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7-03 1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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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工程建設施工的招標投標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的交易行為,開展平等競爭,控制建設工期,保障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各類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凡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建設項目,不論資金來源渠道及方式,均須按本辦法通過招標投標擇優選定施工單位。
第三條 工程建設施工的招標投標,必須堅持公平、等價、有償、講求信用的原則,以資質能力、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社會信譽和合理報價等條件公平競爭。
第四條 具有法人資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設單位以及持有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并經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年檢注冊的施工企業,均可按本辦法參加工程建設施工的招標和投標。施工招標投標為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天津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建委)是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市有關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指導和監督檢查本市各區、縣及有關部門的招標投標工作;
(三)監督本市轄區內大、中型工程項目施工的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審批本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各級管理機構的資格;
(五)審批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業務單位的資格;
(六)調解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糾紛,裁決定標結果;
(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直接投資或相關投資公司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施工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對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實行市和區、縣兩級管理。
(一)市建委負責對下列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管理:
1、總投資(含設備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工業及其他工程項目;
2、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含1萬平方米)的公建項目;
3、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含2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
4、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家財政和市級財政(含各類基金)投資的建設項目以及市重點工程項目。
(二)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含各區、縣開發區)前款規定規模以下建設項目的管理。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天津港保稅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三)建設項目規模統一以計劃管理部門批準下達的立項或投資計劃文件中明確的總投資和總建筑面積為劃分依據。
第七條 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管理范圍,天津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和區、縣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簡稱招標辦),是具體負責招標投標管理的行政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各自權限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二)審查建設單位的招標資格和施工企業投標的資質;
(三)審批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
(四)審核確定標底;
(五)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
(六)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裁決有異議的定標結果;
(七)檢查和依法處罰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行為;
(八)監督承、發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八條 區、縣招標辦在業務上受市招標辦的領導。
第九條 天津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是本市組織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服務性機構,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均應進入市場進行交易。
第三章 招 標
第十條 按照國家關于建設項目實行業主負責制的原則,建設單位作為投資的責任者具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有關規定程序,組織招標活動;
(二)根據規定的資質標準選擇和確定投標施工企業;
(三)根據有關評標原則和價格管理規定,選定中標施工企業及中標價格;
(四)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企業將墊付工程款作為發包條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要嚴格按單位工程整體招標,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肢解后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力量;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審核辨認投標施工企業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第十三條 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招標。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應具備的資料:
(一)經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報建手續;
(二)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
(三)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委托證件。
第十五條 招標形式分為工程施工包工包料招標和包工不包料招標。
第十六條 招標審批程序:
(一)建設單位須持本章第十四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到招標辦辦理招標手續,領取招標審批書;
(二)建設單位編制招標文件,經招標辦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始招標。
(三)參加投標的非本市注冊的施工企業,應按我市有關資質管理規定辦理并經招標辦核準。
第十七條 招標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建設單位通過新聞媒介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建設單位向具有投標資格的三個以上(含三個)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邀請議標:對不宜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可由建設單位選擇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業進行公開議標或分別議標。
第十八條 招標程序:
(一)由建設單位組成符合要求的招標工作班子;
(二)向招標辦提出招標申請。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建設單位的資格,招標工程具備的條件,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和對投標施工企業的要求等;
(三)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報經招標辦審定;
(四)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五)投標施工企業申請投標;
(六)對投標施工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的施工企業;
(七)向合格的投標施工企業分發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八)組織投標施工企業踏勘現場,并由建設單位對招標文件答疑;
(九)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十)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標書;
(十一)組織評標,決定中標施工企業;
(十二)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三)建設單位與中標施工企業簽定承、發包合同。
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投標須知;
(二)工程的綜合說明:招標工程名稱、招標項目、工程地址、占地范圍、建筑面積、結構層數、發包范圍、發包方式、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總工期天數、計劃開工和竣工日期、現場條件以及對投標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的要求等;
(三)投標擔保及中標后履約擔保;
(四)施工圖紙、設計資料、設計說明書、地質勘探資料;
(五)工程價款執行的定額標準;
(六)工程量清單,實際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不符時的調整方法;
(七)工程價款支付方式及預付款的百分比;
(八)主要合同條款(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及調整要求;
(九)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加工訂貨情況,材料、設備價差的處理方法;
(十)工程保修要求;
(十一)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術規范;
(十二)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及評標、定標的原則;
(十三)招標工作安排;領勘現場日期,交底、答疑時間,投標起止日期和開標日期、地點及聯系方法等;
(十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經招標辦同意發出后,建設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或補充的,須報招標辦批準后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文件,在投標截止日期5日前通知各投標施工企業。
第二十一條 招標文件批準后,應召開發標會議,通知投標施工企業領取招標文件及圖紙資料。圖紙押金一般不得超過1000元人民幣。招標文件發出后10日內,由建設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材料,經招標辦審核后由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投標施工企業。
第四章 標 底
第二十二條 標底由建設單位或委托經批準具備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編制。
第二十三條 編制標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招標文件和施工圖紙及有關設計資料,按照或參照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范,確定工程量;
(二)標底中的工期計算,應執行國家工期定額。如給定工期比國家工期定額縮短20%以上(含20%)的,在標底中應計算趕工措施費;
(三)標底中的市場價格應參照天津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服務中心的指導價格;
(四)標底中應包括因場地和其他情況而增加的不可預見費用,及其他有關政策規定的應計算在工程造價內的各項費用。
第二十四條 允許調整的范圍:
(一)重大設計變更(指結構、規模、標準的變更)按實際發生進行結算;
(二)地基處理(指基礎墊層以下需要處理的部分)按實際發生進行結算;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自行編制的標底,或委托相關部門編制的標底,在投標截止日之后,方可將標底報送招標辦審定。
第二十六條 一項工程只編制一個標底。對群體建設工程、工業基建工程、大型裝飾工程,可分別按招標項目編制標底。
第二十七條 審定后的標底必須密封,保存至開標時,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露。
第五章 投 標
第二十八條 施工企業作為建筑產品的生產者,在施工招標投標的市場活動中,具有下列權利:
(一)凡持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均可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決定是否參加投標;
(二)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和掌握的市場信息,有權確定投標報價;
(三)有權對要求優良的工程實行優質優價;
(四)施工企業不得以墊付工程款作為承包工程的優惠條件。
第二十九條 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應按建設單位的要求提交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資質證書;
(二)企業概況;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參加投標的法人委托證件及項目經理簡歷;
(五)分包工程項目及分包施工企業名稱;
(六)非本市注冊的施工企業須提交市建委核發的進市施工證件。
第三十條 投標施工企業應按招標文件要求認真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的內容包括:
(一)綜合說明;
(二)按照建設單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和工程項目報價表,依據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標價及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投標擔保;
(四)施工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五)保證工程質量、進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措施;
(六)計劃開、竣工日期,工程總進度;
(七)對合同主要條件的確認說明。
第三十一條 投標書須有單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鑒。投標的施工企業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日期和地點將投標書密封送達建設單位。如過后發現投標文件有誤,需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則以原投標文件為準。
第三十二條 允許投標的施工企業可提出修改設計、合同條件等建議方案,并做出相應標價,與投標文件一并密封送達建設單位,供建設單位參考。
第六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三十三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招標辦監督下,由建設單位主持進行。同時須邀請建設單位和投標施工企業的主管部門及有關技術專家參加,并邀請公證部門對開標活動全過程進行公證。
第三十四條 開標時應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和啟封投標文件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五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無效:
(一)未按規定密封;
(二)字跡模糊,辨認不清;
(三)未加蓋法人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鑒;
(四)不符合招標文件的有關規定要求;
(五)逾期送達。
第三十六條 投標的施工企業法人代表(或委托人)未參加開標會議和未按本章第二十九條規定向評標小組提交資料的,視為棄權。
第三十七條 評標應組成評標小組,由招標辦、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及有關技術專家組成。評選中標施工企業必須經評標小組研究提出建議,由建設單位確定,其他個人和單位不得干預。
第三十八條 評標小組在評選中標施工企業時,須按投標施工企業的標價、質量、工期、信譽、施工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等內容進行公正評選。
第三十九條 標價可合理浮動,市政工程、鐵路工程、水利工程、園林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管道線路工程及設備安裝工程等,應控制在標底的+5%和-5%之間;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安裝工程,應控制在標底的+3%和-3%之間。凡在合理浮度內的報價應優先考慮。對于確實違反規定評選出的中標施工企業,招標辦有權否決。并要求重新評標。
第四十條 一般工程應在正式評標當日內確定中標施工企業;大中型工程可在10日內定標。特殊情況經招標辦同意可適當延長定標期限。
第四十一條 中標施工企業一經確定,應在開標會議上由建設單位公布標底和中標施工企業、中標標價、工期、質量及優惠條件等,并由建設單位寫出評標報告,報招標辦存檔備查。
第四十二條 定標后由建設單位在5日內持中標通知書到招標辦復核并按有關規定繳納招標管理費。
第四十三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15日內,建設單位和中標施工企業應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施工合同管理有關規定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合同價應與中標價一致。如需分包時,由中標施工企業負責分包事宜。承、發包合同簽訂后,由建設單位向招標辦報送一份副本備查,以利實施監督。
第四十四條 招標結束后,建設單位要向未中標的投標施工企業退還押金,并付給未中標的有效標函施工企業標書編制補償金(按中標總價的萬分之一計算,不足50元按50元計算,最多不超過1000元)。
第七章 違章處理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招標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 定標后中標施工企業不得借故不予承包,建設單位不得變更中標施工企業,違者按中標總價的2%以下的款額補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七條 對向投標施工企業泄露標底的責任單位,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招標、投標中營私舞弊、行賄受賄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政發〔1998〕50號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本市建設施工的招標投標管理,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對市人民政府修改的《天津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津政發〔1997〕117號)予以修改?,F將修改內容通知如下:
將第六條修改為:“對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實行市和區、縣兩級管理。
(一)市建委負責對下列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管理:
1、總投資(含設備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工業及其他工程項目;
2、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含1萬平方米)的公建項目;
3、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含2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
4、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家財政和市級財政(含各類基金)投資的建設項目以及市重點工程項目。
(二)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含各區、縣開發區)前款規定規模以下建設項目的管理。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天津港保稅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三)建設項目規模統一以計劃管理部門批準下達的立項或投資計劃文件中明確的總投資和總建筑面積為劃分依據。“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以下簡稱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規范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交易行為,促進本市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建設部《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包括土木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管道線路敷設工程、裝飾裝璜工程等),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特殊工程項目外,必須按照本辦法實行施工招標投標。
下列建設工程經南京市建設委員會批準,可以不招標:
(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科研試驗、保密工程;
(二)外方投資比例在60%以上的建設工程;
(三)國內私人投資、外商獨資的建設工程;
(四)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造價在1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
不招標的工程,應當通過議標發包。議標的具體辦法由南京市建設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三條 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平等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 南京市建設委員會負責本市施工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施工招標投標的法規、規章;
(二)負責指導與監督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三)審核招標、投標單位資格,審查招標文件,審定標底;
(四)審批招標投標機構、標底編制機構和標底審查機構的資質、資格;
(五)審查施工合同,監督合同的履行。
施工招標投標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負責。
第二章 招標
第五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活動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第(二)至(五)項條件的,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招標。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招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招標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組織招標活動;
(二)選擇和確定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單位;
(三)根據評標、定標辦法,選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
第七條 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程概算已經批準;
(二)建設項目已經列入國家、部門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三)已經規劃部門批準,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工程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五)有滿足招標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八條 招標單位可以對項目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者專業工程進行招標,但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標。
第九條 施工招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或者其它方式招標公告,接受符合分招標文件要求的施工企業的投標報名;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具有承擔該項工程施工能力的三個以上(含三個)企業發出招標邀請。
第十條 招標單位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招標工作小組;
(二)向市招標辦遞交招標申請表;
(三)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四)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的單位;
(六)召開招標會,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進行答疑;
(八)成立評標組織;
(九)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書,當眾開標;
(十)組織評標,決定中標單位;
(十一)簽發中標通知書;
(十二)與中標單位簽訂施工合同。
凡屬國家重點項目和大中型項目的施工招標,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程序外,招標單位還應當在標書發出之前,將標書及有關資料報南京市計劃委員會核備。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綜合說明,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招標方式、現場條件,以及對工程開工竣工時間和質量等級的要求、對投標企業的資質和施工經驗的要求、對投標保證金和合同履約保證金的要求、對編制投標書的要求及評標和定標的辦法、招標活動的日程安排等有關事項的說明;
(二)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的支付辦法、主要材料和設備的供應方式以及材料和設備價格的結算辦法、獎罰辦法、合同價款及其調整條件、保修金數額及其支付方法等;
(三)技術規范,包括所采用的技術標準、對材料的質量和試驗以及對施工工藝的特殊要求等;
(四)工程量清單,包括工程量的計算方法和計量方法、清單章節劃分辦法、工程量清單匯總表、清單項目表以及建設單位供應的材料、設備數量及價格清單表等;
(五)必要的設計圖紙以及技術資料;
(六)各種文件格式;
(七)其他參考資料。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經市招標辦審核后,招標單位方可組織施工招標。
第十三條 招標單位不得將要求投標單位墊付建設資金作為招標的條件。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其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補充;確需變更或者補充的,應當報市招標辦批準,并在投標截止日期7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和編制標底單位。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發現后10天內,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應當報市招標辦備案,并分送所有投標單位和編制標底單位。
第十六條 發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的期限,三等工程不少于15天,一、二等工程不少于30天。
第三章 標底
第十七條 標底是招標單位對招標工程造價的預測或者控制范圍。
工程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
第十八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者由具有編制標底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編制。
第十九條 編制標底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設計圖紙、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參照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范,計算工程量和編制標底;
(二)標底價格應當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標底價格中應當包含施工不可預見費、包干費、技術措施費和工期獎等。工程質量要求優良的,還應增加相應費用;
(三)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條 本市標底審查單位的資格,由南京市建設委員會認定。
標底必須經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南京分行或者其他具有資格的單位審查。
凡國家投資的建設項目,標底必須經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南京分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標底一經審定應當密封保存至開標時,開標前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漏。
第四章 投標
第二十二條 凡持有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施工企業或者施工企業聯合體,均可以按照本辦法參加施工投標。
第二十三條 在施工招標投標中,投標單位有權根據經營狀況和招標文件對工程質量、工期的要求,自主確定投標報價,有權對要求優良等級的工程提出優質價格。
第二十四條 投標單位應當向招標單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或者南京市建設委員會批準進入本市投標的證明;
(二)企業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企業職工人數,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以及平均技術等級;
(五)企業自有的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六)近三年竣工的主要工程以及履約情況;
(七)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第二十五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時,應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數額,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其額度一般不得超過1萬元。
第二十六條 交納投標保證金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以現金或者支票支付;
(二)由投標單位提供銀行保函或者金融機構的保證書。
第二十七條 招標單位發現招標文件后,由于招標單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標的,招標單位應當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投標單位自行退出投標或者中標后拒簽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單計算的標價及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四)保證工程進度、質量和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五)計劃開工、竣工日期以及工程總進度;
(六)對招標文件主要條件的確認。
第二十九條 投標書必須加蓋單位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鑒,由投標單位密封后,在規定的期限內送達招標單位指定的地點。送達的投標書確需更正的,投標單位必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三十條 投標單位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報價投標。
第三十一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和合同內容等建議方案,并做出相應標價和投標書同時密封送達招標單位,供其評標時參考。
第五章 開標 評標 定標
第三十二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市招標辦的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
第三十三條 招標單位應當邀請投資各方及其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評標組織,專業復雜的工程或者大型工程還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三十四條 招標單位應當邀請投標單位和評標組織成員參加開標會議,并可以邀請開戶銀行、公證處等有關單位參加。開標時應當當眾啟封投標書以及補充函件,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和標底。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加蓋單位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鑒;
(三)投標書未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內容不全或者字跡模糊,辨認不清,影響評標;
(四)投標書逾期送達;
(五)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三十六條 評標組織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評標、定標:
(一)綜合因素評標、定標:采用評分或者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投標單位所投報的工程價格、主要材料用量、工期、質量、施工方案以及施工企業的業績、信譽等進行綜合評議,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二)單因素評標、定標:僅對投標單位投報的工程價格進行評議,選擇其中合理的低標中標。
第三十七條 評標、定標辦法一經確定,開標后不得更改,招標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招標單位未按規定定標的,定標結果無效。
第三十八條 開標到定標的期限,三等工程不得超過7天,一、二等工程不得超過15天,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十九條 定標后,招標單位應當在7天內將市招標辦審核過的中標通知書發送中標單位,同時通知未中標單位;未中標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7天內,向招標單位退回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招標單位同時向未中標單位退回投標保證金,并付給未中標單位適當的標書編制補償費;招標單位應在施工合同簽訂后將投標保證金退給中標單位。
第四十條 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應當依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書,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15天內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南京市建設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給予處罰:
(一)應當招標的工程而款招標的,責令不準開工或者停止施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分別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二)招標單位未經審批,擅自組織招標的,招標無效,并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三)招標單位隱瞞工程的建設規模、建設條件以及資金保證等真實情況的,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四)投標單位弄虛作假,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的,取消其6-12個月的投標資格,并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五)定標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施工合同的,除責令責任方承擔對方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外,并對責任方處以中標價2%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招標單位、標底的編制單位或者審查單位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南京市建設委員會對責任單位處以工程標底價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編制標底人員的編制標底資格。
對以非法手段獲取標底信息而中標的投標單位,取消其對該工程的中標資格。
第四十三條 招標單位或者投標單位在施工招標投標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在施工招標標中發生糾紛的,招、投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或者由市招標辦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中所稱一等、二等、三等工程,按建設部規定的標準確定。
關鍵詞:暫估價;招標形式;招標組價
中圖分類號:TU72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9944(2016)05-0184-02
1 引言
我國相關法律規范對“暫估價”的定義大致類似:發包人在工程合同價款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以及專業工程或者服務的金額。暫估價的應用使建設項目能夠在局部設計不足或不完整的情況下順利進行招標施工,有助于招投標過程中投標人投標組價并能夠防止投標人不平衡報價的惡意競爭,促進項目合同價格更加合理。
2 暫估價招標中的問題
目前暫估價招標應用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工程項目濫用暫估價形式致使該部分占比過大,利用暫估價項目范圍要求模糊規避招標競價,以及暫估價項目招標人規定不明確引發爭執等。因而以暫估價形式招標的部份項目在應用范圍和招標主體上相關法規文件應盡可能明確,使得暫估價真正發揮它的優勢。
2.1 暫估價項目是否應該招標
有觀點認為以暫估價形式的材料、工程設備或專業工程不需要招標,因為暫估價項目是工程項目總承包范圍中的一部分,已隨著工程總承包招標過程經過了一次投標競爭,該部分項目若再次進行招標顯然違背了同一項目無需進行兩次招標的理念??墒窃诠こ添椖靠偝邪袠藭r,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專業工程及服務的價格是招標人給定的固定價格,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不能更改,否則視為沒有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所以暫估價在工程總承包投標競爭過程中不具有競爭性,不存在同一項目兩次投標競爭,因此當這部分暫估價屬于依法招標范圍且達到了招標規模標準的就應該進行招標。
我國在多項法規文件中對暫估價項目是否應進行招標都進行了明確規定。2005年《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首次提出暫估價并規定招標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總承包中標人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共同依法組織招標;2007年《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將暫估價列為新增術語,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專業工程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并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或分包人,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或未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由承包人采購;2012年《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2013年《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修訂版不僅規定暫估價材料、工程設備和專業工程屬于依法必須招標應進行招標,并詳細規定了不同情況下如何確定招標人。
2.2 暫估價招標范圍確定的問題
首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規定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上述條例和文件從招標范圍和招標規模兩方面對是否需要招標進行了要求;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條規定招標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總承包中標人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共同依法組織招標。即該條例規定僅對招標規模標準進行要求,而無需考慮招標范圍。關于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的規模標準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第七條 (二)規定: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依法招標。
假設有一項擴建工程項目需要一批與原工程設備相配套的新工程設備,為了不影響工程設備配套功能使用效果,只能向原供貨方購買,設備暫估價為150萬元。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可以不進行招標。但該批設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應依法招標,兩者相互矛盾。顯然僅考慮招標規模標準或招標范圍,與招標規模標準和招標范圍同時考慮得出是否應該招標的結論將不同。
其次,以暫估價形式包含在工程總承包中的工程施工部分是否需要招標法規規范文件用詞不統一。《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以暫估價工程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該項規定中的“工程”雖然不夠詳盡,但是包含了工程項目中的專業工程和因特殊原因不能確定價格的普通工程。而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中規定暫估價專業工程屬于依法必須招標應進行招標?!皩I工程”是指相對于整個工程項目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工程,如建筑工程中的鍋爐房建設工程、幕墻安裝工程、電梯安裝工程等,如果只是造型設計比較復雜、沒有任何專業技術要求的普通附屬工程,按此規定可以不必招標。因此此項規定的覆蓋面不全,只考慮了特殊情況,沒有涵蓋普通情況。
2.3 暫估價招標主體確定的問題
現行法規條例對應該實行招標的暫估材料、工程設備、專業工程及服務招標人的確定不夠明確。例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應由發承包雙方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或專業分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承包人招標或者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標確定暫估價供應商或分包人。以上兩個規范性文件規定建設方和總承包方都可以作為招標人進行暫估項目招標事宜。
而在《招標投標法》第八條規定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第一,招標人必須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然人不能成為招標人;第二,招標人必須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這些工作既可由招標人自行辦理,也可委托招標機構代而行之。即使由招標機構辦理,也是代表了招標人的意志,并在其授權范圍內行事,仍被視為是招標人“進行招標”。要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只有建設單位才能作為招標人。由此可見《招標投標法》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對招標人的規定相矛盾,而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招標投標法》是以立法形式存在,因此從法律效力方面來看,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項目,只能由建設單位組織招標。
3 對暫估價招標的建議
工程項目中暫估價項目招標的法規條文彼此存在規定不一致之處,作為法律性條文不應使得執行人在執行時猜疑不定,并且不同法律規范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應保持用詞一致,不應出現參照不同條文出現執行結果不同,導致引發爭議。鑒于此種情況,相關法律規范如《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等涉及到同一問題時應用詞統一,規定全面嚴謹相互符合,避免造成實際履行過程中參照依據不同,給眾多違法違規行為提供機會,損害招投標市場秩序。以暫估價形式招標時在遵從現行有關法規條例規定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加強招標人對項目的廉政性管理,包含在工程項目中的暫估價部分在定價時具有很大的靈活性,暫估價的多少可能會決定這部分項目是否需要依法招標,定價的可操作空間會導致規避招標、暗箱操作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2)加強暫估價材料、設備、工程及服務項目的市場調研,盡量設置與實際價格水平一致的暫估價,以確保能夠合理控制工程項目造價。
(3)加強暫估價項目合同條款設置,對暫估價項目管理過程中的責權劃分應在合同中做一詳細規定,避免后期發生爭議。
4 結語
目前工程項目逐漸龐大化、復雜化以及專業化,在工程項目計價模式中不可避免地會采用暫估價形式。目前沒有制定出專門針對暫估價項目的法規條例,因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許多盲區,為了減少暫估價引起的爭議,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并且完善合同條款設置,從而保障暫估價項目的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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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Z].1999.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招投標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在其他市行政區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但由財政投資或財政投資占主體的招投標活動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及室內外裝修工程。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的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
第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估價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施工招標。
政府投資項目或政府投資占主體的項目單項合同估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應當采用邀請招標;200萬元(含)以上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投標。
第六條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工程報建;
(五)圖紙審查報告;
(六)投標單位不拖欠工程款證明;
(七)銀行出具的工程資金到位證明,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工程資金到位率應達到30%,不足一年的工程資金到位率應達到50%;
(八)招標方式核準意見書;
(九)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第七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發包:
(一)工程施工單項合同估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
(二)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其承包人末發生變更的;
(三)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末發生變更的;
(五)由于建設工程項目的技術要求復雜或者特殊的專業要求,且只有兩家以下潛在施工單位可供選擇的;
(六)外商獨資企業以及私人投資的工程,且屬于非經營性自用的;
(七)搶險救災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工程。
第八條工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但經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重點工程除外,其它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開標、評標時必須有招標人主管領導參加。
第九條外省(市)進入我市的施工企業,必須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跨省施工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參加工程項目的投標活動,本省建筑企業可直接參與投標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地域、行業、投標企業所有制不同而加以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
第十條工程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選擇與擬招標工程規模相適應的有資質的工程招標機構;
(二)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投標人報名;
(四)編制招標文件,公開招投標的還應編寫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企業領取招標文件;
(五)召開投標預備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
(六)編制和遞交投標文件;
(七)組建評標組織機構;
(八)召開開標會議;
(九)評標并確定中標單位;
(十)提交招標情況書面報告;
(十一)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前招標人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本細則第六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第十二條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一)有專門的工程招標組織機構;
(二)有與工程規模、復雜程度相適應并具有同類工程施工招標經驗、熟悉有關工程施工招標法律法規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及工程管理的高、中級職稱專業人員,招標工程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應有5--8名,工程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應有9--12名。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機構施工招標。
第十三條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報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各項批準文件;
(二)本細則第十二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材料。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單位,嚴禁自行招投標。
第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工程,招標公告必須在*建設網上,除此以外還可在其他網站、報刊或者其他媒介上,招標公告應經*市招標辦進行網上監管復核,通過后方可進行。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地址、招標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招標公告應當在有關媒介上連續3天,招標公告至投標報名截止日至少應達到5天時間。
第十五條招標人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不少于3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應公開招投標的工程必須進行資格預審。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在發出前報送工程所在地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資格預審必須由評標專家評審。評審專家在專家庫中由隨機抽簽產生。
在召開資格預審評審會時必須有招標人主管領導參加。
資格預審文件包括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以及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資質;近三年企業業績;技術裝備;近三年企業財務審計報告;擬派出的項目經理與主要技術人員近三年的簡歷,業績等證明材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投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內容的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等;
(二)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四)投標函的格式及附錄;
(五)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之前,將招標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責令招標人改正。改后的招標文件方可發放。
第十九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不得進入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的;
(三)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
(四)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五)組成聯合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六)招標文件明確規定無效的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條招標人對于發出的招標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費,其中的設計文件,招標人可以酌收押金,對于開標后將設計文件退還的,招標人應當退還押金。
第二十一條建筑工程施工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投標擔??梢圆扇⊥稑吮:蛘咄稑吮WC金的方式。投標保證金可以使用支票或者銀行匯票,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
招標結束后十日內,招標人應當退還未中標單位投標保證金。中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和期限與招標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的市場價格信息進行編制。
招標標底參與評標時,標底應當保密,并在評標時作為參考,招標人不得將招標標底作為廢標的直接依據。
第二十二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時應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其他項目招標時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工程量清單招標評標可采用綜合評估法或者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為節約政府資金、減少招標過程中人為干擾,本實施細則建議采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
第二十三條工程量清單招標設有標底的,標底按以下依據編制:
(一)招標文件及其補充文件;
(二)工程量清單;
(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消耗量定額、費用計算規則及計價方法;
(四)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機構的人工、材料、機械價格信息;
(五)施工設計圖紙;
(六)施工現場條件或施工組織設計。
第二十四條工程量清單招標不設標底的,招標人應設立最高限價。最高限價應隨招標文件一同發售,或在投標截止日3天前公布并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最高限價需經建設局招標辦審查后方可。
第二十五條最高限價只衡量投標報價的有效性,不計入投標標底的計算。
投標人認為最高限價低于其企業成本的,應不予投標,并向招標監管機構書面提交放棄投標的說明。
投標報價高于最高限價的投標文件應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六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監管機構要求招標人重新編制并最高限價:
(一)投標企業認為最高限價低于企業成本放棄投標,導致投標企業少于3個的;
(二)最高限價中主要人工、材料、機械費單價低于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近期的市場指導價格的;
(三)監管機構認為存在其他異常情況需要復合的。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對招標文件中各項內容和要求做出實質性響應。其投標報價應按照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施工設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企業定額或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消耗量定額、費用計算規則及計價辦法、以及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人工、材料、機械費市場價格信息,并考慮風險因素,自主進行編制。投標人不得以低于其企業成本的投標報價競標。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將不可競爭費用足項足額列入投標報價,否則評標委員會應認定其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不可競爭費是指:
(一)經國家或省政府批準,按規定須足額計取并上繳的規費;
(二)足額計取安全施工措施費;
(三)按國家規定計取的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附加費等。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不得采用總價優惠的方式進行投標報價。
第三十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及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招標人及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名冊中確定,專家成員應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并在招投標監管機構監督下于開標前確定,特殊招標工程評標專家可以適當提前抽取確定。招標人及機構委派的評標專家必須具備中級以上的工程系列的專業技術職稱,并且在開標前將其職稱證、身份證、招標人委托其參加評標的評標專家委托書報送到建設局招標辦。如招標人及機構委派的評標專家不具備上述條件,則評標專家全部在專家庫中抽取產生。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工程的評標委員會。政府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準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參加評標活動。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一條依法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在評標結束、自然公示5天后確定中標人、發放中標通知書,并在15日內將評標情況書面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要求原件),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招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招標范圍,施工招標方式,資格審查,開標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專家名單及評標報告(設有標底的,應當附標底;無標底的,應附最高限價),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工程的還應當附施工招標委托合同,其他相關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之日起5日內未通知招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招標人履行備案手續后,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與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合同,簽訂合同后5日內,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市的工程項目招標工作應嚴格按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按國家、省有關法律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招標人在確定工程項目的同時,必須及時向建設局招標管理辦公室報送相關材料。使招標管理工作能夠早介入、早監督、早管理、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以確保招標工作能夠順利完成,達到使整個招標投標過程全程接受招標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目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工程招標。否則招標人將承擔一切責任。
關鍵詞:公路 工程 建設 招標 投標
工程項目招投標,指在國家法律保護和監督下進行業主與承包商雙方同意下的交易活動,是對未來建設產品市場預價格進行交易的一種采購方式。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投標制是目前國際通用的、比較成熟的而且科學合理的工程承發包方式。經過近百年來的發展,使得招投標制度日趨成熟和完善,目前己成為體現公平、高效與合理性的工程承發包標準制度。自改革開放以后,招投標制被引入我國。工程項目建設招投標是培育和發展公路工程建設市場的主要環節招投標制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是期貨交易的一種方式。推行招投標的目的,就是在建設市場中建立競爭機制,這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作用。沒有競爭,企業就沒有壓力,也就失去了自我發展和自我提高的動力。
一、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管理
1.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部分項目該招標不招標、規避公開招標或者搞虛假招標;招投標中操作不規范現象比較普遍,絕大多數項目在招投標主要環節和程序上,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操作不規范的現象;招投標中地方保護和部門保護主義比較嚴重。通過縮小公告范圍、縮短投標時間和劃小標段等方式阻礙外地、外行業有實力的企業參與投標競爭;通過在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中預設有利于本地企業、本行業企業的條款及給予本地、本行業企業放款資質要求,允許多投標和不合理加分等方式,實施行業保護和地方保護;通過資格預審和限制投標范圍等方法,卡住外地、外行業有實力的企業,提高本地、本行業企業的中標概率;一些地方和部門對招投標的行政審批和干預過多。一些部門仍然習慣于行政審批和管理,而對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指導和服務明顯重視不夠,甚至以審批代替監管,侵害了項目業主的招標自;打著“招標”的旗號,實則借幾家單位的名義,搞假招標;招標文件及其評標辦法編制不科學、不嚴密、五花八門,質量參差不齊,過分依靠由定額編制的標底。
2.關于招標的研究討論: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招標方式公開招標: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受部門和地區限制。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嚴格執行市場準入規定,非岐視性原則,綜合評分,按照資格總分由高到低排列順序,每個合同段推薦多家單位為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防止串通投標,注重實際施工能力和企業信譽。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委員會工作細則:自2000年1月頒布《招標投標法》以來,各地交通主管部門認真貫徹招標投標法,制定規章,完善招標投標活動法規體系,有力地促進和保證了公路建設招標投標活動的健康發展。
二、影響投標決策的因素
1.業主方面的因素。業主方面的因素主要考慮工程項目的背景條件,如業主的信譽和工程項目的資金來源,招標條件的公平合理性等。另外還有業主所在國政治,經濟形勢,對外國承包商的限制條件等。
2.工程方面的因素。主要有工程性質、規模、施工的復雜程度、工程現場的條件、工程準備期、工期、材料設備的供應條件等。
3.承包商方面的因素。根據自身的經歷、施工能力,在技術上能否承擔該工程;能否滿足業主提出的付款條件和其它條件;本身墊付資金的能力、參加本項目投標的承包商的情況了解和分析,競爭能力的比較等。
三、評標定標
評標是招標工作全過程中重要的一環,而評標辦法的制定則是評標工作的關鍵。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對于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進入建設市場進行公平競爭,對于有效控制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有著積極的作用,近年來,由于招標投標管理機制及其管理方法存有不足,使得一些工程的招標投標的作用不能很好發揮,特別是評標定標的方法不很科學,主觀性,隨意性較大,從而不能優選出最好的投標單位。擬將有限方案的多目標決策原理運用到工程建設招標項目的評標中,提高評標工作的公正性,科學性,有效性。
四、協調與控制公路建設市場需求與供給的矛盾
協調與控制公路建設市場需求與供給的矛盾,是培育公路建設市場,保證公路建設市場有序競爭的重要條件,協調與控制公路建設市場需求與供給的目的,是促使公路建設市場需求與供給的相對均衡,當前,在公路建設市場中,由于公路建設規模大,使得公路施工監理市場,公路勘測設計市場和公路施工承包市場均出現了供不應求的現象、尤其是公路施工監理市場需求與供給的矛盾比較突出,影響了公路建設項目管理水平和監理質量,需要認真地進行協調和控制。
五、依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與管理
依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和管理,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限制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促進公路建設市場的開放和統一,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政府對公路建設項目監督和管理的內容,包括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制度的執行情況、公路施工監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建設項目法人制度的執行情況、承包合同制度的執行情況等,并對公路建設項目的質量以及國家投資的建設資金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
六、面臨的問題
1.政府在項目管理中的地位與作用不夠清晰。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公路作為準公共物品,政府在項目管理中到底扮演何種角色,發揮多大作用,哪些該管,哪些不該管,這些問題有待于進一步研究。
2.公路建設項目管理制度有待于進一步規范,目前,我國的公路建設項目管理制度存在著項目法人制與施工監理制,項目法人制與項目代建制,施工監理制與項目代建制,政府管理與業主管理等方面的矛盾,并且,在監理制度開展過程中,還存在著型監理,全面監理模式與單一質量監理模式,自行監理與社會監理等方面的矛盾。
3.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評標方法有待于進一步規范,在施工招標、監理招標勘察設計招標等項目招標中,如何有效發揮競爭機制的作用,制定科學的招標評標辦法,有待于理論上的深入研究。
參考文獻:
[1]周偉,王選倉.道路經濟與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
關鍵詞:評標制度,評標辦法,思考
1、問題的提出
顯而易見,評標辦法對于選擇最佳承包單位是極其重要的,但是由于法律沒有明確如何選擇評標辦法,同時法律也沒有對如何制定評標辦法做一些必要的具體的規定,因此,近年來如何選擇制定規范、合理的評標辦法已成為工程界爭論的焦點。目前實際操作中,綜合評估法一直是工程所采用的主流評標方法,但即使是現行的綜合評估法也是五花八門,由于評標辦法,評分標準均出自執行機構的項目負責人之手,而制定的依據、把握的尺度卻沒有作嚴格的要求,并且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比較容易出現人為操縱現象,評標的結果也往往不能令人滿意和信服,使招標失去了發現價格擇優選用的基本意義,讓少數人鉆了法律的漏洞,但是按照法律規定你又沒法處理他,雖然事實上確實給國家造成了經濟損失。因而,探討科學有效的評標方法是貫徹《招投標法》的當務之急。
2、常見評標辦法的利弊分析
現行建設工程施工評標辦法的實行,為規范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實際實施的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圍標、串標等違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現象仍然存在。下面,談談常見評標辦法中的利弊。
2、1“標底式”評標法
標底是招標前建設單位根據工程設計圖紙、有關定額與取費標準等計算的投資總額,并經當地招標主管部門審核后所確定的發包工程造價。這種評標方式以價格考察為主,跟我國現行的建設工程法規配套,能照顧施工單位的利益,使工程施工建立在合理利潤基礎上,可充分保證工程質量,也是目前我國建設工程的一種主要評標方式。
但是,這類評標方式存在許多弊端。(1)標底的編制費是按投資總額的比例收取,對業主來說,是一筆不少的錢,這無疑加重了業主的項目支出費用;(2)編制出來的標底容易泄露。一是從標底編制人員口中泄露,二是從業主處泄露,三是從當地主管部門泄露。這就使工程招標造成不公平競爭,是不公正的;(3)這種評標方式與國際慣例不接軌。一方面標底是以定額或信息價或供應價或內部價及取費標準算出的,這些價格本身就差別較大,各.投標商所得信息的渠道不同,投標價與標底定會有很大差距,造成報價與標底差距較大;另一方面,標底把各投標商的生產技術水平、經營管理及資源條件放在同一水平考慮,沒能體現優秀企業的優勢(管理優勢、生產技術優勢、資質優勢、業績優勢、價格優勢),不能最大限度地滿足業主的利益。
2、2“打分式”評標法
“打分式”評標是在商務合格、技術合格條件下,將一些主要內容如工程報價、工程質量、施工工期、業績信譽、優惠條件、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等作為打分項目,按照評委的打分得出中標單位的推薦順序。其中,工程報價的分值較多。這種評標方式兼顧了價格、技術等各方面因素,能客觀反映工程招標文件的要求,能全面評估投標單位的整體實力,同時,業主可以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調節評分項目及分值,有利于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
但是,會導致評標時的不公平、不公正,如:(1)評分標準中項目及其定量標準不準確;(2)業主對評委施加影響或評委對各投標文件不可能進行較全面的閱讀、理解、比較;(3)業主和評委的主觀傾向性制約評標。
2、3“最低評標價”評標法
這是一種國際慣例,在投標文件的商務合格、技術合格條件下,將最低評標價的投標單位定為第一推薦中標單位。這樣可以減少評委的主觀傾向性,體現了投標單位的管理優勢、生產技術優勢、價格優勢,節約工程投資。這種以價格考察為主的評標方式,(1)不保護投標商的利潤,如果資金不到位,則影響工程的施工進度和質量,同時施工單位要承擔資金周轉困難和利潤率極低的風險;(2)多數施工企業特別是中小型施工企業還沒有這種實力及投標經驗,制約了這些企業的發展,不利于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的發展;(3)低價搶標,高價索賠,給施工過程造成較多的麻煩,甚至嚴重地影響工程順利進行。
以上三種辦法,不論是哪種評標方式都有利有弊,但都要求招標文件的商務部分準確、完整,技術部分完善、規范,工程量清單全面、不能有漏項,同時如果能以某種評標方式為主,兼顧其他兩種評標方式,減少評標過程中的主觀性,并能制定針對評委的有效的監督機制,評標一定會更加公平、公正。
3、對進一步完善評標辦法(制度)的建議
3、1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筑市場,堵塞腐敗漏洞
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著力推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公開、公正、公平競爭機制的建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巾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建筑市場不斷出現的新問題,及時修訂招標投標的實施細則,不斷完善招標公告、資格審查、篩選、評標辦法、專家選擇、合同簽訂,執行監督等各個環節的具體操作辦法,健全招標投標審批、備案、檢查、處罰機制,使其招標投標lT作公開化、透明化、簡單化。建立招標投標活動交易大平臺,統一操作規則。對于依法必須實行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都應進入統一的有形建筑市場進行招標投標活動,使其善于鉆營者無隙可乘,從源頭上堵塞漏洞,防止腐敗行為的出現。
【關鍵詞】:招投標原則;招投標形式;管理要點;
中圖分類號:TU72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招標投標的基本性質、原則特點
招標投標是一種強制約束性的公共采購制度。通過這種采購可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提高建設工程的質量,降低工程造價,縮短建設工期,促進工程建設
市場公平競爭。招標投標是工程建設的一種交易方式,也是工程建設市場競爭的一種表現形式。招標投標是工程建筑產品價格形式方式、合同的訂立方式以及招標投標是一種法律行為。
1.招標投標的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由于招標投標是合同的訂立方式,是一種法律行為,所以。它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規范和約束,服從法律的規范和要求。合法原則包括主體合格、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合法等要求。
(2)平等原則:是由合同的訂立原則所決定的,平等原則(公平交易)也是市場交易的基本要求。平等原則包括:地位平等、權利平等、意志平等以及平等競爭、投標機會均等等內容。
(3)公開原則:為了保證招標活動的競爭性和透明性,就是將招標投標活動置于社會的公開監督之下,有效防止不正當交易。
(4)公平原則:就是反對歧視和特權,要求招標人給予所有投標人平等的機會,使其享有同等的權利,履行同等的義務,招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或者歧視任何投標人。公平原則要求包括:招標人給所有參與競爭的投標人享有同樣的機會,給予同樣的待遇;在進行資格審查時,所有的投標人都適用同樣的標準;招標采購單位應向所有購買了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提供同樣的信息;任何投標人都有一次,而且也僅只有一次報價的機會。
(5)公正原則:要求招標人在招標活動中應當按照統一的標準衡量每一個投標人的優劣;在評標和定標的過程中,要按已經在招標文件中公開了的授標條件,使最符合該條件的投標人能夠中標,它要求:評標委員會的組建應當具有中立性、權威性和法定性;評標應當依據已經在招標文件中公開的標準,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從中選出最符合標準的單位。
(6)優勝劣汰原則:這是由招標投標的競爭規律所決定的,也是通過市
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必然結果。
2.招投標的意義與特點
招標投標通過競爭,使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從買方的角度看,招標是一項特定的采購活動,須通過公開的方式提出交易條件,以征得賣方的響應。從投標人的角度看,投標是利用特定的商業機會進行一種競賣或獲取承包權的活動,是對招標行為的一種響應,是賣方為獲得較大貨品供應權和建設項目承包權而響應招標人提出的交易條件。實行招投標有利于建設市場的法制化、規范化形成市場定價的機制,使工程造價更趨合理,可以有效促進建設活動中勞動消耗水平的降低,使工程造價得到有效的控制。能夠愛有力地遏制建設領域的腐敗,使工程造價趨向科學。可以促進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助于保證工程質量、縮短工期。
招投標具有采購程序規范化、廣泛征求投標者,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交易雙方一次行成交的特點。
二、公路工程招標的幾種常見形式
根據標的不同,公路工程招標有如下幾種形式。
1.勘察設計招標
招標過程中,由業主在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基礎上提出勘察設計的基本要求(如路線走向、橋址位置、計劃工期等),然后由勘察設計單位提出自己的勘察設計方案,業主從中選擇一家勘察設計方案優秀、設計費用(報價)適中的單位作為本項目勘察設計單位。
2. 施工招標
即由業主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施工單位的過程。施工招標的目的是在保證施工質量和工期的前提下降低施工成本和工程造價,因此,投標報價的高低是施工評標中應予重點考慮的因素。
3. 施工監理招標
施工監理招標過程中。業主制定一份招標文件(包括監理合同條款、服務范圍、施工圖紙),監理單位在此基礎上提出監理大綱和監理費報價,業主通過評比,從中選擇一家監理方案優秀、監理費用適中的單位承擔本項目的監理工作。
4. 材料設備招標
公路工程建設過程的材料設備招標主要是對一些特種材料和機械設備進行招標。招標過程中由業主提出所需材料、設備的品種和規格及數量要求,供應商或制造商據此提供自己的材料設備性能和報價,業主擇優選擇材料或設備的供應單位。材料設備招標過程中,價廉物美是選擇供應商或制造商的基本原則。
三、招投標管理的關鍵要點和內容
1. 嚴格進行投標單位的資格審查
招標人在招標公告后,發出投標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信譽、能力等進行的審查。凡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規定審查標準的申請人均通過資格預審。依據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資格審查標準和程序,對通過初步審查和詳細審查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超過資格審查辦法規定的數量。
2.標底編制與管理
標底是工程項目的預期施工價格,是衡量投標報價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據。科學地編制標底是搞好評標工作的前提。標底的編制應遵循價值規律。即標底價格應反映公路建設項目的價值;標底的編制應反映供求規律,即應反映建筑市場的供求狀況對標底價格的影響;所編制的標底應反映出一種平均先進的勞動生產力水平。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特點決定是否設定標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標底,或干預招標人確定標底。
3.精讀、分析招標文件的要點與注意事項
全面了解承包人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深入分析施工中所面臨的和需要承擔的風險。關于招標人的澄清或答復,應以書面文件為準,切不可以口頭答復為依據來制定投標報價。在研究招標文件時,還應該注意投標中的時間安排及投標中應遵守的有關事項和編寫投標文件的規定和要求,避免造成廢標。
4.現場考察的重要性和主要內容
現場考察是承包人投標前全面了解現場施工環境及施工風險的重要途徑,是投標人搞好投標報價的先決條件。
因此,投標人在報價以前必須認真地進行現場考察,全面、細致地了解工程及其周圍的政治、經濟、地理、法律等情況,收集與報價有關的各種風險和數據。投標人在現場考察之前,應先擬定好現場考察的提綱和疑點,設計好現場調查表格,做到有準備、有計劃地進行現場考察。
【參考文獻】:
[1]鄧煥彬,張智慧.改進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流程的探討[J].公路,2009,(11):154-158.
20*年1月至20*年6月期間,我縣政府投資項目、國有資金(含國有企事業單位自籌、貸款的資金)全資投入或控股的建筑面積800平方米以上或總投資3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共31個,計劃投資9293萬元,實際合同金額8435萬元,其中實行公開招標的20個,占總數的65%,合同金額6472萬元,占總金額的77%;邀請招標11個,占總數的35%,合同金額1963萬元,占金額的23%。
二、主要作法
(一)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制度
1、招標方式的確認。凡我縣范圍內,總投資額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8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投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一律要求進行公開招標;其他工程可以經縣招標辦審查,經縣建委審核,報縣政府審批同意后實行邀請招標;滿足直接發包條件的工程仍然要辦理招標手續。
2、招標公告的。嚴格招標條件,明確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必須的立項批復、規劃許可、建設資金、施工圖審查文件,經縣招標辦審查后,方可在指定的新聞媒介公開建設項目招標信息。
3、嚴格資格審查、開標、評標的程序。資格審查、開標、評標的程序全部按照《招標投標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原國家計委等七部委令第12號)、《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原國家計委等七部委令第30號)、《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八部委令第2號)、《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七部委令第27號)的有關規定。一是嚴格投標資格審查。資格預審文件在發出時,須報縣招標辦并由招標辦根據《招標投標法》及相關規定備案,資格預審工作必須嚴格按預審文件要求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進行,預審工作結束后,招標人或其委托人向招標辦提交資格預審情況報告。二是嚴格招標文書備案。招標文書在發出后,五個工作日內須報縣招標辦,招標辦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招標文書備案,保證了招標投標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學性。三是嚴格投標文件的簽收。投標文件由交易中心專人負責簽收并查驗其遞交、密封情況,確保了招投標的嚴肅性。四是嚴格開標、評標程序。開標、評標是招投標活動的核心,開標、評標一律由招標人組織在交易中心進行,開標、評標活動按《招標投標法》及相關規定進行,全過程接受縣監察局、檢察院、招標辦的共同監督,避免了招投標弄虛作假。
4、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在自查的31個工程項目中,評標委員會成員均由業主與專家共同組成。專家評委由業主在開標前半小時從專家庫抽取產生,人數為不少于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專家評委不少于總數的三分之二。
5、中標人的確定和合同的簽訂。評標結束后,由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按得分高低排序推薦中標侯選人,然后進行公示,在公示結果無人提出異議后,業主才發出中標通知書。在自查的31個工程項目中,中標人均為第一中標侯選人。施工合同一律按招標文書及投標報價簽訂。
(二)嚴禁領導干部干預正常的招標投標活動
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制定了《大足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足府發〔20*〕37號)及《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監管的實施意見》(足計經〔20*〕26號),嚴禁領導干部干預正常的招投標活動。一是強化教育,完善監管手段。加強了招投標領域的黨風廉政宣傳教育,積極完善監管手段,進一步增強了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意識。二是嚴格制度,規范市場管理。緊扣招投標關鍵環節,建立健全各項廉政制度,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有形建筑市場。三是明確任務,強化措施落實。明確工作任務,強化實施,使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工作徹底落實。四是加強監督、查處違規案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加大對招投標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力度,嚴肅查處違規案件。
(三)嚴格落實涉及招投標內容的規范性文件清理后的有關規定
1、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停止執行一批涉及招標投標內容的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發〔20*〕14號)精神,大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建委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嚴格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意見的通知》(足府辦發〔2000〕29號)、大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建委關于認真貫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實施意見〉的通知》(足府辦發〔2000〕30號)、大足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足縣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足府發〔2001〕69號)、大足縣建設局《關于轉發執行渝建發〔2002〕13號文件的通知》(足建〔2002〕133號)等四個規范性文件已于20*年5月31日停止執行,正著手擬定新的符合國家政策的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規范性文件。
2、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招投標工作職責的復函》(中央編辦函〔2003〕82號)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轉發中編辦對國家發展委招投標工作職責的復函的通知》(渝發改投〔20*〕652號)的精神,認真落實各部門職責,加強協調和溝通,切實做好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三、存在的問題
(一)業主行為不規范。主要表現為建設資金不落實,與中標人簽訂的合同不能履行;以搶工期為由,不遵循法定工作時限等。
(二)招標機構行為不規范。主要表現為滿足業主無理要求,不按規范操作;業務水平較差,編寫的招標文件不切合實際,給業主造成損失;市場競爭無序,市場行為不規范,容易產生新的腐敗等。
(三)投標人的行為不規范。主要表現為投機取巧,一標多投,進行圍標;偷梁換柱,搞資質掛靠等。
四、下一步工作意見
針對我縣招投標工作存在的問題,我們將及時調整工作思路,改進工作方法,依法行政,規范管理,從培育和發展招投標市場出發,以規范市場行為為目標,重點搞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開放建筑市場。有形建筑市場要充分體現“公開”的原則,堅持公開建設信息,擴大競爭面。
(二)規范業主行為。招投標管理部門要加強依法行政,務必要求業主按《招標投標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招標活動。同時,加強對招標機構的管理,使其行為走上法制化、規范化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