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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金融借貸案件

金融借貸案件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7-04 16:26:2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金融借貸案件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金融借貸案件

第1篇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消息稱,《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自9月1日起施行。據悉,本解釋共三十三個條文,主要包括關于民間借貸的界定;關于民間借貸案件的受理與管轄;關于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關于互聯網借貸平臺的責任;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利息等內容。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特別是新舊動力轉換的關鍵時期,落實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著力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是當前經濟發展的重要任務之一。在此背景下,作為正規金融合理補充的民間借貸,因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廣大市場主體獲得生產、生活資金來源、投資謀取利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我國金融和法律體系相對不健全,民間借貸存在一定負面影響,其粗放、自發、紊亂的發展一直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的邊緣;其盲目、無序、隱蔽的缺陷日積月累疊加凸顯,民間借貸風險漸增,隱患愈加突出。

伴隨著借貸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發展直接導致大量糾紛成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長。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4萬件,2012年審結72.9萬件,同比增長22.68%;2013年審結85.5萬件,同比增長17.27%;2014年審結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規定》賦予民間借貸身份合法化

長期以來,傳統金融機構與民間借貸共同為企業發展“輸血”,其中民間借貸滿足了諸多中小微企業、個人的借貸需求,成為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散亂分布的資金“賣場”。由于手續簡單、放款迅速、操作靈活,民間借貸規模不斷擴大,但由于缺乏監管與行業標準,粗放、自發、紊亂的發展也帶來負面影響,跑路現象層出不清,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也逐年上升,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后第二大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

業界人士表示,此《規定》的出臺,讓民間借貸走向合法化了。在此之前,民間借貸一直是在民間存在的一種融資信用形式,并沒有一個合法身份,而《規定》則給了民間借貸一個合法身份,這對于提升民眾信任度、提振行業正能量來說都是利好,更有利于陽光化民間借貸的發展。

《規定》明確民刑交叉案件處理辦法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日趨多元復雜。在民間借貸糾紛當中,此類案件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案件交織在一起,出現由同一法律事實或相互交叉的兩個法律事實引發的、一定程度上交織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問題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協調與實體責任的確定兩個方面,這一部分主要包括:1.對于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這一規定有利于公檢法三機關在打擊和處理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時能夠更好地協調一致、互相配合。2.對于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規定》明確利率界限摘除高利貸帽子

一直以來,在民眾眼里,民間借貸始終與高利貸的稱呼糾纏不清。一家出現問題,整個行業發展都會受到信任危機的重創,嚴重制約了規范企業的發展。而最新的司法解釋中,對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定義范圍、事先未約定利率、逾期利率及復利等問題都做了具體規定,正視了廣大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渴求,最引人關注的當屬重新定位民間借貸的合法利率范圍,民間借貸年利率24%以內受法律保護,36%以上視為無效合同,在24%到36%之間的合同視為自然債務。而在此之前,對于民間借貸利率的合法上限規定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規定》出臺的重要意義不亞于一場金融改革。以24%、36%兩個具體數字劃定了利率的‘兩線三區’:一個是年利率24%以內的完全受到法律的保護,24%-36%區間是自然債務區,借貸雙方意思自治,可自由發揮,超過36%的才是高利貸。可以說,這一利率范圍的重新界定,更符合當下的現實情況,給合法的民間借貸松綁,與高利貸明顯區分開來,有利于合規企業更廣泛的開展投融信息中介服務,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讓企業迅速獲得所需資金,滿足自身經營發展需要。

《規定》明確P2P網絡借貸再去擔保化

第2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 調查

一、A市民間借貸的基本情況

(一)銀行仍然是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主力軍

在調查的20戶小微企業中,2015年三季度通過銀行、民間借貸及其他渠道發生的企業融資金額累計達16620萬元。從本次調查結果來看,金融機構貸款余額15520萬元,較上季度減少2305萬元,下降12.93%;民間融資余額1100萬元,較上季度減少1600萬元,下降59.26%。民間融資占比繼續縮小,為融資總額的6.62%,較上季度下降6.53個百分點。轄區企業沒有通過互聯網金融公司借入或借出資金的情況。

(二)民間融資利率略有下降,融資成本依然偏高,全為短期融資

2015年三季度,民間融資利率略有下降,融資成本依然偏高,平均月利率為14.25‰,較上季度下降0.82個千分點。其中,工業類企業民間融資成本為月利率17‰,較上季度上升0.1個千分點,融資成本仍高于平均值。所有融資皆為短期借款,融資期限有延長的趨勢。累計發生融資5筆,其中,2筆借款期限在1個月以內,3筆借款期限為1~6個月。借入渠道更加分散,依次主要從“民間融資中介”、“股東或內部”、“其他個人”和“其他民間融資”獲得借款,占比分別為40%、20%、20%和20%。全用于“過橋資金”和“流動資金”所需,分別占60%和40%。

(三)民間借入資金協議形式、擔保方式分別以借據、合同和財產、第三方保證為主

從民間融資的協議形式來看,主要為正式合同和借據。調查顯示,2015年三季度民間融資協議形式為正式合同、借據、口頭約定的筆數占比分別為60%、20%和20%,各協議融資量占比分別為29.17%、58.33%和12.5%。從民間融資的擔保形式來看,主要為財產擔保和第三方保證,本季度民間融資擔保形式為“第三方保證”、“財產擔保”和“無擔保,僅憑信用”,分別占比40%、40%和20%。

(四)民間融資償還情況與上季度不變,還款潛在風險上升

從企業民間融資還款情況來看,轄區企業民間融資40%的能夠“全部按期償還”,20%的為“尚未到期等其他情況”,20%的為“有過延期情況,但大多能按期償還”,20%的為“大多不能按期償還”。總體還款情況與上季度基本不變。因多數民間融資企業當前經營狀況不佳,加上融資成本上升、融資成本承受力下降,且經營困境短期內不會改變,民間融資還款潛在風險有上升趨勢。再因企業融資過橋資金所需居多,且轄區已有個別投融資公司出現不能按約支付民間融資本、息的情況,密切防范一旦資金鏈吃緊企業還貸風險和融資償還風險加倍顯現的緊迫性日益突出。

二、當前A市民間借貸存在的主要問題

調查顯示,民間借貸具有獨特的融資優勢,諸如借貸方式簡便、借貸條款約定比較靈活、民間借貸利率的高收益集聚了大量社會閑散資金,使資金需求者向社會尋求資金支持成為可能。但是,民間借貸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亟待加以規范。

(一)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快速遞增

隨著民間借貸的蓬勃發展,民間借貸訴訟案件發案數量快速遞增。民間借貸多發生在熟人之間,借款合同多采用普通借條、口頭協定的方式,借貸合同規范性不強,加之利息較高,還款壓力較大,一旦借款人信用意識不夠強,極易產生民間借貸糾紛。我們在A市中級人民法院,隨機抽取了2013年的26個民事裁判文書作為樣本,發現26起民事案件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有6起,占民事案件的23%。由此可見,民間借貸訴訟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重較大。

(二)易導致非法集資活動

民間借貸利率一般高出銀行貸款利率2-3倍,有的甚至超出4倍。由于缺乏民間借貸相關法律規范,高額的利息收入促使很多人假借融資之名,進行非法集資。由于非法集資的手續不規范,且涉及人員較多,金額較大,一旦不能到期償付,容易引發突發性,極大地危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今年以來,A市陸續收到有關單位的情況報告,同時從輿情監測中了解到多則可疑信息,并就此開展了融資擔保公司全面的風險排查和專項整治,目前正在處置“中盛投資”事件。

(三)外部監管難度加大

一是資金監測難度較大。民間借貸活動的當事人,如農戶、個體工商戶、企業、典當行和投資公司,一般都不愿意向外界透露民間借貸數量和方式。農戶和個體工商戶是不想透露自己的隱私,企業是怕影響和銀行之間的信貸關系,典當行和投資公司則是為了逃避監管,從而導致監管部門難以及時掌握民間借貸的真實情況。二是監管措施有待完善。調查顯示,A市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尚未出臺涉及民間借貸健康發展與陽光化運作的規范性文件和重大措施,尚未成立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民間融資服務中心和及類似組織,因此,有關部門往往只能被動地處理違約事件,難以及時、有效地發現、控制和化解民間借貸風險。

三、對策建議

(一)完善民間借貸法律法規

關于民間融資,我國并沒有專門的立法加以規制。《民法通則》、《合同法》、《刑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釋都有涉及,較為零散而不成體系。因此,建議借鑒國際經驗,加快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明確民間借貸的定義、主體、資金來源、最高限額、利率、監管部門、法律責任等內容,使賦予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清晰界定合法活動的范圍界限,使其在法律的框架內健康發展;同時,嚴厲打擊非法融資和金融詐騙活動,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保證金融市場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二)有序引導民間資金“脫虛入實”

民間借貸風險的積聚,很大程度上源于虛擬經濟的過渡膨脹。從長遠來看,民間借貸“正能量”的有效釋放,關鍵在于“脫虛入實”,在實體經濟中找到合適的投資渠道。隨著國家穩增長政策的出臺,相關行業和領域相繼對民間資本放開了限制。建議下階段人民銀行加強與地方政府經濟、金融等相關部門的溝通與合作,共同規范、引導民間資本有序發展,充分調動民間資本的積極性,進一步激發經濟增長的內生動力,使目前正在暴露風險的民間借貸資金轉化為有益的產業資本。

(三)切實完善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

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與民間借貸問題的交織重疊,導致了民間借貸風險的進一步加劇。負債率高的中小微企業一旦發生資金鏈斷裂,就很可能成為民間借貸的典型案例。因此,對于眾多亟需資金支持的中小微企業而言,一方面堅持在信貸資源配置上繼續給予適度傾斜,通過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滿足其多樣化的資金需求;另一方面加快推進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直接融資業務發展,促進民間資本與民營企業的有效對接。

(四)建立健全多層次的外部監管體系

第3篇

[關鍵詞]企業間借貸 利息支出 法律效力 風險 影子銀行

一、企業間借貸有別于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尤其是司法系統中所稱的民間借貸,都是與自然人有關的借貸,是指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也就是說,民間借貸必然有一方當事人為自然人,因此民間借貸并不包括企業間借貸。

民間借貸一般受法律保護。根據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1991]21號)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

企業間借貸是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比如兩個制造企業之間的借貸。對企業間借貸,人們往往只關心稅務風險,沒有意識到這里還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效力風險。因為企業間借貸,在中國一直有著合法性問題的爭議。這個合法性的風險,對資金出借方尤為不利。

二、企業間借貸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另外,關聯企業間借貸資金,對借入方還有著接受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結構比例的限制,以防止企業利用資本弱化方式降低稅負。非金融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即賴以計息的本金)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1,超過的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企業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效力

(一)有權部門的相關規定

企業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效力風險,主要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文件規定。(1)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15號)指出,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2)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第2號令)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3)1998年3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企業間借貸問題的答復》(銀條法[1998]13號)明確,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企業間訂立的所謂借貸合同(或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因此,企業間借貸不受法律保護,企業間借貸糾紛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一般以無效來認定借貸的合同效力,要求資金借入方返還本金,并將已支付利息和應支付利息收繳國庫。

(二)企業間借貸存在的合理性

企業間借貸存在著巨大的市場需求,往往一方企業有著大量的閑置資金,亟須盤活資金,因為資金只有在運動中才能增值,另一方企業卻資金嚴重短缺,亟需資金“救急”。尤其是一些中小民營企業總是難以從金融機構獲取貸款,于是民間借貸和企業間借貸就成為亟需資金“救急”企業的必然選擇。

借貸關系實為合同關系,企業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在法律界一直存在爭議。尤其是在《公司法》和《合同法》施行以后,對于無效合同的認定,與以前的司法解釋以及金融規章之間存在沖突。理論界和實務界一般認為,企業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承認部分企業間借貸合同的合法性,并不等同于完全放棄對企業間借貸的管制,企業間借貸的合同關系在不違背《公司法》和《合同法》的情況下應當有效。

(三)為企業間借貸適度“松綁”甚為必要

企業間借貸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如果不發生經濟糾紛,法院就會“視而不見”。2010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法發[2010]18號)要求,妥善審理非金融借貸糾紛案件,正確認定非金融借貸合同效力;依法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和企業融資行為,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對非金融企業借貸已表現出謹慎且適度寬容的態度,但仍然擔心“各種以合法形式掩蓋的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各級地方人民法院也在適度放寬對企業間借貸的管控。比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年出臺的《關于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浙高法發[2010]4號)規定,企業之間自有資金的臨時調劑行為,可不作無效借款合同處理;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利率不超過合法的范圍。又如,2009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依法妥善審理非金融機構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蘇高法審委[2009]45號)規定,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企業將自有資金出借給其他企業幫助其解決生產經營所急需資金的,孳息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011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依法妥善審理非金融機構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蘇高法審委[2009]45號),規定企業以自有資金向其他企業出借,如確系解決暫時資金困難,且約定利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以內的,可予以承認。

目前,企業間借貸的司法環境正在改善,地方法院不再簡單地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但企業間借貸仍存在著法律效力風險。筆者認為,在一般情況下,企業間借貸合同關系可以認定為有效,而對于可能損害社會利益均衡的“高利貸”以及“以借養借,賺取利價”等變相向房地產市場和股市輸送資金的企業間借貸行為,則應堅決認定為合同關系無效。

四、企業間借貸與影子銀行

第4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 資金 利率 法律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和形式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

當前民間借貸的形式大體可以歸結為兩類,一類是一些持有閑散資金的人通過“中間人”牽線搭橋,暗地把自有資金借中小企業,房地產開發商、物流行業者等人使用,以此賺取可觀的利潤。第二類是以寄賣行、典當行、擔保公司等類似形式進行。即到當地工商部門批辦一個經營寄賣、典當或開辦擔保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多數大張旗鼓的設立了門市,并懸掛明顯的宣傳經營借貸業務的牌子,借貸者以一些財產作為抵押物,進行短期貸款。少數者,不開門市,不掛經營借貸業務的牌子,卻實際明晃晃的經營著貸款業務。

二、當前民間借貸的現狀及動向

近年來,國家宏觀金融政策表現為銀根緊縮,股市經歷了“大跳樓”,樓市也遇到了“路障”,以高利貸為代名詞的民間借貸便成了當前最賺錢的行業之一,民間借貸已表現的極其活躍。總結來,民間借貸呈現出以下新動向:一是規模大。僅河南一省,自2008年金融危機后的兩年間,擔保公司就由一兩百家猛增至500多家。2007年10月份之前,該省不少擔保公司僅有幾百萬的擔保額度,僅兩年的時間就增長了10倍以上,有的企業為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額度已經超過了20億。二是利率高。2011年武漢健民對外委托貸款1.5億,年利率為20%,每年利息收入高達3000萬元,其上半年的凈利潤才只有3620萬元。把高利貸發放方式比作金字塔的話,位于塔底層的老百姓以月息3%-5%放給上層的“中間人”,“中間人”再以1毛左右的利息放給更上一層的“中間人”,經過層層累積,到塔頂端的“爪王”手里利息已高達5毛,甚至更高。三是范圍大。地域上,民間借貸已從兩年前的江浙沿海擴展到陜西、內蒙等內陸地區,產業上,從制造領域擴展到商貿領域甚至普通家庭。四是手續“簡”,方式“活”。一般借款人和出借人經協商,填寫借據,標明借款數額、期限、利率等事項。大多數的民間借貸還以投資、房屋買賣等形式為掩護,方式靈活多樣。五是不公開或半公開。高利貸一直被政府政策打壓,因此只能以公開或半公開的方式存在,且交易地點不固定。六是人數眾多,日益“基層化”。參與者眾多,從公務員到普通老百姓,在高息和資金需求饑渴等作用下,銀行資金也充當了民間借貸的“二傳手”。七是民間借貸經紀機構應運而生。拌隨著民間借貸的狂熱,一批民間借貸經紀人應運而生,他們熟悉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以及調查評估等業務,他們為借貸雙方牽線搭橋,辦理相關的借貸法律手續、訴訟等。甚至一些經紀人成立了專門的討債公司,負責追回到期難以收回的借款。八是民間借貸向“銀行”類型發展。舉債者“坐地收銀”,企業不是向民間借,而是持有閑散資金的出借人主動去“存”。九是糾紛頻發,部分地區已成重災區,引發犯罪。據了解,因民間借貸引起的糾紛事件呈上升趨勢,個別地方還有黑社會勢力的介入,坑蒙拐騙現象成為常態,刑事犯罪高發。十是司法裁判標準模糊,尺度不統一。立法總是滯后于現實,當前,因民間借款引發的糾紛案件在短期內急劇增加,而對于案件受理、貸款利息、司法措施等卻沒有統一的規定,造成各地同案不同判的結果。

民間借貸在我國的存在由來已久,到今天活躍、狂熱已不足以形容其發展的程度,其對社會和經濟帶來的危害已超過了其起到的積極作用的一面,民間借貸的發展已經畸形化。

三、民間借貸畸形發展的原因分析

1.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加大以及經濟發展對資金的大量需求。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幸福指數的提升,人們對生存環境的要求近一步提高,各地為了加快城市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加大了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以徐州市為例,近年來,市政府致力于建立設施現代化、經營市場化、管理信息化,公共設施適度超前化,發展良性循環化,運行從容化的具有全國先進水平的城市保障體系。據統計,僅徐州市城市建設“十一五”計劃期間,先后興建了涉及道路交通、環境綠化風景區、新城區建設等多個重點項目工程。這些項目工程投資除了部分由國家拔款和地方自籌外,相當部分需靠銀行貸款和民間投資。市政府通過大量的BT、BOT、BOOT、BOO項目鼓勵個體私營經濟、民營資本的介入。固定資產投資投入的增加,個體私營經濟、民間資本的迅猛發展,在拉動內需,啟動市場,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資金的極度緊缺。

大量的中小企業,特別是江浙沿海一帶,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經歷了“寒冬一葉,瑟瑟發抖”的慘淡歷程,伴隨著經濟的回暖,急需大量資金恢復經營、擴大規模。據調查,在溫州今年一些小企業的訂單比較充裕,但是緊縮的信貸規模和高額的融資資本使得很多中小企業不得不放棄了大量的訂單。“錢荒”、“等貸”已成為中小企業的常態。相關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溫州有20%的中小企業處于歇產或半歇產狀態,浙江省新增的5萬多家中小企業中,關閉的已有1萬多家。廣東中小企業中50%處于虧損或利潤率在2%以內,利潤率在5%以上的僅有22.2%的企業。總之,社會經濟環境的整體改善,經濟發展的速度加快,對資金的需求量迅速增加,這是民間融資日趨活躍的根本原因。

2.銀行的“高門檻”信貸政策,中小型企業向銀行貸款融資遇阻。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經營重心向大城市、大企業集中,造成縣域金融體系缺位。“貸款難”問題問題已十分突出。原因主要如下:(1)國有銀行的管理模式削弱了支行的貸款經營自。近年來各國有商業銀行加強一級法人管理,使貸款審批權主要集中在省級分行甚至總行,從而大大削弱了二級分行及縣(市)支行貸款經營自。(2).一些商業銀行省級分行提高上存資金利率,使其接近于貸款利率,鼓勵基層行上存資金。(3)銀行的內控機制阻礙了信貸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一些商業銀行為了防范信貸風險,內部實行“貸款終身責任制”,過分客觀強調貸款責任,挫傷了信貸工作人員發放貸款的積極性。(4)貸款手續繁鎖,費用負擔重。銀行每辦理一批貸款一般要經過信貸員調查、甚至行社集體討論、報上級行社主管部門審批、經土地管理或房產管理等部門對抵押物調查評估、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辦理抵押物保險等環節,這些程序走下來快則一個月,慢則長達半年。同時,土地管理、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要按抵押物評估金額的扣4-6‰收取評估費,要按貸款金額的6―8‰收取抵押登記費,保險公司要按抵押物投保金額的2-3%收取保險費,縣辦理抵押物登記部門及保險部門均設置有效期限,到期續貸又需重新辦理。(5)中小企業向銀行融資成本高。中小企業面臨生存壓力,與2010年同期相比,除基準利率提高1個百分點外,利率普遍提高10%-20%,對中小企業上浮幅度達到40%-50%,使得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驟增。貸款手續的繁瑣,成本的劇增,使得大批中小企業轉而向民間借貸。

3.融資渠道狹窄、不順暢。金融市場特別是證券市場發展的滯后,企業債券市場的嚴格管制,使得只有極少數企業可以通過發行債券實行融資。一批九十年代興起的農村合作基金會、鄉鎮企業發展基金會以及供銷社股金服務部等金融機構的相繼撤并,再加上一些國有銀行信貸資金繼續向大城市、大企業、大行業的集中使得中小企業狹窄融資的渠道雪上加霜。在收緊流動性的貨幣政策的大背景下,銀行信貸規模被限制,IPO、發債等其他融資渠道又不通暢,中小企業被逼向民間融資。

4.借貸者利益的驅動。溫州的民間借貸極其活躍,用“瘋狂”來形容已不為過,不少溫州人稱:以前炒房,后來炒礦、炒煤,現在炒錢最合算。于是,持有閑散資金的人們紛紛加入了放貸的大軍中,有的甚至采取抵押房產--貸款--放貸--賺取利差等方式把錢從銀行“搬”到各種民間高息借貸機構。江蘇省的泗洪縣,是一個貧困縣,這里的民間高利貸愈演愈烈,十多“爪王”掌控幾十億資金,“中間人”坐享其成月收入百萬,一時間幾十萬、上百萬的世界豪車寶馬、奔馳、保時捷等比比皆是,還造就了“寶馬鄉”。

5.銀行行為為民間市場的推波助瀾。一些銀行為獲得高額收益,也采取各種方法,使銀行資金或多或少的流入了民間市場。大多數擔保公司的資金來自于銀行授信,通過在民間收購銀行承兌匯票融資,從銀行貼現等方式后,資金流入擔保公司放貸。有些銀行為實現“存貸比”指標,其內部員工會采取以高息向企業或擔保公司吸儲沖量,作為交換條件,銀行內部人員則向對方提供低息貸款。有的銀行員工則與民間借貸機構相勾結,把貸款放給這些民間借款機構,更尤甚的是有的銀行員工則充當了放貸的“主角”。還有的以各種名義從銀行申請辦理大理的信用卡,然后采取刷卡變現的形式放貸。在紹興還出現了“轉貸”業務,當地的資金中介會雇傭人員走街串巷以2%的額外收益攬儲,再經過2.5%--4%的價格層層轉賣到最上層,匯總存放到溫州、臺州等指定的銀行。貸款人只需額外支付這部分資金的利息4%左右,即可獲得授信套出資金再放貸,同時資金中介也可獲得大致1%的收益。在利益的驅動下,有的企業還會拿出一部分資金以高利放給那些得不到銀行資金的中小企業。高利貸金字塔頂端參雜著違規銀行資金,銀行的高息“攬儲”行為縱容了民間借貸的猖獗。

四、民間借貸畸形發展對經濟與社會的危害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融通了社會閑散資金,緩解了資金供求之間的矛盾,活躍了城鄉經濟。但當今呈現畸形發展趨勢的民間借貸對經濟與社會的發展產生了較大的負面效應,具體表現在:

1.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產業結構的升級。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工業的發展相對于西方國家起步晚,結構不合理,特別是中西部落后地區的一些中小企業,其科技含量低,經濟效益差,資源消耗多,環境污染大,產品結構單一,已明顯不符合市場的需求,不符合當今的產業政策,從而陷入停產、半停產狀態。民間借貸的存在和發展,為他們繼續提供了資金,使得這些本應該退出市場的中小企業回光返照,再度繁榮。例如徐州市下屬的縣鎮中大量的從事水泥袋制品的私營企業,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已責令其關閉停產,其在民間市場以各種方式吸收大量資金,繼續投入生產。這種與新型工業化道路發展相違背的借助于民間資本維持生計的中小型企業的存在和發展,顯然不利于當前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

2.削弱了國家的金融宏觀調控能力,對國家金融制度和秩序產生巨大沖擊和破壞。(1)民間借貸的活躍,分流了銀行存款資金,使銀行籌集資金難度加大,降低了支持國家重點項目工程的能力。(2)流通中的現金流量的準確控制,是調節貨幣供應的前提,由于民間借貸需求大、利潤高、手續簡便且形式多樣,使得大量資金長期游離于金融機構之外,中央銀行難以掌握其數量、投向、分布和運行情況,不利于市場現金流量的控制。從而不利于市場現金流的控制和貨幣政策的制定。(3)民間借貸形成的難以預測和控制的貨幣流量,產生了國家控制銀行信貸與民間分流資金的矛盾。民間金融機構脫離了中央銀行的監管,業務經營不規范。從而極大地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4)民間金融機構會以高于銀行儲蓄利率水平的方式吸收民間資金進行放貸,基于這種利潤的存在極大地降低社會公眾對利率政策的信賴度,不利于中央銀行對市場資金利率的統一管理,弱化了國家運用利率杠桿調控資金供求關系的能力。(5)民間借貸的介入,一些民間放貸者會在企業無法歸還借貸的情況下,取得了借款企業部分資產經營使用權。這樣就加重了企業負擔,增加了銀行貸款收回的難度。加大了銀行信貸風險。

3.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1)風險較大,易發生惡性案件。收益越大,風險越大,當放貸者坐等高利收益時,伴隨他們的也許是天大的陷阱。海林市福祿珠寶飾品有限公司以月息7%的高息為誘餌,先后吸引徐州市4400余名投資者簽訂借款協議,累計非法集資6.5億。四川廣元警方僅在整治“高利貸”風暴中,就打掉10個犯罪團伙,刑拘125人。受害人數眾多,影響極大。(2)利率偏高,借款人不堪重負而跑路,底層集資者流離失所。民間高利貸有行規:在借款上,實借8萬元,但借據要打10萬元,扣掉利息2萬元,利息實行驢打滾,每天為300元,每5天結算一次,到期未還追加本金,每1萬元另還3000元利息。有地方的利息更高,在溫州還有年息為100%的。因此,不少中小企業老板因還不起高利貸而跑路,浙江僅9個月內就有228名老板逃逸,據統計,這些企業共拖欠14644名員工7593萬元薪酬,欠薪人數和欠薪數額均為歷史之最。于是就有群體性討薪事件,暴力討債等行為出現。同時,因為在民間融資活動中受害嚴重、基本生活受到影響的特殊家庭便有了生存的困難,流離失所。(3)“官銀”的滲入,縱容了腐敗。“官銀”是官員資金在長三角一帶流行的俗稱,實際上,不僅在溫州,“官銀”參與高利貸現象已十分普遍。這種現象的存在扭曲了公務員在群眾中的形象,縱容了官員隊伍的腐敗,不利于國家的政治建設。(4)手續不規范,底層借貸者難以依法維權。高利貸手續簡單,多數僅是雙方合意,簽訂借款合同,有的甚至是口頭協議,大多數的底層借貸者都被高利貸主高利的假象所蒙騙,東窗事發時才大呼上當,由于借款手續不規范導致無法維權的比比皆是,當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時,其他的違法甚至犯罪的方式便產生了,這也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五、對民間借貸的規制建議

民間借貸在我國存在有著深刻的社會基礎和歷史意義,作為一種游離于國家金融之外非正規金融活動,多年以來受經濟基礎、金融體制和法律法規的制約,一直在“夾縫”中求生存。它的存在有其積極意義,是正規金融的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客觀上,民間借貸實現了資源在小范圍內的優化配置,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雖然當今的民間借貸已呈畸形發展,但堵不如疏,對民間借貸應積極規范引導。

1.國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建議

(1)當前我過民間借貸的立法現狀及評析

從我國現行立法看,目前調整民間的法條散見于《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法律文件中。在適用時,因《合同法》是調整合同關系的專門法,所以其中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成為民間借貸合同主要和直接的法律依據。在案件中涉及當事人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委托、借款訴訟時效等問題時,則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當《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都有規定時,因《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釋,則優先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盡管上述零散的法律條文對民間借貸有所規定,因民間借貸的自發、過于分散、不易控制性,及在現實中相關的案件的急劇增加等特點,在適用法律時會凸顯各法律文件的沖突與矛盾。如,就關于民間借款利息的規定方面就有了不一致性:《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是,按《關于貫徹執行

(2)對民間借貸立法規制的思考

面對當前已畸形發展的民間借貸,規制和防范已變的勢在必行。《民間借貸行為管理條例》亟待建立。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立法規制:

①強調借款的書面形式。針對民間借款的隨意,形式不規范性,為了避免糾紛的出現,確保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形式要求,民間借貸合同應規范其形式:即借貸雙方須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住址、借款數額、出借和還款時間、是否支付利息等其他合法內容,并妥善保存好證據,以便糾紛發生時有據可查。

②規范民間借貸的用途。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級法院發出《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規定,因賭博吸毒借貸不予保護,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為賭博、走私、販毒、詐騙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為非法借貸,此時出借人的合法權益無法保護。因此,民間借貸應明確借貸的用途,不僅可以維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還可以減少因民間借貸助漲的犯罪行為。

③規正高利貸的利率。許多民間借貸糾紛都與利息有關,《合同法》“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不利于發揮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應摒棄。對于合法的借貸利息應予以保護,但還要堅決遏制高利貸化的傾向。根據部分地區實踐上的做法,民間借款的最高限不應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超過此限度的,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對于復利問題,應禁止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來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

④適時進行合理有效的行政干預。《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中應明確規定政府部門對“高利貸村”的必要的行政干預權,如政府有對“爪王”進行解扣,將其交司法部門強制執行,對一些嚴重欺詐、違法者有對其進行行政的、刑事的司法制裁的權利。這樣就可以控制類似“寶馬鄉”“高利貸村”的出現。

⑤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債權人怠于行使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時,便很難再實現自己的債權。在民間借款的實踐中,出借人可以在時效屆滿以前采取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或者催討證明等措施來引訟時效的中斷從而對訴訟時效的期間進行重新計算。

⑥規范民間借款合同中擔保的相關問題。民間借款合同涉及到擔保的,《民間借貸管理條例》應規范擔保合同的內容,包括:明確擔保的種類、擔保人須具備的主體資格、擔保的財產的合法性、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等內容。相關內容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司法解釋來制定。關于民間借貸的保證期間,《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中應明確規定,債權人如果沒約定保證期間的,一定要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主張權利,否則保證人就免去保證責任,此時保證擔保便失去了設立的意義。

⑦“高利貸”嚴重者入刑。現在民間的“高利貸”已經成了一個毒瘤,有地方驚現的100%的年息,其帶來的利潤已經超過了販賣的收益,一面是“爪王”的肆意揮霍與“寶馬鄉”香車名苑的享受,一面是企業主“跑路”和一些優質企業被“高利貸”“蠶食”的悲涼,大批出借“高利貸”的家庭財富瞬間蒸發,“高利貸”已經引發了一系列的經濟與社會問題。不入刑已不足以威懾這種瘋狂的行為,因此對于放貸嚴重者應入刑,實踐中有的地方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高利貸”嚴重者,根據這個罪名的定義,只要違反國家規定,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都可以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這個罪設立的目的是用來防止立法之初所沒有預見的,將來發生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有專家學者反對其為“口袋罪”,在此,筆者認為應專門針對“高利貸”定罪,設立專門的罪名和構成要件。

(3)探索解決民間借貸糾紛的司法途徑

當前民間借貸所引發的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以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問題,對金融秩序乃至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使得人民法院解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難度增加。訴訟是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的最后一條途徑,人民法院應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通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款糾紛,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有序發展,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①加大審查力度,嚴格甄別、堅決打擊“問題借貸”。法官應加大對借貸關系的審查力度,加強對借貸關系合法性、真實性審查,以避免造成錯判或縱容違法犯罪行為的后果。一是嚴格審查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借款用途;二是查明雙方借貸關系的真實性,以排除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況;三是注意審查借款人的相應借款能力、資金往來情況以確定判決的可執行性;四是審查借貸中是否存在非法集資、聚眾賭博、詐騙等犯罪行為。盡量發現、嚴厲打擊“問題借貸”和虛假訴訟。

②加大對案件的調解力度。對于涉及出借人和借款人人數眾多的案件、可能引發工人討薪等的案件、出借人與借款人情緒對立嚴重的案件以及判決后難以執行的等案件,要先調解,重調解,努力促成當事人之間的和解。

③及時審理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類的案件,加大對此類案件的打擊力度。民間借貸已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違法發放貸款等經濟犯罪行為,甚至引發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其他暴力性犯罪,不僅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還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危害。人民法院對此類的案件應及時作出處理,依法從嚴懲處,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嚴格區分犯罪的性質,真正做到罰當其罪。

④做好溝通協調,發揮各職能部門的聯動效應。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要注意加強與相關職能機構的溝通協調,對涉及高利貸、賭債、非法集資、經濟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及時向公安、工商等部門通報移送;對于可能引發社會穩定的群體性借貸糾紛,應及時向政府通報案情,共同做好調解工作;對可能引發大規模金融風險的,應及時與金融監管部門溝通,及時作出應對,引導民間借貸向著健康發展。

2.建立民間借貸的金融機制,創造有利于金融良性發展的體制和環境

(1)央行制定相關法規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中國人民銀行應制定“民間借貸法規”和“管理辦法”來規范其民間借貸行為。一是對借貸的限額和利率水平進行規定,并在相關的管理機構登記,由專門的機構對其進行管理、監督;二是堅決打擊牟取暴利的放高利貸行為;三是賦予民間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加強對自發形成的金融活動的監管力度。

(2)建立民間借貸監測機制,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監測和分析。定期采集民間借貸的相關數據,對民間借貸資金流向和利率變化趨勢進行及時、全面的分析,掌握民間借貸市場的變動情況。調節信貸資金供求,防范金融風險。

(3)建立民間借貸的保險機制。將民間存貸款納入國家擔保風險的范圍,可以保障儲戶和貸款人的權益,可以保護小儲戶的資金安全,防止擠兌現象,還可以為嚴重現金流短缺、破產的民間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這有利于加強中國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和對瀕臨破產的民間金融機構的處置能力,從而降低民間金融機構的脆弱性,以保護公眾信心。①

3.設立區域性的民間借貸體系,形成有利于民間借貸規范化管理的氛圍

(1)政府應設立區域性的民間借貸機構,將分散的民間借貸機構統一起來。通過正規的借貸方式歸集社會閑散資金,再投向需要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如組建民間借貸社區銀行。通過給予其相應的存貸款利率浮動政策。使之兼具民間資本的比較優勢和正規金融的專業化特點。從體制上引導非正規金融的正規發展。

(2)成立地方金融監管中心。主要監管對象為寄售行、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正軌金融領域和實體經濟,使之不能過多的停留在民間借貸市場。

4.對民間貸款機構進行規制,實現“地下錢莊”的陽光化

實踐中,擔保公司、典當行、寄售行等民間借貸機構充當著“高利貸”的角色。實現對這些民間借款機構的統一、有效監管,嚴格貸款手續和制度,使之杜絕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建立信息報送平臺,及時、真實、完整地披露相關擔保的信息。加強對上述民間借貸機構的規范管理,整治非法借貸機構,扶持正規的融資性民間借貸機構,使之成為企業和銀行之間的緩沖帶和紐帶。使“地下錢莊”迎來陽光下的一片藍天。

5.破解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遏制民間貸款的“高利貸”化傾向

(1)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確保中小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2)清理糾正金融機構的各種不合理收費,簡化貸款手續降低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3)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擴大投資途徑,豐富投資產品,逐步擴大中小型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發行規模,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等金融工具。推動交易所和場外市場建設,改善中小企業的股權質押融資環境。積極發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4)細化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差異化監管政策,改善對企業的金融服務,適當提高對中小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5)大力發展融資擔保市場,建立健全再擔保機制,提高融資擔保的杠桿系數。政府應建立再擔保基金,幫助銀行分擔風險,承擔這一義務,并允許其有一定的壞賬。(6)積極推動金融租賃業,金融租賃市場目前在我國最大的瓶頸就是缺乏資本,而民間借款正是最合適的資金來源。

6.其他措施

(1)加強相關法律宣傳力度,注意識別民間借款的各種陷阱。民間借款披著各種偽裝招搖撞騙,應加強相關法律的宣傳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警惕“高利貸”陷阱。例如僅非法集資犯罪形式就有以下幾種:①以民間借款形式出現。多數是鄉鎮中小企業以經營、擴建、進行資金周轉為名,向民間借款。②以投資理財公司等中介機構為掩護的形式非法向社會集資。③以投資股權、國債為誘餌的方式吸收資金。④設立虛擬公司以傳銷模式進行集資犯罪。因此,進行適時的宣傳和教育在當前勢在必行。

(2)工商部門加強對企業的監管,使“空殼”公司一目了然。工商部門應加強對注冊企業的監管,及時向銀行和社會披露、通報“空殼”公司名單,以便銀行及時監控其非法交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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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風險;監督;引導;規范化

中圖分類號:F24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35-0195-02

民間借貸指個人向集體及其互相間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議、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間信貸主要發生在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個人、企業及民間借貸組織之間的以貨幣為標準的價值讓渡和本息償付活動。民間借貸作為一種金融活動,具有自發、高效、手續便捷等特點,在金融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集中地和農村地區較為活躍,對資金供給和需求有一定的存在意義。

一、閩東地區民間借貸概況

近年來,民間借貸市場越顯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借貸用途日趨多樣。據寧德惠鑫金融公司調查顯示,閩東地區民間借貸無論從規模和利率方面都呈現階段性上漲,此外,一些經濟相對不發達的縣、市也已出現民間借貸市場泡沫化的局面,參與民間借貸的人員和借貸組織數量不斷增加。

筆者通過走訪和問卷調查相結合的方式,發放130份調查問卷,收取117份有效問卷。統計后顯示,對于資金需求。約22%的民眾選擇銀行貸款,78%的人樂于向親朋好友、金融公司和“草根放貸人”借入資金。為進一步了解需求構成,對這78%的人群進一步了解,結果90%為短期資金需求,并根據市、縣、鄉等不同區域,對資金的用途、借出資金占收入的比例和利息率做了調查,如表1所示。

據表1中所示,資金用途總體表現為商用和房屋建造(購買),對于醫療等不確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民眾對民間資金的需求,反映出民眾對民間資金的需求傾向于急需、數額較大等項目,而這類需求是正規金融難以提供便利服務的。另一方面,民眾對自有資金的貸出(投入民間借貸市場)約占收入的3成,利息率多為10%以上,民眾參與民間借貸市場的熱情度較高,且急需此類收益較高的金融理財方式。

二、閩東地區民間借貸規范化的緊迫性

(一)案件頻發,隱藏高風險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至2012年共受理涉及民間借貸、公司、企業的各類糾紛案件10 887件,上升60.6%,涉案金額19.9億元人民幣,上升207% 。案件的頻發暴露出民間借貸市場巨大的風險,主要體現為:一是泡沫破裂后資金鏈的斷裂。民間借貸往往伴隨著高利率、高收益和不斷擴大的借貸泡沫,當借貸資金幾經轉手后利率倍增,資金的最終使用者一旦無法支付高額利息,將使借貸資金鏈斷裂,引發一連串的借貸糾紛。二是存在違法融資行為,加劇民間借貸市場動蕩。在糾紛案件中有近3成具有詐騙集資和騙資性質,發起人以畸高的利息為誘餌,組建民間借貸組織,騙取民眾參與,集資后往往不能償還本息。另外,由于民間借貸市場信息不對稱,民間借貸組織借出資金后難以有效監督資金用途,因此資金易被違法使用難以收回本息。

(二)利率畸高,危及經濟穩定

寧德市順鑫擔保公司統計顯示,2012年各月份寧德民間借貸的綜合年利率約20%。而目前的實體經濟正處于下行價段,多數中小企業年利潤不到10%,長期運用民間借貸等同于“慢性自殺”。根據市場規律,以逐利為目的的資本最終只能選擇從實體經濟中抽逃,轉而加入民間放貸的行列。由于金融是不直接創造價值的,一旦形成這樣的慣性,將反作用于實體經濟并產生負面影響。事實上,這樣的風氣正在逐漸形成。

(三)新舊債交替,引發惡性循環

民間借貸方便、快捷,是解決資金短缺的有效手段,但如果使用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問題,難以按時償還民間借貸債務,再次從民間借貸市場借入資金,新債還舊債,通過利息的滾動,資金成本將會大大增加,給資金需求者背上沉重的包袱,且容易引發債務糾紛。同時如果民間借貸市場與銀行信貸嫁接,易造成銀行難以掌握民營企業資金狀況的局面,從而難以做出正確的決策。

三、閩東民間借貸規范化路徑選擇

(一)規范借貸程序,減少借貸糾紛

根據問卷調查,60%的借貸參與者認為應當訂立一份標準化的借貸合同,以便于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監管;47%的借貸參與者認為應當盡快讓仲裁機關介入民間借貸行為,并對民間借貸辦理公證;43%的借貸參與者認為民間借貸的整體流程應由指定機構進行登記和備案。因此,政府應為民間借貸流程提供契約自由與契約權益的保障,增強民間借貸市場的可預期性,和穩定性。具體措施為:(1)訂立規范化的民間借貸合同和憑證。內容涵蓋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付款期限和付息等要素,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發生的可能性。(2)建立民間借貸行為信息登記庫。凡是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均須在相關的監管機構登記和備案,并且對登記和備案的民間借貸行為應提供法律上的保護,同時間接的引導民間借貸從以往的地下金融模式轉為陽光化金融模式,并接受監督管理,提高對此類“草根金融”的可控性,為國家的金融宏觀調控奠定基礎。(3)引入民間借貸仲裁制度,為民間借貸糾紛提供仲裁和公證。由于仲裁程序較司法程序更為便利,對當前頻發的民間借貸行為較為適用,應鼓勵借貸雙方通過仲裁進行公正,防范風險擴大化,避免糾紛的蔓延,減少民間借貸糾紛成本。

(二)政府主動介入,加強監測與管理

在民間借貸逐漸陽光化的今天,政府已不能僅作為旁觀者,而應當依照相關法律,適時介入民間借貸市場,加強風險監測預警工作,切實提出有力措施對標會加強引導和管理。一方面,政府部門可以對民間借貸組織進行依法登記,按區域將標會組織者進行集中管理,約束會首,同時加大經偵部門的監察力度;另一方面,政府應適時介入民間借貸市場。長期以來,政府的融資難度相對較低,國有大型銀行機構的資金占有占多數,今后在區域經濟發展過程中,對于短期融資,政府可嘗試向民間借貸市場“拆借”,類似做法20世紀九十年代初在閩南地區已有出現。“拆借”是銀行同業之間為解決資金的短期不足,而采取的期限短、高利率、高靈活性的借貸行為,政府可仿照此做法,嘗試事先與規模較大,信用度好的民間借貸組織訂立合同,一旦企業遇到短期流動性不足,由政府引導,參考銀行同業拆借利率,借入民間資金,解決資金的短期流動性問題。由于政府引導的利率具有一定權威性,并通過“拆借”行為與民間借貸組織進行嫁接,對市場有一定的指導意義,這一做法對于缺乏信息來源的民眾,能依據這一“官方”利率,有效判斷當前民間借貸市場的風險和收益。

(三)引導借貸組織,使之成為金融業的有益補充

從閩東區地民間借貸開展的形式來看,民間借貸組織數量的不斷增長,借貸組織之間資金的相互交叉流通,應該引起高度重視。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鼓勵發展合作金融,以農村信用合作社為范本,嘗試在民間設立在金融監管前提下的會員合作制的民間金融機構,是引導民間借貸走向規范化、陽光化的一條道路。在閩東地區,民間借貸組織(標會)占比例最高,應規范引導民間借貸組織(標會)的運作,使其運營模式走向合理化。具體做法為:一是加強宣傳教育,普及金融知識。參與民間標會的民眾對于市場利率及金融運轉規律缺乏必要的了解,其參會目的均為高收益的誘惑,與收益相對應的金融風險缺乏有效的認識,有一定的盲目性。應通過報刊、雜志以及社區集中學習等方式,讓民眾有效的理解金融投資與風險知識,更合理的分析標會的運作,進行理性投資。二是堅決打擊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行為。民間標會長期以來作為“地下融資組織”,在發展過程中難免魚龍混雜,存在一些非法融資行為,利用高額的利息欺詐性融資,形成寶塔式甚至帶有非法傳銷性質的集資行為。經偵部門應加大查處和打擊力度,維護民間借貸組織的健康運作。三是嘗試實行資產抵押制度,增強交易可靠性。民間借貸案件的糾紛由來已久,常有資金借入者由于經營虧損且未實施抵押擔保,導致資金借出者即使勝訴也難以追回款項的事情。事實上資產抵押在多數正規金融產品的交易已十分普遍,但對于民間借貸組織,閩東標會的入會提供抵押物的現象還不甚普遍,多數是以個人誠信為基礎,部分有請信用較好知名度高的人作擔保,卷款逃跑的會員大多無抵押擔保物,標會將面臨資金鏈斷裂的危險,嘗試引入貸款擔保和抵押品,并通過法律,保護合法的抵押貸款行為。

(四)加快村鎮銀行建設,疏通民間資金流

村鎮銀行作為新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要試點機構,擁有機制靈活、依托現有銀行金融機構等優勢,能夠有效填補民間金融的空缺,對民間借貸市場具有引導效應,其發展能有效規范民間借貸市場的交易行為。自2007年以來,村鎮銀行取得了快速的發展,為民間借貸市場資金的流動提供了渠道,同時也是解決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金融服務缺位等“金融抑制”問題的創新之舉。這對于促進閩東地區投資多元、種類多樣、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新型區域金融體系有積極意義,進而也能更好地改進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和進步。2007年,寧德市第一家村鎮銀行福鼎恒興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12年3月,中央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鼓勵民間資金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這給閩東地區村鎮銀行的建設帶來了新的契機,村鎮銀行的“鯰魚效應”能夠激活農村金融市場,打破農村信用合作社在農村信貸市場的壟斷地位,并且稀釋民間借貸市場不斷膨脹的資金量。

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是對金融市場多元化的補充。當前,閩東地區民間借貸有參與者多,資金數額大且自發性、創造性和便利性的共性,但其非理性、盲目性、泡沫性、高風險性和易于擾亂正常金融競爭秩序的弱點也逐漸顯現。為此,要堅持在相關法律的框架內,加強對閩東地區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管、引導和疏通,逐步推進閩東地區民間借貸的規范化、陽光化運作。

參考文獻:

[1] 王惠嵩.我國民間借貸透析與制度構想[J].軟科學,2010,(8).

[2] 寧德市三屆人大二次會議報告.http:///寧德網.2013-01

[3] 陳元章.閩東機電行業[N].閩東日報,2013-05-10.

[4] 寧德市工商多舉措扶持小微企業發展[EB/OL].寧德工商網.http:///web/assembly/action/browsePage.do?channelID=1194316285009&contentID=1333673770546.2012-05-03

第6篇

【關鍵詞】民間金融 法律規制 金融改革

隨著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的逐漸平息,民間融資與金融改革再一次進入人們的視野。半年前這場由于全球性經濟危機而引發的局部性金融動蕩所帶來的陣痛,無疑讓人們開始反思中國金融壟斷格局的利弊,并開始關注一直飽受融資問題困擾的小微企業。2012年3月28日下午,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批準實施《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該方案明確提出了十二項金融綜合改革任務,第一項即是“規范發展民間融資”,這預示著一場規范民間融資的金融改革的到來。本文試圖從民間融資的產生原因、發展現狀、對民間金融進行規制與監管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金融改革的方向等方面對這場改革進行法律層面的探究。

一、民間金融的產生原因

目前我國學界多數認同將民間金融定義為在國家金融體系外運行的金融活動的統稱。姜旭朝在《中國民間金融研究》一書中曾這樣定義,“民間金融,就是為民間經濟融通資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資金運動,”[1]這反映了早期我國學者是按照所有制對金融體制進行劃分的。此后,逐漸發展出了按照金融活動是否納入國建監管體系的界定方法。應該說,目前這種以是否納入國家監管體系來區分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的方法是比較合理的,這與國外學者對民間金融的定義具有一致性。國外學者通常將沒有被中央銀行監管當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動稱為民間金融,即informal finance(非正規金融)[2]。其主要形式包括民間自由借貸、企業社會集資、天使融資市場等,也就是說,民間借貸只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而且在我國是比較常見的形式。

在發達國家,金融市場比較完善,正規金融占據主導地位,但民間金融仍是滿足不同社會需求和促進國家發展所不可或缺的。[3]因為民間金融作為正規金融的補充,可以滿足農村或中小企業等難以從正規金融籌資的社會組織的需求。而在發展中國家,正規金融壟斷幾乎成為共同的問題,而壟斷又進一步導致整體金融效率低下,中小企業難以從正規金融渠道融資,在資金緊張的情勢之下,他們不得不向民間金融求助,這無疑成為民間金融產生和發展的有利條件。如果說,在金融市場完善的發達國家,民間金融只是作為正規金融的有力補充的話,在發展中國家,民進金融則更帶有一種無奈之下產生的被動色彩。發展中國家缺乏金融市場,“非市場制度”(nonmarket institutions)成為消解正規金融體制中累積的風險和緩解融資困難的重要工具。[4]根據一些學者的調查結果,在烏干達和印度,非正規金融是非正規部門的企業所需資金的主要來源。在津巴布韋,90%以上的非正規部門的企業得不到任何銀行服務。而在我國,中金公司在2011年9月末的《中國民間借貸分析》研究報告中估算,至2011年中期,中國民間借貸余額達3.8萬億元,同比增長38%,占中國影子銀行體系總規模約33%,相當于銀行總貸款的7%,溫州當地的民間借貸余額則為1100億元。只是民間借貸的數據,就顯示出了中國民間融資規模的巨大,同時也說明了中國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資金的巨大缺口。[5]

二、中國民間金融的發展現狀及法律規制

鑒于民間金融活動的方式和內容之繁雜,而在我國,又以民間借貸最為突出和最具有代表性,此處筆者僅以民間借貸的情況作為討論對象,將目前我國的民間借貸活動劃分為兩類,即有組織的民間借貸和無組織的民間借貸。有組織的民間借貸,主要是指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外的有固定組織形式的借貸活動,如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性擔保公司等進行的借貸活動。狹義的民間借貸,即放貸機構以外的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活動。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這兩類借貸活動都游離于監管者的視野之外,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風險。

第7篇

一、審查是否存在證明借貸關系的書面文書

我國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民間借貸法律行為的形式要求比較松散。鑒于證據種類的特性和證明力度,在受理案件時首先應當查明,申訴案件中是否存在借條等書面文件。如果具備,應進一步針對關鍵要素以及文字表述方式仔細對書面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以確定書面文件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如不具備書面文件,在受理案件時應當慎重對待,既不無謂地對客觀事實作徹底發掘,也不可斷然否定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二、審查訴訟過程中舉證責任分配以及利息判定是否正確

不少民間借貸糾紛中,由于證據不足,部分重要事實不可避免地難以查清,但該事實對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又產生重大影響。這種情況下,就應當嚴格依照關于借款合同的實體法規范、民訴法規定、相關司法解釋,在當事人雙方正確分配舉證責任,由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訴訟風險。在民間借貸訴訟中,尤其要注重審查借貸關系是否成立、資金是否已經支付以及借款是否已經歸還等幾個環節的舉證責任分配。舉證責任分配不當會產生截然不同的訴訟結果。現實訴訟中,有的案件中對存在多重借貸關系認識不清導致舉證責分配錯誤,還有個別案件回避舉證責任分配,對無法查明的關鍵事實不予認定、不作裁判,要求當事人有新證據之后另行。這些情況都是應當予以監督糾正的,是否存在這些情形在審查過程中都應查明。此外,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的利息的償還問題上,應當堅持合同法相關規定,民間借貸關系當事人未約定借款利息的即不得主張償還利息,人民法院不得隨意判決償還利息。但是,未約定利益也未必一定不償還利息,在借款期限屆滿遲延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借款人必須償還遲延利息。然而,必須對民間借貸約定利息與遲延償還利息進行區分辨別,以準確適用法律。

三、審查民間借貸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民間借貸多為個人借貸,個人處于婚姻關系之中為常態,因而,民間借貸關系又常牽涉到夫妻財產關系。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依據婚姻法規定以及婚姻登記機關證明予以判斷。在申訴案件審查過程中,首先應審查是當事人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實踐中曾發生由于法院對婚姻存續期間審查不清,錯誤判決債務人的原配偶承擔離婚后借貸債務連帶清償責任的情況;其次,即使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還應仔細審查究竟該債務屬于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在此同樣存在關鍵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第8篇

近年來,由于各國有商業銀行在縣城的金融機構規模逐步萎縮,信貸權限上收,限制貸款對象,把資金轉移上存,使縣域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等融資難度加大,而農村信用社又重點服務三農,把有限的資金90%以上投入到農業生產、結構調整、農產品加工、種養業,而沒有更多資金支持其他行業的資金需求。因此,縣城民間借貸根據市場需要發展較為迅猛,且形式多樣。以泌陽縣為例,2005年度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規模為1.53億元,民間借貸近8000萬元,占整個縣域信用規模的52.3%。

(1)民間借貸用途繁多,涉及領域較廣,但仍以獲利行業占主導地位。

一是主要用于生產經營及流通的商品購銷。據統計,2005年泌陽縣有近5000萬元民間借貸資金用于生產及流通購銷領域。全縣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通過民間借貸籌集資金的余額一般保持在160萬元。企業的生產經營從投資啟動到運轉以及擴大規模所需的大量資金,主要靠民間融資提供資金支持。

二是用于消費。據統計,2005年泌陽縣有近2000萬元民間借貸資金用于消費。主要用于子女上學、建房、添置大件耐用消費品等。這類借貸一般數額較小,借款人在借款時首先考慮自己的還款能力,借款金額一般在500―2000元左右。同時,近年來,個別縣級以下政府部門和一些事業性單位也因臨時資金不足而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進行資金調劑。

(2)民間借貸利率較高,具有很強的誘惑力。

民間借貸利率,一般高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300%,有的甚至達到500%。據調查,由于現在造船行業利潤很大,所需資金也很多,某造船商從民間借貸利率高達30‰。甚至吸引了個別金融系統職工從本單位貸款向造船商放貸,從中賺取利差。房地產行業民間借貸利率達15%。以上,商品流通領域民間借貸利率一般在10‰左右。目前,在經濟欠發達地區投資渠道較窄、品種單一的情況下,民間借貸較高的利率對部分手中擁有一定閑散資金的群體來看,具有很強的誘惑力。

(3)民間借貸的形式多樣化,主要以信用擔保為主。

據調查了解,目前,縣域民間借貸的形式呈多樣化,有以房產做抵押的,有用存單質押的,有用交通工具或其他具有價值的物品做抵押的,但80%以上的民間借貸是信用擔保方式。

(4)民間借貸的辦理程序簡化,隨意性大。

民間借貸在具體操作中,只需借、貸雙方和第三方在一起達成協議,出具一紙借條,短短幾分鐘就辦理完畢,而金融機構在辦理貸款時程序繁鎖,審批期限較長,并且抵押物也需要通過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費時又費財,民間借貸期限、利率、借還都是根據不同情況隨時可以靈活地進行操作。

(5)民間借貸呈季節性“旺季”。

民間借貸的規模擴張呈季節性變化,一般是糧棉油收購旺季、雙節期間以及春耕備播時,為民間借貸信用規模擴張“旺季”。比如,2005年夏糧收購季節來臨之際,泌陽縣24個鄉(鎮)糧食管理所為了提前收購較便宜的新糧,累計通過民間借貸融通收購資金近1600萬元。

2.民間借貸日趨活躍的原因分析

(1)“貸款難”與社會信用環境不佳。

一是目前縣域銀行業金融機構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因貸款權限上收,多年已不發放貸款。整個縣域內只有農村信用社一家發放貸款,并且町用于投放的信貸資金有限。

二是縣域社會信用環境不佳,中小企業及民營經濟發展不穩健,加之大量逃廢銀行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縣域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懼貸、惜貸”現象,造成企業及個體私有經濟“貸款難”,不得已只有高息求助于民間借貸。

三是部分行業不屬于承貸對象。

四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對私人和個體工商戶貸款時手續繁雜,條件較為嚴格,抵押費用偏高等,這樣勢必給民間借貸創造了滋生發展的空間。

(2)民間借貸期限短、利率高、收益可觀。

從目前利率執行情況看,存款利率較低,并且需要繳納利息稅。有50%的存款人,尤其是那些大額存款客戶,認為投資銀行雖保險但收益甚微,有可能使自己的錢存銀行久了會貶值,民間借貸較高的利潤回報吸引了部分資金流向民間借貸,雖有風險但利益的驅動仍使許多人甘愿冒險。

(3)縣域融資渠道狹窄,客觀上為民間借貸提供了土壤。

由于縣域除銀行業金融機構單一的融資渠道外,沒有別的途徑,民營經濟要發展,企業要生存,在目前“貸款難”的現狀下,只有走民間借貸這條途徑來融通資金,在客觀上給民間借貸提供廠滋生的土壤。

3.民間借貸無序發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1)高額的民間借貸利率,一定程度上擾亂了金融業的穩健發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于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同時,利息不得計入本金計算復利,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利滾利”,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復利不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信用規模擴張,對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正常經營活動有著一定的沖擊,尤其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導致農村信用社資金外流,削弱了其支農力度,同時,由于民間借貸高額利潤誘導,使一些心術不正之人,把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流人民間借貸,謀取非法所得。民間借貸的尤序發展,不但影響了國家貨幣信貸政策效能的正常發揮,而且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2)民間借貸容易引發糾紛、案件,給社會安定帶來影響。

由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借據不規范甚至沒有借據,缺乏擔保,出借方貪圖高利,而借款人喪失誠信或賴賬不還,再加之隨意亂簽名,落入他人手中后被偽造或變造成借據,借據與收條不分,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混淆等種種原因,致使一些出借人的債權得不到實現,由此引發的民事糾紛越來越多。民間借貸引發的案件近兩年呈上知趨勢,加之一些涉案人員在逃,給社會安定帶來一定的影響。

(3)民間借貸的高額利息加重了民營經濟發展的負擔。

民營經濟的科技含量較低,經營成本偏高,再加上較高的民間借貸融資成本,勢必給民營經濟發展帶來困難與負擔。

4.幾點建議

(1)對民間借貸要“疏”“堵”結合,正確引導

一是要正確認識民間金融問題,為其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民間金融的存在讓我們可以從一個對立面來發現正規金融體制的問題和不足,因此我們要正確認識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對企業及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加以引導和規范,使之逐步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成為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

二是對民間金融中發生的擾亂金融秩序,影響社會安全的案件如非法集資、高利放貸等,司法部門應聯手依法嚴辦,

并在全社會于以曝光,以警示那些違法的民間金融行為;相關職能監督部門應對違規民間借貸行為子以查處,主動山占,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減少不必要的經濟糾紛,維護農村金融市場公平競爭,確保社會經濟金融的穩定。

(2)建立健全法律法規,明確民間金融的什法化,規范農村民間借貸行為。

建議有關部門應盡快制汀民間金融規范化管理辦法,明確其性質、活動范圍、運作方式和借貸原則,做到有章可循:明確專門的管理機構,加強對民間金融活動的指導、檢查與管理,規范其操作過程,使其朝著有利于活躍農村金融、繁榮農村經濟的方向健康發展。

(3)努力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切實解決民營企業和農民群眾貸款難問題。

實踐證明,金融機構改善了金融服務,增加了信貸投放,民間借貸行為就能得到有效遏制。因此,農村金融機構在貸款上應按照區別對待,擇優扶持的原則,對那些市場前景看好、有發展潛力的民營經濟及時注入資金,對那些經營好、有實力的個體工商戶應予以扶持;要簡化貸款手續,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水平,拓寬服務范圍,增加信貸品種,努力解決農民群眾生產經營和消費中的難題。通過提供力便有效的金融服務,不斷擴大農村信貸市場來抑制農村民間借貸行為的盲目擴張。人民銀行要繼續加大現金管理力度,認真執行大額現金支取審批備案制度,減少現金體外循環,遏制民間借貸的現金交易,使其趨利避害,盡快走上規范化、健康化發展軌道。

(4)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為維護金融穩定創造有利條件。

信用的培育是一個較為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社會各方面。金融機構作為經營信用的單位,應首當其沖進行信用建設。建立和培養社會信用一是要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制度法規管理體系;二是要倡導道德觀,把誠實守信和良好的信用觀念培養成傘社會都崇尚的社會道德;三是對確有實力的個體私營企業,在經營急需資金的情況下,按照現行法規制度給予信貸支持;四是運用經濟和金融于段,制定一整套的政策措施來促進社會信用度的提高。

5.政府應切實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直接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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