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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企業稅收征收標準

企業稅收征收標準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6-08 15:54:2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企業稅收征收標準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企業稅收征收標準

第1篇

【關鍵詞】資源稅改革 水資源費 水資源稅

一、引言

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有礦產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開展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逐步將水、森林、草場、灘涂等自然資源納入征收范圍。此次資源稅改革成為全面實施“營改增”后又一重大稅制改革。

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水資源稅改革。由于我國水資源十分稀缺,人均水資源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且存在水污染、浪費、地下水過度開采、公民保護意識不強等問題,為了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城市建設,提高公民水資源保護意識及用水效率,改善水資源,我國將水資源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

目前,我國自來水水價由水費、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構成,其中,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都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而本次在河北省試點的水資源稅改革中,采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水資源費被取消,改為征收水資源稅,清費立稅,規范水資源的管理。

二、水資源費征收辦法

我國最早開征水資源費的是遼寧省沈陽市,于1980年征收城市地下水資源費。1988年我國正式頒布并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明確將征收水資源費納入了法律范疇。隨后全國各省、直轄市紛紛出臺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和征收標準。

(一)征收對象

水資源費征收對象是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自備水源工程企業、自來水公司、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集體和個人。

(二)征收范圍及標準

水資源費的征收范圍是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許可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生產、生活取水。受水資源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等影響,全國各省、自治區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存在差異。

(三)征收主體

我國《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審批權限負責征收。但是由于很多省并沒有按照《辦法》規定修改具體的水資源費征收主體,所以具體規定上部分地方存在差異,存在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城建部門征收、由自來水公司代收等形式。

(四)征收使用管理

水資源費實行就地繳納的方式,水資源費(除了南水北調受水地區)一般按照1∶9的比例分別繳納中央和地方國庫,中央和地方水資源費收入納入同級政府預算進行管理。

三、水資源費征管存在的問題

(一)水資源費多部門征收

盡管《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審批權限負責征收,但由于各省制定各自的征收管理條例,部分地方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出現多部門征收的情況,如城鄉建設部門、供水企業、水行政主管部門多頭征收,征收不規范,增加了繳費單位的成本。

(二)水資源費實際征收率低

水資源費征收工作并不理想,征收力度被削弱,征收率偏低。實際征收過程中,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或其他地方利益,存在隨意減免三資企業的水資源費的現象,而且對拖欠、拒絕繳納水資源費的行為缺乏強制性征收措施。

(三)水資源費使用管理不規范

行政事業性收費使用管理不規范一直是我國推動費改稅的原因之一。雖然規定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編制年度用款計劃,由同級財政審核批準、撥款安排使用,但是實際使用管理中,由于缺乏有效地監督機制,存在挪用水資源費的現象,水資源費成了干部的薪金、獎金、吃喝費用,將部門福利等納入水資源費支出,還存在地方水資源費分成比例隨意,用于水污染綜合治理、補償等方面的法定用途比例過低等問題。

四、水資源稅征收辦法

由于水資源費征收管理中暴露的問題,以及我國水資源稀缺、水污染浪費嚴重的現狀,水資源費改稅勢在必行。201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印發關于《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明確,7月1日開展河北省試點工作,采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規定如下:

(一)納稅人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

(二)征稅對象

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

(三)計稅方法

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四)最低征收標準

對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以外的取用水設置最低稅額標準,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取用水的稅額標準為每千瓦小時0.005元。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抑制不合理需求,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適當提高稅額標準,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水平不變。

(五)征收主體

水資源稅由地方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征收管理。

五、結論

水資源費雖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但實質上具有稅收性質,本次改革將水資源費改為水資源稅,并入資源稅中由稅務機關征收,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政府非規范性收費的問題,有如下意義:

一是完善稅收體系。水資源費并入資源稅,擴充了資源稅的征稅范圍,豐富了資源稅的涵蓋面,體現了國家對水資源的重視。

二是清費立稅,規范政府財政收入。“費改稅”后有利于減少稅費名目,減少亂收費現象,減輕企業負擔,而且水資源稅的征收和使用更合理、透明,有利于國家掌控水資源稅收的源頭和使用的去向,減少腐敗行為。

三是增加財政收入。“營改增”后,地方缺乏主體稅,地方稅收缺口大,水資源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后,有利于地方政府提高財政收入。

四是發揮稅收調節作用。促進耗水產業的精細化發展,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因地制宜地制定相關政策,對水資源緊缺地區實行高稅額標準,促進水資源高效利用,推動形成節約保護水資源的社會環境。

參考文獻

[1]高萍,殷昌凡.《設立我國水資源稅制度的探討――基于水資源費征收實踐的分析》.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16年第1期.

[2]水資源稅(費)政策研究課題組.《中國水資源費政策的現狀問題分析與對策建議》.財政研究,2010年第12期.

第2篇

關鍵詞:財政稅收管理;改革創新;策略;國民經濟

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財政稅收管理工作需要我們不斷完善、與時俱進、改革創新,要跟上時代的步伐,要符合時代的潮流。在稅收體制創新時要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我們要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提升稅收管理水平,有效踐行我國的財政政策。因此,我國的行政機關一定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財政稅收體制,一定要加強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整體性和有效性,企業機關一定要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從而提高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效率,提升財稅管理人員的工作能力。

一、我國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目標

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我國財政稅收制度的深化改革也在深入推進,在財政稅收體制改革中,我們要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做出相應的一些體制改革的措施,而且要對相應的措施做出合理的解讀,以便財稅工作人員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職責,在財政稅收體制改革中一定要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在改革的過程一定要把廣大人民的廣大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維護好廣大人民的權利,做好財政管理機制改革的先前的準備,更好的推動機制改革的進行,促進財政稅收事業的蓬勃發展。因此,我們通過一系列的實踐和探索,不斷提高稅收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充分調動起稅收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培養他們的綜合工作能力。

二、我國財政稅收管理的現狀

1.財政稅收體制存在局限性

我國在推進財政稅收管理體制中,還是有出現了諸多問題,在財政稅收管理體制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這主要體現在我國財政收支的分布區域不是太稀疏,增大了分稅制度在執行的過程中的難度,同時還存在地方財政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現象,這些現象都不利于國家財政管理的宏觀調控,大大的降低了國家財政稅收工作的工作效率。此外,在我國的財政稅收體系制度中,那些具有國有資源以及資產收入的非稅收入,因為它們不屬于國家財政收入的管理內容,所以這也造成了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局限性。

2.轉移支付不專業

財政稅收的工作中有一項步驟至關重要,即轉移支付。轉移支付本來是推進財政稅收工作的有序進行,但是由于我國財政的稅收體制不夠完善,在財政稅收轉移支付的過程中有些工作人員想著省事,就簡略了轉移支付的步驟,有的主管由于習慣性就簡單看了一下就隨意簽了字,也不管票據上的數據是否準確,就直接放入檔案中。這些都是轉移支付中工作人員常出現不專業的運行步驟,這樣就會對稅收工作起到阻礙的作用。轉移支付的專業性能夠規范工作人員的行為,運行步驟專業性強會幫助稅收在二次檢驗時節約時間,能夠合理安排運行的時間,轉移支付是稅收過程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工作人員的操作步驟的專業性強也會增加自己做事的嚴謹度,對于工作人員來說也是一種歷練和積累經驗,逐漸成長起來。有著這么多的好處,我們要不斷完善轉移支付專業性,培育一撥有才能的團隊。

3.頻頻發生亂收費現象

我國在財政稅收管理工作中給了很多優惠,全身心的投入,給出了不少大規模的優惠政策,為促進財政稅收體制,優惠了許多稅種,比如:農業稅、營改增、提高個稅起征點等,但是還是會出現眾多的亂收費的現象。比如,一些工作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不按照規定收費,自行提高收稅的起征點,有的老百姓由于權力的脅迫,只能委曲求全,交上不合理的收費;還有的是一些工作人員把國家的優惠政策歪解,把本來屬于利于百姓的政策轉變成利于自己的政策,從百姓手里謀取不合理的收費。這些現象嚴重阻礙稅收體制的創新和發展,也不利于人民群眾發展成果共享,更不利于我國經濟快速騰飛。同時阻礙我國綜合國力的經濟發展。因此我們對此現象要有足夠的重視。

4.預算管理體制存在缺陷

盡管我國預算管理體制在不斷完善,但是在實踐過程中仍還存在著很多缺陷。導致這些缺陷產生的原因是我國的預算管理體制還不太完善,相關政府部門在財政收支期間沒有把財政預算列入管理工作的范圍。在這個預算管理執行過程中,由于預算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比如預算編制比較粗糙,預算指標不夠具體等,這些在客觀上給預計監督帶來困難,對相關財政管理人員缺乏嚴格的監督和管理,這些都勢必影響到我國財政稅收管理制度的進一步推進和發展。

三、財政稅收管理機制創新策略

1.建立健全分級、分權的財政體制

為了更好的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發展,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分級、分權的財政體制,確保我國財政收入、相對持續穩定平衡。建立健全分級、分權的財政體制,還可以保證地方政府在地方稅種范疇內行使稅收立法,稅收減免等財政政策,中央可授予地方相應的權力,增加地方稅收,同時,還可以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發展的需要,把財政稅收創新賦予有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時代特征,有時代特有的標識,更好的推進改革創新的進行,促進財政稅收體制的順利推進。當前,我國財政稅收管理的工作人員綜合素質較低,有很多單位聘任臨時工,這對于我國財政稅收執法部門非常不嚴肅。他們工作粗魯、蠻爆,沒有專業技能,現代化辦公應用技術較低,因此,應加強財政稅收人員的考核制度,提高財政稅收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綜合能力和職業道德,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要求事業單位的財務稅收管理人員有較高專業技術資格,提高國家安全系數,合理利用國家稅收工作管理資源。

2.合理優化轉移支付體系

轉移支付體系是稅收工作的重要部分。現在我國的轉移支付體系不夠完善,缺乏專業性,因此就需要我們對其進行科學合理的優化。合理控制轉移支付過程中的真實性與有效性,保證轉移支付在有效的社會環境里進行優化處理,保證財政的系列工作順利推進。在優化過程中要把轉移支付所需的工作操作進行合理分配,把工作操作的流程進行專業性的分析,讓工作人員都知道規范性的轉移支付的重要性,與此同時,我們要提倡財政信息公開化,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自己的責任,樹立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服務。

3.制定結構合理的稅負征收標準

在稅負征收的過程中必須要有標準科學的主題稅種設計、適合有效的稅負標準。首先,需要從整體的實際出發,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進行有序研究對一些基礎設施落后的地區,要降低稅負標準,以此來保障該地區的經濟快速發展。其次,在制定合理的稅負之前一定要對周圍的社會環境要有所了解,針對某一地區要制定正確的稅收收入標準,提高個人所得稅機制,確保二者的工作不發生矛盾沖突,依據法律來制定稅負征收標準,以此來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們也要大力宣傳稅負的好處,讓廣大人民都知道稅負,這樣就有利于財政稅收工作的有序推進。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才會有良好的社會環境,合理的稅負征收標準可以穩定人心,增加社會穩定度,稅負征收標準前提必須站在廣大人民群眾的立場上考慮,合理制定標準。

四、結語

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創新要有先進的理念,也要有求真務實的工作態度。我們要不斷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發展屬于我國的特色社會主義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注入新鮮的血液。因此,我們在財政稅收的過程中一定要仔細探究、總結工作經驗,把不足之處盡量補救回來,之后,根據我國具體國情和理論相結合。明確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創新目的是什么,明確之后根據我國獨特的國情進行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建立完善分級、分權的財政體制”,“改革完善轉移支付體系”、“制定出規范科學可行的稅負征收標準”等制度、標準和體系,進一步推動我國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發展。在稅收管理體制創新的過程是一定把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與落腳點,把財務稅收的目的作為工作的中心。在財政稅收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堅持黨的領導,跟著黨的節奏走,再創新的過程中一定要有新的思維,新的思路開拓才會有好的體制上的創新。財政稅收工作機制的創新關乎到我國的經濟發展,一個好的財政稅收體制,經濟也會迅速得到發展。我國的綜合國力也會得到顯著的提高,也會擴大我國在國際上的話語權。因此,相關人員需要不斷學習、總結經驗,清楚認識我國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目標,全面分析我國財政稅收管理現狀,在創新中追尋中國夢,實現偉大的中國夢,踐行落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參考文獻:

[1]何鶴鑫.財政稅收管理改革創新策略探析[J].商,2016(04):131.

[2]李奕宏.政府預算管理體制改革研究[D].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2012.

[3]孫哲.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成本研究[D].東北財經大學,2012.

第3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發展歷史及現狀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所得稅,是政府利用稅收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的一種手段[1]。個人所得稅自1981年征收至今已有三十六年的歷史,作為我國財政收入最重要的稅種之一,它是政府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一個重要手段。從2011年6月30日修訂《個人所得稅法》以來,個人所得稅收入一直處于穩定增長狀態,稅收比重逐年上升。然而,盡管經過了重重改革,我國的個稅制度依舊不能行之有效地縮小個人收入分配的差距。由圖1可知,雖然我國2012-2015年基尼系數有所下降,但在2016年又有所回升。另外,與其他國家相比還顯得比較高,即我國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較大,因此個稅改革不容再拖延。(基尼系數體現收入差距的大小,基尼系數的數值越大,表明該地區的收入差距越大,0.4是國際公認的收入差距警戒線).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主要問題

1.分類計征制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現行的稅收制度仍然屬于分類計征制,即根據不同來源所得在取得環節采用不同的計稅方法分別計稅征繳稅款,這表明:對于獲得了同樣收入的納稅人,若其收入來源或收入形式不同,則其將承擔不同的稅負,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違稅收公平原則的。分類計征制在實踐中還暴露了一些其他問題,如:在征收過程中,有不同收入來源的高收入納稅人可以利用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等辦法逃避納稅,但來源固定的工薪階層只能依法納稅,且工資薪金的稅率偏高,因此現行稅制是不利于單一收入來源的工薪階層的。

2.扣除標準不合理。目前,我國采用單一費用扣除標準,實行的是以3500元/月為起征點的七級超額累進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這一標準沒有將不同納稅人的家庭結構不同納入考慮范圍,也未考慮到疾病、購房對家庭費用支出的影響,這將不利于提高低收入工薪階層的生活水平。此外,由于中國地域遼闊,不同地區所處地理位置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最終導致人們的生活水平、工資待遇有巨大差異,同樣的收入在東部發達城市與西部落后城市之間相比不可同日而語(見圖2),這種情況下,稅收征收標準卻沒有改變,這也是違背稅收公平與效率原則的。

3.稅率設置不合理。在現行稅制下,大于60%的個人所得稅收入來自于工資、薪金所得,除工資薪金所得以外的征稅范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等)占據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例不足四成,這充分表明目前的稅制對工薪階層征收過多稅收,對少數高收入(非工資薪金所得)群體的資本收入的征收比例還不足,即我國目前采用的稅制沒有充分考慮對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公平。此外,工資薪金累進稅率還有稅率過高,級次過多,級距過小等問題。由于稅率檔次間隔太窄,當處于臨界點附近的收入升高一點時,稅率驟然升高,使得中等收入者承擔的稅負過高。假設4名納稅人(甲、乙、丙、丁)2017年1月含稅工資收入如下(4名納稅人皆不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規定),則:(見表1)4.征稅效率低下。我國實行的征稅方式是:企業代扣代繳以及自行納稅申報。由于專業的稅務人員在我國較少且成本較高,因此企業代扣代繳是由企業的會計人員兼任,這大大加重了會計人員的工作負擔,加上我國個稅計算方法繁雜,加大了扣繳義務人計算應納稅額的難度,使得企業代扣代繳所得稅的效率低下。同樣的,由于自行納稅申報是由納稅人自行前往納稅大廳申報,且我國納稅人納稅意識相對薄弱,結果顯示我國納稅人的納稅積極性低下,不利于稅收政策的有效執行。

三、促進我國個人所得稅進一步改革的建議

1.實施分類計征與綜合計征相結合的稅制。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類計征制稅制,這種方式雖然使得征收管理更為便利,但其調節居民收入的作用較弱,并不能使高收入者多納稅,低收入者少納稅,相反的,它增加了中高級工薪階層的稅負。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應適當轉變個稅征稅模式,采用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稅制。以累進稅率為基礎的綜合稅制,是指:加總納稅人在一個納稅期間內的所得(不區分其來源),并統一計稅。綜合稅制充分體現了納稅人的實際負擔水平,能根據納稅能力原則實行量能負擔來調節納稅人的收入水平。而我們說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就是先分類預征不同來源的收入,待納稅年度結束后,加總該年度所得,用統一的計稅方法再重新計算年度應納稅額,最后,把年度應納稅額與預征稅額對比,計算差額,實行多退少補。由于該稅制系統地對征稅對象以及稅前扣除進行了設計,從而更為充分地體現了稅收公平原則。

2.制定合理的費用扣除標準。為了使得費用扣除標準更加適用于我國不同層級的納稅義務人,個稅改革應摒棄過去的“一刀切”原則,如此才能真正落實相對公平的費用扣除機制。建議根據不同納稅人的家庭結構、收入來源、住房狀況等不同情況采取不同費用扣除標準。此外,我國近年來經濟發展迅速,物價指數的上漲使得納稅人生活成本也跟著上升,費用的扣除標準可與居民收入的變化以及通脹因素等掛鉤,將稅收指數化措施與個稅的其他要素改革相結合,在通脹壓力較大時,適當調高費用扣除標準來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反之,在通貨緊縮時,則可適當降低納稅級次,做到靈活征稅,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促進公平與效率,提高人民的納稅熱情。

3.完善稅率設置。與周邊地區及各國家相比,我國的個稅最高稅率明顯偏高,如圖3所示。因此,筆者認為適用于工薪階層的最高邊際稅率(45%)應當適度降低,另外,也應調寬稅率級距。工薪個稅稅率和級距的調整,在考慮到保證財政收入的同時,也要努力做到降低中低收入者稅負,只有促進此二者的平衡,才能使得個稅稅制調節收入的作用更好地被發揮。在這方面,我國可借鑒美國與法國的個稅改革,加強“富人稅”征收力度[2]。2013年,美國實行“邊際所得稅”增稅方案,提高社會高收入群體的稅率,此舉在保持經濟增速的條件下,大幅度削減了美國的財政預算赤字。同樣的,在2012年,法國宣布向富人征收75%的“巨富稅”,使得CAC40高管人均年薪與大部分工薪族的薪俸差從100:1縮小至20:1,此舉成功降低了收入差距。因此,我國也可在充分考慮國情的情況下,引進“富人稅”來縮小貧富差距。

4.改善征收機制。關于征收方式,筆者認為我國可在一定程度上借鑒澳大利亞的稅收征收制度。澳大利亞近年來已采用了完整、全面的稅號系統,該系統能準確地記錄不同納稅人的收支、家庭結構(如家庭人口數、家庭成員疾病需負擔費用、贍養撫養壓力等)以及其他經濟狀況,針對擁有不同收入、不同經濟負擔的納稅人征收不等的稅收,該做法更好地發揮了稅收公平的作用。另外,澳大利亞采用分階計稅與其他靈活的計稅政策相結合的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該種征收體制能夠根據國家經濟發展的變化改變稅率和分階方案。澳大利亞通過實行該稅收機制有效地調節了社會貧富差距,并且極大地提高了國民的幸福指數。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6:319.

[2]魏雅華.中國對富人重稅的時代是否來臨[J].企業研究,2017(02):10-14

[3]羅惠月,張道珍,陳麗琴.借鑒國際個稅改革經驗探索我國個稅改革方向——基于澳大利亞個稅體制研究[J].經營管理者,2017(01):25-26

[4]亓瑩,林敏慧,吳華珣.對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思考[J].現代商業,2017(06):46-47

[5]何天情.淺議個人所得稅改革[J].現代商業,2017(04):61-63

第4篇

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工業化與城鎮化建設步伐進一步加快,各地農村農業建設占用耕地規模不斷擴大,加強耕地占用稅征收越來越顯示出其重要性。加強對耕地占用稅的征收,對限制亂占濫用耕地,保護有限的耕地資源,增加農業投入,促進農業的綜合開發,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征收管理工作有些環節跟不上,批地機關、征稅機關把關不嚴,有些占地單位和個人應交稅款拖欠不交,影響了稅款入庫,影響了農業開發。特別是去年國務院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后,新修訂的條例大幅度提高了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從嚴規定了耕地占用稅減免稅項目和征收管理,這對進一步加強耕地占用稅的征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適應新形勢的變化,切實加強耕地占用稅的征管工作,實現應征盡征,是稅收征管部門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下面針對征管工作中的實際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征管工作主要做法

國務院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頒布后,我們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強領導,真抓實干,在稅收宣傳、稅源管理、稅費征管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嚴格執行新的稅額標準,確保了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的穩步推進。今年以來,全縣已征收耕地占用稅2381.6萬元,超額完成了上級下達的年度任務,打下了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的良好基礎。

1、嚴格執行耕地占用稅征收標準。根據縣委、縣政府的部署,該縣重新確定了耕地占用稅的具體征收標準:即占用基本農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照實際占用面積按老標準五倍的標準征收。同時,對1月1日之前形成的稅收尾欠及遺留問題,要求按文件規定限期繳納,對逾期不繳納的,按有關規定依法追繳稅款,并進行處罰,有效地對耕地占用稅新舊稅額標準的征管問題進行了妥善處理。

2、加大宣傳力度,強化服務觀念。該縣財政部門堅持把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并經常與國土部門溝通協調,科學謀劃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及時掌握稅源動態,及時解決存在問題。一是措施到位,拓寬與納稅戶聯系范圍,積極向納稅戶宣傳耕地占用稅政策,主動提供信息,做好服務工作。二是政策落實到位,認真貫徹落實上級對稅收戶的優惠政策,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做好耕地占用稅征管文章。三是堅持把政策宣傳貫穿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的全過程,切實營造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的良好工作環境。

3、加大征管力度,確保應收盡收。突出抓好重點區域、重點稅源的征收征管,嚴厲打擊偷稅、騙稅、抗稅等違法行為,規范征收秩序。一是進一步完善目標管理考核獎懲措施。做好調查研究,堅持把任務落到實處,確保完成全年任務。加大稅收稽查力度,嚴格依法征稅,強化對小稅收戶的征收力度,堅持抓大不放小的做法,遏制稅源流失,切實做到大小稅源都不放過,進一步堵塞收入漏洞,確保應收盡收。二是整合部門力量,強化督促檢查。明確規定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占用耕地手續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憑完稅或免稅憑證和有關手續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并明確通知耕地占用稅征收機關非農業建設占用的土地性質、利用現狀和面積等信息情況,確保納稅信息共享,形成部門合力,強化耕地占用稅款管理。同時,財政部門與土地、、國稅、地稅等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每月情況通報反饋制度,不斷探索新的征管手段和辦法。加強部門之間的銜接,認真落實稅收征管任務,優化征管方式,堵塞征管漏洞,降低征收成本。同時抽調人員組成檢查組,經常性對各單位執行耕地占用稅法規情況進行檢查,并嚴格按稅收征管有關規定處理違章案件,避免新的尾欠發生,實現應收盡收。三是開展專項清理整頓。按照縣委、縣政府工作部署,強化了對企業耕地占用稅的專項清理整頓,組織工作組依法對新上的多家企業的欠稅進行清理,有效地促進了企業依法交納耕地占用稅。

二、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中面臨的困境

近年來,通過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切實強化對耕地占用的征管,落實管理責任制,征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新條(來源:文秘站 )例》的出臺,也讓耕地占用稅的征管工作面臨著不小的困難,導致在目前的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中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體現在:

一是宣傳不力,征管工作沒能做到家喻戶曉。當前,在耕地占用稅方面的宣傳工作上還明顯滯后,無論是在宣傳經費投入、宣傳報道及人員安排,抑或相關部門協稅主動性方面,都存在嚴重不足。一些用地單位對該稅種知之甚少、甚至一無所知,拒交、拖欠稅款現象時有發生,主動申報納稅更是無從談起。

二是稅源底數模糊不清,征管難度較大。在當前,耕地占用稅稅源大多是零星分散、結構復雜,有農民群眾、個體私營企業、鄉鎮集體、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還有各類經濟開發區、公路建設等。一些土地部門批地或清理耕地補辦手續后,未能及時將批地文件抄送同級的征收機關,造成稅源信息不靈,情況不清,加上征收機關因工作繁忙,人手不足,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摸清稅源情況,征收難度較大。

三是征管基礎工作不實,尚不能按照規定標準實現應收盡收。根據條例規定,耕地占用稅征收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因此,征收機關準確掌握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是征收耕地占用稅的關鍵。但來自有關部門調查統計分析資料顯示,這方面的基礎工作尚顯不足,征管部門和用地審批部門相互脫節,致使征管部門不能及時掌握稅源分布情況,無法建立耕地占用稅臺賬,特別是對“批荒占耕”、“未批先征”和“未批先用”等情況,征管部門心中沒底。

四是尚未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耕地占用稅征管時剛性不強。一方面,從納稅申報、催繳到限期納稅、依法扣繳、稅收保全直至強制執行等過程,至今仍未建立一套完整有力的征管措施與制衡制度,客觀上為納稅人不依法納稅甚至違法行為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間,給耕地占用稅征管環境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另一方面,現行制度對申請減免時限未作明確規定,一些已批建項目用地多年卻遲遲不辦理減免手續,征收機關要采取措施卻缺乏法律依據。另外,按規定,占用耕地應先繳清耕地占用稅后,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個別土地部門未能堅決執行,一些代征稅款沒有及時繳庫,而稅收征管部門對此又缺乏制約措施,影響了征收工作的推進。

三、進一步加強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的思路與對策

針對《新條例》出臺后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出現的問題,筆者認為,要做好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應以提高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征管制度的科學性為出發點,采取各種綜合性措施,全面建立一種以誠信納稅為最終目標的管理機制。結合工作實際,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進行:

(一)建立有效的宣傳機制和領導機制,形成良好的耕地占用稅征收氛圍。國家征收耕地占用稅是從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出發,運用經濟手段,行政手段以及法律手段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政府應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充實和加強征收力量,采取多種形式教育用地單位和廣大群眾十分珍惜有限的耕地資源,對占用的耕地要依法納稅。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布的《新條例》,在《新條例》規定的減免范圍之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個人都無權擅自規定減、免稅。同時,我們要通過各種宣傳媒體和宣傳工具進行大力宣傳耕地占用稅的相關政策,有條件的鄉鎮可以在政務公開欄上公開占地手續審批和完稅情況,增加辦事透明度。要不斷拓展宣傳內容,不僅要從正面宣傳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知識,而且要從反面抓住典型案例,正反兩方面雙管齊下進行宣傳。

(二)建立有效的排查摸底機制,全面夯實耕地占用稅的征管基礎工作。我們知道,準確掌握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是征收機關開展耕地占用稅征管業務最關鍵的基礎工作。為此,一定要把這一基礎工作做好做扎實。首先,征管機關應和用地審批部門多聯系,多協調,加強溝通,集中時間共同組織力量對轄區范圍內征占地情況進行全面梳理和清查,及時掌握征地面積及分布、批準用地面積與用途及其分布等情況;其次,將獲得的第一手資料進一步加工整理,按照批準用地時間、納稅人、區域分布、占地面積、應繳稅額及履行納稅義務時間等情況分門別類,建立耕地占用稅稅源臺賬。稅源檔案的建立和完善,不僅可以使征管機關的征管工作更趨主動,征管效率得到快速提升,而且可以更為動態直觀地及時掌握耕地占用稅的征繳情況。

第5篇

關鍵詞:綠色稅收;可持續發展;環境稅

當今,伴隨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全球自然環境不斷惡化,環境保護問題日顯突出,因此可持續發展戰略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強調人類經濟活動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是指在不犧牲未來幾代人需要的情況下,滿足當代人需要的發展,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發展,由此達到現代和未來人類利益的和諧統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又反作用于經濟,稅收收人的可持續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是相輔相成的。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同樣存在著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而要解決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綠色稅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徑。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綠色稅收制度的定義及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制度實踐

(一)什么是綠色稅收制度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出現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危機,引起了人們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極大重視。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綠色稅收”一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后,《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歐共體理事會又提出,建議公共權利對環境領域進行干預,將環境稅列人成本,實行“污染者負擔”的原則。九十年代初期以來,經合組織成員國在環境政策中運用經濟手段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在這些經濟手段中,環境稅的運用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支持。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征對環境有污染的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污染稅、固45/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對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據經合組織的一份報告顯示,美國對損害臭氧層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大大減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對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稅則鼓勵了廣大消費者使用節能型汽車,減少了汽車廢棄物的排放。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雖然美國汽車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70年代減少了99%,而且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減少了97%,二氧化硫減少了42%,懸浮顆粒物減少了70%。通過實施環境稅收和其他努力,美國確實已經實現了環境狀況的根本好轉,環境質量明顯提高。因此,人們把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形象地稱為“綠色稅收”。

(二)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制度的實踐

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主要有三類:一是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二是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三是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

目前世界上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處于前列的主要國家有美國、荷蘭和瑞典。美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征收的肖費稅、對汽油的征稅,對與汽車相關的其它征稅、開采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征稅等。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稅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稅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瑞典的“綠色稅收”包括對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稅;對能源征收的增值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電力稅;以及對化肥、電池等的征稅等,已經占到稅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稅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征稅,而對能源的征稅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征稅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并促進技術革新。

二、我國綠色稅收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國現行的一些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與措施,主要是為鼓勵企業有效利用資源和綜合回收“廢棄物”而制定的。雖然也有助于環境保護,但更主要的還是出于經濟目的。這些措施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但是,與經濟發展的速度相比,我國的稅制嚴重滯后環境保護的需要,存在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

1、未形成規范綠色稅收制度

現行稅制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對水污染征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征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來得以實現,這樣既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很難形成專門用于環保的稅收收人。

2、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

現行稅制中對土地課征的稅種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一方面稅種多,計算復雜,給征納雙方帶來許多麻煩;另一方面稅制內外有別,不利于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在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現行的資源稅也很不完善。

3、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我國稅制中對綠色產業的稅收優惠項目較少,且不成體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中減免項目。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

(二)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措施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稅: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

2、消費稅: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煙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人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3、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以

在5年內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人,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這些稅收政策在減輕和改善我國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定位原則

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既符合我國環境政策目標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又能通過征稅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資金,并減少污染造成的損失,因此,建立我國綠色稅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則是:

1.以國情為本

建立并完善我國的環保稅制,當然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但應以我國的基本國情為本,建立適合自身發展的環保稅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國做法。

2.公平與效率相協調

環境保護稅應該體現出“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生態平衡的企業和個人征稅。同時,環保稅應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進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環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與環保相關的稅收征收上,經常出現“人情稅”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在新環保稅制中,應體現對破壞環境的企業和個人必須依法征收的原則。

4.專款專用。

稅款專用是環保稅充分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條件。應當把稅收用于政府承辦的環保設施和重點環保工程上。同時,又要為環保科研部門提供科研經費,用科技手段來加大環保的力度。

四、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幾點建議

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

1、變排污費為環境保護稅

首先,應將已經實行的。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的特征,比收費更具有約束力。而且稅收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費低。同時環境保護稅收人將作為財政的專項支出,有嚴格的預算約束,可以保障寶貴的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已勢在必行。這有利于稅收政策措施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具體的措施包括:將二氧化硫排放費、水污染費、噪音費分別改為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和噪音稅。其次,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和對環境污染破壞程度征收環境保護稅。具體設計是:以排放“三廢”和生產應稅塑料包裝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工業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及塑料包裝物為課稅對象;對不同的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計稅依據。對“三廢”排放行為,以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從量課征,對應稅塑料包裝物,則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人按比例稅率課征;在稅率的設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價,以防把稅率定得過高,使得社會為環境保護付出太大的代價。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人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2、改革消費稅,開征燃油稅

我國消費稅對汽油、柴油各規定了一檔稅率,以定額的方式征收稅款,在當前國際油價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大大減少了國家的相關稅收收人。因此,可考慮取消消費稅中對汽油、柴油的課征,對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銷售環節從價開征燃油稅,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護大氣環境;另一方面增加國家稅收收人。可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收負擔,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

3、以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注重環境保護

我國現行的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在減稅、免稅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手段對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可供選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人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沒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沒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

4、稅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進再生資源業的發展

再生資源業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電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后,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

5、適當拓寬資源稅的征收范圍

我國現行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僅對礦產品和鹽類資源課稅,起不到全面保護資源的作用。因此,我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應盡可能包括所有應該給予保護的資源。把礦藏和非礦藏資源列人其中。并且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以擴大資源的保護范圍。可將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并人資源稅中,使資源稅制更加規范、完善,以進.一步促進我資源的合睬護和開發。

6、稅率的確定要有助于扶持企業的成長

第6篇

關鍵詞:稅收制度 建筑安裝行業 會計核算

在現行稅收制度規定下,由于建筑安裝行業管理上的特殊性,其會計核算的方法與一般的納稅企業會計核算具有差異,其收入與成本費用的確認不規范、沒有明確的規定,給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提出了嚴峻的挑戰。為此,就現行稅收制度下建筑企業的會計核算進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現行稅收制度下建筑安裝企業會計核算面臨的主要挑戰

在現行稅收制度下,建筑安裝企業會計核算主要面臨著如下幾個挑戰:首先,前期運作復雜,導致施工前投入的成本較高。此外,部分項目經理本身并沒有資質,而是掛靠建筑安裝企業,進行工程承包,從而施工單位并非是真正的中標企業;企業進行的物資采購,部分為個體私營單位,其提供的發票不完整,不及時,導致企業會計核算缺乏原始單據;工程結算收入與實際工程進度往往不符,建設方要求開具發票的時間與工程進度或工程結算收入確定的時間也存在差異,建筑工程決算報告相對滯后,工程尾款不能及時回收,在多個項目同時施工的情況下,將未完工程成本計入已完工程成本,“權責發生制會計原則”及“配比原則”得不到貫徹執行。其次,建筑安裝企業與建設單位實行以物抵賬和應收應付賬款互抵等方式進行結賬,造成不開票或少開票,甚至部分工程收入不入賬,從而形成少交稅或不交稅。第三,地區之間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標準不一致,稅負不公。最后,異地施工的,雖經注冊地稅務機關開具了外出經營證明,待工程完工后,施工隊伍退場,稅務方面沒有相應的稅控跟蹤系統,部分異地實際工程收入并未在公司注冊地企業報表中進行匯總,造成企業所得稅計稅基數減少。這些都給建筑安裝企業會計核算帶來了挑戰,影響了稅收征管。

二、現行稅收制度下建筑安裝企業會計核算方法

目前建筑安裝企業適用的施工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企業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費用。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結果不能夠可靠地估計,應當區別情況處理:若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工程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加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工程合同費用;若合同成本不能夠收回的,不能收回的金額應當在發生時立即作為工程合同費用,不確認收入。就根據合同成本能否回收進行會計核算,可能會產生過多的預估成本,同時,與稅務部門有關標準出入較大,導致企業在稅務申報中,調整事項過多,從而影響了會計核算的準確性,不利于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但是,在查賬征收的企業中,完工百分比法仍較為常用。

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建筑安裝企業必須依照有關的工程清單,實行按月結算制度。工程的經營收入需要經過業主的確認,從而保證估計收入的可靠性。具體的計算過程如下:

工程總收入=業主已確認收入+合同清單內已完工未計量收入+合同變更收入

業主已確認收入=業主確認合同收入+已確認變更收入+已確認獎勵收入

當期確認收入=業主已確認總收入-以前會計期累計已確認收入

工程總成本=賬面工程成本+預計發生成本(實際已發生,票據未到,暫未結算)

當期結算成本=累計應確認工程總成本-以前會計期累計已確認成本

=(業主確認總收入/工程總收入)*工程總成本-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成本

三、現行稅收制度下建筑安裝企業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在現行稅收制度下,建筑安裝企業普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進行會計核算。雖然該種方法可以較為真實的反映工程收入情況,但是依然存在這樣幾個問題。首先,財務賬面能否真實反映預計成本。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在現行稅收制度下,如果賬面真實的反映了預計成本,則可能導致部分成本無正式發票,稅務機關不予認可相關成本的情況,企業納稅申報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從而給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納稅申報帶來麻煩。但是,如果財務賬面沒有真實的反映預計成本,則可能隱瞞企業的對外負債,同時還會導致成本轉結過頭的問題,不利于納稅征管。其次,完工百分比以施工進度確認收入,但是在現實中,工程款的到賬時間與進度并不完全一致,無形中讓企業提前承擔了各種稅費成本,不利于行業的發展。

四、現行稅收制度下建筑安裝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的優化

鑒于現行會計核算辦法存在的種種不足,需要堅持“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通過如下幾個方面進行核算的優化。

收入的確認:以開票金額確認收入,對確屬預收工程款的在預收賬款中反映,工程結算成本按結轉收入占計量收入百分比為結轉比例,總成本以計量總收入對應的成本為總成本

業主已確認收入=業主確認合同收入+已確認變更收入+已確認獎勵收入(業主計量支付證書)

當期確認收入=累計開票收入-以前會計期累計已確認收入

當期結算成本=累計應確認工程總成本-以前會計期累計已確認成本

=(業主開票收入/業主確認收入)*工程總成本-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成本

工程總成本=賬面工程成本+預計發生成本(實際已發生,票據未到,暫未結算)

賬面工程成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間接費用+支付的分包進度款

年度成本結算時,預計發生成本應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取得合法憑證并在分析中提供詳實的預估依據。

通過以上會計核算優化,可以減少納稅調整因素,盡可能的減少納稅申報的時間性差異,減少稅務稽核風險,有利于企業進行正常納稅申報。

五、現行稅收制度下,完善建筑安裝企業稅收及會計核算的建議

(一)明確稅收征收對象和征收范圍,對掛靠單位采用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針對掛靠單位作為納稅對象,進行所得稅的征繳。

(二)加大稅法宣傳和稅務稽查力度,積極開展稅收宣傳,密切稅務與企業之間的聯系。不斷普及稅法知識,不斷提高企業的自覺納稅意識。同時加強金穗工程建設,保證涉稅資料信息的共享。

(三)對于異地經營的項目,由承接項目的公司向公司注冊地申請外出經營證明,由項目所在地進行聯網核查,將工程稅務方面的信息傳遞給公司注冊地的稅務局,避免外出經營證明辦理完,沒有項目跟蹤過程。

(四)嚴格實行“項目登記”和“以票管稅”相結合的管理制度,重點解決稅款征收和稅源監管問題。統一規范建筑安裝企業票據的使用,嚴格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加強接受發票方的檢查,對購銷業務的真實性進行跟蹤調查。

(五)加強建筑安裝企業內部部門間的協作與配合,在現行的稅收制度下,為了避免管理成本的重復計算,要求企業必須采取適當的會計核算方式,從而更加真實、有效的反映企業的管理成本,加強企業成本控制的建設,更好的促進建筑安裝企業的科學發展。

(六)鑒于日常成本核算工作量較大,為滿足稅務對企業所得稅按照季度預交的要求,可以以季度作為一個結算期進行成本結轉,按實際開票收入進行工程完工進度確認。

第7篇

[關鍵詞]環保稅收;節約資源;污染

[中圖分類號]F810.4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670(2008)01-0028-04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經濟增長與資源、環境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當經濟增長帶來環境破壞的時候,可以通過一系列環境保護稅收政策以及相應的補償機制來激勵資源的使用者調節經濟行為,減少資源耗用對外部環境的破壞,同時用籌集到的資金更好地治理和保護環境。

一、我國關于環境保護的稅費政策現狀

我國稅費政策制度中與節約資源、治理污染、保護環境相關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鼓勵節約資源,防止污染的相關稅收政策

1、資源稅。我國現行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以及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因自然資源和開采條件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征收的一種稅,具體稅目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它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實行定額稅率。盡管2007年以來,焦煤資源稅適用稅額和鉛鋅礦石等稅目資源稅適用稅額都進行了上調,但長期以來我國的資源稅只是針對部分不可再生資源所獲得的收益征收,一直都被作為一種調節級差收入的手段,在政策制定執行過程中,其環境保護功能往往被忽略,過低的資源價格驅使企業不重視資源開采使用的效率。同時,又由于資源稅收人大部分歸地方,過度開發、資源浪費現象受到地方政府的默許,這反而加劇了生態環境的惡化。

2、消費稅。我國消費稅征收范圍涉及五類消費品,其中對環境造成污染的有鞭炮、焰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2006年4月,國家對消費稅作出重大調整,對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油、燃料油開征消費稅,擴大石油制品的消費稅征收范圍。同時,將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實木地板納入征稅范圍。可是我們生活中對生態環境有害的產品遠不止這些,比如塑料袋及其它包裝材料、化學溶劑、一次性餐飲用品、洗滌用品,都會不同程度帶來環境污染。因此,從抑制對環境造成破壞的特定消費品消費角度講,現行消費稅征收范圍有些窄了。

3、車輛購置稅和車船使用稅。近年來,國內各種交通車輛數目劇增,排放的尾氣對環境造成了極大的污染,同時也消耗了大量燃料能源。鑒于此,我國對在境內購置汽車、摩托車、電車、農用運輸車和掛車征收車輛購置稅,稅率10%。此外,還對機動車、非機動車、機動船和非機動船征收車船使用稅,分級實行定額稅率。

4、其它稅種。一是增值稅。其對于環境保護方面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對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的企業和產品采取低稅率、免稅或即征即退的政策;二是企業所得稅。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二)排污費

除了上述稅收政策,目前國內還以排污費形式專門進行制約和調控企業污染行為。排污費可以對空氣污染、水污染、噪聲污染、固體廢棄物排放等進行末端約束。但是,排污費征收標準偏低,收費標準低于污染防治費用,使得環境污染單位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花錢去防治污染。另外,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污費制度的立法層次較低,致使其征收方式不規范,征收力度不夠,面臨著很大的阻力,而且收繳上來的排污費由于缺乏預算約束和有力的監督考評制度,致使該部分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太理想。

二、發達國家在環保稅收方面的實踐和成效

為了減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許多西方發達國家都陸續開征了環境保護稅,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稅種:

(一)能源稅

能源稅是對能源的開采和利用行為征收的一種稅,包括能源開采稅、能源消費稅和能源增值稅。美國對自然資源的開采行為所征收的稅就是能源開采稅,美國現已有38個州開征了這種稅。目前,發達國家幾乎都對能源消費進行征稅,如奧地利、挪威、瑞典、瑞士等國對工業用重油征收消費稅,而荷蘭自1996年開始向小型能源消費者(如居民、小型商業企業、辦公建筑等)開征了一種“能源規章稅”,使得該國環保稅收人大為增加。能源增值稅是對環境資源在生產、流轉環節中的法定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瑞典從1990年開始征收此稅,盧森堡、西班牙、挪威、奧地利等國對天然氣征收增值稅。能源稅的征收變自然資源的“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在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的同時也可以抑制對自然資源的濫采濫用。

(二)大氣污染稅

為了控制廢氣排放,開征的稅主要有二氧化硫稅和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是對排放到空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收的一種稅。1972年美國率先開征此稅,美國稅法規定,二氧化硫濃度達到一級和二級標準的地區,每排放一磅硫分別課稅15美分和10美分,以促使生產者安裝污染控制設備,同時轉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此外,瑞典、荷蘭、挪威、日本、德國等國也開征了二氧化硫稅。其中,瑞典于1991年1月開征二氧化硫稅,該稅是根據石油、煤炭的含硫量來征收的。

二氧化碳稅是為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征收的一種環保稅。二氧化碳是造成地球溫室效應的重要原因,征收此稅的目的是減少各種燃料的使用,以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芬蘭率先開征二氧化碳稅,隨后瑞典、挪威和丹麥等國也相繼開征。這些國家通常對石油、煤炭、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汽油和國內航空燃料等含碳礦物能源征收此稅。二氧化碳稅設計的稅率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由該能源的含碳量決定,所有固體和液體礦物能源包括煤、石油及其各種制品都要按照其碳含量繳納該稅的碳稅部分;另一部分是為調整由于能源級差帶來的采肥棄瘦現象而設置的能源稅。歐洲發達國家的二氧化碳稅是一種混合型稅種。

(三)水污染稅

水污染稅是對污染水體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20世紀70年代起,美國、日本、新加坡、德國、挪威、荷蘭等國先后開征了此稅。德國自1981年起開征水污染稅,以廢水的“污染單位”為基準,實行全國統一的稅率。該稅的征收使得政府財政收入大為增加,而政府把這些稅收收入用于改善水質,社會效益十分明顯。荷蘭的水污染稅則是政府對向地表水及凈化工廠直接或間接排放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

質的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征收。該稅由省級政府所屬的30個水資源委員會負責征收,稅率根據排放物的耗氧量和重金屬的含量來確定,不同的水資源保護區實行不同的稅率。

(四)固體廢物稅

固體廢物稅是對固體廢棄物征收的一種稅,其課稅對象包括飲料包裝物、廢紙、紙制品和舊輪胎等。該稅可以根據廢棄物的實際體積定額征收,也可以根據廢棄物的體積和類型定額征收。美國、法國、挪威和澳大利亞等國規定對舊汽車輪胎在生產或銷售環節征收此稅。比利時規定,對飲料容器、廢棄的照相機、工業使用的某些包裝品、紙及電池等各類產品課征這種環保稅。挪威于1974年對飲料容器瓶征稅。2001年3月,愛爾蘭對塑料購物袋使用征稅,愛爾蘭人每使用一個塑料購物袋要繳納15歐分稅款。半年后,愛爾蘭塑料袋的使用量驟降90%。

(五)垃圾稅

垃圾稅是對產出生活垃圾的家庭所征收的一種稅,征收此稅的目的是為了籌集收集和處理垃圾的資金。荷蘭、芬蘭、英國等國先后開征了垃圾稅。以荷蘭為例,垃圾稅以家庭為單位,由市政府負責征收。各個市政府可以根據每個家庭的人口數目或其產出的垃圾量進行選擇性征收,人口少的家庭可以得到一定的減免。如果是根據垃圾數量來征收,其數量可以通過小型垃圾箱來計算,根據每個家庭裝滿垃圾箱的數量及每個垃圾箱的單位數額進行征收。垃圾稅的征收,一方面可以為處理垃圾提供資金;另一方面也可以減少垃圾的產出,改善環境質量。

(六)噪音稅

噪音稅是對機器的所有人、使用人在特定地域內使其機器產生超過一定分貝噪音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目前,美國、荷蘭、德國、日本等國均已開征此稅。美國規定對使用洛杉磯等機場的每位乘客和每噸貨物征收1美元的噪音稅,用于對機場周圍居住區的隔音開支。荷蘭的噪音稅是政府對民用飛機的使用者在機場周圍產生噪音的行為征收的一種稅,其稅基是噪音的產生量,稅收收入用于在飛機場附近安裝隔音設施,安置搬遷居民等。

OECD的《環境與稅收》報告表明,在成員國中已有14個國家對廢氣、廢水、廢物、噪音等污染物征稅。張美芳在《美國的環境稅收體系及其啟示》一文中指出:“雖然近年來美國的汽車使用量大增,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比20世紀70年代減少了99%,而且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減少了97%,二氧化硫減少了42%,懸浮顆粒減少了70%,美國的環保稅收政策效果顯著”。西方發達國家成功的環保經驗對我國具有很大的啟示作用。在目前我國環境問題日益嚴峻的狀況下,借鑒發達國家環保稅收體系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構建我國的環境保護稅收制度,對于保護我們的環境、實現經濟與生態的和諧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三、完善我國環境保護稅收政策的建議

正如在上文中我們看到的,在有效開采、使用自然資源和處置廢棄物方面,我國當前稅收體系很不健全,且征管不到位。因此從治理我國環境破壞現狀和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看,我國應該完善環境保護稅收政策,一方面開征單獨的污染稅,另一方面改革已有稅費政策,使得稅收政策可以在以下兩個方面發揮作用:一是補償生態環境,根據“誰污染,誰納稅”的原則,體現資源開采外部成本內在化和建立補償機制的要求;二是保護生態環境,通過加大資源租用成本,提高利用資源的技術水平,促使企業節能減耗。具體設計如下:

(一)開征污染稅

污染稅指為了減少利用環境所帶來的負外部性,國家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污染行為無償征收的一種行為目的稅。

1、稅目的設計。由于目前我國主要的環境污染有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垃圾污染和噪音污染,其中大氣污染仍以煤煙型為主,主要污染物為總懸浮顆粒物和二氧化硫。所以污染稅的稅目可以包括:總懸浮顆粒物、二氧化硫、工業廢水、固體廢棄物、生活垃圾、噪音等。

2、納稅人設計。從理論上講,為了保護環境,抑制或減少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稅就必須把所有有排放污染物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作為納稅人,以直接體現“污染者付費原則”。但在實踐中,納稅人的選擇還必須充分考慮其它重要因素,如征收費用最少原則、稅款是否便于控管等。因此,在設計納稅人時,有些稅目可以將有排放污染物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作為納稅人,有些則可以將使用危害環境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作為納稅人。

3、稅基的設計。從理論上講,污染稅的稅基有三種選擇:第一,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為該稅稅基;第二,以污染性單位的產量作為該稅的稅基;第三,以生產要素或消費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數量作為該稅的稅基。在這三種選擇中,由于以污染物排放量作為污染稅稅基具有能直接刺激企業通過自主選擇增加防治污染的設備或改進生產工藝過程來減少廢物排放和技術測量便利、成本較低等優點,通常為世界各國首選。

4、稅率的設計。污染稅的稅率應當是累進稅率,按照有關排污技術標準確定一個基數,排污標準在基數之內適用基本稅率,超過基數的部分適用較高稅率,從而使納稅人采取措施減少污染,少發生對環境不利的行為。同時,污染稅應實行差別稅率。環境問題極其復雜,各地區環境差異很大,為了體現稅收政策的靈活性,稅率不應過度統一,應根據氣候條件、人口密度以及對環境清潔的需求程度確定具體的稅率。

5、征管的設計。由于防治污染、保護環境需要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合作,因此污染稅應作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但是地方的分享比例應該更高一些。因為就環境污染行為分析,納稅人排放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或噪音對環境形成的污染,主要是在一定區域內發生的。治理環境污染,維護生態平衡,具有“地方公共物品”特征。地方政府可以用較多的稅收收入用于幾個方面:一是生態環境的清理和恢復;二是作為開發污染防治技術的科學研究經費;三是作為生態環保獎勵;四是作為征收污染稅的業務建設支出。

(二)實行費改稅

為了更好地治理污染、保護環境,有必要對排污收費制度進行“費改稅”的改革,使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具體的改革措施是:將排污收費改為排污收稅后并入新開征的污染稅;排污收費項目并入相應的污染稅稅目,即排放氣體污染物的項目分類并入總懸浮顆粒物、二氧化硫稅目;排放液體污染物的項目并入工業廢水稅目;排放固體污染物的項目并入固體廢棄物稅目,等等。除此以外,我國目前仍存在許多資源收費,而且收費標準不一、收費制度混亂,這都不利于保護自然資源,因此有必要實行“費改稅”,將各類資源性收費如礦產資源管理費、林業補償費、育林基金、林政保護費、水資源費、漁業資源費、電力基金等并入資源稅。

(三)改革現行資源稅

如前文所述,目前的資源稅在設計上也存在問題,為了使其切實做到保護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應該對我國資源稅進行必要的改革。首先是擴大征稅范圍,對一些可再生資源也要征收資源稅。其次是改革稅率,一方面將定額稅率改為比例稅率,即將資源稅由從量稅改革為從價稅;另一方面繼續提高稅率。這樣資源稅和資源價格直接掛鉤,通過價格機制反映出資源的稀缺性,促使企業主動節能降耗。

(四)增加稅收優惠

1、增值稅方面:為了增強企業投資環保設備的積極性,引導并鼓勵企業加大固定資產投入,加速更新設備,加大環保投入。全國化工、紡織等企業,允許購置的消煙除塵、處理三廢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設備,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2、企業所得稅方面:加大對企業治理污染的扶持力度,對企業治理污染的固定資產投資可采用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等優惠措施;對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等優惠政策。

(五)健全配套措施,確保多方面配合

盡管稅務部門是我國環保稅收政策的主要執行機關,但是要使相關政策在實踐中得到有效的實施,使其發揮應有的功能,還需要其它部門的配合:

第8篇

環境保護稅(EnvironmentalTaxation),西方學者稱之為生態稅(EcologicalTaxation)、綠色稅(GreenTax),我國有學者簡稱為“環境稅”。目前學界對“環境保護稅”這一概念的釋義莫衷一是,筆者將關于“環境保護稅”、“環境稅”、“生態稅”、“綠色稅”等相關定義歸納如下。(1)環境保護稅指“為實現一定生態保護目標而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污染及破壞程度進行征收的一種稅收”。(2)環境保護稅指“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或征收的各種稅”H¨。(3)環境保護稅“包括排放污染物稅,以及為了保護特定的環境資源而征收的稅收,以及政府采取的一些與環境有關的經濟措施的稅收手段”。(4)環境保護稅指“對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程度及其對環境污染的損害程度進行稅款征收或減免的稅收制度’’。(5)環境保護稅指“國家為了調控環境污染的區域范圍、程度,而對那些給環境造成污染的主體征收的一種稅種”。學者之間由于研究視角不一,對環境保護稅這一概念解析也不完全一致,從而導致目前學界未形成統一的環境保護稅概念。對此,有學者提出,“在財稅領域的引入并強化法學分析的維度和視角,對于財稅政策和決策研究至關重要”。環境保護稅既是財稅法學中“稅制結構”下的一個經濟學概念,同時又是稅法學中稅收法律制度研究的主要內容之。一0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應當以法學和經濟學雙重研究方法為基礎,側重稅收法律體系的構建與完善,以稅收立法目的、立法原則、權利義務關系為主要內容等法學基本范疇對環境保護稅進行闡述。故,環境保護稅是指為促進納稅人承擔環境保護義務,實現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雙重目標,國家根據一定法律程序,對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征收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環境保護稅內容包括:其一,專門性的環境污染稅,即國家為了限制污染,向污染者征收的一種專門稅收,其用途限于環境治理;其二,資源稅,即國家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者征收的一種專門稅收,其目的是實現可持續發展;其三,其他與自然環境、環境保護相關的稅種,如消費稅、所得稅、增值稅等稅種。

二、新形勢下我國構建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的現實必要性分析

第一,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是構建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的政治因素。《決定》指出,當前深化稅制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規范的現代增值稅制度,進一步發揮消費稅調節功能,加快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開征環境保護稅,加強和改進稅收優惠政策設定,完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可見開征環境保護稅具備現實的緊迫性,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之一。因此,要盡快將現行排污費等環境污染費改革為環境保護稅,從而推進財稅體制改革向前發展。

第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是構建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的經濟因素。黨的十以來,“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成為社會、學界普遍關注的議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主要內容,即是由不可持續性發展轉變為可持續性發展、由粗放型經濟轉變為集約型經濟、由高碳經濟型轉變為低碳經濟型、由忽略環境型轉變為環境友好型經濟增長。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與生態環境保護是辯證統一的,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更關注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以及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構建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積極發揮環境保護稅的引導功能,有助于淘汰污染嚴重、資源浪費、經濟效益低下的落后產業,有助于推動企業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藝和節能技術的采用,有助于環保產業、綠色產業等新興產業的發展壯大,從而加快推動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第三,建設法治中國、實現財稅法治化是構建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的法律因素。當今,稅收法定主義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最高法——憲法的認可,在其憲法文本中專門對稅收法治進行了明確規定。如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準則各種性質的賦稅的征稅基礎、稅率和征收方式”;《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七款規定,“所有征稅議案應首先由眾議院提出;但參議院可以如同對待其他議案一樣,提出修正案或對修正案表示贊同”;《新加坡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凡作出(不論直接或間接地)以下規定的法案或修正案,(1)制定或增加任何稅收,或者廢除、削減或豁免任何現行稅收者”;“馬來西亞、斯里蘭卡、印度尼西亞、約旦等國憲法均有類似規定”。除此之外,多數法治國家或者地區、若干發展中國家先后制定了專門的環境保護稅法律。財稅法治化包含形式上的稅收法定主義和實質上的稅收法定主義,前者強調稅收應當有法律依據,后者關注稅收法律規范的合憲性、正義性等法律價值。故,從法律價值的角度看,通過實施環境保護稅法,明確稅收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稅收法律權利和義務,有助于協調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為我國財稅法治化奠定法治先例。

第四,生態文明建設是構建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的社會因素。稅收政策作為財政政策的有機組成部分,可以通過開征環境保護稅這一路徑來推動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其一,改革現行財稅制度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主要包括改革消費稅、資源稅、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與環境相關的稅種。此外,可以開征必要的環境保護稅新稅種,如能源稅、大氣污染稅(主要是碳稅和二氧化氯稅)、水污染稅、垃圾稅等。其二,通過開征環境保護稅,讓環境污染者履行其保護環境的法定義務,自行承擔污染成本,并通過完善稅收優惠政策,調動行為人的環保積極性,從而為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奠定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開征環境保護稅能夠籌集大量稅收收入以用于生態環境建設,以實現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雙重目標。

三、我國環境保護稅費制度的現狀及困境

1.我國環境保護稅費制度的現狀及不足第一,現行稅收體系中未規定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種,由此導致我國環境保護稅收體系缺乏明確性和規范性。國家通過開征環境保護稅,目的是將其作為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有效財稅手段。相比環境直接管制措施,環境保護稅具備公平、高效、方便、簡潔的優勢,為當今世界絕大多數法治國家所采用。我國目前并未開征獨立的環境保護稅,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收政策主要體現于其他稅目中,未能建立較為完善的專門以促進生態保護為目標的各稅種要素相互配合與協調發展的環境保護稅收制度。第二,與自然環境、環境保護相關的稅種在制度設計上缺陷重重。(1)目前我國環保相關產品的消費稅稅率普遍較低,未能發揮對消費行為的調節作用。一些屬于限制消費、對生態環境危害較大的稀缺資源,其稅目稅率卻不高,如汽油、柴油消費稅稅率過低,甚至一些產品未納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4(2)增值稅中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目減免計算方法過于繁多,在稅收征管監督不力的情況下,多重減免方式易導致稅收流失。(3)《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三卜三條、第三十四條對企業所給予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雖然有明確規定,但是我國企業所得稅所規定的取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異常苛刻、優惠期限過短、優惠形式單一,且大多限于對排放的廢物利用采取直接減免等優惠形式,而對綠色產業設備的投資抵免、加速折舊或免稅政策難以落實。除此之外,資源稅存在一定缺陷.對此有學者認為,消費稅在稅收功能定位上體現出“單一征收范圍過窄、計稅依據不合理”等瑕疵。第三,我國目前排污收費制度已不符合社會變遷之需要,存在諸多弊病。其一,排污收費制度立法價值存在錯誤的利益導向,使得一些污染企業和個人認為,只要交納相應排污費后,就可以無所顧忌地排放未經處理過的廢物。其二,排污收費制度的立法依據為《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該規范性文件僅為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立法層次低且排污收費體系極不規范,這降低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控制力度,也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其三,排污費征收范圍過于狹窄。繳費主體僅限于企業,使得大量的非企業排污主體被排除在外。在收費項目上,《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的收費項目僅包括污水、廢氣、超標噪聲、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5類113項污染源收費,而未將國際通行的危險廢物、生活垃圾、生活廢水以及流動污染源納入收費范圍,且未將間接污染納入排污收費制度之中。其四,違法法律責任與違法收益不匹配。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環境污染違法行為一概處以罰款1至3倍,但在現實執法中,由于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過大,極易導致處罰不公。即使相對于3倍的環境污染處罰,企業的違法所得收益仍遠遠高于其處罰,造成大量企業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寧可認罰也不愿采取切實措施以治理污染。最后,排污費征管難度大。由于排污費征收立法層次低以及征收手段缺乏強制執行力,導致大量排污企業存在拖欠排污費的現象。

2.構建我國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的困境首先,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難度大,尤其體現在新稅種的確立上。筆者認為,構建環境保護稅體系必須著眼于當前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這一新形勢之下。簡言之,開征環境保護稅,即將對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造成負面影響的一切生產經營行為均納入其征收范圍。故此次改革,尤其是環境保護稅這一新稅種的設立,涉及領域廣泛,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影響巨大,制度設計難度大,環境保護任務艱巨。其次,環境保護稅稅制設計及征收難度大,尤其表現為環境保護稅稅率設計與社會變遷的契合。目前,學者在討論環境保護稅稅率設計時,多從一般均衡模型這一理論層面設計次優環境保護稅率。但是,我們看到環境保護稅在實際征收中還應當根據我國國情,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稅收征管現代化水平、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者利潤與實際負擔能力、環境治理成本等外部因素。故,筆者認為,通過科學合理的環境保護稅稅率設計來實現環境保護稅稅制的優化,在確保環境保護收入、實現環境保護目標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減低對社會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最后,我國缺乏環境保護資金管理、使用方面的先進經驗。當前,我國稅法理論研究多停留在稅收征管機制的完善,以求實現稅收征管的現代化、信息化和規范化,較少關注國外對稅收款項的市場化運作。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對環境保護資金管理多采取基金方式,其做法是環境保護稅由稅務部門統一開征,再納入生態基金或專用基金,并全部用于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方面的開支。

四、新形勢下我國環境保護稅法律制度之構建

首先,提高環境法治化水平。將環境保護稅與生態建設納入法治范疇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的共識。《決定》在“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中明確指出,“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制度,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由此可見,加快環境治理法制建設,提高環境法治化水平,是構建環境保護稅的邏輯前提和制度保障。1979年9月,我國頒布了建國以來第一部綜合性的環境保護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隨后,我國先后頒布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草原法》、《漁業法》、《森林法》、《礦產資源法》等30余部有關環境、資源、能源與清潔生產等方面的法律,對控制污染排放和環境保護起到了積極作用。面臨日益嚴峻的環境污染問題,當前迫切需要將環境保護稅與生態建設納入環境法治之中。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加強環境保護稅法治建設。其一,加強立法,制定《環境保護稅法》,以構建獨立、統一的環境保護稅收法律體系。《環境保護稅法》應當包含以下內容:環境保護稅稅收法律關系、環境保護稅法的基本原則、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環境保護稅優惠政策、法律責任等內容。其中,《環境保護稅法》應當分別確立自然資源稅法律制度、二氧化碳稅法律制度、二氧化硫稅法律制度、垃圾稅法律制度、生態補償稅法律制度等其他稅法律制度。其二,修改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形成相互協調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筆者認為,主要修改《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等規范性文件。其三,廢除與環境法治化不符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和《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等以費代稅的規范性文件。

其次,加快改進我國現行稅制中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種。(1)改進消費稅,發揮其對消費行為的調節作用,提高消費稅的環境保護力度。一是適當提高生態環境危害較大的稀缺資源的稅目稅率,如提高汽油、柴油消費稅稅率;二是適時擴大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把高污染、高能耗的消費品納入征稅范圍,以充分發揮其保護環境的作用;三是改進消費稅計稅方式,采用與大多數發達國家的“價外稅”形式,以加強我國市民的稅收法律意識。(2)改進資源稅,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率,以實現環境治理和可持續發展的有機統一。目前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可以擴大到與自然資源使用與保護息息相關的非礦藏資源,同時提高不可再生資源的單位稅額,從而增加資源稅稅負。(3)簡化《企業所得稅法》中稅收優惠政策,如簡化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擴大優惠期限、增加優惠形式,從而推動企業淘汰污染嚴重、資源浪費、經濟效益低下的落后產業,進一步促進環保產業、綠色產業等新興產業的發展壯大。

再次,開征獨立的環境保護稅。我國現行的排污費制度,已遠遠不符合當前國際環境法治化的要求,在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均開征獨立環境保護稅的國際形勢下,開征獨立環境保護稅是完善我國環境保護制度的必然趨勢。具體而言,我國獨立的環境保護稅包含以下幾個方面。(1)環境保護稅稅制要素設計。一是征稅對象及稅目。目前世界主要國家的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為大氣污染、廢水、固體污染物、垃圾、噪聲等5大類。我國現行排污費制度征費范圍為污水、廢氣、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噪聲等5類。故應將部分排污費直接改制為排污稅,同時開征二氧化硫稅和二氧化碳稅,適時、適度地將居民生活廢水廢物納入征稅范圍。二是納稅義務人。污染排放稅由污染行為者承擔,其中主要以企業為主。污染產品稅、二氧化硫稅和二氧化碳稅以使用該污染產品者承擔。三是稅基。污染排放稅和碳稅依據實際排放量計稅,污染產品稅依據稅目從價計征。四是稅率。環境保護稅稅率既要體現其對環境的污染程度,又要對于同一類產品依據環境友好程度區別設計稅率。按照稅收財政學普遍共識,環境保護稅率的最低水平應當維持污染行為所導致的環境治理的邊際成本。五是稅收優惠政策。對采用先進技術或技術改造有效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企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對居民垃圾稅實行“階梯價格”,即對居民生活垃圾實行分類計量收取和超定額累進制。(2)稅收征管。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可見,防治環境污染的主要責任在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筆者認為,為兼顧效率與規范,環境保護稅統一由國稅局征管,再按一定合理比例返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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