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6-21 09:07:1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中職學校管理制度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團校是對青少年進行思想教育管理的有效形式,為使我校團校建設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試行):
一、所有團員在入團前必須參加團校學習,通過團校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團,入團后必須積極參加團校的各項活動。
二、團校在校黨總支和校團委的領導下,由校團支部委員負責組織建設,各班級協助并開展日常工作。
三、團校的基本任務:對入團申請人進行團的基本知識教育;培養團的干部;指導團的工作;為團的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和組織生活提供示范;促進團支部建設,推進學校團隊工作發展。
四、培訓內容:共青團的光輝歷史;團的基礎知識;黨的方針政策;以及團員自身工作能力、自律習慣的培養。
絕大多數大學都把教師、學生及其他相關參與人員的發明區分為兩類,一類是校內人員做出的非職務發明,另一類是職務發明。
對于非職務發明,各大學在表述上略有不同,哈佛大學稱其為“附帶發明”(incidental invention),指發明人僅僅附帶地使用了大學的空間、設施或者其他資源而付諸實踐的發明。斯坦福大學規定“附帶使用”指的是偶然的、不經常地使用大學提供的資源、辦公設備(包括臺式電腦和附帶軟件),使用在校園里收集的參考資料(這些資料在其他地方通常也能獲得)。各大學普遍規定這類發明屬于校內人員個人所有,申請專利的費用由個人承擔,獲得的專利權歸屬個人,但是不少大學都要求該校內人員應允許大學在一定條件下使用該專利,如哈佛大學明文規定,“考慮到哈佛群體的貢獻,為支持哈佛的創新,發明人同意授予哈佛不可撤銷的,永久的,非排他的,免費的,世界范圍內的允許哈佛大學擁有在非盈利的教育和研究活動中使用附帶發明的權利。”
對于職務發明,也有的大學稱其為“受資助的發明”(supported invention),如哈佛大學。“受資助發明”通常包括三類:根據哈佛大學和第三方簽訂的協議而做出的發明;該發明直接或間接的資金來源是由哈佛大學提供的,包括哈佛得到的外來捐助資金和由哈佛管理的資金;非附帶性地使用了哈佛大學或外界通過大學提供的資金、空間、設施、材料或者其他資源做出的發明。
發明的申報與評估
美國各大學無論對發明的權屬作何規定,都普遍要求發明人對其發明履行申報義務,由校方決定其類別及權屬以及是否申請專利。美國的大學普遍要求校內人員對其所有發明按照法定的格式向相關機關進行“公開”(disclosure),普林斯頓大學要求所有職務發明一旦可行,必須立即向技術轉移辦公室公開。這種公開既可以作為獲得法律保護的依據,又可以讓學校對其發明的性質進行了解以確定權屬并做出進一步的評估。要求公開或申報的內容往往包括發明的來源、對發明的解釋、發明的實驗驗證、參考文獻和數據、可能的商業化途徑、潛在的發明使用者信息;今年來,公開的范圍有不斷拓寬的趨勢,很多大學要求公開不限于專利法保護的范圍,還包括版權法保護的范圍,如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要求公開軟件編碼、集成電路布局設計、研究工具和數據等其他資料。很多大學還要求發明者進行全面、徹底的公開,并明確公開的時限,如多倫多大學規定不得有任何不合理的遲延。也有的大學允許校內人員在履行公開義務時擁有一定的自我判斷權,但這項權利會受到限制。如密歇根大學(UM)規定,如果校內人員確信其發明不屬于大學所有,可以不公開,但如果要商業化使用該發明或自行提起專利申請,必須提前30日向學校知識產權辦公室提交有關該專利的書面簡要介紹和相關情況。
在公開的基礎上,很多大學都規定了發明評估制度,評估時首先根據學校的專利權利歸屬政策判斷該項發明是否屬于職務發明,歸大學所有,在得到肯定答復的情況下,接著判斷學校是否就該項發明申請專利。大學專利評估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學校成立獨立的委員會進行評估,如由各個院系代表、校內外技術專家、校內外法律專家、校內外知識產權專家、校內外市場專家組成,負責判斷該發明專利是否應歸大學所有、是否申請專利、是否維持專利、是否許可專利等事項;第二種評估方式則是將上述事項交由校內常設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來進行評估并做出決定,如哈佛大學由“技術開發辦公室”(Office ofTechnology Development)負責評估事務。相比較而言,第二種方式效率更高,有利于校方及時做出判斷,因而被大多數大學所采用。
專利的市場化管理
美國大學往往把市場化作為專利管理工作的重點,能否市場化是判斷是否申請專利的標準,市場化的程度則是判斷專利管理績效的重要依據。美國大學并不直接參與專利的實施,而是更多地通過對外授權許可的方式,積極推進專利的市場化。據AUTM的統計,僅2007年美國的大學通過專利許可的方式就生產出686種產品,建立了555家新創公司,許可了3622件專利,共有3388家依靠大學的專利許可成立的新企業仍處在運營之中。
專利許可的方式為簽訂許可協議(LicenseAgreement)。美國大學為了促進專利權的市場化,同時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考慮,往往在許可的過程中靈活采用簽訂協議書、簽訂選擇權協議、簽訂正式協議等,如威斯康星大學校友研究基金會(WARF)。
簽訂協議書。在許可的過程中,為了使對方專利實施的可行性有充分的評估,美國不少大學通過簽訂協議書的形式排他性地給對方3~6個月的時間,讓他們進行市場可行性的調查、籌集資金、尋找合作伙伴及商談正式許可協議。在這段時間里,企業無權實施使用該項專利,而且要向大學繳納一定費用作為補償。
簽訂選擇權協議。在簽訂許可協議的過程中,為了使企業有更多的選擇,美國很多大學往往會先和企業簽訂一個選擇權協議,給對方一年的時間實施該項專利,到期后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中止協議還是繼續簽訂正式的許可協議。企業為獲得這項選擇權應當支付一定的費用。如麻省理工學院,每年簽訂的許可協議中20%左右的是此類協議。
簽訂正式許可協議。簽訂的正式許可協議中最重要的是支付費用條款,此類許可協議的條款通常包括一項不與經營情況相聯系的前期費用、與經營情況相聯系的許可費用、每年最低許可費用、對專利成本的補償費等。美國很多大學所簽訂的此類協議中往往還包括盡職條款,要求被許可企業至少每年一次向大學報告其為實施專利做出的努力以及專利的實施情況,大學有權在被許可企業不實施、實施不力或實施失敗的情況下撤銷許可。
專利收入分配管理
如何對收入進行合理分配關系到大學、發明人、被許可企業各方的利益,各個大學都對此了詳盡的規定。
收入分配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在獲得的許可收入基礎上直接進行分配,如威斯康星大學麥迪遜分校,發明人或發明團隊可以在專利和不受版權保護的技術產生的總收入中獲得20%的份額。
中圖分類號:G40-058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2-0845(2006)10-0076-01
制度管理強調規范性、紀律性、時間性,它在管理的初級階段就已經形成,并帶有一種強制性。它以完成工作指標、獲得物質利益為出發點,是“科學管理”時期的一種主要的管理手段,是一種“硬性”的管理,缺少變通。隨著管理學的發展、人類文明的進步,制度管理雖然也有一些發展,具有一些人文性,但它的“硬性”管理特點基本沒有改變。現代管理提倡制度管理和人文管理并重、互補,以提高管理的效率。因為兩者的關系既密不可分,又有區別。
學校管理中的制度管理和人本管理是既有區別又有密切聯系的兩個概念。從區別而言,首先它們是管理學史上不同發展階段的產物,從泰勒的科學管理(以制度管理為主要手段)到人本管理是歷史發展的一個進步,是社會物質文化的發展和人的自主意識、民主思想增強的具體表現,是以物質財富管理為中心的管理向以人為中心的管理轉變,這是區別之一。
第二個區別是管理的人性假設不同。制度管理(科學管理時期的主要管理手段)是以“經濟人”假設為管理基礎的,而人本管理則是以“社會人”假設為管理基礎的。“經濟人”假設只看到人性的消極、自私的一面,而“社會人”假設則注重人性積極的方面。學校中的制度管理也是一樣,尤其是私立學校,怎樣給教師確立人性假設,或者說確立什么樣的人性假設理念,是科學管理還是人本管理的主要區別。如果學校管理中只注重強調制度管理,不重視人的合理需求和平等意識,那就如“科學管理”一樣,是以物質管理為中心,管理者只注重辦學效益和經濟收入,把教師當成工具使用。而人本管理則是人為管理的核心,以滿足人的合理需求和有利于人的發展為出發點。
第三點區別是人本管理的處延大于制度管理。現代的制度管理能體現人本管理的一些內容,但不能體現人本管理的全部。比如人際關系和感情投入,無法完全體現在制度管理之中。
學校管理中制度管理與人本管理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首先人本管理作為一種理念,它統帥制約著制度管理。也就是說不同的管理理念有不同的人性假設。不同的人性假設的管理理念,有著不同的制度管理。比如同樣是人事管理,“經濟人”假設人事管理則主要是計算工時,以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為目的,進人、管人、出人。而人本管理的人事管理,則要考慮個人興趣、愛好、適應性和個人的發展,并視其為學校的財富,充滿人性化的特點。
其次,制度管理體現人本管理的理念。人本管理下的制度管理更注重工作條件和生活環境的改善,更注重管理的教育職能。
在現代學校管理實踐中,應以制度管理為主,人文管理為輔,兩者長短互補、相輔相成。制度管理是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法規在學校管理中的體現,是一種“剛性管理”,必須建立權變管理機制與之相適應。它必須與人本管理相結合、相輔相成,如果把人本管理稱為“柔性管理”,制度管理和人本管理相結合則是剛柔相濟。剛柔相濟才能產生管理效益的最大化。
制度管理嚴肅認真,賞罰分明,足以立威,是學校管理的基礎,是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基本保證。無論是哈佛大學還是北京大學,還是北大附中,他們都有比較完備的制度管理體系,每當他們介紹自己的管理經驗時,首先要向大家介紹他們的制度管理,這就是制度管理為什么在七種管理手段中名列第一的原因。然而它的不足也是十分明顯的,世界上從來就沒有一成不變的事物,如果沒有權變理論與之相適應,制度管理就會走向死胡同。特別是人本管理理念和人的情感,制度管理是無法涵蓋的;管理者的作風格,制度管理也是無法涵蓋的,而這些是任何一個成功的管理不可缺少的要素,是彌補和完善制度管理之不足的重要調劑。所以制度管理必須以人本管理為前提,而人本管理則必須以制度管理為基礎。人本管理注重感情投入,它可以充分調動人的積極性,發掘人的潛力,它是完成管理目標和逆境中克服挫折、增強凝聚力的重要因素。中國古代管理中所說的“恩威相濟”,就是指現代管理中的制度管理與人本管理和諧統一的管理。人本管理是管理者施“恩”的過程;制度管理被看做是立威的過程。制度管理與人本管理相結合則是“恩威相濟”的成功的管理模式之一。
【關鍵詞】高校學生管理;申訴;制度建構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09(2013)01-0019-2
高校學生管理中的學生申訴制度是指大學生在接受教育及管理的過程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或認為學校和教師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要求重新做出處理的制度。《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學生若“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1990版)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但在高校的實際工作中,處理學生的程序通常是:先由系或院里給出一個情況說明,上報給教務處,教務處再匯報給校長辦公室及有關領導,然后經討論做出處罰決定,這中間學生本人幾乎沒有參與的機會。使得申訴制度一直以來在高校學生管理中“有名無實”,致使諸多學生被推向法院,選擇更為艱辛的訴訟程序。
令我們欣慰的是,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從55條至64條)與90版《規定》相比,對學生申訴權做了更加詳盡的規定,明確高校必須建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規定了申訴范圍、確立了申訴的程序和時限,為《教育法》規定的學生申訴權的實現提供了基本保障。然而任何制度的建立與發展都有一個漫長的過程,高校學生申訴制度同樣如此。新《規定》凸顯申訴制度的同時,沒有從根本上對申訴制度做出具體且可操作的規定:如申訴委員會如何設立?委員會成員如何產生?各身份人員比例多少?受理申訴范圍是否狹窄?申訴委員會是否享有變更決定權?現實困境有哪些?都欠缺具體明確的說明。下文,筆者將圍繞上述疑問,論證現行高校申訴制度的不足,并嘗試提出合理的制度構建。
一、明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委員產生辦法、比例結構
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沒有明確各類人員的具體參與比例,致使實踐中學生代表人數遠少于其他身份代表。以蘇州大學為例,該校《關于受理對學籍處分申訴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學籍處分申訴受理委員會委員由校團委3人、校學生會2人、教務處、學生工作處各1人共計7人組成;學籍處分申訴委員會主任由校團委書記擔任;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校團委。”申訴處理委員會教師代表多過學生,處分處理部門與申訴處理部門合而不分,嚴重影響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工作實效。
上例情況在很多高校都不鮮見,有的高校甚至將申訴處理委員會變成學校行政機構的“微縮版”。學生處與教務處作為高校處理、處分學生的主要職能部門,由其負責人擔任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主要成員,將使申訴委員變為高校新的職能部門。如此安排有悖自然正義原則,其行為中立性將無法保證,因此必須排除或減少上述部門人員在學生申訴委員會中的出現。在我國臺灣地區,有關學生申訴的法律明確規定學校獎懲委員會和訓育委員會的委員不得擔任學生申訴委員會委員。另外,從處理公正性、公信力角度考慮,需要有專業人員參加申訴委員會,如高校法學專業教師、律師、心理專家等可以作為選任代表參加委員會,并有權出具專家意見。(為避免偏私,聘請校外人員的報酬應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而不是高校承擔。)如果退一步說,即使高校學生管理專業性要求必須有學生處、教務處等部門參加委員會,也必須嚴格控制人數比例。尤其要控制職能部門行政工作人員比例,筆者建議行政工作人員不得超過委員會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同時要保證普通學生的委員數額,實現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各類委員都應通過公開、公正的程序由學生選舉產生。另外,為了避免委員設置流于形式,處理學生申訴之前應該提前告知委員,以便于委員對申訴事項做充分、全面的調查。
二、擴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學生有權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而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紀、違規處分的申訴。”兩者相比較,新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將《教育法》規定的受理申訴范圍明顯縮小,使學生無法對學校管理中侵犯其名譽權、隱私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產生“申訴無門”的尷尬。筆者認為,高校生活猶如社會生活縮影,學校管理涉及學生各項權利,如果學生的某些權益受損卻得不到妥善解決,則既不利于學生權益維護,也有損學校的管理秩序。從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注重學生權益保護的立法精神分析,這不應是其立法原意,應為立法疏漏。況且,從法律優位原則分析,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作為部門規章本無權縮小《教育法》所規定的學生權益受保護范圍。因此,我國高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受理的申訴案件不應限于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之范圍,而應擴大到學生在校生活各方面的權利保護。
三、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管轄問題
根據《教育法》和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因高校學生管理而產生的申訴可以分為校內申訴和校外申訴(教育行政申訴)。《教育法》對學生申訴的管轄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但原國家教委1995年印發的《關于實施教育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學生申訴管轄問題做出了規定:“學生的行政申訴,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受理。各級各類學校應該建立和健全校內的申訴制度,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可以看出,高校學生申訴可以由所在高校的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受理,也可以依法由高校內專門處理學生申訴的部門來受理。然而,按照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六十三條規定,學生對處分有異議,必須先向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如對結果仍有異議,才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筆者認為,在學生的申訴管轄問題上,應該考慮到高校與學生的隸屬關系,賦予學生管轄選擇權:學生可以根據侵權者的不同身份而選擇不同的管轄機構,對學校工作人員,可以向校內的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對學校本身,則可直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權限
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學生申訴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可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校決定僅有建議權沒有更改權,認為需要更改的,只能提交學校某些部門重新研究決定。筆者認為,如果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能僅是“復查權”而無“變更權”,則該組織將形同虛設,學生的權益保護將成為“空中樓閣”。因此,必須賦予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校管理決定的“有限變更權”,因為當發生高校管理決定顯失公正時,如果委員會只能維持決定,則學生的申訴目的無法實現;如果僅有撤銷或要求學校重新做出處理的權力,則難免學校重新做出的決定仍舊維持原狀,使學校與學生的爭議回到申訴起點。為何界定為“有限”的變更權,因為如果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權限過大,可以隨便變更學校對學生的管理或處分決定,會造成高校管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降低,也容易使申訴委員會與其他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緊張化。
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逾期處理申訴的責任
法諺“遲到的正義非正義”。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便有類似疏漏,即沒有對申訴處理委員會逾期做出復查結論,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做出明確規定。筆者認為,維權責任的最終落實是任何一項救濟制度的核心所在,因此有必要在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中對申訴委員會逾期不做出復查結論,以及對學校不履行申訴處理委員會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做出的復查決定等情形,做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明確規定,以保證申訴處理委員會和學校及時、高效地履行各自職責,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綜上,高校學生申訴制度是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學生申訴也必將成為學生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盡管2005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雖然還存在諸多需要改進與完善之處,但筆者認為,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一個完善健全的高校學生申訴制度指日可待。
【參考文獻】
[1]黃傳慧.“學生申訴制度”實踐中可以多元化――北京大學法學院湛中樂副教授解讀新《規定》[J].人民政協報?教育在線周刊,200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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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小芳,徐軍偉.法理視野下的高校學生申訴制度[J].寧波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05(2).
【關鍵詞】血液灌流;重度有機磷中毒
【中圖分類號】R524【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5-0515(2010)012-0086-02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所選病例為我科2009年3月~2010年9月收治的重度有機磷中毒患者14例,以及之前 常規搶救措施 治療的16例重度有機磷中毒患者。全部30例患者均為消化道中毒。就診時間:中毒后6小時內。按AOPP診斷及分度標準,診斷標準;①患者具備典型毒蕈樣和膽堿樣中毒癥狀。②全血膽堿酯酶活力在30%以下,出現肺水腫或昏迷、呼吸衰竭。其中HP組14例,男2例,女12例,平均年齡36歲,毒物種類為氧化樂果3例,樂果2例,甲胺磷7例,甲拌磷1例,敵敵畏1例,對照組16例,男3例,女13例,平均年齡34.2歲。毒物種類為氧化樂果5例,甲拌磷9例,甲胺磷1例,敵敵畏1例。兩組資料在統計學上無顯著差異。
1.2 治療方法。
1.2.1 常規搶救措施:立即徹底洗胃、吸氧、補液,使用阿托品、解磷定,并盡快達到阿托品化;同時使用脫水劑、抗生素、激素、能量合劑等內科常規治療。氣道分泌物多時,注意吸痰。呼吸衰竭及時插管行機械通氣。心跳驟停先行心肺復蘇。
1.2.2 急癥血液灌流:我院應用德國費森血液透析機和麗珠濕式HA一次性灌流器。方法:用生理鹽水3 000 ml(內含肝素15 mg/500 ml)自下而上對灌流器和管道進行預沖,先將灌流器及管道充滿肝素生理鹽水,靜置20~30 min后,以50~100 ml/min的流速預沖灌流器及管道,用手輕拍并轉動灌流器,直至排盡空氣。選擇雙腔靜脈導管行深靜脈置管,或直接進行動靜脈穿刺,建立血管通路。首次肝素劑量為1 mg/kg,以后每30 min追加肝素8~10 mg,灌流結束前30 min停用肝素。因個體差異,肝素劑量應視患者情況而定。血液流速以100~150 ml/min,逐步增加到200~250 ml/min,灌流時間一般為2 h,采用空氣回血法回血,防止生理鹽水把吸附的毒物重新釋放回體內[1]。
1.2.3 結束血液灌流后繼續使用阿托品,逐步減量至病情痊愈。如經過1次灌流治療,患者病狀改善不明顯,可根據病情次日再灌流1次,重復血液灌流方法同上。
2 結果
血液灌流組14例患者全部治愈,發生并發癥1例,為中毒性心肌炎;對照組治愈9例,死亡7例;發生并發癥8例,其中中間綜合征2例,反跳4例,阿托品中毒1例,肺部感染1例。
3 討論
重度有機磷中毒病情兇險,大量毒物快速吸收入血,高濃度毒物使血液中膽堿酯酶活性大部分被抑制,乙酰膽堿在突觸間隙大量蓄積,導致膽堿危象的發生,患者迅速出現呼吸衰竭和循環衰竭,危及患者的生命。因此短時間內迅速清除體內毒物,是救治急性有機磷中毒的的關鍵,血液灌流(HP)治療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是借助體外循環,通過廣譜高效吸附效果的吸附劑,迅速清除患者體內的內源性和外源性毒物,達到凈化血液,治療疾病的目的。大部分有機磷農藥為脂溶性,血漿蛋白結合率較高,HP可以迅速緩解中毒癥狀[2],最大限度地挽救患者的生命。HP治療成功的關鍵是掌握好治療時機,一般認為,中毒后6~8小時內行HP為最佳時間,有研究表明2小時內進行HP對有機磷的清除率可達100%。有機磷農藥進入體內后,貯藏于脂肪、大腦、肝、腎、胃腸壁等組織,易形成胃腸-血-胃腸循環,因此有必要重復HP,可有效防止反跳、中間綜合征及遲發性神經病變的發生。但血液灌流只能清除毒物本身,不能糾正毒物已經引起的病理生理改變,不能恢復膽堿酯酶的活性[3],必須配合阿托品和膽堿酯酶復能劑,進行內科綜合治療,才能發揮顯著療效。通過對兩組患者的治愈率、神志恢復時間、膽堿酯酶恢復時間、并發癥發生率的比較,HP組療效明顯優于對照組,而且HP組的阿托品總用量亦明顯低于對照組,無一例發生阿托品中毒。
血液灌流為搶救有機磷農藥中毒開辟了新的治療途徑,贏得了搶救時間,提高了搶救成功率,應積極推廣使用。
參考文獻
[1] 梅長林.實用透析手冊.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6,300
[2] 朱雪初.透析與人工器官[J].中國急救醫學,2001,12(3):46
一、中小學的財務管理問題和影響因素分析
(一)中小學的財務管理問題分析
第一,預算編制陳舊
從中小學的財務管理的現狀來看,學校的預算編制工作,方法相對比較陳舊,內容上沒有真實呈現,執行工作也沒有嚴格要求。主要是財務編制的方法沒有科學化,預算編制的時間相對比較短,進行預算過程缺少約束力,這就對預算的嚴肅性有著影響[1]。
第二,中小學的財務管理中的體制尚未健全
在制度上也沒有得到有效完善。從具體的問題來看,主要就是財務管理的基礎相對比較薄弱,在管理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違規的情況。由于缺乏了規范化的制度建設,這就會造成財務管理沒有依據,從而就比較容易出現一些違規行為。
第三,固定資產管理不完善
中小學校沒有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沒有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證相符,對購入的教學儀器設備、辦公設備等資產管理不嚴、保管不嚴,存在不同程度地資產損失現象。對清理報廢的固定資產沒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對購入的固定資產沒有及時準確入賬,普遍存在學校資產盤盈盤虧的不合理情況。
第四,財務收支缺乏透明度
學校的財務開支情況、賬目情況除了財務管理人員之外也就只有學校的領導者們了解。無論是在校園工程建設、各種物資采購方面,還是在教輔資料采購以及學生的各種補助費用的發放方面都缺乏有限監督與制約,長此以往學校財務經費就會進入個別高層領導的口袋。
第五,往來款項長期掛賬未清理
部分學校不重視往來款項的清理,每年沒有進行一次盤點,對長期掛賬的往來款沒有通過詢證函等方式進行核對,對賬實不符的沒有查明原因。沒有及時清理和采取催收措施,造成資產的流失。
(二)中小學的財務管理影響因素分析
對中小學的財務管理產生的影響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從認識層面的影響因素就比較突出。有的中小學的領導層,對財務管理的工作沒有得到充分注重,在法制觀念層面也相對比較淡薄[2]。還有是學校在受到經費的限制下,對財務管理的意識就不是很強。
再有,影響財務管理的因素還體現在審計監督機制的不完善,從而不能有效的規范財務管理的工作。在具體的管理上沒有正確的認識到預算管理等。這些層面的影響因素就會造成財務管理的質量水平得不到有效提升。
二、新制度下中小學的財務管理優化策略探究
第一,加強中小學財務管理措施的科學實施,要從認識層面進行提升。強化財務管理工作的認識,將資金使用效益能得到有效提升,從而保障學校進一步發展。中小學領導層要在財務管理層面進行詳細充分的了解,注重財務管理的模式優化,將傳統的重教育而輕理財的觀念及時更正,保障財務工作有效開展。
第二,建立科學合理的財務管理制度。擁有科學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將管理的水平得以提升。財務管理人員對財務制度要能嚴格的遵循,將財務收入管理進行規范,特別是對預算外收入要不斷加強管理,還要在支出管理層面不斷強化,對一些不合理的支出要杜絕,將學校內部審計制度的實施要完善。在這些制度層面得以良好的完善,才能保障財務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第三,注重對財務管理隊伍的完善建立。只有擁有良好的財務管理隊伍,才能保障財務工作的有序實施,學校在財務管理人員的配置方面要合理,配備專職的財務人員。同時注重對財務人員的培訓工作,加強財務人員的專業素質及技能的提升。從財務管理的專業知識以及技能和相關的法律知識等方面,進行全面的培養,只有如此才能進一步促進財務管理質量水平的提升。
第四,加強對中小學財務管理中的資金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在學校的收費行為方面要規范化,對亂收費的問題要嚴加制止,并采取相關的條例進行處理,保障財務管理工作的質量。財務管理要能從多方面進行加強,將綜合性的管理內容得以重視,不斷提升業務素質水平[3]。在進行財務管理過程中,要有競爭意識和責任心,資金管理的規范化要能得以體現。
為了進一步加強校園車輛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減少校園安全隱患,保障全校師生人身安全,營造安全和諧的校園環境。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制度。
1.外來車輛和家長車輛沒有特殊情況不允許進入校園。
2.以下車輛在學生上課期間可進入校園,門衛告知駛速度控制在10km/h以內,要避讓行人、注意安全。
(1)學校公務車輛;
(2)供應學校食堂糧油、蔬菜、肉類等車輛;
(3)供應學校建筑材料、學生資料等車輛。
3.教職工車輛一律到保衛處完善備案手續后,方可進入校園,而且必須停放在校停車場內。
4..教職工進入校園后,未將車輛停在停車場內、電瓶車未停放指定位置的,汽車每次罰款100元、電瓶車每次罰款50元,在其本人當月工資中體現。
5.汽車進入校園后,必須減速緩行,行駛速度控制在10km/h以內。禁止鳴笛、超車或者并行,如遇到師生應立即停車避讓。
6.在學生課間、校內進行集會活動等人員密集時段,禁止一切車輛進入校園。
論文摘要:隨著社會的發國家對中職學校越來越重視,中職教育得到了飛速的發展,在校生人數不斷增加,對學生的管理成為中職學校的難題。特別是當今面襯大部分90后的學生,管理是愈加困難。推行正副班主任管理制度,是對學生管理模式的一種探索。
一、推行正副班主任的背景
中等職業教育是在高中教育階段進行的職業教育,也包括一部分高中后職業培訓,其定位是在九年義務教育的基礎上培養數以億計的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質勞動者。這種職業教育方向決定了我們對中職生生源挑選的寬松性,換句話說,中職學校對學生的基礎文化課要求較低,不考察中考分數,這種寬人口就決定了中職生普遍存在文化課基礎差,學習主動性不強,甚至是不想學的現象。學生的整體綜合素質不高,自我管理能力欠缺,自我約束能力較差,加之年齡普遍偏小,特別是90后的學生,表現得尤為突出。如何管理學生,規范學生行為值得我們每一個職業教育者深思。為了更好的管理好學生,重慶市機械高級技工學校在本學期開始試行正副班主任管理制度。
二、正副班主任管理制度的優勢
(一)真正體現齊抓共管。所謂齊抓共管,意即共同參與,共同管理。面對大部分是剛剛初中畢業的學生,要把學生管理工作做得規范,就要做好學生的思想穩定工作,僅僅依靠專職班主任是不夠的。實行正副班主任管理制度,就是齊抓共管的一種方式。
正班主任一般情況下所帶的班級、人數都比較多,所帶學生的層次也參差不齊,有初中畢業的,有高中畢業的,要把學生管理工作搞好,不僅需要學校各級領導在大政方面對學生管理工作作正確領導,具體的學生工作還是要由班主任來抓,但僅僅依靠正班主任是遠遠不夠的。實行正副班土任管理制度,讓學校專任教學老師或行政管理人員參與學生的管理工作,正好彌補了學生管理工作師資力量不足的欠缺。實行正副班主任制度,副班主任能及時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動態,更有利于開展自身的本職工作,達到真正的教書育人。副班主任參與學生管理,學校學生管理的師資隊伍得到壯大,使學生感受到管理他們的不僅僅是正班主任,而且還有其他老師的積極參與。
(二)正副班主任自身價值的提升。實行正副班主任管理制度,使大部分老師參與到學生管理中來,在大家共同管理學生過程中,可以使老師們相互學習,共同進步,取長補短,在學生實際管理中,不斷的總結經驗,讓各自的業務素質不斷增強,不斷的完善自己、發展自己,自身價值得到提升。譬如學校舉行迎新文藝匯演等一系列節目,讓副班主任參與其中來,一方面,彌補正班主任不擅長文藝方面的知識,使正班主任在這方面有一定的經驗收獲;另一方面,拉近了副班主任與學生的距離,無形中增強了班級凝聚力。
三、正副班主任管理制度的憂慮
(一)對正副班主任管理制度的優勢過于樂觀。正副班主任體現了齊抓共管,但齊抓共管不能僅僅停留在表面,而是要具體落到實處。一味的強調齊抓共管,可能會出現齊抓但不共管的局面。擁有兩個指揮家的樂隊不會形成競爭力,擁有兩個決策者的軍隊不會形成戰斗力,同樣學生管理如果不根據實際情況,可能出現大家都在管,但門不對路,路難對門;同時過多的強調齊抓共管容易產生推誘扯皮的現象。一件工作無人主導,一件事情無人牽頭,一件任務無人擔當,總是進行分解再分解,攤派再攤派。因此對學生管理首先需要正副班主任形成合力,統一思想,口徑一致。同時需要分清正副班主任的職責,正副班主任的職責各有側重,正班主任發揮經驗豐富之長,宏觀上把握班級工作的思路,對管理進行全程控制,重大活動決策,具體工作操作指導和把關。副班主任思維活躍,容易與學生生打成一片,協助正班主任對學生的管理。
(二)正班主任過于依賴副班主任。實行正副班主任的管理制度,壯大了學生管理師資隊伍,無疑有利于學生的管理。從某種意義上說,副班主任減輕了正班主任的工作壓力,為正班主任分擔了部分工作。但過于依賴副班主任來加強學生管理是不行的,副班主任畢竟有自己的本職工作,是協助正班主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