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1-24 11: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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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基金
事業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包括滾存結余資金形成的一般基金和對外投資形成的投資基金兩部分。
1、一般基金的界定和會計處理
首先,應按清查、審計結果,在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后,對報廢、毀損等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貸記相關資產科目,對盤盈等原因造成的資產增加作相反會計處理。其次,根據資產評估的確認結果,對資產評估增值,借記相關資產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對資產評估減值作相反會計處理。
2、投資基金的界定和會計處理
事業單位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其實只是增加了“事業基金”,減少了“固定基金”,對凈資產總額并不產生影響。會計處理為:借記“對外投資”,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同時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事業單位用貨幣資金、材料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事業基金總額也未發生變化,只是事業基中“一般基金”轉為“投資基金”。會計處理為:借記“對外投資”,貸記“銀行存款”或“材料”等科目(不考慮相關增值稅);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因此,事業單位在轉企改制中,對投資基金的界定和會計處理需分別參照固定基金(后述)和事業基金中“一般基金”的界定方法和會計處理辦法。但對轉企改制基準日形成的投資收益,不論是以固定資產投資,還是以貨幣、材料等投資,都應確認為其他收入轉入事業單位凈資產,作如下會計處理:借記“對外投資”,貸記“其他收入”;然后借記“其他收入”,貸記“事業基金”或“結余分配”。
二、固定基金
固定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持有固定資產所占有的基金,它源于事業單位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事業間位購置固定資產時,應按固定資產價值,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同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固定基金”。一般情況下,因固定資產入賬后不需要提取折舊,故事業單位購置入賬的固定資產在沒有報廢、毀損的情況下,其固定資產、固定基金的賬面價值是不變的,不會因為固定資產使用磨損而使固定基金隨之減少,而這必然就導致了事業單位虛增資產總額、虛增凈資產。對此,事業單位在轉企改制過程中,應依據審計和資產評估結果對固定基金作出界定和會計處理。
1、對不符合企業會計制度中固定資產標準的,按其價值大小及用途分別轉作“原材料”或“低值易耗晶”等,借記“原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同時,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
2、對報廢、毀損、盤虧等原因減少的固定資產,按規定審批程序批準后作報廢處理,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
3、對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殘值取得的變價收入轉入專用基金,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對清理報廢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損失作相反會計處理。
4、盤盈及資產評估增值固定資產,按評估重置價值,借記“固定資產”,按凈值貸記“固定基金”,差額貸記“累計折舊”。
5、對于改制基準日需要轉讓的固定資產,按轉讓收入凈額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同時,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
6、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在租人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其他應付款”,實際支付融資租賃費時,則根據每次支付金額相應增加“固定基金”,借記“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固定基金”;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顯然,在未付清最后一筆租賃費之前,實際上把固定資產價值分別反映在負債和凈資產中,負債“其他應付款”反映應付未付租賃費,凈資產中“固定基金”反映實際已經支付的租賃費。所以,在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基準日,對融資租人固定資產應根據租賃合同規定,租賃期滿是否能取得固定資產所有權,如能取得其所有權,則應按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將尚未支付的固定資產租賃費轉入“固定基金”,借記“待攤費用”,貸記“固定基金”;不能取得其所有權的,則應沖回已增加的“固定基金”。
三、專用基金
專用基金是指按規定從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及結余中提取的有專門用途的凈資產,主要包括: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和修購基金等。其中,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基金主要用于職工福利及醫療保險支出,在轉企改制中,應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轉入負債類科目“應付福利費”中核算,因而不列入轉企改制后的凈資產。修購基金主要用于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購置與維修,應納入轉企改制后的凈資產。
四、結余
結余是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各項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包括事業結余、經營結余。上述結余在按規定計算交納所得稅和提取“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后,一般轉入“事業基金”或作“結余分配”,在轉企改制過程中,分別構成事業單位的凈資產。
關鍵詞:國有資產;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評估
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收益、接受饋贈形成的,或者憑借國家權力取得的,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類財產和財產權利。國有資產管理法是調整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過程中因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產權界定制度、產權登記制度、評估制度等。
一、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
清產核資,是指依據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圍內,組織各部門、地區、單位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界定、估價、核實、核銷、核定等各項活動的總稱。這是為摸清國有資產的“家底”而進行的一項基礎管理工作。
(一)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關于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正如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1992年印發的《清產核資總體方案》中指出的,在新舊體制轉換期間,由于原有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因而在經濟管理方面存在著國有資產“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資產價值不實,企業經濟效益較低等問題,國有資產閑置、損失和浪費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較為嚴重。這些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必將制約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對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在全國范圍內有計劃地開展此項工作,不僅能夠摸清“家底”,促進解決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資產閑置、浪費等問題,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管理,促進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同時為宏觀決策提供依據,更有利于解決經濟發展中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
(二)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
通過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是:國有資產“家底”清楚,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資產所有權界定明確,把應歸國家所有的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軌道;初步進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為今后將土地納入企業資產管理創造條件;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大體相符,努力解決國有資本補償不足問題;國有資產價值總量真實,為按資本金效益考核企業經營成果提供依據;推動資產優化組合,促進閑置資產有效利用;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建立健全各項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扎扎實實地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
(三)清產核資的范圍和內容
1、清產核資的范圍包括:各地區、部門所屬的各類國有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各級國有企業、單位以國有資產為主體投資舉辦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國內聯營、合資等企業和單位;各類國有金融企業,含銀行機構和各級政府、各業務部門及企業所舉辦的信托投資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證券公司等;各地區、部門和各級國有企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境外企業和開設的各類境外機構;各地區、部門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各種經濟實體;軍隊、武警及其所舉辦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2、清產核資的主要內容是:清查資產,摸清“家底”;界定資產所有權,明確國有資產界限;進行資產價值重估,解決價值不實問題;對企業占用的國有土地進行清查估價入賬;核實各種國有資金占用量,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制度
(一)產權界定的含義
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此處所謂產權,系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等財產權,但不包括債權。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財產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二是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相關的,由國有資產所有權權能分離產生的其他產權的界定,即界定國有資產各類經營、使用、管轄主體行使資產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及依法處分權的界限、范圍和關系。
界定國有資產產權的意義主要表現為:維護國有資產產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深化產權制度改革,便于實現“兩權分離”;為搞好國有資產管理奠定基礎。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應當貫徹“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以及“國有資產依法劃轉”的原則。
(二)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的辦法
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依下列辦法處理: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經國家批準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界定為國有資產;
3、以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全民單位)名義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4、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在實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前,國有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兩則”實行后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6、國有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企業的財產,不包括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三)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或全民單位合資合同)創辦的以集體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規定辦理,但屬于無償資助的除外;
2、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中的投資及按投資份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生產的資本資金及其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3、集體企業享受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其中屬于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集體企業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經核定數額后,繼續留給集體企業使用,由國家收取資產占用費;
4、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追索清償或經協商轉為投資;
5、對供銷、手工業、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國家撥入的資本金(含實物)界定為國有資產;
6、集體企業和合作社無償占用國有土地的,應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積和價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費;集體企業和合作社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投入的資本總額,包括場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企業注冊資本增加,雙方協議由中方以分得利潤向企業再投資或優先購買另一方股份的投資活動中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3、可分配利潤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項基金中中方按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4、中方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5、企業根據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按中方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職工的住房補貼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6、企業清算或完全解散時,饋贈或無償留給中方繼續使用的各項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五)股份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辦法
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現有已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國有法人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3、國有股份制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應占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4、股份制企業未分配利潤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中外合資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股份制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
此外,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以及政黨;人民團體中占用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六)全民單位之間的產權界定
1、各個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應按分級分工管理的原則,分別明確其與中央、地方、部門之間的管理關系,并經有權管理其所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或雙方約定。并辦理產權劃轉手續,不得變更資產的管理關系;
2、全民單位對國家授予其使用或經營的資產擁有使用權或經營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全民單位之間無償調撥其資產;
3、國有企業之間可以相互投資入股,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企業法人的對外長期投資或入股,屬于企業法人的權益,不得非法干預或侵占;
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之間可以實行聯營,并享有聯營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財產權利;
5、國家機關投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應與國家機關脫鉤,其產權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委托有關機構管理;
6、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經批準以其占用的國有資產出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其產權歸該單位擁有。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行為。
(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分類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兩類。前者的法律依據是199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的《關于1992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請示》的通知,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三部門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以及1996年1月國務院正式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后者的法律依據是1995年2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國家股權的單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占有產權登記適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變動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國有資產占企業實收資產比例發生變化的;企業分立、合并或者改變經營形式的;等等。注銷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形。
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適用于辦理了占有產權登記的企業,其主要內容是: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等。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企業產權歸屬關系組織實施。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企業單位的產權登記。對極少數特殊類別的國有資產,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委托有關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也可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其各自的含義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各類型含義相差不大。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和資產狀況兩個部分,前者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開戶銀行及賬號、成立日期、編制人數、單位性質等;后者包括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財產情況和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情況等。
四、國有資產評估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是由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則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國有資產的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獨立性、真實性、科學性和可行性原則。國有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一)國有資產的評估項目
1、法定評估情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即法定評估情形:(1)資產拍賣、轉讓;(2)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4)企業清算;(5)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評估情形。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即自愿評估情形:(1)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2)企業租賃(整體租賃除外);(3)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此處所謂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上述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于以下行為時則必須進行資產評估:(1)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2)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有單位;(3)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4)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對于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立項、確認的,該經濟行為無效。
(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按照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國家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具體由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三)國有資產評估機構
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并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是社會公正機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受地區、行業限制,實行有償服務。
國家對資產評估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級的資產評估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經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管理和監督本級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3年修訂的《國有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請資產評估資格: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有與開展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的辦公地點;
2、具備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評估專職人員,其中會計經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機電設備、會計、經濟等各類專業人員分別不少于2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應占50%以上;專職的評估人員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資產評估專職人員只能在一家評估機構專職從業;
3、直接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人員必須有30%以上經過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認可的培訓;
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在機構內設立專職的資產評估機構,配備專職評估人員;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以上條件的社會服務機構,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按其所屬關系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資產評估的資格,申請時須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國家或者省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單位報來的以上文件資料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自身的條件認真組織審查,通過審查進一步確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資產評估工作的條件,對具備條件的機構,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四)資產評估的規則及程序
1、資產評估的規則。根據規定,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則:(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1)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3)按規定的期限完成評估工作并及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4)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數據材料以及評估結果負有保密責任,并應有完善的評估檔案保管制度;(5)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如與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6)資產評估機構在執業中發現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反映,否則,視同評估機構弄虛作假或營私舞弊;(7)資產評估機構應以良好的服務質量贏得客戶,不得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承攬業務;(8)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規定和行業自律性的其他規則。
2、資產評估的程序。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立項。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情形時,應于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由被評估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申報。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并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超過10日不批復的自動生效,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補辦批準手續,國家決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視為已準予資產評估立項。
(2)資產清查。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托,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占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占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3)評定估算。評估機構對委托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后應向委托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4)驗證確認。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后,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材料報其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批準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即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后提出審核意見,并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書。資產評估報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作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五)國有資產評估的法律責任
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無論被評估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還是資產評估管理機構,若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國有資產占有單位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評估結果無效,可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1)通報批評;(2)限制改正,并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3)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2、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1)警告;(2)停業整頓;(3)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由有查處權的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
上述機構和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謝次昌著:《國有資產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呂建永主編:《國有資產管理學》,上海三聯書店2003年版
[3]黃達著:《宏觀調控與貨幣供給》,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一、加強領導,充分發揮公有資產管理機構的職能作用
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是市政府管理公有資產的職能機構,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公有資產管理的各項制度,加強基礎工作,切實防止公有資產流失。各主管單位要根據本單位實際,對所屬單位的公有資產處置,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管理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加強對所屬單位占有、使用的公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公有資產使用單位要認真做好公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使用和管理公有資產,并保證其安全、完整。同時,要建立公有資產管理領導責任制,把管好單位公有資產作為考核單位主要領導工作實績和離任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強化管理,嚴格執行公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一)嚴格公有資產的登記和使用管理。凡占有、使用公有資產的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向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新設立的單位,必須在正式批準成立后三十日內,向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申報辦理設立產權登記手續。公有資產使用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或者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發生變更,或者公有資產總額超過一定的比例,應在其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撤銷產權登記手續。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檢查一次。
公有資產使用單位要按照《*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執行帳簿和臺帳控管制度、資產購置、領用、保管制度。對占有和使用的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要承擔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監督責任。不得低價承包、出租、轉讓或無償占用非經營性資產,不得倒手轉包、轉租非經營性資產,不得為經營性單位承擔經營費用和虧損。嚴禁行政事業單位將公有資產用于投資、入股、抵押、合資、聯營或擔保,特殊情況需報市政府批準。
(二)公有資產必須依法進行處置,防止公有資產流失。要建立有效的公有資產營運機制,把公有資產管理與營運分開,對閑置的公有資產合理處置,盤活資產,增加財力。嚴禁低價處置公有資產。單位處置公有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必須按照《*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對土地資源性資產的處置管理要嚴格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整頓土地市場的通知》規定辦理,堅決杜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劃撥土地問題的再度發生。各有關單位要密切配合,嚴把公有資產處置關。*部門辦理舊車過戶、上戶手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的過戶、上戶手續,必須要求有關單位提供國資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文,否則不予辦理。對公有資產的處置收入要全額上交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不依法申報處置和上繳收入的,財政部門除沒收變現所得外,將給予緩撥停撥經費的處罰。對長期閑置和超過編制定額的公有資產,由財政、國資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共同調劑處置,促進閑置、低效資產合理流動,優化配置,提高公有資產的使用效率。
(三)加強資產評估管理,規范評估秩序。資產評估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交易、防止公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手段。公有資產占有、使用單位在發生改制、對外投資、合并、分立、清算、股權比例變動、產權轉讓、資產拍賣、租賃、資產涉訟及其他影響公有權益等行為時,必須遵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聘請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不得有意或借故規避評估程序。資產評估前,法人代表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評估機構出具保證書,保證所提供的審計、評估資料真實和完整,堅決杜絕借評估弄虛作假侵吞公有資產行為的發生。承擔資產評估工作的各類中介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評估程序、評估方法和標準,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資產評估,不得違規執業或出具虛假評估報告。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資產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嚴格規范資產評估活動中各有關主體的行為,指導公有資產占有、使用單位合理運用評估結果。對利用評估活動弄虛作假侵害國有資產的行為嚴肅查處,認真糾正。
三、依法監管,加大對公有資產流失的查處力度
關鍵詞:資產評估專業;社會需求;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專業主要是滿足社會公證類、中介服務類社會需求的專業。為了滿足社會需求,避免教育資源和人力資源浪費和不足,特對該專業需求進行研究。該研究從問卷調查和訪談兩個方面展開。研究目的是研究資產評估專業社會是否需要及需要什么樣的人。
一、關于被調查者、接受訪談者的情況
本次研究的問卷調查部分共發出45份問卷,回收39份問卷,篩選合格問卷33份。不合格答卷的主要問題是回答問題數量低于60%,不進入統計環節。
在地域分布上,北京11人,南寧1人,成都3人,深圳4人,杭州2人,西安1人,沈陽3人,大連3人,吉林1人,哈爾濱4人,大慶1人;上述地域分布兼顧國內發達地區和經濟較發達地區,可以在地域上對該專業的需求做出全面的反應。在答卷者的單位性質上,近88%來自評估企業,其余來自機關、事業單位、高校。在評估企業工作的答卷者,其單位的評估從業范圍(土地、房產、舊機動車、資產、保險公估、礦產),兩項和三項的最多,分別為45%和41%;一項的為10%,多于三項的為4%。答卷者個人執業資格以注冊資產評估師為主,包括注冊房地產評估師、土地估價師。三者的比例是7∶3∶1。
專題訪談共有六人,均為資深的資產評估人士。訪談的內容集中在社會需求的情況、需求的質量、綜合素質的要求等內容。訪談對象集中在哈爾濱市。
二、關于需求與來源
關于需求情況。33%的回答不需要,67%的回答需要。選擇不需要的主要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種(81%)認為,外界經營環境變化,資產評估的業務量減少,不需要該專業畢業生。第二種(19%)認為,該專業畢業生專業面窄、適應性差,不適應房產、地產、機動車、保險公估等項其他資產評估業務的需求。擇社會招聘的最多,專業院校畢業生的次之,選擇內部人員調整最少。社會招聘與專業院校畢業生的比例為2.5∶1。
訪談受訪者有如下共識。
廣義評估(含不動產評估、動產評估和狹義的資產評估)的近年社會總需求有小幅增長,但因服務的機構數量在增加,傳遞給各個機構的數量感官是業務數量在減少。由于不同的機構資質對象的差異,業務量在時間和空間上,呈現有升有降的局面。被列舉的情況有如下情況。一是狹義的資產評估,由于以前的業務集中在國有企業改制;國企改制后,許多堅守原來資質范圍的狹義資產評估企業業務量縮減,正在探索新的業務增長點。二是房地產評估,面向抵押貸款評估的,由于金融政策的調整,業務量也有下降的趨勢;面向動遷等方向的,業務量總體呈現下滑的趨勢。但是房地產評估總量仍然處于各個單項評估的最高點。三是土地評估機構,由于國家將土地作宏觀調控手段對象,許多基礎性的工作與地價評估有關,資質高的機構近三年業務量有增長。增加的內容包括開發區集約節約評價、城鎮地價動態監測、農地定級估價、農地產能核算、農地區片地價測算。
機關或者事業單位一般不將專業作為錄用的前提條件,資產評估專業應將評估企業作為就業的目標。有用人需求的企業,除了專業性質特殊的――如礦產評估,其他評估資質都對該專業畢業生不排斥。不需要的企業也不是針對該專業。
三、關于培養方向
81%的被調查者認為不能僅面向狹義的資產評估,而應以狹義的資產評估為主、兼顧其他方向(房產、地產、機動車、保險公估)。在回答兼顧其他方向的重點時,48%選擇不動產,37%選擇審計和財務,4%選擇保險公估,無人選擇礦產評估。
訪談受訪者認為,房產、地產、機動車、保險公估、資產評估只是資質設置的區別,對于資產評估專業不應畫地為牢,上述內容都應該成為培養目標之一。
四、關于現有資產評估人員的不足
在問卷調查結果上,與上述需求分析類似。專業知識欠缺、專業面過窄缺乏適應性、無法滿足需求的比例在76%以上。
接受訪談者認為,現有資產評估人員的不足,學校有很大責任;一是對于該專業的認識偏差,將資產評估對立于房產、地產、機動車、保險公估估;二是簡單羅列幾門注冊資產評估師的考試課程,缺乏課程的一系列基礎課的支撐,造成學生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缺乏職業發展的專業基礎;第三,實驗課程、實務課程課時數量太少,無法幫助學生發展特定的能力。
五、結論
綜合上述意見,本文得出如下結論。
(一)資產評估專業具有良好的社會需求
資產評估作為服務市場的重要中介,具有良好的社會需求。需求者不排斥該專業,不需求者并不因該專業而排斥。
(二)資產評估專業應該以滿足資產評估為主,并適應房產、地產、保險公估綜合要求
資產評估專業應該以注冊資產評估師為主要目標,兼顧培養在房產、地產、保險公估、舊機動車的需求。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可行性方案
行政事業單位在管控社會事務、配置公有資源和履行社會職能時消耗了很多公有資源,形成了數量可觀的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尤其是在依賴財政撥款的衛生、教育、文化和科技等非生產的帶有服務特點的行政部門,如何使這些部門的資產增值,保證資產更好的服務于社會,是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重點改革方向。
一、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問題研究
行政事業機構國有資產主要來源于國有資產收益,其資產使用特點表現為保證社會事業的順利開展和維護公共服務秩序等帶有服務特色的資產活動過程。因長期以來,行政事業組織不直接參與生產和營銷活動,組織工作重點集中在消耗與分配社會資源方面,因此,國有資產也就存在監督管理不力和分配不公等問題。
第一,因行政事業組織管理體制存在缺陷,使得行政事業組織在監督和管理國有資產時不能明確產權關系。個別政府人員甚至認為,其組織并不代表國家,在使用國有資產時不受使用權的限制,將國有資產當做組織的私有財產,致使組織內公物私用現象十分嚴重,導致組織從本部利益為出發點配置國有資產使用方式。第二,浪費消耗現象十分嚴重,降低了國有資產使用效率。行政事業單位通常都有較大的資金自由使用權,組織可以根據職能需求配置國有資產,在資產核算方面輕預算、重支付的現象較為普遍,某些組織因領導變動或業務水平有限造成組織壞賬和呆賬行為頻出。第三,組織內部缺乏有效管理國有資產的手段,組織內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分屬不同機構,沒有統一有效的資產使用和配置準則,組織業績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要求不夠明確,使得組織負責人只重視購進國有資產,而不重視監督管理國有資產,最終導致組織國有資產出現損壞和流失現象。
二、行政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的主要方法研究
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普遍存在的問題主要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意識、監管體制和管理方法等方面有關,因此,筆者認為要想解決國有資產管控問題,就必須應做好三方面工作,切實提高組織監管國有資產的力度。
1. 明確組織監督國有資產的管理目標
行政事業單位在配置國有資產時,其主要任務就是為社會提供務實的服務和公共產品,因此,行政事業單位在監督管理國有資產時,首先應明確定位監管目標,實現社會效益與公平效益服務目標,促使公益事業的發展。制定該發展目標可以有效解決以利益群體為中心的國有資產監管問題,推進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規范化管理,使組織形成一套進入管控、使用管控和收益管控的資產管理方案,例如:實現資產信息體制,確定資產使用審批的程序等。
2. 加強組織與國有資產管理單位的溝通和交流
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國有資產的趨勢是使監管工作傾向于購進端,在近年來我國政府機構在改革中愈加明確了有關制度,并總結了一些資產管控經驗,其中最主要的一條經驗就是實現行政事業單位與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的信息交流與溝通,實現了組織管理國有資產的同步監管體系。由于互聯網技術的不斷成熟,組織在購進國有資產時,資產使用情況會通過互聯網傳遞到資產監管部門,并且資產使用組織還會與資產監管組織進行實時的信息聯動,這樣就有利于資產監管組織管控國有資產,促使行政事業單位加強資產管控力度,預防各種違規使用資產的問題發生,同時,也可以使資產監管組織更加及時的糾正違規使用資產的行為,控制大范圍和大規模資產流失問題的出現。
3. 制定微觀與宏觀結合的全新監管制度
近年來組織管理國有資產的趨勢由監管使用過程向購進端傾斜,同時政府監管制度的改革過程愈加清晰,明確了制度管理內容與管理目標,使資產管理制度更具約束力與管控力,滿足了資金管理需求。但是,就管理效果而言,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仍有很多不盡人意之處,所以,在制定管理制度,明確管理目標的同時,組織還應建立相應的監督措施,保證制度運行的有效性。
3.1內部監督
組織應建立完善的內部監督體制,體制的制定應滿足單位內部各職能機構的需求。財務單位應強化財經紀律執行的監督力度,應確定財務人員監督管理的職責,對組織內的任何經濟業務都應加大管控力度。資產管控部門應加強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水平,做好單位資產驗收與購置工作,做好單位資產賬目表,清查日常監督工作,審計單位應以資產保值為工作方向,保證資產安全與完整,堅持做到重大投資必審和干部退休必審。監察單位應強化黨紀教育力度,改變當前國有資產管理中偏重事后監察的現狀,強化事前防范與事中監控力度。
3.2外部監督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分布于政府各職能機構,因此,保證資產的完整性與安全性不僅是經濟管控問題,同時也是政治管控問題,其關系著政府與黨的威信和形象,也關系著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所以,必須強化國有資產外部監督力度。
第一,人大應建立資產監督體系,采取監督的主要方式有:批準、審查國有資產預算和調整內容,并對審查結果進行決議;組織調查特定或重大的國有資產管控問題;按照相關法規內容對組織監督問題進行質詢;聽取財務單位資產管控匯報。第二,國家財政單位應開展監管工作,財政單位主要監管職能與監管行為包括:監督預算約束、監督資產評估、監督資產處置、監督資產配置、監督資產非轉經、監督資產收益和績效評價情況等,監督預算約束指的是財政和相關主管機構應對國有資產進行單獨編制和預算,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建立資產執行與決算體系,對預算約束進行監督。監督資產評估指的是國家財政組織應按照分級管理、統一領導的原則管理國有資產。財政組織應對資產評估單位的資格進行管控,并對評估過程進行實時檢查和監督。
總結
當前行政事業單位在改革過程中,強化對國有資產的管控力度十分重要,從組織職能為出發點,明確單位監管國有資產的目標,將切實的、可行性高的監管機制制定出來,強化單位監管國有資產的力度,是管理國有資產最有效的途徑。
參考文獻: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行為,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上級有關文件的規定,并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分類管理:
(一)非經營性資產管理。由縣政府授權統一交給縣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委托給資產占有單位管理,即:各單位把合法的產權證原件及固定資產清單移交給國資局管理,無產權證的,由各單位把資料補齊,補辦產權證。
(二)經營性資產管理:由縣政府授權統一移交給縣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各單位把經營性資產登記造冊,連同合法的權屬證明移交給縣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收益分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資產配置
第四條行政事業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行政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五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事業單位購置資產時,如需經縣廉政辦審批的,縣廉政辦審批后到縣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局,下同)領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申報表》進行填報,經申購單位負責人審核,報縣財政局批準。
(二)縣財政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等對各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行政事業單位利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必須經縣政府批準。
(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屬政府采購范圍的,應依法實行政府采購,縣采購中心憑縣財政局審批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申報表》辦理政府采購。
(四)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必須對購置的所有資產進行驗收,由驗收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報縣財政局備案。
(五)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協議或者有關憑證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并辦理驗收入庫,由驗收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報縣財政局備案。
(六)無償調入的資產,須提交有效的資產調撥文件和價值證明,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價入賬,并辦理資產驗收入庫,由驗收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報縣財政局備案。
(七)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的資產,由驗收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報縣財政局備案。
(八)縣財政局根據單位出具的資產驗收單,開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增加通知單,縣國庫集中支付中心、鄉財縣管辦及未納入集中支付管理的其他行政事業單位憑縣財政局審核的通知單作為增加單位國有資產(固定資產)賬的依據。
未按上述購置程序擅自購置國有資產的,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六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上述規定程序報批。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臺賬、制作卡片等,財務部門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章資產使用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應當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定期清查盤點,切實做到資產清楚,賬、卡、物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條有罰沒和收費項目的行政事業單位,應設置專門的賬簿,對罰沒物品和債務人抵入物品進行登記管理。
罰沒物品的處置,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國有資產處置執行。
抵入物品的價值,以處置凈收入為準,處置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如單位確需自用的抵入物品,應報縣財政局審批,經同意后,進行評估并按評估結果入賬。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的,須事先提出申請,報縣財政局審批。縣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對外投資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出租、出借、對外投資。
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于出租、出借、對外投資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相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三條對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可以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四章資產處置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注銷產權的一種行為,包括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一)無償轉讓:指以無償調出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
(二)出售:指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收取相應處置收益的資產處置。
(三)置換:指以非貨幣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
(四)報損:指對發生的國有資產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
(五)報廢:指經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必須會同財務部門、使用部門和相關技術人員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
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土地由主管部門、縣財政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房屋建筑物、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在5千元(含5千元)以上的其他資產的處置報縣財政局審批。單位價值在5千元以下的其他資產處置,按財務隸屬關系,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或無主管部門的單位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兩次將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結果列表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七條申報國有資產處置的程序
(一)提交處置國有資產的報告,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縣財政局,同時附上單位上報的全部資料,無主管部門的縣屬行政事業單位直接報縣財政局。
(二)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1、無償轉讓的,提交有效的資產無償調出文件及資產價值證明。
2、資產報廢的,單位價值超過1萬元的,一般應提供由單位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行業鑒定機構出具的資產報廢鑒定書。拆除房屋建筑物等應提供建設規劃部門批準的房屋拆除證明文件;拆除危房,應由相應的安全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設備報廢,須提交有關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國家強制淘汰設備的文件和有關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或保險公司和有關責任人的理賠單據(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車輛報廢,應提供車輛管理等部門出具的車輛報廢證明文件。
資產報廢時,已到國家規定使用年限的,可以不提供上述有關報廢材料,但要提供已到使用年限的依據。
3、資產出售、出讓、轉讓、置換的,應提交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4、報損資產的,應提交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損失價值清冊,鑒定資料以及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文件等。
5、處置房屋建筑物和國有土地的,還需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等。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縣財政局向申報部門(或單位)出具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文件。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縣財政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對無償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的資產,憑縣財政局下達的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文件或縣屬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的批復文書,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出售的資產,以不低于批復文件中《核準縣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清單》所列“評估價值”的實際交易價格,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
縣財政局下達的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文件是縣屬行政事業單位調整資產、資金賬目的依據和原始憑證。按規定可由縣屬行政事業單位自行審核處置的資產,以單位的批準文書作為調整資產、資金賬目的依據和原始憑證。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資產數量較多或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縣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的管理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報廢報損或殘值變價收入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的要求納入財政專戶管理,作為“國有資產處置收入”進行核算。
(二)縣財政局對縣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處置的資產,任何行業管理部門(土地、房產、車輛管理部門等),不得辦理資產過戶手續。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擅自配置、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我國《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對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或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企業一般在每年年度終了,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保證了企業會計信息真實可靠。
近年來, 關于對事業單位資產減值的話題也多了起來,許多人建議參考企業會計制度的辦法,通過資產減值準備來加強對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核算和監督, 以保證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真實可靠,為領導決策提供正確依據。
為客觀反映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真實價值,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進一步完善我國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基于謹慎性原則,建議對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計提減值準備, 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并在會計報表中反映資產減值的相關信息。
一、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管理核算現行辦法
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事業單位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實際成本進行計量。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會計核算辦法相對簡單,容易操作,按要求對部分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但實際上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價值賬實不符,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事業單位的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市場價值差別越來越大,甚至嚴重偏離,形成虛增資產現象, 又造成該報廢或更新的固定資產因消耗殆盡或不能再用卻長期掛賬,固定資產的價值的不到應有的補償,導致會計信息嚴重失真,不能真實反映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狀況,不利于作出科學決策,同時也容易滋生腐敗現象。
為客觀反映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真實價值,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進一步完善我國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基于謹慎性原則,建議在對部分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和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基礎上,再對事業單位的資產計提減值準備,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并在會計報表中反映資產減值的相關信息。
二、對事業單位進行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減值核算的現實意義
1.《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要求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2.企業會計中關于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核算的實踐經驗表明,對事業單位進行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減值核算具有可行性。資產減值準備不僅說明了謹慎性原則的重要性,也是為了避免資產的虛增導致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同時保證事業單位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可比性。
三、對事業單位資產減值會計處理及思路
1.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設置“資產減值準備”會計科目。資產負債表應該單獨列示”累計折舊”、“累計攤銷”、“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以便準確地反映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凈值。根據固定資產的單價、預計凈殘值、未來使用年限以及減值風險大小等因素進行重新分類,分別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總額、折舊年限和選擇適當的折舊方法,按月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年末對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進行減值評估測試。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 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但沖減僅限于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最多只能將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降至為零。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沖減已提的減值準備。已確認并轉銷的資產損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應當相應調整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
2.建設資產減值測試制度,合理確定資產價值,提高資產減值準備的準確性。為防止利用資產減值準備人為地操縱和隨意調整資產價值,如果濫用會計估計,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按照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一、國有專利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進行專利資產的評估:
(一)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
(二)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作為法人在變更或終止前需要對專利資產作價的;
(三)以國有專利資產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或者許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
(四)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需要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二、非國有專利資產因作價出資、轉讓等情形需要進行評估的,其所有人或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對有關專利資產進行評估。
三、專利資產評估可由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或綜合評估機構進行。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有關規定,取得資產評估資格,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國有專利資產占有單位進行專利資產評估時,應按上述有關規定辦理立項確認手續。
四、國務院各部門申請設立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的,應經中國專利局審核同意,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組織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的,首先應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利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再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審批。地市級不設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成立專利資產專職評估機構應當報中國專利局備案。
五、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從業人員應經過由中國專利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共同組織的專業培訓。
六、評估機構在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實際工作中,應當按照規定的評估辦法,采用中國專利局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共同制定的有關參數及標準,對被評估專利資產的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評估結果應報中國專利局備案。
七、委托對專利資產進行評估的當事人,應當向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提交由省級或部級專利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當事人是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以及該項專利權為有效專利權的證明文件。
八、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可以接受有關專利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委托,對專利侵權糾紛或者專利侵權訴訟雙方當事人的非法獲利和損失做出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