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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監理規程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10-12 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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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監理規程

第1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下同)、勘察(測)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監理單位及其他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項目法人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項目法人在對施工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投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第七條項目法人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滿足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可能影響施工報價的資料,應當在招標時提供。

第八條項目法人不得調減或挪用批準概算中所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費用。工程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項目法人應當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進行調整,并報原備案機關。

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編制依據;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項目法人在水利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項目法人應當將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項目法人應當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或擬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物的說明;

(三)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章勘察(測)、設計、建設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測),提供的勘察(測)文件必須真實、準確,滿足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測)單位在勘察(測)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勘察(測)單位和有關勘察(測)人員應當對其勘察(測)成果負責。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并考慮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水利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有關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成果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建設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項目法人報告。

第十五條為水利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配件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從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動。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水利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上述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在建設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時,應當根據項目法人編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應的度汛方案,報項目法人批準;涉及防汛調度或者影響其它工程、設施度汛安全的,由項目法人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第二十二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以及總監理工程師核簽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圍堰工程;

(八)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

(二)監督、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考核和安全生產監督人員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條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制定地方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范性文件;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工作以及有關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對水利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監督人員應當經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備案資料后20日內,將有關備案資料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權限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舉報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舉報;

(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書面材料;

(三)督促落實整頓措施,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準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水利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項目法人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第2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取得資質證書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可以從事相應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和技術服務。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

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資質分類和分級

第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分為工程勘察資質、工程設計資質。

第六條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設立類別和級別;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級別。

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勘察業務范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巖土工程治理、工程鉆探、鑿井工程勘察勞務工作。

第七條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設立類別和級別。

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其承接工程設計業務范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行業的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的專項工程設計業務。

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行業范圍內同級別的相應專項工程設計業務,不需再單獨領取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標準和各資質類別、級別企業承擔工程的范圍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申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受理。

第十條企業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所屬企業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企業申請工程勘察乙級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丙級以下資質(包括丙級),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新設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方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質申請。

新設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申報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聘任)文件復印件;

(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變更證明材料;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申請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列資料外,還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申報表中所列的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證明材料;

(三)企業近兩年的資質年檢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申報表中所列的工程項目的合同復印件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十四條工程勘察甲級、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工程勘察甲級、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審核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條件和企業申請資質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

申請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行業的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申請工程勘察甲級、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關行業組織或者專家委員會初審。

第十五條申請工程勘察乙級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丙級以下資質(包括丙級),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結果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具體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審核部門應當自受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初審部門應當自收到經審核的申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工作。

審批部門自收到初審的申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審批結果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公告。

第十七條新設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其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乙級,并設二年的暫定期。企業在資質暫定有效期滿前兩個月內,可以申請轉為正式資質等級,申請時應當提供企業近兩年的資質年檢合格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由于企業改制,或者企業分立、合并后組建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其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轉為正式等級或者申請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一)與建設單位勾結,或者企業之間相互勾結串通,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將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注冊執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在勘察設計文件簽字的;

(四)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過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七)設計單位違反規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八)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申請資質的;

(九)超越資質等級范圍勘察設計的;

(十)轉讓資質證書的;

(十一)為其他企業提供圖章、圖簽的;

(十二)偽造、涂改資質證書的;

(十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應的行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應的行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任何部門、任何地區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其他資信、許可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準入限制。

第二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行年檢制度。資質年檢主要對是否符合資質標準,是否有質量、安全、市場交易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資質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工程勘察乙級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丙級以下資質(包括丙級)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

工程勘察甲級、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年檢結果為合格的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年檢意見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年檢結論。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質年檢申請。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資質年檢申請后40日內對資質年檢作出結論,或者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年檢意見。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條件符合資質標準,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行為的,資質年檢結論為合格。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條件中,技術骨干總人數未達到資質分級標準,但不低于資質分級標準的80%,其他各項均達到標準要求,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企業的資質條件中技術骨干總人數未達到資質分級標準的80%;

(二)企業的資質條件中主導工藝、主導專業技術骨干人數,各類注冊執業人員數不符合資質標準的;

(三)第(一)、(二)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項資質條件不符合資質標準的;

(四)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已經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行為,資質年檢中不再重復追究。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新核定的資質等級應當低于原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應當取消其資質。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連續兩年資質年檢合格,方可申請晉升資質等級。

第三十條在資質年檢通知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變更企業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一個月內,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企業除企業名稱變更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企業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辦理結果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在領取新的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當將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

第三十四條院校所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聘請在職教師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應當實行定期聘任制度。教師定期聘用人數不得超過企業技術骨干人員總數的30%,聘期不少于二年。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未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予以取締;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六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級別或者范圍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三)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四)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建設工程設計企業違反規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3篇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工作。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實行建設工程監理(以下簡稱監理):

(一)計劃確定的重點工程;

(二)大中型工業、商業、交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三)成片開發的居民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贈款、貸款的工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

其他固定資產投資的工程項目,也可以實行監理。

第五條  監理的主要任務是控制建設投資、建設工期和建設質量,保障建設工程合同的實施,協調有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

第六條  組建建設工程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承擔監理業務相適應的監理手段和固定場所;

(三)有與承擔監理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經濟、技術人員;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  組建監理單位應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方可開業。

第八條  監理單位資質實行分級審批。

(一)甲級監理單位資質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按規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乙級、丙級監理單位資質,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屬監理單位資質直接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本省所屬的監理單位資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組建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組建的監理單位不得監理本單位設計的工程。

第十條  從事監理業務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的《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監理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監理任務;不得與施工企業、設備制造、材料供應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在核定的資質等級和監理業務范圍內承接監理任務。

監理單位不得將本單位承接的監理任務再委托給其他單位監理。

第十二條  省內監理單位出省承接監理任務的,應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出省證明;出境承接監理任務的,應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出境資質審查手續。

省外監理單位,進入本省承接監理任務的,應當持有關證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冊審批手續后,方可在本省開展監理業務。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采用招標投標方法擇優委托監理單位。

建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委托一個監理單位承擔工程項目的全部監理任務,也可以委托幾個監理單位分別承擔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等不同階段的監理任務。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簽訂監理委托合同,并使用統一合同文本。

監理委托合同簽訂后,監理單位應當在15日內將合同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大型和省重點工程項目應當將合同同時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委托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工程實施管理,并對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組成工程項目監理機構,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情況,對危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施工有權下達停工指令。

施工單位結算工程進度款,應當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對影響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不合理的設計,有權要求有關單位修改;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材料、設備和構配件,有權要求禁止使用。

第十八條  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據國家質量驗評標準,參考監理單位提供的工程質量資料進行質量等級認證。

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質量監督費按國家有關規定,減按建安工作量0.5‰以下收取。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監理費率收取監理費用。監理費應當列入工程概算。

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建設的工程,監理取費由雙方參照國際慣例協商確定,并在監理委托合同中明確。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工程應當實行監理而不實行監理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至5萬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出借、出租、涂改、轉讓、偽造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至5萬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無資質證書及越級承擔監理任務,及省外監理單位未辦理進省手續承接監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直接取消資質證書,并處以承包工程造價的1%至3%罰款。

第二十三條  監理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監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000元至1萬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因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和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并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在本省的國外及港、澳、臺監理單位的管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4篇

為保證《*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貫徹執行,防止建設工程承發包過程中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設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單位主管負責人(屬集體決定的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1、對《條例》規定應實行招標投標發包的工程,不經招標投標就發包并開工的;

2、違反規定將工程分解散逃避招標投標的;

3、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自行將工程議標發包的。

第三條國有、集體建筑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其主要負責人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1、利用請客送禮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承包權的;

2、違反規定將已承包工程轉包或層層分包的;

3、違反規定允許不符合條件的施工隊掛靠的。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及參與招標投標工作的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1、招標投標不按規定程序進行,招標過程和招標結果沒有在規定范圍內公開的;

2、向投標單位及有關人員泄露標底的;

3、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法律和法規的有關條款和干部管理權限,給予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1、利用審批權力,對工程承發包進行不正當干預,影響工程招標投標正常進行的;

2、不認真履行職責,在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中失職的;

3、違反規定批準不符合議標條件的工程實行議標的;

4、違反規定給應進行招標投標而沒有招標投標的工程發放施工許可證的。

第六條領導干部有以下行為之一者,按法律和法規的有關條款及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1、利用職權指定工程承包單位的;

2、違反規定通過批條子、打電話等方式干預工程發包及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離退休領導干部干預工程招標投標正常進行的,要嚴肅批評,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條

對違反第二至第六條規定的有關人員,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可根據情況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個人從中謀利者應加重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對違反第二條規定的有關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紀檢監察機關發現后必須會同有關部門在一個月內進行查處;對違反第三至第六條規定的,也必須抓緊查清處理。否則,追究紀檢監察機關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5篇

把依法治軍的原則貫穿于工程建設經費管理實踐之中,使其沿著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運行,首先要解決執行中的偏寬、偏軟問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最基本的標志是建立能夠體現軍隊工程建設活動特點,客觀反映軍隊工程建設活動規律的軍隊工程建設經費管理法規制度體系。這是軍隊工程建設經費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規范軍隊工程建設活動的可靠保證。因此,為規范軍隊工程建設經費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應該考慮進一步建立健全軍隊工程財務法規制度。

二、充分論證項目,加強部門協調

在經費有限的情況下,要確保將有限的資金投放到重要方向、重點部隊、重點建設項目上。要通過周密的項目論證,解決盲目建設、重復建設的問題。要分清工程建設的輕重緩急,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對那些關系未來作戰勝負、平時戰備訓練又必不可少的工程項目,一定要優先安排,優先保障。同時還要對建設規模、建設地點、工藝設備、方案、投資估算等進行充分論證,力求軍事、技術上的可行和經濟上的節約,從而為決策機構提供準確可靠的判斷依據。由于工程建設涉及到作戰、財務、營房、審計等多個職能部門,因此必須明確職責分工,才能統一協調,整體籌劃。按照分工,作戰部門主要負責工程項目的整體規劃及具體項目的定點、立項工作;工程主管部門主要抓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監管;財務部門主要負責工程經費的統籌安排和綜合平衡,審核、編制戰備工程建設經費概、預算和決算及其經費的請領、劃撥和結算,全程參與工程項目的定點、立項的論證,審計部門主要是加強工程建設經費使用和管理過程的監督檢查。因此,各有關部門必須各盡其職,互相協調,互相制約,杜絕互相推諉等現象。

三、實施全程監控,發揮職能作用

一是強化參與意識。經費管理貫穿于建設的全過程,作為工程建設經費主管部門的財務部門一定要增強主動參與意識,切實發揮職能作用,增強財務人員的管理能力。對工程項目計劃、設計、預算、標的、承包合同、工程結算等都要進行嚴格審查,切實把好關,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二是建立工程建設定期報告制度。各級后勤財務部門應定期向上級后勤財務部門上報工程開工、進度、撥款、經費開支等情況,及時反映工程經費保障中存在的問題,以便于上級財務部門及時掌握第一手資料,更有效地實施經費供應保障和管理工作。三是充分發揮工程財務監察組作用。改變過去單純審核工程造價的模式,變事后監督為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督,對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跟蹤問效、全程監控,隨時掌握工程建設情況第一手資料。要參與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及概算審查,參與招投標工作,審查標底造價,監督工程價款結算,審查年度財務決算,進行竣工決算審查。四是在財務部門建立工程建設項目資料庫。從工程的立項、初步設計、計劃實施,到最后的竣工驗收,從項目開工前的原貌、土石方等掩蔽工程的開展,到最終建成交付使用全過程的有關文件、數據、圖片整理歸檔,以備隨時調用,真正做到熟悉情況、心中有數。

四、做好經費保障,確保資金安全

軍事工程在時間、質量上要求都比較嚴格,資金能否及時保障到位,關系到工程能否按時保質順利完成。因此,財務部門應將資金的保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要確保經費供應,落實預算執行。在經費的供應上,各級、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按照工程建設程序、批準指標、年度預算和實際施工進度掌握撥款。

工程資金保障量比較大,流動快,加強資金管理應注重抓好以下幾個方面:嚴格現金盤點和銀行對賬制度。堅持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日清月結制度,每月堅持由財務主管、會計會同出納核對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并簽名備案。認真落實內控制度。嚴格落實“四分”制度,即會計出納分設,支票印鑒分管,開票收費分開,結算報銷分審。做到相互牽制,全程監督資金運行,從根本上防范資金風險。嚴格提現和轉賬審批制度。填制“銀行業務受理通知單”,按照不同的審批權限由各級領導簽批后,方可到銀行辦理付款業務。與銀行共同監督資金。針對工程資金結存較多的特點,為防止銀行和部隊內部出現問題,可與開戶銀行簽訂《資金安全管理協議書》,通過銀行共同對資金進行監管,主要內容:協調銀行指定專柜負責部隊業務;辦理業務除出納外任何人員不得受理;銀行在辦理業務時,必須核對部隊出具的“銀行業務受理通知單”,核對預留的領導簽名及單位公章后,方可辦理取現轉賬業務;積極與銀行協調,采用高科技防范手段。

五、加強隊伍建設,夯實人才基礎

第6篇

關鍵詞: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市政交通;建筑規劃;武漢市

1 建設工程規劃中存在的常見問題

1.1 建設用地問題

2013年,武漢市土地供應總計推出258宗,土地規模1350萬m2,從成交地塊空間分布來看,主城區成交占總量的比例超過六成,從各區同比增長率看,主城區成交規模下降,遠城區小幅上升。分析建設用地綜合規劃,存在以下問題:

(1)土地粗放式利用長期以來武漢市土地利用效率低、利用方式粗放,存在著建設項目土地征而不用、征大用小或盲目圈地的現象,造成土地資源的閑置、浪費。同時在城鎮建設用地內部,用地布局不盡合理,土地級差效益未能充分發揮。

(2)生態用地控制困難武漢在都市發展區中單獨劃出1814km2,作為生態保護范圍,僅允許確需建設的道路交通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生態型農業設施、公園綠地及必要的風景游賞設施等四類項目,但部分工業、倉儲類等各類項目對生態區域存在較大的影響。

1.2 市政交通困境

武漢市作為華中地區唯一的特大型城市,長江、漢江穿城而過,形成了其‘兩江三鎮’的獨特地理環境。在中部崛起的號召,武漢市城市圈的快速發展建設,但在發展過程中,日益嚴重的市政交通問題困擾武漢,成為制約兩型社會改革的‘瓶頸’。武漢城市發展中,市政交通的困境包括以下:

(1)天然地形限制,交通整體規劃缺陷武漢三鎮隔江鼎立的格局,加之城中湖泊分布,形成區位相互獨立的交通體系,彼此通過橋梁及隧道連接,市政交通呈環形放射模式。此模式存在自身缺陷,導致眾多交通問題,其中過江通道的擁堵,成為武漢市兩型社會發展自然瓶頸。

(2)交通規劃滯后,路網密度不足因城市自然歷史特點,在城市發展中因主城區功能和結構規劃復雜。市政道路由于缺乏整體規劃及相應的科學論證,導致武漢市現行交通路網基本在各自區域相對獨立發展,加之武漢市路網密度較低,主次干道循環能力較差,停車區域規劃不足,整體交通系統屬于城市發展薄弱部位。

(3)交通建設滯后,城區工地遍布例截止2013年,武漢市過江通道有5橋1隧(三環范圍),過江日交通流量為48.3萬臺,其中內環長江大橋、二橋和隧道承擔過江總量的60%。高峰時段,均已處于高負荷運行,兩岸通道口擁堵突出。另外2013年武漢市全市工地數量1.1萬個,部分區域每平方公里高達2個,由于城建項目晝夜開發,在交通管理,環境影響均加劇混亂。

1.3 建筑規劃現狀

建設規劃管理為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居住品質的目的,體現生態宜居的城市發展戰略精神,彰顯武漢市濱江、濱湖及歷史文化名城的風貌特點,從城市界面、景觀、色彩和建筑產品性質等幾個方面提出要求,但現實存在突出問題:

(1)建筑產品自身缺陷因武漢市城市城市總體規劃特點,建設項目開發單元、兼容性和強度控制綜合考慮不足,加之開發單利益最大化目標因素,建筑產品規劃自身在建筑單體布局、建設高度等難以合理化,造成建筑日照、采光、通風等方面綜合功能效益較差,建筑產品自功能舒適性不足。

(2)建筑產品配套設施簡單城市商業建筑交通不便,停車資源緊張,住宅建筑居住生活不便,周邊各項配套不足,同時周邊道路、綠化等指標均按人均指標分布,未考慮城市配套規劃綜合需求,建筑產品無法較好融入城市之中。

2 解決工程規劃存在問題的一般措施

2.1 統籌建設用地開發理念

(1)保障科學發展用地武漢城市建設用地始終貫穿節約集約用地建設‘兩型社會’的理念,根據城市規劃應針對不同區域各類土地的統籌協調利用,優化主城建設區、重點功能區及產業集中區、生態用地區、基本農田集中開發區等不同的土地利用分區,加快建設用地規劃開發,制定差別化土地利用政策,強化建設用地調控和空間引導。

(2)控制城市用地高效開發根據資源、環境、基礎設施等綜合承載力分析,為各類要素布局,交通、市政設施等系統安排,以及用地開發強度,各類城市功能配置等形成支撐。定期評估各類要素用地,完善土地實施經濟機制,制定保護和節約的激勵政策,促進土地資源的集約高效利用和永續利用。

(3)保護土地生態控制線依據武漢市1:2000生態控制線區分生態底區和生態發展區,創新新農村建設模式,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發展,大力促進城鄉統籌發展,以新農村建設為抓手,通過遷村騰地,運用土地流轉、增減掛鉤等政策,促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推進土地規模經營,增強城鄉發展活力,提高生態用地使用效率,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增強人民群眾幸福感。

2.2 建立新型市政交通模式

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健康發展,對常規公共交通規劃涉及的公交專用道設置以及公交場、站選址和用地標準等內容提出技術要求,加強對重大交通設施的安全保障和控制管理,市政公用設施選址布局要求、衛生防護等。充分發揮武漢市區位與交通特點,適應城市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引導城市空間結構調整和功能布局優化,實現各種交通方式高效銜接,構建安全便捷、公平有序、低耗高效、舒適環保的綜合交通系統,促進區域交通、城鄉交通協調發展。

同時利用信息化與智能化技術,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和交通系統運行效率;實施區域差別化交通管理政策,強化交通需求管理。加強交通法規建設,完善制定交通管理規劃,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建設,加大交通安全社會宣傳力度。

2.3 優化建筑規劃設計思路

加強城市建筑規劃和城市空間形態建設管理,建立全市城市設計編制和實施的協同組織機制,以城市建筑設計為先導,促進園林綠化、歷史文化、旅游、廣告亮化、沿街立面及環境整治等相關工作的聯動,不斷提升城市設計水平。進一步完善城市空間管理體系,建立以土地儲備和供應計劃、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等為手段的空間引導機制,將城市設計由空間引導型向引導與控制型轉變,實現城市設計對規劃實施的有效指引和城鄉規劃的精細化管理。

3 結 語

總之,在城市的規劃管理的過程中,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以科學的嚴謹態度規劃城市,以務實的作風建設城市,以人性化的措施管理城市,才能夠建設出適宜人類居住的生態、和諧、美好城市。

參考文獻

[1]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漢市城市總體規劃(2010-2020年).2012(02).

[2]武漢市人民政府武漢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2013年第4期.2013(10).

第7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市政工程、管線鋪設和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活動。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施工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市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五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采取先進、科學的安全施工技術,推廣先進的安全防護設施,促進施工安全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科學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條建設工程施工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施工活動。

第七條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施工安全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章安全責任

第八條工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建設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條建設工程實行安全生產監督制度。建設單位確定施工單位后,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未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并取得安全施工資格證書的單位施工。未取得安全施工資格證書的施工單位不得承攬建設工程。

第十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條拆除房屋及構筑物,建設單位或者拆遷人應當選擇取得安全施工資格證書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對建設施工用地設置符合規定的實體圍檔。臨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觀道路的建設施工用地的圍檔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圍檔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設計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保證建設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納入監理范圍,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設施等資料,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施工單位應當對與施工現場相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市政、公用、電力、通訊等設施進行安全防護。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必須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體系,建立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實行施工安全崗位責任制。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施工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項目經理是本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負責。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全面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對分包范圍內的施工現場安全向總承包單位負責。

建設工程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現場的安全由各施工單位分別負責,由建設單位統一協調。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按照規定取得職業證書后,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訓。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進入施工崗位。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安全檢查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全面檢查或者專項檢查,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負責支付保險費;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負責支付保險費。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報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安全報監并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經檢查不合格的,不得開工。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施工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技術人員。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專職安全技術人員。專職安全技術人員按照規定獨立行使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對于下列施工作業必須單獨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一)基礎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基坑支護以及模板工程;

(三)垂直運輸機械設備、腳手架、架設機具的拆裝和起重吊裝作業;

(四)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險作業。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應當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的各類腳手架(含操作平臺及模板支撐)應當采用符合規定的工具和器具,按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搭設,并用綠色密目安全網封閉。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場的孔、洞、口、溝、坎、井以及建筑物臨邊,應當設置圍檔、蓋板和警示標志,夜間應當設置警示燈。

第二十八條施工現場的入口處應當掛設五牌一圖、民工工資權益告知牌、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公示牌,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施工現場內的地坪應當平整、硬化,道路應當堅實暢通。施工現場入口處應當設置長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和沖洗車輛污泥的設備。

施工現場應當保持排水系統暢通,不得隨意排放。

施工現場各種設施和材料的存放應當符合安全衛生和施工總平面圖的要求。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未取得省建筑施工起重設備產權登記證的設備,一律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

施工現場起重吊裝作業應當設置專業指揮人員,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業。

第三十一條施工現場各類塔式起重機、物料提升機、施工電梯的拆裝,應當由具備拆裝資格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用品。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和施工現場應當采購、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的產品。

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施工單位或者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抽檢,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應當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現場。

第三十四條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應當指定專人指揮,拆除現場的周圍應當設置圍欄,對危險區域或者危險部位的拆除應當設專人監護。

第三十五條施工現場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設施,嚴格明火作業管理。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拒絕并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七條施工現場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施工現場發生重傷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繪制現場簡圖,做出書面記錄,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建設工程施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施工安全記錄,建立安全資料檔案。安全技術資料應當設專人管理,做到及時、完整歸檔。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由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采取混凝土硬地坪、出入口混凝土硬化、立面封閉處理及辦公設施等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中單列,不得將其作為招標投標競價條件。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十一條施工現場的生活區與施工區、加工區應當分離。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生活設施,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要求。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其中,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

依法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

(三)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未委托相應資質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而擅自施工的;

(四)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

第四十四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四十六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檔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四十八條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扣留資質證書,降級或暫停一年工程項目管理資格,直至吊銷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一)偽造、涂改、出賣或轉讓《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

(二)項目經理擅自離崗,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三)一個項目經理部及其項目經理未經批準同時承擔兩個以上大中型工程主體部分的施工管理工作的;

(四)項目經理因管理不善,發生一起三級或兩起四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

第四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第8篇

一、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發展、作用及存在問題

(一)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況

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是農村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小型水利工程資產量占包括村級文教、衛生、電力和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的比例也近一半,防洪、排澇、灌溉為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為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發揮了重要作用。農村的小型水庫、小水池、小山塘等小型水源工程用于發展農村飲水,切實解決農村的飲水安全方面有重要意義。

農村小型水利設施大都分布在偏遠山區,半山區等,通過發展農村渠系改造、河道整治、小流域治理、水庫加固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設,有力地改善了農村的村容村貌,有效保護了農村生態環境,提高了人居環境質量,為人水和諧、水與環境和諧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二)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農村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以來,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依然沿用過去的集體組織建設、集體負責管理的模式,在農民沒能把水利設施視為與自身利益相關而積極地參與工程的管理。現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己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農民是農村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的主體,沒有發揮農民的農村水利工程管理中的主人翁作用。

2.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管理上存在工程產權不清晰、工程維修費用難以落實與水費收繳困難,管理人員能力薄弱、部門職責不明和管理職能不到位等問題。農田水利設施偷竊現象增多,打擊不力。基層管理機構不完善,管理服務人員素質不高,文化層次和專業技術水平較低,管理和服務職能不到位。

二、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發展構想

1.工程規模不斷擴大,成為農村重要基礎設施

全省農村小型水利工程設施不論其數量、規模、投資,還是其所增加的作用,已形成為農村極為重要的基礎設施。

2.供水能力穩步提高,但用水結構性矛盾依然十分突出

全省水利工程的供水總量持續增長,大大緩解了農村居民的安全飲水問題。隨著全省工業化與城市化的發展,工業和城鎮生活用水的進一步增加,如何協調工農之間、城鄉之間用水結構性矛盾,將成為未來政府水利部門工作重心之一。

3.有效灌溉面積控制

隨著農村工業化與城市化快速推進,建設用地的大量增加,是否能夠有效控制好灌溉面積是至關重要的。

三、針對現狀、發展規劃,并結合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措施

貴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發展方向應確定為加強農民自主參與小型水利工程的建管,強化水資源管理,建設節水型社會,充分體現持續的、系統的和動態的科學發展觀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本要求,切實加大公共財政對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支持力度,以政府安排補助資金為引導,以農民民主參與為主體,以加快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為動力,逐步建立起保障農村水利可持續發展的和諧自主管理體系。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應向下面幾個方向努力:

1.明確分級管理責任機制。

按工程建設的資金渠道和管理階段對小型水利工程可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可將小型水利工程的建管劃分為工程管理、鄉鎮管理和村級管理以及農民用水戶管理四級,并明確各級管理責任,明確分級管理責任機制。

2.加大投資力度,完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

除政府持續穩步加大投資以外,同時還可以采取多種投資管理方式。如“土地規模化示范區”的管理模式、“村集體承包土地+轉包小型水利”管理模式、“村委會+用水小組”管理模式、“用水者協會+物業化”管理模式和民營化管理模式。這些模式既減輕了國家經濟負擔,又可以發展民營化水利解決水利投資嚴重不足的問題,并且能夠落實責任主體,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務質量和充分發揮工程效益。

3.提高農民素質,在法律上保障各種農民參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合法地位。

建立各種形式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用水合作組織或水利會,是目前實現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有效模式,它既是一種農民水利合作組織,同時也是村級集體民主自治方式的一種延伸,因此應該在法律上得到明確的承認和保護。要明確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的法律地位,制定和完善農民用水者協會注冊登記的有關法規,以此對這項工作進行規范化管理,保證組織的合法性和基本權力、義務。

4.在充分考慮供水成本和用水戶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形成合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水費計收、使用和管理監督體系。

長期以來水價偏低,水費實收率較低,無法補償供水成本,導致水利工程管、養經費不足、工程老化、病險加劇,一大批水利工程不能正常安全運行。因此,需要對現行水價進行改革,建立靈活的水價調節機制。對農業用水和非農業用水要區別對待、分類定價。合理確定水價,加強水費征收力度,是促進水管單位轉軌變型和實現水利工程良性發展的必然選擇。改進收費辦法,減少收費環節,積極培育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提高水費收繳率。加強計收監督,避免水費征收過程中的截留、挪用、拖欠等,真正體現水資源的商品屬性,明確供水雙方的主體地位。

5.搞好工程發展規劃,適應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

充分把握當地的農業發展趨勢,與政府農業等部門密切配合,引導當地農民群眾積極參與,因地制宜,合理地制定農村水利工程的長期建設規劃,調整灌溉布局,以適應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應該將農村小型水利工程規劃納入到新農村建設的規劃體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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