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0 16:18:5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會計法律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1.1有利于改善中國嚴峻的環境現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經濟高速發展,各項事業蓬勃發展。但高消耗、高污染卻在中國的經濟發展中一直如影隨行,雖然近年來我國環境保護力度不斷加大,并取得了顯著成績。但在經歷了30多年的高速發展之后。資源衰竭、生態惡化、環境污染、疾病增多,等等,中國環境已經到了不能承受之重。嚴峻的現實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呼聲,都要求在經濟發展考量時將環境成本納入其中,建立起綠色會計制度。
1.2有利于企業自身的健康發展企業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主體,企業發展與環境關系密切。建立綠色會計,一方面,能夠完整、全面地反映和監督包括環境在內的企業活動,引導和監督企業通過社會經濟活動去保護資源,維護生態環境,從而有效解決傳統會計所不能解決的問題;另一方面,社會環境的惡化直接影響到企業自身的發展。通過綠色會計核算,積極協調企業與環境資源的關系,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可獲得消費者的認同,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從而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1.3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目前,中國正處有史以來的最快發展期,由于中國人多、地少、資源人均占有量低,如果不從根本上改變粗放型增長方式,中國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就不可能持續。然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除了要依靠科技手段外,還要在體制機制上進行改革,下功夫改變過去企業在行使配置資源權時不考慮成本代價的評價體系,盡早完善綠色GDP替代GDP考核機制。則將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盡快轉變,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
1.4有利于對外貿易的正常進行目前,環境保護問題已成為世界各國關注的焦點,發達國家為了保護自己國家的環境,一方面將高污染行業或企業遷往發展中國家,以犧牲發展中國家的自然環境為代價實現企業行業高額利潤的穩定,另一方面,在進口產品中,設立各種綠色貿易壁壘,千方百計地將發展中國家的工業產品拒之門外。因此,我國必須盡快建立自身的綠色會計體系,既有效保護我國自然資源,維護我們的綠色家園,又能在對外開放中突破發達國家設置的各種綠色貿易壁壘,實現產品的正常出口與貿易,發展我國經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2基于可持續發展的綠色會計發展的對策建議
2.1加強教育,增強國民的環保意識建立綠色會計,不僅僅是一個會計問題,也樣一個重大的社會課題,當然也是一個迫在眉睫的環境問題。在社會廣泛要求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背景下,我國既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追求經濟效益,也不能為了保護環境而拋棄經濟發展。兩者并不是完全的矛盾對立關系,是可以協調統一發展的關系,我國要實現兩者兼得,就必須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加強全體國民的環保意識教育,同時得到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和全社會的高度重視,使綠色會計在思想上、意識上逐步被公眾、企業和市場理解與接受。
2.2完善法規,加大獎懲力度一方面要修訂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建立健全企業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資源計價的方法,并且必須在報表中披露,使企業在制定規劃的時候考慮環境、資源成本,從而避免企業行為的短視性;規范相應的會計處理方法,便于會計人員的迅速掌握與實際操作;另一方面,還要完善綠色審計制度,綠色審計要站在公眾利益的基礎上,以事實為依據,重點在自然環境、社會資源等方面全面衡量企業的經濟利益和社會利益,通過其職能的發揮,對社會企業的經濟行為實施有效監督,對違紀違規行為加大懲治力度。
2.3強化學習,提升專業人才素質為了推動綠色會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會計從業人員綠色會計知識的學習培訓勢在必行。綠色會計是由會計學、環境學、生態經濟學、可持續發展學等多門學科交叉滲透而成。但是我國的會計人員基本上由會計、財務、審計和其他相關專業人員所組成,缺乏相應的環境、生態、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知識,從而制約了綠色會計的有效推行。可以通過加強在職會計人員的綠色會計培訓工作,一方面讓企業財會人員充分了解綠色會計基本理論與方法以及相關學科知識,從而使國家有關環境政策能夠被嚴格執行,另一方面充分發揮財會人員的主觀能動性,鼓勵他們在實踐中發現和解決問題,不斷地學習,不斷地更新知識,盡快適應綠色會計的社會要求。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原因對策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含義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的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出于故意未按專業標準出具合格報告,致使審計報告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按照應該承擔責任的內容不同,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三種責任可以同時追究,也可以單獨追究。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因
(一)社會因素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高度信任和高度期望值是導致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近幾年來,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越來越關注,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來越高,但同時由于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行業還缺乏足夠的了解,因此,導致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提出了許多不合理要求,各方報表使用者和利益集團希望注冊會計師能查m被審單位報表中存在的所有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事實上這是混淆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區別,一旦審計報告結論與被審單位實際情況不符.投資者或債權人遭受了損失,他們總是希望從其他方面得到補償而不管是誰的錯誤。另一方面由于受審計時間,審計方法及成本的制約,注冊會計師發現被審計單位所有的錯誤.舞弊及違法行為是不可能的。
(二)經濟因素
近年來,隨著注冊會計師行業競爭的加劇.一些事務所為了提高業務量、爭奪客戶、追求經濟效益,在選擇被審計單位時喪失了應有的慎重,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對被審計單位的歷史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評價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少數注冊會計師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不顧職業道德,迎合委托方的無理要求,對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虛假錯弊聽之任之,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與被審計單位串通造假。同時由于我國的審計費用比國際同行低,一些政府部門都為會計師事務所制定了最低收費標準,為了生存和發展注冊會計師不得不降低審計成本.也就不可能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審計某一個項目,審計質量可想而知。
(三)環境因素
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運行的不規范性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環境因素。從公司內部環境來看,目前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國有法人股缺位,股權過度集中,董事會、監事會由大股東操縱,或由內部人控制的情況十分嚴重,從而給公司管理當作盈利管理,粉飾報表、操縱利潤提供了可乘之機。公司內部控制的缺失造成公司內部控制的松散和低效,高級管理層對財務報告,特別是對會計政策隨意選擇和變更,公司由一人或少數幾人把持或壟斷財務決策,內部審計人員缺少獨立性和號業訓練,內部審計部門的設置只具象征意義。經營者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托人,注冊會計師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遷就上市公司,默許上市公司造假,幾乎成了一種“理性選擇”注冊會計師是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他們的行為必然受到市場其他參與者的影響,沒有好的執業環境,注冊會計師很難獨善其身。
(四)法律因素
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滯后于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是造成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法律因素。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環境的不斷改變,在對會計信息的不同認識而產生的法律沖突中,有關民事糾紛的問題最多。可是,這方面的規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為缺乏的。
三、避免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對策
(一)補充完善有關法律法規中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規定
注冊會計師行業出于行業自身利益和發展的需要.不應坐等立法及司法機構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而應積極主動地設法解決不同法律之間的矛盾問題。財政部也應當就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積極與有關司法部門進行協調,以保護注冊會計行業的合法權益。與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最為密切相關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由于該法頒布時間較早,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如對民事責任的規定相對薄弱,缺少關鍵的過錯和因果關系要件;與隨后頒布的其他法律法規中的相關部分失調;對法律責任的界定模糊等.故該法目前在有關方面的推動下正在進行修訂。補充完善《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規,在相關法律中增加保護注冊會計師權益的條款,在法律責任對象、責任范圍和責任程度等方面給予明確規定.從而保證注冊會計師免受無謂訴訟的干擾。
(二)確定《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
《獨立審計準則》依據《注冊會計師法》制定,由財政部頒布實施,因此它屬于行政法規范疇,應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獨立審計準則》是注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的權威性專業標準,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在執行《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審計(驗資)業務時,必須遵照執行。然而,在現實司法實踐中,《獨立審計準則》被許多法官視為純粹的行業標準,不足以成為注冊會計師的辯護依據。《獨立審計準則》是判斷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是否存在過失的唯一技術依據,特別是其中的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公允性、合理保證等概念的闡述.對于保護注冊會計師。合理確定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至關重要。在此情況下,基于維護注冊會計師的利益,必須提升《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使它成為重要的司法依據.否則它根本不能起到保護注冊會計師的作用。
(三)倡導建立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
從1998年開始,會計師事務所開始脫鉤改制,并于1999年底全部完成。據統計.脫鉤改制后大部分的事務所采用了有限責任制形式,少部分事務所采用了合伙制形式。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能夠贏得主動,穩定客戶。提高市場占有率而往往忽略或放棄了獨立審計準則。因此,注冊會計師協會應適應當前注冊會計師內憂外患的環境和國際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要求,加快制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具體組織細則和運作程序,積極引導和推動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合伙制改制,以強化整個注冊會計師行業對于信用風險的認識,樹立注冊會計師“誠實守信”的公眾形象。
(四)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財務信息的披露標準
現在無論是上市公司的財務信息還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均面臨著一場前所未有的公信力危機。從表面上看這場危機是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引起的.而實際上更深層次的原因在于我國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薄弱。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提高財務信息的披露標準是規范證券市場的根本所在,也是致使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根本所在。如果不從根本處著手改善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薄弱環節,而一味地加大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讓注冊會計師承擔與其職業或與其所處的特定歷史階段不相稱的風險,會大大挫傷整個行業的信心,也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獨立學院;經濟法基礎;教學改革
獨立學院是我國高等教育辦學機制的創新,是本科層次的民辦高等院校。近年來,獨立學院立足于21世紀發展的要求,將學生培養目標定位于應用型人才的培養。要求經濟管理類學生既要掌握基礎理論知識,又能運用其分析、解決經濟生活中面臨的實際問題。所以,“經濟法基礎”成為經濟管理類專業必修課程之一。如何提高該課程的教學效果,達到教學目標,是教學中亟需探討和研究的問題。
一、“經濟法基礎”課程教學中存在問題
“經濟法基礎”課程開設已有些年頭,但是在教學目標、教學計劃、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考核方法等方面還存在問題,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獨立學院培養應用型經濟管理人才目標的實現。
(一)教學目標偏離
“經濟法基礎”課程的教學目標旨在培養學生運用經濟法知識解決經濟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與案件的能力。但是,在實際教學過程中,教師往往偏重于灌輸經濟法理論知識,忽視了實踐教學,偏離了教學目標。經濟法理論和經濟法具體適用兩者之間存在一個過渡、轉化過程,強調兩者中一個方面忽視另一方面都將導致學生難以將經濟法基礎理論及經濟法原則適用于具體的經濟法案件中。
(二)教學計劃安排不科學
1、缺乏先導性法學相關課程。盡管學生在學習“經濟法基礎”之前學習過《法律基礎》課程,但這些法律基礎知識遠遠不夠。這使得學生學習“經濟法基礎”時較為吃力,教師在授課時也比為難。如《民法》中的基礎法律術語“民事行為能力”,都需要老師從概念到分類進行一一講解,耗費大量時間。
2、學時設置不夠。“經濟法基礎”是一門體系龐雜的課程,涵蓋的法律有十多部,教材書通常有十三至十六章,內容非常多。但是學校在課時安排上一般為32個課時。內容多而課時少,以及學生基礎薄弱的特點,致使教師不得不花費一部分時間講授各部門法中的概念、原則等內容,因而無法引入足夠的案例教學,不得不忽視實踐教學。導致教學枯燥、無趣,學生學習興趣減弱。
(三)教學內容缺乏專業針對性
獨立學院教師往往授課任務繁重,一個學期教學時數為216左右,所任課程在3-4門不等。巨大的工作量導致教師在教學內容安排上不盡合理,缺乏專業針對性。不同專業應該在授課內容上有所區別,但是繁重的工作量致使教師存在不同專業采用相同教學大綱,講授相同教學內容的情況,沒有根據專業差異進行不同教學內容的設置。
(四)教學考核方法單一
獨立學院必修課的考核方法通常采用閉卷考試,輔之以平時成績。即以70%卷面分加30%出勤及作業分的方式對學生學習效果進行簡單考核。但是,“經濟法基礎”實際上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學科,現有的單一考核方式不能真實、有效的反映出學生運用經濟法知識解決實際案件的能力。
二、“經濟法基礎”課程教學改革對策
(一)明確教學目標
“經濟法基礎”課程實際教學側重理論知識講授、忽視實踐教學的問題導致學生難以將經濟法基礎理論及經濟法原則適用于具體的經濟法案件中。獨立學院經濟管理類專業的培養目標定位于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決定了“經濟法基礎”課程不能類似于一本、二本院校偏重于理論學習,而應該側重于鍛煉學生分析案件的實際能力。所以,必須對“經濟法基礎”教學目標進行適當調整,明確教學目標。“
(二)調整教學計劃
1、經濟管理類學生應該在學習“經濟法基礎”課程前,學習《民法》課程作為先修課程。因為民法的許多基礎知識和基本原理是經濟法入門的必備知識。經濟管理類學生學習“經濟法基礎”課程如果僅僅局限于部門經濟法的具體內容,往往會導致其對基礎概念難以理解,更難以將知識運用到具體實踐中,難以保證教學效果。
2、增加教學時數。為了讓學生在掌握基礎知識的同時培養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加教學時數是一個較為直接的辦法,建議增加課時,48個學時較為適當。當然,可根據“經濟法基礎”課程在各專業的重要程度進行不同課時的安排。
(三)凸顯各專業教學內容側重點
針對課時量不夠的缺陷,教師應根據學生專業的不同,選擇符合各自專業的教材,制定符合各自專業的教學大綱,設置有針對性、有側重點的教學內容。做到“舍全求精”,凸顯專業針對性。具體做法為:各經濟管理專業以《合同法》、《公司法》為基本內容,其他內容則根據專業特點和學生需要有所側重。如市場營銷專業重點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內容,財會類專業重點介紹證券法、會計法及破產法等內容,而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則重點介紹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等內容。前文中還分析了教師授課內容專業針對性不強的原因還在于教師授課任務繁重。所以,教學改革中要凸顯專業側重點,減輕教師工作量也是必要前提。
(四)健全教學考核體系
獨立學院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應該更注重于解決實際問題,而不是對概念的死記硬背。加之經濟法基礎又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學科。所以,現有的單一考核方式不能真實、有效的反映出學生運用經濟法知識解決實際案件的能力。針對這個問題,在考核體系中可以增加以下考核方式:開卷考試(全部題目均為經濟法案例);討論熱點經濟法律問題;撰寫經濟法律論文。兼顧培養學生的不同方面,打破以往傳統的課程考核方式,建立多維度的課程評價體系。
參考文獻
[1] 馬麗.獨立學院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研究[J].經濟研究導刊,2010(2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