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2-01 17: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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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中存在的幾個問題
1、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間的配比問題。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間的配比,用會計的語言可表述為,將購貨成本中的增值稅與銷售收入中的增值稅相配比。增值稅直接進行稅額的配比,為納稅提供便利,符合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會計的要求。企業增值稅會計的關鍵在于對當期的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進行確認,亦即在進項稅額、銷項稅額確認的過程中完成配比。但是,這種配比并不是會計意義上的配比,會計上的配比原則是指在會計分期假設下,按權責發生制進行收入與費用(成本)的配比。稅法上的配比雖說銷項稅額與銷售收入相關,但與進項稅額相關的是購貨成本,而非銷售成本。若為會計配比,配比后的余額應該是按銷售收入計算的銷項稅額減去與銷售成本相關的進項稅額。
2、增值稅會計對存貨成本計量原則的影響問題。違背了會計核算可比性原則的要求。從一般納稅人看,如果購進貨物時按規定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存貨成本應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是取得普通發票或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規定,其存貨成本則包括付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同一企業的存貨,有的按價稅分離進行會計核算,有的按價稅合一進行會計核算,顯然缺乏可比性。另外,從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關系看,一般納稅人在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存貨成本按價稅分離核算,而小規模納稅人不論是否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按價稅合一核算存貨成本,從而又導致了不同類型企業的存貨計價缺乏可比性。
3、增值稅會計信息報告與披露缺乏可理解性。首先,在資產負債表中,待抵扣進項稅額本是企業資金的占用,在未抵扣前應作為一項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但按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待抵扣進項稅額作為應交稅金的抵減項目,直接沖減了企業的負債,從而違背了報表揭示明晰性原則的要求,降低了財務報表的可理解性;其次,在利潤表中,將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直接或間接計入產品銷售成本,使利潤表中的營業利潤等項目缺乏可比性,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正常獲利能力;再次,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未反映不得抵扣銷項稅額的進項稅額,尤其是未詳細列示未按規定取得或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情況。
4、增值稅會計信息報告與披露違背重要性原則。增值稅抵扣、減免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重要影響,屬于重要信息,應當單獨披露,而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將其計入銷售成本合并反映。
二、具體操作中的應對
1、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主管稅務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的會計處理。我國增值稅實行“以票管稅”,沒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或取得的扣稅憑證,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在這里我們注意到兩種核算方式,可以抵扣進項稅的,價稅進行了分離,不得抵扣進項稅的,價稅合一了,明顯不符合會計的可比性原則。我們可以在這里引入增值稅的費用概念,將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相關費用科目進行歸集,科目設置可以參考所得稅的模式,“增值稅費用”或是更合適的科目,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期末,我們可以更加直觀的看到不得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大小,多大比率,更加清晰明了,便于理解。
2、對于購入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的會計處理。在2009年1月1日起,我國進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由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率不變(小規模納稅人統一按3%)的前提下,允許全國范圍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應該說此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負擔,為進一步消除重復征稅,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應對目前國際金融危機,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也沒能解決會計處理上的問題,相對于改革前的生產型增值稅,只是加大了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的范圍,即一般納稅人取得固定資產支付的增值稅可以確認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在會計處理上沒有新的規定,基本上參照企業外購貨物的會計處理。
3、非正常損失購進貨物及其相關的應稅勞務以及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會計處理。注意,這里的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現行的會計處理是當發生非正常損失時,首先計算出在產品、產成品中耗用貨物或應稅勞務的購進額,然后作相應的賬務處理,即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的實際成本與負擔的進項稅額的合計數,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按實際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成本,貸記“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庫存商品”科目,按計算出的應轉出的稅金數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既然要進入費用,我們就將轉出的增值稅直接計入專門費用科目歸集,不僅明晰,還可讓財務信息使用者了解相關費用中,發生非正常損失時轉出的進項稅有多少。
4、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處理。現行的會計處理: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得抵扣進項稅稅額,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按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繳納增值稅。
改進的會計處理: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計入“增值稅費用”,不再計入購進成本中,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與現行會計處理相同。
總之,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應著眼于更好的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相關的會計信息,稅務部門作為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我們固然應該重視,但也不能忽視其他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社會公眾等增值稅會計信息的需要,在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不與會計自身的要求與原則相悖的前提下,協調各方面對增值稅的需求,更好的完善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是很有必要的。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2008.
[關鍵詞] 含稅售價核算增值稅商品進銷差價應抵扣稅金進價核算
近年來,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變問題作了多方面的研討,國際上實行增值稅的國家,采用消費型的占大多數,因為這種形式除可以避免對資本品的重復征稅外,還適宜采用發票扣稅法。我國在1994年稅制改革時,出于保證財政收入的考慮,采用了生產型增值稅,該形式對資本品的增值稅不予抵扣。我國目前的經濟環境與1994年相比已有很大的變化,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財力有了顯著的加強,把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將刺激我國企業的投資需求,促進企業進行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進一步提高勞動生產率,從而保證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最近,從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的講話可以看出,把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是將要進行的稅收改革內容之一。
現實工作中,現行商業零售企業“含稅售價核算” 存在的問題,無論是實行生產型增值稅還是消費型增值稅都存在,對此問題進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當前商業零售企業售價核算的實際操作方法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零售商業企業的庫存商品可采用進價或售價進行核算。進價核算計算準確,但由于核算工作量大,在我國經營品種繁多、交易頻繁而金額零星的零售企業長期以來一直沿用售價金額核算制。該方法計算簡便易行,實際工作中,“庫存商品”賬戶按含稅售價記賬;購入商品的進價與含稅售價之間的差額記入“商品進銷差價”賬戶;商品銷售時,為了減化核算手續,平時按含稅售價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和結轉已銷商品的銷售成本;月末計算出銷項稅后將含稅的商品銷售收入調整為不含稅的銷售額,并按含稅的商品進銷差價率計算已銷商品應分配的商品進銷差價,再將商品銷售成本調整為進價成本。
二、含稅售價核算在實務中存在的弊端
1.商業零售企業庫存商品按含稅售價記賬,使得“商品進銷差價”賬戶中的差價和稅額不分。進銷差價既包括了進銷價格的差額,同時也包括了銷項稅額,但實際上,我國的增值稅乃是價外稅,銷項稅額與商品進銷差價(商品不含稅銷售價與不含稅進價的差額)無關。商品進銷差價包含了不作為商品銷售收入的應向消費者收取的增值稅額,與商品進銷差價的科學含義相悖;另外商品進銷差價不等于毛利,其進銷差價率也不等于毛利率,不利于會計核算和經營管理中對“商品進銷差價” “商品進銷差價率”指標的使用;也使得會計核算工作復雜化。
2.實際工作中,銷售方為了減少結算風險,一般都在實際收到貨款和按貨款金額計算出增值稅,并開出專用發票時反映銷售的實現。這樣,使得購貨方的購進商品和購貨發票往往不能夠同時取得,有的零售企業購入的商品已售出,但尚未支付貨款,就不能及時辦理驗收手續和反映購進情況,也就難以及時確定商品進銷差價,按稅法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的進項稅額加以抵扣。
3.由于市場競爭激烈,在現實生活中,零售企業采用折扣方式甚至采取不正當削價手段是時常發生的事,雖然國家稅務總局在《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中做出過相關規定,但據了解實際操作中某些企業的處理仍不是很規范,當其購進商品削價后的不含稅售價低于原進價時,按不含稅售價和規定的增值稅率計算出的銷項稅額就會小于該商品的進項稅額,該商品不足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就必須由其他商品的銷項稅額來抵扣。
三、變革思路
1.增設“應抵扣稅金”賬戶,并完善“庫存商品” 、“主營業務收入”賬戶的核算內容,以解決“商品進銷差價”不實問題。在售價核算制下,以不含稅售價與購進價格作為“商品進銷差價”,增設“應抵扣稅金”一級賬戶,其性質為備抵賬戶,用來核算庫存商品中尚未實現銷售的商品所對應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即待實現的商品銷售額與適用增值稅率計算的銷項稅額,貸記本科目,結轉銷售成本時,再借記本科目;該賬戶的貸方余額表示結存商品應實現的銷項稅額。“庫存商品” 賬戶借方包含三項內容:①商品的進價金額;②商品的進銷差價;③尚未實現銷售的銷售稅額。(其中①、②之和即為商品的售價金額,③是應抵扣稅金部分);“主營業務收入”賬戶貸方發生額為企業獲得的不含稅銷售收入。 這樣做,既保證了“售價核算,實物負責制”的實施,也能滿足《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要求。通過增設的“應抵扣稅金”賬戶,庫存商品中尚未實現銷售部分對應的銷項稅額能夠對應關系清晰明確,有利于進銷差價按類別核算和分類管理,能簡化核算工作量,提高效率,還便于日后復核。而且增設“應抵扣稅金”賬戶也符合會計準則關于“在不影響會計核算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并會計科目”的規定。具體會計處理例釋:
某商業零售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無需設置“應抵扣稅金”賬戶),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其購進商品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貨款為100萬元,稅款17萬元,相關款項已通過銀行付妥。該批商品已到達并驗收入庫,商品進銷差價率為10%。本月實現含稅銷售收入81.90萬元,收到的貨款已存入銀行。其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①購進商品支付款項時,借:物資采購 100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萬元,貸:銀行存款 117萬元。
②商品驗收入庫時,借:庫存商品 128.70萬元[100×(1+10%)×(1+17%)],貸:物資采購 100萬元,商品進銷差價 10萬元(100×10%),應抵扣稅金 18.70萬元。
③實現銷售收入時,借:銀行存款 81.9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 70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90萬元。
同時按商品不含稅售價結轉銷售成本、按上筆分錄的銷項稅額(含稅售價金額與不含稅售價金額之差)沖轉應抵扣稅金,借:主營業務成本70萬元,應抵扣稅金11.90萬元,貸:庫存商品 81.90萬元。
④結轉進銷差價。月末按《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結轉和分攤進銷差價時,注意應將“庫存商品”賬戶的余額部分調整為不含稅的余額計算進銷差價率。差價率=月末分攤前“商品進銷差價”科目余額÷[“庫存商品”科目余額÷(1+適用增值稅稅率)+“主營業務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本月已銷商品應分攤的進銷差價=本月“主營業務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差價率。
假設無期初余額,該企業差價率=10÷[(128.70-81.9)÷(1+17%)+70]=9.09%;本月已銷商品應分攤的進銷差價=70×9.09%=6.36萬元。借:商品進銷差價 6.36萬元,貸:主營業務成本 6.36萬元。
⑤結轉利潤時,借:主營業務收入 70萬元,貸:本年利潤 70萬元;借:本年利潤 63.64萬元(70-6.36),貸:主營業務成本 63.64萬元。
⑥會計期末編制資產負債表時,應將“庫存商品”賬戶借方余額抵減“商品進銷差價”賬戶貸方余額,同時扣除“應抵扣稅金”賬戶貸方余額,即[(128.70-81.90)-(10-6.36)-(18.70-11.90)]=36.36萬元,與有關項目進行合并,將其結果填列于“存貨”項目。
2.進一步完善企業會計制度,規范憑證的傳遞工作,加強稅收征管。同時應規范專用發票的傳遞,商品采購時,采購員應及時向供貨方取得專用發票。確實無法取得的,采購員應及時通知會計等有關部門該商品的采購價格,以及是否含稅等情況,以便于企業收到商品后能盡快確定商品的售價和商品進銷差價。零售企業對折扣、削價商品要嚴格審批手續,當折扣、削價后的售價低于其原進價時,對于折扣、削價后售價低于原進價部分所對應的無法抵扣的商品進項稅額不應抵扣其他商品的銷項稅額,應做進項稅轉出處理,記入企業的“營業外支出”賬戶核算;對此,稅務部門應加強稽查,使企業無法利用折扣、削價商品來逃避其應承當的稅負。
3.有條件的零售企業應實行“進價核算,實物負責制”,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售價核算制在手工操作條件下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零售企業商品品種繁多、交易零星的困難,但在實際工作中其弊端已日益突現,諸如不能適應市場經濟下企業經營方式的多樣化;不利于庫存商品的管理,容易給不法之人鉆空子;存貨計價、商品銷售成本和銷售毛利計算缺乏準確性;財務信息反饋遲緩,不能利用現代化手段進行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和檢索等。當今計算機的應用已日益廣泛,可以利用計算機強大的數據處理能力,具體實行“單品進價核算,實物負責制”通過計算機網絡各系統接口,將公司的進銷存各種數據自動鏈接過渡到賬務處理等模塊中,通過統計隨時可得到當月的商品進價成本、進項稅額、銷項稅額、銷售利潤、銷售成本和儲存情況。管理者可以根據計算機所提供的進銷存數據及時了解企業經營動態,調整經營策略,提高經濟效率;稅務部門可利用計算機提供的有關數據對企業的稅負情況實施及時監控。
關鍵詞:增值稅;稅制;會計期間;會計準則
一、我國當前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矛盾
(一)增值稅與會計權責發生制的矛盾
我國自1994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增值稅。但這一稅制付諸實施后,作為反映企業經濟活動的會計,在對增值稅進行賬務處理時,卻與我國現有會計準則相悖。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專欄。從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設置中,可以看出,我國的增值稅會計處理,是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進行的,即增值稅的交納,是在產品銷售的基礎上,計算出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并扣除已購入原材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后,再來核算本期應交納的實際稅額。由于當期購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當期已銷產品成本中去,因此,企業每期所交納的增值稅,并不是企業真正的增值部分。盡管從長期來看,通過遞延,企業所交納的增值稅的總額,與其增值總額是一致的,但是,從具體的每個會計期間來看,兩者并不一致,這正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差別。由于其他經濟活動,如產品成本核算,收入費用核算等都是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進行的,而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卻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進行,這就使得會計信息資料卻少可比性,從而削弱了會計信息的反映功能。因此,人們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從損益表中的銷售收入或毛利的會計信息的邏輯關系上,判斷出企業是否合理計算了應納流轉稅。
(二)營業稅與會計復式簿記的矛盾
1994年的稅制改革,確定了具有高額利潤的房地產業,在交易時應交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房契稅等。這一做法符合“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的稅制改革的精神。然而,在確定資本權益交易時,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尚處在發育階段,還需要大力扶持。因此,就暫不對證券股票的買賣征收流轉稅。由于股票證券是資本權益的具體表現形式。因此,資本權益的交易,也就不計征任何稅了。這一做法,表面上符合我國當前經濟環境的現狀,但由于忽視了復式會計的特征,使得上述做法,帶來了會計理論的矛盾。
根據會計復式簿記理論,任何經濟活動的發生,都會有三種現象,要么是資產實物和債權形式的轉化,要么是權益和負債形式的相互轉化,要么是資產實物和權益同時發生變化。但是,我們在制定稅法時,卻不考慮復式會計的原理。如房地業務的交易,應征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及房契稅,而資本權益的交易,卻不征收稅。這就忽視了企業的資產交易與資本權益的交易,在會計表現方式上,有時實際上是一致的原理。例如,一家中方房地產公司,以一幢樓房與一家外資企業合資。外商投入機器設備及流動資金,并同中方投入的房產通過注冊,成立了一家新的中外合資企業。房產通過合資后,由資產變成了權益。然而,合資不到一年,中方以合資企業經營效益不佳為由,提出退股。根據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如果合資一方提出退股,合資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于是,外方順理成章地以房產的市價,購買了中方的權益。由于是股權交易,按照我國現行稅法,不需要交納任何稅金。這樣,房屋的產權就合法地變成了外方獨資企業所有。盡管上述交易的結果都是房產所有權的轉移,但在形式上是將資產交易變成了資本交易,即不違反稅法,又逃避了應交納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房契稅等。可見,外方投資者正是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的漏洞,通過會計手段,先將資產變成資本,然后再進行交易,從而逃避了納稅義務。這一漏洞的產生,正是由于我們忽視了復式會計的基本原理。因此,在制定稅法時,認真研究會計原理與會計準則,是保證稅制公平合理的必要前提。
(三)所得稅與會計期間假設的矛盾
所得稅是我國現行稅收體制中的一項重要的稅種。所得稅的計征是根據某個會計主體,在一定期間內其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扣除稅法允許的合理開支后,按其凈所得的一定比例予以計征。因此,我們在計征所得稅時,依據了兩項會計假設:即會計主體假設與會計期間假設。應該說這是合理的。但是,我國目前正處在經濟體制改革與完善過程中,在現代企業制度尚未建立起來之際,我們不得不依靠那些有一時功效的經營方式,如承包經營及租賃經營等。而這些經營方式,由于其不規范,在依據上述兩個會計假設計征所得稅時,會產生一系列問題。首先,會計主體是以企業法人為依據,而不確認具體的經營者個人,但承包經營卻相反,只認承包經營者個人,而不確認法人。其次,在稅務部門計征所得稅時,是以假設的會計期間為納稅期,而承包經營者,卻以承包經營期為其納稅義務期。因此,當納稅期與承包經營期不一致時,就會產生無法解決的矛盾。
(四)其他方面
1.稅法規定商業企業購進貨物,必須在購進的貨款全部付清后,才能申報作為進項稅款抵扣。
2.施工企業作為預收帳款入帳,部分地區稅務部門規定,不論是備料款還是進度款,只要收到甲方的款項,均要先繳納營業稅等項稅金。按會計法則,收到的備料款不確認收入,也無法計提稅金,但稅務部門規定視作收入的實現,必須繳納稅款。
3.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凈損失,按照會計準則,將已發生的上述確認當期損益,能準確、真實地反映了企業的財務狀況,但稅法規定,企業提供的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在未獲準扣除前,列待處財產凈損失,作為資產列帳。
4.壞帳準備的計提,會計法規定,企業壞帳準備的提取比例為3‰-5‰,但對那些帳齡已超過三年,收回可能性極小的應收帳款,可以加大提取比例,以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但稅務規定,超過5‰以上的壞帳準備金,不允許扣除。
二、解決矛盾,完善稅制的措施
(一)進一步改革增值稅制度
現行增值稅會計不能直接反映企業的增值稅情況,這不能不說是增值稅會計的缺陷。如果我國現行稅法能夠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將按銷售收入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扣除當月已銷產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來計算當期應交納的增值稅,不僅合理,而且可使增值稅的信息能夠為稅務部門的監督提供很大的幫助。因為,這樣稅務部門很容易從損益表的銷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據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當期所交納的增值稅是否合理。因此根據這一方法來計算每期應交納的增值稅,也符合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與配比原則。
首先要進一步改革增值稅制度,在指導思想上不要追求理想化的稅制模式,在借鑒西方國家行之有效的經驗的同時,更要充分地考慮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尋求建立一種理論上雖然是次優的,但在運行上更加適應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現狀,易于依法普遍征收,偷漏稅得到高效控制,公平稅負、節約征稅成本的增值稅模式。改革的要點是變目前生產型增值稅為收入型增值稅,變對部分交易推行的增值稅為對所有交易推行的全面型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上由發票法轉變為發票法和帳簿法相結合的實耗扣稅制,由實際上的多檔稅率制變為接近單一稅率制。
(二)進一步改革消費稅為輔的流轉稅體系
在增值稅諸類型中消費型增值稅被公認為是最優的,在財政困難局面根本改變和提高稅率沒有可行性的情況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因會加劇財政困難難以被接受,收人型增值稅是次優選擇。實行收人型增值稅將折舊納入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可避免生產型增值稅重復課稅的弊端,又不會導致過大的財政壓力。要推行收入型增值稅,就不可能實行完全的憑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的抵扣制度,因為固定資產折舊所含稅額要依據帳簿記錄分期抵扣,進項稅額抵扣只能實行實耗扣稅法,增值稅的計稅可與企業所得稅或業主個人所得稅的計稅相連接,為了避免收人型增值稅和實耗扣稅法可能出現的計算復雜問題,相應地必須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逐步將一切交易活動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第一步先將與工業生產和商品流通密切相關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無形資產轉讓等納人增值稅征稅范圍,第二步將增值稅推廣到其它交易領域。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再加上實行接近單一稅率制,收人型和實耗法增值稅就不會出現增值稅引進初期所出現的計算復雜問題。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也有利于解決增值稅和營業稅并立所造成的稅負不公平的問題。
參考文獻:
[1]閻達五等.高級會計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2]稅法.CPA全國統一考試指定輔導教材[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