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4-08 11: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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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問題及進路
審判管理是基于對審判規律的正確認識和把握,對審判行為與過程實施調控、評價、引導的一種重要的司法工作機制。 近年來,在深入推進審判管理改革的過程中,各級人民法院積極致力于審判效率評估體系的研究、探索與運用,加強管理機制的建設和平臺的搭建,審判管理工作機制不斷完善,審判管理逐漸成為人民法院內部既有別于案件審判,又相對獨立于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務管理的一項重要的司法管理活動,審判管理在人民法院管理體系中的核心地位也不斷得到強化。但是,在改革的過程中,過分強調院、庭(局)長的管理作用,而忽視對法官自主管理的研究,鮮有論述法官個人因素對審判質效所產生的影響。在許多人看來,"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設計和建造的機械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是機械性的。" 。為什么會產生上述認識呢?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們習慣于將法官非人化、機械化,忽略了法官作為一個活生生的人,其人的因素對裁判過程的影響。法官的個人經歷和社會環境影響著法官在判決中的傾向,法官自己都沒有認識到的潛意識、預感和直覺有時甚至起著決定作用。
法官的個人因素對裁判過程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它們"日復一日,以不同的比例,所有這些成分被投入法院的鍋爐中,釀造成這種奇怪的化合物"。 而對法官個人產生影響的諸因素中,有法官的知識結構、思維方式、價值取向以及非理性因素等,本文重點要研究的是非理性因素中的習慣問題。非理性因素是指"理性或理智之外的因素,主要包括情緒、情感、意志、動機、態度、興趣、性格等因素"。在每個人的思維活動中,都有不同種類和不同層次的非理性因素在發揮作用,它們是客觀現實的反映,并對人的思維活動產生十分重要的制約和影響。裁判過程并不是一個客觀的和非個人的過程,法官同樣不可能逃脫這種無意識的東西在判決形成中的影響,它是"深深掩藏在表象之下的力量"。而非理性因素中,習慣對審判管理工作影響尤為明顯。習慣是指長期形成的、一種重復性的、通常為無意識的日常行為規律,它往往通過某種行為的不斷重復而獲得。法官在工作中一旦養成良好的習慣,就會激發內在潛力和創造精神,這種動力是內在的、自發的、持久的、源源不斷的,它讓審判管理成為一種不自覺的行動,從而促使審判工作不斷朝著好的方向發展,形成良性循環。因此,如何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來發揮法官個人因素的積極作用,抑制其消極影響,是我們加強審判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背景資料:影響審判質效的不良習慣及其特征描述、評價
法官個人因素積極作用的發揮是法律價值目標實現的必要途徑,也是法律不斷向前發展的強大動力。但是,一旦法官的個人因素過度膨脹,突破了相應的限制就會走向相反面,對于法院來說后果無疑特別嚴重。不良習慣就是個人因素不斷膨脹的產物,是我們法官在審判實踐中"習"而成"慣"的種種不良個性特質。為排查影響審判質效的不良習慣,我們有針對性地設計了調查表格,調查對象不僅包括資歷較深的老法官、新任命的年輕法官,也包括從事法官輔工作的書記員。調查結束后,我們將回收的調查表根據審判條線、節點等要素分類匯總,邀請審判業務骨干座談,就審判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習慣問題進一步進行梳理和討論。在此基礎上,再深入分析、歸納,共提煉出立案、審理、執行、卷宗裝訂與歸檔四大環節15個節點92項不良習慣。隨后,分階段、按步驟運用6個月時間引導法官對照問題查找不足,在養成良好習慣的同時,抑制不良習慣的消極影響。在此期間,通過隨機抽查、法官論壇、專項評查分析等形式督促提醒,有效鞏固成果。
(一)不良習慣的特征描述
不良習慣是一種非理性的因素,對其特征的描述,必然與非理性概念、特征相結合。非理性作為人類精神結構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一種關于人的特征及認識能力的精神構成。這種精神構成建立在感知、情緒、行動三個相互關聯的鏈條上。不良習慣的特征是:
1、非智力性。在法官所具備的各項素質中,習慣與信心、意志、興趣、性格等一樣,屬于非智力因素。即不良習慣與法官的智力高低并無必然聯系,不論是智商高的人還是智商低的人,都可能會沾染上一些不良習慣,且不良習慣的多少與智力的高低亦不成比例。另外,不良習慣與法官的年齡大小無必然聯系,在審判實踐中,年長的法官與剛任命的年輕法官相比,基于不良習慣的日積月累,顯然前者多于后者。
2、非自覺性。不良習慣是一種不自覺的意識活動,它根源于人的本能欲求,具有心理內化的特征,因此它往往是隱蔽的、潛在的、自發的。從法官個體看,每個法官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素質的差異,生活經歷和環境的不同,從而形成了各自特有的行為方式和行為習慣,這種在司法過程中的習慣性話語和行為方式的表現不是有意而為的,而是一種無意識的。從法官群體看,法官個體之間行為方式和行為習慣的影響是相互的,習慣的形成與周圍的環境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環境的影響亦是在潛移默化中發揮作用。
3、頑固性和可變性。不良習慣作為人的心理因素,不可避免地要滲透于人的認識,并在人的認知定勢中積淀下來。認知定勢具有相對穩定性,形成后難以改變或改變幅度很小,總是保持著一種慣性,促使人們按原有方式認知事物,因而形成一種循環式、封閉式的認知模式、思維模式和行動模式。當然,這種穩固性也不是絕對的,只要經過較長時間的強化訓練和影響,即使是已經形成的較為牢固的不良習慣,也不是絕對不可能改變的。
(二)不良習慣的危害
習慣對于一個人的行為有著強烈的控制力,在審判管理中,那些影響審判質效的不良習慣,無論多么細微與尋常,都會起到錯誤的誘導作用,給認識和思維造成障礙,從而影響法官的行為。而這些行為會在不同程度上對審判工作造成負面的影響,制約審判質效指標的提升,甚至損害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權威。
1、審判效率。司法的功能意義邏輯地、內在地要求必須把公正作為其最高價值。但是在現代司法中,公正并不是司法唯一的追求,司法還必須關注其他價值,其中最重要的是效率。效率主要考慮的是司法的投入與司法的產出之間的關系。司法必須要以效率為目標、及時、有效地對社會資源進行公平分配,使之達到收益最大化。這是效率價值存在的獨立意義。司法實踐中,審判效率除受到案件的難易程度、案件數量的多少等客觀因素的影響外,還受到法官辦案節奏、工作速率、工作積極性等主觀因素的影響。法官一旦養成散
漫、拖拉、懶惰的不良習慣,必然會導致辦案的低效率,進而案件積壓、超審限現象突出,嚴重影響了法院的司法權威、司法公信和司法形象。正所謂"遲來的正義非正義"。
2、審判質量。案件質量是審判工作的生命線。評判案件質量的優劣,應從實體質量和程序質量二個方面來考量。從實體公正看,其結構要素包括兩個方面:準確認定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從程序公正來看,其結構要素包括:司法的中立性、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參與性、程序的自治性和程序的公開性等。實體公正直接反映在裁判結果上,程序公正則反映在案件審理的不同環節上。長期以來,由于我國司法實踐對實體公正的推崇,以及過分強調程序的工具價值,導致了我們法官在裁判過程中,久而長之形成習慣,對程序公正缺乏足夠的重視,違反程序法和程序不規范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司法公正的實現。當然,在強調程序公正的同時,我們也不能把程序公正推到目的論或本位論的高度。離開了實體公正,司法活動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只有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這才是現代司法所追求的方面。
3、審判效果。在劇烈變動的社會轉型時期,司法活動的復雜性,決定了司法審判不僅要強調審判活動的合法性,注重法律效果的實現,而且要關注審判工作對于社會生活的依存性,把握社會公眾對審判過程與結果的認同關系。因此,作為一項基本的司法政策,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是衡量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重要標志。嚴格適用法律,追求司法的法律效果,固然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但是如果一味機械地適用法律,不考慮社會需求、社會后果和社會評價,也是有悖于法治精神的。在案件裁判過程中,我們的法官習慣于以追求"結案"為目標,不愿意付諸心血去調解、去化解矛盾,一判了之,非但沒有真正解決矛盾反而進一步激化了矛盾,嚴重違背了司法解決糾紛、安定秩序、促進發展等方面的功能。
(三)成因剖析
美國心理學家威廉詹姆斯說過:"播下一個行動,收獲一種習慣;播下一種習慣,收獲一種性格;播下一種性格,收獲一種命運。"好習慣的養成歸根結底是對自我的科學管理。而不良習慣的形成是內外因共同作用的結果,人的態度、意志、品質等自身主觀因素占據了主導地位,環境、制度等外部客觀因素則構成了外部原因。外因通過內因而發揮作用,雖然不是決定性的,但好的外部環境可以抑制不良習慣的滋生,反之卻成為加速不良習慣滋長的催化劑。
1、主觀因素。當今人的精神世界中非理性問題是理性和非理性之間矛盾運行產生的,是人的理性和非理性發展不平衡帶來的,是理性的消極作用缺乏理性的指導而造成的。更進一步說,精神世界中非理性問題主要根源于人自身錯誤地價值取舍。因此,影響審判質效的不良習慣也源自于法官的價值觀問題。可歸納為:懶、散、慢、拖,精神狀態不佳,效率低下,敷衍了事,推諉扯皮;責任心不強,缺乏進取心,安于表面,缺少創新意識,處理事情方法比較簡單、表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客觀因素。不良習慣是一種非理性因素,屬于人的精神領域,是人的精神屬性的重要表現形式,所以它同整個精神一樣是對客觀世界的反映,是在社會環境中、生產和生活實踐中形成的。因此,要研究不良習慣的客觀因素,必須要根植于法官們所生活的環境以及所處的角色。第一,法官是自然人。作為一種自然存在的生物,法官自然有著最基本的自然本性。第二,法官是社會人。法官總是生活在特定時空的社會共同體之中,特定的社會文化觀念、倫理價值積淀為法官的價值觀和個性心理支配其行為。社會轉型所引起的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轉型對人(包括法官)的精神世界造成沉重的影響,這是當今重要的客觀因素。第三,法官是政治人。法官作為國家公共權力系統中的一員,政治信仰對其行為的影響也很深刻。第四,法官是裁判者。在這里,我們主要研究的是法院的內部環境對法官所產生的影響。
(1)周圍環境的同質化效應。同質化效應是指人們的態度和行為逐漸接近參照群體或參照人員的態度和行為的過程,是個體在潛移默化中對外部環境的一種不自覺的調適。尤其在職場中,在同一個單位或部門的時間久了,人與人之間會呈現出一種趨同性,如果周圍的人普遍存在一些共同的不良習慣,那么即便原來沒有這種不良習慣的人也很可能在耳濡目染中漸漸地被同化,人的從眾心理也會引導其跟隨大多數人的腳步,而不愿意讓自己顯得與眾不同。法院這樣一個相對穩定、寬松的職業環境,客觀上容易消磨人的競爭意識和危機意識,產生安于現狀、不思進取的心理狀態,工作中缺乏創造性和主動性。
(2)管理制度不合理。制度是一種固化的社會關系。制度所具有的功能形成一種既定的力量影響著人的和諧發展。但審判管理制度本身不合理或存在缺陷和漏洞,得不到法官思想上的認同和共鳴,產生抵觸情緒,在工作中不自覺地破壞規則,或不按規則行事。另一方面,管理者缺乏先進的管理理念、成熟的管理模式、有力的管理措施,導致管理松散、監督薄弱,不能及時有效地發現、分析、糾正審判工作中的問題與弊端,未能引起法官思想上的重視和行動上的配合,違規行為屢禁不止。
(3)管理手段缺失。對于審判工作,傳統的評價方式主要有定性和定量兩種方法,在審判管理中廣泛運用的主要是定性評估的方法,并適當運用定量評估作為補充。這種考核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著一些弊端。對于司法這處復雜的系統而言,采取思辯的、定性的傳統評估方法,并不能全面揭示司法運用內在的客觀規律,也不能正確、全面地把握審判活動運用過程和運作結果。加之,公務員工資改革后,獎懲激勵機制功能的弱化,做多做少、做好做差都一個樣或者差別很小,法官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受到挫傷,工作缺乏動力,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懶散、馬虎、低效率等不良習慣。
(一)自律型審判管理模式解析
管理的基礎在于有一個制度化體系,一個結構合理、層次分明的管理體系才能發揮出管理工作最大的效能,審判管理亦是如此。近年來,各地法院紛紛進行形式多樣的審判管理體制改革,出現了多種模式,如江蘇法院打造的以評估體系為基礎和導向,包括審判信息處理、審判宏觀決策、審判程序控制、審判質量控制、法官行為激勵在內的綜合性管理模式。
自律型管理,本質上就是自主管理,是對組織基層充分授權,從而激勵組織和個人工作自覺性和創造性的管理方式。它要求充分注重人性要素,充分注重個人的潛能的發揮,注重個人目標與組織目標的統一,在實現組織目標的同時實現個人的價值。如果說,在推進審判管理機制改革中,江蘇法院適應審判工作新形勢新要求,根據審判特點、審判職能、人員特征、外部環境等要素構建一個科學合理的綜合性審判管理體系的話,自律型審判管理模式則是對法官行為激勵這一內容的具體化,它是從習慣等非理性因素的角度出發,激活法院隊伍內在活力,優化法院發展的重要手段。
在構建自律型審判管理模式過程中,要正確處理好他律與自主管理的關系。法官在辦案過程中,本身追求公平正義、案結事了、定分止爭,甚至追求個人良心安寧、價值實現,這是一個自主管理的過程。自主管理的過程就是不斷自省、修正自己的過程;就是不斷自律,提升自己的過程;就是不斷自勵,優化自己的過程。審判管理不解決以他律管理為本向以自主管理為本的轉變,永遠只能在低層次上徘徊。自律型管理模式的要義就在于充分發揮好他律管理與自律機制的共同作用,實現審判管理方式的轉型。
自律型管理模式應貫徹的價值理念是:首先,充分尊重審判規律是一切審判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第二,審判管理制度的人性化再造:由剛性的制度控制向互動的激勵監督機制和自我控制轉變。第三,切實增強法官的司法能力,凸現法官的主體地位。 在審判管理是一定要想方設法尊重法官的自主性,激發法官的自覺性,強化法官的自律性,引導法官的創造性。自律型審判管理模式要通過他律引導自律,即在理性的正確引導下,伴隨著非理性問題的解決而不斷向前推進的,期間需要不斷自我修正、自我調整。
(二)自律型審判管理模式的實踐
自律型審判管理模式是一個相對開放的管理模式,是審判管理的最高境界。在構建該模式過程中,我們主要從排查不良習慣入手,經歷了發現、矯正、穩固、定型四個階段,實現了從過去以他律管理為本向以自主管理為體的轉型。
1、發現階段。不良習慣是潛藏于人的精神深處的心理活動,是處于意識之下的無意識,因為習以為常,法官往往自己并不能意識到。所以,發現和找出不良習慣就成為了關鍵。作為院、庭(局)長、審判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就是通過對評估指標的綜合分析,全面、客觀地排查出審判工作中影響審判質效的病癥、研究挖掘其背后深層次的病理,從而揭開隱藏著的不良習慣的面紗。
2、矯正階段。矯正階段是整個過程中最關鍵也是最困難的一個階段。不良習慣的頑固性,決定了這個階段要有一個較長的過程,必須采取強有力的措施,不間斷地、反復地督促、提醒,進行矯正工作。矯正階段一般以2個月時間為宜。在這一階段,法官需增強自律性,依靠自身努力,克服不良習慣。
3、穩固階段。經過矯正,審判工作中不良習慣的現狀得到極大改觀,不良習慣的消極影響在逐步消除。但不良習慣并未得到徹底根治,容易出現反復。這個階段也是不良習慣向良好習慣過渡、轉化的重要階段,一般需要2個月時間。適宜采取隨機抽查、個別提醒的點對點模式,來檢驗前一階段的整改效果,也可從正面表揚鼓勵、樹立先進典型。
4、定型化階段。此時,不良習慣消失,良好習慣定型,并沿著良性的軌道繼續發展下去。良好習慣"內化于心、外化于行",不需要加諸外力的幫助,法官的自律就可以抑制不良習慣的再生。
關鍵詞:電子公文電子政務互聯網
一、子公文及其特點
電子公文是指以電子形式表現的并通過網絡傳送的,用于政府機關相互之間聯系事務的專用文件。電子公文的特點是基于電腦和互聯網聯網的特性而產生的,因為電子公文的制作、發送及接收都需要通過電腦和互聯網這兩種媒介來進行。首先是電腦,它的最大作用是將政府公文中所有具體的信息都進行了數字化的改變,這里所說的數字化是指電腦將輸入的具體信息以“1”和“0”來進行存儲和運作,這不像傳統的政府公文是以具體的書面形式來表示的。其次是互聯網,互聯網將電腦里的數字化信息在各個政府機關之間迅速地傳送。互聯網本身有其特殊性,即公開性和全球性。所謂公開性是指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進出互聯網,而全球性是指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遞是沒有邊界障礙的。根據上述分析,較之傳統的政府公文,電子公文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電子公文是一種數字化的、虛擬化的文件形式;(2)電子公文的傳送是在公開環境下,通過互聯網進行的;(3)電子公文的傳送可以在各個地區、國家乃至全球范圍內的政府之間進行;(4)電子公文的廣泛應用能夠極大地提高政府的辦事效率。
顯然,信息技術的發展給政府機構帶來了一場深刻的變革。傳統的公文傳送方式使政府機構背負著沉重的時間負擔和經濟負擔。傳統公文在這一場變革中受到了電子公文這一新生事物的強有力的沖擊。電子公文的制作、發送和接收可以突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給人們以快速和便捷。可是電子公文畢竟是近年來才開始出現的新生事物,很多技術上的問題還有待解決。特別是,由于電子公文剛剛開始啟用,有關電子公文的法律紛爭還頗為鮮見。就世界范圍來說,還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也無強制性的原則可以遵循。可以說,其中還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問題擺在我們的面前。
二、電子公文應用中存在的安全問題
目前,電子公文應用中出現的安全問題主要有:
1.黑客問題。黑客入侵網站的消息在近年被頻頻報道。以前黑客們往往挑選美國國防部和雅虎這些安全防范體系堪稱一流的硬骨頭啃。而隨著各種應用工具的傳播,黑客已經大眾化了,不像過去那樣非電腦高手不能成為黑客。如果安全體系不過硬的話,黑客便可以肆意截留、毀滅、修改或偽造電子公文,給政府部門帶來混亂。
2.電腦病毒問題。自電腦病毒問世幾十年來,各種新型病毒及其變種迅速增加,而互聯網的出現又為病毒的傳播提供了最好的媒介。不少新病毒直接利用網絡作為自己的傳播途徑。試想一個完整的電子政府體系中某個環節受到病毒感染而又沒有被及時發現,電子公文系統全面癱瘓,那將會產生怎樣的后果?病毒的感染會使一些電子公文毀滅或送達延誤,整個電子政府將會指揮失靈、機構運作不暢。
3.信息泄漏問題。目前,各大軟件公司生成的網管軟件使網絡管理員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可以方便地對網上每個政府用戶的各種使用情況進行詳細的監測。此外,網絡中存在不少木馬程序,如果使用不慎,就會把公文中的重要信息泄漏給他人。而某些大公司生產的軟件或硬件產品所帶的后門程序更可以使這些公司對政府用戶在網上的所作所為了如指掌。對政府而言,信息泄漏將會給其工作帶來麻煩,甚至會危及到國家的政治、經濟及國防利益,有關的政府工作人員會因此被追究法律責任,這是絕對不能接受的。而對這些大公司的法律管制,對于在信息產業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國家來說是根本無法解決的難題,但光靠處于優勢地位的國家也是不行的,必須在國際范圍內形成管制的合力。
三、電子公文安全體系法律制度建構
1.科學的密鑰使用制度規范。密鑰是一種信息安全技術,又稱加密技術,該技術被廣泛應用于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中。它包括兩種技術類型,即秘密密鑰加密技術和公開密鑰加密技術。其中秘密密鑰加密技術又稱對稱加密技術。倘利用此技術,電子公文的加密和解密將使用一個相同的秘密密鑰,也叫會話密鑰,并且其算法是公開的。接收方在得到發送的加密公文后需要用發送方秘密密鑰解密公文。如果進行公文往來的兩個政府能夠確保秘密密鑰交換階段未曾泄漏,那幺,公文的機密性和完整性是可以保證的。這種加密算法的計算速度快,已被廣泛地應用于電子商務活動過程中。公開密鑰加密技術又稱為非對稱加密技術。這一技術需要兩個密鑰,即公開密鑰和私有密鑰。私有密鑰只能由生成密鑰對的一方政府掌握,而公開密鑰卻可以公開。用公開密鑰對公文進行加密,只有用對應的私有密鑰才能解密。用私有密鑰對數據進行加密,只有用對應的公開密鑰才能解密。此二種技術相比,顯然第二種技術的安全系數更大一些,但這種技術算法速度較慢。我們可以根據各種公文的秘密等級,采用不同的加密技術。對于一般的公文往來數量大且頻繁,不宜采用非對稱加密技術,還有秘密等級較低的公文亦可采用對稱加密技術。而對那些重大的通知及秘密等級較高的公文則必須采用非對稱加密技術。凡違反上述技術性規范的要求造成公文泄密或是公文的完整性受到損害的,需追究其法律責任。
2.完善的政府證書管理制度。公文傳送過程中數據的保密性通過加密和數字簽名得到了保證,但每個用戶都有一個甚至兩個密鑰對,不同的用戶之間要用公開密鑰體系來傳送公文,必須先知道對方的公開密鑰。公文傳送中有可能發生以下情況:用戶從公鑰簿中查到的不是對方的公鑰,而是某個攻擊者冒充對方的假冒公鑰;或者公文互換的雙方在通訊前互換公鑰時,被夾在中間的第三者暗中改變。這樣的加密或簽名就失去了安全性。為了防范上述風險,我們可以仿效電子商務中的做法,引入數據化證書和證書管理機構,建立完善的政府證書管理制度。這里所說的證書是指一份特殊文檔,它記錄了各政府機關的公開密鑰和相關的信息以及證書管理機構的數字簽名。證書的管理機構是個深受大家信任的第三方機構。考慮到電子政務的特殊性,電子政務系統中的根目錄證書管理機構最好由一國的最高政策機關設立的專門機構出任,其它各級目錄分別由地方各級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去管理。在我國,根目錄的管理工作可由國務院信息辦來承擔,其它各級目錄分別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進行管理。各政府機關須向相應的證書管理機構提交自己的公開密鑰和其它代表自己法律地位的信息,證書管理機構在驗證之后,向其頒發一個經過證書管理機構私有密鑰簽名的證書。政府出面作為證書的管理機構,其頒發的證書信用度極高。這樣一來將使電子公文的發送方和接收方都相信可以互相交換證書來得到對方的公鑰,自己所得到的公鑰是真實的。顯然,電子公文系統的安全有效運轉離不開完善的政府證書管理制度的確立。
3.有效的數字簽名制度。在電子公文的傳送過程中可能出現下列問題:(1)假冒,第三方丙有可能假冒甲機關給乙機關發送虛假公文;(2)否認,甲機關可能否認向乙機關發送過公文;(3)偽造,乙機關工作人員可能偽造或修改從甲機關發來的消息,以對自己有利。這些問題要靠數字簽名來解決。數字簽名在電子公文傳送中的應用過程是這樣的:公文的發送方將公文文本帶入到哈希函數生成一個消息摘要。消息摘要代表著文件的特征,其值將隨著文件的變化而變化。也就是說,不同的公文將得到不同的消息摘要。哈希函數對于發送數據的雙方都是公開的。發送方用自己的專用密鑰對這個散列值進行加密來形成發送方的數字簽名。然后,這個數字簽名將作為公文附件和公文一起發送到該公文的接收方。公文的接收方首先從接收到的原始公文中計算出消息摘要,接著再用發送方的公開密鑰來對公文的附加的數字簽名進行解密。如果兩個消息摘要相同,那幺接收方就能確認該數字簽名是發送方的。通過數字簽名能夠實現對原始公文的鑒別和不可抵賴性。目前數字簽名在電子商務中已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日本等國政府已通過專門的立法對數字簽名的法律效力予以確認。在電子公文傳送中引入數字簽名也是必然的選擇,只是我們要從法律上確認數字簽名的效力,建立相應的制度規范,努力設法從技術和制度規范入手不斷提高安全系數。以數字簽名只有相對的安全性來作為反對其應具有法律效力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因為任何所謂安全保障都是相對的,橡皮圖章就經常被不法之徒偽造。
《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10號文”)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應遵守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及時向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各項外匯核準、登記、備案及變更手續”。
根據筆者的理解及實踐經驗,外資并購過程中至少涉及如下外匯核準和登記手續(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區外匯部門具體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時需辦理的手續和流程是不盡相同的):
1.1結匯核準(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股權結匯核準)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辦理結匯核準件時應提交:
1、申請報告(所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股權結構,申請人出資進度、出資賬戶);2、所收購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3、轉股協議;4、商務部門關于所投資企業股權結構變更的批復文件;5、股權變更后所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經批準生效的合同、章程;6、所投資企業最近一期驗資報告;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資企業的審計報告或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轉股,應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出具財政部門驗證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8、外匯到賬通知書或證明;9、針對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補充說明材料。
1.2轉股收匯外匯登記(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外資外匯登記)
匯發〔2003〕30號文規定:“外國投資者或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應自行或委托股權出讓方到股權出讓方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股權購買對價為一次性支付的,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應在該筆對價支付到位后5日內辦理;股權購買對價為分期支付的,每期對價支付到位后5日內,均應就該期到位對價辦理一次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外國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股權購買對價前,其在被收購企業中的所有者權益依照其實際已支付的比例確定,并據此辦理相關的轉股、減資、清算及利潤匯出等外匯業務。”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辦理轉股收匯外匯登記時應提交:
1、書面申請;2、被收購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3、股權轉讓協議;4、被收購企業董事會協議;5、商務部門有關股權轉讓的批復文件;6、資本項目核準件(收購款結匯核準件,或再投資核準件);7、收購款結匯水單或銀行出具的款項到賬證明;8、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控股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購買金之前,不得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股權出讓方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出具外資外匯登記證明是證明外國投資者購買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1.3外匯登記證(外資并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
并資并購后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并更后的營業執照后,應向主管外匯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辦理外匯登記證:
1、書面申請;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3、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外資并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復文件、批準證書;4、經批準生效的外資并購合同、章程;5、組織機構代碼證;(注:以上材料均需驗原件或蓋原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底)6、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2.實際外資比例低于25%的企業無法取得外資企業舉借外債待遇
10號文規定:“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或者該境外公司向并購后所設企業增資,增資額占所設企業注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根據該款所述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外國投資者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舉借外債優惠政策對許多外商投資企業來說是舉足輕重的一項制度,其重要程度在很多情況下甚至超多稅收優惠政策。根據10號令的上述規定,通過關聯當事人完成的外資并購而形成的外資企業(“假外資”)一般情況下無法取得舉借外債優惠待遇,此項舉措無疑會堵死大部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股的境內企業舉借外債的坦途。
3.投資總額的限制
內資企業不存在投資總額的概念,但企業一旦通過外資并購轉換為外商投資企業,就必須確定一個投資總額,該等投資總額對新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及進口機器設備來說可能意義重大。因此筆者建議一般情況下外資并購后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應爭取定為法律允許的最大數額,10號文對投資總額的限制如下(該等限制與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限制制度是完全相符的):
1)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
2)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3)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4)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4.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資產支付涉及的外匯核準
一般來講,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實施外資并購中國企業的,用人民幣資產做支付手段可有如下幾種運作模式:(1)人民幣貨幣現金;(2)合法取得或擁有的中國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份;(3)合法取得或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的債券和公司債券;(4)其他中國境內以人民幣為計價依據或標準的有價證券等金融衍生產品;(5)其他情形的人民幣資產。從取得途徑來講,可包括(1)直接從已投資設立的外資企業中分得的利潤等收益;(2)從資產管理公司采用購買金融資產包的形式取得對某企業的債權;(3)從中國境內合法取得的人民幣借款;(4)轉讓資產、出售產品或提供服務而取得的交易對價等。在保證合法、合規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相關人民幣資產均可用作10號文規定之下的外資并購項目的支付對價。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對下列情況下取得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對價的核準需提交文件作出了專門規定:
4.1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所得利潤境內再投資、增資核準
1、申請報告(投資方基本情況、產生利潤企業的基本情況、利潤分配情況、投資方對分得利潤的處置方案、擬被投資企業的股權結構等);2、企業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及利潤處置方案決議原件和復印件;3、與再投資利潤數額有關的、產生利潤企業獲利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原件和復印件;4、與再投資利潤有關的企業所得稅完稅憑證原件和復印件;5、企業擬再投資的商務部門批復、批準證書原件和復印件;6、產生利潤企業的驗資報告原件和復印件;7、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8、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4.2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因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或者增資核準
1、申請報告;2、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3、原企業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和相關年度的審計報告原件和復印件;4、原企業商務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和復印件;5、原企業關于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及再投資等事項的董事會決議及有關協議原件和復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資的,另需提交原企業合作合同、財政部門批復、擔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復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業注銷稅務登記證明原件和復印件;8、涉及股權轉讓的,另需提交轉股協議、企業股權變更的商務部門批準證書、與轉股后收益方應得收入有關的完稅憑證等材料原件和復印件;9、擬再投資企業的商務部門批復、批準證書、營業執照(或其他相應證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復印件材料;10、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5.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外匯監管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75號文”)中的SPV是指“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但10號文將SPV定義為“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兩個定義相比較可以看出,10號文下的SPV較75號文的范圍更為狹窄。從中引申出的結論是:非以境外上市目的設立的SPV不得以換股方式并購境內公司,換言之,僅以私募為目的設立的SPV不得以換股方式并購境內公司。以境外上市為目的的換股并購涉及的外匯監管主要包括:境外設立SPV時按75號文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換股并購階段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境外上市完成后境內公司還應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融資收入調回計劃,由外匯管理機關監督實施,境內公司取得無加注的批準證書后,應在30日內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換發無加注的外匯登記證。
目前,各國政府對企業投資都有不能同程度的扶持,這對于我國政府管理服務在企業投資中的影響起到了借鑒作用。我們必須借鑒一些西方國家的成功案例,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更好發揮政府管理服務在企業投資中的作用。加強政府的補貼,減少企業投資的風險,這將對我國的經濟的發展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稅率是評價一個國家政府管理對于企業投資的影響的重要指標。銀行則是為企業投資提供資金的重要部門,政府在協調銀行和企業的關系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步伐,政府加強對外的企業投資也是促進我國經濟發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1.1鼓勵企業投資,加強政府補助作用
各國針對不同的企業都有不同的補貼力度,這也是政府鼓勵企業投資的措施,減小企業的投資風險,這一舉措會鼓勵企業合理的投資,帶動我國經濟的發展。在一些發達國家為了鼓勵個人小型企業發展,特別是對于技術型企業的投資,國家根據個人投資總額給予不同的補助金。科學技術作為第一生產力,是帶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提高科技創新能力是國家發展的重要途徑。不同國家針對科技研發都有不同的補助,這一措施也激發了一些企業進行技術革新的動力,這將減小小型企業投資的風險。然而,針對一些大型企業,國家對于高技術的研發提供虧損補貼。
1.2稅率是影響企業投資的重要因素
追求利益是企業發展的前提。企業的投資取決于他們對投資的預期收益和投資風險的衡量。只有當利益大于投資時,這些企業才會介入。然而,這離不開政府的政策,國家征收的稅率是許多企業考慮的重要的問題,這也是減小企業投資風險的重要因素。所以不同的國家為了促進企業的投資,必須制定合理的稅率。一些發達國家,政府針對一些剛成立的企業采取免稅政策,等待企業有所發展之后,再根據企業的具體的情況征收不同的稅率。我國政府也在不停的調整稅率,這不僅調動企業投資的動力,也是國家鼓勵個人創業的重要舉措,同時緩解了我國的就業壓力和減少了貧富差距。
1.3銀行在企業投資中發揮重要作用
銀行可以集結社會閑散的資金,同時也為企業投資提高資金支持。政府為了促進企業投資的力度,鼓勵銀行支持缺少資金的企業投資,采取政府擔保的措施。一些發達的國家,在很早的時候已經開始采取政府擔保的政策,而且取得了很大的成效。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不斷提升,我國也逐漸開始為一些企業做擔保。我國政府和銀行都有好的信用,這些都進一步促進了我國企業投資。
1.4政府管理在對外投資中作用
經濟全球化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發展的主流,但是僅僅依靠對外貿易已經不能提高一個國家在國際競爭力中的地位。只有積極投身于比較有優勢的直接對外貿易投資中,才能更加積極主動的參與國際分工,從而促進一個國家和企業在國際這一大環境中的競爭力。我國是世界上重要的貿易大國,在如今在世界發展的趨勢中,我國政府必然也積極的參與對外企業投資中。對外的企業投資離不開國家政府的支持,更離不開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的保障。但是,我國的對外企業投資的金額總數還很小,遠不及那些發達的國家,還處于起步階段,對外企業投資的道路還很漫長,還充滿著艱辛。總之,協調好政府管理和企業投資之間的關系,是一個國家經濟快速發展的前提。我國政府正在漸漸的減少政府對企業的控制作用,更好的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但是這不意味著我們放棄或忽視政府管理服務在企業投資中的作用。
2結語
關鍵詞:旅游專業畢業生;酒店;人力資源管
酒店產業是勞動密集型產業,酒店是以人為中心的行業,酒店的管理說到底就是人的管理。大學生員工是知識型員工的代表,是酒店未來發展的中堅力量。因此酒店能有效地吸引旅游專業到酒店就業,能有效地降低旅游專業畢業生員工的離職意愿,成為提高酒店競爭力的核心要素。
一.問題的提出
(一)旅游專業畢業的對口就業率低。根據,郭倩倩的研究發現旅游專業畢業的本科生在旅游行業內就業的人數一般在10%—20%之間【1】。
(二)飯店業缺乏高素質的員工。根據,仇學琴的研究表明,2001-2002年云南省星級飯店員工學歷層次專科及以上為37.1%、高中(含同等學力)及其以下占63.9%【2】。
(三)高離職率。根據浙江省飯店協會的《2008浙江飯店白皮書》近5年來酒店業員工離職率分別為25.64%、23.92%、24.2%、22.56%、23.41%,比一般行業5%—10%的員工離職率要高出1—3倍。據其不完全統計杭州市內酒店學生員工三年內離職率高達66.1%,進酒店一年就離職高達48.2%,甚至有些飯店招聘的大學生員工一年內全部離職。【3】
二.問題的原因
(一)薪酬低。據國家統計局《城鎮就業人員年均工資情況統計公報(2009)》了解,2009年餐飲業員工平均年收入為21193元(非私營)和15623元(私營)。為全國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4.7%,在19個分行業中居倒數第二【4】。
(二)勞動強度大。據筆者對在酒店工作在酒店工作的同學不完全統計,他們一天工作時間是10—14個小時,遠遠大于國家法定的8小時,且沒有節假日(節假日的勞動強度更大)。
(三)酒店的“逆向”選擇和淘汰。由于酒店業對員工的隱性知識水平有較高的要求【5】,所以酒店特別是高星級酒店對剛畢業的大學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把許多有到酒店就職意愿的旅游專業畢業的本科生拒之門外。另由于對隱性知識的培訓成本高,酒店就采取更方便的方法——挖墻腳,造成了高的離職率。
三.問題建議
(一)在校期間
1.就學校而言。要以市場為導向培養學生的操作能力、創造能力。以案例教學為載體的理論教學;以實習實訓為重點的實踐教學;以職業訓練為核心的第二課堂【6】。要堅持產學研三位一體的辦學理念,把學生培養為適應社會、適應酒店的高素質人才。
2.就酒店而言。加強校企合作,引進優秀的在校大學生到酒店中兼職,為酒店發展儲存人才。
3.就學生本人而言。在校期間努力學習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技能;要有意識的培養自己的團隊合作精神、責任心;學會熱情待人的處事方法;善于人際溝通、善于學習。總之要不放過充實自己的每一次機會,提高自己綜合素質,為將來從事酒店行業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在實習期間
1.就酒店而言。在安排工作崗位時,應盡量考慮實習生的能力、綜合素質、心理狀態,因人設崗。對實習生的進行必要的培訓。讓實習生充滿自信從事具有挑戰性的工作,使他們能在工作中感到成功、成長的快樂,提高成就感【7】。酒店要支付給實習生合理的薪酬;要創造良好的實習環境;關心和幫助實習生【8】。
2.就學生本人而言。要通過建立同事、師徒、上下級之間的良好人際關系,獲得更多的資源。通過具體的工作,了解酒店的經營模式、總體規劃;學習到各種工作技巧;豐富酒店工作經驗;提升實踐操作能力。要以員工的標準要求自己,最終使自己成為一名合格的酒店員工,而不是酒店實習生。
3.就學校而言。要盡量選擇高星級酒店為實習合作單位,這樣有利于學生發展【10】。
(三)正式上崗期間
1.就酒店而言。對新招聘的員工進行崗前培訓使其更好更快的融入酒店;盡可能通過內部提拔,爭強員工的積極性,留住大學生員工;盡可能使員工感到公平,這不僅僅是工資的公平,更重要的是人格的公平、提拔機會的公平;合理工作安排,由于酒店行業的特殊性,員工工作時間和個人生理與家庭需要之間產生一定矛盾和沖突,導致員工工作壓力較大,這也是員工離職率高主要原因之一【9】。
2.就大學員工而言。要干一行,愛一行;通過自己的努力工作來回報酒店、回報社會;積極為酒店發展獻言獻策;不僅僅把酒店當做工資的來源,還要把酒店當做家來熱愛。
3.就社會而言。鼓勵旅游專業畢業生到酒店工作,對到酒店工作的提供政策(如戶籍、勞動、人事等)支持。
四.結論
要解決教育和行業需求不適應,學校與酒店人才供需錯位現象,不僅需要我們高校的努力,還需要有關部門的支持,更需要酒店的努力。只有高校、學生、酒店、社會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我國酒店業和旅游高等教育穩定的可持續的向前發展。
參考文獻:
[1]郭倩倩,本科層次旅游管理專業就業現狀及對策研究[J],桂林旅游高等專科學報2008(3),p65-71
[2]羅明義,旅游管理研究[M],科學出版社,2006,P59-67
浙江飯店協會,2008浙江飯店業白皮書[M],2008
論文關鍵詞 功能監管 有效性監管 銀行業監管體制
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金融業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使得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嘗試進行金融體制的改革,在這種背景下,世界銀行監管理論在近些年出現了新的發展,以對抗銀行與存款者之間,銀行與貸款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信息披露制度在2004年《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正式確立。同時,監管合同理論出現,該理論認為,監管是一種存在與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的一系列合同關系,這是一種隱形關系,包括銀行和存款者,銀行與監管者,監管者與社會三種關系,合理的合同可以避免或者減少系統性風險,完善銀行監管,反之,則會加重或者產生系統性風險,破壞銀行監管。銀行監管的經濟利益問題也成為理論研究的熱點,有效監管成為關注的核心問題之一。在實踐中,這些理論問題呈現出新的趨勢。
一、世界銀行業監管理論的發展
(一)機構監管到功能監管再到目標監管的轉化
即從對不同金融機構的塊狀監管到對不同金融機構相同業務的條狀監管再到對經營結果的目標性監管。這個過程也是由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的轉變過程。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減少銀行監管真空地帶,防止風險監管部門推諉責任,減少銀行業潛在風險。
(二)安全性監管向有效性監管的轉化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前,各國銀行監管的重點在于建立安全的金融體系,各國紛紛加強對金融機構的控制,構建本國的安全網,七十年代末,各國開始進行金融改革,將安全性監管轉向以有效性監管為重點,兼顧安全性監管。如,日本的金融“大爆炸”改革。依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997年制定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的相關規定,銀行業有效性監管的前提是:監管機構設定明確的責任和目標,并具有履行其責任與目標的獨立性和充足的人、財、物、信息保證、法律支持等。銀行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銀行監管的基礎。外部監管的力量、作用、影響、監管的程度遠不如銀行機構的內部控制。同時,銀行機構同業自律機制也逐漸受到各國普遍重視。
(三)監管全球化的趨勢
“由于全球一體化的速度加快,世界各國之間金融市場的關聯程度越來越密切。金融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不斷增強。在這種形勢下,西方金融監管理論逐漸注重金融監管的國家化,注重國與國之間在金融監管上的合作。”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后,技術的更新與廣泛應用,在促進金融創新,加速資本自由化,推動國際銀行業迅速發展的同時,使得國際金融市場的聯系更加緊密,金融危機更容易在各國之間蔓延與轉嫁,比如,墨西哥金融危機、BCCI事件等,造成了國際金融市場的不穩定。要防范金融危機,僅從一個國家的銀行業監管入手是遠遠不夠的,監管全球化變得越來越重要。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地位的加強,會員國的增多就是最好的證明,國際間的銀行業監管規則也成為各國制定本國監管政策的重要依據與基本標準。
(四)監管市場化的趨勢
世界金融一體化的加速使得銀行業綜合業務不斷發展,出現了跨國市場的融合,這就使得原來由一國政府對本國銀行業實施的監管,變得越來越困難,同時,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金融風險,提高了監管的成本,勢必從整體上加大兼容監管的難度,使得市場監管變得尤為重要。實踐證明,市場監管正在幫助并部分替代政府監管,監管市場化成為世界監管理論的一個重要發展趨勢。事實上,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后,許多國家便紛紛取消政府的嚴格監管制度,越來越重視發揮市場力量,例如,美、日、韓等國相繼進行了包括利率自由化、放寬業務范圍限制等在內的放松管制的改革,以增強市場在實現監管目標中的作用。但是,這并非是完全弱化政府的作用,而是在以市場為導向的思路下,平衡市場與政府的監管作用,銀行監管不是替代市場監管,而是強化市場機制的宏觀手段,同時,市場監管也不是取代政府監管,而是市場監管的微觀手段。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即實現政府監管制度的優化,又加強市場的導向性,最終提高監管效率,降低金融風險,實現監管的有效性。
(五)監管體制統一化趨勢
這也是金融監管模式由分業化向部分混業化及完全混業化轉變的趨勢,但是這并非是否認分業模式,在一些國家里,分業的監管模式依然存在并適時發揮著自己的作用。“英國的大衛T·盧埃林教授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3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又一次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監管體制統一化趨勢越來越明顯。
(六)注重風險性監管
風險性監管是相對于合規性監管而言的,從監管內容看,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監管正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合規性監管是一種事后補償與處罰的監管方式,是指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情況所實施的監管。風險性監管則側重于對風險的事前防范,是指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資產集中、流動性、內部控制等所實施的監管,是一種持續性銀行監管。“國際銀行監管組織相繼推出了一系列以風險監管為基礎的審慎規則,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
二、我國銀行監管體制的轉變
“銀行業監管體制,是指國家對銀行業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分的方式和組織制度,與本國的政治經濟體制、宏觀調控手段、金融體制、金融市場發育程度相適應,各國確立了各自不同的銀行業監管體制。”金融監管結構的變遷是個急劇變化的動態過程。中國銀行戰略研究部副總經理宗良在2010年2月27日舉行的“中國金融監管制度優化設計研究”會議上指出,我國在危機中的損失最小,不代表監管水平最高;被我國長期以來效法的英、美等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也值得反思,西班牙、新加坡等國的經驗值得借鑒;金融危機是層級遞進的,銀行監管要努力跟上金融產品的發展。在這次金融危機中,我國的監管體制表現出了強大的生命力,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我國銀行監管制度和結構領域有很多問題尚無透徹的理論研究,比如說,監管制度的事前評價體系;政府監管和市場自律的關系;監管的邊界問題;多頭監管、過度監管、監管真空、監管合作以及監管制度優化問題;對銀行監管機構的再監管問題;銀行監管的適用性;銀行監管的測度問題;監管的公平與效率問題;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的關系;金融創新的監管問題等。因此,專家學者對于我國的銀行監管體制提出了諸多質疑,同時,針對目前整體的金融監管體制形成了不同的觀點學派,要求通過對金融監管體制的修改,促使銀行監管體制的轉變。這些觀點主要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該重新回到計劃經濟時代的大一統監管制度,忽略金融機構與金融業務之間的差別,即典型的單一監管模式,該模式是不同的金融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均由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管。單一監管在監管目標和手段上具有一致性和協調性,可以大大降低成本投入,有利于取得規模效益,防止監管真空和交叉監管現象,具有很強的適應性,能使監管機構更有效地行使監管職責。但是,單一監管模式下,金融機構缺乏競爭,不能體現不同金融機構與金融業務之間的差別。監管機構難以形成集中明確的監管目標和采取正確合理的監管方法,且易導致,這也是我國取消單一監管模式的原因。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該維持我國法律目前所確定的監管模式即仍以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為宜。這種在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業務領域內分別設立一個專職的監管機構,負責各行業的審慎監管和業務監管的模式符合目前我國目前金融業發展的情況。雖然金融全球一體化、混業監管和經營成為一種趨勢,而且我國現在的銀行、保險和證券業務實際上已經出現交叉,但是,一定程度上混業經營不僅表現為“混”、更表現為“亂”。同時,我國實行混業經營的市場條件還不成熟,出于金融穩定和防范風險的考慮,應該維持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格局。
實施企業信用監管是提高工商管理論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執法效能的重要途徑,是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基礎工作的必要手段。企業信用監管應是工商職能的重要組成內容,同時能體現出現代工商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新發展。從工作內容上看,一方面是對工商職能的充實、深化,通過信用監管,利用現代化手段使依法監管更為到位。如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格的合法性審查,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數據庫的建立,將提供查詢功能; 另一方面是對工商職能的提升、拓展,在依法監管的基礎上,體現以德監管,從處罰到處罰與激勵結合,從他律到他律與自律結合,從打擊到打擊與教育結合,從行政管理到行政管理與社會監督結合。
從實施形式上看,一方面在現有職能中相對突出、強化信用的要求,顯示出信用監管的特色; 另一方面,更是與現有職能的有機融合,將信用監管滲透在對市場主體監管的全過程,并通過工商業務工作的各個環節加以施行,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就是在登記、年檢、各個專項治理、辦案等過程中同時完成的,分類監管就體現在基層工商所的日常巡查中。從戰略意義上看,一方面彰顯了服務型工商的本質要求,突出了公共服務型政府職能的再造,通過企業信用監管,促進企業信用建設乃至誠信、和諧社會建設,另一方面工商部門以信用監管為核心,著力制度創新,推進職能整合,實現全程監管,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企業監管機制,確保企業準入“優生”,存續“優育”,退出“善終”。
二、與管理信息化的關系。
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工作是以工商系統自身信息化建設為基礎,同時又對工商系統自身信息化建設產生強大推動力。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是一個對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征集、存儲、加工并使用的循環反復的過程,這一過程的順利實現,要以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的運用為前提,沒有信息化的基本條件,沒有強大的數據庫,沒有高智能的軟件,沒有互通互聯的信息網絡,企業信用監管的實施是難以想象的。因此,應以“金信工程”為契機,努力創造工商部門管理信息化的條件,加快系統信息化建設的步伐。同時,由于企業信用監管對工商系統的信息化要求高,它也成為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進程的催化劑。首先,它促使計算機軟件的編寫、采用,促使在各項業務中運用信息化管理,以保證企業信用信息能夠在業務流程中實現自然輸入、交換、處理、共享; 其次,它促使計算機硬件的配置,由于企業信用監管將級別管轄與屬地管理相結合,最終通過基層工商所實現監管,這要求工商系統內部上下、橫向之間必須實現信息交換,對外必須實現全方位地信息輸入,促使基層工商所、窗口受理單位都具備接收、發送信息的條件,以保證對企業的信用監管工作落實到位。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體系的建設,要利用與信息化共同發展的過程,搭建好技術平臺。
同時,要加大人員、財力投入,加強計算機人員培訓和專業人員的選聘,使電腦、人腦有機地結合。
三、與法律環境的關系。
加強企業信用監管作為工商職能的一個新探索,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監管。首先,必須遵循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一是行為法定原則,即企業信用監管的對象、內容、范圍和方式,要依法進行并對行為后果承擔責任; 二是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即對企業信用監管的依據、程序和形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開展監管,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即對違法行為依法制裁的同時,要進行警示教育,從正面引導規范,不搞不教而誅,做到攻大奸戒小過。其次,必須依法運作。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規。法律、法規、規章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監管職責、已在工作中運用的文件、報表等,是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依據和資料。二要創造條件規避法律問題。如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公開,最有影響的是等級好的、等級差的兩端。對等級好的,可以通過征求意見的程序,以自愿方式進行公示、提供查詢; 而對信用等級差的,因其一般都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則采取公布其違法違規事實的方式,對其進行公示。三要注意內外有別。信用監管中的評估標準、等級、公示等,法律條件尚不充分,可作為內部監督措施實施并注意內部保密性,以避免引起法律訴訟。同時,要積極著手研究開發,為企業信用監管提供法律保障。可探索在立足內部管理后再依法、有序地向社會公開,從行政規章、法規最后到法律的立法過程。當前工作的重點,在于充分利用制定工商行政規章的空間,為企業信用監管創造條件。
如對一些報表的設計上,按照企業信用監管的要求,增加欄目,明確內容,便于信息的處理; 對企業信用評估,可采取全系統統一指標體系、評估模型,但分地區分級統一參數的方式,以使評估既具有權威性,又能更切合各地實際; 對分類監管,可將企業的信用等級與工商系統內部已有的監管措施進行重新整合,使之配套一致。
四、與社會信用體系的關系。
零缺陷管理的基本要素有5個:公開,目標,界定缺陷,測量缺陷,獎勵。所謂公開,即每個職工都要用書面或口頭形式公開做出自己對致力于無缺陷工作的承諾。所謂目標,即公司為每項工作和個人確定現實的可操作的工作目標。在界定缺陷時,考慮到每個公司情況以及每項定貨要求不同,對缺陷的理解也是多種多樣的。如西屋公司界定的缺陷有12個:
(1)沒有按照計劃工作;(2)在送貨之前重復性工作;(3)從事了本來完全可以減少費用的工作;(4)低于用戶或公司質量標準的工作;(5)高于用戶已經確定為合理實用的質量標準的工作;(6)沒有完成規定的具體任務;(7)沒有事先具體計劃、指導工人實行這些具體計劃,并且沒有事先采取必要的糾錯行動;(8)沒有有效管理成本;(9)從事了雖然能被接受但以某種方式導致其他高成本或延誤送貨結果的工作;(10)設立比實際報價要高的預計成本項目;(11)對預計成本項目的忽略;(12)沒有滿足預算要求。
測量缺陷也有各種方式。有的通過目標完成情況來確定缺陷數量。西屋公司的無缺陷測量公式為:績效=100-有缺陷項目數/無缺陷項目數×100。如果有缺陷項目數等于無缺陷項目數,績效值為零;如果有缺陷項目數多于或小于無缺陷項目數,績效值就為負或為正。
全面質量管理(totalqualitycontrol,TQC)來自日本企業管理實踐,20世紀80年代大力引入我國。日本企業結合科學管理和零缺陷管理的理論,提出過程質量控制的理念,即將產品的質量缺陷消滅在產品的制造過程中,這樣最終產品必然是符合質量要求的。為了做到這點,生產過程的每個環節都是一個質量控制點,每個環節的操作員工都是質量控制人員。為了保障每個質量控制點不出廢品,每個質量控制點都設立了嚴格的質量控制標準和客觀檢測手段。按照這種控制要求操作,最終生產出來的產品不用檢測都是合格產品。
個別工商組織推行的零缺陷管理或全面質量管理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已經顯得不夠通用和規范,適應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需要,1988年由國際標準組織推行的ISO9000系列的質量認證體系,融合零缺陷管理和全面質量管理的管理理念,成為保障質量管理更加規范的國際化標準。ISO9000實施的是已經具有的制造業和服務業質量國家標準,它適用于整個生產過程,而不是某一具體產品。該體系認證在市場上標志著質量,國際購買者往往會堅持要求其固定供應商獲得這種認證。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有嚴格的程序及考核要求,按照系列分為ISO9001、ISO9002、ISO9003和ISO9004等,依照不同行業設立,但制定質量管理手冊、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等三個通用文件是其核心。其中ISO9001標準的用途是:當合同要求進行設計,并對產品性能要求有原則規定或有待制定,只有當供貨方充分證實了其設計、開發、安裝和服務的能力時,才能相信產品符合規定的要求,應要求供貨方按ISO9001提供質量保障。該質量體系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與尊重。因而,只要企業通過考核達到ISO9000質量體系并嚴格按照這一體系的要求去做,其產品質量就是可靠的,其服務就是值得信賴的。
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代表著規范化管理的方向,迅速從工商業領域推廣到其他領域。在用企業精神、市場原則改革政府組織的新公共管理理念影響下,規范化管理的思想以及成功經驗也開始推廣到公共管理領域,國外許多公共機構如醫院、學校、非營利組織和政府組織也開始推行規范化管理。在我國,2000年9月深圳市國稅局蛇口分局通過了ISO9001稅收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以后河北省地稅局也開始學習深圳的經驗,在基層機構進行ISO9001體系試點建設。
綜合起來,規范化管理的特點就是程序性管理、標準化管理、質量控制,其根本目的是提高管理效率。
二、政府組織規范化管理的含義
應當說,在政府組織內部推行規范化管理還是一件新鮮事物。盡管在實踐中已經取得一些好的經驗,但是理論上的探討還不夠充分,因此有必要對政府組織推行規范化管理的含義及其相關理論問題進行深入討論。
規范化管理是對政府行為的一種約束或自律。政府作為一種社會組織的顯著特質,誠如美國學者斯蒂格利茨所說:“第一,政府是一種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性的組織;第二,政府擁有其他經濟組織所不具備的強制力。”這兩個特性,決定了政府行動必須受到約束。約束的形式多種多樣,法律和社會輿論是對政府的外在約束,或政府他律,而規范化管理則是政府的自身約束,或政府自律。推行政府規范化管理能夠有助于消除政府失靈。
20世紀90年代,西方國家開始將工商組織的質量管理理念引入公共機構,政府作為公共服務的提供方,按照工商管理的原則和理念,向社會公眾作為公共服務的需求方提供高質量的服務,政府規范化管理應運而生。在80年代,我國曾經在政府管理中大力推行過目標管理(managementbyobjective,MBO)。實踐證明,目標管理比起規范化管理有許多不足。由于目標管理強調終極結果,容易導致政府行為短期化弊端,而規范化管理強調的是過程結果,能夠促使政府持續不斷地改進管理質量與效率,因此規范化管理更符合政府組織的特性。
政府規范化管理就是按程序辦事。所謂規范化,就是政府按照事先的規定行動,這種規定實際上就是程序。簡言之,政府按程序辦事,就是規范化管理。政府組織本身就是依照程序建立和運行的,但是由于法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對稱,政府組織并沒有完全按照程序辦事,主觀隨意性、長官意志以及以職謀私等現象大量存在,以致出現許多不規范行為,嚴重的還發生犯罪行為。嚴格按照程序辦事,就可以大量減少這種不規范行為和犯罪行為,最終提高政府服務社會公眾的質量與效率。推行政府規范化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增強政府的管理效率和提高管理質量。應當將這個目的作為統帥政府規范化管理工作的最終目的,不能為規范而規范,以致走向規范化管理的消極面,搞形式主義。
規范化管理要有制度和考核標準。規范化是一個制度建立和強化考核標準的過程。一般說來,制度建立的依據是法規和慣例。法規比較明確,也容易執行。在建立具體的規章制度過程中,要特別注意不要與現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法規條文相沖突。而慣例是一個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東西,而且從行為結果上看具有利弊雙重性特點。過去在沒有規范化管理要求的時候,實際工作也按照許多工作慣例來運作,并取得成效。因此,政府規范化管理應力求將慣例趨利避害,將好的慣例轉化成制度安排,將不好的慣例通過制度安排革除。有了制度,還需要對制度執行的情況進行考核,為此就需要設立獨立的考核標準以及考核機構。首先,標準應是指標化、量化和可操作的。而且標準起著導向的作用,需要下功夫來設計一套標準體系。ISO9000引入公共組織,就是一種標準體系的建立。除ISO9000以外,還可以根據各個機構的實際情況設立其他標準化體系。其后,對運行情況需要有外在的獨立機構對政府組織進行考核。政府同級組織或上下級組織之間由于形成了一定的利益共同性,比較難以做到考核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考核容易流于形式。目前在這方面的工作尚未真正制度化,任重而道遠。
三、政府組織規范化管理的難點及解決
全面推行政府組織的規范化管理也有一定難度,這與政府組織的自身特性和承擔功能有關。政府是非生產性組織,非營利組織,因此在理解政府管理質量、管理效率方面與工商組織有許多不同,這直接影響政府規范化管理考核標準的設立。政府的行為績效應當不同于工商組織績效,不能以政府機構取得的收益當作考核標準,或政府基層組織不能只是以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作為考核標準,而應以社會公眾對政府服務的數量及質量的滿意程度作為績效考核標準。進一步說,由于政府面對的社會經濟事務錯綜復雜,瞬息萬變,因此不是所有的政府行為都能夠走程序,實行規范化管理。實事求是地說,政府規范化管理不是萬能的。
推行規范化管理在實踐中會遇到兩個突出的矛盾:第一,政府行為合法與合理悖論問題。要么政府行為合法但不合理,比如事事都要按照程序辦結果導致不合理行為的發生;要么政府行為合理但不合法,比如為了便利服務對象的需求,省去繁瑣的辦事程序,結果違反了國家的有關法規。到底以哪種標尺來規范政府行為,沒有統一意見,要通過實踐來檢驗。一是依據現行法規來規范政府行為,如火車站內廁所收費;以改革精神來合理規范政府行為,如對娛樂、休閑場所服務人員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二,工作講求實際效率和辦事遵從程序形式的矛盾。應當說,一個好的制度安排可以將效率與形式有機結合起來,有效的制度形式有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但是在政府組織規范化管理過程中,由于不可能事事都提前考慮,特殊情況時時出現,需要具體情況靈活處理才能得到合理的結果。因此,刻板地遵循已有的制度規定,也不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進一步說,制度是由人創造的,并由人去遵守。而人是具有創新能力的,在規范化管理中也要給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留出空間。21世紀的最新管理理念是以人為本,由于這種理念的傳播,使得許多具有創新特性的工商企業開始推行彈性工作制以及創立學習型管理組織。作為側重程序性管理的政府組織,當然不可能照搬這種彈性工作制,必須推行規范化管理。但是政府組織也會遇到如何處理效率與形式的矛盾,為此,需要上級關注來自基層的創新思維與創新做法,及時地將一些不符合慣例或已有規定的做法納入到制度創新中。不能忘記,規范化管理的終極目的,還是提高政府組織的管理質量和服務效率。
建立政府組織的規范化管理,可以考慮以下做法。
1.建立具有可操作法和可檢驗性的制度。ISO9000是一個可供選擇的制度,但是需要有相關條件的具備和落實。畢竟,按照ISO9000的要求,需要制定比較繁瑣的質量管理手冊、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等三個通用文件,許多政府機構還不具備制定這三類文件的條件。美國學者詹姆斯·Q·威爾遜將政府組織機構分成四種類型:付出和成果二者都能觀察得到的生產型機構;可以觀察到付出但觀察不到成果的程序型機構;可以觀察到成果但觀察不到付出的工藝型機構;付出和成果二者都觀察不到的應付型機構。顯然,只有生產型和程序型的政府組織才具備條件實行規范化管理,對于其他類型的政府組織實施有效管理就需要尋找新的解決方案。一般說來在我國,窗口服務性的政府機構可以參照服務業的ISO9000體系進行規范化管理制度建設,政策制定和調控性的政府機構主要圍繞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建立相應的規范化管理制度。
2.細化制度,責任量化到人。政府組織都多多少少建立了管理制度,但是缺乏實施細則,就使得既有制度不能落實。實際部門的經驗比較看重領導的重視,以及抓落實就是領導重視,組織到位,實際上制度細化和責任量化到人也能起到落實的作用。為了將制度細化和責任量化到人,需要有一套考核政府組織管理績效的指標體系。但目前國內對政府組織的管理績效及相關指標體系的研究還比較粗糙和不具體,今后這應是政府組織理論研究需要突破的難題。
3.盡快建立獨立的政府業績考核機構。對政府組織行為是否規范,從根本上講不能由政府組織自身說了算,而應當由政府提供服務的受益方社會各界來評價。目前我國政府組織規范化管理及其考評主要是來自政府自身的努力,這是適應新的社會經濟環境政府做出的積極努力,值得高度評價。但是從長遠看,對政府行為的規范化約束應當是兩個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自律和社會他律。實現社會他律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建立相對獨立的政府業績考核機構。
4.強化政府信息的透明度。政府規范化管理固然是政府內部的事情,但是由于與服務的對象社會公眾有直接聯系,因此需要將政府規范化管理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眾公開,讓社會公眾了解政府相關服務的質量要求和標準,這樣從外部增加了一條對政府規范化管理的督促和檢查渠道。實際上,政府規范化管理的最終受益者是社會公眾,讓這些受益者了解政府規范化管理制定規定,會更加有利于政府行為的規范化。
5.提高政府管理人員的個人修養與管理素質。制度再好,也需要人去執行。因此政府管理人員的個人修養和管理素質對完成規范化管理有重要意義。搞ISO9000,首先需要人人掌握相關規定和知識,通過學習而獲得更多的知識,提高管理的自覺性。
6.加快電子政務的建設。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來推進政府規范化管理,是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潮流的需要。未來我國經濟社會將加快信息化進程,信息化本身就需要有規范化的信息輸入與輸出,同時基于互聯網平臺構建的電子政府可以滿足政府改革的多種目的和要求。因此,把電子政務納入政府組織規范化管理的構成要素是順理成章的事情,應當從這個角度審視政府組織規范化管理工作,對電子政務給予充分的重視,加快建設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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