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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督查工作意見

督查工作意見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5-30 14:54:2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督查工作意見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督查工作意見

第1篇

一、明確督查工作任務

督查工作是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推進工作落實,實現決策目標的重要手段。切實做好督查工作是提高行政能力建設,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機關效能建設的有效措施。督查工作要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和局黨委的工作部署及要求進行。主要任務是:

1、對縣黨代會、縣委全委會、縣委常委會、縣政府常務會涉及廣播電視部門的重要事項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2、對縣委、縣政府、市廣播電視局、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重要文件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3、對縣委、縣政府、縣廣播電視局領導同志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4、對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部門信箱的辦理情況進行督查。

5、對局黨委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專題會議決定及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二、實行督查工作責任制

1、督查工作實行分級責任制。局主要負責人是上級部門或領導批示及交辦督查工作落實的第一責任人。班子成員是督查落實的直接責任人,對分管部門的工作落實應及時分解責任到人,并提出明確的質量和時限要求,對出現的復雜情況、疑難問題,要積極協調解決,確需提交研究的事項,應及時提出具體意見報局黨委、局長辦公會議或專題會議研究決定。

2、局督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對縣委、縣政府、市廣播電視局的重要文件,召開的重要會議及領導批示交辦件的具體情況,及時確定轉辦、協辦或自辦的方式,明確承辦主體,落實承辦責任,提出承辦要求,審核報送辦理情況。對不符合要求的,要讓承辦部門進一步辦理并重新報告,對逾期不報、弄虛作假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堅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三、落實督查工作制度

1、督查通報制度。對縣委、縣政府、市廣播電視局、縣廣播電視局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縣委、縣政府、市廣播電視局、縣廣播電視局領導同志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督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進行督查。對工作任務完成好的鎮站、部室可提請給予通報表揚,對工作任務完成差的鎮站、部室應及時建議給予通報批評。

2、督查結果應用制度。把督查結果作為對各鎮站、部室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工作落實迅速、措施得力、效果明顯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以及工作落實不力、效果較差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在考核等級確定及人員獎懲任用上予以充分考慮。

四、督查方式

1、工作例會督查。將要督查的事項列入局工作例會紀要,涉及的鎮站、部室要按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匯報辦理情況。

2、專項督查。對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部署,必要時,由局督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助局分管領導召開專題會議,推進督查工作的貫徹落實。

3、書面或口頭督查。對在一定時限內,沒有完成督查工作任務的,由督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或口頭通知相關部門,按要求提交工作辦理情況,并說明滯后辦理的原因。

第2篇

一、政務督查工作目的

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的中心工作,通過督促、檢查、協調、反饋等手段,及時了解情況,反映問題,提出建議,維護政令暢通,確保上級和區委、區政府各項決策、工作措施的貫徹落實。抓落實是政務督查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把抓落實貫穿于政務督查的全過程,在落實中抓督查,以督查促落實。

二、政務督查工作原則

(一)依法督查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開展政務督查工作,堅持令行禁止,維護黨和政府的權威性。

(二)客觀公正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全面準確地了解情況,客觀公正地處理和反映問題,防止以偏概全,杜絕弄虛作假。

(三)注重實效原則。著眼于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認真扎實地抓好各項督查事項的落實,防止和克服形式主義。

(四)分級辦理原則。認真履行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督查工作職責,做到逐級負責,分工協作,分級辦理,積極負責地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督查任務。

三、政務督查工作方法

根據督查工作實際,注意方法和策略,做到四個結合:(一)專題督查與調查研究相結合;(二)重點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三)催報檢查與分析核實相結合;(四)現場督辦與電子政務相結合。

四、政務督查主要范圍

(一)對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的部署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二)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考核任務和重點產業項目推進情況進行督查。

(三)對領導批示件和區政府辦文單的落實情況進行督辦。

(四)對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或決議的落實情況,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進行督辦。

(五)對省、市、區級領導信箱辦理事項進行督辦。

(六)對人民來信的回復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五、政務督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事項提出。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向各街道、各部門提出督查事項的形式包括:1、通過召開會議、文件,提出督查事項;2、根據領導要求,向有關單位發出《南京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務督查通知》、《南京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辦文單》、《領導信箱轉辦件》等書面通知,提出督查事項;3、通過電話及其它形式向有關單位提出督查事項。

(二)督查事項辦理。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任務后,要高度重視,建立責任制,明確經辦部門和人員,認真及時辦理,按時按要求報告或反饋辦理結果,做到“有交必辦,有辦必果,有果必復”。對重大督查事項,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在辦理過程中,主辦和協辦單位、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商溝通,遇到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或不能按期完成時,要及時向區政府辦公室報告,說明情況,以免延誤辦理。

(三)督查事項催辦。督查事項下達后,區政府辦公室將進行跟蹤催辦。對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項,由區政府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專題督查,必要時組成督查組,由區領導帶隊親自督查,以確保按時按要求全面落實到位。對未按時限回復或辦理結果不符合要求,以及根據工作需要或區領導要求需進一步辦理的,要進行跟蹤督辦。

(四)督查事項反饋。各承辦單位要按照《關于印發〈南京市*區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的規定〉的通知》(*委辦發〔2003〕21號)、《關于印發“區委書記、區長信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委辦發〔20*〕80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領導信箱辦理工作的通知》(*政辦發〔2009〕73號)等文件要求,根據辦理要求和時限規定,及時反饋辦理落實情況。

(五)督查結果通報。為確保督查質量和辦理效果,區政府辦公室定期以《政務督查》、《督查專報》形式對全區督查工作情況進行通報,對辦理成效好的單位進行表揚,對不符合辦理要求的進行通報批評。

(六)督查資料立卷歸檔。各街道、各部門要建立和健全督查文書管理制度,督查工作形成的材料要按公文處理規定立卷歸檔。

五、督查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區政府辦公室是區政府督查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對全區政務督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培訓、協調和檢查。

(二)各街道、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把督查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各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區域和單位政務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并要明確一名負責人分管政務督查工作。

第3篇

銷售總監與銷售團隊代表著公司的形象與品牌,銷售總監是公司上級領導與銷售人員和具體工作之間的紐帶。對銷售人員而言,銷售總監代表著管理、指令、紀律、執行力以及提高收入、晉升職位的代言者。所以銷售總監作為一名銷售負責人,就必須對公司、對客戶及銷售人員盡職盡責。

工作責任主要表現在:督促銷售人員的工作、制定銷售計劃、銷售團隊的管理、定期的銷售總結、定期對銷售人員的績效考核的評定、上下級的溝通、銷售人員的工作扶持、大客戶定單的制定、銷售人員工作的分配以及協助技術部工作等等…

其實我個人認為,每位銷售人員都會有自己的一套銷售理念。一開始,我是不能夠即時知道每位銷售人員的特色在哪里,需等完全了解的時候,就應該充分發揮其潛在的優勢,如果某個別銷售人員存在可挖掘的潛力,我會對其進行相應的督導,我們相互學習,幫助完成公司下達的銷售指標,從而來彌補其不足之處。

作為銷售負責人,需要做的工作很多:

1.分析市場狀況,正確作出市場銷售預測報批;

2.擬訂年度銷售計劃,分解目標,報批并督導實施;

3.根據業務發展規劃合理進行人員配備;

4.匯總市場信息,提報產品改善或產品開發建議;

5.洞察、預測危機,及時提出改善意見報批;

6.關注所轄人員的思想動態,及時溝通解決;

7.根據銷售預算進行過程控制,降低銷售費用;

8.參與重大銷售談判和簽定合同;

9.組織建立、健全客戶檔案;

10.向直接下級授權,并布置工作;

11.定期向直接上級述職;

12.定期聽取直接下級述職,并對其作出工作評定;

13.負責參與制定銷售部門的工作程序和規章制度,報批后實行;

負責督促銷售人員的工作:

1.銷售部工作目標的完成;

2.銷售指標制定和分解的合理性;

3.工作流程的正確執行;

4.開發客戶的數量;

5.拜訪客戶的數量;

6.客戶的跟進程度;

7.獨立的銷售渠道;

8.銷售策略的運用;

9.銷售指標的完成;

10.確保貨款及時回籠;

11.預算開支的合理支配;

12.良好的市場拓展能力

13.紀律行為、工作秩序、整體精神面貌;

14.銷售人員的計劃及總結;

15.市場調查與新市場機會的發現;

16.成熟項目的營銷組織、協調和銷售績效管理;

進行銷售業績的制定:

銷售業績的制定要有一定的依據,不能憑空想象。要根據公司的現狀,已及公司產品種類,細細劃分。

隨后要做的事情就是落實到每一個銷售人員的身上,甚至可以細分到每一個銷售人員月.半年.一年銷售業績是多少,從而很完美的完成公司下達的季銷售業績。最終完成每年的銷售指標。

銷售計劃的制定:

制定一份很好的銷售計劃,同樣也是至關重要的事情。有句話說的好,沒有理想就永遠不可能達成??梢?,銷售計劃的重要性。當然銷售計劃也是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制定的。

定期的銷售總結:

其實,銷售總結工作是需要和銷售計劃相結合進行的。銷售總結主要目的是讓每一位銷售人員能很具體的回顧在過去銷售的時間里面做了些什么樣的事情,然后又取得的什么樣的結果,最終總結出銷售成功的法則。當然,我們可能也會碰上銷售不成功的案例。倘若遇到這樣的事情,我們也應該積極面對,看看自己在銷售過程中間有什么地方沒有考慮完善,什么地方以后應該改進的。

定期的銷售總結同時也是我與銷售人員的交流溝通的好機會。我能知道銷售團隊里面的成員都在做一些什么樣的事情,碰到什么樣的問題。以便我以及可以給予他們幫助,從而使整個銷售過程順利進行。

銷售總結同樣也可以得到一些相關產品的信息,知道競爭對手的一些動向。要知道,我們不打無準備之仗。知己知彼方可百戰百勝。

銷售團隊的管理:

銷售團隊的管理可以說是一個學問,也是公共關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如今的銷售模式不再是單純的單獨一個銷售人員的魅力了。很好的完成銷售任務,起決定性左右的就應該是銷售團隊。

在所有銷售團隊里面的成員心齊、統一,目標明確為一個基本前提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每一成員的潛能優勢,是其感覺這樣的工作很適合自己的發展。感覺加入我們的銷售團隊就像加入了一個溫馨的大家庭中間。我想,每一個隊員都會喜歡自己的工作,喜歡我們的環境的。

公司為大家創造了很好的企業文化,同時也給大家提供和搭建了很好的銷售平臺,所以,銷售人員應該感覺到滿足,并胸懷感恩的心,我希望能讓每一位銷售人員學到相應的東西。

績效考核的評定:

績效考核的評定雖然比較繁瑣,但是勢在必行。對于很好的完成銷售指標,績效考核是一個比較直接的數據。

1.原本計劃的銷售指標

2.實際完成銷量

3.現有客戶的拜訪數量

4.月合同量

5.銷售人員的行為紀律

6.工作計劃、匯報完成率

7.需求資源客戶的回復工作情況

上下級的溝通:

銷售總監也起著穿針引線的作用。根據公司上級領導布置的任務,詳細的落實到每一位銷售人員的身上。在接受任務的同時,也可以反應基層人員所遇到的實際困難。

銷售人員的培訓:

1.提升公司整體形象

2.提升銷售人員的銷售水平

3.順利構成合同達成

第4篇

整個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始,刑事立案重要性不言而喻,而關于刑事立案監督的概念,在民間有這樣一種說法,叫"公安不立案,去找檢察院",這句話是群眾對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權的高度概括。尋找法條根源,我國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所以,如果僅從法條理解,刑事立案監督的概念,可以概括為: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進行法律監督。

依上所見,筆者認為刑事立案監督的概念僅依法條而言,有很大的局限。具體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立案活動的被監督主體單一。

刑事立案監督的對象應當是所有具有刑事立案權的主體,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從這條來說,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立案的職權,都是刑事立案活動的主體,都應該是檢察機關監督的對象。如果把刑事立案監督的對象僅僅局限于公安機關,那么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活動就受不到刑事立案監督的約束,形成法律監督的真空,必然導致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活動的不規范和違法現象的產生。

(二)立案監督的活動范圍狹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僅規定對應當立案而沒有立案的行為進行監督,而刑事立案活動還包括諸多其他方面,對此,刑事立案監督的范圍過于狹小。

因此,筆者認為所謂刑事立案監督是指檢察機關依法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的的刑事立案活動的全過程是否合法進行的刑事訴訟法律監督。

二、檢察刑事立案監督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刑事立案監督的對象單一,范圍不全面。

《刑事訴訟法》僅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這一個主體的立案活動進行刑事訴訟監督,而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自訴案件的立案監督,法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監督,《刑事訴訟法》也沒有規定,僅在高檢院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下稱《規則》)作了原則規定。這樣導致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動的法律監督無法可依,難于操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動中的不規范行為和違法現象得不到及時糾正。使維護司法公正,保障當事人的正當權利的立法意圖得不到有效實現。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僅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 的行為進行刑事立案監督,即只規定了對消極立案行為的法律監督,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積極立案行為的法律監督未作明文規定,使積極立案行為中的違法現象得不到及時糾正。此外,對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規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決定是否合法等相關刑事立案活動的監督和對刑事立案主體接受的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既不移送有主管機關處理,又不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的行為的監督等也未作明文規定。

(二)立案標準不清,使立案監督缺少必要的準繩

我國刑法在許多條文中都把"數額較大"、"情節嚴重"、"重大損失"、"嚴重后果"作為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而對這些又缺乏進一步的規定或明確的解釋,究竟達到什么樣的數額和程度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無具體標準。造成執法過程中難以操作。僅靠"理解"、"認識"難以統一執法思想,在是否應當立案上容易形成分歧。

(三)立案監督滯后

立案是啟動刑事訴訟的源頭。從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沒有立案,到檢察機關發現或受害人舉報、申訴、控告,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開展立案監督,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時,再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時,公安機關接通知后應當立案。很顯然此監督過程需要一定的時限。刑事案件的偵查,有很強的時效性這是人所共知的。因立案不及時,將延誤偵查時機,對偵查的結果將有嚴重影響,如因偵查不及時,犯罪現場不可能保持原樣,甚至不復存在;有關的證據,甚至主要的直接證據可能滅失,這無疑加大了偵查工作的難度,對犯罪嫌疑人的審查逮捕,提起公訴和審判的造成很大的困難,甚至使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得不到應有的制裁。

(四)檢察機關在刑事立案監督活動中的沒有相應權力

刑事立案監督權力的合理配置應該是使其可以及時、有效地制約被監督權力主體。但我國目前的立法還存在許多不足,檢察機關的刑事立案監督活動缺少法律保障。如: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七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應當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立案書》,公安機關應當在《通知立案書》發出后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但公安機關立案后也有可能再撤銷案件,此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經過人民檢察院的通知立案的案件要經過人民檢察院的同意才能撤銷案件。

另外對于公安機關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處理,就僅有"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在上述時限內不予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公安機關仍不予糾正的,報上一級檢察機關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報告同級人大常委會。"至于檢察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上一級檢察機關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的時限,以及上一級仍不能達成共識的處理辦法等均沒有規定?,F行法律沒有賦予檢察院一定的立案監督處分權和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權力,成為開展立案監督工作的一個"盲點"。

三、完善刑事立案監督的幾點建議

一是完善刑事立案監督對象和范圍的法律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刑事立案監督對象的地位以及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立案主體的"不應當立案偵查而立案偵查"和其他刑事立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如刑事立案程序違法等的立案監督權。只有將對積極立案行為的監督同對消極立案行為的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完整、嚴密的刑事立案監督體系,對所有的刑事立案行為進行全面監督,才能確保刑事立案監督制度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二是應當在立法中明確各種案件的具體立案標準,統一的規范,這有這樣才可能減少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之間的分歧,使立案監督更易于操作。

三是適當減少立案監督程序中各環節的時限。針對目前立案監督滯后的問題,尚無很好的解決方法,畢竟訴訟程序中,每一個環節都有時限問題,但是在不影響司法公平與公正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減少立案監督程序中各環節的時限,另外,當檢察機關發現或受害人舉報、申訴、控告,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開展立案監督,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的同時,檢察機關應當要求公安機關立刻開展現場調查,調取物證。至于對犯罪嫌疑人,我們不能要求立刻對其采取強制措施,這樣做不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只有公安機關立案后,認為有必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才可以采取。

第5篇

一、糾風專項治理工作

按照縣政府重點工作及省市糾風工作安排,縣糾風辦(紀委糾風室)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按照長春市《關于開展農民負擔檢查工作的通知》,配合縣農經局對我縣農民負擔工作開展了自查整改,并在1月底接受了市糾風辦和市農委的檢查驗收。

2、

配合教育局對市教委下發的“五條禁令”“八不準”七嚴格”規范從教和辦學行為進行了監督檢查。

3、配合縣城建局對我縣的供熱單位供暖情況進行了督查,并向市糾風辦報告了情況。

4、對鄉鎮站辦所評議運用情況進行了總結:一是對鄉鎮站辦所評議中存在的問題、建議的整改情況進行了督查;二是向省市報告了優秀和較差站辦所名單及依據。

5、召開了元旦春節期間治理公路“三亂”工作會議,下發了國糾辦《關于做好元旦春節期間治理公路“三亂”工作的通知》,會同縣交通局進行了監督檢查。

7、起草制定了《2012年全縣糾風工作實施意見》,待發。

8、查辦了農民負擔案件1件。

二、軟環境建設工作

1、強化制度建設。各部門進一步健全完善了軟環境服務承諾制、首問負責制、服務限時制,并對制度的公示情況進行了檢查。繼續實行了各涉軟部門到六大工業集中區檢查備案制度,現已有兩個單位進行了備案。

2、強化監督檢查。3月3日監察局會同政府辦、督查室聯合組成的調查組,對縣城政府序列的各職能部門及22個鄉鎮上班期間的工作紀律等情況進行明察暗訪。通過一周來的檢查,大多數鄉鎮和部門都能迅速進入工作狀態,工作秩序井然。在檢查過程中,我們也發現一些問題:一是個別部門工作人員精神狀態不佳,還沒有從節日的氛圍中走出來;二是個別部門的工作紀律還有待加強;三是個別部門門庭冷落,人員稀少,據說是下去開展工作。對存在問題的單位下達了整改通知。

對收費項目的公示情況、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罰沒款的使用情況的檢查目前還未進行。

3、強化案件查處。充分發揮軟環境投訴舉報中心作用,目前已受理投訴舉報件6件,全部得到了妥善處理,投訴辦結率100%。

4、創新工作。實行紀委常委包保工業集中區制度。按照縣委五次全委會精神要求,我們繼續實行了縣紀委常委包保工業集中區制度,確定了包保目標,落實了包保責任,縣紀委每名常委包保一個工業集中區。

第6篇

市院機關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實施方案下發以后,市院偵查監督處迅速按照部署研究制定本部門的學習活動,結合業務實際,有針對性地進行了貫徹和落實,要求全市兩級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要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統領、指導法律監督工作的開展,具體要求做到四個結合:

1、堅持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樹立新時期偵查監督“八種意識”相結合。我們根據偵查監督工作的現狀和特點,要求今后偵查監督工作者在司法實踐中牢固樹立“八種意識:一是樹立全局意識;二是樹立責任意識;三是樹立監督意識;四是樹立公正意識;五是樹立質量意識;六是樹立并重意識;七是樹立落實意識;八是樹立學習意識。通過這八種意識來不斷強化對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的重視,保證認識到位,確保教育活動在執法實踐中能夠順利貫徹和執行。

2、堅持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偵查監督處開展的“五抓五看活動”相結合。即通過抓學習,看誰的法律知識更豐富;抓素質,看誰的辦案質量更高;抓鉆研,看誰的調研能力更強;抓創新,看誰的工作更有特色;抓團隊,看誰的工作更和諧。把教育活動與本部門開展的業務知識學習有機地結合到一起,以法治理念學習引導業務知識學習,以業務知識的學習促進法治理念學習的深入和展開。同時要把身邊的偵監先進典型王秀娟同志事跡的學習活動也緊密結合起來,從她的身上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最直接的體現。為此我們從業務學習入手,把每周五的業務學習,每人一課活動增添了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的學習內容,利用一上午的時間把每周的法治理念教育與業務學習有機地結合起來?;ハ啻龠M。

3、堅持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開展崗位練兵活動有機地結合起來。我們結合省院的工作安排,從立案監督知識競賽入手,掀起全市偵查監督戰線崗位練兵活動的熱潮。我們正組織三名優秀的偵查監督干警積極備戰月底的全省立案監督知識競賽,力爭取得好名次;其次我們要求全市各基層院從案件復查角度入手,對2005年以來的立案監督案件進行跟蹤回訪,并組織了全市立案監督精品案件和偵查活動監督精品案件的評選活動。以此促進監督工作的開展和規范。

4、堅持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開展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相結合。我們從構筑監督大格局的實際出發,不斷拓展監督的領域和視角,與市轄區的行政執法機關進行了聯系與協商,基本達成了運用網絡資源優勢,進行動態監督的共識,現初步與工商、煙草等五個主要行政執法機關建立了聯系,準備通過網絡資源優勢,監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加大與其它行政執法機關進行聯系,進一步深化監督的手段和措施,做好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監督工作,運用司法調解的手段來服務地方經濟,打擊經濟領域的犯罪活動。

第7篇

一、建立完善引導偵查取證機制

我們要按照高檢院關于“適時介入偵查、引導偵查取證、強化偵查監督”的工作機制的要求,堅決、鞏固和完善這一機制。

1、適時介入偵查活動。把對證據的審查與引導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同步進行,按照審查批捕規格要求,對介入案件的證據收集、固定和甄別提出意見,引導偵查部門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

2、把監督關口前移。及時了解發案、立案情況,在切實加強立案監督的同時,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予以監督。

3、參與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共同分析案情,研究偵查措施,確定偵查力方向,對偵查活動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4、對于決定批捕案件其他重要證據未及時收集的,通過制作《提供法庭證據意見書》,列出需要在偵查過程中繼續收集的證據。對于不批捕通知補充偵查的案件,通過制作《退補捉綱》,進一步引導偵查取證。

5、參加必要的勘驗、檢查活動,對痕跡、物證、固定、鑒定、保存提出建議,必要時:可以要求復驗、復查。

6、對變更強制措施的情況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糾正不捕又不放人、超期羈押、隨意改變強制措施等違法問題。

通過介入偵查、引導伙查取證,實現“四個轉變”。一是言詞證據由不確定性向穩定性轉變。二是實物證據間的關系由離散性向關聯性轉變。三是犯罪行為的物證由自然性向法律性轉變。四是取證行為由隨意性向規范性轉變。

二、大力推進主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

主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是辦案機制改革的重要突破,符合現代訴訟規律,有助于增強檢祭寫的辦案責任心,提高辦案效率,要大力推行,并在實踐的基礎上繼續探索和完善。

1、實行公開、公平競爭,擇優選拔主辦檢察官。在本院范圍內采取自愿報名、民主推薦、竟爭上崗、考核考評的方式,選拔出具有較強的政治素質和較高的業務素質,公正執法,忠于事實,具有法律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助理檢察員、檢察員為主辦檢察官人選,報檢察長批準后任命。

2、明確主辦檢察官的職責。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堅持適當放權,合理劃分檢察官的職權范圍,實現其責、權、利的統一。一是部分案件的批捕決定權。對常見的盜竊、交通肇事、故意傷害、搶劫、等五類案件中案情簡單明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犯罪嫌疑人,不再經科長審核,主辦檢察官在履行主管檢察長簽字的手續后,作出批捕決定。二是立案監督工作中,決定進行調查,向偵查機關發出《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三是在偵查活動監督工作中,決定口頭糾正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

3、建立監督制約機制。為保證主辦檢察官嚴格執法,秉公辦案,確保工作的高效率和廉潔,要制訂有關的規章制度,規范約束主辦檢察官的工作及日常行為。

三、認真執行逮捕方式的改革

改革審查逮捕工作方式是對現行辦案機制的一項重大改革,是適應偵查監督工作的新形勢,為全面履行偵查監督職責和全面完成偵查監督的任務而采取的重大舉措。其目的是針對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時限緊、任務重、質量要求高的實際,通過簡化內部工作程序,變簡

單勞動為復雜勞動,強化辦案人員對于案情及證據的認定、分析和說明,提高工作效率,保證辦案質量,增強辦案人員的責任心,提高偵查監督干部的業務素質。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工作中,我們必須按照高檢院《人民檢察院逮捕質量標準(試行)》和“兩個證據標準”的

規定認真執行。認真落實審查逮捕程序改革,堅持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律師制度,嚴格證據審查判斷,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嚴把事實認定和法律適法律關,防止發生錯捕、漏捕,進步捉高審查逮捕質量,努力做到辦案的法律較果、政治較果和社會較果的有機統一。

四、嚴厲打擊嚴重犯罪,維護社會

1、堅持把維護國家女全與社會穩定作為首要任務,深入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斗爭,重點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多發財犯罪以及“黃賭毒”等犯罪。

2、不斷加大對破壞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及涉民生、侵害民利的經犯罪打擊力度,嚴厲打擊金融證券、商貿流通、市場管理、生態環境等和涉眾型經濟犯罪。

3、積極參加國務院有關部門統一部置的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活動,對重大案件依法從重從快批捕,切實維護人民生命健康和經濟利益。

4、堅決依法從嚴打擊在辦理征地拆遷、社會保障、醫療衛生、安全生產、食品監管等民生領域的職務犯罪以及涉及的職務犯罪,及時作出批捕決定,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

5、堅持寬嚴相濟,推進社會和諧。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于構建和諧社會產生了積極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犯罪和嚴重經濟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職務犯罪,依法從重打擊。對輕微犯罪特別是因親友、鄰里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除了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嚴重外,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該寬的要寬,堅持少捕慎捕。對于輕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驚解,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依法從寬處理。

6、檢察機關要本著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忠于黨的高度責任感,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的制約。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復議、復核的不批準逮捕案件,要按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經復議、復核,原決定確有錯誤,要堅決予以糾正,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五、加強與公安機關的聯系,推進立案監督工作取得成效

開展立案監督工作中必須重視與公安機關的聯系和溝通。一是由檢察院領導負責做好與公安機關的協調、溝通工作,二是由科領導負責做好與公安機關隊、所及辦案人員的關系。通過聯系與溝通,得到了公安機關的支持與配合,從而形成打擊合力。偵查監督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中,發現公安機關應立案沒有立案的刑事案件,及時地向主管副檢察長作了匯報,主管副檢察長要親自與公安局領導溝通,雙方對案情進行了探討并交換了意見,對立案監督達成了共識,公安機關接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應主動立案偵查。

開展立案監督工作堅持做到“能立、能捕、能訴、能判”,力求在“準”字上下功夫,確保辦案質量,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一是嚴格執照《刑事訴訟法》及高檢院、自治區院《刑事立案監督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開展工作;二是承辦人對立案監督線索進行認真細致的研究、分析,準確把握條件,后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必須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重大案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三是對每一件案件線索,必要時還到案發地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力求案件證據充分;四是經常、主

動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偵查進展情況,防止立而不偵,久偵不結的現象。

六、努力提高隊伍整體素質

第8篇

4月8日,我市舉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第一次督查情況通報會議。副市長張廣英要求,要倒排時間表,確保在5月15日前完成全市93萬畝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外、內業工作,為在6月15日前全面完成全市93萬畝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任務、迎接全省的檢查驗收打下堅實基礎。

我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第一次督查情況通報指出,在3月22日我市集體林改工作會議后,到3月30日為止,全市已經完成外業勘界測量79萬畝,占總任務的84%,涌現出了南豐鎮、那大鎮和王軍、周儒武、侯啟江等一批全市先進單位和個人。我市整體狀況呈現出令人幸喜的局面。

張廣英要求,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加快進度。要倒排時間表,確保在5月15日前完成全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外、內業工作,為在6月15日前全面完成全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任務、迎接全省的檢查驗收打下堅實基礎。

張廣英強調,要繼續加強組織領導,加強督查力度,落實責任追究。各鎮黨委書記、鎮長、分管副鎮長以及鎮三套班子領導,市機關聯系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派出工作組負責人,都要切實負責;要堅持每周督查、逐日上報制度,確保按時按質完成任務。

省集體林改辦駐我市檢查指導組組長盧家川對下一步的工作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指導建議。

根據3月30日的我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進度統計數字,會議對我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進集體和個人提出了同通報表揚,對后進集體和個人提出了同通報批評。

會上,我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進集體和個人作了經驗介紹,后進集體和個人作了表態和檢討。

市委辦、農委、市集體林改辦全體成員單位、市林改辦全體人員、市機關聯系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派出工作組負責人、部分鎮黨委書記、各鎮鎮長以及分管副鎮長參加會議。

清明節前后我市火災“零”發生

清明節期間,由于我市已經建立嚴密的防范措施、森林防火人員堅守重點部位,事先還進行了廣泛宣傳,再加上群眾的文明祭掃、文明用火,終于使全市實現火災事故“零”發生。

為切實做好清明節期間的防火滅火工作,清明節之前,市政府下發了有關命令,明確規定了在包括清明節在內的時間3到5月內屬于森林防火期,要求廣大市民在此期間,嚴禁在林區發生一切易引發森林火災的野外用火行為。

節日期間,市消防、森林公安、各林管站對重點部位加強了巡查和監管,堅持依法從嚴治火。通過各有關部門開展的多種形式防火宣傳教育,今年廣大群眾文明祭掃的意識明顯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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