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08 17:06:0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法理學法律概念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具體地說,“先學后教”模式的理論依據和它的實施途徑是:
一、轉變教育觀念是提高課堂效率的根本前提
轉變教育觀念的源頭是“以人為本”,就教育工作者來說,轉變教育觀念的核心是真正貫徹落實“以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的地位。必須正視,長期以來,我們在“以教師為主導”方面做得很到位,甚至是有些“越位”了,而對于“以學生為主體”方面做得不夠,甚至是相當不夠。課堂不能只傳授給學生知識,更應該引導學生主動探索知識,給學生主動探索、自由支配的時間與空間,創設對學生有挑戰性的問題,使教師所教與學生所學所需有機結合。為此,我們大膽嘗試了把時間交給學生、把課堂交給學生,調動學生自主學習熱情,激發學生內在潛質的“先學后教”教學模式的改革實踐。
二、做好課前教學準備是獲得課堂最佳效果的關鍵
多年的教學實踐,我認為備課是關鍵,而備課最重要的是備學生、備方法。
1、提高課堂效率前提是備學生
備學生就是要求教師走近學生、了解學生、熟悉學生。由于學生地理基礎知識參差不一,作為教師只有了解基礎狀況、學生的心理狀況,才能因材施教,根據不同情況的學生,有針對性地指導好他們做好課前的自學指導。“先學后教”,“先學”是基礎、是關鍵、是硬道理。先學完成得好,后教也就不難了。“先學后教”,絕不是教師的教學負擔減輕了,而恰恰相反,是要求教師能夠把更多的時間、更大的精力用在輔導、指導、檢查學生課前自主學習的情況上。
2、提高課堂效率的途徑是備方法,過去常用讀圖法、列表法、比較法、聯想記憶法、編歌訣等方法以提高課堂效率。“先學后教”這一教學模式,經過過去一段時間的實踐,我感到效果很好,學生先自學,不僅培養了讀圖、讀書的能力,還培養了語言表達能力和分析概括能力,更為重要的是,學生整體上表現出了對課外相關知識的涉獵興趣與自主學習能力的明顯提升。
三、課堂上精心設計導語利于提高效率
好的開頭是成功的一半,興趣是最好的老師。為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每節課我都精心設計導語,引起學生注意,激發學習興趣。面對這些挑戰欲望強烈,不時還產生一些逆反心理的中學生,只有精心策劃,有效地巧設情景,吸引學生課堂注意力,才能喚起學生的注意,激發學習的熱情。教學中我常用的方法:懸念導入法、歌曲導入、直接導入、故事導入等導入方法。新課導入,有多種途徑,多項措施。五彩分層,千姿百態,看似信手牽來,實則全在事先的精心準備。以一首古詩、一段小曲、一幅圖片開場,用名言警句、寓言傳奇、身邊小事引領,條條大路通羅馬,只要是緊貼新課內容,都能獲得應有的效果。
四、巧妙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利于激發學生學習的熱情,提高課堂效率。
課堂上利用多媒體,把抽象的知識形象化,以圖象和聲音傳遞信息,使學生眼耳并用、視聽并用,避免了枯燥,擺脫了乏味,使學生最大限度的處于主動激活狀態。所謂形象化的東西,不僅有地理圖片資料,還要注重與文化與現實的聯系:比如,講到長白山,就要輔以必要的滿清發跡史;講到吉林省,就要提及“一汽”、“吉化”、“通化藥業”等。通過教師提供的補充資料,豐富了學生的知識面,使他們有新奇感,通過寓教于樂,實現了潤物細無聲。
五、把課堂還給學生,給學生自由支配的時間與空間,利于培養學生能力,提高效率。
學生在導學提綱的引領下,培養了讀圖讀書,分析概括的能力,學生真正成了學習的主人。他們能積極主動動腦、動口、動手。學生開始成了學習的主人,不再是接收的容器。通過學生對全過程主動學習,改變了被動機械地接受知識這一狀況,效果很好。
六、建立良好的師生關系
作為法學十四門專業基礎課之一的法理學,在大學四年本科教育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從目前的課堂教學狀況來看,老師難開展教學學生也不容易學懂。因此,在基本的講授教學法不動搖的基礎上,對于法理學教學模式的改變還應該正確運用案例教學法,適當通過診所式教學來完成相應目標以及通過一種更加能符合實踐教學模式的真實情景體驗來達到法理學教學的最終目的。
一、目前的法理學教學狀況
(一)法理學教學發展
我國的法理學教學大致經歷了國家與收集整理法的一般理論層面,政策性向立法層次轉變的法理學狀況以及注重司法在法理學中的重要性改變。①從建國初期建立的一部分司法院校來看,法學教育中涉及到的法理學課程是以傳統的前蘇聯教材為基礎,以引進人才為重點的教學方式。這一時期的法理學教學是我國法學教育的一個開端,多與政治密切聯系,具有一定的國家意志和階級性。因此,稱為是政治學研究范疇的國家與法的一般理論層面教學。以后,我國法理學教學發生了一定的轉變,開始形成一種囊括了法的概念、法律文化與法律意識,法律思維邏輯、法的運行、法與其他范疇的關系等內容方式,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這一時期的法理學教育更注重對于整個社會法制建設的一種推動,法學教育更多的是為此服務。進入90年代后,法理學及整個法學教育進入了快速發展并形成定式的時期,西方法哲學的概念引入法理學中,并且注重對整個市場經濟發展的引導作用,其次,在法律的移植過程中我們的法理學教育也注重與本土法律問題相結合的關鍵,追求最終的法律價值為基本的司法服務。基于此目標,我們也看到法律的職業化和精英化與我國司法考試的實施已成為法理學教學中不可忽視的問題。
(二)法理學教學現狀
作為地方本科院校,法理學課程作為學科基礎課在大一和大二下學期來開設,分別從不同的側重點來引導學生學習這門理論法學。在區分一般易懂的基本理論后,待學生在學習了一定的部門法知識以后再繼續進行法理學課程的教學,這樣有一個階段性過渡,初級階段是通過對基本法學專業知識、方法論和世界觀的培養。這一部分,主要是要求學生對法理學的基本概念、方法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第二個部分的教學放在較高的年級段開展,目的是在學生具有了一定的部門法基礎知識之后,利用所學的基本知識及原理來鍛煉一種法學邏輯思辨能力,學會能動地運用所學知識來分析、解決復雜的社會現象及糾紛問題。這一部分重點是突出思辨能力和實踐性。
總體上看,目前我院的法理學教學已基本擺脫了傳統的以教師講授為主的“填鴨式”教學模式,注重對學生實際掌握知識的考核及其運用能力。為此,在教學中我們采用了案例教學法、辯論式教學法及情景嵌入式教學法來讓學生更直接有效地掌握這門課程。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于教學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在本質上卻還是無法改變法理學教學中的“兩難”問題,我們進行了與學生的互動,也發揮了學生的實際動手能力,但整體上對于這門課程傳授的價值論和方法論的問題還需要更近一步的探討與提高。學生在實施的這些教學改革方案中更多的還是處于一種被動地位,如何更有效地完成法理學市場導向性及知識導向性的教學理念還有待于更進一步的改變與完善。
二、法學教育中法理學教學的切實轉變
作為一門實用之學,霍姆斯曾經說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一直以來,法理學的教學不在于為學生提供相關的法律知識,而是在于為他們灌輸一種基本的法治理念,傳播法律的精神,培養職業法律思維以及理想的法律人格,使法科學生能夠通過學習具備優良的法律頭腦。這正是我們開設這門學科的目的,因此,作為法理學教學模式的轉變不能只是單一改變常規教學法和舉幾個例子,討論幾次和讓學生在課堂上發言就能完成的,應該更加切實、具體有層次的進行。②
(一)保持應有的課堂講授
雖然在法理學的教學模式改革中我們強調對學生法律思維及實踐經驗的重點培養,但這些思考問題的方式和實踐經驗的培養積累需要扎實的理論基礎功底來構建,所以,對于教師而言,擔當著這個傳授基本知識的重要角色。不能把課堂完全交給學生,任由學生盲目的自學,教師還必須把基本的課堂講授放在一個重要的位置。作為成文法的國家,只有掌握了法律中的基本概念、原則、原理和特征等基本要素之后才能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維和實踐操作的方法。而要達到這一狀況最好的辦法就是通過教師引導性的直接課堂講授,所以在開展法理學教學模式轉變和改革的過程中仍然要注重和保留最基本的課堂講授。
當然,目前的本科法學教育具有一定的時代特點,我們在肯定基本的課堂講授之時,要運用現代化的教學方式,例如多媒體教學方式和其他。可以在一般的板書之上,采用多媒體教學的形式,將知識更直觀更具體和系統地展現在學生面前。另外也可以通過對多媒體教學課件的制作來增加基礎知識的內容以及趣味性,讓學生發自內心地感受到學習法理學原理的趣味性,改變原來所認知的枯燥、乏味和難懂的狀況。
(二)有效的辯論式教學
在教學模式的改革中提出有效的辯論式教學這一方法,是因為開展辯論式教學的法學本科院校也不少,但是我們要認識到,辯論式教學并不是教師課堂上隨隨便便拋出的一個問題,也不是學生流于形式地回答幾句。辯論式教學,是教師通過預先的設計與組織,學生經過自己自主性地思考,并在老師的引導下就某一法理學問題發表自己的見解,由學生之間及與教師之間進行交流,學生主動去尋求并找到解答的一種教學模式。在教學中我們應看到,辯論式教學是集合了課前準備、課堂教學和課后總結的一種教學方式和過程,任何流于形式的單一過程都不能成為有效的辯論式教學。因此,在具體的法理學教學實踐中,辯論式教學應當定位在學生與學生之間,學生與老師之間的第一階段互動,這主要由教師通過預先的設計來設置合理的問題,在以多種形式在課堂教學中及課下深入的探討中完成,并由學生發表自己的觀點,也可以互相之間進行意見的交流。
轉貼于
當然,最終教師在這一環節扮演的角色也是不可忽視的,教師需要在學生所討論的法理學基本原理中給予一個答案,這是衡量學生討論和分析結果的一種標準。只有在這樣的結果之中,學生才能發現自己的正確與否,從價值的判斷來看這更有利于鼓勵學生再次參與到這樣的辯論式教學中來。
(三)真實場景體驗下的案例教學
基于我院已采取的教學模式來看,案例教學是法理學教授和學習中必不可少的一項。作為一門研究法的一般規律的學科,研究對象的抽象性決定了教學過程中的抽象難點,這也是學生學習法理學最大的障礙。所以,在法理學教學中開展案例教學方式,從中引導和抽象出法的一般原理和法治理念。在此,要強調的是我們從來不缺少這樣的實踐案例教學方式,但我們的案例教學還沒有達到一個近乎完美和有效的層面。因此,在法理學教學模式的改變中,我們應該通過一種變相的深刻的案例教學來完成學生對法理學知識的認知、掌握和運用。
具體來說,就是首先,適當的選用由國外所提出的診所式教學來進行典型案例的角色扮演,讓學生通過假設的情景來體驗作為法理學教學案例中的當事人的各種不同地位及可以為的相關行為,并以此來體會知識的實際運用。其次,最為重要的一項是實踐教學改革的第二階段,即通過真實場景來完成深刻的案例教學體驗。這一方式主要依托于我院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模擬法庭和我們的校外實習點麒麟區法院和檢察院。當然真實場景的創設,目的還是要學生通過分析案例來掌握法律思維和基本原理,因此,在模擬法庭進行演練時要求教師提供學生的是真實案例。另外,通過參與真實的庭審現場和了解一般的司法程序也有助于學生從最基本的直觀的事件入手來掌握書本知識。
[關鍵詞]分析實證主義 純粹法學 新分析法學
實證主義的思想方法和認識方法的一般特點是:研究“確實存在的”東西,在價值問題上實證主義或者認為價值不可知,或者堅持價值中立或價值多元主義。
一、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傳統
分析實證主義形成于19世紀上半葉,邊沁和奧斯汀是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鼻祖。邊沁的最大影響在于奠定了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理論和方法論的基礎。這一理論和方法論基礎是由功利主義哲學、法學方法二元論和法的命令概念三部分構成的。
邊沁是現代功利主義的創始人。他的兩句名言代表了現代功利主義的基本思想:“自然將人類置于快樂和痛苦這兩個至尊主人的支配之下,只有這兩個主人會指示我們應當做什么,并決定我們將要做什么。”“評判正確與錯誤的,正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快樂。”
邊沁還發揮了霍布斯的法的概念,把法視為“一國之中權威者的意志表達”,并明確提出了法的命令概念――法是國家權力處罰犯罪的威嚇性命令。邊沁的思想對英美法理學和整個西方法學有重要的影響。其中實際的法和應當的法的分離以及注釋法學和評論法學的劃分具有最重要的意義。
首創分析實證主義法理學體系的,是他的信徒奧斯汀。關于法理學的范圍,奧斯汀主張:“法理學研究實在法或嚴格稱謂的法,而不考慮其好壞。”應當的法只是立法學――倫理學之分支的研究對象。他還指出,法理學的主要方法是分析,而不是評論或批判。
關于法與道德的關系,雖然奧斯汀承認許多法律規范源自道德,但他堅持認為法與道德不存在必然聯系,在確定法的性質時,決不能引入道德因素。關于法的定義,奧斯汀接受并發揮了霍布斯和邊沁的命令概念,斷言“法是無限者的命令。”
二、純粹法學
凱爾森作為純粹法學的代表人物,他要把一切“非法律的因素”從法學理論中排除出去,建立一個真正純粹的法學理論。
1.純粹法學的方法論
凱爾森解釋純粹法學是關于實在法的理論。它是一般實在法的理論,而不是某一特定的法律秩序的理論。它是關于法的一般理論,而不是去解釋特定國家的或國際的法律規范。作為一種理論,它的絕對目的是認識和描述對象。純粹法理論試圖回答法是什么和怎樣的,而不是去回答法應當如何。
2.純粹法學的規范論
凱爾森強調指出,法學是關于規范的科學,即以“具有法律規范的特征,使某種行為合法或非法的規范”為對象的科學。作為規范,法屬于“應當”的范疇。自然科學關注實然的問題,規范科學關注的是應然的問題。
法律的應當是實在的應當,它是由國家者實際制定和事實上存在的。而道德應當則是道德家向人們提出來的,不具有那樣的客觀性。
三、新分析法學
新分析法學不同于舊分析法學的三個特征:
第一,新分析法學放棄了舊分析法學試圖把法理學的研究范圍嚴格限于注解法律觀念和法律概念的做法以及與此相應的方法論上的排他性,承認社會學和自然科學的方法的某些合理性,并把這些方法或多或少的運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
第二,運用了新實證主義哲學方法,其中最突出的是語義分析哲學的方法。
第三,新分析法學對司法程序進行了比舊分析法學更多更精致的研究。
哈特的法哲學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法學方法論,“最低限度內容的自然法”命題,法的概念或法的規則模式、責任與懲罰理論。
語義分析,亦稱語言分析,是通過分析語言的要素、結構、語源、語境,而澄清語義混亂,求得真知的一種實證研究方法,這種方法來源于語義分析哲學。
除了語義分析方法,哈特針對純粹法學拒絕考慮包括社會事實在內的“超法律的因素”的極端主張,強調運用社會學的方法。
哈特所代表的新分析法學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在堅持法律實證主義基本立場的同時,向自然法學說靠攏。這一特征集中體現在哈特“最低限度內容的自然法”中。哈特指出,人類社會有一個自然目的和五個自然事實。與這些自然目的和自然事實相適應,人類社會必須有禁止使用暴力殺人或施加肉體傷害的規則,要求相互克制和妥協的規則,保護財產權利的規則等等,這些規則就是“最低限度內容的自然法。”也是“和平和正義的法則。”
在法學研究中,語義分析法有其獨特的作用和特點:
第一,語義分析法是以分析語言的要素、結構,考察詞語、概念的語源和語境,來確認、選擇或者給定語義和意義,而不是直接采用定義的方法或從定義出發。這有助于克服法學研究中的“定義偏好”現象。
第二,在法學概念、范疇研究以至重大的法學爭論中,在很多意見對立的場合,爭論的原因和焦點往往是由概念、范疇的歧義引起的。所以澄清這些概念的含義和用法,能夠更好地解決爭論。
語義分析方法也存在很多局限:
第一,純粹的語義分析方法只是一種純形式、純語言的分析技術,而實際上語言也是思想和文化傳統,是文化的組成部分、標志和象征。只有將其置于思想和文化傳統中,進行多方面全方位的分析,才能精準把握其含義。
第二,語義分析一般說來只能發現問題,找出這些問題之所在,只能使問題的某一方面消失,而不能解決全部問題。何況在法學中,并非所有的問題都因誤解語言而產生。
所以在肯定語義分析方法的同時,也要注意語義分析方法的一些不足之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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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郭義貴,徐瑾.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經典之作-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評析.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2006,01.
一、法理學課程的定位
現階段,我國高校的法理學教學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許多學生學習了法理學之后,依然不能全面理解法理學的基本原理,更遑論運用其基本原理解決實際問題。例如,現行的訴訟離婚理由是“感情確已破裂”,對于這個規定,我們不僅可以運用親屬法的原理進行分析,而且也可以運用法理學的原理進行分析。這就如同一個數學問題,我們既可以用解析的方法解決,也可以用算術的方法解決。但是,有的學生在學習了法理學之后,依然認為這只是一個純粹的婚姻法問題,意識不到這個問題也可以運用法理學的基本原理加以分析。
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在于我國高校法學課程設置的不太合理。按照目前的法學課程設置,法理學課程在所有的法學課程中最先開設。學生們先學法理學,然后再學民法學、刑法學、經濟法學、訴訟法學等其他法學課程。這樣,學生在學習法理學時,要直接面對抽象的法學理論,由于這個時候還沒有學習相關的應用法學課程,還沒有應用法學方面的感性材料,因此不能充分理解相對抽象的法理學理論。法理學課程被安排在其他法學課程之前最先開設,與人們對法理學課程的定位有著密切的關系。長期以來,我們總是將其定位為單純的法學基礎課,甚至稱其為“法學基礎理論”。但事實上,法理學不但是法學基礎課,更是法學哲理課。法理學在有些國家(包括我國),就被稱作法哲學[1]。它里面不僅有著基礎性的內容,而且還有著大量的哲理性內容。
這些哲理性的內容往往抽象、深奧,對于剛剛入學的大學生而言,有著相當的難度,若無充分的來自于應用法學課程的感性材料,是很難融會貫通的。法理學課程應當被定位為基礎性和哲理性相結合的理論法學課程。筆者認為,應當將目前的法理學課程的內容區分為兩個層次,即初級法理學和高級法理學。對初級法理學的內容,繼續在所有應用法學課程之前開設;而對于高級法理學的內容,則應在大多數應用法學課程之后開設。在具體開設時間上,初級法理學可以考慮安排在大一上學期;高級法理學,則可以考慮安排在大三下學期或大四上學期,因為這個時候學生們已經學完了絕大多數的應用法學課程,積累了較多的感性材料,從而具備了學習高級法理學的材料基礎。經過這樣的分層處105理,既能使法理學真正地發揮其法學基礎理論的作用,也能使學生在積累了足夠多的應用法學知識的基礎上,順利學習法理學中抽象深奧的理論,從而真正理解和掌握這些高級的原理。
二、民、商法教學的“兩張皮”
當前,民、商法學教學的弊端在于民法教學和商法教學的“兩張皮”現象。在講授民法時,不涉及商法,所引舉案例均為日常的買賣租賃借款之類,不能將民法原理與商法聯系起來,很少引舉商事案例;在講授商法時,不能自覺主動地聯系民法原理,有的教師甚至根本就缺乏這種聯系的能力。在商法課堂上,學生聽不到民法的知識,似乎商法和民法是兩個相互獨立、平起平坐的法律,而事實上,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它不能獨立于民法而存在。
民、商法教學中的“兩張皮”現象,違背了唯物辯證法中聯系的觀點,割裂了民法和商法之間的固有聯系[2]。在這種教學方法之下,學生無法感受到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無法感受到民法原理對于商法的指導作用,使得學生在學習商法時不能運用民法原理解釋商法現象,而將民法當成了商法的異在物。要改變這種“兩張皮”的現象,就必須高度重視民法和商法之間的固有聯系,深刻領會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這個基本原理,并自覺地將其運用于民、商法學的教學實踐。例如,在講授民法中的民事責任問題時,教師應當考慮到學生在商法學習中必然會遇到股東有限責任的問題或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問題,因此有意提出有限責任這個概念,并以股東有限責任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問題為例進行簡單的說明。
這樣,學生就能夠全面學習相關的民法原理,而且在將來學習相關商法知識時也不會感到突兀,從而實現了民法向海商法的平穩過渡。再如,在講述商法中的外觀主義和票據的無因性問題時,教師應當自覺地引導學生聯系民法上關于占有的權利推定原理進行比較。這樣,學生就會對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這個原理有真切的感受,從而為自覺運用民法原理解決商法問題奠定基礎。此外,為消除“兩張皮”現象,筆者建議實施教學輪換制度,即民法教師講授商法和商法教師講授民法。在目前的高校法學教學中,基本上都是民法教師專門講授民法,商法教師專門講授商法。鑒于民法和商法兩者之間的固有聯系,民法和商法教師互相進行定期輪換教學,講授一下對方的課程,這對雙方民、商法理論水平的提高無疑是有好處的。
三、非法學專業開設民、商法以取代經濟法的必要性
對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是否有必要開設經濟法這門課程很值得思考。因為不是專業課,學生們對經濟法課程往往不感興趣,到課率很低,考試時只求及格。任課教師要求也不嚴格,講課不夠認真,結果是學生雖然考試過關了,卻沒有學到多少經濟法知識。這一現象的原因在于經濟法課程的內容不再適合時代的需求。眾所周知,20世紀八九十年代,曾經有過“經濟法熱”。那時,經濟法被理解為與經濟聯系最密切的法律。加之當時經濟體制改革如火如荼,經濟法也就自然而然地“熱”了起來。
進入21世紀以后,這種違反理性的“熱”開始降溫,人們逐漸認識到,民、商法才是與我們的日常生活關系最密切的法律,也是我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作為國家對國民經濟的調控法,經濟法雖然與我們的日常生活也有關系,但比之民、商法,這種關系是間接的、抽象的、遙遠的,而民、商法與我們日常生活的關系則是直接的、具體的、貼近的。基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我國高校非法學專業學生的經濟法課程應當取消,而代之以民、商法課程。其意義在于,隨著對民、商法學習的深入,其所固有的平等、自愿、自主、誠信等原則和精神,將會對學生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從而有助于將學生培養成自主、獨立、有個性而又尊重他人的人。當然,非法學專業的學生不同于法學專業,所以對前者開設民、商法課程,應與對后者開設民、商法課應當有所區別。在此問題上,應當把握以下三個原則:其一,教學內容力求簡明而全面;其二,教學方法力求貼近生活;其三,師資配備力求安排經驗豐富的教師。最后還需說明的是,在課程的具體名稱上,非法學專業的民、商法課程可以考慮叫作“民、商法基本知識”或“民商法基礎”之類,而不宜叫作“民法學”。
四、法律英語教學的理念
摘要:韋伯法律社會學的基本框架可以說是以“理性化”概念為核心重構西方法律文明發展史,這就提出了“理性”的具體含義問題。本文分析了韋伯社會學的基本概念體系和韋伯所使用的“理性”一詞的含義,最后指出了韋伯的法律社會學論著對于當代法理學研究的啟發性。
關鍵詞 :韋伯;法律社會學;理性化
馬克斯·韋伯是一位百科全書式的歐洲文明巨子,對于他的著作不僅僅可以從社會學的意義上來理解,而是廣義的關于“人”的文化科學。有人形容韋伯說:“那生來屬于荷馬及猶太先知所描述的世界中的‘人’并未隨著尼采而消逝。他最后的偉大形象在韋伯身上重現——這一個代表了我們今天瞬息萬變之世界的人物。雖然韋伯周遭世界的特殊內涵消失得如此迅速,但永恒不變的是人類存在、認知以及主要任務的(種種)基本問題。我們沒有任何偉大人物能用這種方式來肯定人類的自我認同了。韋伯是最后一個。”這樣一個文化意義上的英雄和先知,他的意義和使命在于探索認知的邊界以彰顯自我的存在。因此他的思想必然具有哲學的意義,既是認識論上的,也是人生觀上的。韋伯立基于個人的社會行動,觀察人類歷史上的各種文明,反觀西方文明面臨的問題,進而試圖指出一種“現代人”可能的生活樣式。
一、理念型基礎
韋伯在《法律社會學》中運用理念型的方法考察了西方繼承了羅馬法和日耳曼法的私法以及民事訴訟領域的法律文明的獨特發展,與此相對照的是其他形態的法律文明,例如中國、印度、回教地區、猶太教等,對于英國普通法文明也有論述。韋伯認為法律史的發展是一個“理性化”的過程,與世界的“除魅”相一致。法的理性化有不同的意涵和方向,重點在于西方法律文明的獨特性,因此本文對“法律理性化”的重構也僅限于西方。需要注意的是韋伯所指的“法律理性化”并非某一法律形態本身是理性的或非理性的,而是指“法創制和法發現的手段”。這是韋伯法社會學的研究立場不同于法理學之處,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兩者無法溝通,相反它們可以是相互參照的,這將稍后討論。“法創制、法發現和統治”是韋伯對“公的管理范圍”做的三個劃分。法創制相當于立法概念,法發現相當于司法概念,“統治”是剩余的部分,相當于行政。
韋伯提出了四個法創制和法發現的純粹類型:“使用理智所能控制之外的手段,比如訴諸神諭或類似的方式”是形式非理性的。“以個案的具體評價——無論其為倫理的、感情的或政治的價值判斷——來作為決定的基準,而非一般的規范”是實質非理性的。形式上理性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要求“法律上重要的事實特征可能具有可以感官直接感受到的性格”,例如“說出某些話語、簽名蓋章,或做出某種意義上絕對不會弄錯的象征性行為等”,這是“執著于外在表征的形式主義”;一種是“法律上重要的事實特征接著邏輯推演而解明含義,并且以此而形成明確的、以相當抽象的規則之姿態出現的法律概念,然后被加以適用”,可以稱之為邏輯理性的形式主義。可以推出形式主義即形式理性。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是相對立的,因為實質理性是指某些特殊的規范對法律問題的解決具有影響力,這些規范不是通過邏輯抽象的手段得來的,而是某些“倫理的無上命令、功利的或其他目的取向的規則、政治準則等。”
法發現和法創制手段的這四個純粹類型絕非是現實存在的,而只是理論上的建構。各種形式或實質的理性和非理性因素都可以在現實的法律文明中發現。但是顯然,只有近現代歐陸私法的法創制和法發現方式——從具體事實中抽象出一般規則,將其理性化為一個邏輯體系,而法律的適用就是一個“涵攝”的過程,從法理學的立場上稱之為“概念法學”——發展了“邏輯理性的形式主義”,原因何在?
二、對西方“法律理性化”之重構
韋伯的目的就在于考察影響法的理性化的內涵的各項因素和推動力量。他的結論非常清晰:
我們只需謹記:各處的發展之所以大有不同,基本上取決于:(1)政治權力關系的不同,亦即,相對于氏族的、司法集會人團體的、身份制的力量,公權力所擁有的力量強弱極為分歧;(2)神權政治的權力相對于世俗權力的關系;(3)對于法律的形成具有決定性力量的法律名家之結構上的不同,此種結構上的不同亦強烈取決于政治的狀況。
可以簡單的總結為:政治權力的類型和各種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法發現和法創制的擔綱者;法律教育的方式。對于經濟因素,韋伯認為雖然“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然而從未成為單一的關鍵所在”。那么西方社會在所有這些方面的狀況到底如何推動了“形式理性”的發展?韋伯在《支配的類型》中提出了三種“支配”的形式:卡里斯瑪型;家產制;法制型。這三種純粹類型只是為研究需要而建構出來的,每一種類型在歷史現實中都有各種“變形”。在《法律社會學》中,韋伯運用了他對支配類型的理念型建構。最初,法發現和法創制是巫術性的,存在于“家”之外的氏族贖罪程序中,遵守嚴格的外在表征的形式主義,實質上是非理性的。日耳曼人的“司法集會人團體”法發現和古羅馬的法發現手段是由具有卡里斯瑪氣質人來擔綱,因此維持了形式主義的性格。第二,西歐中世紀的家產制支配類型是身份制而非家父長制的,身份制在公法上是一系列基于契約的特權組合,家父長制則并無賦予主觀權利的客觀規范,而只有行政法規。身份制的影響在于兩個方面,一是從“身份契約”發展到“目的契約”,二是家產制君主處于對抗身份制特權的需要而與市民階級聯盟。“君主與市民階層的利害關系的結合,成為促進法之形式-理性化的最重要動力之一。”第三,歐陸的法學教育是在大學中進行的,培養的法律專家對于法律特性的發展具有決定性作用。這種法學教育建立了抽象的概念,促使法律思維朝向理性的、邏輯性發展。
以上是對“邏輯理性的形式主義”之發展的概要,韋伯認為此種形式主義“升高了與實質理性的對立”,他在“近代法發展里的反形式的傾向”一節中討論了此種表現:主張破除法律“無缺漏性”的各個法學流派,包括“自由法學派”、利益法學派、天主教自然法思想等。韋伯認為這些學派是“價值非理性主義的”或者是想要“重新建立客觀價值基準的企圖”。他對這些學派產生原因的分析有三,①“主智主義內部的歷史關懷情境下的產物”,②此乃“法思考的學術的理性化和無前提的自我省察之弄巧成拙的結果”,可能意指知識分子的內心需求所致——服從一個一貫的意義體系。③近代法實務家所結成的利益集團“努力透過權勢意識的提高來揚升本身的身份品位感。”近現代法理學的發展從法學立場上分析也許會提出不同于此的原因,但是韋伯的觀點應當值得認真對待。
由于韋伯所認同的“概念法學派”在法理學上受到批判和質疑,站在法學立場上不免要問“法律理性化”的含義究竟為何?“形式理性和實質理性的沖突”與法理學的發展有何關系?
三、何謂韋伯的“理性”
“理性”的內涵眾說紛紜,雖然韋伯使用的術語大部分都有嚴格的定義,但是“理性”概念有預設而無確切含義。而且,“理性”概念關系到社會科學的方法論基礎,關系到能否對“價值”進行有科學意義的研究。更進一步,這也是個經典的哲學問題。韋伯的研究能夠提供一個通向這些問題的入口。
韋伯社會學的出發點是社會行動,在《社會學的基本概念》中,第二個概念為“社會行動的類型”,包括目的理性式、價值理性式、情感式、傳統式。這四個純粹類型也是理論建構的,社會行動可能是多種類型的混合。我認為“法創制和法發現”的形式理性和實質理性即分別歸屬于目的理性和價值理性。“目的理性行動的成立,行動者將其行動指向目的手段和附帶結果,同時他會去理性地衡量手段之于目的、目的之于附帶結果,最后也會考量各種目的之間關系。”在目的理性的觀點看來,價值理性是非理性的,因為“只顧及行動的自身價值(純潔的信念、美感、絕對的善、絕對的義務等)”。因此,“形式理性和實質理性的沖突”實際上體現了“價值問題”對法律處置的影響。
韋伯認為社會科學應當進行“價值無涉”的研究,但是并非意味著他認為無法研究“價值”,相反,建構“價值理性式”社會行動的純粹類型為社會科學的研究提供了工具。而這種方法是法學一直在使用的。西方近現代法理學的發展可以看做是為解決“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的沖突”所作的努力,從這個意義上看,韋伯的整個研究對法理學都是有啟發的,包括他對世界諸宗教的研究。我們每個人都生活在“意義”的世界當中,都要應對“超越現世”或者“適應現世”的需求,只有洞察了“世界圖像”的法理學才能妥善處置法律問題。
參考文獻
[1][德]韋伯著.康樂,簡惠美譯.法律社會學[M].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11)第1版.
[2][德]韋伯著.康樂等編譯.支配的類型[M].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5)第1版.
[3]林端著.儒家倫理與法律文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5)第1版.
《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
從1952年批判“舊法觀點”到1976年粉碎“”,法學研究荒蕪多年。撥亂反正之后,全國眾多法界人才得以重返舊業籌編該書。該書為詳細介紹法學知識的重要讀物,由我國法學界的泰斗張友漁屯編,上海市法學權威潘念之與北京市著名法學家王珉燦擔任副主編。編委由我國著名法學家組成。包括王珉燦、王鐵崖,江平、關懷、李由義、李浩培、吳建王番、吳家麟、余叔通、沈宗靈、張友漁、張國華、陳東啟、陳守一、陳光中、陳體強、陳盛清、周應德、姚梅鎮、錢端升、徐平、高銘喧、郭宇昭、韓德培、曾慶敏、曾昭瓊、潘念之等27人,這些人員全系我國法學界的名家、老教授、老專家,全書共匯集了200余位法學家,分為法學基礎理淪、’憲法、刑法、民法、經濟法、訴訟法、犯罪偵察學、法醫學、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律思想史、外國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分支學科,編委會自1981年開始工作,歷經數十年之久才公開出版,是一部擁有21個分支、1073個條目、428幅插圖、236萬余字的巨著。它詳細闡述了法的基本理論與歷史發展、介紹了各個部門法的概況,既有理論分析,又有實況的評介,是一本學習與研究法律的寶貴讀物。“法學卷集全國法學家之力合作編成”,這是讀書出版后,張友漁先生在《人民日報》上發表的文章中所言。
《孫國華自選集》
該自選集是孫國華教授的主要著作和論文(截止到2000年)選編,涉及法理學,特別是法理學的主要問題,如:黨政關系、法黨關系、法的階級性與社會學、法的概念和本質、權力與權利的區別和聯系、社會主義法的基本理論和人權、法的作用和價值、法治與依法治國,以及對當代主要法學思潮的評析等。自選集從政黨關系這個我國政治法律領域的核心問題,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確立,從研究法、法治的一般原理,到結合我國實際,探索中國社會主義法的理論,反映了我國法理學的演變、發展,書中涉及謝多有爭議的理論問,內容相當豐富。
作為自選集,編入集子的某些篇目寫作的時間較早,或者受當時的歷史所局限,所以,有些內容或者提法在今天看來似乎已經“過時”,但正是這種保留原貌的做法,不失為是研究與理解當年法治思想發展脈絡的一個絕好的素材,整體而言,本書是關于國家與法的基本原理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產物,反映了中國法理學的基本內容與最新成果,是一本結合中國國情,學習研究法學理論必讀的好書。
孫國華,中國人民大學首批榮譽教授。主要從事法理學研究,是全國首批統編法學教材主編之一,出版過多本法學理論教材(主編)和專著,《政法研究》和《法學研究》編委。
[關鍵詞]:系統 系統論 法理學 系統法學
自二十世紀四十年代維納奠基性地提出控制論以來,由貝塔朗菲正式提出,并經普里戈金、哈肯、艾根1等人加以發展的系統論思想成為深刻影響人類思維的二十世紀的一項重要文明成果,已日漸滲透到各個學科和領域,發揮著越來越廣泛的影響力。法學研究同樣也受到了系統論思潮的浸染,一些學者為將系統論應用于法學研究做出了積極的探索。本文即就系統論思想在法理學中的運用進行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 系統論在法學中的應用現狀我國法學界對系統論的運用是與系統論思想在我國的傳播同步的。雖然錢學森在五十年代就著有《工程控制論》一書,但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西方的系統論思想才在我國傳播開來并受到重視,與外國相比,我國對系統論的運用起步較晚。在1979年舉行的一次系統工程會議上,由錢學森首次提出了“法治系統工程”的概念,此后,吳世宦、常遠等一批學者就法治系統工程問題展開了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以吳世宦的《論法治系統工程》(1986年)和《法治系統工程學》(1988年)等為代表的一系列專著和論文相繼發表。1985年和1988年,先后召開了兩屆全國性的法制(治)系統工程學術討論會,推動了這方面研究工作的開展。進入90年代后,法學界出現了用系統科學的方法運用于具體部門法學的傾向,如何秉松的《犯罪構成系統論》(1995年)、熊繼寧的《差異、變化與耦合》(1999年)和龍宗智的《相對合理主義》(1999年)等專著就是運用系統方法于刑法學、行政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所取得的成果。8《現代法學》雜志自1999年第5期開始開辟了“法治系統工程”專欄,也刊發了一系列在部門法學中應用系統論方法的研究文章。
二、 系統論視角下的法律觀
將系統論運用于法學研究的思路有二:一是將它運用于法的基本理論研究,從系統論的視點出發來觀照法的基本范疇,提出一套系統論視角下的法的分析框架;二是著眼于其技術應用,在具體操作層面上運用系統方法,如法治系統工程、應用法學中的系統研究等。前者是運用系統思想建立一種法哲學,而后者則是用系統方法解決具體問題,二者同等重要。但我們也應看到,由于系統論是有別于經濟的、社會的或語義的分析方法的一種全新的分析范式, 而每種分析范式都會有自己的一套分析范疇、語言和邏輯規則,因此準確定義系統論中法學的基本范疇,確立一種系統論的法律觀,也就是上述第一種研究方向就成為全部系統論法學的基石。德國法學的系統理論所做的正是這種努力。但我國二十年來的系統法學研究則幾乎全部集中于后者,在筆者所見相關研究成果中,真正運用系統論于法理學研究的極少。在未確立起系統論范式下的法學基本范疇和分析框架的情況下,直接運用系統論于具體操作層面,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造成在研究的出發點即在基本理論范疇上仍不得不沿用非系統論的模式,從而限制和影響了系統論原理的運用,這是當前我國系統法學研究的一個很大的制約因素。
因此,要想在法學研究中引進系統論,希望以一種新的思想范式豐富法的理論,促進法學發展,就必須建立系統科學視角下的法律觀,即要建立系統論的法理學。
任何一種理論都是從其最基本的范疇出發的,“法”這一基本范疇是一切法學理論的根本出發點。建立系統論的法理學首先必須對什么是“法”做出回答。
一般說來,基本范疇的確定是一門學科得以建立并發展的基礎,但就法學而言,自其產生以來,對“法”這一法學最基本的概念卻從未取得過一致的意見,正義說、理性說、神意說、主權者命令說、社會控制工具說以及階級意志說等等不一而足。這似乎是法學的尷尬,但從另一方面看,恰恰也正是由于對法律的這些種種不同的解說,才產生了各種各樣的法學流派,促進了法學的繁榮與發展。“法”這一范疇成了法學理論的全息圖景,是一切法學理論的立足點。那么以系統論的分析范式,如何解說“法”這一范疇呢?警察、軍隊以及道德、意識形態和政策等也是維持社會有序性的系統組成部分,有的也是社會系統的序參量之一,法律與它們有何區別呢?
首先,法律是一種以符號為載體構筑的信息空間,這與警察、軍隊等一切有形的社會控制力量相區別。系統論創始人貝塔朗菲認為:“人所特有的、能將人和別的動物截然分開的獨特行為就是在思想和語言中創造符號宇宙的能力。除了直接滿足生物需要外,人不是生活在事物的世界中,而是生活在符號的世界中。”14法律由原則、規范、術語等符號所組成,它們所傳達的是控制環境的信息,“我們用來控制我們環境的命令都是我們給予環境的信息”,“信息這個名稱的內容就是我們對外界進行調節并使我們的調節為外界所了解時而與外界交換來的東西”。15個體處理接受到的信息,決定采取什么樣的反饋行動,這就是系統論上所說的“通訊”。法律與道德、意識形態以及政策等為每個人都構筑了一個信息空間,作為個體的人,社會傳達給他的信息成為決定其行為目標函數的重要參數。在一個理想化的平等社會里,每個人的信息空間應是相同的,但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地位、知識水平甚至居住區域的不同等等原因都使作為個體的系統不可能擁有完全相同的個人信息空間,這就造成了不平等。“所謂有效的生活就是擁有足夠的信息來生活”,16為了實現形式正義,我們就要力爭為每個人構筑相同的信息空間,普法正是這樣的努力之一;為了實現實質正義,就要因個人的信息空間不同,社會也應對個體的行為采取不同的反饋方式。在交通、通訊不發達的時代,《法國民法典》規定以離巴黎的遠近不同來確定法律實施的日期,也正是其體現之一。
其次,由于信息本身特點產生的影響,法律與道德、意識形態、政策等等也區別開來。
信息的構建具有目的性。不同的信息所產生的反饋是不同的,由此而建立的社會形態也是不同的。從發生學的角度看,社會結構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個體自覺水平上自發形成的結構,另一種是在群體自覺水平上自覺建立的結構,前者產生于社會的自在控制,后者則產生于社會的自為控制。17當然,由于人類社會在存在與發展過程中必然存在的目的性和自我內在的規律性同時存在,因而這種“自在”與“自為”更多地是一種程度上的劃分。道德雖然也有社會中心系統的引導因素在內,但主要由社群自發形成,因而主要是反映社會自在控制的、自發產生的信息,而法律具有強烈的社會中心系統的引導作用于其中,明確反映了國家的意志,體現了社會的自為控制,具有很強的目的性。
信息的傳輸具有衰減性。一切信息在傳輸過程中由于介質造成的損耗都不可避免地會衰減。所謂信息的衰減就是指信息由確定變得不確定,直至解體。確定程度越高的信息的衰減容量越大,而越是不確定的信息在傳輸過程中越容易因衰減而解體,即“社會的記憶性損失”,從而影響序參量作用的發揮,造成熵的累積。因此,就有必要增加信息的明確性,將之固定化、規范化,形成條文,建立制度。“制度是一場和熵進行的戰斗,一場和遺忘及其造成的組織損失進行的戰斗。通過審慎的代碼編纂和抽象行動,他們構建和儲存已經或正被看作具有保持秩序性質的知識。”18但由于信息經編碼而形成制度,需要成本,因而并非所有的社會控制信息都需要制度化,只有那些反映社會自為控制程度較高、目的性較強并且關乎系統基本結構的信息才有必要加以明確。法律正是這樣制度化的社會控制信息。越是較多反映社會中心系統意志,并且關系社會基礎結構的法律,如公法,信息明確性程度越高,強行性規范越多,而相反,私法則較多的是任意性規范,明確性程度較低。
信息的反饋具有非線性。“人并不是由S—R(即刺激—反應,引者注)弧構成的,在他們的輸入與輸出之間不存在簡單的線性因果關系”。19人不同于機械,他(她)自身是個主動性的系統,或者更準確地說,是個具有適應性的自組織系統,有自身的目的和發展要求,對于接收到的信息,要進行加工、處理,然后做出反饋。由于在加工、處理信息過程中,會摻入個人系統自身的因素和其他外界因素的作用,因而這種反饋是非線性的,反饋結果可能并不是信息發出者所期望的。為此就要建立信息反饋的糾偏機制,形成有效的反饋回路,如同恒溫器的控制機件一樣。法律通過法庭、監獄等有形力量建立起一套糾偏機制,與道德、意識形態、政策等等相比,法律的糾偏機制無疑是最為穩定而且高效的。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從社會大系統的角度看,法律是維護社會有序化的一個重要序參量,是反映社會中心系統意志、制度化的并有有效糾偏機制的由符號所建立的信息空間。
作為社會系統的序參量,法律自身也是一個系統。盧曼、托伊布納所做的研究正著眼于此。通過把法律視為一個系統,可將很多系統理論應用其中。運用系統發展的相變、分叉、漲落等理論,同樣可以來考察法律的變革問題,但這已不是本文所討論的范圍了,本文只不過是試圖初步勾勒出系統論視角下法律觀的簡單圖景而已。
三、 用系統論研究法理學應注意的問題
拉茲洛將其著作《系統哲學引論》的副標題定為“一種當代思想的新范式”,貝塔朗菲也有類似提法。系統論確實給我們提供了一種新的思維視角,但我們也應看到,系統論的發展時間畢竟還不長,誠如貝塔朗菲自己所言:“新范例的早期形式大都很粗糙,能解決的問題不多,對個別問題的解遠遠不夠完善。這時候會出現許多學說互相競爭,每種學說適用的問題和能很好解決的問題都有限。”21因此,在將系統論應用于法學研究,特別是法理學研究時至少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應將系統論與其他學科,特別是與社會學結合起來。系統論提供的僅僅是一種思維分析框架,在應用到具體學科時,還必須與具體學科的知識結合起來,才能進行有效地分析。在進行系統論的法學研究時,法學知識的運用自不待言,但尤應有意識地結合社會學來進行考察。無論是早期維納的關于法律的觀點,還是盧曼的法律與社會理論,法律系統與社會系統的關系都是理論基礎之一,法是在與社會系統的互動關系中顯現出其本質的,因此,系統論的法律觀離不開社會學的考察。只有有意識地、自覺地運用社會學,當然同時也結合其他相關學科知識,才有可能真正取得富有意義的成果。
第二、應將系統論的分析模型與其他的分析模型結合起來。學術研究總是以分析已有的事實來進行,但把握歷史的目的還是為了預測和設計未來。古往今來,所有的學術理論無非都是通過對已往事實的考察,根據觀察者所總結的規律建立一種分析模型,用以把握未來。貝塔朗菲在談及理論模型中的概念模型時稱“用簡化因而比較好懂的形式的概念模型來表示現實的某些方面,對任何理論研究都是基本的”,但“模型的優點與危險是眾所周知的。優點是這是一種創造理論的方法,亦即模型可以從前提進行推斷,解釋和預測,往往得到預料不到的結果。危險是過于簡化;為了使它在概念上可以控制,把現實簡化成了概念骨架——剩下的問題是我們是否在這樣做的時候切掉了解剖學的重要部分。現象愈多樣化與復雜,過分簡化的危險愈大。”22不僅是概念模型,任何理論模型都有此危險,用系統論建立的分析模型也不例外。因此,哲理分析、經濟分析、社會學分析、語義分析和系統分析等理論模型應各自充分發揮作用,互相補充,互相驗證,而不應由誰來取代誰。通過各種模型綜合的從不同側面、多角度地考察,才可能在法學研究中描繪出與現實世界更加一致的關于法律的圖景。
第三,將運用系統論與發展系統論結合起來。這是推進系統法學發展的需要。現有的系統論模式主要來自于對自然現象的考察,是自然界規律的反映,不可否認的是,社會系統與自然系統之間有著顯著的差別,如果一味照搬自然界的系統規律去套用社會,難免失之偏頗。但這也并不意味著在分析社會時就不能運用系統論,用系統的范疇去分析社會仍是富有十分積極的意義的,問題在于我們在用系統范疇分析具體社會問題時,也應著眼于發現社會系統本身的系統模式和系統學規律,使系統理論更加科學化,從而建立更加合理、適用范圍更廣的理論模型,以推動系統法學以及整個法學的發展。
1 我國以前有學者將控制論、耗散結構理論、協同論等與系統論并列,提出“老三論”、“新三論”觀點,這是不確切的,實際上,上述種種理論均是系統論思想的分支,它們共同構成了西方的系統論思潮。參見[美]E·拉茲洛著《系統哲學講演集》,閔家胤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
2 [美]N·維納著《人有人的用處——控制論和社會》,陳步譯,商務印書館1978年版,第83頁。
3 同前注,第87頁。
4 參見季衛東、齊海濱《系統論方法在法學研究中的應用及其局限——兼論法學方法論問題》,載《中國社會科學》,1987年第1期。
5 [日]中山龍一《二十世紀法理學的范式轉換》,周永勝譯,載《外國法譯評》2000年第3期。
6 引自北京大學法學院張騏副教授在《法理學》課程上的授課內容。
7 G.Teubner,"The king's Many Bodies:The Self-deconstruction of Law"s Hierarchy",in D.Patterson and A.Someck(eds.),The Indeterminancy of Social Integration:Legal Thought in Post-Modernity,Michigan University Press,Forthcoming.轉引自[日]中山龍一《二十世紀法理學的范式轉換》,周永勝譯,載《外國法譯評》2000年第3期。9 魏宏森、曾國屏著:《系統論》,清華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25頁。
10 [德] H·哈肯著:《協同學——自然成功的奧秘》,戴鳴鐘譯,上海科學普及出版社1988年版,第15—16頁。12 [比]伊·普里戈金、[法]伊·斯唐熱著:《從混沌到有序——人與自然的新對話》,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版。
13 同注10,第7—8頁。
14 [奧]馮·貝塔朗菲、[美]A·拉威奧萊特著:《人的系統論》,張志偉等譯,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7頁。
15 同注2,第9頁。
16 同前注。
17 楊桂華:《論社會系統的自在控制和自為控制》,載《哲學研究》,1999年第1期。
18 [英]馬克斯·H·布瓦索著:《信息空間——組織、機構和文化中的學習框架》,王寅通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頁。
19 [美]歐文·拉茲洛著:《系統哲學引論——一種當代思想的新范式》,錢兆華等譯,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300頁。21 [奧]路德維希·馮·貝塔蘭菲(即貝塔朗菲,引者注)著:《一般系統論》,秋同、袁嘉新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第15頁。
關鍵詞:法學概論;調整;變革;“KAQ”;
作者:汪火良
《法學概論》是一門基礎課程。設置這門課程的目的是要使非法學專業的學生掌握一些重要的、基礎性的法學知識,為學好各類非法學專業課程打下基礎。《法學概論》又是一門綜合性的法學課程,是對法學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的概要論述,其內容包括法學基礎理論、以憲法為核心的我國各個主要部門法律和國際法的基礎知識。本門課程所具有的基礎性和綜合性使其知識內容在廣度上和深度上都同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所開設的各門法學專業課程存在明顯的不同,呈現出覆蓋面廣、基礎性強的特點。它能夠根據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發展,不斷吸收部門法學的理論信息,并將國家新制定的且與各部門法實踐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與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及時地納入該課程體系中,使學生能夠及時了解和掌握新的理論信息和法律信息,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具有鮮明的時代特性。
師范院校開設《法學概論》課程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尤其是針對師范類非法律專業本科生,該課程的設置更要注意其適用性、有效性和整合性。適用性要求該門課程的設置與教學目標、教學大綱和教學規律相一致,能夠應用于課堂教學;有效性要求該門課程的設置目標與教學實踐的效果呈正價值;整合性要求對教學中出現的各種要素進行分析、評價、綜合及平衡。以此價值目標為參照,我們在教學過程中應遵循教學規律,結合學生實際情況和教學環節實時地進行教學的調整和變革尤為重要。
一、以課程結構的調整為突破口,整合“KAQ”人才培養的內容模塊
關于課程結構的調整,我們擬從課程內容結構和課程素質培養方案兩方面進行。
《法學概論》課程內容設計一般分三大板塊:一,總論(法理學);二,分論(實體法學和程序法學);三,國際法學。亦有把以上第二大塊的內容分開并列為實體法學和訴訟法學,其目的是為了凸顯針對性和實用性,從而形成四大板塊的結構。(1)從體系上看,《法學概論》教材內容幾乎覆蓋了我國法律體系中的法律部門。這就從更高的程度上要求學生全面掌握法律知識。因此,給學生打下廣博的法學基礎知識就成為該課程的目的性要求。但對師范類非法學專業學生而言,這樣的“大而全”的內容設計顯得不切實際,在教學過程中出現“貪多嚼不爛”的消化不良癥。雖然我們要求師范類非法學專業學生掌握廣泛而全面的法學理論知識,但這只是從應然的層面上來講,在實際的教學教育過程中,我們國家的師范高等院校基本難以達到這一要求和指標,再加上教學時數的限制,這一教學目的更難以實現。(2)因此,在實際教學中,往往需要對這一完整的體系內容進行調整,各學校結合當前學生的現狀進行有選擇性地整合。實際上各高師院校也是如此做的。我們結合本校學生的實際情況,在不違背教學目的和教學規律的前提下對《法學概論》課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調整,以期建立一個更為科學合理、更為有效的課程培養體系。
首先,我們注重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和基本實踐的互相搭配,構筑一個培養學生全面發展的內容體系,力圖克服章節內容的封閉與不足,整合并優化學生的知識結構。為此,在《法學概論》課程的教學規劃中我們還是保持了三大塊的內容體系的完整性,改變了過去不重視國際法學的現狀。其次,我們結合知識更新的時代性和開放性,對《法學概論》課程的內容在某些章節上進行了整合與調整,并在實際講授中有所側重。比如,法學理論部分的內容,我們重點放在講授法理學和憲法的基礎理論。法理學中側重對法的概念、淵源、產生和發展、范疇論和關聯論、法治論等的講解。這樣,既體現了基礎理論的基礎性又不失基礎理論的前沿性和更新性,更主要的是保持了時代性。另外,我們牢牢把握刑法學和民法學這兩大塊法學主干部分,側重向學生講授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并注重用理論去解決實際的案例,從對案例的分析中抽象出理論。注重案例分析的典型性和代表性,精當而不流于空泛。同時,在內容上不回避熱點問題。涉及行政法、經濟法、勞動法、環境法的一些現實熱點,我們事先布置學生預習這些部門法的基本知識并利用網絡搜集相關信息,由任課老師主持辯論或討論,或者就某一問題撰寫小論文。
培養知識(Knowledge)、能力(Ability)、素質(Quality)三位一體的高級應用型專門人才(簡稱為“KAQ模式”)實為時代的要求。《法學概論》課程的中心內容是要提高師范類非法學專業學生的法律素養,培養學生的公平正義觀和清正廉潔的職業道德。我們要徹底改變過去狹口徑的“深井型”內容體系結構,培養學生具有適應社會、開拓進取、勇于創新的良好素質,真正走出“專業教育過窄、文化淘冶過弱、共性制約過強”的誤區。為達到此目的,我們設置了有自己特色的課程培養素質方案。這就是,以知識積累為基礎;以能力提升為關鍵;以素質發展為依歸。
(一)柔性課程內容設置,形成知識、能力、素質并重的“KAQ”人才培養的內容模塊。
法學概論的教學要求從該門課程的本質上、整體上全面地相互聯系地進行。我們要從更高的角度、更寬的視野和以全球化的挑戰眼光來科學地整合《法學概論》課程教學內容,統一協調地發揮整體功能。在此,強調注意一點的是:要注意內容之間的銜接,區分基本內容與衍生內容,提高內容綜合化的程度,以少量有限的內容來覆蓋日益增長的知識面,力爭避免內容重復與脫節。從而在內容結構上形成如下格局:法理學和憲法學的內容構成該課程教學內容的基本理論平臺;刑法學和民法學的內容構成該課程教學內容的主干部分;訴訟法學構成該課程教學內容的實踐部分。
(二)加強旨在培養創新能力的實踐內容。
《法學概論》課程教學的實踐環節主要有如下基本形式:一、實踐性法律內容體系,包括法律診所、模擬法庭、疑案分析與抗辯等。二、實習內容體系,主要指司法實習內容。三、社會實踐內容體系,主要包括社會調查、法律咨詢等服務項目。三大體系應有機結合,貫穿該課程學習的整個過程。但是對于非法學專業學生而言,進行司法實習不具有現實性,因此,這一環節能力的習得往往靠法律實踐性內容來完成。如法律診所教育、模擬法庭演習、疑案分析與抗辯等途徑。實踐性內容要求以理論知識促進學生實踐活動,以學生實踐活動來消化和理解所學的知識。其重心在于培養學生創造性地解決問題的能力。實踐性內容改變了學生被動接受知識的狀況,能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激發學生的好奇心,培養學生勇于探索、敢于批評的科學精神。
(三)建立以道德素質為方向保證,以文化素質為必要前提,以職業素質為基本要求的課程素質培養方案。
(3)素質作為KAQ模式的結構要素之一,包括道德素質、文化素質和職業素質。師范教育也是一種職業教育,培養師范生高尚的教師道德是成才的關鍵。同時,師范生要擔負起傳道、授業、解惑之職能,必須具備較強的文化素質。師范生只有具備不斷學習的能力和掌握再學習的方法才能不落后于時代,才能擔負教書育人的重任。知識經濟時代,知識應用和知識創新離不開人這個主體及主體素質。所以素質結構必須以人的全面發展為首要目標,實現智能主體與人格主體的統一,做事與做人的統一,求知與修養的統一。KAQ模式培養的人才不僅僅是“機器人”,而且是道德人。高師教育人才培養目標不僅要具備職業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而且更要具備遠大理想、高尚情操、健全人格、奉獻精神等全面素養。我們非法學專業師范畢業生直接面向基層教育,他們要在中學承擔起教書育人的重任。因此,培養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是我們的當務之急,也要求我們開好《法學概論》這門課程。
二、以學生能力培養為目的,銳意進行教學方法改革
在KAQ人才培養模式中,學生能力的培養是關鍵,“一專多能”是我們培養學生的既定目標。“一專”是對學生專業能力的基本要求,“多能”則是要求學生全面發展,在學校儲備將來進入人才市場博弈的能量。為此,我們著重進行了培養學生理論思維能力和實踐能力的課程教學的探索。
恩格斯曾告訴我們:“一個民族要想站在科學的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沒有理論思維。”育人的關鍵是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為了培養學生理論思維能力,本課程采用如下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主要有:
(一)統觀全局法。
統觀全局教學法就是要培養學生整體觀念,善于從大處著眼。法學概論的教學是從該門課程的本質上、整體上全面地相互聯系地進行教學。教師在該門課程的教學上應有一個全局的觀念。我們反對教師把該課程中的諸多部門法生硬地拉出來,然后進行裁剪式地選取適合自己教學口味的章節來講授。不僅《法學概論》這門課程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就是每一個模塊中的任一單元也是自成體系。這就要求在教學中要把握全局,從更高的角度、更寬的視野和以全球化的挑戰眼光來科學地整合《法學概論》課程教學內容,統一協調地發揮整體功能。教師對教材體系和課程內容的科學處理態度和全局觀念無形中起了一個示范的作用,必然影響到學生,對培養學生如何對待教材和如何備課都將產生積極效應。
(二)歷史分析教學法。
以史為鑒,可以知興替沿革。該教學法從發展和變化的觀點出發,歷史地現實地分析法學理論和各部門法學的相關法律制度的過去、現在以至未來的趨勢,即考察其全過程,不使之處于凝固或靜止的狀態。誠然,我國法治建設處于不斷的發展過程中,每一時期的法律制度都是該時期政治、經濟、文化狀況的反映,這些因素也必然地反映在法治建設的理論研究中。因此,我們在教學中盡可能對每一個問題采取歷史分析教學法,實際就是一種動態教學法。這種教學方法在現今的教材中已經得到較好的體現,具體到某一理論或某一制度基本上有一個歷史的追溯與回顧,這樣有利于讓學生在學習中不但能知其然而且能知其所以然,有利于從更深的層次把握課程內容,領會教材精神。
(三)比較分析教學法。
比較分析法首先要找到比較點,即要求事物具有可比性。《法學概論》這門課程內容龐雜,要想清晰把握,在教學中運用比較法必不可少。在該課程的教學中,我們大體從如下比較點進行。如宏觀比較與微觀比較、功能比較與概念比較、動態比較與靜態比較、歷史的文化的比較與單純法規的比較、比較的步驟等。(4)通過這些比較可以深入了解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以及與其它事物的異同之點,從而分辯優劣,決定取舍。還有通過對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相關法律制度的比較、大陸法系之間相關法律制度的比較、本國不同時期相關法律制度的比較,使學生不僅了解國內法律制度,也能了解外國法律制度;不僅了解現時制度,也能了解歷史上存在的相關制度。這種教學法在教學過程中收到了開闊學生思維、鞏固基礎知識和加深法律理念的良好效果。
(四)實證教學法。
法學概論雖然包括眾多的法律部門,但決不是空洞的大雜燴。在教學中必須和中國以及外國的法律實踐結合起來,因此我們采用了實證教學法。一是在教學中貫穿大量的法律法規,二是在教學中引用大量的案例進行分析,以此來加強學生對相關部門法理論的理解。這樣來培養學生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得出分析結論,防止草率和主觀臆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