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9 09: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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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個體間非正式知識轉移是企業知識管理的關鍵環節之一。從非正式知識轉移的特征出發,歸納了非正式知識轉移的三個研究議題,梳理了三種基本研究視角,為國內本問題的研究提供借鑒。
關鍵詞:個體;非正式知識轉移;企業知識管理
對個體水平的知識轉移現象的研究,首先來自科學計量學界關于個體間普遍存在的研發合作現象的探討。Allen對19世紀(1850—1875)英格蘭克利威蘭(Cleveland)地區鋼鐵產業有關技術變革的報告顯示,基于個體行為的技術訣竅的非正式轉移現象早已大量存在,Hippel在對美國11家中小鋼鐵企業進行的案例研究后指出,個體間的非正式技術知識轉移,是繼基于R&D合作協議和基于授權、出售兩類技術轉移模式后的第三類模式,他甚至認為,由于后者的便利性和靈活性,它對技術知識跨企業邊界的轉移效率要優于前者,事實上,就像經濟理論逐步認識到除了市場、企業兩類資源配置模式外,還存在基于信任、社會網絡等第三種資源配置模式一樣,個體間非正式的知識轉移現象普遍存在。
關于個體間非正式知識轉移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于兩個方面:①作為解釋變量,探求個體間非正式知識轉移對諸如產業集聚、企業技術創新等現象的影響;②作為應變量,探求個體間非正式知識轉移的內在動機和基本規律。由于個體間非正式知識轉移對企業組織的知識創新、轉移和配置具有基礎性作用,后一類研究顯得格外令人關注,出現了大量的研究文獻。
1個體間非正式知識轉移的特征和主題
1.1個體間非正式知識轉移特征
關于個體間非正式知識轉移,目前并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一般理解為私人間的知識援助.例如較早關注非正式知識轉移現象的Allen認為,個體間非正式知識轉移與正式轉移的區別在于其純粹的私人性質,獨立于組織結構、政策和正式合作,Hippel(1987)認為,非正式轉移主要發生在由共同職業興趣聚合在一起的R&D人員之間,他們構成的非正式網絡是私人獲取知識和建議的主要渠道.Granovetter關于社會關系和私人間信息援助方面的研究,拓展了非正式知識轉移概念的覆蓋范圍.Bouty認為,社會維度是個體間非正式知識轉移決策行為的本質影響力量,因此依賴個體社會關系而非組織制度獲取建議和服務,是非正式知識轉移的基本特征。
與正式的知識轉移相比,個體間非正式知識轉移在行為特征、轉移時空、轉移方式,以及治理制度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由表1可以看出,正式和非正式知識轉移的根本區別,在于治理制度和行為控制方式的差異。一般而言,正式的知識轉移在內容或者程序方面存在一定形式的約定,這種約定可以是正式的制度,也可以是合約,以規范知識轉移雙方的行為,非正式的知識轉移不存在一個明顯的合約,轉移行為的規范更多地來自雙方建立的社會關聯性質和強度。正因如此,關于個體間非正式知識轉移的研究中,個體間的社會關系性質受到重點關注。
1.2個體間非正式轉移研究的基本研究議題
個體間非正式知識轉移對于知識跨組織、團隊邊界的流動,提高個體工作效率,促進企業和組織的技術創新無疑具有重要意義。例如Allen(1977)在研究R&D實驗室內的信息流動時發現,在R&D項目中被考慮的概念和潛在解決方案中,大約40%來自個體與外界的私人接觸;Tsai&Ghoshal在對美國一家大型電子企業的研究發現,跨團隊個體間的知識資源交換與企業產品創新的相關系數達到0.46(p<0.5),李濤和王兵通過對107位在讀博土的調查發現,個體間的知識共享對改進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均具有顯著影響。
如何促進個體間非正式知識轉移,是實踐界和理論界共同面臨的問題。圍繞這個問題,在理論界產生了不同的研究議題,根據Argote,McEvily&Reagans所提出的知識管理研究框架,有關于個體間非正式知識轉移的議題可歸納為三類。
1.2.1個體特征對非正式轉移的影響研究文獻主要集中于兩個方面:個體知識轉移動機和個體特征對知識轉移效果影響的研究.關于轉移動機研究方面,Gherardi&Nicolini認為,不論在組織還是在社會里,知識都是一種社會分層的資源,導致具有相對權力的各種地位,創造知識就是產生一種能被交換的價值資源,轉移知識涉及價值的轉讓,因此促使知識源進行私有知識轉移的激勵來自對外界的補償預期,包括經濟補償預期和社會補償預期。因此個體間非正式知識轉移的動機包括經濟動機和社會動機。在經濟動機研究方面,Hippel(1987)發現,個體的經濟收益預期影響知識源的轉移決策;在社會動機方面,Thomas-Hunt,Neale&Odgen顯示,地位對個體間共享信息的類別具有預測作用。
除了考慮知識源的知識轉移動機外,接受方的動機研究也是一個重要方面.例如,Szulanski認為,NIH(notinventedhere)心理會導致接受方抵制新的知識和信息;在另外一份研究中,FionaLee發現,不僅接受方地位對知識幫助尋求有明顯影響,而且其性別特征也會對幫助尋求行為發生影響,相對男性,女性尋求知識或信息幫助的可能性更大。
在個體特征對知識轉移效果影響的研究中,Szulanki(1996)發現,接受方知識吸納能力和保存能力會導致知識粘性,降低知識轉移效果;Hippel(1994)在研究信息粘性(知識粘性)特征時指出,信息粘性不僅來自信息本身的特征,也與知識源與接受方的知識轉移經驗有關,對知識源來說,轉移經驗不僅影響他對可轉移知識存在的敏感意識,也會影響其編碼技巧和轉移方式的選擇;對接受方來說,經驗將減少知識搜尋成本,降低知識轉移過程中的信息損失。
1.2.2知識特征對非正式轉移知識的影響研究知識的意會性和情景性是人們關注非正式轉移的一個重要原因.人們普遍認為,基于IT技術的正式知識交流制度對轉移意會知識方面是失敗的,意會知識相對顯性知識、不可編碼知識相對編碼知識擴散較難,因為意會知識的交流需要更多的社會因素參與。例如,Hensan表明,非編碼知識在弱關系中導致嚴重的知識轉移問題;Szulanki(1996)認為,由于知識一部分嵌入意會的技巧內,或者是由于不理解知識使用的新情景中的異質特征,知識轉移中會產生所謂的因果模糊特征,從而相對較難轉移.此外,知識的其他幾個維度對個體間知識轉移也具有重要影響,MenonandPfeifer表明,組織成員更傾向于評價來源于外部的知識,他們認為這種評價可能提升了成員的地位,UzziandLancaster關于貸款官員與企業家間的知識轉移研究發現,公共知識適合于臂長關系(arm’s-lengthties)的個體間轉移,而私有知識適合于嵌人性關系(embeddedties)的個體間轉移,他們的另一個發現是,不同知識類別對應不同的學習機制,私有知識的轉移相對公共知識更多地涉及探索式學習機制。
關于本主題的絕大多數研究主要還是鑲嵌于其他主題,如個體關聯性質對非正式知識轉移影響的研究中。在非正式轉移背景下,關于知識不同特征對知識轉移激勵、知識轉移方式的選擇和轉移效果的影響,應該成為未來一個重要的關注焦點。
1.2.3個體關聯性質與非正式知識研究明確以個體間非正式知識轉移為主題的絕大多數文獻都聚焦于個體間關聯性質的研究,目前對個體關系性質的刻畫包括兩種途徑。一是聚焦于私人間的雙邊關系,這組關系在一組關鍵維度上變動,包括關聯強度、溝通或接觸頻率和社會相似性,每一個維度都可能影響知識轉移的過程。研究的開創文獻是Garnovetter(1973),他發現,個體間關系強度的差異導致信息交流的差異,弱關系相對強關系更有利于新信息的轉移。Hansen(1999)采用該概念,研究了項目開發中個體關系強度對知識轉移的影響,結論是:強關系對轉移編碼和非編碼知識比弱關系更有成效。Bouty(2000)在對法國18家各類機構的36位研究者的訪談發現,個體間的熟悉度、競爭度和信任程度是影響跨組織個體間知識轉移的三個關鍵變量,它們對知識轉移的內容選擇產生復雜的影響。
關于個體關系的另一個刻畫途徑是多個體的關聯關系。目前一個基本共識是,當個體鑲嵌于第三方網絡中時,知識在個體間流動變得更加容易。這方面的研究首先關注的是網絡結構效用。如Uzzi發現,結構嵌入有利于獲取更加意會性和私有性的信息。進一步的研究發現,個體在網絡結構中的位置對知識獲取具有影響,這種位置的描述包括中心度和結構洞。例如,在把個體間的社會交往操作為部門間的相互作用后,Tsai&Ghoshal(1998)發現,處于網絡中心地位的個體在知識資源交換中更加活躍.結構效果并不局限于個人間關聯的占有方面,也體現于一種關于“誰知道什么”的意識,擴大了個體通過私人網絡獲取知識資源能力。BorgattiandCross發現,當群體成員共享一種簡短的手語時,知識的轉移更有效率。
目前,基于個體關聯關系的個體非正式知識轉移議題,在經濟社會學方面獲得了廣泛關注,嵌入性理論、交換理論和社會資本理論為其提供了理論基礎,該議題面臨的一個任務是,如何將個體的關系刻畫置于復雜的組織背景下,研究非正式知識轉移對組織學習和知識創新的影響。
2個體間非正式知識轉移研究的視角
從上述歸納的基本研究議題來看,目前的研究主要關注個體特征、知識特征和個體間關聯性質三個關鍵變量對非正式知識轉移的影響,這種影響涉及到知識轉移激勵、知識轉移方式和知識轉移效果,三個議題涉及到三種不同的研究視角(見表2)。
2.1經濟交換視角
最初關于個體間非正式知識轉移的研究者認為,個體主要關心轉移行為對所服務的組織經濟利益的影響,私人間的知識轉移行為其實質是一種經濟交換行為。該觀點的代表人物Hippel、ACarter和SSchrader等認為,如果私人知識或者信息轉移會損害自身企業或團隊的經濟利益,個體間的知識轉移行為就會中止,或者在知識轉移的內容和方式方面會受到制約。Hippel(1987)采用現場訪談研究了跨企業層面的非正式知識轉移現象,認為,非正式知識轉移是企業間一類資源交換模式,相對R&D合作或者授權、出售方式,這種交換不僅靈活,而且節省交易成本。交換的內容主要是私人在工作過程積累的技藝和訣竅,在很多時候,它們是企業保持競爭優勢的重要資源,所以,如果進行轉移,知識源就必須在喪失競爭優勢風險與未來獲取對方私有知識資源的好處兩個方面進行權衡.進一步地,他采用“囚徒困境”模型分析了不同經濟收益情況下的知識轉移決策。Schrader繼承了Hippel(1987)的基本觀點,認為員工跨組織知識轉移并非是“泄露”,而是一種“有來有往”的交易行為,從長期看,這種行為有利于企業的經濟利益。通過實證研究,他發現在嚴格的經濟利益標準下,針對不同交換對象,個體在知識資源的選擇方面存在差異。經濟視角的觀點解釋了為什么即使是競爭對手之間依然可能存在非正式知識轉移行為現象,因為作為資源交換的唯一標準是經濟利益,它既是個體間知識轉移的動機來源,也是影響知識轉移內容和最終轉移效果的原因。
基于經濟視角的非正式知識轉移研究招致了一些學者的批評。Bouty(2000)認為,私人間的知識資源交換是否完全出自經濟動機值得懷疑:①個體私有知識的經濟價值的含義是模糊的,私人沒有足夠的信息評估知識交換產生的經濟利益得失;②跨組織的非正式知識轉移,組織利益對個體行為的約束假設也值得懷疑,根據Rogers等人的觀點,個體決策的動機首先來自個體目標而非組織目標,因此組織經濟利益是否成為個體間私有知識轉移的約束因素并非是無條件的;③經濟交換視角忽視了私人資源交換的社會含義,相互之間資源交換是構筑穩固的社會關系,獲取友誼、信任、聲譽和控制權的重要方式。因此,相對經濟交換,私人間的知識轉移行為更具社會交換的意義。
2.2社會交換視角
關于個體間非正式知識轉移研究的另一個視角是社會交換。Gamovetter認為,個體間的交換行為往往嵌入其社會關系結構中,Blau(1964)指出,社會交換不同于經典的經濟交換,它賦予交換雙方并不需要預先保證的“非特定”義務,只有社會交換,而非純粹的經濟交換,能使人產生義務、感激和信任感。與Hippel等人的觀點不同,Latour認為,私人行為并非是機械的,而是具有較強的社會策略性,進一步地,Latour和Woolgar將個體行為概念化為信用投資周期,研發人員通過不同資源(如數據、文章、技藝)的投入構建個體信用,以招集、組建個體網絡,并通過影響網絡中個體合作來追求私人目標,因此,個體通過信息或者知識交換策略發展個體關系網絡,以獲取包括知識在內的社會資源,是非正式交換的一個本質特征。
在上述觀點的指導下,Garnovetter(1973)首先定義了關系強度的概念,用來測度雙邊關系的社會親密度,并研究發現,相對強關系,弱關系更有利于新信息的傳播。Szulanski(1996)的實證研究表明,艱難的個體社會關系是知識粘性的三個重要影響因素之一,直接影響個體間的知識轉移效果。在研究個體關系結構強度的基礎上,人們開始關注雙邊關系的其他維度,如信任、互惠預期等變量對不同強度關系的效用。Levin&Cross的實證研究表明,信任是個體間進行有用知識轉移的干預變量,基于能力信任更有利于有用知識的吸收,這些文獻的一個基本特征是,由私人雙邊關系的結構出發,來研究個體知識轉移決策的變異,包括轉移激勵和內容選擇。在該視角的基礎上,人們應用嵌入性理論和社會資本理論研究在多個體關聯的社會網絡中,私人信息和知識流動的基本規律。
社會交換視角將個體間知識轉移的社會維度納入研究視野,凸現了私人資源交換的社會特征。其缺點是:較少關注個體間的經濟關系,個體行為的經濟動機被忽視。盡管Bouty對純粹的經濟交換視角提出批評,但實證研究表明,經濟因素依然是影響私人知識交換一個重要因素。
2.3社會-經濟交換視角
社會—經濟交換視角同時考慮了私人知識轉移的社會維度和經濟維度,Bouty(2000)在研究跨組織邊界的非正式知識轉移認為,個體間的競爭、熟悉度和信任是影響個體知識交換行為變化的三個關鍵變量,三者首先決定了知識轉移對象的選擇。她在訪談中發現,人們較少選擇不太熟悉或者直接的競爭對手進行知識交換,或者在內容方面會慎重從事。在知識交換中,人們會根據對手的不同而選擇不同的交換邏輯。在圖利交換中,知識交換可能被當作一種獲取資源的策略,交換的標準是自我利益最大化;另一種交換被稱為公平交換,人們追求的并非短期利益,而是長期的互惠預期。兩種交換邏輯不僅適應不同的對象,也會導致不同的交換內容。在Bouty研究的基礎上,Kachra考慮了經濟和社會因素在個體知識交換決策中的影響。他的試驗研究表明,經濟因素(主要表現為個體所在團隊或者組織的經濟競爭)和社會因素(表現為個體間的社會關系強度)會同時影響個體間知識轉移的互惠預期,個體往往不得不在二者之間作出權衡選擇,
社會—經濟交換視角同時關注個體的經濟和社會動機,彌補了對二者單純考慮的缺陷,使研究更加貼近實際,是一個具有發展前途的視角.目前的問題是,同時考慮經濟和社會因素使問題復雜化,對社會因素主要考慮到關系強度,而沒有考慮到社會競爭對個體行為決策的影響。
3國內相關研究:正在興起的主題
目前,國內關注個體間的知識轉移文獻并不多見.但在產學研合作和組織內知識轉移方面,存在與之相關的主題,和吳貴生從知識的粘性特征及其產生原因出發,研究了產學研合作中知識轉移困難,提出粘性知識轉移機制;周曉東和項保華探討影響企業組織內知識轉移的因素,歸納了組織知識轉移的基本模式,提出構建企業內知識轉移機制的設想;李濤和王兵從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出發,構建了個體間知識共享激勵模型,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實證研究;徐金發和許強等從文化、戰略、組織結構和過程、環境、技術以及運營等五方面構建知識轉移的情景維度,提出了企業知識轉移的情景模型;錢亞東等分析了企業意會知識分享的基本困難,提出了構建基于網絡的知識交流共享平臺,試圖從技術上解決個體間意會知識共享的困難。
【論文摘要】文章通過分析社會保險費征繳模式稅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對推行社會保險費稅式管理提出了建議。
一、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會保險費征收稅式管理是社保費籌資制度發展的必然這既是擴大參保覆蓋面、提高統籌層次、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的需要,同時也是有效控制參保單位和職工在參保和繳費問題上的逆向選擇、防止參保繳費上的道德風險的需要,除此之外還有如下兩點。
(1)稅式征管是進一步明確社會保險各主體之間法律責任的需要。目前,社會保險費征繳環節中的核定制度帶來的突出問題是:申報主體、核定主體和征繳主體三方之間的法律責任不明確。參保單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報、漏報社保費現象,還有一些社會保險機構(包括行業垂直管理系統的代辦機構)將歸集的社保費不按期如實向核定機關和征收機關申報解繳,而是占壓(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壓,有的跨年度長期占壓),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費作為收入當工資發放等現象。檢查機關發現這些問題時,因法律責任難以界定而無法處罰。因為繳費人在繳納社會保險費之前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進核定,核定確認的繳費數是征收機關依法征繳的依據,企業未申報的,但又確實是那些代辦機構歸集的社保費。面對參保人利益受到損害和社保費隱性流失等情況,檢查機關無處罰的法律依據,只好不了了之。執法部門在劃分上述三者之間的法律責任時,感到有些無奈,即繳費人本應承擔的如實申報的責任轉嫁給了核定機關和征收機關,核定機關沒有足額核定,應核定盡核;征收機關沒有足額征收,應收盡收。如果對繳費人不如實申報事實進行處罰也不妥,因為參保單位和個人申報的繳費數是經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蓋章認可的,這種認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繳費人承擔不如實申報的法律責任,則法律依據不足,因為征收機關以核定機關的核定數為征收依據,企業申報不實,核定機關有責任。實行稅式征管后,建立參保單位和繳費個人自行申報制度,征收機關將參保單位和個人申報數作為征收依據。如果參保繳費單位不如實申報,一旦發現,就可以追究申報主體的法律責任。所以,實行稅式征管,建立自行申報制度,自核自繳,既有利于明確社會保險費征納雙方的法律責任,又能提高全社會參保繳費的法律責任和意識,還能強化府保險費足額征收,使地稅部門和社保部門真正做到各負其責,相互協調。
(2)稅式征管是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實施規范管理,進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繳率的需要。目前社會保險繳費制度安排導致企業申報核定的工資總額與企業的實際工資總額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統籌為例,社會保險費申報不足核定不足情況普遍存在。沒有做到應核盡核,應征盡征,30%費源流失(見表1)。國家政策規定了申報繳費的下限和上限,即參保人申報繳費工資基數按參保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進行保底和封項。社保費實施地稅全責征收后,通過實行“雙基數”申報,能解決社保費舊征繳辦法中基數核定欠規范的問題,并能按企業的實際用工情況和實際工資水平確定企業應繳社保費數額,確保所產生的原始應征數據真實可靠,從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費申報和征繳中出現的費源流失問題。
2、社會保險費稅式管理的可行性
(1)現行社會保險制度已具備“準稅收”的屬性。國家是社會保險費的唯一管理主體,有比較完備而且具備一定立法層次的政策制度體系,確定了專門的管理機構,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固定性和規范性。從養老保險制度改為統賬分離,統籌賬戶要向個人賬戶劃撥的問題得到破解。社保費實行稅式管理,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企業工資總額據實征收,有效調節平衡參保人員利益分配,發揮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的優勢。現有養老保險制度為社會保險費稅式管理創造了有利的條件。
(2)稅務機關征收的實踐為實行社保費稅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礎。全國已有20個省、市、區實行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稅務機關充分利用稅收征收管理資源、優勢和經驗,對社會保險費實行費式管理,建立費源臺賬,實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會保險費費源管理制度,開展征繳稽查,清收各類欠費;開發了征繳軟件,對社會保險費實行了科學化和精細化管理。實行稅務征收省市較之以前普遍征繳率和收入總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繳率相比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省份,其征繳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繳率均高達95%以上。稅務機關是專業化的、社會化的征收組織,基礎設施好,管理規范,特別是“金稅工程”的實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細化管理的水平,全國形成了統一的征管信息網絡。稅務機關可以借用稅收征管平臺實現信息共享,稅務機構遍布全國,擁有經驗豐富的稅務人員、嚴格的管理機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規模化、集約化管理,降低稅費征收成本。
(3)國內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稅機關全責征收社保費的實踐為全面推行稅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廣東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圍內實行地稅機關全責征收社保費,勞動社保部門將不再負責社保費的申報、核定、追繳工作,建立起了地稅部門負責社保費申報、核定、征收、追欠、查處、統計和化解,社保部門負責社保費登記、計賬、待遇審批和基金發放管理的新模式。這種模式真正實現了社保費“收支兩條線”。廣東省還建立“繳費人自行申報繳納,地稅機關重點稽查、以查促管”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模式,明確企業應按有關繳費政策規定和要求自行計算、如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強化了繳費人自覺申報繳費意識,明確征繳雙方法律責任,理順征繳雙方關系。
(4)國際經驗也證明了社保費稅式征管在實踐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經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的170多個國家和地區中,有132個國家和地區是由稅務部門征收社保稅或費。許多國家社保基金籌資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費”而非“稅”,但征管體制則歸屬于稅務部門。如英國上議院決定于1999年4月1日將原社會保障部的社會保障繳款征收機構及其征收職能并入稅務署,國家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障繳款政策由稅務署制定。俄羅斯也實行了社會保險“費改稅”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簽署新《稅法典》,將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付費部分改為統一的社會稅,養老保險費由改革前的繳費形式變為以統一社會稅形式繳納,其征收機關由原來的社會保障部門改為稅務部門。國外的經驗為我國改革社保費籌資方式、實行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參考。
二、推行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的建議
1、理順和完善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體制
首先,要從國家決策層上統一認識,盡快改變目前在征管上的“雙軌制”,在全國明確稅務機關征收社保費的主體地位。其次,賦予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的職能。按照謀其事、負其責、授其權的原則,實行事、責、權的高度統一,明確授予稅務部門社會保險費參保登記、申報繳費和計費工資基數核定以及檢查、處罰等征收管理各個環節完整的管轄權,以利于稅務部門充分發揮征收管理優勢,強化社保費的征收管理。
2、在繳費工資基數上,實行“雙基數”申報制度
分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其中,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應按本單位全部職工申報繳費工資之和,實行保底不封頂進行申報核定,即取消按社會平均工資或按職工平均工資為核定依據的做法,改為以企業全部工資(包括各種津補貼、獎金、加班工資,年薪等貨幣化收入)作為申報的依據,據實申報征收。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原政策規定,實行按職工平均工資的60%一300%保底和封頂進行申報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繳個人所得稅,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帶入再分配領域。
3、實行社會保險費與稅收一體化管理
一是強化登記管理。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必須辦理參保登記;稅務部門每年對企業進行年審時,應一并審查企業是否已納入參保范圍,加大強制參保的力度,做到應保盡保。二是強化征收管理。稅務部門在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一并對社保費的計費工資基數加強管理,確保計費工資基數的真實、準確,確保如實計算。三是強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費一并納入稅務稽查范圍,查稅必查費。
4、建立簡潔、便民等多元化繳費方式
參保企業直接到稅務繳費大廳申報繳費;對靈活就業人員應按照便民原則,由稅務部門委托國有商業銀行,讓參保者就地選檔劃卡繳費。即凡屬參保范圍的繳費人在社區區點辦理了參保登記手續后,自行確定一張用于繳費的有效銀行卡,實行劃卡繳費,這樣既可以方便繳費人交款,又可以節約征繳成本,提高征繳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費用省級統籌制度的步伐
不僅養老保險應當實行省級統籌,醫療保險等其他險種也應當實行省級統籌,這樣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較強抗風險能力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費的稅式征管是達到這個目標的必要選擇、必然要求和必備條件。
6、加快社保費征收的信息化建設
特別是要借用稅收網絡平臺,盡快建立參保人員數據庫和費源管理基礎信息體系,積極推進與社保、財政、銀行、國庫等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為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稅務征管)社保費奠定堅實的基礎,為社會各界的監督提供充分的依據。還要在稅務機關內部完善管理職能,整合業務流程,完善征管統計軟件,加強社保費申報開票、征、管、查之間的協調配合,各個環節和職能既分工負責又緊密銜接。
【論文關鍵詞】物業稅房地產市場房地產稅收體系
開征物業稅,是世界各國普遍的做法,主要是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征收,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繳付一定稅款。物業稅不僅可以充當促進經濟轉軌的推進器,還可以用來化解經濟運行中的各種矛盾,也是籌集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手段。
一、開征物業稅的必要性
金融危機對全球經濟產生了巨大的沖擊,我國房地產行業也受到了很大影響,雖然中央出臺了一些政策,但是這些政策對房地產市場的刺激作用有限。改革和完善現行房地產稅制,應本著總體稅負減少的原則,通過征收物業稅,將稅收從開發環節向持有環節轉移,從而降低購置環節稅收負擔,促進我國房地產行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一)優化資源配置
相關數據顯示,2008年末全國商品房空置面積達到1.64億平方米;業內預計,2009年有可能達到3億~4億平方米,是往年空置面積總量的2-3倍。而迫使閑置資源投入使用的好辦法,就是對持有環節提高稅負,減輕流轉環節的稅負。開征物業稅將加大房地產持有成本,將迫使業主提高房地產使用效率,如果業主無法有效使用房地產,稅收就成為業主的沉重負擔,為降低稅收負擔最好的選擇是出賣或出租房地產,從而使房地產流轉到能更有效利用的人手里,優化資源配置。
(二)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
物業稅將百姓的自用普通住房納入優惠范圍,高檔豪華住宅采用累進稅率,占有越多房地產,稅率越高,讓占有過多社會資源者付出更多代價,這些稅收可以用來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以實現調節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時地方政府通過物業稅收入改善地方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水平,讓普通百姓享受到更多福利待遇,從而促進社會公平。
(三)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認為:物業稅更大的意義主要在于地方稅體系的變革和財政管理體制的完善。它能給中國分稅分級財政體系提供一個極有綜合正面效應的支柱財源。地方政府如果掌握這個稅種,就能改變“以土地批租生財”的短期行為開發模式,抑制不理性投資,形成不動產保有環節穩定的長期收入。
由于房地產的天然不可移動性,并與地方的政治、經濟關系密切,各國和地區政府大都把有關房地產稅收劃歸為地方稅。隨著經濟發展,房地產價值必然不斷提高,以房地產價值為課稅對象的物業稅自然會隨之提高,地方政府可從中分享房地產的增值收益,從而彌補地方政府在土地批租環節和房地產開發環節減少的土地出讓金及大筆稅費,地方政府就會改變以土地批租生財的短期行為,抑制不理性投資、盲目建設、浪費建設的沖動,地方政府將不斷提高服務,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通過改善公共建設,換取民眾繳納物業稅的積極性,形成穩定的長期財政收入。
(四)完善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降低房地產購置環節稅收負擔
我國涉及房地產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交易手續費及各種收費等。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存在同一稅種在多環節征收,而每一環節又征收多種稅,如對房地產開發增值額,既征土地增值稅,又征企業所得稅;對房地產轉讓收入既按轉讓價款和價外費用征收營業稅,又按增值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房屋租金收入,既征收營業稅,又征收房產稅;對持有房地產者,既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又征房產稅。另外,我國地價及稅、費三項成本約占房地產總成本的50%左右,而發達國家一般占20%左右。我國房地產稅負水平表現在房地產開發、交易環節的稅負偏重,而在房地產持有和使用環節稅負偏輕。
由于房依地而建,地為房之基,房地難以分離,房價、地價之間難以分割且常常互含,市場上的房屋價值中或多或少包含土地的價值,將相關稅種合并,同時取消相應的收費,統一征收物業稅,從而簡化稅種,有利于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的完善,避免重復征收。物業稅將現行購房者在購買階段一次性繳納的房地產稅費,轉化為在房地產持有階段逐年繳納,減輕房地產在購置環節的稅費負擔。
(五)調控房地產市場
物業稅將現行購房者在購買階段一次性繳納的房地產稅費,轉化為在房地產持有階段逐年繳納,一般百姓就會調整自己的開支預期和購房決策,更多考慮選擇適中的小戶型房子;而投資性購房者就會從多投資多持有,改成少持有。開發商他們也適應這種需求結構和需求量的調整,更多提供需求方要求的小戶型、低價位的房產,使置業投資和高檔豪華住宅需求受到一定壓制。
另外,通過調整物業稅率還會影響住房需求。當經濟過熱、住房需求過于旺盛、房價連創新高時,調高物業稅率則有利于穩定房地產市場。當經濟衰退,住房需求不足時,降低物業稅率亦有利于穩定房地產市場從而推動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開征物業稅需解決的問題
近年來雖然出臺了一些與物業稅相關的法律,但由于制約因素沒有解決,物業稅一直未開征,這些問題主要有:
(一)相關制度和部門的配合問題
為配合物業稅的開征,我國必須盡快建立和完善與財產相關的法律制度,使真正的實名制財產登記制度、財產保護制度等基礎工作做到位,加強對公民與法人合法收入與財產的保護,對個人和家庭之間的財產轉讓、繼承、受讓、捐贈等行為做出相應的法律規定。
物業稅的開征,涉及國土、建設、規劃、工商、公安、稅務等多個部門,環節多、范圍廣、監管難度大,牽涉社會上各個階層和團體的利益。因此,制定相關政策,明確其他部門有義務向稅務部門提供相關資料。
(二)新舊政策銜接問題
由于開征物業關系到每一個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是個敏感的話題。所以,對于已經出售的房屋,購房者在購房的時候已經一次性繳納了相應的稅費,而物業稅實行后,新的購房者并沒有繳納這些稅費。從設計原理上講,物業稅應是原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部分稅費的合并替代稅種,如果把新、舊購房者一視同仁的征收物業稅就存在不公平,對于在物業稅開征前已經購房者就存在著重復征稅的問題。如果讓老房子采用老辦法,不再繳納物業稅,新房子采用新辦法繳納物業稅,在市場公允價值發生巨大變化時,尤其增高的情況,也存在不公平問題。建議按照已購住房所實際繳納的稅負水平,抵繳應納的物業稅,全部抵繳完之后,再按物業稅制度規定,開始繳納物業稅,這樣起到公平稅負的作用。
(三)評估結果客觀性問題
我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存在著嚴重的良莠不齊、評估報告質量令人擔憂的客觀事實。要開征物業稅,首先建立適合中國實際的完善的房地產納稅評估制度,要整頓清理現行的評估機構,打造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誠實守信的公正、公平的中介機構,從而評定出公允的物業稅征收稅基。
(四)操作中的技術條件問題
物業稅的征收,面臨現實的征管技術與社會配套條件的問題。物業稅的開征必須充分考慮到我國是否具備開征的征管技術、配套條件和措施。在制度設計上要統籌兼顧、全面推進,確保相關的配套措施到位,保證物業稅稅收制度的有效性,保證稅收制度改革的成功。建立與稅收征管評估有關的信息數據庫,每一處房地產都搜集到詳細的信息,同時向社會公開評估標準和結果,以保證稅收政策的實施。
三、對物業稅基本框架的設計思路
物業稅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將現行房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土地出讓金等收費合并,轉化為房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物業稅。對物業稅各要素的設計如下:
(一)納稅人
物業稅的納稅人應該是指在我國境內擁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即以房地產的產權人為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
按照寬稅基的原則,物業稅征稅范圍不但包括市區、縣城、城鎮和工礦區,還應包括農村;不但包括經營性房地產,還應包括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住房地產。一是隨著我國住房制度的改革,居民住房的商品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對居民自用住房完全免稅,不僅使國家放棄了一項應得的重要稅源,還放棄了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有礙稅收公平功能的發揮。二是隨著事業單位的改革,許多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對所用房產也擁有了產權。從理論上講,所有擁有房地產產權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承擔房地產相關稅收的納稅義務。因此,應將事業單位用房納入物業稅征稅范圍。
(三)課稅對象
以土地和房產共同作為物業稅的課稅對象,即以土地和固定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為物業稅的課稅對象。物業稅下設企事業房地產(包括經營用房地產和非經營用房地產兩個子目)、居民用房地產(包括農村居民房地產和城鎮居民房地產兩個子目)兩個稅目。
(四)計稅依據
可按一家人擁有多處住房的總面積,以反映房地產市場價值的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物業稅以市場價值為主要計稅依據是符合國際慣例的,不僅可以克服現行計稅依據的缺點,而且納稅人的納稅負擔由其所擁有的土地和房屋的完全市場價值決定,更符合量能納稅原則。
(五)稅率
確定稅率形式和大小時,應反映“寬稅基、低稅率”的稅制改革趨勢。據有關專家初步估算,按照平均水平為0.8%的稅率征收物業稅,不會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并可保證政府財政收入與現在水平持平。對于物業稅稅率,一是稅率的制定可由中央統一立法,規定幅度稅率,考慮各地區房地產及經濟情況的不同,各地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具體的適用稅率。二是由于房地產類型及用途的不同,稅率的制定也應有所差異,對經營用房可采用比例稅率,對個人自住房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的方式征收。個人自住房可按各地區經濟適用房規定的人均居住面積作為免征額的確定依據,如以人均30-50平方米對應的房產價值為免征額,超出部分按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如超出50-100平方米按0.2%的稅率、超出100-200平方米按0.3%的稅率、超出200平方米以上按0.4%的稅率等。
(六)減免稅
根據現行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稅收減免政策,物業稅的稅收減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由財政部門撥付經費的機關、團體、軍隊、事業單位、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等單位的辦公用地或業務用地的房地產免稅;二是考慮到農村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經濟基礎相對薄弱,農民負擔能力有限,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一些輔減免稅收政策,比如對農村家庭用房免稅,對中西部貧困地區免稅等;三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房地產毀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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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網絡交易本質上是銷售行為,應該依法納稅,研究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征管問題已經勢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國企業網絡交易所產生的稅收問題的基礎上,從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出發,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以解決網絡交易的稅收難題。
一、我國網絡交易的現狀
網絡交易是一種全新的商業模式。在網絡中推銷商品并進行貨款結算。這種交易快捷、方便的營銷手段正逐漸被人們所接受。企業網絡交易對于傳統商務而言是一次質的飛躍,它突破了時空的限制。促進了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進程。據IT市場研究公司(IDC)的調研數據顯示:2007年,中國網民人數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國:預計到2012年將增至3.75億。根據iResearch艾瑞咨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國B2B電子商務發展報告》數據顯示,2007年中國通過B2B電子商務完成的交易額達到21239億元,較上年增長65.g%:據2008年3月我國商務部編寫出版的《中國電子商務報(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國19267家大中型企業的電子商務采購金額達到5928.6億元,電子商務銷售金額達到7210.5億元。據此估算,2006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總額超過15000億元。2009年全球的企業網絡交易總額有望突破900億美元”。隨著我國企業網絡交易的不斷發展,虛擬企業、虛擬銀行、網絡營銷、網上購物、網上支付、網絡廣告等網絡交易正在迅猛發展。其實,網絡交易的電子形式并不改變其貿易的特性,其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無疑能為國家帶來可觀的稅收。但稅務部門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設還跟不上電子商務的進展,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制度還存在著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規章尚未對企業網絡交易這個新興事物如何計稅、納稅作出明確規定,網上交易成了稅收的真空地帶,網上交易的稅收損失逐年擴大,企業網絡交易的稅收流失問題嚴重。
網絡交易本質上仍然是銷售行為,如果它沒有相關的免稅政策,那么網絡交易就應該依法繳稅。如何針對企業網絡交易中的稅收問題加強和完善我國的稅收制度及稅收辦法,已成為國內外稅收中討論的熱點問題。2007年8月7日,我國在北京國際會議中心舉行了一場影響著全國4000萬網絡貿易用戶的研討會,會議的議題為是否應向進行網絡交易的群體進行征稅,大多數專家認為不能因為稅收問題把電子商務行業毀掉。在2008年“兩會”上,民建中央委員聯名提出了“關于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提案:電子商務是一種交易方式,按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無論是線上線下,只要達成了交易就應納稅,否則將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和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避稅,而資本通過網絡進行國際流動,也將導致大量稅收流失或轉移。網絡經濟引發的稅收問題已經引起國內外的廣泛關注。
研究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原則、政策、法規、征管和企業如何在網絡貿易條件下合法、高效納稅等問題已經勢在必行。本文旨在通過分析我國企業網絡交易所產生的稅收問題,從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出發,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以解決網絡交易稅收難題。
二、企業網絡交易存在的稅收問題及影響
(一)網絡交易稅收征管不到位
我國商業貿易的快速發展給稅收帶來了機遇,但同時也對傳統稅收征管提出了挑戰。企業網絡交易的納稅人、適用稅種、適用稅率等難以界定。使稅收征管從一開始就陷入無從著手的窘境。
企業網絡交易的銷售往往既無合同又無協議,雙方均通過電子商務(網絡)的形式形成交易,網上的價格可以隨時被修改、刪除或變更,銷售計量難以得到真實、合法的保證,且隨時有收不到或收不足價款的可能。收入的確認和計量是企業進行稅務管理的基礎。傳統企業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確。然而在企業網絡交易行為中,通常買賣雙方的網上交易往往被虛擬化、無形化、隨意化、隱匿化,實物形態存在的商品以數字在網絡上進行傳輸。對于企業網絡交易的銷售收入,無論是在線實現商品銷售收入,或是在線實現服務收入,都面臨著確認問題。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稅收征管的一大難題。
在網絡交易時代,網絡經濟的虛擬性,無紙化的交易沒有有形載體,許多交易對象都被轉換為數字化信息在互聯網上傳播,交易雙方在網絡中以加密的電子數據形式填制。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術的發展增加了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難度,不易查清買方和賣方的身份,收入難以確定,征收稅款無從下手,從而造成稅款大量流失。無紙化的網絡交易卻不能適應傳統的貨幣交易的稅收征管制度,為我國現行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務稽查等環節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難題。
(二)稅務機關稽查難度大
在電子商務的環境下,企業網絡交易具有無形性、隱匿性、虛擬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點,供求雙方在網上直接見面,網上看樣品、談價簽合同、支付貨款,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系統生成各種電子憑證,無紙化的網絡交易程度越來越高,企業網絡交易對象均被化威“數字化信息”在網上傳送,稅務機關很難確定其交易對象的性質和數量。電子憑證可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跡,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據,無法追蹤。據2007年10月18日河南財經報道,網上交易通過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數據、賬簿、憑證以數字形式存在,可以隨便修改而不留痕跡,且納稅人可以運用加密技術隱藏相關信息。而目前的稅務管理、稅務稽查以財務賬冊、財務報表等書面憑證為主,對網上交易相關資料的收集十分困難,使得傳統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網上交易規模大、對象多,我國沒有設立專門的網上交易稅務管理機構,普通稅務人員日常管理難度大。
(三)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據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網絡交易的稅收歸屬于增值稅當中。納稅人應該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對網絡交易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目、稅率等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主要表現在:納稅主體不清晰、征稅對象不明確、納稅地點難確定、納稅環節將改變、法律責任難定性。企業網絡交易稅務登記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網上身份認證制度,稅務機關沒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網址、電子郵箱號碼、電子銀行賬號等上網資料,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交易的情況、申報納稅情況不清楚,無法在線核查和監控。隨著企業網絡交易的發展,商業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說,企業網絡交易利用互聯網的虛擬世界,已無法依靠任何一個國家的稅收法律制度來規范網上交易行為的課稅。
三、完善我國網絡交易稅收的對策
(一)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針對網絡貿易的稅收條款
目前我國尚沒有與企業網絡交易相配套的稅收方面的法律規定,使得網絡稅收問題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借鑒國際經驗,以現行稅法為基礎,對企業網絡交易中的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稅制的各要素給予明確的界定,以確保建立公平的稅收法制環境。
建立專門的企業網絡交易登記制度,使用企業網絡交易專用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明確電子申報數據的法律效力;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例如,我國可以立法規定網上交易者應經工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注冊批準,因為如果沒有相關登記,稅務部門根本無從查起。同時我國應加快制定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的財稅政策,加快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費優惠政策,加強電子商務的稅費管理。
針對網絡貿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來源地、商品、勞務、特許權轉讓等互聯網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重點修改與網絡貿易關系重大的流轉稅、所得稅法。流轉稅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首先,增值稅法中要增加有形貿易(離線交易)的征稅規定,明確貨物銷售,包括一切有形動產,不論這種有形動產通過什么方式實現,都征收增值稅;其次,營業稅法的修訂,把網上服務歸結于營業稅范圍,計入服務業,按服務業征稅,而將在線交易明確為“特許權”,按“轉讓無形資產”的稅目征稅;再次,相應的所得稅也應適當調整,如因網絡貿易引起的所得稅稅基在國家之間任意發生轉移,造成國際避稅,給國家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帶來嚴重的沖擊,因此網絡貿易在所得稅法中的完善成為稅法修訂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制度能夠規范網絡交易市場,促進良性的競爭市場,使其健康地發展起來。
(二)建立完善的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實現征稅自動化
為適應網絡經濟的“無紙化”,必須盡快建立電子納稅申報制度。征稅機構必須首先實現電子化、網絡化,并使自己的網絡和銀行、海關、工商、網絡營銷者的私人網絡甚至國外稅務機構的網絡連通,建立完善的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實現征稅自動化。全國從國稅總局到省、地市、縣四級建立一個統一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通過計算機網絡和該系統實現稅務機關對企業網絡交易及電子商務經營狀況的嚴密監視。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可以減少征稅成本和工作量,增強稅務部門的征稅效率和監管力度。而納稅人則不出門就可以通過該系統進行報稅和繳納稅款。同時,稅務局與銀行實現了稅銀聯網,保證了稅款能及時上繳國庫。
稅務部門應當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自動征稅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三)在互聯網上設立稅收監控中心
稅務部門可以在互聯網上設立一個稅收監控中心。要求企業提供有關的合法身份證明和銀行賬戶信息、稅務登記證等資料,與提供網上支付手段的銀行、交易雙方的認證機構等部門聯網。當買方企業登錄到賣方企業主頁的網站,選購商品,通過賣方主頁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要求每一筆交易都被實時地傳送到稅收監控中心。通過該中心,反饋信息給買方,保障買方合法的權益,同時也能令賣方(網絡交易企業)順利完成電子票據的生成,以此無紙憑證進行繳稅。稅務部門通過在互聯網上的稅收監控中心,提供統一的計算機發票管理系統,將發票系統與企業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行對接,掌握網絡交易賣方進貨渠道、進貨量、進貨價格等信息。這樣,稅務部門聯合物流公司、倉庫、銀行等各個環節通過交易平臺的稅控裝置,獲得了納稅人真實的網上交易數據,就可以監控網絡交易的應納稅額,實現網上交易數據共享機制,加強了網絡交易平臺的征稅管理。
(四)完善征納雙方共享的網絡交易稅務管理平臺
由于企業網絡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間完成傳遞與計算機自動處理,原材料采購、產品生產、需求與銷售、銀行匯兌、保險、貨物托運及納稅申報等過程無需人員干預,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因此,它要求稅務、財務管理從管理方式上,能夠實現業務協同、遠程處理、在線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
一、我國資源稅現存主要問題 (一)資源稅收法律層次低 稅收制度的確立是以法律形式來體現,即通過稅法規定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但目前我國缺少一部真正意義的資源稅稅法,以暫行條例為依據,法律層次和水平低,弱化了資源稅的法律執行效力。另外,資源稅名義上為共享稅,實際上除了海洋石油企業的資源稅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征收管理且收入完全歸中央之外,其他資源稅均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完全歸地方政府支配。這種分稅制的管理模式隨著資源的日益耗竭,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確立,現在的資源稅管理體制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二)資源稅收制度設計不合理 第一,計稅依據不合理。現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開采和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依據;納稅人開采和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依據。
由此可見,從量計征的資源稅課稅方式資源稟賦差異考慮不充分,調節深度不足。一方面,從量計征方式沒有充分考慮各類自然資源的豐度、地理位置、開發技術難度的不同。
第二,資源稅征稅范圍狹窄。目前的資源稅稅制只對礦產資源和鹽征收資源稅,而對于大部分非礦藏品資源沒有征稅,難以遏制對其他自然資源的過度開采,并使利用資源和平的下游產品的比價不合理,刺激了對非稅資源的掠奪性開采和使用。 第三,資源稅的稅率過低。我國現行資源稅單位稅額只反映劣質資源和優質資源之間的單位級差收入,資源稅的單位稅額偏低,并且資源稅稅率沒有與資源的利用掛鉤,導致資源稅在保護國家資源、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 (三)資源稅征管方面存在缺陷 一方面,資源稅征管辦法不明晰、不規范導致資源稅稅源呈現復雜化,多元化,同時,由于稅費并存,費擠占稅的現象嚴重,征管部門的增多,加大了企業協調的難度和會計核算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征管力量和手段落后。
稅務部門缺乏對資源稅的專項稅源管理和監控的機構,稅源信息監控體系的缺失,導致資源稅調控能力嚴重不足。
二、資源稅改革對宏觀層面的影響 (一)資源稅改革對政府財政收入的影響 資源稅改革有利于地方政府增收,從價計征的資源稅改革對財政收入有著明顯的影響。資源稅將與資源價格直接關聯,有利于通過稅收調節品利潤,提高資源價格進入市場的稅收成本,增加政府的稅收收入。在當前分稅制管理模式下,除了海洋石油資源稅歸中央外,其他所有資源稅收入都由地方政府負責征管和支配,資源稅改革后,稅率的提高和征稅范圍的擴大會顯著提高資源地地方政府的資源稅收入,使資源稅占整個地方稅財政收入的比重不斷上升。資源稅改革之后,地方政府可以在資源開發環節獲得大量收入,增強本地區的自有財力。對于當地公共物品的提供、減輕環境污染、治理受到破壞的資源環境,補貼需要扶持的行業乃至帶動當地的經濟發展都會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雖然短期內資源稅仍是個小稅種,收入預期不可高估,其作用將十分有限。同時,我們也不應以資源稅制改革在短期內產生的較大財政收入為目標,而應以在長期內產生的節能和環保方面的影響為側重點,以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目標,資源稅改革應服務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大戰略。 (二)資源稅改革對收入分配的影響 資源稅制改革是對市場失靈的一種糾正,具有稅收負擔再分配效果。一方面,政府通過征收資源稅收把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利潤水平合理化,促進種類企業之間的平等競爭。資源稅制改革后,得到的收入不僅能彌補資源的使用,也能彌補資源占用而使他人喪失使用機會后造成的損失。并且,由于貧富階層消耗資源的不同,通過資源稅制改革可以使稅收負擔在貧富之間發生轉移,這樣有利于發揮稅收調節個從收入分配的功能。另外,通過資源稅制改革將稅款用于補貼合理有效利用的資源的企業和治理污染與保護環境,使這些企業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利潤水平合理化,同時減輕那些合乎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的稅收負擔。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制度;問題;改進措施
隨著我國社會發展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居民收入不斷提高,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社會收入分配職能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而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因為不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其職能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因此,結合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對稅制進行分步式、循序漸進的改革迫在眉睫。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1.現行分類所得稅稅制模式存在缺陷
稅收的橫向公平原則要求經濟條件或納稅能力相同的人繳納相同的稅收。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分類征收模式,對不同來源、類型的個人所得采用了不同的稅率,等額的稅前收入由于來源或者取得次數的差異可能導致不同的稅收,由此導致實際稅負的不相等,進而違背了稅收橫向公平原則。
(1)同等的工薪收入、勞務報酬收入和股息紅利收入由于來源與取得次數不同,在稅收模式的適用上大相徑庭。而且對勞動性收入采用累進稅率,對其他生產要素收入采取比例稅率,也會使得勞動收入的稅收負擔偏重,造成收入分配的逆向調節。
(2)現行的分類所得稅模式并沒有將個人所得全部納入個人所得稅計征范圍,尤其是需要加大調控力度的,薪酬之外的一些高收入。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包括薪酬、稿酬、經營所得等11類。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個人收入來源多元化,個人收入所得形式非上述11類所能涵蓋。比如,廠主型的富豪,不給自己開工資或僅象征性地開工資,就可以全部或大部規避超額累進稅率的調節機制;又如,城鎮化進程中,大量城市周邊居民獲得大量房產和補償收入,然而由這部分的收入目前并沒有納入征稅收入范圍。
(3)現行稅制導致收入來源單一的工薪階層繳稅較多,而收入來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階層繳稅較少,無法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由于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速度加快,居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非貨幣收入逐步增多,居民收入呈現出多樣化和隱蔽化的特點,如個人股權轉讓收入、房屋轉讓收入、金融市場衍生品收入等。尤其是一些高收入階層,如私營企業主、演藝明星等,收入來源渠道多,隱蔽性強,使稅務機關對于他們的真實收入情況很難準確掌握,從而導致逃稅避稅漏洞較多。造成了所得來源多且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用交稅或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格局形成。
2.稅制設計不完善
(1)稅率設計不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和比率稅率兩種形式,按所得的類別不同選擇對應的稅率形式計稅。其中工資薪金所得稅率實行3% -45% 七級超額累進稅率,這樣的稅率結構存在很多弊端。第一,稅率計算復雜。第二,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征收群體是工薪階層,而45%的最高邊際稅率顯然過高,大部分工薪階層只適用于最低的的兩級稅率。所以,七級的稅率設置以及較小的級距差距,不僅不能很好地發揮稅率調節的作用,而且還會導致納稅人通過隱瞞各項收入來降低邊際稅率。
(2)稅前費用扣除不合理:
在稅收理論中,個人所得稅除稅收優惠項目不予課稅外,還要對個人所得的一些費用進行扣除,主要包括必要費用扣除、生計費用扣除和特別費用扣除3個方面。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方式為個人單項申報,費用扣除只是單純地對自然人的一般花費進行的扣除,并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家庭狀況、負擔人口、教育費用、住房費用、醫療費用等情況,也沒有考慮家庭的收入構成結構,只是采用“一刀切”的征收標準,導致同樣收入總額的家庭繳稅差距很大,有失公平。
(3)稅收監管機制有待健全
①代扣代繳是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征收方式,但有關代扣代繳的法律規定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致使在實際工作中涌現出很多問題,為稅務機關留下了執法風險和隱患。例如很多單位因手續繁復而不代扣代繳或只對固定發放的貨幣工資予以代扣稅款而忽略了不固定發放的獎金、補貼等。
②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的落實不到位。首先,我國目前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實行自行申報的制度設計,超越了目前稅收管理的外部基礎條件和現有征管技術條件。在沒有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個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況下,自行納稅申報的積極作用都將趨弱。而且現在也沒有形成對依法申報者的有效激勵和對違法者的嚴厲懲處機制,將不利于全民納稅意識的培養,甚至會惡化稅收環境。
③信息渠道不暢通,導致征管機構間信息不對稱,使得逃稅漏稅引發的稅收流失增多。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系統一直未實現全國聯網,導致征管信息傳遞受阻,且時效性很差, 不但稅務部門內部征管部門之間傳遞納稅人的信息資料受阻,而且征管與稽查之間、征管與稅政之間的信息也不能實現有效信息共享。這樣就為偷逃稅行為埋下隱患。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進措施
1.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方向
中央關于個稅改革的指導方針在歷年歷次文件中始終是以“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為方向。故應科學設計稅制,具體操作方法為先按年匯總個人的全部所得(含各種收入類型),扣除法定減免額以及特定項目后計算出收入余額,然后按照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稅收。上述所謂的特定項目包含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這些項目所得可以單獨列出,繼續實行分類征收。混合征收模式能有效規避納稅人惡意調節收入來源和性質的情況,既保證了稅收收入又照顧了低收入群體,又強化了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調控功能。
2.降低稅率,減少級數,拉大級距
現行研究普遍認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級次太多、級距不合理、結構復雜以及最高邊際稅率過高。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僅規定了三到六級的超額累進稅率。因此,個稅改革應逐步減少級數,將現行七級稅率合并為三到五檔;拉大級距,尤其是拉大中低收入稅率的級距;降低最高邊際稅率。這樣既可以減輕工薪階層的負擔,也可以真正貫徹“高收入者多交稅,低收入者少交稅”的原則,更好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
3.規范稅前費用扣除項目
(1)要將個人收入和個人綜合生計費用緊密聯系,綜合考慮納稅人的婚姻、年齡、健康以及家庭情況,由此確定相應的扣除標準。在政策的制訂上向社會低收入群體傾斜,將關注的重點集中于中高收入階層,以此更好發揮收入調節作用。
(2)應適當采用家庭申報制度,以整個家庭為納稅申報單位,根據不同家庭的收支情況確定稅收負擔,以此來避免家庭收入來源集中于一個人所導致的稅收不平等。
4.改進稅收監管體系
(1)將納稅編號與納稅人個人信息對接,建立完善的現代化信息網絡管理平臺,推動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科學化和規范化進程,努力做到個人信用消費、財產登記和收入申報等全程監控。此舉既便于個人所得稅征管,也有助于防范和打擊腐敗、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
(2)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全面落實各項監管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強化相關部門支持協助稅收工作的硬性約束,為個人所得稅征管營造一個好的外部環境,加強宣傳教育,敦促納稅人了解并遵守納稅規則。
(3)加大檢查和懲處力度。個人收入的多元化、隱性化,使得稅務機關在征納博弈中無法掌握完全的個人收入信息,即所謂的信息不對稱。納稅人是個人收入信息的掌握者,要使納稅人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收入信息,必須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使納稅人從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主動向稅務機關申報收入信息。而實施嚴厲的懲罰措施,并使稅收懲罰成為可置信威脅是稅收激勵機制形成的首要條件。必須保證適當的檢查面,并且加大懲處力度,增大逃稅的預期風險和機會成本,才能保證稅收。為此,應增加個人所得稅稽查人員,通過培訓提高稽查人員的業務水平;加大投入,改善稽查機構的裝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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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效 對改革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思考和建議.稅收經濟研究,2011(2).
論文關鍵詞 資源稅 可持續發展 資源稅改革
一、研究背景
(一)我國環境資源的惡化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保持著全球最快的經濟增長速度,這種增長是建立在高能耗、重污染的基礎上,以自然資源的大量投入為代價,低效益粗放型的經濟增長。近年來,我國的產業結構調整、城市化進程加快、居民消費水平提高無不消耗著大量的自然資源,資源約束和生態環境質量已經對我國未來發展產生了嚴重阻礙。
(二)闡述“可持續發展”
所謂“可持續發展”,指在經濟發展概念的基礎上發展形成起來的。即“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滿足其需求的發展”,這是“可持續發展”最有影響的定義是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ECD)在1987年發表的《我們共同的未來》中的定義。單就資源與環境來說,“可持續”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為延長或保持資源的資源基礎的完整性和生產使用性,這意味著資源能夠永遠的被人類所利用,不會因其耗竭而影響后代人的生產和生活。
二、現行資源稅與經濟可持續發展存在的偏差
(一)資源稅立法目的單一,不能做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我國現行資源稅主要體現在使各開采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公平競爭,但忽略了不同資源的經濟功能資和源本身的內在價值,國有資源的有償使用和調節資源開采企業因資源條件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既不能約束企業自覺地實現和發展循環經濟,又不能反映資源的不可再生性、需求稀缺程度和供求關系,不能夠從根本上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部化,這種“普遍征收,級差調節”原則,無法有效發揮限制資源開采和保護資源的作用。
(二)資源稅計稅依據欠科學,不能有效提高利用效率我國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資源稅課稅依據是:(1)納稅人生產或開采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依據;(2)納稅人生產或開采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依據。這使企業對已經占用的資源或開采而無法銷售可以不付任何稅收代價,間接放任了企業和個人對資源的無序開采,造成大量資源的積壓與浪費。
(三)資源稅單位稅額過低,不能正常發揮調稅功能資源稅的單位稅額只能部分地反映了資源的級差收入,這就使得應稅資源的市場流通價格并不能反映其內在的價值,我國資源稅的總體稅和單位稅額負偏低。但是也有接近的,國內資源類產品價格已與長期成本的國際市場價格接近,近幾年資源產品價格上漲迅速,構成生產者的利潤空間自然而然不斷擴大的局面,資源稅收卻沒有達到相似的增長,過低的稅額變相地刺激了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和開發者的浪費行為,并不能真正有效地充分發揮其稅收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功能,這就形成了資源稅收入增長尤為緩慢,然而資源企業也并不需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以青海省格爾木市為例,自2008年昆侖玉成為北京奧運會獎牌用玉后,寶玉石礦產資源便供應趨緊、供求矛盾突出,導致了寶玉石市場價格上漲很快,目前平均銷售價格為20萬元/噸,而寶玉石資源稅僅為20元/噸,平均稅負率不到0.5‰,所實現的資源稅收相當有限,造成了國家財富的嚴重流失。
(四)資源稅征稅范圍不廣,不能形成完整保護我國現行資源稅征稅范圍不廣,無法對合理利用、保護資源起到調節作用。目前我國對大部分非礦藏品資源并沒有征資源稅,僅對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煤炭、天然氣、石油和鹽統共7種產品來征收資源稅。這種現狀既不符合當今世界資源稅的發展形式,也與我國資源利用率低、資源浪費嚴重等現象不相匹配,扭曲了負稅資源和非稅資源的相對價格比,從而導致了不利于企業和國家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非稅資源的掠奪式開采,非稅資源進入市場的成本過低,最終將會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五)資源稅征收環節設計不合理舉實例來說,天然鹵水可以提取鉀、鎂、鋰、鈉等多種礦物,但我國目前只針對鉀肥征收資源稅,對鎂、鋰、鈉等礦物沒有規定征稅依據,同時按照《資源稅暫行條例》,征收機關對資源稅的征收按照產品的銷售量進行稅額的核定,而不是以企業的開采量進行稅額的核定,這不僅違背了資源稅的立法精神,也給當地帶來了嚴重的資源、環境破壞甚至毀滅,給政府帶來了保護、治理的難題和沉重的財政負擔。
(六)資源稅的立法不能體現環保要求資源稅的立法沒有直接體現出環保要求,對破壞、浪費資源的行為沒有限制與懲戒,調節力度疲乏,無法有效遏制資源的開采對環境的破壞。資源稅效用的缺失,一方面引致了資源的掠奪式開采、對生態環境不可修復的破壞等一系列生態問題;另一方面使得企業為追求利益最大化,對環境保護不管不問,生產所產生的廢氣、廢料、廢水零成本肆意排放。由于資源稅收增長緩慢,政府收取的資源稅不足以彌補企業造成的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資金短缺導致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工作滯后,污染積重難返。
三、矯正資源稅與經濟可持續發展偏差的途徑
(一)借鑒國外經驗,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西方各國紛紛將礦產、森林、土地、動植物、草場等資源納入了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就是為了全面保護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提高資源的利用率。我國資源危機劍拔弩張,從長遠來看,將一些非礦產資源如草場資源、淡水資源等納入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對于解決日益嚴峻的操場破壞和水污染等問題將發揮巨大地積極作用。等條件成熟起來,進一步將其它資源,例如土地納入征稅范圍。這將有利于做到緩解我國人口尤為重多但耕地卻不足兩者之間的矛盾,使有限的土地資源能夠得到優化配置。(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由于對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不管城鄉,只要進行采伐或開墾荒地還是興建工程及生活設施建設用地等,為了使資源稅收法律制度更加進一步做到規范、完善,都應將耕地占用稅、土地用稅統一合并到資源稅中,都應該根據土地的開發用途、土地位置、使用時間等情況征收資源稅。)
(二)完善計稅依據,使之按資源開采(生產的數量計稅)
對從量定額征稅的應稅資源,其計稅數量應更替為實際開采和生產數量,這比銷售和使用數量要準確。一方面,從市場的迫切需求和自身利益出發,促使納稅人為實現利潤最大化,合理開采資源;引導企業自覺地節約國家資源,提高資源開發利用率。另一方面,便于稅務機關從源頭控管,避免稅款流失。
(三)實行從價計征,提高資源價格進入市場的稅收成本將課稅數量修改為“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征收,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進行計算。稅率的設定,建議按照“銷售收入越大稅負率越高”的原則,以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分檔次確定。實行“從價計征”,有利于稅務部門征收統計,提高資源價格及資源進入市場的稅收成本,還有利于提高企業稅收遵從。
(四)提高資源稅單位稅額,為資源生態建設提供財力保障根據“誰受益、誰付費”原則,合理確定和調整資源稅的稅額稅率,將資源稅與環境成本以及資源的開發、養護、恢復等掛鉤,根據資源稀缺性、人類依存度、不可再生資源替代品開發成本、可再生資源再生成本、資源回采率、生態補償的價值等因素,切實發揮資源稅對自然資源的全面保護作用。例如,對鐵、石油、煤等非再生的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實行定額稅率與比例稅率相結合的復合稅率,即先在生產或開采環節實行定額稅率從量計征,之后在銷售環節根據銷售價格再實行比例稅率從價計征,使資源稅在對非再生資源、稀缺資源的保護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而對其它資源可以繼續采用定額稅率,統一在開采或生產環節從量計征;其次,應當對所有應稅資源普遍提高單位稅額或稅率,并適當拉大稅檔之間的級距,即考慮資源在開發利用過程中對環境的不同影響實行差別稅率,如焦炭行業,在煉焦過程中,煤炭燃燒釋放大量二氧化硫,會導致嚴重的大氣污染和酸雨污染,因此應對高硫煤實行高稅額。通過提高稅負和運用差別稅率進一步強化資源稅的調控作用,使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部化。
(五)實行“專款專用”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政府應當將征收的資源稅及相關稅費全部用于財政轉移支付環境保護方面,同時這種經濟支持應適當向資源地、向生態環境建設任務較重的區域傾斜。設想若干年后有限的資源出現枯竭,伴隨著嚴重的生態環境惡化,資源型城市也必將走向財政惡化,失業率增高的老路,因此將資源稅收更多地讓利于地方財政,不僅能夠充分調動地方財政保護資源的積極性,同時也為地方政府治理環境、恢復生態、發展循環經濟解決了資金問題,從而促進地方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稅收負擔;宏觀稅負水平
一、稅收負擔的涵義
由于學者各人的研究角度不同,對稅收負擔的涵義至今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也正因為如此,理論研究上通常將稅收負擔的衡量指標分為小口徑稅負、中口徑稅負、大口徑稅負。小口徑的宏觀稅負是稅收收入占同期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中口徑的宏觀稅負是財政收入占同期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這里的財政收入是包括稅收收入在內的預算內財政收入;大口徑的宏觀稅負是政府全部收入占同期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政府全部收入不僅包括預算內財政收入,還包括了預算外收入、社會保障基金收入等各種所得。但本文認為,各種定義和衡量指標多針對作者當時研究命題的需要而選用的,理論意義較大,但不利于非專業人士理解和接納。因此,本文將稅收負擔定義為:稅收負擔是指納稅人因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而承受的一種經濟負擔。從絕對數看,它是指納稅人應支付給國家的稅款額;從相對數看,它是指稅收收入與同期GDP的比率。即本文研究的稅收負擔必須是嚴格建立在繳納稅款的基礎上,納稅人承受的其他非稅費用支出和經濟損失不計算在內。
二、我國宏觀稅負水平
(一)稅收收入增幅高于國內生產總值的增幅
表1 我國宏觀稅負水平相關數據指標(單位:億元)
數據來源:本文所采用的GDP數據來自國家統計局網站,稅收收入數據來自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宏觀稅負=稅收收入/GDP。
由表1可以看出1994年稅制改革至今,我國稅收總收入穩定增長,稅收增長率長期且遠遠高于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率。2011年稅收收入增長率23.7%,稅收總收入更是突破9萬億大關,當年GDP增長率為9.2%。
這是否說明我國稅收負擔過重,現行稅制稅率過高、稅基過廣呢?思考其深層次的原因,一方面我們可以發現這主要是由于價格因素和統計口徑差異等造成的。從價格因素來說,稅收按照現價計算,而統計局公布的GDP增長率按照不變價計算,扣除各種物價指數。從統計口徑來說,不同稅種的稅基增長與GDP的增長有比較大的差異。以外貿進出口為例,進口貿易增加則進口環節稅隨之增加,有利于稅收收入的增加;但國家統計局在核算GDP時采用進出口凈值,故進口增加越多,核算GDP時扣除的部分就越多。另一方面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金稅工程的應用,稅務部門大力加強稅源監控,加強稅務稽查,堵塞稅收征管漏洞,減少稅收流失,不斷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2009年稅務部門查補稅款370億元,同時大量清繳歷史上的欠稅,增加了稅收收入。這是近年我國稅收收入增長高于GDP增長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文認為稅收增幅高于GDP增長率并不能說明我國稅負水平高。
(二)國內外宏觀稅負水平比較
國家之間稅制不同,不能簡單類比。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國際比較沒有價值。中國作為當今世界一個獨特的經濟體,與世界經濟發生了緊密的聯系,尤其是在2001年加入WTO之后,我國在全球化經濟中扮演了也越來越重要的地位。根據世界銀行的研究和分類(表2),其根據人均GDP 的多少將國家分為四種類型。
根據第六次人口普查,2010年全國總人口1339724852人,GDP總量為401513億元,美元匯率年平均中間價6.7695。則2010年人均GDP是4427.18美元,屬于中上收入國家。根據本文定義的嚴格意義上的稅負,我國的宏觀稅負1994年至2011年的簡均值為15.70%,考慮到1994~2011年我國長期處于中下等收入國家行列,故與世界中下等收入國家宏觀稅負平均值18.59%比較,我國目前在世界上仍處于較低的國家行列。盡管近年來我國的宏觀稅負水平提高很快,但與發達國家相比,特別是高收入國家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差距。
三、國民認為稅費負擔重的原因
從嚴格意義的稅負來看,我國宏觀稅負并不高,甚至屬于稅負較低的國家行列。但從居民感受和居民生活幸福指數來看,各大主流媒體均認為國民負擔過重。考慮其根本原因在于:
(一)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齊頭并進
與高度發達、成熟規范的市場經濟國家相比,我國政府收入的來源結構存在一定的差異。在制度規范的前提下,稅收收入應當是政府財政收入的全部組織形式,然而我國除了預算內正規的稅收收入,還存在預算外收入甚至制度外收入。在這種情形下,國民負擔不僅僅是稅收,更有各種名目的苛捐雜費。中央黨校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表示:2007政府財政收入接近3.2萬億元,如果加上1.3萬億元的預算外收費、土地出讓金5000億元、社保8000億元等預算外收入,我們真實的負擔已經達到31%~32%,這種程度的實際稅負已經相當高了。這段話雖然混淆了稅收負擔和總負擔的概念,但他說出了一個事實就是中國的非稅收入過于龐大。實際上,越是收費多,越說明“費擠稅”程度的嚴重,越顯示出費改稅的重要性。這也是我國財政體制缺陷的主要表現之一。
(二)納稅人權利和義務嚴重不對稱
判斷一個國家稅負的輕重,必須考慮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對稱,即需要綜合考慮財政支出和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水平,單看宏觀稅負水平本身是得不出正確結論的。換句話說,一個國家宏觀稅負水平高并不一定意味著它的稅負就重。例如,瑞典和丹麥都是世界上宏觀稅負水平很高的國家,2006年仍分別為49.4%和49.6%。但由于兩國構建了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機制,以公共衛生服務為例,2005年瑞典和丹麥政府公共衛生支出占衛生總費用的比例分別高達84.6%、84.1%,所以大多數老百姓并沒有感覺到稅負很重。
我國當前宏觀稅負是否過重,當然也要結合財政支出來考察。2006年我國財政用于社會保障支出僅為10.97%,而政府的行政管理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高達18.73%。同期日本的行政管理支出比重是2.38%,英國為4.19%,韓國為5.06%,法國為6.5%,加拿大為7.1%,而美國最高,也只有9.9%。由上述數據比較可以看出,我國財政支出缺乏約束機制。政府收入增加首先獲益的是行政管理部門,行政管理費用的增長速度超過了經濟建設支出、社會保障支出和科教文衛支出的增長速度,教育、社會保障、醫療等民生領域財政資金供給不足。政府機構龐大,行政效率低下,使得我國行政運行成本不斷上升,擠占了提供公共品的資金,導致了人均公共品的增加速度遠遠跟不上稅收負擔增加的速度,客觀上使得納稅人覺得我國的宏觀稅負水平偏高。
(三)稅制再分配功能的缺失
稅收作為國家強制參與社會產品分配的主要形式,在籌集財政收入的同時,也改變了各階級、階層、社會成員及各經濟組織的經濟利益。一般認為,超額累進的個人所得稅、財產稅是收入分配功能顯著的稅種。普遍課征的流轉稅,如增值稅,其征收成本較低,但往往具有累退的性質,不利于收入分配;選擇性課征的消費稅,如對奢侈品和高消費行為征收,則具有顯著的收入分配功能。我國現行稅制是典型的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2010年國內增值稅、營業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43.2%,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僅為11.2%。因而在總體上,現行稅制的收入分配功能較弱,不利于縮小貧富差距。這也在某種程度上加大了國民對現行稅收體制的不滿。
因此降低政府運行成本,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加大財政資金用于公共服務的比例,同時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令老百姓切實享受到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質,才是改變人們對稅收負擔的認識的根本之道。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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