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3 16: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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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金融績效;利率市場化
一.資產證券化簡介
1.資產證券化定義
證券化(Securitization)是指金融業務中證券業務的比重不斷增大,信貸流動的銀行貸款轉向可買賣的債務工具的過程。從形式上講,證券化可分為融資證券化(Financing Securitizaton)和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兩種。資產證券化(AssetSecumization)是指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現金流量的資產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行為,使其具有流動性。資產證券化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采取證券資產這一價值形態的資產運營方式,它包括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和現金資產證券化。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按照被證券化資產種類的不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分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和資產支持的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2.資產證券化流程
(1)資產證券化流程圖
(2)資產證券化步驟:
①發起人選擇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確定證券化目標,通過捆綁組合構建資產池;
②設立特殊目的載體(SPV),發起人將資產組合轉移給SPV
③券商進行資產支持證券的結構設計(包括選擇何種信用增級方式);
④信用增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
⑤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⑥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將融資款支付給發起人;
⑦進行資產管理,到期還本付息。
二、資產證券化的金融績效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提高金融結構效率
金融體系的重要作用在于有效配置資源,資產證券化是銀行配置資源與證券配置資源的有機結合,通過證券化金融技術的作用實現貸款債權這一非證券的證券化,使貸款債權的空間位置發生變化。以西方發達國家為例,由于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產品的迅速發展,導致傳統信貸機構的角色地位發生了變化: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促進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業務的拓展,并催生出了許多新興的金融中介機構。金融中介機構可以作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媒介,提供信用擔保、信用評級、承銷證券等服務。
2.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促進金融體制創新
資產證券化的出現促成了金融體制的創新。資產證券化構建了“貸款貸款出售再貸款”的新模式,即由商業銀行等中介機構發放貸款,然后再把貸款資產進行組合后選擇適當時機出售給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投資銀行,投資銀行可以把貸款資產的服務權出售給其他的銀行或專門從事貸款服務的機構,或直接將由貸款資產所支持的資產擔保證券出售給個人或機構投資者。
由資產證券化所促成的金融體制的創新,由投資銀行、貸款服務機構、個人和機構投資者與商業銀行共同承擔信用風險,充分地體現了金融業內部分工協作的原則,各類機構利用自己的比較優勢,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富有效率地發揮自己獨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資產證券化既將傳統的商業銀行貸款業務鏈條延伸,又推動了現資銀行的業務創新,使金融工具的內容更加完善。
3.資產證券化造成了金融穩定和金融不穩定
(1)資產證券化帶來的金融穩定
資產證券化可以將銀行貸款的各種潛在風險轉化為證券市場上的風險,通過證券二級市場及時地分散給資產擔保證券的投資者,避免由社會全體成員來承擔債務無法償還的風險。此外,投資者、中介機構等更多的主體參與到金融資產的盡職調查、信息披露過程中,將銀行信貸過程中一些隱蔽的風險透明化和公開化,這有助于減少和防范暗箱操作,降低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從銀行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有助于解決資產負債期限結構不相匹配的問題,提高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從而降低銀行的風險,提高金融穩定性。
此外,資產證券化等信用衍生工具的使用促使銀行信用風險在更為多樣化的投資者當中分布。這些機構乃至整個銀行體系在信貸沖擊面前的脆弱性減少,有利于加強金融穩定。
(2)資產證券化帶來的金融不穩定
資產證券化在有效分散風險的同時,也帶來了金融體系在某些方面的不穩定性。尤其是隨著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由于資產證券化帶來的金融不穩定顯著的呈現出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①資產證券化造成金融結構失衡。由于資產證券化的過度發展,使得金融資產的價格與價值差距逐漸拉大,宏觀金融結構的“倒金字塔”特征突出,金融資產與實體經濟嚴重脫離。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使得一些原來流動性較差的金融資產進入二級市場,流動性增強,使得二級市場上金融資產過剩。過剩的金融資產一方面涌入房地產等市場,造成房地產價格上漲和通貨膨脹,另一方面,流動性較強的金融資產在金融市場內部循環,引發資產價格泡沫,增加了金融市場的不穩定。
②資產證券化造成金融風險的傳遞和擴張。資產證券化過程的過度細分造成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利益沖突加劇,導致資產市場的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通過資產證券化擴散到衍生品市場,影響到借款人、貸款機構、中介機構、個人投資者和監管部門,形成系統性風險,造成資產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的雙重危機。
④資產證券化為銀行提供資本套利空間。資產證券化使得銀行的風險更加隱蔽,金融監管的復雜程度和困難程度提高,為銀行提供了資本套利空間。銀行為了追逐高額利潤,會在各類金融資產中選擇保留實際風險較高的金融資產,而將實際風險較低的金融資產實行證券化,使其脫離資產負債表。銀行會為了利益最大化而追逐風險,增加了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與問題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始于20世紀90年代。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企業資產證券化(也叫專項資產證券化)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的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資產證券化在銀行間市場與證券市場之間未成為統一市場
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與企業資產證券化分別由不同的監管部門進行審批,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因此仍各自隔離,在不同的交易場所上市流通。這樣造成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并不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的局面。這樣使每個市場所面對的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從監管上看,證監會對企業的會計和法律界定不夠明確,而銀監會對證券化產品審批手續復雜,節奏緩慢。
2.有效需求不足制約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
如同眾多融資方式一樣,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形式多樣,操作靈活的融資方式,需要穩定的資金來源或資金供給,也就是需要比較穩定的對于資產證券的需求,即證券投資者。而在我國,由于各種政策的限制,以及發展的廣度和深度還不夠,目前投資者主要是基金公司、財務公司、集合理財產品等機構投資者和少數個人投資者,存在著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使得資金流得不到有效保障。
3.我國資產證券化中介服務存在缺陷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多方參與主體,其中券商、會計師事務所、評級機構等各方中介發揮著及其重要的作用。各中介服務主體的專業化水平高低和信譽程度影響著證券化產品被投資者認可的程度。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資產支持證券需進行信用增級和強制信用評級,但是國內信用增級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增級和評級標準不統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投資者難以依此作為投資依據。
4.市場流動性不足
我國資產支持證券由于資產支持證券的期限長、不確定性大,以及投資主體結構單一等原因,市場上資產支持證券交易不活躍,甚至出現了有行無市的局面。
此外,在國內市場上,以高信用等級的證券投資者為主,而低信用等級的投資者非常少。當證券發行額度較大時,只有高信用等級的資產支持證券才能順利發行,而信用等級較低的證券存在發行失敗的風險,例如在2008年,由于證券化發行收入金額未能達到最低標準,國開行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以失敗告終。
四、政策建議
1.加強資產證券化的法制體系建設
構建資產證券化所需的法律體系,除了目前的《證券法》、Ⅸ信托法》等之外,還應出臺更有針對性專門法,建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確立統一的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規則。在專門法中,對SPV的法律地位、性質、發行與流通程序以及會計、評級、披露等內容做出明確規定,使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范運作。
2.規范發展金融中介機構
我國有必要建立一個完整的資產評估標準體系。在建立的過程中,可以借鑒國外資信評級業先進的評定方法和理念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不斷改進自己的評級方法,著重培養幾家在國內外具有一定權威性和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在大力建設資信評級機構的過程中,我國也要加強對評級機構的監管。
3.逐漸擴大投資者范圍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需要機構投資者成為市場的參與主體。我國目前因為制度上的原因,部分機構投資者在參與資本證券化時仍然受到一定限制。為了促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應在強化監管的前提下,適當放寬機構投資者的市場準入要求,逐步允許養老基金、醫療基金等社會資金進入資產證券化市場,支持和培養機構投資者成為市場的投資主體。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狀;法律問題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09)08-0052-03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風險隔離的法律問題
風險隔離是資產證券化的首要前提條件。證券化結構的最高目標是將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財務風險相隔離,確保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得以按證券化的結構設計向投資人償付證券權益,實現資產信用融資。按《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三條規定,我國現在試點的資產證券化是指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設立特定目的信托,將信貸資產信托轉讓給受托機構,以及受托機構承諾信托,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財產,并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信托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這種信托化流程,一方面發起人將擬證券化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以實現資產的“真實銷售”,使得在證券發行后,投資人對資產支持證券的追索權僅限于信托財產;另一方面構建特定目的信托,以此為載體,將信托財產同發起人或受托人的破產風險隔離開來,“真實銷售”是指發起人將與擬證券化資產有關的權益和風險或控制權一并轉移給SPV,使SPV獲得對資產的合法權利。國際上資產轉移有更新、讓與、信托、從屬參與等形式,證券化的核心主體是SPV,我國證券化試點資產轉移采用的是信托形式。沒有設計SPV作為破產隔離的載體,也未對“真實銷售”直接做出法律規定。
(二)關于受托機構的法規問題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規定受托機構處于整個資產證券化運作的中心,是最終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實體,并負責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但是,目前資產池選擇、信用增級安排等工作主要由發起機構完成,受托機構很少參與,且處于從屬地位,缺乏對資產池資產質量的深入了解。諸如,在重整資產支持證券中,資產池現金流回收情況完全由資產服務商(即發起機構)掌握,受托機構甚至難以預期現金流回收情況。雖然目前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多為優質資產。并且只有優先級債券進行公開交易轉讓,風險較低。但從長遠來看,發起機構、資產服務商和受托機構在功能、信息上的嚴重不對稱,非常不利于控制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風險。
(三)關于會計處理標準的法律問題
會計處理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問題之一。對銀行而言,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意味著合法利用資產證券化將基礎資產出表,以達到騰出貸款空間,減少資本要求等目的。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配套規章之一,《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信貸資產證券化參與各方的會計處王里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按規定,只要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或者放棄對信貸資產控制,該信貸資產即可終止確認。雖然這一規定與新會計準則對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基本一致,但對于如何判定“幾乎所有”和“放棄控制”并沒有具體規定。例如,如前所述,持有次級債使基礎信貸資產的風險仍保留在發起機構內部,但持有次級債比例在多少以內才可認定為“幾乎所有”風險已轉移尚無定論。目前,會計師事務所及審計師對出表標準認定不同,標準不統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銀行風險加權資產計量。
(四)關于資產證券化稅收的法規問題
一般來講,證券化業務規模龐大,收入有限,盈利空間狹小,而費用支出名目多,數量不少。為降低成本、增強效率,“出表、免稅、少收費”理念應運而生,其中,政府的稅費優惠措施是資產證券化具有現實可操作性的決定因素。資產證券化主要涉及資產轉讓、證券發行、證券權益的償付三個基本環節,以及資產信用增級、流動性支持、資產管理等輔助服務環節,涉及的納稅主體包括發起機構、受托機構、投資者和提供各種輔助服務的服務人。考慮到資產證券化業務環節多、操作復雜的特點,2006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在稅收上力求中性,避免重復征稅,但適用對象不包括企業證券化項目,且很多條款使用“暫免”字眼,過渡性質濃,尚需完善。
(五)關于資產證券化評級的法律問題
目前,我國比較全面、權威的信用評級規章是2006年3月制定的《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其中對信用評級機構的市場準入、評級制度、原則、方法、程序、要素、標識及含義等進行了規范,但該意見屬部門規章,法律位階偏低,且僅適用信用評級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信貸市場從事金融產品信用評級、借款企業信用評級、擔保機構信用評級業務,沒涉及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的評級,只在《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設置幾條規定。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主體、法律地位、評級范圍、評級程序、評級標識、法律責任及資產證券化等專項評級都有待人大進一步立法明確。
(六)關于資產證券化金融監管立法的法律問題
資產證券化曾被認為是一種低風險的結構性融資方式,但其過程復雜,涉及的中介機構多,信用鏈較長,不僅具有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流通風險,而且具有獨特的法律風險、提前支付風險和證券化操作風險等,證券化操作風險又包括破產隔離風險、信用增級風險以及發起機構、受托機構、服務機構的違約風險等。對發起銀行而言,風險隔離是資產證券化的首要前提條件。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資產雖然在“會計”和“法律”意義上已經實現了“真實銷售”或“破產隔離”,但就其“經濟實質”而言,發起人仍然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形成“監管”意義上的證券化風險暴露。對于合成型CDO等證券化產品,并沒有轉移資產,而只是轉移了風險,更需要從“經濟實質?的角度來分析風險的轉移程度,以確定相應的資本監管政策,而其中信用衍生產品的運用,則進一步增加了監管當局分析判斷的難度。1992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了一份指導性文件《資產轉移與資產證券化》(Asset Transfers and Securitisation),第一次系統性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問題,討論了監管當局需要關注的主要風險和應當遵循的監管原則,要求監管者對證券化業務的風險轉移程度做出判定,必要時應要求銀行計提資本,但該文件沒有提出具體的監管資本計算方法。1997年以后,美國銀行監管當局幾乎每年都要針對資產證券化中發現的新問題,法規性文件。2004年,《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其中“信用風險――資產
證券化框架”部分既包括傳統型證券化業務,也包括合成型證券化業務,監管資本計算方法采用標準法及內部評級法,但對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風險及銀行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風險所需分配資本尚無專門規定。目前,國際上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普遍做法是,如果銀行保留了第一損失責任,應當將其從監管資本中扣減;如果不是第一損失責任但仍然保留了風險,則應按照一定的方法賦予風險權重。
二、完善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法規建議
(一)完善風險隔離的有關法律
要真正實現將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任何財務風險相隔離的目的。今后我國在試點實踐和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適時修改《合同法》、《信托法》等民事基本法,制定《抵押貸款證券化條例》,對“真實銷售”、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及“有限追償”等關鍵概念通過立法予以明確,對真正實現隔離風險是非常必要的。此外,借鑒美國次按危機教訓,對證券化主體與相關服務機構、境內外投資機構間的風險隔離亦應引起證券化相關立法重視。
(二)完善信息披露法規
信息披露應具體規定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的形式和載體,并在專門文件中對機構的信息披露統一進行規定,使信息披露規則更為完整和系統。此外,次貸危機后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紛紛提高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要求,更重視發起機構對資產池的信息披露。我國應吸收國際先進做法,進一步細化信息披露內容,使相關規定更具有前瞻性。同時,促進信托公司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中發揮更大作用。目前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同時也擔任資產服務商,信息過度向發起機構集中,不利于對證券化資產的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因此,應促進信托公司在發起機構組建資產池階段就參與其中,以便對資產池中資產的特征和現金流情況充分把握,更好管理資產支持證券各種賬戶并進行信息披露。
(三)建立健全與現金流相關的法律體系
從融資的角度來說,證券化本質上是幫助貸款方在扣除證券化成本之后能夠籌集到和基礎性資產未來現金流現值相等的現金流。證券化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必須足以償付證券所代表的權益和支付提供證券化服務的各方費用。需建立健全的相關法規包括:現金流的清收、管理(賬戶管理、會計記錄等)、再投資、暫時補缺、境內外轉換等,具體規定包括:交易中產生的所有現金流都須由會計師來嚴格審查,基礎資產產生的周期性現金流本息的會計賬目應明晰;貸款服務機構對現金流可以進行主動管理,利用穩定的現金流存量投資貨幣市場;根據期限不同在證券持有人之間按照優先次序分配現金流等,以此保護投資者和證券化其他利益相關人。
(四)完善基礎資產形成過程中的抵押擔保制度
基礎資產的質量對現金流的來源及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品質起決定性影響。目前,國內資產證券化試點基礎資產主要包括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基礎設施中長期貸款和銀行不良資產等,信用卡應收款、中小企業貸款和商用物業抵押貸款等正在考慮納入試點范圍。撇開基準利率的形成與貸款利率浮動范圍等因素,僅從債務收入比或償債覆蓋倍數來看,中國的住房抵押貸款及商業房地產抵押貸款越來越具有美國次按特征。抵押制度不盡完善,炒期房、土地與房屋所有權的“兩權分離”都增加了抵押物設定及抵押權行使的難度。因此,在銀行授信繼續強調第一還款來源的同時,完善落實房地產等抵押擔保法律制度及審貸程序,對保證我國MBS市場基礎資產整體質量是非常必要的。
(五)強化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資本約束
新資本協議雖然已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提出遠高于一般公司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但有鑒于次貸危機的嚴重影響,巴塞爾委員會又著手對新資本協議資產證券化框架作出修改,擬進一步加大資本要求。從巴塞爾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態度演變來看,資本要求將更為嚴格。《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管管理辦法》已經吸收新資本協議資產證券化框架內容,具體監管中,應根據證券化的具體結構設計,嚴格從經濟實質判斷各參與方所承擔的風險,不能僅依賴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意見,要從審慎的角度要求機構提足資本。
(六)強化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監管
必須實施審慎監管:一是嚴格準入管理。適度控制風險管理能力薄弱的機構開展此類業務,對具體產品。應從嚴要求基礎資產質量,從源頭上控制風險。二是充分披露風險。對于持有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應要求其充分披露,并從審慎的角度提足資本;對于風險未真實轉移的,也不能忽視對其基礎資產的監管。三是加強監督檢查。現場檢查有助于監管人員判斷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經濟實質,識別一些難以通過申報材料發現的隱性擔保,并能較好地判斷機構從事這項業務的水平。對不持有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參與機構,如擔當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也不應忽略對其現場檢查,以提高整個運作流程的風險控制能力。
論文摘要:銀行不良資產是指處于非良好狀態經營的,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銀行資產。目前國際上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的方式有:折價出售、不良資產剝離、成立專門的資產管理公司,其中最為主要的是資產證券化。積極實施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這種低成本的融資手段,對于加快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鏈接與融合,拓寬金融調控空間、擴大投資者選擇范圍、促進商業銀行經營模式轉變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是指處于非良好經營狀態的銀行資產,在此主要指不良貸款資產,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貸款、呆滯貸款和呆帳貸款等不能給銀行帶來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的利息收入或連本金都未能及時收回的貸款等銀行資產。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統計資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國主要商業銀行(5家國有商業銀行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五級分類不良貸余額為11614.2億元,不良貸款率為7.02%。
一、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所謂資產證券化,通常是指以證券進行融資,包括債務融資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其實質是金融資產以證券形式轉讓的過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就是將處于非良好狀態的,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銀行資產以證券形式轉讓的過程。
二、我國銀行推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流動性。通過證券化,可以將流動性較差的不良資產轉化為在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在不增加負債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獲得一定資金來源。從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加快銀行資產的周轉,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借助資產證券化,國際先進商業銀行有效解決了借短貸長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問題,大大增強了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和靈活性,抗風險能力顯著增強。
(二)有利于改善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結構。按照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銀行的核心資本和全部資本比例應該分別達到4%和8%。這一監管要求銀行為了提高和維持資本充足率,要么增加資本金,要么降低持有的風險資產。通過資產證券化,一方面銀行大量的風險資產,諸如住房抵押貸款、信用卡應收款、商業抵押貸款等從資產負債表中移出,使銀行的風險資產減少,從而達到了提高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不會增加銀行的負債,是一種不顯示在資產負債表上的方法,即發行人可不通過增加負債獲得融資。
(三)有利于我國商業銀行分散風險。從我國現實情況看,資本約束、利率市場化和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已經從如何有效配置風險層面對銀行風險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以貸款為主,而貸款中蘊藏著較大的信用風險。在一個金融市場不太發達的市場環境中,信用衍生工具使用較少,銀行信貸資產很難像證券那樣進行及時的價格評估,更不能轉移給第三方。商業銀行還缺乏有效的、主動的風險管理手段和風險管理工具。鑒于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將銀行靜態的、難以分割交易的資產,以標準化合約的方式,分散成小額的可交易資產,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場上發售的活動,它為我國商業銀行有效解決信貸資產的流動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強風險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條新的途徑。
三、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的探索實踐先于理論。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地產投資券。在此以后,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國內已經有多家企業進行了資產證券化的嘗試,其中涉及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地產開發收入支持證券、出口應收賬款支持證券以及不良資產的證券化等方面。
已發行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建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等;已發行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則品種較多:如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莞深高速公路收費收益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中國網通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浦東建設BT項目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南京城建污水處理收費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
四、我國商業銀行實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需要完善的資產證券化法律環境體系比較而言,我國現行的與證券化相關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權法剛剛出臺,住房制度改革正在進行中,房地產登記政出多門,破產法及證券法也無法滿足證券化需要,證券化本身特有的會計、稅收、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更是空白,證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問題也需進一步梳理,這些都是我國資產證券化面臨的法律障礙。我國于2005年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其中初步體現出了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宗旨,涉及管理模式的規范、機構的資格認定、業務流程的設置等一系列機制。但是,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建設應該具有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法律,而且一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市場應包含:發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評級制度、證券法律制度和監管制度等方面的相互協調和制約,這些都需要建立起適應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法律環境體系。(二)注重資產證券化過程控制,防范各類風險由于資產證券化流程的復雜性、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多樣性,因此需要加強資產證券化的過程控制,防范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
1、切實做好信用提升。信用提升是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得到投資收益的信用保障,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順利發行資產化證券,就要求提高企業資產的信用級別。信用提升有內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兩種。內部信用提升是指特定的交易機構(SPV)保留當擔保資產的債務人違約時有直接追索的權利、SPV作超額儲備擔保、SPV發行優先和從屬證券;企業的外部信用提升主要有信譽良好的保險公司出具保單、更高信用級別的商業銀行出具信用證、第三方購買從屬類證券。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商業銀行要切實做好信用提升,它是吸引投資者,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必要環節。
2、證券評級嚴把關。資產證券化評級的核心因素是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風險,同時要求被評級的資產需與發起人的信用風險相分離,即證券化資產必須真正實現真實銷售以實施破產隔離。評級機構對評級的證券要保持經常性的信用監督并制度化,定期公告證券的信用等級的變化,使投資者及時了解所持證券資產的狀況。
3、完善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信息公告制度。作為資產證券化市場,其信息公開是基本原則之一,它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監管機構行政公開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等。
(三)調整資產結構,加快金融創新加快經營戰略轉型,對我國商業銀行實現可持續發展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現有的融資制度和社會融資需求條件下,在商業銀行傳統的業務領域,仍存在大量獲利機會。信貸資產證券化出現以后,商業銀行需要重新思考資產結構的調整策略和資本配置策略。最理想的狀態是,在轉型過程中,既大力發展零售業務和中間業務,又不放松許多傳統業務的發展機遇,在更高層次上,充分實現資本充足率、業務發展、風險和盈利之間的綜合平衡。
(四)鼓勵創新,推動資產證券化品種的多樣性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與產品的多樣性不無關系,產品的多樣性增加了市場的廣度和深度。在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有巨大的需求和供給潛力。鼓勵創新,推動各項資產證券化,增加市場上資產證券化的品種,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發展。因此我國商業銀行應鼓勵創新,增加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品種。
參考文獻:
王曉珉,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模式探討,蘇州大學,2007年4月
林治海,銀行資產證券化:借鑒與創新,東北財經大學,2004年12月
【關鍵詞】 融資租賃 租賃資產證券化 模式 發展趨勢 創新
一、背景
說起租賃資產證券化就不能不說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起源于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住宅抵押貸款市場,目前已成為歐美資本市場最為重要的融資工具之一。相比而言,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晚且現在仍處于初始階段,但是其降低融資成本、分散投資風險等優點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已漸漸深入人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有效推動與促進了我國金融市場資本化發展的進程。資產證券化是在資本市場上進行直接融資的一種方式與手段,其產品的還款來源并不依賴于融資主體或融資租賃公司的信用指數與償還能力,而取決于用于融資的相關資產在未來能夠實現的現金流,也就是把用于融資的相關資產作為根基,對資產證券化產品起到還賬支撐作用。不難的出結論,資產證券化的實質是出售未來可實現的現金流入以實現融資。
二、租賃資產證券化概念與原理精析
(一)租賃資產證券化概念理解
租賃資產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的細分產物,它是融資租賃公司對一連串承租期、功能或者使用途徑類似并可以形成具有較強穩定性與規模效應的現金流的租賃資產,多數情況下是指通過出租債權、對相關資產進行一定的結構化安排,實現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權益要素進行分離、重組,再轉換成為在現行市場上可以出售并流通的證券,以實現融資或變現的過程。
融資租賃公司通過向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出售流動性差的租賃性債權以獲取資金流入。隨后,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抵押租賃債權,將租賃債權發行于市場中,然后中介機構將租賃債權銷售給投資者,從投資者手中獲取租賃證券化資金。就其本質而言,租賃資產證券化就是融資租賃公司在預期可實現的現金流的幫助下發行證券實現融資的過程,其核心內容是隔離風險、組合資產、配置資源和分散現金流。
(二)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原理
1、風險隔離原理
在資產證券化市場中,風險隔離是至關重要的。融資租賃資產的風險隔離是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第一個環節,也是基礎環節。
風險隔離原理中的風險主要是指破產風險。租賃資產證券化主要保護相關資產的證券投資者,要求全部的租賃資產證券化相關產品只能用來償還投資者,或者優先用來償還投資者。這就要求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必須獲得該租賃資產證券化相關產品的所有權,使這些資產從租賃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移出,然后將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設計成為一個隔離破產的實體。不但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自身必須進行破產隔離,而且要防止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因為與租賃公司有某種關聯而被當作是租賃公司的分支機構,從而因為租賃公司破產導致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也被宣告破產。為了隔離破產風險,資產證券化需要避免法律對資產支持證券化的限制,這可以通過兩步來實現:首先,租賃公司將資產轉移給實體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使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獲得租賃資產的所有權,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種租賃資產的轉移必需滿足一定的條件,使它不會被認為是一種擔保性資金籌集。這個條件就是租賃資產轉讓需要符合“真實銷售”,換句話說,就是實現了真實銷售的租賃資產所有權轉讓,才是租賃資產證券化上的租賃資產轉讓。而債權資產的轉讓必須符合真實出售的法律規定。這樣做的好處在于,租賃資產證券化相關產品移出了租賃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旦租賃公司破產,該租賃資產不會被認為是租賃公司的資產而成為破產財產。其次,為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選擇一種適當的組合形式,一方面,使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不會被認為是租賃公司的分支機構,防止因為租賃公司的破產而導致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的破產,另一方面,使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把資產證券化活動作為唯一的經營活動,從而最大限度的降低其他債務存在的可能性,并使資產支撐證券的投資者對租賃資產證券化相關產品優先擁有清償權。
實現風險隔離原理需要注意兩個核心部分:第一,租賃資產證券化相關產品轉移如何合理操作,才能真正在租賃公司與租賃資產證券化相關產品間實現風險隔離。第二,如何按照法律要求及市場的實際情況籌建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以實現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承擔風險隔離載體的作用,進一步保證租賃資產證券化相關產品與租賃公司風險之間及與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自身風險之間的風險的有效隔離。
2、組合資產原理
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主要依靠組合資產原理。該原理集合了相同性質的租賃資產形成資產鏈,豐富了租賃資產的類型,同時有效地降低了單個租賃資產造成的風險系數,實現了整體效益。該原理不僅在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過程中的分離與重新組合債權、債務起著重大作用,而且也對債權、債務中的存在的風險進行了有效隔離。
3、資源配置原理
資源配置原理通俗而言就是對各類資源進行優化與合理組合,使其在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過程中形成有效的推動力。該原理將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為資產的使用提供合理途徑,實現資金利用效率與資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提高。租賃公司可以合理利用該原理對租賃資產實現真實出售、大力提高資產流動性、有效改善自身資產構成、實現對資產與負債更加合理的內部控制與管理。
三、我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現有模式分析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來說,融資租賃公司有資格成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我國現行市場對資產證券化并未設立準入障礙。《融資租賃管理辦法》規定,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是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以經營性融資租賃為主營業務的非銀行金融融資機構。然而根據相關規定,資產證券化業務只能由融資機構推行,因此融資租賃公司是具有發行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資格的。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主要當事人有發起人、發行人、投資者、承租人、信用增級機構、資產管理人等。而在我國的現行制度下,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是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人,它只能由政府授權的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批準設立。
對于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模式來說,增級機構的存在有著重要意義。然而我國沒有專業的信用增級機構,通常情況下依靠保險公司或者對外提供信用增級擔保。但是由于我國信用保險業起步較晚、發展遲緩,這些信用擔保常常會被限制,同樣,金融機構的對外擔保也會受限。因此,我國租賃資產證券化通常對內部實施增級或者是對現金流進行信用擔保增級。
四、對我國租賃公司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模式創新的建議
綜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對我國租賃公司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模式創新的建議:1.租賃公司內部經營理念轉換以強化經營管理水平;2.政法應對會計準則與法律法規予以完善;3.建立相關中介機構。
(一)租賃公司內部經營理念轉換以強化經營管理水平
租賃公司需要改變固有經營理念,轉變思想,對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實行現代化變革。公司管理層應當學習國內外先進企業的管理機制和經營理念、企業文化,將其先進的管理、經營等機制與自身有利模式相結合,推陳出新,努力構建現代化企業制度,使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明確,使管理部門與行政部門職責分離,有效加強內部控制與管理。同時,租賃公司應充分認識到自己作為責任主體應當行使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努力提升自身作為責任主體的相關能力,積累學習經驗、強化學習能力以不斷提升管理能力。租賃公司也應積極完善與突出財務管理戰略,財務部門行使更多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優化財務組織,規范財務制度,獲得較大的現金流,提高市場占有率。租賃公司還應從長遠的發展角度看待問題,積極引進先進人才,注重加強會計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職業道德素養以及業務能力,督促會計人員進行繼續教育,提高財務工作的質量與透明度,滿足社會、政法和投資者對會計信息的了解與使用要求。
(二)政法應對會計準則與法律法規予以完善
首先,政府應當明確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的權利與責任,賦予其發行債券的能力,但同時也要限制其可經營業務的范圍,并使其具有相對獨立性,并隔離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的破產風險。其次,放寬債權的轉讓規定,允許債權人在合同規定范圍內在不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將債權進行轉讓;允許債權在現有市場中自由流通;合理收取債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然后,對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給予政策與經濟方面的大力支持,特別是在債權流轉過程中所應繳納的稅費給予減免,比如降低其營業稅、租賃債權證券化公司實體層所得稅印花稅以及增值稅的稅率,防止部分稅費重復征收,使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交易成本降低,吸引更多的投資者購買,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市場份額與盈利空間,促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政府還應當完善相關法律,促使我國信用增級機構的完善發展,并對隔離破產風險的相關法規予以修訂,有效解決在現有市場中日益發展的租賃資產證券化與發展緩慢的信用增級機構之間產生的矛盾。政府也應結合我國國情制定符合資產真實銷售的標準,并規定相應的會計分錄編寫原則;并對現有會計準則進行修訂,使其與實際情況相結合,更好地適應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需求。
(三)相關中介機構的建立
1、完善融資租賃企業的信用擔保體系
為了有效解決我國目前信用增級的發展情況難以滿足租賃公司資產證券化的需求,相關機構應當告知投資者資產證券化產品可能帶來的收益與風險,提高其信用等級,使各方投入資本得以充分的利用。為了促使信用得以增級,我國應當加速租賃公司信用擔保體系的發展,為實現這一目標,不僅需要政府加大投資力度,還需要相關機構積極呼吁、吸引民間投資者對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投資,借以加快擔保體系商業化發展的腳步。其次,我國政府應當強化對租賃企業等機構的信用擔保力度,政府應當與社會相關自律組織通力合作以提升行業自律能力。國家及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指派具體擔保業務的承擔方。
2、完善對記賬行業的要求,以提升行業形象
租賃公司資產證券化的一系列工作中的會計事務處理應當嚴禁個人記賬行為的發生,同時政府也應大力監督記賬機構的建設與業務情況,制定與完善記賬機構的執業規范、對相關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操守提出具體要求,以使相關市場規范、合法、健康、持續地發展。以此同時,記賬機構也應進行有效的內部控制,記賬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維護行業形象,愛崗敬業、強化服務能力,提高行業形象。
五、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未來發展建議
筆者從法律政策制度和融資租賃行業自律兩方面對中國融資租賃行業體制建設及業務發展提出幾點建議:推進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審批市場化。建議證監會對此類產品簡化審批程序,并逐步改進為備案制。在實現備案制之前,建議證監會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增加審批數量,這有利于租賃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增長和活躍;促進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多元化。建議設立更加靈活的交易機制,增強流動性,吸引更多合格投資者參與。建議保監會允許保險公司投資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及其他形式的融資租賃資產;加強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建議制定更加完善的披露標準、建立標準化的披露模板、增加信息披露的可獲取性;尤其是要加強基礎資產的信息披露;加快建立資產證券化的法規體系。建議隨著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相關部門加強溝通交流,總結經驗,逐步建立較為系統的法規,促進資產證券市場規范有序地發展。
【參考文獻】
[1] 王慧.小型企業記賬問題研究[J].財經論壇,2013.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融資;結構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但預計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系列的結構安排和組合,對其風險、收益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并實施一定的信用增級,從而將組合資產的預計現金流的收益權轉換成可以出售和流通、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或收益憑證型證券的技術和過程。證券化所產生的金融商品大多屬于固定收益型證券,其特征為現金流的可預測性比較高。也就是說,任何資產成為證券化的標的物,其現金流量可以在適當地切割、重組之后,達到相當的穩定性,這樣才能利用標的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支付證券化所發行的債券的本息。由于企業在出售資產進行證券化的同時,由外部主要是資本市場取得資金的融通,因此證券化是一種利用資本市場直接進行外部融資的過程。
一、境外成熟資產證券化市場介紹
資產證券化是在西方融資證券化、直接化的金融大環境下應運而生并迅速發展起來的,資產證券化由最先的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到汽車貸款的證券化發展到信用卡貸款和應收賬款的證券化,經歷了一個從不動產證券化到動產證券化的過程。在證券化初期,證券化資產的品種主要限于住房抵押貸款一類信用特征簡單、還款條件明確、期限相對較長的資產。而隨著資產證券化技術的不斷成熟,證券化資產的種類局限也不斷縮小,即使那些還款資金流量不易確定、期限較短的資產,如貿易應收款、商業貸款、無擔保消費者貸款、公用事業租賃等眾多產生現金流量的債權領域等也被納入證券化范圍。
二、資產證券化的結構設計
資產證券化的一般過程包括:承做貸款的金融機構(或資產持有人)將取得的債權出售給特殊目的的信托(或公司),同時通過信用增級控制信用風險,并經信用評級機構驗證評級后,由承銷機構出售給投資人。
具體來講,證券化的結構設計需要以下幾個要素和步驟:
第一,確定證券化資產并組建資產池。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即資產的原始權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資需求的基礎上確定用來進行證券化的資產。盡管證券化是以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但并不是所有能產生現金流的資產都可以證券化。
第二,設立特殊目的機構(SPV--SpecialPurposeVehicle),這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關鍵主體,是專門設立的一個特殊實體,組建SPV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發行人的破產風險對證券化的影響,實現被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之間的破產隔離。SPV被稱為沒有破產風險的實體,一是指SPV本身的不易破產性,二是指將證券化資產從原始權益人那里真實出售給SPV,從而實現了破產隔離。而證券化資產從原始權益人向SPV的轉移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一般要求這種轉移在性質上是真實的,即資產的真實出售,其目的是為了實現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之間的破產隔離,及原始權益人的其他債權人在其破產時對已證券化資產沒有追索權。這就要求證券化資產必須完全轉移到SPV手中,使資產證券化成為一種表外融資方式。
破產隔離是資產證券化交易有的技術,也是區別于其他融資方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在股票、債券等融資方式中,基礎資產是與其他資產混在一起的,如果企業經營效益不好或破產,這些風險就會直接影響到股票、債券這些憑證持有人的收益。資產證券化則是將基礎資產真實出售給SPV,從發行人的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這樣即使資產的原始所用人出了問題,其風險也不會傳遞給證券持有者,即資產的賣方對已出售的資產沒有追索權。
第三,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為吸引投資者并降低融資成本,必須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增級可以使證券在信用質量、償付的時間性等確定性方面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要,同時滿足發行人在會計、監管和融資目標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級的方式主要包括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兩大類。內部增級由基礎資產中產生的部分現金流來提供,主要方式包括建立優次級檔、超額抵押和利差賬戶等。外部增級的方式主要包括專業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企業擔保、信用證和現金抵押賬戶。
第四,發售證券。信用評級結果公布后,SPV將證券交給承銷商去承銷,可以采取公開發售或私募的方式來進行。由于這些證券一般都具有高收益、低風險的特征,所以主要由機構投資者購買。
第五,向發起人支付資產購買價款。SPV從證券承銷商那里獲得發行的現金收入,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向發起人支付購買證券化資產的價款,并向其聘請的各專業中介機構支付相關費用。
第六,管理資產池。SPV要聘請專門的服務商來對資產進行管理。服務商的作用主要包括:收取債務人每月償還的本息;將收集的現金存入SPV在受托人處設立的特定賬戶;對債務人履行債券債務協議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相關的稅務和保險事宜;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實施有關補救措施。
第七,清償債務。按照證券發行時說明書的約定,在證券償付日,SPV將委托受托人按時、足額向投資者償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的,本金的償還日期及順序因基礎資產和所發行證券的償還安排不同而有所差別。當證券全部被償付完畢后,如果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還有剩余,這些剩余將返還給交易發起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全部過程結束。
三、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先于理論的探索。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地產投資券。在此之后,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所謂離岸資產證券化是指跨境的資產證券化運行模式,一般認為,國內融資方通過在國外的SPV在國際市場上以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向國外投資者融資的方式即為離岸資產證券化。
近年來,中國資本市場上盡管還沒有出現實質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關注著這一廣闊市場,紛紛推出資產證券化方案和產品構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產品創新、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不良資產的證券化處理等領域的準備工作,產品的創新和開拓為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經過多年的努力,2005年12月,國家開發銀行的ABS和中國建設銀行的MBS產品已經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標志著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工作正式啟動了。
與此同時,我們必須看到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資產證券化仍然面臨著許多操作上的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律方面障礙較多。資產證券化是以能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為基礎,以規定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合同為載體,形成一個以SPV為核心的環環相扣、嚴密而又完整的融資結構。我國目前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現在資產轉讓過程中優先權益的確定和真實銷售的鑒定;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定義、稅收、會計、產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夠完善,這就造成了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要求與中國現行法律之間的諸多矛盾。《公司法》中缺乏專門針對資產證券化成立SPV的條款;《稅法》中也沒有針對SPV的免稅規定,稅收負擔也大幅度抬高了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成本;《會計法》中沒有明確的條款規定資產證券化相關的資產、負債的轉移和確認方法。因此突破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礙及中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當務之急。
二是缺乏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中國目前尚缺乏全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也缺乏權威信用評級機構,這也將限制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信用體系的缺位導致大多數企業和個人沒有足夠的信用記錄和現成的信用評級,在實施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必須對大量關聯企業和個人進行相應的信用評估,這將直接提高處置大規模的分散的應收賬款或不良資產的成本。
三是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尚不完善。中國目前尚缺乏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其中的債券市場尚不發達,缺乏專門的資產支持證券投資中介機構和交易市場。另外,對保險、企業、個人等各種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也有諸多限制,這將使資產支持證券缺乏足夠多元化的投資方。對于整個經濟體系而言,如果沒有完善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二級市場,資產證券化只是將流動性風險進行了轉移,也難于實現對標的資產相關風險地有效分散。
總之,資產證券化既是一種金融產品創新,更是一種融資體制的創新。從微觀上講,資產證券化為不同的參與主體帶來了不同的收益:作為原始權益人的企業和銀行可以獲得新的融資來源,節約了成本,獲得了表外收益和新的風險管理手段;而作為中介的投資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托機構等則獲得了服務收入;從宏觀的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有助于提高融資體制的完備性,改善金融結構,促進金融發展,提高金融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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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
論文摘要:資產證券化融資是企業融資方式中重要的一種,全面的了解資產證券化融資對于企業合理采取融資方式、正確配置資源有很大幫助。針對這一點,筆者就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各個方面進行了闡述。
一、資產證券化融資基本知識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又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資產證券化具有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信用等級,緩解原始權益人的流動性風險壓力,拓寬低成本的融資渠道,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有效地轉移和規避風險的作用。
二、資產證券化融資優勢
(一)發起人的收益
其收益包括以下方面:(l)資產表外化。通過“真實出售”,把資產移至表外,改善資產負債狀況,滿足監管機構的要求。(2)資產的流動性。證券化的產品存在一個流動性相當高的二級市場,因此,發起人可以利用該市場獲得流動性,從而增強自身的資產負債管理能力。(3)低成本的融資渠道。通過“破產隔離”,把資產信用與發起人的整體信用隔離開,降低融資成本的同時達到融資渠道多樣化的目的。(4)穩定的服務費收入。發起人在出售資產后往往充當服務人角色,因此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將有穩定的服務費現金流流入。
2.借款人的收益
對于作為發起人的金融機構來說,資產證券化意味著能夠及時回籠資金,增加融資能力,從而為借款人提供更多的低成本資金。
(二)投資人的收益
資產證券化產品類型多樣,具有不同的風險和收益搭配,能夠滿足投資人的多樣化需求,便于投資人分散風險,提高投資收益。
(三)投資銀行的收益
投資銀行不但可以擔任證券承銷機構的角色,也可以參與甚至主導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的設計和執行、產品的設計和二級市場的交易等活動,這些業務為投資銀行帶來可觀收益。
(四)金融監管機構的收益
資產證券化能夠促使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它提高了金融機構資產的流動性,降低金融機構流動性危機風險。資產證券化產品豐富了金融產品種類,促進了資本市場的深化和整個金融體系的完善。它可以提高金融、法律、財會和信用評估制度的完善程度,提高相關掃機構和人才的專業化水平,有利于市場監督的形成等等。
三、資產證券化融資過程
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主要參與的是發起人、特設機構和投資者,此外還有服務人、履行受托和管理職能的受托人、承銷商、資信評級機構和信用增級機構等其他參與人。資產證券化操作的基本過程是:
(一)確定證券化資產并組建資產池
首先選用比較容易實現證券化且具有以下特征的資產組建資產池:以產生穩定的可預測的現金流,能夠容易增強流動性;原始權益人持有該資產已有一段時間,且信用記錄良好;資產應具有標準化的合約文件,屬于同一種類,即資產具有很高的同質性;資產抵押物容易變現,且具有一定的變現價值高的特點;債務人的地域和人口統計分布廣泛;資產的記錄良好;資產的相關數據容易獲得。
(二)組建特別目的機構(SPV)
SPV是一種特殊載體,專門為資產證券化而設計,是保證資產證券化的關鍵性主體。設計SPV的日的是為實現證券化資產在結構上與其他資產隔離。SPV可以是發起人設立的附屬機構,也可以是信托投資公司或其他獨立法人實體。
(三)將證券化資產組合真實出售給特設目的載體
設立SPV的目的在于使發起人實現表外融資,割斷發起人與投資者在法律上的關聯,達到證券化資產破產隔離的目的。其職能是從發起人處購買基礎資產并以此為支撐設計和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用發行收入支付出讓資產的發起人。
(四)四級和信用評級
信用增級目的在于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信用增級可以使證券產品在上述方面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要,同時滿足發行人在會計、監管和融資目標方面的要求。聘請評級機構對增級后的證券,進行信用評級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信用評級,通常要進行兩次,即初評和發行評級。初評的目的是確定為達到所需的信用等級必須進行的信用提高程度。(五)發售
SPV將經過信用評級后的證券交給券商承銷,可采用公開發售或私募的方式進行。資產支持證券主要由機構投資者購買。
(六)受托管理及清償
尋找服務商和支付機構,簽訂委托協議,約定受托人管理標的資產、歸集標的資產的現金流以及向投資者進行支付等事項。在證券的到期償付日,SPV將委托受托人時,足額向投資者償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而本金償付日期及順序因標的資產和所支持的證券結構安排的不同而異。證券全部償付完后,如果資產池還有現金流,這些現金流將被返還給發起人。
四、融資模式及效用
(一)應收賬款證券化
即企業將應收賬款匯集后出售給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的特設機構SP從注入SPV的資產池。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應收賬款證券化是一種以資產估用為基礎的融資方式,以企業應收賬款的現金流為基礎。應收賬款證券化是一種結構型融資方式。另外,應收賬款證券化是一種信用級別較高的表外融資方式。通過應收賬款證券化,企業也實現了風險的轉移。
論文摘要:銀行不良資產是指處于非良好狀態經營的,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銀行資產。目前國際上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的方式有:折價出售、不良資產剝離、成立專門的資產管理公司,其中最為主要的是資產證券化。積極實施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這種低成本的融資手段,對于加快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鏈接與融合,拓寬金融調控空間、擴大投資者選擇范圍、促進商業銀行經營模式轉變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是指處于非良好經營狀態的銀行資產,在此主要指不良貸款資產,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貸款、呆滯貸款和呆帳貸款等不能給銀行帶來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的利息收入或連本金都未能及時收回的貸款等銀行資產。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統計資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國主要商業銀行(5家國有商業銀行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五級分類不良貸余額為11614.2億元,不良貸款率為7.02%。
一、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所謂資產證券化,通常是指以證券進行融資,包括債務融資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其實質是金融資產以證券形式轉讓的過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就是將處于非良好狀態的,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銀行資產以證券形式轉讓的過程。
二、我國銀行推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流動性。通過證券化,可以將流動性較差的不良資產轉化為在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在不增加負債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獲得一定資金來源。從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加快銀行資產的周轉,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借助資產證券化,國際先進商業銀行有效解決了借短貸長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問題,大大增強了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和靈活性,抗風險能力顯著增強。
(二)有利于改善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結構。按照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銀行的核心資本和全部資本比例應該分別達到4%和8%。這一監管要求銀行為了提高和維持資本充足率,要么增加資本金,要么降低持有的風險資產。通過資產證券化,一方面銀行大量的風險資產,諸如住房抵押貸款、信用卡應收款、商業抵押貸款等從資產負債表中移出,使銀行的風險資產減少,從而達到了提高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不會增加銀行的負債,是一種不顯示在資產負債表上的方法,即發行人可不通過增加負債獲得融資。
(三)有利于我國商業銀行分散風險。從我國現實情況看,資本約束、利率市場化和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已經從如何有效配置風險層面對銀行風險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以貸款為主,而貸款中蘊藏著較大的信用風險。在一個金融市場不太發達的市場環境中,信用衍生工具使用較少,銀行信貸資產很難像證券那樣進行及時的價格評估,更不能轉移給第三方。商業銀行還缺乏有效的、主動的風險管理手段和風險管理工具。鑒于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將銀行靜態的、難以分割交易的資產,以標準化合約的方式,分散成小額的可交易資產,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場上發售的活動,它為我國商業銀行有效解決信貸資產的流動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強風險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條新的途徑。
三、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的探索實踐先于理論。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地產投資券。在此以后,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國內已經有多家企業進行了資產證券化的嘗試,其中涉及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地產開發收入支持證券、出口應收賬款支持證券以及不良資產的證券化等方面。
已發行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建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等;已發行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則品種較多:如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莞深高速公路收費收益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中國網通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浦東建設bt項目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南京城建污水處理收費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
四、我國商業銀行實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需要完善的資產證券化法律環境體系 比較而言,我國現行的與證券化相關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權法剛剛出臺,住房制度改革正在進行中,房地產登記政出多門,破產法及證券法也無法滿足證券化需要,證券化本身特有的會計、稅收、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更是空白,證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問題也需進一步梳理,這些都是我國資產證券化面臨的法律障礙。我國于2005年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其中初步體現出了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宗旨,涉及管理模式的規范、機構的資格認定、業務流程的設置等一系列機制。但是,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建設應該具有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法律,而且一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市場應包含:發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評級制度、證券法律制度和監管制度等方面的相互協調和制約,這些都需要建立起適應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法律環境體系。
(二)注重資產證券化過程控制,防范各類風險 由于資產證券化流程的復雜性、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多樣性,因此需要加強資產證券化的過程控制,防范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
1、切實做好信用提升。信用提升是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得到投資收益的信用保障,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順利發行資產化證券,就要求提高企業資產的信用級別。信用提升有內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兩種。內部信用提升是指特定的交易機構(spv)保留當擔保資產的債務人違約時有直接追索的權利、spv作超額儲備擔保、spv發行優先和從屬證券;企業的外部信用提升主要有信譽良好的保險公司出具保單、更高信用級別的商業銀行出具信用證、第三方購買從屬類證券。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商業銀行要切實做好信用提升,它是吸引投資者,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必要環節。
2、證券評級嚴把關。資產證券化評級的核心因素是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風險,同時要求被評級的資產需與發起人的信用風險相分離,即證券化資產必須真正實現真實銷售以實施破產隔離。評級機構對評級的證券要保持經常性的信用監督并制度化,定期公告證券的信用等級的變化,使投資者及時了解所持證券資產的狀況。
3、完善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信息公告制度。作為資產證券化市場,其信息公開是基本原則之一,它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監管機構行政公開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等。
(三)調整資產結構,加快金融創新 加快經營戰略轉型,對我國商業銀行實現可持續發展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現有的融資制度和社會融資需求條件下,在商業銀行傳統的業務領域,仍存在大量獲利機會。信貸資產證券化出現以后,商業銀行需要重新思考資產結構的調整策略和資本配置策略。最理想的狀態是,在轉型過程中,既大力發展零售業務和中間業務,又不放松許多傳統業務的發展機遇,在更高層次上,充分實現資本充足率、業務發展、風險和盈利之間的綜合平衡。
(四)鼓勵創新,推動資產證券化品種的多樣性 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與產品的多樣性不無關系,產品的多樣性增加了市場的廣度和深度。在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有巨大的需求和供給潛力。鼓勵創新,推動各項資產證券化,增加市場上資產證券化的品種,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發展。因此我國商業銀行應鼓勵創新,增加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品種。
參考文獻:
王曉珉,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模式探討,蘇州大學,2007年4月
林治海,銀行資產證券化:借鑒與創新,東北財經大學,2004年12月
【關鍵詞】中國;資產證券化;動因
資產證券化最早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末,20世紀80年代后期達到鼎盛,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的導火索――美國次級房地產貸款――正是標準的資產證券化產物。雖然次級房貸引發了全球性金融危機,但必須注意的是,在全球范圍內,以CDO為代表的資產證券化后端市場仍然保持了高速的增長。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中國金融領域創新步伐不斷加快,因此,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相關問題日益受到國內外學者的廣泛關注,本文將對此問題進行簡要的分析。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
在對中國資產證券化問題簡要分析的開始,首先對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加以界定。從資產證券化的流程出發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定義。資產證券化是指“貸款經組合后被重新打包成證券并出售給投資者。與整筆貸款出售和部分參與相比,相似之處在于證券化提供了一種新的融資來源并可能將資產從貸款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剔除。不同之處在于證券化經常用于很難直接出售的小型貸款的出售。”而歐洲投資銀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則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它是指已有的金融產品轉化為金融工具的過程或者是不標準的資產轉變為標準的債券的過程。更具一般意義的資產證券化定義,由Gardener(1991)所提出。他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使資金供給者和資金需求者以金融市場為媒介,得以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個過程或工具。
二、資產證券化的動因
資產證券化作為金融創新的主要形式之一,國內外學者對其動因的研究已經持續多年,形成以監督技術假說、擔保假說、流動性假說為主的多種理論。監督技術假說認為,信息技術飛速發展,帶來監督成本的減少,導致偏離于證券化的影響范圍,擴展至銀行的抵押品貸款、消費品貸款等傳統金融資產領域,造就了金融資產的證券化。該假說將資產證券化動因歸結于信息技術發展使得銀行將證券化作為應對金融市場競爭的工具。以Benveniste and Berger(1986,1987),James(1989)等為代表的學者則認為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原因為,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帕累托改進。即風險能夠通過適度的證券化過程,在不同投資者之間進行轉移,從而在不損害其他人的條件下,同時增加所有投資者的效用。他們的觀點因此被稱為“擔保假說”。而流動性假說代表人物Gorton and Haubrick(1990)認為在表內資產和表外資產質量相同的前提下,一方面,銀行擁有較強的證券化能力,其所面臨的流動性風險就低;另一方面,當資產被證券化后,資產和負債的流動性錯配性較小,導致證券化成本減小,銀行提供流動性的能力增強。因此,證券化能夠降低流動性風險的特性,成為銀行大力推進資產證券化的動機。除上述三種主要假說外,還存在著比較優勢假說、道德風險假說等理論從其他方面對資產證券化的動因進行了闡述。
三、中國資產證券化概況
相較于歐美發達國家而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起步較晚。2003年1月,信達公司與德意志銀行的合作,是我國資產證券化領域的一次突破。2005年3月,以國務院正式批準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為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單位為標志,我國資產證券化事業快速發展的帷幕正式拉開。截至2011年12月30日,我國資產支撐債券總額為734.46億元,總數為達到80只,其中,未償還金額為14.29億元,未到期資產支撐債券數量為17只。相比較普通債券而言,我國資產證券化所發行的資產支撐債券所占比例還較低,僅占全部債券的0.12%。未到期資產支撐債券的比例則更低,僅為全部債券總額比重的0.01%。總體而言,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仍然處于起步階段,總體金額較小,證券化資產的種類較為單一,但是,隨著監管部門對該領域的重視與支持,未來我國在該該領域的發展與創新有著廣闊的空間和樂觀的前景。
四、我國資產證券化進一步發展的切入點
伴隨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經濟金融化程度不斷加深,我國已初步具備資產證券化發展所需的宏微觀經濟基礎基礎。具體表現為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能力持續提升;商業銀行完成股份制改造,其擁有不良貸款剝離以及提高資產利用效率的愿望強烈;資產證券化所需資金來源,有我國居民的高儲蓄率作為保證。在以上利用基礎上,我國資產證券化進一步發展的關鍵在于切入點的正確選擇。從理論上講,一項資產只要具有現金流穩定獨立、可大量匯集、風險可準確度量以及有一定存量等特點,就能被用做資產證券化。從歐美發達國家看,用作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有住房抵押貸款、銀行信貸資產、應收賬款等幾類資產。現階段,適合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資產種類主要為住房按揭貸款和公用基礎設施收費。選擇以上兩種資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1)住房按揭貸款擁有穩定的現金
流。住房按揭貸款按月償還的方式決定了該貸款資產擁有穩定可測的現金流量,且購房者在貸款存續期間的還款分布十分均勻。(2)住房抵押貸款風險低且易于估計。首先,住房抵押貸款由于有房產作為抵押物,因此相較于其他貸款,貸款損失風險較小,其可根據貸款人的詳細情況進行風險評估,并且由于提前還款行為的可預測性,使得其風險較為容易評估。(3)住房抵押貸款總量巨大,易于形成資產群。(4)公共基礎設施良好穩定的經濟效益、風險較低,并且通過證券化的手段為公共基礎設施籌資,能夠節省財政開支,也無需特別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公共基礎設施也是理想的證券化資產。
五、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障礙與對策
雖然我國現階段已經具備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有利條件,但同時面臨諸多障礙。首先,在法律層面,我國現行《民法通則》規定當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必須征得債務人允許的情況下,才能將債權向第三方進行轉讓。這一規定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債權轉讓這種高效、低成本轉讓方式的采用。同時,我國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還很不完善,在諸如“真實出售”的界定、SPV的設立及ABS發行等問題上,法律留有空白,使得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時常遭遇缺乏法律依據的尷尬。其次,目前由于我國以資信評級機構為代表的金融中介行業還處于起步階段,與國外成熟的行業及機構相比,存在缺乏科學的行業標準體系,機構組織形式以及運作不規范等特點,大大降低了其所出具報告的可信度與影響力,無法滿足資產證券化的高要求。權威金融中介機構嚴重缺乏,構成我國資產證券化工作順利發展的有一個障礙。最后,以歐美發達國家的經驗看,機構投資者構成了資產證券市場的主要需求者,而現階段我國機構投資者的稀缺也給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夠成了嚴重障礙。為克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應用的障礙,更好的利用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的產物為我國經濟建設服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應該針對資產證券化的特殊要求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如按照資產證券化的大規模開展的要求,對《資產證券化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其相關條款,進行針對性的完善與修改,保證資產證券化工作在有法可依的條件下健康發展。(2)適當開放資產證券化市場,增加需求。監管部門可以尋找有利時機,向合乎一定標準的機構投資者,如養老基金、保險資金,開放資產證券化市場,從而增加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需求。(3)我國應加快以資產評估業、會計師事務所等行業為代表的金融中介行業的發展,制定統一的行業標準體系,重點培育出數家權威的中介機構,甚至可考慮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實力雄厚的國家銀行、券商發起設立spv機構,以滿足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需要。
參 考 文 獻
[1]李揚,王國剛,何德旭.中國金融理論前言II[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