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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類型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12-20 15:18:0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金融監管的類型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金融監管的類型

第1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 現狀 問題 對策

一、金融監管體系的定義

金融監管體制指的是金融監管的任務和權益分撥的方法和組織制度,首先要了解由誰來負責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按照何種方式監督和誰將負責監管效果和如何負責的這個問題。因為列國在歷史發展、政治經濟體系、法律與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別,所以他們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也存在著必然的不同。

二、金融監管體系的種類

(一)統一監管體系

為了實現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監管的全面化,我們需要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

(二)分業監管體系

需要不同的金融監管機構分工合作,相互協調,聯合承當監管責任。同時,各個不同的監管機構各司其職,在此基礎上又相互配合,從而形成了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系。

(三)不完全監管體系

其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牽頭式"監管體制,另一種是"雙峰式"監管體制。“牽頭式”監管體制:在監管機構之間發生監管沖突的時候,能有一個帶頭監管機構出面協調,來解決監管時出現的問題。“雙峰式”監管體制:其在監管時會先定下兩個監管目標,分別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管。一類機構是針對金融行業的系統風險,而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嚴格的監管。另一種類型的機構是專門管理金融機構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現狀

在中國金融發展的初期階段,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分業監管有效的促進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發展。當時在金融風險的防范控制方面發揮重大作用的機構就是銀監會。它充分的與證監會、保監會進行了緊密有效的的協作,成為了當時最有力的金融監管機構。通過金融法規的有效建設,完善了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對金融監管機構進行了調整,使監管目標變得明確,不斷地開發金融監管手段,使金融機構可以平穩有序的發展,還漸漸的加強了金融機構中的內部控制機制。這些都表明了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能力逐漸增強。金融監管機構對不同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主要是從三個方面入手的,分別是市場準入、經營運作以及市場退出。同時,在落實監管職責的過程中,通過對金融機構的經營情況進行監管,及時的對經營情況做出風險評估,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當出現金融風險時,可以有效的防范風險,降低損失。但是,我國相比國外發達國家而言,金融監管體系還是發展的相對緩慢的,而且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四、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完善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在法律方面立法的比較晚,所以在法律監管方面還存在著很多缺陷和不足,在加上金融市場發展迅速,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就明顯落后了,在法律監管方面就形成了很多漏洞,使得金融業在某些方面沒有法律依據,處于無法可依的真空狀態。金融監管也無從下手,大大的影響了監管的效率。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的法規大多都太過于形式化,缺乏實用性,導致其并不能很好的發揮法律的實際作用。

(二)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不強

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而且沒有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使得金融體系并不能有效的發展,這不僅沒有良好的發揮金融市場監管效果,還使金融監管資源被浪費掉了。除此之外,我國的金融監管手段單一,目前還停留在行政監管方面,屬于一種領導性的監管,過多的干預了金融機構的發展,缺乏一種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來規范金融市場,使得監管效果不好。

(三)分業監管方式存在著不足

分業監管有很強烈的“地盤意識”各自獨立的監管著一塊地盤,對于在自己監管的領域里的利益就有很強的保護意識,不愿意他人對自己的監管對象有過多的干預,在其他領域里,也不愿意自己的監管對象有過多的參與,這樣就阻礙了金融監管體系的發展,使得其監管效率低下。而且,分業監管模式,成本比較高,監管較分散,監管意見很難統一。這樣就會造成資源的浪費,更重要的是對金融市場造成了影響。

五、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由于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國應加快金融監管立法的速度。也不能盲目的立法,要根據國內外的經濟發展整體情況和我國的國情進行立法,要能保證法律法規的實用性,刪除或修改一些形式化的法律法規,以免妨礙金融業的發展。為了保證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應該出具可以涵蓋金融領域的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還要盡量的適應金融市場新形勢將法律法規細分化。不僅如此,在執法的力度上要有所加強,對于金融詐騙等不法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對于不法集資與在證券期貨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建立一個長效機制予以監管。爭取在立法、程序的調查、多部門協調、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民事賠償等方面有制度性的提高。

(二)提高政府監管效率

為了適應現代金融業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我們可以采用新型的監管模式,也就是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對金融行業進行監管,這樣就可以有效的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了。還可以充分發揮銀監會的監督作用,有效的防范風險,加強與國際間的金融監管的合作,制定出科學的監管體系,建立良好的金融市場競爭環境,并有效的維護金融市場的競爭秩序,通過這些努力來提高金融市場的監管效率。

(三)改進金融監管方式

金融監管當局應該通過定期的溝通、交流協調好兩種經營模式下的金融交易市場,對其進行綜合性監管。為了防范外資企業利用我國的監管漏洞獲得盈利,造成我國金融市場的損失,我國的金融監管應該與國際合作,加強與國際方面的聯系,獲取最新的金融信息。這樣就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風險,并從中獲取經驗。

參考文獻:

[1]劉清寶.論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D].西南政法大學,2009.

第2篇

我國金融業綜合化經營的現狀

我國金融業由銀行、證券、保險三大行業組成。截至2014年年末,三大行業資產總額為187萬億元,其中銀行業總資產172萬億元,占比超過九成。銀行貸款在社會融資總規模中占絕大部分。目前,隨著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的力度不斷加大,金融衍生產品的不斷創新和經營業務范圍的擴展,我國金融業已經突破了分業經營的底線,混業經營模式開始逐步取代分業經營模式,從大趨勢來看,放松對金融混業經營的管制是世界性的趨勢。因此,深度結合的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將進一步加強銀行的競爭力和一站式金融服務的能力,同時也有利于提升盈利水平。自2005年以來,國務院先后批準商業銀行開展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的試點工作。由此,商業銀行的綜合化經營開始加速推進。

在混業經營的大趨勢下,國內各家銀行都在朝著綜合化、集團化經營方向發展。混業經營成為金融機構未來發展的一大方向。銀行業綜合經營之后,如何識別風險能力,規避監管套利也將給監管層帶來新的考驗。目前我國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一行三會”各自金融監管的界限十分明確,對大的銀行集團混業經營監管缺乏手段。因此,金融監管體制也要緊跟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變化,隨著時代的進步逐步加以完善。當前三大監管機構有效協調且存在聯動機制,可以有效控制風險并鼓勵金融機構創新,從長遠來看,統一的監管模式將是未來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新趨勢。

目前,國內越來越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都發展成了兼營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租賃、投行等綜合金融業務的金融“航母級”企業。當前,我國金融混業經營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存在著三種具體模式,即商業銀行控股模式、非銀行金融機構控股模式、實業部門控股金融機構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監管帶來了日益嚴峻的挑戰。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以及金融多元化發展趨勢,金融衍生產品不斷出現,金融服務的行業邊界日漸模糊。

基于這一戰略認識,未來幾年,我國要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具備應對外部沖擊的系統性抗風險能力:調整好國內的經濟結構,以及各領域的市場化改革,這是最基礎條件;把握好金融業開放的節奏、次序和政策銜接,筑好“防火墻”;在國際金融舞臺上構建“中國話語權”,推動國際金融秩序改革,化解外部沖擊壓力。同時,面對未來我國經濟發展的挑戰,強化我國金融業應對內部沖擊的能力。從中長期的演進趨勢看,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多元化程度的發展,如同許多發達國家金融市場所走過的道路一樣,金融部門之間的界線將不再涇渭分明,金融風險結構更加復雜、風險傳導更加隱蔽、系統性風險防范的重要性更加凸顯,銀行業理財規模的擴張、保險公司規模的擴大、擔保公司、期貨市場、文化交易市場、新股IPO的發行與解禁、債券市場直接融資比例的上升,國際板在未來的推出等因素變化,我國金融體系面臨的風險更為嚴峻,風險控制任務更加繁重。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議

建立和完善綜合性的金融監管體系。監管部門應從重視分業監管向綜合監管轉變。十年來,我國實行“一行三會”分業管理體制,對發揮各自專業監管優勢、提高監管效率具有明顯效果。但同時,分業監管體制偏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審批,“一行三會”之間監管標準難以統一規范,容易出現監管漏洞、產生重復監管,且易出現相互爭權或推諉扯皮的現象。

近年來,我國金融監管部門除加強傳統業務監管外,強化了“表外業務風險”監管,顯示了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表外業務的銀行理財以及銀證、銀基、銀保、銀信等合作類交叉性業務領域風險可能引發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的高度關注。截至2013年1月末銀行理財產品余額達7.4萬億元人民幣,超過信托業、保險業資產規模。目前許多交叉、跨界的金融產品、金融服務越來越多,通過機構合并、業務重組等方式,各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也日益錯綜復雜。混業金融機構的風險越來越嚴重,但卻沒有任何一個金融監管機構能夠綜合評估整個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對現行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嚴峻挑戰。從長遠看,我國必須走金融統一監管或綜合監管之路,變分業監管為統一監管。從我國實際看,監管部門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就目前具體情況而言,我國不可能實行“驟變式”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而應該根據國內金融市場的實際情況進行緩和的、漸進式變革,逐步完善混業經營下的金融監管體制。

建立和完善行為金融監管體系。將各部門從重視專業監管向行為監管轉變。在傳統分業監管體制中,主要采取機構監管模式,也就是按照不同金融機構類型如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來劃分金融監管對象,不同的監管機構管理不同的金融對象。隨著金融業務界限日趨模糊以及不同金融機構功能的一體化,就需要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

從功能的角度從事監管,可以涵蓋所有的金融產品、業務及非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有效地解決混業經營條件下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問題,促進金融機構組織的必要的變革,避免監管缺位或者重復交叉監管現象。金融監管對象由特定類型的金融機構轉變為特定類型的金融業務,有利于節約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率,適應金融不斷創新的需要,把新業務、新產品、新機構及時納入到金融監管體系之中。及時處理和解決監管中發現的問題。目前,我國尚處于從分業經營到混合經營的過渡階段,通過修訂法律法規、完善制度設計和加強政策協調,推動建立高效順暢的監管協作制度框架。

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過程控制體系。監管部門從重視行政審批向過程控制轉變。我國傳統上一直比較重視對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和現場監管,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迅速發展和金融創新產品的日益增加,金融市場的風險也隨之增大,僅僅依靠傳統的監管方式已不能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和維護金融安全,須向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轉軌,采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并重的現代監管方式。長期以來,我國金融監管主要依靠行政審批即市場準入,風險性監管尚不完善,對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監管嚴重缺乏。金融監管重點必須跟上金融機構商業模式的重大變化,否則,風險積累到一定程度必然會大規模地爆發危機。根據當前金融發展的形勢與要求,工作重心應主要圍繞風險監管展開,必須從監管的制度、手段、方法等方面進行相應的調整,并逐步完善風險預警機制、風險評價機制、風險化解機制、風險隔離機制,整體上把握金融市場風險,逐步化解和減少各種金融風險。明確由人民銀行承擔宏觀審慎管理職能,負責宏觀審慎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推動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的協調配合等。

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在政策協調方面,為了推動監管協調和防范風險跨市場傳染,我國監管部門間的協調機制進行過幾次重要改進。特別是在2013年8月,國務院批復同意建立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的目的是在既未打破原有監管體制又未新增機構的情況下,加強系統性風險的分析和防范,并強化宏觀審慎監管。一是聯席會議重點圍繞金融監管開展工作,不改變現行金融監管體制,不替代、不削弱有關部門現行職責分工,不替代國務院決策,重大事項按程序報國務院。二是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認真組織開展工作。三是聯席會議由中央銀行牽頭,充分發揮中央銀行優勢;同時采用靈活的工作方式,一方面聯席會議通過季度例會或臨時會議等方式開展工作,落實國務院交辦事項,履行工作職責;另一方面,聯席會議建立簡報制度,及時匯報、通報金融監管協調信息和工作進展情況。

第3篇

1、金融監管模式的定義

金融監管模式,即金融監管組織結構或金融監管制度結構。金融監管模式有廣義和狹義之說。廣義的金融監管模式是指一國金融監管的制度安排,包括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金融監管主體組織結構、金融監管主體的行為方式等。狹義的金融監管模式指金融監管主體的組織結構。本文探討的是狹義的金融監管模式。

2、金融監管模式的分類

任何一種金融監管模式的形成和發展都是受該國的經濟金融發展水平、政治體制、歷史背景和文化傳統等因素的影響,所以各國金融監管模式具有各自不同的特點。

(1)按金融監管對象劃分

根據金融監管機構的不同監管對象,金融監管模式可分為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機構監管是指按照金融機構的類型來設立監管機構,不同的金融機構由不同的監管機構進行監管,某一類別金融機構的監管主體無權干預其它類別的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我國目前就實行典型的機構監管,銀監會統一監管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保監會統一監管全國保險市場。功能監管是按照經營業務的性質來劃分監管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如將金融業務劃分為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監管機構針對業務進行監管,而不管從事這些業務經營的機構性質如何。其優勢在于:第一,它可以根據各個業務監管機構最熟知的經濟功能來分配法律權限;第二,以功能為導向的金融監管體系可以大大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和盲點,避免監管混亂;第三,功能監管為公平競爭創造了有利條件。從目前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和演變來看,功能監管是混業經營環境下金融監管模式變化的一個新趨勢。

(2)按金融監管主體的組織結構劃分

根據金融監管主體的組織結構,金融監管模式可分為分業監管和統一監管。分業監管是指在不同的金融業務領域內分別設立一個專業的監管機構,負責全面監管(包括審慎監管和業務監管),各監管機構在各自的權屬范圍內執行監管權力、履行監管義務,相互間沒有隸屬關系。統一監管指在一個國家只設立一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業實施監管,其它機構沒有這個權利和職能。分業監管模式和統一監管模式各有利弊。分業監管模式的優點是:第一,各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的監管領域,具有專業化優勢;而且職責明確,分工細致,有利于達到監管目標,提高監管效率。第二,具有競爭優勢。盡管監管對象不同,但不同監管機構之間存在競爭壓力。分業監管模式的缺點是:第一,多重監管機構之間難于協調,可能引起“監管套利行為”,即被監管對象有空可鉆,逃避監管。第二,從整體上看,監管機構龐大,監管成本較高,規模不經濟。第三,容易出現“重復監管”與“監管真空”。而統一監管模式的優點有:第一,從規模經濟角度來看,統一監管模式既可減少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雙方的成本,也可更為集中有效地利用有限的技術和資源。第二,統一監管機構更具有一致性和協調性,可更有效監管被監管者所有的經營業務,更好地察覺其風險所在。第三,統一監管可避免多重機構監管體制容易引發的不公平競爭、不一致性、重復監管和多種分歧等問題。第四,統一監管機構職責明確固定,可防止不同機構之間互相推卸責任而導致的“監管真空”。統一監管模式的缺點是:缺乏競爭性,易導致。

二、國外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比較及對我國的借鑒

目前,國際上隨著金融創新和金融混業經營的不斷發展,維持分業監管的國家正在逐漸減少,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結構正向統一監管組織結構模式過渡。本文選取了德英美三個較具代表性的國家就混業經營條件下金融監管模式的建立與調整進行比較分析。

1、金融監管模式選擇的國際比較

(1)德國:混業經營基礎上的分業監管模式

德國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是大家公認的,這自然也與它的金融監管制度有關。德國實行的是全能銀行制度,即商業銀行不僅可以從事包括銀行、證券、基金、保險等在內的所有金融業務,而且可以向產業、商業大量投資,成為企業的大股東,具有業務多樣化和一站式服務的特點。為了減少和控制風險,德國政府對全能銀行的經營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監管和一定的限制。德國雖然實行全能銀行制度,但仍實行分業監管。德國的聯邦金融監管司下有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局,獨立運作,分業監管。德國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是《聯邦銀行法》和《信用制度法》。根據規定,德國的金融監管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即聯邦金融監管局和德國聯邦銀行。聯邦金融監管局是德國聯邦金融業監督的主要機構。德國聯邦銀行是德國的中央銀行。由于聯邦金融監管局沒有次級機構,具體的金融監管工作由聯邦銀行的分支機構代為執行,執行效果反饋給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金融監管局和聯邦銀行的職能界定為:主管權屬于聯邦金融監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規定和決策時,聯邦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和聯邦銀行協商并取得一致;聯邦銀行和金融監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2)英國:混業經營基礎上的統一監管模式

英國的混業經營采用了金融控股集團模式。英國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多為經營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經營商業銀行業務,而證券、保險等業務則通過子公司來經營。英國的監管體系已由分業監管過渡到統一監管。1998年,英國整合了所有的金融監管機構,建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由其統一實施對金融機構的監管。2000年又頒布了《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從而實現了由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的轉變。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規定,正式行使其對金融業的監管權力和職責,直接負責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監管。FSA也獲得了一些其前任監管機構所沒有的監管權力,例如關于消除市場扭曲或濫用、促進社會公眾對金融系統的理解和減少金融犯罪等。

(3)美國:混業經營基礎上的傘式監管模式

在混業經營前提下,美國仍主要采用分業監管模式,既沒有合并各監管機構成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也沒有設立專門針對混業經營的監管部門。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國仍然采取機構監管的方式,集團下屬的銀行子公司由聯邦或州的主要銀行監管機構進行監督和檢查。為了從總體上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督,《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規定,美聯儲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型監管者”,從整體上評估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時對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擁有仲裁權。同時,該法案規定當各具體業務的監管機構認為美聯儲的監管措施不當時,可優先執行各監管機構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約的作用。在協調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聯儲、證券管理機構與保險管理部門加強協調與合作,相互提供關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屬子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和經營信息。美聯儲在履行監管職責時,一般不得直接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屬機構,而應盡可能采用其功能監管部門的檢查結果,以免形成重復監管。

2、國外金融監管模式選擇對我國的啟示

過以上對德、英、美三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的比較分析,本文認為,在我國金融經營模式日益走向混業經營的情況下,三國金融監管模式改革對我國有好的啟示和借鑒意義,具體表現為:

(1)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要符合本國的國情

縱觀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發展的歷史,并沒有一種理想的、最優的金融監管模式適合于同一時期的所有國家或同一國家的所有時期,任何一種金融監管模式的形成和發展都是受該國的經濟金融發展水平、政治體制、歷史背景和文化傳統等因素的影響,因此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不能簡單地照搬照抄其它國家的東西。

(2)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與其經營模式高度相關

從以上德、英、美三個國家的金融監管模式的演變歷程可以看出,監管模式的選擇要以金融經營模式為基礎,監管模式的變遷大多也是基于經營模式的變遷,一般要保持經營和監管的一致性。

(3)以金融立法來確立并鞏固新的金融監管模式

德、英、美三國金融監管模式改革的實踐表明,新模式每一次之所以能得以成功確立實施,并成為各國效仿的對象,是因為各國都從金融立法上給新模式的確立實施提供保障。

(4)強調監管當局之間、監管當局與中央銀行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英國由分業監管走向統一監管,美國改分業監管模式為傘形監管模式,其主要原因是傳統分業監管模式下,在對跨行業金融產品進行監管時,各專業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非常困難,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金融風險在不同行業之間的傳遞也得不到有效的防范,監管效率低。

三、德國模式是我國未來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趨勢

鑒于德、英、美三國金融監管模式改革的背景和成功經驗,結合我國金融發展的實際,筆者認為德國模式將是我國未來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趨勢。

1、全面混業經營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我國金融業的分業經營體制是在特定歷史時期為了保證金融業的穩定與安全,避免風險在銀行、證券和保險之間相互傳遞而設立的。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經濟金融一體化、自由化和全球化的進一步深入,我國的經濟金融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全面混業經營將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主要原因有:

(1)分業經營抑制行業間的競爭分業經營模式

以法律的形式在銀行、保險和證券之間劃清了業務界限,阻止了資本在金融各行業間的自由流動,使得金融業間的競爭局限于金融各業的子系統內,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間難以開展業務競爭,競爭范圍和程度十分有限,從而降低了金融業資源配置的效率,阻礙了金融創新的發展,犧牲了金融業和各金融機構的效益與國際競爭力,金融業的穩定與安全也因此受到了巨大的威脅。

(2)我國政府在法律政策上對經營管制的不斷調整和松動

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實踐是在法律與政策的夾縫中開始的,之后我國金融監管當局與時俱進,為了鼓勵金融各業相互滲透,不斷推出一些松動原限制性規定的管理規章,為綜合經營的迅速發展給予了政策上的明確允許和立法上的肯定。

(3)混業經營是增強國際競爭力的需要

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趨勢不斷加強的情況下,尤其是在我國金融業已對外全面放開的情況下,我國面對的是一個開放的世界,中、外金融業進入全面競爭時代。在這種發展格局下,我國金融業的生存和發展從根本上取決于金融體系整體的國際競爭力。

(4)分業經營無法滿足客戶日益多樣化的金融需求

金融機構同業間的競爭,說到底是爭奪客戶,其經營水平的優劣也主要體現在服務的便利、準確和高效,如果你不能滿足客戶多樣化的需求,這種金融機構就不具備競爭力。金融機構若想全面提高自身的經營效益和競爭力,就必須改變陳舊的經營理念,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建立新型營銷模式,盡量滿足客戶的需求。

(5)電子、通訊和網絡科技的發展為混業經營創造條件

以計算機與互聯網為特征的信息技術的發展為金融機構降低混業經營成本提供了有利的技術支持,其極大地降低了金融數據處理成本與金融信息成本,提高了金融機構的業務擴張能力,使金融機構可以進入原先不敢進入或無法進入的非傳統領域,擴大了金融工具的交易范圍并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毋須質疑,金融業務電子化、網絡化的發展最終會突破分業限制,為金融機構業務多元化奠定基礎。

2、我國現行分業監管的弊端

我國采取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運行模式在規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證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方面曾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有力地支持了經濟改革和發展,促進了社會穩定。但是,隨著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不斷加強,這種嚴格的分業經營和多元化監管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來:

(1)容易出現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

在分業監管模式下,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各自為政,自成系統,僅關注各自特定的金融機構,對于跨行業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的監管,由于缺乏權責的明確界定和職能的嚴格定位,在實際監管中不是相互爭權就是相互推諉責任,極易導致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不僅增加了監管成本,也嚴重影響了監管效果。

(2)各監管主體之間溝通協調難度大

由于三大監管機構地位平等,沒有從屬關系,在行政上均為獨立監管的正部級單位,這樣就不會有足夠的動力和有效的約束把各自的信息向對方披露,信息共享程度低;同時,當發現問題時,確定由誰牽頭、誰作最后決定等是存在一定困難的。

(3)分業監管阻礙了金融創新的發展

隨著經濟金融一體化、自由化和全球化的進一步加強,銀行、證券和保險之間的業務界限越來越模糊,跨行業金融創新產品層出不窮,但在現行分業監管體制下,大都采取機構性監管,實行業務審批制方式進行管理。這樣,當一項跨行業金融產品推出時,往往需要經過多個監管部門長時間的協調才能完成,喪失了創新產品的優勢。

(4)分業監管無法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監管

第4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分業監管;混業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35-0036-01

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經濟發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金融體系具有天然的脆弱性,金融風險的積累很容易誘發金融問題。自從我國加入了世貿組織后,我國的金融行業將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與國際金融的發展緊密相連,在此環境下,我國應盡快改革與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對于確保我國金融業的安全性、效率性和高效性有著重要的意義。

1 我國當前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各金融監管機構根據不同的授權,實行分業監管,維護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在我國目前的政體安排與現實國情條件下,這種“金融消費者(存款人、投資者、投保人等)―中央銀行(國務院)―監管機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委托鏈條設計,能充分保證監管者獨立行使監管職能,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廣大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金融創新和金融自由化的發展,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中存在的問題也日益凸顯,主要包括:

1.1 金融監管存在“真空”

機構設置的監管“真空”。在目前的分業監管格局下,人民銀行有自上而下系統的機構組織,而證券業和保險業由于是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的,監管機構只設到省級,對省以下的金融業態缺乏有力的監管,而人民銀行又無權或無法行使監管。如果證監會和保監會將監管的分支機構設到縣市又缺乏規模經濟,監管成本過大。組織體系的監管“真空”。我國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還不健全,“一行三會”雖各有分工、各有工作側重,但是相互之間仍存在職責不清、相互扯皮的問題,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混業經營趨勢正逐步加強,原有的以機構類型確定監管對象的監管模式難以發揮作用,進而出現金融監管“真空”,從而降低了整個金融監管的效率。金融監管范圍存在“真空”。隨著計算機通信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的興起,網絡銀行得到了很快的發展并有廣闊的市場前景,在此情況下,我國商業銀行紛紛涉足網上銀行業務,但這種發展是在相關法律法規幾乎空白的情況下進行的。英國FSA副主席福特曾說,未來金融領域的一大風險將來自網絡,假如監管不到位,幾年后很可能出問題。

1.2 金融監管方式存在缺陷

在市場經濟下,金融監管的方式大致有三種:即金融當局的外部監管、金融機構的自我治理以及社會監督。然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方式較為單一,主要是外部監管,自我治理雖有,但自我約束、自我治理機制不完善;行業自律組織很少,而且還沒有發揮大的作用。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監督機構對金融業只是偶然進行檢查,沒有形成制度,存在著嚴重的體制缺陷。

1.3 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完善

我國長期以來一直依賴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法律手段極其薄弱,雖然自1993年開始逐步頒布了一系列金融監管法律,初步形成了金融監管法律框架,但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仍存在諸多不足。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是由兩個基本法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管理章程三部分組成,然而有些法律與兩大基本法律有著重疊或者沖突之處,基本法律的部分法條由于未能及時修改而無法滿足當今金融監管的需要。一些重要領域仍然處于法律真空狀態。

1.4 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在金融監管工作中,無論是對金融機構的審批,還是對金融風險的分析、識別、判定、化解,都需要從事金融監管的人員有較為扎實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尤其是在當前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斷加快、金融創新層出不窮、網絡銀行迅猛發展的前景下,要想實現監管目標,必然要對金融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金融監管當局的許多現有監管人員的知識水平、知識結構與金融監管目標的高標準和監管任務的艱巨性相比,仍存在著較大的差距。

2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制度設計

2.1 建立有效合理的金融監管體系

出現上述金融監管“真空”的問題根本原因還是由于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已嚴重滯后于國際發展與實際需要。隨著金融全球化、經濟一體化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不斷深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不斷做出相應調整,我國也應該采取逐步走向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模式。我國的監管體系有必要從過去強調針對機構進行監管的模式向功能監管模式過渡,即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的業務進行統一監管和統一標準的監管,以減少監管的真空和盲區。

2.2 完善金融監管方式

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風險與危機的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前提。金融監管當局的外部監管手段只是作為金融機構內控不足的補充,控制風險的根本措施還要靠內控制度。加強金融機構行業自律治理。金融行業自律,是金融業自我治理、自我規范、自我約束的一種民間治理方式。它可以提高行業內部的治理,有效地避免各主體之間的不正當競爭,與官方金融監管機構一起來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強化社會獨立審計體系和其他社會監督的作用。由于金融監管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很難完全由監管當局自身承擔,所以應該加強紀檢、審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對金融機構的社會性監管,增強金融機構在資金營運、財務治理、業務開展和信用評級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

2.3 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

①盡快完善主體法律。首先要整理和完善《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金融法規。其次進一步加緊其他金融法規的建設,如《金融機構破產法》、《金融機構兼并收購管理辦法》等,從而為制度化、規范化的監管提供法律基礎。②制定有關法律的實施細則。對于履行監管職能的主體來說,需要一套較為完整的并與有關法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也要對原頒布的有關法規、制度進行清理,對不適應的條款進行廢除或修訂。③嚴格金融執法,建立有效的市場懲戒機制。長期的人治金融,造成了金融主體法治意識的淡漠,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執法不嚴、監督不力。

2.4 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素質

我們必須采取一切措施,使我們的監管人員能夠不斷擴大知識面,同時還要嚴格約束監管人員的行為,防止,樹立清正廉潔、秉公辦事的形象和作風。具體可采取如下措施:

①對現有人員加強培訓。通過培訓,優化現有監管人員的知識結構,使之逐漸符合現代金融監管的需要;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從商業銀行和其他部門引進高素質的專門人才,充實到金融監管的隊伍中,促進監管人員監管水平的提高,達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目的;③切實履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責任制》(暫行),努力做到監管行為的客觀、公正,監管人員盡職盡責。

參考文獻:

[1]劉毅.金融監管問題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第5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 風險 商業銀行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03-0252-01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的金融體系變得比以往都脆弱,世界各國都歷經過嚴重的金融危機。特別是2007年由美國次貸危機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機,更是引發了全球的經濟動蕩。因此,加強金融體系的監管已經成為了世界各國關注的重大問題。而我國在加入WTO后,金融業全面對外開放,金融制度全面轉向與國際接軌的、有效率、有競爭力的市場金融制度。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金融業運營的環境將變得更加復雜、運營的風險性變得更加大。銀行業是金融體系中的最重要構成。因此,國家加強對國內商業銀行的監管,對保持金融業乃至整個社會經濟的穩定性將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研究和解決商業銀行金融監管中的問題也是擺在我國央行面前的嚴峻課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1.我國商業銀行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健全。

在當今金融領域中,各項金融監管都是以法律法規為基礎的,而不單單只是簡單的違章檢查。然而在目前,我國現行頒布的各項經濟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雖然近年來為了與國際接軌在金融監管立法方面取得很大的進展,相繼頒布了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但是從這些頒布的法律條例的內容可以看到,一是針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有關法規覆蓋面較窄,法律層次低,前瞻性不強。除核心大法外,第二、三層次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法律效力和權威性不高。二是商業銀行業務法尚不完善,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銀行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難以適應商業銀行風險監管實踐的需要。因此需不斷加強國銀行金融監管相關配套法制的完善,使國內銀行監管法制框架更具全面性和系統性。

2.國內商業銀行內控機制較弱。

商業銀行內控管理機制不完善,風險管理執行力度較弱。近年來我國各商業銀行為了適應國際化需要,紛紛加強內控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依然存在很多問題,一是一些商業銀行內控制度機制建設緩慢,往往滯后于銀行業務的發展,而且還存在較大的漏洞;二是制度執行不力,存在有章不循,違規操作現象,經濟案時有發生;三是虧損風險管理薄弱,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風險管理辦法。而且研究表明,國內商業銀行存在“會計信息失真”現象。主要表現為收支核算不實、人為調節利潤等問題比較嚴重,尤其是農村信用合作社其次是有些金融機構出現私設“小金庫”的現象等等。這都說明內控制度執行不力現象比較普遍,國內商業銀行內控機制需要不斷加強完善。

3.缺乏風險管理意識,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僵乏。

在我國,各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基礎比較薄弱,尚未形成健全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一是還沒有完善的、全方位的風險監管部門,商業銀行的風險監管部門還只是“形似”,還沒有形成一個有機的統一整體;二是還沒有形成完整、科學、有效的崗位職責體系,各個部門之間、崗位之間普遍存在界面不清、職責不明現象;三是沒有形成科學、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特別是近年來部分金融機構操作風險管理意識弱化。

二、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1)市場失效。

1.壟斷與市場價格的扭曲;

2.外部效應與市場價格的扭曲;

3.信息不對稱與市場價格的扭曲。

(2)金融業內部。

1.銀行業的內在脆弱性;

2.期限變換和流動性;

3.高負債經營;

4.金融交易的跨時空性和交易費用。

三、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1.由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

機構型監管以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性質不同為出發點,在金融分業經營條件下,或者在金融業內各部門之間的分工比較明確、界限比較清楚的條件下,監管效果表較明顯。機構型監管模式主要關注單個機構的狀況,每家金融機構由一個監管者負責,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交叉監管。但是,隨著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各部門之間界限的日益模糊,機構監管的劣勢逐漸顯露。默頓和伯蒂提出金融體系的“功能觀”學說,認為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穩定,金融功能優于組織結構。從歷史的角度考察,只有在金融混業經營的條件下,隨著不同金融機構間的界限日益模糊,才出現了功能型金融監管理論。

2.由合規性監管向風險性監管轉變。

合規性監管主要是約束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符合國家政策法規,而風險性監管除了要求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符合國家政策法規以外,還要致力于機構自身的穩健經營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它是在合規性監管的基礎上進一步的審慎性監管。風險性監管是一種積極地監管方式,側重于引導金融體系樹立防范風險的理念,從正面引導金融業采取積極穩妥的風險處置措施,降低成本,減少損失。

3.由單一的國內監管向國際監管轉變。

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是指各國在遵循國內金融監管目標的基礎上,建立國際間廣泛的多邊合作協議。明確本國和東道國金融監管當局的責任,對跨境金融業務、國際金融集團等進行充分的監督和管理。金融市場的全球化、自由化趨勢和銀行經營的國際化,需要各國中央銀行以合作的態度、統一協調的措施加強對國際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成為一種主流趨勢。

4.由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

歷史的經驗表明,統一的監管模式更適合混業經營條件,可以統一監管標準,避免監管套利,全面覆蓋對各種金融商品的監管,在組織結構上有利于宏觀審慎監管的實施,對于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具有先天結構優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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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榮慶.關于加強我國銀行風險監管的幾點思考.西安金觸2002. 5 ;

[3] 謝太峰等.金融業務風險及其管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 9;

第6篇

關鍵詞:網絡金融;金融監管

隨著2013年云技術的發展,大數據對社會的影響已愈來愈明顯。其中金融行業早已浸信息技術已久,由此衍生出網絡金融在這個趨勢中發展愈加迅速。如以支付寶為首的各種寶寶的熱捧,都顯示出,與傳統金融相對應,網絡金融主要進入的是三個領域:網上銀行、網上證券和網上保險。其中網上銀行在網絡金融中處于主體的地位,而網上證券的風險成因與類型與網上銀行相似。因此下文討論網絡金融的監管問題時,主要是以網上銀行行業為例。

一、我國網絡金融監管難點

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發展帶來金融服務業的效率提高,同時也增加了金融服務的風險以及監管的難度。從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這一對矛盾統一體來看,金融創新總是走在金融監管的前面,金融監管總是滯后于金融創新。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而金融創新總是先高的那個。而我國的特殊國情,如金融監管法規不健全,信息化產業發展迅速等特點,使得在互聯網金融領域,監管和創新的差距就更為巨大。因此,我國網絡金融的監管難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計算機技術的系統性問題造成監管難點

網絡金融的兩個基石,一個是計算機技術,尤其是網絡技術和大數據處理技術;另一個是金融服務現代化。而計算機技術的系統性問題一直為業內人士所詬病。由于計算機系統是一個整體,在硬件層級中,任何一個配件的故障都會影響整個系統的運行。如網絡金融十分依賴的數據信息服務器,硬盤長期運行造成的損壞,CPU過熱造成的停機等都會造成整個服務系統的癱瘓,甚至信息(數據)的丟失。雖然各個金融企業通過增加備份硬盤、鏡像系統,改善機房環境等措施降低故障發生的概率,但仍無法杜絕故障,隨著系統運行時間的增加,故障必然會發生。另一方面,是大家耳熟能詳的網絡安全問題造成的風險,黑客利用系統漏洞,安裝木馬等方式盜取客戶甚至服務器信息,利用這些信息轉移資金,虛假信息來賺取利潤。最后,由于網絡技術為信息的傳播提供了方便,因此網絡金融的服務的連接范圍和速度迅速提高,甚至擴大到整個國際市場。而監管方卻無法與境外監管機構進行操作協調和信息共享,造成了監管上的困難和漏洞。

(二)網絡金融創新造成金融監管的進一步滯后

網絡技術的發展加快了金融服務創新的步伐,使得本來滯后于金融創新的金融監管進一步滯后。這種滯后主要體現在金融創新的層出不窮使得監管部門措手不及,制定合理有效的新型措施;另外傳統金融監管部門在網絡金融的新興領域的監管合法性也受到了一定的質疑。同時,由于我國網絡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處于起步階段。比如對網上交易的規定,直到2014年5月才有了7天無條件退貨等規定。而在此之前,網上交易都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因此,加快網絡金融的法規建設,制定一系列既符合客觀情況,又具有前瞻性的監管法律法規,為網絡金融活動和監管提供法律依據,是目前最重要的事情。

二、我國網絡金融監管對策

我國網絡金融活動存在了許多技術上和法律上的難點和漏洞,但網絡金融的規模和社會影響力正在迅速擴大,金融監管正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和技術革命。如何做到在網絡金融領域分類管理,公開監管的原則,在網絡金融創新層出不窮的今天,對網絡金融活動實施強而有力、行之有效的保障。確保網絡金融對原有金融秩序的沖擊不會造成負面影響,維護銀行業的正常業務的開展和公平競爭,確保央行貨幣政策的有效推行。具體來說,網絡金融的監管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強金融監管法規建設

網絡金融安全是網絡金融活動得以健康規范發展的前提和保證,而網絡金融法律體系是保證國家隊網絡金融進行監管的保障。雖然網絡金融具有虛擬化、實時性等特征,但有關部門仍需認真調研各項具體方案,如電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個人隱私的保護措施等。而且,還需在此之外讓法律與社會歡迎的發展相匹配,不能讓法律由保護社會發展變為阻礙社會發展。為促進網絡金融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強網絡安全技術的開發

所謂安全雖然是相對的,也就是說世界上沒有絕對安全的技術和系統。但不代表網絡金融行業可以不在安全技術上加大投入力度。因為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黑客技術也在日新月異,所以,與之對應的安全技術的研發也要加大力度。同時,與之配套的安全措施要制度化和規范化。同時,其他保密制度、維護制度、備份制度等制度也需進一步加強。

(三)借鑒歐美經驗,建立非現場監管為主的監管體系

網絡金融的發展中一大特征就是金融交易的虛擬化,使得交易對象種類繁多,跨多個領域,難以像傳統金融領域那樣有明確的交易對象,同時,交易的時期較短,速度較快,對這個領域的監管已無法像傳統金融領域那樣進行現場檢查。但同時,計算機技術的發展也為金融監管提供了新的技術支持。如一些歐美國家已建立了較完備的非現場監管體系。所謂非現場監管是按照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全面、持續地收集、監測和分析被監管機構的風險信息,針對被監管機構的主要風險隱患制定監管計劃,并結合被監管機構風險水平的高低和對金融體系穩定的影響程度,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實施一系列分類監管措施的周而復始的過程。而我國監管機構一直沒有重視非現場監管體系的建設,在以后的工作中需得到加強。

(四)加強監管領域的國際合作

網絡金融的發展促進了金融市場的全球一體化,近十年來,網絡金融活動的跨國性越來越強。這就要求各國的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合作,而好的合作方式就需要建立統一的監管標準。在此基礎上,全面開放技術信息和交易準則,確保跨國網絡金融交易既安全又高效。

參考文獻:

[1] 史厚福.金融監管導論[M].北京:中國商務出版社,2004.

[2] 馬思萍.網絡金融風險及監管模式分析[J].現代金融,2006(6).

[3] 翟建耀.網絡金融給農行帶來的挑戰與研究對策[J].農村金融

第7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模式 “一局兩會”制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管當局基于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等因素,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進行審慎監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總和。金融監管模式則是指一國關于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監管法規的結構性體制安排。金融混業經營與全球金融一體化的日漸深入,不僅導致各國的金融運行格局發生重大變化,同時也推動了全球金融監管模式的變革。

一、全球金融監管模式變革:四個特征

1.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轉變。以1999年美國《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的廢除為標志,全球的金融業務日益向混業經營的方向轉變,與之相適應的金融監管模式也日益朝著混業監管的方向演變。美國舊的金融監管體系采取按不同金融機構的類別進行縱向分別立法、分別監管的模式。如銀行領域有《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由美聯儲等機構實施對貨幣存款機構的監管),保險領域有《州保險法》(由州保險理事會對保險公司實施監管),證券領域有《證券法》、《證券交易法》和《投資公司法》等(由證券交易委員會實施監管)。1999年實施《金融服務法案》后,美國采取了聯邦政府、州政府與專門機構分層的金融監管模式,綜合監管與分立監管相結合。與此同時,英國、日本等國也通過金融改革建立了統一的監管框架。統一監管提高了復雜金融聯合體的監管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規模,順應現代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

2.從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轉變。機構監管是按照金融機構的類型分別設立不同的監管機構,不同監管機構擁有各自職責范圍,無權干預其它類別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功能性監管是指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而設計的監管。功能性監管關注的是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以金融業務而非金融機構來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同時,功能性監管針對混業經營下金融業務交叉現象層出不窮的趨勢,強調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因而可以實現對金融體系的全面監管。最后,由于金融工具所實現的基本功能有較強的穩定性,使得據此設計的監管體制和監管法規更有連續性和一致性。

3.從單向監管向全面監管轉變。從監管內容上看,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各國監管當局相應地擴大了金融監管的范圍,從單純的表內、表外業務擴展到所有業務。從監管重點來看,以往的金融風險監管側重于信用監管,但銀行還可能因為其它風險而陷入經營困境,因此當前國際金融業的監管除信用監管外,還重視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從監管范圍上看,國際金融監管也從單純的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轉向以最低資本標準、監管當局的檢查及市場自律三個層次的全面監管。2001年巴塞爾委員會頒布《新資本協議》咨詢文件,繼承了1988年老協議中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同時吸取《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提出的銀行監管的“三大支柱”原則,即改進最低資本要求框架、發展監管評價程序以及強化市場自律。

4.從封閉性監管向開放性監管轉變。金融全球化發展趨勢,主要表現為國際資本的大規模流動、金融業務與機構的跨境發展和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同時帶來了許多負面的。巴林銀行的倒閉,使各國監管當局認識到各國的信息溝通對于加強國際銀行及其經營活動監管的重要性。國際金融危機的頻頻爆發,使得全球范圍、地區范圍及雙邊范圍內各個層次上的國際銀行監管合作都得到了長足發展。一國的金融安全及經濟安全與國際金融市場波詭云譎的變化息息相關,金融全球化使各國的監管發生重大變化,金融監管從國內單邊監管轉向國內國際的多邊監管,從封閉性監管轉向開放性監管。

二、分層監管和單層監管:國外實踐

1.美國的分層監管模式。美國在1999年之前實行個別立法、分業監管的體系。《服務法案》頒布之后實行橫向綜合性監管。美國的金融監管錯綜復雜,既包括基于聯邦法設立的監管機構,也包括基于州法設立的州政府監管機構,而且對銀行、證券和保險又分別設立監管機構,這樣美國的監管體系包含聯邦政府、州政府與專門機構三個層次。對銀行的監管有四個獨立的機構:美聯儲(FRB)主要負責監管州注冊的聯儲會員銀行(1999年之后美聯儲擁有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全面監管的職能);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負責監管所有州注冊的非聯儲會員銀行;貨幣監理署(OCC)負責監管所有在聯邦注冊的國民銀行和外國銀行分支機構;儲貸監理署(OTS)負責監管所有屬于儲蓄機構保險基金的聯邦和州注冊的儲貸機構;國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負責監管所有參加聯邦保險的信用社。除貨幣監理署和儲貸監理署在行政上隸屬財政部外,其余3家則為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

由于美國上實行聯邦制,因而金融監管也采用聯邦法和州法雙軌制度。對銀行監管除了以上提到的聯邦政府監管機構外,每個州又都設有自己的監管部門,通常稱之為DFI,主要負責對本州注冊的銀行,尤其是本州注冊的非聯儲會員銀行的監管。這樣美國的銀行同時處于聯邦和州兩級政府的雙重監管之下。

與此同時,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是基于證券交易法設立的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信息披露、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履行監管職能。保險領域有州保險法規定的州保險理事會對保險業務實施監管。由于《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廢除,美國確立金融持股公司為美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制度框架,在存款機構、證券與保險三者的監管關系上,根據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美聯儲擁有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全面監管的權力,必要時也對證券、保險等子公司擁有仲裁權,因此美聯儲成了能同時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的唯一一家聯邦機構,其職能在一定程度上凌駕于其它監管機構之上。另一方面,當各領域監管機構斷定美聯儲的監管制度不恰當時,可優先執行各領域監管機構的制度。美國的新監管體系將存款機構、證券、保險融為一體,體現了功能性監管的特色。

2.歐洲的單層監管模式。德國是最早建立獨立的綜合金融監管機構的國家,這主要是由于德國長期實行全能銀行制度,銀行可以同時兼營證券和保險業務。值得一提的是,德國和美國都屬混業經營,但兩者卻存在很大差別,德國是基于銀行內部的綜合經營,而美國是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實現的混業經營,這是導致兩國金融監管模式存在差異的一個直接原因。德國實行單層的綜合金融監管制度,早在1961年,聯邦德國通過了《銀行法》,授權建立聯邦銀行監督局(隸屬于德國財政部),統一實現對銀行、證券與保險業務的監管。

但銀監局并非德國唯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與此同時,銀監局自身缺乏分支機構,必須借助于德意志聯邦銀行的機構和網點,因此德意志聯邦銀行被要求參與銀行監管。兩者具有明顯的職責分工:銀監局負責制定和頒布聯邦政府有關監管的規章制度,德意志聯邦銀行負責對金融機構的各種報告進行,進行日常的監管活動。銀監局的主要職責是防止濫用內部信息、不定期收集監管信息以及監督重大的股權交易等。在涉及銀行資本金和流動性的重大政策上,銀監局需征得德意志聯邦銀行的同意。除此之外,德國還專門設立“聯邦證券交易監督局 (證監局)”負責對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的管理。因此德國的金融監管以一架飛機作比喻的話,就是以銀監局為機身,中央銀行與證監局作為兩翼的綜合監管模式。

英國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與銀行、證券和保險分業經營相對應,實行分立的金融監管模式,即英格蘭銀行、證券投資委員會和一些自律組織分別對三者實施監管。80年代以后,隨著混業經營的,分業監管已逐漸不能適應金融管理的需要。90年代英國“金融大爆炸”將英格蘭銀行監管部門、證券投資委員會和其它金融自律組織合并,成立了新的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局”。并于2000年通過《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案》,從上確認了這種金融監管體制的改變。

從歐美監管模式可見,無論是美國的分層監管還是德國的單層監管,都是一種基于混業經營的功能性監管。美國、德國采取綜合監管與專門監管相結合的方式,而英國、日本則采取大一統的監管模式,各國的監管體系都是根據現實的國情傳統與變革相結合的產物。

三、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一局兩會”

從我國的具體情況看,1984至1993年,人民銀行集貨幣政策和所有金融監管于一身,是一個超級中央銀行。在此之后中央政府對金融業分業經營作出嚴格規定,與之相對應,我國的金融監管也實行銀行、證券與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分工協作、各司其職的分業監管體系。根據1995年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以及1999年的《證券法》,我國的金融監管形成三足鼎立之勢: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商業銀行的監管,保監會負責保險公司的監管,而證監會負責證券公司的監管。這一格局的形成,有利于防范我國金融業管理水平不高情況下因混業經營而產生的金融風險。從金融深化的程度來估計,我國只用了不到20年的時間就走過了發達國家用上百年才能走完的路。

但這種中央銀行統一執行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職能的體制越來越不適應的需要。特別是在銀行呆壞帳日益突出的情況下,對央行監管不力的批評漸趨增加,單獨設立銀行監管機構已勢在必行:(1)呆壞帳對金融體系產生了極大沖擊,設立單獨的監管機構有利于加強監管,提高監管效率。(2)中央銀行承擔救助銀行的職能,會對貨幣政策的實施產生干擾。 (3)在尋租行為普遍的情況下,單獨的監管機構有利于降低道德風險。

當前,銀行監管與其它金融機構監管之間如何匹配,如何構建我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框架,是我國當前加強金融監督的最重要。一般來說,一個合理的金融監管結構應在既尊重傳統與現實、又考慮未來金融發展趨勢的基礎上,符合成本一收益的經濟學原則進行構建。這是指導我國金融模式政策選擇的一個根本原則。有鑒于此,以下幾個因素不得不引起我們關注:

1.從現實的情況來看,我國仍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如果把現有的相互獨立的監管機構合并成一個統一的國家金融監管局,實行對銀行、證券及保險業的監管,不符合我國當前的國情。我國現階段監管水平低下,統一監管會使得監管機構的目標變得不明確。同時,統一監管本身可能由于管理不善或有被化的可能,導致無法預料的結果。

2.從國內國際金融發展的趨勢來看,我國應設立一個專門的機構實施對金融業的全面監管。(1)我國當前銀行、保險與證券等行業的混業經營趨勢逐步增強,使得原有的以機構類型確定監管對象和領域的監管模式難以發揮作用。另外,綜合化經營的金融集團(如光大集團、中信集團等)成立,集團控股下的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往來,已經造成了混業經營的“既定事實”。這樣,如果我們還繼續實行分立監管,就會產生較高的協調成本,也可能導致監管重復或監管缺位。(2)從外部環境來看,中國加入WTO后,外資金融機構將大量涌入中國,它們在境內也會從事混業經營,即使我國采取限制性措施,這些機構也會繞過管制。這將使我國金融機構面臨嚴峻挑戰,也會對金融監管帶來難題。因此,從未來發展的角度看,我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對金融業的統一監管也將是我國的必然所趨。

3.一個合理有效的金融監管結構應具有前瞻性,能夠估計到未來相當一段時間內金融形勢與交易結構的變化,同時也能使監管當局以最低成本實現既定的監管目標。在現階段,我們宜選擇一種過渡性、折衷性的替代方案。借鑒西方金融監管模式,我國未來一段時間金融監管的組織形式應兼顧當前現實與未來發展趨勢而選擇中間道路。從今后的發展看,我國混業經營的趨勢最大可能就是采取金融集團的形式,這與美國金融控股公司非常相似。與之相對應,金融監管也可選擇綜合監管與分立監管相結合的“一局兩會制”:設立金融監管局,專門實施對銀行的監管,同時又超越于其它專門性監管機構,對金融集團實施統一監管,成為金融監管體系的總牽頭人。同時,保留證監會與保監會(另外也可考慮設立諸如信托管理局、信用社管理局等機構)對于主業優勢明顯的金融機構實施功能性監管(見圖1)。

從時間安排上看,建立我國全面的監管框架大致需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由于我國分業經營的格局在短期內不會得到扭轉,因而金融監管局可暫時考慮設在人民銀行之下,其主要任務還是實施對銀行的監管。這時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特征比較明顯。第二階段,我國需綜合金融管理機構,負責協調監管政策和監管標準,監測和評估金融部門的整體風險,以及收集信息、調動監管資源。因此待時機成熟,國家可制訂橫向聯合立法,讓金融監管局從人民銀行獨立,專門成立“國家金融監管局”,與人民銀行并級直屬于國務院,對金融集團實施統一監管,成為金融監管的總牽頭人。第三階段,從長期來看,我國必定走向全面的混業經營,因此等市場成熟,金融監管有了一定的經驗積累,可考慮把證監會與保監會等監管機構并入國家金融監管局,由后者成為金融業唯一的監管機構。

主要:

1.米什金:《貨幣金融學》,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

2.陳志:《銀行監管、貨幣政策與監管改革路徑》,《金融》2001年第7期。

第8篇

西方主要工業化國家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與管理一般都是比較嚴格的。商業銀行之所以成為西方各國監管的主要對象是因為:(1)商業銀行在各國金融體系中一直占著極其重要的地位,它們的資力最為雄厚;(2)在80年代以前,商業銀行是能夠為客戶辦理支票業務的唯一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所創造的“存款貨幣”是各國貨幣供應量最主要的構成部分,中央銀行要對金融進行宏觀調控,必須嚴格控制貨幣供應量中的Ml(即流通中的現金加上商業銀行的活期存款);(3)商業銀行的存款客戶成干上萬,萬一商業銀行不能穩健經營,發生倒閉,將使大量存款人遭到損失,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的目的是想通過監督與檢查.使商業銀行能按規定進行經營與管理,使銀行能穩健經營,減少風險,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從而保持整個銀行及金融體系的穩定。如果銀行的確經營不善,仍不讓其淘汰,這不符合市場經濟下優勝劣汰的規津。

各國在金融監管上的指導思想也因時代背景的不同而有所轉變。以美國為例,在本世紀30年代以前,美國金融監督當局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比較松。當時美國商業銀行可以從事股票買賣,可以發放支持股票買賣的信貸,對商業銀行存款利率也不加限制。結果,1929年10月美國股票市場的狂跌,不僅導致連續幾年的經濟大蕭條.而且牽涉到好幾千家銀行倒閉,發生金融大恐慌。1933年羅斯福總統整頓銀行,吸取銀行以前過度參與股市投機的教訓,采取一系列措施對商業銀行加強監管。如規定商業銀行吸收存款的利率上限;商業銀行的業務與投資銀行的業務分開,禁止商業銀行持有股票與進行股票買賣,對商業銀行發放支持證券買賣的貸款加以嚴格管制;成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以保障存款人的權益。從1933年起到70年代初期,美國金融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的指導思想可以概括為三點:限制競爭、保障安全、保護存款人的利益。70年代以后,美國與國際金融環境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如金融的創新,金融管制的逐漸放寬,金融業竟爭的加劇.銀行業國際化進程的加快以及金融市場全球一體化等金融發展趨勢的出現,美國對商業銀行過干僵化的管制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發展。在這樣的背景下,美國金融管制當局不得不放寬金融管制。198。年美國國會通過的“放寬對存款機構的管制與貨幣控制法”.逐漸取消了對商業銀行存款利率的上限,允許商業銀行與儲蓄金融機構的業務可以適當交叉,等等。從這里可以看出,美國金融監管的指導思想已逐漸轉變為:鼓勵競爭、提高效率、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由干各國的銀行制度不同,因而各國對金融監管的方式與制度也不盡相同。一般來說,西方國家對銀行的監管制度可概括為兩大類:(D規范化的金融監管制度。在這徉的制度下,金融監管當局對銀行的監管與檢查訂有一套非常明確的制度.對銀行進行檢查的目的、范圍、次數、類型以及檢查報告和懲罰措施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其最大的特點就是金融監管當局有權對銀行進行“現場檢查”。美國、日本及不少西方國家采取的是這種正規的銀行監管制度。(2)不規范的金融檢查制度.在這樣制度下,金融監管當局一般無權對銀行進行“現場檢查”,只要求銀行定期提供各種報表。通過對報表的分析,如果發現問題,由金融監管當局與這家銀行的負責人進行會談.提出建議,協商解決。英國實行的是這種非正規的銀行監管制度,從近十幾年英國金融的發展趨勢來看,不少銀行在經營管理上不斷遇到困難。越來越多的英國金融界人士建議英國應逐漸向正規的銀行監管制度過渡,這有利干使英國銀行系統保持穩定。

西方國家對銀行的監管都有專門機構負貴,但由于各國金融制度不同,所以各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也不一樣。大體上有以下幾種情況:(l)由中央銀行負貴對銀行進監管,如英國的英格蘭銀行;(2)中央銀行與另一家金融監管機構緊密配合共同對銀行進行監管,如德國聯邦銀行與聯邦銀行監督局;(3)由財政部所設的專門機構進行監管,如日本大藏省專門設有銀行局與國際金融局;(4)由幾家機構聯合進行監管,如法國對銀行的監管就是由財政部、國家信貸委員會、法蘭西銀行和銀行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的;(5)由幾家不同機構分別對不同銀行進行監管。美國,除在各州都有銀行檢查官負貴對非聯邦儲備委員會會員的州立銀行進行監管外,在聯邦行政一級,財政部的貨幣監理官監管所有向聯邦政府注冊的國民銀行,聯邦儲備委員會負責監管會員銀行中的州立銀行和銀行持股公司,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監管所有參加存款保險系統的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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