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3 15: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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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河違法活動時有發生,基層河道執法工作難度大。
通過對沈陽市康平縣、蘇家屯區有關鄉鎮、街道進行走訪和調查發現,其轄區內涉河違法活動時有發生,尤其是河道砂石資源較為豐富的地區,均不同程度的存在著破壞河道、亂采濫挖現象,且屢禁不止。鄉鎮(街道)水利站工作人員雖能較早發現相關違法行為,但由于工作人員無執法權,對于發現的涉河違法行為僅能勸阻或進行舉報,而縣區水利部門雖有執法權,卻遠水解不了近渴,執法的實效性受到限制。例如:蘇家屯區姚千街道,其轄區內的界河北沙河時有破壞河道、非法采砂等活動,街道水利工作人員發現后雖能出面干涉,但由于沒有執法資格,只能對其進行勸說或向上級水利部門舉報,而區水政執法人員趕赴現場時,違法人員和設備早已撤走,致使無法對其進行查處;又如:位于蘇家屯區渾河王綱大橋上游段,非法采砂時有發生,隨著地方水利部門加大打擊力度,一些人采取化整為零的方式,用自家小型設備進入河道盜采砂石,開采手段由常見的機械設備挖掘改為用鍬挖,運輸方式也由原有的大型裝載車輛改為用小馬車、三輪車分散運輸,這些行為破壞了河道生態環境、給水利工程安全造成了隱患,同時也給打擊非法采砂工作帶來了困難。市、區水政及公安部門雖多次采取行動,但由于這種盜采方式采挖量不大,且取證監管困難,執法人員也只能采取制止、驅趕等方式,一般難以對設備進行查扣或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2)人為侵占、破壞農村水利工程設施行為較為普遍,基層水政執法人員少,工作任務重。
為發展農田基本建設,沈陽市康平縣、蘇家屯區近幾十年來興建了大量的農田水利工程,但由于長期以來群眾對水利工程設施保護意識淡薄,工程設施缺乏日常監管,致使人為破壞泵站設施、侵占農田排水溝道等行為較為普遍,農村水利工程管理保護和執法難度大。例如:康平縣北三家子街道易澇耕地較多,轄區內設有5個排灌站,9條排干,930余條農田排水溝道。由于連年干旱,排水溝道久未使用,很多溝道被人為填平種植作物,致使農田喪失了設計排澇能力;更有甚者,受利益驅使,對泵站等水利設施進行破壞、偷盜,給國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每年汛期,縣、街道兩級均需投入大量財力、人力用于排水溝道的清淤和泵站等水利設施的維修;再如:蘇家屯區農業種植以水稻為主,轄區內兩個灌區設計灌溉面積達30萬畝,近年來部分人受經濟利益驅動,水田改旱田,原有灌溉設施閑置后,缺乏保護,也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嚴重;除此之外,農村非法占河占灘、破壞河道防洪工程現象也時有發生,給防洪安全埋下了隱患。由于農村水利工程分布廣、在缺乏日常管理的情況下,一些群眾法律意識薄弱,部分人覺得“法不責眾”,所以打起了水利工程設施的主意,而縣區級執法人員相對較少,鄉鎮(街道)人力有限,對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和執法工作難度大,水政執法工作難以順利開展。
2兩縣區基層水行政執法工作存在問題的原因
(1)水行政執法機構及職能尚未建立健全。
一是縣區級水政監察機構不健全,水行政執法專業技術力量薄弱有的水政監察機構與水資源辦等部門合署辦公,仍為自收自支單位,需兼顧水資源費征收等業務,削弱了水行政執法工作。二是兩縣區下轄的鄉鎮(街道)均沒有水行政執法職能,水行政執法工作在鄉鎮(街道)層面成為空白。三是村級水利工程、設施缺乏日常監督管理人員,且未建立有效的水事違法行為舉報機制。
(2)打擊非法采砂存在法律空缺,水利、公安聯合執法模式有待進一步探索。
根據現行的水法規與刑法,目前還沒有對非法采砂行為的明確界定,即沒有定罪量刑的明確標準。按照《水法》規定,水行政處罰額度的上限是10萬元,而這個額度比較非法采砂獲得的暴利相差甚遠,根據“一事不再罰”原則,執法主體對相對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僅能進行一次處罰,相對人若繳納完罰款,更有可能變本加厲地進行非法開采,以彌補其“損失”,獲得更多的非法利潤。如公安機關介入打擊非法采砂后,也面臨著犯罪行為調查取證困難、盜采量難以認定等問題,而基層水利和公安部門相互協作配合的機制也尚未健全,有待進一步加強。
(3)巨大的砂石需求量和相對較小的違法成本助長了非法采砂行為的滋生。
自2005年沈陽市渾河乃至全境河道實施禁采以來,采砂設備均已被清出河道,2011年起遼寧省又先后開展了一系列河道采砂專項整治活動,河道非法采砂現象得到了一定遏制。但由于目前建筑市場砂石需求量巨大,砂石價格高漲,面對眼前豐富的砂石資源,若砂石經營者舍近求遠,從外地砂場引進砂石,其“守法成本”很高;而在非法盜采者看來,非法采砂獲利大,“違法成本”又相對較低,受利益驅使,河道非法采砂活動時有發生。
(4)水行政執法人員不足,水利法律法規普及、宣傳及農村水利工程設施日常保護監督工作薄弱。
加強水法律法規在基層的普及、宣傳工作是水行政執法工作深入開展的先決條件;不斷壯大隊伍、增強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是水行政執法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保障;對水利工程設施加強日常監督保護是基層水行政執法工作有序開展的重要基礎。長期以來,由于體制、機制不健全,缺乏足夠的基層執法人員和對水利工程設施有效的保護監督,缺少對水法律法規必要的普及、宣傳,致使基層群眾水利法律意識淡薄,涉水違法行為難以得到有效控制。
3對加強相關基層水行政執法工作的幾方面建議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始終應堅持依法治水,并全面貫徹水利法律法規,從上到下逐步理順水政執法機構,不斷增強執法人員素質,提高執法水平。
3.1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議
一是建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盡快出臺河道采砂相關管理辦法,制定科學合理的執法流程和量刑依據,有效打擊河道非法采砂行為,維護河道管理秩序。二是隨著各地遼寧省江河流域公安機構的逐步建立,應積極探索水利與公安部門科學的聯合執法模式,明確職責分工及取證方式方法等,保障執法效力。三是爭取財政支持,每年列專項資金用于水行政執法及全省水行政執法隊伍、基層水利保護監督隊伍建設等相關工作。
3.2對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議
一方面對于轄區內砂石資源較為豐富且有疏浚需求的河道,應根據上級統一要求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劃定可采區、禁采區及保留區,制定科學的年度開采計劃,對河道內砂石進行合理開采,增加非稅收入,減輕河道管理及執法壓力;另一方面應進一步加強河道日常監督管理,加大打擊非法采砂工作力度,疏堵結合,保障河道采砂能夠沿著依法、科學、有序的方向發展。
3.3對相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議
建議相關縣區應根據自身情況,設置獨立的水政監察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增加人員編制及經費投入,人員全部納入財政全額撥款,強化人員業務培訓,加強基層水法律法規宣傳工作。應積極爭取財政資金,每年用于水行政執法相關工作。應盡快建立水政執法機構與公安部門協調配合、聯合執法機制。另外,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鄉鎮(街道)水利執法工作實際需求,與其共同研究落實水利站具備水行政執法職能等問題。
3.4對鄉鎮(街道)的具體建議
相關鄉鎮(街道)在設立水利站的同時,每個水利站應至少選派兩名工作人員接受相關執法培訓,作為鄉鎮級水政監察員,專職負責轄區內水行政執法工作,擔負轄區監督、執法職責。
3.5村級水利工程設施的保護監督的具體建議
關鍵詞:稅務;行政執法;稅收征管法;自我保護
Abstract:Accordingtofrontofthelawtheeverybodyprincipleofequality,thetaxrevenuelawenforcementofficialsfirstshouldbeasocialperson,inthelawenforcementprocesssimilarlymuststrictlyaccordingtothelegalrulemanagement,andmustlearntoprotectoneself,soastoavoidpresentsthephenomenonwhichenforcesthelawbutbreakthelawoneself.
keyword:Taxaffairs;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TaxrevenueLawofLevyandManagement;Protectingoneself
前言
近年來,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不斷建立和完善。但由于我國地域遼闊,情況復雜,所以目前的稅收法律在稅收實踐工作中也暴露了一些問題,例如稅收任務問題、法律規定含糊或不明確等等。那么作為稅收行政執法人員在稅收執法實踐中遇到這些問題該怎么辦?根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稅收執法人員首先應該是一個社會人,在執法的過程中同樣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并且要學會自我保護,免得出現執法犯法的現象。所以稅務行政執法人員也應懂得自我保護,以適應日益復雜的稅收檢查工作環境。那么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如何實現自我保護呢,筆者認為,稅務執法人員應當從如下幾個方面做起。
一、多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增強對稅收執法法律依據的理解
稅務行政執法的依據是稅收法律,稅收法律不是一部單獨的法律,而是法律體系。這個法律體系也不僅僅是帶有“稅”字的法律構成,而且還包括其他一些不帶“稅”字的法律。稅務行政執法如果離開其他相關法律來理解帶“稅”字的法律,那是很難貫徹到位的。例如,某稅務機關于2005年11月11日對某納稅人采取了稅收保全措施,納稅人于11月12日上午9時繳清了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于11月13日下午3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如果按照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當是在24小時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那么該稅務機關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則超出了規定的時間界限。現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將稅務機關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時限由24小時改為一日,那該稅務機關于11月13日下午3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是否屬于立即解除了保全措施呢?關鍵就在于如何理解“一日”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參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上述稅務機關是屬于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
二、參照司法實踐判斷稅務行政執法活動的正確性
例如,《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什么是稅務機關通知申報?過去稅務實踐工作中有三種看法:一是在納稅人不申報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必須書面通知其申報;二是稅收征管法本身就規定了納稅人只要是發生納稅義務就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也就是說稅收征管法的出臺就是通知了;三是認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稅務機關同時要辦理稅種登記,告訴納稅人應該繳哪些稅,如何繳稅等等,這個過程就是一種通知。那么究竟上述哪個觀點是正確的呢?目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對此并無具體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1月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第二條對上述問題做了具體解釋:“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分三種情況:一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即為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二是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必須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三是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也必須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該司法解釋是對刑法二百零一條偷稅罪的解釋,明顯不能作為稅務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而稅收法律、法規對上述問題又沒有做具體規定,那么在稅務實踐工作中應該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理解上述問題。司法解釋實際上就是對司法實踐標準的統一,司法解釋一旦出臺,下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執行。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就是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理解上述兩個問題的,這就是司法實踐。所以稅務機關在實際工作中根據上述司法實踐來判斷什么是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在司法實踐中是站得住腳的。
在稅收檢查執法過程中,除了要多掌握相關書面的法律知識,多看稅收方面的案例之外,還應該多看民事、刑事方面的案例。通過這些案例可以把握法官、檢察官對相關問題是如何理解的。另外,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稅務機關還應當多與法官、檢察官溝通。因為法官、檢察官對稅收政策和會計制度并不如稅務人員熟悉,稅務機關應當多向法官、檢察官多介紹稅收法律法規和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使其對涉稅案件的理解更準確。
三、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權力從嚴把握,對納稅人的義務從寬把握
稅收法律體系明確了征納雙方在稅收分配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但有些權利和義務明確得不是很具體,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如何把握征納雙方在稅收分配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又成了一個重要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原則應當是: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權力從嚴把握,對納稅人的義務從寬把握。例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從字面理解,“扶養”是指同輩之間的一種幫助關系,而不包含老人和兒童。對老人應當是用贍養,對兒童應該是用撫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釋第十二條也是這么理解的。那么能據此說明上述《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就不包含老人和兒童了嗎?很明顯是不能這么理解的。再有,什么是家屬?《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對此做了含糊的解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根據這個規定好象是不共同居住的配偶就不是納稅人的家屬了?那么對“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應如何理解呢?正確的理解應當是:納稅人的配偶以及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其他人,三個條件是:一是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二是無生活來源;三是由納稅人扶養。只要是符合這三個條件的,不管與納稅人是什么關系都應當是納稅人的家屬。
四、合理理解稅務行政執法依據
法律條文是死的,如何在稅收執法過程中運用法律條文這就需要依靠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根據不同的事實合理理解運用了。那么稅務行政執法人員對稅收法律條文的理解是否正確就直接關系到征收權力的落實和納稅人利益的保護。
例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這個規定的宗旨是為了保全稅款不至流失,即為一種稅收保全措施,也就是賦予稅務機關在特定條件下的提前征收權力。提前征收畢竟是對納稅人權益的合法侵犯,但如果錯誤地運用了這個權力則是對納稅人權益的非法侵犯了。提前征收的前提是: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那么什么是“有根據”認為呢?一種說法是有一定線索,另一種說法是有證據。根據一定的線索作出符合邏輯的判斷可能會發生什么,那是將來可能會發生的事,也就是說根據一定的線索作出符合邏輯的判斷可能會發生什么這只能是一種可能,或者說有跡象,但并不一定就會發生,那就更不是行為了。因為行為是正在發生或者過去已經發生過的,將來可能會發生的那是跡象。《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明確的前提條件是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所以,“有根據”就不能理解為是有線索就可以了,而應當理解為有一定的證據,但也不能理解為要有充分的證據,因為稅務機關要掌握充分的證據可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而提前征收的目的就是為了及時防止稅款流失,如果等到收集到納稅人逃避稅款的充分證據后也就失去了提前征收的必要了。
五、細節決定成敗
細節并不一定就決定成敗,但成敗關鍵就在于細節。目前,在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思想中有這么一種普遍的想法,就是:我就這么做了也沒有出現什么問題啊。對的,納稅人不告的確是沒有問題,但納稅人把稅務機關告上法庭后那些細節就成了決定稅務行政訴訟勝敗的關鍵了。在稅務行政執法過程恰恰又有很多方面的細節,如果對這些細節稍不注意就又可能導致稅務行政決定的失效,導致稅務行政復議或者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如某稅務稽查局所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中有個數據與事實不符,打印校對時也沒有發現,依法送達納稅人后,納稅人發現了這個問題,把稅務機關告上了法庭,最后法庭判決該處理決定與事實嚴重不符,作出撤消該處理決定的判決。再如,某稅務所對納稅人作出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依法送達后,納稅人在三個月內既不履行,也不申請稅務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稅務所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納稅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在《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上是加蓋該稅務所還是該稅務所所屬的縣級稅務機關的公章呢?對此很多稅務執法人員認同應該加蓋縣級稅務機關的公章,因為稅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都應該經縣以上稅務局批準。如果在《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上加蓋的是縣以上稅務局的印章,則說明這次稅收強制執行的執法主體即是該稅務局。而《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可見,強制執行的主體應當是“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也就是說,誰作出的處罰決定應當由誰實施強制執行措施,而上述稅務行政處罰是由稅務所作出的,所以對稅務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強制執行的主體也應當是該稅務所。
六、正確認識和理解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的涉稅文件
人無完人,都難免犯這樣那樣的錯誤。法律、法規、規章和各種規范性文件也都是由人制定出來的,所以也難免存在一些問題,有些可能是出于某種目的有意識地出臺的錯誤的文件,例如有些地方政府違反法律法規出臺的擅自減免稅的規定等。所以稅務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正確認識和理解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的涉稅文件,對那些已經出臺的稅收方面的各種文件應當認真研究其合法性,以避免執行錯誤的文件導致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導致不必要的行政訴訟,甚至于執法犯法。
那么如果稅務執法人員發現有關規定是錯誤的該怎么辦呢?對此,《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公務員法》已做了明確規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執法程序要合法
作為稅務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的稅收法律體系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稅收實體法主要是指各稅種的法律法規,稅收程序法主要是《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稅款征收、稅務管理和稅務檢查的程序做了具體規定,在稅務行政執法應當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在稅務行政執法過程中,不管稅收實體法運用得如何正確,只要是執法程序上發生錯誤都會導致稅務行政訴訟的敗訴。以往的事實證明,很多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敗訴敗就敗在執法程序違法方面。
八、行必有法
一是安全生產普法宣傳工作深入人心。充分利用每年開展的“安全生產月”活動,采取一系列新的宣傳手段和方式,將原來面向企業、面向職工的宣傳,逐步發展為面向社會、面向全體市民的更廣泛的宣傳,貼近企業、貼近職工、貼近市民,突出“以人為本”的宣傳理念,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大宣傳普及面;同時加強培訓教育,使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社會知曉率不斷提高,執法環境得到了進一步改善。
二是嚴肅事故處理和隱患的整改。突出做好“三強化”:即強化安全生產檢查力度,結合兩節、兩會、“五一”黃金周、暑期、“十一”等重點時期的安全生產大檢查,采取領導帶隊、專家參與的形式,對全區高危行業和重大危險源進行抽查,發現隱患,責令整改。20*年以來,全區共出動檢查組8000多個,檢查各類企業5*0家,發現各類事故隱患5321處,整改48974處,整改率為97.8%。強化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隱患嚴重且整改不力的企業或發生傷亡事故的企業,嚴格行政執法。20*年以來,全區共制作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721份,其中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62份,罰款114.45萬元,處罰生產經營單位183個,責令停產整頓89家、關閉56家。強化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力度,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生產安全事故依法進行了查處,嚴肅實行責任追究。20*年,全區共查處各種生產安全事故40多起,按期限應該結案35起,實際結案39起,事故結案率為98%,依法處分了負有責任的64人。
三是依法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涉及我局的4項行政許可事項以及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保留以及調整了行政許可事項2項。積極推進政務公開,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將審批項目的依據、條件、程序、時限、辦理機構等向社會公示;成立了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科,初步建立了規范、透明的行政審批運作機制。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序,編印了《亭湖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實用手冊》,制定了《亭湖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工作規則》和《亭胡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規范》,修訂完善了24種行政執法文書,執法工作基本規范,適用法律依據準確,執法程序完善,處罰的范圍和種類比較合理,自由裁量權運用基本適當,維護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良好形像。
我區安全行政執法工作穩步發展,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但與依法治安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總體執法水平和執法質量不高,暴露出一些亟待解決的共性問題:有些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意識還不夠強;行政執法的各項制度建設滯后于安全生產形勢發展的需要,行政執法規范性文件數量不多,給實際執法工作帶來困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處罰行為不規范,行政處罰范圍較窄,偏重于對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與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種類不完備,只注重經濟處罰,而對停產整頓、吊銷有關證照及資格的處罰較少;自由裁量權適用上不夠嚴肅,對個別案件經濟處罰適用上處理不當,實際處罰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額度,有的失之于寬;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素質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等。
針對這些問題,當前和今后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應在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
一、牢固樹立安全生產法制意識
一是樹立職權法定和權責統一觀念。任何行政職權的取得和行政權力的運用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作為安全監管部門,行政權力的取得和運用必須要有法律法規依據,符合法定職能界定要求;同時確立權力與責任對等原則,行使行政權力必須承擔相應責任。二是樹立法律權威觀念。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權威,嚴格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不得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以權亂法、以權廢法。三是樹立依程序行政的觀念。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時,必須遵守法定程序,同時行政機關在行政決定過程中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這需要在不斷的學習中養成,在安全生產實踐的磨練中造就,在安全監管系統形成學法、講法、守法和從嚴執法的濃厚氛圍。
二、加強安全生產依法行政制度建設
行政執法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包括多個制度要素和環節。如,行政執法主體制度、行政執法程序制度、行政執法評價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行政執法救濟制度等。這些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情況直接反映一個部門行政執法水平的高低。應當說,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在這些制度建設方面還很不完善,很不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要從實際需要出發,在《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則指導下,抓緊研究制定各項制度和配套性文件,對過去法律法規中不相適應的內容加以修改、完善,盡快形成較完備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制度體系。安全生產制度建設是一項需要集體智慧來完成的工作,安全監管部門要發揮作用,集思廣益、群策群力,切合實際地制定各項安全生產依法行政的指導性文件和制度,以更好地適應依法行政的需要。
三、堅持執法務必從嚴
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是關鍵。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不執行,就會成為一紙空文。進一步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工作,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一是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職權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安全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切實依法予以維護,不使守法人吃虧;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敢抓、敢管,不使違法人得利。強化程序意識,依法完善有關執法程序的制度和規則,加大對程序違法行為的追究力度。推進行政執法公開,保障當事人和利益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確保程序正當、合法。行政執法人員要牢固樹立“不作為是違法”、“不嚴格執法也是違法”的思想觀念,嚴格依照法律法規搞好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確保各項法律制度的貫徹實施。
二是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精神,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規范執法程序,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行政執法考核機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對違法執法的人和事,不管涉及什么機關、什么職位,都要一查到底,堅決依法予以追究。不僅要追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作為的行為,還要追究違法不作為的責任;不僅要追究違法機關的責任,也要追究有關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
三是要進一步強化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規范性的內部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指導,建立和完善定期執法分析制度,全面掌握執法動態,評估執法效果,研究和改進行政執法的方法和措施,調整執法工作的重點,做出正確的執法決策,減少執法工作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和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制度,對年度、季度和月執法工作超前做出決策,有計劃、按步驟開展執法工作。
行政執法監督的任務概括為以下幾點:
(1)督促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積極、自覺、嚴格地執行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履行法定的行政管理職權。行政管理不是簡單、機械的活動,法律規范也不是自發運作的準則。現代行政管理要求管理者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規范適用于復雜多樣、變化無窮的社會現實問題及事務。在這一過程中,各級行政機關有責任根據法律規范的要求就法律規范如何具體執行采取相應的措施,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建立有關內部的工作制度、開展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明確執法的目標責任等等,都是法律、法規、規章實施工作所應注意并予以落實的事項。把執法機關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積極、認真地履行法定職責置于監督之下,可以有效地促進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貫徹實施。
(2)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執法機關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直接或間接作用于行政管理對象的基本形式,決定了各種各樣的行政行為包括各種行政執法行為,只有在依法實施的前提下,才能合法、適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才不致遭受侵犯。現在的問題是,行政執法行為出現違法與不當已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的事實,因此,糾正違法行為,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的損害提供有效的救濟,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居于重要位置。考察當前的行政執法工作有兩點需要給予重視:一是既要監督具體行政行為,也要監督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被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加之抽象行政行為并不是針對特定的具體人或事,使人們對抽象行政行為合法與否很少予以關注,其結果往往是因為抽象行政行為的不合法而導致大量的具體執法行為的違法。既然抽象行政行為也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同樣存在著是否合法的問題,因而就存在著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可能性,而且其危害性要遠比具體行政執法行為范圍更廣,影響更大,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就沒有理由不將監督抽象行政行為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二是既要監督行政機關的作為行政行為,也要監督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行政執法機關可能會因為實施某種行為而違法,構成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侵犯,需要予以監督處理。同時行政執法機關也會因為不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而構成違法或侵權(通常人們稱之為行政執法機關的不作為),客觀上必然會影響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使行政管理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落實,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這就要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把此類問題納入監督范圍。
(3)協調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出現的矛盾,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國家行政機關在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時,既有明確分工、各負其責的一面,也有互相配合、密切協作的一面,現實中,因執法而產生的矛盾和扯皮的問題也時發生,大體上可以分為積極的執法爭議和消極的執法爭議。前者表現為不同行政執法機關針對同一事項或問題互相爭奪管理權,或是各自都在行使管理權,重復執法,造成行政相對人利益的損害;后者表現為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在某方面的管理上相互推諉,使執法出現“空檔”。究其原因,既有行政執法機關彼此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理解不同的原因,也有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相互配合不夠等因素。這些問題的存在,勢必影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影響行政管理的效率。從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各項行政工作的法定職責來看,開展執法監督,就應當把協調執法矛盾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以充分發揮政府的綜合、協調功能。
(4)調查研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作為執法依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身所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加以改進或向有關機關提出意見。行政機關在執法工作中出現矛盾或難以實現立法預期目標,有時并不僅僅是執法工作本身的問題,而在于法律規范或執法依據本身難以操作或者脫離現實。這當中既可能是立法當初就沒有處理妥當而使法律規范存有缺陷,也可能是因為客觀實際情況的發展變化而使法律規范已不能適應實際需要。如果不及時地對法律規范進行修改或調整,僅靠規范和嚴肅執法行為本身,顯然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因此,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注意調查研究法律規范本身所存在的問題,對法律規范的可行性和實際效果進行評價并酌情予以處理和反饋,無疑是很有必要的。
關鍵詞:行政執法,效果評議,指標,方法
中國加入WTO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必然對政府行政執法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行政執法效果評議就是依據一定的指標、標準、程序和方法,對行政執法的社會效果進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評議。評議結果一方面作為行政主體矯正和改進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據,另一方面可以作為評價對象績效的主要內容并對評價對象產生有效的激勵和約束。然而,到目前為止,鮮見相關方面的系統研究。
一、行政執法效果的內涵和操作定義
任何一個概念要想具有學術使用價值,一個重要的前提是有其相對明確的內涵和外延。在社會科學中,一個概念的提出和運用,首要的任務是給出其概念定義(conceptualdefinition),即此概念包含哪些方面的基本特性(essentialqualities)。所謂效果是指由某種力量、做法或因素產生的影響或結果。行政執法效果是指行政主體的行政執法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產生的影響,這種影響包括積極影響與消極影響。行政執法效果是表征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行政法律關系的綜合考評。一般來講,行政執法效果好說明兩者之間的關系比較協調,國家能夠低成本地實現管理職能;反之,則說明兩者的關系相對緊張,國家管理成本較高。行政執法的效果應該是雙向的,即行政執法行為所產生的效果既會對行政執法機關產生影響,亦會對行政相對人產生影響。但是出于研究方便,本文僅選取行政相對人作為參照系來探討行政執法效果評價指標體系構建。因此,行政執法效果可以認為是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行為在心理上的反應,是反映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認知狀況的綜合考評。所以,從心理學角度來看,行政執法效果包括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知識的了解程度,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的認可程度以及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滿意程度三個維度。
所謂一個概念的操作定義,就是設計一組指標來度量或測量這一概念。行政執法效果是一個抽象的概念,要真正測量它,必須把它具體化為一系列指標(indicators)。操作定義就是這一具體化過程。操作定義以概念定義為基礎。概念定義對概念的基本特性(essentialqualities)即所包含的維度作出規定。操作定義在概念定義的框架下,對概念每一維度的含義進行具體化,或可操作化(operationalization)。通常,為了保證測量的效度(validity)和信度(reliability),對維度的測量都采用多題項量表(multiple-itemscales)。為了對此進行說明,本文在開篇就將研究成果展示如下表。
序號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三級指標
量化分
1
了解度
對行政執法依
據的了解度
對執法依據名稱的了解度
2
2
對執法依據的形式淵源的了解度
1
3
對行政執法主體的了解度
1
4
對行政執法程序的了解度
對行政執法各種期限的了解度
2
5
對行政執法過程中
程序性權利的了解度
2
6
對行政執法實體內容的了解度
1
7
認可度
對行政執法主體是
否適格的認可度
行政執法主體是否適格
1
8
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1
9對行政執法適用依據
是否恰當的認可度
1
10
對行政執法的事實
依據是否清楚的認可
事實是否清楚
1
11
證據是否確鑿
1
12
對行政執法是否依
程序作出的認可度
違反法定程序
3
13
濫用行政執法權力
3
14
滿意度
對執法人員語言及態度的滿意度
語言是否規范、文明
1
15
態度是否端正
1
16
對執法人員自由裁量的滿意度
行政執法的自由裁量是否合理
3
17
行政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是否采
納了當事人合法、合理的意見
1
18
對執法公平性的滿意度
同樣情形下執法人員是否
采用了同樣的執法尺度
2
19
對執法效率的滿意度
行政執法是否及時
1
20
對執法依據更新及時
與否的滿意度
執法依據更新的及時性
3
21
執法依據公開方式渠道的多樣化
1
22
、復議提起率
2
23
行政訴訟敗訴率
3
二、行政執法效果評議的主要內容
在進行行政執法效果評議前首先應當明確以下問題:
一是評議主體。評議主體是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評議的個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某些政府部門。傳統的評議主要上級對下級的單向評議,其評議結果免不了帶有上級行政機關的主觀臆斷和“父子情節”,缺乏對實際工作的指導意義。行政執法是行政主體作出的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其是否有效果顯然應當主要由行政相對人來評議。另外,某些行政機關如監察部門也可以參加對行政執法行為效果的評議。
二是評議對象。評議對象都是行政主體,即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并承擔法律責任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行政執法效果評議主要是對具有行政執法權的政府及其部門進行的,而不是針對具體人員的
評議。當然,具體人員由于代表政府和部門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個人的行為給評議者造成的不良印象有可能強化、抵消、掩蓋、扭曲對該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整體評價,造成評議誤差。因此,評議主體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量和代表性,并盡可能消除偶然的評議誤差。
三是評議標準。對于行政執法效果的評議標準主要是規范行政主體行政執法行為的法規與政策。
四是評議重點。評議重點應當是行政執法行為。主要考察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對于行政執法效果的評議不僅僅是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與合規性的評議,還包括行政執法合理性的評議,沒有對行政執法合理性的評議就不會有行政執法行為的改進。顯然,這里的評議已經超出了對行政執法行為本身的評議。
五是評議指標。評議指標是人為設定的一種量化行政行為效果的標準。與評議指標不同,評議標準主要是指行政執法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等形式淵源。評議指標的科學與否將直接決定評議本身的效果,是評議當中最難把握的內容。
三、行政執法效果的評價指標體系的構成
評議指標體系是指由若干個相互聯系的評議指標組成的有機整體。它可以全面、系統、科學和準確地反映一定時期內行政執法效果的變化特征和發展規律。評議指標體系作為一個系統,其結構和組成要素的科學組合會直接影響系統功能的發揮。
評議指標體系作為一個系統,根據其組成要素的性質、功能等可能有不同的分類,每一個分類都可以組成一個結構不同的評價指標體系。
行政執法行為效果評議的內容確定之后,關鍵就是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指標是測評的工具,是反映測評對象屬性的指示標志。指標體系,則是根據測評目標和測評內容的要求,構建的一組相關指標,據以搜集測評對象的有關信息資料,能夠綜合反映測評對象的基本面貌、素質和水平。
從指標的類型來看,應當處理好以下幾方面的關系:
(一)主觀指標與客觀指標的關系。主觀指標俗稱“軟指標”“定性指標”,反映人們對測評對象的意見、看法、期望值和滿意度,是心理量值的反映,有相當的模糊性、不確定性和不可比性。對同樣的事實現象,人們的心理需求、價值尺度、滿意程度會有很大差異,因此,完全使用主觀指標構建指標體系是不適宜的。客觀指標又稱“硬指標”“定量指標”,反映客觀事實,有確定的數量屬性,只要事實清楚,原始數據真實完整,指標統計結果具有客觀上的確定性,不同對象之間具有明確的可比性。行政執法效果評議不可能完全使用客觀指標,因為行政主體的服務對象即社會公眾的需求、愿望和滿意度都是非常重要的主觀指標,人民群眾的主觀需求、愿望、動機是確定政府工作目標和重點任務的前提,人民群眾對政府工作效果的評價即滿意度又是政府檢查總結工作的標準,而且,政府行為的客觀情況比如人力財力的投入、工作改進的實際成效與群眾的主觀評價有時還存在一種交叉關系,對同樣的工作實績,面對“寬容、謙和”的群眾評議很容易驕傲自滿,而“苛刻、挑剔”的群眾評價會促進政風建設的推進。但是,由于主觀指標具有模糊性、不確定性和缺乏可比性,因此在指標體系設計中,應當盡量使用客觀指標,加大客觀指標在總分結構中的權重,對主觀指標可以相對“硬化”,即劃分若干等級如滿意、比較滿意、不滿意,并折成相應分數。再與客觀指標分數加總,合成測評總分。
(二)投入指標、過程指標與產出指標的關系。行政執法是國家對社會的管理行為,其本身包含著國家的一種成本投入,有成本投入就會產出要求。當然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僅有成本投入和產出要求還是不夠的,社會的管理活動不僅需要一個公正的結果,同時還需要一個公正的程序。因此行政執法效果評議指標按所處的階段不同可以分為投入指標、過程指標和產出指標。投入指標如行政執法初始階段的人力財力投入,過程指標如行政執法行為日常工作表現,產出指標也就是工作實績。一般來說,投入指標狀況如何,是過程指標和產出指標狀況的必要條件,但不能認為有了投入,就一定有產出。行政執法效果評議應當對行政執法的投入指標、過程指標和產出指標都要兼顧,但是應當側重對產出指標的考察,著重考察行政執法的實際成效。比如,行政處罰,不僅要考察應當看我們處罰了多少人,罰了多少款,更要看群眾是否對該行政處罰法律、法規的了解情況以及隨后的對比階段行政處罰的處罰率是否有所下降。行政執法過程中,投入指標、過程指標和產出指標是持續交替出現的,三者關系本身也反映了政府的工作效率和資源使用質量,在評議過程中應當注意跟蹤,加強對比研究。
(三)肯定性指標與否定性指標的關系。肯定性指標又稱“正指標”,反映行政執法的成績和進步,比如社會公眾對政府行政執法的滿意度,統計數據越大說明成績越顯著;否定性指標又稱“逆指標”,反映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消極面,如亂收費亂罰款的事件次數和金額,統計數據越小說明行政執法越有成效。行政執法效果評議指標體系大多數是肯定性指標,但有必要設置一定數量的否定性指標,從正反兩方面綜合評議行政執法效果。但是,否定性指標的使用,帶有較高的敏感性,政府部門評議主體顧及關系或情面,往往手下留情,因此這也是本文將行政執法相對人作為行政執法效果評議主要主體的原因。實踐中,肯定性指標與否定性指標之間的界限并非十分明確,比如,對有關部門的投訴率當作否定性指標,但是,試想一下,如果干群關系冷漠僵化,群眾已經不再信任政府,反而沒有投訴或投訴率很低,反過來,當原先“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狀況在政風建設中有所改觀,反而會產生較以前更高的投訴率,因此,不能靜止地看投訴率,還要看投訴率的變化,還要將投訴率和限時辦結率、投訴問題解決的滿意率結合起來看,這樣,才能準確、客觀地評議行政執法的成效。
絕對指標與相對指標的關系。絕對指標是用絕對數即統計總量反映行政執法的狀況,但是,由于不同評議對象的基礎條件、職責范圍、工作難度等不同,直接進行絕對指標的比較不盡合理。因此,應當采用相對指標,比如,在全國或一省范圍內同行排序位置的變化,與自己歷史上的同期數據比較的變化差別等。在實踐中,可以先使用絕對指標,取得原始數據,再將其折算調整為相對指標,是比較適宜的。目前對社會綜合治理、計劃生育、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等實行“一票否決”,采用的就是絕對指標。
從指標設計的技術要求來看,應當注意以下問題:一是指標的準確性,指標應當盡可能使用社會上公認熟知的規范用語,不至于產生歧義,導致誤解。二是指標的具體性,應當確定與指標相對應的可以考察到的具體事實和現象,不能抽象、概括,不著邊際,無從稽考。三是指標的完備性,就是指標外延應當包括評議對象群體在該指標上的全部狀況,比如投訴及時處理率設在0到100%之間,就能夠包括評議對象處理投訴的全部狀況。四是指標的可行性,客觀指標必須有切實可靠的數據來源,即使是主觀指標,也應當是評議主體(如接受民意調查的社會公眾)對能夠知曉的真實情況的切身感受,那些缺乏原始數據和真實感覺的指標只是中看不中用的“擺設”。五是指標的獨立性,設置的指標可以獨立地測評政風建設的某項具體內容,但不
能與其他指標的內涵交叉、重疊,這樣可以避免重復評議,防止最終分數含有重復增減的偏誤。
四、行政執法效果評價的方法選擇
(一)評議對象,分類排序。由于評議對象在工作性質、職責范圍、工作難度等方面有差別,將全部評議對象直接統一評議排序缺乏可比性。為了增強評議結果的可比性,行政執法部門將部門不同的行政執法權應當分類,
(二)評議內容,有所側重。評議內容基本涵蓋了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本質屬性,體現了行政執法的總體目標和核心任務,強調了“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執法機關形象,集中在廉政建設、勤政為民、作風建設和依法行政等方面。同時,針對行政執法的基本條件、發展階段、工作重點,又有所側重。
(三)評議過程,分步實施。行政執法效果評議,貫穿于行政執法的始終,每年組織一次,一般要經過以下階段:(1)動員和調查階段,主要任務是建立評議組織,制定工作計劃,選聘和培訓政風評議監督員,進行宣傳發動,采取問卷調查等多種方式征詢群眾尤其是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情況的意見和建議,形成人人關注評議、參與評議的良好氛圍。(2)自查自糾階段,被評議單位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通過學習,查擺問題,剖析原因,尋求對策。(3)建章立制階段,各單位對收集的意見、建議進行專題研究,制定出整改方案,進一步修訂充實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對違規、違紀人員進行查處。(4)總結評估階段,實行統一測評,分類排序,確定等次。(5)結果應用階段,對行政執法效果評議結果向社會公布,并將評議結果作為政府目標管理考核的依據,給予相應的表彰獎勵或批評處分。
(四)評議主體,多元組合。為了體現政風評議的客觀性、民主性和公正性,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廣泛參與。評議主體主要分為三個部分:一是專門選聘的行政執法效果評議員,由政治素質好、參政議政能力強、身體健康、熱心公眾事務、在群眾中有威信的離退休老干部、企事業單位負責人、新聞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和派、無黨派及科技教育界知名人士擔任政風評議員,具有調查權、受理舉報權、建議權和評價權,通過明察暗訪,深入基層,充分了解和掌握評議對象的情況。二是投訴受理機構,由其提供對被評議單位的投訴情況,紀檢、監察、以及“一站式服務”的集中辦公的行政服務中心等部門分別提供有關投訴的信息。三是通過大樣本問卷調查,印發《政風社會測試卷》,對社會公眾進行廣泛的民意測驗,一般在一市范圍內問卷發放數在2000~10000份之間,由統計部門設計抽樣方案,發放定向測評表,組織基層群眾和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被評議單位進行測評。行政執法效果評議員的代表性和權威性,投訴受理機構工作開展情況以及提供有關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實性,問卷調查樣本的代表性和廣泛性,問卷調查的回復率和有效率等,對于行政執法效果評議分數的影響十分重要。
一、工商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
1、隨著現代社會經濟和科技的發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和管理社會生活的職能和范圍不斷擴大,需要相應的自由裁量權,從而與日新月異的現實相適應。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自由裁量的權力,能使其審時度勢地及時處理問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運行。
3、從法律本身而言,面對復雜的社會關系,法律法規不能概括完美,羅列窮盡,做出非常細致的規定。因此,從立法技術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較原則的規定(法律的穩定性),做出可供選擇的措施和上下活動的幅度,促使行政主體靈活機動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現實的變動性)。
二、工商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行使中的問題
在工商行政執法中,自由裁量權每時都在行使之中,它有效增強了執法辦案的準確性和靈活性。但是,也確實存在著很多問題。工商執法人員受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執法難,難執法;說情風盛行,執法不能到位;受地方經濟不發達影響,違者難以承受;極少數執法人員素質低,有隨意減免等現象,造成自由裁量隨意性大。從行政自由裁量權自身“自由”屬性看,存在著職權濫用的條件(法條的相對模糊和相對抽象)。在實踐中具體表現為:有些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以合法為名行不合法之實問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問題;少數人在“合法”執法的外殼保護下,運用自由裁量權恣意妄行,為小集體、個人撈取好處的問題,等等。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負面效應主要有:一是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因為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處理問題隨意性很大,畸輕畸重,反復無常,不同情況相同處理,相同情況不同對待,引起群眾懷疑、不信任,產生對立情緒,不配合工商執法,行政違法行為增多,導致經濟秩序的不穩定;二是助長特權思想,滋生腐敗,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
三、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基本原則
從權力的本身屬性來看,任何一項權力都是有腐蝕性和侵犯性,總是趨于濫用。由于自由裁量權的靈活性又決定了它的更易于被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構成的違法往往是隱蔽的,不易為人們所識破。在現實生活中相應的法律法規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約束較少,給自由裁量權的被濫用留下了隱患。在實際執法中,由于地域不同、個人素質和價值取向不同,導致對法律法規的理解不同,從而也會產生自由裁量權的被濫用。故此,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須遵循以下原則和標準:
第一,是否符合立法目的。任何法律法規在授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時,都有其內在目的。工商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正確理解授權機關的立法意圖和精神實質。反之,即構成濫用自由裁量權。如為罰款而罰款,為完成罰款任務而執法,即屬此種情形。
第二,是否考慮相關因素。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考慮到一切應當考慮的因素,進而做出綜合判斷。未正確考慮相關因素的表現為兩個方面:其一是考慮了不相關因素。如政治因素吊銷個體營業執照。其二是忽略了相關因素。如公司超范圍經營,其產品是否是抵賬造成的。
第三,是否基于正當的考慮。如果具體行政執法行為并不是經過慎重的理性思考與衡量的過程,而是憑著主觀直覺或臆斷做出自由裁量決定。如當事人違法事實輕微,卻被處以最高額的處罰,顯屬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第四,是否濫用程序,包括不正當的遲延和不正當的步驟、方式等。如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具體執法行為期限的情況下,無故拖延或置之不理。如《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等,都賦予工商部門有查封扣押權,但卻無期限規定。實際操作中應不超出2個月,特處情況,不超出3個月為妥。
第五,是否符合社會客觀規律。客觀規律是指每件事項的自然活動過程。如責令當事人撤除侵權商品上的商標標識,應視數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3分鐘內完成。
第六,是否符合情理,包括對當事人是否平等對待,運用自由裁量權行為之間是否保持一定的連續性。
四、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之對策
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除弄清立法意圖、端正執法觀念、強化司法監督外,筆者認為重點還應放在“立法”上,從源頭上解決自由裁量權過于“自由”的問題,使之具體化、規范化,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1、編制案例。借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選編》,由國家總局或各省局編制《工商行政管理案例選編》,以案釋法,指導基層。雖說我國實行的是成文法(大陸法系),《選編》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各級工商部門的執法辦案所具有的指導作用,顯而易見。最起碼,不至于同樣的案件,結果相反或畸輕畸重。
2、制定規范性文件,明晰和界定“概括性”和“模糊性”的法律詞語。在這方面,國家總局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為確保我國成百上千部的法律法規統一、合法、公正的實施,經常有關司法解釋。如《關于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實施┄┄若干問題的解釋》。以無照經營為例,可制發《關于查處無照經營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無照經營在什么情況下,達到什么條件,予以何種(種類、幅度)處罰,分門別類,予以明晰,確立具體的標準。當然,這是一項艱巨的工作,同時也是一項偉大的工作。
“徒法不足以自行”。配套的法律文件,構成一個由不同層級組成的法律體系(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層級低的規范性文件,可隨著形勢的發展廢、改、立,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現實,從而也可以克服法律因穩定性較強所具有的局限性。如果不便于做出硬性規定,至少應有一個參照標準,作為指導性的意見。如最常見的“情節輕微”、“情節惡劣”,由于沒有一個參照標準,在實際執法辦案中,“自由裁量”已演變為“任意裁量”,造成混亂,就不足為奇了。
3、實行定量分析,定性與定量相結合。《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處罰應考慮的基本因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工商部門可根據以上基本因素,各因素之主次情況及所占比重等,以綜合評定的方式來確定一個可供操作的處罰標準,這樣,不僅便于執法人員操作,也便于實現行政處罰的統一。可設想建立這樣一個公式,猶如單位對每位職工進行的工資核算,工齡、級別、職務、任職年限等各種情況按不同的標準、檔次逐一對應,其總和即是該同志的應得工資。這里有個前提,須首先對法定的考慮因素制定標準,予以量化(前面已述)。以“無照經營”為例,其應考慮的法定因素為“無照經營的事實、性質、情節、后果”(何人、何事、何地、何時、何因、何情、何果)。以“情節”為例,可分為“輕微、一般、比較惡劣、惡劣”四檔。再對這四檔予以明晰,確定其具體內容。以“輕微”為例,時間短(15天以內)、規模小(資產500元以內)、違法獲利少(100元以內)、未出售假冒偽劣產品、消費者無投訴、第一次違法或不知道違法、有立功表現、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其余,以此類推。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對應表
事實性質情節后果
20%以下一般一般輕微輕微
20%--50%較大較重一般一般
50%--80%嚴重嚴重比較惡劣比較嚴重
80%以上重大惡劣惡劣嚴重
根據上述分析,以“無照經營”為例,舉例如下:王某待業,在家無照經營小百貨,20日后被查,其間獲利200元。在處理時,應首先對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同時可處以20%以下的罰款,即1000元(5000元×20%)以下的罰款。考慮其情節“輕微”(原因、規模等),罰款額應掌握在500元(20%中的50%)以下,總的罰沒款最高額不超出700元為妥。若王某及時改正(如補辦執照),可免于罰款,以僅沒收違法所得即可。
論文關鍵詞:杭州市政市容行政管理執法工作
隨著杭州市“構筑大都市,建設新天堂”目標的確定,城市管理執法體制也必須適應新形勢的要求,與國際通行規范和慣例接軌,把城市建設管理領域進一步納入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運行的軌道,使城市管理效率得以進一步的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以切實保護。在經過大量的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杭州市于2001年9月正式開始了集中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試點,這是我市城市管理執法體制的新開端。
實行集中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這一新的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是我市積極探索大都市城市管理模式的重要步驟。實行管理與執法分離,不僅有利于行政主管部門集中精力強化行政管理職能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消除重復執法和執法空白,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而且有利于建立城市管理不同行政主體之間相互監督的工作和約束機制。但是,從理論的研究和實踐的過程來看,管理與執法相分離后,新的體制所發揮的作用和效果,仍需要我們不斷的關注和總結。
一、正確認識(界定)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關系
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貫穿于城市管理的全過程,是城市管理的兩個重要方面,兩者的目標一致,就是要把城市管理好。因此,管理與執法都必須以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一切有利于城市社會經濟的快速持久發展,有利于為人民群眾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為目標,通過互相協作、互相配合并切實發揮各自的作用,確保城市的健康發展,使杭州真正成為居住的天堂、旅游的天堂、求知的天堂、創業的天堂。
研究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管理與執法,首先要明確兩者的內涵與關系。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基礎和核心,對城市的發展起主導和支配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制定有關社會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政府規章、政策措施、行業標準;依據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等進行各類社會經濟行為的行政許可審批、核準、備案;培育市場、規范市場,把好市場準入關并加強監管;為各類經濟主體提供服務。因此,行政管理是根據各行業的特性,為保證城市正常運轉,使法人和自然人在一定的范疇中合法經營、安全消費、正常活動,這種管理活動是城市發展過程中深層的、內在的要求。
行政執法的主要內容是:以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措施、國家有關行業標準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結果等為依據,通過對社會各經濟主體的社會實踐活動行為的檢查,發現違法、違章行為并進行糾正和處罰,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經濟活動中損害國家和他人利益的違法現象。對違法事件的發現以主動巡查、受理舉報和與管理部門聯合檢查為主要途徑。因此,行政執法所表現的通常是通過對城市表層的、顯見的違法行為進行及時有效的制止、糾正和處罰,使其符合管理部門對城市管理設定的標準,保證城市的正常運轉。
根據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不同性質,我們認為兩者雖然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但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即: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在城市管理中所處的環節不同,行政管理是前置管理,行政執法是行政管理的后置手段,應服從、服務于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在城市管理中所針對的層次不同;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深層次的內在的要求,行政執法是表層的外象的要求。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在城市管理中的要求不同,行政執法講究執法的證據、執法的程序和行政處罰的合理性,行政管理為使執法定性、裁量準確,在管理中應盡量明確詳細。
值得指出的是,我市目前實行的行政管理與執法相分離的體制,其行政執法的形式是指相對集中部分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在我國城市管理領域擁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有公安、工商、稅務、市政、市容、規劃、綠化、環保等,這些部門對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維護行政管理及正常的社會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行政處罰實施過于分散,存在不少弊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可以減少一些弊端。為此,我市經國務院批準,相對集中了公安、工商、規劃、衛生、環保、市政公用、市容環衛等7個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以解決行政機關因職能交叉而出現的多頭處罰現象,從而加強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并不是集中所有行政管理權,更不是集中法律法規對某些行政管理領域明確規定的特定處罰權。
加深對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理論認識,有助于我們避免在推行新的城市管理體制時的一些模糊認識。我市的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分離實踐已有半年,在我們的實踐中無論是一些領導還是許多管理于執法人員,不同程度地還存在著一些不正確的認識,突出的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以為行政處罰權集中后行政執法可以代替行政管理。這顯然違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初衷。市政府169號令明確規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市政公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七個方面的行政處罰權。這表明行政執法僅僅是行使行政處罰權,是不能代替行政管理的。二是認為集中行政處罰權僅僅是行使處罰的手續。使行政執法部門變成了處理違法案件的“法院”和判官。這里主要涉及的是行政管理應管到什么程度,行政執法從哪個環節開始的問題等。行政管理應管到什么程度,行政執法從哪個環節開始這其實是一個難以界定的工作。行政執法與行政管理在實際工作中必定有交叉。三是以為有了行政執法隊伍就可以解決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所有問題。對行政執法抱有過高的期望,忽視城市管理的主導因素,致使管理部門不管什么都把所有城市管理中出現的問題統統推給行政執法部門。
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門很多,管理的面也很廣。因此正確認識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明確界定管理和執法的職責和關系,能夠促進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各部門之間分工協作,有計劃的開展工作,促進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銜接協調機制
我市實施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時間不長,從實際效果看有積極的一面,也存在不少問題。要切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確保城市管理體制改革成功,最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之間的有效銜接機制,解決存在的問題。從市政市容管理的角度看,除了前述的認識問題外,當前市政市容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中存在以下問題。
1·管理與執法之間聯系溝通不夠,相互尊重配合不夠
管理部門有些行政審批的信息不能及時、準確、全面地傳遞到執法部門。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要求相對人補辦手續交納賠償金的信息也不能及時、準確、全面地反饋到管理部門。存在“以罰代批”和“該罰不罰”現象。如違法占道、挖掘,違法運輸建筑渣土,執法部門實施了處罰后,未告知當事人到市政市容管理部門補辦審批手續,也未將處罰情況及時反饋給市政設施管理部門,造成執法和管理脫節;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應移交執法部門處罰的而不移送,以補收費用來了結此事等。
此外,在管理與執法人員之間還存在著不相互協作配合的情緒,有的部門對對方反映的情況敷衍了事,隨意應付,甚至不尊重。
2·行政執法內容不全面,多側重于面上的突擊,存在空白點
根據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目前行政執法尚有不少地方沒有介入。特別是不能及時消除非面上的違法現象,在燃氣、供排水、公交等公用事業管理上的行政執法基本處于空白,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政管理的力度。
3·執法人員專業素質不夠,難以深入查處違法行為
對于一些專業性、技術性、安全性較強的違法案件,由于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業務不熟,一方面難以查處,另一方面還會造成行政管理部門,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缺少管理部門的參與和監督,在自由裁量權限范圍內確定處罰額度,執法人員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容易造成執法合法不合理,甚至造成執法不嚴、不公、隨意執法。
4·技術手段落后造成執法不力
對一些技術性較強的違法案件,需要借助一定的專業技術資料和設備,執法部門缺少必要的鑒定手段,造成執法困難。如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是否按規定建設、配套節約用水設施,因涉及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設備工藝的掌握較難,執法機構難以鑒定;再如各類地下管線結構與分布比較復雜,執法部門難以全面掌握,這就對地下管線上的違章確認增加了難度。
5·缺乏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相互監督制約機制
執法部門的以罰代管、管理部門發現違法事件不移交處罰,致使該補辦審批手續的不補辦,該受到處罰的不處罰的現象比較嚴重。對造成這些現象的人員尚沒有較為嚴密的監督和嚴格的制約機制。
上述問題的出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觀上行政執法與行政管理相分離的時間不長,許多執法人員的業務知識、執法經驗尚不足,主觀上管理與執法分離后,存在著部門之間的推諉現象。但最主要的還是相互聯系與銜接不夠。因此做好管理與執法的協調和銜接,不僅有利于綜合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也有利于管理的進一步深化和完善。
開展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后,我們在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銜接和協調上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但應該說還遠遠不夠。為此,今后在進一步密切管理與執法的工作上應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強城市管理與執法的綜合協調
隨著形勢的發展,觀念的深化,各類新問題、新矛盾不斷涌現,特別是關系到老百姓生活和城市發展的熱點難點問題,由一家或兩家職能部門來解決常常顯得“力不從心”。管理與執法分離后更需要有一個權威的綜合協調機構。為此,我市已成立城市管理協調小組。這個工作機構應盡快開展工作,重點做好下列工作:研究部署全市性的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制定中長期城市管理規劃和階段性工作重點,強化宏觀控制和協調職能;對涉及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熱點難點問題或全局性問題提出研究課題,并組織調研;對涉及政府多個主管部門的,意見難以統一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題協調,一般性問題進行會議協調;對協調會議作出的決定和會議紀要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和通報;對管理部門、執法部門在工作中出現瀆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
2·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劃定執法界限,形成廉潔、規范、高效的行政執法新體制
雖說管理與執法的工作存在交叉,有的工作難以分清相互的職責。但從各自的性質要求入手,兩者還是有明顯的程序性分工。對這些分工應盡可能詳盡的劃分職責范圍,防止出現新的執法交叉或真空現象。但是職責劃分界定總是無止境的,關鍵是管理和執法雙方要相互諒解、相互支持,從工作的角度出發,我們認為應該寧可交叉覆蓋,也不能留有空白。
3·正確使用行政處罰程序,確保民主、公開、有效的執法
實施集中行政處罰權,除了遵循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外,還要正確適用決定程序,體現民主、公開、參與精神。要嚴格按執法程序執行,促進廉政建設,正確處理行政處罰程序違法現象。
4·建立行政管理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配合協作制度
信息對稱和配合協作是加強城市管理的重要條件,目前許多管理和執法跟不上要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和未能有效及時配合協作造成的,因此要特別重視信息交流和配合協作制度的建立。(1)利用杭州市投資項目集中辦事中心或信息網絡技術建立管理部門與執法部門的信息傳輸渠道。(2)建立聯系單制度和抄告制度。
行政管理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在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需要對方配合銜接或告知對方的,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函告對方,并在規定期限內反饋結果。(3)建立熱線電話。行政管理或行業管理部門在現場管理或執法時,如遇急需取證或鑒定的,可通過熱線電話通知對方。當場處理后做好現場記錄。(4)建立例會制度。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要通過例會及時解決管理與執法的不協調因素。
5·有計劃地實行聯合執法,建立巡查互補機制
在日常管理中,行政管理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應有計劃地實行聯合執法,建立巡查互補機制。執法部門以面上為主,管理部門以地下管線、設施結構及設施使用為重點,揚長補短,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特別是對疑難案件和技術性、隱蔽性專業性強的行業必須實行經常性的聯合執法,以便管理更加有效。
6·正確處理好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市政市容設施產權單位四者之間的關系
市政市容設施產權單位要加強自己設施的保護,定期巡查,發現違法案件及時向行業管理部門、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政執法部門舉報。行政管理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應實行“點對點”聯絡。正常情況下,行業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或在巡查中發現違法案件,應先以書面形式告知行政管理部門,由行政管理部門以書面形式函告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如遇特殊情況,可直接要求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三、加強和改進市政市容行政管理,積極適應城市管理體制的變化
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相分離,使行政管理部門有了更多的力量投入到加強管理中去。特別是市政市容管理部門,在我市的集中行政處罰權中占85%的處罰內容,其工作量更為巨大。因此,市政市容管理部門應根據我市“構筑大都市,建設新天堂”的要求,進一步做好市政市容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1·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規體系,加強法規宣傳和貫徹工作
針對城市管理發展的新趨勢,加強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規體系的研究。近年來,先后頒布了《杭州市城市燃氣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等市政公用、市容環衛法規、規章,基本上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市政公用法規體系。隨著城市管理要求的提高,現有法規。規章的一些內容已不適應新的要求,需要加以修改,并要不斷加強宣傳,使廣大市民能夠了解有關法規內容和要求,明白什么該做,什么不該做,自覺規范自己的行為。
2·加大行業管理力度,強化事后的長效管理
改革市政市容管理體制,根據市政府賦予機構改革后新組建的市政市容管理局的工作職責,按行業設置行政管理處室,加強對市政市容行業的行政審批、管理力度,規范行政行為。同時對局外行業管理機構實施改革,成立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市容環衛三個監管中心,強化行業管理力度,強化審批后的長效管理。同時,要進一步修訂各項管理標準,使管理有據可依,規范管理工作;實行定期復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辦法;加快培育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市場并做好規范工作。
3·加強市政公用、市容環衛設施巡查管理力度
配備一定的專業巡查人員。針對一些認定技術要求高,需要借助一定的專業技術資料或設備,行政執法部門難以認定的事項,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大巡查力度,配備專業巡查人員,并通過專業業務培訓提高管理水平。同時加大硬件投入,提高取證能力和可信度。另外,應充分發揮市政公用設施產權單位作用,產權單位應實行定期巡查制度,及時將巡查中發現的違法案件,如地下管線安全隔離間距內違章修建建(構)筑物、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等及時向行政執法部門舉報。管理部門和產權單位巡查工作應以隱蔽性、專業性和結構性為重點,以地下管線、橋梁(包括高架道路、立交橋)、泵站及閘門等為主。
4·建立和完善內外監督、舉報機制,加強監督力度
要采用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相結合的辦法。外部監督上要增強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并定期召開監督員座談會,征求對管理工作的意見,對群眾舉報的不當審批須及時糾正。內部監督上要明確專門機構,完善監督制度,嚴格遵照執行。對于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審批過程中未依法行政,有故意或重大過夫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同時,公開舉報電話,建立健全社會監督網絡,聘請義務監督員,對違法案件進行舉報,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使當事人覺得罰不如批,從而自覺辦理審批手續。
5·繼續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考核
1.1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共同點
雖然行政法與憲法之間有很多的不同點,但是憲法與行政法均屬于公法,并作為公法的同一性而存在,這點已經得到了普遍的認同。公法是因政府有關部門而存在,其主要目標是國家與公民的利益。政府的存在并不是自然就有的,而是為了順應不同時期的社會局勢所成立的,人民為了更好的解決人與人之間發生的事從而達成某種契約,通過這種契約而設立政府,解決社會上發生眾多的不公平事件,保護人民的權利,為建設和諧、民主、文明的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公法是建立在政府的基礎上的,沒有政府的存在,公法就無法去實施其效應。公法的開展是以政府與公民的利益為基礎。公共權力是政府保障人民利益的依據,它由人民而存在。政府的權力在一定的基礎上是我國人民利用憲法來約束的,所以,政府在案件審判過程中將公法作為其行使政府權力的有利依據,只要有政府公共權力存在的地方就會有公法的存在。公法存在的直接作用是利用公共權力的限制來規范政府。人們在最開始時設立政府是為了公共的利益,但是公共利益在沒有公法制約的基礎上,政府有關官員是不會自覺主動追求的。當然,有時政府官員甚至會利用自己所任職位帶來的權利來追求自己的利益,與最開始成立政府的目的好不相關。為了能夠更好的規范政府相關部門,公法設置有效的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1.2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差異性
行政法與憲法之間存在著差異,這些差異主要表現在效力與權利義務的配置等方面。(1)效力。由于憲法與行政法的來源及程序有著很大的不同,所以,其產生的效力等級也有著很大的不同。憲法是我國的基本法,在我國的法律中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從根本而言,憲法是根據社會的意識形態而演變成的一種人民與政治的協議,它保護著我國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我國的憲法是要經過全體公民公開討論、公開發表意見,經過整合修訂完善憲法,這個過程表明了我國的憲法制定和修改的過程是非常嚴格的,是普通法律所無法比擬的。而行政法歸屬于普通法律,所以行政法受憲法的制約。(2)權利義務的配置憲法是保障我國所用公民基本權利的一部法律,也不會對公民強加義務,憲法和行政法中的普通法律的區別就在于此,憲法權利義務在分配上具有單一流通性,在公共資源權利與受用者都具有憲法的責任主體,而私人的公民身份則不構成憲法的責任主體,對于憲法而言,憲法所適用的機構或人群是國家單位和政府任職人員,對于行政法來講其具有的是雙向流通性,私人權益與政府行政單位都要按照行政法來執行。
2、憲法對行政法的影響
2.1傳統觀點
憲法的存在并不影響行政法的存在,傳統的觀點認為,憲法的存在只是靜態不動的,它只存在于原則性上,屬于一種非常抽象的規定,而對行政法的認識則是動態的,有“生命”存在的。但是就我國法律的發展來說,憲法和行政法都是不斷變化的,從我國法律的相對性來說,憲法與行政法又是相對靜止的。傳統觀點只注重行政法和憲法這兩個法律之間所存在的區別,然而卻忽略了憲法和行政法兩者之間存在的關聯性。
2.2當前觀點
在當下時期,中國正處在轉型的重要時期,社會問題也日益突出,因此我們應該讓憲法與行政法一樣具有生命的活力,雖然憲法抽象難懂,但是可以通過司法案例或司法訴訟與憲法的解釋來得以了解。憲法和法律之間必然是存在區別但是也更應該看到憲法和法律之間共同性,憲法的實施,不是拿下來就能用的,它要通過媒介來實施,其媒介就是行政法,所以憲法和行政法是相互依存的,憲法通過行政法來達到實施的目的,但是中間必定存在一個探索的過程,其過程就是讓憲法法律化。
3、憲法對行政法的制約
3.1理念方面的制約
的觀點和思想理念為行政法控制權利的限度提供思想上面的支持,在其根本的意義方面是對權利的完全絕對限制,其理解為國家行使的權利和法律必須要在的框架內或是所能允許的邊緣地帶,而在社會的制度發面則可以理解為限制權利過于集中,通過使權利在社會的各個層面,各個機構權利互相依存,互相牽制,使其對外的破壞能力逐漸減弱,從而能過實現人民權利的最大化行使和利用,近代的主要是通過以人民的自由權益為基礎,人民的權利來自于從而產生人民的權利,人民的權利又可以產生并且來限制國家的權利,但是從國家的角度來講國家的發展與權利又服務于人民,由此建立了行政法,行政法本質上是有的影子,因此行政法也具有控制行政權利的核心,其思想要旨是發展和落實人民自由權利的實施。
3.2作為母法進行推廣
憲法作為我國的母法進行推廣,而行政法是我國的一項普通法律,依附于憲法,憲法對行政法起著制約的作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其由來是我國憲法的不斷發展所確立的民主、人權、法治等原則。依法行政就是根據我國的憲法來約束公民及政府的行政權利,并且相關的行政機構在行政過程中不得采用與我國法律相違背的措施。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不斷健全的過程中,將憲法作為母法進行推廣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權利。首先,我國的相關行政部門在行政過程中,必須建立在人民的基礎之上,在得到人民的同意之后才能行使權利,不得利用權力做與人民有害的事情。行政部門在行使權利中,公民有權參與監督。其次,行使政權是國家權力中最為自由的一項權利類型,因而,行政權力有必要受到法律的監控。故我國的行政權利受公民和法律的雙重監控,有效地將我國建設成法治社會。最后,我國的相關執法部門必須將公民的基本權益落實到位,讓我國的公民充分享有國家所賦予的權利,充分落實人權原則。
4、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