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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銀行業監管原則

銀行業監管原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8-31 16:36:4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銀行業監管原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銀行業監管原則

第1篇

關鍵詞網上銀行 業務風險 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01-019-02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網上銀行業務應運而生并在全球蓬勃發展。保障網絡世界的安全,最有效的方式是立法,但網上銀行作為新生事物,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缺位和不完善成為制約其進一步發展的重大瓶頸,由于網上銀行業務本身所依賴的互聯網的無國界性,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地點都可以享受網上銀行業務帶來的便捷服務,從而進一步加劇了金融全球化的趨勢,使得國際銀行業間的市場競爭突破了國界成為全球性的競爭。因此對網上銀行法律保障機制的研究不能僅僅局限于國內國的層面,在對我國立法不斷完善的基礎上充分借鑒和吸收國外的立法經驗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網上銀行的概念

網上銀行(internet bank or e-bank)又稱網絡銀行,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2001年5月的《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規則》,所謂“電子銀行業務”,不僅包括“通過電子渠道提供的零售和小額銀行產品與服務”,還包括“以電子方式提供的大額電子支付與其他批發性銀行服務”。所謂“批發性銀行業務”其針對的對象是大型工商企業和機構,單筆業務數額巨大,不同于銀行與客戶之間以傳統方式構成的零售銀行業務。“它們既包括如獲取財務信息、取得貸款和開立存款賬戶之類的傳統業務活動,又包括如電子票據支付服務、個人理財、賬戶匯總及商戶對商戶市場與交換之類較新的產品與服務。”網上銀行又被稱為“aaa銀行”,因為其為客戶提供了“aaa”式服務,其業務操作可以不受時間、空間、地點的限制。筆者認為,網上銀行其本質上是網絡信息技術發展的產物,是銀行業在網絡信息時代的一場技術革新,其實質上仍是以傳統的銀行業務為基礎,是銀行業等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服務方式的改變,即通過電子渠道向客戶提供各種金融產品和服務。

全球第一個嚴格意義上的網上銀行于1995年10月誕生于美國——安全第一網上銀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它通過互聯網向全球客戶提供金融服務,包括在線交易登記、聯機聲明、電子鈔票兌付以及支票轉賬。一時之間,許多金融機構紛紛開展自己的網上銀行業務,網上銀行發展勢頭強勁,大有取代傳統銀行成為未來世界銀行業發展主導之勢。然而,僅僅時隔三年,安全第一網上銀行就因為業務虧損而被收購。網上銀行作為新生事物在將網絡信息技術的先進性和傳統銀行制度的優勢充分結合的同時也面臨著兩者帶來的雙重風險。

二、網上銀行業務的風險分析

網上銀行因其運行機制的特殊性,除了具有傳統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外還具有網絡環境下新的風險表現形式。傳統的銀行業風險表現形式主要是指信用風險、聲譽風險、外匯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998年頒布的《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業務的風險管理》中,電子貨幣的業務風險被分為聲譽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及跨國風險等風險類型,要對網上銀行業務風險進行有效規制,必須針對不同的風險類別制定不同的法律監管框架。筆者認為,在網上銀行業務的風險中,比較重要的風險類型主要包括:

(一)操作風險

由于網上銀行業務以網絡信息系統為基礎,來源于系統自身的安全性、穩定性和可靠性方面的重大缺陷而導致潛在損失的可能性被認為是操作風險。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報告中認為操作風險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情況帶來的風險:電子貨幣犯罪;雇員的欺詐;系統的設計、實施和維護以及客戶的操作不當。可以看出操作風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其一、系統和設備自身的設計和運行的不完善而引發的技術層面的風險;其二,銀行內部的管理控制機制的不完善引發的風險,其三、作為網上銀行業務參與人的客戶對系統的錯誤操作也會引發操作風險。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網上銀行業務中最為常見的風險,存在于債務人履行與銀行所簽的合同的過程中,由于債務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而給銀行的資本或收益帶來的風險。由于銀行并不是電子貨幣的發行者,而僅僅是作為電子貨幣的“承銷商”從發行者處購買貨幣在轉售給客戶,如果電子貨幣的發行者不對電子貨幣進行兌換將會使銀行產生信用風險;同時,客戶在使用電子銀行業務的過程中,很可能發生遲延履行或不履行等違約情況,造成網上銀行業務的信用風險。

(三)信譽風險

信譽風險也稱為聲譽風險,是指由于輿論導向的不利或公眾的負面評價而對銀行的資本和收益帶來重大損失的風險。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信譽乃是銀行的生存之本,特別是在網絡的環境下,網絡的無國界性使得信息的傳遞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快捷,一旦網上銀行出現系統缺陷或是安全事故必然會迅速傳播造成重大影響。此外,如果不能及時穩妥的解決客戶的問題引起客戶的信心危機,在媒體輿論進行負面報道的情況下,引起銀行的信譽危機就在所難免了。

(四)法律風險

網上銀行業務的法律風險是指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業做法所產生的風險及由于相關法律、法規本身的不完善、不健全而引起法律后果所導致的風險。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認為法律風險還包括由于交易對象的法律權利義務未能確定所產生的風險。可從以下三方面理解法律風險:其一,由于網上銀行作為新生事物與傳統銀行業務的差異性,針對傳統銀行業務的法律法規已難以規制網上銀行業務出現的新問題。其二,由于參與主體的銀行自身違法操作行為直接導致或者是其他主體的違法行為間接導致的法律風險。其三,由于網上銀行交易的跨國性,針對網上銀行業務的風險規制尚無一個統一的國際立法,各國基于不同的國情必然會制定不同的法律規范,那么會產生國際私法方面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的沖突,無形中增加了法律成本,也會對網上銀行業務的跨境交易的發展造成阻礙。

三、國際上關于網上銀行業務風險規制的法律制度

由于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的無國界性,對網上銀行業務風險規制的研究已不能僅僅局限于傳統意義上純粹的國內法的層面,其所具有的特性及未來發展方向迫切要求國際社會不僅應在在國內法的層面就網上銀行業務風險規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且還應在國際社會之間就包括風險監管在內的重大法律問題達成共識,彌補各國立法規制的差異性,統一和協調網上銀行業務風險規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形成國際慣例和標準。基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監管方面的突出研究成果,本文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為開頭概述國際上關于網上銀行業務風險規制的法律制度。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早在1997年就了《銀行有效監管核心原則》。1998年3月,該委員會成立了專門工作組,對電子銀行與電子貨幣的風險管理意義進行了研究,并了《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交易的風險管理》的報告。報告在肯定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交易的良好發展前景的基礎上也指出了其作為新生事物對傳統銀行業的影響及帶來的風險和挑戰,并得出在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領域進一步開展工作的必要性的結論。1999年11月,委員會設立了電子銀行業務工作組(the electronic banking group), 致力于為電子銀行業務制定相關的風險監管和銀行監管指南。由來自成員國或地區的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機構組成。在此基礎上,委員會在2001年5月公布了《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原則》報告,該報告對此前的相關研究進行了初步的總結,提出了14條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的原則,以促進電子銀行業務的安全與穩定發展。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監管的最新階段性成果。其內容包括有關董事會與管理層監控、安全控制和法律與信譽風險管理的原則。2007年7月,委員會又了《跨境電子銀行業務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其目的是對跨境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進行規制,構成了對上述《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原則》的重要的補充。

此外,歐盟(european union)作為重要的國際組織也對網上銀行業務的風險監管進行了積極地探索和研究。其于2000年6月了《關于內部市場電子商務若干法律方面的歐共體指令》《關于信用機構業務開辦與經營的2000/12/ec指令》為歐洲一體化過程中促進歐盟銀行業市場一體化,為歐盟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提供了重要的指導原則,該指令涵蓋了歐洲銀行業務審慎監管的主要方面,確立了諸如相互承認原則、協調原則、互惠原則以及單一許可原則等一系列促進銀行業務監管與發展的重要指導性原則。亞洲與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asian-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作為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最具影響力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在對作為組織成員的各個經濟實體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和發展進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數項原則性建議,以期促進各成員網上銀行業務的健康發展。其中包括實施風險管理、保護消費者、有效利用穩健做法、確立準入要求的建議。

除國際組織外,縱觀網上銀行的發展歷史,網上銀行作為新生事物最早出現在發達國家,世界上第一個嚴格意義上的網上銀行——“安全第一網上銀行”誕生于美國。美國作為發展網上銀行業務的先驅國家,其對網上銀行業務監管的研究也最為深入。所以通過深入研究美國網上銀行業務的法律保障機制,對于完善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必然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在美國對銀行業實施諸多的法律法規中,尤以規范銀行業監管為主要內容。美國的銀行業監管模式為雙重銀行監管機制,聯邦和州均有權對銀行進行監管,在聯邦一級,負責銀行監管的主要機構有三個:財政部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局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美國銀行監管法基本上由國會頒布的法律和聯邦、各州頒布的法規組成。1999年11月,美國國會通過了規制美國金融業經營和管理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為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問題提供了初步指導。該法以金融混業經營為核心,廢除了分業隔離,鼓勵銀行與證券保險公司三者的聯合經營,并加強了對金融消費者隱私的保護。《聯邦銀行法》是規制美國聯邦銀行業務活動的基本法律規范,該法為制定適合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特征的新的監管法規提供了新的依據。其允許銀行利用所有能夠促進其銀行業務的“剩余權限”,還規定“聯邦銀行可以從事開展銀行業務所必需的附帶業務”。此外,傳統法律規范中有關網上銀行業務的大量條款仍可適用。如《電子資金劃撥法》中規定,從事網上銀行業務的銀行機構應當遵循其中關于扣抵客戶賬戶款項的相關操作程序。 編輯整理

參考文獻:

第2篇

關鍵詞:銀行業監管現狀發展趨勢

一、我國對銀行業監管的現狀

1.利率政策

我國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確的,即漸進、有序,原則上遵循先外幣、后本幣,先貸款、后存款,先農村、后城市,先大額、后小額的步驟。但是中國目前還沒有明確全面實現利率市場化的時間表。利率市場的起步較晚,從1996年開放同業拆借利率開始,此后又開放了銀行間債券利率。2000年開放了外幣利率(小額外幣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貸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在這種情況下,中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至今也尚未形成基準利率體系,自然也沒有簡單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權和期貨。這使得中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不僅落后于發達國家,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2.商業銀行的跨區域經營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的中小商業銀行,即城市商業銀行不能跨區域經營。《城市商業銀行暫行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在地級以城市設定,一個城市只能設立一家城市商業銀行;第二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主要為本市中小企業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務。

分析城市商業銀行的發展歷史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城市商業銀行是清理整頓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產物。與此同時還承擔了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特別是支持中小企業的重擔。城市商業銀行人員素質較低、經營管理水平不高、風險高度集中。這是監管政策明文規定城市商業銀行不允許跨區經營的背景。

隨著我國銀行業改革開放的推進,城商行風險管理水平不斷提高,許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發展空間、實現跨區域發展的要求。對此,銀監會與相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并達成共識,城市商業銀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2009年4月,銀監會調整了中小商業銀行的準入政策。規定中小商業銀行的機構發展不再受數量指標控制,不再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設立分行和支行設定統一的營運資金要求,從而實現了基本上統一監管標準,實施同質同類監管。

3.混業經營

在上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的最初期,我國金融業并不是分業經營的。當時,商業銀行可以設立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比如,交通銀行和太平洋保險就是連在一起的。但是,由于后來金融業出現了一些混亂情況,當時一種主流的看法認為這些混亂來自于混業經營,因此就逐漸把金融業務切分開來;同時在立法上加以保證,形成了一種比較嚴格的分業經營體制。1995年通過并于2003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進一步完善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的相關思路

我們正處于一個金融市場迅速創新、競爭不斷加劇的年代。這對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和銀行業法規建設來說,既是機遇又是挑戰。監管部門應當審時度勢,抓住機遇,應對挑戰,明確相關政策法律改革調整思路,進一步完善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

完善調整金融市場主體關系的主導性法律制度。首當其沖的即是對我國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和公司治理結構相關法律制度的調整。這些年,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銀行業改革取得了重要進展,不僅為國有商業銀行補充資本金、剝離不良資產,也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在風險控制、財務管理、薪酬激勵等方面進行了改革,但由于進行市場主體制度設計過程中主要按照政府意志展開改革,而未按照私法原理明確主體權利與義務,導致體制和機制等深層次問題沒有得到很好解決,改革在許多方面還需要進一步深化。未來幾年,法律需要在商業銀行產權制度、出資人制度、股東權利與義務、股東行為約束、法人治理結構等方面,在深刻理清社會關系的基礎上,作出科學明晰的規定,在私法層面明確銀行在市場中的商事主體地位,保護其自治權利,維護市場對于市場主體的選擇和對于金融資源的配置。

建設開放性市場準入制度,培育多層次金融市場主體。銀行業是有限持牌的行業,我國銀行業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這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但過高的準入門檻也容易導致市場壟斷,我國現有金融機構之間在服務方式上、組織構架上、經營模式上、服務對象上、產品設計上、業務流程上都具有驚人的相似性,同質化情況嚴重,供給動力不足。因此,如何實現經濟的平等性是今后中國銀行業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作為國際政府管理的長期趨勢,放松管制對于銀行業發展至關重要。一方面,金融機構的豐富可以使優質資本進入銀行業,提高中國銀行業的發展實力;另一方面,各類金融機構可以提供不同的產品,實現服務多樣化,從而解決金融市場供需矛盾。

第3篇

關鍵詞:銀行業監管現狀發展趨勢

一、我國對銀行業監管的現狀

1.利率政策

我國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確的,即漸進、有序,原則上遵循先外幣、后本幣,先貸款、后存款,先農村、后城市,先大額、后小額的步驟。但是中國目前還沒有明確全面實現利率市場化的時間表。利率市場的起步較晚,從1996年開放同業拆借利率開始,此后又開放了銀行間債券利率。2000年開放了外幣利率(小額外幣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貸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在這種情況下,中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至今也尚未形成基準利率體系,自然也沒有簡單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權和期貨。這使得中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不僅落后于發達國家,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2.商業銀行的跨區域經營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的中小商業銀行,即城市商業銀行不能跨區域經營。《城市商業銀行暫行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在地級以城市設定,一個城市只能設立一家城市商業銀行;第二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主要為本市中小企業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務。

分析城市商業銀行的發展歷史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城市商業銀行是清理整頓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產物。與此同時還承擔了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特別是支持中小企業的重擔。城市商業銀行人員素質較低、經營管理水平不高、風險高度集中。這是監管政策明文規定城市商業銀行不允許跨區經營的背景。

隨著我國銀行業改革開放的推進,城商行風險管理水平不斷提高,許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發展空間、實現跨區域發展的要求。對此,銀監會與相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并達成共識,城市商業銀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2009年4月,銀監會調整了中小商業銀行的準入政策。規定中小商業銀行的機構發展不再受數量指標控制,不再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設立分行和支行設定統一的營運資金要求,從而實現了基本上統一監管標準,實施同質同類監管。

3.混業經營

在上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的最初期,我國金融業并不是分業經營的。當時,商業銀行可以設立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比如,交通銀行和太平洋保險就是連在一起的。但是,由于后來金融業出現了一些混亂情況,當時一種主流的看法認為這些混亂來自于混業經營,因此就逐漸把金融業務切分開來;同時在立法上加以保證,形成了一種比較嚴格的分業經營體制。1995年通過并于2003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進一步完善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的相關思路

我們正處于一個金融市場迅速創新、競爭不斷加劇的年代。這對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和銀行業法規建設來說,既是機遇又是挑戰。監管部門應當審時度勢,抓住機遇,應對挑戰,明確相關政策法律改革調整思路,進一步完善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

完善調整金融市場主體關系的主導性法律制度。首當其沖的即是對我國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和公司治理結構相關法律制度的調整。這些年,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銀行業改革取得了重要進展,不僅為國有商業銀行補充資本金、剝離不良資產,也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在風險控制、財務管理、薪酬激勵等方面進行了改革,但由于進行市場主體制度設計過程中主要按照政府意志展開改革,而未按照私法原理明確主體權利與義務,導致體制和機制等深層次問題沒有得到很好解決,改革在許多方面還需要進一步深化。未來幾年,法律需要在商業銀行產權制度、出資人制度、股東權利與義務、股東行為約束、法人治理結構等方面,在深刻理清社會關系的基礎上,作出科學明晰的規定,在私法層面明確銀行在市場中的商事主體地位,保護其自治權利,維護市場對于市場主體的選擇和對于金融資源的配置。

建設開放性市場準入制度,培育多層次金融市場主體。銀行業是有限持牌的行業,我國銀行業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這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但過高的準入門檻也容易導致市場壟斷,我國現有金融機構之間在服務方式上、組織構架上、經營模式上、服務對象上、產品設計上、業務流程上都具有驚人的相似性,同質化情況嚴重,供給動力不足。因此,如何實現經濟的平等性是今后中國銀行業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作為國際政府管理的長期趨勢,放松管制對于銀行業發展至關重要。一方面,金融機構的豐富可以使優質資本進入銀行業,提高中國銀行業的發展實力;另一方面,各類金融機構可以提供不同的產品,實現服務多樣化,從而解決金融市場供需矛盾。

第4篇

回首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世界金融發展,其最為突出的特征就是金融創新風起云涌,新的機構、新的工具、新的市場、新的交易方式和管理不斷推陳出新,極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內生推動力量。但與此同時,伴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全球性、地區性的金融危機和銀行危機此伏彼起,金融安全問題也日益突出。在此情況下,如何兼顧安全與效率,處理好創新與監管的關系已成為世界范圍內的重要課題。

金融創新與監管的關系,始終是矛盾的對立統一。一方面兩者具有統一性:金融監管能支持和引導創新,能消除創新的負面效應,金融創新則包含和促進了金融監管的創新;另一方面兩者又是對立的:金融創新增加了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削弱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金融監管則可能抑制金融創新的效率。這種矛盾的發展過程,在現實中表現為兩者之間的一種博弈。

金融創新與監管的博弈能否達到均衡,與監管當局對待金融創新的態度和監管方式密切相關。哪一個階段金融監管支持金融創新,金融創新和銀行業就會取得快速的發展;哪一階段金融監管抑制金融創新,金融創新和銀行業的發展就明顯偏緩。而且,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之間也是這樣。

一、中國銀行業金融創新乏力:來自監管的滯后約束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銀行機構發生了重大變革,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多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陸續建立,并在90年代后期開始引入了外資銀行;在業務交易方面,除傳統的存貸款業務外,創辦了個人消費信貸、中間業務、同業拆借、銀行債券和外匯交易活動等等。這些實際上都是金融創新。通過這些創新,我國銀行業的金融資產品種逐步走向了多樣化,不斷滿足居民、和金融機構追求利益和規避風險的需要。

但這只是自我從縱向上比較的結果,若同西方發達國家進行橫向比較,就不難發現我國的金融創新水平還是十分低下的。

(1)國際金融衍生品工具已發展到1200種,外國銀行大部分已從傳統銀行業務轉向銀行業務,但我國的金融衍生品工具和創新產品都非常之少,傳統的存、貸款和結算業務仍然是中國金融服務業的業務主體。

(2)西方國家中間業務收入在銀行營業收入中的占比不斷上升,已普遍超過25%,而我國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在其全部營業收入中的占比分別僅為1.15%、0.9%、3.94%和1.08%。

(3)目前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已基本形成表外業務同表內資產負債業務各占一半的發展格局,不少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收入已超過總收入的一半以上。而我國銀行業的表外業務主要集中在傳統的結算和業務上,其總量不足銀行業務總量的5%。

(4)我國的消費信貸品種和規模非常有限,1999年末在銀行各項貸款余額中的占比僅為2%,而西方發達國家銀行的占比達到20%以上。

(5)我國外匯市場僅開設美元、港幣和日元兌人民幣的即期交易,而且只開上午場。西方國家的外匯市場則是全天候、全球性的市場,絕大多數貨幣都可進行交易,開有即期、遠期、期貨、期權等多種交易方式。

關于中國金融創新落后的原因,一些學者已進行,如受到體制制約、環境制約、管理制約、技術制約和觀念制約;由于市場機制問題、管理體制問題,金融主體創新的意識不強等等,這些方面對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的確具有重要的。但是,從深的層次分析,則是金融監管和實踐發展的滯后,導致了中國銀行業金融創新乏力,制約了銀行體系向更高級階段發展。

其一,現行的合規性監管壓制了金融機構創新的主觀能動性。所謂合規性監管,就是把監管的重點放在金融機構的審批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上,明確規定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范圍,要求金融機構只能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違規則要受到嚴厲處罰,處罰對象包括違規機構和相關責任人。這種合規性監管對于維護金融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這種安全是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的。特別是由于處罰時掌握政策及把握尺度的差異,同時各金融機構在理解法規和執行時的差異,導致這種監管方式極大地壓制了金融機構創新的主觀能動性。

其二,仍然存在的較為嚴重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金融管制的放松是金融創新至少需要的兩個金融環境之一。從我國來看,在諸多方面仍存在嚴格的金融管制,這種管制壓縮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首先,在業務范圍上,實施嚴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抑制性金融監管政策。其次,利率水平還沒有市場化,銀行存貸款利率基本上是由中央銀行確定的。第三,外匯管制十分明顯。此外,由于政策把握力度不準,將強化監管等同于加強管制的現象也十分突出。

其三,缺乏創新的消極監管約束了金融創新的發展。所謂消極型監管,就是注重對金融機構的違規行為進行批評、訓斥、處分、處罰,而不是對金融機構的合法有益的經營行為進行表揚、獎勵;對金融機構各種超出現行規定的創新行為不是結合實際地進行具體分析,加以疏通和引導,而是不加研究地予以堵截和取締。

其四,金融監管對創新的保護和激勵機制尚未形成。監管激勵是金融監管當局通過保護產權和推動相關制度措施來推動創新。如制訂金融創新專利保護,維護金融創新成果的獨立性;制訂創新的相關條例,明確金融創新的有關程序和有關優惠政策;制訂金融安全條例,引導金融機構正確處理好金融創新過程中安全與效率的關系。我國目前這些都是不完善的。

其五,被動的事后監管突出了金融創新的負面效應。監管部門總是在出了金融風險以后再去充當“消防隊”,而不是在風險發生前,積極主動加強監管去控制風險。這種情況之下,金融創新的風險效應無疑被放大了,引致監管部門“急剎車”,采取嚴厲措施進行大規模的整治和規范,從而限制了金融機構的自主創新活動。

其六,忽視效率的單一目標監管創造不出競爭性的市場環境。公平競爭的市場是金融創新需要的第二個方面的金融環境,金融市場的競爭有助于培育創新的主體——熊·彼特意義上的金融企業家。但是在我國,四家國有銀行仍然處于壟斷地位。而且近年來,由于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我國更加突出了金融安全,安全已幾乎成了金融監管的惟一目標,在防止金融機構之間惡性競爭的同時,一些合理的、有助于增進金融體系效率的競爭也遭到人為的遏制。

其七,監管當局自身能力不足,難以充當創新的“第一行動集團”。按照新制度學(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觀點,創新的首要步驟是形成“第一行動集團”。由監管當局擔當“第一行動集團”是可行的。但是金融監管當局的創新能力卻相對不足,由其主導的金融創新供給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創新需求,而且帶有明顯的政府“偏好”,降低了金融創新的市場針對性。

二、加速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幾個現實問題的思考

(一)金融創新:中國銀行業競爭力提升的主要途徑 從國外銀行業的發展看,80年代以來,傳統的銀行業務已逐步進入衰退期,通過創新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和提供新的金融服務,已成為國際銀行業增強競爭實力、穩定和開拓市場的一個重要手段。我國銀行業雖然尚未進入衰退期,但目前傳統存貸款業務給商業銀行帶來的利潤比重已在逐年下降,必須開拓新的利潤增長點。隨著我國加入WTO,銀行業市場將逐步對外開放。因此,中資銀行只有加速金融創新,才能增強中資機構的核心競爭力而立于不敗之地。

(二)金融創新:新世紀中國金融發展的動力之源

從世界各國金融業的發展來考察,金融發展的主要推動力來自于兩個方面:其一是改革推動;其二就是創新推動。我國銀行業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加速發展,主要歸功于體制轉換和改革政策的推動。但是,在新的世紀里,金融發展中改革政策因素、體制轉換因素的推動力將逐漸減弱,中國金融發展必須依靠新的動力——金融創新。金融創新是金融發展的內生推動力量,通過金融體系內部各種要素重組或創造性變革所出現的金融創新,可以不斷地創立更為合理的金融制度、更為先進的組織管理形式、更為全面和優良的金融業務、更為豐富的金融工具和更多類型的金融機構,由此推動整體金融業不斷向前發展。

(三)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的基本原則與發展方向

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在提高金融業效率的同時對安全卻產生了諸多的負面影響。要充分發揮金融創新對銀行業發展的積極推動作用,而將其負面作用降至最低,主觀方面要求我們從增強金融創新的規范性入手,在創新來臨之前,確立正確的創新原則和方向。

1.銀行業金融創新的基本原則。

(1)收益與風險對稱原則。金融創新必須在有效控制風險和實現風險與收益均衡的條件下,既規范穩健,又靈活大膽地進行。

(2)滿足金融需求原則。金融創新是為滿足現實的金融需求,沒有需求的創新是毫無價值的。

(3)國際通用性原則。隨著中國加入WTO,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必須考慮到與國際接軌的問題。

2.銀行業金融創新的發展方向。

其一:為實質經濟發展服務的創新方向。金融與經濟存在不可分離的依存關系,金融產業的基本功能就是滿足實質經濟運行中的投融資需求和金融服務性需求,脫離了實質經濟運行,金融創新也就失去了實質性意義。因此,必須以開發和強化金融產業基本功能為立足點,以滿足實質經濟運行中的金融需求為出發點,堅持為實質經濟發展服務的方向才能使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具有堅實的基礎和真實的動力,才能使創新具有實質性意義。

其二:追趕國際領先水平的創新方向。戈德·史密斯和愛德華·肖等人認為,各種類型國家的金融發展大致沿著一條道路前進,只不過在不同的時間序列上處于不同的階段。按照這種觀點,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業會逐步向發達國家靠攏,但是很緩慢。而金融創新的出現,改變了這種狀況,它使發展中國家的金融發展有了一條相對的捷徑。只要發展加強追趕發達國家水平的原創性創新,加快對發達先進金融領域的吸納性創新,就能使發展中國家金融產生跳躍性的發展,從而縮短趕超發達國家水平的時間。

開放趨勢下銀行業的金融創新與監管制度創新(下)

2002-01-14

根據上述兩個基本方向,從現階段我國的具體實際來看,我國銀行業應在以下領域盡快取得突破和發展。

銀行。網絡銀行是運用信息技術及現代通信技術打破傳統的銀行組織界限,以網絡為基礎進行銀行業務活動。它通過構建的“虛擬銀行”,讓人們從網絡渠道取得、利用金融信息資源,從而提高銀行的工作效率以及對客戶服務的效用。我國商業銀行發展網上銀行業務,不僅可以突破傳統銀行服務時間和空間上的限制,而且可利用這次難得的發展機遇,降低業務成本,鞏固和擴大客戶群體與市場份額。

金融控股公司。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擁有若干家從事不同金融業務的獨立金融子公司控制權的金融集團。其優點是:控股母公司能運用組合理論、協同理論和能力理論對子公司進行戰略協調和管理,子公司作為經營實體獨立從事經營活動。因而金融控股集團在整體上可視作全能型銀行,在分業經營體制下,提高自身整體競爭力,應對外資銀行混業經營的挑戰。

中間業務。隨著商業銀行從勞動密集型向知識技術密集型的轉變,投資理財、信息咨詢、資產重組和衍生金融工具等中間業務將成為現代商業銀行發展的主流,也是商業銀行競爭的“聚焦點”和經營利潤的增長點,特別是外資銀行進入后,將在這一領域形成嚴峻的挑戰,中資銀行如不加速金融創新,提高市場競爭力,在與外資銀行的激烈競爭中將會迅速敗下陣來,喪失這一新的利潤增長點。

消費信貸。消費信貸是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措施。發達國家信貸消費在消費中的占比一般達40%以上,消費信貸在銀行貸款中的占比在20%左右,形式多樣;而我國目前僅有2%左右,形式非常單一,必須通過創新來滿足不斷增長的需求。

國際金融業務。隨著金融經濟的來臨,金融已逐漸成為國際貿易發展的重要手段,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與外資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在辦理信用證、款項劃撥及各類國際融資業務時都處于劣勢,無論是清算服務還是結算業務,其速度和質量均不如外資銀行。如不加速創新,迎頭趕上,在與外資銀行的競爭中將喪失這一規模不斷壯大的業務領域。

投資銀行業務。投資銀行業務是近年來世界各大商業銀行積極創新和發展的業務領域,它的興起是銀行業開始向規模化、全面化發展的重要標志。我國銀行大力發展投資銀行業務,對加快經濟改革步伐,促進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有重要意義。

三、監管制度創新構想:提供促進創新的監管制度安排

(一)監管制度創新的原則

1.效率與安全相結合的原則。金融監管制度的創新要將安全與效率同時兼顧,不能重此輕彼。

2.規范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設計規范的監管標準是維護金融業公平競爭的前提,但是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地區對不同的機構按單一的標準進行規范,則很可能會給一些經營情況良好的金融機構的形成桎梏。

3.短期性與長期性相結合的原則。既應注重在短期內維護金融安全,又要注意在長期內盯住發達國家的金融水平,鼓勵追趕發達國家的金融創新。

4.放松管制與加強監管相結合的原則。既要放松管制,鼓勵創新,又要針對放松管制和金融創新可能帶來的金融風險加強監管,保持金融穩定。

5.適度監管的原則。監管過嚴即金融管制會抑制金融創新,阻礙金融業的發展。但是如果對金融創新活動不加監管,則會增加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危害金融安全,反過來也阻礙金融創新和金融業發展。因此,從促進創新的角度來看,把握適度的監管是極其重要的。所謂適度監管,如下圖所示,就是使監管的收益——成本之差盡可能最大化的監管區域。

(二)適應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需要的監管制度創新構想

1.加快監管理念創新步伐,建立適合和支持金融創新的監管模式。

(1)在監管目標模式上,由合規性監管向目標導向型監管轉變。金融監管應該是目標導向的,即監管者規定明確的目標,但不規定具體的做法,只要能夠達到相應監管標準,商業銀行便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由行為。目標導向型監管是實現由中央銀行外部監管為主向商業銀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為主轉變的必然選擇。這種背景下商業銀行易于獲得相對寬松的金融創新環境。

(2)在監管上,由全面監管向重點監管轉變,突出加強對資產風險和創新業務的監管。即由支付風險監管向資產風險監管轉變,由傳統業務監管向中間業務等創新業務監管轉變。

(3)在監管方式上,由直接的監管檢查向間接的考評監督轉變,由普處向監測考評轉變。變簡單的檢查和處罰為間接的監測監督和評價,變單純的行政制裁為自發的市場競爭和優勝劣汰,變一味的和行政處罰為將機構升降格、業務種類增減、高管人員準入退出等方面結合起來實施綜合治理。通過這種誘導式、監測式監管,變較為直接和嚴厲的金融管制為間接和相對寬松的市場化監管,給商業銀行一定的自主創新空間。

(4)在監管程序上,由風險事后控制監管向風險過程控制監管轉變,建立實時監管制度。實時監管與事后監管的區別在于實時監管是對金融業務處理全過程的監管,不僅重視結果,更重視過程。實施實時監管有利于對各商業銀行的金融活動及時進行規范和引導,支持和促進金融創新的發展。

(5)在監管組織架構上,由單向被動式監管向雙向互動式和聯動式監管轉變。加強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進行溝通和交流,促使監管人員對商業銀行作出更切合實際的評價,有利于被監管者充分了解相關的監管政策和標準,從而抵消和抑制金融創新的負面效應。

2.逐步改革現有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框架,為金融機構開展金融業務創新創造空間。打破“漸進式改革”的常規,實行“跨越式改革”,目標定位在世界金融業發展和監管的最新走勢上,實施統一的監管,建立統一的監管框架。這不僅符合未來混業體制改革的需要,而且即使是在分業經營的情況下,實施統一監管也有利于促進金融創新和加強對各種類型金融創新活動的監管。

3.建立并啟動經營績效考評和差別監管體系,逐步構造支持商業銀行優化發展、加速創新的激勵機制。一是建立金融機構市場優化制度,形成有進有退、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二是建立商業銀行業績綜合考評體系,形成良性競爭、汰劣扶優的市場化監管機制。三是扶優限劣,建立差別監管制度,鼓勵發展快、管理規范的機構加快創新。

4.建立并啟動金融創新支持體系,逐步構造銀行業良性有效發展的生長機制。一是規范金融創新業務市場準入制度。對有意逃避金融監管、轉移風險和投機性強、潛在風險大的創新業務要嚴格限制,實行審批制度;對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潤、有利于增強競爭實力、有利于改進服務的創新活動要積極鼓勵,實行報備制度。二是加強引導,建立金融創新目標導向制度。由中央銀行《金融創新指導意見》和《金融創新風險管理指南》等,對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給予窗口指導,督促商業銀行加強對創新業務的風險管理。三是建立創新業務績效評價體系。通過各類創新業務的成本利潤率、相關業務支持率、資產風險度、內控管理等指標,形成考評機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潛力的創新業務。

第5篇

第一,《銀監法》大量吸收和借鑒了國際銀行監管的先進理念和其他國家(地區)銀行業的法律制度。《銀監法》在條文設計時大量借鑒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所提出的銀行監管的最佳做法,參閱了巴塞爾委員會的其他指導性文件,以及美國、英國、德國、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和臺灣等國家和地區銀行業的法律制度。《銀監法》除"法律責任"和"附則"外共有41條,其中50%以上的條款都直接體現了核心原則的思想。在吸收和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基礎上制定的《銀監法》將為提高我國銀行業監管的有效性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

第二,《銀監法》既強化了監管手段和措施,也對監管權力的運作進行了規范和約束。一方面,《銀監法》對監管機構使用監管手段和措施給予了適當授權,為實施有效銀行監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

《銀監法》規定,監管機構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各類報表和資料;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實施現場檢查;有權要求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會談;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有權區別不同情況,對未遵守審慎經營規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遞進的監管強制措施;有權對有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接管、重組或撤銷,并對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行為人的存款或申請司法機關凍結違法資金等。同時,"法律責任"一章還授權監管機構對違反法律、法規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采取紀律處分、罰款、取消任職資格和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等處罰措施。

另一方面,《銀監法》也對監管權力的運作進行了規范和約束,形成了對監管機構嚴格的監督制約和問責機制。

首先,《銀監法》強化了監管機構的內部監督機制,規定監管機構應當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如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應當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應當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等等。

第6篇

論文關健詞:次債危機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完善

論文摘要:以2007年美國次債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帶給我們的啟示為視角,通過對我國現行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受此次危機的沖擊所顯現出來的問題的分析,提出了應完善我國銀行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擴大銀行業監管的區域合作范圍,建立和健全銀行監管協調機構及信息共享制度等對策。以此促進我國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增強我國銀行業抵御金融危機的能力。

葷始于2007年的美國次債危機,它已經演化為一場全球性金融危機。2008年以來,受次債危機的影響,美國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已經陸續關閉了19家銀行。與此同時,我國主要柏刊銀國次級按揭債券的投資出現虧損,根據我國相關銀行的公開信息表明:中國銀行為89.65億美元、中國工商銀行為12.29億美元尸l比外,近年來我國的房價呈猛漲勢頭,特別是在沖拐吐大城市銀行業的不良貸款已經超過萬嘴乙元人民幣。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現行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的體系、現狀和缺陷進行梳理和整合,以此促進我國金融監管法制的完善,增強我國銀行業抵御金融危機的能力。

1我國現行的銀刊監管法律制度

銀行監管,其本質是尸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是調整銀行業監督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為了深人了解我國現行的翁折了監管法律制度,這里從立法層次上闡述了現行規范銀行業的主要法律法規現狀。

1.1銀行業監管法律。銀行業監管法律在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中的法律效力最高。我國現行的銀行業監管法律最重要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另外,與銀行業務密切相關的法律還有《票據法》以及《物權法》等;其他的,如與金融犯罪相關的有《刑法》。

1.2銀行業監管玫法規。銀行業監管行政法規主要是規范不同性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開展的某些業務,例如:儲蓄、票據、現金和外匯。我國現行的銀行業監管行政法規主要有:妙卜匯管理條例》、《儲蓄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

1.3銀行監管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銀行業監管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均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二者主要是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業務的方方面面,例如:電子銀行二、金融市場工具、信息披露等等。此外,各個地方的地方法規、行業自律性規范以及相關國際規則中有關銀行業監管的內容也是我國現行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這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共同構建起我國現行的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

2我國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2.1銀行監管法制體系不合理。我國現行的銀行監管法律法規中,行政規章所占比例過大,法律層次和效率低下;監管法律制度體系中相互之間都存在著諸多不協調和不合理的地方;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制定的很多銀行監管規章過于局限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上,而沒有從提高監管質量的角度出發,實現效率監管,的衛給。

2.2立法上存在空白。債監管法律制度由于受立法滯后性的影響,加之當前金融一體化、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客觀上就出現了立法的空白,即金融立法的真空帶。我國銀行立創監管法律制度中,沒有存款保險制度、外資銀行市場退出的管理力、法不夠完善以及金融機構市場的準人制度存在缺陷等。

2.3市場退出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市場退出機制的價值理念在于當銀行發生完’時,為了防止銀行倒閉,保護相關權益人的合法利益。從總體上看,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除了幻街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管法沖卜,我國沒有專門關于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并且上述兩法的規定均過于原則性,可操作性不強;從細節上看,存在著不合理的地方。例如:依據右荀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管法》,規定問題銀行的市場退出力式有接管、機構重組、被撤銷以及破產,而對予孟行良好的金融機構的主動退市行為則無任何法律規定。

2.4銀行業監管的區域合作機制不健全。我國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中關于區域合作的相關機制是我國與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通過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形式實施的(到2008年底,銀監會與39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簽署了43個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或監管合作協議)。口可一旦出現危機,這些雙邊或多邊合作協議的“合作”卻不盡人意。

2.5銀行業監管協調效率低、信息不暢,法律約束力不強。各金融監管部門往往會從各自立場出發制定有關監管規則并推動其執行,而對其他產業以及整個國民經濟全局的利益考慮則不全面。信息共享機制尚未有效建立,信息交換、溝通協調渠道不暢,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決策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3完善我國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劉策

3.1完善銀行業監管相關法律法規體系,提高鍘于業抵御金翩雙險能力。首先,要在系統審核的基礎上清理現行的監管法律、法規及規章,整合一部權威性的銀行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匯編;其次,在銀行業監管法律、法規及規章的立、改、廢上要注重相關法律制度內部之間的協調性,使之具有更強的操作性;最后,要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監管政策進行法律化,要確保監管的適時性和穩定性。

3.2引人銀行監管法律的判例法制度,彌補銀行監管立法的滯后性。由于制定法在銀行業監管領域存在著局限勝,此時引入判例法制度是很有必要的。這不僅有助于彌補銀行監管立法的空白和不明確之處;也有助于在銀行監管中執行統一標準,維護銀行監管之公正,從而加強銀行監管的即時性。,

3.3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坦出的法律機制,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我國目前主要采用的手段依然是行政性關閉撤銷。按照《巴塞爾楊L原則》的要求,應盡快制定一套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管。因為《商業銀行法》和《銀監法》中都有了關于“接管”的規定,因此應該在現有的基礎以規定加以完善和細化使其月拜獷可操作性。

第7篇

一致性和整體功能,增強銀行監管的有效性。

以監管促改革,實現改革與監管的相互促進

長期以來,國有銀行在銀行體系中占據壟斷地位,同時運行效率低下,風險不斷累積,是制約中國經濟長期持續發展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為積極配合國有銀行體制、農村金融體制重大改革戰略的實施,銀監會自成立伊始,堅持改革與監管并舉,提出了“抓兩頭帶中間”的銀行業改革思路,即深化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和農村信用社改革,以此推動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革進程。新一輪銀行業改革重點是要從根本上轉變經營機制。財務重組只是為改革創造必要條件,改革能否成功關鍵在于機制的轉變。必須把財務重組和全面改革結合起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機制殘缺和內部管理軟弱的問題。為此,監管當局應從兩個方面推進銀行業體制改革,努力塑造銀行體系穩健發展的微觀基礎。

推進管理體制的轉變

實現體制轉變的重點是要按照股權結構多樣化、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原則,改革銀行產權制度。非國有股權資本的參與,有助于國有商業銀行明確經營目標,抵御可能發生的行政干預,有助于通過股東利益機制和審計監督等制約機制扭轉國有商業銀行多年來形成的非市場化經營方式。

為指導商業銀行引進合格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銀監會出臺了《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允許境外金融機構按照自愿和商業的原則,參與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組與改造;并放松國內投資者對金融機構的投資的規定,鼓勵各類合格投資者參與銀行業改革,促進所有權分散化和合理化。

為加快農村信用社的產權制度改革,銀監會印發了《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于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工作的指導意見》和《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等部門規章。各地從實際出發,采取了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三種產權模式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縣鄉兩級法人等新的產權組織形式,體現了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改革原則。截至2005年末,全國共組建農村銀行類機構72家,其中農村商業銀行12家,農村合作銀行60家,另有9家銀行類機構批準籌建;組建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機構519家,農村信用社法人機構整合后減少了5835家。

推進公司治理結構的轉變

為確保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取得實效,實現“花錢買機制”的目標,在中央政府決定對中、建兩行財務重組不久,銀監會了《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明確了股權多元化、戰略投資者引進、公司治理機制的完善、戰略目標、風險管理體制、用人和薪酬制度改革等十個方面的改革要求,并參照國際大銀行先進經驗和先進指標,確立了國內外普遍認同的可量化的三大類七項考核指標,包括:(1)經營績效類指標,包括總資產凈回報率、股本凈回報率、成本收入比;(2)資產質量類指標,指不良貸款比例;(3)審慎經營類指標,包括資本充足率、大額風險集中度和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

2005年末,銀監會在總結國有銀行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該指引的出臺不僅意味著對國有大銀行公司治理監管有章可循,也標志著我國對于如何健全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制度的探索達到一個新的水平。為指導商業銀行進一步完善內部治理機制,監管當局又了《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規范股份制銀行的公司治理機制、特別是董事會的運作,有效發揮董事會的決策和監督功能,維護商業銀行安全及穩健運行。

目前,新一輪銀行業改革已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并正在向預定目標穩步推進。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都完成了財務重組和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實現了股權分散化,初步構建了科學合理、相互制衡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內部風險管理、用人機制和薪酬制度改革順利推進。交通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先后在香港聯交所成功上市,已轉變成為公眾持股公司。

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在國際化的環境中實現銀行體系穩定發展

當今世界中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無視全球金融一體化的浪潮,實現銀行體系穩定運行必須基于國際化的經營環境。銀行業對外開放是我國經濟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引進外資金融機構,促進競爭性銀行體制的形成,借鑒國際先進銀行經營管理技術和經驗,也是實現我國銀行體系健康發展的有效途徑。近幾年來,在切實履行我國加入WTO銀行業開放的承諾的同時,監管當局堅持履行義務與享受權利、遵守規則與運用規則、開放市場與保護產業、擴大開放與維護安全、放松準入和加強監管相結合的原則,實施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提高銀行業對外開放水平。

順應銀行業對外開放形勢的發展,為各類銀行創造有利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制度條件,監管當局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資銀行并表監管管理辦法》、《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監管規章,并降低了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營運資金的要求。將外國銀行分行對各類客戶(包括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營運資金最高一檔由目前的5億元人民幣降低為4億元。將外資獨資、合資銀行在華分行對各類客戶人民幣業務營運資金由目前的3億元降低為2億元。在支持外資銀行業務發展的同時,監管當局加強了對外資銀行風險監管,防止銀行業風險的跨國傳導。截至2005年末,有40個國家和地區的177家銀行在華24個城市開設了240家代表處,21個國家和地區的72家外國銀行在華23個城市設立了254家營業性機構,其中,外國銀行分行共184家,占營業性機構總數的72%。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的資產總額為876億美元,占我國銀行業總資產的近2%。為提高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有效性,我國監管當局與各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監管當局簽署了雙邊監管備忘錄,加強對國際大銀行的跨境監管合作。

為規范中外資銀行股權合作,監管部門了《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對投資入股的條件與程序加以適當的規范,改變了以往外資入股需要逐個請示上報的做法,減少了個案之間的差別與不確定性,提高了政策透明度和行政效率。為擴大戰略投資者參與對中資銀行的積極效應,2005年銀監會又公布了合格戰略投資者的五條具體標準,包括持有股份最低比例、銀行經營管理的參與度、最低持股期限等。截至2005年末,共有21家外資金融機構以戰略投資者身份參股17家中資商業銀行,銀行業吸引境外直接投資總額超過140億美元。中外商業銀行的股權合作,有利于中資銀行實現股權分散化、完善公司治理、提高風險管理能力和創新能力。

強化審慎監管,逐步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

銀監會成立以后,嚴格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對我國銀行監管進行全面評估,查找銀行監管弱點,并制定提高銀行監管有效性的中長期規劃。結合我國銀行業實際,借鑒其它國家審慎銀行監管的成功經驗,監管當局了一批促進銀行業審慎經營急需的法規,完整的審慎監管規章體系已見雛形。審慎監管法規的有效實施,有助于控制單個機構和整個銀行體系的風險,推進金融機構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構建規范、公正、透明、高效的市場準入管理體系。銀監會成立初期就了《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關于調整銀行市場準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決定》,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市場準入審批效率。按照《行政許可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要求,2006年初,銀監會公布了《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對同類金融機構采用相同的準入標準,突出了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策略、公司治理、資本狀況、股東資格和管理能力的審查,明確了審批、核準的界限、范圍以及時限要求,進一步壓縮審批范圍,提高審批效率和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強化審慎監管,增強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銀監會成立三年來,先后了二百多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金融機構及業務市場準入、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風險集中、關聯交易等諸多方面,其中關于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審慎經營規則占相當一部分。這些法規既各有側重,又相互聯系,為商業銀行審慎經營奠定了制度框架。如,2004年2月份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提高了資本監管制度的審慎性和完整性,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重新確立了“清償力”標準,該《辦法》與貸款五級分類制度、審慎的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制度,共同構建了一套相對完整信用風險審慎監管規章體系。在風險管理方面,監管當局先后了《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關于加大防范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評級體系》、《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等四十多件風險監管規章。這些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頒布,對加強銀行風險管理的系統性和完整性,促進商業銀行穩健經營,實現分類風險監管,具有重大意義。

推行良好銀行業實踐,促進銀行自身風險管控能力建設。針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機制薄弱的現狀,監管部門借鑒國際先進銀行的良好實踐,指導商業銀行加強風險管理。不斷完善指引性文件建設,針對商業銀行所面臨市場風險逐漸加大,監管當局了《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市場風險管理,充分識別、準確計量、持續檢測和適當控制所有交易業務和非交易業務中的市場風險,確保在合理的市場風險水平之上安全、穩健經營,以確保自身承擔的市場風險水平與市場風險管理能力和資本實力相匹配。為加強對銀行授信工作的引導,銀監會了《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對商業銀行征信、授信和授信盡職調查提出詳盡的盡職要求和評價標準,該指引明確了銀行自主審貸、自擔風險的責任,為規范商業銀行授信工作和防范化解信用風險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有助于商業銀行有效管理集團客戶多頭授信、過度授信和不適當分配授信額度給銀行帶來的風險。《商業銀行外部營銷業務指導意見》的實施規范了銀行外部營銷業務,強化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有助于商業銀行依法合規經營,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鼓勵金融創新,在促進發展中實現金融穩定

銀監會成立伊始就明確提出,良好監管要促進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努力提升我國金融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力。推進金融創新,提高發展質量,關系到銀行業穩定發展和對經濟增長貢獻度。銀監會始終堅持銀行監管不應限制商業銀行業務創新的原則,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放松管制,鼓勵創新,促進發展。

推動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開展小企業貸款服務不僅是商業銀行轉換經營戰略的需要,而且有助于經濟的持續增長。開展小企業金融服務,有助于商業銀行拓寬市場空間,有效分散信貸風險,促進信貸結構調整;小企業的整體發展可以進一步推動銀行的產品和服務創新,增強銀行盈利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在廣泛吸收國內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銀監會監管部門制定了《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指導意見》,引導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和完善開展小企業貸款服務的“六項機制”,即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獨立核算機制、高效的貸款審批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專業化人員培訓機制、違約信息通報機制。通過業務培訓和引導,銀行逐步轉變了以“大公司、外資企業、上市公司”為目標客戶的信貸經營戰略,中小企業“貸款難”的狀況有所緩解。2005年末,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小企業貸款余額2.68萬億元,比年初增加2057.36億元;授信總額3.26萬億元,比年初增加5070.68億元;授信小企業數量為485.53萬戶,比年初增加1.72萬戶。

鼓勵銀行在有效管理風險的前提下開展業務創新。為推進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穩步發展,銀監會制定了《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促使商業銀行提高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風險管理水平,控制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提高盈利水平和競爭能力。為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確定了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基本法律框架。銀監會配套制定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了銀行參與證券化交易的市場準入、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監管資本等監管要求。圍繞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會計處理、稅收管理、交易結算、登記托管等方面的政策法規也逐一出臺,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針對我國電子銀行業務迅速發展的實際,銀監會制定并了《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為商業銀行利用互聯網開展各項銀行業務的創新提供了制度保證。理財業務是商業銀行將客戶關系管理、資金管理和投資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客戶提供的綜合化、個性化服務。為妥善處理好理財業務發展中的問題,銀監會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并有效控制相關風險,改善業務結構,拓寬收入渠道。

推進金融組織創新,拓展金融服務的深度和廣度。貨幣經紀公司是在金融市場上為媒介金融產品交易提供信息、促成交易達成的專業化機構。貨幣經紀公司已成為世界各主要金融中心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2005年,銀監會制定了《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為引進貨幣經紀制度提供了法律保證,并已經批準了貨幣經紀公司籌建。為規范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管理,銀監會先后了《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促進了汽車消費市場業務主體多元化和汽車金融服務專業化,更有效地滿足消費者需求,并推進中國汽車

產業的發展。

銀行監管政策發展的進一步展望

總體上看,近年來我國銀行監管制度的審慎性、完整性、一致性明顯增強,覆蓋面也逐步擴大,推動了商業銀行業務的穩健發展,風險不斷降低,經營狀況持續好轉。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防范風險能力、持續發展能力明顯改進。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從2003年的17.2%下降到8.9%,首次降到個位數;資本充足率達標的商業銀行由2003年8家上升到53家,達標銀行的資產占商業銀行總資產的比重由2003年初的0.6%上升到75%。

盡管我國銀行監管制度日趨完善,銀行經營和監管外部法律環境在逐步改善,但仍存在一些明顯的缺陷。一是健全包括《合同法》、《物權法》、《企業破產法》在內的基本民商事法律制度,保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經濟秩序。二是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法律機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以接管、關閉、撤銷、破產等方式退出市場過程中的資產清算、債務清償以及程序問題,保護債權人利益,保障有序退出。三是培育全社會良好的信用文化建設,建立失信懲戒制度。修改《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細化和嚴格責任追究制度等。四是商業銀行審慎經營規則方面還存在一些空白點,如操作風險管理、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等。五是部分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和經營目標不夠明確,有關市場公平競爭法規還有待建立。

第8篇

近年來,銀行業金融創新獲得了較大的發展。在金融創新快速發展的同時,創新監管工作也取得了很大進步。總的來看,銀行業金融創新工作正面臨一個新的歷史時期。目前,我國銀行業已全面履行加入世貿組織對外開放的承諾,外資法人銀行已在國民待遇的條件下與中資銀行進行全面競爭。

雖然市場的整個競爭形勢發生了新的變化,但部分中資金融機構就法人層面來看,還看不到相應的深刻變化,銀行業的金融創新工作還需要花大氣力進一步推進。

堅持以促進競爭能力建設來推動銀行業的創新監管工作

創新是競爭的動力源,競爭本身是服務業改善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的動力。競爭靠什么?靠創新。

銀監會成立以來,一直堅持以加強中國銀行業的全球競爭能力建設為基礎。銀監會有良好監管的標準,其中一條就是全面提高我們商業銀行的競爭能力。相應地,銀監會的創新監管工作一直遵循幾項原則,這些原則來自我們監管和對市場改革開放的經驗。總結起來,有五條:

鼓勵競爭,鼓勵引進新產品和新服務。鼓勵競爭是銀監會的重大監管原則。我們不僅鼓勵金融機構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開展健康有序的競爭,在農村和祖國的邊遠地區,在落后地區,也引入了新的金融機構。銀監會從實際出發,鼓勵引進新產品和服務的競爭與創新,既鼓勵金融機構在引進、消化吸收的基礎上進行再創新,也鼓勵集成式地創新新產品、新服務。

重視在法規和市場準入許可中的透明度和可預測性建設。要真正把創新工作搞好,必須重視法規建設和提高市場準入許可的透明度和可預測性。否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產品研發時,就難以預知相關監管要求和準入標準,不僅會影響到金融機構創新的積極性,也會影響到新產品研發效率。銀監會黨委對法規建設和不斷提高市場準入透明度,不斷增強市場準入可預測性十分重視。

逐步提高市場準入的便利。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具有濃厚合規意識和良好的合規管理,風險管控有效,人才比較具備時,就應逐步提高其市場準入的便利。只要我們有比較清晰的規制導向或者原則導向等方面的規定,就不需要事先在同類金融機構中反復對同樣的金融產品進行審批。

在WTO的框架下,實施國民待遇,對國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非歧視性政策。就是說,國外銀行能夠做的,國內銀行只要具備條件,也能做。同樣,國內銀行能做的,只要符合有關要求,國外銀行也能享受同等的待遇。

不斷創新監管制度和體制,以適應新形勢下持續有效監管的需要。銀監會三個層次的垂直管理體制和制度,以及相應的職責劃分,目前有必要進一步完善。比如,我們主張銀行進行扁平化管理,業務條線管理,監管設置就需要進行適應性的調整,避免政出多門、因地而異,造成金融創新難以形成合理預期,或創新工作本身的不穩定。要認真研究創新監管制度和體制,明晰責任的邊緣和界線,提高矩陣式監管的有效性、協作性和一致性。

根據戰略發展和客戶結構狀況切實加強創新能力建設

每個商業銀行都應當研究制定自己的發展戰略,應當對自己客戶進行細分,并應根據戰略發展和客戶結構的狀況,集中力量,開展加強創新能力建設的實質性改進工作。

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要重點解決好下面三個問題:

切實加強戰略的科學性和客戶細分工作,重點搞好隊伍建設、學習和培訓、做好內部轉移價格和內部的合作考核、保護知識產權以及技術引進和轉讓工作。

著力推進內部流程改造。創新非常強調內部管理,尤其是流程再造。創新工作需要三個部門分工和配合:一個是前臺銷售,二是研發和定價,三是后臺部門,三個部門需要有機協作,缺一不可。

要投入充分的精力做好會計系統支持和相應IT信息科技的支持。為創新而創新,不搞系統工程,是搞不好的。創新涉及的是新產品、新服務、新流程,經驗告訴我們,會計系統和IT系統需要緊緊跟上。

推進金融創新需要注意把握的幾個問題

在創新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要注意創新中的高附加值和高科技含量。沒有高科技含量的創新很容易被別人抄襲,創新的優勢也就難以長久。另外,要注意在不發達地區搞好創新。

在風險和成本的問題上,要注意強調可控性和可預測性。現在很多創新不是周密地精打細算后再做,而是人云亦云,人有我有。對風險和成本沒有可預測性和可控制性,這點一定要避免。

要注意避免信息的不透明性。我們發現很多銀行推出的產品對風險的披露不夠,信息不透明。這會引起很多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甚至于今后還有經濟損失。國際上的創新非常重視成交前的信息高披露性。強調成交前的信息披露,是搞好服務業和諧創新的重要保證。

另外,我們要追求創新業務的穩定性。創新如果只是短命的產品,那是不值得做的,強調風險成本的可預測性,可控性,強調成交前和整個過程信息的高披露性,強調業務的穩定性,非常重要。

提倡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都建立一個“排除名單”制度,銀行和客戶之間,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注意先將排除性的事項列明,把排除名單寫清楚,以便迅速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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