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2 17: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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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與資源保護
稅收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通過征稅,在社會進行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從而調節人們的社會經濟活動,實現國家的各種目標。在以市場經濟為主導的經濟體制下,要實現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的長遠目標是不能完全靠市場機制來實現的,國家的適當干預必不可少,而稅收這一重要的經濟杠桿在資源保護中將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合理的資源稅收政策,不僅會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還能起到保護資源及宏觀控制的作用,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資源經濟政策的總體目標就是促使社會經濟活動中產生的資源社會成本(外部成本)內在化,即有效實現資源價值的最大化。筆者認為稅收調節手段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方式之一:如通過對可再生資源的循環利用行為進行稅收減免優惠措施來鼓勵再生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增加不可再生資源的稅賦比重來引導消費群體對可再生資源的循環利用以培育成熟的循環經濟等稅收調節手段,能有效防止不可再生資源(特別是希缺資源)的過早滅失。資源稅收的價值在于為人類持續發展加注利益的燃料,所以資源稅收制度是一種利導性制度。將資源保護納入稅收制度,利用稅收杠桿保護自然資源,已經成為許多國家稅制改革的發展趨勢。
二、資源稅制建構的法理基礎
1.法治理論
稅收法定主義是指稅收的征收和繳納必須基于法律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就不能征稅,任何人也不得被要求納稅。稅務機關不能在找不到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征收稅款。這里所指的法律僅限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現代各國普遍把稅收法定主義作為憲法原則加以規定:如美國憲法就規定征稅的法律必須由眾議院提出。法國憲法第34條規定“征稅必須以法律規定”。日本憲法第84條規定“征收新稅或改變現行稅收,必須以法律定之”。等等2.我國也已明確規定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納稅人和征稅機關都必須按照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力,征稅機關并不具有自由裁決權,更沒有法律規定之外的任何權力。基于現代法治社會的要求,資源的有償使用應摒棄行政手段的不當干預,通過征收資源稅,用法律來確保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順利進行,以防行政部門利用行政手段收取資源費的隨意和無序。
2.公平理論
公平一直都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價值。公平應屬于正義的范疇,正如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所述“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包括兩個層面:一是社會各種資源、利益以及負擔之分配上的正義,可稱為“實體正義”;二是社會利益沖突之解決上的正義,可稱為“形式正義”或“程序正義”
3.資源稅作為國家調節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必要手段,應優先考慮公平,在全體社會成員中平等的分配資源。資源稅所追求的公平充實了傳統的法律公平價值觀念,并對后者造成了沖擊,極大地拓寬了法的價值空間。有學者認為,“環境法則以現實的不平等為基礎來建立公平體系,在承認市場主體資源稟賦差異的前提下,給每個主體以‘相對特權’,追求結果大體公平,即以不公平求公平,在這種公平觀下,財產和收入差距太大是不公平的,因而應該適當遏制;犧牲當代人和后代人的環境利益的單純經濟發展是不公平的,必須加以控制。
4.因此根據此觀點,筆者認為資源稅收制度所追求的公平應當包括代內公平、代際公平以及權利公平。從公平性角度出發,資源稅是調節資源數量和質量差異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的手段。
三、中國資源稅制的完善
要建立完善的資源稅制,有必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根據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我國的資源稅收體系進行綜合重構。這無疑是一項長期、艱巨和復雜的任務。筆者認為,改革和完善資源稅收管理體制的新舉措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實行資源稅收調控的制度性手段和臨時性手段相結合,以制度性手段為主,臨時性手段為輔。
基于稅制的穩定性、公平性、簡化和便于管理的要求,資源稅收調控手段的運用應盡可能地在稅制設計時全面考慮政府調控的要求,將調控措施體現在規范的稅制中,使其形成一種對自然資源有效運行的制度化調控。當然,市場經濟的運行有許多不確定性,很多情況下需要采取一些臨時性的稅收調控手段。但應盡可能少地采取臨時性的稅收調控手段,其只能作為一種拾遺補缺,不能對其形成長期依賴,更不能動輒采取臨時性的優惠措施。
2.根據資源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實行差別稅率和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使我國的稅收制度向著與資源更友好的方向轉化,今后應更充分地利用稅收優惠和稅收差別的手段來體現環境政策的要求。筆者認為首先應將資源稅分成兩大類即可再生資源稅和不可再生資源稅,分別確定其相應的基本稅率,在這種“兜底稅率”的基礎上再考慮其相關的稅額幅度和減免優惠措施。同時在對某類資源實行減免優惠措施時,必須遵照資源稅收法律的有關規定和法定程序進行,沒有法律規定的不得進行任意減免優惠,而且還應該有相應的年限設定。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使資源稅收法制化,也才能有效的避免稅收職能部門的尋租行為。在基于以上規劃的范圍內,分別在以下幾個環節進行不同的稅收法律制度構建:一是在投資環節,鼓勵企業進行不可再生資源的替代資源的開發與可再生資源的節能降耗環保的固定資產投資,對此類投資減免固定資產投資方面的調節稅或允許此類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鼓勵企業投資于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等;二是在生產環節,鼓勵企業進行高效、節能與清潔生產,對采用清潔生產工藝、安裝節能設備進行生產的企業以及綜合回收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的企業在增值稅、所得稅方面給予優惠,對生產中嚴重損害資源、浪費資源的企業加重稅收。三是在消費環節,鼓勵資源節約型消費行為,對利用可循環利用物資生產的產品、可再生能源以及廢舊物資生產的產品等征收較低的消費稅,對稀缺資源或以不可再生資源為原材料的消費品征收較高的消費稅;四是在資源的研制和開發、技術的革新等領域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等,以鼓勵和促進科技的進步和發展。總之,通過稅收的差別來引導人們選擇對資源友好的生產和消費方式,保障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續發展。
3.推行稅費改革,綠色資源稅制
目前,我國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大多還是以收費的方式來進行管理,而以稅收的手段特別是具生態效益的資源稅在我國還處于十分幼稚的階段。在我國當前資源被濫用而危及資源安全的嚴重局面下,實行稅費改革(如水資源費改為稅)、綠色資源稅制是我們必須加以研究和強化的重要課題。
4.在進出口環節征收資源調節稅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對外貿易交往日趨密切,外資企業如潮水般涌向我國這片資源富集的土地。為了吸引大量的外資,我國政府頒布了一系列的優惠措施,當然也包括稅收優惠等經濟措施。在技術、資金短缺時期,這些方針措施無疑是正確的。但是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隨著我國資源短缺壓力的增加和對資源安全要求的提高,我國也有必要在進出口環節征收資源產品調節稅。對進口的那些我國急需稀缺的資源產品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而對那些出口的消耗國內大量的自然資源,或者是進口具危險物質性的原材料、初級產品和成品征收進口或出口環節的資源調節稅。
5.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提高征稅標準,以增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的調控力度
首先,堅持有償開采原則,實行等同納稅,普遍征收,使資源稅成為對所有生產企業和用戶都有監督作用的經濟措施。可考慮將實行保護性開發的林業資源、水資源、土地資源、草場資源等納入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有效地控制人為破壞生態環境、浪費資源和污染環境的行為發生。其次,資源稅的單位稅額普遍較低,不足于影響納稅人的經濟行為。在理順資源價格體系的同時,適當提高資源稅的征收標準是很有必要的。對污染程度較重的資源以及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特別稀缺的資源要課以重稅。
6.資源稅的征收應發展成為“預防性”行為。
關鍵詞:環保;稅收制度;和諧社會
1完善環保稅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和諧社會是社會系統的各個部分、各種要素處于一種相互協調、良性互動的狀態,包括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及公共治理的和諧,是綠色生態性社會、公平性社會和創新性社會的綜合。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我們建立綠色生態性社會、公平性社會和創新性社會。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在實現和諧社會的綜合目標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2我國環保稅收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我國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主體稅種。
我國現行多為征收環境費,地方為了保護其利益對一些污染嚴重的企業私下給與保護,降低排污標準而且征收標準偏低,征收依據落后,在征收方式上也不規范,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不理想,對保護環境起不到高效調節作用。目前現行的資源稅并不是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征收的范圍狹窄,只是針對使用煤,石油,天然氣,礦產品和鹽等自然資源所獲得的收益征稅,實質上是屬于礦產資源占用稅的性質,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稅制內外有別,不利于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
(2)主體稅系缺失。
各種環保性質的條文散落在各個部分和相關的法規中,沒有一個合理和科學的體系,各種法律的不同的立法的目的使得各個法條具有不同的標準甚至彼此之間產生適用竟合的問題難以得到解決。目前我國所征收的環保稅收的征收范圍只是眾多自然資源的礦產資源和鹽,對我國其它需要保護的其他重要對環境要素沒有相關的法律保護,對我國整個環境保護作用有限,難起到稅收本該發揮的作用。
(3)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單一,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幾乎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4)稅收分配管理體制的不合理。
如資源稅由于在分配管理體制采取省、地、縣三級共享的分成制度,造成各級稅務機關對該稅種的征收管理偏松和代征代扣未能真正到位,很多地方甚至采取放棄管理。同時由于分配體制的不合理導致大部分的開采利益流向央企和上級財政,造成基層財政對資源稅的征管失去積極性。3國外建立綠色稅制的經驗與借鑒
西方發達國家為解決環境問題,實現可持續發展,提出全面“綠化稅制”有稅制。
3.1設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主體稅種
(1)對廢氣排放課征的污染稅:如美國70年代開征的二氧化硫稅,法國、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國按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征收的氮氧化物稅。
(2)對廢水排放課征的污染稅:如前西德從1981年起開征水污染稅。
(3)對垃圾排放課征的污染稅或垃圾稅:如挪威1974年開征的飲料容器稅,規定對不能回收的飲料容器征收30%的從價稅,美國、法國、挪威、澳大利亞等國在輪胎的生產或銷售環節征收的舊輪胎稅。
(4)對噪音污染征稅:如美國征收的噪音稅。
(5)對農業污染物征收的污染稅。如比利時、芬蘭、挪威、瑞典等國都對農藥和化肥征收污染稅。
3.2調整原有稅制,建立多形式的稅收優惠制度
(1)對消費稅的調整。包括:區分含鉛汽油與無鉛汽油,調高含鉛汽油的消費稅稅率,鼓勵使用無鉛汽油;提高污染型能源的消費稅率;在原有消費稅基礎上,對能源另征能源稅或能源消費附加稅;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對清潔能源減稅。
(2)對所得稅的調整。對環保投資支出允許稅前扣除或給予一定比例的稅收抵免;鼓勵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環保設備加速折舊;公車私用的稅收措施調整。
(3)對機動車稅的調整。征年機動車稅時對節能車予以優惠;節能車銷售稅的稅收優惠。
4完善我國環保稅收制度的措施
4.1建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主體稅種
(1)建立環境污染稅類的主體稅種。
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固體廢物污染稅、垃圾稅、噪音稅、開征燃油稅。
(2)建立資源保護稅類的主體稅種。
增強資源稅的環境保護功能。在現行資源稅的基礎上,將那些必須保護開發和利用的資源也列入征收范圍,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灘涂、淡水和地熱等自然資源;調整計稅依據,以實際開采、占用數量或生產數量為計稅依據,并適當提高單位計稅稅額,特別是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征以重稅,以此限制掠奪性開采與開發;將現行其他資源性的稅種如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并入資源稅,并將各類資源性收費如礦產資源管理費、林業補償費、育林基金、林政保護費、電力基金、水資源費、漁業資源費等也并入資源稅.
(3)建立消費稅類的主體稅種。
消費稅:對資源消耗量大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對導致環境危害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進行征收,發揮消費稅在保護環境方面的功能。
(4)建立環保關稅。
出口稅對國內資源(原材料、初級產品及半成品)征收。進口稅對一些污染環境、影響生態環境的進口產品課以進口附加稅,或者限制、禁止,甚至對其進行貿易制裁。
(5)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等稅種也應體現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環保稅收理念。如要取消企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免稅或低稅征收的規定,要取消有毒農藥、農膜低稅率的規定。
4.2建立合理的環保稅收體系,包括合理的法律體系和執行體系
建立以資源稅收為核心的稅收的體制,以針對環境改造行為為主,把資源的開發利用所造成的對環境的影響算入到資源利用的成本中來的制度,對環境改造活動征收而不是對已經形成污染的結果后作出的行政罰款不同,環境稅作為一種保護環境的措施,更多是預防性。
4.3貫徹環保稅費激勵機制,建立多形式的稅收減免體制
(1)增值稅優惠。對整治污染和利用污染生產的企業實施優惠。除了現行的對“三廢”利用的稅式支出,還要對從事城市污染和垃圾處理的企業實行零稅率,對循環利用資源和節能生產產品的生產企業的優惠。
(2)消費稅減免。對環保產品、清潔產品給予稅收優惠。
(3)關稅優惠。對環保產品出口,應給予鼓勵,不征稅。同時,在國內退稅方面應給予優先,爭取早退稅、退足稅。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治理污染設備、環境監測和研究儀器免征進口關稅。
(4)營業稅、所得稅和印花稅減免。
(5)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消費型增值稅政策。
4.4完善稅收分配管理體制,保障我國循環經濟的實現
資源與環境稅收應劃分為地方稅、中央稅以及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并在中央政府統一立法下,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再按一定比例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進行分配。考慮到環境與資源治理與保護大多依靠地方的力量,所以不應單獨設立中央稅,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在收入劃分時也應讓地方占大頭。
關鍵詞:綠色稅收;可持續發展;環境稅
當今,伴隨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全球自然環境不斷惡化,環境保護問題日顯突出,因此可持續發展戰略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強調人類經濟活動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是指在不犧牲未來幾代人需要的情況下,滿足當代人需要的發展,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發展,由此達到現代和未來人類利益的和諧統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又反作用于經濟,稅收收人的可持續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是相輔相成的。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同樣存在著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而要解決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綠色稅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徑。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綠色稅收制度的定義及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制度實踐
(一)什么是綠色稅收制度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出現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危機,引起了人們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極大重視。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綠色稅收”一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后,《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歐共體理事會又提出,建議公共權利對環境領域進行干預,將環境稅列人成本,實行“污染者負擔”的原則。九十年代初期以來,經合組織成員國在環境政策中運用經濟手段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在這些經濟手段中,環境稅的運用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支持。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征對環境有污染的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污染稅、固45/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對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據經合組織的一份報告顯示,美國對損害臭氧層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大大減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對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稅則鼓勵了廣大消費者使用節能型汽車,減少了汽車廢棄物的排放。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雖然美國汽車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70年代減少了99%,而且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減少了97%,二氧化硫減少了42%,懸浮顆粒物減少了70%。通過實施環境稅收和其他努力,美國確實已經實現了環境狀況的根本好轉,環境質量明顯提高。因此,人們把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形象地稱為“綠色稅收”。
(二)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制度的實踐
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主要有三類:一是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二是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三是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
目前世界上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處于前列的主要國家有美國、荷蘭和瑞典。美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征收的肖費稅、對汽油的征稅,對與汽車相關的其它征稅、開采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征稅等。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稅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稅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瑞典的“綠色稅收”包括對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稅;對能源征收的增值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電力稅;以及對化肥、電池等的征稅等,已經占到稅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稅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征稅,而對能源的征稅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征稅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并促進技術革新。
二、我國綠色稅收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國現行的一些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與措施,主要是為鼓勵企業有效利用資源和綜合回收“廢棄物”而制定的。雖然也有助于環境保護,但更主要的還是出于經濟目的。這些措施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但是,與經濟發展的速度相比,我國的稅制嚴重滯后環境保護的需要,存在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
1、未形成規范綠色稅收制度
現行稅制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對水污染征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征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來得以實現,這樣既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很難形成專門用于環保的稅收收人。
2、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
現行稅制中對土地課征的稅種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一方面稅種多,計算復雜,給征納雙方帶來許多麻煩;另一方面稅制內外有別,不利于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在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現行的資源稅也很不完善。
3、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我國稅制中對綠色產業的稅收優惠項目較少,且不成體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中減免項目。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
(二)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措施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稅: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
2、消費稅: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煙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人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3、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人,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這些稅收政策在減輕和改善我國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定位原則
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既符合我國環境政策目標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又能通過征稅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資金,并減少污染造成的損失,因此,建立我國綠色稅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則是:
1.以國情為本
建立并完善我國的環保稅制,當然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但應以我國的基本國情為本,建立適合自身發展的環保稅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國做法。
2.公平與效率相協調
環境保護稅應該體現出“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生態平衡的企業和個人征稅。同時,環保稅應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進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環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與環保相關的稅收征收上,經常出現“人情稅”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在新環保稅制中,應體現對破壞環境的企業和個人必須依法征收的原則。
4.專款專用
稅款專用是環保稅充分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條件。應當把稅收用于政府承辦的環保設施和重點環保工程上。同時,又要為環保科研部門提供科研經費,用科技手段來加大環保的力度。
四、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幾點建議
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
1、變排污費為環境保護稅
首先,應將已經實行的。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的特征,比收費更具有約束力。而且稅收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費低。同時環境保護稅收人將作為財政的專項支出,有嚴格的預算約束,可以保障寶貴的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已勢在必行。這有利于稅收政策措施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具體的措施包括:將二氧化硫排放費、水污染費、噪音費分別改為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和噪音稅。其次,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和對環境污染破壞程度征收環境保護稅。具體設計是:以排放“三廢”和生產應稅塑料包裝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工業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及塑料包裝物為課稅對象;對不同的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計稅依據。對“三廢”排放行為,以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從量課征,對應稅塑料包裝物,則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人按比例稅率課征;在稅率的設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價,以防把稅率定得過高,使得社會為環境保護付出太大的代價。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人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2、改革消費稅,開征燃油稅
我國消費稅對汽油、柴油各規定了一檔稅率,以定額的方式征收稅款,在當前國際油價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大大減少了國家的相關稅收收人。因此,可考慮取消消費稅中對汽油、柴油的課征,對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銷售環節從價開征燃油稅,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護大氣環境;另一方面增加國家稅收收人。可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收負擔,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
3、以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注重環境保護
我國現行的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在減稅、免稅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手段對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可供選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人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沒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沒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
4、稅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進再生資源業的發展
再生資源業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電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后,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
5、適當拓寬資源稅的征收范圍
我國現行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僅對礦產品和鹽類資源課稅,起不到全面保護資源的作用。因此,我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應盡可能包括所有應該給予保護的資源。把礦藏和非礦藏資源列人其中。并且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以擴大資源的保護范圍。可將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并人資源稅中,使資源稅制更加規范、完善,以進一步促進我資源的合睬護和開發。
6、稅率的確定要有助于扶持企業的成長
當前,中國經濟正處于高度發展的時期也是經濟發展模式處于變革轉折的關鍵時期。相對于整體宏觀經濟規模不斷擴大導致稅收收入節節攀升,但是我們不能就此沾沾自喜,因為在復雜多變的經濟活動中,稅收工作處于瓶頸狀態,一方面,稅收總量逐步增大,但是另一方面,稅收政策帶來的稅收扭曲效應也逐步凸顯,稅收負擔不公平現狀頻發,稅收征管制度亟需進行一定的調整與革新。
一、我國間接稅的稅收問題
(一)我國以間接稅為征稅重點的原因
我國雖然是以流轉稅與所得稅為雙主體的稅收體制,但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卻是以流轉稅為主要征稅目標,這是與我國經濟發展現狀所相適應的。我國經濟發展整體水平還不高,公司盈利水平與人均收入水平也不夠高,所以實施現代的直接稅制仍未達到其經濟基礎。而間接稅的征收管理相對簡便,稅收來源比較穩定,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國家財政的需要,也符合我國的具體實情。
(二)間接稅的稅負扭曲
間接稅的最大特點就是其稅收負擔是可以進行轉嫁的,雖然表面上負有納稅義務,但是其實際的負擔人通常不是其納稅人,這已經就產生了稅收的扭曲。人們通過各種辦法使得自身稅負降到最低以達到自身收益最大化。稅負轉嫁一般形式有前轉與后轉。前轉是指納稅人通過抬高價格將稅負轉嫁到購買者。而后轉是指當納稅人無法實現前轉時,通過壓低進貨的價格來進行的。這需要納稅人形成統一強大的集團力量與供貨商進行談判,這也加大了納稅人與供貨商的稅收扭曲成本。
二、我國直接稅的稅收問題
我國的直接稅是以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為主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稅源來自可代扣代繳的工資薪金,而這部分工資薪金很大比例上是生活主要來源,導致的結果是納稅公平原則被破壞。某些富人在納稅所占收入的比例要遠遠小于其大眾工薪階層,稅收監管在富貴層面存在一定的“盲區”。而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直到2008年才有正式的法律形式進行規定,以往以外資企業為名進行生產活動能享受很高的稅收優惠,導致外資企業的泛濫,有些企業利用稅收征管的漏洞常年進行虛虧,為其躲避稅收而進行帳外經營,這些活動所導致私人部門決策活動的成本支出在稅收方面逐步增多,稅收不完善現象層出不窮。
為了實現稅收扭曲效應的最小化,政府要選擇合適的稅收征管制度,現階段政府要對稅收征管制度進行不斷深化的革新。
三、中國稅收征管制度的革新
(一)大力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
中國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才著手進行稅收征管網絡的建設,至今也才不到三十年,雖然在硬件層次上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相對于我國不斷高速運行的經濟總態,其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設依然落后于經濟發展的步調。各種經濟活動形態不斷演變,稅源信息成爆炸式增長,但是其能進行有效利用和系統分析有效信息流不充分,交流不對稱,導致各種形式不斷高級演變的偷逃稅現象愈演愈烈。比如已經投入使用的“金稅工程”,它只是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源征管而建立的,但是相對我國基數更大的小規模納稅人來說卻顯得力不從心了。其他很多稅種也仍然存在著或大或小的稅源流失情況。
現階段投入稅收部門的預算資金應該有專門劃出一部分進行信息化建設專業人才的培養與信息化建設軟件系統的研發,形成一支技術力量強大,并能實際聯系業務的人才隊伍。稅務部門應與有稅收專業的各大院校進行通聯合作,源源不斷挑選優質人才。與技術公司與軟件開發公司形成良好合作基礎,依據各地本身情況,為不同地區開發設計可全國兼容但可因地制宜的征稅管理子系統,為信息化的全國流通做好基礎工作。通過一些制度法規的建立,稅務部門與金融機構的信息分享程度逐步加強,與社會其他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做好充分的交流合作機制,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層面稅源信息資源集中庫。(二)稅收部門行政體制改革仍需進行
經過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后,國稅地稅兩套平行的稅收征管隊伍便開始在各自的征稅領域中發揮作用。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歷程,對于我國稅收收入的增加起到很好的效果。但是其中也暴露出很多的問題。
在某些地區國地稅進行不同程度稅源的爭奪,這使得納稅人處于既尷尬又無奈的境地。在某些稅種的繳納上。既涉及國稅又涉及地稅,兩者分開辦公,納稅人的納稅成本會上升。再者,由于兩套不同的管理系統,國稅屬于中央直屬機構,而地稅屬于當地政府,其行政資源浪費現象和效率低下就時有發生,比如成都地稅要進行門頭裝飾的統一更換,而更換費由財政系統進行撥付,層層下撥的財政資金遲遲沒有到位,使得這一簡單工作耗時幾年都沒有完成。
(三)我國納稅宣傳的力度有待加強,方式有待改變。
雖然現階段我們改變了"納稅光榮"的思想方式,但是納稅這份義務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由于中國的現金支付還是比較盛行,直接導致脫離銀行轉賬系統無法進行有效監測。中國實施的12萬元以上的個人申報納稅制度也略顯吃力。由于監管的缺位,人們納稅意識的程度遠遠不夠。
[關鍵詞]稅收撤銷權;債權;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這是我國首次在稅法中引進合同法中撤銷權的概念。這一制度的引進,不僅可以防止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濫用財產處分權對國家稅款造成損失,有助于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繳納,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而且在我國稅法上進一步明確了稅收公法之債的屬性,揭示了稅法與民法債法的密切關系,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
一、稅收撤銷權內涵的厘定
(一)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
對于稅收法律關系性質的爭論,一直以來都是我國稅法學界乃至世界稅法學界的爭論焦點,而這種焦點又主要集中在稅收法律關系究竟是“權力關系”還是“債務關系”的問題上。前者的代表人物是德國傳統行政法學家OttoMayer,他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依靠財政權力而產生的關系,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享有優越于人民的權力,而人民則必須服從此種權力,即把稅收法律關系理解為是一種國民對國家課稅權的服從關系;后者的代表人物德國法學家AlbertHensel則主張稅收法律關系應該被定性為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系。
按照“權力關系說”的觀點,即使納稅人已經滿足了稅法規定的所有納稅構成要件,但只要不經過稅收核定程序,也并不必然產生納稅義務,即稅收債務必須根據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方可成立,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創設稅收法律關系的效力;而按照“債務關系說”的觀點,只要稅法規定的納稅構成要件實現,稅收債務即自動成立,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只是對稅收債務的一個確認。從1919年《德國稅收通則》頒布以來,稅收是公法之債的觀點已為西方各國稅法學者所接受。在我國稅法實踐中,這一理論實際上也早已成為立法和執法部門的共識。
稅收作為一種公法之債,它當然也應具有債的一般屬性,如相對性,即稅收之債只能約束稅收法律關系主體,主要是稅務機關和納稅人,而不能對稅收法律關系以外的主體產生約束力。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實現的方式主要有納稅人自動繳納稅款,以及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等來保證實現。但當納稅人不自動繳納稅款,其財產又明顯不足,而又濫用其財產處分權使其責任財產減少時,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就失去了對象,國家稅款就有無法實現的危險。這時,就必須突破債的相對性原則,擴展債的效力,設立稅收撤銷權制度,對納稅人濫用財產處分權的行為予以限制,使稅收之債的效力能夠最終得到實現。正因如此,許多國家在稅法中規定了撤銷權制度。
(二)稅收撤銷權的法律性質及其來源
既然稅收撤銷權制度源自民法上的撤銷權制度,那么探討其性質也就必須從考察民法上的撤銷權的性質人手。撤銷權源于羅馬法上的罷廢訴權,也叫保羅訴權。根據這一訴權,債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將會減少債務人的現有財產,從而有害債權人的債權,且債務人具有故意,第三人也明知債務人實施行為具有加害債權人的故意,債權人就有權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按照民法原理,債是一種相對的民事法律關系,債權關系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僅作為權利主體的債權人是特定的,而且作為義務主體的債務人也是特定的,債權人不能向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請求權,不能限制債務人的處分權。債權人更不能與自己無債權債務關系的第三人。然而,絕對的債權相對性原則不利于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債務人以積極或消極的方式隨意處分自己的權利,進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就會在法律制度上給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及保障交易安全留下隱患。為此,法律突破了債權相對性原則,確立了以代位權和撤銷權為主要內容的債務保全制度,撤銷權就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其債權不受損害,對納稅人濫用財產處分權的行為予以撤銷的權利。
對民法債法上撤銷權的性質,德國民法通說認為債權人的撤銷權具有請求權的性質,使債權人得以直接向第三人請求返還;法國民法采用折衷說,認為既有形成權的性質,又有請求權的性質。而目前我國民法學界公認其兼具請求權和形成權的特點,即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行為一方面將使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行為溯及既往的消滅,另一方面又會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恢復到行為前的狀態。
上述關于對一般民事債權中撤銷權性質的探討有助于我們更好地了解稅收撤銷權的性質。前文已述及,稅收是一種公法之債,它應該與私法之債相類似,其發生、變更和消滅都只須遵循法定的要件,而不以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為轉移。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過程中所作出的一系列行政行為只是實現稅收債權的方式之一,特殊情況下通過其他私法的方式也可以更好地達到這一目的,如《征管法》中規定的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在一般情況下,稅務機關只能針對特定的納稅人征稅,而不能涉及第三人。但當納稅人的行為影響到稅收債權的實現時,稅務機關就有權像民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一樣,行使稅收撤銷權。這種撤銷權并不是一種行政權力,而是一種民事權利,與民法上的撤銷權并無本質上的差異,只不過其目的性主要是為了實現國家稅收,而一般撤銷權則是為了實現債權。因此,從法律屬性上來說,稅收撤銷權仍屬民法上的撤銷權,只是其行使的主體和目的有其特殊性。
二、稅收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由于行使稅收撤銷權有可能改變納稅人和第三人之間建立的法律關系,使之溯及既往地無效,其結果一方面可能限制納稅人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可能影響到與納稅人建立法律關系的第三人,影響交易安全。因此,按照稅收法定主義的要求,對稅收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必須進行嚴格規定,避免因其不當行使而害及私法秩序的穩定。
(一)客觀構成要件
稅收撤銷權的客觀構成要件有兩個:法定撤銷事由的存在;對國家稅收債權造成損害。
構成撤銷的事由包括: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有以下三種行為存在:(1)放棄到期債權,即欠稅人將其到期本應收回的債權明確表示予以放棄。(2)無償轉讓財產,即欠稅人將財產無償贈送他人。(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這是指欠稅人以明顯偏低的不合理價格,將其財產轉讓給他人,而受讓人知道該財產價格明顯偏低。而對于如何認定“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一般認為需要根據當時的市場狀況進行綜合判斷后認定。
從法理上講,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屬于民事關系,只要合法,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從稅收角度來說,稅務機關無權過問納稅人與其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但當納稅人在欠繳稅款的情況下濫用財產處分權,導致其責任財產減少,而使國家的稅款無法實現時,稅務機關就有責任依據法律對欠稅人的這種行為進行干預。(二)主觀構成要件
主觀過錯是侵權行為的重要構成要件,只有當債務人具備主觀惡意,才能追究侵權而致的相應責任。但是在《合同法》中,并未就此明確規定。德國、瑞士以及我國臺灣地區法律就將債務人的行為分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有償行為之撤銷,以利己為要件;無償行為之撤銷,則不考慮主觀動機。我國合同法上對稅收撤銷權的主觀構成要件并沒有嚴格的要求,僅對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作了規定,即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故意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損害稅收債權時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因此,對于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無論納稅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如何,僅需滿足客觀要件就可認定納稅人有法定的撤銷事由存在。
三、稅收撤銷權的行使程序
(一)當事人的確定
從理論上講,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其權利,而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取代債務人的地位,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須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依訴訟方式行使,就是因為行使這一權利會對第三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必須要由法院審查債權人撤銷權的主體以及成立要件,而不能由債權人自行行使,以防止債權人濫用這一權利,扭曲撤銷權制度的立法目的。而對于撤銷權訴訟中被告的選擇,普遍認為,如果被撤銷的對象是債務人的單方行為,應以債務人為被告人;如果被撤銷的對象是債務人與第三人的雙方行為,則應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
既然稅收債權本質上應被看作是一種以稅務機關為債權人的公法上的債權,那么,行使稅務撤銷權時當事人的確定也同樣應該按上述原則進行,稅務機關毫無疑問應該充當這一民事訴訟的原告。但考慮到稅收債權的一些特點,對稅務撤銷權的被告還應做具體分析。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放棄了到期債權或無償贈予財產時,由于其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則依上述原則,稅務機關提訟時可只以納稅人為被告,而不須考慮第三人意見。但實際上,當納稅人行為被撤銷時,對第三人而言實質上其已經或將要得到的財產和利益將不復存在,從這個角度考慮,第三人對稅務撤銷權訴訟的結果無疑存在利害關系,因此應當被追加為訴訟第三人。而對于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與第三人共同完成稅務撤銷權所指向行為的,依上述原則,稅務機關當然應將第三人和納稅人一起列為共同被告。但在實踐中,欠繳稅款納稅人的一些行為,如放棄權利和贈予財產的行為既可能是單方行為,也可能是納稅人與第三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在不經過案件調查審理的情況下是很難做出判斷的。因此,從保護第三人利益的角度看,在難以辨別稅務撤銷權所指向的行為屬于單方還是雙方行為的情況下,將第三人追加為被告應該是比較妥善的處理方法。
(二)時效限制
從法理上講,行使撤銷權時撤銷了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行為,對債務人及第三人權利和交易秩序影響重大。如果長期不行使,將會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不利于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各國立法都對撤銷權的行使規定了一定的期限,超過此時限就不能行使這一權利。但對撤銷權的行使期間,有規定為除斥期間的,也有規定為消滅時效的。我國《合同法》第75條規定:“債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失。”這表明,《合同法》對撤銷權行使期限規定的是除斥期間。《征管法》只在第五十條中規定了稅務機關有權行使撤銷權,并未明確規定行使這一權力的期限,但是,由于這項規定是移用了民法中的相關制度,因此,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理應按民法原理及有關規定處理,把這五年的期限視為除斥期間。
(三)舉證責任分配
舉證責任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加以證明的責任。我國現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原則。也就是說,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提供相應證據,否則就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
既然稅務機關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行使稅收撤銷權,它當然成為舉證責任的主要承擔者。具體來說,稅務機關需要證明:(1)納稅人欠稅,且數額確定,即有確定稅收債權的存在。(2)納稅人有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納稅人自己財產的行為,并且這種行為給國家帶來了損失。(3)債務人、受益人或受讓人的主觀惡意。對于稅務機關而言,第一點一般比較容易證明;第二點,就要證明納稅人的上述行為造成或者將要造成自己無力履行對稅務機關的納稅義務,從而將會使得國家稅款流失。對于第三點的證明,由于判別是否存在納稅人的惡意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因此為了保障國家稅收不受侵蝕,就應該實行推定原則,即只要納稅人現有財產不足以清繳所欠稅款而又通過減少自己利益的行為處分財產,就可以推定其有惡意。由于撤銷這種處分行為有可能會影響其他相關人的權益,為了保護這部分人的合法權益,實務中應區別如下兩種情況分別處理:對于納稅人放棄行使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由于此時行使稅收撤銷權只是使受益人失去了無償得到的利益,而并未損害其固有利益,因而只要納稅人存在這兩種行為,并導致不能履行納稅義務時,就可認定為存在主觀惡意,稅務機關可以行使撤銷權;而對納稅人明顯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稅務機關就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受讓人知道納稅人的行為會損害稅收債權時,才能行使稅收撤銷權。
(四)行使范圍
由于設立稅收撤銷權的目的在于恢復納稅人的責任財產,而不是增加納稅人的責任財產,而納稅人的如放棄繼承等拒絕受領某種利益的行為,并沒有減少納稅人原有的責任財產,因此稅務機關不能行使撤銷權。此外,出于保護正常公平交易秩序等私法權利的目的,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在正常經濟交往中所實施的如支付正常對價、清償到期債務等活動,雖然也會導致其責任財產的減少,稅務機關也不能予以干預。在稅收實踐中,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有可能會通過為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等方法增加自身負擔,從而可能導致稅收債權受到損失,但由于《征管法》等法律中對這類行為沒有明確予以界定,按照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也不能行使撤銷權。
(五)行使效力
論文提要:納稅籌劃無論在微觀還是宏觀方面都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企業來說,通過納稅籌劃可以減輕納稅負擔,獲得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增加運營資金總量。國家和政府可以通過納稅籌劃發揮國家稅收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達到調整并優化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布局的目的。本文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分析納稅籌劃的主體和目標,明確納稅籌劃的深層空間,并提出政策性建議。
一、引言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納稅和征稅分別成為企業和政府相當重視的一個層面,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和國家、政府間稅收協調博弈也越來越重要。無論是從企業來講,還是從國家和政府來說,納稅籌劃都已經變得刻不容緩,成為國家和企業實現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二、從微觀層面看納稅籌劃目標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籌資、經營、理財等活動進行事先的合理安排和籌劃,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納稅支出,以謀求最大限度的納稅利益,實現企業稅后利潤及現金流量的最大化。
企業作為納稅籌劃的主體,如何來實施納稅籌劃,還是要取決于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其目的是減輕稅負以實現企業稅后收益的最大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直接減輕稅務負擔;獲資金時間價值;實現涉稅零風險;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企業越來越追求價值最大化的情況下,從納稅籌劃的主體角度來說,完全是站在減輕稅負和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來考慮的,這也就是一般意義上的納稅籌劃目標。
(一)直接減輕稅務負擔,減少成本,增加企業利潤。企業可以通過納稅籌劃,在不違反稅法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避稅、節稅,以達到減少稅收成本、增加利潤的目的。
(二)利用資金時間價值,增加企業的盈利機會。對于資金充裕的企業來說,可以運用稅法規定范圍遲延支付的稅款進行投資,獲取比資金時間價值更高的投資收益,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機會收益概念;對于資金短缺的企業來說,企業可以把有限的資金用在關鍵上,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前提下,善于打“時間差”,合理調度應交未交稅款,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從而實現納稅籌劃目標服務于財務管理最終目標。
(三)實現涉稅零風險。實現涉稅零風險,是指納稅人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納稅款及時、足額,不會出現任何關于稅務方面的處罰,即在稅務方面沒有任何風險。為了規范納稅人的納稅行為,我國稅務機關引進了納稅信用等級制度,對于信用等級越高的納稅人給予一定的獎勵措施,比如減少對納稅人的納稅檢查。納稅人要充分考慮稅務機關對本企業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價,在既不影響本企業納稅信用等級,又不損害本企業利益的雙重目標下進行納稅籌劃,從而有利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三、從宏觀層面看納稅籌劃目標
稅收政策是國家制定的指導稅收分配活動和處理各種稅收分配關系的基本方針和基本準則。稅收法律、法規是稅收政策的法律形式和集中體現。國家的稅收政策在不同時期和不同稅收法律制度中有不同的表現形式與內容。在農村和農業稅收方面,長期以來國家實行低稅、輕稅政策,并且已經取消了農業稅;
在關稅方面,提高一些限制出口產品的稅率;現階段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別強調公平稅負、鼓勵競爭的稅收政策等。國家和政府作為納稅籌劃的主體,也就是稅收政策的選擇過程及各級主體間的博弈過程,也是稅收政策的不斷完善過程,包括國家政府與企業間、國與國之間、地方政府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各種博弈。
(一)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博弈。企業納稅籌劃的目的無非是想少交稅,而政府與其對立的是增加稅收收入,想盡辦法在企業能接受的范圍內實現提高稅收收入,同時進一步鼓勵競爭,力求實現公平稅負,優化稅收機制。這個過程當中必然涉及到政府與企業間的博弈,對立的兩端很難達到共贏,但是隨著稅收體制的改進和企業納稅意識的強化,必定能達到更好的博弈結果。
(二)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博弈。國家通常是稅收政策的制定者,在國與國之間發生稅收收入摩擦時,國家政府必然會為了本國的稅收利益與另一國周旋,所以西方國家越來越多地開始反傾銷,其目的除了保護本國企業的利益外,很大層面上是為了維護其財政稅收利益。
(三)地方政府之間的博弈。地方政府之間常常會為了爭奪一些大型企業以增加稅收收入產生分歧。很多地方政府提供優惠稅收政策來吸引跨國公司的總部落戶當地,增加其收入。例如,今年興起的總部經濟。通過吸引跨國公司總部落戶當地來增加稅收。如果將總部所在地作為主要納稅地,則數量非常可觀,這是地方政府對本地大型企業總部遷出驚慌失措,從而極力挽留的主要原因。而總部匯集地,則明顯享受到了相應的利益。
(四)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博弈。我國實行國稅和地稅分家以來,稅收收入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個重頭戲,提高其稅收收入也就大大提高了其業績。盡管為爭奪資源而在資本市場上從事稅收競爭是我國地方政府的主要動機,但我國地方政府與中央的稅收競爭也有政治動因,主要表現在地方財稅部門要面對來自中央部門和企業的壓力,其他政府部門和企業會以其他地區企業的稅負水平作為比較基準游說財稅部門降低企業實際稅負。地方政府首腦也有“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心態。例如,由于出口退稅政策采用國家地方75∶25的比率退稅,在出口退稅率較高的年份,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減少出口退稅額,竟然采取限制出口的政策。
宏觀上看,稅收籌劃的博弈將稅收政策推入了一個更加艱難的層面,只有不斷完善國家稅收政策,才能正確反映和體現政府的公平、效率政策傾向,且是實現財政政策目標的手段之一。
四、政策性籌劃的提出
近年來,出現了稅收籌劃新領域:政策性籌劃。政策性稅收籌劃是指特大型企業集團在不違背稅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與國家政府中的稅務、財政等部門進行協商,試圖改變現有對企業或行業不適用的稅收制度,以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理財方法。這種籌劃實質上是一種稅收制度籌劃的創新活動。特大型企業集團發現現行稅收制度的非均衡,從而產生稅收制度創新需求,政府根據這一制度需求對稅收制度的供給進行調整,以實現稅收制度均衡。
政策性稅收籌劃的過程是稅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過程。只有通過改變原有的稅收制度安排,選擇和建立一種新的均衡基礎上的制度安排才能獲得潛在收益。其主要思想是,現行稅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稅收籌劃的出發點,政府和稅務部門應在此基礎上,充分考慮納稅人對稅制的接受程度,不斷地調整稅收制度供給以滿足稅收制度需求,從而實現稅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運動。
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政策性籌劃是微觀主體和宏觀主體的一種融合,是納稅籌劃的一個嶄新課題。政策性籌劃剛剛起步,還有相當大的籌劃空間,兩大主體也有更多的可以改進和博弈的地方,相信隨著經濟發展,企業和政府間的融合會更進一步,納稅籌劃目標會更加明確和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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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泛發動助推科研。萬州區稅務學會把稅收科研工作列為年初工作安排的重點,將稅收科研任務下達到各會員小組,在全年學會工作中狠抓落實。他們堅持學會與行政配合抓,將稅收科研工作納入年度學會和行政工作考核,并加強平時的檢查、督導和抓落實。為切實搞好學術科研,該學會采取了公開課題立項及審定要求等學術“透明”作法。學會秘書處收到課題立項審批表后,在10日內進行匯總,與區局主管科室及學會片區大組負責人一起審定,然后通知各會員小組,凡經審定立項的課題,并如期保質完成的,學會發給課題費。各會員小組按片區大組提出的時間交稿,然后由片區大組確定交流時間、地點,組織本片區各會員小組交流,并將本片區的優秀論文(不超過論文總數40%)推薦到區學會,參加區國稅局與稅務學會組織的優秀稅收科研論文交流。
通過稅務學會在全區稅務系統的廣泛發動,僅僅在2012年度稅收科研論文研討會上,就收到論文49篇,評出特等獎6篇、一等獎2篇、二等獎4篇、三等獎6篇。
開展優秀課題申報。為打牢稅收科研基礎,區稅務學會大力開展優秀課題申報。各會員小組按照學會下達的參考課題,結合本單位實際及科研力量選定自己的研究課題,定時報學會立項。根據區稅務學會秘書處統一安排,各會員小組可申報立項課題1-2篇。課題論文要求觀點、方法新穎,立論清晰,論據充分,邏輯性強,結論準確,具有較強的稅收科研轉化價值,論文字數不少于3000字。同時,學會公開獎勵標準,對稅收科研論文的立項課題費、用稿稿費、獲獎獎勵標準等進行公開,增大吸引力,調動寫作積極性,使重點稅收科研項目出彩。
通過扎實努力,學會2012年主打的6個課題大多已有明顯收獲:撰寫的“對稅務機關引導納稅遵從的調查與思考”、“關于推進國稅系統基層黨建工作的思考”在研討會上受到好評;撰寫的“稅務海量數據處理的難點及對策”被國家稅務總局電子稅務管理中心舉辦的稅務系統數據分析應用論文征集評選中獲優秀論文獎;撰寫的“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助推三峽庫區可持續發展的思考”已被萬州區科協評為科普成果,并獎勵3000元;撰寫的“ 西部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稅收政策選擇”已獲重慶市國際稅收研究會論文評選三等獎;撰寫的“關于促進收入合理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稅制改革思考”被中國稅務學會“進一步完善稅收制度”課題研討會推薦參加中國稅務學會年會。
一、電子商務對現行稅制的挑戰和沖擊
1.對稅基的影響。電子商務會改變許多傳統商務的交易甚至是交易內容,比如將有形產品轉變為無形產品,將文字服務轉變成數字化信息服務,或是減少中間環節,降低中間成本和費用,與傳統商務相比在同等條件下(如商品銷售的實現、勞務提供的等),導致稅基的縮小或消失。
2.對稅收政策的影響。電子商務的特殊性,使某些特征性活動在稅收政策的適用方面出現了真空。首先,商業活動性質的認定缺乏依據和標準:在網絡銷售活動中,一些等價交換活動的商業性質認定缺乏必要的依據和標準。其次,應稅行為的判定缺乏依據和標準:對電子商務活動傳遞的數碼信息中那些無直接對等支付的信息提供行為,如何認定應稅行為與非應稅行為是非常困難的。
3.對稅務征收管理的影響
(1)稅務登記問題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稅源進行監控的基礎,而在電子商務狀態下傳統的稅務登記方式已不能適應電子商務主體的需要,但在另一方面若為便利納稅人提供了網上納稅登記服務,卻會降低實質審查的強度,不利于稅務機關對稅源的有效監控,監控漏管戶的傳統手段在電子商務狀態下完全失效。而網上監控卻由于互聯網中計算機IP地址的動態分配,同一電腦可以擁有不同的網址,不同的電腦也可以擁有相同的網址使稅務機關即使發現了電子商務應稅行為,也難以確定誰是納稅人。
(2)稅收管轄問題
我們以兩個我國的主要稅種:增值稅和營業稅這為例進行探討。在增值稅制度方面,我們對國內經濟活動中的應稅行為實行的是經營地原則,而電子商務使跨省區交易更為頻繁,如再只實施經營地稅收管轄,會使稅收的收入歸屬更加難以確定,并且使收入歸屬地與負擔承接地之間的沖突更為尖銳。在營業稅制度方面,我們對國內經濟活動中的應稅行為一般實行的是勞務發生地原則,對特定應稅行為實行經營地原則。而在電子商務狀態下,在勞務發生地實施稅收管轄的難度將越來越大,而為了便于征收管理而實施經營地管轄,將會徹底改變現行的營業稅制度,也會造成收入歸屬地與負擔承接地之間的沖突。
(3)納稅義務發生地的確定問題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納稅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地點可以是多變的,他在任何一個地方都能從事電子商務活動,流動性很大,交易地點是很難確定的。交易行為的發生所涉及到的買方主體、銀行、服務器、網絡服務商、賣方主體等,都可能處于不同的地理位置。因此,是以電子商務主體的所在地或是注冊登記地為納稅義務發生地,還是以行為發生地為納稅義務發生地,或是以服務器所在地為納稅義務發生地,在適用時很難把握。
二、我國應采取的電子商務稅收對策
從稅法的歷史上看,各國的稅法、稅制,以及各國際組織的稅收協定也是處于不斷完善、調整和更新的過程中的。所以,對于電子商務這樣的新生事物,我國應該在不影響現有稅收原則的基礎上,增加有關電子商務的條例,使得現行的稅法更趨完善。具體而言:
1.針對電子商務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來源地,商品,勞務,特許權轉讓等互聯網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重點修改與電子商務關系重大的流轉稅,所得稅等稅種。例如,增值稅稅法中要增加針對有形貿易離線交易的征稅規定“明確貨物銷售包括一切有形動產”,不論這種有形動產通過什么方式實現,都征收增值稅。其次,是營業稅稅法的修訂,把網上服務歸結于營業稅范圍,計入服務業,按服務業征稅,而將在線交易明確為“特許權”,按“轉讓無形資產”征稅。
2.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的納稅環節、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針對電子商務無紙化的特點,需要對流轉稅各稅種的納稅環節、時間、地點重新界定,在稅法中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各種稅種的納稅環節、時間和地點,使電子商務征稅規范化、法制化。比如納稅地點,稅法可以規定網絡交易者原先在哪個稅務機關登記,就向該稅務機關納稅,而不考慮網絡交易者的網站或服務器設在哪里。
3.強化居民稅收管轄權。隨著電子貿易的迅猛發展,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越來越難以適應國際稅收的要求,這就迫使發展中國家必須逐步適應居民管轄權原則,積極與發達國家進行磋商、協調,以便爭取更多的利益。近期可采用居民稅收管轄權與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并存的方案,以后逐步向居民管轄權過渡,對通過網絡從境外購進的商品和勞務,可參照歐盟國家的做法,由購買方代其繳納流轉稅。
4.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業務的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填報有關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表,提交企業網址、電子郵箱地址,以及計算機密鑰的備份等有關網絡資料。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在稅務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賦予納稅人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專用號碼,并要求納稅人將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號永久地展示在網站上,不得刪除。稅務機關應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并嚴格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