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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布的土地管理法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9-19 16:19:5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新頒布的土地管理法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關鍵詞】土地行政案件;認定;法律

前言

《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土地行政案件逐步增多,處理土地行政案件需要事實和法律的認定,切實解決土行政案件。

近年來,隨著土地行政案件數量的增多,土地行政案件類型也隨之增多,在審判實踐中不斷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歸納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土地確權行政案件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簡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行政機關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通過調查和調解工作,最后對土地權屬作出處理決定。此類案件到法院,應作為確權案件來審理。

土地確權案件有以下特點:一是土地權屬爭議,以人民政府先行處理為前提,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二是爭議的土地權屬處于不確定狀態,當事人對其權屬不明確,由于歷史等原因,缺乏有效證據,長期以來形成爭議。三是此類屬于裁決類案件,訴訟中均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以及上述特點,處理此類土地確權案件,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1 訴訟主體問題。

首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權屬爭議,國土主管部門能否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處理決定的問題,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只有鄉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作出土地權屬處理決定,國土資源部門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處理決定。人民政府處理權屬爭議還存在處理權限問題,單位之間的爭議只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的爭議可以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總之,土地權屬處理決定只能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四條也有相同的規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1.2 事實認定問題

土地確權案件由于歷史、客觀等原因,土地權屬不明確,長時間存在爭議,大多數缺乏有效證據,給審理土地確權案件帶來一定的困難。特別是海南,、“四固定”不徹底,以及在后來一系列政治運動中土地權屬發生多次變更,歷史遺留問題多,且缺少書面形式的文字記載,時間長,地形地貌已變,難于認定。土地確權案件,多發生在農村,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土地作為農民的生產、生活資料,與農民關系非常之大,特別是改革開放后,土地利用價值不斷提高,發生的糾紛也隨之增加。由于存在以上諸多原因,所以處理土地確權案件,要尊重歷史,尊重現實,要從有利于國家建設,有利于生產、生活,有利于管理和利用的角度來處理爭議。對時的土地證、1962年的“四固定”以及以后的一系列變化情況,要綜合分析認定。

1.3 適用法律問題

土地權屬糾紛歷史遺留問題多,處理此類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時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還應當參照有關的規章,如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定》。土地確權案件,多為歷史遺留問題,當時無法律規定,時過境遷,缺乏有效證據,處理難度大,以上兩個規章對處理歷史問題作了較為全面詳細的規定,對處理不同時期的土地糾紛起到一定的作用。

2 土地違法行政案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監督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包括國土資源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自治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鄉級人民政府沒有監督檢查的職權,不是監督檢查的主體。土地管理所作為派出機構,也不是土地管理監督檢查的主體。土地監察的對象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行為,既包括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也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自身的違法行為。新的《土地管理法》強化土地管理,加大了土地執法力度,明確檢查監督職責,并賦予一定的權力和可以采取的措施:查閱和復制權、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作出說明的權力、現場勘測權、制止權、行政處分建議權、直接行政處分權、土地犯罪的移送權、排除妨礙權等。

新的《土地管理法》加大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禁止性條款在法律責任中都有相應的處罰條款。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是:一種是行政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一種是刑事責任。在審判實踐中,與土地違法行政案件聯系較多的是行政處罰,其種類包括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交還土地等四種。

土地違法行政案件與土地確權案件相比,在審理中,違法行為容易認定,《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法律責任有明確的規定,且也有相應的處罰條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中對處罰作出更具體的規定。土地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類:

2.1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一條對此違法行為作了規定。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權,單位和個人只享有對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均不得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都作了規定。

2.2 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后備資源不足,耕地保護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的《土地管理法》加強了對耕地的保護,建立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農用地轉用審批制度等,從根本上起到保護耕地的作用。

2.3 未經批準占地的違法行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七十七條對此違法行為作了規定。違法行為可分為三種形式:一是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二是采取各種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非法占用土地;三是超過批準的數量,多占土地;四是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多占土地。未經批準是指行為人沒有取得任何批準文件而擅自使用土地的行為。認定騙取批準非法占地,應把握好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人申請用地時有騙取批準的主觀故意,如隱瞞或者虛構戶籍人口數量、隱瞞原土地使用面積或土地利用現狀、將耕地申報為非耕地等。二是行為人實施騙取行為后,已經取得用地批準文件,沒有取得的,其騙取批準行為不能成立。已經取得的,但其批準文件是無效的,其騙取行為依然成立。三是行為人已經實施了占地行為。農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表現形式與上述形式基本一樣,區別主要是主體是農村居民。

參考文獻:

第2篇

關鍵詞:經濟法;行政法;界限

作為新興的法律部門,經濟法與傳統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存在著“天然”的聯系。正如施米托夫教授在分析英國經濟法的要領時所指出的:“經濟法應位于商法與行政法之間。它與商法分享對經濟事務的調整,與行政法分擔政府管理的職能。”[1]關于經濟法與民商法的界限,隨著民法通則的頒布和民商事立法的完善,法學界的看法已基本趨于一致了。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界限如何劃分,這仍然是一個有待探討的問題。有不少專著、文章都對此問題進行了論述,但顯得過于抽象,本文意在通過對土地管理法的分析來具體論述經濟法與行政法之關系,使經濟法的本質特征能被較直觀地把握。

對土地可從不同角度進行觀察。首先,它是民法上的物;其次,它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再次,它又是行政管理指向的對象。我國的土地管理法正是基于土地的“物”、“資源”及“管理對象”的多重屬性進行綜合性立法的。因此它集民事性規范于一體。而其中經濟性規范占著很大的比重。《土地管理法》共分八章,除總則(第1章)、法律責任(第7章)、附則(第8章)外,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2章)主要由民事規范構成,監督檢查(第6章)主要由行政性規范組成,其余三章,即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3章)、耕地保護(第5章)、建設用地(第6章)基本上是經濟性規范,只是個別兼具行政性規范屬性。

土地管理法中這些經濟性規范所涉及的內容包括:立法宗旨(第1條)、基本國策(第3條)、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4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第17條)、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制度(第24條)、土地調查制度(第27條)、土地統計制度(第29條)、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進行動態監測制度(第30條)、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第31條)、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第34條)、土地劃撥制度(第54條)、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使用制度(第55條)等。此外,還有一些關于促導性措施的規定,如關于獎勵的規定(第7條)、鼓勵開發未利用土地(第38條)、鼓勵土地整理(第41條)、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第50條)等。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如關于增加安置補助費的規定(第47條)、征地補償方案須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的規定(第48條)等。

上述這些規定,體現了經濟法的一些特性,以此為基礎可分析出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如下差異:

首先,經濟法與行政法調整的社會活動領域及其調整宗旨不同。經濟法,又可稱之為經濟政策法,是國家管理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宗旨是執行國家經濟政策,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如國家針對耕地嚴重流失,建設用地外延式擴張的現狀,基于“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認識,提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為了執行這一國策,于是進一步完善了《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將上述政策要求制度化、規范化。由此可見,經濟法帶有極強的經濟政策性,是國家貫徹經濟政策的手段。就其宗旨而言,是為社會公益的。如為了確保現有耕地規模,防止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在農用地內,又劃出基本農田進行特殊保護,這都是基于我國耕地面積有限、開墾潛力不大、農村人口眾多這一現狀考慮的,以期達到確保農民生活水平、農業發展、農村穩定及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公益目的。因此,國家一定階段特定的經濟政策是經濟立法的依據,保證該經濟政策所確定的社會公益目標的實現,是經濟法的功能和宗旨,它有著特定的、具體的經濟內容。行政法則與此不同,行政法以國家行政主體的設置及其職權行使為其調整領域,其宗旨是保障國家行政職權的依法行使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行政機關的侵害。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由于歷史傳統不同,關于行政的認識也存在著差異。英美法系側重于控權說,重視程序規則,認為“行政法涉及對行政機關的授權;行使行政權力必須遵從的方式(主要強調法定程序規則);以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2].而大陸法系側重于保權說,以行政職權及其行使作為研究中心,“強調的是行政行為,即作有效意思表示的主體資格,意思表示的有效成立要件,有效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意思先定力、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有瑕疵意思表示的補救和違法意思表示的法律責任,以及緊急狀態下的意思表示問題”[3].由此,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行政法,還是大陸法系的行政法,都不十分關心行政管理活動的具體社會經濟內容及其要實現的社會經濟政策目的。這是行政法區別于經濟法的一個根本點。以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章“監督檢查”為例,該章規定了監督檢查的主體(第66條)、可以采取的措施即職權(第67條)、關于身份公開的程序規則(第68條)、其他職權及公法上負擔的義務(第68、70、71、72條)等。這些規定充分關注的只是行政組織及其權力設置、行使、制約、監督,而不大關心活動的具體經濟內容和要實現的經濟政策目標。總之,經濟法和行政法都分擔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但其側重點不同,前者側重管理的具體內容和要實現的目標,后者側重于管理主體及其職權。

其次,經濟法與行政法立法上所遵循的科學原理不同。經濟法主要以經濟學的原理為指導,如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土地調查制度、土地統計制度、土地利用監測制度等,就是在經濟學原理的指導下,將一定的經濟技術手段運用于土地管理,以期達到土地資源的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和保護。在這里,立法只不過使其獲得了強制執行和一體遵循的效力而已。行政法則主要以政治學原理為指導。如土地管理法關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的規定(第21條)、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的規定(第25條)、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規定(第44條)、關于監督檢查的規定(第6章)以及關于行政責任、行政救濟的規定(第7章)等,體現了行政機關與權力機關、司法機關之間,行政機關上下級和管理相對人之間相互監督的關系,這些都是政治學分權制衡原理的運用。

再次,經濟法與行政法追求的法律實施所要達到的社會效果不同。法律的實施效果指法律的實施對社會、經濟、政治生活產生的影響。這種影響有積極的,也有消極的,而法律所追求的則是積極的影響。經濟法的實施追求的是,它所執行的特定的社會經濟政策目標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實現,整個社會經濟呈協調有序持續發展的狀態。就土地管理法而言,是要通過實施實現土地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科學化、合理化,耕地得到了切實有效的保護,整個社會經濟在此基礎上能夠得以持續發展。而行政法實施要追求的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民主化、法治化,即依法行政。具體言之,就是行政主體的設置、職權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活動做到合法、合理,一旦違法,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是以土地管理法為例,它的實施在行政方面就是要實現土地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使國家的土地行政管理職能得到實現。總之,經濟法追求的是社會經濟運行的效率和有序,行政法追求的是國家政治生活的規范和進步。

最后,從經濟法與行政法既相區別又相滲透的客觀現實和辯證關系出發,應該注意到二者間的界限具有相對性。就法律部門的劃分而言,具有主觀性的一面,它并不是法律現象客觀的必然的界限所惟一導致的。這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法的部門劃分是相對的,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這是由立法和法學的主觀性決定的。這種相對性主要表現為法律部門之間的交叉性和層次包容性,也表現為同一項法規在不同的國家或不同時期可以屬于不同的法律部門。“[4]而一個時期以來,我國的一些法學者卻未能足夠認識這種法的部門劃分的相對性。有的行政法學者基于經濟法調整手段的不完備、無獨立的責任制度等,就否認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地位;而一些經濟法學者則從論證經濟法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獨立的、完整的調整手段和責任制度出發,沒有令人信服地論證經濟法具有像民法、刑法、行政法這些傳統的法的部門那樣所具有的全部特征。與此不同的是,有的學者獨辟蹊徑,從反思和重新確立法的部門劃分標準出發,既看到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差異,又看到了兩者的交叉、重疊,既論證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的地位,同時也”純化“了行政法的研究范圍。更難能可貴的是,他們從法律史的角度指出了新興法律部門對傳統法律部門在制度上大量借鑒的客觀現象[5].總之,經濟法與行政法二者間的界限是相對的,經濟法在調整手段和責任制度方面大量地借鑒了行政法的某些做法;同樣,也不能以此否認二者是不同的獨立的部門法。得注意的是,現代法律更加關注特定的社會活動領域和特定事項。在立法上,一方面,新的法律部門不斷出現;另一方面,法律部門相互滲透和綜合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前者如環境法、社會保障法等,后者如本文分析的土地管理法。這在法學上,既要求具有開拓意識的新領域的法學工作者的涌現,也要求不同部門的法學者對同一立法文件從各自的學科背景出發進行研究和闡釋,不是相互否定,爭奪地盤,而是合理分工,相互促進,共同繁榮法學事業。

注釋:

[1](英)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趙秀文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頁。

[2](美)伯納德·施瓦茨:《行政法》,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2~3頁。

第3篇

今年6月25日是第1*個全國“土地日”,也是《土地管理法》頒布20周年紀念日。為了搞好今年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按照市局的要求,我局積極安排部署,成立領導組并出臺了實施方案,開展了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活動,取得了很好的宣傳教育效果,現將我局的宣傳活動總結如下。

一、堅持正確的指導思想

這次活動我局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依法合理用地,促進科學發展”重大意義和深刻內涵,既用生動的事例宣傳推廣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好經驗,又對擾亂國土資源市場,侵占土地資產,亂批亂占土地的反面典型進行曝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增加了宣傳的深度和力度。同時也調動和爭取了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

二、領導重視、及早安排

為了搞好此次宣傳活動,加大宣傳力度,我局成立以王獻明局長為組長的領導組,早計劃、早準備、早安排,確保人員、經費和效果三落實,為搞好“土地日”宣傳活動,使這項工作無論從形式上、內容上、廣度上、深度上、都要卓有成效提供了組織保障。

三、突出宣傳主題

今年全國“土地日”的宣傳主題為:依法合理用地,促進科學發展。今年的宣傳我局結合實際,緊扣主題,大力宣傳《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內容、基本精神,以及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對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構建和諧社會、提高我國土地管理和土地節約利用水平等所具有的重要意義和產生的深遠影響。宣傳我國的土地資源國情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同時,加強對國土資源積極參與宏觀調控措施的宣傳,宣傳公開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四、采取了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活動

此次宣傳既造成了很大的聲勢,又取得了很好的實效。在宣傳之前,我局積極加強策劃,注重創新,精心組織開展了一些有特色、有影響、有實效的宣傳活動,壯大聲勢,吸引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加強新聞宣傳,形成多種媒體共同參與、各展所長的宣傳強勢,使“依法合理用地,促進科學發展”不斷深入人心,在全社會形成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依法管地用地的濃厚氛圍,促進落實科學發展觀。

1、各鎮(街辦)分所制作了至少二塊宣傳版面,在“6.25”宣傳周內,在各自鄉鎮(街辦)主要街道設立“土地日”咨詢點,散發宣傳材料3000多份,懸掛過街標語四條,并邀請鄉鎮街辦主要領導向過往群眾宣傳土地的政策法規,回答有關國土問題。

2、局機關在宣傳周內組織宣傳車走村串巷流動宣傳,在此期間派人對各鎮(街辦)的宣傳情況進行了檢查。

第4篇

但是督察之后的任務并不輕松。國土資源部副部長李元在會議中透露,下一步的工作將集中解決三個問題:如何處理大量的未批先用土地?如何全面實施“招拍掛”(即招標、拍賣和掛牌)?如何規范開發區用地?

早在8月11日,這次檢查開始后三天,國土資源部治理整頓督查辦公室就給出了一組數據,足以使得公眾管窺中國土地市場的混亂現狀。開始于去年底至今年初國土資源部的這一調查結果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國各地共查出多年來產生的各類土地違法行為10.1萬起,其中今年發生5.3萬起。10.1萬起涉及土地面積39133.33公頃,其中耕地19400公頃。

消息人士透露,此次盤點全國土地使用狀況的結果不容樂觀,決策層已嚴令各地對違規行為限期整改,不合規的堅決撤銷,有關部門還將組織核查。據說,高層的態度是,在整改中,“不能光對事不對人”。

開發區之禍

土地審批專用章又稱為“2號圖章”,根據1998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本應屬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專用,但無錫市一些開發區的管理機構也都配置上了這枚“千金之印”――這是他們以優化招商引資環境的名義,從當地政府手里爭取到的。就在五部委督察組即將到達之前,除了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之外,其余的“2號圖章”都被收回并銷毀了。不過,在此之前,這枚章已經在這些機構手里掌管并使用了三年之久――大量的土地在這枚印章下流失了。

類似的情形在此次聯合督察組的行程中并不鮮見。一位專家在總結目前土地違規現象時指出,“地方政府違法,特別是建開發區亂占土地是其中突出的特點”,結果是“把本該由政府掌握的管地權,分散到了開發區管委會和‘指揮部’等本不具備土地管理權的機構,造成一些開發區成為大量土地違規行為的滋生地,可以不按規劃計劃批地、不按法規搞‘招拍掛’、不按規定用途和批準的條件搞建設。”

盡管在1998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已收緊批地權限,明確只有中央、省、市三級有權批地,對土地使用和交易的方式也陸續了出臺了相應的國務院文件或部門法規予以細化,但是地方政府在實際的操作中卻自有一套做法,屢屢與國家法規相悖(詳見輔文《缺少的不是法規》)。“比如北京。鄉鎮政府仍然可以與開發商簽合同批地。”曾任國土資源局局長、此次督察負責人之一鄒玉川舉例說。

在此次五部委的突擊檢查中,四川省共清查出市、縣國土部門之外的非法供地主體327個,各個城市都存在著城區和開發區國土資源機構與市局分離的情況。不少開發區成為突破國家法律政策的“特區”。

1996年,廣西欽州市委、市政府印發了《欽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向開發區下放市級土地審批權,2002年10月,市政府又公布了《欽州市欽州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辦法(試行)》,繼續保留開發區市級土地審批權,開發區管委會可自行確定供地方式、土地出讓價格、可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規定開發區管委會負責開發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一書兩證”,行使市級規劃管理權。

2002年8月,陜西省人大出臺《陜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對開發區賦予了某些特權,如“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派出政府的授權,……對開發區內的土地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出讓和統一管理。”“負責區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具體組織建設項目供地……依法對于開發區內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和參股實施管理。”

更有甚者,在督察過程中,還發現地方政府屢屢出臺與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直接沖突的文件。今年6月26日,貴陽市委、市政府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的若干規定》,其中第九條規定:“各區(市、縣)對建設項目可采用協議出讓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隨后該規定還在媒體上進行了公布。而此前一年,國土資源部已下發了11號文,要求各地以招投標方式來進行經營性土地的出讓。

貴州省督察組指出,貴陽市的這一“土政策”有兩條嚴重錯誤。一是將批地權交給了區一級政府,違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鎮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55號令)中關于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一級政府進行的規定。二是自2002年7月1日起實施的國土資源部11號文即《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中已明確:“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而該規定籠統提出“建設用地可采用協議方式出讓土地”,明顯與國家法規政策相沖突。

如此不具用地政策基本常識的“低級錯誤”,令人費解。貴陽有關方面給出的解釋是,文件不是由當地國土部門、而是由政府負責招商引資部門完成的。在五部委到達之前,貴陽市政府已于8月14日再次下文,修正了有關規定。

中國土地學會理事長,前國家國土資源局局長鄒玉川,是這次掛職督察組長之一,曾帶隊赴遼寧省、河北省和江蘇省三地督察。他向記者介紹說,國務院在7月18日剛剛了《關于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停止審批各項開發區,而一個省會城市就在一個星期之后的7月25日新批準了七個開發區。督查組發現的當天,省政府召開緊急常務辦公會,了這個決定。 “這不是睜著眼晴違法嗎?!”鄒玉川大搖其頭。

被壓低的“龍頭”

被地方突破的不僅有土地管理權限,作為土地管理另一道重要防線的國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屢屢成為被突破的對象。

“在世界各國,對土地都是實施規劃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就是土地管理的龍頭。”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土地經濟系的嚴金明介紹說。但是規劃在現實中的效用卻不能不令他扼腕。我國自上而下建立起的五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土地管理法》中確立了至高無上的法律地位,但多年來,很多地區不顧本地實際,違反規劃批地和超規劃用地。城區規劃面積無度擴張,以使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名存實亡。

中國在1997年曾制定了至2010年的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是到目前為止,用地指標在包括浙江在內的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已差不多用完了。”嚴金明認為,雖然存在客觀原因,但這首先應歸因于中央與地方在土地使用問題上目標并不一致,地方政府在操作中實際上把工業化和城市化等同于用地的非農化。

國家在制定土地規劃時,第一考慮公平,第二考慮效益,且規劃動輒十幾年,而地方上每屆政府的任期也就4年~5年,從政績上考慮總是效益第一,搞開發區都出現攀比現象。“你在城東搞,我在城西搞。”督察組在調查中發現,許多開發區根本未得到有效利用,甚至荒蕪了。新任領導班子不管前任的項目,寧可再搞新的開發區。

大部分城市化和政績化的開發,都存在著違反規劃的情況。首先是濫用規劃修改權,“領導一句話,規劃就改了,在他們看來,規劃規劃,紙上畫畫。”嚴金明說。實際上,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而規劃審批權則只下放到省一級。地市一級的規劃變動,如果是非農業人口在50萬以上的,也需國務院一級來批。但有的地方是幾乎每逢規劃必然報改,“有的自認為項目太復雜,或者需時較長,所以干脆就未批先用,連修改規劃的申請都不上報。”

無視規劃,必然導致未批先用、多占多用、非法占地、違法交易等現象,鄒玉川引用國土資源部的統計數字說:在全國450個各類園區中,未依法批準的就達310多個,將近68%是未批先用的。“多占多用的原因之一是地方政府急功近利,招商引資,有產值無產值甚至倒貼也愿意。”

早在1995年建設部頒布的《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中,開篇即規定了“開發區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另外,“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開發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由于各開發區密度過高,形成競爭,在招商引資時,壓低地價就成為一種必然。“這次督察過程中,發現河北和遼寧普遍存在利用效率低的情況,開發區內單位面積的土地的產出及稅費都較低。”鄒玉川說。

“招拍掛”難局

從去年7月1日開始,按國土資源部的11號文,所有經營性用地,都必須通過招標、拍賣和掛牌的公開方式進行出讓。“但到現在為止,全國城市建設用地中協議出讓和公開交易的比例仍在80:20。”嚴金明告訴記者。

“招拍掛”迄今得不到很多地方政府的青睞,在督察組專家看來,原因很多,但政府的違規行為及歷史遺留問題是主因。

很多地方政府將“招拍掛”當做可用可不用的“先進經驗”,而不是必須執行的國家政策。有的地方干脆自行決定將“招拍”掛制度的執行推遲到2004年。還有的地方政府先與開發商簽協議,后掛牌出讓,形成假掛牌。還有的在拍賣后又以各種名目暗地里返還出讓金,甚至干預“招拍掛”,擅自減免地價。

而對類似于北京這樣的大城市,則面臨另一個難題:由于經營性用地供應過多,多頭供應,導致土地公開交易難以進行。一位業內人士舉例說,某省會城市幾年來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的土地只有25宗,面積僅千余畝,原因在于自1992年起,該市共批出房地產用地8萬余畝,用地單位已投入大量資金進行前期工作,目前尚余2萬多畝已確定用地單位,只需繼續完善協議出讓手續。還有一個地方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在1998年之前自行批了大量房地產用地,近年大量竣工積壓,給下一步的“招拍掛”增加難度。

專家指出,以地換橋、以地換路在一些地區普遍實行,也在相當程度上排斥了“招拍掛”的競爭。在西部某市,幾年來只成功出讓一宗國有土地。另外,企業改制、城中村改造、舊城改造等涉及的土地出讓,都游離于“招拍掛”之外。還有一些地方政府通過變更土地用途、捆綁成片開發、以地抵債等方式,規避公開交易。

五部委督察組的領隊人之一,原國土資源局局長鄒玉川對此感受很深,有些地區把本應公開交易的土地,以修路、修公園等方式批出去,不收地價,讓開發商賺錢。他認為,應當盡可能減少這種批地方式,實在有必要搞,至少也要對土地本身及所涉工程引入評估程序。

此外,還有相當一部分開發區的土地以各種形式非法入市,形成了“隱性土地市場”,從而扭曲了市場價格,使得“招拍掛”難以進行。個別地方對于撤銷后的工業園區管理松馳,致使很多變臉成為房地產開發用地。對此,《土地管理法》和《房地產管理法》實際上都有明確規定,即使是已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嚴禁改變用途,私下交易。

嚴金明總結道:“名義上國務院是國有土地的代表者,主管部門是國土資源部,但‘招拍掛’的權力及操作都在地方政府手里,所以講到土地方面的違法行為,地方政府或官員都難脫干系。”

征地

取得土地的途徑一是新征農地,二是利用城區中的存量土地。但地方政府普遍對于征用農地情有獨鐘。對于地方政府來說,前者的拆遷成本太高,而向農民征地,則相對容易得多。盡管國家法規中有征地補償的規定,但具體安置時,違規壓價的現象比比皆是。

下放、分散批地權力的惡果之一,即是獲得批地權之后,地方官員在大搞開發區過程中,蓄意多征多占,其意也是利用法律上的薄弱環節。因為開發區土地的來源主要是農地征用,而征地權之所以被濫用,癥結在于目前國家對于農村土地的產權和農地征用制度缺乏法律上的明確界定。盡管現行的土地法規均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然而,集體產權卻是不明晰的概念,作為集體產權性質的農村土地在現實中一直被當做公共用品對待。

國土資源部1999年下發了《關于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又先后補充了《關于嚴禁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的通知》和《關于加強城市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試圖控制愈演愈烈的“圈地熱“。但各地征地的步伐卻遠比法規頒布的速度要快。現在,地方上征地項目不僅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等法律許可的基礎設施領域,一些工商業、房地產的經營性用地也混入了征地范疇。一些開發商打著辦教育、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旗號騙取劃撥土地,然后改變土地用途搞房地產開發以牟取暴利。房地產業的此類違規現象已引起國務院高層的注意,最近國務院總理就專門批示,要完善土地產權和征地制度,并將此作為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

中國土地規劃設計院總工程師周建春認為,《憲法》和《土地管理法》規定,只有公益性的用途,才能征地。可到了地方上,卻是什么用途的項目,都能征地。而所謂公益性,在現行法規中卻缺乏明晰的界定。“地方上的靈活性比較大,有規定的事情尚且不一定執行,更何況規定不清呢?”周說。

第5篇

一、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基本完成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

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秩序和諧穩定的重要措施;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農民及農民集體重要的財產權利,直接關系到每個農戶的切身利益。自2013年10月,我市開展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以來,市政府廣泛宣傳,強化督導,2015年底已全面完成了我市392.50平方公里1808個行政村、656556宗地(其中宅基地652710宗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3846宗地)地籍調查工作;并對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1766個行政村531634宗地頒發了土地證,占符合登記發證條件宗地數100%,占總宗地數81%,登記發證工作基本完成。

二、嚴格審核用地條件,依法開展宅基地用地審批工作

自1986年6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來,農村宅基地的審批一直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審批程序進行,審批渠道一直是暢通的。其中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根據《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執行,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戶無宅基地的;(二)農村村民戶,除父母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三)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無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項的除外);(四)原宅基地影響村鎮建設規劃,需要收回而又無宅基地的。對宅基地審批的前置條件、所使用土地的類別和宅基地面積標準根據《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執行,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村內有空閑地的不得批準使用村外土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按下列標準執行:(一)城鎮郊區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區,每戶用地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四平方米;(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區,每戶用地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三)山區、丘陵區每戶用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適用本款(一)、(二)項的規定。對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根據《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執行,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向本集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同時為依法依規嚴格管理農村宅基地,對申請宅基地的農村村民,各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宅基地申請后,一是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并將批劃宅基地報件的相關要求告知申請人。二是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到實地按批準范圍、面積丈量宅基地。三是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核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通過這些措施,有力地保障了符合條件的農村村民對宅基地的用地需求,維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6篇

一、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農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經濟較為薄弱,入不敷出。農村稅費改革實施后,使得村集體經濟收入大幅度減少,某些村出去為數不多的機動地承包費以外,幾乎無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債務。因此,某些地方將機動地對外發包,強制性的流轉農戶的承包地,出賣集體地或者高價對外出租而獲取高額回報,挪用土地補償費以及土地流轉費的現象較為突出。

2.土地流轉過程不夠規范,農戶權益得不到保障。我國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國家相關政策指導,以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縛、約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規范性使其執行具有隨意性,基層干部私自變更合同、收回或調整農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經承包戶許可,就迫使其簽訂土地流轉合同,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了較大程度的侵害。

3.征地補償款難以落到實處,財務制度如同虛設。部分村級干部并不按照規則辦事,甚至嚴重違反財政紀律,將那些本應發給農戶的補償款私吞,據為己有,私分利息以及貼息款。部分村干部私設賬外資產,賬務不清,零亂不堪,趁火打劫。部分村干部許可企業拖欠征地補償費,引起群眾不滿情緒。

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執法存在的不足: 1.在立法中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規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民法通則》第71 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從我國目前情況看,集體土地所有權上述的四項權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首先,關于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受限制問題。我國集體土地的占有權及收益權源于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僅能在農業用地和本集體內部的建設用地范圍內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權能,而對非農用地沒有占有和收益的權利。其次,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對其集體所有土地的處置權幾乎被剝奪。集體土地的最終處置權實際上屬于國家。這不僅剝奪了集體土地的出讓權,也使本應由農民集體享有的收益流入國庫,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缺失處分權。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中關于集體土地征收規定存在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 條第4 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問題是相關法律至今沒有對所謂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導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無論其用來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盡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權法》對征收土地均規定應依法予以補償,但問題是相關法律法規的補償標準太低,根本無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農民的生活;市、縣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又是補償標準的批準者,更是爭議的協調者,集運動員、裁判員于一身,法律賦予如此權力,本身就無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對土地征收行為不服,相關法律法規至今也沒有賦予被征收者相應的救濟權利。

3.法律賦予集體土地被征收者的相關救濟權利形同虛設盡管國務院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 條第2 款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但在現實中,縣級人民政府至今不依法設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機構,擁有批準征收土地權力的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至今也未依法設立相關的裁決機構。

二、改變農村土地管理中不足的對策

1.依法行政,提升落實政策的自覺性。土地管理政策有沒有落實到位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干群關系是否緊密。目前,應當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相關的規章制度,提升農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覺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運用人民富裕的權力。認真貫徹落實“一戶一宅”以及“五個不準”等政策,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維護廣大農民的權益,保障農村在穩定中某發展的局面。

2.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落到實處利用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在農村掀起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熱潮,讓農民對國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規有所了解與熟悉,明確自身的義務,懂得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農村干部,應當加強法律法規方面的培養與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識,轉變思想,端正作風,提高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應當積極引導、努力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穩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關系為前提,以有償、自愿、依法為原則,努力尋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轉的新機制。對有條件的地方,引導農民有序、合理流轉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擴大經營規模。

3.轉變思想,做到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兩手抓。目前,國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實施了較為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在這樣的環境下,應當轉變觀念,與時俱進,在保證耕地不受損壞的基礎之上促進經濟發展,努力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雙豐收。以嚴格增量、管住總量、盤活存量、集約高效為準則,開源節流,積極開發新耕地,對舊城老村實施大力改造,盤活閑置基地,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相應的使用權流轉進行試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4.要提高土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低,土地增值分配嚴格不合理,是農民反應比較強烈的問題,也是造成大量耕地被征用占用的重要因素。必須盡快提高土地的補償標準,給老百姓一個合理的補償。要改革土地補償標準的計算辦法,不能只單純考慮征地前幾年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要充分考慮土地的市場價值,考慮當地農民的最低生活標準,讓土地回歸其應有的市場價值。要改革補償的分配機制,合理確定集體和農民個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農民所有的補償費要直接分配到農民手中。必須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要僅僅盯住招商引資上項目的成果,同時,還要看到對大量失地、失業、失保農民產生的隱患。

第7篇

你局《關于呈報“開封市關于實行〈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兩證合一頒發〈房地產權證〉的請示的報告》(豫土籍〔1996〕10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開封市土地管理和房產管理機構合一后,根據法律規定,可制作、頒發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合一的證書,但在工作中應繼續保留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作為輔助證種。當國有土地使用權主體與房屋所有權主體相一致時,可核發土地房屋權屬的合一證書;當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主體不一致時,為明晰土地、房屋權屬關系,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土地、房屋登記后,分別向土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者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二、凡涉及到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應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報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三、土地房屋權屬的合一證書中有關土地權利的內容設置應盡量簡潔,土地權利的詳細內容應在登記卡上進行登記。開封市在設計登記卡中有關土地權利的內容時,除設置我局制訂的土地登記卡內容外,可根據開封市實際情況適當增設其他內容。

四、對開封市上報證書中有關土地權利內容的具體修改意見:

1、《房地產權證》名稱應改為《開封市土地房屋權證》。

2、在證書的注意事項中應增加:①證書記載的內容以登記機關登記卡登記的內容為準。②證書不得用于土地使用權抵押、轉讓。

3、證書中的欄目應使用規范的名稱表述,證書中“土地權屬來源”、“土地權屬性質”合并改為“國有土地使用權類型”,“填發機關”應改為“填證機關”,“用地面積”應改為“土地使用權面積”,“批準使用期限”應改為“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土地級別”應改為“土地等級”,其他欄目也應作相應改動。

開封市上報證書中有關土地權利內容按上述意見進行修改,使其內容、規格、顏色與我局頒布的新版土地證書保持一致。

為全面做好土地登記工作,土地他項權利登記后,可頒發我局頒布的《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新版土地證書和土地登記卡式樣、規格、顏色見我局《關于啟用新版土地證書土地登記卡土地歸戶卡的通知》(〔1996〕國土〔籍〕字第110號)。

第8篇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土地監察是指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追究土地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土地監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和及時、合法、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土地監察,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㈠  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㈡  在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中對有關當事人和知情人進行調查取證;

㈢  對發現土地違法行為的,可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發出后,對實施違法占用土地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繼續施工的,有權制止;

㈣  對違反土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罰和其他處理;

㈤  對依法應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有權建議其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在土地監察中應當建立經常性巡回檢查制度、案件舉報制度和土地執法情況檢查報告制度,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內土地使用和土地權屬變更的情況。

第六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加強用地管理,對違反土地法律、法規、規章的用地未經依法處理的,不得給予辦理用地或確權發證手續。

第七條  土地管理部門處理土地違法案件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土地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辦理。

土地管理部門及土地監察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撥給土地管理部門專項執法辦案經費,保證正常辦案需要,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和查處案件的有功人員。

第九條  縣(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下列土地案件:

㈠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

㈡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案件;

㈢  鎮人民政府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案件;

㈣  非法占用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案件;

㈤  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案件;

㈥  違法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礦等,嚴重毀壞種植條件的案件;

㈦  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案件;

㈧  其他有權處理的案件。

第十條  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下列土地違法案件:

㈠  廈門島內(含鼓浪嶼)各類土地違法案件;

㈡  涉外土地違法案件;

㈢  認為應當直接處理的案件;

㈣  市人民政府、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交辦的案件。

第十一條  上級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辦理下級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的土地違法案件,也可以把本部門辦理的土地違法案件,委托下級土地管理部門辦理。

下級土地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的,可以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二條  各縣(區)土地管理部門應設專職監察機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有專人負責,各村、居委會應有兼職土地監察人員,負責辦理土地監察的具體事務。

第十三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無權批準或者超權限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可依法處以罰款。

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占有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可處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對未經批準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臨時使用土地期滿不歸還的或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責令限期交還土地,并處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占用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責令退賠,并可處以非法占用款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法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礦等嚴重毀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責令限期治理,并可處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  對未經合法批準改變土地用途的,責令改正,屬于永久性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新的土地用途追繳地價款,屬于臨時性改變土地用途的,按該土地用途綜合配套費標準的百分之五十追繳地價款;當事人拒不改正的,報市、縣(區)政府批準收回該土地使用權,拆除或沒收其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二十條  農村村民非法擴建(占)或者未批先用集體土地建房的,根據情節給予下列之一的處罰:

㈠  責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其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㈡  責令其按市政府規定繳納綜合配套費和增容費,并在國家建設需要拆除時予以無條件無償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條  對增加建筑容積率而不繳納增容費的,根據情節給予下列之一的處罰:

㈠  責令當事人按新增加的容積率繳納地價款,并按應繳納地價款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處以罰款;

㈡  責令自行拆除擅自增加容積率的建筑或者沒收擅自增加容積率的建筑。

第二十二條  對不按時繳納或拒不繳納地價款或者有關土地費用的,按日加收應繳納款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根據情節給予下列之一的處罰:

(一)責令限期繳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報市、區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權證。

第二十三條  在出讓土地使用權過程中,通過弄虛作假、賄賂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并沒收或拆除在該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拒絕、阻礙、干擾土地監察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  土地管理工作人員在土地監察活動中,索賄受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廈門市土地監察及土地違法行為處罰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中與本文有關的內容……

十七、《廈門市土地監察及土地違法行為處罰規定》

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對不按時繳納或拒不繳納地價款或者有關土地費用的,按日加收應繳納款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根據情節給予下列之一的處罰:

(一)責令限期繳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報市、區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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