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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實施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9-28 09:20:1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土地管理實施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第1篇

一、進一步規范土地報批工作,從嚴控制新增建設用地

1、建設項目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凡不符合上述兩個規劃或沒有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的,不得報批用地。

2、報批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項目用地定額標準。對國家產業政策規定優先發展的項目,優先報批用地,優先供地。對禁止類和限制類的項目分別實行禁止供地和限制供地。

3、工業項目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頒發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國土資發[]232號),對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的比重等各項指標進行嚴格審核,控制項目用地規模。

二、落實土地征收的補償政策,嚴格按程序征收土地

4、按照法定程序征收土地,嚴禁未征先用、征而不用、多征少用、以租代征等各種違法用地行為。

5、依法合理確定征地補償標準,科學制訂征地補償方案,足額支付被征地農民土地補償費用。征地安置補償未到位前,不得強行征地,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

6、征地補償費和勞力安置補助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進一步嚴格財經紀律,嚴禁拖欠、截留、挪用“兩費”用于其它方面的建設。

三、加強土地出讓管理,嚴格執行供地政策

7、任何項目禁止零地價供地。地價嚴格按照政辦發]65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省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標準(試行)的通知》精神執行。凡確實需要以優惠價供地的項目,由開發區管委會向上級政府或有關部門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8、工業用地項目實行協議出讓。協議出讓的程序是:

(1)用地者按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的要求提供用地要點資料、可行性報告和環評資料等。

(2)用地者在規定時間內向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提交開發區項目審批部門同意其在開發區落戶的立項批文和選址定點通知書。

(3)用地者與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協商項目建設地塊出讓金價格、金額、支付方式等內容。經過協商一致并按程序報批后,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用地者根據合同規定足額繳付土地出讓金后,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用地通知書。

9、經營性用地項目嚴格實行招、拍、掛。凡經營性用地項目須報市國土資源局土地交易中心按招、拍、掛程序,辦理供地手續。其中,拍賣出讓經營性土地的基本程序是:

(1)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及市地產交易中心公開招標拍賣公司,嚴格按招標程序確定拍賣公司。

(2)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拍賣地塊的用途、容積率、綠化率等指標以及土地評估價格,邀請建設、規劃、紀檢等部門人員對拍賣地塊的地價擬定起拍價,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研究并報市國土資源局、市土地拍賣領導小組確定后交由市地產交易中心進行拍賣。

(3)拍賣公告公布二十日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組織拍賣公司進行拍賣。以競價高者取得拍賣地塊土地使用權,簽訂確認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4)競得單位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逾期未履行合同者將視同放棄競得權,并不退還競買保證金。

10、經批準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權,不得開采、動用或者破壞地下資源和其他資源。

四、嚴格土地登記發證制度,加強土地檔案資料管理

11、凡進區項目用地需登記發證的,必須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并履行下列程序:

(1)由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對用地單位提供的項目批文、規劃圖件、建設批準文件、土地出讓合同以及繳納土地出讓金單據等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是否符合土地用途、投資強度、土地利用率以及土地出讓金是否繳清等。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在審查上述內容后,還要到現場核查項目建設是否完成、設備是否安裝到位。

(2)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查、核查合格后,將審查、核查結果送開發區各相關部門會簽并報開發區管委會批準,然后按程序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12、切實抓好開發區土地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加強土地檔案資料的管理,保持檔案資料的完整、準確,為發揮土地檔案資料的基礎性作用、合理利用檔案資源、依法管好土地提供依據。

五、嚴格執行土地調控政策,鞏固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成果

13、發揮土地供應的調控作用,全面落實國家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供應的政策規定,加強土地市場動態管理,進一步優化開發區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14、對開發區歷年的土地政策進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國家現行土地法規和政策的,一律予以廢止,堅決制止違規違法用地行為的發生。

六、其它

15、開發區原有規定與本通知的規定發生沖突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16、本通知的規定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2篇

為進一步加強國土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協?調發展,現就進一步規范全區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范管理的指導思想

以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為依據,堅持對歷史負責、對群眾利益負責,堅持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正確處理好保護土地資源與保障經?濟發展的關系,自覺把節約用地和規范管理放上重要位置,通過嚴格管理,規范運作,保護好、利用好寶貴的土地資源,逐步建立起有序開發、合理利用、集約發展的土地管理機制,促進全區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

二、規范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規范土地利用規劃管理。

1、為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各鎮(開發區)應嚴格按照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使用土地。

2、為認真貫徹實施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鎮(街道、開發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用地功能規劃,特別要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并嚴格依據規劃功能保護、開發、利用土地。

3、為節約土地資源,謀求土地收益最大化,各鎮(街道、開發區)應合理制定和上報土地使用計劃,特別是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必須實行有計劃地逐步推出。

(二)?規范土地使用報批管理。

1、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土地資源和土地資產的最高管理者,區土地管理委員會受區政府委托負責全區土地使用的統一扎口管理,區國土部門作為土地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土地管理的日常事務工作。

2、各鎮(街道、開發區)凡需用地的,必須按規定要求,事先向區土地管理委員會申報(申報表格附后)。

3、區土地管理委員會根據各鎮(街道、開發區)用地申報情況,充分考慮全區用地指標以及各單位城市建設、經?濟發展、資金狀況等因素后,綜合平衡安排土地使用。

4、未經?區土地管理委員會同意,各鎮(街道、開發區)不得擅自供地,不得越級越權擅自與市有關部門或有關方面直接確定關于收購土地的有關事宜,否則一律不予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三)?規范土地出讓行為管理。

1、嚴格執行國家土地供應政策,除法律規定可以劃撥的用地外,其他一律實行有償供地。經?營性用地(不包括工業項目)必須進入土地市場進行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2、工業項目用地應主要采用招標、掛牌等方式出讓。確需協-議出讓的,必須在地價評估的基礎上,科學合理確定土地出讓價格。土地出讓價格低于全區最低保護價(由區政府每年確定)的,必須報經?區土地管理委員會批準同意。

3、非經?營性用地出讓,必須嚴格按照錫濱政發(*)2號文《關于明確非經?營性用地征地補償標準的意見》規定的操作程序和最低價格執行。

4、以市場方式出讓土地,原?則上均以“凈地”方式出讓,從嚴控制以“毛地”方式出讓,特殊情況確需以“毛地”方式出讓的,必須報經?區土地管理委員會批準同意。

5、為加快已出讓土地的開發建設,原?則上對本區范圍內開發建設尚未竣工的單位不得另行供地(特殊情況確需供地的,必須按規定申報并說明原?因),對逾期不開發建設的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取得使用權后閑置2年以上的土地應依法收回。

(四)?規范用地成本測算管理。

1、各鎮(街道、開發區)凡需用地的,都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和市、區有關文件規定,科學合理測算用地成本,實事求是填報用地成本測算會審表(表格附后)。

2、經?營性用地(不含工業用地)成本測算,應嚴格按照土地補償安置費、拆遷補償安置費、各項征地規費、土地出讓規費、區級基礎設施費、失地農民社會救助基金等規定的標準要求進行足額測算(收費項目和標準見附表)。

3、非經?營性用地成本測算,凡市重點工程建設征地暫按錫政辦發(*)179號文件執行,但在內部計算成本時應參照經?營性用地中的有關費用掛帳測算,在以后爭取自用地指標和其他經-營性用地中補充成本、逐步消化;其它非經?營性用地(不含工業用地)參照錫濱政發(*)2號文件執行。

4、工業用地成本測算,凡采用招標、掛牌等方式出讓的,應參照經?營性用地成本測算方法進行測算。

5、為確保失地、失業農民的社會保障和解決社保歷史遺留問題,各類用地都必須按錫濱政發(*)53號文《關于建立*區社會保障救助基金的意見》明確的標準,收繳社會保障救助基金,計入土地成本。

(五)?規范土地補償收益管理。

1、各鎮(街道、開發區)凡需用地的,其征地補償、拆遷補償、土地收益等所有土地資金,統一由區土地管理委員會按規定進行軋算,其中:土地的各類補償金由區國土局負責上下銜接和歸口結算,土地的收益金由區財政局負責上下銜接和歸口結算。

2、嚴格實行土地資金逐級下撥制度,所有土地資金由區財政、國土部門與市有關部門統一結算后,再按規定下撥到各鎮(街道、開發區)。各鎮(街道、開發區)不得越級直接結算各類土地資金。

3、土地補償安置費、拆遷補償安置費原?則上由區與鎮(街道、開發區)根據土地成本測算情況按實結算;土地收益的分配,參照錫濱政發(*)68號文《關于進一步加強經?營性用地資金收支管理的意見》執行;社會保障救助基金的分配,參照錫濱政發(*)53號文件執行。

4、各鎮(街道、開發區)與村的土地資金分配,由各單位結合實際研究確定分配方案,報區土地管理委員會備案。

(六)?規范土地資金使用管理。

1、明確土地資金的所有者,凡用地涉及的區級規費、區級基金、區級收益等土地資金,均屬區財政所有,必須由區財政根據資金類別,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統一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2、征地補償安置費和拆遷補償安置費必須足額補償到位,不得克扣、侵占、截留、挪用。其中: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及房屋拆遷補償費歸所有者所有;土地補償安置費的20%支付給原-集體土地所有者,80%作為安置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專用金,由各鎮(街道、開發區)按實際參保人數報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由區財政部門將該筆資金撥付市勞動社保部門。

3、土地收益金的使用,各鎮(街道、開發區)應編制年度使用計劃,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安置失地人員生活補助,失地、失業、失廠農民醫療衛生和福利,建設公共、公益事業,城鎮基礎設施建設,補充社會保障救助基金。

4、社會保障救助基金的使用,應嚴格按照錫濱政發(*)53號文件執行。

(七)?規范用地操作程序管理。

1、各鎮(街道、開發區)凡需用地的,應首先向區土地管理委員會申報,到區土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領取并填報用地申報表和用地成本測算會審表。

2、區土地管理委員會接到報件后,組織部分成員單位會同相關鎮(街道、開發區)與用地單位共商土地出讓方案,并對成本測算進行審核。

3、建立征地方案會審制度,由區土地管理委員會根據全區用地申報情況,適時組織會審,明確會審意見。

4、會審同意后,各鎮(街道、開發區)憑區土地管理委員會會審意見,與用地單位簽定征地補償安置意向書,并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立項、規劃定點等手續。

5、上述程序完成后,用地單位到區土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交納用地保證金,區國土管理部門正式受理用地申請,并向上級部門報送有關用地手續。

6、上級部門同意用地并正式啟動用地程序后,由區國土、財政部門統一對上銜接和結算土地資金,并研究土地資金分配方案,報區土地管理委員會批準同意后,與各鎮(街道、開發區)進行結算。

三、規范管理的組織領導

(一)?建立機構,加強領導。成立區土地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全區土地使用的統一管理、統一報批、統一結算,并對以往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清理,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管委會主任,分管國土管理和城鄉建設工作的副區長任副主任,區政府辦公室、發展計劃局、財政局、規劃局、國土局、建設局、人事勞動與社會保障局、教育局、衛生局、民政局、監察局、審計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區土地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國土局,并從區發展計劃、國土、財政、規劃部門抽調專人負責日常工作。

(二)?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全區各級、各單位、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規范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切實強化珍惜土地資源的意識,強化保障群眾利益的意識,強化貫徹科學發展觀的意識,強化全區一盤棋的意識,自覺把保護土地資源、保障發展用地、規范土地管理工作放上重要位置,認真貫徹落實,努力實現可持續發展和土地效益最大化。

(三)?合理用地,集約發展。全區各級、各單位要自覺貫徹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統籌考慮土地開發經?營。要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注重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堅持按項目需求、按產業政策、按用地指標、按投資強度提供土地,尤其要認真執行區政府明確的關于畝均投資與產出規模的規定和要求,努力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杜絕盲目圈占土地和閑置、撂荒現象。

(四)?對照程序,規范運作。全區各級、各單位、各相關部門都要立足全區一盤棋,嚴格執行用地申報制度、會審制度,按照要求抓好用地成本測算、土地補償安置和拆遷補償安置、以及土地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按照規定的操作程序辦理手續、結算資金、規范運作,尤其要杜絕越級越權、違規操作現象,切實做到顧全大局、服從全局。

第3篇

市人常委會:

受市政府委托,向本次會議匯報我市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的情況,請予審議。版權所有

我國第一部《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頒布的,今年是20周年。期間經過了2次修正、1次修訂。我今天匯報的,是1998年修訂、2004年修正的新《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新法)的貫徹實施情況。

一、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基本情況

新法實施以來,我市出臺了《關于對市區土地實行五統一管理的通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土地市場管理促進經濟發展的通知》等20多個規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制度,土地管理工作逐漸步入了法制化、制度化的軌道。

(一)宣傳力度不斷加,社會各界的依法用地意識逐步增強。新法出臺以后,我市把對新法的宣傳作為“三五”普法、“四五”普法的重要內容,堅持“6.25”全國土地日集中宣傳與日常宣傳相結合,采取舉辦培訓班、召開座談會、發放宣傳材料、舉辦國土資源杯“歌唱××”歌曲創作賽和土地管理電視知識競賽等形式,對新法進行廣泛深入宣傳。1999年以來,全市舉辦培訓班100多期,培訓1.5萬人次,召開座談會70多次,發放宣傳材料70多萬份。通過宣傳,各級領導、用地單位和廣群眾對新法的認識不斷提高,資源憂患意識、依法用地意識明顯增強,有力地促進了新法的順利實施。

(二)耕地保護機制不斷健全,耕地保護力度不斷加。一是建立耕地保護責任制和目標考核辦法,明確各級耕地保護的目標和責任。特別是在基本農田保護方面,市、縣、鎮、村、農戶逐級簽訂了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全市共簽訂55萬份,確保責任落實到人,措施落實到位。二是建立健全了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繳納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制度等制度,并嚴格執行基本農田“五不準”等上級關于耕地保護的各項政策,實現了耕地保護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三是力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積。“十五”期間,我市爭取國家級、省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26個,爭取資金2.2億元,全市通過開發整理復墾增加耕地3000多公頃。1997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時,確定我市耕地保有量為192969.12公頃,基本農田面積為169943.86公頃,基本農田保護率為88.1%。到2005年,我市經審批的建設用地,連續7年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基本農田保護率始終保持在88.1%以上。

(三)土地市場不斷規范,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程度不斷提高。一是建立土地儲備制度。市及各市國土資源部門都成立了土地儲備中心,通過收回、收購等方式儲備土地,并制定土地供應計劃,根據市場情況,適時推向市場,起到宏觀調控土地市場的作用。二是建立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2000年,市政府出臺了《××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辦法》;2001年,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土地市場管理促進經濟發展的通知》。兩個文件都明確規定,對商業、旅游、娛樂、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用地,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2002年,各市區都建立了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率先在全省全面實行。2002年以來,國土資源部門建立健全了局長辦公會集體會審出讓底價制度、現場監督公證制度、監督管理方案審批備案制度、公告和信息披露制度、拍賣底價和競買人報名保密制度等制度,不斷完善工作程序,使“招拍掛”工作規范運行,國有土地的資產價值得到充分顯現。2005年,我市又進行了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試點。2005年,全市“招拍掛”出讓經營性土地129宗,實現政府純收益9.5億元,占土地總收益的比例由2000年的6%提高到59%。三是建立地價管理制度。2000年,我市將市區土地劃為7個級別,制定了相應級別不同用途的基準地價。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基礎設施狀況的改善,2001年和2004年,又對土地級別和基準地價進行了兩次調整,使地價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保證了國有土地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對采取協議方式供地的,供地價格均以基準地價為基礎依法進行評估,并經國土資源部門集體會審確認,保證了土地出讓的公平、公正、公開,確保國有土地資產不流失。四是建立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轉讓交易制度。市及各市都建立了土地交易市場。除城鎮居民住房、法院判決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外,對其他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實行在交易中心掛牌交易,對申報的轉讓價格低于實際評估價格20%的,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該制度的建立,培育和規范了土地二級市場。土地市場建設的不斷深化,使土地資產收益逐年幅度增加。2005年,全市實現政府土地純收益16.3億元,是2000年的10倍。

(四)征地管理不斷加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重點強化了四項措施:一是規范征地程序。凡是征地前沒對土地補償標準進行聽證或測算征地標準達不到我市最低標準的,國土資源部門一律不受理征地審批報件。二是依法適當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新法出臺后,我市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了3次調整。2000年,市政府辦公室下發17號文件,將市區征用土地年產值標準和地上附著物標準提高了20%左右。2005年,市政府辦公室轉發《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征地年產值和補償標準的通知》,規定城市規劃區內耕地年產值最低標準環翠區為每畝1800元,榮成市、文登市為每畝1600元,乳山市為每畝1400元;城市規劃區外耕地最低年產值標準為每畝1000元。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兩項合計不得低于畝產值的16倍。為有效解決征地中同地不同價的問題,使征地工作更加公平合理,并進一步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按照國土資源部和省國土資源廳的統一部署,從2005年下半年開始,國土資源部門在全市組織開展了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制訂工作。在城市規劃區內征地的,適用區片地價;在城市規劃區外征地的,適用統一年產值標準。市區區片地價分了10個區片、5個級別:分別是每畝8萬元、7萬元、5萬元、4萬元和3萬元;統一年產值分了5個區域,標準都是每畝1300元,補償倍數分別是23倍、22倍和20倍。目前各市區全面完成了制訂工作,待省上批準后公布實施。三是嚴把征地補償關。從2004年開始,對新增建設用地,供地報件中必須附被征地村出具的土地補償費到位證明和被征地農民領取補償費的證明,否則國土資源部門不予受理和批準供地。四是做好失地農民的安置工作。我市先后采取了貨幣安置、農業安置、留地安置、轉權讓利、土地入股等安置方式。為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2004年,市政府下發《關于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通過“政府出一塊、村集體補一塊、農民個人繳一塊”的方式,把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實現保障的社會化。目前各市區都根據實際情況出臺了相關政策。

(五)執法監察機制不斷健全,土地執法力度不斷加。市縣兩級國土資源部門都成立了執法監察科,組建了執法監察支隊和隊,建立了市、縣、鎮、村四級土地動態巡查網絡,制定了《××市土地動態巡查辦法》,與公安部門建立了聯合執法機制,對土地違法案件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2001年以來,扎實開展了城市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清理整頓、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開發區清理整頓等集中治理整頓工作,全市共制止土地違法行為500多起,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930余件,拆除違法占地建筑面積11萬平方米,有力地規范了土地市場秩序。截至2005年,市國土資源局連續3年被市整規辦評為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先進單位;2004年,被山東省整規辦評為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先進集體。

(六)土地調控力度不斷加,促進了全市經濟的平穩運行。2003年,國務院把國土資源部門定位為宏觀調控部門,把土地作為宏觀調控國民經濟的重要手段,下發了國發〔2004〕28號和〔2006〕31號文件,制定了一系列土地調控的措施。對此,我市態度鮮明,行動積極,措施果斷,一是嚴格執行國家產業和用地政策,從嚴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做到“三禁止、一嚴格”,即禁止向違背國家產業政策、高耗能高污染、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的項目供地,嚴格控制列入國家產業政策限制類的項目用地。二是嚴格按照上級要求,認真開展2006年新開工項目用地清理工作。今年國慶節期間,市國土資源局組成7個督導檢查組,進駐各市區,對新開工項目逐個進行土地報件檔案和實地現場督導落實。對10個違法占地項目全部依法進行了查處,其中依法拆除的4個,沒收的3個,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處理的3個,恢復土地原狀的1個;對8個項目進行了罰款;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責任人10人,追究刑事責任的2人,做到了既處理事,又處理人。10月16日,我市新開工項目清理工作順利通過國務院督查組的檢查驗收。

(七)服務功能不斷增強,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能力不斷提高。一是強化窗口辦文工作,提高服務效率。各級國土資源部門都建立了窗口辦文制度,把土地審批事項納入窗口管理,實行“受理”與“辦理”分開。依托城鎮地籍信息系統,把城鎮居民土地登記發證時限由法定的2個月縮短到15分鐘以內,極地方便了市民。2003年,市國土資源局辦文窗口被省國土資源廳和市直機關工委分別評為“優秀辦文窗口”和“文明窗口”;2002年—2005年,連續4年被市行政審批中心授予“群眾最滿意窗口”稱號。二是堅持開源節流,力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在節約用地方面,全市通過舊城改造、治理“城中村”和“空心村”、處置閑置土地等措施,盤活土地1.6萬多畝,節約土地7000多畝。在集約用地方面,2005年,市政府下發31號和38號文件,對30個類別工業項目用地的投資強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化率做了詳細的規定。依據這兩個文件,國土資源部門在用地審批中嚴格把關,對達不到我市土地集約利用控制標準的,堅決不予批地或核減用地面積。我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得到省政府的充分肯定,2006年,全省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暨節約集約用地先進企業表彰會議在我市召開,我市金猴集團、萬得集團、三角華盛輪胎、華力電機等8家企業受到表彰。三是千方百計保證項目落地。2003年以來,我市共爭取審批建設用地8.3萬畝,綜合全省各市城市面積和經濟發展、財政收入等因素(這些因素是省上分配用地指標時的參考依據),批地總量排在全省15個市(除濟南、青島外)前列。堅持有保有壓、區別對待的供地政策,實行“五個優先”,即優先保證國家、省、市重點工程,教育、衛生等經濟社會發展薄弱環節,高科技項目,重點利用外資項目以及資金到位的項目用地。

2003年,市政府被省政府評為全省實施2001-2002年度國土資源管理目標責任制先進單位。2002-2005年,市國土資源局連續4年被××市委市政府評為先進單位;2003年,被省國土資源廳評為全省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先進單位;2004年,被人事部、國土資源部授予“全國國土資源系統先進集體”稱號;2005年,榮成市國土資源局、文登市國土資源局被省人事廳、國土資源廳授予“全省國土資源系統先進集體”稱號。

二、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社會各界特別是個別地方領導依法用地意識有待進一步增強。個別地方把發展同多占地劃等號,認為發展就要多占地,多占地就是發展。有的地方用地根本不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放在眼里,想開發哪塊就開發哪塊,投資商看中哪塊就給哪塊,不管符不符合規劃,不管有沒有用地指標,也不管是不是基本農田,對國土資源部門的依法制止和規范,他們認為是阻礙經濟發展。有的地方甚至搞“毀地招商”,什么項目也沒有,把地推平了再說。有的鄉鎮以租代征違法用地現象比較突出。

(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近年來,我市在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上進行了不懈地探索,積累了一些成功的經驗。但從總體上看,社會各界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識還不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還停留在較低水平。開發區中工廠建一層廠房的較多,有的還講排場,建花園式工廠,搞面積綠地,土地利用效率較低。土地閑置浪費的現象比較突出,不是有項目沒地,而是有地沒項目,不是土地制約了經濟發展,而是有些地方土地的閑置荒蕪引起了群眾的不滿。土地集約利用的審批考核機制有待于進一步健全,有的企業不是根據投資強度確定用地面積,而是虛報投資強度到國土資源部門騙取多批地;批地后,一些用地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投資、建設。

(三)征地中損害農民利益的現象仍然存在。發展經濟、推進工業化必須要占用農民集體土地,但是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過程,應當是農民分享工業化、城鎮化成果的過程,應當有利于增加而不是損害農民的利益,應當有利于縮小而不是擴城鄉的差距。但有的地方領導干部腦子里缺乏這種觀念,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的現象依然存在,甚至違背農民意愿強行征地。造成征地糾紛不斷發生,農民上訪不斷出現,影響社會穩定。據統計,因為征地問題引起農民上訪占土地量的40%。從反映的情況看,有的地方的征地行為作風粗暴、性質惡劣,莊稼眼看就要收了,一夜之間強行把地推平,這種做法必須糾正。

(四)土地歷史遺留問題較難處理,亟待妥善解決。近年來土地方面暴露出來的歷史遺留問題較多,其中最突出的有三個方面:一是原來出讓的土地,后來由于《森林法》的有關規定或者規劃調整為綠地等原因,使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原用途使用,形成遺留問題,比如初村北海、張村沿海等1.3萬畝土地。土地使用者紛紛要求解決,處理難度很。二是乳山銀灘開發區于1992-1993年越權批準出讓的一些土地,現在還有1萬畝左右由于當時沒有確定具置而空掛,用地單位都來找,難以解決。三是以前有的鄉鎮搞以地生財,把地擅自賣給開發商,由于沒經過轉用征收,不能辦理正常的用地手續,前任領導把收開發商的錢挪作他用,換屆后下一任領導不承認,現在開發商想辦理用地手續,符合規劃的沒有資金,不符合規劃的辦不了手續。

三、今后我市土地管理的思路和措施

今后我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將以這次市人常委會審議《土地管理法》貫徹情況為契機和動力,緊緊圍繞市委“1161”工作思路和目標,認真貫徹崔曰臣記、宋遠方市長、劉命信副市長今年10月9日到市國土資源局調研時的重要指示精神,規范管理,高效服務,開拓進取,扎實工作,為全市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提供可持續的土地保障和優質高效服務,重點做好五個方面。

(一)嚴格保護耕地,保障糧食安全。一是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認真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使修編后的規劃既有利于保護耕地,又為經濟發展留出合理的用地空間。二是嚴格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定期對耕地和基本農田的保護情況進行檢查考核,進一步強化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對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責任。按照“基本農田標準化、基礎工作規范化、保護責任社會化、監督管理信息化”的總體要求,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堅決制止通過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占用基本農田報批的違法行為,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不降低。三是力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積極申報部級、省級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爭取專項資金。認真落實《××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全面推行項目招投標管理,實現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的規范化運作。

(二)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綜合利用率。加宣傳力度,徹底轉變粗放的用地觀念和習慣,提高社會各界的節約集約用地意識。加強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建立健全土地集約利用考核評價辦法和體系,遏制圈占土地和粗放用地。一是批前嚴格審查。建設項目辦理立項手續前,由項目所在地的國土資源部門進行用地預審,未經用地預審的,一律不予轉報批次用地和批準供地。二是批中嚴格把關。對超過規定用地定額標準或達不到我市集約利用控制標準的,壓縮用地面積或不予批準用地。三是批后嚴格監管。建立新批土地信息庫和跟蹤檢查臺帳,建立新批用地項目現場公示制度,及時向建設單位下發提示和督促建設通知,定期跟蹤檢查,防止土地閑置。把企業現有土地利用情況作為新增供地的重要依據,對土地利用率高的企業,在新申請用地時優先安排;對達不到節約集約用地規定標準的企業,暫緩新的用地審批,待其將原有土地達到節約集約利用標準后,再考慮新的用地審批,促進企業節約集約用地。版權所有

(三)拓寬用地空間,保障經濟發展。一是立足內涵挖潛,徹底清查、充分利用批而未供的土地、閑置土地、空閑土地等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二是繼續爭取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與城鎮新增建設用地掛鉤試點工作,通過農村建設用地減少和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優化城鄉用地結構,拓寬城市用地空間。三是全面摸清全市范圍內可利用的鹽田、廢棄蝦池和沿海灘涂,在充分做好環境影響論證和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區別不同情況,采取靈活有效的方式加以利用。四是加向上溝通協調力度,積極爭取國家、省上預留的建設用地指標,緩解土地供需矛盾。

(四)加強和改進征地管理,維護農民利益。一是把提高征地補償標準落到實處。征地統一年產值和區片地價批準公布前,嚴格執行威政辦發〔2005〕69號文件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失地而下降。征地統一年產值和區片地價出臺后,嚴格按照新的標準執行,切實解決征地標準偏低和同地不同價的問題。二是嚴把征地補償關,確保征地補償費及時足額到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落實的,一律不予受理上報省政府批次征地報件;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到位的,一律不批準供地。探索建立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和統一收繳、發放機制,減少發放環節,防止截留、挪用。

第4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發、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土地資源管理與資產管理并重、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并重的原則,全面規劃,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嚴格控制占用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進經濟發展。

第四條  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可依法出讓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省的實施辦法執行;集體土地有償使用辦法,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

鄉(含鎮,下同)、民族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權屬的確認和變更

第六條  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和國有土地的使用者,必須持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向縣以上(含縣,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對土地登記申請審查核實登記造冊。

第七條  對集體土地的所有者,由縣人民政府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確認所有權;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由縣人民政府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對國有土地使用者,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及水面、灘涂養殖使用權的確認,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必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權屬變理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不準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的必須重新履行批準手續。

第九條  因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發生的爭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和《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處理。跨行政區域土地的權屬爭議,由爭議各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確認權屬,核發土地權屬證書。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確需處分的,由政府有關部門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章  土地資源的保護

第十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訂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同級計劃部門綜合平衡,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列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未經批準不得占用。

第十一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進行調查,并根據土地資源調查成果評定土地資產等級,建立地價體系和地籍管理制度。評定的結果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國家建設、鄉村建設和農村居民住宅建設,必須節約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十三條  城市建設用地應當以舊區改造為主,并符合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承包經營的土地及依法確定經個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應當按照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建房、建窯、采礦、采石、挖砂、取土。

在前款規定的土地上從事建房、建窯、采礦、采石、挖砂、取土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審批。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嚴禁在耕地上建墳。

第十五條  因從事開采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燃煤發電、冶煉排渣等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和《遼寧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的規定負責復墾或者造地還田。

第四章  土地的開發與利用

第十六條  鼓勵國內企業從事開發經營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資源,改善投資環境,發展外向型經濟。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外商獨資企業使用土地,應當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舉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使用原行政劃撥土地作為投資或者合作條件的,中方應當與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使用者交納出讓金。

前款規定以外的國內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經營性用地,應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非經營性用地,參照本辦法第五章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開發土地必須堅持保護耕地、節約與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則,堅持以建設項目帶動開發。

第十八條  對成片開發的土地,開發企業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開發企業必須依據成片開發規劃并達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條件,方可轉讓土地使用權。

成片開發的審批權限及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實行股份制的企業,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將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土地使用權的價格,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評估,并報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作為核定的土地資產金額。

股份制企業土地資產的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者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再轉讓而發生增值的,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土地增值費,具體收取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開發荒山、荒地、荒灘(含圍海造田,下同),用于農、林、牧、漁生產的,實行誰開發、誰使用、誰受益的原則,并按下列規定審批:

(一)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應當向所在地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確定使用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一次性開發三百三十三點三公頃(五千畝)以下的,由省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審批權;超過該限額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報請國務院批準。

(二)開發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灘,必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并簽訂合同。

第五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應當征求項目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對選址、用地面積提出書面意見。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國家建設征用、劃撥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有關單位簽訂協議和制定安置方案,包干使用征地費用,建設單位不得與被征(撥)地單位私自協商用地。

建設單位用地應當按下列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一)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只限于縣以上政府投資的項目)、在地形圖上布置的工程平面圖等有關文件,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二)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申請用地的有關文件,劃定用地范圍,組織有關單位商定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國家建設征用、劃撥土地協議書;

(三)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審核用地申請的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用地;

(四)建設用地經批準后由批準機關發給建設用地批準書,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核撥土地;

(五)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報請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參加竣工驗收,并核查實際用地,經驗收合格后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在城市規劃區申請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設征用、劃撥土地的審批權限:

(一)零點二公頃(三畝)耕地或者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畝)以下菜地,零點七公頃(十畝)以下其他土地,由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一公頃(十五畝)耕地或者零點二公頃(三畝)以下菜地,一點七公頃(二十五畝)以下其他土地,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省會市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批準一點三公頃(二十畝)耕地或者零點三公頃(五畝)以下菜地,二公頃(三十畝)以下其他土地;

(三)六十六點七公頃(一千畝)以下耕地、菜地,一百三十三點三公頃(二千畝)以下其他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新建磚瓦廠、砂石廠、預制件廠占用耕地,必須經省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五條  農、林、牧、漁場,使用本場土地從事非農業建設,必須按前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因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可先行使用,但應當在不可抗力的危害消除后六十日內,按審批權限履行批準手續。

國家建設需要征用、劃撥自然保護區、名勝風景區、文物保護區、水利水土保持工程區、國營農牧漁場、林地、城市公園綠地、科學實驗基地、軍事用地,必須從嚴控制,并應當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確因施工需要而增加臨時用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臨時用地一般不得超過二年。不得以臨時用地為名,長期占用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土地。臨時用地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應當重新履行批準手續。臨時用地期滿,建設單位應當恢復土地的生產條件,及時歸還。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設征用、劃撥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下列標準支付補償費:

(一)征用耕地,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補償;

(二)征用其他有收益的土地,按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五倍補償;

(三)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

(四)國家建設用地,確因工程急需,必須毀壞青苗的,補償經營者當年的經濟損失;

(五)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按實際價值補償;

(六)劃撥國有土地,原使用單位已付征地費的,按所付費用有償劃撥;劃撥時土地有收益的,比照本條規定的征用土地補償標準補償。

國家建設需要收回暫時由單位、個人使用的已經征用、劃撥為國有的土地,不再予以補償。

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耕種的農作物、種植的樹木和搶建的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征用、劃撥商品菜地除按耕地標準補償外,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畝)一至二萬元的標準,向用地單位收繳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對被征地單位按下列規定進行安置: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標準,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征用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最高不得超過十倍。

(二)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通過發展農副業生產、舉辦鄉村企業或者興辦其他經濟實體,就地安置。安置不完的,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辦理農轉非,安置符合就業條件的人員就業。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的標準:所剩菜田人均一百三十四平米(二分)以下;水田人均二百六十八平方米(四分)以下;旱田人均三百三十五平方米(五分)以下。農業勞動力安置就業的標準:所剩菜田農業人口人均二百六十八平方米(四分)以下;水田農業人口人均五百四十平方米(八分)以下;旱田農業人口人均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畝)以下。被安置就業的勞動力同時轉非。失去生產條件的農民應當優先予以農轉非和安置就業。

(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而需要辦理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和農業勞動力安置就業,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鄉村建設用地

第三十一條  鄉村建設用地,必須按照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鄉村建設規劃安排。

第三十二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結合舊村屯改造,充分利用舊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有條件的,提倡集資建樓房。確無舊宅基地可以利用,需要申請新宅基地,在籍農村農業戶口居民每戶住宅建設用地面積標準:

(一)人均耕地零點一三公頃(二畝)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戶,不準超過三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戶,不準超過四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零點一三公頃(二畝)以下、 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畝)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戶,不準超過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戶,不準超過二百七十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畝)以下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戶,應當低于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戶,應當低于二百七十平方米。

在籍農村非農業戶口居民每戶住宅建設用地面積標準,應當低于前款規定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可利用舊宅基地翻新的、將住房改為經營場所或者出租、倒賣的,不再批給住宅建設用地。

第三十三條  鄉村企業建設用地,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批準手續。

鄉村公共事業、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由鄉、村申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零點二公頃(三畝)以上的,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四條  鄉辦企業建設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因占用土地造成的剩余農業勞動力,由鄉辦企業負責安置。

鄉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利用原有宅基地。確需另外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必須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和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批準手續。

第三十六條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必須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程序,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每戶住宅建設用地面積標準:四口人以下的戶,不準超過一百一十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戶,不準超過一百五十平方米,并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規定的標準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模范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同違法行為作斗爭事跡突出的;

(二)保護和開發土地、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發揮土地資產效益,以及在土地科學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三)節約用地、復墾造地成績顯著的。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下列處罰:

(一)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占用土地的,按每平方米處以十五元以下罰款;對非法占用的土地,責令退還,限期拆除或沒收在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二)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沒收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對雙方處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三)臨時使用土地期滿不歸還的,或土地使用權被依法確定收回而拒不交出的,除責令交還土地外,并按超期時間每月每平方米處以五元以下罰款;

(四)因使用土地造成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或者破壞耕地嚴重毀壞種植條件的,除責令限期治理外,并按毀壞土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罰款;

(五)依法征用、劃撥的土地,不按時交付使用的,責令被征用、劃撥單位交出土地,并按每平方米處以五元以下罰款,對被征地單位向建設單位非法索要的財務,同時予以沒收;

(六)凡非法占用被征用、劃撥土地單位的征地費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費用的,責令退賠,并處以非法占用額30%以下的罰款;

(七)擅自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按本條第(一)項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利用職權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國家工作人員,責令清退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已經倒賣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50%的罰款,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越權批準使用土地的批件無效。對直接責任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濫用職權、違法亂紀、玩忽職守情節較輕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拆。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土地面積法定計量單位平方米、公頃與分、畝的換算,取近似值。

第5篇

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施行以來,本市土地管理基本上走上了法制軌道。為了認真落實黨的十四大文件中提出的“嚴格執行憲法和法律,加強執法監督,堅決糾正以言代法”和“加強國家立法和法律實施工作,使國家各項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的精神,以及國務院明電(92)13號緊急通知的要求,依法全面管好用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每寸土地。根據《實施辦法》第五十九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的規定,現就土地執法中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一、關于全市土地統一管理問題(略)

二、關于“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問題(略)

三、關于農村土地范圍問題

農村土地,大量是集體所有的和一小部分國家所有的土地。農村土地由土地管理局直接管理,不存在代的問題。

四、關于土地確權發證蓋章問題

根據《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精神,土地確權發證工作是地籍管理的核心。《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地籍管理工作,由市、區、縣土地管理局負責”。確權發證,是一個復雜、嚴肅的工作,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之規定:“集體土地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者,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然后,由土地管理局確權并組織測繪、量算面積、登記造冊,報政府審核批準。填寫國家統一制定的證書,蓋政府章(或政府土地權屬證專用章)。按《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的地籍調查工作,在土地管理局的統一組織管理下,房管局參與“辦理”地籍管理“事項”,即代辦一些具體事宜。

五、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核劃撥問題。

根據《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建設使用國有荒山、荒地以及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向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準權限經批準后劃撥土地”的規定,應該按照《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關于征用土地的程序辦理。即:計委立項,規劃選址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再向“市或者區縣土地管理局申請建設用地”,報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等等。

六、關于臨時用地審批問題

第6篇

第二條  違反《實施辦法》的行為, 按照《實施辦法》法律責任各條款的規定, 分別予以責令退還土地、恢復地貌、責令停產、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沒收非法所得等處罰; 應當處以罰款的, 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占用耕地修建墳墓、傾倒廢棄物或者擅自挖砂、取土、采石、采礦等破壞土地資源的, 處以被破壞的土地面積每平方米5 元至15元的罰款。

(二)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林地新建磚瓦窯廠或者擅自擴大原批準的磚瓦窯廠用地范圍的, 處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5 元至15元的罰款。

(三)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種果樹、建魚塘的, 處以所占用耕地面積每平方米5 元以下的罰款。

(四)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鄉(鎮) 村企業,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 非法占用土地, 情節較重的, 處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罰款; 情節較輕的 ,處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罰款。

(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處以非法所得30% 至50% 的罰款; 情節較輕的,  處以非法所得30%以下罰款。

(六)上級機關或者其他單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 處以非法占用款數額10% 至 30%的罰款; 情節較輕的, 處以非法占用款數額10% 以下罰款。

(七)使用期滿拒不交回臨時用地的, 處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 元的罰款; 情節較輕的, 處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 元以下的罰款。

第7篇

各區縣房地局(土地局)、開發區房地局:

為保證我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順利進行,依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實施《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的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辦理上市出售手續的程序

(一)凡申請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還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領《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詢意見表》。

(二)自當事人將上述證件及填好的表格遞交到交易管理部門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門須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三)經批準上市出售的房屋達成買賣合同的,買賣雙方須持買賣合同和相關證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賣方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確權證明;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交易管理部門批準上市出售的書面決定。買方須提交本市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外省市個人還須提交有關部門批準的購房證明。

(四)交易管理部門自收齊買賣雙方的買賣合同和相關證件及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工作人員須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含對申報的買賣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屆時正常市場價格水平的,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的評估)、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規定》〔(99)京房改辦字130號〕、《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京財稅(1999)1201號〕的規定,計收有關稅、費、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過戶手續。

(五)交易管理部門對于繳納的分成或超標收益,要按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分別開具單據并記帳,城近郊八區的交易管理部門收繳的收益應按月度統一上繳市局計財處;其余區縣按本區縣的規定辦理。稅費收繳手續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六)各區縣交易管理部門完成立契過戶手續后要及時將相關材料(評估材料除外)輸入聯網的電腦,并報送到市局信息中樞。

(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買方須持買賣合同、立契過戶的相關材料、賣方的房屋所有權復印件到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屬于該棟樓房內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應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屬于上述同一樓房內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時,只須開具《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

已購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只須開具注明土地轉讓字樣和原出讓合同編號的《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

買方辦理上述手續時應按房屋買賣的成交價的3%交付土地出讓金。

(八)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于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要按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分別開具單據并記帳。城近郊八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繳的土地出讓金按月度統一上交市局計財處,其余區縣按本區縣的規定辦理。

(九)買方辦完上述手續后,持立契過戶、土地出讓金已繳納的證明等文件及規定的其他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區縣權屬登記部門申辦房屋所有權證。

權屬登記部門收齊上述證件之日起即為受理,并應于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登記、發證手續。權屬登記部門可不再進行房屋測繪和現場勘察,但須在房屋所有權證的附記欄中注明土地出讓金繳納情況和土地使用年期并加蓋印章。

二、關于土地出讓年期的確定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從該棟樓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讓年期,即以根據房屋建筑結構確定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減去該棟樓房自竣工之日起至首次上市交易之日止已實際使用的年期;同一樓房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時,其土地出讓年期分別依其上市交易日期按上述規則逐一核定,最終保證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讓年期終止日相同。

鋼筋混凝土結構、磚混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過70年;磚木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過50年。

已購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定的出讓年期減去已使用的年期計算。

三、關于國有土地使用證問題

第8篇

第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市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前款所稱的出讓金,包括土地的級差地租、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土地開發費。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一般應采用拍賣或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也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出讓。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位置、面積、用途、控制性規劃指標、年限、出讓方式等條件,由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計劃委員會、市規劃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共同擬訂方案,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經批準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實施。

第五條地下自然資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屬國家所有,不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范圍內。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或個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具備下列條件的,均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

(一)具有與該地塊建設項目相適應的企業資質等級或相當的開發能力;

(二)具有該地塊建設項目總投資20%以上的實有資金或銀行出具的融資證明(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由市土地管理局按下列用途核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途50年。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者應與市土地管理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合同必須具備下列主要內容:

(一)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及規劃要求;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價格;

(三)交付定金及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的幣種、期限和方式;

(四)交付出讓地塊期限和方式;

(五)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方式和完成建設的期限;

(六)有關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的前提條件;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八)違約責任;

(九)糾紛的處理。

第九條出讓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市政府各職能部門應按照合同要求,辦理相應手續。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第十條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違約賠償。境外的企業、公司以及其他組織或個人,均應以美元支付定金、出讓金和土地使用金。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支付完全部出讓金后,應當依照出讓合同規定的時間,持出讓合同、出讓金支付憑證等,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從《國有土地使用證》簽發之日起開始。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應按合同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金。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征得市土地管理局同意和市規劃管理局批準,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章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指定的時間、公開場合,在市土地管理局拍賣主持人(以下簡稱主持人)的主持下,競投者按規定的方式應價,競投土地使用權,應價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

第十四條拍賣土地使用權,市土地管理局應提前三十日發出拍賣公告。

第十五條下列文書由競投者向市土地管理局購領:

(一)土地使用權拍賣須知;

(二)土地出讓和使用條件;

(三)*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第十六條競投者須按拍賣文書規定交付拍賣保證金后,方可參加競投,競投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十七條市土地管理局應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按下列程序,公開進行拍賣:

(一)簡介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要求和其它有關事項,公布拍賣底價以及每一次應價數額;

(二)競投者按規定方式進行應價;

(三)由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最后應價數額而沒有人再次應價時,最后應價者即為競投得主;

(四)土地競投得主當場與市土地管理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規定繳付定金,競投保證金可以抵充定金。對未得者,其競投保證金在拍賣后十日內全部退還。

第十八條拍賣底價不得低于按有關規定計算的該幅土地出讓的最低價格。主持人認為競投者出價都偏低時,有權收回該幅土地,另行安排拍賣。

第十九條境內法人可持銀行支票支付定金;境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可用我國在境外設立的中銀集團的銀行本票繳付定金。

第二十條競投得主當即不能繳付定金的,視為違約,應賠償市土地管理局組織拍賣活動支出的全部費用,市土地管理局可將該幅土地再行拍賣,拍實所得地價款低于前次拍賣地價款的,差額部分由違約者負責支付。

第三章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的資格范圍、內容以及招標方式由市土地管理局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及地塊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市土地管理局應提前三十天發出招標公告。

第二十三條下列招標文書由投標者向市土地管理局購領:

(一)投標須知;

(二)土地出讓和使用條件;

(三)土地使用權投標書;

(四)*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第二十四條投標者須按招標文件規定向市土地管理局交付投標保證金后,方可參加投標,投標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二十五條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規劃管理局、市計劃委員會、市房地產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組成評標小組,主持開標、評標和決標工作,確定中標者,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中標者應在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與市土地管理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規定交付定金。投標保證金可抵充定金。對未中標者,發出未中標通知書,其投標保證金在十天內全部退還。

第二十七條招標文件規定只出標價的,以價高者得;規定既出標價、又須提交規劃設計方案的,采取綜合評分辦法,總評得分最高者中標。市土地管理局認為所有標書都沒有達到預期目的的,有權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八條中標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市土地管理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取消中標資格,由市土地管理局另選中標者,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四章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申請使用土地者應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1.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2.規劃用地紅線;

3.申請用地報告;

4.申請使用土地者身份證明及資信證明文件;

5.市土地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明。

第三十條市土地管理局應在接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內給予答復,并與申請使用土地者進行具體協商。經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市土地管理局與申請使用土地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價格,由市土地管理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基準地價通過評估確定。

第三十二條土地使用者應按出讓合同的規定繳付定金。

第五章土地使用權的終止

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第三十四條市土地管理局應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前六十天,通知土地使用者按規定辦理終止手續。

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前一百八十天內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請續期。獲準續期后,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由市土地管理局依照法律程序辦理,并給予相應的補償。補償金額由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出讓合同余期、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性質、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評估價格等因素,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規定逾期繳付任何一期出讓金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權解除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已繳付的定金不予返還。市土地管理局不按出讓合同規定提供出讓地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出讓合同;市土地管理局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三十九條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權責令其限期糾正,直至按出讓合同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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