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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保險業的監督管理

保險業的監督管理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9-14 17:28:4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保險業的監督管理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一、進一步明確機關事業單位中各類人員參保問題

(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工勤人員參保問題。機關及行政類、公益一類、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編制內按實名制管理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后勤服務人員(工勤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B老保險;其他勞動合同制工人、后勤服務人員(工勤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關于事業單位非實名人員參保問題。事業單位中,使用“非實名編制”的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關于實施“定編定崗不定人”人事制度改革單位人員參保問題。實施“定編定崗不定人”人事制度改革的單位,屬于機構編制部門核準的按用編人員管理的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其他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四)關于機關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參保問題。機關事業單位中的編外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關于桂政發〔2015〕53號文件規定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中工資增長率問題。 根據人社廳發〔2016〕38號文件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年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的工資增長率(Gn-1),由國家統一公布,按國家統一公布的標準執行。

三、關于改革后達到符合退休條件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問題

從2014年10月1日起,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的,可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退休時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一次性繳費(含職業年金)至滿15年后,按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四、關于從事特殊工種等工作人員繳費年限計算問題

按桂政發〔2015〕53號文件用老辦法計發“中人”待遇標準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014年9月30日前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可按國家規定折算工齡后予以計算;用新辦法計算“中人”待遇標準時,折算工齡不視同繳費年限。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014年10月1日后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不再折算工齡。今后國家進行基本養老金調整時,折算工齡不作為調整依據。

五、關于退休待遇核定時點問題

按照干部退休有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費至本人達到退休年齡(含經批準適當延遲退休的人員)的當月止,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核定其養老保險待遇,并從單位辦理申領手續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待遇核定時點與發放養老金時點之間的工資(待遇)仍由原單位自行發放。

第2篇

問題癥結

一、虛增保險中介環節,違規支付保險傭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可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保險傭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因此,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直接發生保險業務的,不能支付保險傭金。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保險公司為吸引客戶,承接更多的保險業務,往往故意虛構保險業務的事實,通過有資質的專業或兼業機構辦理保險業務手續。從形式要件看完全是正常的業務,實際上則將保險傭金從公司套出后再支付給投保人,名為“傭金”,實為“回扣”,是典型的商業賄賂。

二、收受保險傭金不入賬,逃避監管誘發犯罪。由于保險公司將保險傭金打入公司后,公司已開具了收款發票,因此,公司在扣除開票稅費后再支付給投保人時,投保人無需提供收款票據,投保人收取的保險傭金便可不納入正常的財務體系,形成賬外資金,逃避日常檢查和審計。當投保人為國家機關或國有企事業單位時,就會帶來極大的職務犯罪隱患,單位主管負責人員對該項資金完全處于秘密掌控、隨意支配的狀態,出現挪用、私分和貪污便難以避免。另外,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也可能利用這一漏洞,多申報少支付,虛高冒領保險傭金,存在犯罪隱患。

三、中介機構變動頻繁,監管核查難度較大。根據《保險法》規定,經營保險業務需要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許可證,從業人員要取得資格證書。但隨著保險金融業務的持續發展,保險人的需求不斷增加,進入的門檻并不高。既有專業,也有兼業,還有大量的掛靠單位,經營狀態變動頻繁,關停并轉的現象常有發生,從業人員流動性更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其監管難度較大。甚至當保險傭金涉及職務犯罪,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取證時,也難以找到相關的機構和人員,對案件的查辦造成一定的影響。如果沒有當事人的陳述,從形式上對保險業務的真實性更是無法判別,核查難度較大。

預防對策

第3篇

關鍵字:銀行保險業務 歷史 發展 政府 行業協會 監管

一、銀行保險業務的歷史和發展

從經濟學理論上來說,銀行業務與保險業務的合作和滲透應有兩種基本的形式:(1)銀行保險業務――在銀行的經營環境中出售保險業務,一種可能是由銀行進行自行承保,另外一種可能是銀行出售某種保險產品;(2)保險銀行業務――通過保險公司的銷售渠道出售某種銀行產品,一種可能是由保險公司所下屬的銀行開發的,另一種可能是保險公司銷售某種銀行產品。然而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是銀行銷售保險公司的產品或者兼并保險公司的現象較為普遍,即銀行保險業務是銀行業務與保險業務的合作和滲透的主體。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大致可以歸納為四個階段:第1個階段是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銀行保險業務僅僅局限在銀行充當一些保險公司中介的層面,從嚴格意義上來講的銀行保險業務尚未出現。第2階段大致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以后,銀行開始全面進入保險業務領域,因此這一階段一直被認為是銀行保險業務的真正開始。在這一階段中,法國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最為顯著。第3階段從80年代末開始,銀行保險業務逐步從戰略聯盟層面轉向資本融合層面,銀行所推出的各類保險產品大大增加,介入保險業務的形式也逐漸趨于多樣化。第4階段大致從20世紀90年代末持續到現在,此階段的主要特點是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出現了兩種互不相同的趨勢:其中一種趨勢為銀行保險業務繼續快速發展,另外一種趨勢為一些跨國金融集團將保險業務由銀行主業中轉移出來,重新進行專業化的經營。

二、銀行保險業務在我國的發展

銀行保險業務在我國推行的時間相對不是很長,但是由于銀行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階段正是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外開放的重要時期,并且伴隨著我國于2001年正式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我國金融開放的進程進一步加快,因此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發展十分迅速。其發展歷程如下: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 我國一些新興的保險公司,例如華安、新華以及泰康等保險公司為了盡快占領正在發展初期的我國保險市場,紛紛與一些國有商業銀行簽訂銷售保險產品的協議,利用銀行比較全面的分支網絡來銷售保險產品,正式開始嘗試合作聯手開拓市場, 走出了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發展的第一步。這一階段的合作主要以銀行收取保費作為主要內容,即銀行保險業務的兼業形式。進入21世紀以來,尤其從2001年我國加入WTO起,我國銀行保險業務開始了全面的發展,并且第一次出現了專業的銀行保險產品――儲蓄性的分紅保險。到了最近幾年,我國的銀行保險業務發展十分迅速,銀行保險產品的銷售額年均增長率高達24.3%。截止到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成為我國保險產品的第二大銷售渠道,銀行保險業務的規模占比達到了25%左右,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的收入也從 2001 年的 45 億元增長至 2010 年的 2453.89 億元。 截至 2010年 12 月底,全國共有銀行類保險兼業機構 82564 家[1],占所有保險產品兼業機構的百分比 57.17%,并且實現保險產品收入2468.16 億元,占所有保險產品兼業的百分比為70%,銀行的傭金收入為165.23億。與此同時,一些著名的跨國金融集團也紛紛通過其控制的證券、保險、銀行子公司逐步進人我國的市場,并且通過進行密切深入的業務合作或者加以整合共同分享各自所擁有的資源。

三、當前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的所遇到監管問題

銀行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對我國當前實行的針對分業經營進行分業監管的監管制度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國際上對銀行保險業務的監管[2]一般根據監管機構設置的情況而有所不同,其原因是在一個具體的綜合監管框架下依據對應的內設部門進行分別的監督管理是一種比較容易實現的解決方式。但是針對實行分業監督管理的國家和地區,一般采取了對證券、保險以及銀行分別實行功能監管的模式,對于金融集團一般采取指定監管機構或者主業監管的作法。伴隨著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銀行保險業務將保險公司以及銀行緊密聯系起來,然而其各自的監督管理機構卻不同,分別由保監會以及銀監會擔當。對于銀行保險業務而言,其具有經過保險公司設計創新的保險產品無論是理財型、保障型還是混合型都要由銀行網絡進行銷售出去的特點,這就造成了一定的監督管理“真空”地帶。即:銀行保險產品從離開保險公司到進入銀行之后,已經脫離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的視線,即便銀行成為保險公司的,我國保險監管機構依舊很難單獨地對銀行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管。

四、針對我國政府監管銀行保險業務的建議

1、各類針對銀行保險業務的監管部門要保持自身的獨立性,實實在在地去承擔各自的職責。因為當前銀行保險業務的產品生產及設計是由保險公司完成的,并且最終的風險也由保險公司進行承擔,因此我國的保險監管機構就負有了更大的責任。但是更為重要的是要建立以及完善一套針對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的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對銀行保險業務不斷創新的產品建立起明確的監管標準或者法律法規,不要出現法律或者監管的“真空”地帶。據權威部門統計,我國的保險公司在銀行保險業務中面臨的風險更大,因此,保監會對我國保險公司的監督對于控制銀保風險的作用是非常關鍵的。當前我國銀行保險業務在市場銷售的創新產品大多集中于躉繳的短期分紅類的保險產品上,雖然這類產品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快速增加保險公司的資產總規模,但是我們必須看到,這類產品同時也造成了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得大大增加,并且無控制的增長勢必會造成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率的進一步上升,最終造成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降低。因此保險監管部門應強化對我國保險公司資產負債配比的監督管理,引導保險公司開發較長期限的銀行保險產品,同時促使保險公司注意優化自身資金配比的結構,化解可能出現經營風險,最終促進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的既快速又健康的發展。

2、在銀監會與保監會加強協調合作基礎上,可以另外設立一個針對銀行保險業務進行綜合監管的部門,并且其需要密切保持與其他監管機構的交流和聯系,統籌規劃,協商,協調綜合監管事宜。通過互相的密切合作,來填充“模糊地帶”方面的監管漏洞,規范銀行在保險業務方面的經營行為,從而創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另外還可以促進銀行保險業務更加的穩定與健康、實現可持續性的發展。與此同時,銀行與保險公司一樣面臨著極近相似的風險,如法律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信譽風險、操作風險等,另外,銀監會與保監會需要在風險管理、產品開發、信用評估等各方面展開共同合作,一同開發企業和消費者信用評級方面的機制,不僅要強化針對風險機制的估值和測評方面的合作研究,還要強化對銀行以及保險公司資本充足率和償付能力方面的監管,同時完善內控方面的“防火墻”的建立,積極隨時檢查正當性的關聯交易,并且注意控制風險的過度集中。

3、 在銀行的人身保險業務方面上無論是銀行或保險監管部門都要適當加強監督檢查,對產生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一定要加大。對于柜臺銷售的人員在資質方面的要求應當適當的增加,而對于已經納入壽險的銷售人員要進行統一監管,并且在信息披露的制度上進行完善并健全。通過建立相對比較健全公正并且權威的銀行產品信息披露制度,倡導正確的消費理念,傳遞正確的保險信息,盡量避免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信息方面的不對稱,這樣做才能更好的維護客戶自身的利益。

4、 健全并完善非現場監督管理報表體系,建立單項的針對銀行保險業務的監管報表。最近幾年,我國銀行在保險業務上迅速發展,銀行已經是人身險業務方面的三大頂梁柱之一,但截止到目前為止,非現場監管報表機制中并沒有針對人身險業務方面的單項銀行保險業務的監管報表,而是將銀行在其他保險種類的業務混合在人身保險業務中進行計算。因此為了隨時掌握銀行在保險業務方面的發展情況及相關信息,需要銀行針對每一類保險業務都要有單項的監管報表,同時為適應我國銀行在保險業務方面的迅速發展,應當制定了一些政策依據以及法律法規。

5、建立針對銀行保險產品核準備案的管理制度 ,強化產品的準入監管。通過對于預定費用率的監管 ,限定銀行保險產品手續費用的支付百分比 ,防止銀行保險業務的惡性競爭 ; 通過對預定利率的監管 , 可以有效防止各保險公司盲目的產品價格競爭 , 這不僅有利于銀行保險市場的良性競爭 ,促進各保險公司在管理創新和服務創新上提高核心競爭力 ,還可以有利于銀行保險業務的可持續發展。

綜合來說,我國針對銀行保險業務的監管需要在分業監管的結構基礎上加強保監管與銀監管機構之間的密切合作以及協調發展。保監會和銀監會首先作為監管功能的主體形式對銀行保險業務進行監管,另外以保險公司、銀行的自我控制能力為基礎,并且結合社會的監督作為補充,對保險公司和銀行在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規范性的嚴格要求,從而對銀行保險業務進行合理有效的監管,防止公眾在人身利益上可能產生的損害和風險性的傳染。

五、對行業組織方面的監督建議

對于政府部門針對銀行保險業務實施的監管,可以說其是一個比較被動的過程,其具有滯后性的特點,即監管部門不可能預料到所有可能會產生的風險并及時地將其歸納為監管的范圍之內。特別是現階段我國的監管水平相比西方發達國家還比較落后,通常出現了相關風險或者問題后才開始研究進行合理監管的對策。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保險業與銀行業的行業協會所可以發揮的自律監督方面的作用就顯得非常的重要。

1、行業協會是由某行業中各機構或企業組建的,對外負責協調自身行業與政府部門以及其他行業的關系、對內負責協調本行業內各企業之間密切關系。由于其與各企業的相互關系密切,行業協會對該行業的發展通常都十分熟悉,因此相比于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對該行業業務狀況、風險因素及具體操作的了解更勝一籌。因此,需要發揮行業協會的積極作用,促使其對銀行保險業務方面的風險進行及時的管理和監督。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行業協會參與針對銀行保險業務的監管也是我國當前組建多層次銀行保險業務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建立行業之間競爭的自律規范。目前,我國各家銀行與保險公司對銀行保險業務方面上的具體操作都是不同的,存在著很多問題,例如在宣傳時的不規范性,一部分銀行保險業務方面的從業人員為了創造更高的自身業績,對其他保險性公司在名譽上進行惡意低毀,并且對其他保險公司在銀行里宣傳材料惡意撕毀以及拋棄。對這種現象要嚴厲杜絕,除了保險公司對旗下職員的惡意行為進行糾正使其達到規范化這一措施之外,更重要的是建立行業之間競爭的自律規范。

3、銀行保險業務是涉及到銀行和保險的跨行業之間的業務,銀行與保險公司的行業協會只能在行業的原則上對其做有關規定,并不能在實際操作上對其進行設立相應的法律規范,更不能制定相應的懲罰性措施,因此如果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頒布,從業在職人員還會有違規的行為產生。建議由行業組織協會和監管機關出臺關于銀行保險業務銷售人員的管理條例,針對銀行保險銷售人員的資格要求方面進行嚴格審核認定,實施持證在職銷售的法律規定制度,針對沒有取得審核資格認證的在職銷售人員,不準擅自銷售銀行保險產品;建立嚴格正規的行業懲罰和監督體系的機制,尤其是對于誤導消費者嚴重的銷售人員,對其采用永久性取消從事此行業資格的懲罰。

4、與此同時,我國的銀行行業協會與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共同協商,統一及規范銀行保險業務的監督制度、操作和懲罰制度;強化自身經營、道德理念及行為;形成自我控制與監督、建立防范風險產生的機制;建立定期性的聯席會議規定制度,從而加強行業之間的溝通和交流,開展對合作的精神宣傳,促進銀行保險業務在美譽度和知名度上共同提升,營造良好有序的競爭環境;

總結:

我國針對銀行保險業務的監管需要在分業監管的結構基礎上加強保監管與銀監管機構之間的密切合作以及協調發展。保監會和銀監會首先作為監管功能的主體形式對銀行保險業務進行監管,另外以保險公司、銀行的自我控制能力為基礎,并且結合社會的監督作為補充,對保險公司和銀行在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規范性的嚴格要求,從而對銀行保險業務進行合理有效的監管,防止公眾在人身利益上可能產生的損害和風險性的傳染。本文首先闡述了銀行保險業務的歷史和其在世界范圍以及在我國的發展情況,接著研究了當前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的所遇到的監管問題,最后從我國政府和行業協會兩個方面就如何監管銀行保險業務這一問題進行了探討。

參考文獻:

第4篇

2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李克穆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險業監理處專員袁銘輝分別代表內地和香港保險監管當局在京正式簽署《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保險業監督保險監管合作協議》。這表明,內地與香港保險監管當局已經攜起手來,共同打擊地下保單,維護正常的市場環境。

該協議廣泛涉及了保險監管法規交流、信息支援、高層互訪與合作等多方面內容,將有力推動兩地保險監管當局深入了解彼此監管做法,密切開展保險監管合作,廣泛交流保險監管經驗,及時共享保險監管信息。

上海證券報·盧曉平

第5篇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吳定富率領中國代表團出席了此次會議,并將在此次會議上發言,闡明中國保險業對國際保險業發展趨勢的看法并提出倡議。此舉對擴大中國保險業的國際影響以及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約旦保險委員會主席巴西勒。欣達維在本屆年會開幕式上發言時指出,此次會議的核心議題是討論保險業中至關重要的保險監督機制。他說,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一直致力于協助各國制定并協調保險監督標準,尋求建立并維護公平、有效、安全穩定的國際保險市場,為國際金融秩序的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欣達維指出,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成立10年來,從松散的會員機制發展成為更有組織、更為團結的機構,在促進國際保險市場監督體系的完善過程中作出了突出貢獻。他說,在新的國際形勢下,國際保險業的監督機制將面臨更多挑戰,各國應保持協調,制定更為完善的國際監督標準,為國際保險業的良性發展盡力。

此次會議的主題是“全球化的保險市場-挑戰與機遇”。各國保險監管部門將在本屆年會上圍繞保險公司治理、會計制度、再保險共識、基于風險分析的償付能力監管、保險業的洗錢風險、保險業的綜合監督規則、銀行與保險業之間的關聯等議題展開討論。

第6篇

符合規定的農業保險由財政部門給予保險費補貼

問:條例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作了哪些規定?

答:多年來,中央和地方財政大力支持發展農業保險。2007~2011年,中央財政累計給予農業保險費補貼達264億元。各級財政對主要農作物的保險費補貼合計占應收保險費的比例達80%。可以說,沒有國家的財政支持等措施,就沒有農業保險事業的發展。

為使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支持措施規范化、制度化,條例作了如下規定:一是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二是對符合規定的農業保險由財政部門給予保險費補貼,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三是鼓勵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四是對農業保險經營依法給予稅收優惠,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信貸支持力度。

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保險金

問:針對農業保險合同和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規則,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總結農業保險發展的實踐經驗,側重于保護投保農戶的利益,針對農業保險業務的特點,對農業保險合同和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規則作了如下規定:一是為保持農業保險合同的穩定性,規定農業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而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二是為保障受災農戶及時足額得到保險賠償,規定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受損情況,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且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根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三是為保證定損和理賠結果的公開、公平、公正,規定農業生產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和理賠結果予以公示。四是為合理確定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規定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擬定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并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保險機構應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7篇

    1.我國涉農保險監管的內在目標一是可靠。科學的涉農保險監管規則能夠提高涉農風險管理部門監管效率,保護我國農業生產者的經濟穩定,通過農業風險管理部門的監控,促使農業保險人嚴格遵守國家農業保險計劃標準,確保涉農保險計劃的完整性和穩定性。二是合理。農民以合理的代價獲得涉農保險,保證涉農保險的價格合理和合同條款合理,在農民(投保人)和農業保險人之間實現利益的平衡。三是公平。對涉農保險投保人實施無歧視的對待,面對所有農業生產者,不管其生產規模大小,涉農保險監管規則要求涉農保險計劃沒有差別。我國農業現代化和科技程度不高,農民的農業再生產能力比較差,保證涉農保險人依約及時履行對投保人的賠付義務是涉農保險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四是安全。政府加強對涉農保險基金的監管,保證我國涉農保險基金的安全。涉農保險健康運行要求涉農保險基金安全運行,涉農保險基金的安全需要有完善和規范的涉農保險監管規則。

    2.我國涉農保險監管的外在目標由于國家的政治需要,國家對涉農保險進行監管,通過涉農保險的方式讓公共財政普惠廣大農村和所有農民,享受改革和社會發展的成果,實現農村全面、和諧發展。目前我國農民抗風險的能力非常弱,沒有政府的大力支持,難以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涉農保險作為準政策性險種,體現了政府的行為,以政府的權威動員全社會分擔涉農風險。對涉農保險進行有效的監管,保證實現準政策性涉農保險的目標,是農業保險監管部門不可推卸的政治任務。

    (二)明確涉農保險監管的主體、對象和法律責任

    1.明確涉農保險的監管主體我國涉農保險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并應建立協調溝通機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其中,由中國保監會繼續對涉農保險進行監管,既可保持監管工作的連貫性,又可保證監管工作的專業性;農業部對農業特質及農業風險的認識更專業,有利于開展險種的選擇、費率的制定等技術層面上的工作;財政部負責監管涉農保險的保費補貼、管理費補貼及巨災準備金等財政扶持事宜。在明確分工、各司其職的基礎上,要加強各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與溝通,避免互相牽制。還要確保涉農保險監管過程的相對獨立性,提高監管過程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2.明確涉農保險的監管對象我國涉農保險關系中存在著三大監管對象:政府、農業保險經營組織和投保農戶。一是政府。對政府的監管主要是對其涉農保險政策扶持行為的監督(主要包括財政補貼、稅收減免、金融扶持以及再保險等幾個方面的政策優惠與資金支持)。二是農業保險經營組織。監管機構對各類涉農保險經營組織監管,主要為了提高廣大農戶對涉農保險經營組織的信任度,保證農戶投保的安全性,維護涉農保險市場公平、安全、高效的運行,避免涉農保險經營組織違規操作和損害農戶的利益,如對投保農戶的欺詐、不如實說明和解釋保險產品、制定不利于投保農戶的保險條款、災害后不予理賠或少賠等行為。三是投保農戶。對投保農戶的監管主要是對農戶在購買涉農保險和農業生產過程中存在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進行監管。由于保險經營主體對這些信息的掌握遠不如農戶真實、詳細,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就會導致涉農保險中的道德風險的問題;另外涉農保險還存在嚴重的逆向選擇問題,通過監管農戶以控制涉農保險經營的高風險,促進農業保險業的穩健發展。

    3.涉農保險的法律責任涉農保險法律責任,這里主要是指各類農業保險經營組織、中介機構和投保農戶等農業保險關系主體,違反農業保險法律法規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根據違反農業保險法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的不同,農業保險的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其中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有責令改正、吊銷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許可證、罰款等;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罰金等。(1)涉農保險經營組織的法律責任涉農保險經營組織的法律責任是指各類涉農保險組織違反涉農保險法律法規應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第一,騙取補貼、虛假報告、拒絕監管行為及其法律責任。涉農保險經營組織通過故意虛構保險標的、編造虛假數據、文件、資料等方式,騙取國家財政補貼;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拒絕或妨礙依法檢查監督,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可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定的罰款;情節嚴重,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甚至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第二,違反財務管理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保險主體經營涉農保險業務,違反財務管理規定;沒有按照規定使用涉農保險條款和費率,或未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保險事故查勘定損,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定罰款;情節嚴重,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新業務或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如果保險主體經營涉農保險業務行為違反條例規定尚未構成犯罪,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予以警告并處以一定罰款;如果情節嚴重,應撤銷任職資格,禁入保險市場。(2)涉農保險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目前我國涉農保險中介機構主要指涉農保險人。違法行為主要有:涉農保險中介機構未取得經營涉農保險業務許可證而非法從事業務;涉農保險中介機構在業務中欺騙投保農戶。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可由涉農保險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或吊銷經營業務許可證。(3)投保農戶的法律責任投保農戶的法律責任主要指投保農戶的欺詐行為,給農業保險公司造成損失,依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謊稱遭遇災害或事故騙取保險金、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罰。

    (三)建立專門的涉農保險監管機構———涉農風險管理局

    涉農保險監管機構必須設立在政府的核心層,監管機構才能夠具有充分的資源、農業科學和農業保險的專業知識和相應的職權,這是農業保險監管成功的關鍵條件。政策性保險非盈利性和商業性保險盈利性特點,決定了兩者無論監管內容和監管規則都有很大差異:政府對商業保險(包括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和以商業化運作的農業冰雹險)進行監管,主要因為保險業事關國計民生,地位重要;使經濟實力強大的保險公司以公正的價格出售保險合同來提高公眾福利;目標定位是防止“保險公司破產、保護公平和致力于保險的可獲得性和充足性”[5](P101)。而對于準政策性涉農保險,涉農保險監管在于促進涉農保險作為國家的支農政策工具實現其政策目標。如果還由保監會監管兩類不同性質的保險,有可能導致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業務之間管理的沖突。農業保險在展業、承保、防災減損、理賠等業務經營方面以及在跨部門協調上比商業保險更為復雜,這也要求對涉農保險監管的要求更高。因此,國外農業保險的監管機構通常都是專門的監管機構,不是商業性保險監管部門。例如,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立法創建了獨立的農業風險管理局,監管聯邦農業保險公司的運行和管理并檢查聯邦農業保險計劃。日本的農業保險由農林水產省負責監管。因此,在我國農業部內設立相對高度獨立的涉農風險管理局,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保監會同時監管商業保險和準政策性涉農保險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涉農風險管理局有充分的資源支持,具有充分的監管權力,擁有大量具有豐富農業和涉農保險專業知識的人才,有助于確保監管涉農保險過程的協調性,能建立抗衡各部委和利益集團的重要制衡機制。與保監會相比,農業風險管理局監督涉農保險,可以推出更快、更高質量的監管規則,采用更透明、更具問責性的監管方式。在行政管理方面,涉農風險管理局能更好地與我國現行的行政和預算權力中心(如農業部、發改委、氣象部門和財政部)聯系,通過與政治和行政權力的核心建立直接聯系,可以大大增強監管效力。能更好地向涉農保險的利益相關者宣傳涉農保險信息和監管規則,有利于推進我國農村和農業的良性發展。國家必須制定明確的法律規范確定涉農風險管理局的法律地位、職能、監管的適當程序、監管涉農保險必須具有的相關權利與職責。涉農風險管理局的職責包括:一是設定涉農保險監管的重點和難點、監控遵守情況以及報告結果;二是設定涉農保險監管目標和手段;三是建立起監管人員運用監管權力的問責機制等。

    (四)制定科學、合理的涉農保險監管規則并確保有效遵守

    涉農保險的監管規則應堅持經濟原則和法律原則,通過有效實施國家的支農政策,提高農村的社會福利。經濟原則是減少涉農保險運行成本,提高涉農保險的效率;法律原則是減少涉農保險執行者過度的自由裁量權。監管規則是保證涉農保險信息的質量,應減少涉農保險當事人收集信息的負擔,為涉農保險人和投保人帶來積極的潛在利益。這就要求提高涉農保險監管水平,設計出科學、合理、操作性強的高水平監管規則。

    1.用平實的、易懂的和非專業的語言起草涉農保險合同以及監管規則目前我國涉農保險的投保人絕大多數是農民,素質低和信息不對稱,因此,起草涉農保險監管法律規則和涉農保險格式合同條款,應用平實的、易懂的和非專業的語言非常重要。涉農保險監管法律規則的內容清晰、易懂是確保監管法律規則得到有效實施的基本要求。

第8篇

關鍵詞:誠信;信用體系;保險監管

保險業是信用產業,恪守信用原則是保險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同時也是有效防范風險、維護經濟金融正常運行的根基。要建立保險業的信用體系,首先需對保險業的信用現狀有所認識。

一、我國保險業的信用現狀

我國保險業目前的信用狀況可以用一個詞概括,就是“信用缺失”。雖然經過多年努力,我國保險業在誠信建設上已有不少建樹,但是與整個社會和保險行業的發展要求相比還存在著相當大的差距。最近一項比較權威的調查結果也證實:有高達六成的保戶對保險公司不滿意。其中最突出的表現在保險人對投保人誤導,片面夸大保險新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模糊新產品存在的風險和條款說明,給一些投保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投保人的強烈不滿;其次,有些保險公司在理賠時不按合同履行保險責任或無理拒賠,加之有效的解決保險爭端投訴機制尚未建立,一些保險爭端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解決,也挫傷了投保人對保險市場的信心;更有一些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違規經營情況普遍,給保險業的社會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

二、我國保險業信用缺失的原因

保險業存在的誠信缺失既與歷史和社會規范等方面的因素有關,也有保險業特有的原因。從共性原因看,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由于沒有市場競爭,包括保險企業在內的很多企業普遍缺乏誠信意識,加上社會規范對失信的企業沒有嚴厲的懲罰措施,使得失信成本很低,助長了市場誠信的缺失。除此之外,更多是由于保險業自身的原因導致了保險業的誠信缺失。

(一)保險營銷的中介性

保險產品大多是人們不愿意談及的與損失、災害、死、傷、殘等相聯系的風險,這種產品避諱性的特點使得人們通常不愿主動購買保險,因此大部分保險產品的銷售必須通過中介人。有了中介人,自然就會產生委托-問題,如果激勵相克機制設計不好,就會使保險人的目標函數與保險公司的目標函數發生偏差,造成即使保險公司重視誠信也難保人一定誠信的現象。

(二)保險產品的復雜性

保險產品相對復雜(而且呈現越來越復雜的趨勢),紛繁復雜的條款使得一般消費者對保險產品往往難以透徹理解,這樣就會給某些不誠信的保險公司及其人留下可乘之機。

(三)保險業務(特別是壽險業務)的長期性

保險業務的長期性意味著保險買賣雙方重復復雜博弈的周期間隔較長,頻率較低,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保險公司及其人發生了不誠信的行為,其后果在短期內可能也不易顯現,這使得保險公司可能放松誠信自律,放松對人的教育,甚至有可能為了短期的指標和一時的風光而不惜犧牲公司誠信為代價。

(四)中國保險市場的遠未飽和性很容易造成誠信的缺失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遠未飽和,仍處于拓荒期,大量待開發的潛在的市場需求給信譽不佳的保險公司提供了生存土壤,“跑馬圈”的現象嚴重,優勝劣汰機制沒有形成。根據對我國保險業信用狀況存在的誠信缺失原因進行分析,筆者認為,除歷史、產權制度和社會規范等與其他行業共有的原因外,我國保險業誠信缺失還有其行業特有的原因。

三、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可行性分析

作為人類社會生產和生活中為了達成某種意愿而共同約定并相互遵守的一種社會理念,誠實守信是維系我國保險業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衡量一國保險體系是否完善和保險業是否發展,關鍵就看它是否建立了牢固的誠信制度。中國保險業因其自身的特點,在信用制度建設方面具備優于其他行業的條件。

(一)國家立法方面

我國的《保險法》、《公司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文件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刑法》中也有對詐騙和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等犯罪行為處以刑罰的規定: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之一。

(二)政府監督方面

統一的監督管理給中國保險企業的經營帶來了相對穩定的政策環境,統一的監督管理以及政策的連貫性、延續性和高透明度,促使中國保險企業產生自覺維護其自身信用的原動力。

(三)技術數據方面

統一的會計標準所披露的保險企業年報,使得中國保險業信用制度建設中所必需的經營業績等信息在會計信息方面解決了可以相互進行比較的量化標準問題。

(四)公眾監督方面

保險產品的表象是承諾服務,是投保人風險轉移的一種方式。信用制度是中國保險企業開拓市場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條件。

(五)行業自律方面

保險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的生存空間與保險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密切相關。因此,中國保險企業在各地的行業協會大多負擔起對失信投訴事件進行處理和爭議仲裁的責任,以及自發地開展建設和維護保險企業信用的宣傳活動等。

四、我國保險信用體系目標模式的構建

(一)保險信用體系的總體框架

保險信用體系是指通過法律調整、制度建設、道德規范和社會監督等手段對保險監管者信用、保險主體信用及業外信用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的各個環節進行規范而形成的保險信用系統。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保險信用體系應該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保險監管者信用。保險監管者信用是保險信用的重要保證,是依照法律法規,運用行政手段,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下,科學制定監管規章,嚴格規范市場運作,并以追求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為根本目的的一種行為規范。

2、保險主體信用。保險主體信用包括了保險企業、保險中介機構等保險市場主要成員的信用,是保險信用的基礎。它是指在國家法律法規框架內按照市場經濟要求,認真執行行業公約,恪守職業道德,規范經營行為,認真履行保險合同,追求被保險人利益與企業利益最大化相統一的一種行為規范。

3、業外信用。業外信用主要分為兩部分,一是除保險人以外的保險合同當事人或關系人的信用,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的信用,具體體現為如實告知和合同履行。在保險合同訂立前,按最大誠信原則向保險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合同訂立后,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繳費、變更通知等義務。二是保險經營活動中涉及到的其它單位和個人的信用。如銀行、會計、審計事務所、仲裁機構、醫院、律師等。業外信用對保險信用有著重要影響。

(二)建設保險信用體系的要求

1、監管者方面。第一,監管者必須進行監管理論創新。監管的核心目標是消費者理論。就保險監管來說,明確保險監管的目標是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保險監管側重于維護保險市場的穩定,檢測風險走向和防止保險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避免社會公眾對保險市場產生信任危機。第二,提高監管的透明度。從根本上講,提高保險監管透明度,是加強和改進保險經營與監管、保護投保人利益的要求。為此,保險監管部門應加強調研工作,研究制定保險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針對目前保險業信息披露中的違規行為,制定相關的處罰辦法。同時,加大保險業對外宣傳力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積極引導輿論和社會中介機構依法參與保險信息披露工作,加強對保險公司經營行為的監督和制約。

2、市場主體(公司)方面。必須建立和健全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機制。從外國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實踐來看,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好壞,會直接影響信用關系的好壞,這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為此,必須建立一套有效的能夠反應信用要求的管理機制。

3、消費者方面。加強保險信用體系建設,還需要所有保險消費者的參與,要求他們在保險交易中履行如實告知和事故發生及時通知等誠實守信義務。同時,要注意培養消費者樹立正確的保險消費意識,自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4、社會中介方面。加強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機構在誠信建設中的作用。沒有這兩者的參與,行業誠信建設很難取得實質性進展。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方面,也需要盡快出臺相關政策。

五、構建保險體系中需要關注和解決的問題

中國保險業長期存在著信用疲軟,成為中國主要經濟風險之一。為此,當前要做的重點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立法

《保險法》作為我國第一部保險大法,對強化保險法規建設,增強公共保險意識,規范保險行為起到了極大的作用。通過修改《保險法》進一步適應了中國保險市場從初創向成熟轉化的需要,新保險法對于推進保險產品市場化進程、增強保險經營主體盈利能力、規范保險中介市場、提高保險行業信譽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還需要相關的法規、條例或細則予以配套,如《保險業法》、《展業管理法》《經紀人管理法》、《再保險管理法》等。

(二)執法

制定保險市場競爭主體的經營規則,是保險監管的主要職能之一,從監管的功能上講,保險監管更主要應是一個執法機構,目前法規失范的重要根源是在監管實踐中重法制建設,輕“法治”執法,其結果是違規行為普遍,監管執法最后陷入法不責眾的“威懾陷阱”。

(三)社會監督

加強信用監督和失信懲罰管理。發達國家大都有比較健全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包括關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執法(失信懲罰機制)。行使政府職能的中國保監會有條件和能力對中國保險企業的信用制度建設進行監督管理。

(四)加強保險公司內部管理

要建立一個開放的保險市場體系,并使我國保險業在國際聲爭中長久立于不敗之地,關鍵在于大力培養保險專業人才,加快國內保險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營造公平競爭、長期發展的良好環境。一是要建立科學的人事考核評價體系。考核結果不僅要與工資晉升、分配系數掛鉤,而且也要成為員工職位晉升和崗位調整的重要依據;二是要建立公平合理的薪資體系。薪資構構成中固定比例要相對縮小,活的部分比例要加大,對有突出貢獻者要實行特殊獎勵,與績效掛鉤。三是要建立切實高效的教育培訓體系。制定教育、培訓的中長期計劃,實施全員培訓,終身教育。

(五)外部監管

隨著我國市場開放的加快,保險監管能否取得實質性的改善成為我國保險業成長的關鍵所在。過去由于受認識、體制、會計制度、管理方式和監管能力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償付能力的監管并不是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管的目標。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進行,特別是我國經濟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已經開始重視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我國近期保險監管的目標應先定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監管”并舉上,經過一定的過渡期后,最終我國保險的監管目標將定位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上。

從監管方式看,保險監管機構應督促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資本評估系統,健全保險公司的自我評估機制。

在監管范圍方面,我國的保險監管機構在過去的幾十年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發展階段。目前有必要對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內容加以調整,做到就重避輕、突出重點,既保證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和具備充足的償付能力,又賦予保險公司經營自。

參考文獻:

1、魏華林,俞自由,郭揚.中國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及其監管[M].中國金融出版社,1999.

2、劉友芝.經濟全球化下中國保險監管模式的兩難選擇[J].金融與保險,2002(4).

3、姚飛.保險監管亟待理論創新[N].金融時報,2002(7).

4、讓?勒梅爾.歐美保險業監管[M].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

5、吳興剛.提高保險透明度的幾點思考[J].金融信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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