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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22 17: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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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論文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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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論文中國對外貿易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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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按照要約人所指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意思表示,在國際貿易中,也稱接受或收盤。被要約人一旦表示承諾,則表明要約人、被要約人之間以達成協議,合同即宣告成立。《聯合國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18條第2款規定:接受發價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發價人所規定的時間內,如未規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曾送達發價人,接受就成為無效,但須當適地考慮到交易的情況,包括發價人所使用的通訊方法的迅速程度。對口頭發價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者不在此限。傳統理論中,關于承諾生效的時間,存在投郵主義和到達主義兩種不同理論。

英美法系采用投郵主義,即在以書信、電報作出承諾時,承諾的通知一經交付郵局投郵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是由于郵局的疏忽致使承諾的通知在作踐耽擱或丟失,風險仍由要約人承擔,而與受要約人無關,且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英美法系采用投郵主義的目的在于縮短要約人能夠撤銷要約的時間,從而改善受要約人在交易中的被動地位。但在要約人收不到受要約人承諾時,以投郵主義而強加給要約人的合同成立其不合理性也是顯而易見的。

與之不同,大陸法系采用到達主義,如《德國民法典》第130條規定:對于相對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發生效力。我國亦采用到達主義,即遵循《合同法》第26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第3篇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經賣買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訂立條款如下,共同遵守:1.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論文分類

國際經濟國際貿易行業經濟新經濟學中國經濟國債研究發展戰略稅收理論稅務研討財政稅收財政政策財稅法規財政研究金融研究證券金融證券投資債務市場地方戰略銀行管理公司研究經濟學理論保險學西方經濟經濟貿易保險信托計量經濟財務分析期貨市場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經賣買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訂立條款如下,共同遵守:

1.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總價:U.S.D(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裝運期:________________收到信用證后____天。

8.裝運口岸和目的地:從____________經____至____________.

9.保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付款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買方須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將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證開到賣方。信用證議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裝運期后____天在________到期。

(2)買方須于簽約后即付定金________%。

11.裝船標記及交貨條件:貨運標記由賣方指定。

12.注意:開立信用證時請注明合同編號號碼。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

第4篇

【關鍵詞】國際避稅趨勢反避稅法規完善

【正文】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談判取得實質性進展,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已成必然,按照公認的多邊貿易規則,我國將為各國(地區)的貿易伙伴提供更為寬松、透明的投資環境和更加廣泛、穩定的市場準入機會。伴隨著跨國投資經營者的大量涌入,全球經濟一體化所釀就的形形的國際避稅手法也將在中國獲得更為廣闊的表演舞臺,因此預測跨國納稅人的避稅趨勢,制定、完善反避稅法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是中國政府及稅務部門不容忽視的一項重要任務。

一、跨國納稅人避稅的趨勢

隨著商品、資本和勞動力在國際間流動的加快,跨國納稅人在國際經濟活動中利用各國稅法差異和漏洞進行國際避稅手法不斷翻新,且愈來愈復雜愈隱蔽,并將隨著國際貿易伙伴的大量涌入而在中國滋生蔓延。其主要為:

1.利用轉讓定價避稅。轉讓定價方式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人為地壓低中國境內公司向境外關聯公司銷售貨物、貸款、服務、租賃和轉讓無形資產等業務的收入或費用分配標準,或有意提高境外公司向中國境內關聯公司銷貨、貸款、服務等收入或費用分配標準,使中國關聯公司的利潤減少,轉移集中到低稅國家(地區)的關聯公司。這種轉讓定價避稅方式自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即已存在,但至今仍是方興未艾。究其主要原因,一是稅務當局查詢掌握國際市場價格的渠道不暢通。要防范轉讓定價所致利潤轉移,關鍵是要掌握國際市場上各種原材料和產品價格,當前我國缺乏統一有效的價格信息中心,以致稅務部門因無法準確掌握國際市場價格信息而難以發現及調整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問題。二是舉證材料真假難辨。目前關聯企業所提供的境外采購和銷售發票真假混雜,出具偽證不乏其人,使得稅務部門不得不根據關聯企業自報材料分析判斷后進行適當調整,工作僅停留在表面上。三是反避稅工作未得到相關部門及地方領導的普遍重視與配合,工作阻力較大。轉讓定價避稅的防范與遏制工作的滯后,必將使轉讓定價成為跨國納稅人普遍采用的避稅手法并繼續蔓延。

2.利用國際避稅地避稅。國際避稅地是指為跨國投資者取得所得或財產提供免稅和低稅待遇的國家或地區。由于國際避稅地良好的“租稅樂園”環境,為世界眾多跨國投資者所青睞。目前,跨國投資者采用國際上通行的避稅手法,通過在避稅地建立的基地公司虛擬中轉銷售、勞務、提供貸款發放等,人為提高進口設備、原材料、勞務和權力價格以及貸款利率,人為壓低出口貨物價格,加大分配給位于我國境內常設機構的費用,轉移企業所得,逃避我國稅收。而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跨國投資者將可能進一步運用避稅地功能,通過在避稅地建立不同形式的各類公司,分別處理其不同的業務和收入,通過一系列主體的非移動和客體的轉移相結合進行資財信托避稅等等。

3.濫用國際稅收協定避稅。國際稅收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為解決國際雙重征稅問題和調整國家間稅收利益分配關系,本著對等原則,經由政府談判所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為達到消除國際雙重征稅目的,締約國間都要作出相應的約束和讓步,從而形成締約國居民適用的優惠條款。截止1998年3月止,我國已同58個國家簽訂稅收協定,其中同50個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已生效并執行。然而國際避稅活動是無孔不入的,一些原本無資格享受某一特定稅收協定優惠的非締約國居民,采取種種巧妙的手法,如通過設置直接的導管公司、設置踏腳石導管公司、直接利用雙邊關系設置低股權控股公司而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從而減輕其在中國的納稅義務,這種濫用稅收協定避稅的行為也將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擴大而產生。

4.利用電子商務避稅。電子商務是指交易雙方利用國際互聯網、局部網、企業內部網進行商品和勞務的交易。目前全球已有52%的企業先后進行電子商務活動,據國際電信聯盟統計,1997年全球電子商務的營業額已高達500億美元,預計到2001年可能會達到3000億美元。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交易無國籍無地域性、交易人員隱蔽性、交易電子貨幣化、交易場所虛擬化、交易信息載體數字化無形化、交易商品來源模糊性等特征,而這些特征使得國際稅收中傳統的居民定義、常設機構、屬地管轄權等概念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約束,無法準確區分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是轉讓特許權,因而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既推動世界經濟的發展,同時也給世界各國政府當局提出國際反避稅的新課題。

二、避稅行為界定與反避稅原則

跨國納稅人避稅手段的多樣性,避稅活動的跨國性,避稅成因的復雜性,決定了中國政府未來所面臨的仍是棘手、復雜、艱巨的反避稅斗爭。為在反避稅中既維護國家經濟權益,又不因工作差錯而挫傷遵紀守法的跨國投資者積極性,客觀需要準確界定避稅、逃稅、節稅界線,在此基礎上,遵循一定的原則,積極有效的防范遏止跨國納稅人的避稅行為。

1.國際避稅、逃稅、節稅是性質不同的概念。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的差別和漏洞,通過人或資財的國際流動或不流動,減輕或規避納稅義務的行為。逃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國際稅收管理合作的困難和漏洞,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種種隱蔽的欺詐的手段,偷漏國家稅收的行為。雖然避稅與逃稅的客觀效果都是損害國家財政利益及扭曲公平稅負,但兩者又有著明顯的區別:(1)減輕納稅義務行為所依托的條件不同。避稅主要是以各國稅法的差別和漏洞為依托;逃稅主要是以各國稅務合作的困難和漏洞為依托。(2)運用的手段不同。避稅一般是運用如轉讓定價,通過人或資財移動等等較公開的手段進行;而逃稅一般是通過欺騙、迷惑、不陳述、隱匿等等較隱蔽且欺詐的手段進行。(3)法律的判定與處理不同。對避稅行為,各國基于本國財政經濟政策及法律標準,合法與違法的判定兼有之,但在處理上,對避稅一般是補稅而不加以懲罰;而對逃稅各國都判定為違法行為,除補稅外還要依法加以處罰。由此可見,避稅與逃稅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此外,避稅與節稅也是一對內涵不同且易混淆的概念,對此我國理論界實務界亦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筆者認為,節稅指的是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當存在多種納稅方案的選擇時,納稅人以稅收負擔最低的方式來處理財務、經營、交易事項,此種以著眼于納稅人總體決策,以稅制為主要參數所進行的合法合理的策劃行為通稱為“節稅”,前提是其符合國家稅收政策導向;而避稅是納稅人鉆稅法漏洞,通過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安排來達到規避或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其行為雖沒有直接觸犯稅法,但與國家稅收政策導向相悖,且破壞公平競爭的賦稅環境。

2.反避稅斗爭應遵循的原則。借鑒國際反避稅經驗,我國反避稅斗爭應遵循的原則是:第一,有理有據的原則。即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反避稅法規,在處理避稅案件時必須注重確鑿的避稅證據,并按國際慣例及法規規定調整應稅所得。第二,國民待遇的原則。即對同一性質的避稅活動應同等處理,而不能因跨國納稅人的國別(地區)或經營行業不同而有所區別。第三,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由于避稅的復雜性,反避稅中必須注重避稅證據,而證據的取得并非是件易事,因此雖然所有的非節稅性質的避稅活動均應列入反避稅范圍,但對偶爾避稅且避稅金額不大的,可依據各地征管力量、征管水平靈活處理。第四,符合國際慣例的原則。由于避稅、節稅與逃稅在實踐中難以界定,在處理避稅案件時應根據國際慣例,對節稅性質的避稅,征收機關不得調整與處罰,而應側重于修正本國稅法及有關法律,倘若符合國家產業經濟政策的,則應以予支持鼓勵;對非節稅性質的避稅,稅務機關應依法合理調整應稅所得,補稅而不加以處罰。

三、完善我國反避稅法規

我國現行防范、遏制國際避稅活動主要依據的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反避稅條款及財稅機關依據這部分條款所規定的相關辦法,雖然這些條款辦法在防范遏制外商企業避稅行為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但與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反避稅工作的要求尚有較大差距。第一,現行反避稅條款僅針對跨國納稅人通過境外聯屬企業轉讓定價避稅的問題作出相應的約束,實際上,跨國納稅人在我國的避稅活動不僅有轉讓定價形式,還有諸如利用地區稅收傾斜政策,利用新辦企業優惠條款避稅,利用避稅地基地公司避稅,通過電子商務活動避稅等等。第二,跨國納稅人在我國的避稅活動的多樣性,決定了我國必須建立以稅務部門為主,工商行政管理、外經貿、海關、銀行、審計等有關部門配合的反避稅網絡。為使反避稅網絡的正常運行,客觀要求反避稅工作必須以國民經濟管理法規為法律保障,以協調規范各部門行動,但由于我國現行反避稅條款作為所得稅法的組成部分,尚屬財政金融法規范疇,其調節規范的作用必然是有限的。第三,現行涉外企業所得稅法的反避稅條款缺乏全面性、系統性、規范性。例如,實施細則第四章第52條至第58條,對關聯企業業務往來只做原則性規定;又如實施細則第53條第2款規定:“企業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但對如何提供、程序如何卻缺乏具體的規定;再如實施細則第54條關于調整轉讓定價的方法規定過于籠統,操作中所需的調整公式都未列出。第四,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沒有反避稅條款,而實際上來華的跨國納稅人亦有避個人所得稅的現象存在。

基于上述各項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有必要制定一套較系統和完整的反避稅單行法規。具體做法可分兩步走:第一步,分別制定外商企業和外國個人的兩個單行反避稅法規;第二步,經過一段時期實踐,再把兩個反避稅法規合并為統一的單行反避稅法規。借鑒國外反避稅法規的立法經驗及我國的實際情況,對跨國納稅人的單行反避稅法規應包括:(1)總則。包括對避稅的定義、避稅行為的認定、反避稅法規的適應范圍、對關聯企業的確定標準。(2)納稅人舉證的法律責任。應包括納稅人延伸提供稅收情報的義務及對國際避稅案件有事后提供證明的義務。筆者認為,對某些國家規定的“納稅人對某些交易行為有事先取得政府同意的義務”的做法,我國可不采取這種做法,因為這一規定被大多數國家認為是嚴厲的立法方式并受到抨擊。(3)稅務機關的權力。包括稅務機關對避稅案件的調查權、立案權和處置權等等。(4)避稅的稅款調整與處理。現行所得法及實施細則僅對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調整作出原則性規定,既不全面又不利于具體操作。為此,反避稅單行法規制訂時,一要盡可能把各種避稅活動的調整納入法規中;二要把調整的原則、程序、計算公式盡可能詳細規定。(5)有關部門的權利與義務。跨國納稅人避稅活動的客觀原因主要是我國稅收法規存在漏洞,但與有關的部門經濟法規及部門的控管措施亦有一定的關系,為此應在修訂部門經濟法規的同時,依照部門職責,在反避稅法規中明確有關部門反避稅的權利與義務,例如:外經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跨國公司開業審批及注冊登記的權利與義務;會計師事務所對跨國公司資產評估與經營業務審核的權利與義務;海關對進出口物資、材料控管的權利與義務;銀行對跨國納稅人往來帳戶管理及為稅務機關提供資料的權利與義務等。(6)罰則。參照國際慣例,對違反法規的行為加以約束和防范,該補稅的補稅,該處罰的處罰,不僅對納稅人適用,而且對不按反避稅法規規定承擔義務的有關部門也適用。

此外,隨著電子商務在國際上的廣泛運用,我國政府在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的同時,應針對電子商務活動可能存在的種種避稅手法,制定符合國際規范的反避稅條款,以適應我國全方位反避稅工作的需要。

【參考資料】

[1]朱洪仁.國際稅收籌劃[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

[2]葛惟熹.國際稅收學[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4.

第5篇

他國學者大多認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應是被保險人,而非我國保險法規定的投保人。我認為,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比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更有重要,因為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并不具有保險利益,無利益即無損失,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之時,被保險人并無損失,又如何能要求保險人填補其損失呢?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為被保險人之利益投保,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之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是被保險人,投保人不具有保險金請求權。雖財產保險中投保人一般亦同時為被保險人,但亦有投保人不同時為被保險人者。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實務中,我國財產保險保單規定保險標的為“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亦是認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構成保險關系的主要條件,是保險合同的客體,其成立之要件及意義因觀點較為一致不再述及。

以下先就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有關問題稍事論述。

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一〉保險利益的主要樣態

個人認為可加以列舉為

〔1〕因物權而生之利益,又細分為

a、因自物權即所有權而生的利益,即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b、因他物權而生之利益;

他物權又可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投保人可因對特定所有人的特定財產進行依法利用和用益即有用益物權而對特定財產有保險利益,其中的典權尤其應予以注意,雖《民法通則》無規定而欲以消滅,但實際存在而使出典人對出典之房屋有其保險利益〔有關典權問題兩岸存在較大差異,于此不再論述〕。

投保人亦可因擔保物權中之抵押權、質權中之動產質押、留置權而對特定財產有保險利益。

c、因準物權即占有而生之利益;

占有分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有其保險利益自不待言,非法占有則應加以分析。它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包括確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和可撤銷的可變更的民事行為即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后者在《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為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相對無效并非當然無效,如當事人一方不申請變更或撤銷,民事行為仍然有效,對因之取得之特定財產具有保險利益。

〔2〕因債權而生之利益

a、因有效合同而生之利益;

b、因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行為而實現之利益;因《民法通則》而對特定財產具有保管和保護的責任,因而具有保險利益。

〔3〕因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又可分為:

積極之期待利益:指有利于投保人的利益。如有財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而生之盈利收入利益;

消極之期待利益:指期待某項責任不發生而有之利益,但應以現有之利益為寄存,若僅為一個希望或凌空之期待而在法律上不確定者則不得為之,如遺產繼承之期待不得為之。

〔4〕因特定法律關系而生之利益

投保人因對特定財產有承攬、運送、保管等責任而生之利益;

海上保險中從有利于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角度出發規定有可廢止利益〔可撤銷利益〕和或然利益〔或有利益〕。可廢止之利益指對某種財物之權益尚未經法律最后認定之前而的先行之利益,如于戰時所獲敵船,若經法院判為戰利品則利益完整;若判須釋放。則利益被廢止。或然利益指由于偶發或意外而來之利益,如買方以規格不符或其他理由拒付款同時退貨賣方因風險回歸而又有之保險利益雖無現有權利或利益、但依法律關系法律上確定的權利將因之滅失,此情況為主合同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債權擔保之抵押物,保證人應合同債權人的合同請求代主合同債務人履行義務而對抵押權隨之轉移的抵押物具有保險利益。

這里介紹一種勞合社可承保的保險利益,有時人們以為勞合社經常簽發一些古怪的似乎是具有賭博性質的如承保一次選舉結果的保險單,這是由于人們不大了解勞合社承保的根據加上媒體的錯誤渲染而生的錯覺,勞合社的會員是曾為一次選舉的結果而承保,但同樣要求投保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就是如一個純粹受政治因素支配的員工,如果另外一個政黨在選舉中獲勝他就會失去他的工作,那么他就可以以此以選舉的結果投保。而如果只是以選舉的結果投機的人,則不會成為勞合社會員承保的對象。這種保險利益似可歸為因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

〔二〕保險利益何時具有

財產保險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具有保險利益,這是各國保險界認定須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但投保時是否應具有則有不同觀點。

a、為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防止賭博或道德危險行為的發生須強調在保險單簽訂時投保人須具有保險利益。因為顧慮事后核實的困難和某些對保險了解較深之不法分子的存在;

b、為避免交易呆滯,且發揮人類之互助精神而未有此限。

我國保險法雖未作明確規定,但多有學者認為應如前項而行。依我看法,嚴格限制保險利益應在投保時具有在保險業起步之時尚未昌盛之際有其一定必要,但隨經濟發展交易頻繁保險業騰飛之際則應放開此限,以免保險反成經濟活動之制。但于貨物運輸、海上保險中因實際要求而無兩種觀點之爭,均認為只須損失時有保險利益即可,因在貨物運輸、海商活動中,合同成立物權的轉移均較復雜,機械要求訂立合同時物權一定要轉移到投保人手中,是不合實際的。

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六條還規定了另一種情況,即保險標的以“損失或不損失”進行投保時,除訂立時被保險人已知其損失發生而保險人不知其發生,即使被保險人于標的物滅失后方獲得保險利益亦為有效。此條款系因彼時通訊設備缺乏、被保險人無法知悉遠隔重洋之標的情況,為保障被保險人計而規定此有追溯力之條款。另有“以保險單證明保險利益”之保單即ppi保單,但于英國海上保險法第四條列為無效不受保護,故乃為全憑誠信為信賴之保險,應慎為之。

在保險有效期內是否需一直具有保險利益或可包括偶經轉移而后于損失前又再回歸,于法上并無明文規定,但依業界統一認為應在有效期內均應一直具有。香港保險總會之《個人保險》認為,在保單有效期內,投保人對標的物的關系可能會中斷,那么“可保利益”便隨之消失而保單亦自動終結,可作參考。

〔三〕保險利益的變更

保險合同的主體、標的變更時,保險標的亦隨之變動,因而附著在標的之上的保險利益亦隨之發生改變,如依我國保險法之定義,保險利益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由此可知,保險利具有專屬性屬于投保人所有,如投保人轉移其保險標的,保險利益當然消滅,如無保險人同意認可,保險合同終止。但在一些情況下,多數國家的法律承認保險利益并不當然消滅而繼續存在,新的關系人代替了投保人的地位,這種情況即為保險利益的變更。這些情況包括保險利益之移轉與處分。

〔1〕保險利益之移轉,分三種情況討論:

a、繼承

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利益是否應繼續存在?財產保險中各國法例大都采取同時移轉主義,即保險合同仍為繼承人之利益而存在。我國保險法并無規定,但依《保險法》第十三條“保險標的的轉讓應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后依法變更”類推之亦應保險人同意方可。此舉我認為不妥。因為若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尚未決定是否接收繼承時保險事故發生,若以此拒賠,一方面于死者生前之愿有違,又一方面會給積極之投保人帶來消極之影響;

b、轉讓

保險利益附著于保險標的,保險利益是否隨保險標的之轉讓而同時移轉各國立法有其不同之處。有采用同時移轉主義,即所有權移轉時保險標的亦隨之移轉于受讓人,如德國商法、日本瑞士保險契約法、法國保險契約法、韓國商法、日本商法;有采用不動產移轉主義即認為保險利益之移轉僅限于不動產之移轉,如奧地利保險契約法。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須經保險人同意方可移轉,而臺灣地區之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規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在。此系采用同時移轉主義。我認為,日本商法之規定有其可取之處。日本商法地六百五十條規定: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轉讓他人時,推定其同時轉讓保險契約權利;于前款情形,保險標的的轉讓顯著變更或增加危險時,保險契約即喪失效力。我國保險法并未加以規定,臺灣地區之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于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后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此規定有利于投保人之債權人,同時又有恰當時間予保險人和破產管理人可慎慮行使終止權,有其可借鑒之處。我國《破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破產宣告到破產程序完成時依法可得的財產列入破產財產,而投保人若依保險法有其因合同約定外而可解除合同而得返還部分保費之權利。此保費當然為依法而得。

〔2〕保險利益之處分

合伙人或共有人就合伙之財產或共有物為標的時,合伙人或共有人其中一人或數人可否讓與其保險利益于他人。我國保險法并未規定。《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則規定共同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應得有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若合伙人或其他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因有此權而轉讓而使保險合同失效或定需由保險人同意方可則有損其他共有人之利益。臺灣地區于其保險法第十九條承認保險合同不因之失效,我國立法者應加以注意。

〔四〕有關重復保險之問題

保險利益如上所述有其多樣性,因而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既如一投保人亦有可能對同一標的有多個保險利益。若同一投保人就保險標的之不同保險利益投保則表面觀之不違有關重復保險之規定而有超額得賠之可能。因而如此情況應依權利混同或吸收之原則,僅得就較大一項之利益而為投保。但多數學者并未考慮,應予討論認定。

人身保險中的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在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方面,較早的觀點認為,如果他人的生存可以給我帶來現實的或預期的經濟利益,那么,我對他人就具有保險利益,這一點可以大致適用于除以自身為被保險人的人身保險,這是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而投保,而以自身為被保險人的人身保險,因為一般要指定他人為收益人,所以這是為他人的經濟利益投保。這種觀點以經濟觀點來解釋人的生存所具有的利益,并不恰當,因為有時人的繼續生存并不能帶來經濟上的利益的增加,反而帶來經濟上的利益的減少,這一點在失去工作能力或者因為年老或疾病而不適合工作的人的身上可以得到解釋。再而言之,人的不再生存所帶來的不管是經濟上的利益的增加或者減少,都會給親人帶來心靈上莫大的哀痛,這心靈上的哀痛是金錢所無法彌補的,因而從經濟利益的觀點去看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是不適宜的。所以現在則進一步認為:親密的血統關系或一定的法律關系就可以構成保險利益,而不用關心他們之間的金錢關系。但是這個觀點也有其商榷之處,因為有的雖然具有親密的血統卻是沒有了情義存在,希望對方早點不再存在,若以此親密的血統關系投保則投保人希望被保險人的早日不復存在而獲保險金,這是與被保險人的愿望所不相符合的,而有的雖然沒有親密的血統關系卻情同手足或如同親出,若是因此卻沒有保險利益不可投保,這與被保險人的愿望也有所不相符合同時也有違世上公理。就一定的法律關系而言,這種法律關系必須同時也經濟上的關系即對方的繼續生存可給自身帶來現實的或預期的經濟利益,如雇主對其重要的雇員的生存具有經濟利益,合伙人或共有被人對其他合伙人或共有人有保險利益,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經濟利益,擔保人被擔保人有經濟利利益。但是,若是以具有親密的血統或一定的法律關系就可投保,難免會滋生對被保險人不利之現象,所以一般國家都規定,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人身保險合同,需要得到被保險人的同意,但是如父母以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夫妻以對方為被保險人訂立人身保險合同,就不必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因為其間天地至情相融,一般不會有道德因素夾雜其中,但是也不排除意外因素有些利欲熏心之輩置此情此愛于不顧企圖得獲巨額保險金,因此在如果是金額過大的保險合同一般要經過保險業監督部門的批準。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除了上述人員,還規定: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這里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我國保險法中出現了“視為投保人對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字眼,這個做法是較具特色的,它把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和保險合同的有效揉和在一起。其他國家鮮有此做法者。關于投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具有保險利益的性質,有以下幾種規定:

臺灣地區所列舉的具有保險利益的投保人為:

①本人或其家屬,

②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是之人,

③債務人,

④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其中所謂家屬,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一家人。應而可知,在臺灣地區,投保人并不能為已出嫁獨立生活的女兒訂立人壽保險合同,應為并無保險利益的存在。

在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限制上還有一種觀點要求以他人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合同要求受益人亦需具有保險利益,即通常所謂的sob法則(sobject-owner-beneficiaryrule),s是指保險標的(sobjectmatter),o是指保險單所有人(ownerofpolicy),b是指受益人(beneficiary),這個法則要求保險單之受益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需具有保險利益,尤其是以他人為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因為其自身特點而與財產保險有其不同之處,在保險利益何時存在的限制上,有不同的觀點存在,我國保險法同樣沒有規定。一般的看法是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不必嚴格限制于投保時存在,但須于損失時存在,因為財產保險的功能在于填補損失,若沒有利益,就談不上損失。利益歸屬于何人,事故發生時,何人就有損失。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則于投保時應存在,在事故發生時不必存在。原因是由于人身保險只要在投保時對保險利益詳加考慮,若保險單訂立后沒有保險利益關系亦少有道德因素之影響,同時,一定要求在損失時有保險利益也有違社會公平(雖然社會其實并不公平),依英美慣例,夫妻以對方投保而后離異,保險合同能屬有效,被保險人死亡后,其妻或夫依保險合同之規定,亦可從中受益。公司為其職工投保,而后職工離職死亡,保險合同亦屬有效。

在保險利益的變更問題上,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亦有不同之處:

在保險利益之移轉上,同樣可分三種情況討論。

①繼承

人身保險是以人身為保險之標的,而人身當然無所謂移轉的問題,被保險人的死亡,使保險合同因而終止,但如投保人為被保險人而死亡,存在一種情況,即投保人為債權人,被保險人為債務人時,保險利益移轉為投保人之繼承人所有,合同為投保人之繼承人而存在。

②轉讓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不隨保險標的之變更而變更,但是存在隨投保人的變更而變更的問題,如債權人轉讓其債權與他人,保險利益因而隨之移轉。

③破產

在人身保險方面,投保人破產時,如合同有受益人,保險利益不發生移轉。

在保險利益的處分上,投保人可以經被保險人同意后,以保險金額的一部或全部,給付予其指定受益人,而指定受益人的行為,即是投保人處分保險利益的體現。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經被保險人同意后也可變更受益人。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同時規定: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

1、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后,若是已聲明放棄其處分權,那么他是否有權再以合同或遺囑處分之,保險法并無規定。臺灣地區有此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后,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可以借鑒。

第6篇

論文內容提要:匯率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不可小覷,人民幣究竟值多少美元已成為匯率的核心問題。人民幣升值問題從表面上看是人民幣被低估了,從實質上看,則是美元被高估了。我們以購買力平價理論為基礎對人民幣匯率中長期趨勢加以分析,解析終結人民幣持續單向升值的幾種可能性,并強調中國應根據自己的貿易及國內經濟發展戰略來制定匯率目標。

一、人民幣價值處于低估狀態的購買力平價學說

1918年瑞典經濟學家卡塞爾首先提出了購買力平價學說的基本概念,這種理論認為兩國貨幣之所以能夠互相兌換是因為它們各自在其國內具有購買力,因而,兩國貨幣的兌換率(匯率)應該等于這兩國貨幣的國內購買力大小之比。由于一國貨幣購買力的大小與該國通貨膨脹率和物價的變動有關,因此卡塞爾的購買力平價理論實際上是關于如何決定浮動匯率的理論。我國人民幣匯率自2005年7月開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因此,購買力平價理論就中長期來說應適用于人民幣的匯率。簡言之,購買力平價就是購買同樣一件物品要用多少各自本國的貨幣。例如據美世人力資源咨詢公司2004年的調查,同樣吃1000克菲力牛排在紐約40美元,在上海為190元人民幣,從而可知美元兌人民幣的購買力平價為4.75,又如1000克切片面包北京賣12.4人民幣,紐約則要5美元,其購買力平價為2.48。但是,在采用購買力平價時,要求商品的質量和服務環境應大體相同才行,因此,英國《經濟學人》編制了一個巨無霸漢堡包指數來反映世界各國的購買力平價,這是因為各地漢堡包的用料質量、包裝、服務環境基本上相同。2007年2月他們采用廣州的漢堡包價格計算出的美元兌人民幣的購買力平價為3.42,而當時的實際匯率為7.8。然而,單個商品是不能反映整體的購買力平價的,為此國際機構在編制購買力平價時要采用更多的一攬子商品,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是采用2500種貨物和服務(34種政府,教育和醫療行業,186種器材貨物和20項建筑工程)來編制各主要國家的購買力平價。世界銀行按1000多種商品價格計算的2005年美元兌人民幣的購買力平價為3.4,倒是和漢堡包的指數接近,它與世界銀行以前在2001年計算的該項平價為1.74相比實際匯率更向購買力平價靠攏。然而,不同的人會對一攬子有不同的含義,因此他們各自編制的購買力平價也不會一樣,如國內學者計算出的人民幣兌美元的購買力平價1999年為4.57,日本學者計算的則是5.64,可見各方的這一數值有很大差距。

關于使用購買力平價學說的爭議,據學者指出這是由于它本身所嚴格的限制性假設條件所致,1.必須滿足一價定律成立的條件,即商品具有較高的同質性,商品交易市場是完全自由的,國際市場統一化且不存在各種管制和貿易保護;2.衡量商品的一攬子商品的種類一定要相同,而且同種商品在藍子中的權重也要相同;3.可貿易商品和不可貿易商品的假設,在購買力平價中不考慮不可貿易商品;4.國際商品的流動對匯率的形成具有決定性作用,即不考慮國際間的資本流動。而這些假設條件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尚不能被全部滿足,尤其是轉軌過程中的發展中國家,包括從計劃商品經濟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中國,后者雖然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但國內的市場化程度尚不發達,商品和生產要素的價格尚不能全部市場化并和國際市場同步化,供求也受到一定限制,尤其是金融市場開放程度低,資本項下的外匯尚不可自由兌換,某種程度失真的商品價格和貨幣價格使購買力平價學說在使用上受到限制和批評。盡管如此,它仍有其合理和科學的基礎。有學者研究指出在國際交換中真正決定貨幣購買力的是貨幣價值,這里貨幣(紙幣)的價值不是貨幣本身的價值,而是貨幣所代表的,以其標價的商品的價值,并認為不論以什么貨幣來標價,或者說,不論其價格高低如何,一國一基準攬子商品的價值與他國一基準攬子商品的價值都是相等的,也即相同的商品具有相同的價值,這個價值就是國際價值。看來,購買力平價實際是兩國商品價值之間的比值。有學者認為馬克思的勞動價值學說包括其國際價值學說是購買力平價學說的科學基礎。根據貨幣是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必然產物,貨幣從一般商品分離出來作為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的角度來看,在兩種貨幣之間的交換中,實際上一種貨幣作為世界貨幣仍起到一般等價物的作用,而另一種貨幣則是一種普通商品,例如,在美元兌人民幣的交換中,人們是用多少人民幣去買一件美元(作為單位商品),這時人民幣在執行貨幣職能的支付手段,而美元則是一件普通商品,反之,是人們用多少美元去買一件人民幣,這時美元在執行貨幣職能的支付手段,而人民幣則是一件普通商品。因此是否可以認為即時匯率是貨幣的價格,購買力平價是貨幣的價值。

按照價值規律的表述,商品的價格是圍繞著商品的價值在供求的影響下上下波動,當價格和價值相一致時,人們稱之為均衡價格。從貨幣也是一種商品的角度來看,那么貨幣的匯率(價格)也應是圍繞著貨幣的購買力平價(價值)在供求的影響下上下波動,當兩者一致時,可稱為均衡匯率。這里所說的“上下波動”就是指價格背離價值的一定幅度,學者們用“偏差程度”來表明購買力平價和實際匯率之間的差異。他們發現在發達國家中,匯率與購買力平價的偏差程度較小,大部分國家在20%以下(在1999年時日元為29.6%,加拿大為25.5%)。在經濟轉型和發展中國家來說其偏差程度較大,多在50%以上,原東歐國家多在100-200%,俄羅斯為344%。發達國家偏差小表明它們市場經濟高度發達,市場化程度高,大多數商品的價格市場化,其偏離度通常只是貨幣本身受供求的影響所造成的方向上有上有下,即正偏差或負偏差,當超過一定幅度后會向價值回歸;而發展中國家市場經濟發展水平較低,政府管制較多,商品機制不完善,商品價格扭曲現象較為嚴重,與國際市場價格脫離,其偏離度都是單向的,即其本國貨幣都是長期被嚴重低估的,中國的人民幣就是如此。根據世界銀行的計算,從2005年美元兌人民幣的購買力平價為3.4,實際匯率為7.77,其偏離度為128%,而2001年時世界銀行計算的人民幣購買力平價為1.74,按當時的匯率計算其偏離度高達380%。人民幣購買力平價的偏離度大幅下降,正是表明了我國改革開放正在逐步深化,市場化程度正在加快,可貿易商品品種和數量擴大和增加,其價格更接近于國際市場從而使購買力平價價值提高;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國的金融改革步伐在加快,外匯匯率機制形成正向適應市場需要轉換,人民幣開始逐步升值。更重要的是當一國經濟高速發展時往往伴隨著該國貨幣對其他國家貨幣的升值,這是一個普遍規律。

二、美元本身的貶值要求

在匯率中一國貨幣的升值必然伴隨著另一國貨幣的貶值,反之,亦然上面是從人民幣自身升值要求來分析,現在要從美元本身要求貶值角度來分析。從表面上來看,是人民幣被低估了,而實質上來看,則是美元被高估了,不是人民幣應升值,而是美元在貶值。在以美元為本位的世界金融體系下,美元貶值表現為對其他貨幣的相對升值,在該體系中,美元總是處于多發行貨幣的狀態,美國可以開動印鈔機發行大量美元來適應其過高的國防開支(如伊拉克戰爭要花費4000多億美元)和提高其本國國民的福利待遇,從而形成其赤字財政政策。2005年美國的財政赤字達到4270億美元,2007年,美國的財政赤字為1628億美元,為了滿足其經濟發展的需要,美國大量進口外國商品從而形成巨額外貿逆差。據報道,美國貿易逆差2005年為7258億美元,2006年為7600億美元,2007年為7116億美元,連續多年每年逆差高達數千億美元。據外國學者研究說美國的經常帳戶逆差早在幾年前已累計達到3萬億美元,美元本位制使美國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債務國。據美聯儲的數據,美元的60%在境外流動,亞洲各國的的外匯儲備約為3萬億美元,而石油輸出國的石油美元增長速度甚至比亞洲更快。另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2006年底以前的統計,各國中央銀行持有美元頭寸約4.8萬億美元,過多的美元發行量必然會使美元有貶值要求。實際上自上世紀70年代布雷頓森協議崩潰以來,數十年來美元始終是處于貶值的狀態,也就是說長期說來是趨于貶值。例如,1972年時每盎司黃金為38美元,而2008年3月卻達到了1000美元,可見美元貶值幅度之大。歷史經驗表明當美國經常項目逆差龐大時美元就出現貶值,而每次美元貶值都存在一個特點,即哪個國家的經濟增長得快,誰的競爭力改善得快,它就對誰定向貶值。上世紀70年代的西德馬克,80年代的日元和臺幣都是如此。例如,1973年一美元兌換360日元,1985年廣場協議前為1:243,在日本被迫簽訂廣場協議后的1987年日元升值到1:150,1995年日元最高升值到1美元兌85日元。自2001年以來,這一輪由于連年的財政赤字和貿易赤字不斷擴大的趨勢尚未從根本上改變所引發的美元貶值,正是因為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而把矛頭指向了人民幣。

美國2007年的經常項目赤字(逆差)金額達到7116億美元占其當年國民生產總值的5.7%,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預測2008年美國該項比重為5.5%。有學者撰文稱:“很多人認為美國能夠承受的貿易經常項目逆差為占其當年國民生產總值的3.5%”,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為要使美國的經常項目赤字占其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下降到過去30年的水平即3%左右,為此美元兌美國主要貿易伙伴貨幣必須繼續貶值15%,而更多分析師認為美國將因這一貿易的巨大失衡而貶值30%-50%。另據學者研究美國對其它國家的負債仍然以每年5%的速度上升,根據經濟學理論這種局面無法長期維持下去,必然要靠美元大幅度貶值來恢復正常,這意味著美元的貶值趨勢仍將繼續。最近美國由于其國內房地產市場泡沫破滅引發了次級債危機并由其延伸到信貸危機,這引起了世界對美國會進入另一次經濟衰退的憂慮,這種憂慮使原本由于雙赤字所引起的美元貶值更為嚴重,人們對美元的信心開始動搖。有消息說俄羅斯大幅度地削減外匯儲備中美元的資產比重,從85%下降到45%,瑞士央行也有同樣舉措。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統計顯示,2006年第四季度美元在全球外匯儲備中的比重由第三季度的65.8%降至64.7%,2007年第一季度又降至64.2%,跌到18年來的最低水平。據蘇格蘭皇家銀行的調查,2006年末全球47家央行中15家減少了外匯儲備中美元的比重,另外,在石油輸出國中也有國家主張不用美元計價,而改用歐元,由于信心的動搖,全球對美元的需求會下降,這更會加劇美元自身要求貶值的趨勢和幅度。

三、人民幣尚不具備長期大幅升值的條件

人民幣升值的終結會在哪里?會不會向美國中央情報局《世界各國概況》(CIATHEWORLDFACEBOOK)估算的2007年人民幣兌美元的購買力平價為3.51的水平不斷靠攏呢?筆者認為購買力平價的價值是表明一種趨勢,今后一年人民幣還會溫和持續升值,但在更長的時期中人民幣將會打破單向運行的趨勢,形成有升有貶的區間波動。

正如前面所述,購買力平價是一種理想狀態下的兩國貨幣的均衡價值,它的運用具有很多限制條件,而這些理想狀態在現實中無法實現。第一,購買力平價考慮的條件之一是國際商品的流動對匯率的形成具有決定性作用,即不考慮國際間資本流動,但在國際資本市場高度發達的今天,國際游資及對沖基金非常活躍。國際市場中金融資本的流動所占比重并不遜色于國際間的貨物貿易。近幾年來,國際資本看好中國經濟發展和人民幣升值,因此大量熱錢流入中國。今天的游資流入同樣會造成今后資金的流出,因為當中國資本市場不能給他們帶來高于他國市場的利潤時資金自然會撤離中國。第二,購買力平價的另一個理想狀態要求國際市場是統一化的且不存在各種管制和貿易保護。目前國際油價已高達130美元/桶,而我國為了控制CPI,抑制輸入性通貨膨脹,國內成品油價格一直沒有上漲。目前仍控制在55美元/桶左右的水平。另外,我國水價和電價都還沒有達到市場化。根據國家信息中心2007年11月的報告認為:“如果包括飲水和污水處理二項,中國水的全部成本將達到5-6元/立方米,部分地區可能會到10元/平方米。”但是現在中國36個大中城市的供水價格平均為1.67元/立方米,即使考慮到平均不到1元的污水處理費,保本水價應該在3元/立方米。同樣我國電價也是實行限價制度的,煤電聯動尚未實施,大部分電廠仍處在虧本生產的狀態,所以我國尚有一些商品未完全市場化。

由于目前我國的實際匯率與購買力平價概念中的均衡匯率差距較大,因此人民幣還有升值空間,但在不久的將來,隨著以下幾種情形的出現人民幣單向升值之路將會終結。

1.據估計,我國出口占GDP的15%-20%,應該說我國經濟的對外依存度是相對較高的。我國目前實施了以上一些限價措施,目的是為了控制國內CPI,但在無意中實際降低了出口產品的生產成本,增強了我國出口競爭力。同樣也是由于這些非市場化因素,延緩了中國經濟的轉型:從外向型轉向內向型,即轉向更加重視國內消費和服務的模式。這種延緩也使中國經濟在全球經濟下滑的形勢下變得比較脆弱。現在隨著美國次貸危機的發生,美國國內需求下降。由于美國人習慣借錢消費,一旦消費需求下降,經濟增長亦停下來,因此美國經濟極有可能呈“L”形,即未來幾年GDP極低增長。同時歐洲經濟也有放緩趨勢,如德國工業訂單從2008年1月以來已連續四個月下降,這表明該國出口貿易正在失去增長動力。各國經濟衰退的出現必將加劇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到時中國出口增長會走向疲軟。這樣,中國經濟的一大塊利潤將會減少,這必將引起國內整體經濟的增速放緩,失業率上升,為了維持國內經濟的健康發展我們到時只有控制人民幣升值。

2.另外一個終結人民幣升值的原因是國際油價并非短期就會回落,這些持續的輸入性通脹國內無法通過增加供應的方法來加以消化,同時也不可能長期保持國內油價低于國際市場價格。如果讓油價,水價,電價全部市場化,那么國內的物價水平需要大幅度提高,按照相對購買力平價,人民幣國內購買力平價也需要向上修正,這將導致人民幣升值之路有可能被提前終結。

總之,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為了他們的本國利益希望人民幣大幅快速升值,但在人民幣升值的問題上我們應充分考慮到匯率變動要有利于國內經濟持續發展的原則,要根據國內的實際情況主動把握匯率變動的方向和節奏,爭取在“貨幣戰爭”中占優勢地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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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5InternationalComparisonProgram》WorldBank2007-9-14

第7篇

【論文關鍵詞】風險信息披露呆帳準備金

從完全無風險意識到實行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管理,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成效是顯著的。但隨著中國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和加入WTO,國際金融業進人中國資本市場,國有商業銀行日益與國際接軌,國有商業銀行面臨的風險也在逐步加大。

一、不良貸款的處理與銀行風險

國際金融界從亞洲金融危機中得到一條重要教訓是:銀行壞賬的推遲核銷與累積而不是壞賬本身導致了金融危機。以美國和日本為例,對商業銀行的壞帳,美國允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的實際質量自行及時處理,從而對有效化解金融風險起到了積極作用。而日本則對貸款壞帳的核銷有嚴格的限制,而且呆帳的核銷銀行無權自行決定,必須得到大藏省的批準,結果大量應該核銷的壞帳未能及時得到處理,最終促成了金融危機的爆發。在中國,不良貸款主要是指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及擔保等表外業務項下的墊付款項從墊付日起即作為不良貸款。對于不良貸款的認定,主要由各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部門負責。

中國的商業銀行對于呆帳的核銷并無太多的自。每年,商業銀行的各分行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經貿委等部門下達的貸款呆壞賬核銷的范圍,提出不良貸款的核銷計劃,這些計劃經當地財監辦同意后,報總行批準。由此可見,呆賬的核銷受到諸多嚴格限制,而且還要層層上報,這樣就使得應該核銷的壞賬得不到及時處理,暗藏了巨大的危機。

二、應收未收利息的處理與銀行風險

在《財政部關于調整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辦法的通知》中規定:“貸款利息自結息之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內的應收未收利息,應繼續計人當期損益;貸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無論貸款本金是否逾期,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再計人當期損益,在表外進行核算,實際收回時再計人損益。對已經納人損益的應收未收利息,在其貸款本金或應收利息逾期超過180天以后,金融企業要相應做沖減利息收人處理。”顯然,規定貸款的應收利息需在結息日后180天以上,才不再計人當期損益。相對于其他國家如英國大部分銀行是90天,而美國大部分銀行是60天,這一期限過長,事實上,貸款的應收利息在結息日90天后,其收回的可能已大大降低,由此可見中國商業銀行的應收利息的壞帳比例遠高于西方商業銀行,增大了中國商業銀行的風險。

三、貸款呆帳準備金的提取與銀行風險

商業銀行提取準備金應著眼于總體資產的質量,而不應僅僅針對貸款的質量。國際慣例將準備金分為兩類:一類是針對特定類別的資產的可能損失所提取的專項準備金;另一類是針對總體資產可能發生的不確定損失所提取的普通準備金,也就是一般準備。

與國際慣例相比較,中國的商業銀行所執行的呆帳準備金制度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首先,在大多數國家,對貸款提取準備金的比例通常是貸款余額的1%~2%,這是基于他們的不良貸款的比例一般是貸款余額的1%左右而設計的。但是在中國,由于目前大部分企業經營狀況不佳,商業銀行實際承擔著很高的信用風險,不良貸款占貸款余額的比例遠高于1%~2%,因此,商業銀行按l%的比例提取的準備金使銀行的準備金的充足性受到影響。其次,貸款呆賬準備金按年末貸款余額的l%與上年末呆賬準備金余額之間的差額提取,實際意味著當年核銷的呆賬,當年不再提取呆賬準備金,這部分準備金是在次年提取并計人次年成本的。這種做法實質是對貸款損失的推遲確認,違背了穩健原則,累積了風險。最后,將準備金劃分為專項準備金和一般準備金屬國際慣例。按照巴塞爾協議的規定,一般準備可以作為附屬資本參加資本充足率的計算,但專項資本則不可以。目前,中國商業銀行的貸款呆賬準備金,從提取方法上看,很像一般準備,但實質卻是專項準備,以此參加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實際上等于提高了資本充足率,使得8%這一數字失去了實際意義。

四、信息披露與銀行風險

從國際金融界的角度看,加強信息披露,進一步提高商業銀行的透明度已是大勢所趨。2001年1月16日,巴塞爾委員會了新資本協議草案第二稿。該協議于2001年底正式,初步定于2005年正式實施。相對于舊的巴塞爾協議,新協議除了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外,更進一步提出了資本充足性的監管約束和市場約束兩項內容。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市場具有迫使銀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的作用。市場獎懲機制可以迫使銀行充足的資本水平。但是,有效的市場約束對銀行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信息準確、全面、及時,市場參與者才能準確判斷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為此,新的巴塞爾協議要求,銀行在一年內至少披露依次財務狀況、重大業務活動及風險度、風險管理狀況,具體指標主要包括資本結構、風險敞口、資本充足比率、對資本的內部評價機制以及風險管理戰略等。由于歷史的原因,中國對會計信息的披露要求是較為粗放的。按照中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應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經營業績和審計報告,至于上市銀行,則應執行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原則第2號……商業銀行財務報表附注特別規定。”從總體上看,迄今為止,除上市銀行外,中國的商業銀行并沒有進行全面的信息披露的義務。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都非上市銀行,其信息披露是不充分的。特別對近年來迅速發展的衍生金融產品,目前無論是人民銀行還是財政部均無明確規定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各商業銀行一般是在表外科目進行登記,不在表內處理。而目前各商業銀行估算風險時,并沒有把表外科目風險計算在內,對衍生金融產品的披露要求更是近乎空白,忽視了國有商業銀行所面臨的市場風險。

五、風險防范與會計改革對策

根據新的《巴塞爾協議》標準,制定現代、規范、高效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會計處理與會計披露標準是深化國有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風險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環節,是構建現代化、國際化商業銀行基礎。參照國外商業銀行的做法,為了更真實、全面、客觀地反映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情況,防范金融風險,國有商業銀行的會計體系應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

第一,可以根據國際慣例,適當放寬對商業銀行核銷貸款壞帳的限制,可嘗試允許商業銀行按照真實性原則自主決定貸款壞帳核銷的金額與時間。對貸款的應收利息,如在結息后90天仍未收回,則不再計如當期損益。

第8篇

[論文摘要]消費者對商品的需求是“商品實體”和“商品文化”的結合,國際貿易中要充分認識到這一關鍵點。隨著現代消費者心理需求的強化,“文化營銷”要素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更加凸現,可以認為“文化營銷”是國家貿易最基本的先行要素。在國際貿易中應運用好“文化營銷策略”為產品通往國際市場鋪平道路。

一、文化營銷是國際貿易中最基本的先行要素

隨著國際貿易的進一步發展,單靠產品、價格等作為手段打開國際市場的策略越來越顯得難行,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是沒有重視“文化營銷”的作用。因為在國際貿易中“文化”是最基本的營銷要素,進軍國際市場,需要文化先行。

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日本家電企業則通過贊助《排球女將》、《血疑》等多部電視連續劇營造文化氛圍,促使了我國消費者對日本優秀文化的認同,同時把National、Sonny、Yamaha等品牌形象帶進了中國,并在產品引入我國市場之初就注重較高的產品品質,使我國消費者形成了“日本制造,精良品質”的觀念。

“韓貨”熱銷中國的一個重要途徑是先通過韓劇將韓國文化內涵傳入中國,以《藍色生死戀》和《大長今》為代表的多部優秀電視劇,形成了強勁的“韓流”,“韓流”威力帶動了“韓貨”的熱銷,包括現代轎車、三星電子產品、韓國美容產品、韓式生發產品等等,并通過電子產品擴散到飲食、美容、生發、醫療等多個產業行業。還有就是P&G所生產的系列產品獨占我國洗發美發護發用品市場的鰲頭,這與該公司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就將護發的文化觀念引入給我國的消費者直接相關。綜合這些國家企業成功的經驗,都是先從文化上滲透融入目標市場當地,然后再將商品源源不斷地輸入目標市場。

相反,文化的不相融使得國際貿易寸步難行。我國的玩具商品由于理念落后、品牌缺乏,國產玩具根本無法與國際品牌競爭。雖然全球75%的玩具在我國生產,但與國內玩具消費急劇增加的市場背景相比,由于缺乏品牌支持,國內大多玩具廠商是以為跨國公司巨頭們“打工”為“生”,很多玩具都以貼牌加工生產的方式才能進入國際市場。國際貿易的前景令人堪憂。

可口可樂公司開拓印度市場遇到的阻力也是一個很好的例證。在1977年曾遭印度政府驅逐出境的“禮遇”,可口可樂公司不甘心退出印度市場,16年后,1993年10月才重新登陸印度;2003年,印度的“科學與環境中心”首次公開調查宣稱,百事可樂與可口可樂兩大公司在印度生產銷售的部分軟飲料中殺蟲劑含量超標;2004年2月17日,當地婦女組織以保護國家利益之名向跨國公司訴訟,當地政府責令可口可樂廠關閉……諸多的摩擦,究其原因,是因為印度人難以從精神文化上接受可口可樂。當年大英帝國以貿易為名,逐步吞食印度半島各個國家的和領土,最終殖民統治了整個印度。東印度公司是印度人心中永遠的痛。這里也存在可口可樂公司方面的問題,就是沒有放下架子,沒學會充分尊重當地文化。

商品本身就應該是“商品實體”和“商品文化”的結合,商品文化是生產經營者在設計、生產、包裝、裝潢設計、經營商品的活動過程中所創造的、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意義的精神財富和物質財富中所包含的精神方面的總和。根據馬斯洛的需求理論,隨著收入水平的增加,消費者更加注重的是精神需求上的商品的滿足。上文提到的這些國外企業所提供的產品,也包括諸多未提及的國外產品,都是緊緊抓住國內消費環境的變化,把“商品文化”作為最基本最重要的先行營銷要素,滿足國內消費的心理需求從而取得成功。相反,“商品文化”沒能首先滿足消費的心理需求,商品無法被接受,也就難以在市場上行銷。二、國際貿易中“文化營銷策略”的運用

1.提高對商品文化營銷力的認識

進入21世紀后,國際貿易中以價格作為核心競爭力的態勢正在發生深刻的變化。文化所蘊含的巨大生產力正在被釋放出來,文化創造財富的神話已經變為活生生的現實。文化除了直接作為商品、資產進入市場之外,還成為現代營銷的資本。文化營銷與營銷文化進一步令人關注。文化營銷,是指以消費者文化需求為導向的營銷觀念,以文化創造和文化滲透為手段的一種營銷方式,也就是利用文化要素開拓市場、促進商品銷售的方法和手段。營銷文化,則是指營銷活動中注重文化的要求。兩者都是可以為提高商品文化營銷力服務的,在國際貿易活動中都必須加以重視。另外,還要注意“商品文化”的形成包括了圍繞商品活動的所有過程,應加以不斷的充實和發展。

2.發揮文化在產品創意設計中創造價值的能力

“商品文化”的創造包含在設計、生產、包裝、裝潢設計、經營商品的活動過程中。要特別注意發揮文化在產品創意設計中創造價值的能力,即文化創意力。創意力特別是在廣告創意設計、藝術產品、網絡游戲產品、工業產品設計和娛樂產品擁有強大的優勢,是這些文化產業產品的財富源泉。由此,在國際貿易中要特別加以注意發揮文化在產品創意設計中創造價值的能力。

3.發揮文化在流通中創造價值的能力

文化在流通領域也具有創造價值的作用力。包括商品儲存運輸、包裝、渠道等等方面。特別是包裝文化在提升商品價值方面非常重要。包裝具有文化價值,能在提升商品價值方面發揮很大的作用。

4.深入研究國際貿易中客戶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文化

每一個國家的不同民族都有自己的價值觀念、消費觀念、信仰和消費習慣。這些長期積累下來的文化直接決定了消費的行為。在開展國際貿易活動中必須充分認識和適應才能順利地開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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