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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鄉鎮基層社會治理

鄉鎮基層社會治理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8-20 14: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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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基層社會治理

第1篇

[論文關鍵詞]農民 組織化水平 鄉村 治理結構

[論文內容提要]我國農村弱質性的社會基礎以及農民組織化水平低的基本狀況,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所以,要在尊重農民權利和自由、保障農民權益的基礎上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必然會對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產生積極影響,從而影響;村治理結構的改革。因此,要不斷擴大農村自治體的規模,逐步實現鄉鎮自治,實現農村社會自主治理和民主治理。

在我國,農村居住分散情況十分普遍,農民原子化現象十分嚴重,農民相互分離,處于散漫的低組織狀態,這是一個不爭的農村現實情況,人們常常用“一盤散沙”來形容。然而,農民的這種低組織狀況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社會主義新農村“可以理解為中國農村社會基礎再造的過程,針對當前的社會理想、國家目標或現代化導向,有目的、有意識地對農民之間的連接關系以及由此形成的農民與國家、市場之間的關系結構進行調整和改造,使得二者之間能夠有高度的契合,能夠實現順利的對接。同時,也可以理解為農民如何形成一致行動的能力與國家力量相配合實現國家目標并獲取自身福利的實踐過程”。而農民與國家、市場高度契合、順利對接、形成一致行動能力的結合點就是農村組織化的社會基礎。

一、當前農村組織存在的問題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組織化的社會基礎。尤其在農村,要在尊重農民權利、保護農民權益的基礎之上把農民組織起來,因為“現代的個體都是權利主體,它們之間因權利而平等,彼此之間的聯系只靠契約建立。為了實現權利,大規模的社會組織和普遍的社會交往成為必需”。。然而,在我國,農民的組織化水平仍然比較低,主要表現在:

第一。在我國農村社會,非正式組織的數量少、種類單一。有學者把我國農村組織分為正式組織和非正式組織,認為“在我國農村社會,正式組織包括鄉(鎮)黨委、鄉(鎮)政府、村支部、村委會等;非正式組織則主要包括宗(家)族組織、宗教組織、農民自發的維權組織以及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等”。。然而,就我國廣域的農村社會和龐大的農民數量而言,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數量顯然很少,組織種類也比較單一,不能滿足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第二,從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趨勢上看,一些組織出現衰微趨勢,而一些組織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還不穩定、不成熟。首先,就農村社會中的宗族組織而言,雖然宗族組織和宗族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仍會在以后很長時間影響基層農村社會,但是隨著社會和經濟條件的變化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則是民工潮的出現,因為農民再也不會被固定在生他養他的血緣和地緣社會,宗族勢必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千年基礎”,因此,宗族會不斷地瓦解,不斷地渾蝕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對于農民的維權組織來說,只能算是一種臨時性的組織,它為維護農民的權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權益得到解決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由于它產生時間短,所以組織體制和運行機制還不成熟,而且數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組織在農村社會迅速復興,填補了人們的精神需求,農村成為宗教活動的重要場所,人教人數不斷增加,但即使這樣,宗教組織也沒有成為農村社會的主導組織。

第三,就正式組織而言,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組織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沒有發揮應有的組織功能。首先,從國家與社會層面上看,由于農村實行和人民公社體制的解體,以及國家在農村推行“鄉政村治”,農民開始自我管理,實行村民自治,國家政權與農村社會逐步分離,尤其在稅費改革和取消農業稅以后,村民自治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財力支撐,難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已經影響了村民自治的有效運行。其次,從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運行機制來看,“村兩委”相互掣肘,影響村級組織的有效運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村黨支部作為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這樣,“村兩委”在行使公共權力時就難免產生矛盾和沖突,“在這個問題上,抱怨是雙重的,黨支部方面認為村級直接選舉削弱了黨的領導,村委會方面認為組織法不落實”。加之“組織體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夠,組織運作的規范性、統一性、靈活性還都很差”,因此,“從改革之初到現在……一套真正體現鄉村經濟社會內在要求的組織體系還遠沒有建立起來。……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沒有帶來組織體系的適應性提高,也沒有有效地保障鄉村社會經濟的協調運行”。。最后,從村民委員會和村黨支部組織與村民的關系上來看,農民對村級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從鄉村生活的觀察出發,我們沒有辦法得出基層組織對于農民的服務越來越好、農民對于基層組織越來越親的整體判斷。相反,農民和基層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這已經被一項“農民對村組織、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調查所證實。

從一些數字可以看出,村民對村組織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點不可信”和“有點可信”之間,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組織;更嚴重的是,在農村社會的實際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敗、不檢點的行為也引起了農民的極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組織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動依靠的不是權威而是權力。農民對村干部和村組織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礙了“村兩委”組織功能的發揮和鄉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觀地說,基層組織在促進農村經濟增長方面的作用是強大而積極的,但比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強人意。或者說,目前的基層組織體制,如果說在動員和組織經濟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鄉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適應的。所以,改善鄉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檢討的,是改造基層組織體制”。“基層組織改革必須有大動作。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現在的任務是要再造基層組織體系”。再造農村社會基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

二、農村(民)組織在農村基層的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狀況以及整個社會的發展狀況,為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歷史性的機遇,創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我們要在現有的農村經濟政策的空間里改造基層農村社會基礎,逐步解決“三農問題”,在農村社會建立各種形式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提高農民組織化水平,這有利于促進基層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發展,具體體現在: "

首先,在基層農村政治建設上,農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公民民主意識的成長,有利于農民利益表達和民主參與過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對國家權力社會監督的機制化。從民主管理的角度看,農民組織可以平衡農村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制約基層政權組織的權力,防止強勢群體侵犯農民權益,“必須讓社會中的主要利益團體聯合參與政府組織,以此來防止任何一個利益團體可能將自身的意志強加于其他利益集團”。。從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的角度來看,隨著社會格局的深刻變動,農民的利益關系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此而產生的許多社會矛盾和經濟糾紛,就需要農村有相應的解決機制。而單個農民的利益表達和訴求就顯得“軟弱無力”,在整個政治參與體制中處于劣勢;而且,作為單純原子化農民的政治參與,容易帶來政治參與的失序和低效,需要農民組織起來表達自己的訴求,建立與國家政權的聯系通道。從農民組織的公益性來看,它會更多地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關注社會的多元化需求,統籌社會各方,兼顧弱勢群體,發揚民主,實現社會公平。廣大農民應該組織起來,在利益一致的基礎上結成各式各樣的農民組織,集中農民意見,代表農民利益,和政府部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對話,有序地進行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以增強農民與國家、市場和社會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層農村經濟發展上,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設現代農業,實現農業向科學化、商品化、集約化轉型;有利于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民經營的有序競爭,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也有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宏觀組織。應該把原子化的農民個體結成代表農民權益的組織,發揮廣大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也可以以專業經濟合作組織、農村合作社、農民互助協會等形式,參與到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農產品貿易和流通體系建設中去。另一方面,隨著市場化、信息化和農業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電話、電腦、網絡等現代信息傳輸工具在農村的使用,農村市場服務型中介組織發展很快。這些中介組織在市場營銷、信息服務、農產品加工、儲藏和農資采購經營等方面提供了許多便捷服務,有利于農民r解市場信息,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規模,避免盲目生產}在彌補市場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在基層社會和文化建設方面,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農村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目前,對于農民個體來說,一方面,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的生產方式以及國家權力對農村社會控制的減弱,使得農民在生產、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斷增長,從而產生對各種社會組織的需求。在現實生活中,農民自發結成各種組織,如生產幫扶組織、特困戶救助組織、兒童上學接送組織等。這些農村社會組織在社會互助、公共援助、社會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進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農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戶進行生產,大多數農村家庭很難備足各種農具,很難具有足夠的資金、技術,或因家庭勞動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種農村組織的幫助。除了在物質利益方面需要實際幫助以外,農民在體育、衛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還需要組織實體,以便于開展各種體育活動、衛生活動、文化活動等。這些活動既能滿足農民的社會情感需求,也能滿足他們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農村組織的各種活動,不乏有迷信活動、非法宗教活動以及違法活動。所以,我們要對農民進行教育,以提高他們的素質,使廣大農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道德觀、消費觀、婚育觀,不斷提高農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讓農民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他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既然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進基層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那么,就應該給予農村社會組織和農民組織相應的法律地位,保障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在基層社會的活動,提高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國內有關鄉村治理理論和農村(民)組織對鄉村治理結構的影響 "

國內理論界對于鄉村治理理論的研究以及鄉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徑選擇,大多是從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的視角出發,立足于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而很少有專文從尊重農民的權利、發揮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的視角,提出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對于鄉村治理結構改革的影響,而這恰恰是解決中國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的核心所在。

中國問題的實質是農村問題,而農村問題的實質是農民問題,解決農民問題的出路在于改造農村社會的社會組織結構以及農民的聯結和組織方式。針對我國目前農村組織化水平低、農民居住分散以及農民群體具有散漫性的特點,鄉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種農民組織,再造農村基層組織化的社會基礎。理由是:

根據多中心治理理論,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式各樣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使這些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成為鄉村治理的中心,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進行合作治理,實現基層社會與政府之間的互動,“一方面,社會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則組織起來,有序地參與到政策形成過程中去;另一方面,從這種制度化的參與機制中,國家權力獲得了穩定的支持來源(合法性)和控制權”。在經濟上,這些組織參與基層社會的經濟管理,可以把鄉鎮政權從繁重的經濟事務中解脫出來,切斷了鄉鎮政府作為“謀利性政權人”的經濟基礎。在政治上,這些組織參與鄉村社會的政治民主建設,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這樣,鄉鎮政權可以從傳統的政治管理繁瑣的事務中解放出來,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來越不是服務的直接供給者而是調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員”。這樣就切斷了上級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壓力型體制的通道。在社會文化建設上,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可以為村民提供各種服務和幫助,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群眾文化活動和互助活動,實現農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這樣,鄉鎮“政府與社會力量通過面對面的合作方式組成了網狀管理系統”。鄉鎮政府與農民組織及其他社會主體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過對話建立合作關系來實現鄉村治理的目標。

從國家對農村社會政治整合的轉型來看。由于實施城鄉一體化和“工業支持農業、工業反哺農業”的農村戰略,國家對農村社會的整合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以農業稅費改革特別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推動為標志,國家對社會的整合開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給式整合”轉型。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國家應該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維護農民的權利和自由,保護農民權益,對農村社會應該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層社會的內在潛力,為鄉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內生動力。這種內生動力借助于國家、市場和社會等外在力量的推動,使農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堅實的社會組織基礎。把農民組織起來,讓農民組織在基層農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中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農民的各種權利,以便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共同參與鄉村治理。

顯然,上述的治理結構必然涉及到鄉鎮政權改革的未來走向問題。從現有的對未來鄉鎮改革的各種觀點來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為了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在實際生活中,鄉鎮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這一方面反映出鄉村治理是一個長期而復雜的艱巨任務,不僅僅是因為我國農村地域廣闊、農民數量龐大、農村生產水平低下的歷史和現實狀況所形成的黏滯性給治理帶來難度;還因為我國以為主要形式的農村改革到現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時間,而要在這短短的時間里理順鄉村社會的各種結構和關系,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隨著整個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各種新的政策、措施會不斷出臺,各種新的情況也會不斷產生。所以鄉村治理是一個長期的調適過程。但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看到,我們所采取的立足于解決鄉鎮現實問題的鄉村治理路徑,都難免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弊病。因為隨著一個問題的解決,難免又會出現新的問題,同時又產生解決新的問題的方法和途徑。而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鄉鎮問題,就要尋找產生鄉鎮問題的根源:農民組織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會。

第2篇

“治理危機”的出現,主要根源在于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過度介入。這種過度介入,如果用國外關于政府與市場關系的理論來分析,就是地方政府的“發展型政府”特征。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過度作用,既是中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的解釋,也是社會不和諧加劇的解釋。斯坦福大學政治系教授戴慕珍通過對中國農村經濟發展過程的研究,提出了“地方政府公司主義”的概念:一方面,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具有了公司的許多特征,官員們像一個董事會成員那樣行動;另一方面,在地方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地方政府與企業密切合作。一個地方政府協調轄區內各個經濟事業單位,似乎是一個從事多種經營的實業公司。

“地方政府公司主義”雖然最初只是被用來解釋鄉鎮企業快速發展的現象,但是它揭示了基層政府活動的主要內容和方式。現在,雖然原來意義上的鄉鎮企業沒落,但是基層政權參與經濟運作、介入企業運行的意愿和活動并沒有減少,或者說,雖然已經基本上不再直接興辦控制企業,但是,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土地征用等方面介入經濟活動的強烈沖動,表現出同樣鮮明的公司化行為特征。因此,“公司化”成為地方政府的重要特征。這是目前地方政府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政府運行的癥結所在。這種公司化特征集中表現為地方政府以追求經濟增長,特別是財政收入為最高動力。在某種意義上,GDP是公司化政府的營業額,財政收入則是其利潤。在“發展是第一要務”的口號下,GDP和財政收入增長成為政府活動的核心,而政府的公共服務責任則退居其次。

政府的公司型特征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時,也是“治理危機”的基本成因。第一,在公司化的政府運行邏輯下,資源主要被用于滿足地方經濟發展,面向全社會提供公共物品的目標被忽略,基層政權沒有提供公共物品的動機;第二,僵化的行政體制使得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不平衡,社會的要求對基層政權沒有制度性的約束力;第三,政府無法有效地化解基層社會內部的緊張和沖突,一方面基層政權對于社會沖突的處理缺少動力,另一方面基層政權本身也被卷入社會沖突中,成為沖突過程中的利益相關者甚至是沖突發生的根源(尤其是體現在矛盾最為集中的征地活動中);第四,政府無法滿足基層社會對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的需要,因而無法有效調動政治支持和信任。

第3篇

關鍵詞:社會治理;綜治網格;創新

中圖分類號:D03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10-00-01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治理體系,是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的重要保障,是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的重要基石。基層綜治網格工作,對于加強基礎綜治基礎,提升現代社會治理水平至關重要。如何提升基層綜治網格工作水平,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話題。本文重點圍繞“網格怎么劃、網格做什么、誰來做、如何做”等問題,創造性地提出了網格工作“十要”、網格工作“四法”,并規范了各個層面的服務管理團隊,從而進一步明確了工作內容、創新了工作方法、落實了工作責任,為開創基層社會治理綜合治理工作新格局奠定了基礎。

一、科學劃分,合理構建服務管理單元

按照精細化管理的要求,優化社會服務管理單元,使基層服務管理組織設置更合理、更科學、更有利于工作開展。一是在劃分原則上,以現有鄉鎮(街道)、村居(社區)管理格局為基礎,綜合衡量地域位置、戶數多少、人情世故等多方面因素,并充分考慮工作開展的“完整性、便利性、均衡性”,屬地劃分,適度劃分。二是在劃分程序上,按照鄉鎮(街道)制定總體網格規劃、村居(社區)提出具體網格劃分方案、相關職能部門最后協商確定的方式進行。三是在網格管理上,將劃分好的網格,按地域和類別合理編排,確定相應序號,實施登記管理。

二、明確職責,整合優化服務管理團隊

根據基層綜治工作任務,重點關注基層社會治理的“十要”:即實有人口底數“清”、重點人群幫教“誠”、社會治安防控“嚴”、矛盾糾紛化解“早”、民情信息反映“靈”、安全隱患整改“實”、非法經營管控“牢”、應急處置行動“快”、公共服務發揮“好”、平安法制宣傳“勤”。為實現上述目標,根據社會治理工作的新要求,對服務管理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可以進行改革調整,真正實現社會服務管理中心的實體化運作。一是在鄉鎮(街道)層面,以社會服務管理中心建設為重點,抓好“一室+一廳+N隊”建設。“一室”即綜合協調辦公室,主要承擔總體規劃部署、牽頭協調、檢查督辦、日常工作辦理等職能;“一廳”即服務大廳,凡是對群眾服務的事項都納入大廳業務承辦范圍;“N隊”可以把社會治安防控、矛盾糾紛化解、安全生產管控、特殊人群管理等多支承擔不同的服務管理職責的隊伍一起劃入管理。二是在村居(社區)層面,以社會服務管理站建設為重點,抓好“窗口+團隊”建設。“窗口”即設立對外服務窗口,落實專門工作人員,為轄區公眾提供一站式服務;“團隊”既可以是由駐村領導、駐村干部、片警等基層干部組成的基礎團隊,也可以是巡防、調解、幫教等具有特色的專業團隊。三是在網格層面,每個網格都配備一名網格員,切實做好網格內的社會服務管理工作。

三、健全體系,充分發揮服務管理效能

要在健全工作體系上下功夫。主要是通過完善和落實工作例會、首問責任、情況報告、督查督辦、考核獎懲、工作流程、基本臺賬等制度,形成“黨政領導、條塊結合、上下聯動”的工作模式,有效避免重復建設和各自為政,促進鄉鎮(街道)、村居(社區)和網格間日常工作的對接,促進部門間工作資源的有機整合,真正把有限的人力、物力、財力都用到社會服務管理的刀刃上。要在完善工作機制上下功夫。不斷完善以矛盾聯調、治安(安全)聯防、工作聯動、信息聯通、問題聯治、事件聯處、平安聯創、服務(管理)聯抓為主要內容的工作機制,進一步整合社會服務管理力量,規范社會服務管理行為,保證服務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地開展。要在化工作保障上下功夫。在落實專項經費的基礎上,統籌安排村郵員、流管員、計生員等各類人員的支出經費,解決好專職網格管理員的報酬問題;建立完善內部考核激勵機制,加強督促檢查,最大限度地調動黨員、干部和社會各方面參與這項工作的積極性。

四、創新方法,高效開展服務管理工作

社會服務管理的方式方法需不斷創新,提出網格工作“四法”,促進服務管理工作高效開展。一是實行“定人定格定責”。每個網格都落實專人管理,明確責任,強化考評。二是推行“一卡一冊一線”。“一卡”即為民服務聯系卡,卡片以網格為單位設計發放,內容包括各級服務管理內容、流程、聯系方式、監督電話、主要服務人員等,做到一卡在手,辦事不憂。“一冊”即網格員工作手冊,由網格專職服務管理人員填寫使用,內容包括網格基本情況、群眾需求、民情信息、案件事件、工作記錄等。“一線”即服務咨詢熱線,鄉鎮(街道)、村居(社區)開通一條服務咨詢熱線電話,隨時接受群眾業務辦理、咨詢、求助、投訴等。三是堅持“月訪月清月會”。“月訪”就是由網格專管員及其服務團隊每月對網格內的工作對象、困難群眾、重點部位進行集中走訪,聽取意見,摸清底數,掌握實情。“月清”就是對受理的辦理事項、各類矛盾糾紛做到能辦即辦、當月結清。“月會”就是服務管理中心每月召開工作例會,談網格實情、談工作業績、談存在問題,集中梳理、分析和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相互交流服務管理情況,總結經驗,部署工作。四是做到“勤查勤問勤記”。“勤查”就是網格專管員及服務管理團隊經常對網格進行巡查,重點檢查發現違法犯罪、安全隱患、非法經營等情況。“勤問”就是經常同群眾交談溝通,問民情、問困難、問問題。“勤記”就是將“勤查”“ 勤問”“訪談”得到的情況及時記錄到網格員工作手冊,作好備忘。

參考文獻:

[1]胡重明.再組織化與中國社會管理創新――以浙江舟山“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為例[J].公共管理學報,2013(1).

[2]趙語慧.網格化管理與政府職能定位[J].人民論壇,2013(2).

第4篇

關 鍵 詞:農村信用社;改革模式;信息披露;道德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0.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07)01-0022-02

一、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的現狀

2003年,中央政府頒布《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并選擇吉林、重慶、陜西、山東、浙江、江西、江蘇、貴州八省市為試點地區,對農村信用社進行了新一輪的改革。2004年,改革鋪開到絕大部分省、市、自治區,并出臺了《關于明確對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指導意見的通知》([2004]4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意見》([2004]66號)、《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3]14號)等一整套的文件、政策,以此對農村信用社改革進行指導。改革的內容之一就是把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權交給省級政府,而大部分省市都采取了建立省聯社并通過省聯社來管理農村信用社的形式,即通常人們所說的省聯社模式。

所謂省聯社模式,是指將縣聯社和信用社原來的兩級法人合并為一級法人,在縣聯社的基礎上,出資建立省級聯社。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進行指導的一整套文件一方面規定省聯社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授權的行政管理機構,另一方面又規定省聯社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金融機構。文件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授權,省聯社承擔對轄內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合作銀行,下同)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省聯社不對公眾辦理存貸款金融業務”。也就是說,省聯社所行使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都必須經省政府的授權,沒有省政府的授權,就不能行使。另外,根據文件規定,省政府還可以授權省聯社行使其他管理職責。由此可以看出,省聯社行使的是一種省政府授權的行政管理權。而對另一層面的作為地方金融機構而言,文件又規定,省聯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聯合社、縣(市、區)聯合社、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自愿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業自律管理和服務職能,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金融機構”。省聯社要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從這個意義上說,省聯社又是一個企業。

要設立省聯社,必須有符合規定的章程、注冊資本金,要辦理營業執照和金融許可證,而且省聯社的解散、被接管、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另外,根據規定,由社員代表組成的社員大會是省聯社權力機構,行使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理事,審議批準省聯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等職權;省聯社設有理事會,對社員大會進行執行和監督,行使執行社員大會決議,聘任或解聘省聯社主任,擬訂省聯社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等職權;主任和副主任構成了省聯社高級管理層,行使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擬訂省聯社規章管理制度等職權。

二、省聯社模式運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省聯社的成立對加強農村信用社內控建設、網絡建設、降低經營風險等有積極的意義,而且在省聯社模式下,農村信用社改革迅速推進,經營環境有了明顯地改善。但經過實踐,這種模式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問題,妨礙了該模式的有效運行以及我國農村信用社改革的積極推進。

(一)省聯社“政企合一”的模式不利于建立科學的信息披露制度

農村信用社從一成立就有“官辦”色彩,經過多年的改革已有了很大的好轉,但是根據目前對省聯社角色的定位,賦予了省聯社“運動員”和“裁判員”雙重角色:省聯社既是市場主體性質的地方金融機構,是企業;又是一個政府授權的行政機關性質的管理機構,是行政機關。在這種制度安排下,政府對省聯社不可避免地會進行行政控制,而省政府不可能對基層社也去管理,這樣它可能會借助地市、縣、鄉鎮政府的力量來管理信用社,政府對信用社的行政干預就延伸到了各級農村信用社,從而導致“政企不分”。中國國有企業改革基于主體法律角色單一的原則,經過多年的探索,實行了政企分開,并通過實踐證明是正確的。但是,現在省聯社又恢復了“政企合一”狀態,必然會影響到農村信用社的市場約束機制和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省聯社處于市場主體兼行政機關的政企合一狀態,而這種狀態不利于信用社建立科學的信息披露制度。在需要對信息進行披露時,只能是對信息有選擇的進行披露,即只披露那些對自己有利的信息。對于那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則進行掩蓋,如把信用社之間的惡性競爭當作“家丑”來處理,而這可能會使一部分經營不善的信用社繼續經營下去,不利于信用社的長遠利益和信用社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二)省聯社不具備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法人地位

文件規定,現行省聯社一方面由農村信用社等自愿入股,實行民主管理,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對轄內的農村信用社承擔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而另一方面對基層社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必須經省政府授權,省政府負責省聯社的管理,但省聯社不吸收除信用社以外的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入股。也就是說,省政府不能入股省聯社,不能成為省聯社的股東。從這個意義上說,省政府不能領導管理省聯社。但是,按照規定,省政府又必須管理省聯社,這樣,省聯社的獨立法人地位就受到了管制。在這種領導與被領導的行政關系下,省政府很難不越位管理,而省聯社的自主管理也很難實現。

另外,現行體制下社員大會是省聯社的權力機構,并且設有理事會來對社員大會進行執行和監督,而省聯社主任則由理事會聘任和解聘。但在實際中,高級管理人員往往由政府任命,政府對他們的考察提名、任職資格等有很大的發言權,而所謂的由信用社選出的代表選舉產生高層管理人員難免走過場,最終這些高層管理人員的任命還是政府說了算。這些人員自然就不會對股東負責,而是對決定他們命運的上級負責,往往他們的決定體現了政府的意志,而省聯社也就很難具備完全的獨立法人地位。

(三)省聯社模式會加劇道德風險

這次改革把農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給地方政府負責,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對信用社進行干預的可能性會增加,例如:在地方政府財政緊張時,國有銀行受它影響可能性較小,它就會重點對信用社進行干預,以擴大對本地信貸投入或支持其他一些能讓政府出政績的工程;由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大規模從農村撤出,農村信用社在農村金融中就發揮了主力軍作用,這基本上決定了農村金融體系必須存在,否則農村金融就出現了缺失,支持“三農”的重任將無人承擔,而省聯社由省內各信用社入股組成,它也不能倒,否則它的股東就會承擔損失,甚至也會倒閉。因此,省聯社即使經營不善,政府也會被迫為其“埋單”。有了政府的保底,省聯社的危機意識就會很淡薄。生存危機沒有了,就會失去發展的動力;股東關注的只是他能獲得的收益,而不會去關注信用社是如何經營的,是不是存在風險以及能不能持續發展等等。只要股東能獲得令他滿意的收益,就不會給信用社增加壓力。這樣,信用社來自股東的壓力就比較小;而省聯社的高層管理人員往往是由政府任命,他們為保住自己的位置只會聽命于政府而不是對股東負責。這種層層之間的道德風險也就不可避免了。

(四)省聯社的決策行為可能影響基層社的正常經營活動

省聯社做出的決策往往是面向全省每個信用社的,而不考慮其具體情況,如地理位置、規模大小、經營的好壞等等,這種“一刀切”的決策缺乏大量充分調研及意見征集,有的決策雖然發出了意見征集通知但往往只是很少的幾天,基層社的考慮時間太短,根本不能形成一個成熟的意見。這更像是為了完成一項任務流程而不得不發,而不是真正想征集意見,在具體工作中意義不大。這種情況下做出的決策并不適用每個信用社,有的社對這些決策就會感到無所適從。而且,省聯社決策做出后,往往基層社必須服從,基層法人社基本上失去了獨立性。如一些省份撤銷代辦站,給基層社的經營活動帶來很大不便,有的基層社并不想撤銷,但還是不得不服從省聯社的決定,從而導致存款減少、人力資源緊張、支農工作更加難以開展。

(五)省聯社很難真正做到協調、服務基層工作

省聯社工作人員一般有限,而且與基層社的人員之間大多相互不認識,對基層社的認識基本上是通過開會、聽匯報、看報表等形式形成的,如果這些是有水分的,省聯社的工作人員就很難真正了解掌握基層社的情況,就很難去具體指導基層社的工作。另外,省聯社與基層社之間缺乏互動。現在省聯社的角色之一是管理者,作為管理者面對基層社的時候,會認為自己在面對下級,下級對上級需要服從,而基層社也認為省聯社是自己的上級,對省聯社的決策即使有意見也不會提出,兩者之間的溝通橋梁就這樣斷了。省聯社對下面的情況不真正了解,只按自己認為正確的去指導基層社的工作;基層社不主動與省聯社溝通,卻在背后意見滿腹,影響工作情緒。在這種互動不足的情況下,省聯社要真正做好協調、服務基層工作,可以說是難上加難。

三、對完善省聯社模式的建議

(一)減少行政干預

在目前的省聯社模式下,省聯社的管理權在政府手中,且要求不能把信用社的管理權下放到地市、縣、鄉鎮政府,但農村信用社遍布各地,省政府勢必會借助地市、縣、鄉鎮政府的力量來管理,使得信用社不得不聽政府指揮,而省聯社高層管理人員首先是由政府推薦的,然后經法定程序認可,也就是通過社員大會選舉產生,這難免有走過場之嫌,他們的任命的主要決定權還在政府手中,因此他們可能只聽命于政府,而不是對社員負責。可見,雖然改革要求省政府堅持政企分開原則對信用社依法實施管理,不干預具體業務和經營活動,但是政府對信用社的干預無處不在。因此,要完善省聯社模式,我們首先應該明確政府的定位。政府的職責應該從管理向監管轉變,把信用社的管理權真正交給股東。政府可以在當前司法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幫助信用社清收舊貸、打擊逃廢債,為信用社的發展創造良好信用環境;制定一些優惠政策,為信用社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等等,通過這些形式來促進信用社的健康穩定發展。省聯社的高層管理人員不再由黨委、政府提名,而是由全體入股的社員選舉產生。在具體實行過程中,由于社員人數較多,且比較分散,可由基層社首先選出代表,再由代表選舉產生省聯社的高層管理人員。高層管理人員實行差額選舉,并且候選人員要經過監管部門的資格審查。這樣,這些管理人員的任命不再受制于政府,而取決于社員,他們就會轉而對社員負責,以社員利益為第一位。

政府對省聯社的行政干預減少后,信用社的管理人員擁有較大的自,在其任命取決于社員的情況下,會首先以社員的利益為重。這時,他們就會考慮如何實現信用社效益的最大化,其中的一方面就是建立科學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且在披露過程中,注意信息反饋,加強對相關責任人的監督檢查,以確保信息披露制度落到實處。另外,社員作為信用社的主人,應主動了解和積極參與信用社的經營管理,從而有效地督促信用社主動披露信息,以切實維護自身權益。科學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后,把信用社之間的惡性競爭當作家丑來處理的事情就不會再發生。

(二)完善管理體制

首先,基層社的高層管理人員不再由省聯社提名,而由基層社所轄范圍的社員召開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省聯社只負責基層社高層管理人員的資格審查和對他們進行業績考核及評價,并且向股東或董事會、監事會成員披露,以真正發揮董事會、監事會和社員大會的作用,實現真正的民主,而不是流于形式。其次,督促基層社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內控建設,對基層社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等進行指導,但不干預基層社的日常經營活動。最后,省聯社應重點為信用社搭建業務平臺,優化信用社經營環境,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探索對經營管理層及其他員工的激勵約束機制,使管理層真正把信用社的發展作為第一目標,把注意力集中到信用社的可持續發展上,而其他員工也積極為信用社的發展盡自己最大的努力,為信用社的發展獻計獻策,以實現信用社的穩健發展。

(三)注重調查研究,進行科學決策

各個信用社由于所處的地理環境、所在的經營環境的不同,都有自己的特點。在具體經營活動中需區別對待,“一刀切”式的決策不可能適用于所有的信用社。目前,省聯社所做的決策往往是面對全省所有的信用社,而不管經營環境的好壞、所處地理環境的不同,基層社在執行時必然會遇到困難。因此,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分配利用資源,省聯社應區別對待,分類指導,不搞“一刀切”。在做決策之前,首先搞清各社之間的差異,對癥下藥,使各社的功能得到最大的發揮。

由于缺乏與基層社的交流互動,省聯社做出的決策往往會與基層社的實際操作存在一定的差距,不符合基層社的實際情況,而基層社盡管有意見,也不向省聯社提出,導致上下溝通的不順暢。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省聯社應多深入基層,多聽基層的意見,多了解基層存在的困難,搭建與基層溝通的橋梁,并且多做調查研究。不做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省聯社作為決策者,它的決策正確與否會對下面的信用社產生巨大的影響。因此,省聯社的工作必須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開展。通過深入基層,聽取基層的意見,了解農村信用社之間的差異,了解農村信用社發展的當務之急,了解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狀況等等。在此基礎上,認真謀劃農村信用社的發展思路,根據不同信用社的特點提出不同的指導意見。

(四)注重人才隊伍的建設

現代社會已進入以人為本的時代,人才對一個企業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了人才,企業就擁有了一筆巨大的財富。信用社要發展,就需要一批優秀的專業技術人才來為之服務。目前制約信用社發展的瓶頸之一就是人才的缺乏。因此,省聯社人才隊伍的建設已刻不容緩。首先,要注重專業技術人才的引進。要面向社會,面向市場,打破人才引進的條條框框,加大人才引進的力度,使真正德才兼備的人才加入到聯社隊伍中來。其次,還要注重提高本身已有員工的素質。對員工多進行培訓,使他們在自己的崗位上更好地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1]張雪春.政府定位與農村信用社改革[J].金融研究,2006,(6).

[2]祝曉平.論省聯社模式下的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J].金融研究,2005,(10).

第5篇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四中全會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部署,進一步提升司法所建設整體水平。

二、工作目標

以鞏固和完善基層法治平臺建設為目標,整體規劃、分步實施、重點突破、全面提升,努力打造設施完備、制度健全、保障有力、素質優良、職能彰顯的高水平規范化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平臺,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和保障。通過司法所建設提檔升級三年行動,持續打造司法行政基層綜合性、一站式服務平臺,推進司法所內涵式發展,全面提升司法所基礎保障、管理水平及履職能力,進一步夯實司法行政基層基礎。到2022年底,所有司法所達到提檔升級基本要求。

三、主要任務

1.加強司法所黨的建設

2.完善司法所組織體系

3.提升司法所隊伍建設水平

4.優化司法所所務管理

5.強化司法所基礎設施保障

6.充分發揮司法所職能作用

7.積極打造“智慧司法所”

四、創新舉措

堅持示范引導,爭先創優。立足新時代司法所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修訂市級示范司法所標準,組織開展示范司法所創建復評活動,加強示范司法所動態管理。通過培育典型,樹立標桿,強化典型示范帶動作用,營造比學趕超氛圍,不斷提升全市司法所建設整體水平;

堅持整合資源,協調聯動。積極整合法治宣傳、法律服務、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等系統內資源,通過開展結對共建、掛職鍛煉、交流任職、駐點實習等方式進一步壯大司法所力量,提升司法所服務能力。加強司法所與基層綜治、公安、等工作部門協作配合,打造基層綜合性、一體化服務平臺。積極探索社會力量參與司法所工作常態化機制。

五、活動時間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階段(2020年4月底前)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階段(20205月—2022年6月)

第三階段:總結驗收階段(2022年下半年)

六、下一步工作考慮

結合本地實際,分級分層抓好示范點建設,及時總結提煉并固化好的做法,探索形成一批可復制、可借鑒、可推廣的經驗,推出一批立得住、有特色、效果好的品牌。要在司法行政內網、外網首頁開辟行動計劃專欄,宣傳司法行政基層基礎建設成果,加強工作信息和典型經驗交流。要積極運用傳統媒體及新媒體,宣傳司法所在促進基層法治建設、推進基層社會治理創新方面工作成效,充分展示司法行政機關服務為民的良好形象,擴大社會影響,提高人民群眾的知曉度、認同度。

第6篇

1.特困救助有新水平。一是搞好擴面提標,落實全省城鄉低保統一指導標準,落實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和孤兒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二是推動政策創制,爭取把 “支出型”貧困家庭等特殊困難群體納入救助范圍,推動低收入家庭認定成為住房、教育等政府性救助的前置條件。三是繼續資源挖潛,發揮好慈善、福彩事業在社會救助中的補充作用,調動更多社會力量參與改善民生。

2.社會管理開新局面。一是完美社區建設有成果。按照“一本四化”(以人為本,居民自治,社區設施完美化、社區管理規范化、社區服務便民化、社區和諧文明化)的思路,構建信息化支撐、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的新型城市基層社會治理體系。二是社會組織有拓展。推行4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加快推進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鞏固并擴大社會組織黨建成果。三是行政區劃調整有進展。搞好部分地區鄉鎮改設街道工作,積極推進津__融城。四是雙擁優撫有突破。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創新“雙擁”活動形式,為創建全國雙擁模范城打好基礎。

3.公共服務上新臺階。一是服務人性化,在所有基層服務場所開展人性化優質服務,進一步提升民政對象滿意度。二是政務標準化,探索建立民政政務服務統一標準,在全市民政系統推行標準化服務。三是設施完備化。加快推進養老、基層、殯葬三大服務體系建設,確保2017年前80%的鄉鎮建立農村托老服務中心、50%的村(居)建立居家養老服務站,每個鄉鎮建立規范的民政服務平臺,完成全市殯葬服務體系整體改造升級。

第7篇

一、深化改革,加強服務,城鄉統籌取得良好成績

我局以樹立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為統領,以預防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為主線,大力加強各項業務建設,不斷提高服務大局、依法行政、服務人民群眾和創造性開展工作的能力,取得了一定成績和良好成效。

一是完善基層司法所建設。我局于2013年底全部完成基層司法所建設,目前,全市共有司法所316個,其中新建52個、購置79個、政府劃撥97個,改建20個,租用7個,災后重建40個。316個基層司法所已全部立戶列編,其中直屬所208個占65.8%;掛牌所95個,占30.1%;另外,武侯區13個司法所與街道的綜合治理、維穩、機構進行整合,實行大科室制,成立了促進和諧建設辦公室。全市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員942人,其中專職司法助理員510人,兼職司法助理員432人;專職司法助理員中,司法行政專項編制318人、地方行政編制155人、事業編制37人。經過建設,全市基層司法所辦公設施建設得到改善,現有轎車30輛、面包車21輛、摩托車91輛,共計142輛;計算機359臺,少部分司法所配備了音響、電視機、攝像機、照相機、傳真機、打印機。

二是認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為提高人民群眾法制意識,依法辦事,建設法制社會,我局認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2013年以來,圍繞“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等中心工作,全市基層司法所共開展法制宣傳13336場次,受教育人數為11157888人次。通過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為人民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引導人民群眾合理表達訴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提高了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為建設和諧社會服務。

三是創新司法行政工作。我局在不斷發展的新形勢下,積極創新司法行政工作,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2013年,我局撤銷了老干處、法制教育處,增設法律援助處、人民調解處,2014年又增設警務督察處,整合社區矯正安置幫教處和基層處,在基層建立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善法律服務體系,并把法律服務體系延伸到鄉鎮,為人民群眾直接提供法律服務。2008年,全市共招進司法助理員165名,有效改善司法隊伍素質,增強司法隊伍力量,促進司法行政工作深入發展。在這基礎上,通過為人民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幫教安置、社區矯正工作,滿足了人民群眾的法律需求;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和社區矯正工作,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使人民群眾對司法行政工作的滿意度明顯提高。

四是取得顯著工作成效。自年來,我局司法行政系統為基層政府提出司法建議3733條,被基層政府采用3197條;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17789件,處理成功17012件;參與疑難復雜民間糾紛調解11976件;開展矛盾糾紛排查7045次;防止群眾上訪1777次;防止群體性械斗754件;參與“嚴打”整治活動及專項治理活動20146人次。這些所取得的成績獲得了基層黨委政府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充分肯定。在抗震救災工作中,都江堰市司法局崇陽司法所所長張忠理被司法部授予二級英模,一個基層司法所和兩名基層司法所所長受到司法部表彰。

二、司法行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我局在深化統籌城鄉管理體制機制改革中取得明顯的成績,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能忽視的問題,主要反映在基層司法所建設方面。

1、人員編制不足,空編嚴重,補員不及時

司法所承擔著人民調解、社區矯正等九項職能,工作任務日益繁重,但人員編制嚴重不足,全市316個司法所,僅有專項編制318人,與司法部的要求相距甚大。全市司法所共空編79人,不能滿足司法行政一線工作需要。在缺編少員的情況下,司法助理員調離后長期得不到補員,嚴重影響司法所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開展。

2、司法所管理體制不順

一是缺乏統一的管理體制。目前,司法所存在由司法局直接管理的直屬所,和由鄉鎮(街道)直接管理、司法局給予業務指導的掛牌所兩種體制。我市316個司法所中,直屬所208個,掛牌所95個。由于掛牌所的人財物全部由鄉鎮(街道)管理,導致掛牌所人員兼職多、任務雜、流動大,隊伍不穩定,難以正常開展司法行政工作。

二是司法行政專項編制違規下放到街道。市人事局、編辦、司法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基層司法所管理體制的通知》第7條“凡統一招錄的基層司法助理員,其編制、組織、人事關系必須統一由各區(市)縣司法局管理,嚴禁下放到鄉鎮和街道。”五城區103名政法專項編制的司法助理員中,共有80名政法專項編制違反該文件規定下放到街道,這部分人員組織、人事、工資關系均在街道,大部分從事綜合行政、招商引資、民政等非司法行政工作,五城區司法局對這部分人員事實上“管不住,用不到,調不動”。

三是政工機構負責人未進入黨組班子,全市20個區(市)縣司法局除青白江區司法局政工負責人進入黨組班子外,其余均未進入,弱化了對司法工作人員的管理。

3、司法工作保障條件不完善

一是司法經費缺乏剛性保障。目前,我市司法所沒有基本經費保障,主要靠擠用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和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來獲得,且數量有限,致使司法工作運轉困難。

二是缺乏基本的裝備保障。我市司法所車輛等裝備保障建設長期落后,明顯不足,不能滿足隨機性、急迫性等工作,影響司法所工作效能。

三是信息化建設落后。我市司法所尚無與上級司法局建立縱向的辦公信息網絡,也無任何業務專網和業務應用系統,對反饋工作信息與交流工作情況帶來很大不便。

三、加強存在問題的幾點建議

要深化統籌城鄉管理體制機制,解決存在的問題,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能,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和諧社會,必須按照中央的精神和“十二五”規劃綱要的要求,扎實做好各項工作,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與能力,服從服務于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這里面要著重加強和規范基層司法所建設,使基層司法所樹立大局意識和服務意思,努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著力預防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為維護社會基層穩定、建設和諧社會發揮更大的作用。

1、落實和規范司法所人員配置及管理

一是要在司法所總的編制內,確保人員到位,每個司法所應當配備至少3名工作人員,其中設所長1人,司法助理員1名;一圈層區市縣司法所至少配備三名輔助工作人員,二圈層司法所至少配備二名輔助人員,三圈層司法所至少配備一名輔助人員。二是要保證司法助理員專編專用,現有編制空編的應及時補充,如到期不補充的,由市里收回編制統一調配。三是由市政府協調省人事部門,將司法助理員空編職位納入統一招考,解決空編問題。四是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建設的通知》文件要求,由各區(市)縣司法局根據工作需求和工作人員空缺情況報區(市)縣政府確定,公開招聘一定數量的輔助人員充實司法行政一線。招聘人員的經費納入財政綜合預算。五是把全市316個司法所建成區(市)縣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實現區(市)縣司法局直管,對政法專編和地方編制人員推行實名制管理,形成機構編制管理與組織人事管理、財政管理相互協調配合的制約機制,提高調入、調出審批權限,強化監督管理。六是制定計劃,逐步將95個掛牌所改設為直屬所,由區(市)縣司法局直接管理為主,鄉鎮(街道)管理為輔,按規定設立辦公場所、配置工作人員、任命司法所長。建議區(市)縣黨委將區(市)縣司法局政工機構負責人按規定配備到黨組。

2、糾正司法所不規范現象

建議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市人事局與司法局共同成立專門督查組,督查五城區落實成機編辦號等文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發出限期整改意見函,清理糾正不規范現象,將違規下放到街道的政法專項編制收回到司法局。司法助理員全部實行實名制管理,確保專編專用。

3、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

要按照要求管理使用好司法所辦公用房,嚴禁挪用、拆遷、出租、出讓和轉借辦公用房,凡挪用、擠占司法所的,必須交還司法所使用;新建和改擴建的司法所要按照司法部《關于統一司法所標識的通知》(司發通〔2009〕124號)要求,統一規范使用司法行政徽,統一規范司法所辦公場所標牌,保持所容所貌整潔,樹立司法所良好形象。

4、進一步加強司法保障工作

第8篇

[關鍵詞]社會治理;農村宗族;村民自治

[中圖分類號]D4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5)02 ― 0086 ― 02

中國農民聚村而居,村與宗族始終是中國農村社會的基本組織形式。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 中國農村社會發展的轉型使得傳統宗族勢力重新找到了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和資源空間,宗族組織在農村開始活躍,對農村村民自治的實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一、基層社會治理中農村宗族對村民自治的積極影響

(一)農村宗族德育傳統對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起到了凝聚作用

農村宗族比較注重傳統道德教育,通過宗族文化這個載體,宗族道德被不斷傳承,很多宗族都秉承了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傳統道德,盡管其中不乏封建倫常色彩,但也凝聚了許多傳統道德精華,對宣揚和保持優良傳統道德具有一定教化功能。《曲阜孔府檔案史料選編》中選錄的孔子宗族的族規家訓中,就規定“務宜父慈、子孝、兄友、弟恭,雍睦一堂,方不愧為圣裔”、“崇道重道,好禮德”〔1〕。山東淄博翟氏在總結該族歷史經驗時,提出“尊老、敬老、贍養老人,乃吾族之美德……如果人類把血脈相連的親緣丟掉,那么罪惡便會瘋長;如果人們把最具良知的孝道忘記,那么世間便失卻了真情。”〔2〕在長達兩千余年的封建社會中,農村宗族宗法關系一直與基層政權并存,農村宗族承擔著一定的組織、協調、教化和救助的義務,維系了農村社會的秩序和穩定。時至今日,在宗族文化內化下的傳統道德仍然是維系農村社會安定秩序的重要基礎,在解決農村社會矛盾和糾紛方面發揮著很好的調解功能。實踐證明,現代文化與傳統宗族文化經過適度整合可以統一, 其功能可以促進當代鄉村社會的和諧。

(二)農村宗族力量對基層行政權力的制衡影響了鄉村政治民主化進程

馬克思曾經提出社會參與國家、社會制約國家、社會收回國家這三種防止國家權力蛻變的途徑,村民自治就是社會參與國家,社會制約國家和社會收回國家的重要表現形式。〔3〕隨著國家制度安排的多樣化,村莊內部的公共事務由國家嚴密管控變成了村莊社會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形成了國家與社會的分權。在農村,村民會認為村委會背后有鄉鎮政權的支持,他們往往會在認為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時尋求宗族力量的幫助,宗族力量無形中成為制約基層行政權力的一種獨特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村委會選舉的競爭性和選舉的公正性,影響了鄉村政治民主化的進程。①借助宗族這種隱性的形式,農民形成了一定的利益表達共同體,參與鄉村政治,悄然改變了農民對政治的冷漠觀望,逐漸由動員性政治參與向自覺性政治參與轉變,推動了村民自治的發展和鄉村民主化進程。

(三)農村宗族力量與國家行政權的博弈促進了新型治理權威的形成

農村社會一般并存著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行政權威和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形成的宗族權威,并隨國家法律、政策的變化而消長。改革開放之后,隨著村民自治的普遍推行,國家行政權的觸角開始從農村抽離,由于村民自治組織的功能比較單一,其利益價值取向和村民的實際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它更強調依法治理。〔4〕而廣大農村仍然是一個熟人社會②,鄉親間的關系讓人們依賴彼此,更加注重一個“情”字,人們會認為宗族權威本土化一些,基層政權和村民自治組織權威與宗族權威博弈的結果是形成了一種新型的農村村落權威,這種權威既是依據父系血緣關系而形成的宗族觀念,同時也是基于農村村民自治組織的權威而形成。它是傳統與現代的結合,是倫理道德規范之治和國家法律之治的結合,著名學者諾斯指出,歷史實踐證明:一個國家的現代化必須要以其本身的傳統作為歷史的起點,否則結果就會是四處碰壁,頭破血流。這種新型村落權威的形成發展體現了現代化進程中對歷史傳統的揚棄。

二、基層社會治理中農村宗族對村民自治的消極影響

(一)農村宗族族規形成了與國家法制的緊張狀態

農村宗族以族規宗法替代法律,形成了與國家法律法規的緊張沖突。宗族“人治”主導下的族規制度規范過分強調族規家法的重要性,強化同一宗族對本族的文化認同感,這種狹隘的宗族思想與現代社會所要求的法治相差甚遠,損害了法律的規范性。從族規所涉及到的內容上來看,有些族規存在明顯與國家法律的抵觸之處,如林氏族規第十條規定,凡是有族人做事不端,違反了族規祖訓者,交予公祠審議后,才可以交由政府機關處置。〔5〕違規者一般會受到訓斥,罰款,嚴重者將會受到身體上的懲罰。有些強大的宗族勢力依仗著“家大族大”稱霸一方,對國家的法律政策視而不見,甚至運用暴力抵制正常執法。此外,農村宗族力量對農村集體械斗的影響由來已久,宗族常常成為農村集體械斗的主導性力量。宗族族規文化所傳遞出來的精神與公共權力所要求的民主、平等格格不入,抑制了鄉村社會競爭精神的成長。

(二)農村宗族力量影響了村民自治權的行使

農村村民主要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地域關系為基礎構成了他們日常的生活范圍和生產關系,形成 “熟人社會”亦或“半熟人社會”,這也是宗族力量的存在基礎。隨著我國基層民主的推進,農村宗族力量不可避免和村民自治權的行使產生了碰撞和沖突,宗族力量從某種程度上排斥了法治社會的形成,阻礙了村民自治權的行使。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礎是民主選舉,選出具有一定威望和凝聚力的村民委員會對于村民自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是在宗族力量強大的一些村落,農民希望選舉時“自家人”和“本房人”能夠當選,村委會的選舉實際上演變為各大宗族勢力謀求本宗族利益的舞臺。它以犧牲沒有強大宗族勢力可以依靠的小戶村民的利益來換取部分村民所謂的公平,形成大族壟斷的局面,造成了村民自治組織職能弱化甚至異化。

(三)農村宗族文化的傳播抑制了現代農民的培育

農村宗族力量的復興使多子多福的生育觀、宗法裙帶關系網、臣民意識等帶有封建文化印記的落后思想意識得以形成和蔓延,宗族“不僅使社會內部缺乏有機的聯系方式和變革因素,而且使社會在與外界的聯系中傾向于封閉和保守”〔6〕,村民人格獨立性與創造性被壓抑,創新意識和進取精神缺乏,與現代社會對公民的要求格格不入,不利于現代農民的培養。我國是農業大國,8億多農民的現代化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面臨的嚴峻課題。不僅要使他們在經濟生活上得到改善,而且要使他們在思想觀念、價值取向、心理結構、思維方式上也要走向現代化。

三、基層社會治理中規制農村宗族促進村民自治的對策

(一)在法治框架內合理整合農村宗族力量

農村宗族力量的發展和存在與現代法治要求有背離之處,應將族規宗法納入到社會規范體系和道德準則中來,確保族規宗法和國家法律政策在同一個規范體系中,在吸收族規宗法中傳統精華的同時,逐步消解與國家法律沖突的部分,使德治和法治在農村基層以恰當的方式結合。當前鄉村社會的選舉為宗族力量參與農村公共事務管理提供了一個合法入口和現實平臺。在農村基層選舉以及治理整合中,要在國家法律規則范圍內,將宗族力量整合改造到國家政治體系中,使其在法治框架內參與農村社會公共權力角逐。

(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村民自治作為一種農村治理的制度設計與安排,其發展水平取決于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狀況。農村的推行使得農村生產呈多樣化發展,村民與村委會的利益關聯弱化,村委會對農民收入影響微乎其微。在市場條件下,只有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才能為村民提供更多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村民與村委會之間的利益關聯也才會隨之增多,村民參與村民自治的政治熱情才能增高。另一方面,只有集體經濟發展了,宗族力量的經濟職能才可能弱化甚至分化,村民參與基層民主才能更為理性,較少受宗族力量的影響,現代民主法治的土壤才可能逐步形成,從而有利于村民自治的深入發展。

(三)要加強農村村民自治的法制建設

首先,要修訂完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村支兩委的職能劃分,當兩者的職能權限不明確,出現了重合或者職能管理空白,國家法律政策就難以在鄉村落實。要修改村委會選舉中的委托投票制度,明確禁止全權委托,并就“近親屬”的范圍作補充規定。進一步完善村務監督機構對村委會的監督權,完善對侵害村民自治權的法律責任。其次,要建立維護村民自治權的司法救濟制度。目前, 村民自治權運行中的經濟糾紛、選民資格糾紛、政治權利問題(如賄選)等均未納入司法保護范疇,司法保護的缺失損害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性。再次,要對農村宗族問題專項立法。宗族問題不能簡單地依靠行政手段和外部強制加以消除,只有持續在農村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法治建設,讓科學、民主、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宗族力量才會喪失生存的空間。

〔參 考 文 獻〕

〔1〕譚毅溪,石勇.宗族復興對農村法制建設的影響〔J〕.江西社會科學,1998,(11).

〔2〕新續翟氏五支世潛?序言.轉引自馮爾康.18世紀以來中國家族的現代轉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45.

〔3〕王禹.我國村民自治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19.

〔4〕朱炳祥.村民自治與宗族關系研究〔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198.

〔5〕林氏宗族族規,2000年修訂,第56條.

〔6〕工寬讓,賈生華.傳統農民向現代農民的轉化〔M〕.貴州:貴州人民出版社,1994:31.

① 據對中部某縣26個村委會選舉的調查,很多村為了讓各自參與競選的宗族候選人成功獲選,宗族之間都進行了比較激烈的宣傳活動。不少大宗族的候選人在關注自身競選的同時,也更為關注競選對手和選舉主持者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選舉的透明度、公正度。

② 盡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大批農民進城務工,農民在城鄉之間大規模的流動,在城鎮化過程中,大批農村村落被消解,但從整體來看,農村社會仍然是熟人社會。

[收稿日期]2014 ― 1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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