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7 16:41:1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建筑業營改增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營改增”是將營業稅應稅項目改為繳納企業增值稅,即對產品及服務增值部分進行納稅,避免重復納稅環節,以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加企業的發展能力,以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健康、穩定發展。[1]
二、“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
(一)“營改增”對建筑業勞務成本的影響
在建筑企業的財務總支出中,勞務支出占的比例比較大。隨著市場經濟中人工成本的逐年增加,建筑業的人工總成本也呈現連續上漲的趨勢。根據建筑業的實際經營情況,建筑業的用人方式主要采用從勞務企業外購的模式,即將企業的勞務外包給符合施工資質條件的單位,在“營改增”稅制改革以前,建筑業對該部分的稅收繳納情況為建筑勞務企業按取得的純勞務分包款全額繳納3%建筑安裝業營業稅,總包方可按分包方提供的建安發票抵扣營業稅。“營改增”稅制改革后,人工費則變為應納稅范圍,不再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建筑企業的人工費支出除了基本的勞務工資外,還有社保費及其他安全保險費用支出等。從這個角度而言,“營改增”稅制改革將會使建筑業的勞務成本大幅上漲。[2]
(二)“營改增”對建筑業設備采購的影響
建筑企業要達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開辦條件,則必須具備一定的資質,即配備正常施工所需的基本設備。對這些設備的來源,建筑業普遍采取自行采購或經營租賃的方式納入。根據現行的相關規定,企業在“營改增”稅制改革之前,所購入的設備不允許進項抵扣,只有在“營改增”稅制改革之后所購置的設備才可以憑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據此,大部分建筑企業在“營改增”稅制改革后,較之前,新購入設備的比例將會相應減少。
(三)“營改增”對建筑業材料采購的影響
建筑業在材料采購及使用方面主要采取由甲方統一采購主要材料及施工用水、電等,再由甲方將這些施工用品按照各參建企業的實際要求進行分配和調撥。這種方式對材料等施工用品的發票影響:甲方收據相關用品物資的發票,而各參建方只能取得相應數額的結算單。這樣便使得眾多參建單位無法獲得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進行進項稅抵扣,增加了參建單位的稅負總額。同時,在實際建筑施工工作中,零星采購材料的現象比較普遍,施工企業承建的工程項目遍布全球各地,很多工程位于較偏遠的國家或地區。這種情況下,不得不采取就地取材,個體供應的方式,在施工當地的小店鋪、雜貨店等地進行材料采購,這樣則使得很多施工企業在采購這些建筑用品時基本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影響稅制改革后的稅負抵扣問題。
(四)“營改增”對建筑業稅收籌劃的影響
在“營改增”稅制改革之前,大型企業集團的相關稅負繳納情況有以下幾種:總公司與分公司發生的進項稅額由總公司匯總后進行申報抵扣,分公司發生的增值稅應稅業務,按照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分公司當期已經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款,允許總公司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進行抵扣。“營改增”稅制改革后,建筑企業的所有采購專用發票抵扣必須將原件全部匯總到總公司,由總公司統一在總公司所在地進行進項抵扣,這對于分公司范圍分布較廣、數量較多、工程項目較多的大型建筑企業而言,稅收籌劃工作將會變得更為復雜,工作量也會相應大幅增加。
(五)“營改增”對建筑業現金流的影響
“營改增”對建筑業現金流的影響主要由建筑業增值稅繳納時間和預繳增值稅兩方面產生。“營改增”稅制改革后,建筑業增值稅繳納時間為取得銷售款項憑據當天或者是開具發票當天,改為建設單位不能代扣代繳增值稅,應由建筑業企業在機構所在地按照當期驗工計價確認的收入繳納增值稅。在實際工作當中,建設單位在驗工計價后,常常出現拖延支付計價款的現象,這使施工企業延遲相關的支付,進而導致無法及時獲得采購發票而進行進項抵扣。從而給建筑企業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帶來了較大的支付壓力,導致現金流緊張。同時,“營改增”稅制改革后,集團公司和各級子公司均需按各自所得預繳增值稅,這對集團公司的現金流也產生了較大的壓力。[3]
三、“營改增”實施后給建筑業的相關建議
(一)“營改增”試點前建筑業應做好準備工作
面對“營改增”稅制改革對建筑業將會產生的影響,建筑業應提前積極做好應對準備,以備對“營改增”稅制改革后的措施進行有的放矢的應對。建筑業應積極展開學習與宣傳增值稅政策的活動。通過各大新型媒體、專題講座、宣傳手冊等方式,組織企業各相關人員學習專業知識,加強企業人員對增值稅的基本理念、定義、方法、制度等的認識,樹立在工作中涉及發票的各相關環節要索要專用發票的意識。這樣以便在“營改增”稅制改革正式實施后能熟練操作和運用復雜的稅負工作和增加的各項流程與環節。
(二)對“營改增”影響勞務成本增加的建議
積極了解“營改增”稅制改革有關勞務費用等相關的政策,在施工項目開始前,測算相關勞務成本費用。如果出現勞務分包后企業的實際勞務部分稅負增加,則可采取對高出部分進行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或其他相關進項抵扣措施。[4]
(三)對“營改增”影響設備采購的建議
一方面,建筑企業可以根據現有相關政策對已購入固定設備資產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另一方面,了解建筑業“營改增”政策具體實施時間,根據政策具體實施時間,合理計算可以延遲購買的相關設備,以減少因稅制改革需支出的稅負費用。再者,在“營改增”稅制改革后,建筑企業在購入或租賃新興設備時,需考慮供應商能否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按簡易辦法征稅等信息,合理分析各種方法的利弊來確定最佳采購或租賃方案。
(四)對無法取得或難以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建議
對于參建單位或正在施工單位在偏遠國家或地區施工時難以取得專用發票的現象,可采取與相關人員協商的方式,在簽訂合同或達成協議前,盡量相互協商分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方法。對實在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可用相關增值稅發票進行抵扣,但采取這種方法時需要企業內部財務或內控部門進行嚴格管理,嚴格分析和審核不能取得相關發票的主要原因,以免出現發票管理上的漏洞。
四、結語
關鍵詞:建筑企業 稅收 營改增 對策
一、營業稅與增值稅概述
在我國營業稅是以境內提供應稅勞務收入營業額、銷售不動產所得、無形資產轉讓收入作為計稅依據的一種稅。營業稅征稅范圍廣、稅源較為普遍,以營業額為計稅依據方便簡單,而且營業稅是價內稅,是由銷售方承擔,稅負不容易轉嫁。營業稅設有多個稅目,均以比例稅率為標準,不同行業采用其各自稅率,稅率按3%至20%來確定。增值稅是一種流轉稅,是對提供勞務、銷售貨物等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的一種稅,屬于價外稅,由消費者承擔,只有在“增值”的情況下才征稅。實際中,由于計算增值價值或附加值具有一定難度,因此我國采用稅款抵扣法來計算,即由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差額來確定增值稅應交稅額。從兩者的基本含義看,采用增值稅有完善現有稅制,避免重復征稅,進而降低企業稅收負擔。
二、建筑業營改增的背景及意義
目前,我國施工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并存的雙稅制度,在企業實際的經濟活動中,在生產和銷售環節,征收增值稅和征收營業稅是同時進行的。這樣不僅使我國的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夠完整,造成一些增值稅的稅負無法得到抵扣,還會增加企業的整體稅負,形成稅負不均衡。針對這種現象,我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2011年11月《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營改增”這個試點方案的是我國進行結構性減稅的重要舉措,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我國整體產業結構調整,減少企業整體稅負,降低企業成本,有效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營改增”的試點方案也能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稅負環境,為企業提供更加合理和公平的市場經濟環境,并為企業提供更多的發展空間和機會。雖然的方案中,建筑行業還尚未在試點的范圍中,但是方案中卻明確了我國建筑業適用增值稅率為11%。因此,不久的將來建筑企業也會被納入“營改增”的征收范圍內。因而,對于我國的建筑行業而言,應盡早分析研究“營改增”給企業帶來的各種影響,制定并采取相應措施對待“營改增”所帶來的沖擊,減少企業相應的納稅風險。
三、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影響分析
(一)建筑企業營改增對稅負的影響
建筑企業營改增,可以有效避免重復納稅,使企業實現結構性減稅的目標。
“營改增”前建筑企業涉及多項稅收:在采購環節要繳納增值稅進項稅,在各個流通環節中,只要存在營業收入就必須繳納營業稅,而工程結束后還需繳納相關營業稅,這必然會加重企業稅收負擔。而“營改增”后,企業改繳增值稅,解決了建筑企業分包過程中的重復納稅問題。企業為提高投標的中標率,往往采用先聯合投標,待中標后再分包工程的方式,這種做法一定程度上增強了企業的投標競爭力,但此方法下招標單位并不會與各分包企業簽訂單獨的施工合同,導致施工企業出現重復納稅,而營改增后可由銷項稅抵扣進項稅,從而降低企業稅收負擔,規范納稅環節。
(二)營改增對會計核算及合同預算產生的影響
建筑企業按原稅收政策計提營業稅時,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等科目;實際繳納稅款時,則在“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科目的借方反映。營改增后,會計核算科目發生較大變化,就一般納稅人而言,其“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科目相應地增設九個明細專欄,以便更加合理地計算增值稅,對賬務處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對于企業合同預算,原來編制投標預算時,只需考慮耗用的材料費、人工費、機械費及相關直接費用,在其基礎上加上相應稅費來確定投標價格。而營改增后,投標價格需考慮增值稅的影響,哪些成本可以抵扣,哪些不可抵扣,若能抵扣稅率應為多少等,這些在預算前都應明確,而且需要企業各部門的相互配合。
(三)營改增對建筑企業財務報表產生的影響
首先,營改增后固定資產原值入賬金額與累計折舊都相應減少,而剔除應交營業稅后,其期末余額隨之減少。表面上看,企業的資產、負債短期會減少,但實際上流動資產和負債的比例卻有所提升。長遠來看,隨著建筑企業資產規模的擴大、利潤的增加,其資產和負債總額均會提升。其次,改征增值稅后,建筑企業將不再負擔營業稅金及附加,必然會減少相關的成本費用,增加企業利潤。長期看,營改增能夠減少企業納稅成本,減輕稅收負擔,為企業擴大經營規模提供資金保障。最后,營改增對企業現金流量表也會產生影響。為滿足生產經營需要,建筑企業需要購入大型施工設備等,相應的會產生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在現金流量表上表現為投資現金流出,但與繳納營業稅相比,現金流出明顯減少。
(四)營改增對企業納稅籌劃的影響
從進項稅方面看,營改增后要求建筑企業在采購原材料等物資時,盡量選擇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不能為了節約成本,降低采購價格而不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要求企業盡可能足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提高進項稅抵扣額度,降低稅負。從甲供材料方面看,由于存在建筑單位直接購買大宗材料的情況,供應商將直接給甲方開具發票,而施工企業無法取得相應的進項稅發票。營改增后,存在甲供材料時,應簽訂供應商、甲方、總包單位三方協議,供應商先向總包方提供進項稅專用發票,總包方再給甲方開具同樣金額的專用發票,作為工程款的一部分,這種結算方式能夠有效避免重復計稅,大大降低企業稅負。
四、建筑企業應對營改增的對策
(一)積極學習試點行業的管理經驗,響應國家稅收政策
目前,我國建筑企業推行“營改增”勢在必行,建筑行業管理者應總結試點地區、試點行業推行“營改增”的經驗,并結合建筑行業自身特點,形成一套適合于我國建筑行業的“營改增”方案。同時,建筑行業管理者應密切關注國家稅收政策的動態變化,及時調整企業自身的經營戰略,強化本企業員工對“營改增”的認識,尤其是強化本企業財務管理人員對“營改增”認識,使員工提前、充分了解“營改增”方案對本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以此來不斷提高企業員工面對“營改增”時的應變能力和處理問題能力,確保建筑企業整體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
(二)充分做好建筑企業納稅籌劃工作
“營改增”的實施,給建筑企業帶來了較為廣闊的空間,面對這樣的機遇,建筑企業應當選好納稅籌劃的切入點,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出正確、合理的納稅籌劃流程,并按照國家稅收制度,制定出完整、對企業有利的納稅籌劃方案,同時,要運用合理的方法或步驟進行納稅籌劃,以此不斷降低企業的整體稅負,促使建筑企業協調發展。建筑行業要及時做好增值稅進項稅與增值稅銷項稅的納稅籌劃工作,例如,通過購買必要的施工設備來取得增值稅進項稅專用發票。此外,還要充分利用增值稅相關的納稅優惠政策,來進行相應的稅收安排,如對于一些再生資源等環保材料,要根據國家免征增值稅的相關通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從而實現減輕稅負壓力的目標。
(三)加強建筑企業內部控制管理
一方面建筑企業應制定并完善發票管理制度,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制定嚴格的、合規、合理的增值稅抵扣規定,加強對發票的管理,規定好什么時間開票,開什么類型的票據,各種類型發票的收取時點等。同時,要嚴格審核增值稅專用發票,確保專用發票的真實性。建筑企業還應建立一套統一、完整、詳盡的納稅申報流程,使納稅能夠嚴格按照相應流程進行申報,提高建筑企業納稅效率。另一方面,建筑企業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及其采購制度。在合同管理中要明確職能職責,規范相關的交易合同文本,尤其是要做到,以建筑企業自己的名稱與對方簽訂合同時,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名稱也必須對應一致。簽訂合同時,要嚴格按照建筑企業的規章制度來執行,確保各部門有章必循。
(四)轉變經營方式,優化企業現金流管理
對建筑企業而言,“營改增”既帶來了機遇,同時也帶來了挑戰。面對這些新的變化,建筑企業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在行動上應積極應對,及時轉變自身粗放型的經營方式,在“營改增”的試點過程中,逐步有序地推進,避免“營改增”給企業自身帶來重大的沖擊。要做好全面預算管理,不斷降低建筑企業成本,提高企業資金周轉能力,優化企業現金流管理。要不斷提升建筑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通過會計專業技能培訓和稅法培訓,使財務人員對“營改增”有較為深刻的認識,進行納稅申報時嚴格按照稅法相關規定執行,降低企業涉稅風險。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要重視企業現金流管理,在加快企業現金流轉的同時,提高現金的凈流入,為企業的長期發展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王德榮.淺析營改增對建筑企業財務的影響與措施[J].企業研究,2013
[關鍵詞] 建筑業;“營改增”;稅制改革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8. 050
[中圖分類號] F810.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4)08- 0083- 02
1 建筑行業關于“營改增”的背景和必要性
1.1 建筑業“營改增”的背景
自2011年“營改增”方案以來,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服務等;部分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廣告服務、會議展覽服務等、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以及廣播影視服務等;郵政服務業3大行業已成了試點行業,并且試點范圍已經擴大到全國范圍以內。雖然方案中明確指出暫時不包括建筑業,但是國家在試點方案中也明確指出建筑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1%,而且相關政府部門已經組織了不少學者以及建設行業協會對建筑業“營改增”的問題進行了分析以及相關影響的測試。就建筑業企業的特點而言,如產成品的價格較高、對應的產業鏈上游企業較為復雜且稅種較多等復雜現象,因此要調整建筑業的產業結構和經濟職能就必須從稅制改革入手。
1.2 建筑業“營改增”的必要性
改革是我國經濟得以長期增長的有效措施,但是也因此造就了我國經濟環境的巨大變化。在稅制改革方面,我國起步較晚,起點較高。一些需要繳納增值稅的企業有時候并不能對其進行稅額進行抵扣,這在生產設備的購進以及提供生產性勞務中較為常見。也因此這樣類型的建筑業企業常常背負著較為繁重的稅負,如此企業就無法快速地對自身設備、技術進行及時的更新和改進。這跟一些適用增值稅消費型的企業做比較就會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在2004年之前,我國的建筑業中關于固定資產等設備的購進采用的是營業稅的稅制,使得這類型的企業無法進行相應的稅負抵扣。隨后的改革中也有相關的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準許抵扣相關的進項稅額,但這并不完善。而“營改增”則是處理這一弊端的有效途徑。如此就是使得建筑行業的設備得到及時更新,工作效率得到提高。相關產業鏈之中的企業的稅制改革也會逐步得以實現,降低企業稅務負擔。所以“營改增”其實在建筑行業也有著必要的意義。
2 “營改增”對建筑業3個方面的影響
2.1 建筑業的企業對于稅務籌劃的難度將會進一步加劇
理論上而言,建筑業實現“營改增”之后,相關的企業稅負會得到減輕。而這樣測算的主要前提在于施工建筑企業從市場外部所獲得票據能夠得到合理的管理,并且所有采購發票能夠及時地到位。而現實的施工建筑企業本身具有兩大特殊性。①建筑業往往有著施工項目較為分散與不集中;施工地點多為郊區或者一些偏遠的地域等。而且施工建筑企業所需要的原材料居多,供應商也有較大的選擇幅度,即建筑業的原材料來源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如此就導致企業無法及時取得增值稅發票,那么施工建筑也在進行稅額抵扣時就會出現無能為力的情況。②由于建筑業所需要大量的勞務來支撐,其勞務費用和核算也是該行業的一個主要成本。而這大量的勞務多數是來自與建筑勞務承包公司或者一些零散的民工組織。往往民工那里無法取得正規的增值稅發票,這就造成了該部分的進項稅無法抵扣的現象。而從稅率上顯示,施行“營改增”之后的稅率為11%,導致與原先3%的營業稅相比增加了8%的稅負。
2.2 施工建筑業的資金鏈管理風險加劇
建筑業的資金鏈一直都是業內人士首要關注的問題。施工建筑企業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工程款支付往往有著嚴重不匹配問題的存在,特別是一些大額工程款,雖然合同中明確了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但是由于建設單位多數存在資金調撥困難的現象,如此就造成了支付延緩。而“營改增”之后將會進一步加劇企業的經營性支出,使得企業的資金鏈安全受到更大的威脅。即建筑業施行“營改增”后,施工單位將會出現未收到工程款的情況下預先墊付增值稅稅款,如此企業的資金鏈就管理風險就會加劇。
2.3 建筑業企業的會計核算難度增加
建筑業企業實行“營改增”之后將會對相關企業的財務會計核算提出進一步的挑戰,主要包括以下3個方面。①會計科目核算方面的挑戰。建筑行業類的企業會計核算在“營改增”之前只需在營業稅金及附加的科目上做相應的核算,而貸方發生額則是進入“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的會計科目進行核算,如此簡單而明了。但是實施“營改增”之后,建筑業企業的關于增值稅的核算科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就會陡然增值。該會計科目的三級科目將會有9個科目欄,而其中進項稅額的科目欄就會達到5個借方科目,銷項稅額等則會出現4個科目。如此就增加了企業的會計核算的復雜程度和難度。②來自財務報表的方面的挑戰。在“營改增”稅制改革之前,建筑業類的企業的利潤表的主營業務收入之中已經包含了營業稅,而稅制改革之后,營業稅將會被剔除出來,而當期確認的費用只是剔除了部分原材料的進行稅額,因此企業的成本就會增大,利潤也會相應地降低。此外,“營改增”也將會對企業的資產、負責產生影響。建筑業類型的企業對購入固定資產等設備的入賬價值是抵扣增值稅后的價值入賬,在企業的資產負債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就會出現較高的資產負責率。同樣的,當固定資產凈值下降時,企業的資產結構也會發生變化。③在財務活動中關于增值稅發票的規范管理顯得尤為重要,特別是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查驗、報稅等業務也將會進一步加劇財務人員的工作量,即面對如此多而復雜的增值稅相關業務,相關人員要拿出更多的精力才可能避免出現工作上的失誤。
3 針對“營改增”對建筑業的不良影響應采取的改進措施
3.1 正確把握“營改增”稅制改革導向積極應對稅務籌劃中的問題
“營改增”的稅制改革導向之一就是為了調整行業的產業結構,進而調整國家的經濟結構。因此,“營改增”勢必會存在有利于企業的一面。因此建筑業在未來面對“營改增”的稅制改造之時應該做好長期的調整的準備。首先,因為建筑企業在供應商方面的尤其一些不規范供應商方面極難取得相應的規范增值稅發票。這就會加劇企業的稅務籌劃難度,加劇企業的稅務負擔。而根本上就是增加了企業現金流出,提高建筑企業的運營成本。但這樣的情況勢必會得到改善,因為“營改增”就是為了規范這樣的問題而出現。其次,就本質上而言,“營改增”就是讓企業靈活領會稅制改革政策,積極應對市場的變化,加強增值稅的抵扣意識,合理把企業的稅負化整為零轉移到相關產業鏈之中。最后,“營改增”必然會給建筑企業提供新的稅務籌劃的空間。因為“營改增”就是為了企業能夠及時地更新固定資產設備和改進技術。因此建筑企業面對“營改增”稅制改革之時應當對本企業的財務人員進行多方面的培訓,提高企業財務人員的稅務籌劃的能力。
3.2 加強建筑業管理體制改革,創建優良的資金鏈管理環境
“營改增”的另一個作用就是促使企業進行管理改革。當前,我國的建筑企業存在的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就在于管理體制落后,資金鏈安全往往處于較大的風險之中。原因具體如下:①“營改增”是一個百年難遇的機會,建筑企業應該借此機會改變其粗放型管理經營模式。按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精細化管理,使得企業能夠借助“營改增”實現較為穩定資金鏈管理模式,從而降低企業的資金成本。②企業應該加強與供貨商以及稅務局的合作,全面實現稅務發票的合理到位,避免因發票不到而發生的資金流失現象,從而減少企業稅負壓力。
3.3 強化會計核算培訓提高財務會計核算技巧
“營改增”最終的落腳點還是建筑業的財務人員的身上。企業財務人員的會計素養和業務素質往往是稅制改革的重要影響因素。所以企業應該加強財務人員的會計專業水平的培訓,同時強化財務人員的稅務知識。實務中很多企業的財務人員對稅務方面的知識都是較為缺乏的。所以企業應該借助“營改增”的機會,加強財務人員的稅務知識培訓,增強相關人員對“營改增”的政策和實際操作的了解。特別是對勞務成本的核算以及財務報表的編制要有深刻的理解和認識。此外關于“營改增”之后,企業應該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判斷增值稅發票的合規性是否對建筑企業造成較為有重大的影響,同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這方面發票的管理。
主要參考文獻
[1]詹敏.“營改增”對施工企業稅負的影響與建議[J].會計之友,2014(2).
關鍵詞:營改增 概念 影響
一、“營改增”的概念
“營改增”實際意義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這是國家隊稅制進行的結構性改革。“營改增”在2011年就已經在國務院的批準下進行了試點方案的策劃。在2012年,“營改增”開始以上海為首發站進行試點工作,上海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將“營業稅”改征為“增值稅”,這是上海最先進行71號文件改革的行業和領域。在2012年8月份,國家的稅制改革開始向上海以外的其他地區擴展。按照國家的既定方針和計劃,“營改增”的稅制改革有望在2015年完成。
二、“營改增”初期對建筑行業稅負的影響
(一)建筑行業中的施工企業實際稅負會增加
在建筑行業,施工企業所需的建筑材料來源方式很多,因此增值稅的抵扣金額很難達到統一。對施工企業而言,如果工程材料全部交由自己來進行采購,則可以得到更多可抵扣的款項。但如果施工企業只承包部分項目,主要的建筑材料都由建筑公司提供,而施工企業之提供了少量的建筑材料,則施工企業的可抵扣款變少,從而稅負變重。而且施工企業的項目很分散,有的項目處于人煙稀少的偏僻地帶,那些項目材料比如磚瓦、白灰等用料少的材料基本都是附近的個體戶等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因此,施工企業的材料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不能進行抵扣進項稅,故而建筑性行業的稅負便會增加。
(二)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稅負
對施工企業而言,即便進貨材料可以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但是依然改變不了稅負增加的事實。原因在于進項材料的增值稅率與銷項的稅率不對等。根據國家新的“營改增”的《增值稅征收辦法通知》,施工企業的進項材料中,如砂、土等生產建筑材料和商品混凝土等的增值稅稅率為6%。也就是說施工企業的進項金額按6%進行抵扣,而建筑企業最后的成品的銷項稅按銷售金額的11%進行征收。進項的6%與銷項的11%之間有5%的差額,因此施工企業有5%的進項不能抵扣。因此,建筑相行業的稅負實際是增加的。
(三)建筑勞務費增加稅負
在建筑行業,建筑工人的勞務報酬占工程總造價的25%左右。但是,在建筑行業要明確知道的是該行業的勞務人員大多由勞務公司提供或零散的農民工。對建筑勞務公司而言,勞務報酬是它們的主營業務收入,無進項抵扣。而建筑行業的勞務收入要按11%計提銷項稅額。這使建筑行業勞務增值稅由3%增加到了11%,足足增加了8個百分點。建筑勞務公司走的是微利營銷路線,如果按照此增值稅率征收增值稅,勞務公司勢必走向破產。當然勞務公司也可以利用稅負轉嫁將危機轉向施工企業,但如此一來施工企業的稅負便增加了。換個方面來談,施工企業如果不用勞務公司提供的勞務,而采用散工來進行施工,則施工企業的人工費將無法進行抵扣,建筑性行業依然要承擔比以前重的稅負。
(四)動產租賃業增加建筑業稅負
“營改增”后,新的稅制方案對動產租賃業的增值稅有了新的規定。在新的稅制方案中,動產租賃業適用于17%的增值稅稅率。對租賃業而言這無疑是給該業帶來了沉重的稅負。因為租賃也的機械設備的對外租售是主營業務收入,沒有進項抵扣。由于稅制改革,租賃業為了降低自身稅負的考慮,必定會選擇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當租賃業成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建筑型企業從租賃業進購機械設備就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而,租賃業將自身可能產生的沉重稅負轉嫁到了建筑性行業中。建筑性行業承受了更重的稅負。
(五)發票的收集和認證工作難度大
“營改增”稅制改革的制度規定進項稅的稅額必須在180天內認證完畢。施工企業與其他傳統制造行業有所不同,施工企業的項目分散,并不集中,可能在全國各地都有涉獵。由于項目地域的分散性,很難使施工企業快速有效的收集和整理那些增值稅發票。發票在認證的時間上存在一定的難度,而且建筑性行業的增值稅發票來源復雜,認證時也會出現很多困難。因此,“營改增”后為施工企業收集發票和認證工作都帶來了難度。
三、結束語
在建筑性行業領域,“營改增”后的增值稅稅率為11%。建筑性行業稅率的變化不僅使建筑性行業稅負發生了變化,還對建筑性行業的上下游鏈條都產生了影響。比如施工企業的項目很分散,有的項目處于人煙稀少的偏僻地帶,那些項目材料比如磚瓦、白灰等用料少的材料基本都是附近的個體戶等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因此,施工企業無法抵扣進項。再從商品混凝土等材料來說,建筑企業最后的成品的銷項稅按銷售金額的11%進行征收。進項的6%與銷項的11%之間有5%的差額,因此施工企業有5%的進項不能抵扣,稅負實際是增加的。除以上兩點以外,建筑性行業從機械設備的購進和發票的管理都增加了過去企業的稅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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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業 “營改增” 稅負影響 對策
一、“營改增”對建筑業企業稅負的影響
建筑業“營改增”后,實際稅負主要取決于兩個主要因素――稅率與抵扣項金額。營業稅時代,稅務局重點監管的主要是營業收入是否繳稅,每個環節都征收,出現了重復征稅現象,而支出環節的稅款流失卻很難監控。在“營改增”后的增值稅體系中,所有流通環節都需要對購銷抵扣后的增值額納稅。從理論上講,雖然“營改增”后稅率提高了,由于每個環節只對增值額納稅,稅負將降低。但是,實際操作中因復雜因素使許多進項無法抵扣導致稅負增加。
(一)稅負增減方面的具體影響
建筑業“營改增”對EPC總承包建筑企業來講,E部分,即設計部分,增值部分要繳納6%的增值稅,雖然設計部分增值率較高,但是由于體量小,這部分稅負比“營改增”前較輕。
對于P部分,即采購部分,對于增值部分要繳納17%增值稅,但因部分采購進項稅稅率為13%,考慮到有部分無法抵扣,綜合稅負與原來基本持平。
對于C部分,即施工部分,對人工成本的抵扣會帶來較大影響。就現行增值稅稅法規定,人工成本支出不能進項稅收抵扣,此項成本要計算在納稅的增值額內。建筑業是勞動密集型行業,對建筑成本支出比例進行分析發現,人工成本費占到總成本的30%左右。除了人工成本外包差額納稅部分可以抵扣外,其人工薪酬包括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等不存在進項稅支出,這部分銷項稅11%部分金額需全額上繳稅務機關,與之前的3%營業稅相比,大大增加了企業稅收負擔。
另外,施工部分中的砂石料、填土和青苗補償等成本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抵扣;即使可以通過稅務局代開專用發票,隨即對方將增加價格而增加成本。
如果仍然按照原來的經營模式和合同模式,會存在混合銷售和兼營嫌疑,導致從高計征增值稅,將更加加重稅負。
(二)在投標報價中的具體影響
建筑企業一般通過計算工程量和定額單價來確定投標價格,而增值稅的計算涉及到上游的材料采購以及下游的收入,所以建筑業“營改增”實施后,由于企業在施工中無法精準的計算進項稅額,使得企業建筑工程要上交的增值稅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如果報價中測算的增值稅低于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將會降低企業的利潤空間。
(三)對納稅義務具體時點的影響
建筑業企業實行預付款項制度,這就要求企業進行工程款的預估。由于建筑工程不僅生產經營環節導致成本變動,其設計環節的精準度也會實現價格的差異,而設計環節,對于不同類型的建筑和施工條件,要做出針對性的設計,造價有很大差別。施工過程也不會按照設計環節的設計原封不動的進行,施工受到很多意想不到的因素影響,這也加劇了工程預估的難度。加之建筑工程在開展計量工作的過程中,通常會引入專門的審計機構,其審計程序眾多、冗雜。另外,建筑類企業上下游間相互拖欠工程款是很普遍的現象,“營改增”后,增值稅增加,這對納稅時間確定有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影響。
(四)建筑業“營改增”前后企業稅負變動情況
從理論上講,建筑類企業在“營改增”后,應該是達到企業稅負減少,利潤增加的效果。但是,理論和現實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完全按照過去的經營模式和環境測算,“營改增”并未達到預期的效果。根據對中國石油工程建設公司2016年所有項目因“營改增”進行的效益測算看,對原預算收入規模150億元,利潤規模8.5億元的企業,“營改增”后收入將減少3億元,利潤減少5,000萬元,分別減少2%和5.88%。如果不考慮老項目給予的征收3%增值稅的優惠政策,收入和利潤減少幅度會更大。
二、建筑業“營改增”后企業稅負增加的原因
(一)增值稅稅率較營業稅稅率偏高
影響實際稅負的兩個主要因素是稅率與抵扣項。首先,先前實行的營業稅的稅率為3%,而增值稅的稅率為11%,因此,建筑業“營改增”后稅率增加了8%,雖然計稅基數發生了改變,這仍是造成建筑類企業稅負增加的直接原因。其次,高達88%的企業出現稅負增加的情況,建筑類企業涉及的業務種類和環節都很多,其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也不盡相同,但是現有稅法規定對建筑類企業不同勞務和生產環節按相同增值稅稅率收取,并沒有做到不同環節不同稅率。雖然可以將EPC總承包企業的合同進行拆分或分開核算,啟用不同的稅率,但是,因存在很大部分進項無法抵扣導致稅負增加。
(二)取得增值稅抵扣專用發票存在困難
1.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戶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困難
生產資料成本占建筑類企業總成本的比重很大,而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戶往往可以以更低的價格提供原材料,因此建筑類企業常常出于成本的考慮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為采購點。但是小規模納稅人無法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是提供稅率3%的稅務機關代開的專用發票,這就造成建筑企業抵減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障礙。
2.生產環節復雜導致進行增值稅抵扣環節的“不確定性”
建筑企業生產經營各環節橫跨時間較長,容易影響委托方支付企業材料款的及時性,導致材料供應方不能及時將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給企業,導致影響企業進行增值稅抵減,企業提前多交增值稅,使后面的進項稅無法抵扣。
3.固定資產購買的增值稅抵扣具有局限性
建筑施工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使用較長時間和用于多項目的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因此企業在短期內不會有大規模購買固定資產的需求。但是根據稅法規定購買固定資產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只能在兩年內扣除,第一年60%,第二年40%,這就造成了建筑業各會計期間稅額抵減的不平衡。
4.人工成本以及其他費用成本不能進行稅額抵扣
建筑行業屬于勞動密集型行業,人工成本占總成本的30%左右,而這一部分的人工成本實行勞務分包或者用自制的工資支付憑證記錄,不能進行稅額抵扣。
(三)納稅時點與資金收取時點不匹配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而建筑類企業多為預收款形式,然后先施工后收工程款,有的還有拖欠工程款的情況,建筑類企業成本投入分布在冗長繁雜的生產經營和提供勞務各環節中,這就造成投入成本與收入時間不匹配的現象。因此,建筑類企業納稅,在初期,企業銷項稅額遠大于進項稅額,而后,企業進項稅額遠大于銷項稅額,等到中后期,銷項稅額又大于進項稅額,導致企業稅負加重的同時減少了企業的現金流,對企業造成較大負擔。
三、建筑業“營改增”稅負增加的應對策略
(一)企業要設立“營改增”專業機構
建筑企業實施“營改增”,需要企業具有更強的應變能力,有更合適的會計、稅務核算制度,要有更靈活的經營和合同模式。企業可以成立“營改增”專業小組,對小組成員進行培訓,學習研究相關的政策法規,根據企業自身的特點和增值稅相關制度的要求,制定科學合理的籌劃措施,調整組織架構、完善業務模式、變更報價體系、梳理采購要求、更新制度流程,協調和管理企業的會計和稅務核算工作。
(二)改變原有的合同模式和會計核算模式
為了避免出現混合銷售和兼營的情況發生,要改變原有的EPC總包合同模式,對設計、采購和施工試運等業務分開簽訂合同,采用不同的增值稅稅率;如果沒有條件拆開合同,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確各自業務的內容和金額,分開核算分類業務的收入和成本,才能采用不同的增值稅稅率,減少不必要的從高征稅。
(三)完善專用發票的獲取和管理工作
1.加強增值稅發票取得的管理
建筑企業在采購原材料時,應盡可能選擇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完善供應商的選擇機制,加強建筑合同以及增值稅發票的管理,盡量選擇一般納稅人為供應商,并在簽訂采購合同時注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當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時,應該在合同中要求供應方到國家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于施工和設計業務分包,盡量選用有資質的一般納稅人,確保進項稅全額抵扣。尤其對砂石料等基礎資料的采購,把好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關。
確保做到貨、錢、票的三統一,否則,會有增加增值稅的風險。
2.完善合同,消除抵扣“不確定性”
企業應在簽訂的各項合同中明確款項的到款時間;“甲供材料”開具發票和結算流程可以變為委托方、建筑企業和供應商簽訂三方協議,供應商給建筑企業提供可抵扣的進項稅發票,建筑企業開具同樣金額發票給委托方,盡力消除取得專用發票的“滯后”以及由業主取得的不確定性。
3.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
一是建筑企業加強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用機械技術代替人工老大,降低對勞動力的依賴,從根本上減少人工成本;二是國家可以考慮減少對固定資產的抵扣限制,對“營改增”之后取得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抵扣年限由2年擴展到更長期限。
(四)規范納稅時點和資金收取的匹配
為解決建筑業增值稅納稅“頭重腳輕”的問題,消除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不匹配的現象,企業合理籌劃納稅時間,企業要在收到銷售款項或業主同意付款時再申請完工簽證或開具發票,此舉將有可能避免企業預交稅,或縮短預交稅與收到稅之間的時間周期,但需注意合同中付款條款的簽署。需要企業全員配合實現進項稅額的最大程度抵扣,避免進銷項不匹配條件下稅款對資金的占用,從而優化企業現金流管理。
(五)解決好過渡期的涉稅風險
“營改增”的過渡期主要存在以下風險。①稅務稽查的風險。稅務部門對增值稅的管理要求高、稽查力度大。②老項目欠稅風險。由于老項目清理不徹底,存在營業稅欠稅的風險。③企業合同風險。由于合同沒有拆分或核算不分開導致從高計征增值稅風險。④貨、錢、票的三不統一風險。建筑企業借用資質投標、掛靠經營中標項目,由于納稅主體和施工主體不一致,在增值稅匯繳和所得稅匯繳時無法核對,給企業帶來涉稅風險。
建筑企業要針對上述四大風險采取相應措施,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做好“營改增”的銜接和制度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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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分工不斷細化和經濟市場化、國際化程度日益提高的形勢下,增值稅與營業稅并存,重復征稅、制約企業發展的弊端日益突出。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利于完善稅制,消除重復征稅;有利于社會專業化分工,促進三次產業融合;有利于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強企業發展能力;有利于優化投資、消費和出口結構,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因此營改增避的實施,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
二、“營改增”對建筑行業的影響
(一)“營改增”對建筑行業稅負的影響
根據試點方案,若建筑業實行11%的增值稅稅率,且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與營業稅價內稅比較,雖然理論上稅負可以降低,但實踐中稅負是增加的。這與建筑業的行業和產品特點有關,也與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機制和國民的納稅意識有關。建筑業生產流動周期長,上下游的產業鏈長,決定了建筑業生產過程中的各要素投入不可能全部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更主要的是建筑業稅負還受以下幾個因素影響。
1.外購商品混凝土的問題。根據財稅57號規定,對商品混凝土按照3%的簡易征收率實行簡易征收。按照一般外購商品混凝土占工程投入的15%左右測算,僅此一項,增加了施工企業15%以上的稅負。
2.就近采購地方材料的問題。施工企業工程所用的磚瓦、砂石、土方以及鐵絲、汽油等零星材料,基本上都是就近在施工所在地采購。采購時對象基本上都是小規模納稅人、個體戶和農民,根本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無法抵扣。
3.甲方供料問題。營改增后,甲方為了提高自身的抵扣進項,可能會將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稅額較大的材料、門窗、電梯等設備改為自己采購,而將這部分從合同中剔除出來,這樣施工企業無法從這些項目中獲得抵扣稅的好處。同時,對于一些大型建設項目,可能存在發包單位供料還不給施工企業開發票的強勢的合同,營業稅計稅時包含在總造價中不會對稅負產生影響。但在增值稅計稅時由于不能取得發票,必然導致施工企業稅負增加。
4.老項目稅收抵扣的問題。無論營改增何時實施,都會有老合同工程存在:一是竣工已經決算的但未全額收到工程款的項目,已經沒有進項稅可言了,但是在營改增收款開票后卻會產生銷項稅。二是竣工還沒有決算的老項目,除進度款外,很大一部分還沒有確認應收賬款,將來掛賬收款時同樣面臨著沒有進項而只有銷項的問題。三是在建項目,已完工部分沒進項可抵扣是既成是事實,但相對應這部分工程款收款時同樣發生銷項稅。以上三種情況若無過渡政策,施工企業稅負將大幅增加。
5.已入賬資產稅收抵扣的問題。企業的固定資產、工程物資、施工機械等在營改增前已入賬,其折余價值或凈值還要在今后的使用過程中通過折舊或攤銷的形式轉化為施工企業的工程產值,產值即收入,結算時就會計算銷項稅。但是,這些資產已經入賬,無法產生進項稅,造成營改增前后購入資產納稅的不公。
(二)“營改增”對建筑業發票管理的影響
1.存在無法抵扣的風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取得虛開的、偽造的、失控的、作廢的發票,以及出票企業未報稅的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而營改增后,建筑業企業由于過去的營業稅發票習慣,加上財務人員對增值稅專票的不熟悉,很可能取得上述發票,重則以犯罪論處,輕則不得抵扣并受到行政處罰。
2.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在營業稅下,建筑業企業只要一個合同就可以到稅務機關向房地產企業代開發票。營改增后,在抵扣增值稅及降低所得稅的雙重誘惑下,關聯的建筑施工企業向房地產開發企業虛開發票的情況絕不會消失。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極有可能觸犯刑法,讓開具方和接收方都會受到損失。
(三)“營改增”對建筑業合同管理的影響
占建筑成本較大份額的材料是能否抵扣進項稅是建筑企業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因此,選擇具有開票資格并能在一定時期內及時開出增值稅發票的材料商,應是采購部門的首選,即使不能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至少要取得3%的專票或取得普通發票,否則,企業損失將非常大。(四)“營改增”對建筑業賬務處理的影響目前建筑業營業稅稅款隨營業收入的實現而實現,計算簡便,便于征管。將來采用增值稅,在購進、發出材料、與對方驗工計價等各個環節可能都涉及增值稅相關的核算。同時,在收入和成本時必然要采取價外稅的核算方法。按照一般納稅人計稅的企業,還需要增加若干個二級科目,勢必會增加核算難度。同時還會因開票、報稅、認證等涉稅事項辦理的網絡化信息化的要求,給賬務處理帶來新的挑戰。
三、針對“營改增”風險點的管控措施
(一)對供應商重分類、盡量與能開具可抵扣進項發票的單位合作
營業稅改增值稅后,企業應樹立“以票為中心”的觀念選擇供應商。能與一般納稅人交易的不跟小規模納稅人交易,能與小規模納稅人交易的不跟個體戶交易,能與個體戶交易的不與個人交易。總之一句話,盡量與能取得高稅率的增值稅票的供應商合作,除非確需與個人合作,也至少要與取得普通發票的合作。
(二)將增值稅發票管理作為重點,合理控制增值稅發票的認證申報及開具時間
財務人員應及時制訂本企業發票管理新規范。在取得對方單位開來的發票后,首先應通過網絡或國稅系統檢查發票的真實性,其次應按照取得發票所開具的日期,按照先后順序建立臺賬或備查簿,對照規定的認證期限和抵扣期限,及時認證抵扣,杜絕逾期認證而無法抵扣的損失。在施工企業實行分公司或項目部核算的情況下,二級核算單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要匯總到總公司認證抵扣,因此,及時收集二級核算單位發票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三)加強合同管理,調整采購定價體系,將增加的稅負率作為談判的要點
1.建筑企業最有效的納稅籌劃是在進行合同談判時盡可能地取消甲供料。甲供料基本上都可取得17%進項稅額,即便按照11%的銷項稅率計算,每兩個單位采購額可以抵消超過3個單位的銷售額,減稅效果明顯。
2.供應商、分包方、出租方的梳理。企業應詳細調查已有的及潛在的各方納稅人資質、適用稅率、提供專用發票價格變化等資料,進行比選。合理測算分包部分工程所含17%進項稅成本比例,以此調整分包單價,或直接剔除主材后分包;勞務分包部分最優選擇是進行純勞務分包;機械設備租賃如不能取得17%進項稅額,油料自購則為最佳選擇。
3.規范其他材料采購。主材采購選擇一般納稅人已經無可爭議,其他輔材、工具用具、設備備品,最合理的辦法是對于批量大、價格高的物資進行集團采購,對于量小價低物品可通過價格比選確定。對于商品混凝土問題,如必須購買商品混凝土,除對方選擇采用一般計稅方法外,應按租賃機械設備、購進水泥后委托加工混凝土對企業最有利,因為水泥可以取得17%進項稅票,能有效降低稅負。
4.限制個人業務。機械租賃、提供勞務、供應材料等,如沒有相應資質的,即便到稅務部門代開發票,也只能取得普通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因此對于個人提供上述業務,優先選擇的是個體工商戶,其可以提供3%進項稅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確實需要同無資質的個人開展上述業務,其合同價格應充分考慮增值稅影響。
5.明確發票提供方式和付款方式。營改增后,施工企業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提供發票的單位名稱必須與合同簽訂主體一致。對開具時間也要與貨款支付掛起鉤來,堅決杜絕不見貨、不見票付款的現象。
(四)財會應熟悉增值稅模式下的會計核算體系、及時了解并充分利用稅收政策
1.正確設置科目,稅金核算明細化。營業稅改增值稅后,不僅在收入、成本核算方面要實行價稅分離,而且由于實行一般納稅人計稅辦法,需要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設“進項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二級明細科目進行相應的核算。
2.熟悉價稅分離模式,準確核算收入成本。營改增后,營業額應換算為不含稅收入,將分別列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和銷項稅金科目,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營改增后,需要將購進材料價稅進行分離為實際成本和進項稅額。如:借記“原材料”等科目,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關鍵詞:“營改增”;建筑業;財稅處理應對
2014年,我國GDP總量首破60萬億,同比增長7.4%。對于如此龐大的經濟規模,任何稅制改革都是嚴肅謹慎的。因此“營改增”一直堅持統籌設計、分步實施;規范稅制、合理負擔;全面協調、平穩過渡的原則。事實證明,通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的試點拉開“營改增”的改革帷幕以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服務業的重復征稅問題得到解決,降低了企業的納稅成本,增強企業的發展能力。同時,從征稅機關變更到納稅人重新登記納稅、從納稅人實際稅負的對比來看,都給下一步建筑業的“營改增”提供了更豐富的方案素材。2015年初,國家發改委計劃草案中提到擬繼續實行結構性減稅,將“營改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因此,作為建筑業的財務人員,應該結合建筑行業的特點,對“營改增”的時代背景、增值稅的征納要點有充分的認識,方能把握稅務籌劃和財稅處理的方向。
一、建筑業經營模式的特點
任何稅制的改革都必須在條件成熟的時候進行,建筑業沒有與交通運輸業以及部分服務業同步進行“營改增”,因為建筑業確實存在涉及從業人員廣、收入支出復雜等情況。同時,建筑業的發展又滲透到了工業制造的領域。了解建筑業經營模式的特點和發展的趨勢,可以更好的應對呼之欲出的建筑業“營改增”政策。
(一)建筑業人工費用比例高、材料多為初級資源產品
建筑業人工費用比例高,一般達到20~30%;主要材料多為就地取材,供應商分散;建筑業的人工費用比例通常占整個項目產品成本的18%左右,仍然屬于勞動密集型行業。項目建造主要材料采用初級資源產品,如石渣、填方所需泥土、砂等材料多數就地取材,供應商分散且規模小。由于項目部現場施工工序繁多,設備、場地一般都可以獨立使用,所以很多工序,如鋼筋工、砌磚、抹灰等實行班組管理,實質也是外包管理。總的來說,我國建筑業還處在一個發展的階段,建筑業要實現的功能還是集中在遮風擋雨、車輛通行等基本方面。因此也普遍存在企業粗放管理、項目產品技術含量不高等現象。
(二)建筑業的收入確認與納稅環節分階段、多次進行
建筑業收入確認和實物交接無關,即使還未達到預定的使用功能,也可以按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在建造合同的結算過程中,需要對項目建造過程進行多次計價,由分項、分部、單位工程迭加組成項目合同的全部結算金額。在建造過程中,常常會出現項目變更情況,致使合同金額出現增減。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也就是說建筑業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收到款項或取得結算依據的當日,與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不盡相同的。
(三)專業化協作是建筑業發展的主要趨勢
《中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給建筑業提供了更為寬廣的發展空間。隨著生產技術的發展,規模化建造對建筑業的經營模式產生了革命性的作用。相對于現場施工的質量、進度和成本控制,使用預制產品能讓企業更接近經營的目標。商品混凝土、預制鋼結構構件、預制管道等預制產品逐漸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亞當?斯密在1776年發表的《國富論》中提到:勞動生產力的增加,很大程度是運用勞動時所表現的更大的熟練、技巧和判斷力,基本上都是分工的結果。在建設項目的建造中,人們也傾向于專業化的分工協作。專業化分工協作降低了建筑業的施工門檻,分工單位可以專注于各自的領域,最終有利于總承包單位實施完成項目建造目標。在完成項目建造的過程中,征收營業稅顯然會使產品在周轉過程中出現重復征稅,而改為征收增值稅更為合理。
二、建筑業的“營改增”之爭
所謂的“營改增”,是指涉及到營業稅的某些行業改為征收增值稅。稅制改革的逐漸推進,建筑業也即將實施“營改增”。國家政策必然會堅持結構性減稅,追求的目標是納稅人實際稅負的下降。營業稅與增值稅、消費稅是我國流轉稅種的三架馬車。曾經并駕齊驅拉動中國經濟的發展。了解“營改增”的時代背景以及關注的熱點,可以幫助我們合理應對“營改增”。
(一)“營改增”的時代背景
1993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營業稅長期以來是保證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主要稅種之一,同時營業稅按不同行業制定征收稅率,體現公平稅負、鼓勵平等競爭的政策引導效應。營業稅屬傳統商品勞務稅,計稅依據為營業額全額,計征簡便,稅收征管成本低。在我國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的初期,營業稅的征收政策、細則符合我國當時經濟發展的狀況。隨著國家經濟發展日益強大、我國正處于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尤其是現代服務業,對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提高國家綜合實力具有重要意義。各行業的專業分工發展迅速,很多行業的經營模式都呈現了新的發展特點。當前,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利于完善稅制,消除重復征稅;有利于社會專業化分工,促進三次產業融合;有利于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強企業發展能力;有利于優化投資、消費和出口結構,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至此,“營改增”已是大勢所趨。
(二)建筑業“營改增”的關注點
雖然“營改增”能給國家、行業、企業個體都帶來利好,但是建筑業的“營改增”方案需要十分的謹慎。主要有以下幾個關注的熱點。
1. 取得進項稅票抵扣的問題
增值稅的抵扣原則是見票抵扣,只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才能抵扣銷項稅額。如前所述,建筑業的項目建設地分散,主要材料多為就地取材,大多數是初級資源產品。特別是農村建設的一些項目,只有幾十萬,十幾萬的項目,有些以挖方、填方為主要工程內容的野外施工項目,根本不可能取得泥土堆置、填方所需泥土的進項稅票,甚至連基本的稅務發票都沒有。再剔除完成項目所需的人工費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幾乎為零,無疑增加了企業的納稅負擔。
2.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其中明確了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建造項目合同一般施工周期較長基本超過12個月,通常也能收到一定的預付款。參照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規定,建筑企業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就發生了納稅義務。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筑企業在進場施工前就需要繳納建設工程意外傷害險費用,并向有關部門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進場后開始項目建造前,還需要完善臨時設施的安全措施,如施工圍擋、九牌一圖的張掛等。特別是安全費用的使用,在有關規定中明確了專款專用。此時,如果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已經發生,顯然加重了企業的資金壓力,而這個時候,企業往往尚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需要就預付款金額乘以征收率全額納稅,無疑更是雪上加霜。
3. 過渡期存量資產的抵扣問題
在正式的“營改增”政策出臺前,過渡期的長短不得而知。但是如何劃分新老合同,企業使用存量資產履行當期合同,也是一個常常被關注的熱點。當然,這也回歸到見票抵扣的問題。不能體現資產折舊、使用中損耗的價值補償,相當于將國家減稅的壓力轉嫁到企業身上。
(三)企業“營改增”的稅負測算示例
以某一般納稅人HY建筑公司承建的LK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為例,暫按11%的增值稅征收率,忽略附加稅、資源稅等。合同總價為310萬元,預計不含稅成本280萬元,其中:就地取材的石頭、泥沙約110萬元,預計該部分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由于項目部所在水庫地勢狹隘,大型機械設備不能進場施工,需要人工完成,因此,預計65萬元的人工費用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其他費用中預計有35萬元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預計散裝水泥、新購置部分機械設備等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約70萬元。
在“營改增”前:
該項目需要繳納的營業稅額為: 310*3%=9.3萬元,
稅負=9.3/310=3%
“營改增”后:
該項目需要繳納的增值稅額為:(310-70)*11%=26.4萬元,
稅負=26.4/310=8.5%
由此可以看出,工程類型及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對企業的稅負影響極大,如果再考慮開工前支付的建筑工程意外傷害險及農民工保證金、工程履約保證金等情況,企業的資金將更為緊張。
三、立足企業發展,合理應對“營改增”
當然,決定企業生存發展的關鍵要素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如何確定企業自身的核心競爭力,明確發展方向,并且在制定企業經營戰略的過程中,做好稅務籌劃方案,是合理應對“營改增”的主要方向。
(一)稅務籌劃應與企業主業發展方向相結合
稅務籌劃工作簡單地理解是對企業涉及稅種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金額進行合乎稅法規定的合理統籌計劃。如果深層次的為企業決策者提供方案,應該對自身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以及主業發展方向有充分的認識。所謂“術業有專攻”,隨著行業細分的發展趨勢,建筑業企業中也出現了不同主項的施工企業,比如房屋建筑企業、水利工程施工企業、公路工程施工企業等。相對于其他類型的施工企業來說,房屋建筑企業顯然更容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而水利工程施工企業、公路工程施工企業需要在固定資產自購或租賃中進行詳細的測算,同時盡量選用預制產品,改進管理技術,最大程度使用機械化施工。
(二)加強稅務成本管理需要全員參與
建筑業企業一般需要在項目地設置臨時機構,但為了施工管理的方便,通常授予項目部經理及管理人員充分的管理權限,主要是項目當地的材料采購、人員配置上崗等,甚至在施工方案的選擇方面,項目部管理人員有很大的決定權,比如采用機械或人工搬運、挖方等。即使是出于成本效益的考慮,項目部管理人員通常只考慮了當時的資金支出成本,財務人員往往后知后覺待取得相關稅務票據時,成本產生已成事實。因此,企業的決策者、管理層以及項目部的管理人員都應該參與稅務成本管理,以實現稅務籌劃目標。
(三)組織財務人員有關“營改增”的專項培訓
由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在征稅程序、計算方法上存在很多不同的地方。長期負責企業營業稅申報的財務人員如果不盡早學習有關增值稅的知識,就很難處理好以后的增值稅業務的。因此除了稅務籌劃工作,財務人員應該主動學習掌握“營改增”的相關知識。比如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區別、增值稅會計科目的使用等。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先行培訓增值稅發票的開票員,在取得開票員證的同時,也能讓財務人員對增值稅有直觀的了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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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營改增 建筑業 EPC
一、EPC工程與“營改增”
建筑業涉及的工種種類繁多,涉及的行業也頗為眾多。因此,在實施建筑活動時要考慮眾多的因素,筆者就建筑業中的EPC工程與“營改增”的關系進行探討,來分析“營改增”對于EPC工程的影響。建筑業實施“營改增”后,EPC工程的每一個環節都會進行增值稅的繳納。這樣EPC工程總承包整體稅負可能提高。
二、“營改增”實施后EPC工程稅負增減活動
在建筑行業實施“營改增”政策后,EPC工程總承包稅負可能會有所提高。
(一)人工費
實施“營改增”政策之后,依據其它行業的實施現狀來看,在建筑勞務方面,應該無法進行進項抵扣。一般而言,建筑工程人工費占工程總造價的20%~30%,而勞務用工主要來源于建筑勞務公司及零散的農民工。建筑勞務公司作為建筑業的一部分,為施工企業提供專業的建筑勞務,取得勞務收入按11%計征增值稅銷項稅,卻沒有進項稅額可抵扣,與原3%營業稅率相比,增加了8%的稅負。勞務公司作為微利企業,承受不了這么重的稅負,勢必走向破產,或將稅負轉嫁到施工企業。另外,農民工提供零星勞務產生的人工費,也沒有增值稅發票,無可抵扣的進項稅,勢必加大建筑施工企業人工費的稅負。
(二)施工機械問題
建筑行業在進行建筑施工的情況下,除了人工費用是一項非常大的開支外,施工機械也是一項比重不輕的成本。通常在進行建筑施工的過程中從兩個地方來獲取施工所需要的機械,一種是建筑企業從租賃公司租用的,另一種則是企業自行購買的。
建筑行業在實施這一政策以后,買進的機械是可以憑發票來進行抵扣的,這樣看來,“營改增”政策似乎對于降低施工機械的費用支出有著一定的作用,但是進行分析后會發現并不是這樣。
第一,在建筑企業進行EPC工程建造時有很多施工機械是租賃的,在實施這項政策以前租賃公司這一部分業務需要繳納5%的營業稅。實行政策改革之后就要繳納17%的增值稅,買進的機械是可以憑發票來進行抵扣的。但這項政策實施的前后,建筑機械租賃公司的成本構成并無大的變化,所以這一做法會加重建筑機械租賃公司的稅負,并最終轉移到建筑企業的成本中。
第二,有部分建筑企業在進行建筑施工時自己買進機械。經過調查表明,目前在建筑行業具有一定的規模、較有影響力的建筑企業一般都已購齊建筑施工所需的機械,有規模的租賃公司一般也已購齊需要的建筑機械,因此以后需要購進的新機械必定數量較小,可抵扣的項目并不多。綜上所述,在實施“營改增”政策之后,建筑行業的各公司能夠享受的機械抵扣空間不大,而按照“營改增”后的稅負策略,要征收企業11%的增值稅,實際的稅負還可能會增加。
(三)抵扣問題
第一,建筑工程在進行施工的過程中,有些“營改增”政策中可以抵扣的項目無法進行抵扣。因為該行業所需材料數量較大,種類繁多,有流動施工的現象存在,還有些不合規定的流程存在,施工環境較為復雜。如很多工程所處地域比較偏僻,所面對的材料供應商基本上由個體戶、雜貨店、小規模納稅人供應,購買的材料沒有發票或者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因而材料進項稅額無法正常抵扣,使建筑業實際稅負加大。
第二,在建筑行業工程款的結算是一大難事。開發建設的那一方由于資金能力欠缺、缺少信用、對建設工程的成果不滿意等因素,致使承建方無法收到款項,也就無法給其下家發放款項,導致惡性循環。這種工程款拖欠的狀況,會導致建筑方難以取得相應的發票 ,“營改增”政策里所要求的各項抵扣都需要有發票作為憑證,而且相關的票證抵扣還有一定的時間限制,所以這也使進項抵扣無法順利進行。
三、相應對策
綜上所述,在“營改增”政策的實施下,建筑業EPC工程總承包整體稅負可能有所提高,有一些方法可以盡可能的降低“營改增”的稅負。
首先,進行納稅籌劃。要詳細的了解增值稅,研究具體的政策規定,做到心中有數。在建筑施工的過程中,要避免與一些沒有納稅資格的公司進行合作,對于材料的供應商進行綜合分析,要找到可以提供正規發票的材料公司,這樣才可以進行抵扣,從而減少稅金。有經濟實力的建筑公司可以組建自己的材料公司、建材公司等,就可以解決沒有發票的問題。在合作的過程中也要注意索要發票,不要遺漏。
其次,要好好籌備前期工作。要多多學習“營改增”的各個環節,通過各個途徑來了解每個環節的知識,以便于在實際操作中可以熟練運用。此外還要注意人才的培養,政策的改革對于相關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要求更高,對于能力也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筑企業在EPC工程中要注意人才的培養,才能在過程中更好的進行管理,保證在實施管理的過程中做到熟練操作。
最后,加強財務管理,在稅收改革的過程中管理模式也應做出相應的改變。要了解自身企業的優勢與劣勢,對于企業財務系統的管理有一個初步的評估,奠定良好的財務管理基礎,舍棄舊的管理模式。這樣在管理的過程中才可以獲得“營改增”后稅負的最小化。
四、結束語
本文淺析了“營改增”對建筑行業EPC工程的影響,建筑行業實施“營增改”后稅負可能會增加,原因有人工成本過高,機械進項稅金短期無法抵扣,材料很多無法取得發票等等。改善的對策有進行納稅籌劃、前期工作的籌備、加強財務管理等等,這些措施可以讓建筑企業在“營改增”后盡量不增加企業的稅負。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