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5 17: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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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個稅改革 個稅起征點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 取得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我國從1980年起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我國經濟結構發生了重大變革,個人所得稅的發展也與我國不同時期的特殊國情基本吻合。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和全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個人所得稅在中國經濟發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愈發重要。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未來個稅改革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稅率設計不合理,工薪族成為納稅主體。我國現行所得稅法在稅率設計上采用超額累進稅制和比率稅制兩種形式。具體來講就是:對于工薪所得實行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對于收入所得普遍較高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實行5%-35%的五級累進超額累進稅率。這種設計傾向于重課工薪階層的勤勞所得,而對于資本擁有者的資本所得卻沒有起到更有力的調節作用。
(2)累進稅率級數過多,最高邊際稅率過高。與其他國家相比,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級數過多,對于工薪所得的累進稅率級數有九級,而英國、美國、日本等國家都為五級。與累進稅率級數相拌生的,是最高邊際稅率過高,工薪所得最高稅率達到了45%。這對于稅收和國家的經濟發展都會造成負面影響,真正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是處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階層, 這從某種意義上更加劇了縱向不公平。
(3)起征點設定不合理。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是取得的收入減去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分別規定了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以及勞五報酬等各分項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新的修訂案,實際上也沒有給出一個能夠更科學的、禁得住時間考驗的扣除費用定義。
二、國外個稅改革特征與經驗
西方主要的發達國家最近的一次個人所得稅改革是自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的,其基本經驗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由分類所得稅制向綜合所得稅制轉換。綜合所得稅制是以綜合收入為稅基,以家庭為基本納稅單位,實行自行申報的現代個人所得稅模式。具體地說,這種稅制就是將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內各種不同來源得所得綜合起來,減去法定減免和扣除項目得數額后,就其余額按照累進水綠計征所得稅。美國和加拿大是典型的采用綜合個人所得稅制的國家,目前西歐主要的國家也已經采用了這種稅制。
(2)縮減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取消或減少某些特定的稅負減免項目,也包括對各種特定支出減免稅的取消或縮減。有資料顯示,英國取消了對新的人壽保險、國外收入、慈善捐款和新的住宅修繕貸款的課稅扣除,以及其他一些稅收見面和扣除條款。美國取消的扣除包括“第二收入者”扣除、州和地方銷售稅扣除、招待費用扣除等,還有許多扣除受到限制,如故園經營費用扣除、旅行費用扣除、招待費用扣除等。
(3)個人所得稅指數化。稅收指數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費物價指數的漲落,自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使用稅率和納稅扣除額,以便消除通貨膨脹的名義所得增減的影響。個人所得稅的指數化主要包括免稅額和納稅檔次的指數化調整,使稅收政策處于一種動態調整的狀態,而不是一成不變的。此外,各國在稅收征管方面也在積極采用新的手段。特別是伴隨著科技的進步在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引入信息網絡系統,增強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共享性,為稅務局工作人員提供了有效的征管工具。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制的思考
(1)建立新的所得稅稅制模式。根據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模式及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和稅收征管的實際狀況,宜將現行的分類征收模式改為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稅制。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其他所得則繼續實行分類征收。在我國,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體,家庭的收入狀況比個人更能反映納稅能力。因此,在個人所得稅計稅單位建立上,確立以家庭為基本納稅單位比較科學、合理,也便于對居民的收入和消費進行調節。
(2)適時進行財稅體制改革進行財稅體制改革,適時把個人所得稅納入中央稅體系。在西方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一般是中央政府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把個人所得稅逐步納入中央稅體系,符合稅制演變的總體趨勢。在當前個人所得稅是地方稅重要來源的情況下,將其納入中央稅,應分步驟、分階段進行,要考慮對地方政府收入的影響。可在目前個人所得稅屬中央、地方共享稅的基礎上,逐步提高中央分享收入的比重。個人所得稅收入應主要用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發放及地方轉移支付。
(3)確定適當的費用扣除標準成本費用扣除,旨在彌補納稅人為取得某一特定收入的支出。具體考慮以下幾方面:一是納稅人年基本免征額。該免征額是指對有收入來源的納稅人年度基本免征額,主要用于彌補納稅人本人基本生存費用。二是家庭撫養人口扣除額。該扣除額主要用于彌補納稅人在撫養直系尊親、子女、無收入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其他親屬必要的支出。在扣除標準的確定主體上,鑒于立法修正往往滯后于經濟發展的現實,中央可適度放權地方,由各地根據本地區的物價水平及其變化情況及時自行確定相應的扣除標準。
總之,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程度的提高,必須大力推進立足于我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分類與綜合稅制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進一步實現社會的公平高效。
參考文獻:
(一)課稅模式采用分類所得稅制
在分類課稅模式下,屬于同一個納稅人的各種不同類型的所得,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所得等都要以各自獨立的方式分別納稅。雖然這種課稅模式具有源泉扣繳、課征簡便、能夠在不同的領域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等優點,但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卻暴露出更多的缺陷。
1.現行稅制中起征點的設計不僅未起到照顧低收入者的作用,反而成為避稅的重要途徑。
2.對于不同類型的所得來說,同一筆所得通過改變取得收入的次數,不但使扣除額發生改變,而且可以調整其適用的稅率,扣除額和適用稅率的變化均會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發生改變,由此產生更多、更大的稅收漏洞。
3.納稅期限的不同規定,為納稅人在不同項目之間轉移收入,逃避納稅義務提供了可乘之機。
4.現行的分類課稅模式不能有效發揮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結構對于經濟的自動穩定作用。
就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成本與收益的對比來看,現行分類所得稅制模式的征收效率也比較低。
(二)費用扣除標準不合理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實行的是綜合扣除方式,采用定率扣除與定額扣除相結合的方法。但在一些具體問題的處理上,既不符合個人所得稅的國際慣例,也與我國的實際情況相脫離。
1.費用扣除標準的規定對納稅人的各種負擔考慮不夠周全,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征表現得不太明顯。納稅人的家庭情況千差萬別,婚否、教育子女及贍養老人的多寡都是影響家庭開支的重要因素。而且隨著教育、住房和社會保障等領域改革的不斷深入,個人負擔的相關費用也將呈現出明顯的差異。顯然,現行稅制并不能真正按照納稅人的負擔能力,貫徹稅收的公平原則。
2.費用扣除的確定忽略了經濟形勢的變化對個人納稅能力的影響。在通貨膨脹時期,個人維持基本生計所需收入也會相應增加,而現行稅制中尚未實行費用扣除的指數化,費用扣除標準長期不變根本無法適應經濟狀況的不斷變化。
(三)稅收減免項目過多、過濫
我國是世界上個人所得稅減免項目最多的國家之一,而且各種形式的減免稅政策既不規范又不完善。各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經驗表明,優惠項目越少,納稅人越是難于偷漏稅,從而簡化征管工作,使稅務部門能夠更有效地分配征管力量,提高總體征管能力。因此,大量稅收優惠項目的存在不僅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大難度,而且對于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的進一步提高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
(四)稅收征管不力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除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不嚴密之外,在征收管理上也存在~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公民納稅意識淡薄,不能自行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稅所得項目和數額,并如實填寫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扣繳義務人出于多方面的考慮,有時也會出現納稅申報不真實,甚至瞞報、不報等問題;稅務機構——稅務師事務所處于剛剛組建、發展階段,稅務水平嚴重滯后于客觀形勢的需要;計算機在稅務部門的應用還僅限于會計、統計領域,稅收征管尚未形成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現代化征管手段,社會協稅護稅功能不強;稅務部門的稽查力量較弱,尤其不能有計劃、有重點地對高收入階層進行專項稽查。征管方面存在的這些問題既不利于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有效運行,也制約著個人所得稅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總而言之,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一些弊病和各種問題,最終在稅收功能上表現為兩大缺陷:
1.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財政功能不強。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個人所得稅的絕對額和相對額均保持較快的增長速度,而且其逐年遞增率遠遠高于稅收收入和國內生產總值,個人所得稅制組織收入的作用逐步得到強化。同時,我們還應該看到,無論是個人所得稅的絕對額,還是其占稅收收入和gdp的比重,都還很低。僅以1997年為例,個人所得稅收入額為259.93億元,其占稅收收入和gdp的比重分別為 3.25%和 0.35%。而人均收入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通常在10%以上,如亞洲國家的這一比率平均水平為12.7%,非洲國家為11.4%。因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大大低于發展中國家的正常水平。而且有學者指出,以我國1997年的人均gnp水平為基礎,按照國際上正常的統計規律推算,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應占稅收總額的10.07%,而我國目前還不足其1/ 2.由此可見,個人所得稅組織財政收入的功能還非常弱,征收的潛力依然很大。這也是人們普遍認為,個人所得稅是我國最有發展前景稅種的重要線由。
2.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上還存在嚴重缺陷。從功能上來看,個人所得稅由于采用累進稅率,在收入分配方面具有獨特的作用。當前,我國居民貧富懸殊,收入分配不公問題依然很嚴重。有關資料顯示,1995年我國的基尼系數為0.445.基尼系數大于0.4表明收入分配差距偏大。不難看出,在我國收入分配問題比較突出的條件下,需要不斷加大個人所得稅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而目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規模和完善程度都與其本身調節功能的有效發揮存在很大的差距。不僅如此,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在經濟穩定方面所起的作用也非常有限,與所得稅在穩定經濟中的應有作用還有相當的距離。
所以,不論是基于組織財政收入、振興國家財政的需要,還是出于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縮小個人收入分配差距以及保持經濟穩定方面的考慮,都要求對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進行改革和完善。
二、進一步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政策思路
(一)適時采用綜合課稅模式
從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演變來看,英、美。日等國大體上經歷了一個由分類課征到綜合課征的發展過程,將某一年度內的各項所得匯總后,統一按規定的累進稅率計算征收所得稅。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民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收入分配也呈現出新的特點。在國民收入分配過程中,不僅形成收入向居民個人傾斜的分配格局,而且個人收入來源的渠道和形式也呈現出多樣化的特征。在按勞分配、按資分配、按勞動力價值分配與福利性分配等多種原則并存的條件下,個人所得具有現金收入、實物收入、有價證券收入等諸多形式;在來源上分別表現為工資、勞務報酬、股息紅利、財產轉讓等多種渠道。所得形式和來源渠道的多樣化,無疑會給所得性質的鑒定帶來一定的困難,進而加大稅收征管成本。而且,所得分類分項的含糊不清將直接影響納稅人的扣除額和適用稅率,稅負分配的苦樂不均對個人納稅的積極性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分類所得稅制現存的各種弊端,只有通過實行綜合課稅模式才能得以有效克服。此外,實行綜合所得稅模式還能同個人保險、醫療以及教育制度等其他領域的改革相配套,有利于對個人的各項費用進行適當、合理的扣除,提高居民個人的納稅積極性。當然,綜合所得稅制的實行需要以發達的信息網絡和全面可靠的信息資料為依據,隨著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實行、納稅人申報意識的增強、計算機網絡的建立和健全以及稅務部門征管和稽查水平的提高,實行綜合個人所得稅制將具備現實可能性。
(二)健全費用扣除制度
在個人所得稅制建設中,費用扣除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與其他稅種相比,按照純收入征稅是個人所得稅最為顯著的特征。因此,也就有必要對有關的項目進行必要的扣除。一般來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生計費,二是為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有關費用。就前者來看,允許納稅人扣除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生計費目的是保證勞動力的再生產,在制度規定上應因時、因地。因人而異。為此,需要在適當的時機實行費用扣除指數化,根據每年的通貨膨脹率和收入水平對扣除標準進行適當的調整,以保障納稅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允許物價指數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區,生計費適當上浮,做到因地而異;逐步根據納稅人的婚姻狀況、年齡大小、健康狀況、贍養老人及撫養子女的多寡確定相應的扣除標準,同時考慮社會各項改革所引起的個人負擔費用差異。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隨著教育體制改革的日 益深入,近年來各類學校的教育收費也在不斷增 加,為了促進人力資本的形成和高素質人才的培養,對有子女接受學校正規教育的納稅人,應允許其將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費用作為特殊項目予以扣除。對于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有關費用的扣除主要是為了將納稅人取得收入所消耗 的必要費用和支出扣除掉,如財產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可采取據實列支的辦法進行扣除。
(三)減少稅收優惠
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有些原來確定的減免稅項目和未列人應稅項目的收入,應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資本利得等應列入應稅項目;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高收入者,也應當對其來源于這些領域的所得與其他所得一并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強化稅收征管
完善的稅收制度,需要通過強有力的征管來保證制度的有效運轉。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為此,需要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加大稅法的宣傳、輔導和培訓力度,嚴厲打擊偷漏稅行為,盡快提高全體公民依法納稅意識,為依法治稅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對稅務部門而言,更應強調從嚴治稅。目前,堵漏增收的潛力依然很大,稅務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制定針對性措施,嚴查細管,減少和防止稅收流失。
2.在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進一步采取相應的配套措施。目前,我國已經實行了儲蓄存款實名制,對于控管收入來源、防止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流失具有重要意義,但要保證儲蓄實名制作用的有效發揮還需要做好與之有關的配套工作,如嚴格身份證辦理等等。同時,建立銀行、證 券、房地產、期貨等部門定期向稅務部門報送個 人在儲蓄、證券期貨交易和轉讓不動產等方面收 入信息的有關制度。
3.規范稅務工作。實行綜合個人所得 稅制,需要不斷地強化個人的納稅申報,而稅務 制可以把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緊 密地聯系起來,因而對于個人所得稅制的有效運作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稅務在我國還是一項新的嘗試,國家稅務部門應監督、指導稅務活動的正常開展,稅務的行業管理機構也應加強對工作機構的監管。在稅務機構內部,要逐步引人競爭機制,公開招聘優秀人才,調整人員結構;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稅收政策和具體措施也會相應調整,因此,稅務人員應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能力。
關鍵詞:個人收入 個人所得稅 個稅問題 個稅改革
我國自1980年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特別是1994年新的“個人所得稅法”頒布實施以來,個人所得稅呈大幅度增長趨勢,在稅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提高,在建立以普遍代扣制為主的個人所得稅征管體系中,對社會經濟活動中的絕大部分個人的收入都納入了稅收征管的范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已伴隨我國經濟經歷20多年的發展,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20多年來我國經濟體制已經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并完善,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和籌集財政收入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制也出現了很大問題,不能夠在經濟發展中發揮其重要作用,所以對其進行改革是必要的,本文將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闡述:
一、個人所得稅在經濟發展中起到的作用
1、調節個人收入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在許多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中都有關于費用扣除的規定。我國主要采用費用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兩種方法。費用扣除額的規定對于低收入者有利,使低收入者在一般情況下都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有利于保障低收入群體的生活,能夠起到“殺富濟貧”的作用。
2、緩解社會分配不均
中國近10多年來某些個體收入不斷加大,而有些個體收入增加則慢些,造成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擴大,地區間收入差距擴大,行業間收入差距擴大,不同所有制單位的職工收入差距擴大,高低收入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擴大等問題,不僅影響社會穩定,而且阻礙經濟發展,所以個人所得稅以其累進性,被認為是可以對不夠公平的社會初次分配作出普遍矯正的有效手段。
3、增加財政收入
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個人所得稅的絕對額和相對額均保持較快的增長速度,而且其逐年遞增率遠遠高于稅收收入和國內生產總值,個人所得稅制組織收入的作用逐步得到強化。國家稅務總局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從1980年的0.0016億元增長到2003年1417億元,增長了885625倍。特別是1994年以來,個人所得稅以年均48%的速度增長,是同一時期增長速度最快的稅種,目前已經成為我國第四大稅種,而且計稅方法簡便,大大地增加了我國的財政收入。
4、促進經濟發展
我國正式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個人所得稅收入逐年攀升,我國是市場經濟國家,個人所得稅是最重要的稅種之一,是第一大稅。這種重要不僅是要起到縮小個人收入差距的作用,還有能夠調節社會經濟發展速度的作用。
5、保持社會穩定
經濟增長是一定時期內國民生產總值或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總量的擴大,要是社會總產品的供給從供不應求轉為供過于求,人們的生活水平就會得到較大的提高,就會有利于社會的穩定,稅收政策是實現經濟目標的有力工具之一,而個人所得稅是重要的稅收之一,所以個人所得稅起到了保持社會穩定的作用。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制存在的問題
調節收入、增進公平是個人所得稅的天職。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當前的收入狀況已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現行個人所得稅稅制已跟不上時代的發展,使得個人所得稅的重要性得不到很好的發揮,具體表現在:
1、按所得項目分項、按次征稅,調節收入的力度有局限,不能充分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首先,工薪階層稅率偏高。如今工薪階增加了很多的支出內容,如貨幣分房、醫療支出、教育費用、養老保障等,這部分月薪僅夠人們維持生計用,但目前稅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標準來對他們征稅。其次,逆調節。目前,來自工薪所得項目的稅收收入占到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的40%左右,中低收入工薪階層本不是個人所得稅要調控的對象,反而成為了征稅主體。從調節的角度來看,這完全是走到了事情的反面;再次,納稅人權利、義務不對等。在市場經濟中,利益是永恒的,納不納稅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你納稅越多,將來你所享用的東西就應該越多。但我國目前存在納稅人權利缺失的問題。納稅者對自己所繳稅收使用無投票權,納稅人得不到應有的政府服務,甚至納稅人對自己所繳納的稅收被人貪污和浪費,也無法有效制止,而且納稅者得不到應有的被社會尊重的地位。
2、計征模式過于理想化。我國現行的是“分類所得課稅模式”, 由于納稅人收入來源不同,征繳的次數不同,存在收入多的納稅人繳納的稅少,收入少的納稅人卻繳納稅多的現象;而受征管水平和納稅意識條件的限制,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稅率和扣除辦法,容易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存在較多的逃稅避稅漏洞。
3、扣除額標準過低。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扣除額為800元(北京為1000元)起征點還是20年前制定的,如今物價上漲了,而起征點卻不變,等于變相擴大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面,實際上加重了百姓的稅收負擔。已與當前的實際情況背離太遠。,比最低生活線略高一點就收稅,在這一點上于情于理都不合適。
4、在征管水平達不到的情況下,累進稅率既損害效率,也違背公平。在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累進稅制下,結合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環境分析,累進稅率會帶來過高的邊際稅率不利于我國民間投資資本的形成;稅率設計過于繁雜,操作難度大;級次過多的邊際稅率,強化了納稅人的偷逃稅意識;現行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水平下,加劇了縱向不公平性;累進稅制在時間跨度上實際上有違橫向公平原則等問題。在納稅人的所得比較集中于一個時期(以月份為標準)的情況下,相同所得就要繳納更多的個人所得稅。
5、個人所得稅法律體系不完善。主要表現在稅收執法受地方政府機關影響,個人所得稅按月為計征不科學,稅前扣除標準扣除項目不公平,公民納稅意識淡薄,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不健全等幾個方面。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中,有的應征的稅收不起來,只管住了工薪階層,使之成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要群體,有的人收入具有季節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較多但下月可能失業沒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沒有收入,再就是個人所得稅法的原則性、概括性過強,可操作性不足,給逃稅者可乘之機,個人所得稅征管不明確納稅人的收入是造成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不健全的主要原因。
三、對個人所得稅稅制的改革思路
由于稅制結構本身的問題,造成個人所得稅出現“調控失范”的問題,即一方面對少數高收入者或有隱性收入的個人控管仍然不力,另一方面對國家政策鼓勵和倡導的行業和領域又出現“逆向調節”的弊端,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遠沒有很好地發揮,因此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勢在必行。就這個問題,有以下幾點看法:
1、應合理選擇稅制模式,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世界上的個人所得稅基本上有三種模式:分類個人所得稅制,綜合個人所得稅制和混合個人所得稅制,這三種模式都有著不可修復的弊端,基于我國國情,目前可行的選擇是:實行兼容分類和綜合的混合個人所得稅制,即在對一部分個人所得實行分類扣繳的基礎上,對納稅人的部分所得進行綜合相加后再按累進稅率繳納。在如何綜合分類上,目前有兩種看法:一是只將工薪所得,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計為綜合所得;二是在前三種模式的基礎上,將綜合所得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到勞務報酬所得。
2、統一、規范費用扣除標準,實行基本生計扣除加專項扣除的辦法。現行免征扣除標準是不公平的,表現在減除內容不足和減除額長期不變。在當前經濟飛速發展的情況下,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長十幾倍,但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卻沒什么大的變化,在收入大幅度增長的情況下仍沿用過去的標準,無疑是不公平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國家各地區的經濟水平有一定的差距,不宜采取整齊劃一“一刀切”的方法,總之,制定適宜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不是靠一個簡單的數字就可解決的問題。今后將根據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價格指數變化等情況,適時對標準進行調整。積極創造條件,實行基本生計扣除加專項扣除的辦法,更好地體現稅收公平和量能負擔的原則。
3、個人收入支付的規范化和信用化。任何人的任何來源的收入,無論是工薪收入,勞務報酬,承包收入,稿費收入,財產租賃和轉讓收入,股息,利息和紅利收入,偶然所得收入和其他收入,都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盡量避免現金直接支付。當前之所以偷稅漏稅嚴重,主要是由于許多勞務交易都進行"暗箱操作",對勞務報酬在私下現金直接支付,使之游離于稅務機關的監控之外。如果納稅人的一切收入都能通過銀行轉賬,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和解決稅源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的問題。只要收入顯性化,則偷逃現象可大大避免。
4、嚴格執行代扣代繳制度。目前個人所得稅改革主要應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由于銀行系統不夠完善,全社會使用現金比重大,導致個人所得稅流失情況比較嚴重,因此,要想個人所得稅能有效地起到緩和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要想個人所得稅能夠得到有效的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制度就必須不折不扣地建立并完善起來。
5、規范征稅范圍,適當擴大稅基。進一步規范征稅范圍,適當擴大稅基,將免稅項目之外的一切收入都納入征稅范圍,堵塞稅收管理漏洞。
6、稅率的設計上適當降低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減少累進級次。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根據不同的征稅項目,分別規定了稅率。現行稅率存在不公平問題,主要體現在工薪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負擔不公平,所以必須對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率進行適當調整,在綜合征收的基礎上,適當降低最高邊際稅率。合理設計累進級次,更好地體現對高收入的調節導向。
四、總結
綜上所述,個人所得稅在國家經濟發展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在經濟不斷發展的情況下要適時的改革,根據不同時期的發展情況制定和完善新的制度,才能更有效的發揮其作用。
參考文獻
[1]諾思《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上海出版社,1984
(一)當前我國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較大
一國居民收入差距的問題是一個涉及到公平原則的問題,其中衡量一國居民收入分配是否公平的一項重要指標是基尼系數,這些年來我國的基尼系數又怎樣呢?針對我國當前的基尼系數究竟如何,學術界一直爭論不休,但有一點已經達成共識,我國基尼系數早已超過了0.4的國際警戒線并且一直徘徊在高位運行。近年來國家統計局也一直在研究關注我國的基尼系數,但由于我國城市與農村特有的二元經濟的存在,造成我國較難準確地統計出全國性的平均基尼系數。今年年初,在社會各界人士的長期以來的共同關心下,國家統計局公布了從2003到2012年總共10年間的全國范圍內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數。這一來自官方的數據表明我國近1O年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數一直高于0.4的國際警戒線。具體來說,當前我國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呈現全方位拉大之勢,不管是城市與農村之間、各區域之間還是行業之間,收入差距都在普遍拉大。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功能不強
從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調節職能的發展與完善過程看.個人所得稅因其有效的累進性能對社會存在的收入分配差距起著重要的調節作用,以降低初次分配中因生產要素占有狀況、天賦等因素造成的居民收入差距。總體而言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模式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趨勢有一定的調節作用,但力量相對發達國家而言尚顯微弱,與我國當前高速發展的經濟要求有著較大差距。
二、對我國個人所得稅職能定位的思考
(一)理論界對個人所得稅職能定位的討論
個人所得稅最主要的職能應包括兩類,即收入功能和調節功能。個人所得稅的調控職能是政府進行宏觀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應強化我國個人所得稅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
1994年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由于當時居民個人收入水平較低,人們的納稅意識也普遍比較薄弱,因此納稅人數很少,個人所得稅所籌集的稅收收入水平也不高,在當時來看個人所得稅處于邊緣稅種的地位。但經過了我國將近20年的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居民的收入水平隨之也不斷提高,本來很多達不到個稅納稅標準的個人成為了新的個稅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的收入總量因此也獲得了不小的提升。在國家“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要求下,我國允許一定范圍內的貧富差距的存在。個人所得稅是政府宏觀調控收入分配差距的一個重要政策工具,因此也就被寄予了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的很高期望。
(三)關于我國當前結構性減稅中涉及個稅方面的思考
在我國現在進行的第十二個五年規劃中,稅制改革正采取以結構性減稅為導向的改革模式。從世界范圍看,當前大規模減稅正成為世界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發展趨勢。我國的結構性減稅涉及范圍較廣,如當前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消費稅改革、企業所得稅改革等,而對于個人所得稅,國家已經多次提高了個稅的免征額,也降低了工資薪金所得累進稅率。據財政部的相關數據統計,2012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達到5820億元,同比2011年下降4%,增速也回落了30%。財政部稅政司有關負責人指出,2012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之所以有明顯的下降,主要是因為2011年的新《個人所得稅法》提高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薪所得費用扣除額,以及對工薪所得和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的稅率進行了結構調整,降低了其累進檔次。
三、關于如何進一步加強個稅調節收入功能的思考
(一)逐步建立起中國式分類綜合的個人所得稅模式
如何選擇一個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模式,通常需要考慮到該國的征管水平狀況。一般說來,當一國征管能力和水平較低時,分類征收模式比較適合,當一國征管條件完善,征收能力較強時,綜合模式更加適合。現實中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不同個稅征收模式也說明了該點,但當前的國際個稅發展趨勢更加傾向于分類綜合所得課稅模式。這些年我國在探索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方面積累了不少有益的經驗,通過將分類征收與綜合申報相結合的做法,建立起來一種比較適合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發展要求的模式一一分類綜合的所得稅模式。
(二)個人所得稅稅前費用扣除需要考慮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借鑒發達國家稅前費用扣除辦法,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現階段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前費用扣除標準還有很多欠缺考慮的地方。首先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過于生硬,缺乏彈性;其次是需要引入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中比較完備的根據納稅人實際需要贍養、撫育的人口數確定的必要生計扣除。現在比較成熟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辦法是通盤考慮以上兩方面,將必要扣除和生計扣除作為基本費用扣除額給以稅前扣除。除了以上必要的考慮,我國個人所得稅前費用扣除還可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近些年來我國物價總水平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居民實際收入也會隨之縮水,故適當的通貨膨脹扣除額還是很有必要的。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流失;原因分析;法律對策
1 個人所得稅流失的現狀
1.1 個人所得稅流失的主要方式
1.與用人單位簽訂雙份勞動合同逃避稅收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也是勞動者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要依據。納稅人為了少交個人所得稅,與用人單位簽訂兩份勞動合同,第一份勞動合同按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簽訂,而第二份勞動合同則按照實際工資薪金所得與第一份合同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的差額簽訂,并用費用報銷的形式進行支付。
2.以福利代替工資逃避繳稅
過高的邊際稅率使得許多納稅人者傾向于選擇“高福利、低工資”,即企業將工資薪金的支付方式由收入轉換為消費服務。如利用各種商場購物券、給員工繳納各種商業保險、提供旅游補貼等,納稅人利用這種消費福利補貼實現了少交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3.將個人收入轉變為企業費用逃避稅收
個體工商戶往往將自己的個人收入轉入自己的企業,自己日常的個人及家庭消費則從企業列支,并且大多數采用現金支付的方式進行交易。由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消費和職務消費的界限較模糊,這種做法不容易被稅務機關發現。他們往往在年終還不進行利潤的分配,而是通過借款的方式將其轉換成個人收入;此外,許多個體工商戶還通過在銀行設立多個賬戶的方式實現少交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4.將應獲報酬轉化為對企業的投資逃避繳稅
納稅人以購買股票、證券等形式進行投資所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等收入是納入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內的,但很多納稅人不直接取得企業對他的分紅,而是通過將自己的投資所得預留在企業的賬戶上,作為對企業的再投資,企業則把這筆收入以債券或配股的形式記載在個人名下,實現了少交稅款的目的。
5.利用收入均攤逃避繳稅
納稅人利用我國個人所得稅對一些應稅所得項目扣除費用寬面額的規定,采用分散多次領取的方式,將其取得的收入化整為零,從而使自己的收入在每個納稅期限內都保持均衡。有的企業甚至將年薪改為月薪,將年終獎、季度獎等本應一次性發放的收入分散到各個月發放。這樣不僅避免了某些月份交過高的個人所得稅,還能分享每個月的費用扣除,從而實現了少交稅款的目的,導致了個人所得稅的流失。
1.2 個人所得稅流失的現狀
據國家稅務總局統計顯示,2005年到2011年的七年間,隨著我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總額的增加,個人所得稅實際征收額也由2005年的2094億元上升到6054億元,漲幅達到了189.11%。但我們還應該看到的是這七年間,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流失額也在不斷增長,2005年流失額為4584.66億元,2011年則上升到8704.04億元,漲幅為89.85%,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還是十分嚴重的,不僅數額巨大,而且增長迅速。
2 個人所得稅流失的成因分析
2.1 稅制原因
1.課稅模式不合理
分類所得稅制,是指對于同一納稅人的各類所得或各部分所得,按照不同的稅率分別計算納稅額的課稅模式。我國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這種稅制,便于納稅人了解和掌握稅法,可以更好的采用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所得的征收辦法,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稅收效率。但實踐表明,這種征收方式難以體現“多得多征,公平稅負”的原則,其最大的問題是不能綜合考慮個人的稅收負擔能力,無法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也難以調節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
2.課稅范圍過窄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課稅范圍是采用列舉的方式的規定的,具體分為十一類。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居民所得特別是高收入者收入不斷向多元化、隱性化的方向發展,個人收入渠道增多,收入結構日趨復雜。許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沒有列舉的資本性收入已經成為納稅人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中還沒有涉及到附加福利所得,這就導致了稅款的流失。
3.稅率結構設置復雜
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的稅率體系,對于不同類別的收入分別適用不同的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主要有三種:一是超額累進稅率即對工資、薪金適用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二是對其他8項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稿酬所得在適用20%的比例稅率后減征30%;三是對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勞務報酬所得除按20%征稅后,還適用加成征稅稅率,加成后勞務報酬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可達40%。
我國針對工資、薪金所適用的七級累進稅率與之前的九級累進稅率相比,是有所進步的,但目前的七級累進稅率還存在不足之處。在這七級累進稅率中,只有前四個比較常用,而后三個級別的稅率幾乎用不上,實際意義不大,也影響了個人所得稅的累進性作用。此外,工資、薪金所得45%的邊際稅率還是很高的。世界上除了高稅率、高福利的一些歐洲國家外,其他各國的最高邊際稅率均在40%以下,我國的邊際稅率目前位于全世界第五的位置,僅次于丹麥62.3%、瑞典56.7%、荷蘭52%和日本50%。較高的邊際稅率會使納稅人為了降低稅率標準,而采用將收入分散取得的方式實現少交稅的目的,導致稅收的流失。
2.2 征管原因
1.代扣代繳制度未能得到很好地落實
扣繳義務人對扣繳義務認識不到位,扣繳意識不強。《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辦法》規定,代為扣繳是扣繳義務人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但許多扣繳義務人認為扣繳個人所得稅是在幫稅務機關的忙,稅務機關支付給他們一定比例的手續費更讓他們感覺是在給稅務機關打工。這種錯誤的認識,使得他們缺乏法律責任感。
扣繳義務人采用多種手段幫助納稅人逃稅。扣繳義務人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經濟人,他與納稅人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厲害關系,扣繳義務人往往盡量少將職工收入的一部分上繳給國家,以提高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很多時候,納稅人的稅額是由扣繳義務人自身負擔的,這都會使扣繳義務人由于利益關系運用種種手段幫助納稅人逃稅。
2.征管信息不暢
納稅人收入越來越多元化、隱蔽化,而我國當前的稅收征管水平還不高,申報、審核、稽查環節都缺乏先進的資料儲備和查詢手段,納稅人的信息資料傳遞緩慢且準確性不高,造成了納稅資料的缺失。由于我國金融體系發展的滯后性,高收入者的大部分收入都是現金交易,在征管信息不暢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根本無法全面、準確地獲取高收入者的收入、財產的真實數據。稅務機關與銀行、證券、工商等相關部門缺乏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另外,我國還沒有建立社會全員參與的長效協稅護稅機制和信息化網絡,稅務機關獲取外部信息有限,稅務人員要掌握納稅人的真實收入情況存在一定的難度,尤其是高收入者收入來源多樣,收入時間多變,如果納稅人不主動進行申報,稅務機關很難匯總統計,導致了大量的稅收流失。
3.執法處罰力度不夠、缺乏獎勵機制
盡管我國《稅收征管法》中規定了追繳稅款和交滯納金、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等處罰規定,但在稅收實踐中,由于法律規定的不確定、不具體、幅度落差大,使稅務機關難以決斷。受主觀因素的影響,稅務機關在執法時對偷逃稅款行為的處罰往往過寬過軟、以補代罰。以罰代刑的現象普遍存在。另外,我國相關法律對納稅人的抗稅、偷稅行為都有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刑事處罰給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具體執行的很少。
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規定,對偷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交或少交的稅款外,還可以處不交或少交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對納稅人的罰款很少有超過三倍的,這就使得偷逃者的收益很可能大于其受懲罰的損失,難以起到懲戒的作用。
此外,我國對誠信納稅人激勵機制缺位,誠信納稅和偷逃稅的待遇一樣,多納稅和少納稅的社會評價也沒有很大的區別。這種激勵機制的缺失,不利于良好納稅環境的建立,也削弱了納稅者的積極性。
3 治理個人所得稅流失的法律對策
3.1 完善與優化稅制,彌補稅收流失的制度缺陷
1.建立綜合征收與分類征收相結合的稅制模式
我國目前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制,這種稅制模式雖然體現了橫向公平,但不能全面反映納稅人的實際稅負能力,在縱向公平上幾乎無能為力。分類所得稅制容易使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進行費用扣除,存在較多的逃稅避稅漏洞,使具有多種渠道收入、綜合收入高、納稅能力強的高收入者游離在稅網之外,他們往往不用交稅或者交納較少的稅,最終導致了稅收的流失。
我國的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是分類征收與綜合申報的結合,具體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分類征收、源泉扣繳是基礎,主要計對占納稅人80%的中低收入的工薪階層,發揮分類征收的固有優勢。第二,逐步引入綜合申報制度,重點監控占納稅人20%的高收入階層。第三,實施對中低收入納稅人減稅,特別是降低勞動所得的稅負,這樣可以加大稅收公平分配的力度,減輕征管壓力、降低征管成本,將征管資源集中配置在高收入階層,在綜合申報制度的執行上配置更多的資源。在推進過程中,我們要逐步完善和提高信息化技術水平,盡早推出個人財產登記、雙向申報、納稅人代碼管理等關鍵制度,真正落實儲蓄實名制,推進稅務、公安、銀行、國土、海關等相關部門的納稅人信息共享。
2.合理確定稅基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采用正面列舉地方式,明確規定了11項應稅所得,前面10項規定了具體的所得項目,第11項規定“其他所得”,在實踐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定義。這種規定看上去是涵蓋了個人收入的全部內容,但第11項規定的“其他所得”沒有一個能夠明確“其他所得”性質或者特征的概念,使得實踐中還是缺乏硬性的法律衡量標準。
在現階段,從保持稅收制度的穩定性出發,我們可以通過及時地補充法律法規或對現行的法律法規作出新的解釋,在合理可行的范圍內不斷擴大應稅項目。將資本利得、附加福利地納入到征收范圍中,不斷擴大個人所得稅的稅基。
3.優化稅率結構,公平稅負
第一,總體上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并用,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的稅率結構。具體而言,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等經常性的所得,對其適用超額累進稅率;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股息、利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經常性的所得,適用比例稅率。
第二,降低最高邊際稅率、減少稅率檔次。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最高累進稅率為45%,這個稅率在稅收實踐中很少能適用到,在法律設置上形同虛設。世界上很多國家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都在逐漸地降低,保持在40%以下,如美國是33%,德國22.9%,日本37%,韓國40%,俄羅斯31%,“經濟與合作發展組織”國家個人所得稅的最高平均稅率降低到35.85%。因此,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設置,應當根據全球稅制的變動,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適當地降低最高邊際稅率,使稅法更好地落到實處。此外,個人所得稅綜合課稅項目的超額累進稅率檔次適當的簡化,最好不超過5級;分類課稅項目仍可適用現行20%的比例稅率,保持不變。
3.2 強化征管,截斷稅收流失的通道
1.創建信息共享機制,加強稅源監控
對稅源的監管是稅收征管工作的基礎,因此,為了治理個人所得稅的流失,我們可以通過社會相關部門的通力協作,不斷實現收入監控和數據處理的計算機化,加強對納稅人的重點監控和管理。
第一,加強稅收的信息化建設。稅務機關內部要形成稅收信息網絡,實現納稅人征管信息在全國稅收系統范圍內的共享。例如,在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建立重點高收入者納稅人的檔案,其他稅務機關可以共享這些信息,從而實現各級稅務部門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監督;對各地高收入行業和個人,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集中進行全面的調查,準確掌握高收入行業中各個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員工的數量、收入分分配等情況,準確掌握高收入者的收入項目、形式等情況。此外,還可以建立一個高收入者信息庫,信息庫主要包括某一時期內高收入者的財產來源、去向等資料,重點是高收入者的具體納稅情況。
第二,建立社會協稅、護稅機制。高收入者從事的所有與個人所得稅相關的活動,都要反映在收入者信息庫中。而及時、準確地從社會各個部門獲得這些信息,就需要銀行、海關、證券等部門的合作配合。因此,稅務機關要與工商、銀行、公安、證券、海關、房地產以及新聞媒體等部門建立協稅、護稅網絡,促成社會協稅、護稅機制。加強各部門間的信息資源共享、支持協作、通過各個部門提供納稅信息,同時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有關單位和負責人的責任,
3.加強稅務稽查,加大處罰力度
稅收處罰制度是稅收征管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嚴厲有效的稅收處罰,較強的稅法威懾力,才能有效地治理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流失。要想改變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流失嚴重的現狀,就應當加大稅收的處罰力度,從而增加納稅人偷逃稅款的風險和成本。
同時,還要限制稅務機關在處罰上的自由裁量權,對偷逃稅款的納稅人要適用統一的懲罰標準,使懲處不斷制度化和規范化。對偷逃稅款的行為進行通告,對其在全社會進行曝光,通過社會輿論的力量,加大納稅人社會形象等方面的損失 此外,我們還應當建立相應的配套獎勵措施,形成一套納稅激勵機制。對依法納稅的納稅人在職稱評級、職務晉升、工資薪金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3.3 個人所得稅相關制度的完善
1.提高居民收入的貨幣化
個人取得收入是為了消費,在滿足一定消費目的的前提下,是采取先獲得收入后進行消費的方式,還是采取直接獲得服務的方式,對個人來說顯得不是很重要。因此,企業將支付給員工的一部分收入轉為提供消費服務的福利形式,這樣就有效地為他們規避了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造成了我國現階段高收入者收入的貨幣化、賬面化的程度較低。為了堵塞高收入者個人所得流失的漏洞,減少企業以各種名義向個人發放的不合理福利收入,對福利性的轉移收入,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福利稅的做法,福利提供單位對發放的各種福利逐一進行記賬,并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并按照當期市場價格稽查其具體數額,只有已繳納福利稅的支出項目,計所得稅時才予以承認并準予列支,否則不準列支。
2.減少現金交易
根據國外的做法和經驗,減少現金流通、廣泛使用信用人支票,推行有記錄的現金交易方式,是對個人收入實行監控的重要手段。個人支付收入的方式上,要改變大量采用現金交易,而不經過銀行系統,因流向沒有記錄,稅務部門的征稅沒有客觀依據的現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完善,在某種程度上取決于金融系統基礎設施的改善。信用卡和個人支票的使用,做到對居民收入與支出的監控。
3.建立和健全個人財產登記制度
對個人的存量資產,如金融資產、房地產及汽車等實行實名登記制度,通過了解個人各項財產情況,推算其財產積累期間各年收入的水平,從而有利于界定個人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將納稅人的財產收入顯性化,堵住部分納稅人的偷稅渠道。同時,將個人高額財產,如高檔家具、高檔音響設施、樓房、別墅等,實行編碼實名登記,輸入稅務機關的數據處理中心并全國聯網,可以有效避免因納稅人對高額財產進行地區轉移或者多人分名額而造成的稅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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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制;預付稅款法;稅收指數化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是世界各國普遍開征的稅種。在歐美發達國家,該稅種取得的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近一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實現收入的公平分配,籌集財政資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偷漏嚴重,大大弱化了個人所得稅對分配的調節作用。造成這種情況有很多原因,包括個人所得稅法規不完善、征管手段落后、公民自覺納稅的意識不強等。本文擬就個人所得稅制本身進行探討,并提出進一步完善的設想。
一、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弊端
(一)課稅范圍狹窄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所得稅制模式,它只對稅法上明確規定的所得分別課稅,而不是將個人的總所得合并納稅。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由11項應稅所得組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所得概不征稅。這些應稅所得從形式上看,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個人收入日益多元化、復雜化,不僅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勞動性所得成為個人的重要所得,而且利息、股息和紅利等資本性所得也漸漸成了居民個人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還有財產繼承所得、股票轉讓所得等。從所得形式看,不僅有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還有減少的債務和得到的服務等形式。為此,只規定11項所得和3種表現形式為征稅對象已顯得過于狹窄,不僅影響了國家財政收入,而且也不利于國家對人們收入水平的調節。
(二)稅負不甚公平
1.等額收入,稅額迥異。同一收入水平的個人因其收入來源渠道不同,適用的稅率不同,最終負擔水平也不相同。如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居民甲和乙,每月收入均為1200元,其中,甲的收入額僅為工薪所得一項,乙的收入額由工薪700元和有規律性的勞務報酬500元組成。按照現行所得稅制的規定,甲該月應納稅額為20元,乙該月不需要納稅。甲的收入只有一項工薪所得,并達到納稅標準;乙的收入由兩項組成,每項收入都沒有達到各自的納稅標準。假設乙居民的工薪所得不變,只有當有規律性的勞務報酬為900元時,應納稅額為20元〔(900-800)×20%〕,稅負恰好與甲相同,而此時乙月收入總額為1600元,工薪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兩者均為勞動性所得,性質相同,稅負卻相差甚遠。
2.稅率復雜,稅負不公。我國個人所得稅多種多樣的稅率形式不僅增加了稅制的復雜性,也損害了經濟效率,引起了納稅人的諸多不滿。具體表現在:第一,工薪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級次有9級,最高邊際稅率達45%,在這種高邊際稅率、多檔次的累進稅率結構中某些級次的稅率形同虛設,并無實際意義;第二,工薪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同為納稅人的勞動報酬所得,但兩者適用的稅率形式和實際的稅收負擔卻存在較大的差別,由于勞務報酬所得的適用稅率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時,還要實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數時候勞務報酬所得的稅負重于工薪所得;第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與其他各項應稅所得適用的稅率又不相同,不僅有違稅收公平原則,而且更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復雜性。
3.費用減除標準不盡合理。首先,扣除標準的設計依據不充分。我國各項費用減除標準設計都是針對收入者個人而言的,沒有充分考慮納稅人是否結婚,是否有贍養人口以及贍養人口的多少,是否有老人、殘疾人,以及相關的醫療、教育和保險等費用,定額減除標準一經確定就多年不變。例如,我國對工資薪金征收所得稅時,在實行定額扣除法中,國內人員每月的免稅扣除額是800元人民幣,而外籍人員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國公民個人每月的扣除額卻是4000元人民幣,這勢必存在三個問題:一是國內人員和外籍人員的費用扣除標準不統一,不符合稅收上關于國民待遇的公平原則;二是沒有根據不同開支情況來區別對待;三是沒有根據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適當調高扣除標準。其次,扣除方法不一致。關于費用扣除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按月扣除,如工資薪金所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另一種是按次扣除,如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等。兩種方法同時存在容易產生稅負不公的問題,如對勞務報酬所得,稅法規定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類項連續取得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假設境內工作的某一居民甲一年中每月獲得800元的勞動報酬,其無須納稅;而另一個在境內工作的居民乙在一個月內取得了9600元的一次性勞務報酬,其他月份沒有任何收入,乙則需繳納1 536元〔9600×(1-20%)×20%〕的稅款。兩個人雖年度收入相同,但乙的稅負遠遠大于甲的稅負,這種結果會引導納稅人分解收入,合法避稅。
(三)應稅所得額的確定滯后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居民的消費觀念發生了巨大變化,消費者的消費品選擇行為,如消費者對住房、汽車、家用電器、通信設備、旅游、教育等的消費偏好明顯增強,國家為刺激消費積極出臺一些相關政策,使消費信貸進入千家萬戶。伴隨消費貸款的出現,個人的利息支出已成必然,當納稅人獲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時,仍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允許扣除利息支出,納稅人有可能在沒有得到任何凈收入的情況下也要納稅,這顯然不是我國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初衷。
(四)宏觀調控能力弱,對經濟變化的反映缺乏彈性
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難以根據實際通貨膨脹率來進行相應的指數化調整。因為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用的是不同的征稅標準,而不同的納稅人有不同的所得來源。這樣,即使對所有扣除項目進行指數化調整,也不可能消除因收入結構的差異而產生的稅負不均。
(五)征管方法存在漏洞
從征管制度方面看,我國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稅采用兩種方法,即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此辦法在實際操作中沒有得到嚴格地執行,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不明確,難以對員工的各種所得項目實行源泉控制,導致大量稅款流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由于國家尚無可操作的個人收入申報法規和個人財產登記制度,銀行現金管理控制不嚴,社會上大量的收付行為通過現金形式實現,導致人們的收入除了工資、薪金可以監控外,其他收入基本上處于失控狀態。此外,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款按年計征,分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實際上個體工商戶基本上無賬可查,對其所適用,的稅種和稅率在征收中難以劃清,難于操作。
二、完善個人所得稅制的設想
(一)實行分類同綜合相結合的混合型稅制結構模式
從稅制模式上看,最能體現“量能負擔”征稅原則的應是綜合課征制。但考慮到我國目前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較大差距,所以,分類綜合課征制應是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制的較好選擇。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對某些應稅所得如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實行綜合征收,采用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對其他的應稅所得分類征收,或者對部分所得先分類征收,再在年終時把這些已稅所得與其他應稅所得匯總計算,凡全年所得額超過一定限額以上的,即按規定的累進稅率計算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并對已經繳納的分類所得稅額,準予在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內抵扣。此種征稅制度,兼有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之長,既能覆蓋所有個人收入,避免分項所得稅制可能出現的漏洞,也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合理調整應稅所得額
隨著住房分配制度、醫療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納稅人用于住房、醫療及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會明顯增加。為此,新的個人所得稅法應在這方面作出相應調整,尤其是要增加對子女教育費的特別扣除和對納稅人購買住房等財產所支付的利息費用的特別扣除。如為適應住房制度的改革,廣泛發展消費信貸,促進居民消費,個人所得稅法應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允許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允許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是指納稅人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用于購買住房、汽車、家用電器等耐用消費品所發生的利息支出。若是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如納稅人之間的相互拆借,其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有效調節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既易被納稅人接受,又可鼓勵其借款消費,拉動有效需求。
(三)實行稅收指數化調整
通貨膨脹對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扭曲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虛構性收人問題,即在通貨膨脹時期納稅者所得到的收入,事實上并不反映其實際購買力的真實水平;二是收入級別的自然提高問題,即由于通貨膨脹所導致的納稅人名義收入的增加會使納稅者自然地進入較高的收入級別,從而受制于較高的邊際稅率。通貨膨脹的這兩種扭曲無疑給個人所得稅帶來了制度上的不公平。為了消除這一不公平的影響,自20世紀70年代中后期,各發達國家都普遍采用了“稅收指數化”形式將通貨膨脹因素從現行稅制中剔除出來。其重點放在稅率結構和稅負減免這兩個方面。對稅率結構的指數化而言,各國一般都根據“消費物價指數”對所有收入級別實行指數化調整;對稅負減免而言,各國的普遍做法是對納稅人扣除等實行指數化,并對受通貨膨脹影響較大的生計扣除等予以相應調整。
(四)適當修改稅率
我國應順應世界稅制改革“低稅率、寬稅基”及稅制簡便的浪潮,在統一各類應稅所得適用稅率的基礎上,減少稅率級次,降低邊際稅率,以減少稅制的復雜性和納稅人偷漏稅的可能性。參考美國及世界其他各國的所得稅稅率,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勞動所得和經營所得應采用相同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級次可削減為3~4級,最多不能超過5級,最高邊際稅率也應向下作適當調整。
(五)有效控制個人收入源泉
從根源上堵塞偷逃稅漏洞,首先要限制或縮小現金支付的范圍,然后由金融機構進行身份控制。在實名存款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經驗,實行納稅人編碼制度,為每個納稅人制定一個終身不變的專用號碼,用于參加保險、銀行存款、就業任職及申報納稅,并利用網絡統一管理,便于稅務機關高效控制稅源。
(六)實行預付稅款法
預付稅款法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預扣式,另一種是預估式,我國主要采用預扣形式。對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稅所得,將現行按月按次申報的辦法,改為逐月或逐筆預扣,年度終了,雙方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所得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情況,清算后多退少補。這種方法使得個人所得的支付方和收入方之間形成一種相互制約的科學機制,一旦雙方申報的數額相差較大,就能夠立即發現問題,防止稅款的流失。同時,采用預扣方式,在納稅人得到其收入的時候,已由支付方按照一定標準扣掉所得稅部分,一邊取得收入,一邊繳納稅款,對納稅意識相對薄弱的納稅人來說身不由己,對稅務局來說可以提早收到稅款,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及時、完整地入庫。
(七)完善征管方法
在完善征管方法方面,代扣代繳始終是一個行之有效的征收方式。現在要做的是明確代扣代繳的法律規定,代扣代繳義務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很好地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應怎樣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促進這一制度的完善。在全面落實代扣代繳制度的同時,要突出高收入人群中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主要是金融、保險、演出市場、廣告市場等行業和部門的個人所得稅的課征。這些人在日常經濟生活中與社會各方面有著廣泛的接觸,影響面大,其收入也易引起社會上的關注。因此,認真抓好這部分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可以克服人們的觀望態度,求得心理平衡;也體現了稅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帶動一大批人自覺地執行稅法,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為此,稅務機關在基層要建立必要的信息渠道,掌握轄區內高收入者的基本情況,對高收入者逐步實行自行申報納稅,并對同一納稅人的自行申報情況和扣繳義務人的申報扣繳情況進行交叉稽核。
近幾年,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額增長速度較快,隨著國民經濟持續良好地發展,它將成為一個很有發展潛力的稅種。隨著公民納稅意識的增強和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將進入社會成員的個人天地,成為政府調控經濟生活及組織收入不可或缺的杠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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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制;稅制模式;免征額;征收管理;改革措施
中圖分類號:F2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7)11019301
1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1.1稅源隱蔽,難以監控
個人所得稅在我國被人們看作是“中國稅收第一難”,其根本原因是個人收入多元化、隱蔽化,難以監控。這主要是因為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較過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最明顯的特點是國民收入分配向個人傾斜,使個人收入來源渠道增多,收入水平顯著提高,收入結構日趨復雜。目前個人收入除工資、薪金可以監控外,其他收入基本上處于失控狀態。許多隱形收入、灰色收入,稅務機關無法監控,也監控不了,造成個人所得稅實際稅源不清,加之納稅人多、面廣、分散、流動、收入隱蔽等,且主要是現金直接支付,可能無帳薄、憑證可查。在這種情況下,稅務部門很難掌握其真正稅源,以致大量的應稅收入悄悄地流失掉了。
1.2公民依法納稅意識難以樹立
我國公民依法納稅的觀念淡薄,從客觀上看是由于我國過去長期以來,一直實行低工資制度,人們的工資用于生活必需品支出后,所剩無幾,沒有納稅的資金來源,因而無納稅的條件和意識。隨著分配體制的改革,人們的收入水平越來越高,除基本生活費用外,收入剩余較多,但人們仍沒有樹立起納稅意識,加之稅收處罰的力度和稅收宣傳的深度遠未適應新的經濟發展的需要。西方國家普遍采取嚴格執法、嚴厲懲處的措施,以威懾違法者。而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對偷、逃稅款的行為雖然也有處罰措施,一般按偷稅金額處以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與發達國家相比,罰則過輕,同時在稅收征管中還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往往以補代罰,以罰代刑,致使法律威懾力不強,僅僅觸及違法者之皮毛,難以起到懲戒作用。客觀上拉大了稅收征管與自覺納稅之間的距離。從主觀上看,由于個人所得稅是個人掏錢交納的稅種,屬于直接稅,稅負不能轉嫁,納稅人納稅以后必然導致其收入的直接減少,受經濟利益的驅使,人們得過且過偷稅漏稅的情況時有發生。這種畸形的觀念對于加強稅收征管、推行依法納稅無疑是一個極大的障礙。
1.3稅制模式難以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在稅制設置上某些方面缺乏科學性、嚴肅性和合理性,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揮其調節個人收入的要求,也是造成稅款流失的重要因素之一。
2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目標與原則
2.1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現階段目標
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是:適應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完善稅制,提高稅收征管水平,重視實現調節分配和財政收入職能,更有效地發揮個人所得稅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積極作用,逐步將個人所得稅建設成為主體稅種。
2.2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應遵循的原則
(1)調節收入分配,促進公平。
促進公平應是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的首要原則。現階段,我國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已經很突出。我國政府目前確有必要盡快制定相關政策并采取各種措施,加大對收入再分配的調節力度。從理論上說,個人所得稅在收入再分配方面有著突出的作用,所以理當成為調節收入的主要手段。
(2)與國際慣例接軌,適當考慮國情。
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必須改變現行稅法中不符合國際慣例的做法,通過與其他國家稅法的國際比較及參考各國的成功經驗等,全面與國際慣例接軌。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接軌并非意味著“全盤西化”。改革必須適當考慮我國國情,要與我國現階段的收入水平和征管能力相適應,同時體現一定的超前性,使改革的先進性和稅法的穩定性有機地結合起來,建立既向各國普遍做法靠攏,又具有中國特色的個人所得稅制。
(3)重視發揮財政收入職能。
從所得稅的職能角度看,財政收入職能是基礎,也是發揮調節作用的必要前提。只有稅種收入規模達到一定程度,才能較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分配的作用。
3如何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
3.1從稅制上看應減少稅率級次,擴大級距
我國應大大地削減稅率級次。在減少級次情況下擴大級距的經濟涵義并不在于簡化稅制,其在稅負公平及增加財政收入方面的意義是深遠的。首先,我們把最低收入級距列為第一級距。處于較低收入的納稅人數目是大多數,遠多于高收入納稅人的數目。這樣,如果第一級距的寬度相當大,足夠覆蓋大多數較低收入的納稅人,從公平的角度考慮,由于大多數人的個人收入波動不足以越過這一級距,從而使不公平現象消失。從財政收入角度來看,由于這一級距相對擴大,而其稅率下降幅度較小,從而總財政收入將可能增加。從最高級距來看,由于最高收入級距的納稅人比例和稅收收入相對都比較低,而且收入增多多是低收入階層,而高收入階層增加收入較難,因而,這一級距的級距寬度和稅率的較大程度的變動對總稅收收入的影響將因為納稅人比例相對較小而減弱。所以,此級距下限可以較大幅度下調或上升,以適應效率、公平原則,而不太影響總稅收收入。稅率可以較大降低,以體現效率原則,同時高累進稅率又能進一步體現公平原則。
3.2建立有效的個人收入監控機制
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款流失嚴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稅源不清。因此,抓住稅源的監控是管好個人所得稅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在這方面我國可參照美國和澳大利亞等國家的方法,實行“個人經濟身份征”制度,即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必須到政府機關領取身份證或納稅身份號碼,兩證的號碼是一致的,并終身不變。個人的收入及支出信息均在此號碼下,通過銀行帳號在全國范圍內聯網存儲,并和稅務機關征稅聯網,稅務部門直接通過其銀行自動扣稅,使每人的每一筆收入都在稅務部門的直接監控之下。同時,也要求每個單位都要在銀行開戶,并且,每一筆收入和支出都要在銀行轉帳。這樣,就可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有效的稅務監控機制,促使公民必須依法自覺納稅,使偷稅漏稅沒有可能,逐漸形成人們的自覺納稅意識。
3.3提高稅務征管人員的素質,改善征管手段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公民個人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交納個人所得稅的人數會越來越多,在目前人們還沒有完全樹立自覺納稅意識、全國還沒有建立自動監控機制的條件下,要求稅務機關充實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量,培養一批忠于職守和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征管人員,加大個人所得稅的檢查力度,完善舉報制度,進一步健全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和代扣代繳制度,而且,要把工作的重點放在落實代扣代繳的稅源控管上,主動爭取稅源比較集中的單位的支持和配合,加大稅法的宣傳、輔導和培訓的力度,使納稅意識深入人心,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3.4加大違法的處罰力度,嚴厲打擊偷逃稅款行為
一、稅收基本法的建設至關重要
(一)制定稅收基本原則。既要體現稅收法律,不同于其它法律體系的,獨特立法精神和原則,又要規范各稅法的建立必須遵循的共同原則。主要有:一是法治原則。一切稅收分配關系和稅收征收管理關系都依稅法進行調整,各納稅主體在稅法面前都是平等的,征稅主體的任何征收行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杜絕依人征稅、依地征稅、依政征稅等情況的發生。二是稅不重征原則。為確保資金充分運用,防止經濟效率的減損,對于同一應稅物或同一應稅行為在同一時期內不得重復征稅或重疊征稅。對于現實中出現的重復征稅或重疊征稅的現象,稅收基本法應確立一般的解決辦法。三是平衡稅負原則。本著合理負擔的、公平稅負的精神,各納稅主體的稅收負擔要相對平衡,稅收基本法要制定預防稅負過重或稅負過輕的一般措施。四是沖突原則。稅法和稅法的之間、稅法和其它法律的之間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沖突條款,稅收基本法應當確立解決這些沖突的原則,也就是指明當沖突出現時所適用的法律或適用法律的原則。
(二)建立稅收基本制度。首先,稅收基本法應當就稅務機構的設置、職能、所享受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作明確的規定,為稅務機構的設置提供法律依據,這是依法治稅的前提條件之一。其次,偷稅、騙稅在法律上的定義、偷稅、騙稅與合理避稅在法律上的界限、對稅收違法犯罪的處罰等等,有必要由稅收基本法來進行全面系統的闡述,并建立對稅收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處罰的基本制度。再次,確立對稅收關系人財產的評估制度,包括評估對象、評估機構、評估原則、評估效力等等。
(三)解決相關法律之間的銜接問題。稅法與其它經濟法、稅法與民法、稅法與刑法的銜接,稅法體系內各實體法、實體稅法與程序稅法的銜接,國內稅法和國際稅法的銜接都有賴于稅收基本法的建立。如稅法和民商法的銜接中有關辦理稅務登記的規定,就涉及到與《公司法》、各企業法的銜接;稅法和刑法銜接中有關罪與非罪的界定、非罪向罪的轉化、對非罪的處罰和對罪的刑罰等;國內稅法和國際稅法銜接中的有關國際稅收的管轄權、國際稅收協定、國際雙重征稅問題的解決以及對國際逃稅避稅的防范等,都要依靠稅收基本法的建立來解決。
二、稅收程序法(《稅收征收管理法》)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現行《征管法》一些條款的設計不利于稅源的監控。稅務登記方面:《征管法》第十五條,這一條款對“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是在總機構所在地登記還是在外地分支機構和場所所在地辦理登記?沒有指明辦理稅務登記的地點,造成了部分納稅人登記困難。賬簿、憑證管理方面:《征管法》第十九條明確了納稅人的部分賬簿、憑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有些管理辦法并未出臺,造成實際中賬簿、憑證管理的混亂。納稅申報方面:《征管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這一納稅申報條款則完全是按自行申報的,而征管方式進行設計與現實中分類征收、稅源扣繳的征管方式嚴重脫節。稅務檢查方面:征管法中關于稅務檢查的條款(第五十四條到第五十九條)雖然賦予了稅務人員較多的檢查權力,但在稅務檢查人員的培訓、涉稅信息的交流、稅務檢查的合作等方面沒有提供足夠的法律支持,難以有效地提高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稅源監控的能力。
(二)部分條款中對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全面。一是部分條款對一些征管行為的法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尤其是對有關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義務的不為行為、匆為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欠缺相應的規定或規定得比較模糊。比如,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兩項條款從法律上規范了稅務機關的應為模式,而沒有規定其不為或匆為的模式,如果稅務機關應為而不為,法律就要規范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再比如對部分主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匆為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作了規定,對其它的涉稅主體的匆為行為(行政機關和社會勢力的干預等),沒有明確法律責任。二是對保護納稅人權利的規定,比較籠統,力度不夠,可操作性差。稅收征管法應當是調整征稅和納稅關系的,征納雙方權利義務應當是平衡的,擴大稅收機關的征管權力,強化征管手段,加強征管力度等方面是有必要的,但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稅收征收管理權力的有關程序條件、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以及如何保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的規定不夠完整、充分,稅務機關與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設置不平衡的問題比較突出。
三、所得稅法的合并和修改勢在必然
(一)企業所得稅法必須合并。目前,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分兩種征管形式:一種是企業所得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進行征收,征收對象是內資企業;另一種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征收,征收對象僅限于外資企業。之所以采用兩種不同的企業所得稅征收形式,主要原因是與我國過去對外開放的形勢相適應,為吸引外資、鼓勵外國人來華投資辦企業,而對內外企業實行區別對待的原則。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形勢的不斷發展,尤其是我國加入了WTO以后,內外企業區別對待的原則應當得到改變。在國際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內外資企業實行不同的所得稅政策與國際稅收慣例以及世界貿易組織所要求的國民待遇明顯不符。為了平衡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稅負,營造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的有利環境,可以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合并為《企業所得稅法》,實行統一的稅率和統一的征收管理。
(二)個人所得稅法亟待修改。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實際征收情況并不樂觀。首先,居民個人收入呈現多元化、多層次性,不僅資金來源、列支渠道和支付形式多種多樣,而且在分配名義上也千變萬化,稅務機關無法掌握納稅人的真實收入。其次,收入分配制度尚在完善之中,分配秩序并不規范,居民收入貨幣化、賬面化程度比較低,稅務機關不能對個人所得稅的稅源進行有效的監控。再次,征管技術手段低,征收不到位。第四,偷稅漏稅相當嚴重。由于上述原因,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流失十分嚴重,按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15%的國際標準計算,我國每年流失的稅款在1 000億以上。
《個人所得稅法》是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法律依據,為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提供指引作用。個人所得稅征收的嚴峻事實,充分暴露了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缺陷,因而,對其的修改成了當務之急。筆者認為在修改中應當突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確立新的立法精神。《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精神既要注重收入差距的調節,也要重視其財政收入的功能。二是,調整征收對象,確認征收重點,以中、高收入人群為征收重點。三是,《個人所得稅法》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應當是一個概括性的規范,而不是確定一個具體的、固定的數額。四是,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設計應盡可能地簡單。
四、流轉稅稅種應盡快立法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流轉稅稅種,目前尚未立法,其征收依據是國務院頒布的各稅種的《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法律效力不高。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形勢,這些稅種應當盡快立法,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流轉稅幾大稅種的稅源大,在我國的稅收總額中所占的比例較高,對這些稅種的征收直接影響到國家稅收的整體狀況,其征管依據必須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立法就難以為這些稅種的征管提供足夠強大的法律保障;二是我國加入WTO后,涉外流轉稅稅源成為新的稅源增長點,對這些涉外流轉稅的監控和征管,必須符合國際慣例,以最高效力的法律作為其征收依據,否則,現實當中的征管行為就會陷入十分被動的地位;三是稅務部門對于這些流轉稅已有多年的征收管理經驗,征管較為熟練,廣大納稅人也能普遍認可和接受這些稅種,其立法條件已基本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