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9 09:22:5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國際投資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經常賬戶跨期分析方法在跨期預算約束的基礎上,將經常賬戶余額看成是由前瞻性的家庭和企業的跨期儲蓄和跨期投資決定的。該方法認為一國的經常賬戶失衡需要通過未來的貿易順差彌補。雖然模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大量的實證文獻拒絕了模型設定。GourinchasandRey(2007)指出經常賬戶跨期方法的主要缺陷在于沒有考慮估值效應(valuationeffects),即沒有考慮由于匯率、資產價格和收益率變化所引起的國際投資頭寸的變化。據IMF(2002)的定義,國際投資頭寸是一種統計報表,反映的是一經濟體在某一特定時點上的對外金融資產和負債存量。國際投資頭寸綜合考慮了特定時期內的國際收支交易、價格變化、匯率變化等因素。對外金融資產存量與對外金融負債存量之差為凈國際投資頭寸。凈國際投資頭寸是衡量一國外部失衡的理想指標。一國的凈國際投資頭寸為負數,則該國是債務國;相反,一國的凈國際投資頭寸為正數,則該國是債權國。分析和把握美國(凈)國際投資頭寸的變動趨勢對于美國外部失衡研究大有裨益。
二、國際收支與國際投資頭寸
在文獻中,計價變化和其它各項調整被統稱為估值調整(valuationadjustment)。國際投資頭寸與國際收支賬戶既相互區別又緊密聯系。
三、估值調整與美國國際投資頭寸
一、晚近國際投資法發展的總體趨勢
與80年代中期以前相比,晚近國際投資法發展的總體趨勢是減少對外國投資的限制,加強對外資的保護,以促進外國直接投資的發展。從國內法看,近年來許多國家均修訂了其外資法,擴大了對外國直接投資實行自由化的程度。據聯合國統計,僅在1995年,變更投資制度的64個國家的112項規章中,就有106項是擴大自由化程度或促進外國直接投資的?!?〕變化最大的有前蘇聯、東歐國家、拉美安第斯條約國等。俄羅斯及中、東歐國家自90年代初就實行經濟轉軌,并制訂和頒布了新的外資法,加強對外資的保護?!?〕拉美安第斯條約國于1991年通過了第291號決議,取代了其1987年的第220號決議,新的決議基本上放棄了關于外國投資的共同政策?!?〕在國際層面上,雙邊投資條約網正在不斷擴大,在1996年6月已有的將近1160個條約中,約有2/3是在90年代締結的,涉及到158個國家?!?〕經合組織也著手制定了"多邊投資協定"。世界銀行發展委員會于1992年制訂了《外國直接投資指南》,對外資準入、待遇、征收、爭議解決等主要問題作出了規定,該指南雖沒有法律拘束力,但它對關于外資的國際法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尤為重要的是,世界貿易組織達成的GATS、TRIMs協議和TRIPs協議已成為規范國際投資的重要文件,構成關于投資的國際法制的重要部分。
具體來說,國際投資法的發展變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放寬對外資進入的限制、強化對外資的保護。
(一)放寬對外資進入的限制
國家對外資進入進行管理,是國家原則的行使。因此,各國有權決定是否允許外資進入以及外資在何種條件下可以進入。在60-70年代,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維護本國和利益、保護本國民族工業,有目的的利用外資,較為強調對外資進入予以某些限制。到了80年代后期,這一限制已逐步放寬,這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看:
1.允許外資進入的行業或部門逐步開放。世界各國,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對一些事關國家安全和國計民生的部門,均禁止或限制外資進入,以維護本國的和利益。當然,相對而言,發展中國家比發達國家對外資進入的行業限制更嚴些。但近年來,這一限制已逐步放寬。有些傳統上由本國投資者獨占或控制的領域,特別是服務部門,現在也面臨著逐步開放的問題。世界貿易組織體制下的服務貿易總協定的達成對服務業的開放起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我國于1995年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在銀行、保險、對外貿易和零售商業等行業均已有限制地對外開放。
2.允許外資進入的條件逐步放寬?!?〕這主要是指所謂的"履行要求"問題,即外資獲準進入的條件之一是,必須履行某種特定義務。這主要包括當地成份要求、出口實績要求、當地股權要求、外貿平衡要求等?!?〕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引導外資為本國經濟發展作出積極貢獻,在外資法中對此作了規定。這些要求一般體現在關于審批外資進入的積極標準之中。近年來有些國家修改甚至取消了這一要求。例如墨西哥1993年的新外資法就取消了對外國投資者施加的履行要求?!?〕俄羅斯及中、東歐國家均允許設立由外國公司全部擁有股權的子公司,而不再要求僅采取合營企業的形式。在國際層面上,世界貿易組織體制下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已明確禁止與GATT國民待遇和禁止數量限制原則不符的某些限制性投資措施,包括某些履行要求方面的措施。
(二)加強對外資的保護
經過多年的實踐,許多國家對外資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已有清醒的認識,因而對外資的法律保護也日趨加強。例如,俄羅斯及中、東歐國家的新外資法均對外資提供了有力的保護,包括保護外資不受國有化的影響,若在特殊情況下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實行征收或國有化則予以補償;保證外國投資者所取得的收益匯出國外等。安第斯條約國第291號決議對資本和利潤的匯出已未加限制,而留給各成員國自由決定。
同時,近年來國際上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的呼聲日高,有些發展中國家,如菲律賓、埃及、南美的一些國家,已給予外資以國民待遇。俄羅斯的外資法保證給予外國投資者與俄國人相同的財產權和投資權,排除差別待遇。在國際立法上,TRIMs協議將GATT的國民待遇原則引入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GATT則要求在承擔特定義務方面實行國民待遇,顯然這比以前規定的國民待遇在范圍上更廣泛一些。
促使國際投資法發生上述變化的有多種因素,但其主要原因是債務危機的發生和關于外國直接投資對經濟增長和發展的作用的認識發生了變化。戰后至70年代,許多發展中國家政治上獨立了,為保證其經濟上獨立,它們堅持經濟原則,強調國家對外資的管理,對外國直接投資采取了較為謹慎的態度。但到了80年代以后,許多發展中國家債務纏身,經濟發展緩慢,為擺脫這種困境,它們將利用外資的重點轉向外國直接投資,因為它們已認識到,利用外國直接投資既可帶進資金、技術和科學的管理經驗,又不致于使國家承擔債務,有利于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這種經濟狀況,再加之來自發達國家的壓力,使得發展中國家在法律上不得不作出某些讓步和妥協,即減少對外資的限制并強化保護。與此同時,70年代高漲的爭取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運動到了80年代中期以后也走入低谷。發達國家關于保護投資的主張在國際上得到了某種程度的反映。
從今后的發展趨勢看,現有的關于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將會繼續得以改進和發展。改善投資環境,加強對外資的保護,將仍是各國外資法努力的方向。在國際層面上,尋求建立一個綜合性的關于外國直接投資的實體規范的多邊框架或公約將是國際社會各成員努力的目標。關于外國直接投資領域應予處理的一些問題,如關于外資準入與經營的投資措施、待遇標準、與企業行為有關的問題、投資保護和爭議解決等,現已由國家層次進入了國際層次,成為國際性討論的實質性問題。但要使國際社會各成員對這些實質性問題達成共識,還有較長一段路要走。從戰后幾十年的實踐來看,要使一項關于外國直接投資的法律制度被國際社會接受,就需要兼顧所有各方的利益,例如,既要考慮到發達國家關于保護投資的要求,也要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問題,要在不同的利益之間保持平衡并帶來共同的好處。
二、BOT的法律問題
國際投資的發展,在實踐上產生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研究和探討。BOT問題是其中的重要問題之一。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80年代以后在國際上興起的一種新的投資合作方式。由于基礎設施的不足會阻礙經濟發展,而一些國家和地區亟待發展其基礎設施但又面臨資金短缺問題,于是就采用BOT方式促進政府和國際私營企業合作,以加快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建設。例如英法海底隧道、香港東區港九海底隧道等一批耗資巨大的項目,都是以BOT方式集資建設并投入運營的。在我國,1995年和1996年國家計委已批準廣西來賓電廠二期工程、湖南長沙電廠一期工程作為BOT試點項目。BOT的法律問題已受到人們關注。
(一)BOT的概念與特征
什么叫BOT?這是人們首先想要了解的問題。概括說來,BOT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可見,BOT方式的主要特點是:(1)私營企業基于許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門承擔的建設和經營特定基礎設施的專營權;(2)在特許權期限內,該私營企業負責特定項目的建設和經營并取得效益;(3)特許權期滿后應無償將設施移交給政府。這幾個特征把BOT方式與一般合資、合作及工程承包區別開來。
(二)BOT特許協議問題
BOT項目通常會涉及一系列復雜的合同安排,如特許協議、貸款協議、建設合同、經營管理合同、回購協議、股東協議等。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政府與項目公司間的特許協議,它是BOT項目合同安排中的基本合同或基石。然而,關于特許協議,還有一系列問題有待研究。首先從其內容來看,國際上目前尚無統一的標準特許協議,其內容通常視項目之不同而異。因此,為使我國BOT特許協議規范化,可考慮制定標準文本,以規范當事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理論上,對特許協議的性質和效力在國際上還存在著爭議。若BOT特許協議是政府與外國投資者間訂立的,那么有關國際特許協議或國家契約所引起的一些法律問題在BOT方式中也會出現,例如,這種協議是國內法性質還是國際法性質?協議應適用什么法律?政府改廢協議的效力與責任如何等。若BOT特許協議不涉及到外國投資者,那么這種協議屬什么法律性質?是私法性質還是公法性質?我國學者間對此仍有爭議,有的認為是民事合同,有的認為是行政合同。筆者認為,國際特許協議仍屬國內法性質,將這種協議看作行政合同可能更為適當。因為這種協議的一方是政府,他方是私人投資者,協議的內容涉及到公共利益,合同通常要受公法支配,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可以變更合同。因而它與一般民事合同是有區別的。
(三)BOT項目融資問題
在BOT模式中,資金的來源主要有兩種:股本和貸款。股本主要是由項目公司的合營者或股東所投入的資本組成的。除股本外,項目公司通常還須通過貸款取得足夠的資金,這種貸款是項目公司僅以項目自身收入和資產對外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方式。
在BOT項目籌資中,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是項目的預期收益問題。對于投資者來說,他們通常希望有預期的投資回報,如每年用預期收益的一定比例作為投資回收金。對于貸款者來說,他們一般要求以項目的預期收益作擔保并以項目的全部財產作抵押。
預期收益所涉及的一個重要問題是,項目經營者能否自行決定其商業政策,包括依市場需求確定價格。由于公用事業部門涉及到國計民生,政府通常會對價格予以管制。在確定BOT項目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時,政府可以允許經營者依市場定價,讓社會公眾承擔項目的成本費用,也可以限價,并對經營者或用戶予以補貼。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對BOT項目的產品或服務予以補貼不一定妥當,政府之所以采取BOT方式,就是希望避免由政府補貼。因此應考慮允許經營者自行確定價格,但政府又必須有管制措施,如規定最高限價等。如確屬應予補貼的,應只對用戶發放補貼,而不是向經營者發放補貼。
為了確保預期收益,外國投資者或貸款者有時還要與政府有關部門或用戶訂立回購合同或銷售合同,以通過這種長期合同保證用戶使用該基礎設施并按約定的標準付費,保證投資與貸款的回收。合同還應對定價規定相應的調節機制。在我國以前有關電力方面BOT項目的談判中,外國投資者往往堅持要求我國政府保證一定比率的投資回報率。這就涉及到政府在何種條件下可提供保證、以及投資回報率究竟多少才合適等問題。一般來說,若是項目公司直接向用戶收費的,政府不必提供保證;若項目產品是由政府收購的(如所建發電廠的電力進入國家電網),投資回報率的確定應結合項目的類型、投資大小、建設周期長短、風險大小及特許的期限來綜合考慮。
有關BOT的法律問題還很多,如政府保證問題、建設、經營、貸款等各種合同的法律問題、風險防范問題、環保法律問題等,均有待于我們進一步研究。
三、跨國收購與兼并的法律問題
近年來,跨國收購與兼并活動日趨活躍和頻繁。據聯合國調查,越來越多的公司正再次將兼并和收購作為公司的一項中心戰略,以便在海外建立生產設施,保護、加強并提高其國際競爭力。能源分配、電信、制藥和金融服務等是跨國收購和兼并活動較多的行業?!?0〕近年來中國關于跨國兼并和收購的活動也明顯增加,一方面,中國企業收購了某些外國的企業,另一方面,外資也收購和兼并了一些中國國營企業。
跨國收購與兼并活動主要受被收購地國的法律支配。中國企業收購海外企業時,就必須清楚地了解東道國的法律,包括關于外資的法律法令、反托拉斯法、環境法、勞動法等,否則就可能達不到預期的目的。例如我國企業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美國進行的兩起收購就曾受阻或遇到麻煩。一是中國國營航空技術進出口公司收購美國西雅圖的Manco制造公司,美國布什總統依據1988年的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的授權,以國家安全為理由,迫使中國公司放棄了這項收購。另一起是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于1988年收購一家特拉華公司--鳳凰鋼廠,因涉及到勞工糾紛和環境保護等問題,遇到不少麻煩?!?1〕這是我們應引以為戒的。
外資收購和兼并中國國營企業,是近年來引人注目的問題。在實踐上,外商大都是采取合資的方式,收購我國一些國營企業的51%以上的股權,有的甚至一攬子收購某一地區所有國營企業的控股權。〔12〕外資收購和兼并中國國營企業,在某種情況下有助于幫助國營企業實行技術改造,推動企業經營體制轉換和改革,促進企業產品外銷等。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國關于外資收購與兼并方面的法制尚不完善,如何管理外資收購與兼并還有許多問題需待研究和解決。
首先,對外資收購與兼并的審批與監管有待于加強。在實踐上,外資購并過程中會存在著這樣一些問題:如外資通過收購與兼并可能進入某些原本禁止或限制外資進入的產業或部門;國有資產可能由于作價評估不合理而大量流失;利用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的授權資本制,外商可能會采用"借殼上市"等方式,不出資或以少量資本收購國營企業。為防止這些現象的發生,就必須嚴格外資收購審批制,由外資管理部門統一行使審批權。要健全國有資產評估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出資問題上,要嚴格出資時間,防止外商以被收購企業或以新的合營企業名義在海外上市,然后再用所籌資金繳納收購所需的資本。
其次,防止外資收購造成壟斷,也是一個不應忽視的問題。外資收購或兼并中國國營企業,可能形成地區性壟斷或行業壟斷,從而限制競爭,不利于經濟的健康發展。例如,中策公司1992年收購了泉州市37家國營企業的多數控股權、以及收購了多家輪胎橡膠廠,就是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為此,我國應研究和制定反壟斷法,以有力地防止企業壟斷、保護競爭。
再次,上市公司收購需進一步加以規范。我們知道,收購既可協議收購,也可通過證券市場公開收購。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尚不完善,如股票就有A股、B股之分,還有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之別。這樣,收購人要通過市場公開收購往往不好操作,而被收購公司股東利益的保護也是個問題。因此,我國應制定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有關問題予以規定,完善有關制度,包括信息披露、收購要約、強制收購制度等等,使公開收購處于法律的監管之下。
此外,關于反收購的措施及其合法性問題,也需加以研究。收購有友善式收購和敵對式收購之分。對于敵對式收購來說,如果目標公司不愿意被外資收購,就得求助于某些法律手段。根據西方國家的實踐,公司法中的有關規定可以作為反收購的有力武器,例如,公司法規定在某種情況下可允許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可使用"毒丸"的策略、可發行超表決權股等,目標公司可據此進行收購防護。目前我國公司法尚缺乏這些規定,我們應對此進行深入研究,結合中國實際,在公司法、證券法中作出相應的規定。
外資收購和兼并中國國營企業,是近年來引人注目的問題。在實踐上,外商大都是采取合資的方式,收購我國一些國營企業的51%以上的股權,有的基本一攬子收購某一地區所有國營企業的控股權?!?2〕外資收購和兼并中國國營企業,在某種情況下有助于幫助國營企業實行技術改造,推動企業經營體制轉換和改革,促進企業產品外銷等。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國關于外資收購與兼并方面的法制尚不完善,如何管理外資收購與兼并還有許多問題需待研究和解決。
首先,對外資收購與兼并的審批與監管有待于加強。在實踐上,外資購并過程中會存在著這樣一些問題:如外資通過收購與兼并可能進入某些原本禁止或限制外資進入的產業或部門;國有資產可能由于作價評估不合理而大量流失;利用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的授權資本制,外商可能會采用"借殼上市"等方式,不出資或以少量資本收購國營企業。為防止這些現象的發生,就必須嚴格外資收購審批制,由外資管理部門統一行使審批權。要健全國有資產評估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出資問題上,要嚴格出資時間,防止外商以被收購企業或以新的合營企業名義在海外上市,然后再用所籌資金繳納收購所需的資本。
其次,防止外資收購造成壟斷,也是一個不應忽視的問題。外資收購或兼并中國國營企業,可能形成地區性壟斷或行業壟斷,從而限制競爭,不利于經濟的健康發展。例如,中策公司1992年收購了泉州市37年國營企業的多數控股權、以及收購了多家輪胎橡膠廠,就是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為此,我國應研究和制定反壟斷法,以有力地防止企業壟斷、保護競爭。
再次,上市公司收購需進一步加以規范。我們知道,收購既可協議收購,也可通過證券市場公開收購。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尚不完善,如股票就有A股、B股之分,還有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之別。這樣,收購人要通過市場公開收購往往不好操作,而被收購公司股東利益的保護也是個問題。因此,我國應制定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有關問題予以規定,完善有關制度,包括信息披露、收購要約、強制收購制度等等,使公開收購處于法律的監管之下。
此外,關于反收購的措施及其合法性問題,也需加以研究。收購有友善式收購和敵對式收購之分。對于敵對式收購來說,如果目標公司不愿意被外資收購,就得求助于某些法律手段。根據西方國家的實踐,公司法中的有關規定可以作為反收購的有力武器,例如,公司法規定在某種情況下可允許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可使用"毒丸"的策略、可發行超表決權股等,目標公司可據此進行收購防護。目前我國公司法尚缺乏這些規定,我們應對此進行深入研究,結合中國實際,在公司法、證券法中作出相應的規定。
外資收購和兼并我國企業還會涉及到職工的勞動保障、社會保障問題、環境保護問題等,這方面的法制也有待于研究和進一步完善。
四、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投資的協議
世界貿易組織對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問題作出規定,是晚近國際投資法的新變化之一。世貿組織之所以對投資問題作出規定,其客觀原因在于貿易與投資具有非常密切的關系。外國直接投資和貿易都是為經濟增長和發展服務的。一方面,外國直接投資作為向國外市場提供貨物和服務的主要方法,正在日益影響著世界貿易的規模、方向和構成,而貿易和貿易政策又可以對外國直接投資流動的規模、方向和構成產生各種影響。另一方面,國家制定的外國直接投資和貿易政策通常是各自獨立的,而這兩套政策在目標和有效執行方面并不一定總是相互協調或相互支持,其中某些投資措施對國際貿易秩序可能會產生一定的限制性作用或影響。由于國際上尚無調整國際投資的普遍性實體法律規范,對于某些限制或扭曲貿易的投資措施也無力糾正,在此情況下,由世界貿易組織規范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是順理成章的。
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投資的協議主要有三個:即《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簡稱TRIMs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這幾個協議成為關于投資的國際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TRIMs是烏拉圭回合的三大新議題之一,《TRIMs協議》是世貿組織第一次就投資問題達成的協議,該協議僅適用于與貨物有關的特定投資措施。
為促進世界貿易的擴展和自由化,就必須避免采取并消除某些會對貿易產生不利影響的投資措施。在實踐上,某些國家制定的關于管制和鼓勵外國投資的法律措施會對貿易產生不利影響,即造成對貿易的限制或對貿易的扭曲。例如,對外資采取某些減免稅的鼓勵措施,可使享受此優惠的企業降低成本,提高產品競爭力,這實際上是對產品予以補貼;另一方面,對外資規定某些"履行要求",則會導致對貿易的限制。烏拉圭回合所達成的協議是采取不同的方法來處理這兩種措施的,即將有關稅收減免等投資鼓勵措施,放在《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中處理,而TRIMs協議則專門處理那些對貿易有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措施。
至于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包括哪些,國際上尚未有一致的看法。發達國家所指的Trims范圍較廣,達10余種之多?!?3〕《TRIMs協議》是采取概括式與列舉式相結合的做法來對應予禁止的Trims作出規定的。依其第2條規定,凡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3條(國民待遇)或第11條(數量限制的一般取消)不相符的Trims,包括那些國內法或行政命令項下的強制性或可予強制執行的措施或為取得優勢地位所必需的措施,都屬于禁止之列。其解釋性清單又進一步列舉了幾種禁止性措施,包括當地成分要求、貿易平衡要求、外匯平衡要求等。這樣,除已列舉的措施外,其概括性規定可囊括其他所有未予列舉的投資措施,解釋起來具有較大彈性。因此,對于哪些措施會被納入TRIMs協議禁止的范圍,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TRIMs協議是世界上第一個專門規范貿易與投資關系的國際性協議,因而具有重要地位。它將關貿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等原則引入國際投資領域,這對于國際投資法的發展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取消限制貿易的Trims,將會有力地促進國際貿易和投資的發展。不過,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TRIMs協議的實施可能在某種程度上不利于保護其民族工業的發展,甚至對其經濟發展有負面影響。但該協議給了發展中國家較長的過渡期,并允許其在規定的情況下暫時背離協議第2條的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考慮到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二)服務貿易總協定
服務貿易也是烏拉圭回合的新議題之一。GATS是關貿總協定就服務貿易達成的第一個協議。這一協定對于國際投資也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服務貿易與投資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要提供服務就往往需要在當地設立機構或商業場所,〔14〕這必然會涉及到外資能否進入服務業及其待遇等問題。
GATS中與國際直接投資關系最為密切的,是其第三部分承擔特定義務中關于市場準入(第16條)和國民待遇(第17條)的規定。
關于市場準入,GATS沒有予以定義。一般來說,它是指是否允許外國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進入本國市場的問題。依GATS規定,在市場準入方面,成員國承擔的義務有兩點,一是通過承擔義務計劃表來承擔特定的市場準入義務;二是在承諾市場準入的部門里,除承諾表另有規定外,不得采取所列舉的6種限制性措施。這6種限制性措施中,前4種是關于數量限制措施的,后2種則與投資密切相關,即(1)限制或要求服務提供者通過特定的法人實體或合營企業才可提供服務;(2)對參加的外國資本限定其最高持股比例或對個人的或累計的外國資本投資額予以限制。
市場準入的實質是使服務市場逐步自由化。這當然是符合發達國家的要求的。發展中國家則從一開始就反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方案,因為服務業在這些國家不發達,而且服務業中的某些部門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GATS的達成是各方妥協的結果。但市場準入仍會產生一系列沖突,例如強制性的服務貿易自由化可能會影響有關國家關于宏觀經濟和發展政策的自;若外資對本國服務市場無積極作用,東道國政府可能不愿讓其進入服務市場。GATS對此采取靈活的解決辦法。其第16條表明,成員國可自由決定其承擔的市場準入義務的程度,并可明確地保留限制某些服務進入的權力。其承諾單可列舉不對外完全開放的部門并維持某些限制。從目前的情況看,完全要成員國放棄其對服務的國家管制是不可能的,靈活的方法是逐步自由化。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進程,取決于各成員國的政策目標和經濟發展水平。
關于國民待遇,GATS規定的是一種有限制的國民待遇。即成員國依其承擔義務計劃表所列的部門、條件和資格給予國民待遇,而不是將國民待遇普遍適用于所有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GATS關于國民待遇與市場準入的規定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二者都是就承擔特定義務而言的,但市場準入是講外國服務的進入問題,而國民待遇則是指外國服務進入后所享受的待遇問題。一旦成員國作出特定承諾,國民待遇的某些義務就會自動地隨之產生。例如,凡承擔特定義務的部門,成員國須合理、客觀、公正地實施其國內規章;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司法、仲裁、行政程序,以便對影響服務貿易的行政決定迅速作出審查并給予公正的決定和適當的救濟;此外,成員國對承擔特定義務項下的經常交易,在國際支付和轉讓方面不得予以限制,除非發生嚴重的國際收支平衡和對外財政方面的困難或因此受到威脅等。〔15〕
(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TRIPs協議》是烏拉圭回合達成的又一新的協議。這一協議也與國際投資密切相關。因為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有密切聯系,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是可以用于投資的,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力可能構成一種貿易壁壘和投資障礙。對于外國投資者、特別是高新技術生產者來說,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無疑有助于其進入他國市場并防止他國仿冒其技術且低成本復制出口。所以,保護知識產權也有助于保護國際投資、促進國際投資的發展。
《TRIPs協議》的宗旨是使知識產權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確保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的實施對合理貿易不造成任何障礙。它同樣強調了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并對這兩種待遇的例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相對現行其他國際公約,TRIPs協議規定的保護標準更高。例如,它將版權的保護擴及到計算機程序等方面,保護期為50年;鄰接權和租讓權已得到承認;將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展適用到服務和那些與注冊商標不相似的商品和勞務;所有的產品發明和程序發明,包括藥物和微生物領域的發明,都可被授予發明專利,專利期限為20年;集成電路外觀設計的保護期為10年;采取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臨時性措施和刑事制裁等措施,制止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加強了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力度,等等。這些措施顯然對知識產權給予了更為有力的保護,對國際投資也會產生積極的影響。
我國正在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如何根據TRIPs協議的規定,結合其他國際公約,通過國內法程序加以實施,將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
五、進一步完善我國外資法的若干思考
晚近國際投資及其法律制度的發展、以及我國改革與開放的深化擴大,對我國外資法的完善問題也提出了新的課題和新的挑戰。
自1979年第一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頒布以后,我國已制定了大量關于@①資的法律法規,形成了以外商投資企業法為主體的外資法體系。這些外資法律法規適應了我國對外開放和經濟改革的需要,在利用外資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對外開放的擴大,外資立法也有待于進一步完善。例如,現行外資法是將企業組織法與政府管理法規合并在一起的,而且是依不同類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分別立法,這就難免有重復甚至不一致之處;中國目前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渡時期,對內對外兩套經濟法制仍并行存在,這兩套法制間也不可避免存在著相互矛盾或不一致之處;我國正在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我國的現行外資立法中的某些規定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的協定的規定也不盡相符。這些問題都是需要加以研究和解決的。
完善我國外資法的措施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適應我國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需要,逐步實行對內對外兩套經濟法制的并軌。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在改革開放后不得不將對內和對外的經濟法制分立,實行雙軌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這種對內對外分別適用兩套不同經濟法制的做法將不得不予以改變。事實上,我國近年來已逐步向法制統一的方向邁進。例如,在稅法方面,關于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流轉稅的征收已內外統一了起來;1996年的《外匯管理條例》也統一適用于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境內機構。但是,還有些領域仍然是雙軌制,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合同法、公司法等。例如公司法的某些制度,如公司資本制度、公司組織結構等,與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不一致。這就需要我們采取某些協調措施,逐步取消雙軌制。
(二)在兩套法制并軌的條件下,可考慮制定一部統一的外資法典,代替目前以三資企業法為主體的外資法群。隨著我國關于企業組織法(如公司法、合伙法、合作企業法等)的健全和完善,這些企業組織法應統一適用于國內設立的公司、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這樣,外資法就可以將企業組織法排除在外,而以國家管理外資的法律制度為主體。同時,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活動中的管理問題,若不是具有特殊性的問題,也應納入相關的部門經濟法調整,如通過稅法、外匯管理法、海關法、土地法、金融法、會計法、勞動法等來統一調整內外企業在經營中遇到的稅收、外匯、海關進出口、土地、信貸、財會、勞動關系方面的問題,而不必將其納入外資法典之內。這樣,外資法典所規定的應是政府管理外國投資的特殊性問題,其內容主要包括關于外資準入、外資的審批、外資的待遇、外資的保護、對外資的鼓勵、對外資的管理、以及投資爭議的解決等。
(三)外資法的內容應與有關國際協議及慣例相銜接。我國正在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但我國現行外資法中某些規定與世貿組織的TRIMs協議等還不大一致。例如,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在同等條件下應盡先在中國購買的規定,有可能被視為TRIMs協議所禁止的當地成分要求;關于將產品全部或大部出口作為外資企業設立的條件之一,要求合營合同中包括產品內外銷比例的規定,以及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應實現外匯收支平衡的要求,也可能會被認為是TRIMs協議所禁止的措施。這些規定應予以修改。
我國還應根據有關國際協議及慣例,進一步完善外資法。例如,在外資準入方面,我國應根據經濟發展目標和國家利益的需要,及時調整我國的產業政策,定期公布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明確禁止、限制、允許及鼓勵外資的產業和部門;在服務行業,要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對外開放;應進一步簡化外資審批程序,給外資的進入和開業提供便利。在外資待遇方面,要逐步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改變目前內外資企業間存在著差別待遇的現象,例如,在稅收上,要使內外資企業的稅率和稅負統一,稅收優惠應統一對內外資企業適用;在服務收費方面,要逐步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在企業經營活動方面,內外資企業應在同等的條件下競爭。
注釋:
〔1〕據聯合國統計,世界直接投資增長率在1984年為1.5%,而在1986-1990年則達到28%,1991年以后,由于西方發達國家經濟衰退,國際直接投資一度有所下降,但1993年以后又趨上升,1995年世界投資流入量達3150億美元,為創紀錄水平。見聯合國貿發會議:《1996年世界投資報告》。
〔2〕〔5〕〔10〕見聯合國貿發會議:《1996年世界投資報告-投資、貿易和國際政策安排概述》,第24-25頁;第25頁;第7-8頁。
〔3〕SeeDavidE.Birenbaum,BusinessVenturesinEasternEuropeandRussia(1992);CherylW.Gray&WilliamW.Jarosz,"LawandtheRegulationofForeignDirectInvestment:theExperi-encefromCentralandEasternEurope",33Columbia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1(1995).
〔4〕EnglishVersionofDecision291in30I.L.M1283(1991).
〔6〕〔13〕關于外資準入自由化趨勢,參見徐崇利:"外資準入的晚近發展趨勢與我國的立法實踐",載《中國法學》1996年第5期,第67頁。
〔7〕所謂的履行要求通常包括:限制外國投資所有權的當地股權要求;要求外國公司轉讓技術的技術許可要求和技術轉讓規則;限制對外金融轉移的匯出和外匯限制;限定生產水平的生產制造方面的限制;為替代進口而施加的國內銷售、當地成分和當地制造要求;旨在增加東道國出口實績的出口要求等。SeeT.Moran,TheImpactof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TRIMs)onTradeandDevelopment:Theory,EvidenceandPolicyImplications(UNCTC,1991)。
〔8〕SeeMexico:ForeignInvestmentActof1993,33I.L.M.207(1994).
〔9〕SeeS.W.Stein,"Build-Operate-Transfer(BOT)-AReev-alution",TheInternationalConstructionLawReviev,Pt2,1994,P103.
〔11〕關于這兩起收購,參見JamesV.Feinerman,EntertheDragon:ChineseInvestmentintheUnitedStates,LawandPolicyinInternationalBusiness,Vol.22(1991),p.547.
[關鍵詞]WTO;國際投資;資本出口中性
中國目確立改革開放方針以來,國際投資活動十分活躍。到2000年,中國的外資流入占到世界份額的5%以上,成為世界上利用外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對外投資占世界份額的0.6%,成為世界第資本輸出國。中國在國際投資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已越來越重要。與此同時,經過16年的不懈努力,中國加入了世貿組織。這意味著中國即將以更加開放的姿態融入到世界經濟的主流中去,中國的國際投資也將會更加活躍、更加擴大。對此,我們必須適時地對我國的國際投資稅收政策進行調整修訂,以適應入世后中國的國際投資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
一、對外商投資稅收政策的調整選擇
眾所周知,WTO規則是針對其成員國的產品貿易、服務貿易及與服務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交易進行約束規范的,而對各國間的跨國投資并無直接的要求,但它的透明度原則對各國選擇制定國際投資稅收政策卻是有約束力的,尤其是各國依據OECD范本和聯合國范本所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對各國的跨國投資稅收政策有許多具體的規定要求。在所有的國際稅收協定中,都有稅收無差別待遇條款,這與WTO協議中的國民待遇原則精神是一致的。稅收無差別待遇是締約各方向對方提出的稅收待遇要求,它要求締約國一方國民在締約國另一方所享受的稅收待遇不能比后一國的國民相同條件下享受的待遇差,具體包括:(1)國籍無差別;(2)常設機構無差別;(3)支付無差別;(4)資本無差別。在此條款的約束下,各國可以對外商投資提供與本國資本相同的稅收待遇或優于本國資本的稅收待遇,卻不能使外商投資承受比本國資本重的稅收負擔,否則,會被視為稅收歧視,影響國家間的對外投資關系。
(一)對我國現行的外商投資稅收政策的反思
我國現行的外商投資稅收政策,是依據涉外稅收全面優惠原則制定的,其核心內容是對跨國外國納稅人和本國納稅人分別制定兩套完全不同的稅法,給予前者以全面的、綜合的稅收優惠,使跨國外國納稅人的整個稅負明顯低于本國納稅人。顯然我國的政策選擇并未與國際稅收協定中的無差別待遇相違背,而且對外商投資者提供了遠優于本國資本的“超國民待遇”。這種選擇在國際上是少有的,甚至是獨一無二的。這樣做當然有利于加速吸引外資,但作為資本輸入國,卻往往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和代價。改革開放20年來,我國一直實行這一政策,其間有過一些調整,但兩套稅制、稅負外輕內重的基本格局始終沒有改變。隨著國內外投資環境的變化,這種多層次、多環節、全方位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的積極作用正日漸消減,而其所帶來的各種弊端卻在日益增多。
1.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平等,木利于公平競爭。近年來我國一直投資乏力,內需不足。而外輕內重的稅收優惠政策使外資的投資回報率大大高于內資的投資回報率,本國資本明顯受到歧視,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內資企業的投資積極性。入世后,國內市場準入政策將大大放寬,外資企業會長驅直入。如繼續執行這種政策,勢必會使內資企業處于更加不利的劣勢地位,難以與外資企業公平競爭。
2.造成嚴重的稅收流失。有研究資料表明,中國對外資的稅收減讓及由此造成的稅收逃漏(大量的涉外稅收優惠刺激了假外資企業的衍生)每年不下一千億,這說明我國的引資政策成本相當高。
3.造成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我國自改革以來,對外商投資逐步形成了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內地城市等的差別稅收待遇格局。這種地區導向上的偏差,一方面扭曲了外資的地區選擇,使整體投資環境原本就優越的沿海省份在吸引外資時具備了更加有利的條件;另一方面又使中西部地區有限的資金,因競相追逐稅收優惠也紛紛流向東南沿海地區,更加劇了中西部地區的資金匱乏,擴大了東部沿海與中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差距。
(二)對外商投資稅收政策的合理取向
入世前,我國在對外商投資實行全面優惠的同時,尚有一些能夠對內資企業予以照顧保護的稅收、行政措施。一旦入世,那些照顧保護措施很快會被取消,國門洞開,外資將大量涌入。屆時,內資企業將面臨與外資企業激烈競爭的局面。如果不改變現行的全面優惠政策,內資企業將處于更加不平等的劣勢地位,難以生存發展。因此,盡快調整改革現行政策已是勢在必行。而政策調整的合理取向應是涉外稅收平等原則,即對跨國外國納稅人和本國納稅人在稅收上實行無差別待遇,一律平等對待,按照同一套稅法規定的相同征收范圍和稅率征稅。這樣調整的合理性在于:
1.可以兼顧吸引外資和保護民族產業兩方面的需要。一方面,我們作為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有很大差距,這決定了我們需要大量吸引外資以加快我國的經濟發展速度。另一方面,我國的工業化程度還不夠高,亟需鼓勵本國的民間投資,以發展壯大本國的民族經濟。在內資和外資都需要鼓勵的情況下,選擇平等原則恰可兼顧這兩方面的需要。
2.客觀認識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改革開放的實踐已使我們認識到,稅收優惠政策雖是大量吸引外資必不可少的條件,但它并不是唯一重要的因素。對外商投資者而言,一國的市場潛力、經濟政策的穩定性、勞動力的價格和素質起著更為重要的導向作用。
3.統一稅收優惠,規范稅收制度,有利于增強稅收政策的透明度。我國現行的涉外稅收政策體系,涉及面廣、層次多,紛繁復雜,缺乏政策透明度,往往使外國投資者不得要領,這種做法雖然與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國際稅收協定中的無差別待遇不相抵觸,但木符合WTO規則中的透明度原則。將現行的涉外稅收全面優惠原則改為平等原則,統一對內、對外的稅制、優惠,可使稅收政策透明規范,會更有利于吸引外資。
市場經濟要求平等競爭、公平稅負,按照涉外稅收平等原則設計外商投資稅收政策,就可以為中外投資者營造出一個公平、有效的稅收環境。因此,調整改革我國現行稅收政策的思路應當是:
第一,統一地方稅。按照涉外稅收平等原則統一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的不同地方稅,將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為統一的房地產稅,改按評估值為計稅依據,以實現與國際接軌;將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合并為統一的車船使用稅,同時調整稅額,改進計征方法;將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合理修訂,使其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統一適用。
第二,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1)合理確定納稅人。改變目前內資企業以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作為納稅人,按國際通行做法以法人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自然人劃歸個人所得稅。(2)統一稅率。鑒于國際上公司所得稅稅率多在20%-35%之間及周邊國家對外開放吸引外資的情況,我國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可實行25%的比例稅率,另設20%和15%兩檔低稅率,以對我國眾多小企業提供一定的稅收保護。(3)統一稅基。兩稅合一后,應在工資福利開支、交際應酬費列支、捐贈扣除、壞賬處理、固定資產折舊、殘值估價等方面實現統一。
第三,統一稅收優惠。(1)按照平等原則,統一設計優惠政策,對鼓勵投資的行業和地區,不論是內資還是外資一律給予相同的稅收優惠待遇,以鼓勵公平競爭。(2)統一的稅收優惠應以產業政策為導向。今后對國家鼓勵投資的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農業、交通運輸業等,應使內資與外資享受相同的稅收優惠待遇,徹底消除優惠外資、歧視內資的不合理現狀。(3)對在西部地區舉辦的符合國家鼓勵的產業,也應不分內外資實行相同的稅收優惠,以實現國內市場對內、對外的統一開放,從而誘導國內外資金向西部的轉移流動。
在實行涉外稅收平等原則的同時,為使我國現行的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具有連續性、穩定性,也為了在國際大環境的對比中,使我國的投資環境更具有吸引力,我國可借鑒周邊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制訂單獨的《引資法》,即根據我國經濟發展規劃、階段發展目標將利用外資的投資規模、項目的各種投資優惠政策,用法律形式規定下來。這樣,一方面可給投資者以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又可遏制各地區的優惠攀比,從而保證稅收政策在全國的統一性。
二、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調整選擇
對外投資是我國對外開放、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一個重要方面。
長期以來,由于受對外投資規模的限制,我國的涉外稅收政策研究一直限于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和個人方面,而對我國法人居民和自然人居民對外投資所涉及的國際稅收政策關注較少。相應地,這方面的稅收制度與稅收政策也不夠系統完善,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的對外投資發展。我國加入WTO之后,對外開放的角度將進一步擴大,發展海外投資,對外輸出勞務的項目會越來越多,因此我們必須抓緊制定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積極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對外投資,鼓勵我國有資金、有技術的企業在海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帶動設備和零部件出口,發展工程承包和勞務輸出,以促進跨國資本的雙向流動。
我國經濟經過20年的調整改革,已實現了投資主體多元化,并積累了相當的經濟基礎和經濟實力。到2000年底,我國城鄉居民的儲蓄存款余額已超過64300億元人民幣,外匯儲備超過1656億美元,國內生產總值超過89404億元人民幣。這些數據表明,我國居民的對外投資能力已大大增強。但與此同時,充分利用國內外資金,加快實現我國的工業化、現代化的任務依然十分艱巨。根據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發展要求以及國際稅收規范的要求,從稅收上來講,我們應對海外投資實施一種既不鼓勵也不限制的政策,而按照資本出口中性原則來設計稅收政策恰能符合這種要求。從理論上講,所謂資本出口中性原則,是指對本國納稅人的國外所得與國內所得適用相同的稅率,使其投資地點的選擇不受稅收因素的影響,從而使稀缺資源能夠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依據這一原則,我們可對我國的對外投資稅收政策做出如下的安排設計:
1.對國外繳稅實行限額抵免。純粹的資本出口中性,要求對本國居民的國外繳稅給予全部抵免,但這樣有可能侵占資本輸出國的稅收利益。因此,各國在采用抵免法時,都實行了限額抵免,我國也是如此。在我國現行的兩個企業所得稅法中均規定: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據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外國稅率高,本國稅率低,投資者會有一部分超限額稅款得不到抵免,重復征稅將無法徹底消除,從而對資本輸出中性會有所偏離。不過采用超限額結轉抵免,可使這一問題基本化解。目前,美國、日本及中國等國都采用了這一做法,使資本出口中性得以保持。在今后的稅法調整改革中,我國應保留這一規定。
2.用綜合限制抵免代替分國限額抵免。在我國現行的兩個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多國直接抵免我們選擇了分國不分項的限額抵免。這意味著,當各個非居住國的稅率高低不一時,采用此法會由于各個非居住國的抵免限額不能相互調劑使用,使適用高稅率的分公司的已納稅款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得不到抵免,形成國際重復征稅,從而偏離資本出口中性。但它有利于維護居住國的財政利益??紤]到我國的境外投資者要面對比國內更加激烈的競爭,而國際上采用綜合限額法的國家又日漸普遍,我們認為應將分國限額抵免改為綜合限額抵免。這樣既可減輕我國境外投資者的競爭壓力,免受歧視待遇,又能更好地體現資本出口中性原則。
2005年,采掘行業的FDI存量約為7550億美元。盡管采掘行業在全球流入FDI存量中所占份額在20世紀90年代有所下降,但在2003年大宗商品出現繁榮以來,該領域的FDI得到恢復,其所占份額在2005年增至9%左右。從絕對數量上看,第一產業的FDI這些年來一直保持增長,從1990年到2005年增長了4倍。發達國家仍是流入采掘行業的FDI最重要的來源,但它們在全球總量中的比例有所下降,從1990年的99%下降到2005年的95%。近年來,一些發展中國家和過渡經濟體已經成為重要的對外投資國。以中國為例,采礦業在2003年和2004年中國對外直接投資中分別占48%和33%。發展中國家一直是采掘業FDI的重要目的地。1999年到2000年,發展中國家采掘業FDI存量估計值增長了9倍,2000年至2005年又增加了一倍以上。
根據聯合國貿發組織《2008年世界投資報告》統計,2004至2006年,流入采礦以及石油行業的FDI達到1340億美元,其中1020億美元流入發達國家,近270億美元流入發展中國家,50億美元流入東南歐以及獨聯體國家。
根據國際能源署估計,從現在到2030年,能源行業大概需要22至28萬億美元投資,其中至少一半是在發展中國家,尤其是電力部門。
能源投資的特點
能源領域的外國投資是一個特別敏感的問題。能源投資,尤其是涉及開采活動的投資牽涉自然資源的問題。能源行業——如石油和天然氣——經常被看作涉及國家安全的戰略行業。從社會角度上看,它也是一個十分敏感的行業,因為能源作為一種基本商品,必須能夠被大眾包括窮人和邊緣化人群負擔得起。同時,能源生產也會引起很多環境方面的關切,與能源有關的活動還會對衛生、安全和人權等帶來影響。此外,能源行業往往還會出現市場失靈問題,包括信息不對稱和自然壟斷。
從公司的角度看,能源項目往往要經歷很長的時間,因此最初促成投資決定的經濟和政治環境不可能在整個項目的生命周期內始終保持不變。該行業還是資本密集型產業,而且已經投入的資產不能輕易地用于其他經濟活動。此外,能源項目通常都是“巨無霸”,往往涉及巨額的資金。能源領域外國直接投資政策的特點
由于上述原因,能源行業比其他很多經濟活動更容易引起國國際經濟合作2009年第7期家干預。政府可以扮演不同的角色,包括行業監管(如從治理市場失靈或追求其他政策目標的角度),或者作為市場參與者積極地發揮作用(如作為電力的公共供應方)。
這些敏感性以及政府的干預也往往反映在各國針對能源領域制定的FDI政策上。絕大多數富有石油和天然氣的國家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外國投資進入采掘行業。這些限制措施可能針對外國投資準入,也可能針對運營階段。一些國家完全禁止FDI流入石油和天然氣領域。還有一些國家只允許外國投資者擁有少數股權。
此外,近幾年出現了一種趨勢,就是對于流入與能源有關的行業的FDI采取了更多的限制。有些國家重新把能源行業收歸國有,還有一些國家正在考慮這樣做。另外一個發展趨勢是,一些東道國要求與外國投資者重新談判投資合同。這可以由不同的原因引起,如履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了變化,投資者未能履行約定的義務(如向農村地區提供電力等公共服務目標),或者是為了讓東道國獲得更有利的利益分配方案。很多外國投資者已經被迫退出投資項目或大幅減少持有的股份。這些變化在一些拉美國家特別突出。這些國家的國有企業越來越有影響力,或重新成為舉足輕重的力量。
另一方面,許多國家仍然依靠引進FDI發展能源行業。除其他方面的好處之外,外國公司能夠幫助這些國家勘探自然資源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相應的,只有東道國提供了有利、穩定的投資環境,外國投資才會流入。這包括對該領域的外國投資進行開放,對已經設立的投資企業提供公平、非歧視性待遇,包括保護投資不被沒收或不遭受其他政治風險等。法律框架的可預測性、穩定性和透明度同樣至關重要。這些涉及投資保護的問題經常通過國際投資協定來處理,也就是說在為充滿風險的長期能源項目吸引外國投資時,這些國際投資協定能夠發揮重要的作用。
國際投資協定中與能源有關的問題
從一些投資協定中也可以看出,政府對于能源投資非常敏感。聯合國貿發組織投資和企業司對部分投資協定所做的一份評估顯示,為了給監管保留一定的政策空間,以確保在能源領域取得最好的發展成果,一些國家在它們的協定中納入了所謂的“保留”條款。該評估涵蓋了約1/3的目前仍生效的雙邊投資協定。加拿大就是個典型的例子,其次是美國。與能源有關的特別保留條款往往出現在允許預先設立的協定中,從中反映出各國對于允許外國投資者進入國內能源行業的敏感性。例如,加拿大的雙邊投資協定為執行《西北地區和育空石油及天然氣協定》(NorthwestTerrito-riesandtheYukonOilandGasAccords)(加拿大一巴巴多斯雙邊投資協定)的措施保留了靈活性。美國的一些雙邊投資協定為那些獲得在陸地聯邦土地上開發礦產資源的租賃合同的公司的某些所有權限制措施保留了靈活性(薩爾瓦多一美國雙邊投資協定;盧旺達一美國雙邊投資協定)。從技術上說,這些保留條款一般都是針對協定中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條款。
與土地所有、租賃及使用權有關的保留條款對能源政策也非常重要。與上述例子類似,與土地使用有關的保留條款往往也是針對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條款。這樣的例子在許多雙邊投資協定中都能發現,如美國、黎巴嫩、阿曼、吉爾吉斯斯坦等國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都有類似的條款。此外,加拿大的雙邊投資協定中也含有關于土地所有權的保留條款,而且它們往往十分明確,有時甚至規定了具體的土地類型,如海邊的土地等。
各國有時也會綜合使用以上措施。例如,有的保留條款規定,東道國保留限制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利用本國土地和自然資源進行投資活動的權利(突尼斯一美國雙邊投資協定)。一些保留條款包含了互惠要求,規定外國投資者在本國享受特定權利必須以本國公司在該國享有同等/對等待遇為條件。在與突尼斯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中,美國特別指出,“在公共區域從事采礦的權利取決于(突尼斯)給予美國投資相應的互惠權利……”。
一些雙邊投資協定不是通過保留條款為能源領域的外國投資政策保留靈活性,而是通過一般例外條款,它類似于世界貿易組織《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中的一般例外條款。有時,雙邊投資協定中既有保留條款,也有例外條款。在特定條件下,這些條款允許采取與保護自然資源有關的措施。盡管這些條款在貿易與投資特惠協定(PTIA)中最為典型,一些雙邊投資協定,如加拿大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以及一些南南雙邊投資協定(約旦—新加坡;厄立特里亞一烏干達),也有類似的例子。
貿易與投資特惠協定中的另外一個典型的特點也能在一些雙邊投資協定中看到,該特點與所謂能源行業在公共服務的提供方面存在的特殊性有關。一些貿易與投資特惠協定認為,需要保持一定的政策空間以確保能夠適當提供公共服務。特別是這些協定的“服務”章節通常都含有一個條款,將“政府機構提供的服務”放在協定約束的范圍之外。哥倫比亞的一些雙邊投資協定試圖在能源投資領域采取類似的做法。例如,哥倫比亞的兩個協定把能源列為“公共服務”之一,允許哥倫比亞在該領域保留現有的國民待遇限制或者增加新的限制(哥倫比亞一秘魯雙邊投資協定;哥倫比亞一英國雙邊投資協定)。
總之,雙邊投資協定在確保外國投資者獲得公平、平等待遇,以及在被沒收或國家政策發生變化的情況下獲得賠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雙邊投資協定也反映出這個領域的敏感性。如果在簽訂協定前經過慎重談判,雙邊投資協定能夠讓締約國在不過度限制它們在與能源有關的問題上的國內發展權的情況下,承擔國際保護責任、滿足國際保護標準。除雙邊投資協定之外,其他國際投資協定也表明,各國對石油、天然氣行業的準入和運營都設置限制。聯合國貿發組織2006年的一份研究報告對部分國際投資協定(美國一智利、北美自由貿易協定、G3、加拿大一智利、安第斯條約、南方共同市場、OECD國民待遇工具)進行了評估并發現,總體上看,石油、天然氣行業的保留條款一般在發展中國家更流行(發展中國家同時也是能源、石油和天然氣相關產品的主要出口國),在主要發達國家簽訂的國際投資協定中也存在。
投資者與國家在與能源有關的FDI方面的爭端日益增多
雖然國際投資協定提供的保護對能源投資者來說非常重要,但是從東道國角度看,這也可能成為一個敏感問題。能源行業內投資者與國家之間的爭端數目相對較高的現象就說明了這一點。截至2008年底,與能源有關的爭端超過了80起,在所有已知的基于協議的爭端中所占的比例超過了29%。2007年和2008年每年新提交的有關能源的投資者與國家之間的爭端大約有13起。從行業分布來看,與電力有關的爭端數量最國際經濟合作2009年第7期多(44起),其次是石油生產項目(17起)、天然氣供應與經銷(12起)和碳氫化合物特許權(7起)。
以電力行業為例,有關發電(包括電廠的建設和運營)和送電投資的爭端在增加。例如,一些投資者指責東道國的行為違反了協議義務,如:未能成功簽署投資合同,沒有移交土地,歧視性待遇,干預關稅制度(如與阿根廷有關的幾個案例),撤銷經營許可,不為所發的電力付費,沒有執行電價和未能阻止偷電行為,終止合同和沒收等。
在這種背景下,一個值得注意的情況是,厄瓜多爾撤銷了它以前的承諾,不同意按照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的程序調解石油、天然氣及其他礦產等自然資源開采方面的爭端。
全球金融動蕩及其對國際投資規則的影響
當前的金融和經濟危機越來越清楚地顯示了它對投資流動和投資政策的影響。2008年標志著始于2004年的新一輪國際投資增長周期的結束。根據聯合國貿發組織最近發表的一份報告,與2007年1.9萬億美元的歷史最高記錄相比,2008年全球FDI預計下降15%。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2008年第四季度全球FDI出現了大幅下降??鐕①徑痤~在2008年也急劇下降了29%。
隨著經濟危機對跨國公司的全面影響持續顯現,2009年全球FDI預計將進一步大幅下降。根據一季度有關跨國并購的初步數據判斷,流入所有三類國家的——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以及過渡經濟體(東南歐和獨聯體國家)——FDI都急劇下挫。2008年以及2009年第一季度,發達國家和過渡經濟體吸收的FDI不斷下降。而發展中國家吸收的FDI只到2009年第一季度才急劇下滑。例如,2009年第一季度,中國吸收的FDI同比下降了2l%,韓國的FDI下降了38%。
盡管實際上所有行業在2008年都受到跨國并購下降的影響,石油、采礦以及農業食品業似乎是個例外。有趣的是,采礦以及石油行業的全球跨國并購金額實際上有所上升,從2007年的1060億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1260億美元。
這次經濟危機最終會如何波及能源產業并對流入該產業的FDI造成哪些影響,以及各國可能會做出哪些政策反應,仍有待觀察。例如,盡管采礦和石油行業的并購數量仍略有增長,但石油價格的下降(由于需求疲軟以及大宗商品繁榮期的結束)最終是否會導致流入勘探及相關活動的FDI出現下降仍是一個問題。面對FDI下滑,有關政府可能會重新評估國際投資協定作為吸引FDI的工具的有效性。
另外一個可能對流入能源領域的FDI造成影響的政策反應是各國政府采取的拯救和刺激措施。如果這些措施投向基礎設施建設,它們可以支持能源行業尤其是可持續能源生產的發展。這方面另外一個例子是這次危機觸發的國家緊急應對措施。由于其中部分措施可能限制跨國公司的活動,影響投資流動,因此它們也可能在將來引起新的投資爭端。另一方面,如善加利用,國際投資協定也能幫助防止保護主義傾向抬頭。
因此,全球金融和經濟危機也許會促使世界各國認真考慮國際投資協定以及它們對能源領域的影響。
結束語
國際投資協定以及相關判例法的不斷演變突出表明,確保發展中國家理解締結此類協定的意義并能夠利用這些協定處理潛在的投資爭端十分重要。這在能源領域尤其如此。在這一領域,完善的外國直接投資政策,包括那些國際層面的政策,能夠為實現能源產業所能帶來的發展利益做出巨大貢獻。
當然除了這些主要數量指標以外,當前的全球化趨勢與19世紀在金本位制下所達到的經濟一體化(全球化)也有質的區別。表現在很多方面,比如卷入這場全球化過程的國家、地區更多,更廣泛,是真正意義上的全球化。它所涉及的領域更多,更深入,層次更高。尤其重要的是,企業的全球化過程,跨國公司的發展所達到的程度是空前的。我習慣于用公司一體化的概念來概括這一過程(corporateintegration)。根據相互聯系的緊密程度可以把公司一體化分成若干層次,我們這里不去仔細分析它們的區別。但概括地講,全球范圍內公司一體化網絡的建立,使得從R&D到生產再到銷售的整個價值增值鏈的各個環節,被按照最有利的區域布局安排在世界各地,使全球范圍的國際分工越來越多地轉化為企業內部的分工,再加上相關企業的戰略聯盟,又大大擴大了企業(公司)一體化的外延。企業的國際化、一體化的這種趨勢,已經使世界市場的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真正象微觀經濟學中所描繪的那種純凈的市場機制所涵蓋的交易的范圍越來越小。世界市場已經由跨國公司這一只只“看得見的手”給組織起來了,變成了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于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全球化的產品出現了。這種產品,由于它的價值增值鏈占據了世界各地最有利的區位,所以在它身上體現的是一種全球的集合優勢,而不單純是某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區位優勢。
這個事實所產生的影響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對理論的影響。這種情況對傳統的國際分工理論,特別是以要素稟賦論為核心的經典貿易理論提出了挑戰。這樣一種全球化商品在國際間的流動,很難用反映一國區位優勢的要素稟賦論來解釋。如果做實證分析的話,你會發現這種理論對當今國際貿易的發生機制和商品流向的解釋力一定要大打折扣。最終商品的出口國或許只具有加工組裝方面的優勢。
第二、對企業的經營實踐的影響。全球化商品的出現,使那些沒有進行跨國經營的企業被推到絕對被動的境地。只局限在一個地區或一個國家進行發展,它的產品充其量只能具備這個國家的區位優勢(具有國家特征的優勢)所賦予的競爭力。如何與集全球優勢于一身的那種全球化商品相競爭,是可想而知的。過去人們所關心的是企業具備了哪些優勢才能開展跨國經營,現在更重要的問題是跨國經營本身就是企業優勢的一個重要來源。那么這些企業如何生存?出路何在?一個辦法是求助于政府,在對外封閉、與世隔絕的狀態下尋求發展,這條路顯然不合潮流。
另一條出路恐怕只有在開放條件下去尋找。既然國際生產已經形成越來越密集的全球一體化的網絡,那么如何在這樣的網絡中的某些環節找到自己的位置,變成國際生產一體化網絡中的一部分,找到這樣的位置再謀求發展,才是企業的生存之道。舉例來說,我們說中國的汽車行業在短期內難以在整車的出口上有所作為,但是可以選擇發展零部件生產。但是這顯然有個前提,就是要先將自己納入世界汽車行業國際一體化的網絡中去,否則你自己生產出來的零部件是為誰配套的呢?你知道人家的規格和性能上的要求嗎?因此,從這個意義上看,發展合資合作乃至于與跨國企業的戰略聯盟,不只是你愿意不愿意的問題,而更是生存競爭的需要。為了得到政府給合資企業的優惠政策而去尋求合資合作,與上述這個主流不合拍。
第三、關于民族經濟和民族國家政府的作用問題。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對民族經濟的概念也要進行必要的重新思考。首先,我們上面提到的真正實現了全球化的跨國公司,它們的國籍的觀念已經淡化,盡管我們還不能說它已經完全消失。正象湖北大學柳劍平教授在他的論文中指出的那樣:跨國公司已成為國際社會中經濟聯系和交往活動的“完全行為能力”主體,其個體利益與國家的整體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它實現“個體利益”的市場規則并不完全服從于國家實現“整體利益”的博弈規則。西方早有一種說法,判斷一個企業的歸屬問題不僅要看它的shareholder(stockholder),而且要看它的stakeholder。也就是說,企業的所有者是重要的,但從更廣的意義上,所有與企業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人們的歸屬問題也是重要的。美國的跨國公司來中國經營,你不把它看成是中國的,是可以的;但它在什么意義上、在多大程度上還是美國的?這也是個問題。當然跨國公司與其母國的關系問題是個很復雜的問題,我們在這里不做詳細分析。
另外一方面,我們來看看政府。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國與國的政府之間的競爭關系也將成為全球化的。這種競爭關系的核心內容是,每個政府在它所管轄的領土范圍內通過提供一整套制度來創造一種有利于工商業發展的環境。這種服務的提供是通過“準市場化”的機制來實現的。來自世界各地的企業(包括本民族的和外族的),在“國民待遇”的原則下,以稅收作為代價來購買這種制度,以獲得在這個領土范圍內發展的機會。創造一種有利于工商業發展的機會,不是給予某些企業一定的優惠政策所能比擬的。這是全球化背景下政府間競爭的一個特點。
政府在這個過程中有兩個直接的目標:一是稅收收入最大化;二是國民福利最大化。至于財富的創造過程具體是由什么人在組織的,并不是最重要的考慮。只要財富為這個領土范圍內的公民所享有,就是可取的。
當然根據這兩個目標,政府也可以有意扶持某些產業。但是需要注意,政府鼓勵的是某個產業的發展,那么為此而制定的優惠政策應該惠及所有有意投資于這個產業的投資者,而不僅僅是外商或者內資。既然要扶持的是一個產業,而不是哪一類的投資者,那么所有投資于這個行業的投資者,無論是外商還是內資,也不論是國內的國有經濟成分還是非國有經濟成分,都應該享受同樣的待遇。這樣做有兩點好處:一是可以創造真正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二是可以調動多方面的積極性加快重點產業的發展。這里有一個基本點需要重申,政府要扶持的某個新興產業,而不是哪一類人,哪一類投資者。
關鍵詞:現代農業新型工業化
工業化發展現狀
對于工業化發展狀況,目前已有部分專家和學者進行了相關研究,如:王秉建(2008)對工業化水平進行了評價;胡亭亭(2007)對工業化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余華銀(2006)對工業化的進程進行了評價等。通過對研究的梳理可知,工業化的發展狀況為:工業化進程慢于全國,工業化已處于工業化的實現和經濟高速增長期的初期,但與全國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工業高度化水平低于全國,高度化進程也相對較弱,工業處于由重工業化階段向高加工度化階段轉變時期,工業高度化水平不斷提高,但工業高度化水平明顯偏低:輕工業中以非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比重低;重工業中加工工業比重低;重加工工業內部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加工業的比重低。
現階段工業化發展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分析
(一)外部環境
1.有利條件。新型工業化道路為農業發展帶來新的機遇。在新型工業化道路和新區域工業化模式下,人們開始重視農業地區和農業的發展。一方面,工業化的目標從單純的經濟增長轉向人的全面發展,這就要求大力發展農業和農業地區經濟;另一方面,技術進步成為經濟增長的最主要驅動力,使得農業的價值得到了重新認識。在新型工業化道路中,工業化的內容不再是狹義的,而是通過包括農業在內的各個產業的技術進步和效率提高實現全面發展。因此,農業不僅是加速工業化的一種工具,而且本身也是工業化的目的;發達地區產業轉移和人們消費結構升級促生新機遇。雖然面臨這一系列約束條件,但是,仍然存在有利于工業化的機遇:發達地區產業結構調整,一部分勞動力密集型產業逐步向內陸地區轉移。可以選擇適合本地比較優勢的產業,通過承接發達地區的產業轉移,積累工業化的資金;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消費品的需求日益多樣化,特別是對綠色生態產品的需求越來越大,這就為發揮其優勢,發展綠色生態產業提供了機遇。
2.不利外部條件。國際金融危機的持續蔓延。最近一個時期以來,國際金融危機持續蔓延,對我國經濟的負面影響日益加深,對于來說尤其明顯,主要表現為:一是農產品價格全面下行。二是農村就業和增長局面趨于嚴峻。三是質量安全事件對農民、農業產業的沖擊不可低估。民以食為天,我國有13億人口,占世界人口的22%,而耕地面積只占世界的10%,糧食安全現狀面臨嚴峻考驗。作為糧食主產區,在糧食安全體系中承擔了重要責任,2008年平均糧食產量為6047萬噸,占全國總產量的5.78%。因此,在選擇新型工業化道路時絕不能以損害農業、減少糧食產量為代價。
(二)內部條件
豐富的資源條件。處于我國腹地,蘊藏了豐富的礦產資源。如煤炭、有色金屬等。同時擁有大量的水資源。以中部五省為例,不僅擁有長江、淮河等水系,還擁有鄱陽湖、洞庭湖和巢湖等三大淡水湖。豐富的農業資源,有利于農、林、牧、漁的全面發展和形成較高的農業生產率,為充分發揮農業資源優勢,建設現代農業,提供了廣闊的資源配置空間和環境。
優越的地理區位。從地域優勢看,位于長三角腹地,東臨江蘇、浙江等發達省份,西連廣大中西部地區,承東啟西,地跨江淮,交通發達,發展農業生產條件優越,區位優勢明顯。可充分利用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的信息、資金,接受輻射,又可面向全國,推廣自己的優勢產品。特別是隨著東部地區產業的升級換代,將逐步淘汰一部分落后的勞動密集型產業,作為重要的勞務輸出人口大省,積累了相當的技術和資金要素,已完全有能力承接長三角產業特別是農產品加工業的產業轉移,這些都為農業的發展創造了難得的機遇。
較強的科研優勢。從科研優勢看,的高校、科研單位眾多,合肥是全國四所科技城之一。截至2007年底,全省共有各類研究與開發機構1057家,其中國有獨立科研機構116家(包括20家中央在皖科研院所、96家省屬及省以下科研機構)、高等學??蒲袡C構154家。這些科研機構特別是一批中央在皖科研院所,是科技資源優勢的集中體現,強大的科研優勢為工業化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科研條件。
良好的生態環境。由于長期以農業為主,工業化進程相對緩慢,因此高污染、高能耗的傳統工業較少,這使得的自然生態環境得到較好的保護??梢猿浞掷蒙鷳B優勢,跨越重化工業階段,直接進入高起點發展對環境要求高的生態產業。
不利的因素?!叭r”問題依然比較突出。面臨嚴重的“三農”問題,主要表現在:農村基礎設施相對落后,生產、生活條件較為惡劣。農業比較效益低,市場化發育程度低,小農生產的特點導致農業省在農業中的比較優勢和競爭力無法發揮出來。農民收入水平不高,且商品意識、創新精神和經營能力不足,無法滿足農業省工業化發展的需要?!叭r”問題對工業化發展來說,依然是一個重要的制約因素;城市化發展水平相對滯后。
現代農業驅動型工業是工業化的現實選擇
綜上,結合實際,筆者認為應選擇現代農業驅動型的新型工業化道路,即依托區域比較優勢,以市場為導向,以生物技術、信息技術改造傳統農業,圍繞現代農業這個核心,把農業資源深度開發產業確立為區域主導產業,并形成有競爭力的產業集群,以勞動力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品進入市場的工業化道路。這一選擇具有重要意義,具體來說,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現代農業驅動型工業化模式符合新型工業化的特點。由于符合本階段的資源稟賦結構,可以充分發揮其比較優勢,在此戰略下建立的產業體系能夠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不斷發展壯大。通過產業的發展,利益的積累可以逐步改變的資源享賦結構,實現由農業省向工業省的轉變。在資源稟賦結構變化后,現代農業有可能不再占主導地位,而是由更符合區域資源稟賦結構的產業取代,從而實現產業結構的升級,促進經濟的發展。
有利于形成現代農業區域聚集優勢,獲取重要資源。現代農業與傳統農業不同,具有要素投入集約化、資源配置市場化、生產手段科技化、產業經營一體化的特征,產品附加值高,有很高的投資回報率,這樣就可以吸引區域外資金、人才等要素的流入。通過產業聚集主動吸收資源的作法,改變了以往被動等待資金、技術支持(即簡單的工業反哺農業)的引資方式;改變了因傳統農業效益低下而出現資源凈流出的局面。通過市場化競爭吸引要素的方式,可以實現經濟的可持續增長。
有利于發揮比較優勢,找準定位,確立主導產業。首先,的比較優勢在農業,新型工業化的重點應放在農產品加工業。其次,如果不發揮在農業生產方面的比較優勢,提供更為豐富的農產品和深加工品,發達省份就會將需求轉向國外尋求替代供應者,這樣,就會失去發展的外部市場。區域工業化理論認為,有競爭力主導產業是區域經濟增長的關鍵。而現代農業正是具有競爭優勢的產業,因僅使用傳統生產要素的農業是無法對經常經濟增長作出重大貢獻的,但現代化的農業能夠實現。
可以有效克服資金瓶頸的約束。一方面,農產品加工業所需資金少、投入門檻低,是一種適合的勞動力密集型工業。另一方面,農產品加工業與農業形成良性聯動關系,可以通過加工增值農副產品,進而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戶積累能力,為加工業的進一步發展積累資金。
能夠實現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有效轉移。由于現代農業驅動型工業化模式強調工業與農業的聯動關系,必然促進農業生產向深度和廣度發展,在農業內部吸收大量勞動力,緩解農村剩余勞動力流動帶來的負面影響。傳統工業限制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而新型工業化是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根本保證。
參考文獻:
1.胡亭亭.欠發達地區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路徑選擇與創新—以為例[J].華東經濟管理,2007(5)
(一)引進國際戰略投資者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催化劑
國有企業改革是一場深刻的制度革命,涉及企業外部環境和內部系統的各個方面。從廣義上來理解,國有企業改革就是調整企業的生產關系,使其符合生產力的發展;狹義上,就是設定一個支點,調整企業管理層及全體職工的利益取向,使之與企業的利益取向和發展方向相一致。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國有企業改革就是圍繞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這一核心,通過“深化國有企業公司股份制改革,健全現代企業制度”,使誕生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有企業向現代公司制企業方向不斷調整,進而成為“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的主導力量。
我國推行國有企業改革數十年,“摸著石頭過河”總結的經驗就是:一切妥協、權宜、變通的辦法都解決不了國有企業經營績效低下的根本問題,各種道路嘗試過之后殊途同歸:只有進行國有股份減持,實行股權多元化,將企業推向市場,才是國有企業的最終生存之道。國有企業尋找外部力量,引入國際戰略投資者,使之成為具有一定話語權的股東,正是在國有企業改革新發展下應運而生的,也可以說國際戰略投資者的進入極大地推動了國有企業改革的進程,是國有企業改革的催化劑。
首先,國際戰略投資者促進了企業對自身資源重新整合,培育核心競爭力,帶動國有企業的經營活力,提高國有企業的經營業績;其次,國際戰略投資者作為有影響力的股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國有企業的治理問題,改變長期存在的由于控制權集中導致的委托一問題,發揮股東大會的全體股東利益制衡作用,發揮董事會的公司決策作用,發揮監事會的監督功能;最后,國際戰略投資者可以將國有企業帶入國際資本市場,接受全球投資人的價值評判和經營監督,這樣自然會促使國有企業加強自身信譽和品牌的維護,真正成長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大型企業。
(二)國際戰略投資者的加入提升了我國企業的國際化水正
外資進入中國,都會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戰略投資者高于其他外資的一個重要方面是促進國內企業的國際化。不管對于實力雄厚、規模超大的國有企業,還是經營手段靈活、充滿活力的非國有企業,改革開放以來都在國際化的道路上取得了長足的進步,這其中,國際戰略投資者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國際戰略投資者從以下幾個方面提高了我國企業的國際化水平:
首先,國際戰略投資者可以增強企業的實力,同時給企業帶來資金、先進管理經驗和全新的商業模式,發現企業管理鏈條中的缺陷,使企業一系列的經營模式和管理模式,尤其是財務信息的披露模式和國際慣例對接,幫助企業經營水平達到國際水準。
其次,國際戰略投資者會參與到企業發展過程,他們自身的國際資源可以為企業的發展壯大搭建國際平臺,包括通過自身資源介紹新業務、合作方等,促進企業“走出去”,拓展國際市場。例如我國上市公司中信海直是國內綜合競爭實力最強的通用航空企業,國內海洋石油直升機運輸市場占有率超過80%。為加強公司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在擴大國內市場規模的同時,公司引入國際戰略投資者,開拓國際市場。國際戰略投資者的進入有效降低了公司營運成本,尤其是降低直升機和航材的采購成本,同時使公司可以借鑒國際成熟的行業管理經驗來應對國際市場的規則。藍星集團借助引進黑石國際戰略投資者,實現其“拓展全球市場、建立國際化經營平臺、鍛造化工新材料帝國”的國際化發展戰略。國際戰略投資者給我國企業提供的這條通往國際市場的通途,將是我國企業真正和國際經濟融為一體的強有力保障。
最后,國際戰略投資者給我國企業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進軍國際資本市場上市融資。我國的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通過尋找國際戰略投資者的幫助。紛紛開辟國際融資渠道,在海外上市,上市地點遍及美、歐、亞,在香港上市的也很多。我國企業海外上市不僅僅獲取了資金,也在全球資本市場打出了中國的品牌和形象,使我國企業真正參與到資本全球流動的循環中來。
(三)國際戰略投資者促進了我國金融自由化的進程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之后,尤其隨著加入WTO的進程,我國已經加入全球貿易自由化、一體化的步伐當中。而金融自由化是貿易自由化的產物。近年來,境外資本在第二產業的投資相對飽和,金融業的開放步伐越來越快。國際戰略投資者進入我國金融業是我國開放金融業的標志之一。
我國的商業銀行比較早地開始了引進國際戰略投資者的行動,例如1996年光大銀行開始引進戰略投資者。而后從地方商業銀行,如浦發銀行、深發展等。逐步到四大國有銀行。國際戰略投資者進入銀行業,促進了銀行的混業經營模式,加快了銀行的自主創新,各種金融產品不斷問世,經營范圍逐步擴展到全球,現在,我國的銀行大多在境外設有分支機構。
保險業同樣是國際戰略投資者青睞的對象。2000年,中國保險(控股)有限公司旗下的兩家公司在香港上市,2003年和2004年,中國平安等大型國有企業在引進國際戰略投資者的基礎上實現了海外上市。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改革開放三十周年保險業發展的回顧中指出,保險公司通過引入國外戰略投資者,優化了股權結構,國際化程度顯著提高。
在銀行業和保險業逐步向國際戰略投資者開放之后,我國的資本市場也有層次地引進國際戰略投資者。2002年11月開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通過一系列文件,逐步允許國際戰略投資者在我國資本市場上買賣股票、債券、基金等,還可以參與股票增發、配股、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的申購等。有了資本市場的參與機會,國際戰略投資者更可以促進資本市場的開放。第一,資本市場給國際戰略投資者提供了與國內企業新的合作渠道。我國國內的上市公司可以通過二級市場的股份買賣引入國際戰略投資者,可以通過新股發行、定向增發、股權轉讓等方式直接引進國際戰略投資者。而且上市公司對國際戰略投資者會更具有吸引力,因為資本市場為其投資提供了良好的流動性,降低了投資風險。第二,不論國際戰略投資者入股國內機構投資者,還是直接投資于資本市場,有助于提高我國資本市場的價值判斷理念,有助于提高國內機構投資者的產品創新,有助于資本市場制度的進步。
(四)境外戰略投資者也可能對我國經濟發展帶來一定的風險
第一,國際戰略投資者的投資行業往往是一些國民經濟的關鍵行業,比如能源、金融、電信,他們通過戰略投資,在這些行業具有越來越多的影響力。盡管現在并沒有對我國的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影響,但他們的買進賣出還是會影響行業的穩定發展。因此,國際戰略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會對監管當局的管理能力形成新的挑戰,弱化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效應,甚至加劇壟斷和對其他企業形成競爭壓力。
第二,國際戰略投資者作為國際買家,具有豐富的談判能力和股權并購經驗。而我國企業相對稚嫩,經驗不足,加之對國際市場的研究不夠,可能會導致公司股份出售價格過低,不僅原有股東利益受到損害,也可能導致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流失。
第三,國際戰略投資者會把別國危機傳導人我國。經濟開放程度越高,聯系越緊密,國家的經濟起落的相互影響就越大。國際戰略投資者的投資業務遍布全球,如果在某一個國家的業務受到嚴重影響,可能導致全球的經營策略的改變,使其他被投資國家遭到打擊。從這點看,國際戰略投資者既可以充當先進資本和經驗的傳播者,也可能成為經濟危機的傳導者。危機來臨時,為了避險和保存實力,已經投資于我國企業的國際戰略投資者可能要求贖回股權、撤出股份,或者由于當初存在的合作條件已經不存在,提出違約。在這樣的情況下,企業發展資金有可能陷入困境,合作項目也可能被迫中斷,而且打亂了原有的發展計劃,發展進程受阻。國際戰略投資者的資金外逃行動也可能對我國的金融部門和實體經濟的穩定造成威脅。
2、我國合理引進境外戰略投資應采取的對策
(一)我國企業應該注重自身修煉,打造具有吸引力的經營業務。吸引國際戰略投資者前來投資
我國擁有世界最快的經濟增長速度,擁有最有活力的企業和最具吸引力的投資項目,這些都是吸引國際戰略投資者的方面。但這并不意味著每家企業都值得投資。我國企業應該注重自己能力的提高,創新業務類型,創新人才機制,創新管理機制,培育具有凝聚力的核心競爭力,并具有明確的發展目標。只有這樣,才能吸引具有資金優勢和國際經營優勢的國際戰略投資者,給我國企業提供更廣闊的市場空間,國際戰略投資者和我國企業的合作才能具有互補效應并在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建立一致的發展目標。
(二)我國企業應該拿出誠意,主動溝通
我國企業應該破除陳舊的治理弊端,降低經營風險,在信息披露準則方面改變思路,以便能夠和國際戰略投資者進行充分溝通,能夠順利對接國際先進管理體制、信息披露準則、國際法律法規。例如,在會計準則的推行上,在公司控制權的變革上,我們要積極配合,盡量披露投資人關心和存有疑慮的問題,降低投資人對違背協議風險的預期,消除信息不對稱,提高信用度,并認真聽取對方的意見和建議。達成利益一致的合作內容。
(三)管理層提出有效的制度安排遏制國際買家的入侵
鑒于國際戰略投資者的投機動機或控制動機會對我國經濟穩健發展不利,我們必須審時度勢,引入國際戰略投資者時在政策上加以有效指引,采取有效的制度安排,為我所用,趨利避害。例如,在國有商業銀行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實踐中,管理層提出了“合格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概念。并引進戰略投資者的五項原則和五個標準,注重尋找長期利益捆綁的投資者。避免同一國際戰略投資者入股幾家同質銀行可能造成的金融安全問題、利益沖突和市場壟斷問題。堅持國家利益和經濟穩定,不但是我國企業和管理層在項目操作過程必須牢記的原則,而且是管理層制定政策、制度的根本指導之一。
(四)企業和監管層共同打造配套的資本監管體系和法律體系以防范國際經濟風險
引進了國際戰略投資者的企業,就融入了世界經濟的大家庭,所以一定要提高警惕,防范國際經濟的波動帶來的風險。戰爭、政治動蕩、經濟危機、法律糾紛,各種因素都可能使國際戰略投資者作出出人意料的反應,隨時可能發生損壞我國企業的利益從而導致我國企業處于艱難的處境。打造完善的資本監管體系,洞察國際戰略投資者的異常行為,會在關鍵時期避免巨大的損失,維護我國企業利益,維護國家利益。另外,在國際戰略投資者的帶動下走出國門、跨國經營的我國企業,也隨時會面對國際形勢變動帶來的風險。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不受侵害,是一項必備的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有完善的配套法律體系,維護國際合作的公正公平。
總之,在引進國際戰略投資者的時候,我國的企業和監管層都需要體現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穩健進取的理念,符合實事求是、科學探索的精神,持有以誠相待,互利共贏的態度。我國需要從科學發展的角度宏觀調控國際戰略投資者的布局,重點引進和我們具有經濟互補性的投資者,敏銳地判斷進攻性、投機性較強的投資者,防范風險,維護經濟體系的安全,使我國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當中占據有利和優勢地位。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從比重上來看,目前養老保險基金占社會保險基金的90%以上,如1996年社會保險基金結余達610億元,其中養老保險基金結余為578億元。據統計,1995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950.06億元,支出836.47億元,當年結余113.59億元,歷年滾動結余429.8億元。從基金的運用來看,銀行存款251.6億元,占58.54%;購買國家債券90。5億元,占16.58%,動用59.4億元,占13.83%。1996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1171.76多億元,支出1031.87多億元,歷年滾動結余578.56億元。1997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收入1337.9億元,支出1251.3億元,當年結余86.6億元,歷年滾動結余675.25億元。從對社會保障實行部分積累的基金模式改革以來,資金積累逐年增多,養老保險基金如今已成為一筆巨大的資金,它的投資運用狀況不僅決定社會養老保險能否進行下去,而且可以影響我國的基本建設及資本市場。
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于職工養者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鋪張浪費?;鸾Y余額,除預留相當于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p>
由以上可以看出,根據規定養老保險基金只能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以保值增值。然而,這兩種方式都無力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首先從銀行存款來看,在1985—1995年的11年間,銀行存款一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加權利率低于當年通貨膨脹率的就有7年(1985,1987,1988,1989,1993,1994,1995,詳見表1),保值都談不上,更無法增值。然后再看國債,由于國家債券品種較少,收益率雖一般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約一個百分點,但因缺乏完善的二級市場反而不如銀行存款有吸引力。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用現狀也說明了這一點。如1994年養老與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額為376.99億元,其中購買國債僅81.98億元,占結余額的21.74%;1995年我國國債年末余額3300.3億元,而當年購買國債僅90.5億元,僅占當年基金結余額的16.58%。國債品種偏少,收益偏低是其主要原因。而且相對通貨膨脹,國債的保值能力令人懷疑。以國庫券為例,在1985—1995年的11年間,國庫券收益率超過當年零售商品價格指數的只有5年,其他6年(1985,1988,1989,1993,1994,1995)國庫券的收益率均低于物價上漲率(詳見表1),可見養老保險基金用于購買國債也難以保值增值。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有關數據整理得出;銀行存款利率數據來自(1)周忠明,戴文桂.實用利率知識.南京大學出版社,1992.(2)中國人民銀行計劃資金司.利率實用手冊。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P41—42。
注:①為消除復利與單利對計算結果的影響,本文取一年期數據,而不是看上去更高的較長期限的以單利計的數據(一年期利率復利計算后實際收益率不低于相同期限的較大數據的單利的實際收益率)。
②1990年1月1日至4月15日,年利率為11.34%,4月16日至8月21日,年利率為10.08%,8月22日至12月31日,年利率為8.64%,9.99%為其加權(以天數為其權效)平均年利率,本表括號內數據均為加權平均年利率。
②一年期利率按復利計算得出,其中1979年取3.96%,1981年為5.04%,1982年為5.58%,1983,1984年均為5.76%。
總體分析,目前由于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用的途徑所限,基金的收益率偏低,這一方面使基金呈逐漸貶值的趨勢,另一方面使得目標替代率(我國目標替代率的確定以養老基金收益率等于工資增長率為假設前提)無法實現,從而動搖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表1可以看出,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率遠低于工資增長率,個人賬戶實際積累額達不到目標積累額,如不及時調整養者保險基金的投資組合,提高收益率,我國的養老保險在不久后將陷入“被迫提高繳費率——企業不堪重負,個人無力投保——養老保險制度崩潰”的危機之中。
二、調整機構:提高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收益率的前提
1.調整機構的總體構想
從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運用現狀可知,其運用途徑僅限于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收益率低而且由基金所有者直接運用養老保險基金,在生產關系高度發達、生產分工日益精細的今天已經力不從心。故基金所有者委托基金運營者基金投資運營業務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為此我們有必要引入委托一關系來分忻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收益的切實途徑。
以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用僅限于購買國債和存入銀行,根本不需要專門的投資機構。而將委托一關系引入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首先應從調整機構入手。
鑒于我國尚不具備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機構,而且資本市場合適的投資工具的數量有限,養老保險基金營運增值的渠道亦受到限制。調整機構不應是局部的修補,而應是全局性的變革(參見圖1)”
首先我們對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一簡要歷史回顧。我國是從1984年國有企業推行退休費社會統籌開始的。近年來這千變革取得了三次重大進展。一是1991年6月國務院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費用由國家、企業、職工個人三方負擔,基金實行部分積累。二是1995年3月國務院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通知》,明確基年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并逐步形成包括基本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個人儲蓄性保險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三是1997年7月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有效地解決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和管理的分散化等問題,適應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適應了社會保險走向法制化相加強宏觀調控的需要。
1997年的這次統一改變了養老保險群龍治水的混亂局面,有效地解決了政了多門、管理費用高等問題。新成立的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勞社部)作為全國性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行使著養老保險基金所有人的職能,亦即擔負著基金法人主體的角色。勞社部作為社會保障的最高權力機關,肩負著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和事業管理的雙重責任。前已述及,勞社部缺少投資專家和系統的投資學知識,直接投資必然要成立自己的投資機構,加大基金的管理成本。而直接利用資本市場中的專門投資機構,既能有效地轉移風險,也有別于節省成本。委托專門機構投資可以增加服務的競爭性,增加管理的透明度。
這樣,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所面臨的基本問題之一是如何選擇適當的投資人??晒B老保險基金法人選擇的投資機構主要是資本市場的金融中介機構,如銀行,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經紀公司等。而在我國,由于金融市場尚不發達,為有效降低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風險,宜運用大的銀行,保險公司等合資入股的方式組建股份制非銀行金融機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局(AdministrationBureauofSocialSecurityFunds/ABSSF)(以下簡稱為社基局)作為養老保險基金的專門投資者,該局可作為國務院直屬的與光大、中信集團并列的單位,屬于有限責任公司,完全實行企業化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社基局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并可以根據各地的養老保險基金的規模,在全國經濟活躍、養老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省設立分支機構,直接協調該省養老保險基金的運作。經濟欠活躍、養老保險基金規模較小的西部地區,可以考慮在西安、成都等經濟中心城市設立分文機構,負責幾個省的基金運作,以節省不必要的設立新機構的開支。同時,在社基局內設立監事會。作為社基局的監督機構,監督資金使用狀況和資金經營狀況,但不干涉社基局的具體業務。當然因社基局的股東系大的銀行及保險公司等,經濟實力雄厚,投資經驗豐富,一般不會有因營運不善而破產之虞。
此外,為確保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及養老保險各項管理工作順利進行,可以考慮成立社會保障行政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行監會)和社會保障社會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行監會由政府審計、監察部門牽頭,有財政、銀行、勞社部等機構的人員參加,掛靠于審計部門。社監會由人大、工會牽頭,吸收企業代表、職工代表、民主人士和專家參加,掛靠于各級人大常委會。兩大監督機構的職責都是負責監督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政策制定、執行和基金的運營。兩個監督委員會與社基局的監事會從內外監督社基局,確保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和社會保障事業順利進行。
養老保險基金事關全國企業職工衣食住行,國家政策理當扶植,可以考慮效仿農業發展銀行的操作,成為社會保險銀行(BankofSocialSecurity/BOSS)(以下簡稱社保行),作為支撐全國社會保障事業的專門性政策銀行,并按照人民銀行的機構設置在上海、廣州、西安、南京、天津、成都、武漢、濟南、沈陽等地設立分行。養老保險基金用于存款的部分可存入該銀行,并給予養老保險基金較優惠的利率,并按復利計息,對養老保險基金存款給予保值貼補,社保行在無力支付貼補額時可由財政彌補虧損。養者保險基金收益率較高時,可從其超過當年通貨膨脹率的部分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養老保險投資風險準備金,該準備金存入社保行并享有優惠利率。中國人民銀行對社保行運用養老保險基金存款發放貸款的利息收入,應該減免營業稅,為社保行給予養老保險基金優惠利率提供實際支持。用養老保險基金購買國債,雖然其回報率一般高于銀行存款,但在通貨膨脹盛行的今天,至少應對這一部分國債給予保值貼補。可以考慮由社保行發行特種國債,專門由社基局用養老保險基金認購,并給予較高收益率。出現意料之外的高通貨膨脹時,給予保值貼補,確保養老保險基金保值。社保行的利潤可用于支持與養老保險密切相關的事業,如社基局的辦公設備的添置等。
2.委托一的博弈分析
基金所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如何保證這些投資機構能夠按照基金所有人的投資意愿或策略行事,這里牽涉到委托一關系中的幾個基本問題。一般認為,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委托人和人之間要達成對雙方有約束力且有效的合同,需滿足以下三個基本條件:(1)人以行動效用最大化原則選擇具體的操作行動,即所謂激勵相容條件;(2)在具有“自然”干涉的情況下,人履行合同責任后所獲收益不能低于某個預定收益額,是為參與條件;(3)在人執行這個合同后,委托人所獲收益最大化,采用其他合同都不能使委托人的收益超過或等于執行該合同所取得的效用,是為收益最大化條件。
但是,在委托一合同不完善時,有四個難以克服的困難,使勞社部與社基局的委托一存在潛在的風險。一是利益不相同。社基局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有時會采取短期行為或過于冒險的行為。二是責任不對等。人掌握著養老保險基金的經營權,但只承擔有限盈虧責任,作為委托人的勞社部失去了基金的經營權,卻最終承擔盈虧責任。這種責任的不對等,使得人可能不負責任地決策。第三是信息不對稱。由于人的信息優勢,以及獲取信息的邊際成本是遞增的,掌握基金經營權的社基局既有動機又有可能欺騙委托人(勞社部),而且委托人還很難監督和約束人。第四是契約不完全。在不完全的合同下,人總有空子可鉆。強化委托人對人的激勵機制,將使人經過收益成本比較后,自覺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假設委托人的目標函數為Y=Y(x);人的目標函數為:X=X(a,W),a為人的決策變量,可代表他的努力程度。W為不受委托人、人控制的外生隨機變量。這意味著人的經營好壞由其努力程度和外界不確定因素共同決定。199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莫里斯(Mirrless)指出:如果W具有一定的邊界,即W對x的影響是在一個可觀測的區間里,即便信息不對稱,委托人可以通過事前的警告或鼓勵,使人不會選擇較低的努力水平,并且使委托人、人均獲得滿意的收益水平。
資本市場不發達時,市場上可供選擇的投資工具少,而且風險不易分散和轉移,此時政府多采取嚴格的控制措施,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用規定途徑及比例。如果資本市場是發達的,人主要將養老保險基金采取三種投資方式:一是通過某些形式的延期年金政策向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即將養老保險基金用于購買壽險保單。二是把基金會成員的繳費轉移進某種資產的組合,這叫做“分離基金”。三是與其他的基金結合投資于一個單獨的資產組合,這叫作“共同基金”。事實上,成功的人會尋求以上三種投資形式的一定比例的組合。
假定社基局通過權衡比較,能夠選擇其中最為有利的一種投資方式,又假設養老保險基金僅存入銀行和購買國饋會貶值,凈收益為-10,設自然的狀態有好與不好兩種,由于我國宏觀經濟定勢良好,好的狀態出現的概率為0.8;設社基局在經營養老保險基金以外,無論如何努力工作所能獲得的最大收益為40、而努力工作需要支付20的成本,其凈收益為20。在委托一關系中,基金所有人與運營人有比例分成(為分析方便,本文暫以五五分成為例)和固定收益兩種利益分配方式。其支付矩陣如圖2:
比例(五五)分成
注:①運營人的收益分布是努力程度與自然的函數。為分析方便,本文忽賂了努力程度一般的情形,假設運營人只有努力和不努力兩種策略,努力指運營人殫思竭慮,并總能實現最優投資組合策賂;不努力指運營人仍將基金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兩種情況下,運營人付出的勞動分別為20和5。為簡化問題,設基金收益在“好,努力”的搭配下為100,“不好,不努力”時為-50,其他兩種情形(好,不努力;不好,努力)時均為0。并假設所有人將養老保險基金委托給人后,不從事盈利性的活動,基金收益來自于運營人投資所得。運營人不努力時因合同約束,無暇從事其他盈利活動。
②30=50-20,20為運營人努力工作的成本。
③-15=(-10)+(-5),其中-10表示養老保險基金僅用于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時的實際收益,因本文主要研究委托的情形,故在基金不委托專門機構投資而僅用于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時,省略了“自然”好與不好的差異。5表示運用養老保險基金于以上兩種方式時所進行管理等付出的勞動。
④40=60-20,經濟環境好時努力工作收益為100,運營人支付給所有人40以外的60扣除努力工作的成本20即得到40。
⑤-60=0-40-20,40為運營人支付給所有人的固定額,20為運營人努力工作的成本。
可以看出,在圖2中的比例分成或固定收益的利益分配方式下,無論自然出現好或不好的情形,只要運營人接受了委托一合同,運營人努力總是好于不努力,即不努力戰略相對于努力而言是可剔除的嚴格劣戰略。在固定收益方式下,所有人的收益40大于-15,故“委托,努力”是精練貝葉斯納什均衡點。在比例分成方式下,由于運營人會選擇努力工作,所有人的預期收益=0.8*50+O.2*0=40。而且50,0也都大于-15,我們可以做以下結論:無論采取何沖利益分配方式,“委托,努力”是所有人和運營人的必然選擇。我們進一步研究可以發現,在以上兩鐘情形下,運營人的預期收益(指凈收益)均為20。然而運營人從事養老保險基金運營以外的工作最多也能獲得20的凈收益,理性的運營人不一定會接受委托一合同。而且越是風險厭惡的運營人更可能拒絕這一合同。
明智的所有人可以將五五比例分成改為四六比例分成,以提高運營人的預期收益,而所有人仍將獲得遠遠高于自己經營(不委托)時的收益??梢钥紤]將所有人的固定收益下調為35,使運營人預期收益增加為25。理論上可以進行—九比例分成或將所有人固定收益下調為5或更低,也可以五五比例分成或將所有人固定收益定為40。
到底選擇何種利益分配方式,比例或固定收益的確定為多少取決于二者的博弈過程、供求狀況以及人的類型。在我國現階段,養老保險基金所有人是惟一確定的,如果引入競爭機制,產生較多的養老保險基金運營人,則最終的委托一合同的制定會有利于所有人,會形成接近五五比例分成或固定收益為40的合同。在人財務公開且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情況下,比例分成是委托人與人分享剩余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但是如果社基局(人)是風險中性的,無論勞社部(委托人)對風險的態度如何,固定收益是有效的辦法。在商業銀行與企業間的博弈過程中,企業也是接受了固定收益的辦法,商業銀行的固定收益表現為事先約定的貸款利息。通過固定收益的委托一后,基金所有人成功地轉嫁了風險,人獲得了剩余索取權,此時人極其努力地工作是最優的。對于委托人,盡管由于剩余索取權的分割和部分轉讓從靜態上看使其利益受損,但這較之委托人自理基金的經營業務,仍是帕累托改進。因為,從動態上看,由于人獲得了部分剩余索取權,其積極性提高了,運用其專業投資技術,可以增加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收益,使委托人獲得高于自理時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