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03 14: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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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模式的比較
1.資金來源
資金籌措是創業投資基金運作的第一步,也是關鍵的一步,從某種意義上說,還是最困難的一步。美國創業投資基金的資金來源中,居前三位的分別為養老基金、銀行與保險公司、捐贈基金。2000年私人和公共養老金占總投資額的40%、金融和保險公司占23%、捐贈基金占21%。
日本在資金來源方面,主要以金融機構和大公司出資為主。由于日本法律規定養老金不能用作創業投資,又由于追求投資安全性的國民心理,基金投入和個人出資也極為有限,日本的創業投資基金多為機構創辦。對2001年10月到2002年9月之間日本創業投資基金的狀況進行考察,金融機構(銀行和保險公司)所占資金的比例高達44%,企業則達17.7%,養老基金占的比例不到1%,這與美國的情況有很大不同。
2.組織形式
在美國主要是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是最早出現的創業投資基金組織形式。歷史上第一家創業投資基金――美國研究與發展公司(ARD)就采用了這種形式,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本身就是一個依據《公司法》成立的法人。80年代后,隨著機構投資的介入,這種組織形式很快減少了。有限合伙制是美國創業投資基金的最主要組織形式,一般有2-5個合伙人(投資者),最多不超過30人。有限合伙人不對基金進行日常管理,但通常會參加重要事項的表決。普通合伙人是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投資家,他們具有豐富的投資經驗和管理技能,還有強烈的冒險精神和追求高回報的欲望。有限合伙制將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較好地結合在一起,成為美國的典型組織模式。
日本的創業投資基金主要采取兩種組織形式:一種是半官方或準國家投資公司,另一種是各類創業投資公司。前者主要包括通產省下設的創業投資公司、科技廳下屬的“新技術事業開發團”以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培育會社”等官方、半官方機構;而后者則主要是大金融機構、大企業集團附屬的創業投資機構,它們占據了日本風險投資的主體地位,獨立的私人創業投資公司發展相對滯后。
3.投資方向
美國的創業投資基金集中于高科技領域,主要是計算機和通訊產業,其次是健康醫療和生命科學。1995―2000年,約有1450億美元投入在互聯網相關項目上,2000年互聯網產業的投資約占全部創業投資的61%。通訊類公司每家平均投資額超過了310萬美元。2001年,互聯網相關的投資比上一年減少了60%以上,但仍占創業投資的絕大部分,通訊產業仍占據第一位,為12%左右。
與美國不同,日本的創業投資基金向高新技術領域投資少,投資流通業和服務業卻很多。由于日本多從國外引進先進技術,國內從事尖端技術開發的氛圍沒有形成,故此高技術領域的創業投資變得很少;日本創業投資企業多具有金融機構的背景,許多風險較低的項目如服務業投資比例過高,與傳統領域相比,高科技企業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青睞。近幾年,日本政府加大了對高新技術扶持的力度,情況有所改變,高新技術產業投資的比例大幅增加。
4.投資階段
從投資階段看,美國創業投資主要集中于高新技術企業的成長階段和擴張階段。美國創業投資協會(NVCA)的統計表明,約有80%的創業投資基金投在這兩個階段,僅有4%投在種子期即策劃創建階段,另有14%左右投資于成熟階段。除了培植新興企業外,創業投資也會為處于破產邊緣或資金周轉不靈的老企業提供資金,通常以合并(consolidation)或杠桿收購(leverage buy-out,簡稱LBO)兩種方式進行。
日本創業投資的重心是企業的成熟階段,日本的創業投資家很少投資于企業創建和發展的早期階段。日本的創業投資公司投資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為其母公司的業務發展做預先鋪墊,高的資本流動性、安全性目標必然使資本投向創業后期。由日本企業創業中心(VEC)提供的數據表明,在創業投資基金投資的企業中,有2/3的公司已有創建10年以上的歷史。2000年日本投資階段開始向早期企業轉變,1996年投入早期階段的比例為17.8%,2000則為48%,2002年為54.5%。
5.退出渠道
創業投資基金向創業企業投資的最終目的不是為了獲得所有權,而是希望在適當時候以合適的方式退出增值,從而取得幾十倍甚至上百倍于投資的巨額資本利得。退出意味著資本預期收益的實現,某些時候,退出成為創業投資基金運作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它對創業投資基金其他階段的正常運行極其重要。退出的方式有:(1)公開上市(IPO);(2)被其他企業兼并收購(M&A);(3) 原企業自身回購((Buyback);(4)通過創業企業破產清理的方式退出(Write-off)。
美國創業投資基金退出的最重要途徑是并購和IPO。美國證券市場和產權交易市場比較發達,為創業投資發展提供了良好的退出環境。一般來說,當證券市場處于牛市,IPO退出數量超過并購;而當證券市場不振時并購退出方式是主流。近幾年,由于美國證券市場不景氣,風險資本IPO退出比例呈遞減趨勢,并購成為美國風險資本最重要退出方式,2000年IPO退出占56.2%,M&A退出占43.8%,2001年IPO退出占89.18%,M&A退出占10.82%。
日本的創業企業上市難度極大,創業投資基金也就難以通過首次公開發行方式退出,主要通過原投資企業回購和被其他企業兼并收購實現退出。1983年以前,日本的證券交易所及柜臺交易都執行著較高的注冊基準,許多企業至少要發展15-20年才能達到,公開上市企業的期限平均為30年,創業投資企業上市(IPO)兌現的期限非常漫長,致使創業資本投入后難以及時實現增值并退出,這就大大降低了創業投資公司投資于新創企業的熱情。近幾年日本政府加大改革措施,積極改善創業投資企業的交易退出環境,IPO實現退出的比例逐漸增加。2001年日本創業投資企業有31.1%是通過IPO形式退出,原投資企業回購和其他形式占30.1%。
差異的政策和文化背景
世界各國由于國情和環境的不同,創業投資基金在各國的發展模式各有不同。發展模式從根本上取決于政府和創業投資基金主體在發展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
創業投資基金的產生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但是這一過程并不是完全自發的。在創業投資市場的成長與成熟過程中,政府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推動作用,各國政府鼓勵、支持創業投資發展的政策措施,為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極大地推動了創業投資業的發展。
美國政府的政策
美國政府制定了許多促進創業投資基金發展的政策,主要有:
1.在創業投資發展的初期,政府通過引導資金,對創業投資行為起到示范、引導和促進的作用。
美國政府主要通過對美國小企業管理局(SBA)對創業投資進行引導和資金注入,由此提供契機,使得政府可以運用經濟手段參與創業投資活動,分擔創業投資行業的風險和利益。1958年開始的小企業投資公司(SBIC)計劃是美國政府第一次對創業投資產業的直接推動。小企業投資公司發起人每投入1美元,政府提供4美元的低息貸款,并且小企業投資公司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美國全美科技基金會每年向高新技術產業提供幾百萬美元的補貼,一些地方政府也建立了專門向從事高新技術開發的風險企業提供補貼的地方科學基金。
2.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創業投資和高科技企業的發展。
美國政府針對創業投資的長期資本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的研究開發或高科技企業的經濟活動給予的一定稅基和稅率優惠。如1981年美國通過的《經濟復興稅法》規定對研究開發投資稅收從49%減至25%;1978年美國頒布稅法將創業投資基金資本利得稅從49%降低至28%,1981年又進一步降至20%;1993年,在5年消減赤字法案中,將長期資本收益的稅率降到28%,對持有高科技小企業股份5年或5年以上的,其資本收益僅按14%征收,這些政策均有效地刺激了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
3.美國創業投資法律體系建設體現了“鼓勵、扶植”的基本宗旨。
美國在相關法律中規定了專門的保證創業投資發展的條款,使創業投資業逐漸地走上了法制化規范化的道路。在創業投資發展早期,美國國會就通過立法為創業投資發展提供適宜的法律環境,如《小型企業投資法》、《雇員退休收保障法》、《股票選擇權促進法》。為了鼓勵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這些法律主要是就不適于創業投資基金運作的若干條款作出特別豁免條款:如對創業投資基金所通常進行的私募,制定豁免審批條款;對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制定豁免其按投資顧問登記條款,政府主要是通過放寬創業投資基金的限制來為其發展創造一個相對寬松的法律環境。
4.加強行業監管,放松行政管制。
美國對創業投資的監管構建了政府和行業協會相結合的體系,形成了政府管行業協會、協會管行業的有效機制,避免了政府對企業的直接干預。同時,為了支持創業企業高新技術的合作開發,美國政府盡可能放寬行政限制,給創業投資以切實的行政支持。如1981年,美國8家以風險資本經營的半導體小公司聯合組成了一個半導體聯合開發中心,美國政府對于這類托拉斯聯合集團,不僅不以“反托拉斯法”約束,反而大力倡導。
5.積極開辟多元投資退出渠道。
創業投資基金的持續穩定發展有賴于順利退出的實現。美國政府為創業資本建立了一個多層次的退出機制,既有全國性質的納斯達克市場,還有各種場外交易市場和地方性產權交易市場。60年代至80年代初,由于投資退出主要依賴于所投資企業的初始公開招股與上市,故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直接受制于新股發行市場。隨著80年代以來美國資本市場兼并收購的功能增強,創業投資基金走出主要依賴IPO實現投資退出的局面,兼并收購成為美國創業投資基金退出的主要形式。沒有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以及各類產權交易市場,企業收購的這種退出方式也難以實現。
日本政府的政策
在日本模式中,政府在創業投資中扮演的角色是雙重的,既是投資環境的培育者,又是創業投資的直接參與者。日本政府為促進創業投資基金發展建立了相應的機構并推出了許多政策,主要有:1963年通過了小企業投資法,三家國有的“小型商業投資公司”分別在東京、名古屋和大阪成立,建立“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國民金融公庫”、“工商金融公庫”等為中小企業提供優惠貸款;1974年日本國際貿易和工業部開始成立創業企業中心,專門從事幫助本國創業企業的發展;通產省于1975年設立了“研究開發企業培植中心”,該中心的業務就是對創業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提供債務擔保,擔保比例為80%;日本科學技術廳下設的新技術開發事業團對于大的新技術企業提供5年內無息貸款。政府還通過立法,充分運用預算、財政投資、津貼補助、稅收和金融手段支持創業企業發展尖端技術。
日本政府參與創業投資,資金支持措施明顯強于對投資體系的全面培育,而對于創業投資體系建設中的市場環境、人才培育都相對滯后。例如,日本的二板市場即柜臺交易市場(OTC)發展緩慢且不穩定,直到1991年10月,才推出柜臺交易的最高形式JASDAQ系統,比美國的NASDAQ系統整整晚了20年;另外,從事創業投資的人才缺乏,現有從業人員知識結構單一,不能適應創業投資基金快速發展的需要;阻礙創業投資基金參與創業企業經營管理的“禁止壟斷法”也直到1994年才開始解禁。種種不利因素,導致日本的創業投資基金發展并非順利。近幾年,日本政府開始積極籌劃,加大了支援力度,努力改善風險投資發展的外部環境,以期推動創業投資的良性發展。同時創業投資企業也開始審時度勢,進行戰略調整。政府在繼續強化資金支援措施的同時,努力開展全方位的培育和扶植工作。
社會文化環境
創業投資發展有經濟和社會的兩個動因。經濟動因是指高風險對應著高利潤,一項投資如果風險高,則愿意冒險從事的人就會很少,競爭就不會那么激烈,成功之后的利潤就會大大高于一般。此外,高風險后往往隱藏著許多未知的機遇。社會動因是指高風險項目往往極具挑戰性,可以滿足很多人的成就感。一旦成功后,將是智力和勇氣的最佳證明,其所帶來的社會尊重和個人滿足感是難以替代的。創業投資基金有三個當事人:投資者、創業投資家、企業家。在創業投資基金發展過程中,投資者、創業投資家的冒險精神、企業家的創新精神將起決定性作用。而社會環境對創新、創造的尊崇也會極大促進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
美國的文化中強調個人主義,努力實現自我價值,推崇開拓與冒險精神,對失敗比較寬容,這就為創新準備了必要的文化條件,從而也構成了創業投資發展的基礎和前提。美國的價值體系中強調法制與理性,淡化人情關系,正是在這種認識的作用下,美國開創了有限合伙制這一科學嚴謹的創業投資運作機制,并在實踐中嚴格執行,有力地推動了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使創業投資基金有了更好的投資載體。另外,美國具備高效率企業由小到大成長的社會環境,個人創建企業的意識很強,富有股權文化。
日本的文化中強調“和諧、安定”,人們不習慣強調個人,而是習慣于與大眾保持一致,是“整體主義”。在其教育體系中,個人主義、創造力和創業被排斥和輕視,培養出來的勞動力大都是守紀律、集體感強而創造力不足。企業中保守氣氛濃郁,員工以在大企業取得穩定收入為目標,排斥風險,追求安穩,日本特色的終身雇傭制和年功序列制導致整個社會缺乏企業家精神和創新精神,這對發展創業投資基金是非常不利的。日本的價值體系中重視“人與人關系的微妙性”,不習慣或排斥建立合同關系,使創業投資基金的正常運作失去了重要的制度性保障,從而無法使創業投資步入合理的運行軌道。另外,日本也缺少股權文化,很多企業家對外部的股權投資有抵觸行為,不愿意接受創業投資基金的股權投資,擔心失去對企業的控股權,沒有公開上市的愿望。
啟 示
通過對美國、日本創業投資基金發展模式比較及產生原因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啟示:
1.創業投資基金發展需要良好的基礎環境。
同樣是經濟發達國家,但創業投資基金的在日本的發展并不很成功,一個根本原因是日本不具備支持其發展的基礎環境。日本的創業投資基金是模仿美國而發展起來的,模式可以模仿,但環境不能移植。美國政府通過稅收優惠、人才培養、法律建設、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為創業投資基金發展培育了良好的外部環境,促進了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進而支持了美國“新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經濟基礎差,市場體系還很不完善,在發展創業投資基金的過程中,更要注重對基礎環境的培育,應加強制定優惠政策,立法給予扶持。
2.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必要扶持,但政府扶持的方式必須與創業投資基金運作的內在要求相適應。
創業投資基金這種高級形態的創業資本誕生并成長于美國,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美國政府從創業投資基金運作市場化的角度出發,根據創業投資基金發展的不同形勢,及時調整政府的扶持原則,在創業投資發展的初期積極參與引導,之后則以加強制度建設、以優惠政策扶持為主。日本對創業投資基金發展雖也采取了積極扶持政策,但與創業投資基金的運作要求并沒有協調一致,所起的效果不明顯。我國雖已建立了市場體系,但計劃經濟的印記還很深,政府在扶持創業投資基金發展過程更應注意保持一定的度。扶持的原則是初期可以適當出資,加以引導,待創業投資基金發展起來,主要應以提供適宜的制度政策和信息化服務為主。
3.創業投資基金發展需要富有創新精神的復合型人才。
美國創業投資基金在培育和輔導中小創業企業發展的過程中遵循為中小創業企業提供資本支持與增值服務的雙重職能定位,極大促進來了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發展,這樣也增加了對創業投資基金的需求,建立了一個良性循環。創業投資家們能清楚地意識到自己的使命,不僅在于其能夠為創業企業提供資本支持,更取決于他能否提供優質的增值服務,優秀的創業投資家必須首先是優秀的創業家。日本的創業投資基金發展不利的一個主要原因只是為創業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并沒有提供相應的增值服務。未來的市場競爭主要取決于人才的競爭,而富有創新精神、高素質的投資家和企業家結合的復合型人才是創業投資基金得以發展的關鍵。
4.創業投資基金的持續穩定發展有賴于開辟多元投資退出通道。
[關鍵詞] 創業投資 創業投資企業 立法
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于2006年3月1日實施,這對規范與支持創業投資的健康發展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但該《管理辦法》在內容上尚存在一些缺陷,有待進一步完善。鑒于此,本文擬就完善我國創業投資企業立法略陳管見,供有關部門和學術界參考。
一、創業投資企業的法律界定
任何一部法律都應對所調整的對象加以準確界定。《管理辦法》第2條對創業投資企業作了如下界定:“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前款所稱創業投資,系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前款所稱創業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
誠然,正如有的學者所言,上述定義統一使用“創業投資”概念以取代學界和實務中通常采用的“風險投資”這一不科學的提法,并且揭示了創業投資所具有的本質特征,具有合理性。但我們認為,其尚存在以下問題:其一,界定方法不妥當。科學的定義應當能夠準確、精煉地揭示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其表述不能過于復雜。而《管理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的定義則采用三個條款加以說明,第2條第2款解釋第1款中使用的“創業投資”概念,該條第3款解釋第2款中使用的“創業企業”概念,這顯得十分累贅,不如使用一個條款直接定義創業投資企業顯得簡潔明了。其二,對創業投資本質特征的概括不全面。《管理辦法》雖然揭示了創業投資所具有的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創業企業、支持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退出投資等本質特征,但其遺漏了一個重要的方面,即創業投資企業應積極參與所投資創業企業的創業過程,以彌補所投資創業企業在創業管理經驗上的不足,并且主動控制創業投資的高風險。從國外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界定來看,盡管定義不盡相同,但大多均將“為創業企業提供管理服務”作為創業投資企業的典型特征。
因此,我們認為,創業投資企業可界定為:向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具有成長性的未上市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通過提供經營管理服務參與所投資創業企業的創業過程,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企業組織。
二、創業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
一般而言,創業投資的組織形式有公司型和契約型兩種。公司型創業投資所體現的是一種“委托―關系”,即以創業投資公司的名義對外投資、承擔風險和責任;投資者為公司股東,有權通過出席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等方式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管理人作為創業投資公司委托的經營者只能以公司的名義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運用公司的財產。契約型創業投資所蘊涵的是一種“信托―受托關系”,即創業投資財產本身為一財產集合體,由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其進行經營管理;投資者僅作為受益人分享創業投資財產所生利益,無權參與財產運作的重大決策。《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
我們認為,我國的創業投資企業宜按公司型設立。其理由如下:(1)公司型本身即為一種較為完善的組織形式。公司的組織結構一般包括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由投資者組成的股東會是最高權力機關,董事會為業務執行機構,而監事會則負責監督董事會的工作。公司所具有的這種制衡機制顯然比其他組織形式更有利于防止管理人為自己或利害關系人牟取私利,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權益。(2)公司型能更好地滿足創業投資行為的組織形式需求。首先,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成功的關鍵在于對所投資項目或企業的準確判斷,管理人對投資項目或企業進行的考察、評估和決策固然至關重要,但若由創業投資公司董事會對投資項目或企業進行合法性審查(如審查其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和投資原則),則更有利于提高投資的準確性;其次,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的創業企業,必須取得所投資企業的股權并參與經營管理,而公司作為現代企業制度中最完備、最有代表性的組織形式,具有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等特征,創業投資企業采取公司型組織形式更有利于實現創業企業的科學管理和健康發展。而若創業投資企業采取其他的組織形式,則難以實現上述目的。(3)從國際經驗看,證券投資基金既有以公司型為主的(如美國),也有以契約型為主的(如英國);但對于創業投資而言,即使是在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按契約型設立的國家,其創業投資也一律采取公司型組織形式。在英國,創業投資企業雖然被稱為“創業投資信托”,但就其本質而言,依然是一種公司型投資企業。
三、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與退出機制
1.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方式
創業投資企業所投資的創業企業在其成長過程中一般要經歷種子期、創立期、擴充期和成熟期四個階段,每個階段投資都會面臨不同的風險。為了降低投資風險,國外普遍允許創業投資企業在投資時作出特別的制度安排,如取得各種優先股等。《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經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有學者也主張,我國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采取可轉換優先股和可轉換債券為主的投資方式。[4]對此,我們表示贊同。因為采用這些投資方式能使創業投資企業在被投資企業未上市前獲得較高的股利或債券利息,而在被投資企業上市后將可轉換優先股或可轉換債券換成普通股,享受股息紅利。但問題是我國《公司法》僅僅為公司發行普通股和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了法律依據。盡管1997年國務院頒布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將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主體擴大化,但也只限于重點國有企業。這樣,便很難滿足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要求。因此,相關立法應當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方式作出特別規定,擴大可轉換債券的發行范圍,適當降低發行標準,從而降低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風險。
2.創業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
創業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一般不控股,管理人對所投資企業的控制相對薄弱,可能會出現外資企業損害創業投資企業利益的現象;同時,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期限相當長,其間難免會出現管理人與外資企業存在嚴重分歧乃至于雙方難以維系合作關系的情況。基于此,在國外往往事先由創業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訂立投資合同,對所投資企業的行為及創業投資企業享有的權益作出詳細規定,以保持對企業的有效監督和管理。《管理辦法》第15條雖然也規定了創業投資企業可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但沒有對投資協議的內容作出具體規定。
我們認為,我國創業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簽訂的投資合同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強制被投資企業履行的行為:提供給創業投資企業詳細且正式的財務及營運情況報告;企業如有增資計劃,給予創業投資企業承購股票的優先權,或與其他股東相同的優先權;將董事會會議的結果及其他重要決策告知創業投資企業;將流動比率、營運資金或凈值維持在相近產業或規模相似企業的水準;提供給創業投資企業一定的董事會或監事會席位,一方面可使其參與企業決策,以便監督該企業的營運,另一方面可為該企業提供咨詢;遵守法律法規等。(2)禁止被投資企業從事的行為:未經創業投資企業許可,不得與其他企業并購;不得改變其企業的經營主業;未經許可,不得發行現金增資股,以免股權遭到稀釋;不得從事與企業經營主業無關的投資活動等。(3)被投資企業違約時,創業投資企業有權撤回資金等。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現行《公司法》等法律尚不支持諸如撤回資金權、特別許可權等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企業所訂立的合同中的通常條款。但實際上這是創業投資企業加強對創業企業約束力的合理做法,是保證創業投資項目得以成功實施的必要措施。因此,對創業投資企業所應擁有的上述權利在立法時應予以特別考慮。
3.創業投資企業的退出機制
創業投資企業作為一種旨在通過專門支持創業企業發展而獲取資本增值的投資企業,其投資目的是期望所投資企業成熟后能退出投資,以便實現資本增值并進行新一輪投資。為此,《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通過股權上市轉讓、股權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等途徑,實現投資退出。”
我們認為,《暫行辦法》所規定的創業投資企業的退出機制有以下需要完善之處:第一,關于股權上市轉讓。由于我國主板市場的要求較高,如股東的人數、公眾股東的持股數量和贏利年限等使得大多數創業企業都望而卻步。因此,我國應仿效美國的NASDAQ市場和歐洲的EASDAQ市場,盡快建立上市標準較低的第二板市場,為創業投資企業持有股權的變現提供暢通的渠道。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如果在創業企業上市開始就允許創業投資企業全部轉讓,會造成股票價格波動太厲害,因此可考慮采取分期限轉讓的方式。在國外也有這樣的立法例,如美國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轉讓必須受聯邦證交會第144A條的限制,即創業企業初始上市后,創業投資企業的份額只能少部分轉讓,直到一定年限(通常為2年)后才能逐步轉讓其他部分。第二,關于創業企業回購股權。創業企業回購股權通常是在簽訂投資合同時設定,要求創業企業以確定的價格和支付方式回購創業投資企業擁有的股份。但我國《公司法》第143條僅允許公司在減資、合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或股東對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而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時,才能回購本公司股份。這顯然成為了創業投資企業退出投資的法律障礙。因此,在創業投資企業立法中應明確創業企業回購股份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第三,若其他企業收購創業企業,則創業投資企業股權被收購就成為創業投資企業的一種退出方式。此外,若創業企業經營失敗,破產清算也應成為創業投資企業的退出方式之一。
四、創業投資企業的管理體制
1.創業投資企業的行政管理
由于創業投資企業規模大,關乎眾多投資者的利益,因此,必須加強主管機關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管理。從《管理辦法》的規定看,創業投資企業沒有統一的管理機構,管理權限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技部、財政部等十個部委,這樣的多頭管理難以實現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有效監管。
我們認為,我國應由證監會統一監管創業投資企業。其理由如下:其一,證監會為專門從事證券發行與運作監管的機構,以保護投資者權益為宗旨。而創業投資企業與證券投資基金雖在投資領域方面不同,但二者本質屬性上是一致的,均為通過募集資金形成的集合投資組織,由證監會統一管理既符合其職能,也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其二,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創業投資企業也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該機構應重點加強對創業投資企業以下方面的監管:(1)經營準入監管。應規定創業投資企業設立的具體條件,認真審查其經營能力;(2)投資運作監管。應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范圍、投資比例和投資方式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3)信息披露監管。要求創業投資企業必須充分、準確、及時地披露與投資有關的信息,以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此外,還應對創業投資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
2.創業投資企業的自律性管理
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有效管理,除行政管理外,還應當加強創業投資企業行業的自律性管理。境外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與成熟,都離不開自律性機構。如美國、英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等都成立了創業投資協會,其在創業投資企業的健康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規范和促進我國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我國也應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協會,明確規定其管理創業投資企業的職責,使其成為創業投資企業的自律性管理機構。其具體職責有:(1)制定有關創業投資企業的行業規則,并協助執行有關創業投資企業的法規;(2)監督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和運行,維護創業投資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3)為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提供情報信息服務;(4)幫助培養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所需的專門人才等。
參考文獻:
[1]郭向軍 劉健鈞: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解讀[J].證券市場導報,2006,(3):12
[2]劉健鈞:對創業投資概念的總結[J].科技創業,2005,(1):72
[3]武士國 宋 立:創業投資:國際經驗與中國抉擇[C].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2001
[4]劉 軍:風險投資基金的建立與規范化運作[J].省略
一、創業投資正在成為社會投資的新熱點
創業投資呈現蓬勃發展態勢。越來越多的投資者踴躍投身創投事業,社會資金大量涌向創業企業,創業投資機構募資金額和投資規模均大幅增長。據專業機構統計,2015年創業投資機構募資1996億元,比2014年增長70.7% ,披露投資金額1293億元,增長24.6%,披露投資案例3445個,增長79.7%,均創歷史新高。截至2015年底,國內創業投資機構超過2800家,管理資本量超過1萬億元,中國成為僅次于美國的世界第二大創業投資集聚地。創業投資是反映創業創新活躍程度的晴雨表,創業投資爆發式增長表明,創業資本供給主體對我國創業創新的未來發展空間持有積極的預期,同時也從側面反映,全社會創新潛能和創業活力正在不斷釋放。
創業投資行業結構不斷優化。從各國創業投資的發展經驗來看,創業投資對于兼具高風險與高成長性的新興行業具有很強的投資傾向性,且投資對象往往集中在產業發展前沿領域。根據對我國創業投資機構的投資行業分布情況分析,2015年我國創業投資分布于22個行業,投資領域主要集中于互聯網+、生物醫藥等新興產業,其中,互聯網、電信及增值服務、生物技術和醫療健康、金融等行業吸引的創業投資占70%以上。機械制造、電子及光電設備等行業也是創投機構的重要投資領域。
二、創業投資對創業創新的支撐價值日益凸顯
創業投資的“資金供給+增值服務”模式支撐創業創新。創業創新過程往往伴隨著巨大風險的挑戰,而能夠為這種高風險“埋單”的往往是愿意承擔風險的創業投資。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創業投資及其提供的增值服務實質上是一種幫助創業創新緩解風險和創造價值的特殊投融資制度安排,創業投資的價值特性與創業創新的高風險高收益的特征決定了兩者之間具有天然的耦合性。根據世界經合組織科技政策委員會對創業投資的定義,創業投資是一種向極具有發展潛力的新建企業或中小企業提供股權資本的投資行為,除向經過篩選的項目投入資金之外,更為重要的是,創業投資者還向投資對象提供明確發展戰略定位、設計商業模式、優化公司治理等增值服務。創業投資的“資金供給+增值服務”模式,幫助市場主體在創業創新過程中不斷提升創新能力、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市場開發能力等,大大提高了創業創新的成功率,有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創業投資對投資項目的嚴格篩選機制客觀上促進了創業創新的優勝劣汰。如何從數量眾多的可投項目中篩選出優質項目進行投資是關乎創業投資活動成敗的關鍵環節。以獲取高回報為目標的創業投資機構,必然要對每一個潛在的投資項目進行嚴格的篩選,并投入大量的資金、時間、技術、管理及專家力量,支持其創新與發展,幫助開展商業化運作和市場開發。創業投資的篩選機制客觀上加快了優質創業創新項目的起步成長,提高了創新資源的配置效率,使得創業創新更好更快更有效。
創業投資幫助緩解創業創新的早期風險。與傳統的直接或間接融資方式相比較,創業投資能夠優化組合技術、人才、資金管理和政策等創新資源和要素,更好地適應創業創新過程中高風險高收益的特性。據有關測算,由于發展戰略、研發、生產、管理、市場等多重風險的挑戰,三年內高達90%左右的創業創新可能會失敗。因此,企業需要創投機構的資金支持及其獨特的創新資源優勢,緩解企業在創業創新過程別是早期階段面臨的失敗風險。據有關專業機構統計,2015年創投機構投資于種子期的案例數占22.3%,投資于初創期的案例數占32.6%,二者合計達到54.9%,比2013年提高了11.5個百分點,創業投資階段進一步向種子期和初創期前移,扭轉了國內創業投資主要投資于成熟期和擴張期企業的局面。這一變化表明,我國創業投資的資金與服務供給和創業創新的融資與風險管理需求之間的耦合度不斷提高,創業投資對創業創新的支撐價值更加顯著。
三、創業投資發展離不開生態環境的持續優化
為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國家在創業創新與創業投資領域出臺了系統性政策措施意見,明確提出要擴大創業投資、發展創業服務。創業投資的蓬勃發展正是得益于生態環境的持續優化。
創業投資引導機制逐步完善。近年來,政府對創業投資領域的支持方式有所改變,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直接扶持方式的運用逐漸減少,更多運用引導基金的運作模式,通過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償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國家重點鼓勵和支持的創業投資領域,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放大作用,實現引導資金有效回收和滾動使用。據有關專業機構統計,截至2015年末,我國共成立780支政府引導基金,僅2015年就新設297支,實際募集資金4254億元。事實表明,政府引導基金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創投市場的資本來源問題,更是對帶動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及新興產業,破解創新型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發揮了有力作用。
投資退出渠道不斷拓寬。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日趨完善,一方面為創投機構提供了大量可供選擇的投資項目,另一方面也為存量股權投資項目不斷拓寬了可靠的投資退出渠道。目前,創業投資已初步形成以新三板為主,股權轉讓、首次公開發行、并購等方式并重的多元化退出機制。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隨著做市商制度、優先股發行與轉讓、主辦券商推薦業務規范等配套制度的出臺和逐步完善,新三板市場規模大幅擴大,成交量飆升,股權流動性明顯改善,在為越來越多的創業企業提供資本市場融資平臺的同時,也為創投機構挖掘投資項目及投資退出提供了主渠道。據有關專業機構統計,2015年創業投資市場通過新三板實現退出的案例數占51.2%,通過并購、首次公開發行、股權轉讓等其他渠道退出的案例數分別占15.4%、14.2%、10.9%。
一個企業從創業發展開始,到其退出行業市場,一般都遵循五個階段的發展軌跡,創業企業要根據企業所處的不同階段來進行階段性的組合投資,以減少投資風險。具體為:
(1)種子期:此時,創業企業尚沒有產品面世,也就沒有相應的營銷模式,團隊建設方面也很薄弱,是投資風險最大的時期。
(2)起步期:起步期企業己建成,開發出來的產品尚處于試銷其,故而投資風險僅次于種子期。
(3)擴張期:企業在擴張期不斷成長,產品營銷模式已建成,并占據了一定的市場份額,團隊建設運行良好,投資風險也就相對減少了。
(4)成熟前期:此時企業在投資的各方面都運行的十分成熟,市場營銷模式成功建立起來,企業管理和團隊建設也運轉良好,風險此時最小。
(5)重建期:此時的企業面臨著企業破產或是投資重建,在原有的一定的企業規模上可以對重建投資進行慎重考慮。綜上所述,在企業進行創業投資的各個階段中,投資的風險都是不一樣的,處于投資期前期的風險較大,后期較小;所以,創業企業要積極利用投資組合理論去減少企業在投資的不同階段的風險。
二、我國創業投資財務運作過程現狀分析
(一)創業企業規模較小
企業要進行創業,在零基礎的程度上發展,就必須經歷一個由小到大的過程。目前,我國的創業企業從規模層面上看,就體現了這一特點,普遍規模較小,資本不充足,融資渠道較窄,資本來源少。比如在我國,大多數創業企業的資本主要來源于國外風投,國內政府組織或是一些金融機構的貸款等,比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的融資渠道窄的多。這種現狀主要是由于政府對于創業企業資本結構的限制過多造成的,這樣就使得企業的發展受到了限制。
(二)針對創業服務的中間媒介不發達
要進行創業投資,必須有中間媒介等服務機構為企業進行謀劃,以幫助創業企業運用各種投融資工具進行引資,協調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的溝通,從而加強合作,保證創業企業的正常運行和發展。目前,我國中介機構雖然已經形成一定的規模,并對企業的創業與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這種中介服務體系尚不完善,中介服務市場也不規范,阻礙了創業服務中介媒體系統的發展。
(三)缺乏創業的專業人才
對于創業的投資機構而言,要進行一筆成功的創業投資,需要的不僅僅是資金,更重要的是專業化的人才來幫助投資機構對其所投資的企業進行運作,這種人才是掌握經濟與管理學科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但是目前我國高校針對專業人才的培養方案并不有利于復合型人才的培養,而國內一些企業的領導層對人力資源管理這一塊也并不重視,這就導致了專業人才流失嚴重,從而也影響了創業企業的持續發展。
(四)投資體系中的退出部分不健全
投資機構進行的投資活動是一個資金循環的過程,包括項目資金的籌措、投入、撤出以及再次投資等過程;而一個投資機構關注的重點不是創業企業的成長或是發展狀況,而是其投入的資金能否順利回收,然后獲得預期的投資收益。這樣,就顯得退出環節特別重要。而目前,我國針對創業的投資機構并沒有建立完善的退出機制,也沒有確定一個合理的時機幫助投資機構收回投資金,比如雖然目前我國有了創業板,但是創業企業的上市依舊十分困難,這就使得投資機構對創業企業的投資很難收回。
三、國外創業融投資模式介紹啟示
(一)國外創業融投的主要模式
(1)美國模式。
美國的創業投資模式是以證券市場為中心的發展模式。在美國,傳統的聯邦體制對一國金融系統的構建有很大的促進作用,而金融體系的構建和發展又是創業投資強有力的保障。美國的銀行業一直以來都是將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業務分開經營的,這樣就使得創業企業不能從商業銀行處獲取資金,從而避免商業銀行持有企業股份,使得創業投資的發展更加產業化和專業化。同時,嚴格的會計制度和審計制度使得創業企業投資者的利益得到了應有的保障,也增加了投資者對創業市場的信息,這也更加促進了美國模式的建立和發展。
(2)德國模式。
德國模式主要是以銀行為中心的創業投資發展模式。在德國,銀行和保險公司是創業投資公司資金的重要來源渠道,保證了創業投資的正常進行。但是德國模式也有其不益之處,如由于德國銀行業的發達,致使針對創業投資的專門性人才十分缺乏;另外,由于投資項目資金來源有保障,所以投資項目的風險很低,收益也很低,對投資項目的管理也沒有有效的措施,最終可能會導致項目的失敗。
(3)以色列模式。
以色列模式是以政府組織的大力支持為特點的,這也是以色列創業投資能迅猛發展的原因。以色列政府主導建立了創業投資的引導基金,吸引了海外資本進入本國創業投資市場,這樣就促進了本國內部的創業投資市場的大力發展,放大了政府基金的引導作用。但是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政府并不直接參與企業投資和經營運作,而是給予創業企業合理的權限,使之能自主進行投資運作。
(二)國外創業投資發展模式對我國創業企業的啟示
(1)政府引導,多元化發展。
結合上述三種發展模式來看,我們可以看到政府組織在創業投資中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基于此,我國的創業投資的發展就應該是在政府主導下逐步進行的多元化,全方位的發展。特別是政府資金的投入,不能作為主導,而應該是引導海外資金的進入。例如以色列的政府引導式的發展模式,就是一種很好的借鑒。
(2)構建專業人才培養體系。
人才,特別是熟悉創業投資業務的專門領域的人才是創業投資項目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我國應努力建立專門的創業人才培養體系,形成高素質的專業團隊來促進我國創業投資的發展。
(3)完善創業投資的退出機制。
投資是一個資金籌措、引入、退出、再投入的循環過程,那么創業投資的退出機制就是保障投資機構順利抽回資金,獲得預期收益的一個重要環節。我國應該積極引導并建立創業投資的退出機制,保障投資機構在進行創業投資后,能通過多種渠道,如創業板市場,并購、場外交易等方式退出。
四、基于投資組合理論的創業投資財務運作策略
(一)拓寬籌資渠道
一般,投資資本的來源有政府、國內企業、外資、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來源。其中外資的比例最高,是目前我國創業投資資金的主要來源。
(1)引入社會保險基金。
社保基金引入的成功案例是美國模式,在美國,創業資本的來源渠道很多,創業資本也很發達。但是,目前我國還未將社保引入到創業投資項目中去,所以,政府可以做這方面的嘗試,制定相關政策,引導社保基金參與創業投資。
(2)促使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積極參與。
目前,我國的創業資本來源主要是外資,但是在國外,發達的金融市場以及金融體系中的銀行業和保險業才是創業投資的主要來源。基于此,我國政府要嘗試著逐步開放這一領域的投資,改革金融制度,從而拓寬創業資本的來源結構,促使其健康發展。
(3)引導民營資本參與。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個人或是機構投資者數量較少,不足以應對日益壯大的創業投資需求。所以,我國應積極鼓勵民營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積極拓展其發展空間,擴大民營資本的投資規模,從而最終擴展我國創業投資的資金來源結構以及其資金渠道。
(二)努力培養創業投資的專門人才
創業投資項目的進行和開展不僅僅需要資金的引入,更需要專業人才進行項目管理和投資運作。對于創業投資這樣一種產業形態而言,不僅需要相關領域的專業化人才,更是需要經濟、管理、法律等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這樣培養出來的人才才是我國創業投資市場發展所亟需的。
(1)提高專業人才的教育水平。
我國創業投資市場的人才主要由三類構成:政府部門的相關負責人、社會招聘的各個層次的人才以及金融機構的相關投資負責人。這三種人形成了我國創業投資市場的人才結構,但是這種結構并不穩定,市場發展也不成熟。為了打破現狀,我國各高等院校需通過加快改革步伐,并結合市場需求努力培養相應的復合型投資人才,提高相關創業投資人才的教育水平,培養出專業基礎扎實,實踐能力強的專門人才隊伍。
(2)創業投資職業人員需持證上崗。
持證上崗是對人才的一種管理方式,由于目前,在我國專門的創業投資人才儲備不多,所以急需建設相關的專門團隊來支持創業投資的發展。由此,實行持證上崗這樣一種人才選拔和人才管理體制是有利于選擇愛崗敬業、嚴格自律的創業投資領域的專業人才的。
(3)創業投資的專門人才要進行后續培訓。
創業投資人才的培養并不是創業投資發展的最終狀態,人才培養是為了創業投資的團隊建設服務的。目前,很多創業企業不能長久發展,企業達到一定規模后就分裂了。這主要是由于創業企業家對創業投資并沒有系統而全面的認識,從而不能將企業帶上良性發展的軌道。但是,通過對專業人才的后續培養可以很好的解決這一問題。如讓職業人員進行金融、管理、法律等專業知識的再次學習,滿足經濟發展對投資人才的需要的變化;引進國外先進的投資項目管理經驗,加強交流合作,保證人才補給。
(三)創辦創業投資信息交流與共享平臺
政府可以作為創業企業和投資者之間交流和接觸、合作的中間媒介,積極促進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這樣,既可以幫助投資者盡快尋找到合適的創業企業進行投資,同時也可以為需要投資資金的創業企業尋找到合適的資金支持者,解決創業過程中的融資難題。因此,政府要積極幫助需求雙方當事人創辦信息交流與共享的平臺,增加創業投資成功的概率。
(四)完善創業投資管理
創業投資的項目需要專門人才進行專業化運作和有效的管理,按照創業投資合同的規定,創業投資雙方當事人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如參與企業管理,提供資金支持等,使得創業投資者能順利收回資金,并獲得預期收益。要獲得這樣的管理結果,那么完善創業投資項目的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效率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健全和完備的管理體系,才能保證創業投資的有序發展。
(五)發展多元化的退出機制
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對創業投資提出了新的歷史性要求
黨的十明確提出我國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將科技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堅持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以全球視野謀劃和推動創新,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動科技和經濟緊密結合,加快建設國家創新體系,著力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促進創新資源高效配置和綜合集成,把全社會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創新發展上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要求我們著力增強創新發展新動力,大幅度提升科技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使經濟發展更多依靠科技進步、勞動力素質提高和管理創新,這對我國發展創業投資,進一步激發創新活力、增強創新動力、推動科技與經濟相結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構建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的創新體系要求進一步發展創業投資
我國的創新體系主要根據一定的政府計劃,依靠財政撥款、補貼等方式推動,創新主體主要是科研機構而不是企業,難以有效發揮市場優化配置創新資源的作用,成果轉化、應用渠道不暢,創新與經濟的聯系難以真正建立起來。創業投資通過資本紐帶將技術、管理、營銷等資源聚集到創新企業,真正實現了創新資源最有效的市場化配置。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構建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的現代創新體系,必然要求更多依靠創業投資的發展。
(二)經濟發展更多依靠技術進步要求進一步發展創業投資
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重要發展階段。伴隨要素供給增長放慢,成本顯著上升,以及資源環境約束日益突出,支撐過去30年經濟快速發展的傳統低成本比較優勢正在并將持續弱化,亟待形成新的比較優勢和發展動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目的是要促使經濟增長由主要依靠資源投入和人口紅利向更多依靠科技進步、勞動力素質提高和管理創新驅動轉變。發展創業投資,有利于創新成果轉化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有利于建立將創新成果引入產業和經濟的有效渠道,改變對傳統勞動密集型企業的依賴,對促進經濟增長動力轉變有重要意義。
(三)更多依靠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帶動要求進一步發展創業投資
隨著世界經濟調整和我國經濟發展階段變化,我國產業結構不合理和不可持續的問題日漸突出,加快實現產業轉型升級,使經濟發展更多依靠現代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帶動,更多依靠節約資源和循環經濟推動勢在必行。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重點在于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健康發展,加快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推動服務業特別是現代服務業發展壯大。實踐表明,創業投資是支持創新型企業發展的專業金融形態,是解決新興產業融資難題的有效手段。引導社會資本集中配置于具有先導性、戰略性的新興產業,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必然要求進一步發展創業投資。
(四)在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合作與競爭的戰略要求進一步發展創業投資
隨著國內外環境條件的發展轉變,我國對外經濟進入了新的階段,由于傳統比較優勢逐步弱化,新比較優勢形成又面臨國際競爭的嚴峻挑戰,要求通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創新在新比較優勢形成中發揮應有作用。發展創業投資,一方面有利于統籌國際國內兩種資源,促進我國參與國際合作,另一方面,通過創業投資對創新型企業的全產業鏈支持,既有利于我國企業快速成長,提升競爭力,參與國際競爭,也有利于改變我國企業在發達國家跨國公司已經形成壟斷的行業單兵作戰的不利局面,增強競爭優勢。
(五)新興資本優勢形成和更加有效配置要求進一步發展創業投資
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由資本短缺向資本過剩轉變的階段,由于國內投資渠道相對匱乏,導致資金配置效率低下,也容易出現資本過度投機的問題,為通貨膨脹和資產泡沫埋下隱患。加快發展創業投資,能夠為過剩資本提供合理出口,為社會資本提供升級版的投資渠道,防止投機性力量過早形成和過度積累,提高資本回報率和資金利用效率,引導社會資金支持實體經濟、特別是創新型企業發展。
二、境外發展創業投資的主要經驗與啟示
20世紀90年代以來,創業投資在全球范圍內快速發展,一方面發展范圍擴展到眾多國家和地區,另一方面產生了更多典型的成功范例。創業投資發展的成功,使一些國家形成了創新驅動經濟發展的優勢。如美國創業投資發展支撐了其在信息技術等領域的全球領先地位,并在第三次產業革命中發揮引領作用;以色列和我國臺灣地區等經濟體,也通過適當的政府引導使創業投資獲得快速發展,有效發揮了促進創新、提升產業競爭力的作用。從國際經驗來看,創業投資發展能否成功,取決于法律法規、稅收優惠政策、政府性基金和退出機制等四方面的重要因素。其中,稅收政策是支持創業投資的傳統方式,政府性基金是各國創業投資發展政策的最新趨勢,同時也是實踐證明最行之有效的做法。
(一)發揮政府引導基金作用
一是明確定位。在各國政策實踐中,普遍將政府引導基金定位于主要支持早期階段創業企業和戰略性行業,并通過設定被投資企業的規模限制及限定政府性基金的投資方向、領域等來實現。如美國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的優惠政策都僅針對小企業管理局界定的小企業。英國創新投資基金將投資方向限定于對本國經濟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高新技術領域,包括資源高效利用和環保技術及生命科學、數字技術和高端制造業等領域。
二是發揮政府資金杠桿作用。主要做法是通過設立政府和私人資本共同出資的混合基金,一方面發揮政府資金的杠桿作用,另一方面以商業化運作模式提高資金運用效率。如英國的企業資本基金,由政府出資2/3、私人資本出資1/3。再如以色列的YOZMA基金設立的子基金中政府出資不超過40%,基金不派人參加子基金董事會,不干預子基金運作的具體事務。各國政府還普遍通過將其對混合基金出資應獲的收益向私人資本做出讓渡,吸引私人資本進入,促進杠桿作用發揮。如英國企業資本基金的政府出資部分采取固定回報模式。以色列YOZMA計劃則采用了類似期權的模式,如果參股基金運作成功,6年后其他投資者可以原價購買政府在基金中的股份。
三是培養專業管理人才。一些國家賦予政府性基金培養專業人才的重要功能。如英國政府就希望利用企業資本基金培養優秀的基金經理,讓基金經理通過管理政府性基金積累經驗和信譽,以便他們能在未來募集和管理私人投資者出資的基金。澳大利亞創新投資基金計劃也明確將培養具有早期投資經驗的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作為政策目標之一。
(二)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
為了落實政府鼓勵創業投資發展的政策意圖,同時規范創業投資的運作,很多國家都頒布了專門的法律法規。如美國早在1958年就頒布《小企業投資法》,確立了小企業投資公司制度。該法頒布后效果顯著,小企業投資基金迅速發展,推動了美國創業投資第一次發展。1980年和1992年,又分別頒布了《小企業投資促進法》和《小企業股權投資促進法》,解決創業投資發展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促使放緩的發展進程重新加速,為上世紀90年代創業投資大發展并支持信息技術革命奠定了基礎。我國臺灣地區在1983年頒布信托業法規的同時,專門頒布《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為創業投資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環境。此外,英美等國從法律上確立有限合伙的企業組織形式,明晰有限合伙人權責,使有限合伙制成為受到法律保護同時較公司制條件寬松的一種組織形式,為創業投資提供了重要發展條件和空間。
(三)充分發揮稅收優惠的引導作用
稅收優惠是適合于創業投資發展全程實施的支持政策。從國際經驗來看,稅收減免能夠有效引導私人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促進創業投資發展。在各國政策實踐中,最常使用的優惠是所得稅抵免和資本利得稅減免。所得稅抵免政策,通常是按照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免應納稅所得額。如美國的一些州給予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合伙公司相當于投資額20%―30%的公司稅減免優惠,有些州對投資于作為合格投資公司投資人的保險公司提供高達投資額100%―120%的公司稅抵免。我國臺灣地區對投資創業投資企業(要求70%以上資金投資于符合科技型企業標準的創業企業)滿兩年的股東,允許按投資額的20%抵減個人或法人的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優惠通常采取免征或降低稅率的方式,主要支持長期投資。如英國對個人投資于無其他利益相關的小企業,持股比例不超過30%、時間在三年以上的,轉讓時所得免征資本利得稅的優惠。韓國也對創業投資的個人投資者實行資本利得稅免稅優惠。
(四)營造有利于創新創業的社會環境
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是創業投資促進創新成果產業化、形成創新驅動經濟發展能力的基礎。很多國家在以政策直接推動創業投資發展的同時,也十分注重利用科技、中小企業等政策營造有利于創新創業的社會環境。如韓國在1997年頒布了《科技創新特別法》,對扶植中小型創業企業進行技術開發做出明確規定,政府在人才引進、稅收、金融及銷售方面對進行技術開發的中小企業給予多種優惠;無償地向參與國家重點科研的中小企業提供研發經費;通過有關程序無償地向中小企業提供國家擁有的技術,并促進科研機構積極向中小企業轉移其成果。此外,韓國政府還通過在政府采購中向中小企業傾斜的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英國在1998年底競爭力白皮書《我們競爭的未來:建設知識驅動的經濟》,強調科技創新的重大意義,政府做出廣泛承諾,將創新預算提高25%;啟動2500萬英鎊的科學企業計劃;保證在2001年3月前90%的政府采購和2002年前25%的政府服務都通過電子系統實現;建立具有廣泛基礎的企業文化,改變輕視企業家的傳統觀念,鼓勵所有不同年齡和背景的人創建自己的事業。
(五)為創業投資提供便利退出渠道
退出渠道是創業投資發展的必要條件。從國際經驗來看,退出渠道越便利越健全,創業投資發展也越快。建立面向小企業的交易所或柜臺證券市場,是提供創業投資制度化退出渠道的有效方式。典型的例子是美國在1971年推出納斯達克市場,1992年又推出納斯達克小型資本市場,由于上市條件寬松、門檻低,為創業資本提供了便捷的退出渠道,從而促成創業投資的快速發展。倫敦證券交易所也設立了另類資本市場(AIM),對上市企業不設公眾持股要求和最低財務記錄要求,由此形成早期階段小企業上市、創業投資退出的有效渠道。
三、我國創業投資的發展現狀與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借鑒國際經驗,探索發展創業投資。20世紀90年代后期以來,在國內外相對有利的發展環境和越來越成熟的政策支持下,我國創業投資迅速發展,對創新創業和經濟發展轉型的促進作用開始顯現。但與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轉方式、調結構的客觀需要相比,當前我國創業投資仍存在諸多問題,亟待盡早解決。
(一)我國創業投資發展取得了階段性成績
1、創業投資觀念深入人心,發展創業投資的社會氛圍逐漸形成
近年來,國家對創業投資重視程度不斷提高,陸續出臺了創業投資相關管理辦法,制定了稅收等扶持政策,拓寬了創業投資資金來源和融資渠道,推出了創業板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退出渠道,各級政府探索建立了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帶動了社會資本參與創投活動,創業投資觀念逐漸深入人心。創業投資巨額回報的示范效應逐步顯現,吸引越來越多的投資者投身創業投資事業,有利于創業投資發展的社會氛圍初步形成。
2、行業發展較快,投資階段逐步前移
自2005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以來,我國創業投資業步入法制化發展階段,行業規模不斷發展壯大,截至2012年末,全國備案創業投資企業資產總規模超過2800億元,是2006年資產規模的近十倍。受近期上市審批速度放緩等多種因素影響,創投行業的投資階段逐步前移。
3、對創新創業和經濟發展的支持促進作用初步顯現
隨著創業投資的逐步發展,其支持創新創業和促進經濟發展轉型的作用開始顯現。近年來迅速發展的新材料工業、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醫藥保健、生物科技、軟件產業等新興產業及其對經濟增長的貢獻,與創業投資大力支持密不可分。創業投資促進研發、創造就業崗位、促進經濟增長的效果也開始顯現,被投資企業研發投入占比普遍高于全社會平均水平1―2倍。創業投資企業所投資企業工業與服務業增加值、就業人員、繳納稅金增速均高于全社會平均水平。
(二)現階段創業投資尚不能適應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要求
1、對發展創業投資重要性認識不足,創業資本總體規模偏小
受多種因素影響,當前我國相關部門并沒有充分認識到創業投資對我國轉方式、調結構的重要性,以及當前加快發展創業投資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導致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相對不足。目前備案創業投資企業年度投資規模不到300億元,僅占當年GDP的0.07%左右。如果按照備案企業投資占全社會廣義創業投資基金年度投資規模1/3計算,則全國廣義創業投資基金年度投資規模也就不到900億元,其占GDP的比重只有0.21%,低于亞洲新興市場國家,更遠低于創業投資行業最發達的美國、英國等。
2、真正意義的創業投資發展緩慢,“PE化”傾向嚴重
與我國當前不斷擴大的創業投資行業規模相反,真正意義的創業投資發展相對緩慢,不少創投企業傾向于投資中后期企業,對早期企業的支持明顯不足。一些甚至將創業投資視為追求暴利的手段,采取快進快出的方式,致使創投行業存在一定的“PE化”傾向,種子期和起步期的投資比例呈現下降趨勢。與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的要求相比,創業投資促進成長性創業企業的作用并未有效發揮出來。
3、退出機制需要完善,政策有效性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方面,我國創業投資退出渠道仍不夠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尚未完全形成。創業板市場準入門檻仍然較高,且缺乏有效的差異化禁售制度,對中早期企業的投資促進作用較小。同時,場外交易市場受嚴格管制、發展相對緩慢,難以滿足創業投資退出和創業企業接續融資的客觀需要。我國并購市場仍處于初級階段,并購退出方式占比仍然較低。另一方面,部分政策的系統性、針對性不強,影響了我國創業投資對中小、高新企業支持作用的發揮。2012年投資中小企業的案例數和金額,較2006年分別下降了15個和19個百分點;投資于高新企業的案例數和金額,較2006年分別下降了10個和9個百分點;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案例數和金額均較2006年下降15個和16個百分點。
4、鼓勵創新創業的社會氛圍不夠濃厚,創業投資發展的大環境有待完善
與發達國家相比,當前我國鼓勵創新創業的社會氛圍并不濃厚,支持創業投資發展的大環境也不完善。在此背景下,社會上形成了以成敗論英雄的風氣,而缺乏“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文化氛圍,使創新者不敢冒險、創業者因循守舊,缺乏應有進取心。受我國現行應試教育制度的束縛,在校學生從小沒有養成積極創新的習慣,大學課程設置也使學生缺乏創業的基本技能訓練與能力培養。這些不利于創新創業的大環境,客觀上制約了創業投資的發展。
四、以完善新興產業創投計劃為重點推動創業投資發展
未來,應圍繞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以加強和完善新興產業創投計劃為重點,推動我國創業投資快速健康發展。
(一)加強創業投資行業的頂層設計
1、建立必要的創業投資組織協調機制
圍繞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起必要的組織協調機制。從國際經驗看,鑒于創業投資與證券投資具有不同的性質和功能,多由經濟部門主管,如英國由商業創新與技能部(BIS)主管、我國臺灣地區由“財政部”主管,為此,建議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協調創業投資管理工作。
2、制定創業投資行業發展戰略規劃
為了更好地促進創業投資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有必要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創業投資行業發展規劃,從全局性、戰略性的角度明確創業投資行業發展的目標與方向。
3、加快設立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借鑒歐洲投資基金、法國國家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經驗,加速設立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在參股、分紅、退出等操作過程中提高市場化程度,有效實現資金滾動使用,更好地貫徹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意圖。
4、積極探索,豐富創業投資類型
一是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創立地方“天使網絡”,組織“天使團投資”,或財政出資積極培育天使投資和種子基金;二是充分利用大企業對所在行業業務發展較為了解的優勢,鼓勵大企業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投資于上下游早期創新企業,最終形成大企業與被投企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局面;三是在富裕和較富裕階層集中的地區,探索培育作為有限合伙人(LP)的合格投資者隊伍,有效引導較富裕階層參與創業投資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向實業和創新領域集中,防止沿海發達地區過早形成大規模的投機性資本。
5、進一步引導社會增進發展創業投資共識
一是充分運用網絡、報紙、雜志等媒體加強創業投資在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中作用的宣傳與引導,增強全社會重視創業投資的意識;二是加強創新創業成功案例研究,通過召開座談會、組織媒體報導等多種形式加強對創新創業成功案例的宣傳,激發人們參與創業投資的積極性。
(二)深化創業投資相關體制改革
1、進一步加快政府職能轉變
在科學界定與市場的關系基礎上,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減少對企業不必要的干預,積極為創新企業和創業者提供便利、周到的公共設施和完備的法律法規、有效的政策支持,切實解決企業發展面臨的困難,建設服務型政府。
2、改革中央財政資金投入方式
配合政府職能轉變與審批制度改革,加快中央財政資金支出改革,通過整合相關支出項目、優化科學技術支出的內部結構以及擴大新興產業創投計劃等引導基金規模,將更多的財政資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產業化。
3、積極推進金融改革創新
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積極探索科技貸款貼息、知識產權質押等多種支持機制,推動創新科技與金融的有機結合,支持初創企業、創新企業的發展。積極拓寬保險業投資范圍,大力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為創業投資提供更廣泛的資金來源和退出渠道。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創業資本的投融資體系
1、鼓勵各級財政加大對創業投資支持力度
要鼓勵各級財政通過整合相關財政性資金等方式,將更多的資金用于增加創業投資資金的支出規模,加大財政資金對創業投資的支持力度。
2、拓寬創業投資資金來源
一是及時修訂相關管理辦法,適當放松對保險基金、社保基金等金融機構參與創業投資的限制,使創投企業獲得更多穩定的資金支持;二是允許創投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募集資金,解決創投企業資金缺乏的問題,同時規范創投企業管理。
3、健全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渠道
一是適當降低創業板、中小板上市條件,加快審批速度,對創業板試行全過程保薦人負責的制度以及差異化的禁售制度,進一步健全創業板市場;二是穩定擴大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試點范圍,加快推行做市商制度、投資者適度性制度,增強“新三板”流動性,吸引機構和私人投資者投資;三是在主板、創業板、“新三板”之間加快建立靈活有效的升降轉板機制,調動企業發展積極性;四是規范發展地方性產權交易市場,加快制定相關法規制度,積極構建完善的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努力提升產權交易市場的整體功能和水平,為創業投資和創業企業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退出與接續融資渠道。
(四)進一步加強市場環境建設
1、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一是盡快為創業投資進行專門立法,形成創業投資發展的基本法律規范;二是修訂《公司法》,允許企業未上市前發行可轉換優先股,放松股權轉讓場所限制;三是制定《企業并購法》、修訂《反壟斷法》,規范公司并購行為。
2、完善配套稅收優惠政策
一要適當放寬優惠政策被投企業執行標準,將現行“中小”加“高新”雙重標準放寬為“中小”單一標準,給予主要投資于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機構享受抵扣企業所得稅70%的優惠政策;對于同時達到“中小”和“高新”雙重標準的創業投資企業則進一步提高優惠力度,實行所得稅全額抵扣政策。二要將投資抵扣政策適用范圍延伸到投資者環節并給予長期投資者稅收優惠,即對投資于中小企業的創投企業,且投資期限五年以上的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可享受70%的抵扣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同時達到“中小”和“高新”雙重標準的則實行所得稅全額抵扣政策。三要給予主要投資于小企業、且不設立管理團隊、不從事主動工商經營活動,全部所得分配給投資者,由投資者繳稅,投資者持有達到一定年限的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
3、營造有利于創新創業的社會環境
一是通過創新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等方式,積極培育創新文化;二是通過大學開設創業教育課程、設立創業教育資助基金等方式,大力強化創業教育;三是通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的企業征信體系、探索建立創業投資一般合伙人業績考核體系與信息檔案系統等方式,加快建設創業投資信用體系。
(五)健全完善創業投資行業管理體系
1、完善管理制度
進一步完善創投企業備案管理制度,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從制度上防范創業投資行業風險,規范創業投資行業管理,促進創業投資發展。
2、強化行業監管
加強行業監管,有效防范創投行業發展中面臨的各種風險。一要建立全國統一的統計指標監測體系,加強對行業運行的監測分析,及時發現并解決行業發展中可能出現的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二要積極發揮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能,注意防范投資風險、融資風險以及管理風險。
3、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加強創業投資行業管理,充分發揮協會的作用,通過定期組織行業論壇、倡導組建行業聯盟等方式為創投企業創造交流的平臺,促進行業發展。
(六)深化國際交流與合作
1、研究借鑒國外成功經驗
要組織有關機構認真研究和總結美國、以色列等創業投資發達國家的成熟做法,并通過召開國際研討會等方式,積極借鑒創業投資行業發展的成功經驗,為我國制定創業投資發展政策提供決策參考。
2、加強專業性管理人才引進培養
堅持融資與融智相結合,在允許國外創業投資基金進入中國的同時,與引入國外優秀的專業性管理人才相結合,通過合作設立中外合資創業投資企業的形式,建立專業性管理人才培養制度,努力壯大創業投資人才隊伍。
3、充分利用雙邊、多邊貿易平臺,提高合作層次和水平
關鍵詞:創業投資;市場;政府引導
國際經驗表明,創業投資是一種行之有效的、促進知識創新及其產業化的融資機制,是科技與金融緊密結合的產物。這個機制能夠把大量的科技知識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是鏈接科技和金融資源、整合其他相關資源的有效手段,在激勵創新,尤其是鼓勵創業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發展創業投資, 無疑是建設創新型省份的重要助推器,對于推進浙江“創業富民、創新強省”戰略的實施,提高浙江經濟綜合實力和國際競爭力, 加快實現轉型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浙江有必要也有條件加快發展創業投資
改革開放30年,浙江人民通過艱苦創業,成功走出了一條內生式的發展道路,創造了經濟發展的“浙江模式”。率先發展使浙江充分把握并享受了生產力釋放所帶來的巨大成就,但是這次金融危機也使浙江深切體會到中國經濟已經和即將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如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結構升級的問題,對于浙江而言就更顯緊迫。
從宏觀上看,要實現結構的優化升級,一方面要解決技術從何而來的問題,需要加大技術創新的投入,需要在技術到產業化的過程中配置有效的金融資源;另一方面也要解決傳統產業的資本向何處去的問題,需要通過有效的機制將傳統的產業資本引導到創新領域。
從微觀上看,這次金融危機已經使大部分企業依賴于出口的低成本擴張道路走到了極限。目前,浙江企業采取的應對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到中西部地區投資設廠,尋找更低的勞動力成本;二是謀求海外市場,依靠當地的低成本勞動力和潛在市場擴大生產;三是進行技術改造或者投資于高新技術等新興領域,推進產品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毫無疑問,前兩種選擇由于沒有轉變原有的擴張道路只是一種短期行為,第三種選擇才長期可持續。但是要走好第三條道路,同樣需要妥善解決好資本運用和技術創新的問題。
綜上所述,加快發展創業投資勢在必行,尤其是浙江更應該成為我國創業投資的先行者,率先在創業投資,尤其是在推動民間創業投資發展方面邁出實質性的大步伐。而且,從發展基礎看,浙江經過30年的積累,已經具備了率先發展創業投資所需要的獨特優勢:一是兩個重要前提都具備,首先是資本尤其是民間資本充足。目前浙江民間融資的規模大,活躍程度高;其次是中小企業數量眾多,活力強、創新活躍,有相對較豐富的創業和技術創新項目。二是民間信用意識較強,投資者具有較強的風險意識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經驗較豐富,已經逐步形成一批能夠適應創新投資高風險特征的投資者,為發展創業投資提供了較好的社會基礎。三是已經形成了一批有能力懂管理,又具有創新精神的企業家隊伍。在長期的經營管理過程中,浙江的企業家不僅已經積累了滿足創業投資所需的資金,同時也能滿足創業投資項目成功運作的管理服務要求。
二、當前創業投資發展應關注的幾個問題
創業投資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已經取得了一些成效,特別是《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等文件頒布以來,創業投資發展的步伐明顯加快。浙江省委省政府也在政策扶持、基金引導、項目培育、環境營造等方面作了大量的推動工作。但是與國外成熟市場相比,浙江的創業投資無論是在規模、經營水平上,還是創業資本市場發育上,都存在較大差距,甚至部分存在的問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創業投資的健康快速發展。
1.創業投資主體的規范性運作問題。從目前的市場情況看,參與創業投資的主體主要有三類:一是按照《暫行辦法》設立并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如天堂硅谷;二是以投資公司方式存在,參與創業投資的企業;三是部分私幕基金。第一類企業投資行為相對規范,但總體上規模較小;后兩類創業投資主體由于浙江民間資金充裕,總體規模較大,但運作不規范。這種不規范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創業投資主體偏離了創業投資的基礎功能。在項目投資上,絕大部分投資者更偏好處于成長和成熟期的企業,對種子期、初創期的企業投入不足;二是潛在的經營風險較大。對投資項目的選擇缺乏清晰的產業導向,投資領域不集中,部分投資公司和私募基金甚至完全受資本逐利本性左右,大量參與民間融資、股票、期權等高風險領域,有的甚至已經涉嫌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三是存在短期化的傾向。對創新企業的盈利性期望比較高,存在短期快速致富心理,使創業投資具有明顯的短暫性,創業投資作為長期資金供給的功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
2.創業投資政策與支持環境的系統性問題。客觀上,近年來政府各相關部門已經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創業投資的發展,也起到了推動作用,但是與西方成熟國家相比,各項政策、措施的系統性還有待改進。例如,在稅收政策方面,國家和省政府均出臺了相關的優惠政策,但是在降低資本利得稅率(或免稅)、沖銷投資損失、加速折舊、稅收抵免、對資本投資的稅式支出等方面缺少統一的制度安排。在加大科技研發投入方面,省政府包括地方各級政府的投入力度逐年增加,部分領域的投入在國內處于較高水平,但是科技領域的政策、投入與創業投資之間缺少足夠的聯動,相關的投入也過于分散,財政扶持資金的作用發揮不夠充分。
3.創業投資監管服務體系的完善性問題。首先創業投資體系的建設和市場環境營造方面缺少統一的市場管理部門。目前僅按照《暫行辦法》設立的創業投資公司進行了備案登記,大量的投資公司、私募基金從事創業投資則缺乏應有的引導和管理,也缺少一個部門對全省創業投資的發展進行持續研究和推動、引導。其次相關的中介服務體系不完善,特別是專業的評估機構、科技咨詢服務機構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創業投資的發展,也不利于風險控制。第三創業投資的退出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退出渠道不夠多,尤其是活躍的股權轉讓交易平臺還沒有形成,相關的法律手續和流程也有待于進一步明確和簡化。
三、促進浙江創業投資率先發展的建議
1.完善相關的制度體系,強化政府的引導功能。目前,創業投資的健康、規范發展,離不開政府的引導和政策扶持。建議省政府明確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統一的管理和推動,抓緊研究、制定地方性的法規和實施細則,落實創業風險投資各個環節的具體鼓勵和扶持政策,包括創業風險投資發展規劃、注冊備案登記制度、投資運作政策、稅收優惠政策、財政貼息與獎勵政策、融資擔保與再擔保政策、鼓勵研發政策等等,將市場準入、資金來源、資本規模、財稅優惠、組織保障等政策法規更加系統化,更具有操作性。同時,建議政府統籌協調科技、產業、財政、金融等相關部門,實行統一組織,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原則,形成推動創業投資發展的合力。
2.進一步發揮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杠桿作用和引導作用。建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有助于帶動社會資本的參與,可以有效實現政府財政資金的放大效應,這無疑是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扶持創業投資發展的一個必然趨勢。建議,鼓勵有條件的地、市、縣、區設立政府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投領域。引導基金的運作,既要充分發揮政府在產業政策方面的引導作用,也要始終堅持市場化的原則,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引入專業化的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和運作,確保財政資金的投放效率進一步提高。
3.健全投資退出機制,拓寬創投退出渠道。退出環節是整個創投循環的關鍵,上市只是退出的途徑之一,但是在上市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拓寬創投的退出渠道對于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尤其重要。建議地方政府做好三項工作,一是強化上市公共服務,支持企業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二是發展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推動創業投資所形成的產權能夠自由協議轉讓。同時積極爭取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入證券公司代辦系統進行股份轉讓試點;三是出臺相關政策簡化技術產權交易的相關手續和流程。
4.建立信息平臺,提高中介服務水平。加快建立相關網站與投融資實時對接服務系統,建立和完善投融資信息披露機制。建議完善浙江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建設,進一步發揮省級服務中心的先導示范作用,依托國家和社會各種金融資源,積極搭建有政府指導協調的投融資服務平臺,為風險投資提業政策咨詢、技術信息、市場預測、項目評估、投資和法律咨詢等各項服務。此外,要支持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在創業投資過程中發揮作用;培育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咨詢機構,要盡快發展科技項目評估機構、無形資產評估機構等鑒定組織,為創業投資提供人才、項目、資金和產權等各種服務的完整體系。
5.加快創業投資的人才培養與引進。建議各級地方政府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優惠政策,積極創造條件,為創投人才的快速成長提供必備的支持,盡快建立起一支創業投資專業團隊。一是制定專門的人才培養計劃,依托和聯合國內有經驗的研究機構、管理咨詢機構,培養一支具有專業能力的人才隊伍。二是積極與國外創業投資機構合作,引進先進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技術,高薪聘請國內外優秀的專家,定期或不定期邀請國外著名創業投資機構(或專家)講學和交流。三是浙江大學等省內的高等院校應針對創投人才的需要培養人才,鼓勵攻讀跨學科、跨專業學位,注重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四是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吸引一批高層次的經濟、科技人才投身到創業投資事業中來。
參考文獻:
[1]鮑曉燕 李洪江:國外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績效評價研究評述[J].經濟,2011,(2).
[2]梁 平,蘭建勇:風險投資業的政府角色分析及國外經驗[J].經濟縱橫,2005,(12).
[3]李洪江:政府導向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0,(15).
一、創業投資企業數量和資產規模呈持續增長勢頭
盡管2008年以來,全球創投業受國際金融危機拖累呈現出負增長態勢,但中國創投業卻呈現出持續增長的良好格局。截至2010年末,全國備案創業投資企業共計632家,較上年增長31.67%。
鑒于創業投資企業從設立到備案具有時滯,僅按備案年度統計不能反映各備案創業投資企業實際設立年份,我們還按設立年度口徑,對目前仍備案在冊的創業投資企業數量增長狀況進行了分析。2005年11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對于推動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起到了明顯的促進作用,2006年當年(即辦法施行的第一年)全國新設立的目前仍備案在冊的創業投資企業即達48家。特別是在2007年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后的2007年、2008年,分別達119家、126家。盡管2008年下半年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對全球創業投資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但2009年仍達122家。2009年10月創業板的開通,極大地激勵了創業投資活動,2010年全年新設立的目前仍備案在冊的創業投資機構120家。截至2010年末,全國備案創業投資企業數量增加到706家(含2010年末以前設立,在2010年末至本報告出版前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較上年增長20.48%。
與創業投資企業數量持續增長相對應,中國創業投資企業的資產規模也迅速增加。到2010年末,達1502.89億元(不含承諾資本額),同比增長54.30%。
二、在組織形式方面,有限合伙型逐年增加,公司型仍是主流
從創業投資企業數量看,2010年,有限責任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仍占89.87%;股份有限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仍占4.43%,居第二高的比例。兩者合計,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仍占94.30%。有限合伙型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但2010年占比仍僅為3.80%從創業投資企業資產看,有限責任公司型占84.83%,股份有限公司型占9.93%,兩者合計占94.76%。有限合伙型占比為2.34%。有限合伙型創業投資企業的資產總規模占比,與其總數量占比相比較,低1.41個百分點。直接原因是有限合伙型創業投資企業的平均資產規模較小。雖然媒體報道的一些有限合伙型創業投資企業的募資規模大,但實際到位的資金并不多。
三、在管理模式方面,繼續由自我管理向委托管理過渡
從世界各國創業投資企業的管理模式看,在發展初期,由于缺乏可以信賴的專業管理機構,創業投資企業往往采取自聘管理團隊方式實行自我管理;當發展到一定階段,市場上已經涌現出專業管理機構后,新組建的創業投資企業就往往不再自聘管理團隊,而是委托已經取得既有業績的創業投資企業,特別是專業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管理其投資運營事宜。近年來,隨著中國創業投資行業逐步發展成熟,采取委托管理模式的創業投資企業的比例正逐年上升,2010年繼續了這一趨勢。
從創業投資企業數量看,截至2010年末,采取自聘管理團隊管理模式的占比降至76.58%,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管理的占比上升至2.69%,委托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管理的占比上升至20.73%,兩類委托管理型占比已經達到23.42%。從創業投資企業的資產規模看,截至2010年末,自聘管理團隊管理的創業投資企業的資產總規模占比下降至84.63%;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管理的創業投資企業的資產總規模占比為1.34%;委托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管理的創業投資企業的資產總規模占比為14.03%;兩類委托管理型合計為15.37%,委托管理型創業投資企業的資產總規模占比,與其總數量占比相比較,低8.20個百分點。直接原因是實行委托管理型的創業投資企業的單個資產規模相對較小。
四、在資本來源方面,民營資本占比繼續提高
為體現創業投資資本來源中的國有、非國有和外資構成,發展報告從投資人屬性角度,將創業投資企業的資本來源分為:財政預算出資、國有機構、非國有機構、個人和外資。通過對實到資本和承諾資本的來源結構進行分析,我們發現:自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施行以來,財政預算出資、國有機構在資本來源總額中所占比例呈逐年下降趨勢,而非國有機構、個人和外資等民營資本在資本來源總額中所占比例呈逐年上升趨勢。這表明《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施行,對于促進民營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改變過去我國創業投資資本主要靠國有資本的格局,起到了積極作用。
從實到資本來源看,財政預算出資占比從2006年的33%下降到2010年的18.21%,國有機構占比從2006年的48.99%下降到2010年的43.01%,兩項合計,占比從2006年的81.80%下降到2010年的61.22%;而非國有機構占比從2006年的12.74%上升到2010年的25.81%,個人出資占比從2006年的4.28%上升到2010年的10.86%,外資占比從2006年的1.18%上升到2010年的2.11%,三項合計,占比從2006年的18.20%上升到2010年的38.78%。
從承諾資本來源看,財政預算出資占比從2006年的33.31%下降到2010年的12.30%,國有機構占比從2006年的46.08%下降到2010年的45.40%,兩項合計,占比從2006年的79.39%下降到2010年的57.70%;而非國有機構占比從2006年的13.30%上升到2010年的27.46%,個人出資占比從2006年的6.19%上升到2010年的12.69%,外資占比從2006年的1.12%上升到2010年的2.15%,三項合計,占比從2006年的20.61%上升到2010年的42.30%。
對比承諾資本來源結構和實到資本來源結構,我們還發現:從2006-2010年,財政預算和國有機構在承諾資本來源總額中的占比下降幅度,高出其在實到資本來源總額中的占比下降幅度1.11個百分點;而非國有機構、個人和外資等民營資本在承諾資本來源總額中的占比上升幅度,高出其在實到資本來源總額中的占比上升幅度。其直接原因是,在實到資本中,有更多的存量財政
預算出資和國有機構出資。由于承諾資本體現創業投資企業未來可運用的資本實力,因此,可以預期:民營資本在中國未來創業投資資本來源中將延續上升態勢。
五、投資規模持續增長
從投資案例數量看,年度新增投資案例由2006年的443個增加到2010年的1507個;年末投資案例余額由2006年的2020個增加到2010年的5129個,其中2010年比上年增長28.90%;歷年累計投資案例由2006年的2380個增加到2010年的6622個。
與投資案例增長相類似,投資金額也總體保持增加態勢。年度新增投資金額由2006年的36.39億元增加到2010年的235.37億元;年末投資余額由2006年的194.74億元增加到2010年的729.53億元,其中2010年比上年增長38.59%;歷年累計投資金額由2006年的219.26億元增加到2010年的845.49億元。
六、在保持穩健基礎上,投資活躍程度有所提高
2006-2010年,單個創業投資企業年度平均投資案例均保持在3個左右,說明近年來中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行為比較理性。2008年,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平均投資案例降為2.95個,平均投資金額降為3695.02萬元。2010年,中國經濟率先出現復蘇跡象,加之創業板正式推出等利好的激勵,平均投資案例增加到3.8個,平均投資金額增加到5928.78萬元。
從對被投資企業不同持股比例的案例分布看,2006-2010年度,創業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持股10%-30%的案例一直占第一位,與國際上成熟創業投資業的特點相類似。但與國外不同的是,我國創業投資企業小比例持股5%以下和50%以上絕對控股的案例也不少。特別是到2010年,持股比例5%以下的案例占比提高到30.26%,同比上升4.31個百分點。這可能與2010年不少創業投資企業以小比例,跟投其他創業板企業的現象較多有關。
從對被投資企業不同持股比例的金額分布看,2006-2010年度,創業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持股10%-30%的金額也總體上占第一位。但與2008年比較,持股30%-50%,特別是持股50%以上的金額占比明顯降低。其主要原因,一是按照創業板有關規定,持股比例太高,容易被當作戰略投資者而要求所投資企業上市后更長的股權鎖定期;二是創業投資企業風險控制能力有所提高,無須通過絕對控股來控制風險;三是隨著創業投資機構的增多,企業不必再像過去那樣,主要依靠單個創業投資機構支持。
七、投資行業相對集中于傳統制造業、新材料工業和金融服務業
從對不同行業的投資案例分布看,2006-2010年,創業投資企業對傳統制造業產業、軟件產業、新材料工業和金融服務業等四個行業的投資案例數量較高。特別是到2008年,連續三年對傳統制造業、新材料工業和金融服務業等三個行業的投資案例一直位居前三名。
從投資金額看,到2009年,投資金額居前三位的行業也分別是:金融服務產業、傳統制造業產業和新材料工業產業。
八、投資階段主要集中在起步期,特別是擴張期
從不同投資階段的案例分布看,2006-2010年度,在起步期和擴張期進行投資的案例占多數,在種子期和成熟期進行投資的案例都相對較少,體現出了與國際成熟創業投資業相同的特點。
九、股本退出案例和金額總體呈“雙增”局面
2006-2010年,創業投資企業實現股本退出案例總體呈逐年增加態勢。2010年實現股本退出案例數相對2009年略有減少,但仍有357個。截至2010年末,創業投資企業累計實現股本退出案例1493個。表明中國創業投資企業正在步入收獲期。
從股本退出金額看,2010年實現股本退出金額達32.23億元,比2009年多退出3.59億元。截至2010年末,
創業投資企業累計實現股本退出的金額達115.96億元。
股本退出呈現出案例和金額“雙增”的良好局面,一方面得益于2006年3月1日施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來,我國創投企業得到持續健康發展,培育了不少優質企業;另一方面得益于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的推進,特別是中小企業板、創業板的推出,為創投企業實現股本退出創造了多元通道。
十、經濟社會貢獻顯著
從相關指標看,中國的創業投資企業通過支持企業的創業活動,在增加就業崗位、提高企業研發能力、促進創新產品產業化、支撐GDP增長和促進稅收增長等多方面,均做出了顯著貢獻。
2010年,創業投資企業所投資企業的年末就業人數108.8萬人,比上年新增16.36萬人,增長17.7%,相當于當年全國城鎮就業人數增長速度3.75%的4.72倍。2010年,創業投資企業所投資企業的研發投人合計達253.69億元,比上年增加58.92億元,增長30.25%,相當于當年全社會研發投入增長速度20.3%的1.49倍。表明創業投資對于增強被投資企業的研發能力起到了顯著作用。
2010年,創業投資企業所投資企業銷售額合計達7615億元,比上年增加1982.94億元,增長35.21%,遠遠高于當年全社會國內生產總值增長速度10.3%的水平。表明創業投資在促進各類創新產品產業化方面的成效十分顯著。
2010年,創業投資企業所投資企業工業與服務業增加值為1888.89億元,比上年增加506.44億元,增長36.63%,相當于當年全社會工業與服務業增加值增長速度10.85%的3.38倍。
特別值得強調的是,2010年創業投資企業的當年新增投資額僅為232.52億元,只相當于全社會國內生產總值的0.06%,但其所投資企業創造的GDP增加值卻占到國內生產總值的0.47%,兩者相差6.83倍,倍增效應明顯。這表明:即使是不考慮創業投資在增加社會就業、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等方面的間接效用,其對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的直接支撐作用也非常顯著。
2010年,創業投資企業所投資企業繳納稅金358.23億元,比上年增加82.4億元,增長29.87%,相當于當年全社會稅收增長速度23%的1.3倍。說明中國創業投資企業在促進稅收增長方面的作用也是十分顯著的。
中國創業投資發展中的問題
在肯定中國創業投資業發展成績及其對經濟社會所做出的顯著貢獻的同時,中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水平,與建設創新型國家、實施“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戰略要求相比,還存在明顯不足;與促進民間投資、提升社會資本形成率、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與創業投資業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相比,規模和質量都還比較落后。特別是中國創業投資業在投資運作和發展中還存在一
些問題,需要在發展中盡快解決。
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是短期投資占比較大,不利于支持中早期企業。
按持股不足1年、持股1-2年、持股2-4年、持股4-7年、持股7年以上等5個類別,對各個年度實現股本退出案例分布進行分析,我們發現:
2006年度的股本退出案例分布呈現“前高后低”的特點,即持股不足1年的股本退出案例占比較高,而持股7年以上的股本退出案例占比反而較低。其主要原因是,在創業板未推出前,中國創業投資機構往往選擇短平快項目進行投資。
到2007年,由于2月份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了《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方可享受應納稅所得抵扣,鮮明的政策信號有力地引導了創業投資企業減少短期投資,增加中長期投資,使得創業投資企業持股不足1年的股本退出案例迅速下降到7.56%。
但是,2008年以后,隨著中小企業板、創業板等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和推出,持股不足1年股本退出案例占比持續提高。從金額看,其投資期限分布特點與案例的投資期限分布特點基本相似。所不同的是,2009年度持股2-4年的股本退出金額占比顯著高于其他類型持股時間的股本退出金額占比,但2010年持股不足1年的股本退出金額占比躍居第一位。
持股不足1年的案例占比和金額占比均過高,既可能與2009年以來國內IPO企業估值高企,創業投資企業熱衷于投資即將上市企業有關,也與創業投資企業相關政策引導力度不夠有關。
發展報告的有關數據表明:2007-2010年度,盡管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可享用的應納稅所得抵扣額逐年增加,可享用抵扣額占應納稅所得額比例也逐年提高;但是,總體看,各年度可享受抵扣額占應納稅所得額比例,特別是各年度實際享受抵扣額占應納稅所得額比例,均較低。2010年,全國創業投資企業可享受的應納稅所得抵扣額為14.2億元,僅占應納稅所得的48.7%;實際享受的應納稅所得抵扣額為5.3億元,占應納稅所得的18.2%。
從發展報告的數據看,2006-2010年度,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中小企業的案例占比一直保持在70%以上,2010年為77.44%。但由于在2008年國家調整提高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證標準,在2008年和2009年所投資的案例中,“高新技術企業”占比分別降低到47.19%和43.96%。到2010年,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案例占比有所提高,但仍僅為45.85%。所投資企業既符合中小企業標準,又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投資金額占比僅為37.49%。
從投資金額看,由于對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平均投資金額較小,因此,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金額占比更低。到2010年,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企業的投資金額占比為58.41%,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金額占比僅為48.89%,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金額占比僅為31.44%。一些創業投資企業熱衷“賺快錢”,為所投企業提供增值服務的意識比較淡薄。
今年以來,國家為防止通貨膨脹,宏觀調控力度持續加大,從緊的貨幣政策沒有絲毫松動,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我市當前經濟發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同時,推進“創業創新,富民強市”,也需要政府在資金保障方面有所創新和行動,需要看得見政府“有形之手”的引導。因此,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當務之急。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一種主要由財政出資設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旨在引導社會資金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政策性基金。
一、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意義重大
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能有效地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這種高風險領域,有利于引導、扶持境內外創業投資企業增加對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投資,特別是有利于增加對處于初創期和成長期的創業企業的投資。它在區域技術創新、產業培育、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優化創業投資環境等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有助于培育扶植我市創業投資企業。截至今年4月末,我市金融機構本外幣存款余額達546億元。一邊是大量的社會閑散資金,一邊是許多好的項目苦于沒有資金支持,問題的癥結在于融資渠道單一。設立引導基金的目的就是催生創業投資企業,開辟新的融資渠道,為優質項目提供融資、管理服務。
(二)有助于企業自主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據某某省創業風險投資協會的資料,我省的創業投資主要集中在計算機軟件、新材料、計算機硬件、生物醫藥、光機電一體化等領域。無論是投資項目數還是投資金額,投資于種子期的項目最多,即將投向處于r%26amp;d的技術、產品開發階段,產生的是實驗室成果、樣品和專利。這說明創業投資在中小型科技企業的自主創新活動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市氟硅新材料、機電設備、裝備制造等產業集群發展較快,產業鏈正在加速形成,將會涌現一批成長型中小企業,急需技術和資金支持,創業投資的發展可以加快科技成果轉化。
(三)有利于緩解成長性中小企業資金瓶頸制約。引導基金對中小企業的資金幫助主要通過創投企業來實現,即以政府引導基金吸引集聚社會資金,組成創投企業,服務有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引導基金從中起到“杠桿”作用,達到四兩撥千斤的效果。一般的商業資金有“棄貧愛富”之嫌,或者基于風險的考量,不愿意為處于成長期或者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創投企業的風險資金正好能解決此類企業的融資困境。
另外,除了增加融資渠道,作為參股方或者擔保方,創投企業也將為項目提供較為全面的管理咨詢服務,比如提高企業資本運作能力;改善股權結構,提高企業社會公信力和估值;提高企業規范化運營能力,促進企業上市等。
(四)有利于引導利用民間投資資金。我市民間閑散資金比較多,但直接投資創辦企業門檻較高。目前創業投資主體呈多元化趨勢,通過政府引導基金的引導,以及優惠政策和各行業優秀人才的專業理財,可以吸引更多的資金集合成創業投資資金,投資于成長性中小企業,同時隨著創業板建立,創投企業通過上市渠道退出更加容易,并可實現良好的投資收益,實現良性循環。
二、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有利條件
(一)政策鼓勵發展創業投資。20__年11月,十部委聯合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支持地方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并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同時,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__—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明確了加快發展創業投資的有關政策,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稅收扶持政策,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投資企業,引導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投資于種子期和起步期的創業企業。20__年6月,財政部、科技部又聯合下發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引導基金的設立、使用、管理進行了規范。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省份和科技強省的若干意見》,也提出省及有條件的市、縣財政可以建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二)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給引導基金的操作提供了空間。20__年頒布的《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稅收政策》規定,從20__年1月1日起,創業投資企業即可基于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來申請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另外,如果以有限合伙形式運作創業投資企業可以規避二次征稅。
(三)資本市場的逐步完善為基金的退出提供了一個有效途徑。基金的退出一直是基金出資各方擔心的問題。隨著資本市場的逐步完善,尤其是股市創業板設立,創業板企業上市門檻降低,為創業投資退出解決了渠道難題。
(四)我省已經有引導基金的先例可以參考。杭州市20__年和20__年分別創立了某某天堂硅谷陽光創業投資基金和杭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前者是國家實施《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來,國內誕生的首家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后者是由市級財政先期投入2億元創立的政府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爭取5年內投入10億元,同時還決定在基本具備條件的區縣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實行市、區兩級聯動。據悉,省政府也正在醞釀設立省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五)我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已呈燎原之勢。自1993年我省成立第一家創業投資公司以來,到20__年底,全省已有22家創業投資企業備案,涉及創業投資資本超過22.2億元,平均每家管理資本超過1億元。全省已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中,杭州15家,寧波3家,湖州2家,嘉興和金華各1家。我市目前還沒有專門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這正說明了我市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緊迫性。通過引導規范可以使潛在的投資公司轉化為正規創業投資企業,避免錯失良機。
三、我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設立與運作
(一)設立:由市級財政、政策性銀行和其他專項資金共同出資設立引導基金,基金額暫定為1億元人民幣,首期安排5000萬元,原技改貼息資金可劃入引導基金,剩余部分三年到位。以后,視情逐步增加,并可爭取省級財政每年支持1000萬元。
(二)管理機構:1.成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對受托管理機構提出的方案進行審議,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2.成立一個常設機構負責建立健全引導基金運行中的決策、執行、風險控制等管理體系,確保引導基金運行安全、有效;監督基金運用情況等。
(三)運作:引導基金可委托專門的投資公司具體運作。
模式1(階段參股):引導基金向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參股比例不超過25%,且不能成為最大股東,其他股東或投資者可以隨時購買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
模式2(跟進投資):對創業投資機構選定投資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
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股權的管理、收益和退出由投資方共同約定。模式3(擔保補償):引導基金對已投資于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機構予以一定的補助。或者以補償基金作擔保放大擔保公司給創司擔保的貸款規模,并引導創司的貸款方向。
(四)收益分配:引導基金兼備“公益性”和“有償使用”的原則,投資收益除去必要費用外,可以一定比例獎勵給合作創投機構,以激勵創投機構持續不斷地投資于區域內的創業企業,剩余部分應用于引導基金的自我積累、滾動發展。
(五)退出:待被投資企業成熟后(不超過5~8年),按約定,引導基金先于其他投資方進行清算退出,最終將基金賣給社會投資者。
四、正確把握政府、引導基金和創投企業的關系
政府出資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目的是有效引導社會資金投資設立各類創業投資企業,從而達到增加創業投資資本供給,克服單純通過市場配置創業投資資本的市場失靈問題。特別是通過適當的政策引導,加大對處于種子期、起步期等初創期企業的投資,彌補一般創業投資企業主要投資處于成長期、成熟期和重建期企業的不足。但在基金的設立及運作過程中,必須把握好政府、引導基金和創投企業的關系,準確定位。
(一)政府的定位。不同于過去的政府直接控股創業投資企業,設立一個規范的引導基金,以參股或給予補償的方式來吸引民間資金或者外資,政府并不干預創業投資的運作,創投項目由創業投資企業自己選擇。政府的責任是設計好引導基金的運作模式,落實好相關的財政金融優惠政策,并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引導基金和創司的定位。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并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而是以有償投資方式支持創業投資企業,引導社會資金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效應,通過創業投資企業更有成效地支持已初步顯現商業前景但風險仍然較大的初創期企業。創業投資主要是彌補商業性資本的缺位。從我市來看,引導方向應主要集中在科技型、符合我市產業導向的種子期和起步期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