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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廢物防治的原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8-17 17: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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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廢物防治的原則

第1篇

 

搞好云南的環境保護,不僅事關當地的可持續發展,而且有區域性乃至國際性的意義。“十一五”期間,云南組織實施了《云南省環境保護“十一五”規戈IJ》、《七彩云南保護行動計劃》、《滇西北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七彩云南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綱要》,環境保護丁作取得積極了進展。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二氧化硫、有機污染物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由此支撐了全省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雖然近年來云南環境保護取得很大成就,但是,環境保護形勢不容樂觀。

 

1云南環境保護面臨的挑戰

 

1.1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矛盾十分突出

 

云南處于多條國際和國內河流的上游,生物多樣性在全國乃至全球具有重要地位,是中下游地區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生態保護的壓力巨大。同時云南又是邊疆、多民族省份,發展基礎薄弱,發展任務繁重,自然資源開發仍是重要的經濟增長方式。

 

如果處理不好開發與保護的關系,大規模的資源開發將導致水土流失、河道斷流、生物多樣性下降等生態環境問題的加劇。

 

1.2污染減排的壓力進一步加大

 

“十二五”時期,云南經濟總量將快速發展,GDP增速預計將達10°%以上,火電和以有色金屬為代表的高耗能行業等都將大幅增長。經濟高速增長和城鎮化的加快將在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方面給污染物減排丁作帶來空前的壓力。“十二五”國家將氨氮、氮氧化物納人總量控制目標「'云南將面臨有機污染物、二氧化硫持續減排和氨氮、氮氧化物減排的雙重任務,減排的壓力不斷加大。

 

1.3污染轉移的壓力加大

 

云南是承接中國東部產業轉移的重要區域,隨著云南“橋頭堡”建設的推進和擴大沿邊開放,勢必推動云南經濟的快速發展,并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有的地區為了加快引進外資的速度,就可能降低環境門檻,致使國內外一些高污染的產業、設備、技術及污染產品和廢棄物轉移至云南,客觀上形成污染的轉移。

 

1.4跨境環境保護的問題增多

 

云南地處亞洲大陸四大江河的上游地區,其生態環境的變化不僅影響到流域云南段,而且將直接影響到國外下游地區的生活環境和生產活動。近年來圍繞跨境河流污染等引發的環境摩擦上升,對中國的區域合作造成一些負面影響。隨著橋頭堡建設的推進和對外開放力度的加大,在跨境環境保護方面承受的壓力將越來越大。

 

2云南面臨的主要環境問題

 

2.1水環境污染依然嚴重

 

云南九大高原湖泊污染依然嚴重,從2009年監測結果看,5個湖泊水質達不到水環境功能要求,滇池、草海、外海、陽宗海、星云湖、杞麓湖、異龍湖水質受到嚴重污染(水質類別劣于V類標準)。全省六大水系主要河流監測斷面中,水環境功能不能達標的斷面占31.1%,已遭受污染(IV?V類標準)的斷面占20.6%,污染嚴重(劣于V類標準)的斷面占19.2%[4]。城市河流總體水質為重度污染。列人監測的15個主要城市的30條城市河流(水域)中,有45.5%的斷面達不到水質功能要求,水質受到污染或嚴重污染的占50%。全省21個主要城市(所有州市府所在地和5個縣級市)40個飲用水水源地中,有12.5%不能滿足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要求[4]。

 

2.2重金屬污染危害日漸凸顯

 

云南有色金屬礦產豐富,在帶動有色金屬采、選、冶丁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嚴重的重金屬污染。由于產業布局和結構不合理、資源無序開采、企業的治理水平低、環境監管能力不足、對重金屬污染重視不夠等原因,長期的礦產開采、加丁以及丁業化過程中,重金屬特別是鉛、汞、鎘、鉻、砷等5種高危險重金屬在環境或生態系統中長時間存留、積累和遷移,造成一些有色金屬礦區及周邊土壤重金屬污染比較嚴重,并在部分蔬菜、茶葉、三七等農產品中出現重金屬超標的問題[5-6]。

 

2.3農村環境污染日益突出

 

在云南污染物排放總量構成中,農業農村污染物排放量已占相當的比重,其中,總磷、總氮排放量分別占排放總量的63.4%和55.6%,超過生活源的排放量;有機污染物和氨氮的排放量占總排放量的20%,有機污染物的排放量接近丁業污染的排放量,氨氮的排放量是丁業排放量的2.67倍[7]。而農村普遍缺乏污染治理設施,絕大部分污染物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到周圍環境中,造成農村生態環境的嚴重污染。

 

2.4生物多樣性保護任務艱巨

 

云南生物多樣性保護區域主要集中在自然保護區、生態公益林等受保護地區,其他區域對生物多樣性保護重視不夠,污染、生態破壞導致的生物多樣性減少非常普遍'紫莖澤蘭等外來人侵物種危害比較突出,缺乏有效的防治措施「'生物遷地、離體保護體系還不完善,生物物種資源與遺傳資源保護有待進一步加強。

 

2.5環境監管能力亟待加強

 

云南環境監管的能力還較薄弱,隊伍建設滯后,與日益繁重的環境保護丁作不相適應。環境質量監測未能實現全指標覆蓋,針對重點區域、重點流域的生態監測丁作剛剛起步或尚未開展,輻射環境監測網絡難以全面反映全省情況,污染源在線監測的監督效果未能有效發揮,重點放射源監測依賴人丁。

 

3云南環境問題的主要對策

 

3.1強化產業環境調控,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強化生態功能區劃和主體功能區劃環境管理,制定主體功能區環境管理政策,將主體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作為關鍵約束,合理引導產業發展和布局調整,避免資源環境超載。全面推進規劃環評,建立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聯動機制,嚴格環境準人,推動產業聚集發展,促進重點行業的合理布局。加大煉鋼、煉鐵、鐵合金、焦炭等行業落后生產能力的淘汰力度,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大力發展綠色經濟[10],強化對重點企業的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將實施清潔生產作為環保驗收、環保專項資金申請、污染減排的重要條件。3.2以飲用水源地和重點流域為重點,搞好水污染防治。

 

以保障飲用水安全和重點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為重點,創新水環境管理思路,推進水污染防治丁作,讓江河湖泊得以休養生息。

 

3.2.1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的保護

 

實行嚴格的飲用水源地保護制度,將飲用水源地的環境保護作為優先領域,確保飲用水安全。按照水源保護區劃實施分區管理與整治,一級保護區整治主要針對直接影響影響水質的污染源,采用清拆、關閉、搬遷等措施解決一級保護區內的環境問題,二級保護區主要通過關閉排污口、遷出和企業搬遷等措施控制點源及非點源污染。加強農村飲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監管,合理開采地下水,逐步關停地下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違法排污單位。

 

3.2.2加大重點流域的水污染防治

 

加強以滇池為重點的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的綜合防治,以削減人湖主要污染物為核心,深化工業污染、生活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和內源污染的治理,全面推進人湖河道環境綜合整治,使河道景觀、水質得到有效改善,開展環湖生態系統修復與生態建設,逐步恢復生態景觀和生態功能。加強南盤江、紅河、牛欄江等重點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制定并實施云南重點流域水體跨界斷面水質監測方案。加強出境河流流域污染防治,加強跨境河流的監測和應急體系建設,確保跨境斷面達到水質功能要求。

 

3.2.3嚴格實施水污染物總量控制

 

以有機污染物和氨氮的總量控制為重點,推進水污染物的減排工作。進一步提高城鎮生活污染物處理能力,新建、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及管網配套,將現有執行二級排放標準的污水處理廠在“十二五”期間提高到一級B標準。重視污泥安全處理處置,加大中水回用力度。加強農業污染源治理,重點推進規模化養殖場畜禽糞便的資源化利用。

 

3.3以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減排為重點,加強大氣污染治理

 

以改善城市環境質量為中心,以總量控制為手段,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的控制為重點,全面加強大氣污染防治。

 

3.3.1強化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總量控制

 

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從注重重點行業總量削減向全面減排轉變,加大和強化淘汰產業結構調整及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關停、淘汰小火電機組及有色冶煉、鋼鐵落后產能;電力、鋼鐵、水泥、有色等行業重點抓脫硫設施建設與結構調整,減少污染物排放;工業鍋爐主要抓結構升級,加大小鍋爐淘汰力度,大噸位鍋爐因地制宜采取脫硫減排措施[13]。氮氧化物總量控制要加強重點行業和重點區域的控制,形成以火電行業為核心的工業氮氧化物防治和機動車排放為核心的城市氮氧化物防治體系;電力行業全面實施低氮燃燒技術,新、改、擴建機組必須配套煙氣脫硝設施;全面提升機動車污染控制水平,全面實施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并嚴格執行汽車報廢標準,強制淘汰不合格車輛。

 

3.3.2深化顆粒物污染控制

 

全面加強工業煙塵、粉塵和城市揚塵的污染控制,顆粒物嚴重超標的區域實施顆粒物總量控制。

 

電力行業要采用布袋除塵器、電袋復合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設施,水泥廠、建材和工業鍋爐等要安裝高效除塵設施,同時減少無組織排放[14]。加快城市工業污染源調整搬遷,集中整治低矮排放污染源,取締非法排污企業。改善城市的能源結構,大力推廣清潔能源,在城區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減少顆粒物排放,控制煤煙型污染。加強建筑施工和道路運輸環境管理,有效抑制揚塵。

 

3.3.3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建立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及排放量統計制度,探索建立將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指標納人環境影響評價指標體系。大力發展太陽能、風能等新能源,有序開發水能,推進化石能源的清潔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增加清潔能源使用比重。發展節能環保型公交運輸工具,在公交、公務、出租、環衛、郵政等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新能源汽車。3.4以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為重點,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3.4.1推進危廢及醫療廢物的安全處置

 

加大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工程設施建設力度,建設云南省危險廢物管理中心,全面監督和檢查企業自行建設和管理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立全過程的管理體系,規范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提升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工程設施的運營管理效率,推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行業科學有序發展。實施危險化學品、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重金屬等污染防治規劃,積極探索社會源危險廢物的規范化管理,從源頭預防和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全面控制危險廢物環境風險。

 

3.4.2強化工業固廢的綜合利用和安全處置

 

加強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過程監管,進一步提高固體廢物收集處理、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水平,降低固廢利用、處理、處置設施環境風險和環境影響。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原則,大力推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從生產源頭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形成資源循環利用體系。加強磷石膏、煤矸石、粉煤灰、冶煉廢渣等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積極推進各種建筑廢棄物及桔稈、畜禽糞便等農業廢物的綜合利用,建立廢舊電子電器的社會收集網絡,繼續實施電子廢物等圈區管理,推動大型集中電子廢棄物處理處置工程設施建設。

  

   3.4.3提高生活垃圾處理水平

 

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配套建設,促進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和分類處置。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丁程建設,完善城市垃圾收運網絡體系,全面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穩步推進各縣均建設垃圾處理廠的基本公共服務要求。加強對填埋丁藝安全性和滲濾液處理問題的研究,推進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丁藝改造,進一步提高城市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效率[15]。整治簡易垃圾處理或堆放設施,落實滲濾液處理要求,搞好垃圾處理設施污染的地下水和土壤的修復丁作。

 

3.5以生物多樣性保護為重點,建設西南生態安全屏障

 

3.5.1加強重要生態功能區和重點生態脆弱區生態保護與建設

 

制定和實施州(市)級、縣級生態功能區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完成全省性重要生態功能區與生態脆弱區、以及滇西北、東川等重要功能區生態保護與建設規劃[16]。加大重點區域生態保護的立法和執法建設,開展系統規劃和治理,進行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探索實踐適宜于各區的生態保護、恢復和治理技術與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生態功能區劃管理信息系統。

 

3.5.2大力推進生物多樣性保護

 

加強以滇西北為重點的生物多樣性保護丁作,落實《麗江宣言》、《騰沖綱領》的精神,加快實施滇西北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綱要「'行動計劃和云南省生物多樣性保護丁程規劃?。建立完善生物資源開發利用專家評估機制。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監管,提高自然保護區的管護能力與規范建設水平,推動自然保護區建設從“數量型”向質量型轉變。積極探索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補償機制,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重點區域生態補償試點。完善生物就地、遷地、離體保護體系,努力在重要物種、關鍵生態系統和生物資源可持續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積極防治外來人侵物種危害,加強生物安全監管。

 

3.6以重金屬污染控制為重點,提高環境風險的防范能力

 

建立長效機制,把環境風險納人環境管理,從環境影響評價、環境質量標準制定、過程控制、竣丁驗收等環節建立制度,實施風險評價。加強對重點企業、環境敏感地區和環境風險源的監管力度,建立企業特征污染物監測報告制度。重視南盤江、瀾滄江、紅河等重點流域、跨境出界河流的環境風險源管理,逐步建立環境風險的清單管理、實時監控、應急響應處置體系。

 

推進《云南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防治規劃》的實施。加強重金屬污染風險防范,劃定重金屬污染重點防控區域,加強環境敏感區域內的涉重金屬企業的綜合治理和環境監管,推進清潔生產和資源重復利用。強化重點丁業企業的在線監測,試點建立重金屬排放企業特征污染物日監測制度。開展重點地區環境與健康調查,排查影響健康的重金屬污染源。建立和完善省級重金屬環境與健康監測網絡,系統掌握主要重金屬的污染水平和人群健康影響狀況與發展變化趨勢。

 

3.7加強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全面提升環境管理水平

 

以監測、監察、信息能力建設為重點,集成監測預警體系、執法監督體系、管理支撐體系三大體系,統籌基礎丁程、人才丁程、保障丁程三大丁程,穩步提高環境保護管理能力。加強環境監測隊伍和標準化建設,改善環境監測基礎條件,強化監督性監測。加強人員隊伍建設,增加人員編制,升級環境監察機構裝備,建立應急監察體系。建設集數據傳輸、存儲、管理、處理、分析、應用、表征、全過程于一體的“環境監測數據平臺”。

 

3.8創新環境管理政策及機制,探索環境保護新途徑

 

3.8.1健全環境保護管理機制

 

建立環境與發展咨詢制度,建立由多學科專家組成的環境與發展咨詢機制,對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規劃實施以及重大開發建設活動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進行充分的研討和咨詢,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機制,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增加環境管理的透明度,加大社會輿論監督力度,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拓寬和暢通群眾舉報投訴渠道。

 

3.8.2創新環境經濟政策

第2篇

關鍵詞:公路施工;環境;問題;防治措施

中圖分類號:X7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公路工程建設是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內在要求,也將對一個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發展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然而,公路工程項目的修建勢必消耗資源、改變地形地貌和原有的自然景觀,建設和運營過程還可能產生各種污染,這些綜合因素嚴重地影響著沿線的自然環境,破壞了原有的生態平衡。公路工程對環境的影響不同于一般的廠礦企業,具有范圍廣、時間長、因素多及難于彌補性和難于預測性等特點,因此,公路工程的環保工作要根據自身的行業特點,以工程前期、施工期和營運期等各個階段為契入點,有針對性地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使公路工程給自然環境帶來的不利影響降到最低限度。

一、公路施工環境問題分析

1、公路施工對水土流失的影響

路基施工階段,土方路基填筑、構造物基礎開挖及下部施工中土路基于地面,構造物基礎開挖后,松散的基礎土方堆積在周圍,由于進行防護施工的條件尚不夠成熟。受雨季雨水的沖刷造成邊坡水毀,基礎開挖出的土方被沖散,導致該階段水土流失較為嚴重;運營期路基、構造物施工已經完成,配套的防護綠化工程也相繼結束,此時降雨的水流對公路水土流失的影響隨之減弱。同時,施工期間在棄土、棄碴時多數施工單位采用傾填,傾填后的土和碴未被壓實和整平,致使棄土和棄碴場在降雨后的土和石碴很容易被沖走,人為的增加了水土流失數量和創造了水土流失條件;路塹開挖初期,截水溝尚未砌筑,致使降雨對路塹邊坡造成了威脅,遇到大的降雨時土方路塹邊坡、石方邊坡石質較為破碎時,路塹邊坡常會出現滑坡、滑塌等嚴重的災害。

2、空氣污染

公路施工對空氣的污染主要是施工揚塵。施工揚塵污染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1 )路基開挖、土地平整及路基填筑等施工過程。(2)水泥、白灰、粉煤灰等建筑材料。(3)灰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加工會產生揚塵和粉塵。(4)建設期瀝青混凝土攪拌過程中瀝青煙塵對公路沿線地區環境空氣產生污染,營運期汽車尾氣對沿線地區環境空氣產生污染。

3、固體廢棄物污染

公路施工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主要為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主要有以下幾個來源:(1 )進場前清場廢物:主要是施工場地內雜草、灌木等植物殘體等。(2)路基開挖棄土:路基挖方,除一部分利用外,其余部分應用車輛運輸至統一的棄土場,而不得隨意放處置。否則將造成水土流失和環境污染。(3)舊路改建中的拆舊混凝土和砌體以及舊油面。

4、水污染

公路施工對水環境的污染物主要是施工排放的生產廢水和施工人員的生活污水。(1)混凝土的養護廢水混凝土的養護廢水主要是pH值高,一般達9~l2。混凝土的養護用水量少、蒸發吸收快,一般不會形成較大的地面徑流進入地表水體對環境影響較小。(2)施工機械設備沖洗和施工車輛沖洗施工機械設備沖洗和施工車輛沖洗廢水中主要污染物為石油類和懸浮物,應防止含油廢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3)生活污水施工期生活污水主要是集中施工現場、施工營地的生活污水,其水質和城市生活廢水一樣。公路建設項目產生的廢水量不是很大,但如果防治措施不當,也很容易造成水環境污染。

二、公路施工環境防治措施

1、采取防治措施,形成完整的水土流失防治體系

在平縱斷面設計時應注意填挖平衡,減少土石方量,做好土石方調配。合理取土,規范棄土,保護耕地,少占良田。應盡量在荒地或低產耕地集中取土,取土后對取土坑應考慮進行后期利用。棄方應集中堆棄,不占農田,堆棄后應上覆表土,播種綠化,以形成植被。深開挖路段要多考慮隧道方案,可避免山體開挖,保護森林植被和水土資源。注意保持原有灌溉系統和自然水網體系。

(1)對可能破壞的地方應提出恢復或調整方案。設計上應做到公路排水與農灌分家,必要時對原有排灌體系進行優化合并或改移,做好項目自身的排水系統設計,增加必要設施,以防止路基路面排水對農田水利的不良影響。橋涵要根據技術標準規定的設計流水頻率,留有足夠的泄洪能力,盡量避免影響河流水文、水流特征,避免改移或堵塞河溝。

(2)應根據沿線不同水文地質條件,邊坡高度、氣候和當地材料等因地制宜的選擇對邊坡的防護類型。高等級公路采用攔水帶集中排出路面水,對于坡面只要適宜植物生長,采用植物防護是首選方案。路基邊坡土質、酸堿度、氣候、降雨等是影響公路植物的主要因素,因此種草、種樹的選擇應充分考慮其氣候適應性、土壤適應性、抗病性、抗侵蝕沖刷的特點,盡量選用本地生命力強的品種。在路線設計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現高路堤和深路塹,填挖方的高邊坡技術處理問題就顯得很突出。尤其是路塹邊坡,必須結合工程地質等實際情況采用相應的措施,否則就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目前高路堤及土質路塹邊坡路段,在確保其穩定的前提下,坡面則采用多種形式的網格配置和植物防護。隨著土工合成材料的應用,釘掛土工格柵后再種草的方法也逐漸被施工認可,當土質不良難以保證邊坡穩定時,就要采取圬土防護或相應輔助設施。破碎的石質路塹邊坡一般采用傳統的擋土墻、漿砌片石護坡、護面墻等防護形式,隨著科技的進步,已從傳統的被動支擋,發展到考慮加固巖土體自身,改善其力學特性,加強其整體性以達到穩定邊坡的目的。

(3)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公路材料的選擇,對降低工程造價,保護環境至關重要。工業廢渣在公路和工程施工中已得到廣泛應用,并取得較好社會效益。路基填料采用風積砂也取得了成功經驗,對原有公路建筑材料再生利用,也已成為環境保護工作的一種新方法和措施。因此應本著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在新材料、新工藝上積極探索。__

2、大氣污染的防護

( 1)公路施工堆料場在空曠地區, 相距200 m 范圍內應有集中的居民區、學校等。

( 2)瀝青混合料拌和樓宜設在居民區、學校等環境敏感點以外的下風向處, 應安裝消煙除塵設備, 使之既防便生產,又符合衛生要求。拌和樓一般不宜采用開敞式、半封閉式瀝青加熱工藝。

( 3)對拌和場可能產生塵害的細粉拌和作業, 應在其作業現場設置噴水嘴裝置灑水, 以使作業產生的揚塵減至最低程度。

( 4)在運輸過程中, 對易引起揚塵的材料運輸, 運輸車輛應備有帆布、蓋套及類似的物品進行遮蓋。

( 5)施工便道及經過農田、居民的臨時便道應定期灑水降塵。

3、固體廢物控制措施

工程棄渣和其它建筑廢料應盡量利用,多余部分集中棄置,清渣結束后,根據要求加以綠化恢復;工程棄渣中可利用的片石、碎石,用作排水防護工程的漿砌片石原料;施工中拆除建筑物產生的廢料和工程棄渣等,可填筑路基低洼處,用于擠淤;換填軟土產生的塘泥等淤泥,應集中收集,因其有機質豐富,可作為植草邊坡培植土加以利用;條件許可時,也可將棄渣棄置于匯水量小的荒溝,在其中筑壩,變荒溝為良田,補償占用的耕地;橋梁施工中挖出的淤泥、渣土等,不得拋入河流、溝渠,需征得地方有關部門的許可,可在不影響泄洪功能,不影響沿線、沿岸景觀的指定地點,設置圍堰,在圍堰內充填,工程結束后如不作它用,則必須對堆放點進行綠化、美化處理;施工營地生活垃圾和多余廢棄建材,集中收集,加強管理,定期交于環衛部門處置。

4、水污染防治措施

公路建設項目產生的廢水量不是很大, 但如果防治措施不當, 也很容易造成水環境污染。針對不同的廢水, 需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

( 1)混凝土養護廢水。混凝土養護可以直接用薄膜或塑料溶噴刷在混凝土表面, 待溶液揮發后, 與混凝土表面結合成一層塑料薄膜, 使混凝土與空氣隔離。

( 2)機械和車輛沖洗廢水。應盡量要求施工機械和車輛到附近專門清洗點或修理點進行清洗和修理。

( 3)施工人員生活污水。施工人員應盡量選擇有污水排放系統的民房作為宿營地, 使生活污水進入排污系統。

總之,公路建設是線性工程,建設規模大、資金投入多、技術復雜,建設周期同社會進步、經濟發展和環境條件密切相關,必須將加強環境保護貫穿于設計、施工與營運管理全過程中,真正做到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實現環境保護與公路建設并舉、公路發展與自然環境相和諧,努力建成環保之路、景觀之路、生態之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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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裴延磊. 淺談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幾點體會[J]. 科技創新導報, 2009,(24) .

第3篇

(一)環境稅與排污費各有其適用范圍,不應混淆從全球經驗看,對于社會可容忍的污染行為,政府既可選擇排污費也可選擇環境稅方式加以干預。但政府選擇干預方式時,不能不詳察其適用條件。顯然,環境稅與排污費各有其特定適用條件,這種條件就是污染行為的損害范圍、損害對象及損害結果是否可以精確或大體界定。生活垃圾、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等不宜流動的污染物,通常給特定區域的環境和居民帶來損害,損害結果也是可以用貨幣計量的——大體上相當于環境修復費用或污染物的處理費用,包括污染物收集、焚燒、填埋等費用。此類污染物損害的環境屬于社團產權范疇,適合采用市場交易價格方式——收費方式加以解決:地方政府代表這一區域的居民與特定排污者進行交易,并依據污染物的治理成本靈活地調整收費標準;居民出于對周圍環境和自身環境和健康的關切,有動力監督排污行為、排污費的征收效率及使用效果,排污者則根據自身能力和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向政府支付特定排污費以獲得最佳數量的排污權,地方政府最終使用交易所得處理污染、修復環境,平衡社會成員與排污者關系。這是一種利益邊界精確而且有效率的交易,也是一種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的能夠實現政府、特定居民、排污者三方共贏的公平交易。因此,從經濟依據和征收效率看,對不宜流動的污染物征收排污費不失為一種最佳選擇。但是,諸如廢氣、部分廢水等跨界流動、擴散的污染物,其損害范圍和損害對象模糊,損害結果也難以精確計量。此類污染物不宜采用排污費形式加以干預,因為利益邊界的模糊性以及隨之產生的過高的交易費用,抑制了政府(更高層級)代表眾多不特定居民與特定排污者發生交易的可能性。此類污染物損害的環境屬于純公共產品和集體產權范疇,較為可行的干預方式是征收環境稅,即通過公共決策程序,采用多數決策規則,強制性地讓排污者繳納一筆稅款。需要著重指出的是,由于利益邊界的模糊性,以及排污者和相關利益者對選民代表的影響,這筆稅款通常不足以覆蓋修復環境所需費用(假如受損環境可以人工修復),需要大量額外的預算撥款加以彌補。這無疑會減輕排污者經濟負擔,造成其他納稅人稅負加重或福利減少。從這一意義上講,征收環境稅在經濟上和政治上缺乏充足的正當性與合理性,稅制設計本身潛伏著征管效率不高的風險。同時,由于利益邊界的模糊性,監督排污行為、環境稅的征收效率及使用效果,對居民而言在經濟上是不劃算的,因而鮮有監督動力,而缺乏公眾監督的稅收征管通常是低效率的。由此可知,在理論上環境稅可以作為政府干預跨界流動、擴散的污染物征的一種備選方式,但從經濟依據、政治依據和征管效率考察,卻不是最優選擇,而是政府在無法找到其他更有效的治污手段的困境下,不得已采用的次優干預手段。由于環境稅與排污費的不同屬性及其對征管效率的顯著影響,即使是在稅制較為完善的OECD國家,環境稅費并存現象也較為普遍。因此,從理論和實踐上講,排污收費全面改革為征收環境保護稅缺乏應有的依據。我國在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過程中,不應選擇徹底廢止排污收費制度的做法,而應仔細甄別某一種染物有無流動性和擴散性、損害范圍、損害對象、損害結果是否可以精確或界定,宜稅則稅,宜費則費。如果隨意地擴大征稅范圍,勢必將一部分適合征收排污費的項目納入環境稅征收范圍,從而喪失征稅的正當性與合理性,降低納稅人的遵從度和公民監督的積極性,引發稅收流失和征管效率低下的問題。

(二)我國環境稅征稅范圍的具體設計一是嚴格區分環境稅與排污費適用范圍,噪音、生活垃圾、建筑揚塵、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等不具有流動性和擴散性的污染物仍采用征收排污費辦法,不實行費改稅。二是按照我國稅制改革總體要求,將必要的、最少的、易于征管的,且具有跨界流動、擴散特點的污•財稅改革染物納入環境稅征稅范圍,以避免稅目復雜繁多、與環境相關稅種在功能上重復疊加、征稅效率低等弊端的發生。建議加快資源稅、消費稅、車船稅等與環境直接相關稅種的改革進程,將煤炭這一我國消耗的主要化石能源以及其他一些容易給環境造成污染的消費品納入消費稅征稅范圍,將水資源納入到資源稅征收范圍,對不同排量機動車、不同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征收有差別的車船稅。在這一前提下,科學設計環境稅的調節范圍,將防治任務繁重、社會達成共識、環保部門已取得征收經驗的污染物,如廢氣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以及鉛、汞、鉻、鎘、類金屬砷等五種主要重金屬納入征稅范圍。三是為了鼓勵減少化石能源消耗、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我國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的目標,將煤炭、成品油、天然氣使用過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納入征稅范圍。四是稅目設置采用列舉和概括相結合方式,以增強環境稅適用性和延展性,列舉的稅目滿足當前全國重點污染物防治的需要,而“其他重點污染物”所概括的稅目則在滿足地方重點污染物防治需要的同時,也為未來將其他污染物,特別是新發現的其他重點污染物列入稅目留下入口。稅率不宜簡單實行基本稅率與懲罰性稅率,應以基本稅率為起點,根據實際排放數值,實行累進與累退相結合稅率稅,不封底、不封頂,誘導排污者人加快技術創新,采用更環保設備、工藝。減少污染物和污染強度,(稅目與稅率具體見表1)。五是設置最少、必要的免稅項目。企業或個人從事公交客運和公路、水路客運過程中排放的廢氣免稅,主要目的是鼓勵公交出行、綠色出行,減少私家車和單位公車的使用頻率和排污量。企業和個人從事遠洋捕撈、貨物運輸過程中排放的廢氣免稅,主要原因是排污行為發生在境外,不宜監管,國家間稅收競爭的需要,如美國、挪威等國免征在境外水域作業的商業捕魚船的能源產品稅。企業和個人整車運輸鮮活農產品過程中排放的廢氣免稅,主要是為了配合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促進鮮活農產品流通。

二、實行約束與激勵相融合的稅率機制

(一)關于《征求意見稿》中稅率安排的認識第一,統一的稅率方案不能反映多數地方企業治理污染的實際成本。實踐表明,即使是同一污染物的治理成本在不同地區也存在較大差異,城市高于農村,東部高于中西部,人口密度大的地區高于人口密度低的地區。全國統一的稅率與各地企業實際治理成本相比較,會出現下列三種情形:一是在江蘇等少數地區二者大體一致;二是在部分經濟發達地區稅率水平遠低于當地企業治理成本,如江•財稅改革蘇省二氧化硫每一污染當量稅率為1.2元,天津市目前規定的收費標準為每一污染當量6.3元,顯然如果以江蘇收費標準制定環境稅稅率,遠不能滿足天津市的治污需要;三是在中西部地區稅率水平高于當地企業治理成本,有可能超過部分企業的承受能力。第二,由于上述原因,部分地方政府有可能采取變通、不合作甚至抵觸策略,使環境稅制在實施中受阻,影響稅收征管效率。具體而言,部分發達地區政府傾向于采取提高實際稅率、加大治污力度甚至淘汰部分污染產能的策略,以實現本轄區社會經濟與自然環境在更高水平上的和諧發展。就中央政府而言,此類地方政府的動機和行為,總體上符合自己的政策意圖,因此有可能會采取默認甚至鼓勵的策略。如此,正式的稅制及稅率被非正式的地方規制及高稅率替代。面對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這一博弈結果,轄區內納稅人有可能普遍采取不遵從甚至公開抵制策略,使稅制運行變得異常困難,稅收征管效率異常低下。而對于中西部地區政府而言,它更多關注本轄區經濟發展規模、企業經營情況、就業壓力和財政收入增長速度,環境問題則放在次要位置。由于該地區資源性、能源性產業位置突出,高稅率有可能削弱企業核心競爭力,導致失業增加,經濟發展放緩,財政收入萎縮,因此地方政府傾向于選擇降低實際稅率、保護企業利益的策略和行動方案。具體策略和行動方案取決于中央檢查方式和力度。中央檢查方式沒有漏洞且力度較強,地方政府則采取補貼、退稅等迂回方式降低企業的實際稅率,反之則采取少征稅、不征稅或默許企業偷逃稅款方式降低實際稅率。無論哪一種策略和行動方案,都會使稅收征管陷入低效率狀態之中。第三,上述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稅收博弈,有可能引發污染源從高稅率地區遷移到低稅率地區現象,即污染源從環境污染已經比較嚴重的地區轉移到環境承載能力相對強、需要企業發展的中西部地區,特別是農村地區。污染源的遷移會使環境稅制的環保功能弱化,這是因為污染源的遷移并不會減少污染物總量,而污染物的跨界流動和擴散又會抵消環境稅在發達地區和污染物重點防治區的環保功效。這一問題需要引起警惕,并在環境稅立法過程中加以防范。

第4篇

[關鍵詞] 城市建設 城市規劃 環保 可持續發展

引言

城市發展的規律和實際情況都表明:我國將進入一個快速城市化階段。城市是人類生產生活和文明成果的集中體現地,是區域、政治、經濟、文教、科技的中心,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國做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發展中國家,資源和環境面臨極大的壓力。如何在城建設中尋找一條人口、經濟、社會、環境和資源相互協調的可持續發展之路,是當前城市發展的一個重要目標。

同時,城市化不但對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又對環境產生嚴重的影響。保護全球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創造美好家園,是世界各國面臨的普遍而又緊迫任務。

一、城市發展趨勢

在產業結構方面,隨著可持續發展進程的加快,一些國際化大都市普遍出現了產業結構的“非工業化”工業的中心地位不斷下降,石油、煤炭、化工、汽車等對環境危害嚴重的工業逐步減少;金融業、商業、管理、法律、研究與開發、交通、通信、廣告、倉儲等新興產業迅速發展;在工業部門,內部產業構成也在不斷變化,紡織、鋼鐵、金屬加工等傳統工業日趨衰退,電子、通訊、生物技術等高新技術產業和環保產業蓬勃發展。

在城市交通方面,一些國際化城市非常注重發展高效、低污染的城市立體交通網絡,地鐵、輕軌鐵路已成為城市公共交通的主體,承擔了市區內部大容量的客運。目前倫敦紐約的地鐵線路都在4 00公里以上,東京巴黎地鐵線路長200~300公里,這些城市的地鐵均已形成完整的網絡,客運量大大超過公共汽車。

在城市布局方面,當代國際化大都市的空間布局呈現兩大趨勢:一是開發或再開發市區內的用地以適應第三產業發展的需要;二是開發郊區和周邊地區以疏散市區人口和工業,為市區創造優美舒適的環境。

二、城市化過程中產生的問題

1、城市規劃滯后,資源浪費嚴重

目前我國的城市規劃仍局限在先發展地區和大中城市,新興小城鎮的建設大都處于規劃的無序狀態,急功近利的小城鎮建設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城鎮中的工業、居住、文化教育、商業零錯分布,沒有明顯的功能分區,不僅給城鎮的管理帶來不便,同時也造成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2、項目建設沒有真正貫徹“三同時”制度,環境污染嚴重

“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保法律制度。“三同時”制度以嚴格的程序作保證,對不同的建設階段都提出了環境保護的具體要求,是一項具有獨創性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有利于控制新污染源的產生,有效地貫徹了預防為主的原則。城市化過程中產生的污染主要包括:空氣環境污染、水環境污染、固體廢物污染、噪聲污染、視覺污染等。

3、粗放型的城市建設思路,引發嚴重后果

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在城市化發展中表現為城市建設的粗放和結構不合理。國內許多城市正在走一條高成本低效率的低密度城市擴張模式。城市經濟高增長低效率主要是因為城市結構的嚴重不合理。當前城市快速發展的特點是“攤大餅”,造成的結果是土地占用過度、城市基礎服務設施投資成本過高、城市交通運營效率明顯降低等三大問題。

4、規劃發展不當容易引起多種負面效應

主要表現在:一是城市的氣候變化(如熱島效應)和環境污染,包括水、空氣、噪聲和固體廢棄物污染等;二是自然資源的耗竭與短缺,特別是淡水、耕地的過度利用和生物多樣性的減少;三是城市人口的增加導致大量的社會問題,如住房緊張、交通堵塞、綠地減少、教育與衛生滯后、住房緊張、犯罪增加等。20 世紀中葉以來,發展中國家城市化的速度超過了發達國家,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許多城市空氣污濁、垃圾泛濫、污水橫流、綠地匱乏,而由于一些歷史原因,我國和許多發展中國家一樣,在城市發展過程中走了一些彎路,許多城市工業布局不合理,人口密度過大,基礎設施落后環境污染嚴重,城市的環境惡化已成為制約經濟發展、影響社會安定、危害公眾健康的一個重要因素,在我國城市化高速發展的今天,加強城市環境管理,建設持續發展的城市迫在眉睫。

三、城市建設走可持續發展之路的必然性

由以上分析可知,城市建設必須走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道路,實現社會文明公正、經濟高效繁榮、環境優美潔凈、生態良性循環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具體地說,城市建設不以追求一時一地的經濟增長為目標,而重視人工環境與自然環境的協調統一,環境和生態的保護,資源的節約使用和持續利用、城市歷史的延續和保持。即城市建設必須堅持可持續發展。

四、城市建設規劃可持續發展理念及遵循原則

1、城市可持續發展理念

何謂“可持續發展的城市”?從地域范圍看可持續發展城市是一個與有關區域緊密相連的開放系統;從環境方面看,可持續發展城市要有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 較低的環境污染,也要有完善的自然資源可循環利用體系;從經濟方面看,可持續發展城市除具有合理的產業結構、工業布局、適當的經濟增長速度外,更要有節約資源能源、低投入、高產出、低污染、高循環的生產方式;從社會方面看,要在全社會倡導節約資源和能源的消費方式,使公眾具備良好的環保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各種環保活動;從管理方面看要,有關于環保節約資源能源和物資回收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切實有效的行政與執法制度。

2、城市可持續發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必須堅持規劃先行

要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必須高起點規劃,高標準設計。同時要保證規劃依法實施和不斷延續,克服規劃實施中的長官意識和隨意性、無序性。查處違法違規建設,科學合理地編制好城市規劃體系并認真實施,這些都是城市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礎。

(2)必須堅持以人為本

要從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入手,通過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諸多方面,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完善城市綜合服務功能,著力優化城市人居環境,不斷改善居民的住房、行路、用水、用氣、衛生、娛樂等條件,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質量,不僅要滿足人們衣、食、住、行、學、玩等生存和生理需求,同時還要滿足生態環境和精神心理需求。

(3)必須注重生態環境

在推動城市化的過程中,要合理利用與保護城市環境資源,大力營造城市生態環境,有效疏解城市功能,降低建筑密度。保留和控制好城市的公共空間,更多地創建園林式社區、園林式單位、園林城市、促進人與自然、城市經濟與城市環境的和諧發展。

(4)必須保護和延續歷史文化

城市的歷史文化特色是城市的靈魂,古代建筑、歷史街區、傳統風俗、傳奇人物、濃郁的風情都延續著歷史的文脈。城市建設就是一部史書,它凝聚著各個時代文化風貌。我們有古老的文明和燦爛輝煌的古建筑文化,要堅決制止對古城古建的“建設性破壞”和“保護性破壞”,同時,也要抵制建設中的盲目“西化”。中國建筑要體現民族特色,但也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在古建筑、古城保護中的成功做法,注意充分利用和保護古城風貌,繼承和吸取傳統建筑文化的精華,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建筑。

(5)必須堅持市場化運行

城市建設需要大量建設資金。計劃經濟時期,城市建設主要靠政府投入,沒有形成良性的投融資機制,使城市基礎設施欠債很多,城市功能不完善。為推進城市化進程,彌補歷史欠債,完善城市功能,必須樹立經營城市的理念,引入市場機制,盤活城市存量資產,壟斷土地一級市場,推進公共事業改革,努力實現城市建設市場化,投資主體多元化,資源利用商品化。建立良性的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追求城市建設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6)必須注重科技創新

城市建設是能源、資源的集中消耗和環境污染過程,傳統的建設標準、工藝、設施、材料和管理監督手段已滿足不了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因此,加大科技創新步伐,是走可持續發展道路的重要環節。通過推進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信息化,建立城市規劃管理信息系統,提高規劃設計與監督管理水平。通過以鋼代木,以塑膠代木,節約林木資源。通過智能化建設節水型住宅小區、節水型企業、節水型服務業,提高城市的節水能力。

五、建設可持續發展城市的具體措施

1、加強城市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

城市規劃是一定時期城市發展的藍圖和城市建設管理的依據,政策性、科學性、區域性、綜合性很強,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時應進行充分科學的論證,合理確定城市發展方向、規模和布局;作好環境預測和評價,使整座城市的建設和發展,達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環境優美的綜合效果。

2、強化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涉及城建、環保、土地、交通、水利、科技等部門和單位。必須把城市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目標責任,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進一步健全有關制度和獎懲措施,把城市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環保部門對所有新、擴、改建項目要嚴格執行“三同時”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及其他污染物嚴格控制,促進環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同時要積極實施對環境的統一監督管理權;城建、交通、土地等部門要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合理安排城市建筑密度,提高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審美價值。

3、優化產業結構推行清潔生產

長期以來,我國的產業結構和布局不合理,整體工業水平停留在粗放型階段,管理和技術水平低,高投入低產出,高消費低效率的狀況未能得到根本改變,結構型污染長期存在。特別是不少企業建在居民區、文教區和水源地等環境敏感地區,加重了工業污染的危害,推行清潔生產有利于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把對人類和環境的危害減至最小,又能充分滿足人類需要,使社會經濟效益最大。

4、加強城市綠化

城市綠化是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應強化城市綠化管理、合理劃定綠化用地、科學安排綠化布局,充分利用原有的人文和自然條件,優先培育和種植區域適應性強、體現本地特色的綠化植物種類,通過調整和優化城市用地結構、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擴大綠地比例等多種形式,不斷增加綠地面積,恢復生態功能和植物品種的多樣性。

5、大力發展高效生態農業

隨著農藥和化肥使用量的增加,生態惡化不斷加劇,要廣泛使用有機肥,積極推廣微生物肥料和垃圾堆肥;合理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積極推廣無公害農藥,加強生物防治。堅持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積極發展高效農業和特色農業,實現持續增長的生產率、持續提高的土壤力、持續協調的農業生態環境以及持續利用保護的農業自然資源。

6、加大宣傳力度

要開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的宣傳活動充分發揮輿論導向、監督和推動作用,在全社會形成強大的輿論氛圍,引起群眾對可持續發展重要性、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的認識,切實做好工作。同時,提高公眾的參與意識,使善待自然、保護環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為,促進可持續發展的現代化生態城市建設。

第5篇

關鍵詞:水利工程;施工;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中圖分類號:TV 文獻標識碼:A

一、水利工程施工建設對生態環境影響:

(1)空氣塵土污染。一是在土方開挖時,恰逢干旱時節,天干物燥,再加上初期運輸道路為簡易的泥結石路面,導致運輸時塵土飛揚;二是尾氣排放。各種車輛和施工機械在行駛和作業過程中排放的大量尾氣對空氣造成污染

三是水泥灰塵污染。在水泥運輸特別是砼拌制過程中,水泥粉塵容易漂浮在空中,造成空氣污染。

(2)森林植被和野生動物的破壞。在施工現場亂砍亂伐樹木、破壞植被。

(3)水土流失。開挖過程中,的土層遇水容易飽和,造成水土流失,污染周邊施工場地及河流。

(4)噪聲污染。施工過程中車輛、砼及砂漿攪拌機產生噪聲污染。

(5)廢棄物處理。生活垃圾及生活廢料、建筑垃圾等。

(6)現場文物的保護。

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1、首先建立生態環境保護體系

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建立良好的生態環保體系。首先是確立崗位責任制,建立環保體系流程,責任到位,分工明確,措施得力。崗位責任和體系流程:實行逐層落實,一級抓一級。具體分工和責任:由項目經理,各職能部門組成環境保護體系領導小組。具體分工和措施:由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項目環保措施和分項工程的環保方案,解決施工中出現的污染環境的技術問題。質量安全部門監督施工全過程的環保工作,糾正不符合規定行為,檢查各項環保措施的落實情況;其它各部門按其責任范圍,分別負責組織對施工人員的環境保護培訓和考核,保證進場施工人員的文明和技術素質,嚴格執行有毒有害氣體、危險物品的管理和領用制度,負責各種施工材料的節約和回收等。

2、制定詳細環保計劃,確定部門保護責任

工程開工前,項目部要根據工程設計要求編制詳細的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保護措施計劃,根據具體的施工計劃制定出與工程同步的防止施工環境污染的措施即(健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環保部門審批后認真落實,作好施工區和生活營地的環境保護工作,防止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區附近地區的環境污染和破壞

3、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1)首先是防止擾民與污染。施工作業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擾民,在居民生活密集的地方施工要考慮減少夜間施工、大聲喧嘩等問題,以防止公害的產生。其次是保護空氣質量。施工過程中應盡量減少開挖過程中產生的大氣污染,將工作面適當加水,減少粉塵,降低產塵率。混凝土拌和樓正確安裝使用除塵器,使用時運轉正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三是注重物料運輸過程中的泄漏措施和機械車輛使用過程的管理。在物料包括水泥、粉煤灰運輸裝卸過程中,應保持良好的密封狀態,所有出口配置袋式過濾器,定期對其密封陛能進行檢查和維修。四是加強機械車輛維修和保養,使用優質燃料,減少有毒、有害氣體的排放量。五是不在施工區內焚燒會產生有毒或惡臭氣體的物質,因工作需要時,報請當地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采取防治措施,方可實施。

(2)在施工過程中,首先要盡量避免在工地內造成不必要的生態環境破壞或砍伐樹木,嚴禁在工地以外砍伐樹木。二是在施工過程中,對全體員工加強保護野生動植物的宣傳教育,注意保護動植物資源,盡量減輕對現有生態環境的破壞,創造—個新的良性循環的生態環境。三是在施工場地內外發現正在使用的鳥巢或動物巢穴及受保護動物,妥善保護,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四是施工現場內有特殊意義的樹木和野生動物生活,設置必要的圍欄并加以保護。五是在工程完工后,按要求拆除有必要保留的設施外的施工臨時設施,清除施工區和生活區及其附近的的施工廢棄物,完成環境恢復。

(3)按設計和合同要求合理利用土地。一是施工活動中采取設置給排水溝和完善排水系統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防止破壞植被和其它環境資源。不因堆料、運輸或臨時建筑而占用合同規定以外的土地,施工完成后,恢復原來地表面貌或覆土。二是合理砍伐樹術,清除地表余土或其它地物,不破壞草灌等植被;三是進行土石方明挖和臨時道路施工時,根據地形、地質條件采取工程或生物防護措施,防止邊坡失穩、滑坡、坍塌或水土流失;四是敝好棄渣場的治理措施,按照批準的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和利用棄碴,防止任意倒放棄渣阻礙河、溝等水道,降低水道的行洪能力。

(4)噪音是人類生活的一大殺手,也是影響周圍居民與施工部門關系的一大問題。因此必須嚴格選用符合國家環保標準的施工機具,盡可能選用低噪聲設備,合理布置施工場地,合理安排車輛運輸時間,限制車速,禁鳴高音喇叭,合理布置混凝土及砂漿攪拌機等機械的位置,盡量遠離居民區,建立隔聲屏障或隔聲間,以降低施工噪聲;對振動大的設備使用減振機座,加強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以降低聲源噪聲。對工程施工中需要使用的運輸車輛以及打樁機、混凝土振搗棒等施工機械提前進行噪聲監測,對噪聲排放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機械,進行修理或調換。

(5)施工棄渣和生活垃圾是影響施工環境的一大因素處理的好壞直接影響施工環境。因此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為依據,按設計和合同文件要求將棄渣和生活垃圾送至指定棄渣場。首先是做好棄渣場的綜合治理。采取工程保護措施,避免渣場邊坡失穩和棄渣流失。按照批準的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和利用棄渣。堆渣前進行表土剝離,并將剝離表土合理堆存,防止任意倒放棄渣降低河道的泄洪能力以及影響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二是舡后期對渣場坡面和頂面進行整治。使場地平順,利于復耕或覆土綠化。三是保持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在施工區和生活營地設置足夠數量的臨時垃圾貯存設施,防止垃圾流失,定期將垃圾送至指定垃圾場,按要求進行覆土填埋。四是遇有含鉛、鉻、砷、汞、氰、硫、銅、病原體等有害成份的廢渣,經報請當地環保部門批準,在環保人員指導下進行處理。

(6)施工前對全體員工進行文物保護教育。提高保護文物的意識和初步識別文物的能力。認識到地上、地下文物都歸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能據為己有。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或疑為文物)時,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移動或破壞,同時將情況立即通知業主和文物主管部門,執行文物管理部門關于處理文物的指示。

第6篇

自去年開始,我區以百村整治工程為龍頭,把康莊工程、萬里清水河道整治、千萬農民飲水工程、生態公益林建設等項目有機結合起來,開展了以“二改、四化”為核心內容的村莊整治和生態村建設,提出了“一年試點,三年推進,五年完成”的建設目標,排出了21個示范村、159個整治村。到目前為止,全區已經完成3個示范村,23個整治村建設,并代表我市參加省里的“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作2003年度考核,獲得了優勝獎,整個工作得到了省、市領導的充分肯定。村莊整治工程和生態村建設的作用得到顯現,開展村莊整治和生態村建設村莊環境得到了明顯改善,老百姓得到了實惠,整治工作得到了廣大農民群眾的歡迎,村級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明顯增強。

在村莊整治和生態村建設中,主要有三個方面的經驗值得總結:一是領導高度重視。今年,區委、區政府把村莊整治建設列入區政府八件為民辦實事項目之一。各鄉鎮也高度重視村莊整治工作,年初有計劃,工作有部署,年終有考核,黨委、政府班子專題研究,并確定了一名領導具體抓村莊整治工作。各整治村千方百計想辦法,積極籌措資金,主動處理一些難點問題,為村莊整治和生態村建設的開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二是部門密切配合。區規劃分局完成3示范村和10個重點整治村的村莊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并開始著手編制列入規劃的21個示范村的村莊規劃編制工作;區林業局根據自己職能,開展了送苗木下鄉活動,幫助有關村綠化2000余平方米;區水利局在農村河道整治中也做了大量工作;區農業局結合沼氣池建設,對農村污水處理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區委組織部、宣傳部,區建設、國土、衛生等部門也結合自身職能,對示范村、整治村進行了幫助和指導。三是取得成效明顯。從目前的整治情況看,工程進展順利。截止到9月份,各整治村和示范村已投入建設資金1270余萬元,完成年度投入任務的94.1%。硬化道路21.3公里,新增綠化面積4萬平方米,新增農村公廁8座,新增自來水使用人口2861人。

一年多來,雖然我區村莊整治和生態村建設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我們應該看到,與省、市的要求相比,特別是與整治工作力度較大的縣市相比,還存在著不少薄弱環節,差距還很大。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工作開展不平衡。村與村不平衡、鄉鎮與鄉鎮之間也不平衡。據區百村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統計,截止今年九月份,投入大的村已經投入資金幾十萬元,如華墅鄉上墅村、花園鄉上祝村等村,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進度慢的村則投入不大,進展緩慢,個別村還停留在原來的建設水平上;二是資金籌集渠道比較單一,辦法不多。村莊整治和生態村建設的資金主要依靠村集體結余資金和部門扶持資金,一些村眼睛向上,存在等、靠、要的思想,籌措資金的辦法不多。三是區域布局規劃比較滯后,特別是中心鎮、中心村的體系規劃框架尚未形成。四是農村環境長效管理機制沒有形成。一些已經整治過的村在衛生保潔、村莊環境管理管理等方面還有待于進一步加強。

從存在的問題看,我區村莊整治工作具有艱巨性、長期性,各鄉鎮和有關部門一定要提高認識,進一步堅定村莊整治工作的信心。一是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經濟發展的角度認識村莊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農村環境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反映全面小康社會的重要指標,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必須落實科學的發展觀,加快推進城鄉一體化步伐,關鍵是要解決農村落后的生活狀態,改善農村的生產生活環境。村莊整治工程是改善農村環境的重大措施,也是一項科學的發展道路,必須堅定不移的抓好落實。二是要從落實省、市重大決策的角度抓好村莊整治工作。這屆省委、省政府提出,要用5年時間,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區政府每年從財政按排500萬元專項資金,用于村莊整治和生態村建設,這次村莊整治工作省、市、區三級是下了決心的。三是要從順應農村發展需要的角度落實村莊整治工作。經過50年的發展,特別是在改革開放以后,農村經濟水平和農民生活水平都有大幅度提高,農民對生活質量的要求也提上了重要位置。從我區實際情況看,經濟社會發展到了一定程度,人均GDP超過1000美元,又位于城郊,開展村莊整治,改善農村生活環境尤為迫切。各鄉鎮和有關部門一定要認識村莊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落實好村莊整治和生態村建設和各項措施,扎扎實實地抓好村莊整治和生態村建設工作。

二、嚴格標準,進一步明確“百村整治”工程建設的工作重點

去年是我市實施“百村整治”工程和生態村建設的啟動年,今年是扎實推進年。目前,我區的“百村整治”工程和生態村建設進度和質量落后于全省平均水平,各鄉鎮、有關村要針對當前“百村整治”和生態村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采取更加扎實有效的措施,激發廣大群眾參與工程建設的熱情,全面推進“百村整治”工程和生態村建設。當前主要要做好五個方面的工作:

(一)要進一步加強村鎮規劃體系建設力度。根據市委、市政府要求,市里要用一年左右的時間全面完成中心村、中心鎮基本規劃框架,全市要求在今年年底前高質量高標準完成109個示范村的規劃編制,明年年底前全面完成1012個整治村的規劃編制。根據這一要求,我區要爭取用一年左右的時間全面完成中心村、中心鎮基本規劃框架,為下一步鄉村布局調整打好基礎。全區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21個示范村的規劃編制,明年年底前全面完成180個整治村的規劃編制。各鄉鎮和規劃部門要集中人力、財力、時間,盡快編制完成村鎮布局規劃框架。區規劃部門要加強規劃隊伍建設,確保“人員、措施、責任”三到位,采取有效措施,把規劃編制好、論證好。

(二)要嚴格按照村莊整治考核標準開展村莊整治。按照區委辦(2004)24號文件精神,今年年終區委、區政府要對各鄉鎮村莊整治村進行考核,根據考核分數補助資金,考核分達不到70分的,一律不給予補助。所以,各鄉鎮一定要嚴格按照村莊整治標準開展村莊整治,認真抓好“兩改四化”工作。“二改”就是改水改廁,要加強村內給水、排水設施建設,有條件的村可以考慮建設集中污水處理池,對村莊內的生活、生產污水的進行無害化處理,村民的飲用水符合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各鄉鎮、行政村要對露天糞缸進行一次摸底,逐步進行清理,特別是對列入今年百村整治工程的行政村和一些鄉村主干道兩旁的露天糞缸,年底前要堅決予以清除。“四化”就是要實施道路硬化、衛生潔化、環境美化、路燈亮化。村莊整治村和生態村還沒有完成通村道路及村內主干道硬化,要積極籌集資金,在公路硬化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規劃實施,使村莊道路布局合理,主次分明,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建設。各鄉鎮、行政村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切實抓好農村垃圾的減量、收集、管理、清運等環節,要動員群眾實行衛生包干,對可以利用的,結合農村清潔能源推廣和有機物還田處理,引導和鼓勵建設農村沼氣池。各村要合理設置垃圾箱、垃圾池、垃圾中轉點等固定設施,做好日常的衛生保潔。在環境美化方面要按村莊規劃搞建設,糾正亂搭亂建行為,村內要建有公共綠地,并對主要道路兩旁、住宅之間進行綠化,有條件的村,還應結合新村規劃,實施宅基地整理、自然村撤并和舊村改造,使村莊布局合理,建筑實用美觀、房屋錯落有致,具有明顯的地方特色和鄉土風情。各鄉鎮、村要結合實際,合理安裝路燈,方便村民出行,特別是村莊主干道和公共場所的路燈安裝率要達到90%以上。

(三)要因地制宜創出村莊整治和生態村建設的特色。有特色才有生命力和吸引力,各鄉鎮和有關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創出特色、形成有知名度的品牌效應。要在兩個方面創出特色,一個是要在村莊規劃建設上創出特色。村莊整治和生態村建設不要求每個村搞成一個模式,我們提倡根據每個村的不同環境和特點,搞出特色,村莊規劃要堅持實用性與藝術性相統一,歷史性與前瞻性相協調,充分體現地方特點、文化特色和時代特征,努力規劃建設一批具有浙西文化和生態特色,反映田園風光、融合現代文明的農村新社區,形成一批特色村、小康村、生態村、休閑旅游村。另一個就是要在衛生保潔長效管理機制上創出特色。要努力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衛生保潔長效管理機制,特別是農村的保潔員、衛生員,要做到人員、經費、責任“三落實”。鄉鎮要統一規劃設置垃圾無害化處理場所,對本區域內的垃圾無害化處理進行統一規劃設置,原則上每個鄉鎮設立1個垃圾中轉站,遠郊鄉鎮自行設置一個垃圾集中填埋場,同時對中轉站、填埋場要做到專人負責,定時清運、定時清理。各鄉鎮、行政村要積極籌措資金,確保中轉站、填埋場按期建設到位,區財政對按期完成垃圾中轉站、填埋場建設的鄉鎮,將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各鄉鎮的垃圾填埋場要求今年12月底前建成使用。

(四)要多方籌措村莊整治和生態村建設資金。村莊整治和生態村建設要立足自力更生,充分利用好村集體自有資金,挖掘潛力。同時也要千方百計用足用好省里的各項扶持政策,如宅基地整理政策(用地指標)、農村土地整理政策、省對欠發達地區的扶持政策以及其他支農政策。要積極探索“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投入機制,廣開思路,大膽引進外力,擴大融資渠道,通過市場運作方式,以經營的理念,組織實施“百村整治”工程和生態村建設。

(五)全民動員開展農村垃圾衛生環境集中整治。根據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今年要結合我市創建省級文明城市的機遇,全市要在農村深入開展一次環境衛生集中整治。各鄉鎮要在春節前,統一開展一次農村環境衛生集中整治,重點是抓好公路主干道、溪流、河渠兩側的綜合整治工作,禁止亂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業廢料、農作物秸稈等固體廢物。同時,各行政村要組織和發動農民投工投勞,參與村內垃圾大清除,徹底消滅衛生死角,對村內河道垃圾等漂浮物進行一次全面打撈,杜絕向河道亂倒垃圾,特別是對農村爛桔要進行一次整治。

三、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形成村莊整治和生態村建設的合力

“百村整治”和生態村建設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要做好這項工作,單靠一個部門,一個單位是不能做好的,要集中有限資金,把有限的資金整合在百村整治工程和生態村建設中使用。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部門的認識已經非常到位,下一步部門和鄉鎮要統籌好項目,做好項目的結合文章,在編報項目過程中,力爭做到“下面怎么做,上面怎么爭取”。要加大班子工作力量。實施“百村整治”工程,工作量大且繁雜,日常工作、實際工作需要有專門力量、專人負責。為此,各鄉鎮要本著“精干、高效”的原則,抽調4—5個精干人員,落實必需經費,明確責任,進一步加強“百村整治工程”的工作力量。各部門要加強服務,堅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示范村、整治村規劃在哪里,相關部門的項目、資金、服務就跟到哪里的要求,顧全大局、形成合力,主動對接,主動服務,做好工作。同時,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將各項任務、責任落到實處。省有關部門對欠發達地區實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非常支持,各有關部門要像抓其他工程建設一樣,抓項目、抓投入、抓引進,借力發展,千方百計包裝項目,向上爭取支持,使整個工作整體推進,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下面,我借這個機會,對當前農業和農村的幾項工作再強調一下。

第一項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秋收冬種生產工作。昨天,省、市政府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專門落實秋收冬種工作,今天上午,區農業局召開了全區秋收冬種生產現場會。各鄉鎮要結合當地實際,鼓勵農民發展經濟作物和油菜、小麥,不能種植經濟作物和糧食作物的,要種上綠肥,培植地力,重點是要解決國道、省道、縣道兩旁的耕地拋荒和連片拋荒問題。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抓緊做好種子、化肥、農機等冬種物資的組織供應。

第二項工作:抓緊掀起秋冬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各鄉鎮要充分發動群眾,開展冬春季修水利工作,突出解決好抗旱排灌設施建設,排出一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特別是要集中一定資金解決病險水庫加固,盡快在全區形成興修水利的良好氛圍。

第三項工作:要嚴防死守地做好森林防火和動物防疫工作。今年是我市森林火災高發年份,全市森林火災發生率超過省定的1‰。全市森林火災發生率達到1.4‰,也造成了人員死亡事件。當前,我區已進入秋季森林火災高發期,又逢10月國慶和重陽、中秋等節氣,各鄉鎮和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切實加強森林防火的宣傳,特別是旅游區、重點公益林區要加強對游客和村民的防火宣傳,防止森林火災的發生。同時,高度重視動物疫病防治工作,加強對畜禽及其他產品的檢查,防止外地疫病畜禽流入我區。

第7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乳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奶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乳品,是指生鮮乳和乳制品。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對其生產、收購、運輸、銷售的乳品質量安全負責,是乳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者。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乳制品生產環節和乳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乳制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乳制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報告、處理;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對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 生鮮乳和乳制品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并根據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結果及時組織修訂。

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乳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檢驗方法與規程,與乳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為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內容。

制定嬰幼兒奶粉的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充分考慮嬰幼兒身體特點和生長發育需要,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疾病信息和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信息等,對發現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立即組織進行風險評估,采取相應的監測、檢測和監督措施。

第七條 禁止在生鮮乳生產、收購、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添加任何物質。

禁止在乳制品生產過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八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商務部門,制定全國奶業發展規劃,加強奶源基地建設,完善服務體系,促進奶業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奶業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奶畜養殖規模,科學安排生鮮乳的生產、收購布局。

第九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規范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依法生產經營。

第二章 奶畜養殖

第十條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引導、扶持奶畜養殖者提高生鮮乳質量安全水平。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內安排支持奶業發展資金,并鼓勵對奶畜養殖者、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等給予信貸支持。

國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險制度,對參保奶畜養殖者給予保費補助。

第十一條 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向奶畜養殖者提供養殖技術培訓、良種推廣、疫病防治等服務。

國家鼓勵乳制品生產企業和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者為奶畜養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務。

第十二條 設立奶畜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奶畜養殖規模;

(二)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和配套設施;

(三)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五)有對奶畜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

(六)有生鮮乳生產、銷售、運輸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奶畜養殖場、養殖小區開辦者應當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奶畜品種和養殖規模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奶畜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奶畜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

(三)檢疫、免疫、消毒情況;

(四)奶畜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生鮮乳生產、檢測、銷售情況;

(六)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奶畜養殖小區開辦者應當逐步建立養殖檔案。

第十四條 從事奶畜養殖,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以及其他對動物和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

禁止銷售在規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的奶畜產的生鮮乳。

第十五條 奶畜養殖者應當確保奶畜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并確保奶畜接受強制免疫。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奶畜的健康情況進行定期檢測;經檢測不符合健康標準的,應當立即隔離、治療或者做無害化處理。

第十六條 奶畜養殖者應當做好奶畜和養殖場所的動物防疫工作,發現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報告,停止生鮮乳生產,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擴散。

奶畜養殖者對奶畜養殖過程中的排泄物、廢棄物應當及時清運、處理。

第十七條 奶畜養殖者應當遵守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的生鮮乳生產技術規程。直接從事擠奶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奶畜養殖者對擠奶設施、生鮮乳貯存設施等應當及時清洗、消毒,避免對生鮮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條 生鮮乳應當冷藏。超過2小時未冷藏的生鮮乳,不得銷售。

第三章 生鮮乳收購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奶源分布情況,按照方便奶畜養殖者、促進規模化養殖的原則,對生鮮乳收購站的建設進行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必要時,可以實行生鮮乳集中定點收購。

國家鼓勵乳制品生產企業按照規劃布局,自行建設生鮮乳收購站或者收購原有生鮮乳收購站。

第二十條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由取得工商登記的乳制品生產企業、奶畜養殖場、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開辦,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生鮮乳收購許可證:

(一)符合生鮮乳收購站建設規劃布局;

(二)有符合環保和衛生要求的收購場所;

(三)有與收奶量相適應的冷卻、冷藏、保鮮設施和低溫運輸設備;

(四)有與檢測項目相適應的化驗、計量、檢測儀器設備;

(五)有經培訓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

(六)有衛生管理和質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有效期2年;生鮮乳收購站不再辦理工商登記。

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開辦生鮮乳收購站。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收購生鮮乳。

國家對生鮮乳收購站給予扶持和補貼,提高其機械化擠奶和生鮮乳冷藏運輸能力。

第二十一條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及時對擠奶設施、生鮮乳貯存運輸設施等進行清洗、消毒,避免對生鮮乳造成污染。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按照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對收購的生鮮乳進行常規檢測。檢測費用不得向奶畜養殖者收取。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保持生鮮乳的質量。

第二十二條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建立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應當包括畜主姓名、單次收購量、生鮮乳檢測結果、銷售去向等內容,并保存2年。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鮮乳價格的監控和通報,及時市場供求信息和價格信息。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價格、畜牧獸醫等部門以及行業協會、乳制品生產企業、生鮮乳收購者、奶畜養殖者代表組成的生鮮乳價格協調委員會,確定生鮮易參考價格,供購銷雙方簽訂合同時參考。

生鮮乳購銷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生鮮乳購銷合同示范文本由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條 禁止收購下列生鮮乳:

(一)經檢測不符合健康標準或者未經檢疫合格的奶畜產的;

(二)奶畜產犢7日內的初乳,但以初乳為原料從事乳制品生產的除外;

(三)在規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的奶畜產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

對前款規定的生鮮乳,經檢測無誤后,應當予以銷毀或者采取其他無害化處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貯存生鮮乳的容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在擠奶后2小時內應當降溫至0―4℃。

生鮮乳運輸車輛應當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核發的生鮮乳準運證明,并隨車攜帶生鮮接單。交接單應當載明生鮮乳收購站的名稱、生鮮乳數量、交接時間,并由生鮮乳收購站經手人、押運員、司機、收奶員簽字。

生鮮接單一式兩份,分別由生鮮乳收購站和乳品生產者保存,保存時間2年。準運證明和交接單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體系建設,配備相應的人員和設備,確保監測能力與監測任務相適應。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鮮乳進行監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權限及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

監測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章 乳制品生產

第二十八條 從事乳制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所在地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一)符合國家奶業產業政策;

(二)廠房的選址和設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與所生產的乳制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包裝和檢測設備;

(四)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環保要求的廢水、廢氣、垃圾等污染物的處理設施;

(六)有經培訓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質量監督部門對乳制品生產企業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征求所在地工業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乳制品生產。

第二十九條 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制度,采取質量安全管理措施,對乳制品生產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保證產品質量安全。

第三十條 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國家鼓勵乳制品生產企業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產嬰幼兒奶粉的企業應當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

對通過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乳制品生產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鮮乳進貨查驗制度,逐批檢測收購的生鮮乳,如實記錄質量檢測情況、供貨者的名稱以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并查驗運輸車輛生鮮接單。查驗記錄和生鮮接單應當保存2年。乳制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購進生鮮乳。

乳制品生產企業不得購進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超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致病性的寄生蟲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生鮮乳。

第三十二條 生產乳制品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的乳制品應當經過巴氏殺菌、高溫殺菌、超高溫殺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殺菌。

生產發酵乳制品的菌種應當純良、無害,定期鑒定,防止雜菌污染。

生產嬰幼兒奶粉應當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物質。

第三十三條 乳制品的包裝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如實標明產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化學通用名稱,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使用奶粉、黃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態奶,應當在包裝上注明;使用復原乳作為原料生產液態奶的,應當標明“復原乳”字樣,并在產品配料中如實標明復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嬰幼兒奶粉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詳細說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四條 出廠的乳制品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

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出廠的乳制品逐批檢驗,并保存檢驗報告,留取樣品。檢驗內容應當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標、理化指標、衛生指標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劑、穩定劑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種等;嬰幼兒奶粉在出廠前還應當檢測營養成分。對檢驗合格的乳制品應當標識檢驗合格證號;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檢驗報告應當保存2年。

第三十五條 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如實記錄銷售的乳制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

第三十六條 乳制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險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或者生長發育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告知銷售者、消費者,召回已經出廠、上市銷售的乳制品,并記錄召回情況。

乳制品生產企業對召回的乳制品應當采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第五章 乳制品銷售

第三十七條 從事乳制品銷售應當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有關證照。

第三十八條 乳制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乳制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乳制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乳制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乳制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乳制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乳制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條 乳制品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所銷售乳制品的質量。

銷售需要低溫保存的乳制品的,應當配備冷藏設備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條 禁止購進、銷售無質量合格證明、無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購進、銷售過期、變質或者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條 乳制品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四十二條 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追回已經售出的乳制品,并記錄追回情況。

乳制品銷售者自行發現其銷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規定情況的,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通知乳制品生產企業。

第四十三條 乳制品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換、退貨等義務。

乳制品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后,屬于乳制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的責任的,銷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追償。

第四十四條 進口的乳品應當按照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進行檢驗;尚未制定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第四十五條 出口乳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保證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同時還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生產環節和乳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部門之間,監督檢查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及時通報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監督抽查,并記錄監督抽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需要對乳品進行抽樣檢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七條 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依據各自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檢驗報告等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以及違法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

(五)查封涉嫌違法從事乳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險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責令并監督生產企業召回、銷售者停止銷售。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鮮乳購銷過程中壓級壓價、價格欺詐、價格串通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乳品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及時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五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衛生主管部門通報乳品質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畜牧獸醫、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舉報乳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畜牧獸醫、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和舉報電話;對接到的舉報,應當完整地記錄、保存。

接到舉報的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于實名舉報,應當及時答復;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在生鮮乳收購、乳制品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乳品,以及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第五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乳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第五十六條 乳制品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產、不召回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召回;拒不停止生產、拒不召回的,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乳制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制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第五十七條 乳制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銷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追回;拒不停止銷售、拒不追回的,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乳制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制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嬰幼兒奶粉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或者生產、銷售的嬰幼兒奶粉營養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九條 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在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未報告、處置的,由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 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收購的生鮮乳和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有許可證照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一)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收購生鮮乳的;

(二)生鮮乳收購站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從事生鮮乳收購的;

(三)生鮮乳收購站收購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收購的生鮮乳的。

第六十一條 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取得許可證后不按照法定條件、法定要求從事生產銷售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 畜牧獸醫、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造成后果的,或者、有其他瀆職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草原牧區放牧飼養的奶畜所產的生鮮乳收購辦法,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10月10日《人民日報》)

第8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乳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奶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乳品,是指生鮮乳和乳制品。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對其生產、收購、運輸、銷售的乳品質量安全負責,是乳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者。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乳制品生產環節和乳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乳制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乳制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報告、處理;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對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生鮮乳和乳制品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并根據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結果及時組織修訂。

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乳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檢驗方法與規程,與乳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為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內容。

制定嬰幼兒奶粉的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充分考慮嬰幼兒身體特點和生長發育需要,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疾病信息和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信息等,對發現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立即組織進行風險評估,采取相應的監測、檢測和監督措施。

第七條禁止在生鮮乳生產、收購、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添加任何物質。

禁止在乳制品生產過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八條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商務部門,制定全國奶業發展規劃,加強奶源基地建設,完善服務體系,促進奶業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奶業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奶畜養殖規模,科學安排生鮮乳的生產、收購布局。

第九條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規范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依法生產經營。

第二章奶畜養殖

第十條國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引導、扶持奶畜養殖者提高生鮮乳質量安全水平。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內安排支持奶業發展資金,并鼓勵對奶畜養殖者、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等給予信貸支持。

國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險制度,對參保奶畜養殖者給予保費補助。

第十一條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向奶畜養殖者提供養殖技術培訓、良種推廣、疫病防治等服務。

國家鼓勵乳制品生產企業和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者為奶畜養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務。

第十二條設立奶畜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奶畜養殖規模;

(二)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和配套設施;

(三)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五)有對奶畜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

(六)有生鮮乳生產、銷售、運輸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奶畜養殖場、養殖小區開辦者應當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奶畜品種和養殖規模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奶畜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奶畜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

(三)檢疫、免疫、消毒情況;

(四)奶畜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生鮮乳生產、檢測、銷售情況;

(六)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奶畜養殖小區開辦者應當逐步建立養殖檔案。

第十四條從事奶畜養殖,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以及其他對動物和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

禁止銷售在規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的奶畜產的生鮮乳。

第十五條奶畜養殖者應當確保奶畜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并確保奶畜接受強制免疫。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奶畜的健康情況進行定期檢測;經檢測不符合健康標準的,應當立即隔離、治療或者做無害化處理。

第十六條奶畜養殖者應當做好奶畜和養殖場所的動物防疫工作,發現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報告,停止生鮮乳生產,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擴散。

奶畜養殖者對奶畜養殖過程中的排泄物、廢棄物應當及時清運、處理。

第十七條奶畜養殖者應當遵守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的生鮮乳生產技術規程。直接從事擠奶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奶畜養殖者對擠奶設施、生鮮乳貯存設施等應當及時清洗、消毒,避免對生鮮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條生鮮乳應當冷藏。超過2小時未冷藏的生鮮乳,不得銷售。

第三章生鮮乳收購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奶源分布情況,按照方便奶畜養殖者、促進規模化養殖的原則,對生鮮乳收購站的建設進行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必要時,可以實行生鮮乳集中定點收購。

國家鼓勵乳制品生產企業按照規劃布局,自行建設生鮮乳收購站或者收購原有生鮮乳收購站。

第二十條生鮮乳收購站應當由取得工商登記的乳制品生產企業、奶畜養殖場、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開辦,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生鮮乳收購許可證:

(一)符合生鮮乳收購站建設規劃布局;

(二)有符合環保和衛生要求的收購場所;

(三)有與收奶量相適應的冷卻、冷藏、保鮮設施和低溫運輸設備;

(四)有與檢測項目相適應的化驗、計量、檢測儀器設備;

(五)有經培訓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

(六)有衛生管理和質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有效期2年;生鮮乳收購站不再辦理工商登記。

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開辦生鮮乳收購站。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收購生鮮乳。

國家對生鮮乳收購站給予扶持和補貼,提高其機械化擠奶和生鮮乳冷藏運輸能力。

第二十一條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及時對擠奶設施、生鮮乳貯存運輸設施等進行清洗、消毒,避免對生鮮乳造成污染。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按照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對收購的生鮮乳進行常規檢測。檢測費用不得向奶畜養殖者收取。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保持生鮮乳的質量。

第二十二條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建立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應當包括畜主姓名、單次收購量、生鮮乳檢測結果、銷售去向等內容,并保存2年。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鮮乳價格的監控和通報,及時市場供求信息和價格信息。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價格、畜牧獸醫等部門以及行業協會、乳制品生產企業、生鮮乳收購者、奶畜養殖者代表組成的生鮮乳價格協調委員會,確定生鮮易參考價格,供購銷雙方簽訂合同時參考。

生鮮乳購銷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生鮮乳購銷合同示范文本由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條禁止收購下列生鮮乳:

(一)經檢測不符合健康標準或者未經檢疫合格的奶畜產的;

(二)奶畜產犢7日內的初乳,但以初乳為原料從事乳制品生產的除外;

(三)在規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的奶畜產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

對前款規定的生鮮乳,經檢測無誤后,應當予以銷毀或者采取其他無害化處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貯存生鮮乳的容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在擠奶后2小時內應當降溫至0-4℃。

生鮮乳運輸車輛應當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核發的生鮮乳準運證明,并隨車攜帶生鮮接單。交接單應當載明生鮮乳收購站的名稱、生鮮乳數量、交接時間,并由生鮮乳收購站經手人、押運員、司機、收奶員簽字。

生鮮接單一式兩份,分別由生鮮乳收購站和乳品生產者保存,保存時間2年。準運證明和交接單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體系建設,配備相應的人員和設備,確保監測能力與監測任務相適應。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鮮乳進行監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權限及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

監測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章乳制品生產

第二十八條從事乳制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所在地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一)符合國家奶業產業政策;

(二)廠房的選址和設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與所生產的乳制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包裝和檢測設備;

(四)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環保要求的廢水、廢氣、垃圾等污染物的處理設施;

(六)有經培訓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質量監督部門對乳制品生產企業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征求所在地工業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乳制品生產。

第二十九條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制度,采取質量安全管理措施,對乳制品生產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保證產品質量安全。

第三十條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國家鼓勵乳制品生產企業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產嬰幼兒奶粉的企業應當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

對通過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乳制品生產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鮮乳進貨查驗制度,逐批檢測收購的生鮮乳,如實記錄質量檢測情況、供貨者的名稱以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并查驗運輸車輛生鮮接單。查驗記錄和生鮮接單應當保存2年。乳制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購進生鮮乳。

乳制品生產企業不得購進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超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致病性的寄生蟲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生鮮乳。

第三十二條生產乳制品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的乳制品應當經過巴氏殺菌、高溫殺菌、超高溫殺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殺菌。

生產發酵乳制品的菌種應當純良、無害,定期鑒定,防止雜菌污染。

生產嬰幼兒奶粉應當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物質。

第三十三條乳制品的包裝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如實標明產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化學通用名稱,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使用奶粉、黃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態奶,應當在包裝上注明;使用復原乳作為原料生產液態奶的,應當標明“復原乳”字樣,并在產品配料中如實標明復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嬰幼兒奶粉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詳細說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四條出廠的乳制品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

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出廠的乳制品逐批檢驗,并保存檢驗報告,留取樣品。檢驗內容應當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標、理化指標、衛生指標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劑、穩定劑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種等;嬰幼兒奶粉在出廠前還應當檢測營養成分。對檢驗合格的乳制品應當標識檢驗合格證號;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檢驗報告應當保存2年。

第三十五條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如實記錄銷售的乳制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

第三十六條乳制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險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或者生長發育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告知銷售者、消費者,召回已經出廠、上市銷售的乳制品,并記錄召回情況。

乳制品生產企業對召回的乳制品應當采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第五章乳制品銷售

第三十七條從事乳制品銷售應當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有關證照。

第三十八條乳制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乳制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乳制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乳制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乳制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乳制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乳制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條乳制品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所銷售乳制品的質量。

銷售需要低溫保存的乳制品的,應當配備冷藏設備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條禁止購進、銷售無質量合格證明、無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購進、銷售過期、變質或者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條乳制品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四十二條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追回已經售出的乳制品,并記錄追回情況。

乳制品銷售者自行發現其銷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規定情況的,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通知乳制品生產企業。

第四十三條乳制品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換、退貨等義務。

乳制品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后,屬于乳制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的責任的,銷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追償。

第四十四條進口的乳品應當按照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進行檢驗;尚未制定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

第四十五條出口乳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保證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同時還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生產環節和乳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部門之間,監督檢查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及時通報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監督抽查,并記錄監督抽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需要對乳品進行抽樣檢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七條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依據各自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檢驗報告等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以及違法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

(五)查封涉嫌違法從事乳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險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責令并監督生產企業召回、銷售者停止銷售。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鮮乳購銷過程中壓級壓價、價格欺詐、價格串通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乳品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及時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五十一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衛生主管部門通報乳品質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公布。

第五十二條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畜牧獸醫、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舉報乳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畜牧獸醫、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和舉報電話;對接到的舉報,應當完整地記錄、保存。

接到舉報的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于實名舉報,應當及時答復;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在生鮮乳收購、乳制品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乳品,以及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第五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乳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第五十六條乳制品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產、不召回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召回;拒不停止生產、拒不召回的,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乳制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制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第五十七條乳制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銷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追回;拒不停止銷售、拒不追回的,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乳制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制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嬰幼兒奶粉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或者生產、銷售的嬰幼兒奶粉營養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九條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在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未報告、處置的,由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收購的生鮮乳和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有許可證照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一)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收購生鮮乳的;

(二)生鮮乳收購站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從事生鮮乳收購的;

(三)生鮮乳收購站收購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收購的生鮮乳的。

第六十一條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取得許可證后不按照法定條件、法定要求從事生產銷售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畜牧獸醫、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造成后果的,或者、有其他瀆職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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