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7-27 16: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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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20年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工作總結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強組織領導
依據安徽省教育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安徽省切實減輕中小學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淮北市教育局等六部門關于印發《淮北市切實減輕中小學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并下發了烈山區《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綜合治理工作方案》,成立了由教育、公安、消防、民政、人社、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為成員的烈山區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對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實行常態化管理。進一步規范各級各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遏制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保障中小學生健康成長。
(二)總結專項治理經驗
結合專項治理文件要求,8月29日,區教育局組織人員對已審批的四家校外培訓機構實地督查,發現淮北市烈山區宋疃藝術培訓中心(原SSK藝術教育宋疃校區)存在安全出口仍是卷閘門、未按要求安裝疏散指示標志以及應急照明燈等問題,督察組第一時間下達問題整改清單,限期整改,于一周時間全部整改到位;對淮北市烈山區古饒藝術培訓中心等四家單位教學用房無鑒定報告的現狀,責令相關機構立即申請房屋安全性鑒定報告。通過本次督查,我區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環境得到進一步優化,消除存在的安全隱患,進一步規范了培訓行為,能夠按照區教育局審核的培訓計劃開展培訓,杜絕了不利于學生身心健康的做法。
(三)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
區教育局借助全國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平臺等多種手段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向各集團校、直屬校、中心學校轉發相關文件,提高百姓對校外培訓機構政策的知曉率;通過宣傳,進一步明確了下一步管理、治理的工作目標、治理重點和排查內容、整改要求、實施步驟及各部門職責,從而凈化我區校外培訓機構的外部環境。借助政府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手段大力宣傳古饒藝術培訓中心、宋疃藝術培訓中心、藝智林輔導藝術培訓中心、烈山區新風花園SSK藝術培訓中心四家白名單機構的先進做法,從而提高社會認可度。
(四)加大督導追責力度。9月初,區教育局會同各中心校、集團校、區直學校分管領導及已審批的四家培訓機構負責人開展了專項治理工作動員會,全面部署治理“回頭看”工作要求。會后,對我區主城區內校外培訓機構進行了綜合檢查,查處違規校外培訓機構4家(睿思教育東方之子外國語學校烈山分校、王老師學生之家、天之步步高學生之家),責令立即停辦,并對違規培訓機構的負責人約談。
三、存在的問題
首先,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設施條件參差不齊,大部分較為簡陋,辦學條件不達標,培訓機構聘用的教師隊伍不夠穩定,學歷、專業不能完全匹配。其次,安全防范措施不夠完善,部分校外培訓機構仍存在消防、食品衛生等安全隱患。再次,部分未經審批的培訓機構場所較為隱秘,沒有宣傳標牌,排查難度極大,存在較大隱患。最后,已審批的培訓機構不能嚴格按照核定的教學計劃開展培訓活動,存在超范圍、超大綱現象,不利于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四、下一階段打算
(一)進一步落實《烈山區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方案》《安徽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回頭看”活動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大專項治理工作力度,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遏制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保障中小學生健康成長。
(二)厘清權責、健全機制,加強統籌管理力度。依法依規修訂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管理辦法,暢通審批“入口”,進一步引導符合條件的校外培訓機構辦理證照。繼續加大對民辦教育及專項治理工作的宣傳力度,提高各級黨委、政府和全社會對民辦教育的正確認識,正確看待當前民辦學校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繼續支持民辦教育發展,形成民辦教育發展的良好政策環境和輿論環境。
(三)有序推進、形成合力。按照“誰發證誰主管,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明確職責,積極配合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工作,健全部門工作聯動、形勢研判和應急處置機制,確保專項治理工作穩妥推進。
(四)加大有償家教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大對在職教師有償補課、校外兼職、校外辦班的治理力度,對于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時刻保持對有償家教等違規違紀行為的高壓態勢。
關鍵詞:稅務教育行業稅收管理稅務登記
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無形中造成了人們的“稅不進校”觀念根深蒂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問題的存在,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對該行業的稅收管理出現了盲區。如何加強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切實堵塞稅收漏洞,應當成為稅務人員認真思考的問題。最近,筆者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及相關問題進行了學習和思考,現對有關問題作出粗淺的分析,以期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有所啟示和幫助。
一、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現狀
教育機構種類較多,按組織形式劃分,主要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學校等非企業組織和各類企業組織。據統計,目前在虞城縣范圍內,登記注冊且正常運營的教育培訓機構共有557所,其中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非學歷教育的6所。在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教育機構中,從事幼兒教育的有76所,從事小學教育的有438所,從事中學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圍之外,還存在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大量的未登記注冊的無照培訓機構和為數眾多的家教執業者個人。
目前虞城縣教育培訓行業提供的主要有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專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多種多樣的教育培訓服務,適應了不同的社會需求。根據有關規定,學校主要提供學歷教育,其收費項目和標準較為明確,其他單位及個人則提供除學歷教育以外的諸多培訓,其收費項目和標準基本按照市場供需狀況確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縮性。
教育培訓行業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稅項目和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是,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含政府辦和民辦)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應稅項目主要涉及稅費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除稅法規定的減免稅項目收入外,教育培訓收入均應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其中應納營業稅主要涉及營業稅文化體育業稅目,按照3%的稅率繳納。
數據統計顯示,目前虞城縣的學校均未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款,繳納的主要為個人所得稅;其他教育機構有的雖然繳納了營業稅等,但與實際經營情況嚴重不符,稅款流失嚴重;無照教育機構及個人未繳納任何稅費。
二、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辦學體制日趨多元化,各類教育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公辦教育、民辦教育、公私合辦教育等多種辦學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業稅收成為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國家也相繼出臺了有關教育勞務的稅收管理規定,明確了對教育超標準收費或接受捐贈、贊助行為等征稅的規定。盡管如此,教育行業的稅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導致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不夠扎實。稅務部門不能參與各類教育機構的設立、考核、驗收等各個環節,很難掌握詳細稅源情況和各類教育機構有關資產、資金、分配等方面的具體信息。各級教育部門在對待教育勞務稅收問題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積極配合,不及時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稅務部門很難從源頭上進行控管。據調查,目前大部分學校、培訓機構等都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納入正常稅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還有部分小型民辦教育以培訓班、輔導班形式出現,沒有自有資產,辦學設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師全部是聘用的,學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課,有的只是利用假期、節假日或晚上授課,流動性大,隱蔽性強,三證(辦學許可證、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收費許可證)不全或根本沒有,對這類教育勞務稅收稅務部門就更難控管了。
稅務管理人員對教育行業的有關政策不理解,制約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使人們“稅不進校”的觀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業有關政策的復雜性,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在該行業稅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區。具體表現一是對教育行業的劃分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門協作不暢、信息交流不通等,無法掌握教育行業的稅源情況;二是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不了解,如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政策及有關的優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響了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造成了對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機構不按規定使用發票,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難度。多年以來,教育機構的收費一直是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機構在收取國家規定規費以外的費用過程中,不按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有的使用白條,有的采用自制收據,有的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使稅務部門對其收入情況不易掌握,這就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
從業者納稅意識淡薄。學校提供學歷教育,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無可厚非,問題主要出在其他培訓服務當中。各類機構提供了種類繁多的培訓服務,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繳納的稅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數培訓者沒有納稅常識,未按規定設置賬簿或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無法正確計算收入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更有辦班人受利益驅使,只為賺錢,對有關稅收政策置若罔聞,不但不積極主動納稅,反而有意逃避納稅,納稅意識十分淡薄。
三、進一步加強教育行業稅收管理的措施
為了加強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進一步堵塞稅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盲區,各級稅務機關在教育行業稅收管理工作中應注意把握并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加強教育行業的稅務登記管理
熟悉教育行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標準,目前教育行業可分為六大類,一是學前教育,包括各類幼兒園、托兒所、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類小學;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類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學教育、技工學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辦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脫產班、進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培訓學校、就業培訓中心、外語培訓、電腦培訓、汽車駕駛員培訓、廚師培訓、縫紉培訓、武術培訓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黨校、行政學院、中小學課外輔導班。為了表述的方便,筆者在此將“學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課外輔導班”分別簡稱為“幼兒園”“學校”“培訓機構”。
明確相關登記管理部門。根據《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的部門,主要包括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民政、發展改革(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
條例》規定,各類公辦學校、公辦幼兒園屬于事業單位;根據《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職業培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試行)》規定,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也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各類公辦學校應當到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應當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應當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另外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還應當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等。
加強稅務登記管理。《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上述各項規定均明確要求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目前,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辦理了稅務登記,但仍有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游離于稅務管理之外,這應當引起各級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
開展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該文件從四個方面規定了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解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又對教育勞務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但由于《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關于稅收的規定十分籠統,征納雙方對教育行業的納稅問題均存在不少模糊認識。大部分學校對“教職工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比較認可,而認為學校本身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應納稅。據調查了解,持“稅不進校”觀點的還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稅務人員也認為幼兒園、學校不用納稅。可見,對教育行業現行稅收政策的宣傳確實存在不少問題。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稅務管理部門應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比如在各學校及培訓機構開展專項宣傳,把有關的稅收政策送進校門,送進課堂,使老師學生都能知稅法、守稅法;應定期召開學校及培訓機構的法人代表、財務人員座談會,對稅法的嚴肅性做明確的說明。總之,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宣傳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業的有關主管部門、學校等單位,深入細致地講解有關稅收政策,切實提高各類教育機構相關人員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以確保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得到貫徹執行。
(三)加強教育行業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減免稅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的范圍、收費標準、會計核算、納稅申報和減免稅報批手續,嚴格界定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范圍。一是必須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減免稅范圍。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區分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正確把握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嚴格控制教育行業的減免稅范圍。二是收費必須經有關部門(一般為財政、物價部門)審核批準且不能超過規定的收費標準。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均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三是必須單獨核算免稅項目。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稅。四是各類學校必須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報批手續,否則一律照章征收相關稅收。
(四)進一步加強財政稅務票據童理
一從事少兒英語教育的學校是在工商部門登記的經營性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為了保護學校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校方實施了“競業禁止”制度,所聘用的教師必須與校方簽訂一份《競業禁止協議書》。協議約定:聘用教師在任職期間或離開后三年內不得在國內少兒教育領域從事任何與該學校相同或相類似的職業,不得到與該學校從事同類業務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如違反約定,承擔5萬元違約金。作為補償,校方每月要向簽約的教師發放“競業禁止”補償金600元。2000年11月馬某與該校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書。合同期滿后,馬某另謀職業,到另一所學校從事少兒英語教育。該校發現后,以馬某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書》約定、損害學校利益為由,訴之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馬某支付違約金5萬元,并承擔訴訟費。一審法院判決被告馬某支付原告違約金人民幣5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一審宣判后,馬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競業禁止,通常是指為保護技術、經營等秘密,在與雇員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員工在任職期間或者離職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企業存在競爭關系的相同或者類似的工作。上述案例是一起教師違反競業禁止約定的訴訟案件。隨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進,教師資格制度的實施,近年來,教師“跳槽”已成為較為常見的社會現象。現實中,一些學校特別是私立學校,為了防止教師“跳槽”,便像案例中那樣與應聘教師約定競業禁止條款。那么,學校是否可以與教師約定競業禁止條款?這種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
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中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知識產權保護……等條款。”《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據此規定,無論是公辦還是民辦學校,無論是公益性還是營利性學校,都可以出于保護商業秘密、專利等知識產權的目的,約定限制教師的某些行為,即約定競業禁止條款。但這種約定必須合理、合法,要充分權衡學校利益、教師的生存權和擇業自由的權利,體現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否則,就是無效的。在法律實踐中,競業禁止協議效力的判斷,往往從競業禁止條款是否違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生存權、擇業自由權等基本權利之保障等方面加以考慮。具體而言,衡量學校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生效,至少應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其一,學校是否有“可保護的利益”存在。學校是否擁有可保護的專利、商業秘密等可保護的知識產權存在,這是競業禁止協議有效的先決條件。其二,競業限制的義務主體是否掌握學校的商業秘密。只有接觸并掌握學校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所開發的具有商業秘密特征的教學內容和方法的教師,才應當是競業禁止的義務主體,否則約定競業禁止就無必要。其三,競業禁止的期限、區域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圍。競業禁止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年。競業禁止條款應明確競業限制的行業、地域范圍,以可能與學校產生實質性競爭關系的經營區域為限。凡是超出合理范圍的限制都應當被認定是無效的。其四,學校是否給予約定競業禁止的教師合理的經濟補償。教師離職后為履行競業禁止義務,勢必在利益方面受損,尤其是主要靠某一方面的特殊技能謀生的教師,可能遭受的損失更為嚴重,并且有可能影響到其生存問題。因此,教師承擔競業禁止業務應當有合理的補償。
在實踐中,爭議較大的是一些教育教學內容、方法和管理經驗,特別是能夠使學生的學習水平得到普遍提高的教育教學內容、方法和管理經驗,能否約定為競業禁止協議中“可保護的利益”,而這關鍵取決于學校的法律性質。
我國負責各類法人登記的機關有三個: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個是民政機關;一個是編制機關。根據登記機關的職能分工,公益性民辦學校的登記機關應是民政部門,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登記機關是工商管理機關,公辦學校的登記機關則是人事編制機關。《民辦教育促進法》第66條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據此規定,除了完全公益性的公辦學校以外,以是否營利為標準,可將民辦學校分為兩類,即公益性或基本公益性的民辦學校和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前者由《民辦教育促進法》調整,而后者則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調整,其性質是營利性組織。
一、基礎教育工作
(一)“普九”工作鞏固提高。全面落實“兩免一補”政策,2010年全縣共投入公用經費5517萬元,免教科書730.6萬元,享受“一補”資金281萬元。“三保”政策進一步落實,編制內教師工資都能按時足額發放。投入資金1096萬元,安排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項目5個,新建面積13955平方米。
止目前,我縣的小學適齡人口入學率100%,初中階段兒童入學率101.9%,7—15周歲殘疾兒童入學率100%,15周歲完成率100%,15周歲文盲率0%,17周歲完成率100%,初中輟學率1.7%,小學輟學率0%。
(二)幼兒教育蓬勃發展。目前我縣有幼兒園56所,入園兒童8671人,其中鄉鎮政府所在地幼兒園入園率90%。有學前班270班,入班兒童9844人。我縣已建成省級示范幼兒園1所,市級示范幼兒園2所,鄉鎮中心幼兒園17所,各類幼兒辦學點22個,幼兒教育初步形成以公辦幼兒園為骨干和示范,以社會力量興辦幼兒園為主體,公辦與民辦相結合的多種辦學模式并進的發展格局。
(三)師資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1、加強教師職業道德教育。建立了師德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形成了師德教育工作網絡;開展師德教育活動,對在活動中表現出色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了表彰。2、加強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對高中教師進行了新課程遠程教育培訓工作,并成立了高中新課程培訓領導小組和汝南縣高中新課程學習中心。進行了初中班主任培訓和小學教師班主任培訓;并進行了小學教師新課程培訓。3、加強了教師的學歷教育和高學歷教育,鼓勵在職教師參加全國成人高招、自學考試等學歷深造考試。4、配合省、市教育局進行了骨干教師培訓,共培訓省級骨干教師20人,市級骨干教師26人;我縣有8人被評選為國家級骨干教師,30人被評為省級骨干教師,50人被評為市級骨干教師。
(四)以新課改為重點,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和教育教學改革。一是強化領導。縣、鄉、校層層設崗,營造“抓質量、提質量、上質量”的輿論氛圍,全員樹立以質量生存、靠質量取勝、謀質量發展的觀念。二是明確目標。從小學“兩率”(及格率、優秀率)、初中“三率一分”(年輟學率、中招錄取報到率、中招優秀率、中招平均分),普通高考上線人數到教師素質提升等各項指標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三是優化課堂教學模式。充分挖掘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課堂效率,用先進教育理念引領新的教學模式。四是組織開展初中、小學學科競賽活動。鄉鎮組織初賽,縣里組織決賽,并表彰獎勵優勝者及輔導教師。五是建立立體式教育質量監控體系。在原有評價的基礎上,縣局對初中,鄉對所轄小學分別實施質量評估和質量監控。六是強化對教育質量的督導和考評,實行教育質量考核一票否決制。對教育質量年活動中開展的各項活動全部納入對單位和個人的年終評價,并實行嚴格的獎懲。
(六)體育、衛生、安全工作常抓不懈。下發了《關于加強學校體育工作提高學生健康素質的工作意見》,要求各級各類學校必須認真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切實開足、開齊并上好體育課,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削減、擠占體育課時間;下發了《汝南縣教育體育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明確了責任,分解了任務,建立了晨檢制度,建立健全了信息報告制度和應急處置機制;下發了《學校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關于在全縣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活動通知》等文件,召開了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專題會、預防校園暴力安全工作會,加強了對校園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組織開展了全縣中小學校舍安全工作大檢查、全縣中小學幼兒園及少年兒童安全管理專項整治行動和全縣學校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全縣幼兒園用車專項整治、全縣學校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等活動,有效地預防了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二、職業教育、民辦教育工作
職業教育工作。多方協調,爭取政策和資金,統籌縣域職業教育資源,調整職業學校布局,將馬鄉職業高中(汝南縣第一職業中專)、老君廟高中、縣衛校、縣農機校、農廣校、中華會計函授學校及其它公辦職業教育培訓機構的資源整合,總投資1億元在實驗中學原址建立120班規模、在校生6000人的汝南縣職業技術教育中心。職業學校2010年6月首期招生1500人。
民辦教育工作。一是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校車管理制度,規范了校車管理。二是加強民辦學校的師資隊伍建設工作。積極組織民辦學校校長參加市局組織的校長培訓班,并積極開展民辦學校教研教改活動,努力探索課改新路子,不斷加強師德師風建設。三是加強民辦學校的設置、審批及年審工作。嚴格按照規定的設置審批程序及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審批學校,分五個檢查組對全縣的各級各類培訓機構及民辦學校進行了排查,取締了沒有辦學資格的學校。三、常規工作
(一)狠抓作風建設,提高工作效率。主要從三個層面抓起。一是局黨組成員實行周匯報制度,黨組成員每周五必須在局辦公會上匯報本周工作的督導和落實情況。教體局局長以身作則,趙局長從10月16日報到至今,已走訪了十一個鄉鎮,檢查了全縣200多所學校,深入一線,了解情況,看望教師,慰問教師。二是落實政務公開制度,提高機關工作效率,要求各股室把每周工作內容公開,寫在公示欄上,實行開門辦公,并在局辦公會上匯報每周的工作落實情況,有效地提高了機關工作效率。三是落實校長吃住在校制度,與學生同吃同住。各校長必須安裝固定電話,隨時檢查在崗情況,現在各中心校、各中學辦公電話已安裝完畢,匯報工作盡量使用電話匯報;教體局下鄉督導,到校必查校長的聽課記錄和業務活動開展記錄,聽取校長各項工作落實情況匯報,工作抓的不實的校長到局辦公會上作表態發言。
(二)狠抓校園管理,創建優美環境。以學校校園管理為突破口,狠抓了校園文化建設,此項工作的開展取得了明顯成效。領導干部和教師的關系正在貼近,校長的責任心正在加強,廣大師生的信心正在提升,教師的工作熱情正在高漲,我們的校園更加整潔,學生學習氛圍更為濃厚,務實重干的風氣正在形成,教育形象正在改變。
(三)狠抓教學管理,提高教學效果。教學是教育工作的核心,為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我們狠抓了教學管理。此項工作的開展,有效地推進了學校教學管理工作的逐步規范。各校教學常規管理制度健全,教學工作計劃周全;校長們親自任主科,以教學領導教學;校長工作更扎實,措施更有力;教師的備課質量逐步提高;過程性檢測訓練更加扎實有效;校際交流日益活躍;教研機構制度基本完善,校本教研全面開展;青年教師培養措施得力。教師素質有了明顯提高,課堂教學有明顯成效,教學質量也相應提高。
(四)精簡超編人員,充實一線力量。完成了大王、舍屯和張崗中心校的撤并工作;實現了中心校人員分流,把39名中心校的教師骨干充實到了教學第一線,充實了一線教師隊伍,使其更好地服務于教育教學。
(五)構建交流平臺,實現資源共享。成立了汝南縣高中教科研領導小組和汝南縣高中學科中心教研組。構建了我縣高中教育交流平臺,依托學科中心教研組優勢,統一組織我縣高中開展教學交流和溝通,形成了全縣高中教育工作一盤棋,實現了高中優質教育資源共享。
(六)整合農村小學,優化教育資源。在反復調查的基礎上,2010年年底計劃撤銷一批生源少、規模小、辦學效益低的小學52所。使教育資源流向集中,有利于改善辦學條件,促進整體辦學水平的不斷提高。
(七)建立教育網絡,提高辦公效率。建立了教育系統辦公網絡,出臺了汝南縣教育系統電子公文管理辦法,各類規范性文件按照規范格式制成電子文檔在汝南縣教體局網上進行傳輸,不再印發紙質文件。充分利用了網絡平臺,提高了教育系統辦公自動化水平,減少了公文運轉環節和成本,切實提高了辦公效率。
(八)建立規章制度,規范學校管理。為加強人事管理,制定《病退教師管理辦法》和《教師聘任管理辦法》;為改變校園環境,制定了《中小學校園管理辦法》;為加強對校長的管理,制定了《小學校長管理辦法》和《初中校長管理辦法》;為加強教學管理,制定了《中小學校教育教學管理規定》、《教學評估細則》和《學校管理評估細則》;為創建窗口學校,制定了《示范性初中創建標準》;為加強平安建設,制定了《中小學校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這些制度經過醞釀討論、征求意見,成熟后已經下發。各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加強制度建設,真正建立了強化學校內部管理的長效機制。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XX市貫徹落實“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襄政辦發〔2020〕32號)等文件精神,在局黨組的堅強領導下,認真落實省市2021年度行政審批改革工作計劃,挖掘群眾需求、主動放管服,創新驅動、推進改革,打造一流營商環境。
一、擴大告知承諾事項范圍。在實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的基礎上,學習借鑒、優化服務,推廣實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出版物零售許可”、“執業醫師注冊證明”、“鄉村醫生執業注冊證明”等告知承諾服務,制定了《XX市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
二、持續優化行政審批服務。
(一)優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1、在社會組織申請籌設或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時,不再要求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社會組織近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等材料。2、在民辦學校舉辦者再次申請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時,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度檢查的證明材料和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學校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3、將營利性民辦學校申請許可證到期延續和校長變更的審批時限均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3個工作日。4、對民辦學校申請許可證到期延續的,若許可條件基本不變且無違法違規或失信記錄,在各學段原有許可證期限基礎上延長1年有效期。
(二)優化勞務派遣許可。1、承接市級審批權限下放。2、實現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3、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登記告知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三)優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
(四)優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1、取消醫療機構驗資證明。2、實現醫療機構電子化注冊登記。
(五)優化出版物經營許可。1、推動實現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2、推動在線獲取核驗營業執照、企業章程、經營場所情況及使用權證明、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三、實行跨省、跨區、襄十隨神、全區通辦。實行與深圳福田、棗陽、宜城、南漳、襄十隨神等跨區域通辦,試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等全區代收代辦,逐步實現審批事項下沉,高頻事項自助辦,其他事項全區通辦。
四、篩選醫師、護士、鄉村醫生執業等3個查詢事項申報鄂匯辦查詢服務特色事項。
五、擴大審批備案事項。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養老機構內部設置醫療機構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38號),積極與民政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協調配合,爭取支持,在實行中醫診所備案、養老機構備案的基礎上,將養老機構等企事業單位內部設置醫療機構全面實行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管理。探索取消各類診所行政審批,實行行政審批備案管理。
(一)教師資格認定不明確
教師是教育市場的核心,但目前我國藝術教育機構的教師認定資格不明確,其中有的是各大院校的教師,有的是藝術院校的在讀學生,兼職教學是藝術教育機構老師的主要工作方式。分析教師的組成部分,全職多數是熟人介紹,高學歷者比例不大。而兼職教師的情況更加復雜,藝術水平差別很大,多數情況下教育機構只選用他們“認準的人”,缺乏統一的標準。各個機構之間的師資力量更是千差萬別。同時,在對外宣傳上,教育機構往往對教學人員的教學能力與專業素質等進行夸大描述甚至有編造現象。事實上,正由于沒有統一的教師資格認定機制,為教育市場主體的投機行為提供了契機。
(二)藝術教育應試主導性明顯
根據國家頒布的有關藝術教育規劃,藝術教育應當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陶冶高尚的情操、促進智力和身心健康發展的有力手段。但事實證明,一些藝術培訓機構在運行過程中脫離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出現了過于偏重考試類培訓的運作機制。這種運作機制在培訓過程中忽略了“以人為本”的核心教育思想,過分強調學生的應試能力與應試技巧,對心靈的塑造與情感的激發不能起到有益的作用。同時,這種運作機制的出現促使藝術教育脫離了既定目標,藝術學習的工具性被過分強調,更有甚者把其看做進入高校的“捷徑”。一般而言,升學類藝術培訓中存在的經濟價值更大、利潤更高,人們通常愿意花費更多的成本而獲得升學的“敲門磚”,藝術教育的主體也正是利用學生的這種心理而賺取高額利潤。
(三)藝術教育機構地區分布不均衡
經濟發展水平決定了藝術教育機構及市場的方向。據統計,我國藝術教育機構主要集中于中東部較發達省份,越是經濟發達地區,分布越密集,而經濟水平相對落后的西北部地區則分布很少。在我國、新疆等省份,很多地區沒有一個藝術類教育機構。而北京、上海等各大城市,有上百家機構存在。更為夸張的是,廣州大學城附近的一個村莊就有超過30家的藝術培訓機構。這種市場分布的失衡狀態,導致“經濟發展水平低,藝術教育水平更低”的惡性循環。教育的作用不僅在于提高人們的認知水平與認知能力,知識更是能夠轉化為經濟發展的動力與助推劑,能推進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柏拉圖曾經就教育對經濟的促進作用進行過深刻探討,馬克思也曾經提出過“教育水平應當是社會資本的組成部分”的論斷。因此,藝術教育作為教育事業的一個方面,其不均衡發展只會進一步擴大西部與中東部地區的經濟差距。
(四)行政機關監管不力
盡管國家法律對民間辦學的監管問題有相關規定,但實踐中,行政機關監管不到位的情況屢屢發生,尤其是諸多無證辦學的機構,只有出現嚴重問題、被曝光在公眾視野后才會引起行政機關的重視。根據相關法律,我國民辦教學在審批之前需要到教育主管部門、相關文化部門、工商部門等多個行政部門辦理手續。而目前,各個職能部門對藝術教育市場主體卻持兩種完全不同的態度,對于經濟效益好的機構交叉監管,競相分得其中一杯羹,而對于經濟效益較差的機構,則互相推諉。
二、藝術教育機構及市場困境的法律分析
如果在一些問題上形不成某種共識,社會上的人就不能互相交往。人類的相互交往,尤其在市場中的經濟交往都依賴于某種信任。信任以一種秩序為基礎,而需要維護這種秩序,就要依靠各種禁止不可預見和機會主義行為的規則。為了增加現代經濟生活的可靠性,大量成文和不成文規則成為了必需品,法律應運而生。在規范藝術教育市場的運行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它對民辦教育機構的設立、組織和活動等多方面進行了規定,從2003年適用以來,對培養藝術人才、豐富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起到了決定性作用。但法律運行過程中的諸多困境,促使我們進一步思考這一問題背后更深層次的法律原因。
(一)中央立法不完善
1.模糊性規定較多,不利于操作
從中央立法角度來看,目前涉及民間辦學的國家性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家沒有專門規制藝術教育市場的法律。《教育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法”。兜底性條款的規定把藝術教育納入到其管理范圍之內,它通過第二十六條對教育機構設立的條件進行規定,“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從法律規定發現,在少有的有關民間教育機構設置的國家立法中,“合格”“符合規定標準”“必備”等模糊性詞語較多,這種沒有嚴格和明確標準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為行政機關的執法帶來了困難。《民辦教育促進法》在一定程度上細化了相關規定,但仍然沒有達到嚴格、明確的標準。藝術教育機構的設立資金、場地要求等都沒有明確限制,從這點來看,藝術教育機構及市場的不均衡發展有了合理的解釋。法律模糊性帶來的必然結果是行政機關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在藝術教育機構的設立過程中,權比法大,行政機關的文件比法律條文管用的現象就出現了。政府行為的空間有時會超出立法的宗旨和原意,更有甚者利用可以動用的“社會資源”,通過其他途徑獲得進入藝術教育市場的資格。很多人希望通過政府、領導的干預,更直接、更有效地滿足自己對利益的追求,這必將破壞藝術教育市場的秩序。
2.行政登記制度不完善
雖然我國在民辦教育相關法律中規定了登記制度,但相比之下,我國藝術教育的登記制度仍然有較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國藝術教育機構的登記機關為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這種行政登記是為了行政機關的管理而進行,除了發生爭議或者權利人主動要求之外,行政機關沒有義務將登記情況主動公開,同時,這種登記不存在特殊的效力,即使實際情況與登記的內容存在差異,這種登記也不能產生任何的效力。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必然導致藝術教育機構與學生之間信息不對稱,使學生處于明顯的劣勢地位,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很難得到保護。完善登記制度,公開藝術教育機構的必要信息,能夠給學生在選擇之初就提供相應保障,同時也能夠避免教育機構相互之間惡意競爭,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
3.立法滯后
法律應當隨經濟的發展而進步,教育相關法律作為協調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法,對提高國民的整體文化素質有著重要的作用。我國《教育法》于1995年開始實施,隨著教育問題的日益增多,無論在內容還是在形式上,都已經無法滿足現實的需要。立法滯后必然帶來立法空白與立法漏洞,不利于藝術教育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地方立法不普及
國家立法的缺失,從另一個方面而言,給地方立法留下了較大的發揮空間。我國很多地方對藝術教育市場的準入都進行了較為細致的規定,為法律的實施提供了更高的可操作性。如《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中第二章第六款:“舉辦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輔導機構的,其校舍建筑總面積應不少于1000平方米;設備總值應不少于100萬元,圖書資料不少于1萬冊。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師比配備專任教師,參照有關規定配備班主任等學生教育管理人員。”地方性立法體系的完善,能夠為藝術教育市場提供更好的指導,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這種帶有地方特色的立法,通常與地方的市場經濟狀況相適應,一方面能夠充分反映當地的藝術教育市場情況,同時能夠更加促進市場的繁榮發展,但這種地方性立法的普及性還有待提高。
(三)行政性立法空白
現實社會的復雜性和多變性決定了行政機關的重要地位。他們通過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及行政司法等手段,在發展經濟、維護秩序、保護公民利益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立法是行政執法與行政司法的基礎,沒有完善的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與司法很難順利完成。而在藝術教育相關領域,我國幾乎沒有相應的行政立法,這就決定了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與司法過程中難以發揮自身的職責,行政監管的缺失恰恰證明了這一點。同時,行政立法的重要作用還體現在能更好地實施國家性法律。為了更好地促進維護民辦教育市場的發展,《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而全國性的行政立法至今尚未頒布,行政立法的空白導致行政機關針對藝術教育市場無法可依。缺乏行政機關身影的藝術教育市場必然出現混亂的景象。
三、藝術教育機構及市場的發展建設
一、突出工作重點,推動勞動力有序轉移
堅持從拓寬出路、凝聚合力、完善體系和基礎聯動四方面入手,夯實勞動力轉移工作基礎。
1、大力發展開放型經濟,拓寬轉移出路。堅持一手抓招商引資,一手抓全民創業。自以來,全縣共引進客商投資項目900多個,其中億元或千萬美元以上項目30多個,培育壯大了鞋革、食品、建材等主導產業,僅工業園區就新增就業崗位近3萬個,為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提供了廣闊空間。
2、同等重視招工與招商,凝聚轉移合力。堅持把勞動力就近轉移作為解決企業用工不足以及促進農民增收致富的突破口。出臺了《縣科技工業園區企業用工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啟動了園區企業用工服務試點工作;今年又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工業園區企業用工服務管理辦法》。在部署開放型經濟工作時,要求縣直各單位把服務勞動力就地轉移作為工作重點,并下達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園區轉移的指導性目標,形成各部門相互銜接、縣鄉村上下聯動抓用工服務的共識共為。春節期間的一星期,該縣就為園區企業招聘員工6236人。
3、加快建設勞動保障平臺,完善服務體系。一是高標準興建了縣級勞動力市場。總投資達1500萬元的縣勞動力市場投入使用,全縣職介機構全部進入市場開展業務。二是建立并完善了鄉級服務平臺。全縣所有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一次性建制到位;工業園區勞動保障事務所掛牌成立,并與縣、鄉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實行聯網辦公,資源共享。三是勞動保障服務延伸到村。今年6月份,采取公開組織選聘、實行工資補貼的辦法,在居委會、村委會分別選配了勞動保障工作專管員和協管員。今年以來,各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累計提供就業服務2.6萬人次,幫助1.1萬人實現轉移就業。
4、完善“三個臺帳兩個合約”,夯實對接基礎。按照富余勞動力轉移與企業用工互補共贏的思路,重點開展了“三個臺帳”建立和“兩個合約”推廣工作。一是勞動力資源臺帳。根據客商由“要優惠政策”向“要用工保障”轉變的情況,進行了第一次全縣勞動力資源調查,調查結果有效促成了裕盛的落戶;進行了第二次普查;目前基于網絡數據庫管理的第三次普查也全部完成。二是園區企業用工需求臺帳。主動應對農村勞動力由“輸出為主”向“就地轉移”的轉變,對工業園區企業實行了每季度一次用工信息的制度。在此基礎上由縣勞動保障部門牽頭,整合全縣企業用工信息,建立了目前每月一更新的用工需求臺帳。三是培訓機構臺帳。全面建立了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臺帳和學員基礎臺帳。出臺了“三個臺帳”管理辦法,并實行聯網管理,做到“一點登陸、資源共享”。四是引導企業與農村富余勞動力簽訂轉移就業協議。/!/企業對照勞動力資源臺帳“按圖索驥”,勞動力則按照企業需求臺帳“對號入座”,簽訂轉移協議,形成有效對接。為滿足重點企業的用工需求,專門成立了“縣勞務派遣服務中心”,采取“由中心先期儲備培訓勞動力,再根據企業需求,及時向企業派遣”的運作模式,實現招工和就業的對接。以來,該中心已為裕盛輸送員工1萬余人,基本滿足了企業的發展需要。五是引導企業與職業培訓機構簽訂定向委托培訓協議,提高員工職業技能水平。
二、強化培訓引導,提升需求對接水平
堅持把培訓引導作為促進勞動力轉移的關鍵來抓,整合培訓資源,擴大職業技能培訓覆蓋面。
1、改革培訓體制。一是打破部門界限。選擇縣職業技術學校作為示范窗口,推進教育部門理論教學與勞動保障部門職業技能培訓的“強強聯合”。學校提供師資和場地,側重理論培訓;培訓機構籌集實訓器械,側重實訓操作。二是打破不同培訓項目之間的界限。把“陽光工程”、“雨露工程”和“金藍領工程”有機結合起來,區別不同主體、共同服務企業員工的培訓,優先滿足重點企業的需求。三是打破不同所有制之間的界限。引導民間資本、企業資本參與開發培訓市場。今年以來,該縣四所民辦學校已完成勞動力轉移培訓1228人,其中為園區企業培訓輸送980人。
2、創新培訓機制。一是建立校企合作機制。職業培訓機構把實訓課堂開設到企業車間機臺,模擬操作;企業則把新員工的公共培訓交給培訓機構,實行優勢互補。二是建立政企互動機制。由政府部門牽頭,選擇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先進但又存在用工缺口的企業,共建培訓基地,開展聯合培訓。承擔培訓任務的企業除能享受培訓補貼外,還有錄用受訓人員的優先權。如順譽服裝有限公司就通過此種模式,在招收到了急需的300余名職工。
3、激活培訓模式。一是積極引導定向訂單式培訓。依托企業用工需求臺帳和培訓機構臺帳,引導企業與培訓機構簽訂定向培訓協議。今年以來,培訓機構與園區16家企業簽訂了5750人的培訓協議,目前已培訓員工5405人。二是鼓勵開展企業自主式培訓。如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堅持每周開展一次技能考核培訓,在競爭中增強職工自主學技術、增本領的動力。三是認真抓好勞務儲備式培訓。引導培訓機構對接園區企業的用工需求,強化制鞋、縫紉、紡織等專業的培訓,并在田心、塔下和南港等鄉鎮建立培訓基地,培養和儲備一批實用技能人才。以來,已組織轉移培訓6680人次。
三、優化就業環境,實現勞動力穩定就業
堅持把留住員工作為鞏固勞動力轉移就業的關鍵來抓,合力優化就業環境,推動勞動力就近就業。
1、暢通返鄉就業渠道,鼓勵在外人員就近轉移。縣委、縣政府堅持每年寄送《致在外務工人員的 一封信》,傳遞家鄉發展的信息;組織勞動保障部門前往廣東、江浙等地走訪在外務工人員,動員返鄉就業,并給予差旅費補貼;利用春節期間在外務工人員回鄉較為集中的時機,組織開展走訪、慰問、座談等活動,同時聯合用工企(來源:文秘站 )業召開專場招聘會,吸引各類人員就近就業。目前,該縣在外務工人員由高峰時期的5萬余人下降到目前的3.1萬人。
一、民辦學校的產權歸屬是法人財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第35條規定:“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第36條規定:“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該兩條法規明確了民辦教育財產屬于法人財產,通過設立“法人財產權”的概念對民辦學校財產的獨立性問題進行了完善。就法人財產權本身而言,民辦教育舉辦者在出資辦學以后,基本上就失去了傳統意義上的所有權,其出資部分資產的管理權和使用權將歸學校法人而不再歸投資者個人。這種法人財產權制度的建立,可有效地排除來自包括股東在內的其他主體的非法干預,從而使民辦學校成為真正具有獨立人格的法律主體。這一制度安排對于明確民辦學校的產權,保證民辦學校的穩定和健康發展起著重要作用。
《促進法》頒布后,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并沒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也沒強調財產過戶問題。2006年,由于民辦教育財產的增加以及政府對教育資助的加大,特別是全國各地出現一些民辦高校不正常的倒閉和抽逃辦學資金等問題,國家為了防止這些問題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關于加強民辦高校規范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該通知將資產過戶作為落實民辦高校法人財產權的一項重要措施,指出“民辦高校要落實法人財產權,出資人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投入學校的資產要經注冊會計師驗資并過戶到學校名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由此可見,貫徹和落實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對消除民辦學校不穩定因素具有重要意義。
二、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的特點是有限產權
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是一種有限產權。具體表現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的獲得和使用,不像企業法人那樣可以追求企業或股東利益最大化,而應當按照《促進法》第三條規定的“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應以國家公共利益為目的,對公眾利益負責。二是舉辦者的收益權也只能按《促進法》的規定是有限制的合理回報。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還規定:“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三是民辦學校終止時,所有按法定程序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只能用于發展教育事業,不能歸屬舉辦者。
有限所有權的實質是當私人財產進入到公共領域后,為保證私人所有財產在公共領域發揮公共性而不是單純用于營利對其進行的限制,這種限制最大的問題是造成了對“效用最大化使用”的影響。從某種程度上講,有利于維護民辦教育的社會公益性,但是它忽略了民辦教育對市場的依賴性,只是發揮了產權的約束功能,卻削弱了產權對資源配置的效率功能。因此,國家政策的前提應首先考慮保證效率,以能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并保證資產運作的最大效率化,又兼顧舉辦者的利益。單純的政策限制并不能在實踐中將私人產品轉變為公共產品,如果一味地強調私人財產按照公共財產來管理與使用,在實踐中不利于保證資本使用的效率與效益。
三、國家在民辦學校中的產權屬于部分產權
從現行教育政策的規定來看,不但國家對民辦教育的物質資助不屬于“捐贈性質”,即國家擁有這部分財產的所有權,而且由國家優惠政策所形成的資產仍然屬于國家所有。從產權的角度講,國家具有雙重身份,具體表現為:第一,國家是民辦學校的隱性舉辦者。第二,國家是民辦學校資產收益權的擁有者。總而言之,在民辦學校的產權問題上,國家行使著兩種不同的權利,但由于兩種身份之間的互換以及國家作為單一主體的存在,可以綜合認為國家在民辦學校中擁有以下產權:一是國家對民辦學校進行資助的財產所有權;二是國家優惠政策所形成的資產所有權;三是社會各界對學校捐贈的財產所有權。
四、舉辦者出資辦學的實質是捐資辦學
《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國家的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民辦學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屬于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出資。”盡管此條對初始財產權進行了產權界定,也肯定了無形資產的價值,明晰了舉辦者投入的財產類型;但按照《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沒有收益權,要求回報者按《實施條例》的規定也只能獲得政府給予的扶持和獎勵——合理回報。在學校終止解散清算時,也沒有規定將剩余財產返還或折價返還舉辦者,而對剩余財產的處置《促進法》第五十九條指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司等權威部門在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解釋指出:“民辦非企業單位終止時的清算程序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不得分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用于發展同類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挪作他用。”《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在產權界定這個敏感問題上,均回避了對舉辦者財產處分及退出機制的安排。
根據我國目前有關民辦教育產權制度的相關規定:一是強調了民辦學校的法人財產權,而忽視了出資人對其投資的所有權及其收益權;二是出資人缺乏自由轉讓對學校出資的權利,缺乏抽回出資,退出辦學活動,重新取得實體性產權的渠道;三是沒有明確規定民辦學校終止時經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歸屬。所以,目前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出資辦學實質為捐資辦學。
五、民辦學校的組織定位是非營利性組織
民辦教育屬于公共事業,公共事業又包含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兩種成分,非公益事業允許獲取一定的利潤,公益事業則是無償的公益服務。《教育法》明確規定舉辦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即把民辦學校定位于非營利性組織,界定民辦教育屬于社會公益事業。《促進法》為《教育法》的下位法,所以它繼續將民辦教育作為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在第三條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把民辦學校也認定為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實施條例》盡管把民辦學校分為兩類,即“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但是,合理回報只是作為一種“扶持與獎勵”措施,這并不意味著民辦教育舉辦者的收益權。所以,民辦學校仍應界定為非營利性組織。
六、解決民辦教育產權問題的政策設計是分類管理
民辦教育經過30多年的發展,現已成為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作用和意義已愈來愈受到人們的關注。然而按現行民辦教育相關的政策法規,在民辦教育產權上存在著一些問題,它們主要包括:民辦教育產權不明晰;學校的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區分不明確;非營利的定性與私人投資合理預期的沖突;學校合理回報缺乏可操作性;學校舉辦者有限制的合理回報與無限責任性的沖突。
以上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民辦教育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在《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第四十四條明確指出:“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規范民辦學校法人登記。完善民辦學校法人治理結構。”“依法明確民辦學校變更、退出機制。切實落實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第十五條也指出:“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落實對民辦學校的人才鼓勵政策和公共財政資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金融、產權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辦學校的退出機制。”為了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教育部于2012年6月18日了《教育部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即教發[2012]10號文件)。“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辦法”已經在浙江省、上海市、深圳市和吉林華橋外國語學院“三地一校”進行試點。
《促進法》第六十六條指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盡管時隔多年國務院沒出臺另行規定,但2013年6月20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了關于印發《上海市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