策的依賴心理和對法律權威的不恰當理解,大多數民營企業認為法律是統治的工具而不是維權的武器,因此對法律持懷疑和觀望態度。當其權益受到侵犯時,“他們更愿意上訪而不愿意訴訟,更愿意找黨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體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師咨詢”。這種心理誤區的存在,導致民營企業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且,民營企業也缺乏真正屬于自己的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自我保護組織。

其次,民營企業中的相當一部分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缺乏信用,主要包括:1.政策性信用問題;2.市場性信用問題;3.公益性信用問題;4.自我性信用問題。民營企業存在的信用問題,對民營企業的內在保護和外在保護產生了很大的牽制作用,嚴重影響了民營企業的健康、穩定、快速發展。(三)司法、執法方面的原因

對民營企業“依權監管”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機關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民營企業權益的保護問題。許多民營企業感到與國有企業打官司費力耗時,而且勝訴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到外地打官司。因而,司法機關在處理民營企業問題上就顯得力不從心,有時司法權力處于行政權力的附屬地位。當民營企業的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力時,在行政權力和地方保護主義之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司法裁量權的濫用,使得民營企業受侵害的權益失去了最后的法律救濟機會。而且,由于司法部門的原因,在漫長的司法實踐中,憲法不能作為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據,憲法上的權利只有外化為法律上的權利后才能真正成為公民的實在利益。盡管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司法解釋,已經徹底解開了這一沉重枷鎖,但各級司法機關依據憲法上的規定來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的氛圍尚未形成。

使民營企業權益得不到實際上的保障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執法方面的因素。在執法過程中,某些執法者不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是根據對自己有利的理解來執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對法律進行曲解,進行對自己有利的歪曲,進行亂罰款、亂攤派、亂收費。更有甚者,有的執法者完全無視法律的存在,裸地踐踏法律,進行敲詐勒索、索賄受賄。

三、保護民營企業權益的法律措施

(一)憲法保護

衡量一個國家公民的權利體系是否完備,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憲法是否全面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財產權是法律的核心,各國憲法都把財產權利作為其的基石之一,我國在憲法上確立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刻不容緩。憲法應對任何主體的財產權利給予平等的對待,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財產特別是民營企業的財產同樣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應受到憲法的同等保護。要明確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同時增加保護企業、社會團體法人等組織財產權的條款。在憲法作出修改后,應根據有關規定對我國現行法律的相應條款作進一步修改,清理和修訂限制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除體制。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要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并在今后出臺的民法和物權法等法律中予以體現。在憲法中還應明確對企業等組織及個人的財產是否國有化和征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等內容。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規定的法律精神值得我們借鑒。該條款規定如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該條款貫徹了兩條有借鑒價值的原則:一是法治的原則。公民的一切權利包括財產權,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機構與個人包括國家機關不得隨意予以侵犯和剝奪。這里特別強調了程序正義對實質正義的保障;二是公平的原則。憲法修正案這個涉財條款在美國通常被叫作“充公條款”,如果必須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政府必須給予事主公平的賠償。

(二)加強監督,嚴格執法

鑒于目前在民營企業問題上普遍存在重人治輕法治、重政策輕法律的錯誤傾向,因此,“管理者必須得到管理”。在現階段,我們必須盡快制定監督法,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實現硬化規定,消除立法空白,明確監督主體的職責和權限,從而消除行政執法的死角。與此同時,切實貫徹《憲法》、《民法通則》、和《中小企業促進法》,加大執法力度,解決民營企業負擔過重問題。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嚴格而科學的執法監督機制,保證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應該盡快全面實行費改稅政策,明確約束政府行為,真正做到切實保障民營企業經濟上的物質利益和政治上的民利,避免侵犯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現象發生。

(三)加強司法保護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健全法律體系

首先,要制定由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結構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互相協調統一的民營企業法律體系。在制度上使民營企業充分享有公共事務信息知情權,經濟利益表達權,政治民主參與權等。在此基礎上,還必須完善司法程序。在當前,一方面要樹立司法權威,改變司法的從屬地位以追求公平、正義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證程序公正,在行動上而不是在理論上,在司法的實際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則的規定上,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的權益,給民營企業以權利救濟的司法保護屏障。

其次,當國家的法律中出現了明顯的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規定時,我們應通過憲法比較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目前,由于我國還沒有憲法爭端審查機制,無論是法院還是其他部門在遇到這一問題都會無從下手。現在提出的“憲法司法化”命題,也僅僅是引起了人們廣泛的注意,遠沒有達到設計出合理的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度。。當法律與法律之間、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行政法規與地方法規之間、地方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出現矛盾時,,酒后無證駕駛摩托車以及在校園內騎行是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學校管理制度的,學校管理人員沒有及時制止。因此,學校對該案的發生是有過錯的。學校對學生的安全注意義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事先提醒學生注意;二是教學過程中的監督指導;三是對事故發生后的處理。

四、侵權的第三人未能盡到賠償責任

補充賠償責任,顧名思義,就是在侵權的第三人未盡到賠償責任或者賠償不足時賠償責任。因為侵權是由于第三人直接造成的,依法應當由其對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如果學校不存在過錯,不管第三人是否承擔責任或者承擔多少責任、有無完全清償能力,學校都不承擔任何責任。在受害人的損失獲得侵權人全部賠償以后,盡管學校一方對這一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也可能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但民事賠償責任是無須承擔了。因此,學校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前提是侵權的第三人無力賠償或者找不到侵權的第三人、無法確定侵權的第三人。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認為學校作為一個集體單位有固定資產有錢或是因為其它其種原因而只學校一方,未具體實施侵權行為人,就像《中國教育報》刊登《校外人員校內撞傷學生責任誰負》的文章一樣,筆者認為這種單獨學校是得不到支持的。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如果具體實施侵權的第三人無須承擔法律責任,那么學校也就談不上補充責任,無須賠償。還有些受到損害的學生在了侵權的第三人或與第三人達成調解協議獲得全部賠償后,又學校要求賠償的,這就失去了賠償的法律依據,也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補充賠償責任數額的確定

前已述及,學校的補充賠償責任是在侵權的第三人未盡到賠償責任或賠償不足時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并且承擔的是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學校的補充賠償責任大致可分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是學校有能力和條件避免第三人損害結果發生,但由于過錯沒有避免第三人侵權行為發生的,則學校的補充賠償責任是全部賠償責任。例如犯罪分子來學校實施犯罪行為,老師責令兩個十幾歲的初一學生赤手空拳與犯罪分子博斗,結果兩個學生被犯罪分子刺成重傷導致的損害。

第二種是學校的過錯只是加重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則學校僅就加重損害的部分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例如犯罪分子突然沖入學校用刀砍傷學生,學校延誤了一段時間后才把學生送往醫院,學校則僅對自己延誤送往醫院加重損害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對犯罪分子突然沖入學校用刀砍傷學生因沒有辦法預防,也注意不到,因而對這部分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受損害的學生如果先學校賠償責任的,必須同時將侵權的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受損害學生已在侵權的第三人處獲得一部分賠償,但賠償不足時,學校要求賠償的也可分兩種情況:

第一,學校的補充賠償責任是全部的,則對侵權的第三人賠償不足的部分全部進行賠償。例如應當賠償5萬元,但實際只賠償了1萬元,學校則要補充賠償4萬元。第二,學校補充賠償責任是部分責任的,則在部分責任范圍和侵權的第三人不足范圍內進行賠償。例如學生受到損害應賠5萬元,學校部分的責任是2萬元,侵權的第三人已經賠償了4萬元的。學校則只須賠償1萬元;如果侵權的第三人賠償了2萬元的,則學校最多也只賠償2萬元。

對那些僅要求侵權的第三人賠償一部分而放棄其他部分的,然后回過頭來再學校要求賠償的,不應當予以支持。例如學生盧某由于在學校組織的活動中沒有老師管理,便跑到校外打游戲機,結果在過馬路時被汽車撞死,交警部門認定肇事司機負全部責任。盧某的父母肇事者僅要求賠償2。85萬元死亡賠償,放棄了其他賠償。之后又學校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判決學校賠償盧某父母“精神撫慰金”1。5萬元。筆者認為該判決是錯誤的,因為放棄了對侵權責任人的賠償自然也就等于放棄了對補充賠償責任人的賠償。但筆者認為,如果第三人的侵權已經構成犯罪,由于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由于犯罪的侵權人沒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受害學生要求學校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學校則應當在其補充責任范圍內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

然我國《立法法》為解決上述糾紛提供了依據,我們可利用現有的法律爭端解決機制化解矛盾,但是當不同層級的法都背離了憲法的宗旨,違背了憲法關于保護民營企業的規定時,我們就應依照憲法精神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并對所有的法進行必要的修改。

第3篇

在引起學校和社會對 大學生權益保護的思考和重視的同時更希望大學生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 權益保 護觀念從而維護自身權益.

【關鍵詞】大學生 勞動權益 保護 勞動者主體資格

大學生是國家寶貴的人力資源,是社會勞動力的新生力量,是未來社會勞動 關系的重要主體。因此,他們的素質狀況決定了他們未來的的職場發展走向,也 決定了社會的精神面貌和和諧社會的建設進程。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國家政策的 推動使得各高等院校不斷擴招, 大學生的人數占社會總人口的比例不斷上升。然 而當前社會所能夠提供的各種崗位并不能滿足當前大需求, 從而導致了供大于求 的局面,大學生就業形勢日趨嚴峻。面對這樣的困境,無論大學在校生還是即將 畢業的大學生都在迫切的找工作,忽視從事工作的相關要求,從而導致了社會中 大學生權益被侵犯的現象屢屢發生,但是卻得不到合理的解釋。因此保護大學生 勞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 當代大學生兼職及就業的現狀

近年來大學生勞動權益受侵害的案件逐年增加,范圍越來越廣,類型越來越 多。體可以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權益受損 1、中介機構侵害大學生利益 當前, 有很多中介機構專門為大學生介紹兼職。然而目前的中介市場混亂不 已, 其中更有不少不良中介利用大學生的單純進行欺詐。用學生急于尋找兼職的 心理,收取幾百元不等押金或中介費, 最后卻以未簽訂合同為由不予退還。 2.校園小廣告的誘惑 大學校園里招聘廣告隨處可見,特別是寒暑假將至,各種招賢廣告滿天飛。 雇主往往就是利用大學生這種心理特點,以優厚的報酬作為誘餌吸引大學生,使 其跌落預設的陷阱。 3.隱藏的協議 大學生兼職期間也時常會出現兼職期間報酬減少, 時間加長等現象.絕大多 數雇主通常都采取口頭協議的形式, 一旦出現問題, 口頭協議便沒有了法律效力。 一些正規一點的聘方或許會和大學生簽訂一些協議,但是協議中明顯的突出了 “不平等”,如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若有違反者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毀約 要交違約金等等,對應聘者則只字不提。 (二)大學生在就業過程中權益受損 1、簽訂的協議很難體現大學生的意志 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時, 由于簽約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協議的內容往 往對大學生的意志體現較少。在實踐中, 很多用人單位將合同內容制成格式化、 定性化的條款,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大學生很少或者根本沒有修改權,只有簽和 不簽的選擇。大學生急于找到工作機往往會沒有選擇余地,大多在不完全了解或

者完全了解情況下的簽下約定,開始工作后才發現一些承諾難以兌現,面臨承擔 違約責任的不利境地。

二、 大學生勞動權利受侵害案例及原因分析

近年來大學生權利受侵害案例比比皆是,下面列舉幾個進行分析. “今年暑期不回家了,留在呼和浩特市打工。”內蒙古機電學院的趙哲告訴 記者:“我們班準備打工的同學不少,因為許多同學家境不寬裕,都想在假期打 工為家里減輕點負擔,同時,也為將來就業積累經驗。”趙哲曾在去年暑期到烏 海市某高低壓設備公司做過 1 個月的銷售工作, 當時公司口頭承諾每月保底工資 500 元,提成按業務量計算。但是,打工結束后,公司以資金運轉不暢為由只付 給他保底工資。“由于開學后沒有時間更沒有精力向公司要業務提成,所以打工 1 個月,只拿了個保底工資。 “廖尚軍訴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 成都交通學校、 何林勞動爭議案”“江蘇省首例在校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效力糾 、 紛案”“北京首例判決認定大學生亦可就業案”和“洋快餐涉嫌違法用工案” 、 。 這四起典型案件有的是因為 “工傷”待遇爭議,有的是因為工資拖欠,還有的是因 為低薪用工所引起的。 這些案件均是大學生勞動權益受損害的典型. 從法律角度來看,1995 年原 勞動部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12 條規定: 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 不視為就業, 第 “ 未建立勞動關系, 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意味著勤工助學大學生不具備合格勞 動者的資格,不能成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 無法得到《勞動法》的保護, 處 于比較尷尬的地位。根據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過。并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實施的 《勞動合同法》第 68、69 條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 小時計酬為主,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 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 立口頭協議。 ”該條規定僅適用于勞動者,而不適用于學生等其他人員。也就是 說,新的《勞動合同法》依然沒有將大學生列入其調整范圍。因此大學生受侵害 案件層出不窮. 其次自身原因: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不濃,維權、自我保護意識淡薄是被侵 權的主要因素。 一旦權益受損大部分選擇忍氣吞聲,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據統計、 我國大學生維權的比例不到十分之一。 有些企業正是利用了大學生的這種心里才 敢對大學生膽大妄為而不心虛。大學生入世不深、社會經驗不足、考慮不周等也 是他們被侵權的原因。 三、 維護大學生勞動權益的方法

我們維權途徑之一:協商。對于用人單位一般的違規行為或爭議不大的問 題, 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 達成新的協議, 或者有過錯的一方改正錯誤, 消除爭議。 維權途徑之二:調解。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向本地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 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 30 日內提 出。 維權途徑之三:仲裁。仲裁是處理爭議的必經程序。大學生申請仲裁,應自爭議 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向勞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

理的勞動爭議范圍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 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發生的爭議;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等。 維權途徑之四:訴訟。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 日起 15 日內向人民法院。但需注意,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 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維權途徑之五:監察舉報投訴。 《勞動法》規定,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 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違反勞動法律 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還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 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據此,勞動者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 時,應及時向單位所在區縣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維權途徑之六:。大學生在權益受到侵害時,還可以通過的方式,向各 級工會、婦聯以及政府部門反映。

第4篇

關鍵詞:物權法 平等保護

中圖分類號:D9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2)12-0099-02

物權平等實質上就是國家在法律上明確指出同種物權主體具有同樣的重要性,在享受相同權利的同時也承擔相同的義務。這些主體的權利主要是通過市場交易進行體現。有時候,市場存在不公平的現象,這就需要根據相關的規定來保障受害物權主體的權利,防止市場出現混亂的現象。在我國新出臺的物權法明確的指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當保障其在市場中享有相同的權利,任何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其權利進行損害。此外,還有一條也明確說明了不管是國家,集體還是個人的私人財產都受到國家相關法律的保護,在法律上都具有享受公平待遇的權利。但是,關于這條法律有些人提出了異議。其一,國家的利益與機體個人利益的保護存在重大的差異,在保護上不能夠一直對待。但是,還有人認為物權法應當重點保護私人的物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想保證其順利運行,就需要堅持公平公正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只有在這種平等,公正的原則為指導,才能夠保證社會主義市場交易能夠平穩有效的進行。

一、在立法方面,《物權法》中有的規定不甚明了,有的規定存在瑕疵,甚至與平等保護原則不符

例如《物權法》第42條第1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然而,公共利益是一個高度抽象、彈性極大、易生歧義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嚴格限定,極易出現濫用現象,也就難以排除某些行政執法部門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肆意侵害老百姓的財產權益。如在現實生活中,有些部門往往把招商引資項目、城市住房改造、建造廣場綠地等工程都擴大解釋為公共利益。還有假公共利益之名而為征收,再轉手給地產商進行商業性開發,政府和開發商獲取暴利,而被拆遷人投訴無門。因此在理解和運用公共利益概念時,應堅持六條判斷標準:(1)合法合理性。堅持法定與合法原則,還應符合比例原則,如果征收征用之目的可通過其他代價較小的方式實現,則無必要征收征用。(2)公共受益性。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圍一般是不特定多數的受益人。(3)公平補償性。有損害必有救濟,特別損害應予特別救濟。(4)公開參與性。決策和執行全過程公開透明,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參與決策權等程序權利和民利的有效行使。(5)權力制約性。(6)權責統一性。根據物權法在實施過程的成功與失敗歷程進行分析,可以發現還有眾多急需改進之處。所以,我國的人大應當加以對物權法進行修訂,使得物權法能夠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對于法律中存在的一些不明的問題應當進行詳細的闡述。此外,應當加強物權法的實施工作,應當保證法律的能夠切實有效,正確的被使用。關于物權法中有些和地方的法律具有沖突的地方,人大代表應當對這些沖突的條文進行審核,對于確實有問題的應當及時進行訂正。

二、在司法方面,平等保護原則作為司法實踐的指導原則,它本身并沒有為當事人確定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也缺乏強制執行的效力,因而落實起來比較困難

如果沒有嚴格實行對于平等原則的遵守,就將直接影響法律使用的公平性以及效果。這些法律法規的使用,在一定程度極大的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由于我國法律的執行隊伍在專業水準上還有待進一步的強化。有些執法人員自身的業務水平不高,品質低下,道德有待加強,這些不良的因素直接影響法律執行的公平與公正性。有些執法人員沒有遵守職業道德,,褻瀆法律,沒有根據事實對案情進行分析,研究,而是根據雙方的經濟實力以及政治背景進行決策。這就造成了法律成為保護某些特殊人群權利的手段,成為欺壓弱勢全體的工具,這對于法律的權威性具有重要的副面影響。必須依法對這些人群進行處理。

三、在執法方面,《物權法》地位尷尬,實施困難

眾所周知,我國的最高法律為憲法,是眾法的母法,所以任何的法律都不能與母法沖突,都要服從母法的規定。只要有憲法沖突的法律都沒有實際的意義。此外,應當保證依法治國而不是以情治國。在一次拆遷中,有關單位沒有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補償,將其視為無物。關于房屋的拆遷補償問題一直是我國訴訟最多的案子,在這些賠償中,有很多的極端事件發生。這些事件在我國從古至今數不勝數,最近的有公路上居住十年的拆遷戶,被譽為最牛的拆遷戶,還有老人爬上屋頂拒簽的事件,這些事件的發生一方面是社會的悲哀,但是從另一方面也看出我國的執法還存在眾多的問題。如果徹底的解決這些問題,維護社會的穩定也是當前眾多的專家學者研究的方向,如何降低拆遷過程中的暴力事件對于維護社會的公平與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法律意識和法律文化是實現法治的土壤

由于中國部分法律法規的制定還有待進一步的完善。此外,受到傳統的封建主義思想的影響,人們對于如何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護權益還了解甚少。在很多的時候,明明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往往還是自己忍氣吞聲。這就使得法律的使用范圍已經使用效果大大縮水。在一些涉及到國家與個人的利益存在公正交叉矛盾時,我國的司法等機構也是偏袒國家的利益,這就使得法律權威性以及公平公正性受到了極大的損害。還有,由于歷史原因以及國家的相關法律制度不夠健全,使得我國執法人員隊伍的專業水平還有待進一步的提高,權利缺乏監督很容易滋生腐敗。執法人員的責任感欠缺將直接影響法律運用的公平性,有些官員居高自傲,不知道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天天擺著官架,不為人民辦事,謀福。所以,加強對于我國執法人員的專業水平建設以及責任感的培養教育。公務員是我國行政機關的主要群體,直接參與執法。如果其服務水平不高,定位不準將直接影響國家在人們心中的形象,影響法律的權威性。隨著我國法律的不斷完善,越來越多的人法律意識以及維權意識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如何進一步加大法律知識以及維權知識的宣傳。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物權法的使用使得越來越多的公民的合法權利得到了保護,維護了市場的公平與公正,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無論如何,平等原則應當最為一種非常關鍵的指導原則被落實。這對于維護我國法律的權威性,促進法律的公平公正實施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努力做好法律的宣傳工作,提高公民的維權意識,只有這樣,我們國家才會越來越繁榮,越來越穩定。

參考文獻

[1]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修訂版) [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2]朱巖,高圣平,陳鑫.中國物權法評注[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第5篇

關鍵詞:消費者協會 公益訴訟 消費者權益 制度

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確立

我國消費者受到侵害的案件往往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受害者范圍廣泛,如尼康相機事件,受害者遍布全國;其次是侵權者的多樣性,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服務或規定;再者,侵權者和受害者地位的不平等造成消費者進行維權的成本較高。

大企業在金錢和專業知識上比消費者具有優勢,因此按照原有訴訟法的規定,我國消費者即使多人因同一訴訟標的而可以采用代表人訴訟制度,但單個消費者的索賠數額較小,而侵權案件需要付出大量時間了解專業知識和取證并要承擔案件由于舉證不力而導致的敗訴風險。正因為如此,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放棄維權,而很多企業也在這樣的“放縱”下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變得有恃無恐,無疑擾亂了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

為了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扭轉消費者的不利地位,我國于2012年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訂,在實施的新《民事訴訟法》55條中明確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以及有關組織,對于涉及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從而突破了我國傳統當事人必須與案件有直接聯系的規定,而在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7條中更明確賦予了消費者協會可以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訟的權利。

我國消費者協會公益訴訟制度的缺陷

消費者協會屬于國務院批準成立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明確由消費者協會直接提起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公益訴訟,使得消費者協會突出了直接進行社會監督的職責,同時由于消費者協會對商品和服務有著更為專業的認識,有著專項的運營經費,在與侵權大企業對弈中處于平等的地位,對消費者的保護也更完善。但目前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缺陷,體現在無論是《民事訴訟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只是確認了權利,但沒有具體的實施制度。在維權行動中,即使消費者協會以自己名義幫助消費者提起公益訴訟,如果缺乏具體實施制度,也勢必會影響該公益訴訟的實踐性,使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確定消費者協會的受案范圍和類型、明晰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的程序和權限、訴訟費用的來源以及對于判決效力的認定都是完善該法律制度的必要環節。

我國消費者協會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路徑

(一)消費者協會公益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及類型

1.受理案件的范圍。我國現行法律明確規定了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從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由消費者協會以自己的名義幫助消費者提起公益訴訟,但對于受理條件范圍等沒有具體的規定,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綜合判斷:

一是由侵權內容判斷。界定消費者社會公益性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來進行判斷,當經營者被投訴的內容涉及違反經營者的義務,投訴者又符合消費者的法定條件,則可以認定侵犯了消費者權益,然后從受保護法益判斷。

二是由受保護法益判斷。由于個人的訴訟請求往往針對個人利益,且請求的方式多樣,消費者協會從單個消費者進行考察,很難判斷公益性,將受保護法益作為判斷基礎,將不屬于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個人利益訴訟予以排除,剩下的案件都屬于侵犯消費者利益從而侵犯社會公益性的案件,最后消費者協會再對受侵害主體進行綜合考慮。

三是由受侵害主體進行判斷。建議全國縣以上消費者協會之間聯網式服務,當消費者受到侵害而向消費者協會進行反映時,消費者協會將投訴的內容錄網系統實現資源共享。在資源貢獻的前提下,各地的消費者協會進行初步的判斷,如果消費者受到侵害的理由是基于同一的侵權事實或者是基于同一類的侵權事實,如餐飲不得自帶酒水之類的霸王條款時,則各地消費者協會可以將投訴合并,從而進行受侵害消費者的統計。考慮到消費者協會在受侵害的消費者人數較少時就提起公益訴訟無疑會耗費大量的財力、物力,增加了消費者協會的負擔,削弱了消費者協會對重大案件的關注;同時《民事訴訟法》中存在代表人訴訟,因此筆者建議,以50人作為分界線。當基于同一或同類侵權事實的受侵害消費者低于50人時,如需要進行訴訟,可以采用支持消費者提起代表人訴訟方式解決;當受侵害的消費者高于50人時,各地消費者協會匯總侵害事實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及中國消費者協會進行層級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根據具體的事實自行決定,如果中國消費者協會發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存在相同或類似的受侵害者可以通知各地的消費者協會由中國消費者協會直接進行訴訟。

2.受理案件類型。根據消費者訴訟請求,筆者認為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案件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行為禁止型訴訟。所謂行為禁止型訴訟在筆者看來是指對經營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行為提起的訴訟,但訴訟請求往往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如要求店家停止“禁止自帶酒水”的霸王條款或停止收取“包間費”的經營行為而進行的訴訟。對于此類案件,筆者認為可以由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因為此類案件主要涉及的是社會秩序的破壞,具有損害社會公益的普遍性,由消費者協會提訟具有預警性,目的是阻止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發生,更能體現對社會秩序的監管。

損害賠償型訴訟。就我國而言,賠償型訴訟是消費者侵權案件中的主要訴訟形式,由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正好可以彌補個人訴訟成本高、賠償金額低的弊端,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賠償型訴訟已經成為團體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發展的新方向,例如日本在2013年2月11日,由日本消費者廳向國會提交了賦予消費者協會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費者集團訴訟制度特例法案”,并對提請損害賠償的種類進行了規定。

考慮到我國消費者協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尚屬于初級階段,可以借鑒日本法律制度來對損害賠償型訴訟進行構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我國現有的損害賠償型訴訟可以分為四類:第一類是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第二類屬于經營者由于欺詐、主觀上明知故犯而引發的高于實際損失的懲罰性賠償;第三類是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造成的人身性損害賠償;第四類是由侵犯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等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筆者認為第一類和第二類損害賠償都是基于違反了合同的基本義務,屬于典型的侵權賠償,因此屬于可以由消費者協會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對于第三類、第四類損害賠償訴訟由于涉及人身性質的賠償,因此筆者認為對于此類訴訟不應由消費者協會提出,而應由消費者個人提訟。

(二)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的程序構建

1.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和行政保護手段之間的關系。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其啟動成本低,解決方案有行政強制力保證實施,比訟更為高效,因此筆者認為如果消費者協會提起的公益訴訟屬于行政部門主管的事項,消費者協會應先向相關的職能部門投訴,如果該部門不履行自己的職責,未在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則消費者協會可以自行決定向法院;如果公益訴訟的內容本身不涉及行政事項,則由消費者協會自行向法院。

2.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和消費者代表人訴訟之間的關系。消費者協會的公益訴訟和消費者代表人訴訟兩者是屬于兩種不同的訴訟:首先在的主體上存在區別,一個是消費者協會本身,一個是受侵害的消費者主體;其次兩者的訴訟目的不同,消費者協會進行訴訟是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公共利益,而消費者代表人訴訟歸根到底是為了個人的權利。雖說屬于不同的訴訟,但引發兩者訴訟的法律事實具有同一性,因此如果同時提起兩種訴訟,不符合司法經濟性,存在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一個案子既符合消費者協會的公益訴訟又符合代表人訴訟時,則以立案時間為準,如果代表人訴訟立案在前,則消費者協會不再單獨提起公益訴訟,而是協助消費者進行代表人訴訟;如果消費者協會的公益訴訟立案在前,在法院做出判決之前,暫停受理代表人訴訟。

3.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時處分權應受到限制。一是關于撤訴。消費者協會提起的公益訴訟并不是為了個體的利益,而是事關社會交易秩序的公平,筆者認為應規定一旦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原則上不得撤訴,如果因為證據不足等原因撤訴的需要得到法院的審查和批準。二是關于和解和調解。筆者認為為維護社會公益性,經營者對其犯下的過錯應該承擔完全責任,在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中尤其是涉及損害賠償型訴訟中原則上不允許消費者協會和經營者進行和解和調解,除非經營者已經對受侵害的廣大消費者做出充分并且合理的補償方案后,由消費者協會或者經營者向法院提出申請,在法院審查批準后進行調解和和解。

(三)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的費用保障

1.現有的訴訟制度不利于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在我國訴訟費用通常由原告先行繳納,如果原告勝訴則訴訟費由被告承擔,這就意味著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公益訴訟中,如果消費者協會敗訴,則要自己承擔全部的訴訟費用。

根據消費者協會章程,消費者協會的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資助、社會捐贈、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因此資金數額是有限的。相比其他的訴訟,公益訴訟往往取證量大,跨度時間長,再加上專業性強,需要聘請律師,這些無疑要花費消費者協會大量的費用,再加上還要承擔敗訴的風險,長此以往,資金問題必然凸顯,不僅影響消費者協會開展其他的本職工作,也會打擊其開展公益訴訟的積極性。

2.借鑒美國法律構建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獎勵制度。為了鼓勵通過訴訟維護公共利益,美國在《反欺騙政府法》中規定,勝訴的原告可以從被告支付的罰款中獲得部分獎勵,比例大約是罰金的15%-20%。結合我國的實際,可以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56條構建我國的公益訴訟獎勵制度。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56條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對經營者的違規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及進行罰款的權利,對于此筆金額,筆者認為,如果是由于消費者協會提請公益訴訟勝訴,從而幫助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更快的履行了行政監管職責,消費者協會可以從沒收的違法所得及罰款中獲得15%-20%作為政府的獎勵性資助,這樣既解決了消費者協會資金短缺的問題又會促使其更積極投入到公益訴訟中。

(四)消費者協會公益訴訟判決適用的擴張

筆者認為適用應分為兩種情況進行:一是在消費者協會獲得勝訴的情況下,按照前文所述,在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前就已經向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予以登記的消費者,判決、裁定可以當然適用,對于那些沒有在消費者協會予以登記的消費者,可以借鑒我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的規定,只要這些消費者是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訟的,該公益訴訟的判決、裁定可以當然適用。二是在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敗訴的情況下,基于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筆者認為此時,公益訴訟的判決對于已經登記還是未登記的消費者都不具備任何的適用性,消費者可以選擇是否自行提起個人訴訟。

參考文獻:

1.李凌碧.沖突與選擇:民事公益訴訟與普通民事訴訟的銜接問題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

2.陶建國.日本擬建立損害賠償型公益訴訟[J].法制日報,2013-9-24

第6篇

論文關鍵詞 網購 消費者權益 新消法 公益訴訟

一、消費者個人信息,經營者不得擅自泄露

新修正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在原來的基礎上新增加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得到保護,新增“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作為第二十九條。

雖然《侵權責任法》已將隱私權作為我國公民享有的重要民事權利之一,但是只是籠統地將隱私權確認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是當具體的隱私權受到侵害時,如何界定隱私權的范疇,通過何種途徑來保護這一權利時,如何將事前預防與事后救濟更好地結合在一起,還需要相關的法律進行補充和完善。而首次將個人信息保護納入到法律條文之中,是我國在對公民隱私權進行保護上的一大突破和亮點。

二、商品“三包”,網購七日內無理由退貨

修正后的法案新增“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第7篇

論文關鍵詞 懲罰性賠償制度 侵權行為 《侵權責任法》

一、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概述

(一)懲罰性賠償的定義

懲罰性賠償的定義存在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是以王利明為代表的,“即懲罰性賠償,也稱為示范性的賠償或報復性的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它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等多重功能”豍狹義之說以楊棟先生為代表,他認為:“懲罰性賠償,是指在侵權案件中,法院除了判決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補償性的損害賠償外,還判決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一筆賠償金,主要用以對侵害人進行懲罰和防止侵害人和其他人再犯類似行為”廣義的懲罰性賠償容易把受害人的實際損失與所獲的懲罰性賠償混淆,即容易混淆廣義的懲罰性損害賠償與補償性賠償。所以本文認為采用狹義說比較穩妥。

(二)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的歷史發展

懲罰性賠償制度是與補償性賠償制度行對應的賠償制度,懲罰性賠償制度源于英國普通法,后被英美法系各國繼受。也對大陸法系的國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國在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首次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后來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規定了懲罰性制度,而現如今新的《侵權責任法》的頒布,在懲罰性賠償制度寫入了其中,這樣不僅標志著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得到了承認,同時擴大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范圍,遏制了在產品領域內侵權行為的發生。

中國正處于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時期,市場經濟快速發展,故意侵權、惡意欺詐、產品質量不過關等等行為時有發生,僅僅靠傳統的補償性賠償制度,很難起到對受害人的救濟作用,同時并沒有有效的遏制侵權加害行為的再次發生,為了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有效的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更好地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因此懲罰性賠償制度在中國的確立是完全符合中國的國情的。

(三)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作用

1.懲罰功能

我國《民法通則》是保護公民的私權,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侵害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懲罰性賠償制度從字面意義來看是帶有懲罰性的,以防止相應的侵權案件的再次發生,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了懲罰性賠償,規定了“雙倍賠償制度”。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中也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通過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施以“雙倍賠償”,以及對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銷售、生產的責任人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使其所受懲罰超過不法行為所期望得到的經濟利益,一定意義上來說加大了侵害人放棄實施侵權行為的可能性,因此起到了震懾的作用。懲罰只是目的,震懾、有效地防止不法行為的發生才是真正的目的。

3.補償功能

懲罰性賠償制度除了懲罰性功能外還具有補償功能,除了受害人因不法行為所獲得的補償性賠償外,通過懲罰性賠償來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不法行為的損失,即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通過增加賠償額額外地補償受害人的損失。

4.激勵功能

激勵功能,又稱為執行法律的功能,是指懲罰性賠償具有激勵受害人提起訴訟,從而使其在法理上的功能得到充分實現有些情況下,受害人在權衡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提起訴訟的成本、費用以及耗費的精力等與其預期得到的補償的利弊后而放棄了訴訟,使違法行為聽之任之。可以通過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調動人們參加訴訟的積極性,同時也對法律的普及起到了促進作用,有益于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

可見,通過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有益于社會的穩定、有益于保障人們的合法權益、遏制不法行為的發生、有效的防止犯罪。

二、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現狀

(一)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范圍太過狹小,不利于更好地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僅局限于《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中的規定,其主要適用于產品領域,所以對于大量的侵權行為只能通過補償性賠償來補償,但是補償性賠償制度并不能很好的起到遏制犯罪、懲罰犯罪的作用。因此,應當在侵權法中適當的引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來彌補補償性賠償制度的空缺,從另一個角度來保障受害人的權益。同時,懲罰性賠償制度僅僅局限于產品領域那么對產品意外的侵權責任人沒有約束這樣有悖于法律的公平于正義。而對于其他侵權責任人往往法律僅采取過錯原則,就起賠償僅限于受害人的損失而已,而這些損失根本對侵權責任人沒有起到嚴懲的作用,甚至侵權責任人會一而再、再而三的去實施侵權行為。

(二)歸責原則單一

在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要適用于欺詐行為和惡意違約行為,而不適用于過失行為,也對乘人之危、脅迫等性質的行為沒有規定懲罰性賠償,在有些侵權案例中乘人之危、脅迫、重大過失給受害人帶來的損害遠遠大于合同領域的違約行為、欺詐行為帶來的后果,其性質相比之下更加惡劣,而我國卻忽略了這一點,如果僅將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于欺詐行為、惡意違約行為中,那么會降低對故意、重大過失、脅迫、乘人之危等的侵權案件的懲治力度,放任加害人的行為,不利于社會的穩定。

(三)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賠償數額不明確

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即“雙倍賠償”制度。而在新的《侵權責任法》第47條中并沒有規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這會給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帶來很大的問題,比如懲罰性賠償制度如何適用、如何賠償、按什么比例賠償、在賠償的數額中哪一部分是對原告的賠償哪一部分是屬于懲罰性賠償等等都沒有任何章法可循。

三、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構建

(一)擴大適用范圍

根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及最高院在《在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可見,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僅僅適用于產品領域。而在侵權領域內更需要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王利明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不是適用于侵權行為責任而不是合同責任豐。本文認為,合同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需求而簽訂的合同,而對于合同責任賠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無約定的則適用法律規定,而侵權責任的賠償不能由受害人與侵害人事先約定,而且與合同領域相比,侵權領域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受害人的損失以及所帶來的社會影響,遠遠大于合同領域。由于侵權領域內沒有懲罰性賠償制度,侵權成本不高,這幾年來侵權案件屢見不鮮,已稱為我國立法上的弊端。

(二)擴大歸責原則

正如上面所述,由于我國現在歸責原則較單一,單靠補償性賠償制度不能達到補償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得到懲罰性賠償的機會很小。在英美國家,一般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主觀要件主要有以下幾種:(1)故意;(2)被告具有惡意或者具有惡劣的動機;(3)毫不關心和不尊重他人的權利;(4)重大過失。我國在立法上應適當的借鑒,通過借鑒與吸取,不斷地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因此必須擴大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歸責原則,將其覆蓋到故意、重大過失、脅迫、乘人之危等侵權行為中,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

(三)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賠償數額

第8篇

論文摘要 預付式消費作為一種消費模式,既有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內在缺陷。在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向經營者支付了全部費用,提供了長期信用,卻難以進行自我救濟,容易造成對消費者利益的損害。而目前,我國對于預付式消費中出現的矛盾,相關的法律規定散見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合同法》中,因此研究和完善預付式消費的救濟機制,以促進經濟健康穩定發展是本文的意義所在。

論文關鍵詞 預付式消費 司法救濟 消費者 監管

一、現階段我國預付式消費中所存在的具體問題

所謂預付式消費,是指消費者根據經營提供的營銷內容,與經營者訂立的先交付費用,后獲得商品或服務并進行結算的協議。當前對消費者以預付費方式進行消費活動有著不同的稱謂,有研究稱它是“預付費消費憑證”、“預付式服務消費”,亦有學者稱它為“預付卡業務”等。在我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稱這種商業行為為“商業預付卡”,主要以預付和非金融主體的發行為典型特征。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繁榮,預付式消費在發展、興旺的過程中也凸顯了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如下:

(一)首要問題為經營者信用的喪失

因為預付式消費領域的經營者大多為中小型企業或為個體工商戶,很大一部分經營者的誠信度較低,更有不法商家利用預付式消費卡的形式進行商業欺詐,這種行為在新聞中時有報道,當今社會已屢見不鮮。因商家缺乏誠信所產生的預付式消費問題具體可表現為以下集中情況:(1)經營者充分利用心理學,摸透消費者從眾、盲目、貪圖小便宜心里,虛假宣傳、夸大辦理會員卡以后可以享受的優惠及待遇,等消費者真正買單后,卻以種種理由和借口拒絕兌現當初的優惠承諾。(2)服務水平被無良商家隨意打折。很多消費者自以為用十二分優惠的價格購得消費卡,并以此沾沾自喜,到真正消費的時候,卻發現商家所提供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大打折扣,結果要么服務受到各種限制,要么必須加價消費。(3)有些經營者純粹以發卡為名進行圈錢,經營者在預收了大筆資金后借故裝修或整改,人間蒸發。使得消費者成為風險的唯一承擔者,極易引發公眾信用危機。

(二)買賣雙方地位不對等,預付式消費霸王條款多

預付式消費大多數以格式條款為形式,該類格式合同中大多都有:“卡內余額不退”、“遺失不補”、“只針對消費者本人使用,不得轉讓”等諸如此類的條款,這些條款的存在使得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無法保障。經營者辦卡前笑臉相對、好言好語,辦卡后出了問題橫眉冷對、冷若冰霜。消費者若想退卡,則更是難上加難,經營者往往利用霸王條款以消費者違約為由拒絕退款。

(三)事后維權難度大

從預付卡的實際發售程序可以看出,絕大多數的經營者采用的都是交錢拿卡的申請辦法,基本上不會有書面的合同文本可供消費者簽字確認。消費者只要購買了預付(消費)卡,合同關系即告成立,由于缺乏明確的約定和書面記載,雙方的權利義務及相關責任并不明確,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難以有力舉證。其次,現行法律法規難以應對日益增長的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目前,預付式消費合同并沒有作為一類相對獨立的合同出現在《消法》中,也不屬于《合同法》分則所囊括的有名合同,目前僅在《消法》第五十三條中做了相應規定,但是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總得來說過于籠統,而且也沒有從消費合同的角度出發去調整預付式消費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預付式消費所體現的尷尬之處在于《合同法》總則中的一般規定不能滿足消費者法律保護的特別需求,而分則中的有名合同又沒有涵蓋預付式消費合同這一類型。當前,對于預付式消費有專門規定的是2012年9月21日,商務部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對于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法人發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進行了規范,但未對該《辦法》所規定的企業法人以外的機構或單位發行與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相類似的預付式消費卡進行相應的規范,如健身卡、電影卡、購書卡等等,使得該《辦法》的適用范圍有一定局限性。

二、預付式消費的法律關系分析

(一)預付式消費的合同法律關系

在預付式消費中,雙方當事人之間成立的是消費合同關系。所謂消費合同,是指“經營者與消費者在進行消費交易過程中所訂立的協議,是消費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由于預付式的消費合同的締約主體僅限于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特定性,而合同的基本內容中,消費者的預付費與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往往有一定時間上的差異,即消費者付出資金后,要到消費者需要服務或商品的時候經營者才履行其合同義務,因此整個預付式消費合同從締約、履行到雙方合同關系終止的過程中,都應在遵循諸如誠實信用、意思自治等民事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具備其有別于其他有名合同的特殊性。

(三)預付式消費的票證法律關系

消費者通過預付價款從經營者手中取得的相應憑證,如超市卡、充值卡、健身卡等等,對于該類憑證的性質,筆者認為,消費者通過預付價款從經營者手中取得的相應憑證可以認為是有價證券中的證權證券,有價證券按照其制作和交付的結果不同,可以分為設權證券和證權證券。是指因依法制作和交付證券,導致某項權利產生的,我們稱之為設權證券;而證權證券是不依賴于制作與交付,其權利是在做成證券之前就已存在,證券僅具有證明權利存在的作用。在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可以認定為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其履行過程是消費者先支付一定費用,再由經營者在特定期限內為消費者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商品消費或服務消費,消費者交付的費用即是其履約行為的表現,該合同在消費者交付費用之前即已成立,憑證的存在僅僅表明消費者享有在特定期限內要求經營者為其提供約定的商品或服務的權利,而沒有設立權利,因此預付式消費應屬于證權證券。

三、預付式消費司法相關法律制度及監管途徑的完善

在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及監管途徑方面,筆者將其分為事前監管和事后救濟兩個階段來進行分析。

(一)建立健全預付式消費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首先,建立健全預付式消費經營者的準入標準及審批制度

目前根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 試行) 》第四條規定: 規模發卡企業是指除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之外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一)上一會計年度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二)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筆者認為此條款的實施標準是否過于絕對,因為目前我國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經營者中,以上兩個標準仍然是一個不小的門檻,是否可以考慮把發行量和經營者的規模及經營狀況相掛鉤,在經營者所能承受的負債范圍之內相對應的消費卡,使更多的經營者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享受預付式消費給他們的融資效應。在這,預付式消費中合同的內容在發行之前都必須經審查備案。經營者在獲得開展預付式消費的資質后,應當及時將擬定的消費合同文本送至相關部門進行審查,以確認其內容合法、公平。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文本,才能予以備案,獲準其開展預付式消費業務。相關部門應定期對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以便消費者查詢。

其次,對預付式消費經營者的經營狀況進行定期檢查

行政部門應對開展預付式消費的商家定期進行監督檢查,以確保預付式消費經營者有能力履行并確保其履行完整。亦可要求經營者對預付式消費的銷售狀況及后續消費情況進行詳細的造冊登記,并定期報告;而對于沒有按照審批要求進行經營的商家,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

(二)完善預付式消費司法救濟法律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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