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0 10: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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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對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由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具體負責征收和管理。
第四條 凡在我省境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五條 納稅人應分別不同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納稅登記和申報手續,并按規定交納土地增值稅。
(一)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并獲得房地產開發項目開工許可證后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并在每次轉讓(預售)房地產時,依次填報表中規定的內容;在每次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7日內,填寫《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和納稅申報,并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納稅人,應當自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土地增值稅申報表二》,辦理納稅手續,并在地稅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地稅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當地地稅機關根據情況確定,納稅人按照地稅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四)對納稅人預售房地產所取得收入,當地稅務機關規定預征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取得收入次月7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并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
(五)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申報手續時,應認真填報項目登記表和納稅申報表,并分別情況提供立項報告、計委批復、土地使用權受讓合同、房地產開發項目許可證、房屋及建筑物產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座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向當地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七條 凡是發生下列情況:
(1)出售舊房及建筑物的;
(2)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3)提供扣除金額不實的;
(4)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納稅人必須到經省地方稅務局確認、委托的由政府部門批準的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稅務機關確認后按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屬于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因計算納稅需要而進行評估發生的評估費用,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予以扣除,屬于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等情況形成而按評估價格計算土地增值稅所發生的評估費用,不得扣除。
第八條 關于涉稅房地產評估及確認業務的管理,按照《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涉稅評估業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 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預售房地產取得收入,應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確定的預征辦法和預征率,按月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 土地增值稅以轉讓房地產所取得收入減除《條例》及《細則》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即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第十一條 《條例》及《細則》規定的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有償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扣除金額包括取得時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扣除金額為按有關規定向國家繳納的出讓金或保證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扣除金額為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向國家繳納的出讓金。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指納稅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1.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4.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6.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五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十計算扣除。
(四)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需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和經省政府批準征收的其他費、金,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六)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的金額之和,加計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第十二條 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辦法計算:
凡單獨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按照轉讓土地使用權面積的比例占開發土地總面積的比例分攤其扣除項目金額。
凡轉讓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地上建筑物的,按照轉讓建筑物的建筑總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其扣除項目金額。
第十三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以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四條 轉讓房地產取得收入為外國貨幣的,以取得收入當日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價折合人民幣,據以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
第十五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情況,經向地稅機關申報核準,可給予免征和減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項目竣工結算銷售后十日內持下達該項目計劃文件、投資概算書、設計施工圖紙和項目成本等有關資料上報地稅機關,由地稅機關進行審核確認。凡經確認其增值額未超過按規定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十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十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征稅。
(二)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的住房,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或為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四)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簽定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五)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簽定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并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五年內首次轉讓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對個別由政府審批同意進行成片開發、因周期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其房地產在上述規定五年免稅期以后首次轉讓的,經所在地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可以給予免征土地增值稅。
第十六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及《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計算辦法計算征收。計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上述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第十七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提供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及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轉讓房地產有關資料的,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納稅人不如實申報房地產成交額及規定扣除項目金額造成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按《征管法》第十四條關于偷稅的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由當地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地方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當地地稅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第二十條 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的稅款,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當地地稅機關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對地稅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地稅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的聯系與配合,建立定期業務工作聯系制度和資料傳遞制度,按期向土地、房產管理部門索取有關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及權屬變更等方面的資料,以加強稅源管理,搞好稅源監控。
第二十三條 各縣級地稅機關要根據稅源情況,對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建立必要的稅收管理制度和稅收監管臺帳。每年度結束后,要報《土地增值稅報告表》(由省局統一印發)。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土地增值稅條例》等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出租房屋的稅收征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京地稅征(1996)261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稅款征收基本方式的暫行規定》及(京地稅征(1997)389號)《委托代征稅款管理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經市地方稅務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共同研究,決定由區縣地方稅務局委托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出租房屋應納的稅款?,F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本通知前尚未開展委托代征工作的區縣地方稅務局應與本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并向其發放《委托代征稅款證書》,委托其代征出租房屋應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雙方應嚴格遵守《委托代征協議書》的規定,做好委托代征工作。
二、本通知前已委托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外來人口管理處或街道辦事處等單位代征出租房屋應納稅款的區縣地方稅務局,可繼續委托上述單位代征出租房屋應納的稅款,但應與代征單位重新簽訂本通知所附的《委托代征協議書》,重新向其發放本通知所附的《委托代征稅款證書》,除代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外,一并代征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
三、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已委托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以外的其他部門代征稅款的,應與本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簽訂協稅把關協議,委托其在進行房屋租賃的年檢時,對出租房屋的納稅情況進行把關;對未按規定納稅的,由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稅款,并由區縣地方稅務局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委托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稅款的,也應由其在進行房屋租賃的年檢時,對出租房屋的納稅情況進行把關。
四、委托、受托雙方應認真履行委托代征協議,嚴格遵守《委托代征稅款管理的暫行規定》。
五、各區縣地方稅務局、房屋土地管理局應切實加強聯系,密切配合,根據本區縣的實際情況,建立資料交換制度,互相通報情況,并定期開展對出租房屋的聯合檢查,共同做好對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六、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京地稅二〔1997〕16號《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
1、《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略)
地方文獻是公共圖書館的重要資源,是讀者了解和熟悉地方發展特點的重要媒介,其中記載著一個地區的詳細信息。在圖書館的管理和建設過程中,地方文獻的收集和整理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但是,由于地方文獻涵蓋面較廣,并且過于分散,以及其他種種原因,公共圖書館在收集和整理地方文獻的過程中就會出現一定的困難,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及時有效的解決,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和服務提供質量。所以,公共圖書館應該對此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地方文獻的基本特點
作為公共圖書館的重要地方資源之一,在研究地方文?I的收集和整理方式之前,有必要先明確一下地方文獻的基本特點。具體來說,地方文獻資料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地方史料
對于地方文獻來說,其涵蓋的內容十分廣泛,既包括圖片史料、名人字畫,又包括碑刻以及拓片等,而地方史料中,最為主要的就是地方志。地方志是一份詳細記述地方經濟文化發展、氣候環境變化、政治歷史條件、地理地貌形態、歷史文化人物等等內容的史料匯總,可以說,想要了解一個地方的歷史發展和經濟狀況,一份詳細的地方志就足夠了[1]。因此,在地方文獻的收集和整理過程中,地方史料是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而地方史料中,又以地方志為主要。
2.地方名人資料
對于任何地方來說,不論是經濟還是文化的發展,都離不開人的推動作用,因此,研究地方名人對于了解地方的發展狀況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地方名人的資料也是地方文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該給予充分重視。在文獻的收集和整理過程中,對于名人資料,不論是采用何種形式的記載方式,只要是刊印成冊的,不管有名還是無名,也不管其是否曾經公開發行還是是否見諸于報紙文章,都應該全部進行收集和整理,從而豐富地方文獻資源。
3.地方出版物
地方出版物也是地方文獻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反映地方的經濟和文化發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參考價值。地方出版物的涵蓋范圍也十分廣泛,其中包括有記載的歷代出版、發行的全部參考資料,不管是否已經正式出版,只要能反映一個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情況,展現當地的風土文化特點,都可以作為地方出版物進行收集和整理[2]。值得一提的是,作為地方出版物之一的革命文獻史料也是了解地方歷史特點的重要材料,應該予以重視。如果對地方的革命文獻資料進行有效的收集和整理,完全可以形成極具特色的圖書館藏內容。
除了這些以外,地方文獻還包括風土民俗資料、家譜等等形式,由于文章篇幅有限,在此就不再一一詳述。
二、當前公共圖書館地方文獻資料收集整理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缺少規范的收集和整理程序
對于公共圖書館來說,地方文獻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沒有統一的規劃和管理,收集工作較為零散,缺乏一定的針對性和目的性,這是造成地方文獻收集和整理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3]。另外,從事地方文獻收集和整理工作的單位不止圖書館一家,其他的單位,比如政府文獻研究部門,檔案館,政府的檔案室以及愛好文獻收集和整理的個人,都在進行地方文獻的收集工作,并且這些部門和個人收集文獻的效率和頻率要遠遠高于公共圖書館,有些地方政府部門的檔案館里保存的地方文獻資料的價值和數量都要超過公共圖書館,從而使圖書館在文獻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中根本無法收集到有價值的文獻資料。此外,還有一些文物保護部門也掌握著大量的地方文獻資料,因為許多文獻具有一定的研究和考古價值,這些文獻也是文物保護部門的重要收集對象,而這些部門之間沒有工作上的往來,互相之間也不具有一定的隸屬關系,從而導致文獻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相互獨立,嚴重影響了地方文獻收集和整理的效率。
2.缺少完善的信息化收集規范
在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利用網絡技術收集和整理文獻資料也是一個十分重要的途徑。對于文獻資料來說,許多地方已經將文獻資料制作成電子版并上傳到相關的數據庫中,公共圖書館在收集和整理的過程中,只需要對相關數據庫的資料進行收集就可以完成[4]。但是,當前公共圖書館還沒有建立完善的網絡文獻收集和整理規范,對于大多數圖書館來說,利用信息技術搜集資料還處于完全陌生的狀態,對于地方文獻的收集和整理更是如此。
3.文獻收集和整理過程中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對于公共圖書館來說,地方文獻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方便讀者使用,但是,當前許多圖書館在文獻的收集和整理過程中,僅僅重視文獻的收集和整理,而不注重讀者的使用,使得文獻的收集過程缺乏一定的針對性,單純的為了收集資料而收集[5]。另外,公共圖書館在收集和整理文獻的過程中不重視讀者的文化需求,僅僅依靠圖書館自身的喜好來收集地方文獻,從而出現圖書館的地方文獻利用率過低,而又無法滿足讀者需求的情況。
三、提高公共圖書館地方文獻收集和整理工作效率的有效策略
1.對地方文獻收集工作進行合理規劃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經濟水平的不斷提升,地方文獻資料變得越來越龐雜,數量巨大的地方文獻也給文獻收集和整理工作帶來巨大的挑戰。公共圖書館要想收集全部的文獻資料顯然是不現實的,因此,公共圖書館應該對地方文獻收集工作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和設計[6]。在具體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中,應該充分發揮機構間合作的優勢,摒棄各自為政的工作狀態,將各個文獻收集部門進行有效的統籌,突出每個工作部門的工作特色,利用各自的工作優勢,對收集到的地方文獻資料進行有效的整合,從而實現資源的共享。除此之外,公共圖書館還可以通過建設區域中心館的形式來提高收集和整理工作的效率,明確各中心館的收集范圍,使收集和整理工作目標變得更加明確,進而形成科學完善的收藏體系。采用這種方式,即可以保證地方文獻的收集和整理質量,有可以有效的避免資源的浪費。
2.強化地方文獻收集工作的制度建設,保障收集和整理工作順利開展
科學規范的文獻收集和整理工作制度對于地方文獻的收集質量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公共圖書館應該強化文獻收集制度的建設。具體來說,在地方文獻的收集過程中,公共圖書館應該積極地尋求地方政府的支持,在政府的幫助下,將地方文獻收集和呈繳工作真正的落到實處,使文獻收集工作得到社會的廣泛支持[7]。另一方面,公共圖書館應該完善自身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規范,強化對地方文獻收集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從而為文獻收集工作的高效運行提供制度保障,并且在收集地方文獻的過程中,應該根據當地的情況和工作進度,制定出詳細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細則,規范工作步驟,明確收集的對象和目標,對整個工作過程進行密切關注,對于其中存在的問題應該及時解決,從而使收集和整理工作得以順利開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關于該條的理解,筆者身邊有兩種意見:一是認為“房屋征收范圍確定”為正式確定,房屋征收部門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期限為征收工作期限,即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最長期限1年也是征收工作的最長期限;二是認為,“房屋征收范圍確定”為暫定,等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房屋征收范圍才正式確定,房屋征收部門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最長期限1年指的是征收范圍擬定且經調查公告公告后至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間的期限限制,也即暫停期限與征收決定作出后的征收補償工作的期限沒有關系。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征收范圍的法定生效,雖依附于征收決定,但其必需在征收決定作出前暫定。
㈠征收決定的前置條件要求征收范圍預先暫定
1、《條例》第九條規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年度計劃作為征收決定必須符合的依據之一顯然在征收決定之前,納入年度計劃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必須有一個預先擬確定的范圍。
2、《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鄙鐣€定風險評估,必須要有一個有的放夭的范圍;如果征收范圍不預先擬定,則無法判斷涉及被征收人數量的多少;征收范圍不確定,征收對象不明確,對于征收補償費用更是無從估計,更談不上足額到位
3、《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闭魇諞Q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補償方案的擬定顯然應在征收決定之前,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當然應當包括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金額、補助和獎勵、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二、征收決定前必要的準備工作,需要征收范圍內擬被征收補償對象處于一個相對靜止穩定的“暫?!睜顟B。
征收決定作出前應當進行的調查登記、征收補償方案擬定、風險評估等工作,必須要求擬征收補償的對象處于一個相對靜止穩定的狀態,而便于統計、測算、評估,因而需要“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限制被征收人的相關權利行使。但是不排除經過一系列前期準備工作之后發現不適宜作出征收決定的情形,那么必然會對被征收人的權益造成損害,暫停辦理的期限越長,則對擬被征收人的權益損害越大,所以需要加強對行政效率的監督約束,規定一個期限,即最長暫停期限。
三、征收決定作出后,已無需對被征收人“暫?!逼錂嗬惺?,“暫停期限”自然終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钡囊幎?,征收決定作出且公告之日,國家即取得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被征收人再“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因其權利人身份的喪失,其主體顯然已不適格,再無資格向相關部門提出上述申請,相關部門自然也無必要再“暫停辦理”,“暫停期限”自然終止,國家(征收人)只要履行其對被征收人的公平補償義務就可以了。
四、征收工作的時間應始于征收范圍擬定且公告,終于征收補償工作的全部終結,“暫停期限”只是其前期包含的部分。
房屋征收工作,包含自調查公告到商談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直至分戶補償情況公布、審計后資料歸檔的所有程序,應始于調查公告,終于征收補償工作的全部終結。以征收決定作為分水嶺,可劃分為兩個部分,征收決定前的期限即為“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征收決定后的期限,如都能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且在征收范圍內沒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情形,則這一段期限也是可以確定的,但事實往往很難有上述的理想狀態,依據《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這一段時間的確定將最終取決于司法程序的進行。
五、范圍預先暫定、暫停期限限制與《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在法理上是一脈相承的,只不過與之相比更為嚴格。
1縣規劃局:負責新開基建工程建筑安裝稅收和新建住宅樓契稅的協助征收工作。縣規劃局應根據工程預算向縣地稅局和契稅征收管理所開具納稅通知單。督促建設單位按工程預算的3%向契稅征收管理所繳納契稅縣地稅局、契稅征收管理所依此向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開具相關稅收完稅憑證,征收任務為150萬元。具體是各類基建工程開工放線前。督促施工企業向地稅局先期繳納50%基建工程建筑安裝稅包括營業稅、所得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城建稅)同時??h規劃局憑縣地稅局、契稅征收管理所出具的完稅憑證給予放線和簽發開工通知書。對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下的小型工程,縣規劃局要在開工放線前督促施工企業一次性繳清全部應納稅款。
2縣城建局:負責各類基建工程欠稅的協助征收工作。縣城建局應在工程竣工驗收時。督促欠稅單位繳清全部稅款后,征收任務為75萬元。具體是對尚未竣工驗收的基建工程。對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的納稅情況進行認真核查。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對以前年度形成的已竣工工程所欠稅款應在新的工程招投標時,督促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向征管單位繳納稅款,繳清全部欠稅后,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準予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參加新的工程招投標,否則,取消其招投標資格,拒絕其參與新的工程招投標。
3縣水務局:負責全縣各類水利工程建筑安裝營業稅的協助征收工作??h水務局應根據工程預算向縣地稅局開具納稅通知單。要督促施工企業(個人)繳清剩余稅金,征收任務為35萬元。具體是各類水利工程開工前。督促施工企業(個人)向地稅局先期繳納50%建筑安裝營業稅;水利工程完工后。憑縣地稅局開具的完稅憑證,方可撥付剩余工程款和進行工程驗收。
4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土地復墾整理工程建筑安裝營業稅和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的協助征收工作。縣國土資源局應根據工程預算向縣地稅局開具納稅通知單。憑縣地稅局出具的完稅憑證,征收任務為140萬元。具體是土地復墾整理工程開工前。督促施工企業(個人)向地稅局先期繳納50%建筑安裝營業稅;工程完工后應督促施工企業(個人)繳清剩余稅金。方可撥付剩余工程款和進行工程驗收。非農用地審批時(包括土地租賃等)縣國土資源局應根據土地占用總量開具納稅通知單,督促有關單位或個人到縣財政局繳納耕地占用稅,縣財政局根據國土資源局提供的納稅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稅,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完稅憑證方可審批用地指標,否則,不得審批和劃撥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及應稅土地使用權轉讓(含土地房屋拍賣)時,縣國土資源局應將土地變動和增值情況通知縣地稅局和契稅征收管理所,縣地稅局和契稅征收管理所據此征收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縣國土資源局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審批和劃轉土地,否則不得辦理土地轉讓手續。
5縣房管局:負責銷售不動產稅、房產交易稅的協助征收工作。縣房管局應督促出售者到縣地稅局交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否則,征收任務為20萬元。具體是不動產房屋、土地)銷售時。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辦理房產轉讓手續。不得辦理轉讓手續。縣房管局在辦理房產證書時(包括新辦房產證和因房交易更換房產證書等)對于尚未繳納契稅的縣房管局應督促其向契稅征收管理所繳納契稅,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辦理房產證書否則,不得辦理房產證書。
6縣公安局:負責房屋租賃營業稅的協助征收工作。以房產證為主要依據。建立征管檔案,征收任務為30萬元。具體是縣公安局應根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城鄉沿街門店的租賃行為進行認真排查審核。督促房主到縣地稅局繳納房屋租賃營業稅,對拒不繳納的按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7縣交警隊:負責全縣車輛營運稅的協助征收工作。縣交警隊應對車主車輛營運稅的繳納情況進行認真的審核。車主繳清車輛營運稅后,年征收任務為50萬元。具體是車輛年審時。督促車主到縣地稅局一次性繳納車輛營運稅。憑縣地稅局出具的完稅證明辦理年審手續,否則,不得進行車輛年審。
二、征管責任
1各協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從源頭上杜絕稅款的流失。切實把好稅收源頭控制關。
2稅務機關要積極指導和幫助協管單位搞好稅收協管工作。積極主動尋找稅源。保證完成縣政府下達的征收任務。并充分發揮稅收征收的主體作用。切實抓好稅收征管。
3縣內各單位在支付涉稅款項時。不得在未交稅的情況下預借任何資金,因單位把關不嚴造成稅款流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把好兩個關口,不得支付款項;二是要按照“款清稅清和款、稅同步”原則支付款項。應對支出票據進行嚴格審核。一是單位應稅行為所換開的稅務票據必須是正寧縣稅務機關開具的否則。
三、獎罰措施
增強政府對市場價格的調控能力,為了進一步加強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更好地促進我縣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方法>通知》政辦發〔2003〕48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方法〉通知》岳政辦發[2010]22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范圍及標準
一)事業性收費和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服務性收費(含各種廣告收費)按收費總額的3%向收費單位征收(其中幼兒園和義務制教育以及高中學校教育收費免征。
向受益單位按當年調價增值額征收5%。管價商品和服務價格政策性上調時。
二)賓館(酒店)旅社、招待所等經營單位按住宿營業收入的3%向經營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征收。
不得直接向消費者征收。休閑娛樂業(包括營業性歌舞廳、卡拉OK廳、茶樓咖啡西餐廳、夜總會、酒吧、桑拿、按摩、洗浴、美容美發、婚慶影樓、體育健身場館、漂流游樂、旅游景點、游泳場館、網吧、游藝室等休閑場所)按營業收入的2%向經營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征收。
未設立財務帳目的由縣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具體測算定額計征。
三)城鎮規劃區內承攬建設裝置工程項目的建筑裝置單位按建安面積每平方米征收2元。
按成交額向出售方征收2‰;房屋(鋪面)出租,房屋出賣。按租金收入的2%向出租方征收。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含“招拍掛”按出讓土地成交總額的1%向受讓方征收;國有土地有償劃撥。
五)采礦權、探礦權出讓(含“招拍掛”按礦產經營權出讓總額的1%向受讓方征收。
沙石、磚、瓦、水泥、石灰、砌漿灰等建材按銷售數量每噸(或每立方米)0.5元向銷售方征收。貴金屬、有色金屬、稀有金屬、非金屬和能源、稀土、高嶺土、采石等礦產按開采量消耗炸藥折算每公斤炸藥征收1元。
六)各類營運車輛中的大中型客車每臺每年征收600元。貨車按標志噸位五噸(含五噸)以上每臺每年征收300元、五噸以下每臺每年征收200元。
各類汽車修理廠(含汽車美容、洗車)按營業收入征收1%。
七)汽油、柴油等各類廢品油按銷售量每升征收0.02元。
八)中央、省、市(外省、外市)駐平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包括辦事處、營業部等)按核準人數(包括在職職工、合同工。
九)城鎮供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業用水、工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特種用水)按每噸(立方米)價內0.03元向供水單位征收。地方電網(含小水電)按銷售電量每千瓦時價內0.004元向銷售企業征收(其中地方電網從國家電網購買電量銷售局部免征)
依照管價權限,其他管價的商品和收費。經縣人民政府批準采取特殊價格政策,從生產經營和收費獲得的利潤中,按一定比例計提價格調節基金。具體計提的比例由縣財政、價格部門研究確定。
十)縣財政預算安排局部。
二、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方式
全縣價格調節基金統一由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工作??h政務中心、財政、稅務、金融、房地產、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文化、水務、技監、公安、監察、法院、新聞等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能協助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具體征收方式:
一)價格調節基金具體可由縣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公室直接征收。
二)事業性收費和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服務性收費進入非稅收入管理的單位的價格調節基金由縣財政非稅管理部門負責代征。
三)房產交易和房屋(鋪面)出租的價格調節基金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代征。
四)土地交易、采礦權和探礦權出讓以及磚、瓦、水泥、石灰、砌漿灰等建材銷售的價格調節基金由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代征。
五)貴金屬、有色金屬、稀有金屬、非金屬和能源、建材、稀土、高嶺土、采石等礦產的價格調節基金由縣物價局駐政務中心物價窗口審核。納入政務中心統一征收。
六)承攬建筑裝置工程的單位的價格調節基金由縣物價局駐縣政務中心物價窗口審核。納入政務中心統一征收。
七)沙石銷售的價格調節基金由縣水務部門負責代征。
八)營運車輛的價格調節基金由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代征。
九)汽油、柴油等各類廢品油的價格調節基金由縣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代征。
十)價格調節基金原則上不予減免。特殊情況確需減免的由繳納單位(個人)提出申請??h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初審,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三、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一)價格調節基金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縣財政預算。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二)價格調節基金應建立收入繳庫輔助臺帳。實行跟蹤管理。
三)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支配權屬縣人民政府。使用時??h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價格、財政部門監督執行。
四)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于市場價格調控、受災期的菜籃子”工程扶持、規范市場價格秩序以及相關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業高新科技項目開發等。
要在確?;甬斈暾魇疹~20%以上用于積累的前提下,價格調節基金應建立滾存使用機制。有重點、有計劃地投放使用。
五)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業務費。由縣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制定獎勵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或物價、財政部門審批后進行獎勵。
六)價格調節基金被征單位的列支
從事業性收費中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在事業支出”中列支。住宿業、休閑娛樂業、生產(服務)企業以及中央、省、市駐平單位交納的價格調節基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四、價格調節基金的監督檢查
一)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
二)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代征、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工作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征收價格調節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價格調節基金征收規范或擴大征收范圍。違者由財政、物價、監察等部門嚴肅查處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房屋征收;制度管理;問題與對策
中圖分類號:TU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城市房屋拆遷作為一個敏感又復雜的社會問題,由于涉及到公民私權利而備受關注,同時也需要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要把維護被征收人的利益作為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大事來抓。不能因征收而降低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要讓老百姓真正地感受到城市建設給他們帶來的溫暖和快樂。為此,我們要不斷探索房屋征收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逐步規范征收行為,依法征收。本文結合2011年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就城市房屋征收中的若干問題加以分析,以求能夠豐富征收管理理論,指導征收管理實踐。
一、制約房屋征收進程的原因
1. 不寬松的社會環境
城市房屋征收,既有不容質疑的法律法規,又有地方規章等政策依據,但是,理想與現實的反差、理論與實際的脫節,實在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由于一些單位征收補償不到位、征收安置不落實,工作方法不當,加上一些被征收戶要求過高,滿天要價,造成因房屋征收引起的糾紛和集體上訪事件,影響著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的穩定。
2. 不健全的權屬管理
城市房屋征收的矛盾和沖突的背后,其本質反映的是利益問題。而不同的房屋性質將使征收補償價格產塵天壤之別”。在房屋征收實施過程中,房屋權屬不清晰、房屋用途的不確定性是造成征收難的一大癥結之一。那些因歷史原因或城市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無合法產權和土地使用證明,也無其他合法建房手續的房屋,還有已被規劃主管部門認定的違章建筑,在征收中其合法性待定,但大多數無證照房屋都是困難群眾的安身之所。另外,還有違反規劃用地、用地手續不全、欠交土地出讓金和規費、施工資料不全、無法竣工驗收、非法補辦用地手續等等,嚴重制約著房屋征收進程。
3. 待理順的管理體制
在以前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中,我們一再強調要規范拆遷行為,依法拆遷。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人事特定活動的行為”。顯然,房屋拆遷許可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行政行為必須由行政機關作出。而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公布實施之前,各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均隸屬于建設部門或房管部門,拆遷管理辦公室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不具備,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拆遷許可證的發放、拆遷聽證會的組織、拆遷的行政判決及違法拆遷的查處等都面臨著種種被動和尷尬的局面,這不僅與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不符,而且也有悖于體制改革的潮流。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公布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長期來倍受詬病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廢止,政府從以前的拆遷補償安置糾紛的裁決者變為房屋征收與補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直接與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問題進行協商并簽訂補償協議。此種法律關系主體結構的變化被認為是對房屋征收法律關系客觀現實的一種真正意義的回歸,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關系正逐步得到理順。
二、用科學發展觀端正城市發展上的指導思想
要承認,城市房屋征收中的種種矛盾和困難,是同房屋征收的力度過大有關的。而征收力度過大,同城市發展思想上的急于求成有直接的聯系。思想上的急于求成,總體上說出于盡快改變城市面貌的良好愿望。但是,需要以科學發展觀來糾正、來統領,應把握三個方面。
1. 城市發展和房屋征收的動機(目的)是造福于民,而不是其他,比如說首先是為了城市的美觀、發展規劃的實施、GDP的增長等。城市的美觀、發展規劃的實施、GDP的增長等都是需要的,但只是服從于造福于民這個首要目的。當同造福于民這個目的相矛盾的時候,其他的要求要讓位或暫時讓位。同時,造福于民是全局和局部的統一長遠和當前的統一。城市房屋征收不僅是要造福于城市全體,也要造福于被征收人;不僅要有利于長期發展,也要兼顧眼前的現實利益。一定要防止以全局的需要忽略或否定局部人群的利益,防止以長遠利益來忽略或否定眼前利益。以全局利益和長遠利益為理由忽略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是工作中最容易犯的常見病,在城市房屋征收中也屢見不鮮,是特別需要防范的。
2. 城市發展和房屋征收的動機(目的)是造福于民,它的過程和結果也要達到此一目的,使動機、過程和結果三者統一。
3. 城市發展和房屋征收的進度,不僅要同客觀需要相適應,還要同客觀條件的可能相適應。之前,地方政府為吸引外資和增加土地財政,形成了惡性競爭、盲目征收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房屋征收的強度理應放緩。但是,某些城市為做表面文章,樹立形象工程,繼續大興征收之風,導致后續資金投入跟不上,造成安置工作嚴重滯后,就是典型的不顧客觀條件違背科學發展觀的行為。
三、房屋征收管理中,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和借助法律手段
房屋征收過程實質上是一次利益重新分配的過程,尤其涉及財產權的調整和分配,在多方面需要法律部門介入,依法征收是保證征收質量和速度的有效武器。主要的做法有:
征收之前的法律宣傳
在征收之前進行充分的法律宣傳,包括征收過程中涉及的征收條例、征收的法律依據、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的權利義務、糾紛發生的處理程序、行政訴訟和行政仲裁程序內容等,應該由專職的法律人員進行此項工作,使被征收人從心理上接受征收帶來的變化,讓被征收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和責任,明明白白配合征收。
2. 在征收過程中的法律保障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征收滯留戶、上訪專業戶、生活困難戶等特殊群體,以及因不能按時回遷、安置房不符合標準等損害被征收人利益的現象,在征收過程中的政策執行情況、落實政策情況、合同不能兌現等情況,都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政策尺度,在合適的環節應該請有關法律部門提供法律保障,依法征收。
3. 征收過程中的法律介入
每一個房屋征收項目,應該聘請征收律師提供全程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尤其是涉及有產權糾紛的房屋、有遺留問題未解決的房屋、涉外財產和無主財產、特殊房產、處于訴訟過程中的房屋等情況,有專職的法律顧問可以免除許多法律隱患,使征收工作經得起被征收人的法律考驗,減少上訪行為的出現。
四、堅持依法征收,規范解決征收矛盾
在《拆遷條例》中,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視為民事合同,房屋拆遷當事人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達不成協議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裁決,裁決不執行的,由拆遷主管部門向市、區、縣人民政府申請強制執行。協議簽訂后一方不履行的,通過申請仲裁和民事訴訟解決。《拆遷條例》的規定完全體現了民事合同糾紛的解決思路。與之相對,《征收與補償條例》對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得不到履行的糾紛解決途徑規定了與《拆遷條例》不同的機制。取消了選擇仲裁的規定,而只是規定在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訟;取消了行政裁決和行政強制拆遷等一系列不合理制度,明確了“先補償、后搬遷”, 從制度上保證了征收、補償工作的規范化,保護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據上分析,《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與《拆遷條例》中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在締約主體、目的以及糾紛解決機制等方面都有質的區別,在糾紛的處理方式上也作出新的規定,在今后的房屋征收實施過程中,應按照《征收與補償條例》規范解決爭議和矛盾。
五、轉變工作作風,樹立良好形象
房屋征收屬利益再分配,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也是被征收群眾最關心、最實際、最容易引發各種矛盾的焦點問題,它從一個側而體現了工作作風的好壞和工作水平的高低。在征收管理過程中,轉變工作作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促使工作水平提高。我們只有保持優良的工作作風,才會得到廣大被征收群眾地理解和支持,使這項工作有序推進;反之就會遭到部分征收群眾的抵觸,使工作受阻。為此我們要急群眾所急,想群眾所想,以群眾利益為我們工作的立腳點,從而樹立起征收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關鍵詞:非稅收入 管理 財政收入
非稅收入其定義是除國家國務院及稅務局統一文件規定的稅收之外的,由國家其他下屬機關、各級省市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等的一些社會團體,利用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和政府權力、職位權限和國家資源、財產為特定的社會公共需要提供公共服務而收取的一系列資金需求和費用。通過相關數據了解,政府的非稅收入主要包括了行政事業性收費、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捐贈收入以及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等。
國家財政稅收的一個重要的來源就是非稅收入,其唯一的管理主體就是財政部門。加強政府的非稅收管理是增加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的方法,使得非稅收入的管理工作更加的程序化、電算化、精細化和制度化。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全面提高,對于服務經濟的發展和和諧社會建設發面都具有著重要的作用。如何增加非稅管理,以此來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
一、拓寬非稅收入的管理范圍,加強其管理
(1)由于非稅收入本身存在很大的靈活性,而且收取這些費用的真正目的性很難得到有效控制,因此進一步加強對非稅收入的增收管理,將其管理領域拓寬的同時不斷的細化。將各類資源例如土地、海域、礦產、空間廣告等等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的范疇,并對其中容易存在的問題進行控制,并且將非稅收入的范圍不斷擴大,進而來增強國家財政宏觀調控的能力。
(2)規范非稅收入,清理不合法的項目。各級政府要完善非稅收入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對于不合規、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堅決的取締。根據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對于各級政府的非稅收入都要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相應的財政專戶。完善非稅收入的征管系統,提高征管的效率和效果。
(3)合理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收益。將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出租、處置等收入都納入非稅收入的范圍,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流程。
(4)對罰繳分離進行深化改革,將法院、公安、交通、環保等部門的罰款沒收的收入由原來的罰繳分離的系統征收管理轉變為通過非稅收入的管理系統來進行征收管理。
二、加強增收管理的信息化建設
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可以用以辦理收費項目、執收編碼的報批、財政票據的發放等等。
并且可以利用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對于各種非稅收入的征收情況進行實時的監控和調度。使得財政部門、執行部門和銀行之間能夠實現聯網的管理,達到信息共享的目的。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能夠強化數據,使銀行的代收速度和質量都大幅度的提高了,保證賬務的處理與執收單位、銀行都能夠同步,達到了賬務處理的電算化,數據傳遞的網絡化。此外,對于單位資金運轉情況和收費項目增減變化要進行實時的控制,以便能夠及時的提供出各種的賬務數據、各類報表和分析數據,來提高信息利用的程度。
三、完善銀行的代收工作和程序設置,保障資金的安全
到目前為止,行政事業性收費和一些罰沒收入都是實行銀行代收的,落實收支兩條線的舉措是政府實現非稅手段的主要措施。對于完善銀行代收工作方面的對策有:
(1)依照銀行代收責任制的要求,根據個人的自愿原則和各個代收的銀行簽訂相關的代收協議,進一步對單位、繳款人、代收責任等可能存在的風險和漏洞進行規范,預防可能發生的財務風險,確保資金的安全。
(2)定期并針對一些重要問題隨時準備召開代收網點的簡易、快捷的座談會議等,定期對于所屬代收網點的運行情況、服務情況進行檢查針對那些有問題的代收網點,明確其責任,強化工作人員的服務意識。對于各個代收網點必須不斷完善,確保代收系統的暢通。
四、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入加強管理
對于土地出讓的收入帳、明細賬等等要不斷的完善,款項必須明細到具體的項目,主要內容包括土地的面積、新增土地有償使用費用、征地補償費用、土地出讓款等等項目。每宗項目需要收支清晰,收入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全部繳入國庫之內,支出則通過地方的預算資金從土地出讓金收入中進行安排。
五、開展政府非稅收入規范管理年的活動
開展政府非稅收入規范管理年的活動有助于幫助相關人員淡化預算外資金的概念強化了非稅收入的概念,強調了非稅收入的所有權歸國家,使用權歸各級政府所有。這樣不斷提高國民經濟建設水平和社會事業不斷發展的水平。隨著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社會建設的不斷推進,非稅收入在支持節約節能減排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它推進了資源環境的有償使用的腳步,轉變經濟的增長方式,并且促進了科學的發展進步。通過政府非稅收入規范管理年的活動的開展,使得政府部門提高了非稅收入的管理能力,營造了良好的非稅收入的管理氛圍,優化經濟發展的環境,促進社會的和諧建設。
六、增加數據統計和分析的準確和質量性
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的統計分析,提高報表的分析質量,利用非稅收入征管系統和現有的財務處理軟件,不斷完善財務報告體系,對于非稅收入進行周、季、年度分析,對于重點的非稅收入進行專項的分析,為政府制定相應的政策,加強監督管理提供可靠地依據,是加強非稅收入管理,提高財政調控能力的有效依據。政府需要建立有效的非稅收入的報表制度,完善非稅收入的報表制度,加強非稅收入的核算按照報表規定的口徑填報,對報表的分析盡可能細致,準確的反應各項收入的來源和管理的情況,提高報表的質量,為了相關部門進行決策提供有效的資料。
參考文獻:
[1]劉萬琪.中國國家財政收入模型的驗證與分析[J]. 企業導報.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