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路熟女俱乐部,韩国非常大度的电影原声,久久久久久人妻一区二区三区,精品久久久久久综合日本

首頁 優秀范文 個人所得稅避稅方法

個人所得稅避稅方法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6-18 10:42:2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個人所得稅避稅方法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個人所得稅避稅方法

第1篇

[關鍵詞]節稅避稅 個稅 工薪收入

一、工資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其所得來源地是,納稅人任職受雇的單位所在地。過去,人們習慣于把工資和薪酬混為一談,實際上,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隨著企業間人才爭奪戰的愈演愈烈,工資和薪酬已演變成兩個不同的概念。

薪酬制度包括5大內容:崗位工資、年終獎、人力資本持股、職務消費及福利補貼。崗位工資只代表薪酬中的一部分。年終獎是本著責權利對稱的原則,對在年終超額完成工作任務的部分給予的獎勵。人力資本持股主要指期權和股權,它強調差別,區別于以社會保障為目的的員工持股,后者還是一種大鍋飯思路。職務消費指由職務引發的消費,應計入薪酬制度中,而目前許多國內企業把它計入會計制度,會引出一大串弊病。對人力資本的福利補貼,通常表現是為特殊人才購買種類齊全的各種保險。本文只就工資部分探討。

二、工資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45%。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2000元后(2008年3月1日前扣除額為1600)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三、避稅技巧

(一)分拆年薪法

對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發放,由于其數額相對較大,將使用較高稅率。這時,如果采取“分攤法”,就可以節省不少稅款。此法關鍵是要與公司溝通,分次發放一次性年薪等收入。

[案例1]:小王2009年2月份取得工資、薪金3000元,當月又一次性獲得公司獎金9000元,那么,按照規定,他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計算過程如下:

工資部分應納稅額為(3000-2000)×10%=100(元);一次性獎金部分應納稅額為9000×20%0-375=1425(元);3月小李共應納稅為100+1425=1525(元)。2009年3月份,小王同樣還得繳納100元的個人所得稅,這樣小李2月、3月兩個月共應納稅1525+50=1575(元)

其實,如果小王和公司老板進行一下溝通,將獎金分為2月下發,即2月、3月每月平均發放4500元,這樣,小李2個月的納稅情況起了變化:

2月、3月應納稅額各為(3000+4500-2000)×20%-375=725(元)則2個月共應納稅725×2=1450元。通過上述計算可以知道,第二種發放獎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繳納稅款1575-1450=125元。

(二)轉化福利法

如果將超過個人所得稅免征額(2000元)的工資收入部分用于職工福利支出,這將減少了個人支出,同時減少計稅收入,降低其個人所得稅負擔。關鍵是將一些每月的固定支出補貼采取實報實銷方式由公司負擔。其主要方法有:(1)提供交通便利,一部分工資以交通補貼形式發放;(2)為職工提供周轉房,部分工資以住房補貼發放。

[案例2]:張經理每月工資為600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補助2200元、交通費補助150元、電話費補助150元,誤餐費500元。除去以上生活開支,張經理可動用收入為3000元。張經理每月應納稅額為(6000-3000)×15%-125=325元。

假如張經理和公司領導商定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公司采取實報實銷方式負擔,而每月工資下調為3000元,則每月應納稅額為(3000-2000)×10%-25=75元。經籌劃后,公司支出不變,但張經理每月可節稅325-75=250元,全年共節稅250×12=3000元。

(三)合并分拆法(主要針對工資與勞動報酬并存的情況)

我國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而且對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此法一般而言,對較低收入者適用合并法,對較高收入者適用分拆法。其關鍵是合理確定是否“受雇”。

[案例3]:劉老師2009年1月從單位獲得工資、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該月劉老師還為某生物制藥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獲得收入20000元。

方法1:分拆納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不同類型的所得分類計算應納稅額,因此計算如下:工資、薪金收入應納稅額為(15000-2000)元×20%-375=2225元,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20000×(1-20%)×20%=3200元,該月劉老師共應納稅5425元(2225元+3200元)。

方法2:合并納稅。如果劉老師與該生物制藥公司簽訂了雇傭合同,則不對這兩項所得分開繳稅,而是合并納入他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陳先生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15000+20000-2000)元×25%-1375元=6875元。

劉老師1月份共節稅6875-5425=1450元,可見,對收入較高的用合并法更有利。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合理的避稅節稅可以明顯增加我們的實際收入,其宗旨是:(1)納稅人應盡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額收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例如可用“分拆年薪法”;(2)當適用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考慮避免適用稅率檔次爬升導致個人所得稅支出加大,在合法的前提下將所得均衡分攤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數,如,“轉化福利法”和“分拆合并法”。

當然,合理避稅的方法不僅限于此,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看看可否享受稅收優惠,看看自己是否適用減免稅政策每個人的頭腦中都應具有一定的節稅意識,但前提都是在稅法允許的合理范圍內,畢竟,避稅不是逃稅。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納稅,又不冤枉多繳稅款,實現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四)年終獎的發放比例調整避稅策略

[案例4]:小李年薪為18萬元。

(1)若小李月工資1.5萬元,即他全年繳個人所得稅[(15000-2000)×20%-375]×12=26700元;

(2)若小李月工資5000元,年終獎12萬元,即他全年繳個人所得稅[(5000-2000)×15%-125]×12+(120000×20%-375)=27525元;

(3)若小李月工資10000元,年終獎60000元,即他全年繳個人所得稅[(10000-2000)×20%-375]×12+(60000×15%

-125)=23575元。

從案例4的三種計算方法對比可知:方法(3)比方法(1)節稅3125元;比方法(2)節稅3950元。

(五)年終獎的發放時間調整避稅策略

國稅發[2005]9號規定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來確定適用稅率和扣除額。但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時,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額”后的余額。

[案例5]:小黃月薪是1800元,2009年12月年終獎20000元。

(1)若年終獎一次性發放,即小黃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0-(2000-1800)]×10%-25=1955元;

(2)若年終獎分12個月發放,即每月發放1666.67元,一年繳納個人所得稅[(1666.67+1800-2000)×10%25]×12=1460元。

如上兩種方法對比,第一種方法比第二種方法多繳稅1955-1460=495元。

[案例6]:沿用案例5,若小黃月工資9000元,年終獎24000元;

(1)若年終獎一次性發放,即小黃全年繳納個人所得稅[(9000-2000)×20%-3751]×12+(24000×10%-25)=14675;

(2)若年終獎分12個月發放,即年終獎每月發放2000元,一年繳納個人所得稅[(9000+2000-2000)×20%375]×12=17100元;

兩種方法對比,第二種方法比第一種方法多繳稅17100-14675=2425元。

在案例5中,第一種方法比第二種方法多繳稅,然而在案例6中,第一種方法比第二種方法少繳稅。從中可以得出結論年終獎發放時間的避稅策略:(1)當月工資低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時,盡量將年終獎平均分配到每月發放;(2)當月工資高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時,這時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四、結論

個人所得稅要達到合理避稅,必須考慮到很多因素。一般來說,月工資與年終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獎、年底雙薪)的比例應該調整到兩者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接近時的節稅效果更加明顯。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注冊會計師考試材稅法.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3]企業管理出版社.合理避稅與反避稅操作技巧.北京:企業管理出版社.2006.

第2篇

【關鍵詞】 納稅籌劃; 個人所得稅; 合法避稅; 收入均勻發放; 轉換個人收入方式

個人所得稅是政府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收入征收的一種稅。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個國家開征了這一稅種。因為個人所得稅直接涉及個人的切身利益,避稅的主觀愿望十分強烈,所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對每一個納稅義務人來說都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國石油行業整體薪酬水平較高,企業職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普遍超出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特別是隨著近幾年職工工資的增長、企業年薪制的推行,石油企業職工進行個人納稅籌劃的意愿更加迫切。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范疇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是指納稅義務人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事先進行籌劃和安排,在不減少個人所得的情況下,盡可能地減少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增加個人可支配收入的一種合法行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基本內容包括三個部分:避稅籌劃、節稅籌劃和轉嫁籌劃。

其中,避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充分了解現行稅法的基礎上,通過掌握相關稅收法律知識和會計知識,在稅法不禁止的前提下,對個人在經濟活動中的籌資、投資、經營活動做出巧妙的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目的的活動;節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減免稅等一系列稅收優惠,通過納稅人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以及經營活動的巧妙安排,達到少繳或不繳稅的目的;轉嫁籌劃則指納稅人為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采用純經濟的手段,利用價格的調整和變動,將稅負轉嫁給他人承擔的經濟行為。

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個人所得稅的稅源目前主要是工資、薪金所得,其次是個人利得。工資、薪金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并按個人月實際收入來計稅的,這些特點使對之避稅籌劃成為可能。個人所得納稅籌劃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將個人收入均勻發放,盡量避免收入在月度間出現太大差異,導致出現個別月度適用稅率畸高的現象,從而達到降低平均適用稅率的目的;二是合理分配全年一次性獎金與普通獎金金額,選擇最佳的避稅區間;三是充分運用稅法有關規定,個人經營收入轉化為對企業的再投資,避免產生應納稅所得;四是轉換個人收入的取得方式。

三、將個人工資、薪金收入均勻發放以降低平均適用稅率

對石油企業職工來說,工資、薪金收入是個人收入的主要來源。將個人收入均勻發放避稅是針對工資、薪金收入數每月不均衡時的納稅籌劃,這種納稅籌劃方式對石油企業職工有著現實的、普遍的意義。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級超額累進稅率,隨著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其適用的稅率也隨著攀升,因此某個月份的收入越高,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個納稅義務人的工資、薪金收入極不平均,相對于工資、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納稅義務人而言,同等收入情況下其納稅的金額就大得多。所以,對工資、薪金類所得的分配就顯得特別重要了。

例如:某職工月固定工資收入2 000元,每季末發放獎金1 500元。

方案一:在不采取籌劃情況下獎金在季末月度發放,則該職工每月應納稅額為{[(2 000+1 500)-2 000]×10%-25}×4=500元。

方案二:如果將季末發放的資金平攤到每個月當中,則每月應分配1 500/3=500元。

應納稅額為[(2 000+500)-2 000]×5%×12=300元。

方案二較方案一可減少個人所得稅額計500-300=200元。

四、在月度間合理分配年度獎金數額,選擇最佳獎金分配區間

通過合理分配全年一次性獎金與普通獎金的數額,也能夠有效降低個人所得稅繳納金額。在暫不考慮職工工資收入的情況下,具體的方法是:首先預測出職工個人全年獎金總額;其次在獎金總額中先確定年終一次性獎金額(根據下面1、2不同的方法,選擇最佳配合數據或最佳稅率組合可得);最后是獎金總額扣除年終一次性獎后的余額在12個月平均后作為職工月普通獎,則職工獎金納稅最少。這對石油企業內部實行年度業績考核兌現的單位來說,這種避稅方式也具有非常重要意義。

2005年1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扣稅問題作了重新規定: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后,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按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即: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按此方法進行扣稅,存在9個無效納稅期間。這些無效納稅區間有兩個特點:一是相對無效區間減去1元的年終獎金額而言,稅前收入增加稅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變。比如年終獎為6100元時,相應的個稅為585元,稅后收入為5 515元,而年終獎為6 000元時,相應的個稅為300元,稅后收入為5 700元。稅前收入增加100元,稅后收入反而減少185元;二是每個區間的起點都是稅率變化相應點,如四個常見的無效區間(6 001~6 305),(24 001~25 294),(60 001~63 437)和(240 001~254 666)。在進行納稅籌劃,選擇年終獎具體金額時,一方面要避開無效區間,另一方面盡量選無效區間的起點減去1后的余額作為年終獎最佳金額,如選6 000元、24 000元、60 000元或240 000元等。全年獎金總額與年終獎最佳配合的一組數據為:

例如:某單位員工全年獎金收入24 000元,單位為員工支付時,在不考慮工資收入的情況下,有四種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每月支付獎金1 000元,年終一次性考核獎金為12000元。

該員工12個月獎金納稅=(1 000×10%-25)×12=900元;年終獎納稅=12 000×10%-25=1175元;全年應納稅額為900+1 175=2 075元。

方案二:每月支付獎金1 000元,7月發半年獎5 000元(不含月獎),12月發年終獎8 000元。

該員工除7月外11個月獎金納稅=(1 000×10%-25)×11=825元;7月半年獎納稅=5000×15%-125=625元;年終獎納稅=8 000×10%-25=775元;全年應納稅額為825+625+775=2 225元。

方案三:每月按2 000元發放獎金。

該員工全年應納稅額為=(2 000×10%-25)×12=2 100元。

方案四:每月發1 300元獎金,年終一次性獎金8400元。

該員工12個月獎金納稅=(1 300×10%-25)×12

=1 260元;年終獎個稅=8 400×10%-25=815元;全年應扣繳個稅=1 260+815=2 075元。

但如果按全年獎金總額與年終獎最佳配合的數據組,獎金總額為24 000元,年終獎確定為6 000元,每月獎金1 500元。那么12個月獎金納稅=(1500×10%-25)×12=1 500元;年終獎應納稅額=6 000×5%=300元;全年應扣繳個稅=300+1 500=1 800元,比最優的方案一、四還節約275元。

五、將個人應獲得的收益轉化為對企業的再投資

為了鼓勵企業和個人進行投資和再投資,稅法規定對企業或公司的留存未分配收益不再課征所得稅。如此一來,個人若想使自己的投資所得不被征稅,他可以把自己的投資所得留存到企業或公司賬上,作為對企業或公司的再投資;而企業和公司則可以把這筆投資以債券或配股的形式記入個人的名下。這樣既避免了個人被課征個人所得稅,又保障了個人收入及財產的完整與增值。當然,上述作法必須以個人對企業的發展前景比較樂觀為前提,同時對企業或公司的制度也有比較高的要求。

例如:某職工擁有專利權一項,他可以在出售專利權和投資建廠兩項方案之間進行選擇。如果單純轉讓專利權,獲得收入40萬元,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40×(1-20%)×20%=6.4(萬元)

稅后利潤為:40-6.4=33.6(萬元)

若采用將其專利權折合為股份投資,其專利權折股40萬股,當年獲股息收入為4萬元,股息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4×(1-20%)×20%=0.64(萬元)

稅后利潤為:4-0.64=3.36(萬元)

通過利用專利權投資,每年僅需負擔稅款0.64萬元,那么經營10年以后,該職工可以收回全部轉讓收入33.6萬元,而且根據資本保全原則,該職工還可以繼續保留其40萬元的股份。對石油企業職工來說,目前個人進行投資渠道的不斷拓寬,個人從企業獲得的收入如果能提供一個渠道用于對企業再投資,通過資本投資來保值增值,對職工個人來說也是一項增加收入的途徑。

六、轉換個人從企業取得報酬的方式

通過增加工資薪金能增加個人的可支配收入,滿足其消費的需求,但由于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是超額累進稅率,當累進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帶給個人的可支配現金的比率將會逐步降低。轉換個人收入取得方式,同樣可以達到增加職工可支配收入的目的,卻可少繳個人所得稅。舉例如下

(一)將個人收入轉化為油田企業對員工提供的福利

即利用職工公寓、食堂等福利設施,更多的為職工服務,間接增加職工收益。

例如:某職工每月收入6 000元,每月支付房租1 000元,除去房租,該職工可支配的收入為5 000元。這時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是: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6 000-1 600)×15%-125=535(元)

如果該職工所在企業為提供免費住宿條件,在該職工可支配收入不變的情況下,則該職工應納個人所得稅額=(5 000-1 600)×15%-125=385(元);同時企業在職工福利方面的支出也會降低企業所得稅的負擔。

(二)為職工提供差旅補助

油田企業通過為職工在培訓、學習、考察、探親、療養等期間給予職工一定的差旅補助,間接增加職工收入。這種方式對企業來講并沒有多增加支出,職工個人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少繳部分稅款,增加實際可支配收入。

(三)為職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

石油企業職工正常工作環境必須符合的健康、安全、環保(HSE)的要求,這就要求企業必須提供必須要的條件和設施,改善工作環境,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對職工個人來說,健康、安全、環保的工作環境既保證了工作環境中人身的安全,又有利于個人的身心健康,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就提高了生活的質量,企業也通過增加相應的支出減少了企業所得稅的繳納。目前我們國家有關部門也在大力倡導企業在安全、環保和職工健康方面加大投入,減少企業安全事故和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通過這種方式,實現真正意義上國家、企業和員工共贏局面。這種情況尤其適合石油企業,石油企業工作環境復雜,職工的工作環境風險系數偏高,這方面的投入必不可少。另外企業還可為工作期間的職工提供免費工作餐、提供上下班所必須的車輛、提供生產經營中必須的通訊條件等方式,減少職工在工作期間的支出。以上費用并不只是單純的由油田企業來承擔,而是使職工部分正常收入轉化為企業費用,這樣油田企業承擔的成本總額不變,職工的實際消費能力也沒有下降,但個人稅收負擔減輕了。

七、轉化個人利得的取得形式

一是稅法規定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及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同時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石油企業的職工也可以充分利用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增加對享受稅收優惠的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減少在利得方面的個人所得稅支出。

二是近幾年石油企業改組改制力度不斷加大,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石油企業對改制單位職工的進行了大量的補貼。在這個過程中如何選擇補貼的形式,對職工的稅收負擔有著直接的影響。稅法規定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并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對改組改制企業職工的補貼轉化為改組改制企業的股份,既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又可以提高職工對改組改制企業的歸屬感和主人翁地位,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是在不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個人在經濟活動中的籌資、投資、經營活動做出巧妙的安排,既達到了規避或減輕稅負的目的,又客觀上促進了國家稅收導向政策的實施,把國家的稅收杠桿調節國民經濟活動的作用落到了實處,實現個人利益和國家經濟政策的緊密結合,是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雙贏。

【參考文獻】

[1] 項懷誠.個人所得稅調節誰[M].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

[2] 岳樹民.我們為什么要納稅[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0.

[3] 許義偉.淺談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J].科技信息,2006(5).

[4] 郭靜娟.個人年終一次性獎金發放的稅收籌劃[J].沙洲職業工學院學報,2006(1).

第3篇

關鍵詞:勞務報酬 年終獎 個人所得稅 納稅籌劃

國家稅務總局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對完善數額較大的勞務報酬所得征管。2005年1月21日,為了合理解決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征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對全年一次性獎金(以下簡稱年終獎)的計稅方法重新進行了規定。文件的頒布及實施,極大地拓展了個人所得稅的籌劃空間,具有十分重要的實際意義。

一、稅法有關規定

(一)勞務費政策依據

我國稅法規定關于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次勞務報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減去800元的費用;每次勞務報酬收入超過4,000元的,用收入減去收入額的20%。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稅率。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奇高,即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要實行加成征收辦法。

(二)年終獎政策依據

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先將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獎金-雇員當月工薪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及必要性

目前許多納稅人已從過去偷偷地或無意識地采取各種方法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發展為積極地通過納稅籌劃來減輕稅收負擔。但是,納稅籌劃在某些人的觀念意識中往往和投機取巧聯系在一起。

(一)納稅籌劃有利于激勵納稅人增強納稅意識

為了進一步提高納稅籌劃的效果,納稅人會自覺不自覺地進一步鉆研財稅政策、法規,從而進一步激勵納稅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強納稅意識、自覺抑制偷、逃稅等違法行為。

(二)納稅籌劃可以節減納稅人稅收

納稅籌劃通過稅收方案的比較,選擇納稅較輕的方案,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或者減少本期現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資金,有利于納稅人的發展。

三、個人所得稅涉稅項目的納稅籌劃

(一)籌劃思路

首先,制定合理避稅計劃。就是通過對現行稅法的研究,對個人在近期內收入情況的預計作出的收入安排,通過收入的時間和數量,支付方式變化,達到降低名義收入額之目的,進而降低稅率檔次,以降低稅負或免除稅負。其次,采取合理避稅策略。個人所得稅的合理納稅籌劃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①提高職工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②均衡各月工資收入水平;③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費用的機會,并且能充分利用;④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二)主要涉稅項目的籌劃應用

1、工資薪金所得的籌劃

由于我國對于工資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級超額累進稅率,使得收入越高,適用的稅率越高,稅收負擔也越重。通過采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進行籌劃,可以避免此類不公平的發生。具體方法有很多,主要有:(1)均衡收入法。在納稅人一定時期內收入總額既定的情況下,其分攤到各個納稅期內的收入應盡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2)利用職工福利籌劃。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在各檔稅率不變的條件下,可以通過減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較低的稅率,同時計稅的基數也變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和單位達成協議,改變自己的工資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單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業提供住所,這是個人所得稅合理避稅的有效方法。

2、勞務報酬所得的籌劃

我國關于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稅率,但是對于一次性收入偏高的的情況實行加成征收,實際上也就等于是三級的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有自己

的特點,下面針對其特點,進行納稅籌劃的分析。

(1)分項計算籌劃法。對于勞務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為一次。這里的同一項目是指勞務報酬所得列舉具體勞務項目中某一單項。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檢出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次數籌劃法。與工資薪金所得不同,勞務報酬所得征稅是以次數為標準的,每次都要扣除一定的費用,所以說在一個月內勞務報酬支付的次數越多,扣除的費用也就越多,其應交納的稅款就越少。

(3)費用轉移籌劃法。為他人提供勞務以取得報酬的個人,可以考慮由對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費用改由對方提供或負擔,以達到規避個人所得稅的目的。這樣,雖然減少了名義報酬額,但實際收益卻有所增加。

(三)其他所得的納稅籌劃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籌劃可以利用稅收上的優惠進行籌劃,將個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者其他免稅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機構,以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并且能夠很好的安排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生活費用。至于偶然所得的納稅籌劃,因為稅率是一定的,所以可以利用捐贈扣除一部分金額,減少納稅基數,只有這樣才能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實施納稅籌劃無論從納稅人維護自身權利,還是從完善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來說都是非常必要的。當納稅人面臨沉重的稅收負擔,而現行的稅收法律體系在短時間內又不可能有所改變的情況下,納稅人只有通過納稅籌劃,實現合理避稅和合法節稅,這才是面對目前政策法規的必然之舉。

參考文獻:

[1]劉華應,陽堯.澳大利亞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制度簡介.稅務研究,2010, (1)

第4篇

稅收籌劃的含義

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正是由于廣大納稅人的納稅奉獻,才造就了繁榮富強的國家,而隨著國家的繁榮富強,國家才又有可能為廣大納稅人提供更好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環境。例如,納稅人享受到的由國家提供的社會福利水平會越來越高,在困難時可以尋求得到國家的幫助等。雖然納稅義務不可避免,但尋求公平稅負,尋求稅負最小化,既是納稅人普遍的需求,也是納稅人自然的權利,稅收籌劃也就應運而生。所謂稅收籌劃,就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事先做出安排,以達到少繳和遞延繳稅的一系列謀劃活動。因此,稅收籌劃是合法合理的避稅行為,而非稅收欺詐、偷稅漏稅。工資所得的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種種有效辦法,盡可能地降低稅負,增加個人的實際收益。

工資所得的稅收籌劃方法

首先來看兩種情況:一種是我們所有消費都是從單位取得現金后實現,另一種是我們部分消費以現金實現而另外部分以實際受益的方式取得。假如我們取得的現金部分達到了納稅標準,那么在進行一番比較后就會發現,后者的收益實際上超過了前者。因此,對實際收益進行比較,是稅收籌劃的前提,是稅收合理規避中需要首先研究的一個重要條件。進行個人工資所得的稅收籌劃的主要思路,就是通過合理調節支付的標準、方式,均衡收入,降低名義收入,進而降低稅率檔次,保持實得收入。一方面要考慮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的因素,通過比較收益,運用既合理、合法的方法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通過周密的設計和安排,使其適用于較低的稅率。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國家為實現稅收調節功能,一般都有稅收優惠條款。一般情況下,企業在工資發放過程中常使用的合理的避稅籌劃方法主要有:將工資發放盡量安排在允許稅前扣除額以下;提高職工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采取推遲或提前的方法,將各月工資收入大致拉平;納稅人通過盡可能長的時間內分期領取勞動報酬。對于企業來說,避稅的重點在于提高職工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這樣做可以使個人消費水平穩定提高而稅收負擔又不增加,主要方式有:企業提供住所,這是個人所得稅合理避稅的有效方法;企業提供假期旅游津貼;企業提供員工福利設施:如提供免費午餐或企業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費,提供和安排免費醫療福利,提供交通工具,為職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獎學金給職工子女等。

工資所得的稅收籌劃政策依據

工資所得的稅收籌劃不是偷逃稅收,必須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級超額累進稅率,隨著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其適用的稅率也隨著攀升,因此,某個時期的收入越多,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比重就越大。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用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由于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如果納稅人取得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3500元,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工資、薪金與35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款。

第5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合理避稅

個人所得稅納稅制度是解決我國貧富差距的一種措施,能夠有效的解決社會中一些資源矛盾,優化資源的分配,使社會在平等的氛圍中良好的發展,因此,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行為是促進社會公平的一種工具。同時,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制度能夠保證社會經濟的安全發展過程,保持國家或者地區的經濟穩定,所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制度在我國的經濟建設中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如何籌劃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體制,提高其調節個人收入的能力,緩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促進社會主義社會和諧發展,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問題之一。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首先,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能夠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納稅籌劃是一種科學合理的理財方式,同時,又是結合國家法律法規所采取的可操作性的方案,因此,這對納稅人來講是很重視的,從側向刺激納稅人學習一些理財方式和方法,合理的采取避稅方式,而且,能夠強化納稅人對于國家政策和法律的認知,提升其稅務法律意識,進而,減少了偷稅漏稅的現象。其次,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過程,能夠減輕納稅人的納稅負擔,通過多種納稅方案的對比過程,選擇對納稅人影響最小的一種方案,從而,減少了納稅人資金的流出,增加了納稅人的可支配資金,利于納稅人個人經濟的規劃,在稅法規范的前提下,納稅人選擇不同的方案帶來的稅負輕重是不同的。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基本思路

首先,要充分的考慮應納稅額的因素。也就是要考慮應納稅額的影響因素,通過合理的方式和方法,極大的減小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通過采取一定的規劃過程和計劃安排,實現對所得額與稅率的控制,這樣才能夠保證納稅人利益的最大化。其次,對個人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還要考慮到納稅人的身份情況,也就是其居住情況,納稅人的居住情況無非就是兩種,一是居民,二是非居民,這就導致納稅過程中出現了兩種納稅人,一是居民納稅人,二是非居民納稅人,對于居民納稅人而言,其納稅范圍是無限的,包含境內和境外所得納稅,然而,非居民納稅人的納稅范圍是有限的,只是包含境內所得納稅,所以,這種不同的準則,給納稅籌劃過程帶來了很多籌劃的空間。另外,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過程,一定要考慮國家和區域的政策和法規。其中最為重要的是要考慮相關的優惠政策,因為,國際為了促進稅收制度的有效進行,往往都會在稅收制度中摻雜一些優惠條款,所以,在個人所得稅的籌劃過程中一定要充分考慮到這些優惠條款,合理運用會極大的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三、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納稅籌劃存在偏差以及僥幸心理。在我國很多企業和個人對于納稅籌劃理念的理念不是很了解,這就導致,很多企業和個人,認為納稅籌劃就是一種采取一些手段和方案進行偷稅和避稅的行為,這種對于納稅籌劃理念的理解是錯誤的。可是,由于長期的理論認識不足,導致很多人或者企業都會通過一些非法的首選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方案和方法,導致其成為偷稅、漏稅的典型,進而,使其違反了國家法律,造成了多方面的損失。

(二)納稅籌劃自身就存在一定風險。目前,對于納稅人而言,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最主要的職能就是減少納稅人的負擔,這就導致,在個人以及相關機構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過程中,往往只是考慮到怎樣進行節約賦稅,對于納稅籌劃方案選擇的風險根本不給予考慮,然而,從實際的籌劃過程中,納稅籌劃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風險。首先,納稅人或者相關納稅籌劃機構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都會帶有一定的主觀性,所以,導致采取的方案不一定就是正確的籌劃方式,對負債人造成一定的風險,其次,征稅方與納稅方對于納稅籌劃的理解也會產生一些偏差。

(三)納稅籌劃政策不完善。現如今,我國的稅收政策還不夠完善,因為,我國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過程,只是以個人收入的高低進行的,沒有考慮到其他的因素,如住房、醫療以及贍養等,所以,這就導致很多的低收入家庭要負擔很高的賦稅。還有,由于我國稅法的規定模糊,對于一些轉移財產、隱瞞收入、以財產代替收入的個人無法進行管制,進而,很多情況中納稅籌劃根本無法真正的意義。

(四)納稅籌劃對象錯位。對于現階段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主體,理應是擁有社會財富最多的一部分人,但是,實際上我國在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要來源是中層的工薪階級,對于應該是納稅主力的私營老板、歌星、影星等卻其納稅總額之占總體的5%,這在一定程度上使納稅過程出現嚴重的不公平。相關的稅務監管機構的工作時效性不足,致使社會中大量出現隱性收入,還有稅務執法人員的專業性不足,導致整個監管過程失去實際效應。

四、提升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水平的建議和對策

(一)正確的理解納稅籌劃含義。強化稅務知識的普及過程,使個人以及有關部門正確的理解納稅籌劃含義,使納稅籌劃過程達到預期的效應,納稅籌劃是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政策以及規章下,自行或者在有關部門機構的幫下,設計或者規劃一個節稅的操作方案,進而,減輕個人以及機構的稅務負擔,提升自身的經濟效益,整個避稅和減稅過程都要合乎國家的相關法律和政策。這才是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真實含義。也是我們制定納稅籌劃方案,所必須遵循的一種原則,只有大量的對納稅人普及納稅籌劃理論知識,才能夠實現對納稅籌劃含義的真正理解。

(二)合理規避風險。要想規避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中的風險,首先,必須要強化個人以及納稅籌劃機構的專業技能,合理的采取針對性的籌劃方案,實現納稅籌劃的合理性,其次,統一征稅方與納稅籌劃方對于納稅籌劃的理解,建立相應的權威機構,對一些矛盾問題,給予一定的調節和規范,從而減少兩者在納稅籌劃中理解的偏差。

(三)加快建立完善的納稅籌劃法律政策。對于目前納稅籌劃失衡的現象,國家有部門一定要加快對于納稅籌劃法律政策的建立過程,首先,要對個人所得稅征收過程中制定有效的措施,從而,實現對于個人投資者的征稅行為。其次,是要加快建立重點納稅人的檔案系統,對于真正高收入的人群進行專項的監管,實現征稅的公平性,另外,還要加強稅務監管部門的管理和建設過程,實現對于一些潛在收入的檢查力度,徹底的掃除社會中隱性收入的現象,再者,就是完善稅法的規章制度,明確處罰行為,增加轉移財產、隱瞞收入、以財產代替收入行為的管理辦法以及處罰形式。

(四)促進納稅籌劃管理人才的培養。我國要想徹底快速的轉變納稅籌劃對象,就必須要促進納稅籌劃管理人才的培養,因為,納稅籌劃過程是受到很多的因素的影響的,所以,很難進行角色的轉變,這就要求納稅籌劃人員一定要具備一定的專業理論知識以及相關的應變能力,進而,從科學的管理中實現納稅籌劃的公平合理,于此同時,提高一些真正高收入人群的稅率,實現相對的公平。

結語: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是減小納稅人負擔的一種措施,是國家財政部門收入的促進劑,同時,也是解決社會矛盾的一種手段,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制度的改革已經拉開了帷幕,我們必須以這次稅制改革為契機,制定出一套適合我國國情、適合市場經濟需要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體系,真正發揮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稅收中的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第6篇

較之于現行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此次調整使得稅負增加減少的分水嶺提高不少,為38600元,即每月收入在38600元以上的群體,個稅稅負是增加的;反之則亦然。其中,月收入8000元到12000元階層減負最多,達480元。

在CPI居高不下的今天,稅負減少人群,每月省下的這筆“錢”到底該怎么花;而稅負加重的人群,又該如何在嚴格遵守國家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做好個人稅務籌劃進行合理避稅呢?

個稅節余 保障為先

月收入在38600元以下的這部分人大多是年輕人,此次個稅調整,對于他們來說是一個很好的契機。

“他們可借此重新審視一下自己真實的財務狀況,進而為未來做好一個長遠的理財規劃。”中國社科院金融市場研究室主任曹紅輝博士在接受《金融理財》記者采訪時表示,比如,現在很多都市單身白領平時花錢大手大腳,但你要他們一年拿出幾千塊錢買商業保險卻變得十分吝嗇。

更需要提醒的是一些已婚青年男女,如果你已有小孩或準備生小寶寶,不妨在做好保障的基礎上,為子女教育多做一點投入。

按照新個稅條例,在工資收入所得扣除3500元的費用后,對于不超過15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稅率是3%,超過1500元-45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稅率是10%,超過35000元-550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稅率是30%。《金融理財》建議,月薪3500-7999元人群平時結余不多,但可支付消費型保險;月薪8000-3.86萬元人群則可多考慮子女教育問題。

以月收入6000元(扣除三險一金后)為單身白領例,按現行稅率扣完稅費后有5525元,在北上廣深等大都市生活,這一收入水平難有太多結余。此次個稅調整后,則每月能少繳稅收330元。我們建議,可用這筆多出來的錢投保一份消費型保險,如重大疾病分紅險產品,每年只需投入1000塊錢左右就可以得到20萬保額的保障,結余部分則可用來做基金定投。

另以典型都市三口之家為例,夫妻月薪均1萬元(扣除三險一金后),個稅起征點上調到3500元后,整個家庭每個月可以省下近千元,即960元。

為此,《金融理財》建議,夫妻倆可在購買相應的重疾險和壽險的基礎上,開始籌劃為孩子準備教育金。盡管當前通脹高企,但這每月省下的960元,一年下來也超過萬元,可用來為孩子每月定投1000元基金作為將來的教育儲備金。

負擔加重 合法避稅

幾家歡樂幾家愁。個稅起征點上調后,有人每月納稅減少,而月薪3.86萬以上的高收入人群卻要因此背負更多的稅費。

老朱是北京某IT公司技術部總經理,年薪50萬元的收入是很多低收入的普通工薪階層的好幾倍,但在50萬的背后,老朱也有自己的煩心事。

“去年我繳納了10多萬元的個人所得稅,落到手里的還不到40萬,原來對個人所得稅的多少并未留意,沒想到這筆‘損失’如此大。”老朱無奈地表示,聽說新版個稅實施后,所繳納的稅費還要增多。

盡管增加的納稅額對于老朱的生活影響并不大,但是如果能通過某些財務規劃手段達到合理避稅,那自然是求之不得。

怎樣才能合法避稅呢?《金融理財》采訪咨詢了專業人士,總結出兩種有效的避稅方法――投資避稅與收入避稅。

①巧選投資品種

對于個人而言,特別是高收入人群而言,合理合法避稅可以充分利用國內針對個人投資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來規避。

“實際上,目前很多投資者已經開始運用各種投資方式避稅,主要的手段有基金、教育儲蓄、保險產品以及銀行推出的本外幣理財產品等投資品種。”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表示,這其中最為投資者所熟悉的是基金。

由于基金獲得的股息、紅利以及企業債的利息收入,已經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發時代扣代繳了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紅利的時候不再扣繳個人所得稅。

“對于那些收入較高、資金狀況良好、追求穩定收益的投資者而言,利用基金投資避稅是最佳的途徑。”劉尚希坦陳。

另外,家有“讀書郎”的高收入家庭,利用教育儲蓄合理避稅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相比普通的銀行儲蓄,教育儲蓄是國家為了鼓勵城鄉居民積累教育資金而設立的,其最大的特點就是免征利息稅,因此教育儲蓄的實得收益比其他同檔次儲蓄高出5%。但教育儲蓄并非是人人都可辦理的,其對象僅僅針對小學四年級以上(含)的在校學生。

而目前,隨著我國進入加息通道,本外幣理財產品的投資收益開始水漲船高,其避稅功能也逐漸顯現出來。由于監管部門還未出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因此這類理財產品暫時也是可以避稅的。

在這些常見的投資理財產品之外,因為國內的稅法規定“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因此投資者還可以利用購買保險來進行合理避稅。

如目前市場上的分紅險、養老險、意外險,在獲得分紅和賠償的同時,被保險人都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高收入人群來說,購買保險也是一個不錯的理財方法,在獲得所需保障的同時還可合理避稅。

但通過購買保險來遞延稅收,即在稅前列支保費,在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對于投保人來說相當于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投保人可能還要耐心等待一段時間。

據悉,內地個稅遞延型養老產品籌劃了幾年,但并沒有實質性突破。不過2011年陸家嘴會議上,保監會相關人士再一次提到個人稅遞延型保險產品試點方案,在上海的試點將盡快實施。

②合理安排收入

除了投資避稅之外,還有一種稅務籌劃方法經常被人忽視,那就是收入避稅。

國內《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轉讓和偶然所得等均屬應納稅所得。由于國家政策――如產業政策、就業政策、勞動政策等導向的因素,國內現行的稅務法律法規中有不少稅收優惠政策,作為納稅人,如果充分掌握這些政策,就可以在稅收方面合理避稅,降低自己的稅費支出。

“這對于那些高收入人群而言,合理的避稅和節稅就顯得更為重要。”某國有商業銀行北京分行理財師張軍認為,“只要掌握好國家對不同收入人群征收的稅基、稅率有所不同的政策,就可以巧妙地節稅。”

以上述IT公司老朱為例,根據新個稅條例,他年薪50萬(未扣除三險一金),其適用的最高稅率高達30%,如果年薪年底一次性領取,老朱一年就要交約12萬元所得稅。假如做一下調整,和公司簽訂合同時將年薪改為月薪的話,月薪降為3萬,年薪增加到14萬、且分10個月領取,(總收入沒變),初略估算老朱一年將少交約3萬元所得稅,節稅的金額是相當可觀的。

除分期領取工資外,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的相關規定,每月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也是從稅前扣除的,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也是不用納稅的。

《公積金管理辦法》表明,個人是可以繳納補充公積金的,因此投資者可以通過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積金來降低工資總額,從而減少應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

住房公積金由單位繳存和個人繳存兩部分構成,其中單位繳存部分為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的繳存比例;個人繳存部分則為繳存基數乘以個人的繳存比例,單位、個人繳存比例最高均不得超過工資總額20%。

第7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制個人所得稅制銜接

本文所說的所得稅制的銜接指的是企業所得稅制和個人所得稅制的銜接問題,這種銜接并非要求企業所得稅制與個人所得稅制在形式上統一為一部法律,而是要求二者在職能上更好地銜接配合,避免或減少這方面的沖突。在筆者看來,所得稅制的銜接問題源于所得稅的收入再分配職能。理由如下:從所得稅的職能來看,所得稅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除此之外還擔負著宏觀調控的職能,主要體現在資源配置、調節經濟周期和收入再分配三個方面。在所得稅的上述功能中,組織財政收入是各種稅收的共同功能,其重要性由其收入額在全部稅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決定。在宏觀調控職能中,資源配置的職能主要由其他稅種擔當,所得稅被譽為經濟運行的“自動穩定器”,除此之外還可以作為“審慎的財政政策”的一部分,以短期的稅率調整(包括名義稅率的調整和以其他方法進行的實際稅率的調整)對經濟運行周期進行調節。但是,這種職能的發揮主要與所得稅的總量有關,而不是與所得稅的結構有關,因此,也不應成為所得稅制銜接問題的關鍵。與之相反,所得稅的收入再分配職能的實現則與所得稅的結構有密切的關系,因而,也就成為了所得稅制銜接問題的關鍵所在。當前我國存在的所得稅稅收流失問題即與此有密切的聯系,而本文即以此為重點就所得稅制銜接問題進行論述,提出一些看法,并希望能夠對收入再分配,特別是對杜絕或減輕利用所得稅制的漏洞避稅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關于利用所得稅制的漏洞進行避稅的問題

所得額與所得稅額會出現不相稱的情況,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所得稅制規定中存在的漏洞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這方面的問題主要體現在:(1)許多企業的所有者和工作人員將企業的資金用于個人或集體的福利乃至于生活開銷,這樣,其生活需求(在經濟學上被稱為“效用”)的滿足中有一部分是不依賴于個人收入的。而這一部分開銷依照我國當前的企業所得稅制是要被列入企業經營成本的,因此,這些開銷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稅基部分,而這些人雖然享受了實際的利益,但因為沒有采用貨幣化的形式,依照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也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此不難看出,許多擁有大量資產的人之所以能夠不分紅也不領取高工資并非由于他們能夠“安貧樂道”,而是由于他們有辦法通過法律的漏洞在避免繳納所得稅的同時享受到高品質的生活。同時應當注意的是,這種實際利益的獲取還存在著多和少的差別,同時,也不僅僅存在于企業。加上以非貨幣形式存在的實際利益,收入的不均等性有可能會進一步擴大。(2)許多企業年終不分紅或很少分紅,這樣,雖然股東持有的股份已經增值,但在通過市場交易變現之前,并不能對其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實際效果相當于為股東提供了一筆無息貸款,并且這樣的時間利益是與股東所持股份的數量成正比的,這也是收入的不均等進一步擴大的一個因素。

二、關于所得稅的分工

有學者提出,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在調控過程中應當有所分工,企業所得稅應當以效率為先,而個人所得稅則應當以公平為先,在所得稅體系內部,收入的分配職能應當主要由個人所得稅來承擔。筆者同意這種看法。原因是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依據征稅的,而企業的所得額不是衡量收入均等化的有效尺度。個人來自于企業利潤的所得既與企業的所得額有關,也與其持有的股份占企業股份的比例有關,一家企業的所得額也許是驚人的,但其股權可能是分散在成千上萬的股東手中,而一家所得額相對較小的企業其股權卻可能是高度集中的。同時,在一家企業的內部,股東之間持有股份的比例也可能十分懸殊。因此,如果對企業所得依據其數額的大小來按累進稅率征收所得稅事實上是不科學的,這樣做會使那些持有獲利豐厚的企業的小額股份的股東承受偏重的稅收負擔而使那些在獲利較少的企業中持有大量股份的股東享受不合理的稅收利益。與之不同的是個人所得稅,由于直接以個人所得為征稅對象,可以有效識別個人的納稅能力,對其采用累進稅率可以有效地達到收入再分配的目的。

三、企業所得稅制與個人所得稅制銜接的具體措施

(一)征收適度的企業所得稅

這里“適度”的權衡主要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1)稅收調控作用的發揮是在發揮組織財政收入職能的基礎上實現的,后者是稅收的第一任務,考慮企業所得稅收入在全部稅收收入中占有重要的比重,其稅率不能過低。(2)企業所得稅對于股東以不分紅的手段來延期納稅所造成的消極影響有一定的糾正作用,而這種作用的發揮是與其稅率成正比的,這也是企業所得稅稅率不能過低的原因之一。(3)來自于企業所得的累積稅負應與其它類型所得的稅負大體相當,因此,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又不能過高。由于這些因素之間存在一些矛盾,如何求得均衡就成為一個具有挑戰性的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能夠較好地實現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量的增加和稅負分配的合理化,則這種均衡的實現會相對容易一些。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不能過低的原因就得到了弱化。(二)擴大個人所得稅的稅基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中規定的來自于企業利潤的個人所得只涉及貨幣形式的所得,導致了上述提到的那種以實物分配和其它福利形式避稅情況的發生。針對類似的情況,國外學者提出了“企業內部消費”的概念,認為這種“企業內部消費”實際上同個人的貨幣收入一樣有助于提高個人的福利,因此應當對其征稅。與之相對應,還提出了“家庭內部生產”,認為以家庭內部生產來替代直接的購買,免去了商品生產所導致的稅收,因而,也應當對其征稅。筆者以為,“企業內部消費”行為確實在較大程度上導致了稅收的流失,并加大了個人收入的差距,因而,有必要將超過一定限度的“企業內部消費”列入個人所得稅的稅基,同時,為了公平起見,機關、事業性單位等存在的類似現象也應以相同的標準對待。在“家庭內部生產”是否應當列入個人所得稅稅基的問題上,筆者持否定態度,理由是除了心理因素和社會傳統外還包括難于精確計算和征稅成本過高。

(三)對個人所得實行綜合課稅,并作生計扣除

由于企業所得稅應以比例稅的形式計征,對于不同的股東采取相同的稅率必然使其在實際上具有一定的累退性,而在個人所得稅階段進行綜合課稅并進行生計扣除可以使這種事實上的累退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糾正。這樣,可以較好地兼顧到一部分實際收入并不高的股東的利益,使所得稅收入再分配的職能得以強化,從而縮小調整后的收入差距。

(四)對重復征稅加以調整

①二是“以歐洲國家為代表的整體制模式,它以‘法人虛擬說’為基礎,認為應當把公司和股東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考慮。為此,這些國家采取了多種措施來盡量緩解或消除雙重征稅”。由以上兩種做法可以看出不同的國家基于不同的理論在稅法上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具體到我國,與之相對應的企業所得稅的法律制度應當采取何種方式呢?筆者以為,應當采取一種將分劈稅率制與歸集抵免法相結合的設計。具體方法是:在企業所得稅階段,采取分劈稅率制,即對留利部分和分紅部分采取不同的稅率,前者較高而后者較低,在個人所得稅階段采取歸集抵免法,用已經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一部分抵免個人所得稅中的一部分。之所以作出這樣的法律制度設計的原因是:(1)這樣的設計有助于減輕股東以不進行年終分紅的方法來延期納稅,獲取時間利益。(2)這樣的設計可以使股東的累積負擔不至于過重。當然,這種設計也有其不足之處:采取分劈稅率制的稅率差是難以準確把握的。但是,有一條基本的原則可以遵循,那就是要與股東所能獲得的時間利益大致相當,如果稅率差過大,則會導致企業積累過少,不利于企業的發展;反之,則不能實現該法律制度設計的目的。

參考文獻

(1)張守文著《稅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2)張志超編著《現代財政學原理》,南開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3)沈玉平著《所得稅調節作用與政策選擇》,中國稅務出版社1999年版。

(4)(英)安東尼。B.阿特金森、(美)約瑟夫。E.斯蒂格里茨著,蔡江南、許斌、鄒華明譯《公共經濟學》,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5)(美)理查德。A.波斯納著,蔣兆康、林毅夫譯《法律的經濟分析》,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

(6)齊中熙《“個稅”調整箭在弦上》,《望》2002年第36期。

第8篇

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的功能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在一定期間的純所得(凈收入)為征稅對象的一個稅種。所謂純所得是指自然人在一定期間的收入總額扣除為取得收入所需費用后的余額。理論上,個人所得稅的功能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財政功能,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為國家提供可靠的財政收入;二是調控功能,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實現社會公平。實踐中,不同國家出于不同需要,對個人所得稅進行不同結構設計和安排,或偏重強調它的財政功能,或偏重強調它的調控功能。 [①]

個人所得稅法是有關個人所得稅結構內容的法律規定。作為法律,它的功能主要是借助國家的強制力量對個稅的功能進行側重選擇并使其有效、迅速和充分實現。在一定程度上,對個稅的結構內容改革,實際上就是修正個稅法的功能。只是,我們希望《個人所得稅法》發揮什么樣的功能呢?是側重增加財政收入,還是側重調節收入、維護社會公平?抑或二者兼而有之?

目前,在個稅改革紛紛揚揚的大討論中,似乎沒有人主張通過修改個稅法增加財政收入。事實上,在過去一段時期,我國個稅收入一直呈現高速增長態勢:2001年收入995.99億元,2002年至2004年收入分別為1211億元、1417億元和1737億元,年均增長幅度為19.8%;2004年個人所得稅收入比1994年增長23倍,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從1.4%增長到6.8%,是同一時期收入增長較快的稅種之一,已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結合我國的經濟發展狀況,特別是政府的社會服務意識、服務水平有待提高的情形,似乎不宜再提高個稅收入,而應當提倡藏富于民,讓民眾真正享受到經濟發展帶來的實惠。這也許正是幾乎沒有人主張通過修改個稅法增加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原因吧!

另一方面,大多數人認為個稅法應該發揮調控功能,而現行個稅法在這方面卻是缺失的,或者發揮得不夠,筆者深有同感。在西方國家,個人所得稅被稱為“良稅”,個人所得稅法擔負著調節社會財富分配、防止貧富差距過大的重要任務。在美國,高收入者是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體,年收入在10萬美元以上的群體所繳納的稅款每年占美國全部個人稅收總額的60%以上。而我國的形勢截然相反,2004年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1737億元,其中65%來自工薪階層;而占總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僅占20%。盡管這次提高了起征點,工薪階層的稅負會降低,但高收入者的稅負并沒有太大變化。個人所得稅法的調控功能實在是有點尷尬了。

二、關于個人所得稅的稅制

目前,國際上個人所得稅稅制的基本模式是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其中,分類所得稅制是將納稅人各種所得區分不同來源、性質,并根據不同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進行課稅。該模式具有方便源泉扣繳、計征簡便、征管成本低等優點,但同時也存在不容忽視的弊端:一是不利于實行累進稅率,不能按納稅人的能力課稅,從而不能較好的體現稅收公平;二是容易造成合理避稅。納稅人利用分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的辦法就可以達到避稅目的,導致稅源嚴重流失。綜合所得稅制是將納稅人各種不同來源的所得綜合起來,減去法定減免額或扣除額后,余額按統一的累進稅率計算征稅。該模式稅基寬,能夠反映納稅人的綜合負稅能力,減少避稅行為,并考慮到個人經濟狀況和家庭負擔等給與減免照顧,可以較好的達到調節稅負的目的,并實現一定程度上的縱向再分配。但該模式課稅手續較繁瑣,征收費用較多,不僅要求納稅人具有較高的納稅意識、較健全的財務會計信息,而且要求有較先進的稅收征管制度。 [②]

我國現行個稅法實行的是典型的分類所得稅制,即將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劃分為11類,并對不同的應稅項目實行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實行按年、按月或按次計征。由于它的明顯弊端,特別是現實中反映出來的不公平現象已遠遠背離它的調控功能,在這次個稅改革討論時,有人主張摒棄分類所得稅制,實行綜合所得稅制。但筆者認為,對那些收入總額較高且來源分散的人來說,實行綜合所得稅制固然可以實現量能納稅,達到調節社會收入、公平稅負的目的,但對那些大多數收入比較均衡且來源比較單一的人來說,實行綜合所得稅制并不見得有多大優勢,相反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卻簡單明確,征收簡便,稅源易控,不僅可有效防止逃避稅行為,也更有利于實現稅收公平。因此,明智的做法是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即對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具有較強連續性或經常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制定統一適用的累進稅率;對財產轉讓、特許權使用費等其它所得,仍按比例稅率實行分項征收。如此,既可以發揮綜合所得稅制的優勢,又可以避免分類所得稅制可能產生的不公平。

不過,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只是現階段的選擇。從公平稅負、更好地調節收入分配的需要出發,完全的綜合個人所得稅制應該是我國個稅改革的方向。只有逐步向綜合稅制邁進,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稅收公平的問題,加大對高收入的調節力度。 [③]

三、關于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

起征點是“人民基本生活費用不得征稅”原則在實踐中的具體體現,其實質是稅收國家在就納稅人的所得征稅時,以納稅人的生活費用為標準所確定的免稅額度。不同國家在不同時期,根據各自不同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的消費情況會確定不同的起征點標準。

在我國,現行起征點標準的確定方法是采用一個明確的具體的數額。不管是800元,還是新修訂的1600元,其方法都是一樣的。姑不論其數額本身是否適當,單是其采用的方法就是值得商榷的。一方面,經濟是一個漸進性的動態發展過程,人們的基本生活費用也會呈現出漸進性的動態特征,有時還會受通貨膨脹的影響,采用一個明確的具體的數額作為起征點,即使在現階段是適當的,在未來階段也可能背離現實,從而也就失去了它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如我國25年前確定的800元扣除標準在今天已使大部分稅賦落到收入較低的工薪階層身上,形成了“劫貧濟富”的后果,與法律出臺時的目的明顯相悖,就是一個很好的明證。另一方面,我國經濟發展存在巨大的地區差異,人們的收入和消費支出在地區間差異巨大,采用一個明確的具體的數額作為起征點,過高可能導致國家稅收收入顯著減少,過低則會造成對較發達地區納稅人生活費用征稅的后果,前者有違個稅法的財政功能,后者有違法律的本意。如果賦予地方自主調整權,不僅損害法律的統一性,還會造成東部發達地區與中西部地區的稅負不公,進而可能影響發達地區的投資者到中西部地區投資,削弱中西部地區的競爭力。這次稅改時,人們基于不同利益考慮,在起征點的具體數額上爭論不休,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即使現在已經決定的1600元標準,也仍然存在頗多異議。推根究底,蓋因起征點確定方法本身缺陷所致。

那么,起征點究竟應該采用何種方法確定?筆者認為,起征點不應該是一個統一的數值,而應該是一套能夠全面反映經濟發展的動態指標體系。在該指標體系內,各指標分別對應某一領域,以該領域某一階段的相應情況為基準,隨該情況的變化而變化;起征點與指標掛鉤,根據指標確定具體數額。為避免指標大起大落可能造成起征點過高或過低,可以設定一個彈性幅度,如果指標在該幅度內,則予以適用;如果超出該幅度,則作為特殊情況。至于地區差異,可以考慮通過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方法解決。如此,不僅可以彌補現行起征點方法在貫徹稅收公平公正方面的不足,最主要的是可以維護法律的統一性和穩定性,避免法律頻繁調整、加大立法成本。

四、關于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目前,世界比較通行的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形式主要是累進稅率或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也有少數國家采取單一的比例稅率。撇開個稅的財政功能不談,不論是累進稅率還是比例稅率,都涉及稅收的公平問題,只是累進稅率更多的體現稅收的縱向公平,而比例稅率更多的體現稅收的橫向公平。

主站蜘蛛池模板: 惠州市| 峡江县| 渭源县| 黄大仙区| 平远县| 秦安县| 凤庆县| 剑川县| 沈丘县| 泰兴市| 通州市| 南召县| 甘泉县| 天台县| 宜州市| 临西县| 承德县| 河北区| 泗阳县| 土默特左旗| 会同县| 浠水县| 长岛县| 文成县| 长宁区| 乳源| 湄潭县| 汝阳县| 翁源县| 垣曲县| 沂源县| 灵寿县| 合水县| 恩平市| 宾川县| 富平县| 蒙自县| 黎平县| 大埔县| 嘉祥县| 喜德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