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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稅收制度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21 17: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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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稅收制度論文

第1篇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綠色稅收環境保護

環境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稀缺資源,具有獨特的經濟和社會價值。面對世界各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嚴峻形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的合理開發己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綠色稅收體系是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護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經濟手段。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自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當前我國污染總體水平相當于發達國家上世紀60年代水平.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約為4000億元。隨著綠色稅收理論在我國的出現和應用,如何建立綠色稅收法律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已成為我國法律界、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1綠色稅收的含義

《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綠色稅收立足生態與經濟協調發展.不僅僅要求事后的調節,更重要是利用稅收對環境、生態的保護進行事前的引導和調控。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21。

2綠色稅收在國外的實施

2.1國外綠色稅收的特點

2.1.1以能源稅為主體.稅收種類呈多樣化趨勢發達國家的綠色稅收大多以能源稅收為主.且稅種多樣化。根據污染物的不同大體可以分為五大類:廢氣稅、水污染稅、噪音稅、固體廢物稅、垃圾稅。

2.1.2將稅負逐步從對收入征稅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征稅以丹麥、瑞典等北歐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通過進行稅收整體結構的調整.將環境稅稅收重點從對收入征稅逐步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征稅.即在勞務和自然資源及污染之間進行稅收重新分配,將稅收重點逐步從工資收入向對環境有副作用的消費和生產轉化。

2.1.3稅收手段與其他手段相互協調和配合.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人與環境和諧共處國外的環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顯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在采用稅收手段的同時,注意與產品收費、使用者收費、排污交易等市場方法相互配合,使它們形成合力,共同作用【3J。

2.2西方國家“綠色稅收”的主要類型

第一種,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

第二種.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

第三種.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14J。

3建立與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設想

3.1我國現行稅制存在的問題

從2001年起.我國開始陸續出臺了一些環境保護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共有4大類30余項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稅收政策.對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從這些年的執行情況看.現行稅收政策還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涉及環境保護的稅種太少,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這樣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的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第二,現有涉及環保的稅種中,有關環保的規定不健全。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比如就資源稅而言,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征稅范圍狹窄.基本上只屬于礦藏資源占用稅。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極不相稱。

第三.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單一.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稅收這方面的內容較少。

第四,收費政策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首先.對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間收費標準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據落后,仍是按單因子收費.即在同一排污口含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時.按含量最高的一種計算排污量。這種收費依據不僅起不到促進企業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給企業一種規避高收費的方法。另外排污費的收費方式由環保部門征收,不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席日161L0

3.2構建我國綠色稅制的基本思路

3.2.1借鑒國際經驗.開征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開征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fq稅種。即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開征新的環境保護稅。具體的措施包括:

(1)開征空氣污染稅。以我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鍋爐、工業窯爐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在生產活動中排放的煙塵和有害氣體為課稅對象.以排放煙塵、揚塵和有害氣體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在計稅方法上,以煙塵和有害氣體的排放量為計稅依據,根據煙排放量及有害氣體的濃度設計累進稅率.從量計征。有害氣體主要是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這兩者是造成地球溫室效應的最主要因素.對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進行征稅,可以減少燃料的使用。進而減少有害氣體的排放。由于目前我國環境監測體系還不完善,單獨開征二氧化硫稅和二氧化碳稅還不可行,因此現階段只能開征空氣污染稅I71。

(2)開征水污染稅。對于企業排放的廢水,一般按廢水排放量定額征收.但由于廢水中污染物種類和濃度各異,對環境的污染、破壞程度也有所不同,需要確定一個廢水排放的“標準單位”.納稅人的廢水排放量按其濃度換算成標準單位計征。根據廢水中各種污染物質的含量設計具有累進性的定額稅率.使稅負與廢水污染物質的含量呈正相關變化。對城鎮居民排放的生活廢水。由于其排放量與用水量成正比.且不同居民排放生活廢水中所含污染物質的成分及濃度通常差別不大.因而可以居民用水量為計稅依據.采用無差別的定額稅率『8J。

(3)開征固體廢棄物稅。可先對工業廢棄物征稅.對工礦企業排放的含有有毒物質的廢渣與不含毒物質的廢渣及其他工業垃圾因視其對環境的不同影響,分別設置稅目、規定有差別的定額稅率。然后逐步對農業廢棄物、生活廢棄物征稅,其計稅依據可以選擇按重量征稅、按體積征稅、按住房面積征稅或按人均定額征稅。在稅率設計上,對同一種類垃圾,還應區分不同堆放地點、不同處理方式加以區別對待。

(4)開征污染性產品稅。污染性產品主要是對在制造、消費或處理過程中產生污染、造成生態環境破壞以及稀缺資源使用的產品課稅。從而提高這類產品的相對價格。減少不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和消費。例如.我國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環保問題一”白色污染”就可以征收污染稅加以解決。此外還可以對油、農藥、殺蟲劑、不可回收容器、化學原料及其包裝袋等容易造成的污染產品進行課稅。

(5)噪音稅。可考慮對特種噪音,如飛機的起落、建筑噪音等征稅。它的稅基是噪聲的產生量,政府籌集此項資金,可用來在飛機場附近安裝隔音設施、安置搬遷居民的搬遷等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入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3.2.2改革和完善現行資源稅(1)擴大征收范圍,

將目前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可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資源課征資源稅.并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

(2)完善計稅方法,加大稅檔之問差距。為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合理調整資源稅的單位稅額。使不可再生資源的單位稅額高于可再生資源.對環境危害程度大的資源的單位稅額、稀缺資源的單位稅額高于普通資源的單位稅額。通過對部分資源提高征收額外負擔,遏制生產者對礦產資源的過度開采。同時通過稅收手段,加大稅檔差距,把資源開采和使用同企業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結合起來,以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率。在出口退稅方面.應取消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同時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

(3)鑒于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完善.可考慮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發.擴大對土地征稅的范圍,適當提高稅率

3.2.3健全現行保護環境與資源的稅收優惠政策

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的稅收支出政策.包括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政策.減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稅收支出;嚴禁或嚴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學品或可能對我國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產品的進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產品的進口關稅。實施企業投資于治污設備和設施的稅收優惠,對防止污染的投資活動進行刺激l1Ol。

3.2.4制定促進再生資源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再生

資源業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也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國資源回收利用的潛力很大。據估算.我國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廢舊資源價值將近250億一300億元人民幣。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后.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1

第2篇

論文關鍵詞:可持續發展資源環境綠色稅收制度

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強調人類經濟活動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是指在不犧牲未來幾代人需要的情況下,滿足當代人需要的發展,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發展,由此達到現代和未來人類利益的和諧統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同樣存在著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如何將二者有機地統一起來,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是現實中國的一個重大的經濟課題。稅收作為籌集財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和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應當在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一、可持續發展與稅收

(一)枕收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

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反作用于經濟,稅收收入的可持續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是相輔相成的。可持續發展將對稅收產生長遠而深刻的影響。首先,可持續發展是獲得長期穩定稅源的保證。稅收的增長以經濟的發展為前提。只有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才能為稅收的持續增長提供長期充足的稅源。其次,可持續發展將會使稅制結構逐漸趨于優化。在可持續發展下,產業結構趨于優化的同時改變了稅源結構。這必然要求國家及時調整稅收工作重點,開征新的稅種,不斷完善和優化稅制結構,減少稅收流失。再次,可待續發展使稅收調控的目的不止局限于經濟發展,也注重環境的保護和人類的長遠利益。

稅收是保障可持續發展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這是由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和稅收本身的性質、職能決定的。影響可持續發展的核心一環境污染問題是一個負的外部性問題,即企業的私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_稅收作為市場經濟下最主要的經濟杠桿之一,對負的外部性問題有直接、有效的調節作用。個別企業為了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向外界排放污染物,這就等于將本應該由企業負擔的成本轉嫁給社會承擔,這顯然是不公平的。解決這種負外部性問題最有效的還是通過政府實施公共政策。兩種途徑,一是政府實施對污染企業的管制,二是通過征稅來解決此問題。前者是通過規定或禁止某些行為來解決外部性。但政府管制者為了設計良好的規則,需要了解這些行業可以采用的各種技術的細節。因存在信息不對稱,所以政府實施管制的成本較高。而稅收作為一種以市場為基礎的政策,主要通過向私人提供符合社會效率的激勵來解決外部性問題,是一種最優手段。一方面,稅收將企業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從而實現企業的公平競爭。另外增大了排污企業的成本壓力,企業為了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將不得不采用先進技術減少單位產出的能源消耗或購買污染處理設備,這都將對杜會生產效率、資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污染的防治起到積極的作用。同時該項稅收收人又可以作為專項資金用于環境保護事業。

(二)什么是“綠色悅收”

隨著

五、六十年代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人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綠色稅收”“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后,《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隨著綠色稅收理論在我國的出現和應用,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二、西方國家構建“綠色稅收”制度的實踐

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即環境稅收的發展大致已經歷這幾個階段:1.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初。這個時期環境稅主要體現為補償成本的收費(Cost-CoveringCharges)。其產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負擔的原則,要求排污者承擔排污行為的成本,因為規范排污行為需要付出代價。其種類主要包括用戶費、特定用途收費等,尚不屬典型的環境稅,只能說是環境稅的雛形;2.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這個時期的環境稅種類日益增多,如排污稅、產品稅、能源稅、碳稅和硫稅等紛紛出現。其功能則綜合考慮了刺激和財政功能。即各種排污稅主要是用于引導人們的行為方式,而各種能源稅則主要用于增加財政收人,同時,也希望其產生積極的環境影響;3.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至今。這個時期是環境稅迅速發展的時期,現在西方國家不僅普遍建立了環境稅制,而且環境稅在許多國家已成為環境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主要有三類:1.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2.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娜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3.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

目前世界上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處于前列的主要國家有美國、荷蘭和瑞典。美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對汽油的征稅,對與汽車相關的其它征稅、開采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征稅等。美國大部分與環境相關的稅收計劃是由州和地方政府來實施的。另外它們是一個大混合,即每個州的標準都不一樣。但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稅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稅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荷蘭的“綠色稅收”制度以征收生態稅收的政府級次和用于生態目的的稅收類型為兩個特征。生態稅收的征收一般由低一級的政府去完成。大部分用于生態目的的稅收主要是特定稅;瑞典的“綠色稅收”包括對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稅、對能源征收的增值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對電力能源的征稅、對化肥、電池等的征稅等,已經占到稅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稅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征稅,而對能源的征稅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征稅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并促進技術革新。

三、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綠色稅收制度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將保護環境作為一項基本國策,運用稅收手段加強環境保護也已經有20余年的歷史了。早在70年代,我國的原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中就曾規定對工業企業以廢渣、廢液、廢氣等“三廢”和其他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所取得的銷售收人和利潤給予定期免稅照顧。此后,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歷經多次改革、調整,但也始終將保護環境作為稅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1)增值稅: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2)消費稅: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煙花、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人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3)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值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人,可減為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這些稅收政策在減輕和改善我國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與其它政策相比,上述政策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一是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來實現,這樣既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很難形成專門用于環保的稅收收人。二是現行稅制中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三是在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現行的資源稅也很不完善。

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指導思想是:根據我國資源現狀和特點,促進企業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運翰少和技術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則發展,加強對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嚴重的重化工業的管理。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的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

(1)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并開征新的環境保護稅

首先,應將已經實行的排污費改為環境保護稅。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的特征,比收費更具有約束力。而且稅收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費低。同時環境保護稅收人將作為財政的專項支出,有嚴格的預算約束,可以保障寶貴的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已勢在必行。這有利于稅收政策措施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具體的措施包括:將二氧化硫排放費、水污染費、噪音費分別改為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和噪音稅。其次,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和對環境污染破壞程度征收環境保護稅。具體設計是:以排放“三廢”和生產應稅塑料包裝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工業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及塑料包裝物為課稅對象;對不同的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計稅依據:對“三廢”排放行為,以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從量課征,對應稅塑料包裝物則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人按比例稅率課征。在稅率的設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價,以防把稅率定得過高,使得社會為環境保護付出太大的代價。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人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2)改革消費稅,開征燃油稅

我國消費稅對汽油、柴油各規定了一檔稅率,以定額的方式征收稅款,在當前國際油價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大大減少了國家的相關稅收收人。因此,可考慮取消費稅中對汽油、柴油的課征,對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銷售環節從價開征燃油稅,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護大氣環境;另一方面增加國家稅收收人。可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收負擔,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

(3)采取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我國現行的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在減稅、免稅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手段對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可供選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人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設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設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新晨

(4)制定促進再生資源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再生資源業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也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國資源回收利用的潛力很大。據估算,我國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廢舊資源價值將近250300億元人民幣。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后,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

第3篇

摘 要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對此,稅收理論界提出了環保稅制,發揮稅收對社會的調節功能。環保稅制的理論討論比較豐富,但也有很多不足之處。本文主要是總結現有的環保稅理論框架,就其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對策。

關鍵詞 環保稅制 稅制要素 稅收原則 對策分析

一、中國所謂的環保稅制現狀

現在實行的稅制中沒有環保稅,但很多其他稅種體現了環保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護社會環境的功能。例如,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企業所得稅等都有不同程度的體現環保因素,但效果并不顯著。我國環境保護主要靠行政手段,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對環境問題進行規范,通過對各種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和經濟收費和罰款。排污收費制度是環境保護的主要經濟手段,按照“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它將排污者的切身經濟利益與其應承擔的防治污染的社會責任相掛鉤,按其排污量收取費用。這些措施都是促使企業在創造經濟利益的同時,兼顧了環保的社會責任,但從現實的情況來看,稅收沒有充分發揮環境保護的功能。

二、討論中的環保稅制雛形

針對以上介紹的我國的所謂的環保稅制現狀,很多學者紛紛提出了環保稅制的框架和相關建議,建議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改革資源稅

1.擴大征稅范圍

將非礦藏品,有生態環境價值的森林、草原、水、河流、湖泊、地熱、草場、灘涂等資源納入征稅范圍。

2.提高稅負水平,體現差別稅率

對于納入資源稅范圍的應稅稅目,根據資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點以及企業自身的開采成本、行業利潤等因素來計算課稅稅額,同時依照資源本身的優劣和地理位置差異,向從事資源開發的企業征收高低有別的稅額。全面提高資源稅單位計稅稅額提高稅負水平,加大企業開采資源的成本。

3.改變課稅依據,提高利用效率

資源被開采出來后,分為自用、銷售和未被利用三部分。對自用和對外銷售的部分征收資源稅,而未被利用的部分則沒有征稅,正是這一部分不用交稅,就有被浪費的可能性。據此,資源稅的課稅依據應當是開采企業或個人所開采資源的總量,而不應局限于自用和銷售部分。

(二)開征新稅種

1.特殊產品稅

主要是對工業企業生產的有害環境產品征收的一種稅.如一次性泡沫餐具、塑料包裝袋、殺蟲劑、農藥、毒性化學品等。通過對企業生產有害環境的產品征稅,提高其生產成本,進而提高個人消費成本,通過價格信號引導人們使用或消費綠色產品、無公害產品,從而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

2.排污稅、噪音稅、碳稅

排污稅主要是對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廢水、廢氣、廢渣)及其工業垃圾征收稅;噪音稅是對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的噪音污染征稅;碳稅是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為征收依據,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緩解溫室效應。

(三)改革現行排污收費制度

理順稅費關系是指規范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的收費標準、計費依據、管理體制,劃清排污費和環保稅種管轄的范圍,使兩者不重復全范圍的應對各種環保問題。 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對已經過時的與排污收費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具體的改革措施是將排污收費改為排污收稅后并人新開征的環境保護稅排污收費項目并入相應的環境保護稅稅目。

三、解決問題方法和對策

(一)確定計稅依據

特殊產品稅應該從價征收,這些產品數量較多,單位價值量不大,從價計征方便可行。排污稅,噪音稅和碳稅需要從量征收,這些稅種的課稅對象是排放的廢棄物,廢棄物本身是沒有任何價值的,但它們的數量卻是影響環境的重要因素。按照排放的廢棄物的數量征收,有利于環境保護。

(二)選擇合適的稅率

特殊產品稅,對相關產品課稅,從價計征,選擇比例稅率簡便易行。對排污稅,噪音稅和碳稅應該采用累進稅率,超過一定排放數量后,每一單位排放物收取更高的稅額。這樣激勵企業采用更環保的方式進行生產,減少排放物。

(三)增補稅收減免政策

稅收減免應該體現在各稅種,對環保企業予以鼓勵,如稅額式減免,稅率式減免,稅基式減免等,體現國家政策的環保導向。

(四)加強稅收征管

環保稅收的征管的征收對象是從企業開始的,因此必須了解企業的相關經營狀況才能確保及時足額征收稅款。我國的商品流轉稅的征收比較成熟,流轉稅征管稅務部門已經掌握了企業的很多情況,因此在征收環境稅的過程中,可以依托增值稅等稅種的信息優勢。同時可以與政府的其他技術部門加強合作,比如說水質檢測部門,獲得征收環保稅的技術支持。

四、結論

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環境問題已越來越嚴重。如不及時采取措施,環境問題不僅會惡化我們生存的生態環境,也會制約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此,稅收理論界提出了建設環保稅制的構想,環保稅制是適合我國現階段以及將來國情的,它的施行是我國發展階段的必然產物,不久的將來肯定會實施。但現在的環保稅制還在理論討論階段,既不成型,也不成熟,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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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曉露.我國環境稅收制度設計探討.財會月刊(理論版).2008.

[3]靳蓉.對完善我國環境稅收體系的研究.西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

[4]孫曉偉.論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制度安排.現代經濟探討.2010.

第4篇

【論文摘要】環境問題是一個高度綜合、高度復雜的問題,與人類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等越來越息息相關。如何應對當前的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的關系,走可持續性發展道路,解決遏止人類發展的“瓶頸”問題,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關注的問題。本文從可持續發展與綠色稅收、環境保護措施比較分析、國外綠色稅收立法實踐、我國綠色稅收立法現狀評析和建立綠色稅收法律制度的設想等幾個方面來探討綠色稅收法律制度的構建問題。

環境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稀缺資源,具有獨特的經濟和社會價值。面對世界各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嚴峻形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的合理開發己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綠色稅收體系是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護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經濟手段。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自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當前我國污染總體水平相當于發達國家上世紀60年代水平.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約為4000億元。隨著綠色稅收理論在我國的出現和應用,如何建立綠色稅收法律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已成為我國法律界、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1綠色稅收的含義

《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綠色稅收立足生態與經濟協調發展.不僅僅要求事后的調節,更重要是利用稅收對環境、生態的保護進行事前的引導和調控。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21。

2綠色稅收在國外的實施

2.1國外綠色稅收的特點

2.1.1以能源稅為主體.稅收種類呈多樣化趨勢發達國家的綠色稅收大多以能源稅收為主.且稅種多樣化。根據污染物的不同大體可以分為五大類:廢氣稅、水污染稅、噪音稅、固體廢物稅、垃圾稅。

2.1.2將稅負逐步從對收入征稅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征稅以丹麥、瑞典等北歐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通過進行稅收整體結構的調整.將環境稅稅收重點從對收入征稅逐步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征稅.即在勞務和自然資源及污染之間進行稅收重新分配,將稅收重點逐步從工資收入向對環境有副作用的消費和生產轉化。

2.1.3稅收手段與其他手段相互協調和配合.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人與環境和諧共處國外的環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顯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在采用稅收手段的同時,注意與產品收費、使用者收費、排污交易等市場方法相互配合,使它們形成合力,共同作用【3J。

2.2西方國家“綠色稅收”的主要類型

第一種,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

第二種.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

第三種.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14J。

3建立與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設想

3.1我國現行稅制存在的問題

從2001年起.我國開始陸續出臺了一些環境保護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共有4大類30余項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稅收政策.對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從這些年的執行情況看.現行稅收政策還存在一些不足I51。

第一,涉及環境保護的稅種太少,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這樣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的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第二,現有涉及環保的稅種中,有關環保的規定不健全。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比如就資源稅而言,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征稅范圍狹窄.基本上只屬于礦藏資源占用稅。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極不相稱。

第三.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單一.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稅收這方面的內容較少。

第四,收費政策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首先.對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間收費標準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據落后,仍是按單因子收費.即在同一排污口含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時.按含量最高的一種計算排污量。這種收費依據不僅起不到促進企業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給企業一種規避高收費的方法。另外排污費的收費方式由環保部門征收,不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席日161L0

3.2構建我國綠色稅制的基本思路

3.2.1借鑒國際經驗.開征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開征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fq稅種。即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開征新的環境保護稅。具體的措施包括:

(1)開征空氣污染稅。以我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鍋爐、工業窯爐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在生產活動中排放的煙塵和有害氣體為課稅對象.以排放煙塵、揚塵和有害氣體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在計稅方法上,以煙塵和有害氣體的排放量為計稅依據,根據煙排放量及有害氣體的濃度設計累進稅率.從量計征。有害氣體主要是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這兩者是造成地球溫室效應的最主要因素.對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進行征稅,可以減少燃料的使用。進而減少有害氣體的排放。由于目前我國環境監測體系還不完善,單獨開征二氧化硫稅和二氧化碳稅還不可行,因此現階段只能開征空氣污染稅I71。

(2)開征水污染稅。對于企業排放的廢水,一般按廢水排放量定額征收.但由于廢水中污染物種類和濃度各異,對環境的污染、破壞程度也有所不同,需要確定一個廢水排放的“標準單位”.納稅人的廢水排放量按其濃度換算成標準單位計征。根據廢水中各種污染物質的含量設計具有累進性的定額稅率.使稅負與廢水污染物質的含量呈正相關變化。對城鎮居民排放的生活廢水。由于其排放量與用水量成正比.且不同居民排放生活廢水中所含污染物質的成分及濃度通常差別不大.因而可以居民用水量為計稅依據.采用無差別的定額稅率『8J。

(3)開征固體廢棄物稅。可先對工業廢棄物征稅.對工礦企業排放的含有有毒物質的廢渣與不含毒物質的廢渣及其他工業垃圾因視其對環境的不同影響,分別設置稅目、規定有差別的定額稅率。然后逐步對農業廢棄物、生活廢棄物征稅,其計稅依據可以選擇按重量征稅、按體積征稅、按住房面積征稅或按人均定額征稅。在稅率設計上,對同一種類垃圾,還應區分不同堆放地點、不同處理方式加以區別對待。

(4)開征污染性產品稅。污染性產品主要是對在制造、消費或處理過程中產生污染、造成生態環境破壞以及稀缺資源使用的產品課稅。從而提高這類產品的相對價格。減少不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和消費。例如.我國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環保問題一”白色污染”就可以征收污染稅加以解決。此外還可以對油、農藥、殺蟲劑、不可回收容器、化學原料及其包裝袋等容易造成的污染產品進行課稅。

(5)噪音稅。可考慮對特種噪音,如飛機的起落、建筑噪音等征稅。它的稅基是噪聲的產生量,政府籌集此項資金,可用來在飛機場附近安裝隔音設施、安置搬遷居民的搬遷等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入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3.2.2改革和完善現行資源稅(1)擴大征收范圍,

將目前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可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資源課征資源稅.并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

(2)完善計稅方法,加大稅檔之問差距。為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合理調整資源稅的單位稅額。使不可再生資源的單位稅額高于可再生資源.對環境危害程度大的資源的單位稅額、稀缺資源的單位稅額高于普通資源的單位稅額。通過對部分資源提高征收額外負擔,遏制生產者對礦產資源的過度開采。同時通過稅收手段,加大稅檔差距,把資源開采和使用同企業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結合起來,以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率。在出口退稅方面.應取消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同時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3)鑒于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完善.可考慮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發.擴大對土地征稅的范圍,適當提高稅率I91

3.2.3健全現行保護環境與資源的稅收優惠政策

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的稅收支出政策.包括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政策.減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稅收支出;嚴禁或嚴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學品或可能對我國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產品的進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產品的進口關稅。實施企業投資于治污設備和設施的稅收優惠,對防止污染的投資活動進行刺激l1Ol。超級秘書網

3.2.4制定促進再生資源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再生

資源業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也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國資源回收利用的潛力很大。據估算.我國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廢舊資源價值將近250億一300億元人民幣。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后.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

第5篇

[論文摘要]在努力尋求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的道路上,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是我們黨綜合分析世界發展局勢和我國所處歷史階段提出的面向未來的重大決策。本文從促進教育、人力資本、循環經濟、產業結構、區域經濟、科技創新和新經濟等幾方面的發展入手,論述了在我國如何建立創新型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問題。

國際學術界將那些把科技創新作為基本戰略,致力于大幅度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從而形成日益強大競爭優勢的國家稱之為創新型國家。稅收制度創新的目的就是要改變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現狀,更好地服務于經濟建設。推動稅制創新,就是要調整、完善相關的稅收政策,并使同一稅種內部及不同稅種之間保持協調;就是要充分發揮稅收對經濟運行結構的調節,以減免稅來激勵勞動,鼓勵儲蓄,擴大投資。改善供給。同時,在微觀經濟中調節生產和消費,有利于產業結構的合理化。

一、完善產業結構優化和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

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OECD國家普遍實行了征收環境稅的政策,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等方面的征收。建國以來。我國GDP增長了10多倍,而每增加1億元GDP所需投資則高達5億元。根據我國首次的綠色GDP核算結果,2004年全國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為5118億元,占當年GDP的3.05%。我國第三產業占GNP比重較低。不到40%,而發達國家是60%~70%。現代化后進國家趕超領先國家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采用“部門不平衡發展戰略”,需要有潛力的主導產業,通過以創新為基礎的主導部門與其他部門復雜的關聯互動產生擴散效應來推動產業結構轉換,從而加速經濟增長。

(一)生態稅制上。完善現行環保稅制,研究開征環保稅

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生態保護型社會。根據礦藏的品質來確定資源稅稅率。在減免稅項目中包括對能源礦藏的勘探開發費用的抵扣。對企業為防止開采而破壞環境的支出予以抵扣,對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的支出的抵扣等。提高單位計稅額,實行彈性差別稅率,使資源的價值和稀缺性在稅收補償中得到體現,促進資源的合理開采和節約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資源輸出地的財力。支持西部大開發。對技術含量高、資源回收或綜合利用、開發利用替代資源。對清潔生產繼續給予稅收鼓勵。在合理劃分資源等級的基礎上,對重點礦山和品目的資源變化情況進行監控。并據此對稅額進行相應調整。對利用資源科技,以資源回采率和環境修復率作為確定稅率的重要參考指標,根據資源產品在不同時期的價格適當調節稅率,為資源開采企業發展提供緩沖的空間。對鐵、煤、石油等非再生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實行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辦法。對“綠色產業”如風能、太陽能、地熱、潮汐和水能資源等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產品實行零稅率。對符合一定生態標準的生產企業,在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方面給予一定的減免優惠;對以清潔能源為動力,符合節能技術標準的車輛,給以適當比例的車輛購置稅減征優惠。消費稅擴圍,應考慮將多套住房、高檔家具、高檔服裝、主要大氣污染源、高級高能耗娛樂消費、電池、煤炭、一次性產品以及一些限制類的建筑材料等納入其中,并提高稅率。在我國能源含稅價和價格含稅率均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情況下,逐步提高成品油等能源稅價,在能源制約的大環境下出臺燃油稅。對一些關鍵性的、價格高性能優、環保節能經濟和社會效益異常顯著的重大設備和產品。在一定期限內實行加速折舊和所得稅稅收抵免及某些增值稅減免優惠。為保證征收鏈條的完整,增值稅擴圍可先將循環經濟產業鏈企業、環保產業調整、產品更新、調整產品結構、工藝設備改造、通信設備、計算機、信息傳輸等作為轉型試點,營業稅其他項目短期內可保留,相應發生的投資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并給予所得稅抵免。對從事生態節能技術開發、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稅基與增值稅相協調。

(二)調整產業布局的稅收政策

企業所得稅可設置累進稅率來促進地區產業的合理分布,為保護西部環境。在鼓勵企業環保生產行為的同時,更要突出預防和懲罰污染環境的行為。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產業實行差別稅率,對東、中、西部地區從事鼓勵類產業的收入實行低稅率,對從事限制類產業的收入實行高稅率,這樣就促使一些不利于東部而利于西部地區發展的產業向中西部轉移。而逐步退出的是那些在各地區都不利的產業。通過加大稅收留成比例來促使資金投入到中西部地區的基礎建設中,并且對西部地區公路國道、省道建設用地可比照鐵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對國產的重大技術裝備、對適合集約化發展的產業和一些制造業。應實行累退稅率,促使資源向大型企業集中。使產業向重工業和采礦業集中的中西部、東北地區轉移。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使制造業成為技術創新最為活躍的行業,并且促進產業在區域間的合理布局。

(三)關稅政策

綜合順差過大問題。降低原材料、初級產品、半成品資源、高能耗、高污染產品的出口退稅,取消資源型產品或投資過熱的煤炭、磷礦、電解銅、原油、柴油、鋼鐵、水泥及一些礦產品等的出口退稅率,提高高科技產品、具有知識產權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直接用于生產節能產品的設備、環境監測儀器、環境無害化技術、清潔汽車、清潔能源以及技術資料等,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涉外稅收優惠

應盡量減少對直接減免稅優惠措施的使用,重視對間接優惠等不受國際稅法因素制約形式的采用,使跨國納稅人直接受益。

二、完善促進技術進步、高科技和新經濟發晨的稅收政策

要變“中國制造”為“中國創造”,就要改善企業技術創新的市場環境,保證獲得由其帶來的超額利潤。鼓勵科技投入,加快發展創業風險投資,加強中介服務,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稅收支持力度。

(一)盡快推動增值稅轉型

生產型增值稅加重了企業稅負,不利于國內投資環境的改善,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降低認定“門檻”,將一些有固定經營場所、會計核算健全的小規模納稅人納入一般納稅人管理,并降低稅負。消除增值稅對技術進步的副作用,根據“稅不重征”的原則,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中試產品免稅。對高新技術產品減免或先征后返。免除高新技術企業機器設備進口環節的關稅與增值稅,并對其產品出口退稅。

(二)所得稅改革

要多用間接措施,稅收優惠方式要多樣化,并要指向具體科研開發活動及其項目。改革高新技術企業的計稅工資標準,比照軟件開發企業。可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人員的工資支出在稅前全額扣除。針對創業投資所具有的平均第7年才能產生盈利的長期性特點,增加虧損彌補年限至企業真正贏利年度,允許稅前提取風險準備金和擴大投資抵免,再根據國際通常做法,對創投業這類投資工具屬中介性組織,其收益為中間所得,其投資分紅已分配利潤如股息紅利等可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以克服經濟性重復征稅,并可規避WTO規則的限制。對企業投資高新技術獲得利潤再用于高新技術投資的。不論其經濟性質如何。均退還其用于投資部分利潤所對應的所得稅。在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面,可規定將發生的貿易或商業活動有關的研究或試驗支出作為費用直接扣除。不必作為計提折舊的資本支出。對擁有大型科研機構的企業可允許加大研發風險基金的提取比例。

(三)營業稅的改革

營業稅對從事節能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要免征。稅基與增值稅相協調。

(四)要根據“彌補風險”的原則。對上述優惠政策及時調整。以免僵化

如對一般技術含量不高的進口設備,可考慮不再免征增值稅,這樣既有利于增加對國內機器設備的需求,也有利于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

三、促進教育與人力資本發展的稅收政策

第6篇

關鍵詞:稅制優化;環境稅;單主體稅制模式

中圖分類號:F8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2)05-0028-04

近年來,我國關于稅制優化問題的研究不斷深入。稅制優化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主體稅種的確定。主體稅種(Main Tax Category),是指在稅收制度中處于主導地位、起主導作用的那一類稅種,是表現一定稅制結構類型的主要標志。主體稅種的基本特征有:這些稅在全部稅收收入中占有較大的比重,或者在履行經濟調節等職能方面能發揮較大的作用等等。本文在回顧我國學者對于環境稅體系設計觀點的基礎上,提出本文的設計思路。

一、我國環境稅體系設計的代表性觀點

近些年來,我國環境與資源的相關問題引起了相關學者的高度重視,有些學者開始提出了將資源環境稅列入主體稅種的主張。其觀點有以下兩種:

(一)以資源稅為主體的單主體稅制模式

這種稅制模式的基本思想,是取消現行生產環節征收的流轉稅,代之以對人才、資金、土地、礦產、水利、灘涂、森林等資源征收資源稅,使資源稅收入上升到整個財政收入的70%~80%;而后征收所得稅和在消費領域征收流轉稅,形成以資源稅為主體、所得稅和流轉稅為兩翼的稅制結構。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在市場系統不健全的條件下,以資源稅為主體的模式,能夠為企業間平等競爭創造大體公允的外部條件,有利于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與合理使用,提高全社會的經濟效益,同時,資源稅(費)一般不受成本費用變化的影響,具有保證財政收入的剛性特點。

然而以資源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的缺陷與其一樣長處,非常明顯。突出表現為這種設想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稅制實踐上,都存在著許多困難。首先,從資源稅概念來看,它既有調節資源級差收益之意,又有解決資源無償使用之目的,其性質難辨。其次,稅收廣泛來源于各物質生產部門創造的國民收入,要求征稅具有普遍性。對資源征稅,難免出現許多非稅戶。再次,資源企業生產經營和盈利水平是一個波動的量,而資源稅具有剛性,不論企業有無利潤、利潤多少都照征不誤,這就難以實現稅負均衡。最后,實行以資源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需要以翔實可信的資源儲藏、勘探、開采等資料為基礎,而這些正是中國的薄弱環節。這種狀況也給資源稅制設計帶來一系列難以解決的困難。

(二)以商品稅、所得稅、狹義環境稅為主體稅種的三主體環境稅制

在各種環境稅制的構想中,尤其值得一提是饒立新在其2005年博士論文《環境稅收理論及其應用研究》中提出了環境稅制三主體結構的構想。該文將效率和經濟學意義上的公平分為兩個層次,認為真正的矛盾發生在“資源應用效率與社會公平”及“資源配置效率與經濟公平”之間。現行流轉稅加所得稅雙主體稅制結構顯然缺失了代際間的公平和效率問題,所以應確立資源環境稅為第三主體予以解決。該論文指出,由于我國的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問題的日趨嚴重,可持續發展觀思路的確立,稅制結構的優化和改革有利于解決日益嚴峻的資源應用效率與社會公平的矛盾,在稅制結構中應該將資源環境稅確立為除商品勞務稅和所得稅之外的第三主體稅種,因為,現行雙主體稅制結構雖然側重以流轉稅體現效率,所得稅體現公平,但顯然缺失了代際間的公平與效率問題。所以,應該設立第三主體——資源環境稅予以解決,進而形成:效率——商品勞務稅、公平——所得稅、代價間效率與公平——資源環境稅的對應結構。稅收作為收入與調節工具,自然應該在各環節設置相應稅種,即資源環境稅——商品勞務稅——所得稅與之對應,并進行調節和取得財政收入。

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下構建我國環境稅體系的總體思路

從上世紀70年代末我國開始改革開放算起,一直到本世紀初,我國各地方經濟的發展水平一直以GDP為主要衡量指標,粗放型經濟是重要的發展模式。然后過度追求GDP也使得我們付出了嚴重的環境代價。雖然我國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相應的科學發展觀,包括施行節能減排以及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但從政策的實施到好的效果的產生還需要一定的時間。治理污染方面欠債太多,導致污染的持續性以及慣性非常強,環境保護的任務依然嚴峻。

在改革開放的前30年中,環境問題主要有三重特點。第一,嚴重性。主要指環境問題影響到了社會經濟的各個方面,同時限制了經濟的良性發展,成為了人們重點關注的問題之一。第二,廣泛性。這主要指環境問題涉及到了各個行業以及全國性的地理范圍,而不僅僅是某一地區或者是某一行業的個別問題。第三,復雜性。環境問題涉及到各個方面的利益,包括地方的,部門的,行業的,企業的,乃至個人的利益,牽扯的主體眾多,情況愈發復雜。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環境問題是一個長期性的而且是逐漸積累的問題,不存在一種萬能的解決手段,必須要根據我國整體宏觀以及各地方各領域的具體情況,利用各種手段(行政、法律、稅收等手段),發揮各部門的優勢與職能,共同努力解決環境問題。

法律與行政手段是我國完善環境稅體系建設的根本手段。隨著我國財政稅收體系的完善以及相應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們應該著力發揮稅收手段的調控優勢,逐步建立起以環境稅為主,以環境費為輔的基本調控結構,同時將生態補償以及排污權交易等作為環境保護與治理的補充手段。

1.保護環境的底線手段是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兼具公平、強制以及威懾之特性。通過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運用,我們可以對污染行為以及環境破壞等行為進行預防和禁止,對經濟主體的行為加以限制,從根本上杜絕嚴重的污染事件的發生。

2.保護環境的基礎手段是環境稅收手段和環境收費手段。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對環境污染進行收費的舉措已經發揮了巨大的環保效應,同時,稅收手段的實施也已取得一定的成效。隨著我國財政稅收體系的發展與完善,環境稅手段發揮的作用應該越來越重要,可以擴大稅收的調控范圍,加大征收力度,同時完善征收的規范性,逐步建立起以稅收手段為主,收費手段為輔的模式。

3.其他的手段也作為輔手段。其他手段包括生態補償、排污權交易、以及綠色金融等。生態補償主要考慮了生態利益關系,調整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損害分配,包括發達地區對欠發達地區、受益方對受損方以及類似模式的補償行為,體現完全的環境公平的原則。

三、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下構建我國環境稅體系的具體思路

根據上文的分析,本文認為要把握住稅制革新的方向,一是環境稅的主體稅種在我國環境稅體系中必不可少,必須要構建在我國環境稅體系中;二是已經存在于現有稅種的環境稅體系仍然需要調整和

完善。

(一)環境稅主體稅種體系的構建

環境資源的重要方面(涉及資源稅、排污稅、固體廢棄物稅、燃油稅、煤炭稅和城鄉維護建設稅)應包含于環境稅的主體稅種體系之中。

1.資源稅。調整開發者間的級差收益是目前存在的資源稅的主要作用。資源稅稅率較低,且沒有包括水資源和其他一些生態資源,沒有充分起到保護資源的作用。因而,資源稅的改善與革新一是要做到調高稅率,二是添加水資源稅和生態資源稅到資源稅中。生態資源包括森林、草地和濕地。另外,耕地資源占用稅可以歸入資源稅中。

2.排污稅。我國目前提出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要求以及環境保護形勢在變化,排污收費勢必很難適應。因此可以征收二氧化硫稅,氮化物稅、廢水排放稅等,同時要新添加征收汽車尾氣排放稅,因為汽車尾氣污染已然成為十分重要的空氣污染源之一。

3.固體廢棄物稅。其主要根據建筑垃圾和企業生產后廢棄物的污染情況實施差別稅率。

4.燃油稅。添加燃油稅目的是稅負公平化,政府的收費行為規范化,收費行為管理化,消費行為引導化,更加促進節能減排,并提議將燃油稅納入環境稅主體稅種。

5.煤炭稅。作為煤炭的消耗大國,煤炭消耗給我國環境污染帶來很大的環境危害,因此煤炭稅理應參照燃油稅的方式納入環境稅體系中。

6.環境附加稅。原來我國征收的是城市維護建設稅,未來應由環境附加稅來代替。教育附加費的形式是它改革的模型,同時將外資企業歸入其中,繼續實施專款專用的支出方式,并在原有的基礎上適當提高環境附加稅的稅率。

(二)己有融入型環境稅體系的調整和完善

目前,其它稅收體系如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都含有保護環境的性質。第一,消費稅。消費稅主要關于汽車輪胎、汽車成品油、摩托車,化妝品,焰火、鞭炮,實木地板和木質一次性筷子。差別稅率主要用來調節摩托車和汽車,如購買以舊翻新輪胎可以免征消費稅,鞭炮、焰火和的化妝品稅率分別是15%和30%,環保作用已經發揮其作用了。但是由于過低的木質一次性筷子和實木地板的稅率,調節作用無法發揮,因此應更多地適當提高稅率。另外,還有一些具有污染性質的消費品如一次性用品(塑料制品、一次性紙制品)、家用辦公電器、電池、含磷洗滌劑等都應征收消費稅。消費稅中為了節約資源還應包含包裝材料稅。第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為鼓勵企業對資源綜合利用和節能環保進行投資、生產和服務,這些稅種主要是通過相應的稅收優惠的形式來進行。由于比較落后的環保技術、節能技術,目前我國在環保、節能兩方面的研發、投資的資金不足,故應有針對性的給予了這些企業更多的補貼,只有這樣才能提高企業的積極性。其做法為加大對這些企業的稅收優惠力度。以上完善我國環境稅體系的具體思路也可通過圖表的形式來表達,如下圖1所示:

參考文獻

[1] 徐琦.建立環境財政制度時機日漸成熟[N].中國環境報, 2005,(06).

[2] 邢麗.開征環境稅:結構性減稅中的“加法”效應研究[J].稅務研究,2009,(07).

第7篇

【論文摘要】長期以來中國經濟的快速增長是以資源的過度消耗和環境的嚴重破壞為代價的。這就要求我們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促進經濟的循環發展。循環經濟的發展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全方面的支持,政府的推動和積極倡導是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保證,而稅收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無疑是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最佳選擇,所以當前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推動中國經濟的循環發展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循環經濟是一種全新的經濟模式,是一種生態經濟,它要求運用生態學規律而不是機械論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它關注的是資源減量、循環及再利用的問題。發展循環經濟需要綜合運用各種政策手段,尤其是財政稅收政策,調節和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建立起自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機制。

1稅收與發展循環經濟的關系

稅收是調節收入分配和調控企業經濟行為最有效的措施,政府制定的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是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的主導推動力。發展循環經濟必須由立法機構和政府制定一系列強制性的法律和政策規則,規范企業和消費者的市場行為。政府發揮作用的方式不是直接作為微觀的主體加入循環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而是通過制度安排,制定法律、法規和政策,激勵生產者和消費者通過循環經濟模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其中政府制定的稅收政策起了重要的作用。比如,適當提高資源稅和改進計征辦法,使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獲得應有的收益比如對一些嚴重污染環境的物品開征環境稅,提高排污收費標準或將費改稅,從嚴征收,使環境成本內部化;比如擴大綜合利用“三廢”稅收減免的范圍,對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減免稅收;比如加強對資源性產品和開發生產過程中高污染的產品進口關稅或出口退稅的調節力度,等等。總之,通過有增、有減的稅收調節,起到限制和鼓勵某種經濟活動的作用,也是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根本性措施之一。

2我國循環經濟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2.1資源利用環節

2.1.1對資源課稅的目的局限于調節級差收入,其定位與當前循環經濟的戰略不相符合

現階段我國自然資源由國家壟斷,而參與市場經濟的主體無論是企業或個人,均是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必然體現為一定的經濟差別。而我國現行的資源課稅體系是通過制定定額稅率對經營過程中的級差收入進行調節,而對占用國有自然資源必然帶來的收益未納入資源課稅體系,使各個經濟主體競相掠奪性地開采和使用自然資源,從而影響我國循環經濟戰略的實施。

2.1.2現行稅制對資源課稅的范圍窄,稅收的調控功能無法發揮到位

目前,我國對資源課稅范圍僅限定在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其他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不屬于資源課稅體系,仍然征收資源使用費,形成稅費并存的局面。收取資源使用費,隨意性很大,社會效益低下;資源課稅和資源使用費給經營者帶來的負擔不同,產生不公平的問題;資源開發過程中的浪費現象嚴重,生態效益低下。

2.1.3資源課稅的規定比較分散,未形成統一、協調的課稅體系

我國現行資源課稅的規定主要分布于《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稅收法規之中,各個條例都有自己的立法目的,稅收政策體系不配套,無法形循環經濟稅收政策研究成嚴密的調控體系。

2.1.4資源課稅的計稅依據不合理

資源課稅的計稅依據是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對企業已經開采但未銷售或未使用的資源不征稅,直接鼓勵了企業和個人對資源的無序開采,造成大量的資源積壓和浪費。《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耕地)面積,基本未考慮土地所處的地理位置及以后該地段的土地價格及收益情況,刺激了企業和個人占用好地以及繁華地段的土地,加劇了人類生存空間與土地使用的矛盾。

2.1.5稅率的設計與價格機制不協調,無法實現立法初衷

隨著人口的增加和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人類對自然資源的需求也會不斷增加,資源的供給與需求的矛盾將越來越突出。按照市場機制原理,資源的價格必然會提高。但我國現行資源課稅稅收制度大多數采用定額稅率,使應納稅額與資源的價格相脫離,稅率、應納稅額與價格沒有建立起相應的聯系,稅收杠桿和價格杠桿均無法發揮調節作用。

2.2產品制造環節

2.2.1增值稅存在的問題

雖然新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可以抵扣,但該項優惠局限性很大。另外,當前增值稅即征即退、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只集中在電力、水泥、新型墻體材料方面,僅涉及煤研石、石煤、爐渣、粉煤灰、油母頁巖等幾項,這些只是循環經濟的一小部分,還有很多其他的循環鏈及相應的原料和產品未被納入。

2.2.2消費稅存在的問題

現行消費稅對發展循環經濟能夠發揮的作用十分有限。從范圍上看,沒有涉及我國消費最主要的能源產品—煤炭,那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日常消費品如電池、一次性塑料包裝袋、一次性餐飲容器等,也沒有被列入征稅范圍。而且從力度上看,現行消費稅很難對重要戰略資源(如石油)的消費起到限制作用。

2.2.3企業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首先,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期限過短、優惠方式單一。目前所得稅對循環利用資源的企業優惠期限為5年或1年,不符合循環利用企業的運行規律.因為循環利用企業從正式投產經營到形成一定規模并初見效益一般需要幾年的時間,維護正常生產的成本也比浪費資源進行生產的企業成本高。所以,一旦優惠期過,企業面臨的是同其他非循環企業一樣的稅收政策以及高于這些企業的生產成本,很容易導致企業放棄資源節約循環利用的生產模式,轉向低成本利用原生材料生產的模式。同時,優惠方式單一,僅限于減免稅,缺乏針對性、靈活性和可持續性。其次,企業所得稅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及無形資產的攤銷管理很嚴,對折舊方法,折舊年限,殘值比例,攤銷方法和年限都有嚴格的限定。

2.3資源再利用環節

2.3.1增值稅存在的問題

在資源再利用環節,增值稅沒有形成合理的稅負差距。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來說,以低成本的廢渣等廢棄物為原料進行生產,產品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較高,而使用的廢棄物又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雖然取得相關票據,但抵扣率低于征收率,在按增值的比例繳納增值稅時,形成高征收低抵扣的狀況,與其他非循環利用資源的企業相比要繳納更高比例的稅收。另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設計思路遵循的是“末端治理”的資源化原則。比如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和以廢舊物資為原料的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但其優惠程度回收企業明顯高于生產利用企業,具有鼓勵回收有余、促進生產利用不足的嫌疑。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的增值稅優惠,促使一部分企業投資于對資源廢棄物的綜合治理中,提高了資源的利用效率,但這一政策只是促使企業把廢棄物再次變成資源以減少最終處理量,而沒有考慮從輸入端節約資源的減化和盡可能延長產品使用周期的再利用原則。

2.3.2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在這個環節,企業所得稅仍然存在著稅收優惠期限過短、優惠方式單一的問題,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在廢棄物產生環節,沒有設立適當的稅種。目前對企業的污染行為,是以循環經濟稅收政策研究排污費的形式對空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排放進行末端約束。現行排污費制度存在收費標準偏低、征收面窄、征收依據不科學、征收效率低等一系列問題,且專向收費的收入功能在一些地區被異化,演變為收入第一、治污第二,在制度安排上不利于環保及循環經濟工作的開展。由于總體上企業的排污負擔較低,一些社會責任感不強的企業在副產品綜合循環利用與排污兩者之間選擇排污。

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稅制中的優惠政策本身沒有充分體現循環經濟稅收理念,不利于政策引導作用的充分發揮;而涉及循環經濟的主要稅種調解力度不均衡、不到位,甚至缺位,不利于資源的節約、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

3我國循環經濟稅收政策的完善

3.1資源利用環節相關稅收的完善

(1)生產和消費要盡可能地從使用污染環境的原料和能源轉移到可再生利用的材料上來,從而奠定了減少污染物排放和廢物資源化的基礎,是再循環的前提。而且,進一步分析可以得出,通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減量化,也可以使不可再生資源的循環周期拉長,為自然資源的再生和人類尋找替代資源提供了一個較長的時間范圍,從而促進自然和人類的可持續發展。

(2)生產者應盡可能地生產可以滿足消費需求的、可以直接再延用或回收再利用的包裝材料、容器和其他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為再利用原則創造條件。顯而易見,通過再利用和再循環原則的實施,反過來又深化了減量化的實施。而循環經濟的稅收政策中,資源課稅是實現減量化的有效手段,所以,當前對資源課稅的改革和完善也就成為了重點。

(3)建立一般性質的資源稅,弱化其原有的調節級差收益的功能,向所有的自然資源開采、生產單位和個人普遍征收。改革之初,建議先將水資源、森林資源和草場資源納入征稅范圍,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和森林、草場資源的生態破壞問題。條件成熟時,將現行的其他稅種如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納入資源稅,并將其他資源(如海洋、地熱、動植物等)納入其征稅范圍。

(4)調整稅率,對所有的資源應普遍提高單位稅額或稅率,使之與目前資源市場的供求狀況相協調。通過對資源稅的改革,可以提高自然資源的價格,有利于從物質輸入端對物質的輸入量進行控制,適當減少對自然資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資源的使用。同時也有利于縮小原生.資源與再生資源的價格差距,促進對再生資源的再循環利用。

3.2產品制造環節相關稅收的完善

3.2.1增值稅的完善

當原材料投入生產環節后,稅源不容易控制。因此從效率角度看,不適宜作為重要的納稅環節。重點應該放在對符合循環經濟的行為給與相應的稅收優惠上。針對國家將要出臺的發展循環經濟的產品目錄,結合工藝流程特點、重要性、現實可操作性一要求,有選擇地擴大增值稅即征即退、減半征收的產品適用面。重點是重化工產業部分產業鏈上的產品,因為這些產業處于基礎性的地位,其稅收優惠效應將會得到有效擴散,有利于推進產業結構調整,進而引起我國經濟結構和布局的變革。

3.2.2消費稅的完善

要重點將非循環經濟范疇的重要消費品納入消費稅范疇,以此拉開其與循環經濟范疇產品的稅負差距。應把資源消耗量大的消費品,如一次性生活用品、高檔建材等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對高能耗的享受型交通工具,如大排量的小汽車、越野車、摩托車等征收較高的消費稅,對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實行低稅或免稅。為了保護煤炭這一寶貴的戰略資源,縮小其與石化能源的比價,可增設煤炭資源消費稅稅目。對于資源消耗量小、能循環利用資源的產品和不會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綠色產品、清潔產品不征收消費稅。

3.2.3企業所得稅的完善

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只要在生產過程中積極購置機器設備防止污染,改進技術、工藝流程,生產高產出、低消耗產品,或者在資源開采和利用中節約資源,提高資源回收率以減少環境污染、資源消耗等,均給予稅收減免優惠。

3.3資源再利用環節相關稅收的完善

3.3.1增值稅的完善

對利用廢舊物資生產的產品,除繼續實行從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取得普通發票所注明金額的10%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外,在企業能按稅法規定或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核算條件下,再按利用廢舊物資的價值比例給予同比例減征增值稅的優惠。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從外部購入的廢渣等原材料、循環利用的內部廢棄物等納入增值稅抵扣鏈條。在核實購入量、使用量等數據基礎上準予抵扣,從而降低企業稅負,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對于意義重大、但回收成本高、經營虧損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如垃圾電廠、廢舊電池處理廠等,可由他們在即征即退和免稅等優惠政策中自行選擇一種優惠方式,并上報主管稅務局備案。

3.3.2企業所得稅的完善

對綜合利用資源的企業,制定多種優惠方式。例如對于新成立的以廢棄物為原材料的企業,可以采用在開始經營生產的五年內減免稅收的方式;對于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綜合利用內部生產形成的廢棄物,可以給予延期納稅或退稅的政策;也可以由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申請所得稅優惠方式,稅務機關予以審批。另外,對按照循環經濟模式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綜合稅收優惠,以從源頭上鼓勵企業進行可持續性發展。

參考文獻:

[1]孟赤兵.循環經濟要覽[M].北京:航空工業出版社,2005.

[2]中國循環經濟發展論壇組委會秘書處.中國循環經濟高端論壇[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第8篇

論文摘要: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經濟多年的高速增長與快速發展,我國的國內生產總值及人均GDP都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迄今為止,我國經濟增長方式仍然以粗放型為主。我國能否在經濟總量不斷增加的同時,實現質的提高和持久的發展,這關系著中國未來的經濟前景,也將對世界經濟產生重要的影響。目前,在我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過程中存在著許多問題,要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必須解決這些問題。

上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經濟多年的高速增長與快速發展,我國的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率從改革前(1953-1978)的6.1%,提高到改革期間年均9%以上;人均GDP增長率由改革前的4.0%,提高到改革期間的8%左右。盡管我國經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經濟穩定而持續地高速增長。但是同時必須看到,迄今為止,我國經濟增長仍然是一種粗放型的。因而,我國政府提出要轉變經濟增長方式。

經濟增長,一般是應用于宏觀的范疇,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一定時期內,由于生產要素投入的增加或效率的提高,使經濟規模在數量上的擴大。或者說經濟增長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一定時期內產出量的增加,以價值衡量,就是國民生產總值從數量上的增加,即GNP或GDP的增長。經濟增長方式與經濟增長是聯系在一起的。經濟增長本身是一個客觀存在的過程,經濟增長方式則體現了人們對這一增長過程的總體特征的看法和評價。經濟增長方式,在經濟學上是指推動經濟增長的各種生產要素投入及其組合方式,就是依賴什么要素、借助什么手段、通過什么途徑、怎樣實現經濟增長。按照經濟學的一般原理,生產要素的投入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獲得產出。根據這一理解,經濟增長類型的劃分,主要依據經濟增長的諸要素或因素(資本、土地、人力、資源、科學技術、產業結構、對外貿易、經濟開放度等)的貢獻大小及其配置。通過這些要素的變化,反映出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一定發展階段所達到經濟總量和經濟規模的途徑與方法。對于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我國的一般理解是指:從以粗放型經濟增長為主轉向以集約型經濟增長為主和從外延型增長轉向以內涵型增長為主。

我國在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中存在的問題

(一)勞動力、土地等生產要素成本上升

近年來,東南沿海地區特別是珠三角、長三角地區土地和房產價格大幅上升,“民工荒”的持續存在及其引發的工資提高,都表明維持了多年的生產要素低成本優勢正在發生重要改變。當然,低成本優勢的削弱以至缺失將是一個相當長的過程。我國幅員遼闊,地區間發展水平差異較大,還會有一些地區繼續呈現低成本優勢,一個較長時期內將保持多種競爭優勢并存的格局。但從中長期看,低成本優勢削弱后的調整不可避免,而受影響最大的將是東南沿海發達地區。由于這些地區是我國最具活力,經濟總量中比重最大的區域,因此,低成本優勢削弱所引發的沖擊將是全局性和基礎性的。

(二)能源和其他重要資源、環境約束壓力顯著加大

一個時期以來,能源和其他重要資源的約束壓力加大主要基于以下方面的原因:我國正進入一個工業化階段資源需求量上升最快的時期,如果用一條曲線來表示,目前正處在爬升最陡的區間。過了這個階段,需求量將會相對下降

事實上,我們的資源利用效率不高,在許多方面浪費驚人。從資源投入與產出看,2004年,我國GDP按現行匯率計算占全世界GDP的4%,卻消耗了全球8%的石油、54%的鋼材、32.4%的水泥、10%的電力、19%的鋁、20%的銅和31%的煤炭(中華工商時報2005年6月26日)。目前,鋼鐵、有色、電力、化工等8個高耗能行業單位產品能耗比世界先進水平高40%以上,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礦產資源總回收率分別比國外先進水平低15-25和20個百分點。研究表明,如果在節能方面有重要進展,到2020年,我國的能源消耗可以從32億噸標準煤降低到24億噸標準煤,降幅達四分之一。

我國在許多資源稟賦上處于劣勢,人均擁有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國人均資源短缺,主要礦產資源的人均擁有量相當于世界的平均水平分別為石油11%、天然氣4.1%、煤炭86%、鐵45%、銅26%、鋁9.7%;我國的土地資源也十分緊缺,人均耕地只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0%。這樣無疑加大了我國在資源問題上的壓力。資源壓力加大同時,環境壓力也在加大。環境約束壓力的加強,隨著經濟規模的擴大排放相應增加,2003年,我國工業和生活廢水排放總量為680億噸,化學耗氧量排放1334萬噸,居世界第一;世界十大污染城市中,我國占6個。2005年年初,瑞士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公布了最新的“環境可持續指數”評價,在全球144個國家和地區的排序中,中國位居第133位。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使環境正在成為體現生活質量的一種產品,人們對環境污染的容忍度降低,并且有意愿也逐步有能力為獲得好的環境產品而付費。資源和環境約束壓力增大帶來了兩個嚴峻挑戰;在國內,能否通過改革和政策調整,建立起與我國的資源約束狀態相對稱的資源節約型經濟和資源節約型社會;在國際,能否通過對外開放格局的調整,在互利共贏的基礎上利用外部資源滿足我國經濟增長的需要。

(三)新增長點引致的外延擴張空間縮小

多年來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依賴于需求的快速增長,而需求增長主要來源于幾年一個輪次的消費結構升級所帶來的消費和生產熱點。由于后發優勢的原因,與工業化先行國家相比,我國的需求結構一定程度上出現了“錯位”,或者說“超前”。新一輪經濟增長是由住宅、汽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電子通訊等拉動的。

上述幾個因素從不同角度勾勒出推動增長模式轉型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其中多數因素過去一直存在,但在近年的增長中顯著加強了。我們面對的基本現實是,一個持續了多年的增長模式需要出現實質性改變。

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對策

(一)樹立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

在資源嚴重約束條件下發展經濟,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是唯一的出路。要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性轉變,必須摒棄傳統的發展思維和模式,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

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必須要真正認識經濟增長和經濟發展的關系。要解決我們現在面臨的一系列問題,歸根到底還是靠發展。但是,不能把發展簡單地等同于增長。經濟增長是經濟發展的基礎,沒有經濟增長談不上經濟發展,但增長并不必然帶來相應的發展。

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必須認識人與自然的關系,要滿足人的需要,也要維護自然的平衡。由于長期粗放型的發展,造成了我國資源短缺,生態脆弱,在將來的發展過程中,要充分考慮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 。資源對經濟增長有重要的支撐作用,沒有必要的資源保障,經濟將難以持續快速增長;資源對經濟又有重要的約束作用,資源的承載能力,反過來也會制約經濟發展的速度、結構和方式。

(二)完善財稅政策

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經濟活動的質量和效益,是一個很大的目標和任務,這當中,深化財稅改革,完善財稅政策,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要完善預算制度,將所有政府性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統籌安排使用,接受人大和公眾的監督。為了從根本上改變政府充當地方經濟活動主角的不正常狀況,必須從財力上防止上述不規范的政府行為的發生。實踐證明,游離于預算統一規范管理之外的幾千億、上萬億元資金,其使用的不規范、不透明,不僅不利于政府轉變職能,成為腐敗的土壤,而且必然助長追求短期效益的粗放式增長。因此,必須深化預算改革,真正實現預算硬約束,使財政資金真正用于公共服務領域,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設立和完善有利于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稅收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幾項:調整和完善資源稅。開征資源稅有利于抑制對礦產資源的亂采濫挖和掠奪性開采,有利于保護礦產資源,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但我國的資源稅的征收存在不少問題。目前我國在礦業權取得環節存在大量無償使用礦山開采權現象。因此,有必要普遍實行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并提高稅率或補償費率,運用市場機制促進資源的節約和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

(三)深化價格改革

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長方式之所以難轉變,是因為我國的生產要素價格和資源產品價格長期受國家管制,嚴重偏低。要轉變增長方式和消費方式,必須積極推進生產要素和資源產品價格改革,建立反映市場供求狀況和資源稀缺程度的價格形成機制,節約利用資源,提高效率。

調整過低的能源價格。國外有的經濟學家曾對2500家公司做過一次研究發現,能源使用量的降低55%歸功于價格調整的結果,17%是研究與開發的結果,還有12%則源于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其余則歸結于工業所占份額的變化。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資源浪費和誤置現象,原因在于價格過低,不能正確反映資源稀缺狀況。國際上煤碳、石油、天然氣的比價關系大體為1:1.5:1.35,而我國實際大致為1:4:3,煤價明顯偏低。價格起作用的另一個結果是刺激供給和調整結構。

(四)發展循環經濟

循環經濟作為一種新的發展模式,在技術層面上,是在傳統工業經濟的資本循環、勞動力循環基礎上,強調自然資源也參與循環,循環經濟的原則是“減量化、再使用、可循環”,在制度層面上,還需構建一種新的制度框架,將資源、生態環境納入市場經濟運行機制中。

發展循環經濟是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可以通過一定的政策措施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一是加大循環經濟理念的宣傳力度,將循環經濟意識成為全社會的各個地區、各個部門、各個領域以及所有人的共識。二是可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用立法的形式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早在1976年,美國聯邦政府就制定了專門的《固體垃圾處理法案》,并要求各州制定相應的法規和計劃,加強對廢棄物的回收利用。日本政府于2000年6月出臺了《促進循環型社會形成基本法》,此后,日本又制定了一系列具體法律,包括《家電循環法》、《汽車循環法》和《建設循環法》、《綠色采購法》、《廢棄物處理法》等。

我國經濟增長方式轉型需要解決的問題當然不只是上述幾個問題,但如果這幾個問題解決得比較好,增長方式轉型將會取得實質性的進展。為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保持并提升自己的競爭力,就必須面對并解決這些問題。

參考文獻

1.曹新.經濟增長理論分析與中國經濟增長方式轉變[J].湘潭師范學院學報,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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