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11 09: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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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技術,通過自營網絡平臺、第三方網絡平臺等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業務。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指經營區域不限于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機構。
本辦法所稱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依法設立的網絡平臺。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網絡平臺,是指除自營網絡平臺外,在互聯網保險業務活動中,為保險消費者和保險機構提供網絡技術支持輔助服務的網絡平臺。
第二條 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保險機構應科學評估自身風險管控能力、客戶服務能力,合理確定適合互聯網經營的保險產品及其銷售范圍,不能確保客戶服務質量和風險管控的,應及時予以調整。
保險機構應保證互聯網保險消費者享有不低于其他業務渠道的投保和理賠等保險服務,保障保險交易信息和消費者信息安全。
第三條 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應由保險機構管理和負責。
第三方網絡平臺經營開展上述保險業務的,應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資格。
第二章 經營條件與經營區域
第四條 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保險機構總公司建立統一集中的業務平臺和處理流程,實行集中運營、統一管理。
除本辦法第一條規定的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外,其他機構或個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第五條 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自營網絡平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支持互聯網保險業務運營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與保險機構核心業務系統的無縫實時對接,并確保與保險機構內部其他應用系統的有效隔離,避免信息安全風險在保險機構內外部傳遞與蔓延。
(二)具有完善的防火墻、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互聯網信息安全管理體系;
(三)具有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在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且網站接入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四)具有專門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部門,并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互聯網保險業務銷售人員應符合保監會有關規定;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保險機構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第三方網絡平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在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且網站接入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二)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聯網運營系統和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實現與保險機構應用系統的有效隔離,避免信息安全風險在保險機構內外部傳遞與蔓延;
(三)能夠完整、準確、及時向保險機構提供開展保險業務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個人身份信息、聯系信息、賬戶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軌跡等信息;
(四)最近兩年未受到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政府部門的重大行政處罰,未被中國保監會列入保險行業禁止合作清單;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方網絡平臺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保險機構不得與其合作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第七條 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可將下列險種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一)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
(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
(三)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業務;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險種范圍。
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標的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保險公司沒有設立分公司的,保險機構應在銷售時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務不到位、時效差等問題做出明確提示,要求投保人確認,并留存確認記錄。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應與提供相應承保服務的保險公司保持一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八條 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夸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
保險機構應在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相關網絡平臺的顯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語言列明保險產品及服務等信息,需列明的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險產品的承保公司、銷售主體及承保公司設有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清單;
(二)保險合同訂立的形式,采用電子保險單的,應予以明確說明;
(三)保險費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險單證、保險費發票等憑證的配送方式、收費標準;
(四)投保咨詢方式、保單查詢方式及客戶投訴渠道;
(五)投保、承保、理賠、保全、退保的辦理流程及保險賠款、退保金、保險金的支付方式;
(六)針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個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其中,互聯網保險產品的銷售頁面上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保險產品名稱(條款名稱和宣傳名稱)及批復文號、備案編號或報備文件編號;
(二)保險條款、費率(或保險條款、費率的鏈接),其中應突出提示和說明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并以適當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賠要求、保險合同中的猶豫期、費用扣除、退保損失、保險單現金價值等重點內容;
(三)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應按照《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進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嚴禁片面使用“預期收益率”等描述產品利益的宣傳語句;
(四)保險產品為分紅險、投連險、萬能險等新型產品的,須以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的黑體字標注收益不確定性;
(五)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后果;
(六)保險產品銷售區域范圍;
(七)其他直接影響消費者利益和購買決策的事項。
網絡平臺上公布的保險產品相關信息,應由保險公司統一制作和授權,并確保信息內容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九條 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在其官方網站建立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專欄,需披露的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網站名稱、網址,如為第三方網絡平臺,還要披露業務合作范圍;
(二)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包括保險產品名稱、條款費率(或鏈接)及批復文號、備案編號、報備文件編號或條款編碼;
(三)已設立分公司名稱、辦公地址、電話號碼等;
(四)客戶服務及消費者投訴方式;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披露的信息還應包括中國保監會頒發的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保險公司的授權范圍及內容。
第四章 經營規則
第十條 保險機構應將保險監管規定及有關要求告知合作單位,并留存告知記錄。保險機構與第三方網絡平臺應簽署合作協議,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確保分工清晰、責任明確。因第三方網絡平臺原因導致保險消費者或者保險機構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第三方網絡平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第三方網絡平臺應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險機構信息及第三方網絡平臺備案信息,并提示保險業務由保險機構提供。
第三方網絡平臺應于收到投保申請后24小時內向保險機構完整、準確地提供承保所需的資料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聯系方式、賬戶等資料。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保險機構及第三方網絡平臺不得將相關信息泄露給任何機構和個人。
第三方網絡平臺為保險機構提供宣傳服務的,宣傳內容應經保險公司審核,以確保宣傳內容符合有關監管規定。保險公司對宣傳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規性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對互聯網保險產品的管理,選擇適合互聯網特性的保險產品開展經營,并應用互聯網技術、數據分析技術等開發適應互聯網經濟需求的新產品,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保險基本原理及相關監管規定。
第十三條 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應直接轉賬支付至保險機構的保費收入專用賬戶,第三方網絡平臺不得代收保險費并進行轉支付。保費收入專用賬戶包括保險機構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臺開設的專用賬戶。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及第三方網絡平臺以贈送保險、或與保險直接相關物品和服務的形式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不得以現金或同類方式向投保人返還所交保費。
第十五條 保險機構應完整記錄和保存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交易信息,確保能夠完整、準確地還原相關交易流程和細節。交易信息應至少包括:產品宣傳和銷售文本、銷售和服務日志、投保人操作軌跡等。第三方網絡平臺應協助和支持保險機構依法取得上述信息。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服務管理,建立支持咨詢、投保、退保、理賠、查詢和投訴的在線服務體系,探索以短信、即時通訊工具等多種方式開展客戶回訪,簡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確保客戶服務的高效和便捷。
對因需要實地核保、查勘和調查等因素而影響向消費者提供快速和便捷保險服務的險種,保險機構應立即暫停相關保險產品的銷售,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解決的,應終止相關保險產品的銷售。
第十七條 保險機構應加強業務數據的安全管理,采取防火墻隔離、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與互聯網保險業務有關交易數據和信息的安全、真實、準確、完整。
保險機構應防范假冒網站、APP應用等針對互聯網保險的違法犯罪活動,檢查網頁上對外鏈接的可靠性,開辟專門渠道接受公眾舉報,發現問題后應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時向保監會報告。
第十八條 保險機構應加強客戶信息管理,確保客戶資料信息真實有效,保證信息采集、處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對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過程中收集的客戶信息,保險機構應嚴格保密,不得泄露,未經客戶同意,不得將客戶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妥善應對因突發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中斷。
保險機構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中斷的,應在自營網絡平臺或第三方網絡平臺的主頁顯著位置進行及時公布,并說明原因及后續處理方式。
第二十條 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加強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監控和報告,嚴格遵守反洗錢有關規定。
保險機構應要求投保人原則上使用本人賬戶支付保險費,退保時保險費應退還至原交費賬戶,賠款資金應支付到投保人本人、被保險人賬戶或受益人賬戶。對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業務,保險機構應核對投保人賬戶信息的真實性,確保付款人、收款人為投保人本人。
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互聯網保險反欺詐制度,加強對互聯網保險欺詐的監控和報告,第三方網絡平臺應協助保險機構開展反欺詐監控和調查。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向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第三方網絡平臺支付相關費用時,應當由總公司統一結算、統一授權轉賬支付。
保險公司應按照合作協議約定的費用種類和標準,向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支付中介費用或向第三方網絡平臺支付信息技術費用等,不得直接或間接給予合作協議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規定,對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絡平臺的互聯網保險經營行為進行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絡平臺應予配合。
第二十三條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對互聯網保險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在官方網站建立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專欄,對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等信息進行披露,便于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中國保監會官方網站同時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擅自授權分支機構開辦互聯網保險業務的;
(二)與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合作的;
(三)發生交易數據丟失或客戶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或做出提示,進行誤導宣傳的;
(五)違反本辦法關于經營區域、費用支付等有關規定的;
(六)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條件的;
(七)違反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有關保險機構立即終止與其合作,將其列入行業禁止合作清單,并在全行業通報:
(一)擅自與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機構或個人合作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二)未經保險公司同意擅自開展宣傳,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違反本辦法關于信息披露、費用支付等規定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向保險機構提供或協助保險機構依法取得承保所需信息資料的;
(五)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條件的;
(六)不配合保險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的;
(七)違反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統籌負責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監管,各保監局負責轄區內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日常監測與監管,并可根據中國保監會授權對有關保險機構開展監督檢查。
保險機構或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通過監管談話、監管函等措施,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構成《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和經營區域,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再保險業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對保險機構通過即時通訊工具、應用軟件、社交平臺等途徑銷售保險產品的管理,參照適用本辦法。
保險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下屬非保險類子公司依法設立的網絡平臺,參照第三方網絡平臺管理。
一、財務預算的定義
財務預算是反映某一方面財務活動的預算,如反映現金收支活動的現金預算;反映銷售收入的銷售預算;反映成本、費用支出的生產費用預算(又包括直接材料預算、直接人工預算、制造費用預算)、期間費用預算;反映資本支出活動的資本預算等。綜合預算是反映財務活動總體情況的預算,如反映財務狀況的預計資產負債表、預計財務狀況變動表,反映財務成果的預計損益表。上述各種預算間存在下列關系:銷售預算是各種預算的編制起點,它構成生產費用預算、期間費用預算、現金預算和資本預算的編制基礎;現金預算是銷售預算、生產費用預算、期間費用預算和資本預算中有關現金收支的匯總;預算損益表要根據銷售預算、生產費用預算、期間費用預算、現金預算編制,預計資產負債表要根據期初資產負債表和銷售、生產費用、資本等預算編制,預計財務狀況表則主要根據預計資產負債表和預計損益表編制。
二、財務預算的重要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會面臨各種各樣的風險,而財務風險是企業所面臨的各種風險中產生影響最嚴重的一種,在企業財務管理活動中,財務預算起著決定性的重要作用,在防范和控制財務風險過程中,它所發揮的作用更加重要,所以,現代企業中,對于企業的財務預算工作一定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在現代企業管理中,財務預算占有著較為重要的地位,企業想要實現短期經營目標、實施戰略目標管理,必須要嚴格按照財務預算才能夠得以實現,對于企業明確經營目標,優化資源配置,合理使用資金,加強成本費用控制,完善管理機制,考核經營業績,落實戰略目標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在現代企業中,企業的發展是離不開財務預算工作的,在此基礎上,要不斷提高對企業財務預算管理工作的認識,使全員都能夠參與其中,強化組織領導,只有這樣,激勵約束機制才能夠得到最有效地發揮,財務預算管理才能真正被有效地應用,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開展經濟活動和實施管理控制才能有更為堅實的基礎。
三、保險企業財務預算控制的方式和現狀
1.控制預算執行的級次力度不同一些保險公司都是按照級次的方式進行兩核指標和操作權限的控制,在預算手續費費用的時候,通常都是將其險種的比例作為依據進行,資金差額管理是通過兩條收支線進行管理,實現部分控制部分放權,按照險種比例的不同進行控制,一直以來都屬于不相信下級只相信上級的控制模式;對于下級機構依靠手段和措施來實現財務預算。
2.預算指標與考核指標不同由于我國保險行業和保險公司在發展過程中都存在著自身的特殊性,在此基礎上,如果保險公司不同,那么只要是在一個地區中,保險公司的級別相同,其中所運用的預算管理體系和考核指標也是相同的。在這種情況下,行業主管部門在進行監管的時候就會遇到一些困難,而且保險公司在進行業績評估和經營管理改善的時候也無法實現針對性。例如,很多保險公司除了對考核監控管理這些指標有所限制,但是對于承保政策、險種結構和管理權限、理賠流程管理權限、員工數量和薪酬政策(除高管)、手續費和營業費用都是有很大限制的。除此之外,對于指標的結果相當重視,但是對于其控制過程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這樣的話,預算以及相應的管理工作就會超出其控制的范圍,短期行為也有可能會出現,更為嚴重的還可以使保險法、勞動法、行業監管與指標之間產生矛盾,最終將付出成本責任的代價,造成糾偏成本過高并且比較落后的現象。
四、保險企業改進財務預算的措施
1.建立按責任中心進行財務預算控制的全面預算體系目前,我國保險并沒有得到很好地發展,造成效益低下,保險人沒有很強的自律性,保險市場環境的規范性不強,管理手段和管理能力都比較落后,在這些情況下,很多保險公司的預算控制應該以責任制進行,對于預算、考核、管理都應該分類進行。
2.加強財務預算的差異分析及考核在企業中的組織結構、管理制度、激勵機制等都是掛鉤于預算控制的,但是財務管理在其中發揮的作用仍然具有積極性。在整個預算控制中,財務主要就是對預算和實績差異因素進行分析,不管是有好處的還是存在問題的,都可以在其中找出具體的差異性,并且將分析之后的數據反饋到相關部門,讓相關部門盡快找出解決的方案。通過對差異出現的原因進行分析,可以在管理中找出一些弊端和優勢,總結經驗教訓,將管理不斷進行加強。具體工作是每月按照預算執行的各個環節,分別編制各環節預算與實績的差異分析表。
3.合理定位財務部門在預算控制系統中的地位因為企業內部相關責任中心人員在預算管理委員會占有很大的比例,在制定預算草案的過程中,一定要結合相應的政策,不得有任何出入,預算草案一直到正式預算編制出來,這個過程不僅有著一定的復雜性,而且還存在著一定的專業性,所以,針對預算的編制匯總需要由一個專業性的機構進行管理,而且對于日常管理事物也要進行相應的處理。而財務部門就是主要負責預算控制的部門。在企業預算控制實踐中,很多企業的預算控制都是通過財務部門進行完成和實行的,這樣的話,每個部門之間的利益關系肯定會受到一定的影響,而且預算控制系統的權威性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造成各個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對預算沒有切實遵循而造成預算約束軟化。
關鍵詞:報業集團 財務管理 財務控制
一、報業集團財務管理體系的構成要素
結合目前縣市區域報業集團的經營現狀,應從以下四個方面來構建報業集團的財務控制體系:
(一)基礎――控制環境
體系的構建離不開一定的基礎,只有在基礎夯實的前提下,體系才能“拔地而起”,向良性循環方向發展。報業集團財務控制體系的基礎就是控制環境,包括合理的集團組織結構、健全的董事會制度和明確的責任中心劃分。
(二)核心――財務控制方法的整合
隨著國外組織管理方法的發展,諸如財務人員委派制、財務結算中心、全面預算管理等方法已經在一些地市報業集團中運用開來。在一些縣市區域報也逐步實行,因此,如何根據區域報的實際情況,整合這些控制方法,使其能有效地實現對人員的控制和對資金的控制就成為重中之重。
(三)媒介――信息系統
報業集團財務控制體系的基礎和核心之間不是孤立的,控制主體雖然可以憑借有效的財務控制方法實現對客觀的控制,然而對各種財務資源控制的過程及結果都需要借助一定的媒介來反映,那就是信息平臺。也就是充分利用現代網絡信息技術所建立起的覆蓋整個報業集團的財務監控信息網絡。
(四)保障――制度控制
為了保障報業集團財務控制的有效運行,內部必須建立各項統一的財務制度以及內部審計制度。財務制度起到規范財務行為的作用,能指導與約束行為主體的應有之行為,而內部審計制度控制,作為集團內部財務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線,對維護出資者的合法權益,考核各子公司經營者的經營業績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縣市區域報業集團財務管理存在的的問題
這幾年縣市報區域發展很快,大多報業為了適應文化體制改格,成立了以報社為名的有限公司,實行采編和經營分離,真正實行了公司化運作,大多報社進行了多元產業的拓展,成立了不少的子公司,其實也已是一個小型的報業集團,比如蕭山日報除了傳統的的主業廣告報紙外,多元產業也發展很快,去年一年總收入達到1.25個億,下屬6家子公司產業涉及旅游,培訊,戶外廣告,會展,演藝等多個行業。報業經濟的快速發展與原有財務管理顯露出了一些不相適應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下幾方面:
(一)思想觀念沒有根本轉變,財務管理意識淡薄
由于舊的觀念還存在,而且報社本身是從原事業單位轉形而來,重核算,輕管理,觀念上還存在,財務就是會計,只要做好賬,算好賬的程度,重核算,輕管理,財務管理意識還要進一步加強。要將會計核算職能轉變為宏觀監管職能。
(二)財務機構職權不清,財務的監管作用未發揮
大多數區域報,由于原有的體制,未成立獨立的財務部門,而是隸屬于辦公室(或社辦),造成財務獨立性不夠的職權不清,弱化了財務的權位性,且多數報社的財務未有參加報社的各種經營決策,在經營決策少了財務風險防范的這一關口。
(三)公司治理結構缺陷導致財務控制不力
當前縣市區域各公司普遍存在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由于縣市區域報業集團的母公司基本上是國家完全控股,所有者只是一個虛置的概念,法定權利和義務由政府部門的行政官員行使和承擔。長期以來政府官員能上不能下、權責不明確的體制造成財務控制的根本利益機制和動力機制的缺乏。
(四)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使報業集團的財務控制意識薄弱
政企分開不徹底,主管部門依然對企業進行行政干預,導致報業集團缺乏理財自。由于縣市區域對媒體行業的管制,大多報社在集團化經營以前按半事業單位性質運營,市場化程度很低。干好干壞一個樣,使得報業集團財務控制的動力不足。
三、構建縣市區域報業集團財務管理新體系
(一)控制環境:報業集團建立內控制度的基礎
1、制定嚴格的資金管理辦法、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對外擔保管理辦法、預防票據詐騙管理辦法等財務制度
在集團各公司及財務、經營等有關部門之問,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程序和相互制約措施,并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集體決策制度。尤其在資產處置、資金調度、銷售結算、提供擔保和對外投資等方面,明確決策人員和招待人員以及會計人員、經辦人員與保管人員之間的職責權限和工作程序。
2、實行重大經濟事項的會審核簽制度
對資金的運作,尤其是對外投資等重大事項,規定必須由當事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經辦公室交總經理閱示后送各職能部門傳閱、會簽,提出處理意見,然后集中至總會計師核簽,簽署意見后再由總經理簽字確認,下達落實。為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提供多角度的依據,有效控制與此相關的資金權限,避免決策失誤和舞弊事件的發生。
(二)財務控制方法的整合:報業集團財務控制體系的核心
針對財務控制的客體分別是人和資金等其它財務資源,我們可以將諸多控制方法整合為兩類:一是人員控制方法;二是資金控制方法。
1、人員控制方法
由于報業集團的分層管理,各子公司內部的其他人員的監督控制則由各子公司執行,集團公司通過控制子公司的財務人員來間接控制子公司的其他人員。把人員控制分為兩部分:特派財務人員和對子公司的經營者實行監督、激勵,并因此形成兩種人員控制方法:一是財務人員委派制;二是經營者的業績評價方法。
2、資金控制方法
依據行使職能的不同,可將資金控制方法分為二種:一是建立財務結算中心,其職能主要是實現資金的融通、管理和結算;二是進行全面預算管理,其職能主要是實現資金的計劃、運作和循環。
參考文獻:
關鍵詞:保險業 共享中心模式 財務管理
一、財務共享服務中心模式分析
現在我們來分析下財務共享服務中心模式,這種模式是對管理模式的創新。財務共享服務中心是一保險公司的一個業務部門,為公司內部的實體或者是業務部門提供一些財務運行和知識的服務。這個業務部門被跨國或是地域距離遠的公司采用,將公司中各個業務群組或業務部門所具備的共選出來,集中放在共享服務中心進行處理。共享服務模式下的企業,能夠將各個部門可以共享的職能獨立分出來,設置專門的服務運營機構為其服務,這種架構與模式滿足了跨國、跨地區企業的服務需求,企業財務部門使用這種財務管理模式,那么企業組織將會在三個層面上發生一些變化,下面我們將來具體分析下這種變化:公司總部和高層管理者重視的是公司總體戰略與政策的制定,對于人力資源與財政資金進行分配,開發技術資源,對公司的總體業績以及職能標準進行劃分。財務方面的變化主要是財務政策和標準更加地被重視,更加重視公司的總體戰略,給各個子公司制定一些目標,并對他們的經營成果進行評價。對于分公司來說,更加注重分公司的管理與績效,關注各個業務部門的責任與特有的職能,具體在財務領域的共享服務模式是對業務單元進行財務核算。財務編制與財務決策等提供財務上的支持。這種共享模式具有規模經濟的效益,為地域距離遠的公司提供了便利,為總公司下的各個分公司提供專業的財務服務,確保公司財務的安全性與良好性。
一、保險業財務管理的具體過程
(一)對存在的風險進行調查
首先要明確風險調查的目的與任務,風險調查主要是了解保險公司的內外部生產經營中可能產生風險因素,找出可能存在的缺點與弱點,然后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改進。風險調查內容包含的種類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包括公司的基本概況、公司的經營政策、公司的組織結構以及一些責任分工、結構組織、經營內容、財務控制制度等,然后運用一些調查技術,如審閱法、調查問卷法和觀察法等等。
(二)描述風險內容與種類
對風險制度的描述需要運用一些方法,一般有三種方法:文字描述法、調查表格制定法、與經營過程流程圖法這三種方法,下面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這三種方法,文字描述法主要是通過一些現場詢問、直接觀察等一些手段來了解一些風險情況,并用文字來進行描述,然后讓相關的工作人員對系統的風險情況進行評估與綜合判斷,以檢查風險控制得是否好是否完整,確定正確與否。調查表格制定法指的是檢查工作人員就一些需要調查的內容預先制定一系列的問題,把這些問題在設計好表格中填充,然后以一種方式制成調查問卷,被調查者需回答這些問題,檢查工作人員根據被調查者的回答,分析這些回答背后潛藏的問題以及相關應對風險措施是否已經存在,并作為工作和財務風險控制的依據,這種方法大大提高了保險財務檢查工作的效率,工作的深度也大大加深了。最后一種方法就是經營過程流程圖,這種方法主要是讓接受財務檢查的部門將自己的工作的業務處理程序繪制出來,從圖中檢查人員可以看到一些接受調查調查對象內部的風險控制情況,并且流程圖中的的一些特別的語言符號可以顯示出被評價機構的內部情況與業務質量,找出財務工作應控制的重點與關鍵點,然后有目的地展開工作。
(三)風險初次測評
保險公司進行初次測評,主要是對公司在財務的健全性的測試,來發現所存在的風險與漏洞,找出實際與理想模式之間的差異,找出實際的風險控制缺點。
(四)達標性測試
這個環節包括兩種測試,一是功能性測試,一般是從一個系統中抽取一些典型的業務,全過程地檢查他的工作環節與流程,并檢查它的處理過程,檢驗與記錄的內容的一致性,以此來判斷這種制度的作用是否管用。第二個是對業務測試,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過程與內容檢查,業務處理過程中是否出現了違反法律或者是不符合風險控制制度的內容。
(五)綜合性評估
最后是進行綜合性評估,制定評估的標準與目標,并加強公司的內部控制,增強對風險的管理,明確評估的主要內容,檢查內容主要是組織結構是否完整、責任是否分明、工作流程是否正確、工作程序正確是否等,同時保險公司要定期進行信賴程度與管理環節的測試。
二、保險業財務管理工作改進的具體要點
(一)增強財務工作的控制意識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要充分認識到財務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財務風險控制的必要性,公司高層要制定完善的財務控制制度,加強對于財務工作的監管,起到帶頭作用,使全公司員工樹立起財務內部控制意識,明確每個人的責任與義務,給員工適當的獎勵,做好工作績效考核工作,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與潛能,采取必要措施是一些制度能夠合理地實施落實,增強財務風險控制的在整個公司中作用。
(二)建立完善公司的各種財務控制制度
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確公司財務的控制目標,將這種崗位責任制落實好,圍繞公司的財務控制目標建立一系列的財務內部控制體系,并要對公司的財務工作進行合理地管理與監督,設置好各種財務的機構與管理模式,將各種職能進行科學地劃分,財務工作人員要依據這些制度規范開展工作,做到工作有法可依與有路可走。
(三)建立完善的財務預算管理體系
做好財務預算工作,能夠很好地幫助保險公司控制自己的運營成本,將公司日常運營的的費用支出進行很好地控制,降低費用支出,提高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水平。具體工作步驟如下:首先是要編制好財務賬目明細的報表,將各種費用支出進行分類,制定長短期的預算報表,其次,設置實施預算審批制度,經過上級部門的許可、同樣之后,進行實施,最后,要將工作落實到實處,監督與考核的力度,定期進行考核與監督,使財務預算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務于整個公司的發展。
(四)改進公司的治理結構
一個公司要想很好地發揮自己的作用,就要做好結構設置工作,科學良好的結構能夠使財務工作順利地開展,提供一個制度與保障的作用,也能使財務控制的各項制度很好地發揮出來。做好這些需要對公司的治理結構進行全方位地控制,將權力機構明確劃分,明確各部門的具體工作,不斷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提高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
三、結束語
保險業財務共享中心模式下的財務管理工作對于保險公司來說是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關系著公司整體的運營與管理質量。保險業財務共享模式有許多優勢,可以降低公司運營成本,集中化的服務使得公司工作更加簡單、快捷、責任明確、工作效率也會提高,我們要積極運用財務共享服務模式的優點,并結合實際的財務工作,對保險業財務管理工作提出一些積極和合理的改進措施,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使得保險業健康快速地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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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銀行;銀行保險;范圍經濟;風險管理
Abstract:This paper explores the six motivations for Chinese commercial banks marching toward bancassurance,i.e,scope economy effect,customers resource sharing, synergy services effect,product development effectiveness,sustained and steady earnings,operation risk diversification.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concerned parts should take the following measures to realize the sound development effects:implement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ross-business regulatory policies,exploration on the best model for bank to develop the insurance business,enhancement of firewall and risk management mechanisms,integration of product development and sales process,great efforts to develop the property insurance,etc.
Key Words:commercial banks,bancassurance,scope economy,risk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F830.3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674-2265(2009)12-0054-03
上世紀80年代以來,銀保業務在西方發展十分迅速,銀保業務手續費收入已經占到西方商業銀行零售業務總利潤的20―40%,而銀保渠道保費收入則占到了保費總收入的20―70%。進入二十一世紀,我國銀保業務發展十分迅猛。2006年銀保渠道保費收入占到保費總收入的40%左右,2008年銀保渠道對壽險保費收入的貢獻接近50%。2009年11月26日,銀監會《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我國商業銀行進軍保險業務的序幕正式拉開。
從國際經驗看,商業銀行入股保險公司有利于促進銀行業和保險業資源共享、優勢互補。銀行可以借此更好地滿足客戶的多元化金融服務需求、擴大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利潤來源、降低銀行對息差收入的依賴程度。銀保混業經營背后的巨大商業利益和長遠戰略性收益,促使國內許多商業銀行都有意進軍保險業務(見表1)。
一、商業銀行進軍保險業的動機
(一)“范圍經濟效應”動機
一是實現銷售范圍經濟。銷售團隊共享可以最大程度地挖掘和發揮銀保人員的營銷潛能,提高市場開拓效率。同時,一體化的銷售渠道還可以改進銀行銷售網點的利用效率,提升銀行投入產出比。二是實現成本節約。銀行入股保險公司,可以大幅降低雙方業務合作的交易成本。三是實現風險資本節約。保險業務成本較低,完全不占用銀行風險資產額度。在當前資本充足率壓力加大的形勢下,商業銀行進軍保險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客戶資源共享”動機
進軍保險業務不僅有利于商業銀行實現與保險公司的客戶資源共享,擴大商業銀行的客戶范圍,還可以極大地降低銀行的客戶開發成本。并且保險公司的客戶一般比較穩定,忠誠度也較高。
(三)“服務協同效應”動機
發展保險業務是銀行豐富服務內容、提高服務水平的重要工具。銀保合作后,銀行可通過保險公司豐富的保險產品和專業的理財能力,為客戶提供從存貸款、理財、代收代付到保險等的“一站式”、全方位服務。一方面有利于銀行開發多樣性的“產品套餐”,為高端客戶提供更好的財富管理服務,另一方面可以節約客戶交易成本,提升客戶的金融服務體驗,實現服務協同效應。
(四)“產品開發效果”動機
與投資業務相比,保險業務不僅可以給銀行帶來長期、持續的收入,而且受市場風險的影響相對較小。近年來,人口結構的變化、經濟的持續繁榮以及對未來生活的保障需要,使得人們逐漸將儲蓄從銀行轉移到具有保障性、儲蓄性、投資性三種功能于一體的保險產品上。進軍保險業,有利于提高商業銀行產品開發的效果,符合未來的市場發展趨勢。再者,很多保險產品是銀行業務的延伸,開發和營銷的難度都相對較小,因此進軍保險業還可以提高銀行產品開發的效率。
(五)“持續穩定盈利”動機
目前保險傭金已占到歐洲銀行業總利潤的10%以上。巨大的、尚未開發的保險市場使得我國商業銀行進軍保險業務的意義不僅僅是簡單地賺取手續費。從長遠角度考慮,進軍保險業務,將為商業銀行帶來更多的交叉銷售、聯動銷售和捆綁銷售機會。而國內保險市場的巨大增長潛力有望為商業銀行帶來持續的利潤空間。并且與銷售基金、券商集合理財等業務相比,銀保業務收入較為穩定。
(六)“經營風險分散”動機
通過與保險公司在信貸領域的合作,可以增強銀行資金的安全系數,并使保險成為銀行緩釋、分散信貸風險、操作風險等的有效手段。如辦理汽車貸款時提供汽車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辦理住房按揭、商鋪按揭貸款時提供房屋保險,辦理公司貸款時提供企業財產保險等。從這個角度看,今后國內商業銀行將越來越重視保險在緩釋和分散經營風險中的作用,并有望逐步將之納入整體風險管理戰略。但商業銀行也需防止業務合作過程中自身的信譽風險外溢。
二、我國商業銀行進軍保險業的策略
(一)完善交叉業務監管政策
由于可以帶來交易成本節約、經營風險分散和獲得協同效應等益處,監管部門對銀保合作的支持態勢日趨明顯。但涉及銀保業務的監管體制卻急需完善。一是如何加強交叉業務的風險監管,防止不同銀保業務相互間的風險轉移和傳導。建議有關部門盡快完善銀保股權合作的監管政策,探索新的監管模式,及時跟蹤銀保合作產生的創新業務,防止和化解銀保業務產生的經營風險、道德風險以及由此可能產生的系統性風險。二是防止渠道壟斷造成的不公平競爭。雖然《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在與入股的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時不得有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不得在其母銀行營業區域內進行營銷。但這并不妨礙商業銀行出于偏愛股權關聯保險公司的原因不向其他保險公司提供同等的銀保合作進而產生不公平競爭。因此,監管部門應該根據《反壟斷法》等法律對該問題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避免渠道壟斷造成的不公平競爭。
(二)尋找銀行進軍保險業務的最佳模式
國際上銀保業務的經營模式主要有四種,即分銷協議、戰略聯盟、合資企業和金融集團。目前,分銷協議和戰略聯盟經營模式是銀行保險的主要經營模式。其原因在于,分銷協議和戰略聯盟經營模式可以更充分地發揮銀行的優勢,使保險業務更快、更好地融入到銀行業務當中。
花旗銀行與旅行者保險“金融一條龍服務”夢想的破滅表明,銀保股權合作確實存在一定的經營協同,但保險業務過高的風險撥備和相對較低的資產回報率,卻使得這種經營協同難以達到最佳。鑒于國內商業銀行尚無成功經營保險業務的先例,監管部門亦缺乏先進的交叉業務監管經驗,考慮到《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規定目前商業銀行原則上只能選擇現有保險公司,且一家商業銀行只能投資一家保險公司,筆者建議,當前國內的一些大型商業銀行可以嘗試合資企業和金融集團模式發展保險業務,即直接參股或控股保險公司;而對于資本實力較小的商業銀行則可以采用松散的分銷協議與戰略聯盟模式發展保險業務,即實施銀保產品交叉銷售、共同開發理財產品等。
(三)強化防火墻與風險管理機制建設
首先,銀行控股的保險公司要具有獨立的法人治理結構,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建立并完善“防火墻”制度,辦公場所、信息系統、人事、財務、信息系統等方面都要實行嚴格隔離。
其次,針對關聯交易風險,《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對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以及所擔保的客戶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內外授信;商業銀行對所投資保險公司要進行并表管理,且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須將投資保險公司的資本從銀行資本金中全額扣除。筆者認為,除去關聯交易外,還要警惕內部資金調度更易產生的暗箱操作放大銀行的經營風險。因此,應重視銀保間的資金流動監管。這不僅要求商業銀行強化對保險業務的內部控制,還要警惕銀行與關聯保險公司之間的風險傳導帶來的系統性風險。德國安聯集團與德累斯頓銀行由合并走向分拆的歷史說明,沒有考慮到保險與銀行兩個不同業務混業經營產生的特殊風險并采取必要的風險管理措施,將使銀保合作的前景充滿荊棘。
(四)整合產品開發與銷售流程
強大高效的產品開發與銷售流程不僅有利于銀保雙方開發出更多受市場歡迎的產品,還有利于提高業務處理效果,解決保單流轉緩慢、客戶操作不便、營銷效率較低、售后服務不佳、潛在風險較大等問題。這一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加快實施銀保業務信息系統建設、實施銀行與保險交易系統對接,并積極進行業務流程整合與再造,優化銀保雙方的產品開發與銷售流程,提高雙方的產品開發和市場營銷效果。同時,還要解決好銀保雙方營銷人員的文化沖突問題。銀行與保險業務雖然存在著較強的資產同質性,但二者之間的文化差異卻比較大。因此,銀行要想取得理想的保險業務效果,必須解決好雙方營銷人員的文化融合問題。
加強專業隊伍建設是整合銀保業務產品開發與銷售流程的前提,也是銀行進軍保險業務獲得成功的關鍵。保險業務對專業人才的要求較高,而目前國內銀行的保險人才建設相對落后。因此,銀行應不斷加強各自員工的交叉業務培訓力度,解決好專業素質和營銷技能等問題。
(五)大力發展財險業務
當前,國內多數商業銀行的保險業務以壽險為主,財險公司與銀行的合作則較為遜色,尚未成為國內銀行的重要中間業務增長點。原因在于目前的合作方式主要是銀行信貸部門提供保險資源,然后由財險公司人員上門辦理業務,業務辦理相對復雜,效率較低。
研究表明,商業銀行經營財險業務,無論其財險資產占比多大,都具有相當的風險分散報酬。而壽險資產占比在大于40%以后就無法實現最佳風險收益配比。因此,一定比例的財險業務對于商業銀行達到最佳經驗效果是非常有必要的。未來國內銀保雙方應該在財險上進一步加強合作,不斷探索新的合作方式,打開這一潛在的、具有巨大市場潛力的利潤增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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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再保險業監管的發展
我國再保險業發展的歷史不長。建國后我國保險業及再保險業務一直是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由于是國家保險公司,風險由財政兜底,人民幣業務一直不辦理分保。隨著其他保險主體的出現,1988年根據《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內開始辦理30%法定分保業務,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國家再保險公司的職能。1996年人保組建集團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至此,國內才有了一家經營再保險業務的專業公司。1999年3月,中國再保險公司在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的基礎上組建成立,從此我國再保險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再保險的監管主要集中于對法定分保的具體規定。法定分保一直采用比例分保的形式,1995年以前《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分保比例是30%,且禁止國內保險公司向國外保險公司分出或者接受保險業務;1995年《保險法》頒布后將分保比例降低為20%,并取消了禁止向國外分出的規定,只保留了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限制權。1996年頒發了《人身險法定分保條件》和《財產險法定分保條件》,1999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了《法定分保條件》,2000年又在此基礎上制定了《人身險法定分保條件實施細則》和《財產險法定分保條件實施細則》,對法定分保的業務范圍、業務申報、保費準備金、現金賠款、再保手續費、分保帳務結算等各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
(二)我國有關再保險的主要現行法律規定
1.再保險的定義原則
《保險法》第28條對再保險定義為:“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可見,保險公司只能將自己承保業務的一部分進行分保。
《保險法》在“保險合同”一章中還規定了再保險所應遵循的原則,如再保險合同的誠信原則和再保險合同的獨立原則。
2.對經營再保險業務主體的規定
我國除了中國再保險公司為專業再保險公司外,其他都是保險公司兼營再保險業務。《保險法》第92條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定,保險公司可以在分業經營的原則下經營分出保險和分入保險”。也就是說,再保險業務的經營需要經過授權,并且不得經營超出原保險業務范圍之外的再保險業務。
3.對分出公司自留額的限制
《保險法》第98條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第99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4.對分出公司、分出范圍的限制
《保險法》對此未作出直接限制,但保留了監管部門的限制權。《保險法》第103條規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權限制或者禁止保險公司向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或者接受中國境外再保險分入業務”。
5.對分出公司分保計劃的審查
對于個別風險的再保險安排,《保險法》保留了保險監管機構的審核權。《保險法》第100條規定:“保險公司對于危險單位的計算辦法和巨災風險安排計劃,應當報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87條作了進一步規定:保險公司應于每年11月1日以前將下一年度的分保方案報中國保監會批準;分保方案如需調整,也須報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的分保方案應包括合同分保、用匯計劃、保費自留額及臨分方案等內容。
6.對優先分保的規定
《保險法》第102條對分出業務規定了優先分保;《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88條對分出業務的優先分保作了進一步規定,還對分入業務規定了優先分保;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但國外分保條件明顯優惠的,可向境外保險公司辦理。在同等條件下,再保險分入公司應優先接受境內保險公司的分出業務;再保險分入公司接受的再保險業務需要辦理轉分保時,應優先向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
7.對法定分保的規定
《保險法》第101條規定:“除人壽保險業務外,保險公司應當將其承保的每筆保險業務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由此可見,我國的法定分保比率不僅比1988年《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有所降低,實施的領域也僅限于非壽險業務,壽險業務只有優先分保的規定。
二、我國現行再保險法規存在的不足
1.沒有專門的再保險法規
我國沒有專門的再保險法規,主要在《保險法》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對再保險作了某些規定。然而即使在《保險法》中關于再保險的規定,也沒有專門的再保險章節,而是分布在《保險合同》和《保險經營管理》兩章中。《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雖有專門的再保險章節,但總體來看,我國的再保險規定主要是對再保險業務的規定,而沒有對于再保險組織的管理規定。任何法規中都沒有明確再保險公司的管理是否應遵守保險公司的規定。可見我國對于再保險的監管還不是十分重視。
2.法定分保規定很完備,但商業分保方面的制度還不健全,與國際再保險監管差距甚大
長期以來,主要實施法定分保是我國再保險業的鮮明特征,因此我國關于法定分保的措施與其他國家相比較為完善。從分保方式上,主要是比例分保,便于操作,也有利于我國的再保險公司承擔更大規模的業務。法定分保的比率統一劃定為20%,相對于其他實行法定分保的國家,也是適中的,既能滿足我國保險公司的分保的一般需求,也留下了商業分保的空間。
但在商業分保方面,僅在《保險法》中規定了再保險業務的原則以及自留額的限制。應該說,我國采取的態度是鼓勵市場競爭和自由經營的,各個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再保險公司,不象有的國家禁止本國保險公司向國外分出或者限制分出的數額,如印度。但還缺乏進一步的指導和制度保證,尤其是對于如何選擇國外再保險人和保證國外再保險人的償付能力方面沒有任何措施。這是我國再保險制度的一個根本缺陷。
3.再保險市場缺乏明確的準入與退出制度,造成市場壟斷性過強
《保險法》中沒有對再保險公司設立的授權、資本金及組織形式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也沒有明確說明再保險公司是否應遵守保險公司的規定,當然也就不存在對其償付能力不足的處理,使再保險公司的設立無法可依。從實際情況看,我國現階段只有一家國家再保險公司,其他專業再保險公司的設立尚未提上議事日程。而保險公司之間的橫向互保又因為同處于競爭對手地位而有很大的局限性。這樣造成了我國的再保險市場壟斷性過強,業務集中在向中國再保險公司的縱向分保系統內,不利于市場競爭機制的形成。長此以往,必將影響我國再保險市場的成熟和擴大。
4.沒有一套科學的對國際再保險人的選擇與監督機制,使分出業務難于開展
正是因為缺少一套科學的對國際再保險人的選擇與監督機制,才形成了我國相對封閉的再保險市場。而且,一方面對國內保險公司在商業分保的選擇上敞開大門,另一方面又不給予其指導和控制,完全由保險公司去承擔選擇的風險。而再保險的復雜性和國際市場的變幻莫測決定了保險公司自身選擇的先天不足,難免出現失誤。我國保險公司因選擇的國際分保接受人破產而導致自身損失的例子近年來屢屢出現。在這里,國家作為總監控人的角色沒有很好的發揮作用。國家要么把國外的再保險人引進來,親自監控其業務的開展;要么有相應的制度來保證其對單一合同的償付能力。這方面,美國的雙重管理體制值得借鑒,再保險人或者在國內獲得授權,遵守國內的一切相關法律規定,或者在美國建立財務上的償付保證。
5.再保險合同的監管過于簡單
對于再保險合同的規定,只體現了誠信原則和與保險合同相獨立的原則。雖然再保險合同的訂立要遵循合同自由原則,但是再保險合同有很多特殊條款,如直接給付條款、喪失償付能力條款等都值得注意。隨著保險業務的發展,及投資連結保險和分紅保險等新險種的不斷推出,投保人的收益越來越多的和保險人的經營成果聯系在一起,有可能會對保險人的再保險安排提出要求,甚至附加批單。相應的,保險人在其再保險合同中就應有所體現。另外,保險市場的主體不斷增加,競爭日益激烈,保險人的倒閉就不再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在再保險合同中強調有關的特殊條款,可以更好地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
三、對構架我國再保險監管體系的思考
再保險監管相對于直接保險監管要簡單的多。關鍵是償付能力監管,包括直接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前者主要通過核定其自留額標準來實現,后者則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資金保證。雖然再保險監管的對象是再保險行為,但監管的重點卻是直接保險公司,從而間接地監管再保險公司。
1.繼續實施法定分保,完善優先分保,保證再保險市場初期的良性發展
(一)保險業務長足發展,對經濟、社會的保障作用日益增強內蒙古保險業恢復至今發展迅速,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顯著的作用。內蒙古保險費收入從1980年的97.9萬元發展到2010年2155372萬元,總體增長22016倍;內蒙古保險密度和深度也不斷增加(表2),這對人民生活安定和企業正常運作起到了重要的經濟補償與保障作用。(二)保險主體增加,市場競爭趨勢加強1996年之前,內蒙古地區保險市場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家獨攬業務,到2010年底內蒙古保險市場主體已大幅增加。其中財產保險公司15家、人壽保險公司家,并且新老公司都加快了向各盟市延伸的步伐。市場主體的增加進一步提高了保險網絡覆蓋面,拓寬了保險服務領域,市場機制逐步形成,競爭效應開始顯現。此外,保險中介制度的實施初見成效。2010年底內蒙古有專業中介公司49家、保險兼業公司2914家。形成了種類比較齊全、遍布全區、布局合理、運作規范的中介市場體系。伴隨著中介市場的不斷發育,一個主體結構比較完善、初具規模與活力的保險市場,也已經在逐漸形成。(三)壽險、非壽險業務趨于合理化1996年按照《保險法》的要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內蒙古分公司實行產、壽險機構分設。這種嚴格的分業經營極大地刺激了壽險的發展,非壽險業務比重逐漸下降。1998年全區壽險首次超過財險業務收入。這表明業務結構已開始改善,市場適應能力加強,壽險營銷業務全面展開,在整個業務的比重不斷上升;產險公司也做調整,優化險種結構,降低高風險業務,增加了工程保險,責任保險等效益型險種業務。
內蒙古保險業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保險市場主體競爭能力不均衡2010年底內蒙古保險市場雖然有30家公司,除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在各盟市均有機構,其他保險公司大多只在呼和浩特市設有。并且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憑借自身網點多、分支機構多的優勢,幾乎壟斷了全區大部分的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業務占比分別為44.99%和44.39%)。其他保險公司尚無法與之抗衡。內蒙古保險市場主體沒有經過一個完善的發展過程,長期以來中國人保、中國人壽兩家國有保險公司普遍存在著重展業輕防災、重規模輕效益、營業費用過高、管理不嚴、效率低、人情賠款、忽視服務的情況。經營管理方式的落后,必將制約內蒙古保險業的競爭能力和發展潛力。(二)業務規模偏小,與沿海城市相比尚存在差距保險業近年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市場開拓只是剛剛開始,開發的力度仍然不夠,與國內各地區比較也存在差距(見表3)。2009年保險費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1.76%(見表1),全國排名倒數第三;保險密度為707.29元,全國排名21,且都低于全國平均水平。這說明內蒙古保險事業的發展仍處于初期階段,保險市場的潛力巨大。(三)保險監管水平較低監管不力是導致市場非理性競爭和盲目追求保費規模的主要原因。在1998年以前,我國保險業的監管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由于人行保險監管人員缺乏、監管力度不夠,區內保險公司無證經營、擅自提高保險費率和手續費的現象普遍存在。2001年中國保監會呼和浩特特派員辦事處成立才使情況有好轉,使監管工作得以加強。但內蒙古地域遼闊,國有保險公司分支較多,加之近兩年新進入內蒙市場的機構如中國大地保險、中華聯合保險等公司也加快了在盟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步伐,內蒙古保監局監管人員的數量已出現短缺,跟不上保險公司快速擴張的監管要求。(四)保險中介人制度不夠完善一個成熟的保險市場離不開健全的中介機構,內蒙古保險公司展業主要以個人和兼業為主,其他中介機構所發揮的作用很有限,雖然也委托銀行保險業務,但業務并沒有搞起來。在個人人展業中,由于個人人素質較低和保險公司缺乏必要的約束,尚存在誤導投保人的現象。保險公司發展較快,可是各保險公司的資金狀況限制了其業務拓展。(五)保險業務險種結構尚不合理目前,內蒙古在財產保險業務中,各保險公司保費收入的主要來源是———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而責任保險、農業保險處于較低的水平。內蒙古各家財產保險公司把業務重點集中在機動車輛保險上,必然會出現不正當競爭甚至是惡性競爭,從而加大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在壽險業務中,內蒙古保費收入大部分來自普通壽險產品,而分紅產品和健康保險所占比例卻較低。說明居民對保險產品的認識還存在差距———壽險產品除保障和轉嫁風險之外還帶有一定的收益功能。
自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經濟發展迅速,經濟全球化的實現,帶動了我國的經濟發展,也促進了我國金融保險的業的發展。使得金融保險行業逐步向自由化、信息化方向發展,傳統的金融保險經營模式逐步被打破,新的管理方式逐步出現,金融保險業實質是金融業和保險業的融合。通過融合促進創新,在融合創新的同時,也產生了許多不利的因素,因此為使金融保險業更好的發展,需要進行合規管理。
【關鍵詞】
金融保險;現狀;合規管理
一、金融保險業發展現狀
金融保險業的發展已有一段歷史,隨著金融保險業的發展,金融行業也逐步細分,如今金融保險行業分為銀行業和保險業以及證券行業。金融業和保險業融合實質是為財產服務的保險業逐步向為金融業服務轉型和滲透,銀行和證券以及保險之間的界限已經逐步被打破,也是當今金融保險業的發展潮流,我國金融保險業也因此加入了WTO。
(一)金融保險業發展水平較低在西方一些發達國家,保險行業是經濟重要組成部分,推動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其保險費用可也達到當年GDP的10%左右。我國保險行業的發展水平還相對較低,目前我國的的保險行業費用只達到當年GDP的2%左右,根據國際目前金融保險行業的發展現狀,金融保險費用一般應達到當年GDP的4%左右。雖然我國的保險費用占GDP的比例較低,但是我國人均保險費用已從當初的10元,變為如今的100元,發展也是比較迅速的,但是和西方發達國家的2000美元的平均保險費用還是有相當大的差距,造成這個現狀的根本原因,還是我國經濟還不夠發達,人均收入水平還較低,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金融保險業的發展。
(二)保險市場結構分布不均衡目前我國保險公司在全國范圍內的分布不是很均勻,大多保險公司的總部都設置在北京以及沿海等大型中心城市,僅總部集中在北京等大型沿海城市的保險公司就多大三十多家,雖然各個保險企業也在小型城市和不發達地區的城市設置設立分部,但由于不發達地區的保險公司規模較小,造成我國金融保險行業的分布不協調、結構不完整,這在長遠來看阻礙了我國金融保險行業的發展,因此為了促進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就需要對我國的保險公司的分布進行調整。
(三)再保險市場發展滯后保險市場再細分可以分為直接保險市場和再保險市場,目前國內對于保險市場的關注主要集中在直接保險市場,而對再保險市場的關注較少,這對投保人來說有較大的風險,而在保險市場的體系建立還不是很完善,同行業內部之間的信任度不高,這對整個保險行業發展也造成了影響,此外對于外幣保險業務的開拓大多集中在國外,這對保險行業來說是一大損失。
(四)保險業務結構發生變化我國保險業務發展初期,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是我國主要的保險企業,也是最大的保險企業,囊括我國大部分保險業務。十六大召開以后,我國保險行業的企業也逐步增加,外資保險企業也逐步成立,到目前為止我國保險行業的公司數目已經達到150多家。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我國保險業也逐步向多種所有制轉型,公平競爭以促進金融保險的發展。財產險的發展已從單一的車險,逐步拓展,車險的發展變緩,其他的保險業務逐步增加,結構進一步調整,保險業務的結構更加完善。
(五)加強保險市場的監管目前對于保險市場的監管還不到位,監管過程中還存在許多的漏洞,管理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制度建設對現階段的保險市場發展的監管還存在很大的差距,對于保險市場的監管還處于被動監管的階段。對于行業穩定發展和資產負債質量以及再保險業務的監管目前還處于空白監管階段,這些監管漏洞很容易引發不法分子的企圖,影響保險行業的發展,因此為了更好地發展保險市場,就需要加強對保險市場監管機構的建設和對監管制度的完善,減少監管盲區。
(六)金融保險業務的國際化水平自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我國經濟已經進入高速發展階段,我國金融保險行業也隨之迅速發展,國際交流也進一步發展,許多發達國家的保險企業開始在我國注資或者和我國保險企業開始合作。隨著保險業務的國際化發展,對于保險市場的監管也在發生變化,我國保險業務監管委員會逐步引用,國際監管制度,對國內、國外以及中外合資保險企業進行監管,完善現有的監管制度,實現保險市場監管透明化,提高我國保險市場的監管效率和監管質量,為我國金融保險行業的發展營造了良好的環境。堅持國際化金融保險發展原則,加大保險市場對外開放力度,深化與國外企業的合作,加強保監會與國際保監組織的交流,促進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
二、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趨勢
根據我國當前金融保險行業的實際情況,我國保險行業的發展逐漸向經營業務專業化、保險市場體系化、市場競爭有序化、保險制度創新化、保險產品品格化以及經營管理集約化和從業人員專業化等方向發展,根據這些發展方向,我國保險行業的發展將會有一個很大的提升,有利于我國金融保險業務的發展制度的建設,有利于保險市場監管制度的建設和人才的培養,帶動保險業的發展和我國經濟的發展。
三、金融保險行業的合規管理
(一)樹立合規的管理理念在以往對與保險市場的合規管理中一直處于被動狀態,因此對于監管中存在許多漏洞和弊端。在具體工作中,主要原因是由于監管部門對于保險企業監管力度過大,監管太死、控制太嚴格,導致保險企業本身對于業務的合規管理沒有太大的主導權和自,遠遠的違背了企業的發展目標,阻礙了保險企業的發展和業務的拓展,因此為了促進保險企業的發展,必須加強合規管理的建設,合規管理意識的養成主要從三個方面實施,首先要加強高程管理人員合規管理意識,才有利于合規管理制度的制定,其次,加強對工作人員合規管理意識的培養,有利合規管理制度的實施,最后是,完善企業內部的監管體系,促進保險業務的發展。
(二)合規管理的必要性和相關措施保險公司的合規管理對于保險企業的發展起著關鍵性的作用,此外合規管理也是保險企業的發展的基礎和核心,因此為了促進保險企業的發展,就必須加強實施合規管理。目前國內保險企業的管理還存在許多的漏洞,比如業務造價,財務數據不夠清晰明確,銷售中存在許多誤導,這些錯誤因素給公司和客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需要加強合規管理的建設,加強對合規管理的宣傳和推廣,以及普及合規管理理念。
四、總結
我國金融保險企業發展水平目前還較低,和西方國家的金融保險還有一定的差距,不僅在保險業務本身發展水平還不夠高,對于企業的管理制度也不夠完善,金融保險市場的監管不到位,還存在許多的漏洞,因此為了保證金融保險業發展,就必須加強管理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制度和監管制度的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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