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20 16: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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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內資企業所得稅立法層次低,不符合我國《立法法》第8條關于稅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規定;同時也不符合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法定主義之“法”,僅指法律,即最高權力機關所立之法,而不以法的其他形式來規定稅收,這也是各國通行的慣例。因此,我國現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仍然以行政法規為表現形式,已不合時宜。
第二,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制使公有制與非公有制企業之間存在差別待遇,不適應企業組織法律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的構建。現行不同“身份”的企業之間稅負不一致的所得稅制,不符合稅收中性原則,導致企業選擇經營組織形式更多地受到稅收政策導向的左右,而不是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在我國目前企業制度進行根本改革,企業合并、分立等改組日益頻繁的情況下,這種稅制阻礙了我國企業根據現代企業制度進行規范改組的進程。
第三,大部分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界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另一部分必須以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或總公司、總行等為納稅人,使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的獨立法律地位界定標準不統一,造成納稅人認定上的復雜和混亂。
第四,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權利義務規定不明晰。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在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只是一般性的規定。對于在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的過程中,納稅人的一些特殊權利義務,應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專門規定。但是,這些關于納稅人的特殊權利義務的規定,在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中缺失。
第五,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過重。據統計,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實際稅負為12%左右,而內資企業的所得稅實際稅負為25%左右,兩者相差懸殊。這不利于塑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二)“兩稅”并存所帶來的問題
我國1994年稅制改革,設計了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兩稅”并存盡管在當時是必要的選擇,但今天看來問題不少,弊大于利。
第一,兩套稅制在稅基、稅率、稅收優惠等方面不統一,這種不規范的所得稅制度,既與國際慣例相去甚遠,又不利于我國稅制結構的優化,同時也不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第二,兩稅并存,內外資企業享受待遇不同,給納稅人避稅和偷稅提供條件。由于外商投資企業享有很多內資企業無法享受的稅收優惠,因此在實踐中出現了大量的假合資、假合作的情況,許多內資企業搖身一變成為外資企業,其主要目的在于通過改變身份而少繳所得稅款+這與立法目的相沖突。
第三,兩稅并存,不符合稅法公平原則和稅收中性原則,不利于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無論內資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都是平等的市場主體,企業之間的競爭必須建立在公平的基礎上,應該是在同一法律、同一社會經濟環境中競爭。因此,企業必然要求公平稅負,有一個平等的競爭環境和均等的競爭機會。我國稅法給予外商投資企業過寬的稅收優惠,實際上是對內資企業的一種歧視,有悖于稅法的公平原則和稅收的中性原則。
第四,兩稅并存,加大稅收成本,降低征管效率,不符合稅收效率原則。由于兩套稅制在規定上有許多不同之處,如稅基的確定、稅率的適用、優惠的不同等方面,征管部門對不同類型的企業適用不同的稅收法律,必然降低效率。
第五,兩稅并存,不符合WTO規則和國際通常做法。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所得稅法,實行不同的稅收待遇,這不符合世界各國只將企業區分為居民與非居民納稅人的慣例。
縱觀世界各國,尤其是WTO的成員國,都采用國民待遇原則,對本國企業和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一視同仁,都適用統一的公司(企業、法人)所得稅法。只是規定居民納稅人承擔無限納稅義務,而非居民納稅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基于兩稅并存造成許多弊端,應當合并兩稅,確立以統一、公平、規范、簡明的法人所得稅為我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目標。
國外企業所得稅制不同模式對我國的啟示與借鑒
現代稅制結構中,所得稅制占有最重要的地位,發達國家一般以所得稅為主體稅類,發展中國家所得稅制的內容和地位也日益提高。企業所得稅作為所得稅制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國外的稅收法律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從大多數國家對企業所得征稅的稅種來看,多數國家為“公司所得稅”(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法國等),有的國家為“法人稅”(如日本、德國),也有國家稱之為“企業所得稅”(如意大利),我國臺灣省將其稱為“營業事業所得稅”。
國外的公司所得稅按歸屬的程度和對已分配利潤是否適用低稅率而劃分為3類,即古典制、歸屬制、分率制或稱雙率制[1](p23)。
第一,古典制。即公司取得的所有利潤都要繳納公司稅,支付的股息不能扣除,股東取得的股息所得必須作為投資所得再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就是說,古典公司稅制意味著對已分配的利潤(股息)存在經濟雙重征稅。
第二,歸屬制。將公司所支付的稅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歸屬到股東所取得的股息中。它是減輕重復征稅的有效方法,分為部分歸屬制和完全歸屬制。部分歸屬制是將公司稅的一部分看作是股東個人所得稅的源泉預扣,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必須將這一部分預扣的稅款作為其股息所得的一部分估算出來,加在其應稅所得中,在算出其總的稅負后,再抵免此預扣額。完全歸屬制,是指公司稅全部歸屬到股東身上,即將全部公司所得稅看作是股東個人所得稅的源泉預扣,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必須將這部分預扣的稅款作為其股息所得的一部分估算出來,加在其應稅所得中;而在算出其總的稅負后,再抵免此預扣額。
第三,雙率制。指對公司已分配利潤和
保留利潤按不同稅率課征的制度。由于雙稅率制下仍然涉及有無歸屬性稅收抵免問題,故雙率制又可分為雙率古典制和雙率歸屬制。雙率古典制,就是指不存在歸屬性稅收抵免而分率課征的稅制。雙率歸屬制,就是指存在歸屬性稅收抵免而分率課征的稅制。
不同的國家采用的公司稅制不同,而且一些國家在不同的時期公司稅制也不同。究竟采用哪種稅制模式,應視各國的國情以及經濟發展的要求而定。國外的稅制模式及其成功的改革經驗值得我國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時借鑒,這樣可以節約立法的成本,少走彎路。具體如下:
第一,正確界定法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多數國家的公司所得稅法都將法人作為公司所得稅法的納稅人,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這點值得我國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時借鑒。畢竟投資人對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的債務負有不同的法律責任,法人團體的投資人對法人的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此時,法人團體與投資者在所得稅法上應視為不同的主體,分別繳納所得稅;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其投資者對該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在稅法上不應將非法人組織視為獨立的納稅主體,而只是對其投資者的所得課稅。
第二,立法時,將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系統考慮。國外的公司所得稅制劃分為古典制、歸屬制以及分率制(雙率制),正是基于對公司利潤征收公司所得稅后是否還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征收而劃分的,即是否對公司利潤重復征稅。國外解決對公司支付的股利在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上被征收的基本方法是將個人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一體化[1](p320)。因此,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聯系非常緊密。
雖然法人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選擇不同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課征,理應互不交叉,但在某些情況下,法人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雖選擇不同的納稅人,卻以同一對象征稅,因而發生重疊交叉,出現重疊征稅。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這種重疊征稅的現象,也是我國在進行所得稅制改革、選擇稅制模式時應該考慮解決的問題。盡管在理論上,國外有人主張個人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完全一體化,即廢除公司所得稅法,把全部的公司利潤都放到個人層次上課征所得稅,只對股東所得征稅,但是,這種方法在政治上很難行得通,而且還會導致新的避稅,因此,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國家考慮采用這種方法。我國在立法時,也應權衡利弊,不應為了解決重疊征稅的問題而犧牲國家的稅收利益。
法人所得稅作為稅收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稅種,其改革不能孤立進行,必須與其它經濟改革和稅制改革相配套和協調。而個人所得稅作為所得稅體系中的一個稅種,與企業所得稅關系更為密切,將二者綜合考慮,可以使所得稅體系完整、系統、協調。
第三,降低稅率,拓寬稅基。在上世紀80年代的世界性的稅制改革浪潮中,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所得稅改革都呈現出降低稅率、擴大稅基的特點,降低公司所得稅率的國家,并沒有因為稅率降低而減少公司所得稅的收入,因為它們在降低稅率的同時,增加了應稅的所得項目,減少了準扣項目。我國在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以后,也要注意在稅率的設計上不應超過目前的33%的稅率,應趨于較低的稅率,但同時不應因為稅率降低而減少國家的稅收。一方面,要擴大應繳納法人所得稅的收入項目;另一方面,要參照國際慣例,嚴格稅收支出,減少或取消一些準扣項目。
第四,規范稅收優惠。在很多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以公平為價值取向,因而稅收優惠政策統一、透明。在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多而復雜且極為不規范,有行業優惠政策、區域優惠政策,有區分經濟性質的優惠政策,此外還有大量的臨時性減免等。稅收優惠政策過多過濫,破壞了公平稅負的原則,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此,在法人所得稅立法時,應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稅收優惠政策,以較高的法律層次來規范、統一稅收優惠。但稅法中應只規定優惠政策的原則、重點和方法,至于優惠政策的具體對象和內容應授權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情況和產業政策的需要依據法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原則、重點在實施條例中確定。
中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應選擇法人所得稅制模式
(一)合并兩稅,建立統一的法人所得稅制
在選擇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立法模式時,除了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還應遵從國際慣例。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制,應采“法人所得稅”的名稱。這是因為:
第一,法人作為兩稅合并后的納稅人,其概念科學并易于認定。相比“企業所得稅”,“法人所得稅”將法人作為該稅的納稅人易于認定。現行法律規定以企業是否“獨立核算”作為界定納稅人的條件,所謂獨立核算,其標志是: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核算盈虧。‘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對納稅人的確定作了補充規定: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但未進行獨立經濟核算的,雖不同時具備稅法規定的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也應當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這導致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模糊不清。法人這一概念,在我國相關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如在我國的《民法通則》第36條、37條對法人的概念及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二,法人概念比企業概念、公司概念涵蓋面廣。若采用“企業所得稅”這一名稱,則無法涵蓋一些從事營利活動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若采用“公司所得稅”這一名稱,適用的主體范圍則更狹窄,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我國的很多企業法人不具備公司形態,這樣就會將不具備公司形態的企業法人排除在納稅義務人范圍之外,不符合我國國情。采用“法人所得稅”則可以很好解決前述兩個名稱的不足,不僅將企業法人(無論是否具有公司形態)作為該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包括了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法人是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法人的責任與其投資人的責任相分離,法人可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法人稅制是許多國家成功經驗的總結。法人#公司$所得稅歷經兩百年的發展,成為目前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重要稅種之一,各國所得稅制度都已較為完備和成熟。因此,我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過程中,在立足中國實際的前提下,注重借鑒各國所得稅制的成功經驗,使新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基本適應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融入經濟全球化的要求。
(二)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應選擇的模式
從現階段的情況看,我國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應根據法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不同而分別采用古典制或雙率古典制,即古典制和雙率古典制并存。具體設計為:法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按15%比例稅率征稅;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對于不分配的利潤按30%的比例稅率征稅,對于欲分配給股東的利潤則按25%的比例稅率征收。之所以選擇這種模式,原因是:
第一,采用這種模式,可以很好地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在‘%萬元以下的納稅人,適用較低的稅率,而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
以上的企業適用較高的稅率,體現所得多者多繳稅,所得少者少繳稅的原則,以體現量能負擔原則。
第二,采用這種模式,可以比較好地解決重疊征稅的問題。在采用古典制的場合,按15%的比例稅率征稅,本身稅負較輕,即使稅后利潤分配給股東,再征收個人所得稅,稅負也較輕;在采用雙率古典制的場合,區分未分配利潤與已分配利潤而適用不同的所得稅率(即對已分配利潤適用較低的稅率),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重疊征稅的問題。
第三,采用這種模式,符合我國的現有的征管水平,可操作性強。古典制與古典雙率制操作簡便易行,比較符合我國目前稅收征管執法水平普遍偏低的情況。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采用單一的比例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的企業,一般而言,財務核算都比較健全,對于分配利潤和不分配利潤劃分清楚,根據真實的財務資料對不同的利潤適用不同的比例稅率。這樣不會加大稅收征管的成本,是一種現階段符合我國國情的切實可行的辦法。
中國法人所得稅立法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為標準確定納稅義務人
雖然在有些國家的公司稅法中,規定公司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不只是公司,還有合伙企業和獨資經營企業,但是我國法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應該為企業法人,不應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參照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不將非法人企業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而對其投資人(或所有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按其歸屬所得課稅。如德國所得稅法規定,只征收所得稅(只對個人所得征收)和法人稅,法人稅規定納稅人為具有法人資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聯合保險公司、財團、營利性公共團體及其他民法上的法人,但無限公司和合伙組織等非法人組織不是獨立的納稅主體,其所得應分配給其成員,在其成員名下征收個人所得稅或法人稅[2].
但我國在設計法人所得稅法的納稅義務人時,有兩種特殊的主體需要加以考慮:一是在中國設有常設機構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從境內外取得的與常設機構有密切聯系的其他所得或不設有常設機構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二是從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分配所得的外方合作者,這兩類主體也應該按照我國法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法人所得稅。
(二)稅率的設計
稅率形式的選擇。從各國采用的情況來看,法人所得稅稅率形式大致有單一比例稅率型、分類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型,它們各有優缺點,大多數國家實行比例稅率。根據我國國情,應該采取比例稅率的形式,這樣既可以比較直接地反映橫向公平原則,又能較好地體現縱向公平原則,同時也貫徹了效率優先,量能負擔的原則[3].
稅率水平的確定。合并后的法人所得稅稅率的設計,要綜合以下因素:在對世界上各個國家稅率比較的基礎上,尤其是與周邊國家比較的基礎上進行設計,保持與周邊國家稅率相當或略低水平;從調節經濟的效用出發,保證所得稅收入的適度水平,應在“寬稅基、低稅率、高效率”的目標下,合理設定稅率水平,保證并加強所得稅的調控能力;要從實際出發,考慮政策的連續性、前瞻性和財政、企業的承受能力;還要考慮到我國的稅制結構。因此,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應該根據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同而不是根據企業規模的大小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不應一刀切全部適用同一比例稅率。具體設計如前所述:
第一,古典制。適用古典制的情況是,納稅人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滿10萬元,法人所得稅稅率為15%.這種稅率只適用于利潤水平低的納稅人(而不是規模小的納稅人)。
第二,雙率古典制。法人年應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對于不用于分配的利潤適用比例稅率30%;對于分配單個股東的利潤,適用25%的比例稅率。雖然法人所得稅是古典制和雙率古典制并存,但就特定的納稅人而言,在繳納法人所得稅時,或適用古典制,或適用雙率古典制完全視其年應納稅所得額而定。另外,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上述所得,法人所得稅稅率為20%.
(三)應稅所得的確定
法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應該是凈收益。各國稅法一般都有確定稅基的具體規定。通常包括4個方面的內容:(1)應當計稅的收入項目;(2)免于計稅的收入項目;(3)準予扣除的費用項目;(4)稅收的優惠政策。我國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在確定稅基時,也要綜合上述4項內容,從法人總的收入當中,扣減免于計稅的項目、準予扣除的項目及上期虧損,以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稅收優惠
合并后的法人所得稅仍然應該保留稅收優惠的政策。在確定稅收優惠政策時,應當建立產業政策導向與區域發展戰略導向相協調的所得稅優惠機制。對外商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應將過去的全面優惠變為特定優惠。
當前對稅收優惠政策如何調整存在一些片面的看法,其中代表性的觀點有兩種:一是認為要根據WTO對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全面取消對外資的稅收優惠;二是認為要取消區域性的稅收優惠,中西部也不例外,對中西部的支持可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和公共財政支出來解決[4].這些看法未免有些極端。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法,應規范和優化稅收優惠政策,而不是全盤取消。當然,稅收優惠應最大限度地給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優惠的程度要從國情出發,結合整體投資環境來考慮。
從優惠的具體措施上來看,應盡量避免直接優惠方式,而應多采用間接優惠方式。從過去的實踐看,減免稅的直接優惠措施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它以犧牲國家即期的稅收收入為代價,還要受相關國家稅收制度的制約,如稅收饒讓條款、資本輸出國稅率高低、稅收管轄權、消除國際雙重征稅的辦法等因素的制約,難以使外國投資者直接受益,而是流入了投資者母國的政府。因此,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法應多采用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和國際慣例的間接優惠措施,如稅收抵免、虧損結轉、加速固定資產折舊、再投資退稅等,這些措施不受國際稅收因素的制約,能真正達到使投資者直接受益的稅收優惠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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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青,關于完善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所得稅法的思考(M),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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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溫美琴,關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合并問題的探討(J),現代經濟探討2002(8)。
摘要: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存在不少問題及缺陷。比較國外企業所得稅制的不同模式,中國企業所得稅改革應合并兩稅,選擇統一、公平、規范與簡明的法人所得稅制模式。中國法人所得稅立法應在納稅人范圍的確定、稅率的設計、應稅所得的確定、稅收優惠等方面加以改進。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制,法人所得稅法,稅制改革
稅收制度是一國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國家經濟體制、經濟運行機制和企業制度的改革,稅收制度也要相應變革。企業所得稅制是我國稅制的主要內容之一。要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推動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使不同所有制企業在稅收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必須對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進行全面改革,建立統一、公平、規范與簡明的法人所得稅制。如何實現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全面改革成為當前需要深入研究的緊迫課題。
關鍵詞:所得稅業所得稅人所得稅改革
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課稅對象而課征的一類稅種的總稱。所謂所得額是指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的收人總額減去稅法規定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我國對所得額的征稅分為法人所得稅和自然人所得稅。從我國現行稅制的設置來看,第一層次的調節是流轉稅,它是對銷售收人的征稅,一般是按全額或增值額征稅,如消費稅、營業稅、增值稅;第二層次的調節是所得稅,它是對利潤的征稅,一般是按純所得征稅,因為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同一人,若流轉稅按全額征稅,所得稅必然按凈額征稅,以避免重復征稅;第三層次的調節是財產稅,它是對財產的價值或數量征稅,在整個稅制體系中,是輔稅種,以彌補流轉稅和所得稅課稅的不足。所得稅作為整個稅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稅類的特點:1.稅收負擔的直接性。所得稅一般由企業或個人作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而且稅負最終由企業和個人承擔。由于納稅人就是負稅人,稅負不能轉嫁,所以被稱為直接稅。直接稅的最大優點是政府對誰征稅、誰就繳稅,能達到政府預期的稅收政策目標。2.稅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稅如果采用累進稅率征稅,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所謂累進稅率就是隨所得增長而逐級遞增的稅率制度。它的最大特點是矯正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經濟,達到稅收公平的目的。3.稅收征收的公開性。所得稅是直接稅,一般不轉嫁。所得稅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業或個人申報繳納,采用按年計算,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法;在征收環節上選擇收人分配環節,是對利潤的征收,所以,所得稅征收具有公開性、透明度強的特點,易于征納雙方貫徹稅收政策。4.稅收管理的復雜性。所得稅是對所得額的征稅,不論是企業或個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純所得額,相對比較流轉稅對銷售收人計稅而言,所得稅的計算顯得復雜,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難度大,所以所得稅客觀上要求整個社會有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將稅款及時、足額、穩定人庫。5.稅收收人的彈性。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征稅對象,而所得額是隨國民經濟的發展變化和國民收人的變化而變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時,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能夠自動適應國民經濟周期的變化,隨經濟的繁榮和經濟衰退而發揮穩定器的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我國現行所得稅制主要設置三個稅種,即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1994年所得稅制改革,第一步先將性質不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歸并,統一開征企業所得稅(對內資企業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涉外企業使用),第二步,將內、外分設的企業所得稅統一。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將對中國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設的三稅合一,統一開征個人所得稅(內、外統一)。1994稅改至今,已經9個年頭,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人,特別是調節經濟、縮小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國改革開放20多年,國家綜合國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賴于稅收的貢獻,但所得稅在運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改革。
一、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及對經濟的影晌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也稱法人所得稅,是對企業的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我國的法人所得稅有兩種,它們是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這兩個稅種的共同點是:第一,兩稅種都是對利潤所得的課征;第二,兩稅種的名義稅率是一樣的,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3%,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00!0(中央),所得額的3%(地方),綜合稅率為33%。而兩稅種的不同點是:
1.在所得稅收制度上內外資企業不一致,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兩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涉外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法人利潤征稅采用內、外兩套稅法,一是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特別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內外兩套稅法的作法,有悖于國民待遇原則。二是內、外兩套稅在具體執行時,易造成誤解,甚至是稅收歧視。三是內外兩套稅法不利于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
2.內外兩套稅法,確認所得額時稅前扣除執行標準不一樣。在扣除所得項目和比例上內資企業遠遠低于涉外企業,使涉外企業扣除項目金額多所得額少,從而稅金也就少了,比如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內資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5%,而涉外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3%,象計稅工資、計算折舊的殘值率、捐贈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樣,存在內資低、涉外企業高的現象。其結果外商稅負輕于內商稅負。
3.內外兩套稅法,稅收優惠政策不一樣。我國是在“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稅制,90年代初將涉外稅制進行歸并,建成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至今。當時中國為了大量吸引資本和技術,對外商規定了諸多稅收優惠條款,比如:稅率的優惠,特區減按巧%或24%征稅,生產性企業的二免三減半;再投資退稅;加速折舊等優惠。這些僅對外商用,這是非常英明和正確的,但今天情況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中國政治、經濟穩定、投資的硬、軟環境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所以要適時調整。
4.內資企業所得稅本身的有些稅收優惠政策有些滯后。比如為支持發展第三產業的稅收優惠,象副食品廠、服務業等等,過去是人民必須品,收費標準低,行業盈利少,免稅鼓勵其發展,而現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們的調味品,價格上漲幅度很高,利潤客觀,可以取消減免稅優惠政策。
5.內、外兩套所得稅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優惠多,而間接優惠少。西方國家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的稅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單獨立法征稅、有的使用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比如美國關于企業虧損彌補規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彌補,比較靈活;關于科技投資,超過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稅前列支部分投資等等。我國是利用廢氣、廢渣、廢液產生的利潤,在計算所得稅時允許稅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潤才扣除,不與企業承擔投資部分風險,不利于企業積極從事環保,科技方面的投資。
(二)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課征制。國際上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有三種類型:一是總額課征制,如美國;二是分項課征制(我國);三是總額和分項課征制(如西歐一些國家)。一般財務會計核算水平高,納稅意識強,金融發達,非貨幣化程度高,電子貨幣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國家,采用總額課征制,反之,易
采用分項課征制。我國采用分項課征制,是符合當時的條件的,但時至今日,存在的問題:一是分項課征制,即分項確定收人、分項扣除、分項計算,易使納稅人收人化整為零,解收人,逃避稅收。二是分項課征制,在稅率制度上,不利體現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的累進稅率制度,不能真正體現公平原則,不能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過窄,調節力度有限。
3.個聲沂得稅免征額過低,易使富人稅變成窮人稅。
4.個人所得稅工資所得采取個人申報繳稅,未考慮家庭人口間題,生計費扣除標準一樣,有失公平。
5.個人所得稅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納稅意識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樣化且采用現金結算多;四是個人財產收人不明晰,不確定,所有這些因素都影響了個人收人所得稅及時、足額人庫,使應收的稅款收不上來,出現富人不繳稅、少繳稅,窮人繳稅的現象。
二、完善所得課稅的對策
(一)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制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制。依照國民待遇原則,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為基本標準改革現有企業所得稅,實現內外兩套稅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統一規范的原則進行.科學界定納稅人和征稅范圍,統一稅基、統一稅率、統一優惠政策,參照國際慣例,規定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重點清理并消除帶有歧視性的稅收政策,解決好外資企業優惠多于內資企業,非國有企業優惠多于國有企業的問題,實現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平等待遇,提高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2.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區域(如我國西部地區)優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區性優惠政策,為不同地區和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取消內資企業對第三產業已到期的優惠政策。同時,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對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推動產業的優化和升級。
3.所得稅的優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減免稅為主,間接減免稅為輔改為間接減免稅為主,直接減免為輔的方式,參與企業投資風險,鼓勵科技進步,間接減免稅的方式有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扣除,科研開發基金等優惠方式。
(二)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
1.改分項課征制為總額和分項課征制。這一模式的具體做法是,在進一步規范目前分類所得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的辦法預征分類所得稅,在納稅年度終了時,由納稅人申報其全年綜合的各項所得,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毛所得額,調整所得額和應稅凈所得額,并據以計算出年度應納稅額,對年度內已納的稅額作結算調整,多退少補。這樣做一是符合我國國情,二是將多元化收人納人個稅的總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稅收。
2.擴大征稅范圍,嚴格控制減免稅。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課稅范圍過窄,僅例舉項,應適時擴展。對于一些個人的福利收人和從事農、林、牧、漁等個人收人超過扣稅標準的所得應列為征稅對象。對屬于常規課稅項目的國債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單位的獎勵,股票轉讓等應考慮納人計稅范圍。取消對偶然所得中一次中獎收人不超過1萬元免稅的規定。個人投資人股的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征收有重復征稅之嫌。具體解決辦法,國際上有三種做法:一是采用歸集抵免法;二是對利潤征了所得稅的,不再征個人所得稅;三是采用低稅率征稅。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采用第三種方法,在征收企業所得稅后個人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由現行稅率20%調低至10%或5%,以降低個人投資所承擔的過高稅負,減輕重復征稅,刺激個人投資。
3.合理確定費用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扣除項目應包括納稅人為取得納稅所得發生的支出,基本生計費用和特別扣除費用,扣除標準要考慮納稅人的婚姻狀況、賭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狀況、醫療、教育費用等因素,并根據收人、物價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以體現公平原則。
4.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納稅意識。要讓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別人的錢,而偷稅偷的是國家錢也是大家錢。所以要大力宣傳稅法、執法、守法。對于違法者,嚴懲不怠。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個人所得稅改革成敗的關鍵在于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稅源監控機制。要在繼續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的基礎上,盡快建立納稅人編碼實名制。以信息技術手段為支持,加強與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公安、法院的配合,對納稅人的賬戶、號碼等實行全面的監控,防止稅源流失。
(三)加大稅收優息政策的科技導向
一、涉外稅收與國際稅收的區別
1.概念不同。涉外稅收只是一個國家稅收體系分支,是相當于內資企業和個人稅收而言,但國際稅收則不是分支,國家稅收征管體系不能分為國內稅收和國際稅收。
2.內容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征收的各種稅收,一般情況下是以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建立相對獨立的稅收制度為前提。而國際稅收則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對跨國納稅人行使稅收管轄權引起的一系列活動,涉外稅收征收稅種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國際稅收處理協調的是包括對跨國納稅人行使居民和來源地管轄權,避免國際重復征稅,防止國際避稅,稅收協定執行和情報交換為主要內容。
3.范圍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處理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就來源于本國或者本地區收入的外國企業和個人征稅,國際稅收是兩個和兩個以上國家或者地區因行使不同稅收管轄權引起的納稅問題。
4.存續時間不同。涉外稅收是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國家吸引外資需要而產生,是以建立相對獨立的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為存在前提,一旦統一合并取消單獨稅種時,涉外稅收作為單獨的稅收管理活動將消亡,而國際稅收則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國家和地區,存在行使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存在跨國交易,國際稅收就將繼續留存。
二、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必要性分析
1.國際稅收管理對象增多的需要。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國累計批準外資企業57.9萬戶,實際利用外資6596億美元,中國已成為世界上發展中國家最大的外資流入國,在全球范圍內僅次于美國和英國。兩稅合并后外資企業稅率雖然有所提高,但是外國投資者更是看好國內優越的投資環境和國內潛在的巨大的市場,外資企業戶數仍將逐漸增長,同時外資企業的質量進一步提高,跨國之間資本技術生產要素流動性將更強,國際稅收管理的對象諸如外引進技術、關聯企業業務往來、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情報交換等等業務也隨之增多,這就為國際稅收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對象。
2.涉外稅收政策延續性的需要。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的同時,為了照顧已存在的老外資企業,新所得稅法給予了不超過五年的優惠過渡期,對新法實施前已經成立的外資企業依法享有的優惠政策,可繼續執行,到減免期屆滿為止。也就是說涉外稅收管理在一定時間內將繼續存在。另外由于政策過渡,不可避免出現部分外資企業利用過渡期間濫用優惠政策的問題,這就需要進一步加強國際稅收管理,更加規范執行稅收法律規定,杜絕各種濫用優惠政策的投機行為。
3.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需要。近年來,中國經濟越來越多融入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大潮中,更多的外國企業和個人從國內取得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應稅收入。與此同時,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資、經營的國內企業和個人也有上升趨勢。隨著納稅人跨國經濟活動不斷增加,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各種涉稅信息的依存程度也在增長,這就對外國居民稅收身份認定、預提所得稅管理,常駐代表機構征免稅判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國已經與89個國家或者地區簽訂了雙邊征稅協定,稅收情報交換已成為國際稅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稅和離案金融中心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迫切需要加強國際稅收的管理,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履行稅收協定職責,更好地開展國際稅收合作。
三、加強國際稅收管理建議與對策
根據國際稅收特點和管理的必要性,兩稅合并后,國際稅收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管理:
(一)稅收協定的執行
包括居民認定及中國居民身份證明的出具、常設機構認定及管理、限制稅率認定、稅收管轄權判定及稅收管理、境外稅收抵免審核認定及管理、協定特殊條款的執行、研究制定稅收協定執行的管理辦法、對濫用稅收協定的專項調查與處理等。
(二)非居民稅收監管
依據有關稅務管理規范,組織實施對本地區外國公司營業機構場所的稅收管理、外國公司在中國未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預提所得稅管理、非貿易付匯及部分資本項下售付匯憑證的開具和管理、外國居民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征免稅判定及其稅收管理,以及對外國居民偷稅問題的調查與處理。要定期與外匯管理局、商務局進行工作反饋,及時掌握非居民納稅情況。
(三)情報交換
組織實施情報交換管理規程,就自動情報交換、自報交換、專項情報交換、行業范圍情報交換和授權代表的訪問所涉及的稅收情報收集、轉發、調查、審核、翻譯和匯總上報,根據情報交換工作保密規則實施稅收情報的定密、解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銷毀等保密工作,開展跨國同期稅收檢查。
(四)國際稅務管理合作
組織實施對本國居民境外所得的有關稅收管理規范,對本國居民境外經營活動依照稅收協定提供稅收援助,配合國外稅務當局對本國居民境外所得的偷稅問題組織調查,組織實施與國際組織和外國稅務當局有關稅收征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
(五)反避稅實施
1.認真按照新所得稅法要求,進行反避稅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特設了“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做了明確規定,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成本分攤協議、預約定價安排,明確了納稅人的舉證責任以及可比第三方的協助義務,同時增加了核定程序、防范避稅地避稅、防范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立法,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
2.加大反避稅工作的投入,建立全國轉讓定價信息網絡。參照美國稅法第482節條款的規則,在轉讓定價稅法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建議國家稅務總局與有關部委聯合,定期公布某種行業、某種產品的利潤率區間。在試點城市的基礎上,積極推廣反避稅管理信息系統軟件。成立專門機構或由專門人員負責各種可比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反避稅價格信息網絡,由國家稅務總局定期通過該系統相關信息,以利于反避稅工作的深入開展,也便于提高各地市的工作效率。
3.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反避稅工作。為了解決反避稅工作中不容易收集非關聯企業可比數據信息的難題,建議省局著手建立反避稅信息庫,通過整合CTAIS系統、涉外企業匯算清繳系統、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統計信息,將各基層單位在歷年反避稅調查審計中積累的零散可比數據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和共享,提高可比數據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效率,為各地市反避稅選案、審計調整、跟蹤管理等各階段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數據信息支持。
4.各地市稅務部門應利用預約定價辦法加強對關聯企業稅收征管。
(1)加強開業管理,推行關聯企業申報制度。各基層稅務機關將是否存在關聯企業以及關聯企業的名稱、稅號、經營地址、法人代表、經營狀況等列入對新辦企業開業調查的內容,同時要求企業及時填報關聯企業申報表,一旦企業有新成立的關聯企業須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將關聯企業管理從源頭抓起,完善關聯企業管理的基礎信息采集制度。
(2)在加強關聯企業開業管理的基礎上,充分利用關聯企業申報的基礎信息資料,將存在不同稅率或享受不同優惠政策的關聯企業作為反避稅重點,加強監管。
(3)對被確定為重點監管對象的企業,征管部門要及時上門對企業提出關聯交易中應遵循稅收方面的要求進行宣傳,并針對企業利用關聯企業避稅的手段和方法,預先制定相對應的定價標準或要求,并將其在《關聯企業稅收管理協議》上列明,在關聯企業開辦之初就與其簽訂,促使企業在一開始就對反避稅工作有一個較為深刻的認識和較全面的了解。在這份《關聯企業稅收管理協議》中,對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在有形財產的購銷和使用、無形財產的轉讓和使用、提供勞務、融通資金等業務往來中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進行明確,特別是對有形財產的購銷定價、提供勞務的定價以及最低利潤率的確定,應從本地同行業中進行測算獲取,以此作為可比數據資料,對不能達到相關數據指標要求的,要明確企業的舉證責任,對無法舉證或舉證不合理的,則明確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994年,中國進行了新一輪的稅收改革,新的稅收制度奠定了增值稅和營業稅并存的基調并延續至今。稅收制度規定對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對非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1994年確立的稅收制度是建立在當時的經濟現狀和發展水平之上的,在當時及后來的幾年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我國已經擺脫計劃經濟的束縛逐步完成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型,舊的稅收制度已經無法為我國經濟發展提供服務。伴隨經濟新形勢和科技、管理水平的快速發展,稅收手段和控制手段的逐步完善,稅制改革的外界條件已經形成,營業稅改增值稅是我國稅制改革的重點,兩稅合并是大勢所趨。
二、營業稅和增值稅并存的現狀
目前在我國稅收制度中營業稅和增值稅是并存的,兩種稅種在經濟市場中的作用是相輔相成的。營業稅將境內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納入征稅范圍;增值稅主要是對從事貨物銷售和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從事進出口業務進行征稅。但是在一些具體的經濟業務中,由于企業的部分經濟活動既有銷售貨物也有提供勞務,為了避免對企業既征收增值稅也征收營業稅現象的出現,稅法將企業經濟業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為兼營和混合經營,并規定不同的征稅方式。
三、營業稅和增值稅并存的收稅困境
在現實的征稅管理中,營業稅和增值稅在眾多方面存在矛盾和沖突,企業經常利用兩稅的重疊和稅收制度留存的彈性空間在增值稅和營業稅之間進行搖擺的選擇以達到少繳或不繳稅的目的,導致國家稅收的流失;稅收制度中對營業稅的規定,也導致營業稅自身在具體實施中存在著自身的弊端。
(一)營業稅存在重復征稅
營業稅的征收范圍主要涉及第三產業,征稅對象主要是非貨物交易經濟活動,這些行業主要處于流通環節。營業稅是針對每個環節進行征收的,除去特殊情況,營業稅是以企業營業額的全額進行征收的。這樣營業稅就針對一項勞務或是征管對象進行多次征稅,而且營業稅不像增值稅那樣可以進行抵扣,這就導致企業的稅負過重,嚴重影響我國第三產業的發展。
(二)營業稅破壞了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
營業稅和增值稅雖然劃分了征稅范圍,以相對獨立的形式存在。但是營業稅征收的行業與增值稅征收的行業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如征收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與貨物的生產和銷售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營業稅和增值稅征收行業在經濟運行中交叉存在,這樣營業稅的征收無疑破壞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這樣就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容易出現征稅的爭議。
(三)兩稅并存導致國家稅收的流失
稅收制度造就了兩稅并存的現狀,有些經濟交易事項可能從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角度理解都可以,尤其是在稅收制度規定兼營和混營的情況下,企業就更加充分利用稅收制度給與的空間有選擇性的選擇繳納的稅種,這不僅導致國家稅收的流失而且擾亂了我國的稅收秩序、踐踏了我國的稅收法律。
四、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意義
營業稅改增值稅會對社會經濟和企業的發展產生怎樣的影響,推進稅收改革有哪些重要意義,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營業稅改增值稅有利于優化我國的經濟結構。營業稅和增值稅雖然都是流轉稅,但是存在形式是相對獨立的。第三產業大部分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在當前的稅收計算方式下的稅負是相對重的,這樣不利于促進我國第三產業的發展。一旦營業稅改增值稅,這樣就有利用優化我國經濟結構,促進我國經濟的合理發展。
(二)營業稅改增值稅可以保證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充分發揮增值稅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現行稅制劃分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征管范圍,但是在經濟的運行中不同納稅企業有著密切的聯系,增值稅的一大原則是鏈條的完整性,但是營業稅的存在則破壞了這一原則。現在營業稅改增值稅一旦完成,則就保證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充分發揮增值稅在經濟調控和我國財政中應有的作用。
(三)營業稅改增值稅可以化解征管中的矛盾,防止稅收的流失。營業稅和增值稅屬于不同稅務機構征管,直接影響中央和地方的財政,加劇征管實踐中的困難;經濟的分工和信息技術的發展,導致稅種范圍的模糊化,造成征收機構的困擾,一些企業也利用這種模糊化逃稅漏稅。一旦營業稅改增值稅完成,以上困難則完全可以解決。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法;稅率改革;影響;企業
稅收作為一種我國宏觀調控手段,已滲透到國民經濟生活中的各個角落,在企業中的所得稅是國家的一個重要稅種。國家的經濟活動及企業的經營過程中,稅收有著非常大的影響力,所得稅稅負的高低會直接影響企業現金流量和稅后利潤。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上市公司也在迅速的發展,可是與此同時也清楚的看到很多上市公司向廣大股東提供的財務報告信息質量實在堪憂。上市公司常常基于偷稅、漏稅、減少等目的,對財務報表進行微調,操縱所得稅,從而嚴重影響了上市公司的利潤質量。在上市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表中,所得稅是必不可少的一項。
一、 企業所得稅法改革的必要性
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分為內資和外資兩套稅收制度。然而,外資和內資分別設立的這兩套制度在界定納稅人、確認稅基、稅收優惠政策和稅負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異。分析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現狀,目前的稅制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第一,稅收主體待遇不公平,特別是在中國加入WTO之后出現明顯的不適應。第二,存在重復征稅現象,經濟性的重復征稅不益于投資規模的可持續增長。第三,不能很好的適應稅源結構的變化,對企業的競爭力提升非常有限。第四,稅收征管的規范很難統一,因為目前的稅收制度彈性大、可操作性不強。第五,由于目前不嚴謹的稅收法律界定,不符合稅收法制化的進程。
二、 企業所得稅法的效用
在2008年的稅收改革中,明顯的對所得稅的稅率有所下調,這樣的改革使得我國大部分企業的盈利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這不僅為企業提供了生存機會,更使得相當大部分的企業有更多錢投入到技術的開發和研發當中去。從而使得企業提高了市場競爭力。當前的所得稅法將稅前扣除標準進行了統一化,公平、公正的稅收原則在改革后的企業所得稅法中體現的淋漓盡致,各種類型的企業也由此能站在同一起點開跑。內資與外資企業之間的稅收負擔在一定程度上趨于公平,不僅可由此形成一個較之前來說更加平等的市場環境,而且也可以進一步促進內資企業的發展。對于內資企業來說,當前的企業所得稅法適當調整了稅收優惠政策,也合理的降低了所得稅稅負。這將為企業提供一個平等的競爭環境,這也成為企業發展的動力。在兩稅統一之后,實現了新的優惠政策。新的優惠政策以“產業項目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為原則,進而區域稅收優惠政策也被逐漸淡化,而之前的外資向幾個稅收優惠區域集中的情況,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變,有利于縮小各地區的差距,促進平衡發展。
三、 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化
在新的稅收制度實施之后,稅收優惠政策一直是在強調“區域優惠為主,產品優惠為輔”。在兩稅統一之后,新稅收制度優惠政策體系以“產業項目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為原則,這一改革對今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等發揮更大的作用。對稅收優惠具體設定為:第一、新的稅收政策將內資與外資實現了基本統一。第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稅收優惠,取消政策目標不明確以及已經跟不上時代腳步的臨時性優惠措施;第三,當前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利潤的影響;第四、實現稅收優惠形式的多元化。
(一)新舊稅法稅率的比較
1、舊稅法稅率:
若企業的季度盈利或新辦企業在年度中間獲利,需要換算成全年的稅率。
而當盈利額大于10萬元時,所得稅稅率則是33%。當盈利額小于或等于10萬元且同時也大于3萬元時,所得稅稅率為27%。當盈利額小于或者是等于3萬元時,所得稅的稅率為18%。在計算應納稅所得方面,改革后的稅法做了明確規定,即應納稅所得的計算方式調整為盈利額乘相應的稅率。
2、新稅法稅率:
兩法在稅法改革后進行了統一合并,將稅率統一成了25%,將照顧稅率改成15%。其中,將高新技術這一類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統一成了20%。而適用15%優惠稅率的只有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另外有兩類企業適用20%優惠稅率:第一種是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另一種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說這對于廣大企業來說都是一項好政策。
(二)從支出變化上看所得稅變化對企業利潤的影響
1、 工資費用支出的變化
改革后,將計稅工資取消,在工資核算方面,將內資和外資形成了統一。新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就這一點,在改革中是一個亮點,因為在舊稅法中,享受此項政策只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因此工資全額稅前扣除的范圍有了明顯的擴大。
2、公益性捐贈支出變化
在過去的制度下,外企要向社會公益事業或受災地區提供的進行捐贈,只要是通過中國境內國家指定組織進行捐贈,都可以全額扣除。而同樣的情況,對內資企業而言的話,只能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根據實際情況扣除。按當前所得稅法的規定,公益性捐贈是按利潤總額的12%進行稅前扣除。其實就是說,在新法實施后,企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比例從3%提高到了12%,這不但提高了企業參與公益活動的熱情,也進一步促進了公益事業的發展。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企業可以開展公益活動,在新法實施后,這一想法也得到了落實。由此帶來的社會價值更是不斷提升。
3、宣傳廣告費用的變化
在舊的企業所得稅制度下,關于廣告方面的費用的扣除,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企業的宣傳費用等支出,在一般情況下,是按當年銷售額的一定比例予以扣除,而超出了該比例的部分,可調整到以后年度進行扣除。然后在稅法改革以后,業務宣傳方面的費用改為按銷售收入的15%在稅前扣除。這樣由于增加了稅前可以扣除的廣告費用,公司的盈利情況也有一定程度的好轉,進而到了廣告宣傳方面,公司可以有更多的資金注入這一方面。與此同時,公司也能更好的在市場上推廣產品,不斷擴大公司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增加公司利潤,實現了良好的循環。
4、技術研發費用扣除的變化
【關鍵詞】 金融服務業增值稅擴圍 營改增稅制改革
一、前言
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趨向長期化,中國經濟結構失衡、不可持續的矛盾日益激化,在諸多問題倒逼之下,作為結構性減稅關鍵舉措的“營改增”稅制改革在全國范圍內鋪開。我國稅制改革的重頭戲“營改增”正在緊鑼密鼓的持續推進,金融服務業“營改增”將對宏觀經濟運行和微觀經濟生活帶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因此增值稅向金融服務業擴圍應當審慎而為,不僅須將金融服務業“營改增”放在宏觀的財稅體制改革的大棋局中加以審視,還應結合金融業發展的自身特點進行全盤考量。
二、金融服務業“營改增”的必要性
歸納起來,對金融服務業進行“營改增”的目的不外乎以下幾點:
(一)金融服務業稅負相對較重,影響資本流動。(二)金融服務業面臨重復征稅問題,稅制結構不合理。(三)現行稅制不利于銀行中間業務及金融創新的開展。
三、金融服務業課征增值稅存在的困難
從世界范圍來看,絕大多數建立增值稅制的國家都將金融中介服務和間接收費性金融服務排除在增值稅體系之外①。金融服務業內部特性與增值稅法難以兼容,再加上外部制度因素的作用,使得對金融服務業課征增值稅陷入了困境。
內部制約因素:寬稅基的增值稅是否應該包括金融服務業依然存在著理論上的爭議。標準稅率的寬稅基增值稅對所有最終消費課征固定稅率的稅款。(二)外部制約因素:
1.金融服務增值額難以確定金融企業收取的服務價格不僅包括金融服務創造的增加值,而且還包括金融企業承擔和管理風險而收取的風險酬金。2.金融服務業改征增值稅對發票管理制度的挑戰3.金融服務業改征增值稅對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的影響。
四、金融服務業增值稅制的國際經驗比較
鑒于對金融服務增值額確認的現實困難,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金融服務業給予免征增值稅的處理,在這種體系下,金融服務部門提供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其購進的產品和服務也不可以抵扣進項。此外,國內的注冊企業也傾向于購買國外金融服務企業不含增值稅的零稅率的進口服務,而不是向國內的免稅金融服務企業購買此類服務,以間接地獲取可以抵扣的進項稅款,這使得國內的金融服務企業在國際競爭中處于不利的境地。對中國金融服務業“營改增”的啟示。比較稅法學家維克多?亞瑟伊指出基本上沒有理由解釋為什么對金融服務免征增值稅。盡管國內很多學者主張引進歐盟免稅法,但無論從公平或是效率的視角,歐盟免稅法都不具有正當性。歐盟對金融服務業增值稅的立法理念也在發生轉變,從各國的增值稅立法實踐來看,只要能克服征管技術上的難題,都會對金融服務業課稅,如阿根廷毛利息征稅法、以色列附加征稅法等。中國對金融服務業課征營業稅反而是一種順應國際金融增值稅立法潮流的做法。但營業稅對金融服務業的發展產生巨大阻礙,且種種跡象表明“營改增”試點行業已經開始逐漸享受稅制改革帶來的紅利,“營改增”這個改革方向不可偏廢。
四、金融服務業增值稅法的路徑選擇:
(一)以公平正義為價值取向
(二)分稅的公平:中央和地方政府增值稅分成比例的調整
(三)征稅的公平:金融服務增值稅征管制度的優化
(四)用稅的公平:以過渡時期財政補貼和稅式支出為視點
(五)方案選擇
首先,對金融服務業可以分為兩大塊:金融業和保險業。金融業的業務可以劃分為顯性收費業務和隱形收費業務。顯性收費業務包括:保管箱、信用卡、資產管理、咨詢、數據處理、融資租賃等;隱形收費業務包括:資金借貸的利率收益、經紀人及其他業務(如證券買賣、外匯交易、貴金屬交易等)。而保險業務可以分為壽險業務和非壽險業務(包括財產保險和意外傷害險等)。具體劃分可以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金融部門共同劃定。
五、結語
稅制改革受到稅收征管的制約,唯有選擇與稅收征管水平相適應的稅制,才是“有效的”稅制。隨著征管能力的提升,對核心金融服務采用一般計稅方法,徹底打通增值稅抵扣鏈條應當是金融服務業增值稅制改革的應然路向。與其他行業“營改增”試點相同,金融服務業“營改增”也面臨合法性困境。稅收法定是財稅法治的形式要素,亦是分稅、征稅、用稅等環節能實現公平正義的先決條件。一次次的“營改增”試點不應當成為不斷延宕立法的理由,應當加快推進《增值稅法》的立法進程,最終實現第一大稅種能夠依法治稅愿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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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小微企業;影響;對策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283(2014)03-0155-03
[作者簡介]喬陽(1974-),女,黑龍江佳木斯人,副教授,碩士,研究方向:財務、稅法。
“營改增”試點擴圍貫徹“分步”、“有序”的原則,從實施至今已兩年多,一直處于穩步推進狀態。2012年1月1日起,“營改增”率先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不包括鐵路運輸)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有形動產租賃以及鑒證咨詢),即“1+6”個行業開展。2013年8月1日起,“營改增”實現地區、行業“雙擴圍”,全國范圍內推開,將廣播影視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范圍,行業范圍變為“1+7”。2014年1月1日起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兩個生產型服務業納入“營改增”試點,至此交通運輸業已全部納入“營改增”范圍,待條件和時機成熟后再擴圍至電信、建筑、房地產和金融保險等行業,最快有望在“十二五”期間完成增值稅取代營業稅。
一、“營改增”的必要性
我國積極財政政策重點在于結構性減稅,“營改增”是結構性減稅的重要舉措。增值稅和營業稅是我國最為重要的兩個流轉稅,分別是中央和地方的第一大稅種,兩稅在計稅方法和征稅對象上差別較大。
增值稅僅對增值額征稅,對以前環節已納稅款予以抵扣,具有消除重復征稅、促進專業化分工協作的優點;營業稅對每一環節的營業收入全額征稅,商品或勞務流轉的環節越多,重復征稅的現象越嚴重。“營改增”就是將繳納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為繳納增值稅,將貨物和服務一并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避免產業鏈的重復征稅。
我國增值稅覆蓋了除建筑業之外的第二產業,營業稅覆蓋了小微企業集中的第三產業的大部分行業,兩稅并行征收。目前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之間的界限正在逐步模糊,貨物和服務往往捆綁銷售,很難準確劃分開。將大部分第三產業排除在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之外,對服務業的發展造成了不利影響。客觀上造成了鼓勵制造業,限制服務業的結果。當前,我國正處于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調整產業結構的攻堅時期,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因此以增值稅取代營業稅,是必然趨勢。
二、小微企業的生存現狀
根據工信部2011年6月頒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小企業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本文中的小微企業包括小型和微型兩類企業。國家工商總局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底,我國實有各類市場主體 6062.38萬戶,個體工商戶4436.29萬戶,私營企業1253.86萬戶,即小微企業數量合計占各類市場主體比重達93.86%。分布在第三產業的個體工商戶有4018.57萬戶,占個體工商戶總數的比重為90.58%。我國既有跨國經營的大企業,也有鋪天蓋地的小微企業,小微企業正逐步成為國民經濟的生力軍,在穩定增長、解決就業、調整結構、促進創新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但小微企業的發展長期受到融資難、用工難、成本高、稅費重、利潤薄五大難題的困擾。稅費重是造成當前小微企業利潤薄、成本高、轉型乏力的一個重要原因。盡管國家和地方政府出臺多項扶持小微企業的補貼和稅費減免政策,但仍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尤其是流轉稅過高導致小微企業“掙得不多交得不少”,亟待新的減稅政策出臺。“營改增”無疑為小微企業帶來了“福音”。
三、“營改增”對小微企業的積極影響
(一)減輕了小規模納稅人的流轉稅負擔
“營改增”試點方案規定以應稅服務年銷售額500萬元作為分界點,低于500萬元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滿足一定條件的,也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成為一般納稅人。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11月底,全國已有259.4萬戶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其中一般納稅人46.7萬戶,小規模納稅人212.7萬戶,小規模納稅人所占比例高達82%。“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減負面均在90%以上,其中小規模納稅人全部實現減稅,成為改革紅利的最大受益者。以下用兩個小規模納稅人稅改前后的數據計算說明:
例1:哈爾濱市某律師事務所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2014年2月提供咨詢服務取得收入20 000元,開具普通發票。
“營改增”前:事務所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應納營業稅=20 000×5%=1 000(元)
應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1 000×(7%+3%+2%)=120(元)
合計繳納流轉稅費=1 000+120=1 120元
“營改增”后:事務所按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應納增值稅=20 000÷(1+3%)×3%=583(元)
應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583×(7%+3%+2%)=70(元)
合計繳納流轉稅費 =583 + 70 =653(元)
“營改增”后降低稅負= 1 120-653 =467(元),稅負下降比例=467÷1 120=41.7%
例2:哈爾濱市某運輸企業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2014年2月取得運輸收入20 000元,開具普通發票。
“營改增”前:運輸企業按3%稅率繳納營業稅,應納營業稅=20 000×3%=600(元)
關鍵詞:銀行業 減輕稅負 資本 充足率
各個領域的進步和發展,我國內銀行業面臨著很多問題。我國市場的開放力度逐漸加大,對外資銀行和進入逐漸取消了各方面的限制,對股份額、地域等限制都采取逐漸放松的政策,也使我國內資銀行所面臨的挑戰更加激烈。另外,內資銀行也面臨著資本充足率方面的嚴重不足。為內資銀行的生存、發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甚至于影響著國家金融安全。稅收通過影響內源資本而對銀行資本充足率機制實現各種影響。稅負的輕重,與銀行稅后的凈利潤有著重要影響,也更進一步地對銀行盈余公積以及利潤的分配產生影響,對銀行這兩項核心項目產生影響。銀行稅負的增加與規模,關系著銀行核心資本比例。銀行稅負與銀行資本的積累有著一定的影響,可以說,較大程度上利于提高資本充足率。
一、銀行業稅制中所存在的問題
(一)稅制使銀行業稅負偏重
長時間以來,商業銀行的經營對象為貨幣資金,這一特點與商業銀行國有的性質。政府能夠穩定快速地取得銀行業的大量收入,以至于我國銀行業的稅收政策與其他行業有所區別。在1994年的稅制改革中,對國有商行以及保險公司保留了百分之五十五的所得稅政策;1997年,將金融機構所得稅稅率降到了百分之三十,營業稅稅率提高至百分之八十。2001年,制定了分三年來將金融企業降到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不過整體上的負擔還是比較重的。
(二)比較銀行業稅負
其他國內服務行業比較之下,銀行業營業稅仍處于稅率較高的狀態。不包含娛樂業在內,大部分的其他營業稅的適用于3%,或者是5%的稅率,銀行業則采用5%。可以說,國有與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稅收收入有構成差異。
(三)相較于國外銀行業稅收制度
我國對銀行業征營業稅按照營業額全額,不根據價差進行征稅,也不是按照增值稅征增值額稅,實際也就是金融服務消耗,貨物購進對增值稅額所承擔的不能扣除,銀行業也負擔了營業和增值稅雙重任務。營業稅的營業額將金融機構所收取各種價外的費用包括在內,所以,某些實際上并不構成銀行收入的代收費用等,也都被并入到了營業額的營業稅征收范圍。國內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資產質量不強,較低的不良貸款率。按原則來說,營業稅按權資的發生制來提出課征的相關要求。基于應收未收利息較高的影響,實際的銀行稅負高于法定稅率。
國外金融業,如歐盟成員國、澳大利亞和韓國等等,一般情況下納入增值稅所征收的范圍。再加上,很多的國家,對銀行信貸、證券和期貨等采取了免征增值稅政策,不能抵扣其進項稅額。但是,免稅主要限于重要的金融業務,或者輔助型業務,如保險箱服務、收藏品安全保管等等,按照一般情況來對增值稅進行征收。一般情況下,對那些出口的業務,或者是與商品和勞務有關系的金融服務實行零稅率,以此來鼓勵出口業務。甚至少數西方國家對金融企業所征收的營業稅也較低,甚至低于1%。西方國家通過低稅率的實行,來扶持合作銀行業的發展,以美國為例,采取合作銀行業零稅率的實行。這些,都決定了我國比國外銀行業的流轉稅高,銀行業稅負沉重。一方面造成了銀行的巨額虧損,或者是蠅頭微利;另外一方成為納稅大戶。
另外,我國課征的銀行業所得稅法定稅率高。各國在近些年來,包括中國周邊的一些發展中國家的企業所得稅率,都有普遍下降的現象。我國稅率雖然低于某些發達國家,但也高于某些經濟處于發展中或者新興國家,甚至高于個別經濟發達國。目前,所得稅制度也制定了嚴格稅前扣除標準。
二、減輕國有商業銀行稅負
(一)降低營業稅率,減輕銀行業稅負
銀行業的核心金融業務,應該營業額在目前的基礎上,做一些適當降低的措施。另外,對銀行業征收營業稅的范圍做一些改變。由計征依據以全額貸款利息收入為準,轉變以銀行存貸款利息收入差額為準;然后,將銀行實際業務操作收入的費用征稅取消,避免各種重復征稅。
(二)“兩稅”合一
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實行所得稅的稅率統一化,促使內外資企業在稅收待遇方面平等化。對于外資銀行來說,他們需要的是良好的投資環境,要求市場環境良好。他們所考慮的,已經不單單是稅率方面的優惠。改變內資銀行的稅率,能夠保證與外資銀行的成本方面的起跑線不至于相差太大,能夠適當地對其競爭力和心態。我國的經濟發展的騰飛,給“兩稅合一”一個非常好的經濟環境,加之稅收快速增長,提供給“兩稅“合一一個充分操作空間。內外資銀行所得稅的統一,能夠給其一個公平公正的競爭平臺。
(三)應收利息的計稅辦法的轉變
在國際方面,以三個月或者是90天,為核算應收利息的年限。但我國銀行經營的效益,相對來說有些下滑,應收未收利息的增多,以及實際上稅負較重的各種情況下,應收利息采取核算年限的縮短,能夠適當改善不利因素。與國際上的接軌,促使了金融企業的經營業績更加真實,進行有效的反映。設定一定的年限,在年限內可以按應收未收利息來進行營業稅的計征,高于當年的部分,沖減來年的年度營業收入。
總結:減輕應行業的稅負,完善銀行業金融稅制,這是將我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提高,增強自身的競爭能力的關鍵,也是重中之重。
參考文獻:
[1]陳文涓.稅制改革和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內源性提升[J].特區經濟,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