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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場的監管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6-18 10:42:1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金融市場的監管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金融市場的監管

第1篇

關鍵詞:金融市場監管 發展歷程 監管現狀 解決對策

一、我國金融市場監管體系的發展歷程

所謂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隨著金融業改革的深入,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逐步發展。大體有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4-1992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第二階段從1993-1994年,偏重與整頓式、合規性監管;第三階段是1994-1997年,相繼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等金融法律法規。第四階段則是1997年至今,我國從東南亞的金融危機中汲取了教訓和經驗,金融機構逐步深化。2003年,我國正式成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金融監管。

二、我國金融市場監管的現狀

(一)金融市場監管范圍狹窄且監管目標不明確

我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主要有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托業的監管等。其中,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是監管的重點。監管所涉及的范圍有限,并且還有許多具體的領域沒有涉及,因此監管的力度和效力都要受到影響。監管內容不能及時更新,隨著社會的發展擴大范圍,比如一些新興業務像彩票市場、社會集資以及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不能納入監管范圍。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是促成建立和維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保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健康的發展,從而保護金融活動各方特別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動經濟和金融發展。監管的目標通常有三大目標體系:第一,維護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第二,保護公眾的利益;第三,維持金融業的運作秩序和公平競爭。然而我國監管部門將主要精力放在機構審批和業務審批上,對金融機構日常營運監管較少,金融監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級任務,作用有限。大大阻礙了金融經濟的發展。

(二)金融市場監管方式存在缺陷

我國的監管方式主要有三種:公告監管、規范監管和實體監管。但是由于公告監管信息不對稱,作為金融企業和公眾很難評判金融企業經營的優劣,對金融企業的不正當經營也無能為力。因此公告監管是金融監管中最寬松的監管方式。而規范監管強調金融企業經營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監管方式具有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觸及金融企業經營的實體,僅一些基本準則,故難以起到嚴格有效的監管作用。實體監管是國家在立法的基礎上通過行政手段對金融企業進行強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監管和規范監管更為嚴格、具體和有效。從這些方式來看金融監管缺乏自我約束機制而且自我管理機制不健全,自我監管能力極低。我國金融監管實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方式進行,缺少具體的行政法規和規則,監管難以做到有法可依和違法必究,造成在監管過程中市場出現無法可依,執法困難,約束力不強,由于監管方式存在的種種弊端 監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三)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差

金融監管機構是根據法律規定對一國的金融體系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其職責包括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的合法合規運作等。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機構包括“一行三會”,即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這些機構分管不同的行業,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從而在監管過程中會出現脫節、分散等許多漏洞。

三、我國金融市場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強化金融機構的自身建設

為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需要不斷推動金融機構的自身建設:一是注重推動金融機構完善公司治理,保證機構運營的健康穩健。二是提高透明度,使金融機構的監督都呈現在公眾面前。三是注重引領銀行業機構提高人員素質,應做到尊重人才,從高管準入、隊伍培養、結構優先等多方面加強建設,特別是重視班子建設和高技能人才的引進。從而達到增加監管透明度、人員素質得到提升的目的。實現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二)改進監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監管效率

隨著社會的發展,監管方式和手段也應與時俱進。首先,在監管手段上,由單一走向多元。即從過去的以行政手段為主過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三者之間的協調配合,優勢互補,不斷豐富和創新監管手段。并且同時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管理、強化社會獨立審計體系和其它社會監督的作用。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

首先,對已出臺的金融法規,要抓緊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以增強現行金融法規的可操作性。真正解決當前金融監管中有法難依的問題,避免出現金融監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風險。其次,盡快完善金融法規體系,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并且對我國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應的調整,最后是盡快制定網絡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

參考文獻:

[1]黃綏彪.金融學:廣西人民出版社,2008

[2]金融市場定義.執法網

[3]劉明康.推動和完善商業銀行薪酬機制.財經頻道

[4]祖天殊著.我國金融體系現狀

[5]賀剛著.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與對策

[6]現代經濟信息,2012年08期

第2篇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 ,金融市場也將進一步開放。本文作者分析了外資銀行經營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以及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之一 :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制度存在諸多缺陷。在此基礎上 ,作者指出了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立法應當遵循的原則 ,分析了新修改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在外資銀行監管方面的改進 ,并提出對外銀行監管立法的一些建議。

隨著我國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進一步開放金融市場已成為必然。中國人民銀行2001年12月9日的《關于外資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有關問題的公告》也承諾在入世后逐步開放銀行業。為此,我國于2001年12月12日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條例》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該《條例》,金融領域幾乎所有業務都已經或將向外資金融機構開放。

一、當前外資銀行經營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的金融市場對外資銀行進一步開放,大量的外資銀行涌入中國,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但是,目前外資銀行的經營也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多存少貸。在國內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的業務,但同時又借貸,將在境內吸收的外匯資金轉移到境外套匯和套利。

(二)轉移在境內營業獲取的利潤。一些外資銀行往往以高利率向其總行借款,同時又將在中國以低利率吸收的存款匯往總行,從而向國外轉移利潤,并逃避我國的稅收管理。

(三)違規經營,少交存款準備金。按照《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外資銀行應按照一定的標準向中央銀行繳納存款準備金,但一些外資銀行總是想辦法少繳、漏繳存款準備金。

(四)片面追求高額利潤,主要從事一些成本低、風險小、收益高的中間業務。

(五)營運資金不到位。少數外資銀行將營運資金存放于境外,或多次調撥,使運營資金不真實到位。更有一些外資銀行的流動資產達不到規定的比例。按《條例》規定,外資銀行的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25%,但實際上有的外資銀行還達不到10%。

(六)利用非價格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采用諸如回扣、降低手續費標準、邀請客戶出國甚至接受假憑證等手段與國有銀行爭攬業務和客戶。事實上,這種不平等競爭的背后也隱藏著許多法律糾紛,主要是外資銀行與客戶之間由于不規范經營而引發的法律糾紛。

上述這些問題的存在,無疑將造成國內金融秩序的混亂。根據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教訓,金融秩序的混亂將嚴重阻礙我國國民經濟健康、持續、穩定的發展。因此,要使國內金融服務市場更加開放,引進大量的外資銀行,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必須有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提供保障。

二、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存在的缺陷

以上種種問題和情況,源于外資銀行對利潤最大化目標的追求。但出現這些問題,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央銀行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不力。其表現在中央銀行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政策、措施、手段等方面,但總體來看,最關鍵的問題在于沒有一套有效的監管法律體系引導和約束外資銀行的行為。

經過20年的探索和實踐,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已初步建立了以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為主,內容包括從開業審批到經營監管的體系。盡管監管機構是明確的,但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外資銀行的進入,我國原有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適應有效監管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關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規定不夠全面、完善,針對性和實際操作性都不強。在外資銀行進入我國的幾種形式中,從防范金融風險的角度看,我國引進外國資本最安全的形式是代表處,最危險的形式是外國銀行分行。其原因在于分行可以經營為東道國所允許的包括存貸款業務、信托業務在內的各種銀行業務,而且分行是外國法人,其業務被列在其總行的資產負債表中,東道國金融管理機構不能對之進行有效監督。但是,《條例》對分行以及其他形式金融機構的設立條件卻沒有嚴格區分。除對申請者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分行規定要達到200億美元,其他金融機構是100億美元這一點有所區別以外,其他條件和要求基本相同。由于監管立法缺乏針對性,導致分行這種最危險的形式在我國金融機構的總數中占相當大的比重,增加了我國的金融風險。另外,對外資銀行的經營業務的規定也過于籠統,沒能作出具體的界定和規范。對于有的業務雖然有約束性規定,但是,對違反此規定有何懲罰措施,就沒有下文了。

(二)在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問題上,有關立法規定不明確,沒有實行國際公認的“綜合監管原則”。譬如,在加入世貿組織前,原《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對“綜合監管”問題只規定申請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的申請者所在國家和地區必須有完善的金融監管制度,并要求申請者提交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除此之外,再也沒有關于加強監管的國際合作的有關規定。如果外資銀行的經營受到母國的有效監管,并能夠將其和我國的監管有效結合起來,那么外資銀行的很多不規范行為將能得到有效遏制。

(三)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和方法陳舊、落后,還停留在傳統的“經驗式”的管理階段,基本上以行政管理為主,不能適應外資銀行在華快速發展的需要。譬如,監管方式主要以日常報表分析為主,而且偏重于定性分析,缺乏一個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監管參照系。目前國際上已采用先進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結合的監管方法,我國還沒有在實踐中引進和運用,導致監管水平低,無力制約外資銀行的違規操作現象。實際上,只有具有合適的監管方法、手段,再加上素質水平較高的監管隊伍,外資銀行的很多不規范操作現象都是可以避免的。

總的來說,中央銀行有效監管外資銀行的立法相對滯后;原有法律、法規的效力不高;對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的法規內容或者欠缺,或者過于籠統和簡略,缺乏相應的配套規定和細則;法規制度設計上不合理。所有這些缺陷都導致中央銀行在對外資銀行監管時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正因為如此,才為外資銀行的不規范經營提供了空間。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融入全球金融市場的一體化將是必然的。外資銀行所帶來的問題以及相伴而生的金融風險也將增多。加入世留組織之后,如何有效地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有關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將成為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加入世貿后外資銀行監管立法所應遵循的原則

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取代了關貿總協定。在原關貿總協定中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以及在世貿組織主持下達成的《全球金融服務協議》,使全球金融服務市場一體化的進程進一步加快。它同時也意味著,任何世貿組織的成員國都必須在這些協議的指導下開放本國的金融市場。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這些國際規則同樣將成為我國金融服務立法的標準。《服務貿易總協定》對金融服務所做的原則規范涉及市場準入、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透明度、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五個方面的問題。由于金融部門是敏感部門,所以《服務貿易總協定》的附件中還規定:(1)金融服務的范圍和定義包括除“行使政府權限時提供的服務”之外幾乎所有的領域;(2)為保證金融系統的穩定,“不應阻止一成員基于謹慎原因而采取相應措施”,可以通過達成協議或自動認可等方式獲得其他成員的確認,但有關謹慎監管的規定不能成為成員逃避其義務的借口;(3)對最惠國待遇和國內法規的義務,成員國可要求進一步豁免。這表明成員國可對金融實行比其他服務業更多的限制措施。這也為我國推行漸進式的金融開放政策提供了依據。

開放金融市場,必須伴隨著金融風險,金融安全成為各國政府共同關心的議題。針對這一問題,巴塞爾委員會頒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統稱《巴塞爾協議》),積極推行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通過東道國和母國的共同努力對外資銀行實行雙重監管。1997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又頒布了《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將風險管理領域幾乎擴展到銀行業的各個方面,并制定了全面的指導性原則,以建立有效的監管方式和風險控制機制。《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強調監管的有效性。該原則強調建立銀行業監管的有效系統,把建立銀行業監管的有效系統作為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合理的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是有效監管系統的關鍵,監管機構和被監管者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受法律制約。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中央銀行加入了巴塞爾委員會,這就為我國以《巴塞爾協議》和《原則》為框架,構建我國中央銀行對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的法律體系創造了條件。

總的來看,在世貿組織框架下,東道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要求采取對等互惠、平等一致,但也可以實行有條件的保護原則。針對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現實情況和引進外資銀行已出現或即將出現的問題,我國對外資銀行的開放采取了一種分階段漸進的過程。與此相適應,我國還不具備“平等一致、對等互惠”的政策原則條件,因此不適于采取這種單一的原則,而應該根據形勢做靈活的變更。因此,在今后較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宜采取“有限的保護主義”混合政策原則。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護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又能夠更好地引進外資銀行為我國的經濟建設服務。當國內銀行業力量發展壯大,能夠與外資銀行尤其是發達國家的外資銀行處于平等的競爭地位后,我國可以采用“平等一致”的原則。隨著我國銀行業融入全球金融服務一體化進程,我國銀行業的海外發展具有一定的規模,實行“對等互惠”的原則條件就具備了。因此,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之后,應遵循先“有限保護”、再“平等一致”、最終“對等互惠”的原則制定相應的監管法律體系和政策。

四、新《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對外資銀行監管制度的改進

我國原有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是1994年頒布的,有很多條款已經不能適應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的需要。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務院于2001年12月12日(入世后的第二天)通過了新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在外資銀行監管方面進行了如下的修訂:

(一)資本充足率標準改為國際公認的8%,以與國際公認的準則和規范保持一致。

(二)由原《條例》的“實收資本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改為“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三)對申請設立外資銀行的申請人的條件,增加了一條:“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并要求申請人提供其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這使得東道國監管與母國監管能夠真正有效結合起來,切實體現了國際“綜合監管原則”。

(四)對“法律責任”一章進行了補充完善,對于外資銀行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更加具體,更加可行。

五、完善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立法的建議

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應該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定》和《巴塞爾協議》等國際通行的協議框架,針對我國金融開放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在以上確定的原則和指導下,進一步完善中央銀行對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的法律規范。具體來說,建立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的法律制度,尤其需要注重以下幾個問題:

(一)注重資產質量和風險。引入《巴塞爾協議》對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規定,注重資產質量和資產風險,按照《巴塞爾協議》確定對外資銀行實行規范化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文件或條文。在制定相應法律文件或條文時,應該借鑒國際規范,對外資銀行的資產負債比例和資本充足率進行全面分析,規定規范化的覆蓋資產質量、流動性、資本充足率等指標在內的報表體系,并將定期報送的有關財務和業務報表等內容在法律條文中明確下來。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外資銀行具有較高的安全度。

(二)嚴格對外資銀行進入的審批。針對外資銀行不同的進入方式,完善外資銀行監管的法規,有區別地設定不同的審批條件或程序,使外資銀行的引進更有章可循,保障我國的金融安全。具體來說,第一、要盡可能地簡化對代表處的審批;第二、允許設立外國銀行參股不大的附屬行,但需要在法律上明確外資參股的最高限額和比例;第三、對外國銀行所設的全資附屬行實行許可證審批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全權負責審批和管理;第四、對外國銀行在國內設立分行的審批執行更嚴格的標準。只有這樣,才能將外資銀行國內經營可能帶來的風險盡可能地控制在初始階段。

(三)控制市場風險應成為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立法的重點。市場風險的監控一直是各國金融監管機構關注的重心。近二十年來,國際金融業務內容發生重大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第一、從短期的貿易信貸逐漸轉向中長期信貸,從零星、分散的業務轉向專業化金融服務;第二、隨著金融創新工具的不斷涌現,傳統的國際金融業務份額逐漸縮小,新的市場業務發展較快,如金融期貨、期權,再加上交易手段日益現代化,市場風險對銀行經營構成的威脅必須引起我國金融監管部門的關注。《巴塞爾協議》充分考慮了金融市場客觀存在的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清算風險、業務操作風險等要素,比較有效地統一了對銀行表內業務與日益擴大的表外業務的綜合監管,對當前的跨國銀行監管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應該借鑒其它國家的經驗,將其管理要求、管理方式、操作規程,以及外資銀行對金融創新工具的應用規范和要求引入外資銀行監管的法規中來。

(四)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直轄市監管部門內部的分工,在法規中健全和完善現場檢查制度。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實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兩種方式。雖然這一做法有利于監管部門對外檢查的統籌安排,但是由于既涉及稽核監督部門,又涉及職能監督部門,因此這一做法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明確監管部門內部的分工,加強彼此之間的協調和配合。在檢查內容上,應該加大對外資銀行的風險性檢查力度,規范對外資銀行的測評和監控。在檢查方法上,根據國際慣例,應該建立定性分析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現場檢查制度。比如引入國際通用的CAMEL和ROCA標準,對所有注冊外資銀行采取CAMEL評級制度,對外資銀行分行則根據ROCA標準評審。在每次檢查后根據評級結果給予外資銀行一個綜合評價,然后分別不同情況確定相應的監管制度和措施。

第3篇

關鍵詞:農村民間金融;正規金融機構;民間借貸

一、引言

由于農村民間金融市場有資金獲得便利、資金使用靈活、一般無需擔保、資金可以長期使用等優點,使其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但是不得不承認農村民間金融供給仍然有許多不足。

二、農村民間金融市場供給的局限

(一)民間借貸的利率失控

民間借貸的敏感點是利率,發生爭論的焦點也是利率。銀行利率是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而市場利率則是根據受物價水平和供求關系形成的。中這就不禁受銀行導向,不利于市場發揮利率導向作用。不管怎樣,民間借貸的利率應該是根據市場情況決定的。

(二)農村民間金融潛藏著金融風險,容易滋生個人非法金融問題

民間借貸以高收益成為民間投資者的新寵。由于政策的限制,民間借貸向地下錢莊轉變通過非法集資再以高額利息轉借急需用錢的農戶或農村中小企業。

(三)農村民間金融給國家宏觀調控帶來困難

1.由于缺乏對于貸款的貸前、貸中、貸后的調查與監督,且其運作程序嚴重不符合金融管理的要求,金融管理當局很難得到真實有效的金融信息,不利于國家制定切合實際的金融政策。

2.農村民間金融未納入正規金融,使大量資金的“體外循環”,而這些資金的規模根本無法統計,不利于國家制定準確的貨幣政策。

3.一些效益不好、污染環境嚴重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投資項目的企業很難在正規金融那里獲得貸款,而民間金融為了高額利息很樂意向這些企業提供資金。這不僅助長了受限企業的發展,造成資金得不到優化配置,而且不利于國家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產業政策的實施。

(四)農村民間金融目前沒有得到法律的保護

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護,民間金融只能處于半地下狀態。這使得農村民間金融步履維艱。

三、農村民間金融供給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農村正規金融供給不足

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和發展,我國農村金融已經逐步形成了一個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商業性金融為主導,政策性金融為補充的分工協作的框架。①但是這些正規金融機構與農戶、農村中小企業之間所發生的業務大部分局限于儲存業務,資金借貸業務很少。

(二)農村民間金融的來源

農村民間金融大部分是農戶通過勞動儲蓄的資金和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其中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主要是個人或多人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部分農村金融機構信貸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資金、鄉鎮和村干部以及一些有貸款能力的個人到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這些資金一旦難以收回,農戶的血汗錢將付之東流,生活很可能陷入窘境,正規金融的資金市場也會受到影響,個別投機者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這給家庭和社會都會帶來不好的影響。

(三)農村民間金融內部管理的缺失

民間金融屬于典型的關系型借貸,債權人往往礙于情面沒有與債務人簽訂合同。同時沒有建立內部控制、財務管理、審計稽核等必要的制度,難以計算民間金融的數額,不利于對其經營狀況進行分析,形成科學的產品結構。對于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借款用途缺乏審查,增加了壞賬的比率。

四、解決農村民間金融供給問題途徑和建議

(一)明確農村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

農村民間金融長期存在有兩方面的原因:民間金融出現在金融供給短缺的背景下,較好的適應了農村地區的需求。盡管現在的法律政策對農村民間金融仍然采取相對嚴厲的態度,但農村民間金融并不等同于非法金融,因而不能對其進行簡單的取締。

(二)為農村民間金融提供制度保證

在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中,制度是必要的保障。提供制度保障,通過確立合理的產權保護、放松農村金融市場的準入,讓各種符合農村經濟需求的金融機構充分競爭,使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目標在合法有序的競爭中實現。

1.合理的產權制度。要想農村民間金融實現經營和管理的規范化,主要在于產權改革。產權制度應保護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還應該注意鼓勵個人參與農村民間金融,對其股權不限,并按其股權的大小來賦予其權利。

2.市場退出制度。市場退出制度就是通過構建金融機構破產制度,讓競爭的失敗者退出金融領域。②我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方式可以選擇關閉、解散和破產,在東部沿海農村由于經濟發達,這幾種方式都可以選擇。而西部地區的農村由于經濟落后,可以考慮關閉和解散。

3.金融監管制度。金融監管是確保金融業規范經營的重要手段。為了降低市場失靈的次數、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金融監管需要建立專門的行為準則。

(三)引導民間借貸利率適度回落

民間借貸的利率高有很多原因比如:成本高、風險高、供不應求、農村民間金融競爭力低等。確立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后。我們還可以通過以下措施來降低民間借貸的利率:

1.緩解農村資金供求矛盾。正規金融的商業化和農村資金的大量外流,使農村民間金融利率居高不下。當前應該完善相關制度,增加農村政策性資金的供給。

(1)要求正規金融機構吸收的農村存款以一定的比率發放農村貸款。(2)提供稅收優惠。對正規金融機構發放的農業貸款給予減稅或免稅的政策鼓勵。(3)組建政策性保險機構,提供農業保險,以增強農戶和農村企業抵御自然災害和市場沖擊的能力。

2.增強農村民間金融市場競爭性。農村民間金融本身就具有無抵押要求、關系型信貸、重復交易等特點,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面對農村民間金融改革,應該發揚它的優點,去除它的缺點。對于資金充足、管理科學的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給予認可,頒發相關的證書,使它們能夠脫穎而出。

(四)優化農村民間金融的供給環境

1.完善農村信用中介體系。信用中介的完善不但降低了民間借貸的金融風險,而且使資金能夠得到優化配置。因此,國家應積極尋找突破口,鼓勵發展多層次的金融咨詢服務等信用中介。

2.改善農村信用環境。農村民間金融的穩健運行離不開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有利于降低農村金融風險和資金的優化配置。

可以首先建立社會綜合治理機制。社會綜合治理機制穩定了,信用環境會更加和諧。其次建立農村信用等級評審機制。各級政府可以逐步評估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信用企業。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方便農村金融機構避開風險發放貸款。再次建立失信約束懲罰機制。完善輿論監督制度和制裁制度,使失信者在經濟、法律和道德上付出代價。

3.加強民間金融行業自律。行業自律是通常是同一行業的組織或人員組織起來的,通過制定共同的規則,實現行業內部的自我組織、協調、監督和控制,以保護各個成員方的利益。③同業自律組織可以方便各農村民間金融的信息交流,形成良性的競爭環境,有利于保障農村經濟的穩定。

五、小結

農村民間金融在整個金融中的弱勢地位既無力幫助解決“三農”問題,又使農戶在生產經營和生活中的巨額資金需求難以得到滿足,導致農村經濟發展滯后。反過來,落后的年農村經濟會導致農村資金的不足和農村民間金融的弱勢。這種惡性循環必須通過制定對策進行解決。通過前面的建議,可以促進農村民間金融合法化、正規化。從而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它獨特的作用。

注解:

① 《如何完善我國的農村金融體制》

② 陳明;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制度研究[D];南昌大學;2007年

③ 李長健等.市場信用的生成及主體行為維護問題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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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張玉鳳.我國農村金融邊緣化問題的思考[J].福建:閩西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6

第4篇

關鍵詞:金融衍生品 理論選擇 監管法制

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場視野下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

(一)金融衍生品的形成及發展

金融衍生產品是相對于基礎性金融產品而言的,其價值的決定依賴于對基礎性產品標的資產價格走勢的預期。在金融市場中,基礎性金融產品既可以是貨幣、股票、債券、外匯等金融資產,也可以是金融資產的價格,如利率、外匯匯率、股票價格指數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現,是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金融資產價格發生劇烈波動,基礎產品市場交易利差大幅變化的情況下,滿足投資者保值、賺取有關資產差價(套利)或投機等種種需求的結果。

弗蘭克J法博奇認為,“一些合同給予合同持有者某種義務或者對一種金融資產進行買賣的選擇權。這些合同的價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資產的價格決定,相應地,這些合約被稱為衍生工具”。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認為,金融衍生品是一種合約,該合約的價值取決于一項或多項背景資產或指數價值。1992年,在啟動金融期貨20年后,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默頓米勒將金融期貨的推出譽為“過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創新”。

筆者認為,金融衍生品是指從“基礎性金融工具”或“傳統金融工具”中衍生出來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據某種相關的金融資產預期的價格變化而進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約性價值的存在。基礎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種形式:利率或債務工具的價格;外匯匯率;股票價格或股票指數。這些基礎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貨、金融期權、互換和遠期和約等。

(二)我國金融衍生品的市場現狀

20世紀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場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開始出現。1990年后,我國開始引入期貨市場及外匯期貨、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權證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過多而被迫中斷試點(見表1),暴露了我國金融衍生市場的一些問題,如法規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規范、市場監管不嚴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獨特的風險轉移和價格發現等功能,不斷受到市場追捧并發展壯大。隨著我國加入WTO、匯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權分置改革的逐步推進,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健全,適應經濟新形勢的發展需要,近兩年我國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種,試點次級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黃金期貨等品種,并準備推行融資融券、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動金融市場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巨大風險。隨著全球金融危機的進一步加劇,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問題也逐步暴露,從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瘋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給投資人帶來了一定的災難。

金融衍生品發展中監管理論的策略選擇

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資本主義世界信賴自由市場,政府“守夜人”角色似乎更加符合民眾的需要,但是隨著經濟危機的發生,民眾開始寄希望于政府的監管。盡管金融監管的歷史不長,但是監管和市場的論戰卻從未止息。贊同性理論希望強化管制來規避金融風險,否定性理論則希望以市場的方式來解決金融風險。

贊同性理論包括:早期的抑制民眾過分投機于金融資本的動機理論;20世紀30年代金融危機爆發帶來的市場失靈論和公共利益理論;市場先天的缺陷如自然壟斷、社會福利損失、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等問題需要政府干預的社會利益理論;基于金融行業本身風險控制的金融風險理論;基于法律存在缺陷而監管的法律不完備論等。

從發達國家的情況看,各國都重視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并根據本國具體情況,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監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監管的否定性理論也會給我們帶來一定的啟示:

金融監管否定性理論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論和社會選擇論。特殊利益論信奉市場經濟和放任主義,認為監管政策反映的是參與政治過程中的各種利益集團的要求,監管是為被監管的行業利益服務的,因此監管面臨著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風險,監管對于問題的解決是無益的。社會選擇論是在特殊利益論的基礎上發展而來,這一理論將經濟學中的市場概念移植到行政決策中,把監管認定為具有自利性行為的理性的“經濟人”,對于集團間的利益討價還價之后的財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糾正問題,事實上反倒可能是某些問題惡化”。

客觀地說,兩種否定性理論假說都存在著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時在實踐中,各國在金融監管中也曾經出現過一些類似于理性“經濟人”為自身謀求利益的情形,這些情形的發生對于政府監管信用構成了巨大的威脅,這種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風險必須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

在世界監管理論發展的過程中,也加入了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最具代表性的觀點有兩種:

第一種考量為金融監管經濟合同理論。金融交易包含著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監管者和社會之間顯性和隱性合同的復雜結構。監管可以被視為被監管者和監管者之間的一系列隱性合同關系,設計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機構的行為避免或者減少系統性風險;反之,則可能在金融活動中產生系統性風險。

第二種考量為金融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博弈。大多數國家對監管機構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較可靠的數據。但對可能是更大一塊的成本——即對施加于被監管對象所造成的額外負擔卻沒有數據可利用。所以精確計算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幾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意義卻是現實的:監管任何時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權衡中做出判斷,偶爾的監管失靈是否可以視為監管體系加重了社會成本;以消除監管失靈為目的的增強監管是否得不償失。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現狀及對策分析

(一)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現狀

法規體系建設不完善。法律是監管的基礎,目前我國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對滯后,且政出多門。現行的與金融衍生品有關的法規,基本上都是各監管機構針對具體的衍生產品制定的,缺少統一的金融衍生品監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風險管理的相關指引,尤其不能有效應對金融衍生品風險具有跨系統、跨部門蔓延的特性。

監管主體過于分散。目前,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是多頭管理,央行、銀監會、證監會等都在各自領域負責相應機構金融衍生業務的監管。由于部門分割,既形成在許多領域的重復監管,也存在一定的監管真空。各監管機構之間尚缺乏統一的協調機構,同時也缺乏共識的戰略規劃。

行業自律組織作用不明顯。我國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場中的行業自律組織有中國期貨業協會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分別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門的有效授權,行業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發揮,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宏觀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門的行政手段為主,協會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1.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法制建設。第一,市場準入制度是指對開展金融衍生品業務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交易者、從業人員資格以及進入市場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約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風險監控制度指金融監管當局依照既定量化檢查標準、定性控制目標及風險綜合控制等規定,對金融機構從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風險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的基本金融監管制度。從規范披露內容和披露形式兩方面著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開、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機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及時化解、處置、救助既有風險的法律制度。必須建立金融機構預警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這在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和保護我國投資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強化國內金融監管權力的整合和協作機制的建設。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安排是多頭分業監管體制。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四家,其分工有著制度上的安排。《證券法》第179條第8款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銀監會、證監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于2004年6月28日頒布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授權監管機構負責對外聯系,并與當地監管機構建立工作關系;要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密切合作,就重大監管事項和跨行業、跨境監管中復雜問題進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但由于這些規定過于原則,缺乏明確的操作細則,實踐中代表交流和協作的聯席會議也沒有實現。

對于金融衍生品市場更高層次的監管,筆者認為,首先,應該由國務院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總理代行管理協調職能,構筑以副總理為核心的縱向管理機制和橫向的協調機制,從而推動金融監管工作的聯動性;其次,應該加強監管機關的自我控制,以最大程度的削弱理性“經濟人”的可能性。

3.加強國際間監管力量的協作機制建設。隨著金融危機不斷深化,國家單邊采取措施顯然已經不適應形勢的需要,急需國家間監管力量的聯動性不斷增強。而實踐中,政府間金融衍生品交易監管合作是規則導向的,主要通過雙邊或多邊條約、諒解備忘錄進行。由于國際組織頒布的規則通常采取軟法的方式,我國對這些國際通行的監管標準審慎、合理的采納,可促進我國重新審視國內衍生市場的內在屬性和風險管理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衍生交易監管體制的不足并為國際監管協調奠定基礎。

總之,在金融衍生品被喻為“金融野獸”的今天,維護全球金融安全應當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法律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金融市場無論走得多遠,都要有法律法規相陪伴。我國應不斷摸索國內監管力量的合理調配、國際監管力量的分工合作等系統性問題,以期構建我國金融監管法制的新格局。

參考文獻:

1.[美]弗蘭克J法博奇.唐旭等譯,資本市場:機構與工具.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

第5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分業監管;分工協作;交叉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4392(200603-0009-03

一、當前分業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監管交叉與監管真空

不論如何分工,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責交叉都是不可避免的。以貨幣市場基金為例,因該基金主要投資于央行管轄的貨幣市場,應歸央行管理而貨幣市場的投資主體是證券投資基金,應屬證監會管理而商業銀行又屬銀監會的管轄范圍。所以,金融市場上許多產品的推出將涉及央行、銀監、證監、保監等多個部門,交叉監管不可避免。

在目前的分業監管格局下,央行有自上而下的系統性的機構組織,在縣級設有央行的分支機構。而證監會及保監會的機構設置則只到省級,對省以下的證券營業部和保險機構缺乏有力的監管,而央行又無權或無法行使監管,可以說我國省級以下金融機構的監管一定程度上在存在真空。按照現有的監管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也是盲點,有可能形成金融風險隱患。

(二)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主要存在于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央行與三大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第二個層面是三大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央行要履行其職責,需要獲取微觀層面金融機構的監管信息,而央行又不承擔對金融機構的直接監管職責,所以,央行對監管機構存在較大程度的信息依賴同樣,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也需要央行的貨幣政策信息作為決策參考。在當前的分工體制下,央行掌握著完備的貨幣政策信息和不完備的監管信息,而監管機構掌握著完備的監管信息和不完備的貨幣政策信息,這種信息不對稱對貨幣政策職能和金融監管職能的發揮都會產生不利影響。此外,在三大監管機構之間也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例如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承擔主監管任務的監管機構與負責子公司監管職責的監管機構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另外,對于交叉型金融業務的監管,由于各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不完善,彼此掌握的信息不對稱,也容易造成監管標準不一致。

(三)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成本增加

協調成本一般包括信息成本和摩擦成本。銀監會與央行分設后,原本央行內部的信息共享被兩個部門之間的信息協調機制所取代,監管信息和貨幣政策信息共享的時效性與全面性大大降低。從央行來說,微觀的銀行監管信息有助于深入地了解金融機構的情況,從而更好地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銀行監管信息的缺失,會影響貨幣政策制定和執行的效果從銀監會來說,缺乏央行宏觀層面的金融信息作為監管決策參考,也影響了監管效果。

銀監會與央行分離后,央行部門內部的目標沖突轉變為部門間沖突,無摩擦的“內部協調”變成了有摩擦的“部際協調”。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本非相互孤立的,盡管機構拆分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增加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獨立性,但卻增加了兩者的協調成本。

二、建立由央行牽頭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一)完善聯席會議制度與日常協調機制

目前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缺少牽頭部門,只能滿足監管機構之間協商和溝通日常問題的需要。缺少決策機制,難以做到主動出擊,解決監管中的重大問題。筆者認為,未來的監管聯席會議制度應該明確央行的主導作用,由央行負責聯席會議例會的召集并負責擬定會議議題,主持會議議程,起草會議紀要。央行應及時將金融監管中遇到的重要問題以及影響金融穩定的重要監管事項提交聯席會議討論。

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之間應建立重要政策信息和監管信息的相互通報制度,如果政策變化涉及他方的監管職責,應在政策調整之前采取會簽或簽署諒解備忘錄的方式溝通意見。為了保證信息通報制度的有序進行,可以考慮由央行負責信息通報的備案和集中管理。

為了協調日常監管活動中出現的問題,可考慮在央行設立金融監管協調合作辦公室,負責協調各監管機構在監管中的合作關系,避免出現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

(二)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1為了避免向同一機構收集同樣的信息,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之間應就何種信息由誰收集及如何交流與共享達成一致意見。在分工上,可以由央行負責收集整理貨幣政策執行和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情況等信息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負責收集整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機構的相關信息。

2鑒于央行已建成功能比較完善的信息系統,可以考慮在對現有系統進一步優化升級和整合各部門需求的基礎上,建立統一的金融統計信息系統和信息交流平臺。

3對于日常性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可以通過建立信息定期送達制度、統一統計報告體系等形式來完成對于非日常性的信息,如監管政策調整、重大監管事項、新機構準入、新業務品種批準、跨行業風險等動態信息以及監管對象的風險信息等,可以通過不定期的信息通報、聯席會議等形式進行交流和溝通。信息的交流與共享可以由央行來統一組織和協調。

4建立緊急事態下的信息共享機制,明確各部門在緊急事態下對有關風險的判斷識別、風險狀態信息通報以及相關救助措施實施等方面的責任,確保在緊急事態下信息傳遞的快速有效。首先,一旦出現緊急狀態,各監管部門應及時向央行傳遞有關金融機構的風險信息,以保證央行能對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狀況做出客觀的評價其次,各監管機構之間也要建立緊急事態的信息共享機制,以保證對風險的蔓延進行監控最后,央行及監管機構也要與涉及緊急事態處理的其他政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三)建立緊急事態的聯合處理機制

緊急事態是指一些金融機構面臨的經營風險可能會危及到金融系統的穩定與安全。緊急事態處理機制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建立緊急事態聯合處理組織體系,統一制定和部署緊急事態處理方案并組織實施,這是緊急事態處理的組織保障。該組織體系應以央行為主導,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參與,在必要的情況下,還應包括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等政府部門。

第二,建立央行緊急流動性支持系統。當緊急事態發生時,央行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判斷并決定是否向金融體系提供足夠的流動性支持。相應的監管機構應會同央行一起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并確定緊急救助的時機與數量,另外,央行和監管機構還需要對被救助機構加強檢查和監督。

(四)金融監管政策的聯合研究

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加強對金融監管政策的聯合研究,提高監管水平。具體來說,需要聯合研究的主要問題包括對創新型金融產品監管政策的研究,特別是對跨市場的交叉型金融工具的監管政策的研究;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政策的研究,金融控股公司包括某些由產業資本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對我國功能性監管模式的研究,特別是對功能性監管和機構性監管的分工與協調配合問題的研究;對金融監管創新的研究,如合規性監管向合規與風險并重的監管轉變,非現場監管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等金融監管過程中的信息收集與信息共享機制研究;央行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研究;對緊急狀態的聯合處理機制的研究,以及對央行最后貸款人職能與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研究;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險機構與現有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以及存款保險與最后貸款人職能的分工與合作;網絡金融環境下的金融監管政策研究,以及利用網絡金融技術進行監管創新研究;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政策研究;防范國際金融風險的監管政策研究。

(五)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為了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防范國際金融風險的侵襲,我國的監管機構應該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1金融監督機構要積極參加國際金融監管組織的活動,特別是參與國際監管規則的制訂,以充分反映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和利益,同時,進一步促進我國的監管政策與國際標準接軌。

2我國監管機構要加強與其他國家監管當局的交流與合作,促進雙邊監管當局的信息共享,提高監管的協調性。我國監管機構與其他國家監管當局之間可以通過簽署信息交換協議的方式,就雙方相互提供信息以及向第三方提供監管信息等內容達成諒解,并在此基礎上,就雙方對跨國金融活動的監管協調與合作達成一致意見,建立制度化的監管合作關系,提高對跨境金融活動監管的有效性。

3加強對資本流動的監管合作,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國際間的資本流動特別是短期資本流動使金融風險在國際間轉移的速度加快,大量金融創新工具的運用更加快了風險的擴散,各國監管機構之間要加強對資本流動的聯合監控,密切合作,防止資本流動給金融體系帶來不穩定的因素。

4加強金融監管人才的培訓合作,提高監管水平。我國應積極通過國際合作,互相交流監管經驗,并與監管水平高的國家合作,共同培訓監管人才,如通過派員到他國的監管當局跟班學習、共同舉辦金融監管國際研討會以及參加國際金融組織活動等形式,進一步提升我國監管人員的專業水平。

(六)建立我國統一監管體制

在我國的現階段,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仍然以分業經營為主,混業經營還沒有占據主導地位,由央行牽頭建立金融監管部門的協調機制能夠解決分業監管中出現的問題。但是,隨著混業經營范圍的拓展和業務交叉的深入,混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矛盾會越來越突出。因此筆者認為,由央行牽頭建立監管部門的協調機制是一種過渡性制度安排,我國最終還要走向統一監管。

筆者認為,在目前分業監管格局的基礎上,建立我國的統一監管體制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第一是建立由央行下轄四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外匯管理局的體制,央行既承擔貨幣政策職能,同時也承擔全面的金融監管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各專業監管部門在央行的領導下根據功能性監管的分工各自履行其監管職責第二種方案就是將現有的三大監管機構合并成一個綜合性的監管機構,全面負責各個金融領域的監管。

第6篇

關鍵詞:金融深化;利率市場化

一、金融深化理論的回顧

美國經濟學家羅納德·麥金龍、愛德華·肖在20世紀70年代,開創性地提出“金融抑制”、“金融深化”理論。二者的理論基于發展中國家經濟與金融發展的特殊性,從全新的角度探討了金融發展與經濟發展之間相輔相成的辯證關系。按照麥金龍與肖的觀點,由于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政府對金融的嚴格管制,例如利率限制、過度集中商業信用、信貸配給、長期較高的存款準備率以及對金融中介的歧視性負擔等,不僅抑制了金融體系的發展而且對經濟發展也構成了實質性的阻礙。其中,利率限制是政府進行金融管制的主要手段之一,并且金融資產的利率市場化程度,通常被視為衡量經濟體金融深化的關鍵指標。

事實上,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存在存款與貸款利率的雙重限制。一方面,貸款利率被政府長期限制在一個較低的水平上,目的是促進經濟的增長;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內部實體產業一般都存在大量的借款需求,由于缺少直接融資渠道,導致資金供不應求,面對供需缺口,政府只能運用信貸配給等非市場手段分配資金,而行政干預下的資金分配并非是具有效率的。

在存款利率固定的情況下,長期偏低的貸款利率使商業銀行無法獲得應有的風險溢價,喪失了承擔合理風險的主動性;企業、個人等微觀主體的借款成本較低,導致其在資金的運用過程中缺乏相應的風險控制,增大了金融體系的系統風險。因此,麥金龍與肖都主張發展中國家應當放棄低利率政策,適當提高實際利率不僅有助于提升金融系統的效率,而且能促進經濟的發展,包括推進產業結構調整,擴大就業等。

二、中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歷史與現狀

在金融發展理論學者看來,阻礙宏觀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是金融抑制,如果實行金融深化的政策,必要的金融體制改革是其先決條件,那么利率形成機制作為金融市場機制的基礎,應當是金融改革的核心。回顧中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進程,1993至1995年:首次將利率市場化確定為改革的目標,標志著改革準備階段的啟動,以央行利率為基礎的市場利率體系開始形成,提出“先外幣后本幣,先貸款后存款,先批發后零售,先放開同業拆解利率,后擴大商業銀行決定利率自。”的基本改革思路。1996至2000年: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階段。1996年1月3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啟動,拆借利率在人民銀行確定的上限以內,由交易雙方協商決定。 6月1日,央行確定由拆借雙方自主決定拆借利率;1998年9月,金融債券利率(由政策銀行發行)放開,標志著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利率全面自由化的實現。2000年至今:利率市場化的實質性進展階段。2000年9月21日,我國外幣存款、貸款利率管理體制邁入改革階段,即外幣貸款利率的自由化;2002年,農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試點范圍擴大,信用社利率浮動上下限進一步放開;2004年10月29日,央行首次允許商業銀行存款利率向下浮動;2013年7月19日,中國邁出了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重要一步,央行宣布: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限制,具體措施包括取消原有金融機構貸款利率0.7倍的下限,取消票據貼現利率管制,對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不再設立上限等。

三、促進金融深化的一般性方法

第一,取消利率限制。金融深化的微觀基礎之一即人們所持有的實際貨幣數量必須有較大的增長。在取消利率限制,提高名義存款利率的前提下,通過嚴格的財政支出管理與長期穩定的貨幣政策,將通貨膨脹的預期控制在較低的水平,從而刺激人們對貨幣的需求,提高社會貨幣化的程度。

第二,增加對中小型企業的貸款。在發展中的經濟體內部,往往存在大量擁有高新技術、尖端人才并且生產經營效率較高的中小型企業。這類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應當獲得商業銀行及其他民間金融機構的資金,金融機構也可以從中獲得一定的風險溢價。這樣可以優化社會資金的配置。

第三,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的配合。政府在財政赤字的情況下,通過中央銀行發行貨幣,向人民征收鑄幣稅,會加速通貨膨脹。另外,政府人為地進行金融資源的配置,也會影響金融體系的資源分配效率。

第四,鼓勵商業銀行之間的競爭。通過市場競爭,弱化少數大規模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在行業內部的壟斷地位,促進各競爭單位之間的產品、服務與技術進步。

四、中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效應分析

利率市場化是我國金融深化進程中的關鍵。因此,理解利率市場化對中國金融經濟的影響是必要的。根據理論與各國金融深化的實踐經驗,有以下效應:

第一,儲蓄效應。首先,利率市場化一般會提高存款的名義利率,收益率的上升會提高存款余額。其次,由于金融行業效率的提高,會促進國民經濟的整體發展,對國民的實際收入產生正效應,若邊際儲蓄傾向保持不變,社會儲蓄總額將會上升。

第二,投資效應。一方面,國民儲蓄總額的上升將刺激投資規模。另一方面,利率市場化帶來激烈的市場競爭,會通過促進資金在不同市場的轉移,資金利用效率的上升等方式,提高投資效率。

第三,就業效應。中國以及類似的以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的發展中國家,在產業結構轉型的過程中,通常存在勞動力剩余的現象。利率市場化引起資金成本的提高,投資者會傾向于將資金投入勞動密集型產業,導致社會就業水平的提高。

五、結論

在我國金融深化的過程中,利率市場化將有效地促進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金融行業的市場競爭,打破長期以來國有銀行的壟斷地位,加速金融創新、改進服務與資金的優化配置等。金融服務業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輔相成,通過減少對金融體系過多的限制與干預,不僅能為金融深化改革提供更多的空間,加速產業結構轉型,也能從長期改善我國的就業、投資形勢等。

參考文獻:

[1]羅納德·麥金龍,《經濟發展中的貨幣與資本》[M],上海:三聯書店,1989.

[2]愛德華·肖,《經濟發展中的金融深化》[M],上海,三聯書店,1988.

第7篇

從經濟改革角度來說,金融市場的改革在我們國家經濟改革中,是最落后的一個部門。它嚴重的滯后于整體經濟體制改革。在經歷了20多年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后,物質已經很豐富了,并不存在買東西難的問題。但是,貸款難的問題,在我們社會中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我們國家現在的外匯儲備很多,銀行存款也很多,存款余額達到32萬億多人民幣,但是金融市場上還缺錢,企業貸不到款,這是個什么問題呢?它應該是金融體制的問題。

中國金融市場的主要特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壟斷性

現在,我們整個金融基本上是國有的,或者是國有控股的金融機構壟斷金融市場。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1.金融行業進入門檻太高。尤其是商業銀行,可以說,基本上沒有對民間資本開放。

2.利息率基本由政府確定。現在商品價格和服務方面的價格,基本上由市場來決定。但是在金融市場上,利息率不由市場決定。在商業銀行里面,吸收的貸款,政府規定存款利息沒有下限,有上限。然而,貸款利息卻是有下限,沒有上限。所以這個利率不是市場化的利率。銀行既是一個壟斷的買者,又是一個壟斷的賣者。

3.金融機構業務通常受政府干預較多。在政府認為經濟過熱的時候,對銀行貸款額度進行控制。如,今年上半年,當第一季度出現固定資產投資過快,從而導致貸款大幅度增加的時候,中央銀行通過“窗口指導”,讓各個商業銀行減少貸款,控制貸款額度。政府不僅對價格,即利息率進行控制,對數量,即貸款額度也進行控制。因此說,這個金融市場基本上不是市場經濟下的金融市場。

二、非開放性

在國際資本流動方面,中國資本是不開放的,典型的像股票市場,外國人在股市上投資只能投B股,中國人投資在A股,這兩個市場是分割的。外匯市場也有嚴格的管制。一方面外匯儲備很高,另一方面銀行里有好多存款,由于高的儲蓄率和資本市場不開放,導致了利率很低。如果不能在這方面改變的話,我們也不能改變過高的投資需求。

三、不平衡性

在金融方面,中國的農村和城市差別比較大。我們現在缺乏的是為農民服務的金融機構,缺乏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農民、中小企業貸款和融資尤其困難,可以說,它嚴重的落后于整個經濟體制改革。所以說金融市場發展非常不平衡。

四、間接融資

在金融市場比較發達的國家里,基本上是直接融資占很大比例,間接融資占的比例比較小。但是,我們國家恰好相反,我們是間接融資占的比例很大。債券市場更不用談了,我們現在債券市場占整個金融市場融資份額比例比較小,即使很小的比例,基本也是國債占據了優勢地位。2005年國債發行了7千多億元,而企業債2005年僅發行654億元,只有30家企業發行,都集中在煤、電、油、運輸等一些大的壟斷行業或基礎產業。很多企業基本沒有發債的權力,企業債券的發行占不到國債的四分之一。在融資市場上,企業實際上是最需要資金的,還有由于各企業承擔的風險不一樣,回報不一樣,利息就應該有差別。現在,企業發債基本上利息都是一樣的,這就是政府在控制。

第8篇

(一)金融市場不合理交易需要金融監管

目前金融市場混亂,存在著大量的不合理金融交易。比如有的金融管理機構為了獲得額外的收益,在對金融市場主體進行管理時從中收取好處費。有的甚至在信貸業務中該扣短期費用的扣了長期費用。這些監管不力,金融市場的混亂勢必會對國家的經濟造成影響.

(二)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要求

金融監管可以有效地防治金融危機的產生和蔓延,從國際角度來講,世界上的金融紊亂主要從兩個方面來體現。一個是金融危機,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性,很多人對銀行是去了信心,他們開始將自己在銀行的存款提出,導致銀行資金流通性的困難,銀行是整個金融市場的核心,再加上很多人在市場上私自拋售本幣,是的本幣價值貶值。這樣,就是元貝出現危機的金融體系更加的混亂。銀行作為金融市場的中堅力量,對整個金融體系起著一個大體運轉作用,銀行金融體制的改革與創新需要外部監管機構的監督,實現銀行的深化改革并有步驟的進行。

(三)市場的保險機制需要金融監管

金融市場是整個國家的經濟中心。每一個進入金融市場的主體一定會為自己的公司或企業購買一份保險,這份保險是關于金融風險的。這說明金融市場存在著很大的金融風險,因此金融市場需要建立金融預警系統。金融預警系統的建立需要金融監管的支持。金融監管可以通過建立金融風險防范體系以及金融危機產生之后的防范措施,對市場進行規范和制約。因此,金融市場的保險機制需要金融監管。

二、金融競爭與金融監管的辯證關系

金融競爭與金融監管是對立統一的關系。金融監管在中央銀行之前便產生了,因為他是金融競爭的產物。商業銀行的產生天然帶有競爭性,它以盈利為目的,為了最大的利益,不顧市場法則,進行不良競爭。市場競爭的混亂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機構來維護秩序,這是金融監管便產生了。當時金融監管產生時并不是政府機構,它是約定俗成的法則,但仍然會有人違反該法則。指導人民銀行的產生,金融監管變成了一個強有力的監管機構,開始真正約束不良的競爭。因此,金融競爭與金融監管是對立統一的關系。一切金融活動的進行必須以遵守法律為前提。

三、強化金融監管和金融競爭的建議

金融監管維護著金融市場的治安,金融競爭又推動著金融市場的發展,二者如此重要,又是對立統一的關系,因此必須強化金融監管和金融競爭,來規范金融秩序,推動經融市場的可持續發展。

(一)強化人民銀行自身建設

人民銀行作為整個金融市場的領導和政治中心,應以身作則,公平公正的對待金融市場上的每一個主體,務必做到廉潔與公正。人民銀行應糾正以前對金融監管的錯誤理念。將全國的金融市場統一起來,打破各政府各金融監管的分散局面,要強化中央銀行的職能,使全國的金融能夠真正的融合并統一,實現金融市場的協調與統一。

(二)強化管理,使銀行監管與人民銀行管理達到高度統一

1銀行內在管理系統對金融穩定性至關重要銀行有著自身單獨運作的金融系統,這些金融基礎設施不僅包括金融監管這項管理系統,還包括支付系統和司法制度等,這些不僅為銀行日常的經濟運轉提供技術支持還提供了法律保障,這些基礎設施相互作用,維系了整個銀行甚至整個金融的運轉,因此,銀行內在管理系統可以維持金融的穩定。

2銀行監管應了解人民銀行的宏觀政策銀行監管在一般情況下只會涉及微觀層面,它主要是對單個銀行進行保護,防止銀行因金融風險而出現倒閉的可能性,銀行監管對金融風險的預防可以提醒存款者對風險的預警,保護存款人的安全。這些微觀層面沒有涉及到宏觀政策。但個別的銀行出現金融危機也會對整個金融市場造成影響,這樣就將微觀擴展到了宏觀的層面,市場也將會造成混亂。

(三)規范整頓完善金融市場

1加強對貨幣市場的管理

貨幣市場最重要的是拆借市場,大量的拆借行為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就會存在金融危險,政府應加強對拆借市場的法制管理,同時要進行短期借貸的實行,這樣就會避免長期借貸造成的壞賬損失。

2解決財政信用問題

國家的財政信譽關系著整個金融市場的信譽。人民銀行的當務之急應該完善利率的管理。利率是金融機構盈利的基礎,為了使金融機構公平競爭,不會出現利率畸形偏高的現象,人民銀行應規定銀行利率和基準利率,但這種利率機制不能過死,不能一成不變,人民銀行應根據市場的需要適時地對銀行利率和基準利率做出浮動調整,這樣才能維護市場的需要,保證人民的利益。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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