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7 08:49:5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培養法律思維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法學本科生;法學教育;法律思維能力;模式建構
一、國內法學本科生法律思維能力的整體現狀分析
第一,法學本科生法律思維能力的整體現狀及其原因。筆者曾在2013年12月末做了一項調研。調查的對象是,在隨機挑選的幾所法學院校中隨機選出數十位在校本科生和剛畢業不久的本科生。調查的內容是,讓這些學生(老生)思考筆者現場提供的關于法律方面問題的生活案例。調查結果顯示,大概有70%的學生只是生搬硬套現有的法律條文;大概有10%的學生以這問題太難或是課堂上沒學過為由拒絕回答;只有少部分人可以從不同角度(主要是結合理論和實踐),采用邏輯思辨的方式為案例提供解決方案。這份調研報告所顯示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學院校本科生法律思維能力的整體現狀,即欠缺應有的法律思維能力。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有:其一,本科生自身的問題。即不正確地求學法學知識,所謂的方法論錯誤。他們常以“死記硬背”的方式學習,純屬機械性記憶、理解和運用。法學實踐就是到律師事務所或是相關司法部門打小雜。其二,教師教學的問題。暫且拋開學生培養法律思維的自覺性和自主性,剛開始求學的學生難不了對法學求學方法論的認識存在誤差,這就需要教師在教學中逐漸引導。但是,在實際教學實踐中,教師常常忽略對他們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其三,法學教育的問題。無論是本科生自身的問題,還是教師教學的問題,在當前中國高校法學教育模式下,應該主要歸根于法學教育問題。首先,當前的法學教育過于重視行政式教學,其次,當前的法學教育以“工匠式教育”為主要模式,即以職業培訓教育為模式。把學生類比成工匠,教育的目的是讓這些“工匠”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技術”。第二,培養本科生法律思維能力的重要性分析。法學教育是追求卓越人才的教育,它的中心任務應放在對法科學生如何運用法律原理的能力培養。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在《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時期,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應適應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需要,但是在教高[2011]10號文件中也反映“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還不夠深入,培養模式相對單一,學生實踐能力不強,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不足”,即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相對只是死板地輸入,無法很好地法律思維,形成自身的法學理論和實踐體系,因此“提高法律人才培養質量成為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改革發展最核心最緊迫的任務”?!按髮W之法學教育的首要任務,并不是只為了養成律師或法官,而是要培養法律人能夠認識、理解‘法’在社會應有之機能為何,使其在面對具體問題時,有予以分析、判斷之能力,這就是培養法律專家所共通的素養——法律思維能力?!迸c此同時,它是檢驗法學教育質量好壞的重要標準之一,對法學院校的教育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筆者認為,本文提及的法律思維能力應該包括兩個方面:即法學本科生需同時具備理論性法律思維能力和實踐性法律思維能力:理論性的法律思維能力指學生具備了體系化、網絡化的靈活的法律知識框架,同時能不斷挖掘出是什么、為什么和怎么辦來擴大框架;實踐性的法律思維能力指學生能自信地將理論化的法律思維運用到實際生活中,具備邏輯分析能力,能靈活地分析問題,并提供明確的解決方案。二者是并重的關系,法學教育應該著重從這兩方面入手,并建構一定的培養模式,從而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
二、國內外法學院校法律思維能力培養模式的比較
翻看了相關文獻和參考文書,國內外一些法學院校有著值得思忖以及學習和借鑒的法律思維能力培養模式,筆者重點總結并比較分析了如下幾種模式。通過下文的比較分析,會發現它們的目標都是:意圖改變傳統的教學和求學模式,追求多樣的靈活的培養模式來培養和提高學生的理論性法律思維能力和實踐性法律思維能力。第一,讀書會的模式。西北政法大學在課堂之外設立了“終南山法學小組讀書會”,它是一種在院校領導、青年教師指導和廣泛邀請校外知名學者參加下,由學生和教師自發組成的以研討法學原著為主要內容,采用主題報告、評論或者自由討論的方式,讓學生自由發揮,進行思維碰撞和融合,以此培養學生分析法律問題能力、提升科研能力的重要形式。終南山法學小組的讀書會模式是有值得借鑒的地方:它很好地利用了課余的時間,在課時之外實現教師和學生間平等、自由的交流;在知名學者和教師的指導下,學生進行頭腦風暴、發散理論性思維、通過邏輯突破涵攝限制。當然,讀書會法律思維能力培養模式也有它的局限性,即它只以理論性思維培養為目標且是精英式培養,會帶給學生很大的壓力。第二,導師輔導的模式。導師輔導模式指院校通過分散學生集體學習的方式,任命每個教師負責指導幾個學生,其中指導的內容是不受限制的。這種模式它一方面減輕教師的教學負擔(因為它是一個教師負責少數學生),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學生法律思維的能力。這種模式的優點是采用“一對少數”的方式進行創新性因材施教,避開記憶流,采用靈活的自主的交流方式。但是,這種模式在實際運行中并非很理想,特別是在本科階段。主要原因是導師輔導主要集中在抽象理論的指導,總體上缺乏一定的生動性,并且這種模式留給學生的自由空間過大,這樣學生積極性、自覺性、重視性和主動性欠缺或是交流的重心偏移。第三,研討會的模式。研討會培養模式為德國法學教育最是常見,即學生在參加研討會之前需花費較長的時間精力準備某一論題并撰寫論文,研討會開始時學生需先宣講論文,然后評講自己的思路,再由學生和教授評論。研討會的最后,學生需要上交一份報告。這種模式的教育理念是讓學生通過舌槍論劍的方式進行循序漸進的思維,因此,德國以研討會及其他類似的培養模式培養出了一大批法律精英。由于這種模式以理論性研討為主,所以在法律思維能力培養方面局限性和讀書會模式相類似。因而在2013年,德國頒布并實施法學教育改革法,用于彌補理論性教學的不足。第四,法律診所的模式。“診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最早源于美國的教學改革,它的理念是重視實踐性教學,讓學生親自參與和診斷,從而“對癥下藥”。〔4〕西北政法大學是中國法學院校中最早采用法律診所模式培養學生思維的,但大體都是針對本科3年級以上的學生。西北政法大學的診所培養模式的有很多優點,能根據學生的興趣設計診所類型,同時它重視實踐效果,具備現實可操作性,規定了相關管理制度(類似一個機構),讓學生真實投入現實中產生一份實實在在的責任感(類似在工作),即以律師或是法官、檢察官等身份來審視問題,以求形成自己的理論性和實踐性的邏輯思維。這是不同于只停留在虛擬層面上的模擬法庭培養模式的。
三、國內法學院校對本科生法律思維能力培養的模式建構
在法學教育改革方面,考慮到出臺類似德國的《教育改革法》需要一定的過程,因而筆者結合國內的教育國情即逐漸轉變傳統記憶性教學,暫且只從具體可操作的角度,圍繞理論性思維能力培養和實踐性思維能力培養建構如下模式。第一,理論性的法律思維能力培養。其一,想象型教學和腦圖型學習。這是由導師輔導式和研討會式引發的設想。導師輔導式的一大特色是學生在輕松的氛圍下進行思維碰撞,研討會式的一大特色是學生能直抒己見,想象型教學和腦圖型學習模式就是充分利用并創新了這些特色。想象型教學是教師教學的模式,它應該成為法學教師教學的主流方法。它的關鍵是讓學生不受束縛地想象和理解,是突破傳統的死記硬背,將抽象的法學概念或是命題有形化,同時又要造成恰當類型的混亂,仿佛每一個法學概念或命題都是看得見的又四處蹦跳的小精靈。通過想象型教學,一方面教師教學輕松,另一方面學生能飽含興致,通過想象深刻理解和反思理論問題。腦圖型學習是學生在課上和課下培養理論性思維能力的模式。腦圖型學習源自“頭腦風暴”,即借鑒圖表的方式,把自己頭腦所思索的或是人與人間所交流的形成無限制的頭腦網線,并將該網線一一記錄下來。腦圖型學習的關鍵作用是有著哲學上所闡述的非線性作用的特征,即1+1>2的效果。其二,聚會式交流。這是由西北政法大學的讀書會模式引發的設想??紤]到讀書會模式會帶給學生壓力,筆者構建了類似社團交流的培養模式——聚會方式的交流“。聚會式交流”即要求學生和教師像家人一樣聚在一起暢談,只是暢談的內容必須限定在法律相關的問題、事宜,參加聚會的人通過暢談能形成一定的理論性邏輯思維“。聚會式交流”應該成為法學院校的一項品牌教學模式,讓每個人(不論老師還是學生)都是教師,同時也都是學生。法學院校應該隱形地把學生和教師在“聚會式交流”中的表現當成他們素質(教師是教學質量等)考核的評判標準之一。第二,實踐性的法律思維能力培養。實踐性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重在引導學生積極實踐,引導他們將理論性思維同實際相結合,形成一套實踐性邏輯思維?;谝韵聨c考慮:一是雖然法律診所教學模式已經在多所法學院校踐行,但還是處在雛形階段尚未成熟;二是模擬法庭的發展成熟度相較診所式更高;三是模擬法庭模式的虛擬程度較深,無法讓學生真切感受現實。筆者借鑒了法律診所式的優點和模擬法庭模式的發展程度,在實踐性思維能力培養上,構建了法律援助型模擬法庭模式。法律援助型模擬法庭模式包含兩個特點:一是具有公益性援助的性質。二是具有模擬法庭的性質。當然,該模式能否健康運行前提需要各法學院校向校內校外宣傳“公益性法律援助”,以求獲得大量的案件。其次,雖然該模式強調學生的自主性,但也應該設定一定的實踐性績效管理機制,避免該模式流于形式。最后,學生自主性應起關鍵作用,需要學生明確實踐性思維能力培養的重要性,積極主動參與到援助型模擬法庭來。
四、結束語
筆者通過建構理論性思維能力的培養模式和實踐性思維能力的培養模式,希望能對國內法學本科生的法律思維的養成和提升有所幫助,對國內的法學教育改革有所借鑒。培養一大批具備卓越的法律思維能力的法律人是你我共同的追求。
作者:何佩佩 劉風 單位:福州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王瀚主編:《法學教育研究(第九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邱聯恭:“法曹養成教育之課題與展望”,載其所著《程序制度機能論》,自印本1996年版。
〔3〕邱昭繼:《讀書會與法科學生科研能力的培養》,載王瀚主編:《法學教育研究(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關鍵詞:高校法治教育;法律思維方式;大學生;培養路徑
中圖分類號:G6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118(2012)11—0111—02
隨著新世紀到來,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建立,尤其全國性普法工作的不斷實踐與反思,法治素質的綜合性實證指標為我們詮釋出僅有知道其重要性是遠遠不能達致實踐圖景的如期而至。一般性普法教育的法治啟蒙運動為中國社會帶來的是,知法與懂法的個體人群數量不斷增加,但知法犯法與執法犯法的具體法律事件同樣隨之激增,其中的主體成員也不乏在校大學生。值得追問的是,法治意識與違法犯法行為之間是否僅僅是一個知行不相一致的問題。我們認為,法律知識的普及與法律思維方式的實踐之間存在著較大的背離性關聯,單一化的法律知識增加和法律思維方式的實踐運行是不能完全劃等號的?!叭绻覀儚睦斫獾囊饬x上認識法律解釋,那么我們甚至可以說,法律解釋乃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因為沒有人理解、解釋和運用法律,法律便沒有任何價值?!? 近年來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大量熱點案件中,其聚焦的社會身份包括大學生,如馬加爵案、付成勵案、藥家鑫案等已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與社會影響。同時,大學生公然違反校規校紀的熱點事件不是見于各類媒體。故而,我們認為,當前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培養的實踐情勢與時代訴求之間的差距頗為鮮明,需要在高校法治教育中探尋其有效的培養路徑。
一、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培養面臨的主要問題
“背誦記憶法律條文,不求甚解,易于忘記。而經由深刻思考,親身體驗應用的條文,將成為一個法律人生命的法律細胞,終身難忘?!? 培養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在高校法治教育的一般性教學安排上,主要依賴于相關法律課程的課堂教學以及延展性法律實踐活動,也包括校園文化建設的具體法治內容宣講與體驗。對于現實中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培養中面臨的主要問題,需要遵循法治教育的教學規律,具體考察其教學內容安排、教學模式選擇以及教學手段運用等三個方面。
(一)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內容設置普遍缺乏科學性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內容設置較為貧乏,主要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中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中的相關法律知識講授。除去綜合性院校中法學類專業的輻射功能較強的高校外,大多數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內容科學性缺乏具有較為突出的普遍性,尤其是理工類院校。高校對公民社會的智力貢獻似乎在相關教育者視域中不太重視法治教育是對此種現象較為妥當的解釋。在許多學者看來,大學生在大學學習階段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識在相關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學過程中是完全可以解決其知識貧乏的問題,因為每一個大學生的專業要求并不是法學或者法律類專門人才的培養。但是,如果遵循法治教育的規律,注重大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僅僅依賴一門課程來完成如此重大教學目標,顯然其科學性值得懷疑。同時,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內容安排并未得到相關科學性論證,一般僅僅是作為思想政治理論課進行規劃,其專業性不強已經在實踐中受到廣大教師與學生的質疑。另外,從事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師主要是法學專業背景的學生,他們在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學過程中往往是在進行法學專業性教育,將自身的學習經驗具體化為教學內容選擇。3 當然,導致此種現象的主要原因還是法治教育課程內容設置普遍缺乏科學性。高校法治教育的課程體系安排需要在培養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中得到彰顯,以確保其教學目標的實現。
(二)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模式實踐性嚴重不足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模式選擇較為單一,主要是相關法律課程的理論講授,實踐性不強。高校法治教育需要在主體的思維方式培養中得到落實,也才能據此獲得較有說服力并得到普遍性認可與支持。由于法律類課程性質的特點,法律知識的一般性輸出與繼受是需要在直接與間接的實踐中為主體所了解、熟悉與認可,才會真正產生體驗性效應,因為缺乏實踐性的個體感知不可能真正實現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目標。我們實證考察高校大學生的法治素養后發現,在高校的一般性法律知識競賽中,大學生的理論考試成績普遍較好,但是,在相關具體案件的實踐性趨向把握上則普遍較差。4 造成這種鮮明對比的現象,我們認為,其主要是高校法治教育模式的實踐性嚴重不足導致的必然結果。我們知悉,其實在實際生活中高校教師自身遇到具體法律案件時往往也是束手無策,表現出“理論水平很高,實踐能力很差”的尷尬境地。當然,這也是高校其他課程教育中一個較為普遍性的問題,但是對于法治教育而言,教學模式的選擇上需要積極關注實踐性教學的安排是解決此中問題的必然之道。
(三)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手段簡單化傾向突出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手段運用較為隨意,主要是教師的口頭講解,簡單化傾向突出。大學生雖然在理論知識的接受方面已經與中小學生有著顯著區別,但是,由于學科背景的差異性原因沒有得到應有重視,不同學科背景的大學生對于簡單的口頭講解是無法達到理想的教學效果的。教學實踐中,高校法治教育的相關課程都是以大班教學形式進行安排的,教師往往需要在有限的教學時段上完成具體繁重的教學任務,故常常采取極為原始的教學手段,“一支粉筆、一塊黑板、一張嘴”的教學圖景也就成為高校法治教育的基本形態。5 我們認為,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需要運用多元化的教學手段,尤其在新的時代中更顯關鍵,大學生對網絡技術的掌握較之于教師并不遜色,教學手段上更多的采用多媒體以及案例教學形式該是必然選項。同時,大多數教師在運用多媒體教學手段上也基本是采用將文字性講義搬上投影屏幕的極為簡單的做法,其實這種與口頭講解的教學形式并無實質意義上的區別,無法真正實現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訓練及水平提升目標。
二、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路徑
高校法治教育過程中應重視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增設法律類課程是提高大學生法治素質的主要渠道,同時需要在教育內容、教育模式和教學手段上進行不斷創新教育范式與進路,從而形成多維培養路徑以取得理想的教育效果。
(一)確立科學完善的法治素質的教育內容
大學生法治素質是指大學生所具有的法律知識、法律意識以及應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和技能的綜合因素,它不僅包含法治意識,還包括把法治意識轉化為自覺地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法律思維方式。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內容設置上,應增設法律類課程的體系化建設,不斷提高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訓練與感知機率,以增強其法治觀念的實踐性體驗,改變單純的法律知識講解為全面的法治素質熏陶與教育。為了確保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內容設置的科學性,在具體法律類課程的開設過程中應以大學生實際生活中常見的法律現象為主要選擇依據,改變傳統法學專業教學內容的簡單移植做法,不斷創新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內容體系。
(二)調整法治教育中實踐性突出的教育模式
在具體的法治教育中,法治不僅是一種理論觀念的描述更是一種實踐形態的具體演繹。高校法治教育的內容應變單純的理論教育為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關注和尊重大學生自身的合法權益實現,促成大學生法治觀念的漸進性增長與提高,把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法律知識和法治觀念教育有機結合在一起。在高校法治教育的實踐中,教師通常把法治理論作為主要教學內容,而對實踐性教學不夠重視,即使是案例教學也往往是法學專業性極強的案例分析,這較為容易導致大學生的一種誤判,似乎法律只能是法律專業人士的神秘技藝,與普通人相去甚遠。其實,法律不僅僅是法律工作者的技術性智識依賴,更重要的是對現實生活中普通人公正價值追求的具體性描述。我們只有在教育模式上不斷強調法治觀念的實踐性訴求,才能幫助大學生培養法治素質要求的法律思維方式?!八械纳鐣蝾},不論它們來自民間還是官方、不論具體還是抽象、不論是春秋大義還是雞毛蒜皮,一概可以運用法言法語轉化為法律問題,運用法律概念進行分析判斷。”6 我們知悉,大學生法治觀念的樹立與堅守不是理論灌輸所能達致的,高校法治教育應以培養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為目標,并且需要將大學生的現實利益關切與法治教育內容緊密關聯,把實踐性內容作為法治教育的切入點,從根本上解決法律思維方式的普遍性水準提高的問題。
(三)創新踐行多元化法治教育的教學手段
相關法律類課程是高校法治教育中的關鍵性課程,必須充分利用好相關課程的課堂教學平臺,發揮其法治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在課堂教學中,應改變一般性的口頭理論講授,增加案例教學、多媒體教學、模擬法庭教學以及“如果我是法官”主題性辯論教學等教學手段。同時,應開啟其他教學手段創新課堂教學的多元化范式,確保實現培養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法治教育目標。尤其是運用典型案件進行學習交流與研討。保羅·勞倫斯認為“一個好的案例是一種媒介,通過它某些現實情況或問題被帶進教室供班級和教員研究,讓大家對一些實際生活中必須面對的棘手的問題進行討論。它是某些綜合的、復雜的情況或問題的記錄,在這些情況或問題能被理解之前,它們肯定是完全分散的,而后將其組合在一起,其目的是將表達各種不同態度或方式的思想帶進教室。”7 在當下網絡高度發達的新時代,隨時都會發生大學生感興趣的典型性熱點案件,尤其是與大學生有著切身體會的案件,如馬加爵案、藥家鑫案,高校應及時邀請有關司法人員或法學教授進行學理分析與司法評判,并與大學生展開互動交流,梳理實踐性法治觀念的特質表征,從而讓大學生不斷增強處理自身法律糾紛的能力,準確區分識別正義的現實形態,樹立正確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達致培養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法治教育目標。
參考文獻:
[1]陳金釗,謝暉.法律方法第2卷[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
[2]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3]我們對有關高校從事“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師專業背景的實證調查發現,各高校的法學專業畢業的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占其總數的比例分別是74.23%、86.15%、9.85%.
[4]我們對有關高校從2000—2011年的大學生法律知識競賽的成績統計中發現,每年的平均成績是87.87,11年的平均成績為85.76;另外,對相關熱點案件司法處理判斷選擇的調查問卷進行分析發現,76.52%的大學生判斷案件法律適用趨向出現錯誤.
[5]我們對有關高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師的課堂教學手段運用進行實證調查發現,71.85%的教師沒有運用多媒體,運用多媒體的教師中有86.13%的電子教案中沒有圖表和案例分析。
關鍵詞:大學生;法律思維;培養;塑造
當前時代,大學生單單只掌握一點基礎法律知識是不夠的,還需要擁有法律思維,大學生只有擁有了法律思維,才能更好地適應當前社會,才能為和諧社會的構建貢獻出自己的力量。而培養大學生法律思維是一項復雜的工程,所以思考如何培養與塑造大學生的法律思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 培養與塑造大學生法律思維的意義
1.1 法律思維是現代人人格構成要素之一
隨著時代的發展,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世界人民對法律的理解有了本質的改變。過去階段,很多人認為法律是國家用來限制自身行為的工具,而現階段,人們才逐漸意識到法律是用來保護自身利益及人身安全的武器?,F代人的生活從某種意義來說已經轉變為法律生活,所有行為都基于遵守法律的基礎之上。而法律思維是思維方式的一種,它是以法律的視角,并結合法律的原理及規律,來思考并解決法律問題。當大學生在今后的生活工作中面臨法律問題時,可以采取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身利益。雖然現代人在面對法律問題時,可以聘請律師或咨詢相關法律工作者幫助自身維護合法權益,但由于該方面的活動需要付出一定代價,并且有些法律問題發生之后,事后的維權工作無法將損失徹底彌補回來。所以,培養與塑造大學生法律思維,提高大學生的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可避免大學生受到不必要的權益侵害及利益損失[1]。
1.2 提高大學生對法治社會的適應能力
現代法治社會背景下,大學生知法、懂法并在工作生活中積極貫徹落實法律,是國家賦予的最基礎的權力責任與義務。當前法制時代也是經濟快速發展的時代,現代化建設的中堅力量和后備力量是還處于大學生涯的學生,大學生必須充分了解現代化建設的需求,明確自身和社會發展及其他社會群體之間的關系。而這一切都是建立在法律的框架之中,所以培養與塑造大學生法律思維可有效提高大學生對法治社會的適應能力。過去階段,很多大學生由于沒有樹立法律思維,不知法、不懂法,使其逐漸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如2013年發生的復旦大學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某就是因為不懂法律和存在僥幸心理,導致其做出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該行為不僅降低自己的前途斷送,并且付出了生命的代價,還給受害人及受害人的家庭帶來沉重的傷害??傊彩谴髮W生犯罪,其根源在于他們對法律并沒有充分的認知,缺乏法律思維。而培養與塑造大學生的法律思維,可有效提高大學生對法律的認知,避免其走上違法道路,減少大學生犯罪事件,保護大學生健康、穩定的成長[2]。
1.3 是社會發展的必然需要
當今我國社會發展的主要旋律是站在和諧穩定的基礎之上不斷提高經濟水平,而不管是建設和諧穩定社會還是經濟水平的提高,都需要大學生具備良好的法律思維。經濟方面,培養與塑造大學生的法律思維,可有效降低大學生就業之后發生的各類經濟糾紛,避免大學生的利益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而建立和諧穩定社會方面,同時,大學生是社會主體之一,每位大學生都需要在和諧穩定社會的構建中做出一點貢獻。大學生要遵守法律法規,不違法犯罪,對生活中不良現象和行為要積極抵制,維護好校園秩序。而培養與塑造大學生法律思維,可提高學生思想道德水平,使其在校園生活和今后的社會生活中善于用法律來作為自身行為的標準規范,所以,培養與塑造大學生的法律思維可有效推進我國和諧穩定社會構建進程[3]。
2 培養與塑造大學生法律思維的方法
2.1 改革校園管理模式
過去階段,雖然我國高校采用了制度化的校園管理,積極貫徹了依法治校的理念。但在此過程中,并沒有處理好學校、制度以及大學生三方之間的管理。大學生認為學生制定的規則制度適用于限制自身行為的,產生了較為嚴重的抵觸心理。并且,高校并沒有把校園制度和國家法律相互結合,使學生并不能準確認識到校園制度和國家法律之間的聯系,使校園管理沒有起到培養與塑造學生法律思維的作用。而改革校園管理模式可有效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思維。具體可從以下幾點出發:(1)高校領導及相關管理者要不斷建立依法治校的理念,在校園管理中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構建以法律為基礎的管理體系框架,并在校園生活中發揮帶頭作用。(2)完善校園規章制度,一是教學方面,二是學生校園生活方面。不斷糾正大學生對規章制度的認知,提高大學生對規章制度的認可程度,并在校園生活中積極采用規章制度來維護自身權益。(3)建立良好的校園環境,把依法治校納入高校文化建設內容中,為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4]。
2.2 重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
在進入大學生生涯之后,大學生攝取法律知識很大一部分是來源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以下簡稱《基礎》)課程教學。而培養與塑造學生的法律思維,首先需要加強學生對法律知識的掌握程度。過去階段中,很多高校不太重視《基礎》課程教學,體現在師資力量及其他資源的配置,使得《基礎》課程教學并沒有發揮實質作用。想要做好《基礎》課程教學,可以從以下幾點出發:(1)把《基礎》課程分到必修課中,并提高《基礎》課程的學時,提高學校對《基礎》課程教學的重視程度,避免其他課程占用《基礎》課程課時。(2)明確《基礎》課程教學目標,改善過去以培養學生職業道德及就業能力的狹義目標思想,結合大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與塑造來優化《基礎》課程教學內容。(3)加強師資力量的建設,培養一支專業《基礎》課程教學教師,從而提高教學效率和質量。(4)改善教學觀念,建立以學生為主體的課堂教學模式,提高學生學習《基礎》課程的積極性,化被動為主動??傊胍龊谩痘A》課程教學,還需要一個漫長及復雜的實踐過程,教育工作者在實踐過程中應該及時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改善,不斷提高高?!痘A》課程教學質量[5]。
2.3 加強對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思想道德和法律思維往往是相互聯系的,因為國家法律的建立是站在社會主流思想意識形態的基礎之上,所以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對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高校應該不斷開展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建立系統的、全面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采用現代先進的教學方法來提高思想道德的教育質量。在高校開展思想道德教育過程中,應該結合法律來展開相關工作,讓學生認識到法律和思想道德之間存在的關系,并在思想道德教育中不斷提高學生的法律素養,培養塑造學生的法律思維。
2.4 積極開展實踐活動
法律思維的培養與塑造單單依靠理論知識的教學是不夠的,還必須結合實踐活動,從而提高大學生的實踐能力,使大學生能夠熟練運用法律思維來解決生活中的法律問題。在開展實踐教學中,教學內容不可過去抽象、籠統,應該從生活實際出發,以生活中極容易發生的事作為出發點來展開實踐教學。在實踐教學過程中,應該要求學生多看、多想、多做,而非一味的聽教師進行講解。如開展立法討論活動,提高大學生對立法原理的掌握,還可開展司法審判的旁聽活動等[6]??傊?,只有開展實踐教學,才能提高學生法律知識和法律思維的實踐運用能力。
3 總結
隨著社會的進步,法律思維已然成為現代人人格構成的基本要素之一,在法治社會下,培養與塑造大學生的法律思維可有效提高學生對社會的適應能力,并促進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而培養學生法律思維是一項系統的工作,高校應該改革校園管理模式,并重視起《基礎》課程教學及思想道德教育,積極開展實踐活動,從而提高學生的法律素養,幫助學生建立起以法律思維為導向的行為模式,并不斷促進大學生健康成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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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任職教育;領導干部;法治思維; 培養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報告提出了一個重要的實踐性命題:“領導干部要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主席在全軍政治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強化法治觀念和法治思維,依據法規制度指導和開展工作。基于師旅團領導干部在推動部隊科學發展中起著決策者、組織者和實踐者的特殊作用,軍隊院校任職教育中應努力在提高師旅團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能力上下功夫。師旅團領導干部用法治思維審視部隊管理中的現實問題,用法治方式解決部隊管理中的難點問題,對于實現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部隊管理中師旅團領導干部應具備的法治思維能力
部隊管理中師旅團領導干部應具備哪些“法治思維能力”,對這方面的研究理論成果很少,也沒有一個權威定論。師旅團領導干部法治思維是用來解決具體問題的,這一研究取向決定了部隊管理中的師旅團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能力是一種法治思維方式。據此,師旅團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能力是指部隊管理中,師旅團領導干部以法治觀念為基礎,運用法律規范(軍事法規)、法律原則、法律邏輯等對有關問題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的理性認識過程。部隊管理中師旅團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能力具有以下特征及內涵:
(一)法治思維能力是一種心理認知過程
法國思想家盧梭曾經說過:“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里?!狈ㄖ尾皇呛唵瓮A粼诠ぞ咧髁x的層面,更重要的是表現在人們在心中對法治的認同。對于普通軍人來說,要把看起來枯燥的軍事法規條令背后所應有的觀念與態度作為我們的思維方式之一。對于部隊師旅團領導干部來說,在部隊日常事務的管理中,要自覺將法治思維方式形成一種心理邏輯,使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部隊問題成為一種自發的心理需求和堅定信仰。
(二)法治思維能力是一種理性認識過程
理性是認識之源,也是認識之本。理性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核心要素,法律是解決矛盾問題的實踐理性。法治思維本身就是一種理性思維,是追求更高理性的認知活動。理性的法治思維要求我們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法律與情感、法律與輿論的關系,不能讓非理性因素影響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適用。對于師旅團領導干部來說,要樹立理性精神,理性行使權力。要更加注重發揮法規制度的引導和規范功能,絕不能拋開軍事法規條令另搞土政策,要切實把指導和開展工作從憑經驗轉到嚴格依據法規制度上來,要把工作注意力更多關注到建章立制、法規執行和監督檢查上來,努力實現工作制度化、法治化。
(三)法治思維能力是一種習慣性思維方式
法治思維是人們遵從法治精神來思考、研究和解決問題的習慣性思維方式。當前,我軍建設進入新的歷史機遇期,軍隊改革、發展面臨的新任務更加艱巨,部隊在工作體制、力量編成、訓練模式、日常管理、安全穩定等方面新問題日益增多,這就需要師旅團領導干部在面臨多種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中,首先要把法治思維作為一種習慣性思維,把合法性作為優先選項。當法治思維在部隊管理中成為習慣性思維之后,軍事法律規范的指引作用為領導干部的思維方式及行為提供了標準,師旅團領導干部就會在部隊管理中時時以法治邏輯來思考、認識及解決問題。
二、師旅團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能力應用于部隊管理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部隊管理中的舊管理理念難以轉變
長期以來,由于傳統文化中“人治”觀念的影響,加上戰爭年代形成的一些傳統管理手段的影響,部隊管理中一些師旅團領導干部習慣運用行政命令和政策處理各種矛盾。有的領導干部習慣于憑經驗、土政策辦事。比如有的單位領導安排干部轉業不嚴格依照程序,憑個人喜好和經驗選擇轉業對象,打球,把軍事法規當兒戲,造成惡劣影響;有的領導干部插手基層事務,在干部調整、士官選取、戰士考學等問題上拐彎抹角為關系戶說情;有的領導干部在選人用人、經費下撥、物資發放等工作中處事不公,搞厚此薄彼。
(二)部隊管理無法適應新形勢下部隊發展需求
1991年,我軍首次明確提出了依法治軍方針。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初步形成了相對完善的軍事法律體系,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新問題層出不窮,目前在部隊管理許多方面,軍事法制建設跟不上新形勢下部隊發展需求。當前,部隊體制和機制不合理、不科學、不健全的問題還不同程度存在。有的無法可依,面對發展中的新問題、新情況導致我們一些師旅團領導干部束手無策。比如軍官轉業安置、軍人權益保護、士官婚戀、軍人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問題,一旦處理不當,會帶來許多麻煩,嚴重影響部隊全面建設。
(三)部隊管理中運用法治思維能力還沒有形成習慣
法治“器物”易成,但法治“觀念”卻難立。部隊管理中師旅團領導干部可應用的軍事法規條令很多,但距真正實現依法治軍仍然“道阻且長”。從被曝光的個別軍隊師旅團領導干部履行職責違法甚至犯罪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個別權力行使者并沒有形成依法辦事的習慣,法治意識薄弱到了令人不能接受的程度。一些師旅團領導干部在決策和解決問題時缺乏法治思維,甚至以言壓法,以權代法,缺乏最基本的法治思維習慣。
三、對軍隊院校任職教育中師旅團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能力培養的建議
(一)培育師旅團領導干部的常態化法治思維
當前,師旅團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能力的培育和運用落后于軍隊法治建設,與軍隊改革的大局不相適應,與軍隊發展的速度不相適應。“由于幾千年來封建社會深入人心的道德思維和建國前后幾十年一貫的政治思維作祟,我們常常有意或無意間用道德思維或政治思維代替法律思維?!币恍熉脠F領導干部的思維慣性中,軍事法律成為了裝飾門面的工具,需要才用,不需要就不用,法治思維被排斥在常態思維之外。因此,任職教育培訓中培育師旅團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能力首先要在解決思維慣性上下功夫,使法治思維能力成為師旅團領導干部的一種自發心理需求,不管是決策、還是執行;不管是思考問題還是解決問題,都要養成以法律邏輯去思維的慣性,養成依法履職、依法管理部隊的習慣,讓法治思維能力真正常為領導干部的第一任職能力。
(二)培育師旅團領導干部常態化的法律學習制度
師旅團領導干部要實現讓法治思維成為習慣性思維,就必須建立常態化的法律學習制度。實現學法常態化是提升師旅團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能力的重要基礎。軍隊院校任職教育中要發揮資源優勢和教員理論優勢,加大對法學基礎理論的教學力度,著力增強師旅團領導干部法律素養的培育,使其形成系統的法學理論體系和養成良好的法律學習習慣。盡管許多師旅團領導干部具有一定的理論功底,但受時間和條件限制,系統化的法治理論學習普遍比較欠缺,在諸多法學理論問題上還知之不深不細,因而他們希望從院校學習和了解的內容不是泛泛而談的理論講解和灌輸,而是部隊官兵平時議論較多、自己又不很熟悉的法治理論難點問題。這些問題需要他們在不斷的理論學習中來領悟解決,教員要注重引導師旅團干部養成常態化的法律學習習慣。
(三)培育師旅團領導干部常態化的法律實踐能力
讓法治思維能力成為師旅團領導干部的常態思維能力,除了培育領導干部法律基本素質以外,更重要的是培育師旅團領導干部常態化的法律實踐能力。法治實踐是法治思維的歸宿,師旅團領導干部的法治實踐能力是檢驗其法治思維能力的試金石。院校教育中要注重法律案例教學,教員要多運用部隊中新出現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現身說法,這對師旅團領導干部法治思維運用能力的培養非常重要。師旅團領導干部學員在學習中,也要多咨詢法律專家。要把自己平時在單位遇到的法律難題拿到課堂上,和大家多討論,多交流,學會分析法律問題的性質、解決問題的途徑、法律后果、風險預測與防范等問題,積極和法律教員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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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和應用性極強的高級專業知識系統,對于培養學生的自我認知能力和實踐操作能力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就法學知識體系對培養學生自我認知能力方面談以下觀點。
1 當前法學學科在高校中的發展
我國的學校德育歷來為政府和社會各方所重視,被尊為五育之首的德育,尤其職業學校教師的教師德育,受發展緊密相連的,是隨著學校德育的建設與發展而建設與發展的。在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沖擊下,法律改革已成為法律界乃至整個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
國家和社會對高質量、大數量的法律人才的需求,使法學教育、法學學習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和機遇,同時也提升了法學教育和法學學習的地位和重要性。高等院校的法學學生如何認識法學、學好法學,如何理清法學學習的性質、動機、方法無疑是應對挑戰,何況對于其他專業的學生來說,更是難上加難。
學習任何一門學科的最終目的是構建學生良好的認知結構,而良好的認知結構常常需要經過獲得、轉化和評價三個過程。
法學教育是培養法律人才的專門教育,是社會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學教育特指以培養法律人才為目的而進行的系統化、理論化的專門教育,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法律教育。隨著法律改革的不斷深化,國家的理念也在不斷地發生著變化,依法治國已成為治國的基本方略。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已是個不爭的事實。當前在我國的高等院校教育體制下,法學教育已經不只是法學專業學生的專門教育,而是遍及各個專業的普遍教育,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院校發展的大勢所趨。
2 對于高校學生,法學對自我認知能力的培養的重要意義
1、提高高校學生的學習能力,豐富其知識體系
法學知識體系龐大而復雜,重要性及影響力深遠而廣大。在當今社會的方方面面,無時無刻無處不滲透著法學知識。當前,全國高校都注重法學學科的發展,旨在培養學生完善的知識體系和提高學生的自我認知能力。
在高校的學習中,學生對未知知識領域的好奇是其進行探索和學習的內在驅動力。舉例來說,針對法學學生的自我認知能力的培養,首先,提出問題是關鍵。沒有問題的學生不是好學生,不敢問問題(即不積極尋求解決問題方法)的學生是懶學生。
法學理論很深奧,法學應用技能很復雜,沒有問題或不敢問問題的學生是不可能學好法學的。人們常說,提出問題比解決問題更重要。那么,為什么很多學生沒有問題、提不出問題呢?筆者認為其主要原因是懶于動腦、思維僵化。
法學學習過程也是培養法律思維能力的過程。首先學生不可盡信書本,“盡信書不如無書”;其次要勤于分析法學原理、法律規范的內在邏輯結構;再就是要善于觀察、思考周圍的法律現象,密切關注法律實踐活動。經過這幾個方面的努力,問題意識自然而然造就。
如此,對于大多數高校學生來說,法學學科本身就是其知識體系的空白,法學學科的學習對于學好其他學科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對于克服學生自身的弱點和提高自我認知能力具有重要的意義。
2、培養和塑造良好的思維模式
法學的邏輯思維和邏輯推導要求極其嚴密,語言是邏輯推導得以進行的符號表象憑借,也是人類邏輯思維指導下形成的符號。法律是通過詞語訂立和公布的,法律行為和法律規定涉及言辭思考和公開的表述與辯論,是依照邏輯思維推理出來的結果。
法律語言與概念的運用,法律文本與事實相關的描述與詮釋,立法者與司法者基于法律文書的相互溝通,法律語境的判斷等,都離不開嚴謹的語言的分析和嚴密的邏輯推理。學生在學習法學的過程中,其對法學語言的掌握與駕馭離不開嚴密的思維模式,既是其法學認知結構形成的關鍵,也是其提高自己綜合認知能力的手段和重要途徑。
法學的產生和發展源于社會,又反作用于社會,與社會的發展密切相關,認識法學、學習法學對于高校學生來說就是認識社會、接觸社會的重要媒介。嚴密的邏輯思維模式的形成不僅僅是通過書本知識,也是在實踐中、在學習中塑造出來的。法學學科本身的邏輯的嚴密性對于學習者的影響意義深遠。
3、激發實踐的興趣,提高實踐能力
別于硬式教育的課堂模式,高校為學生設置一定規模的案例研習與案例討論課,更能激發學生學習專業以及學習法律的興趣。在此類課堂中.任課老師更像是主持人、傾聽者,選課學生通過P陽、紙質材料對某一熱點案例進行分析研討、表達自己的觀點,還可以就熱點問題展開激烈的辯論,在此過程中深化對重點知識的理解。
大多數學生很是欣賞這種課堂教學模式,因為無論是作為一名法科學子或是其他專業的學生,實踐能力以及演講能力甚是重要。在這種課堂中,只要用心,這兩種能力都會大幅提升。所以,在法學學習過程中,學習者的舊有知識系統與所遭遇的法學語境不斷發生著沖突與碰撞。這種現象在初次接觸法學的學習者中表現尤甚。
那么,學習者如何走出知識間的沖突與碰撞的困境,完成它們間的轉化與融合,激發學生學法的興趣,進而以識法為樂、以學法為樂,并在終極意義上學會用法,這在方法論層面上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舉例來說,在很多影片中,檢察官、律師等掌握法律武器的人,是智慧、正義、理想、財富的完美結合,他們在法庭上唇槍舌劍,主持正義,維護著當事人的利益。
近些年來,不僅法學專業成為學生選報的熱點,法學專業也成為許多高校增設的專業或在校園普遍實施教授的專業。理論和實踐上的重要意義對于高校學生來說可以激發實踐的興趣,提高實踐能力,進而提升自我認知能力。
3 總結
高校學生要多接觸社會,多學習各種方面知識,認真對待法學的學習和研究,培養良好的邏輯思維能力,從容的面對和解決一些困難的事情,久而久之,有了這些經驗的積累,對自我認知能力的提高也是非常有益處的。
高校生要不斷的學習新的知識,這樣才能夠不斷的去充實自己,不至于夜郎自大。總之人的進步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的,需要我們用心去體會,不斷完善。當今以及以后的久久,實施法學知識教育都是不可忽視的學科教育,是塑造和提高高校生良好的認知能力的重要途徑,是院校培養國家棟梁之才的重要方法。
高職法學教育雖然有其存在的價值,但仍然面臨著發展中的重重困境。造成高職法學教育困境的原因雖多,但根源可歸因于法律輔助職業市場不成熟。因此,制定法律輔助職業的職業資格標準、促使法律職業的細化分工、探索新型法律輔助職業的職業化路徑,應成為現實語境下高職法學教育的出路所在。
關鍵詞:高職法學教育;法律輔助職業;法律輔助職業市場
隨著我國法學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眾化轉變,狹義的法律職業從業人員需求數漸趨飽和,現行的高職法學教育(模式)與社會對法律人才需求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凸顯。高職法學教育還有無存在的必要?如果有,其出路又在何方?
一、高職法學教育取消論的理由及其反駁
隨著社會對法律人才需求的變化,取消高職(本科以下)法學教育已成為教育界一種較為流行的看法,其理由大致可歸納為如下四個方面:(1)現在從事法律相關職業(即使是企業)都要求有本科以上學歷并通過司法考試,大專法學教育已經無法滿足社會的需求。[1](2)法律職業要求從業者具有較強的邏輯思維能力,??品▽W教育大多招收文化基礎相對薄弱的高中畢業生,要在三年時間里將他們培養成合格的法律職業人才,是不可能的。[2](3)高等職業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是法律應用型高級職業技術人才,而當下的法學高職教育不能滿足這種要求。[3](4)從世界范圍看,除了美國以外,幾乎所有法律教育的起點都是本科生。[4]
上述高職取消論的理由看似具有說服力,但在我們看來,其實并不成立,這是因為(1)法律職業有廣義與狹義之分,高職法學教育培養的的人才雖不能滿足狹義法律職業的有要求,但可以滿足廣義法律職業的要求。(2)人類個體所具有的職能類型大致可分為兩類:抽象思維和形象思維。通過學習、培養和教育,主要能力為抽象思維者可以成為研究型、設計型的專家,而主要能力為形象思維者則可以成為技術型、技能型的專家。經過三年時間的培養,基礎較弱的高職生雖然不能成為擅長抽閑思維能力的研究型、設計型專家,但成為擅長形象思維能力的技術型、技能型專家可能性是存在的。(3)將高職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為法律應用型高級技術人才顯然是個錯誤,但這種錯誤并非不可修正。[5]事實表明,實踐中的許多高職院校都在自覺和不自覺之間將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于法律輔助類技能型人才。(4)正如西方民主不能完全適用于中國一樣,國外法律教育傳統也不能當然地成為中國法學教育的圭臬。即使未來法學教育的發展趨勢是以本科為最低層次,但那也只是針對狹義法律職業而言的。
二、高職法學教育存在必要性的理由
高職法學教育取消論的理由不成立,并不說明高職法學教育就有其存在必要性。我們認為高職法學教育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是因為高職法學教育不僅是我國法律職業不同類型人才培養的需要,同時也是我國目前法學教育的現狀的合理選擇。
法律職業內在的人才結構需要是高職法學教育具有存在必要性的根本理由。法學教育的總目標當然是培養各種懂法律的人才,但現代法治國家對法律人才的需要是多層次、多類型的。在各種法律人才中,法律職業者(狹義法律職業)是核心,其他法律人才處在邊緣位置。因此,法學教育的目標應包括核心目標和一般目標。核心目標就是培養法律職業者即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教授;一般目標則是培養其他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人才,如行政執法者、公司企業單位經營者、司法機關的書記員、法警、執行官等
等。[6]從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格局來看,我國法學教育應當提供三個類型的法律人才:一類是應用類法律人才,主要包括律師、法官和檢察官;二類是學術類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師和法學研究人員;第三類是法律輔助類技術應用人才,主要職責是輔助律師、法官和檢察官工作。由于我國司法考試將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的學歷要求定在本科以上,所以高職層次的法學教育主要培養法律輔助類人員,本科層次的教育主要是培養應用類法律人才,研究生層次的法學碩士和博士培養學術型人才,法律碩士培養復合型的應用性法律人才。[7]
當然,或許有人會認為,本科法學教育也能培養法律輔助類人才。既然如此,本科法學教育完全可以同時承擔培養法律職業人才與法律輔助人才的任務。如果這樣,高職法學還是沒有存在的必要。但我們認為,我國現階段并沒有形成真正的法學職業教育,所謂的法學教育只停留在(理論知識)素質教育層面,所以,對于法律輔助人才的教育,三年時間應該足以完成,用四年時間則有浪費的嫌疑。此外,不同的培養目標,必然導致培養規格、模式及教學內容和方法迥異,本科法學教育如果同時培養應用型人才和輔人才,則其不僅在培養時間上有浪費的嫌疑,而且還會使得整個教學體系發生混亂。因此,就目前的法學教育現狀而言,其一般目標即培養法律輔助類人員的任務由高職法學教育來承擔是最合理的選擇。
三、高職法學教育困境的原因及其癥結所在
既然在法律輔助人才培養需求方面具備現實存在的必要性,從應然層面講,高職法學教育理應具有光明的發展前景。但殘酷的現實告訴我們,即便將培養目標定位為法律輔助型人才,高職法學教育仍然無法擺脫人才培養質量低下、畢業生就業無門的尷尬處境。針對高職法學教育存在的現實困境,眾多研究者進行相關原因的發掘和探討。雖然現存的文獻頗多,但總結概括起來,原因似乎只有一個即人才培養質量不高。因為所培養質量不高,高職法學專業畢業生不具有就業的競爭力。而造成培養質量不高的原因,具體又包括人才培養目標定位模糊、人才培養模式不不恰當、制定的課程結構體系不合理、課程和教學內容學科化、教學方法陳舊、師資水平低下等等。
不可否認,人才培養質量低下確實是導致目前高職法學教育面臨困境的重要原因。但問題是,這些原因只是表象(表面原因)。倘若沿著這樣的(原因)思路,存在的問題必然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高職法學教育近年來充滿艱辛卻又鮮有成效的改革與創新進程,就是最好的證明。因此,要真正解決問題,還需要發掘原因背后的原因即問題的癥結所在。在我們看來,這個背后的癥結,非法律輔助職業市場不成熟(原因)莫屬。
就法律輔助職業市場而言,其不成熟的主要表現有三:其一,新型法律輔助職業尚未形成;其二,助理類職業還沒有完成合理的職業分化;其三,已經定型且相對成熟的輔助類職業缺乏應有的職業準入資格標準。這些職業不成熟的表現,從源頭上限制和影響著高職法學教育質量和就業形勢。
新型法律輔助職業主要指人民調解員和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新型法律輔助職業本應是高職法學教育的重點和亮點,為此,諸多高職院校也為其開設獨立的專業。但問題是,這些新型的法律輔助職業還沒有完成職業化的進程,相關工作還處于試點之中,其從業人員應具備什么樣的專業知識和職業能力,在實務中還有待于進一步探討。因為,無論是影響人才培養質量的人才培養模式與課程結構體系,還是課程教學內容與方法,都是以人才培養規格為基礎而設定的。在對培養目標應具備怎樣的知識結構和能力結構(人才培養規格)尚不清楚的情況下,就盲目進行的課程結構體系優化、課程和教學內容的篩選、教學方法的更新,其方法無異于緣木求魚,其結果自然是毫無進展可言。當然,我們可以選擇暫不培養此類新型法律輔助型人才。但問題同樣的也會出現,那就是,高職法學教育將失去將來的主陣地。
助理類職業主要指律師助理和企業法務助理(還可以包括司法鑒定員助理)。從應然的角度分析,助理類職業本應屬于法律輔助類職業(至少其內部包含有法律輔質的工作任務)。正因為如此,部分高職法學教育院校將其確定為培養目標,甚至還有院校還為此設立了相關的專業和方向。但問題是,因為法治進程緩慢,該類職業還沒有明確分化出具體的輔助型崗位。實現中,該職業真正吸納的是法律應用型人才,用人單位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要求從業者具備本科教學背景和司法資格。高職法學院校以此類職業人才作為培養目標定位,由于缺乏最基本的就業保障,其人才培養質量能達到很高的程度也只能是純屬偶然。當然,高職法學教育可以不以此類職業作為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但如此帶來的另一個問題則是,培養人才的就業適應面過窄。
相對于新型職業與助理類職業而言,書記員、法警、刑罰執行人員、行政執法人員等屬于已經定型和相對成熟的法律輔助類職業。但即使是這樣的一些職業中,由于缺乏相應的職業準入資格標準,不僅就業上難以形成高職法學教育背景畢業生的優勢,就連開展與人才培養相關的教學(主要指實踐技能實訓)都缺乏相應評價標準。
三、高職法學教育的出路
如上所述,法律輔助職業市場的不成熟是高職法學教育面臨困境的癥結所在。因此,要從根本上擺脫目前的困境,改變職業市場不成熟現狀就成了高職法學教育唯一的出路和選擇。我們認為,當下的高職法學教育至少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為法律輔助職業市場的成熟做出應用的努力:
1、開展調研和實踐,促成助理類法律職業分工細化。成熟的職業化市場是一種細化的分工合作的市場,這種細化的分工不僅存在于各大類職業之間,更存在于各類職業內部。助理類法律輔助職業市場的缺陷就在于沒有明確的內部分工,市場需求結構不合理,其帶來的結果不僅是職業人才的浪費,更是社會資源和財富的浪費。目前,有個別律師事務所正進行職業團隊建設嘗試,團隊內部有執業律師、律師助理和律師文秘的分工,其中執業律師負責技術和宏觀把控,律師助理主要在技術方面為執業律師提供幫助,而律師文秘則負責臺前幕后與秘書有關的工作。這種嘗試將廣義的律師助理細化為狹義的律師助理與律師文秘。狹義的律師助理因從事法律應用型工作,一般聘用具有本科法學教育背景且通過了司法考試的應用人才;而律師文秘因從事文秘方面的工作,一般聘用具有高職法學教育背景的輔助人才。不管這種分工是否合理與可行,我們的高職法學教育院校理應以此為契機,除給予全力支持之外,還應主動進行實踐嘗試(如與律所共同組建實驗班等),以促使其朝著合理與可行的方向發展。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企業法務助理、司法鑒定元助理、仲裁員助理、公證員助理職業也有細化分工的必要,但目前還沒有自覺細化分工的跡象。因此有必要先啟動相關調研工作,為該職業細化分工進行先期準備。
2、開發職業資格職業標準,為職業準入設置條件。職業資格標準的重要性在于,既便于行業部門或協會對從業人員的管理,以規范市場;同時還可以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水平,以保證服務質量。單就技術而言,開發職業資格標準并不存在很大難度。目前的法律輔助職業之所以沒有形成自己的職業標準,其主要原因可能與相關職業的行業管理機構沒有或無法出臺相應的管理制度有關。但我們認為,既然狹義的法律職業能形成自己的職業資格標準,法律輔助職業市場沒有道理不能形成自己統一的職業資格標準。作為法學教育部門,我們做如下兩個方面的工作:(1)開展廣泛的理論討論,為促使職能部門將制定職業資格標準納入記事日程進行前期宣傳;(2)深入職業市場進行全面調查,為制定科學合理的職業資格標準從技術方面為行業部門提供幫助。
3、探索新途徑,促成新型法律輔助職業的職業化。新型法律輔助型職業的職業化問題任重而道遠。但根據目前的發展趨
勢,[8]積極研究和實踐政府購買社會公共服務產品的制度與方式,或許是促使新型法律輔助職業職業化較為理想途徑。為此,法學教育部門首先應對相關管理制度進行研究,以確保政府購買社會公共服務產品管理模式的順暢進行;其次則應是利用專業和生源優勢,組織相關的服務團隊,為地方政府提供專業性社會公共服務。法學教育部門組織團隊承包地方政府項目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人民調解或社區矯正),既可以促進新型職業的職業化,又可以為畢業生提供實習場所和就業崗位,可謂一舉倆得。當然,對高職法學教育部門來講,要將這一方案付諸實施,重要的還是要在內部建立良性的激勵機制,以確保項目參與者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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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摘要 ┉┉┉┉┉┉┉┉┉┉┉┉┉┉┉┉┉┉┉┉┉┉┉┉┉┉┉1
二、正文 ┉┉┉┉┉┉┉┉┉┉┉┉┉┉┉┉┉┉┉┉┉┉┉┉┉┉┉2
收養的程序 ┉┉┉┉┉┉┉┉┉┉┉┉┉┉┉┉┉┉┉┉┉┉┉┉┉┉3
收養的實質要件 ┉┉┉┉┉┉┉┉┉┉┉┉┉┉┉┉┉┉┉┉┉┉┉┉5
收養的無效與撤消 ┉┉┉┉┉┉┉┉┉┉┉┉┉┉┉┉┉┉┉┉┉┉┉6
收養的效力 ┉┉┉┉┉┉┉┉┉┉┉┉┉┉┉┉┉┉┉┉┉┉┉┉┉┉8
收養的解除 ┉┉┉┉┉┉┉┉┉┉┉┉┉┉┉┉┉┉┉┉┉┉┉┉┉┉9
三、 ┉┉┉┉┉┉┉┉┉┉┉┉┉┉┉┉┉┉┉┉┉┉┉┉┉12
摘要:
隨著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回歸祖國懷抱,我國成為了一個“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典型的多元法制國家,不同制度的存在會勢必出現區際法律。收養是根據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為。收養行為是一種設定和變更民事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行為,它涉及對未成年人的撫養、對老年人的贍養扶助以及財產繼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關系,不僅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關系到利益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收養制度作為家庭關系產生一種方式,在現實生活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收養制度作為一項古老的社會制度,是親屬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收養制度作為親屬制度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屬于社會的上層建筑之一,必然受、等諸多因素的制約和。內地與香港、澳門等地區由于各自的傳統、現實社會、經濟生活需要和思維觀念的不同,四法域的收養制度在許多方面都呈現出很大的差異。文章擬通過對我國四法域中收養制度的收養的程序、收養的實質要件、收養的無效與撤消、收養的效力以及收養的終止等五個方面進行比較,綜合,全面闡釋其利弊優略,以期為完善我國大陸的收養制度,加快我國的法制化建設進程提出一些建議和思考,提供一些參考。
關鍵詞:法域 完全收養 收養的撤消 不完全收養 國家監督
中國的區際(大陸與、香港、澳門),大陸有中華法系、社會主義法系的傳統,臺灣地區和澳門地區有大陸法系的傳統,香港地區有著英美法系的傳統。近年來,隨著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相繼回歸祖國懷抱,我國已經成為了一個“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典型的多元法制國家。在我國這樣一個“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典型的多元法制國家內部,不同法律制度的存在會勢必出現一系列在單一法制國家不會產生的法律問題,也就是區際法律問題。中國內地與香港、澳門由于各自的歷史傳統、現實社會、經濟生活需要和思維觀念的不同,四法域的收養制度在許多方面都呈現出很大的差異。
收養制度作為一項古老的社會制度,是親屬制度不可或缺的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屬于社會的上層建筑之一,必然受經濟、政治等諸多因素的制約和影響。作為法律意義上的收養(adoption)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規定領養原來出生于某于家庭或家族的人為自己子女的要式民事法律行為,使本無父母子女關系的人之間產生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而與他原出生家庭或家族的關系則部分或全部終止。收養制度自其產生以來,便因其獨特的社會功能而相繼被各個歷史時期所沿用。在當今的中國,收養制度對社會的穩定和以及社會福利的分擔都產生了積極的效果。隨著人類社會形態的更替,特別是家庭觀念、家庭模式的轉變,收養制度也完成了其社會功能的變遷,從而為社會繼續接受,并得到進一步發展完善。《法國民法典》開啟了現代收養制度育幼功能之先河。一戰造成大量家庭離散或父母雙亡,大批流浪孤兒的出現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各國不得不修改相應的立法,其目的“僅在于對無子女的人予以父母的權利,對無父母或父母無養育能力的人予以父母的保護。[1]二戰后,這一功能得到進—步的強化?,F代世界各國都將“有利于子女”原則置于收養制度首位。如瑞士民法典第264條“…收養人對養子女最少已撫育兩年,并且可推定建立子女關系有利于養子女,…”[2]德國民法典第1741條第1款“收養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3]聯合國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明確規定:“凡承認或(和)許可收養制度的國家就確保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這是現代國際社會的發展趨勢。當然我國也不例外,但由于特殊的歷史原因,使得出現了四個法域,而隨著越來越多涉外事件(我國將大陸與港澳臺事件按涉外事件處理)的增多,不可避免的會產生沖突。作為國際社會中的熱門話題,并且隨著國內收養子女和跨國收養子女的現象越來越普遍,收養制度研究越來越來顯示出其重要意義,從客觀上要求比較研究我國不同法域收養法的立法及學說,弄清它們收養法的具體規定,消除或避免收養法的沖突,健全和完善我國收養制度,保證我國收養的順利進行。
收養制度作為家庭關系產生一種方式,在我國的社會發展的進程和現實生活中越來越發揮出積極的作用。,由于我國經濟尚不夠發達,社會福利機構相對有限,因此,公民間的收養行為,可以使那些沒有子女或喪失子女的人,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心理上得到滿足,使養父母在晚年時老有所養,充分享受天倫之樂。同時,公民之間的收養行為,可以減輕國家的經濟負擔,使社會問題得到有效的解決。通過收養,可以宏揚社會成員間相互扶助的道德風尚,實現幼有所育,老有所養,完善家庭關系,對促進社會主義的安定團結和精神文明建設有著積極的作用。1、可以使喪失父母的孤兒、因特殊原因不能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在養父母的培養教育之下,享受家庭的溫暖,得到健康的成長。
因此,筆者擬從收養的程序、收養的實質要件、收養的無效與撤消、收養的效力以及收養的終止等五個方面對我國四法域的收養制度進行比較,以期為完善我國大陸的收養制度,為加快我國的法制化建設進程提出一些建議和思考,提供一些參考。
一、收養的程序
收養的程序即收養的形式要件。收養行為成立,不僅要求當事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實質要件,同時,還必須履行一定的收養程序。在我國,成立收養的法定必經程序是收養登記,而收養協議與收養公證是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的程序,是對收養登記的必要補充。
我國在1992年4月1日前無收養法可依,自1992年4月1日起才開始施行第一部收養法,1999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收養法。有收養法之后,收養行為只有符合法定的條件并履行了法定的程序才能夠有效。
根據我國大陸《收養法》第15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笨梢?,收養登記是收養關系成立的必經程序。我國收養法將凡收養一律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為形式要件。而以登記為前置條件,將收養關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要求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作為其補充。這較之1998年以前修改的收養法有進步。收養法修改前收養關系的成立有兩種形式:除向民政部門登記外,對被收養人有生父母或監護人的收養,只需收養人與送養人以及征得10周歲以上被收養人的同意并訂立書面收養協議即可。如果一方或雙方要求公證的應辦理收養公證。而修改后的收養法規定只能向民政部門登記,強化了國家監督作用。香港以法院專門頒發的有固定格式的《領養令》作為收養關系的形式要件,其具體程序包括:(1)收養人向社會福利署提出收養申請并進行試收養;(2)向地院申請批準頒發收養令。澳門地區的收養關系只能通過司法途徑設立,需要法院判決并且須附一項社會報告。在澳門以申請狀的提呈作為啟動收養程序的前提,并且在申請中申請人不僅要說明其收養理由及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并寫明事實理由,而且在申請的同時要與被收養人居住地的有關社會機構聯系并說明收養意向。以法官指示組成的專案調查開始對收養人以及待被收養人的人格及健康狀況,收養人撫養及教育待被收養人之能力,收養之家庭及經濟狀況以及收養人的申請理由等進行全面的調查并形成書面報告,以便法官全面了解收養人和待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并進一步聽取收養人和同意收養的人的意見,進而作出裁定。而在臺灣需有法院的認可。經1985年修正后的臺灣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收養子女應申請法院認可…”因此法院認可是其收養關系得以成立的必備要件,這與修正前的民法不同,誠如史尚寬先生所言:“凡收養均應聲請法院認可,僅有自幼撫養之事實,已不能認有合法之收養。”[4]由上可見,我國大陸與港澳臺地區都有強化國家公權力之特點,尤以港澳地區最彰顯其國家監督主義色彩,這也是世界各國在收養立法中的發展趨勢之一。德國民法典第1752條第1款規定“經收養人申請由監護法院宣告收養”,乃至于收養的廢棄也須國家公權力的介入。英國也確立了收養的成立由高等法院或郡法院或治安法院在接到收養人申請后進行審查,通過收養命令的頒發方可確定收養的成立。《瑞士民法典》第268條第1款規定“收養應由養父母住所所在地的州的主管官廳宣告”。盡管收養關系的成立離不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就該收養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國家公權力的介入無疑最能為在收養行為中相對處于弱勢地位的被收養人一方提供必要的保護和幫助。從我國實際情況看采取行政手段來強化國家監督作用是合理的。
法科學生學習行政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對其個人而言,行政法是教育部確定的16門核心課程之一,是法科學生的必修課。掌握行政法知識,養成行政法思維,對于法科學生未來的就業和工作極具重要性,也是他們未來作為普通公民維護自身權利的重要手段。對國家和社會的法制發展來說,行政法是最基本的人權保障法,是最直接的治官制權法,是最實際的現代民主政治推進法,是最基礎的公平正義社會秩序法,是最重要的科學發展促進法。w然而,行政法的教與學是法學專業師生都感到頭疼的事情。美國學者甚至說讓尚未獲得固定教職的教師來講授行政法是不公平的,即使他是個好教師,也可能會因學生對其作出抱怨和負面的評價,而對有關他教職評審的決定產生不利的影響”。
教師講授及學生學習行政法很難,這是由行政法的獨特性決定的。行政法內容繁雜,沒有統一的行政法典;法規范數量浩如煙海,零碎繁瑣;行政法不僅與憲法、組織法、刑法、民法等法律部門關系復雜,且與政治學、行政學、社會學、經濟學等學科都有所關聯。行政法就像一只百足大蟲,觸角延伸到社會生活的每一個方面。正因如此,法科學生在學習行政法的過程中,如果打算巨細無遺地掌握行政法的內容,則注定是徒勞的,也是沒有必要的。法科學生在學習行政法的時候,只要掌握行政法的基本框架和核心知識,能用行政法思維運用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就可以了。既便如此,行政法的教與學也還是法學專業師生艱苦承受之重。筆者總結了數年從事行政法教學的經驗與教訓,認為如果行政法教學過程中能夠嫻熟地運用相關司法考試真題,精心設計課堂教學,則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司法考試是法科學生的重大關切之一,司法考試真題必然能夠引起學生的學習興趣。我國自2008年以來,司法部規定全日制本科四年級學生有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這項規定本身就是考慮了法學專業本科生畢業就業時,很多工作崗位明確要求應聘者要擁有司法資格證,因而是否通過了司法考試,對法學專業本科畢業生的就業質量影響很大。人是功利性且具有預見能力的動物,如果行政法教學完全偏離了司法考試的目標,法科學生當然很難有濃厚的興趣。正因如此,原司法部長張福森就曾要求法學教育要重視與司法考試的協調。他說,“我們在組織司法考試工作的同時,要注意認真總結,深人思考,研究解決現存的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如何銜接的問題,逐步實現兩者的良性互動、相互促進和共同發展”。
司法考試中的行政法案例很多都是對現實生活中行政法事例的凝煉,這些事例是尚未走出校門的法科學生認識社會的一個窗口。法科學生都是很有抱負的年輕人,常有“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情結,這些能解決實際問題的案例他們自然有興趣。譬如,司法考試2008年卷四第六題,考題的內容是關于某市某區某小區的舊城改造,區政府作出的該小區舊城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能否復議和起訴、如何復議和起訴的問題。這其中涉及到了訴訟代表人、復議機關為被告的情形、原告提起上訴的理由、法院審理的對象、法院判決的形式等。這樣的考試內容可能是很多法學本科生的親朋好友現實中遇到的問題,親朋好友們甚至咨詢過他們該當如何處理。此外,司考真題2008年四川卷卷四第六題(關于王某酒后鬧事與公安人員推搡,摔倒死亡后的國家賠償問題)、2005年卷四第一題(關于某市政府決定市公交車免繳交通規費造成客運個體戶不服)等,都與每個人的日常生活聯系很緊密。
二、運用司考真題構建法科學生的行政法知識體系
行政法沒有統一的法典,行政法規范數量浩如煙海,零碎繁瑣,觸角延伸到社會生活的每一個方面,巨細無遺地掌握行政法內容是不可能的,但行政法的基本知識體系,卻是法科學生必須掌握的。我國大學課堂的行政法教學通常仍是傳統的演繹思維的模式,也就是通過基本知識的介紹來構建學生的行政法知識體系。行政法的學習過程是一個行政法知識的儲備過程。法科學生未來通過運用這些行政法知識儲備而解決行政法問題。即使是行政法案例教學也僅是重視“課堂內容即用式教學方法”而已,當然,構建行政法知識體系是必要的,學生儲備行政法知識當然也就無可厚非。但是這樣的學習過程屬于預設性思維模式,所儲備的行政法知識很容易變為僵化的教條,學生運用起來很難得心應手。
已經規?;乃痉荚囆姓ㄕ骖}為法科學生構建行政法知識體系提供了另一條路徑,即通過“歸納”而非“演繹”,“生成”而非“預設”,構建法科學生的行政法知識體系,避免他們未來“充當麻木的法律技術匠角色”[4]進而培養他們的生成性思維,?使他們未來能夠重視在具體情境中實現多樣化的目標,通過科學、合理、公正的程序來解決社會生活中紛繁復雜的行政糾紛。
運用司法考試真題構建學生的行政法知識體系,至少要分四個步驟。第一步,教師檢索足夠多的相同知識點的司法考試真題,將其進行歸類整理,列出圖表。第二步,通過課件將這些真題呈現給學生,讓學生根據內容判斷它們考察的知識點。第三步,共同討論分析這些內容成為行政法主要知識點的理由。第四步,要求學生課下自己動腦動手,將課堂上以司法考試真題歷次形成的行政法知識點串聯成行政法基本知識的體系。
通過這樣運用司法考試真題而展開行政法教學的過程,類似于直接經驗的積累過程,能使學生習得的行政法知識體系不是僵死的,而是有生命的。在這過程中,學生不僅熟悉了行政法的法條,更會關注法條所對應的社會事件,也會思考這樣的社會事件為什么會要求該法條所規定的解決辦法。這既讓法科學生能夠細致掌握具體的行政法知識點,更讓他們學會了思考這些行政法知識點是否具有正當性,學會以獨特的視角審視這些知識點,甚至批判、篩選這些知識點。畢竟“僅僅對所感知的所有現象都努力做非常細致的描述,第一這不可能,任何描述都是要省略的;第二這并不一定能得出什么有意義的結果”。司法考試“重者恒重”的特點,能夠幫助法科學生在紛亂的行政法律規范中,發現行政法知識體系的重點所在。
三、運用司考真題培養法科學生的行政法思維
如果說民法是千百年來在人們的社會交往中自生自發的規則體系,那么與之相比較,行政法顯然是近代以來人們基于對行政權的理解而構建出來的規則體系。因此行政法思維也是需要特別訓練與培養的構建性的思維。行政法思維集中體現在對行政法概念的把握上。法國學者莫里斯奧里烏認為,行政法同時具有主觀法與客觀法的因素??陀^方面,行政法存在于行政機構的組織和公務員法;而在主觀方面,行政法存在于公共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產生公務管理的法律關系之中。^德國學者哈特穆特毛雷爾也認為,行政法不僅意味著行政組織及其活動的標準,更是指在行政關系的范圍內,調整行政與公民的關系,確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規范。奧里烏和毛雷爾正確地指出行政法的范圍,在他們看來,行政法作為公法,與民法等私法完全不同,指出了行政法的范圍也就道出了行政法思維的特質,這就要求我們惟有熟諳大陸法系國家公私法劃分的傳統觀念才能理解何謂行政法思維。不過,我們在英美法系國家學者的論述里能夠更加直接地看到行政法思維的面相,這是因為在英美法系國家,在實體法方面不強調公私法的劃分,行政法只能在其程序及思維方面體現出來。美國行政法學者伯納德施瓦茨指出,“行政法是調整政府行政活動的部門法,其規定行政機關可以行使的權力及其范圍、原則,且規定對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人給予法律救濟的手段”。
法德美諸國行政法學者對行政法的論述,說明行政法思維不是空洞的教條或公式,而是凝結著近現代以來人們對行政權的體認、防范、期待,是理性的理論化的經驗法則。質言之,行政法思維是秉持通過法律控制與規范行政權的思維,是秉持通過法律保障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思維。行政法學上的不少概念就是這種思維的結晶,司法考試歷年真題中往往有對這類概念的考査。如果行政法教學中恰當地運用這些司考真題,就能夠潤物細無聲地培養法科學生的行政法思維。譬如,我國行政法中只有行政機關而沒有行政主體的法律概念,但遵循行政法思維的邏輯,行使公共行政權的其他組織顯然也要受到行政法的規制,如果其侵犯了相對人的權益,相對人理應享有通過行政訴訟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因而行政法學理論創造了行政主體的概念。司法考試2002年卷四第九題就是以“行政主體”為核心展開設計的考題,考生只有養成了“何謂行政主體”的行政法思維才能順利答題。該題是根據真實的溆浦縣中醫院訴縣郵電局行政不作為案改編的,只不過隱去了訴訟當事人的真實名稱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