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3-02 11: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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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裝飾裝修、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及重要建筑材料設備供應招標投標適用本辦法。
建設監理招標投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和擇優定標的原則,不受部門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應招標的工程指定發包,也不能干擾按規定確定的中標結果。
第五條、鞍山市建筑工程局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委、計委、經委、財政、工商、統建開發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標
第六條、建設工程招標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二)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三)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必須委托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準的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招標。
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同時接受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對同一建設工程的委托。
第七條、招標的建設項目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已辦理項目報建手續;
(三)建設用地已經征用,房地產開發項目已取得建設用地中標通知書;
(四)已依法取得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五)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第八條、招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招標單位經招標站同意后向資質條件符合該工程要求的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嚴格限制議標。采用議標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專利權保護、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經公開或邀請招標無人報名投標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極少數工程。采用議標方式,必須報經建設工程所在地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參加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投標單位不得少于五家;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九條、凡政府投資(包括政府參股投資和政府提供保證的使用國外貸款進行轉貸的投資)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企業和公有產權占主導地位企業投資的工程,工程造價人民幣5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12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擴建、翻建和技術改造等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采用招標的形式發包。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可以不實行招標。
住宅工程和公用工程無論其資金來源為何種形式,一律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形式發包。
招標限額以外的建設工程項目可以直接發包,也可以實行招標,采用招標方式發包時,必須執行本辦法;直接發包時,必須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并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條、省、市投資在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的建設工程,投資總額為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的招標,由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單位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遞交招標申請書;
(二)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
(三)招標單位通過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
(四)招標單位審查申請投標單位的資質,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準后,通知合格的投標單位,并向其分發招標文件;
(五)招標單位組織現場勘察,進行答疑;
(六)招標單位組織編制標底,建立評標組織,確定評標、定標辦法,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七)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報送投標書;
(八)招標單位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召開開標會議,組織評標、定標,決定中標單位;
(九)招標單位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遞交評定標資料及報告,申請簽發中標通知書;
(十)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辦理工程建設的各項手續。
采用議標方式招標時,應當參照前款規定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招標單位編制的招標文件一般由商務部分和技術部分組成。
第十三條、經審定的招標文件一經發出,其內容一般不能變更或者補充,確需變更或者補充的,應當征得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同意,并在投標截止日7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投標單位。
第十四條、招標文件發出后5日內,招標單位應當組織答疑會。答疑會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以書面形式發給所有投標單位,并報招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招標單位編制標底必須以招標文件、設計圖紙、現行定額、取費標準、工程類別及有關資料為依據。標底價由成本、利潤、稅金及風險系數組成。
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十六條、參與審查、負責審定標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參加標底的編制工作。
第十七條、有財政資金投入的建設工程,標底審定前可由財政等部門先行論證。
審定后的標底必須密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標底。
第十八條、招標單位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標活動,如中止招標活動,除返還投標保證金外,給投標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第三章、投標
第十九條、凡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等級證書和投標證書的單位,均可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與其資質的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投標。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應當簽訂合作承包合同,確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單位參加投標。
第二十條、在本市注冊的投標單位參加建設工程投標,應當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申領投標證書并按規定參加年檢。外省、市單位來我市參加建設工程投標,應當憑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發放的一次性投標證書和入鞍施工許可證到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參加建設工程投標的單位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向招標單位提交招標申請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投標證書和取費證書、投標單位簡況、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參加材料設備供應投標的單位還應當提供生產經營許可證,產品證書等。
第二十二條、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并加蓋單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鑒,密封后送招標單位。
投標單位應當在報送投標書的同時,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數額,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串通投標,故意抬高或者壓低標價。
第四章、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四條、招標單位主持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必須在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下,在指定場所進行。
第二十五條、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召開開標會議,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公布標底,當眾啟封并宣讀標書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規定填寫,內容不全,字跡模糊不清;
(三)未加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鑒;
(四)有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價,且未標明何者有效;
(五)投標報價超出招標規定的標價浮動幅度;
(六)投標單位未能出示投標證;
(七)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二十七條、在標底無誤的情況下,中標單位若以高于標底的報價中標,執行標底價格,若以低于標底的報價中標,在有效幅度內執行投標報價。
第二十八條、定標后,招標單位應當持評標、定標報告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申請簽發中標通知書,并自簽發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單位發出,同時通知未中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有權否決招標單位不按照規定確定的定標結果,由此給投標單位造成損失的,由招標單位負責賠償。
第二十九條、招標和中標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第五章、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三十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后15日內,除不可抗力外,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使用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簽訂承發包合同,并辦理合同簽證、施工許可證以及備案等有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中標單位在簽訂承發包合同時應當互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證金存款證明,同時建設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存款證明在工程竣工驗收后退回。
第三十二條、定標后,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單位造成損失的,由中標單位負責賠償。
招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除向中標單位返還投標保證金外,還應當賠償給中標單位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合同價、最終工程結算價應當與中標價一致。除由于設計變更和合同內容調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變化,可按照原中標單價進行調整外,其他均應含在風險系數中,不做調整。
第三十四條、發生合同糾紛,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屬于招標投標范圍的建設工程,未按規定招標投標的,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責令其按規定進行招標投標,并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造價的2%?5%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1%、最多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其它條款的單位和個人,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按照《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的有關條款給予處罰。
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和罰沒財物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山西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各種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含各類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是指對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通過法定程序擇優選用承包者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的,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建筑工程應按下列規定招標: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單位投資總額在8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招標;
其他投資項目,投資方選擇以招標方式發包的,可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按下列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一)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國家和省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投資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交通建設項目和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民用建設項目;
(二)市(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除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外的投資總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
(三)其他建設項目由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備自管理權限范圍內的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實施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審查招標單位及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確定招標方式,審查標底;
(三)查處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由建設單位或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建筑工程的招標,可以按建設項目招標,也可按單位工程招標。勘察、設計、施工可以分別招標,也可以總體招標。
第八條 招標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和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備前款條件的,其招標工作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九條 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國家、部門、地方批準建設,建設資金落實達到年計劃的60%以上;
(二)已經取得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經批準征用土地和拆遷;
(三)已經辦理了報建手續,領取了工程發包許可證;
(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項目招標,還應具備必要的勘察設計資料和經過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
第十條 招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占地范圍、建筑面積、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現場條件、招標方式、進度要求等;
(二)必要的資料和圖紙;
(三)工程量清單;
(四)明確的標底;
(五)招標者的責任、招標有效期;
(六)主要建材、設備、成品、半成品供應方式、數量、加工訂貨情況及其價格變化調整辦法;
(七)招標公告和出售招標文件的日期;
(八)對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術規范;
(九)對投標者的資格要求;
(十)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評標、定標原則;
(十一)答疑、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的日程安排;
(十二)合同主要條款;
(十三)招標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招標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招標單位在招標投標固定場所張貼或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招標單位向四個以上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設計或施工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對不適宜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公開招標未成功的,以實行議標,但投標單位不得少于兩家。
第十二條 招標程序:
(一)招標單位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函,投標單位申請投標;
(二)招標單位審查投標單位資質,分發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三)招標單位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進行招標答疑;
(四)招標單位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審查投標標書;
(五)招標單位召開開標會議,公布標底;
(六)招標單位組織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七)招標單位發送經過核驗的中標通知書;
(八)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因特殊情況需補充新的內容時,應在投標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招標標底由招標單位負責編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開標前泄露標底。
第十五條 編制標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據國家和省制定的計價方法、取費標準和工期定額;
(二)依據招標工程的技術資料、設計方案或施工圖紙;
(三)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價格信息及調整系數。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六條 凡具備承包能力,符合投標規定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均可參加投標。
第十七條 參加投標的單位在招標公告后或收到投標邀請書后,應當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資信證明、資質等級證書;
(二)企業項目管理班子、項目經理、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平均技術等級,企業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第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要求編制投標書,并按期密封送達招標單位。投標書須有單位印鑒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印鑒和簽字。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不得以互相串通,故意抬高或壓低標價等不正當手段參與競爭。
第四章 定 標
第二十條 招標單位應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宣布標書的主要內容,公開標底。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應視為廢標:
(一)未密封的;
(二)無單位印鑒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印鑒和簽字的;
(三)主要內容不清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者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二條 評標組織由招標單位、項目主管部門和有關人員組成。參加定標的人員,由招標管理機構從評標組織的全部人員中抽簽決定;其中招標單位的人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評標定標應根據合理報價,完成時間,設計或施工方案、技術和設備優勢以及資信、業績等綜合條件,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招標投標工作,不得指定承包者。
第二十五條 確定中標單位后,招標單位應于五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通知各未中標單位。
第二十六條 中標單位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發出三十日內與招標單位按招標文件與標書確認的條款,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 招標、中標單位應按規定標準交納管理費。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情況責令其補辦手續,也可責令停止招標或宣布招標無效,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而進行招標的;
(二)應招標的建筑工程未招標而確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標底的。
第二十九條 投標單位投標后,招標單位終止招標的,應補償投標單位的損失。
第三十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條、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其設計招標投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建筑工程的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技術、專有技術,或者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包。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建筑工程設計招標依法可以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第六條、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有與招標項目工程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工程造價、財務和工程管理人員,具備組織編寫招標文件的能力;
(二)有組織評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機構進行招標。
第七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15日前,持有關材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委托合同簽定后15日內,持有關材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機關應當在接受備案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核,發現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機構無相應資格、招標前期條件不具備、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責令招標人暫時停止招標活動。
備案機關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招標人可以實施招標活動。
第八條、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招標公告。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設計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九條、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名稱、地址、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等;
(二)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工程經濟技術要求;
(四)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規劃控制條件和用地紅線圖;
(五)可供參考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工程測量等建設場地勘察成果報告;
(六)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七)招標文件答疑、踏勘現場的時間和地點;
(八)投標文件編制要求及評標原則;
(九)投標文件送達的截止時間;
(十)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一)未中標方案的補償辦法。
第十條、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條、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為:特級和一級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級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進行概念設計招標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條、投標人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
境外設計單位參加國內建筑工程設計投標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建筑方案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進行概念投計招標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簽章,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人數一般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委員會。
第十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工程設計評標專家庫。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作廢:
(一)投標文件未經密封的;
(二)無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簽字的;
(三)無投標人公章的;
(四)注冊建筑師受聘單位與投標人不符的。
第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在符合城市規劃、消防、節能、環保的前提下,按照投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設計方案的經濟、技術、功能和造型等進行比選、評價,確定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最優設計方案。
第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后,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2~3個中標候選方案。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1~2個中標候選方案。
第十九條、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方案,結合投標人的技術力量和業績確定中標方案。
招標人也可以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方案。
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所有候選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招標人應當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二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對達到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未中標方案,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是否給予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及補償金額;邀請招標的,應當給予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補償金額應當在招標邀請書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人簽訂工程設計合同。確需另擇設計單位承擔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中明確。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方案的,應當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標人同意并付給使用費。
第二十五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未在招標公告的或招標邀請書15日前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或者委托招標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未在委托合同簽定后15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未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將必須進行設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或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直至取消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開標前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二)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投標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設計招標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財物或其他好處,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標方案評審有關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收受財物,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進行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投標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干預正常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招標投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鼓勵施工企業開展競爭,保護承發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列入國家、省或市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的,建筑面積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投資額八十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均應按本辦法規定以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企業。軍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實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除外。
第三條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城鄉建設委員會分別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行政主管部門。
青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辦公室具體負責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內的建設工程和全市范圍內的大中型建設工程、市重點工程以及受國家、省委托辦理的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辦公室(或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投標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按本辦法規定負責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三)登記招標項目,審查招標項目的條件;
(四)審查招標文件、審定標底;
(五)參與開標、評標和決標工作;
(六)辦理中標手續,指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七)參與建設工程的后評價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應堅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則。
大中型建設工程和重點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必須由公證部門公證,其他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在必要時,可以由公證部門公證。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有關事宜,建設單位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招標投標服務單位代為辦理。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或工程項目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招標單位)。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形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公開招標通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三個以上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招標單位在報經招標投標辦公室批準后,選擇二個以上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協商確定施工單位。
大中型建設工程和重點建設工程必須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形式;建筑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采取議標形式。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實行全部建設項目招標,也可按單項工程、分部工程或專業工程招標,并在招標文件中說明。
第十條 實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概算,并列入當年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已完成建設工程的全部施工圖設計,或雖未完成全部施工圖設計但能保證連續施工;
(四)已完成施工范圍內的拆遷和三通一平,或將拆遷和三通一平一并列入招標范圍;
(五)已落實建設資金、主要材料設備供應和協作配套條件;
(六)標底已經建設銀行審查。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單位向招標投標辦公室辦理招標登記,填報招標申請書;
(二)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并報招標投標辦公室審查和審定;
(三)招標單位招標通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四)招標單位對申請投標的施工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報招標投標辦公室批準后,確定投標施工企業的范圍;
(五)招標單位向投標施工企業發售招標文件和有關設計圖紙、技術資料;
(六)招標單位組織投標施工企業勘察現場,解答招標文件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的內容:
(一)建設工程綜合說明書,包括工程內容及范圍、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現場條件、開工及竣工日期(工期按國家規定的工期定額計算)、承發包方式等;
(二)施工圖紙、設計資料和設計說明書;
(三)工程量清單;
(四)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預付款的比例;
(五)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和價格計算方式;
(六)投標起止時間和開標、評標、決標的時間及地點;
(七)獎懲辦法;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開標日的招標投標期間,一般建設工程,不得超過三十日;大中型建設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已發出的招標文件。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的,須經招標投標辦公室批準,并賠償由此給投標施工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五條 凡持有法人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本市和外地國營、集體建筑安裝企業、工程承包公司、城建施工企業均可參加投標。
第十六條 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應在招標文件限定的時間內向招標單位報送投標申請書,并同時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二)企業概況,包括企業興辦時間、現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數額、技術裝備情況、企業職工總數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數、平均技術等級;
(三)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工程質量和工期情況,現有主要施工任務一覽表(包括在建和擬開工項目);
(四)非本市施工企業除須提供前三項印列證件、資料外,還須提供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
第十七條 投標施工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單位報送密封的標書。
標書的主要內容:
(一)標書綜合說明:
(二)工程量清單,單項報價、工程總報價,主要材料數量和設備的清單;
(三)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的保證措施;
(四)計劃開工、竣工時間,施工組織、技術措施,工程總進度圖表,總工期;
(五)施工方案和主要施工機械;
(六)為承擔的工程提供的優惠條件;
(七)招標文件中未載明的,但在施工過程中必須由甲方提供的條件。
第十八條 標書必須按規定編制,并加蓋企業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鑒。
第十九條 標書一經送達,不得更改;開標前,標書不得啟封。
第四章 標 底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標底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也可委托建設銀行或其他有編制標底資格的單位編制。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單位,按有關規定收取代編費。
凡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單位,不得再接受投標施工企業的編制標書的委托。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標底應根據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預算定額及取費標準、材料預算價格的規定及補充規定編制,同時應考慮建設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項費用。
標底應控制在批準的概算或修正概算范圍內。不得有意壓低或抬高標價。
第二十二條 標底須經建設銀行審查,并經招標投標辦公室審定后,方為有效。
標底在開標前必須嚴格保密,嚴禁泄露。
第二十三條 投標施工企業可根據本企業的技術、管理水平,合理浮動標價。
第五章 評 標
第二十四條 評標實行集體評定方式。由招標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招標投標辦公室、建設銀行以及有關部門組成評標委員會(小組),進行評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必須公開進行,當眾啟封標書,宣布投標施工企業的報價及其標書的主要內容。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標書無效:
(一)標書未加蓋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鑒的;
(二)標書未密封或文件袋密封處未加蓋企業印鑒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鑒的;
(三)投標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四)標書未按規定編制或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五)逾期報送的。
第二十六條 評標應根據投標施工企業提報的基本直接費、間接費及其他費用,以及工期、質量標準、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業信譽等綜合考慮,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二十七條 自開標之日起至決標日的評標期間,一般建設工程,不得超過七日;大中型建設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十八條 投標的有效標價原則上應控制在標底的上下百分之三內。招標單位應在有效標價內擇優選擇中標單位。
在所有投標施工企業的報價均高于有效標價時,如屬標底錯誤,應予更正;如標底無誤,招標單位可重新招標或從投標施工企業中擇優議標。
第二十九條 招標單位應在評標委員會(小組)正式確定中標單位后二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須按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鑒證手續。
任何一方拒簽合同,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條 對參加投標而未中標的施工企業,由招標單位按該項工程中標價格的萬分之零點五(但最高不超過一千元)付給其編制標書補償費。編制標書補償費在招標單位管理費中列支。
第三十一條 招標投標完畢,招標單位應向招標投標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
大中型建設工程竣工后,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向招標投標辦公室提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與違章處罰
第三十二條 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招標單位與投標施工企業發生爭議,由所在地城鄉建設委員會及招標投標辦公室調解。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后,必須嚴格履行。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經濟合同仲裁機關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無效。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城鄉建設委員會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應當進行招標投標的工程而無正當理由不進行招標投標的,不批準開工、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招標;擅自開工的,責令其停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泄露標底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三)投標施工企業互相串通作弊、擾亂招標投標秩序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四)投標施工企業為承攬任務,自壓標價中標后無力承擔工程施工而要求退出的或在施工過程中中斷施工的,或中標后向建設單位索取其他費用的,其中標資格無效;已經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并處五千元的罰款;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其經濟損失。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可并處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應制作處理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罰款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招標投標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招標、中標單位應向招標投標辦公室繳納管理費。招標投標管理費由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各按中標價格的萬分之五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分別在招標單位的項目管理費和中標單位的工程管理費中列支。
第三十九條 建筑面積不足三千平方米或投資額不足八十萬元的建設工程,可以參照本辦法以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企業。
第四十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行政處罰等條款的決定
(1998年8月24日 青政發〔1998〕137號)
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決定對《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行政處罰等有關內容作如下修改:
關鍵詞:招投標管理;問題;解決辦法
引 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開始實施,到現在已經十多年過去了。自從招投標法以及工程清單等實施以來,由于給所有競爭者提供了一個公平的平臺,我國建筑工程行業較之前明顯規范了許多。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目前也暴露出了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如果不及早發現、及早解決,必將會影響整個建筑行業的發展。
1 存在的問題
1.1 信息的及時
雖然現在招投標法已經明確指出,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媒體上發表,并且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實際情況是雖然招標文件按照規定發放,但是投標者如果沒有提前知道這一工程的情況,往往許多競爭者錯過了這一機會。
1.2 資格預審文件以及投標文件評分問題
評分的標準往往是建設單位以及招投標機構根據工程的性質和以往的經驗所制定的。從一定的角度來說的確給所有的競爭者提供了一個公平的競爭平臺。但是不可否認的也存在暗箱操作,一些建設單位為了使某一施工企業中標,為企業量身打造評分標準,這樣就使這一企業中標的幾率大大增加。另外,專家是開標前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專業上不一定十分對口,而且對于具體的工程情況并不了解,僅僅依靠自己以前的經驗,有時還帶有一定的感情因素,另外建設單位人員一般作為專家組的組長,對于專家組的評判也有一定的影響,因此在評標工作中往往會影響到招投標工作的公平、公正。
1.3 投標企業存在圍標、陪標現象
有個別工程消息不及時,或者工程有一定的特殊性,能夠參與投標的企業數目有限,往往存在幾家企業私下竄通,一家投標,其余幾家陪標。這次你中標,下次它中標。一些陪標企業往往在投標書上做一些小手腳,使之成為廢標。還有一些陪標企業跟隨中標企業抬高工程造價,而自己比中標企業略低一點。這樣的惡意操作,嚴重擾亂了建筑市場,同時也給建設單位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1.4 投標企業套用資質現象比較嚴重
由于許多工程招標文件對于企業資質要求比較嚴格,認為企業資質高能代表一個企業的經濟實力和技術實力。因此一些小型企業甚至是個人,為了中標某一工程,一般都會掛靠資質高的大型企業,而只給大型企業所謂的管理費或掛靠費。一旦中標,大企業根本不會參與工程的管理和建設。由于建設單位收取了管理費,實際上也就相當于工程的轉包,必然將會導致建設單位投資的增大。并且一旦工程出現問題,小企業往往承擔不了,因此會給建設單位造成比較大的損失。同時對于其它的投標人也顯失公平。
1.5 資源配備的問題
施工企業為了中標,往往在投標時人員的配備上,配備的全是公司的優秀人才,設備的配備上,也都是公司,乃至市場上最先進的設備。一旦工程中標,卻找各種理由,現場人員、設備的配備往往和投標時填報的相差甚遠。甚至現在有許多建造師都是掛靠到企業,并不屬于公司的員工。這些問題,都給工程日后的管理以及工程的質量埋下了隱患。
1.6 標底有時存在不合理的現象,漏項更是常有出現
現在的工程往往從立項到開工建設時間倉促,因此無論是工程量清單的編制還是標底的編制時間更是有限。直接導致了清單漏項,標底的編制不合理,有時甚至標底和實際工程造價出入較大。這樣不僅影響了企業的投標,使不合理的低價企業中標,更使報價更加合理的企業失去了機會。最主要的是難以保證工程質量,竣工結算價格遠遠超出標底價格,使建設單位無法有效的控制建設投資。
2 解決的辦法
2.1 要不斷的完善招投標制度
綜合上述的各種原因,說明招投標工作還有許多漏洞,隨著人們對于招投標法解讀的越來越深刻,施工企業往往走在招投標法的邊緣,鉆空子。因此,以后要繼續健全法制,及時的修補漏洞。同時,各級政府部門也要積極參與進來,配備高素質、業務強的人員負責此工作,并且及時把握好在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的總結,形成書面材料,并把這些需要完善和解決的漏洞和問題向上匯報,以便于上級部門能夠及時的掌握,及時的修改招投標法規和制度。
2.2 繼續加強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作用
政府的各級部門以及各部門之間要繼續加強對于這項工作的監督指導工作。首先要加強建委、審計、監察等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協調,制定出一套更加完善的監督和指導的體系。其次要繼續完善影像資料的建立、健全,對整個招投標的過程全程監控。以真正的實現招投標的公開、公平和公正。
2.3 要繼續加強資格預審
對于較大型的工程以及重點的工程,往往投標的企業比較多,如果一次開標,由于企業太多,往往由于時間有限而導致對于企業的投標文件審查的不夠細致,容易得出錯誤的結果,因此要加強資格預審工作。建設單位可以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評選方案,對于所有有意投標的施工企業無論從企業的規模、經營狀況、經營業績等能夠進行一個全面的考核,綜合打分。選定若干家有能力的施工企業參與到最后的投標工作。這樣還可以避免惡意競爭,圍標、陪標情況的出現。確保工程能夠順利竣工。
2.4 加強監理的工作
加強監理對于工程全過程的監管工作,認真研究招標文件以及投標文件,嚴格按照合同辦事。對于投標文件中的人員以及資源的配備要嚴格落實,對于出現的不合理情況以及不符合文件要求的項目,及時與建設單位溝通,發出監理整改通知單,并督促整改。
3 結 語
招投標工作和許多其他工作一樣,隨著工作的深入,必然將會暴露出一些弊端。因此要想繼續保持招投標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就需要對于目前工作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及時的發現、及時的總結、及時的改進。同時還要繼續加強政府的監管,監理一個更加合理、更加規范的市場。這樣才能真正的提高招投標工作的質量,從而確保整個建設工程投資控制以及質量的控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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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
建設工程的招投標是指項目法人單位依據特定的程序,招請潛在的投標人員或公司依據招標文件要求參與競爭,并從中評選出符合要求的能夠全面完成工程建設項目的承建單位并與其達成協議的經濟法律活動。建設工程的招投標應當是在公平、公正及公開的原則下進行的有序活動。然而,在當前的招投標管理工作中存在較多的問題,阻礙了我國建筑行業的正常發展。
1.目前我國建筑工程項目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
1.1法制宣傳力度不夠,缺乏監管
我國《招投標法》與2000年開始實施,以立法形式給建筑領域引入了競爭機制,并對建筑工程的招投標范圍、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動進行了規范。然而我國目前的招投標工作發展并不平衡,某些地區依然秉承著以權代法及以人代法的思想,致使建筑工程應招標的不進行招標或是明招暗定,到處都是條子工程、關系工程。甚至還有以審批工程為要挾,直接欽定設計施工隊伍的現象。這些問題發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對法律宣傳的力度不夠,對招投標進行監察、仲裁的機構不健全,缺乏有效地監督力度,監督工作嚴重滯后。
1.2假招標問題
建筑工程才招投標必須按照規定辦理投標手續。然而部分建設單位卻私自違反規定,私下與意中施工單位確定承發包意向,并另找幾家施工單位來報名陪標,只是在表面上走一下形式。還有些建設單位甚至在內定承包對象之后,讓承包方自己找來“陪標”隊伍進行形式上的招投標,以應付相關的管理部門,招投標對于這些建設單位來說,就是其“堵人口舌、掩人耳目”的工具。
1.3資格審查問題
資格審查問題的主要表現是一些建設單位在招投標過程中帶有嚴重的傾向性。他們與自己的關系單位串通一氣,制定招標公告的條件時根據關系單位的具體情況,提出一些苛刻的、不符合常規的條件,將一些符合條件的潛在單位在資格預審過程中用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給予排除;同時,在制定評標方法時完全根據關系單位的情況來設定評定內容,甚至違反規定在評定內容中設定對關系單位加分的內容和分值,以確保關系單位在客觀上占有明顯優勢。
1.4盲目壓價的問題
目前建筑市場的施工任務相對來說比較匱乏,從客觀上為建設單位的壓價行為造成了有利的條件。部分建設單位通過詢價或采用最低價中標的辦法進行壓價,并不考慮該承包單位是否符合建設項目的招標要求,而施工企業則為了獲取施工任務也競相降價以求獲得施工任務。這種片面壓價的不良傾向對于工程質量和招投標工作的聲譽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1.5評標專家素質參差不齊
我國招投標方面缺少優秀的評標專家,尤其是在庫容不足時,專家評委的準入門檻較低,導致專家評委的素質參差不齊,直接給評標質量帶來了影響。
2.加強建筑工程招投標管理的建議
2.1完善制度、加大執法力度、加強監督
首先要加快法制建設及宣傳的步伐。建設工程招投標引入的是市場競爭機制,任何單位的招投標行為都必須在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下進行,其具體規范就是《招標投標法》及其他相關的法規、規章制度;其次要加大打擊力度,建立懲戒防線,使人不敢違法。通過法制建設,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各種違法行為;最后還要注意加快晚上監管體制,加強監督。凡是涉及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的部門都應當相互配合、各司其職,對招投標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管,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保護合法行為,杜絕違法行為的發生。同時還應加大對招標活動中的編標、評標、定標關鍵環節的監督力度,建立其完善的招投標人監督制約機制,落實標底保密措施,杜絕招標人泄露標底以及與投標人違規接觸。
2.2強化資格預審程序
資格預審的主要作用是為了對參與投標的法人或組織進行審查,對其是否具有圓滿履行合同的能力進行核實,同時還可以審查該投標單位的業績信譽,以及各投標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如發現有關聯關系的單位同時進行投標時,招標單位應積極采取相應措施,比如可只允許其中一家單位進行投標,或者在進行評標的過程中對于存在關聯關系的單位的評標得分一律乘以一個小于1的系數為最終得分。通過對這種利益相關單位的限制,可以對投標者之間的串通投標進行有效防止。
2.3采取無標底招標
我國多數建設工程都采用的是公開招標方式,評標標準為“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根據國際建筑業通行的準則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報審標底,或干預其確定標底。招標項目可以不設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
2.4完善評標專家管理制度
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隨著越來越多的建筑工程開始通過招投標來選擇合適的承建單位,對于評標專家的需求量也越來越大,大大促進了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的發展。因此,應嚴格把握評標專家的入庫資格,保證評標專家的自身素質,為評標工作的公平、公正打下堅實的基礎。評標專家庫的建設和評標專家的動態管理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因此管理機構必須建立起完善的評標專家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評標專家的動態管理,依據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的表現,在使用中進行調整、更新。
一,招投標檔案管理面臨的實際問題
我們通過實際調查發現,目前我國企業的招投標檔案管理依然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問題一:招投標檔案的數量龐大,給企業造成嚴重的管理負擔。目前企業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五十六條所規定的“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招標過程中的文件資料,存檔備查,并至少保存十五年”之要求,來確定本企業的招投標檔案的保管期限。由于每個項目所形成的招投標歸檔文件資料較多,尤其是那些未中標單位的標書數量很多,加之缺乏細化的保管期限劃分,已經給許多企業的檔案庫房造成了巨大的壓力。如果不能及時地解決這一問題,必然會給企業帶來沉重的管理負擔,增加企業的檔案管理成本,影響企業的經營效益。
問題二:招投標檔案的完整性不夠。一般來說,招投標檔案應該是每個招投標項目活動的完整的、系統的歷史記錄,是企業圍繞著招投標項目的準備、開標、評標和中標等一系列業務活動形成的各種有保存價值文件材料構成的有機體系。但是,從目前一些企業的招投標檔案管理的實際情況看,不完整的問題還是比較嚴重的。
問題三:招投標檔案的管理模式落后,管理手段的信息化水平不高。據筆者的調查發現,一些企業的招投標檔案管理依然延續較落后的手工管理模式,缺乏必要的檢索工具,隨意存放現象嚴重。所以,在查找利用時,只能憑管理人員的記憶,在庫房里翻找。
問題四:招投標檔案的管理規范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從調查的企業情況來看,招投標檔案的管理基本上是無相關的制度可循,管理人員一般只是憑經驗在管理。這種情形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企業的檔案管理制度建設還存在“死角”和“空白”,亟待清理和完善。
二、招投標檔案管理問題的成因分析
1 法規制度規定的模糊性和粗放性
我國招投標檔案管理的直接法律和法規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投標法》)和《實施條例》,但這兩個法律法規文件對招投標檔案的管理所提出的要求和具體規定都比較粗放和模糊,甚至在這兩個法律法規文件中都沒有出現“招投標檔案”的字樣。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這兩個法律法規文件的制定者的“檔案管理意識”是比較淡薄的。《招投標法》只是在第二十八條中提到“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在第三十六條中提到“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實施條例》也只是在第三十三條中規定“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由接收人簽字并存檔備查”,在第五十六條中規定“[存檔及書面報告]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招標過程中的文件資料,存檔備查,并至少保存十五年”。這樣的規定,只是給招投標檔案的管理提供了一個非常模糊的框架,并且存在著較大的主觀隨意性。
企業在招標過程中形成的文件資料不一定都具有保存價值,所以沒有必要也沒有可能保存所有的文件資料,否則就會陷入“有文必檔”所造成的檔案管理“陷阱”,大大增加企業的檔案管理成本,降低企業檔案管理的效益。按照一個招標項目至少有三方參與的法律規定,企業要為保存所有沒有中標單位提交的“投標書”負擔高額的管理費用,十五年以上的保管期限的規定,也會使企業難以克服檔案庫房空間不足的實際問題。同時,數量龐大的“招投標檔案”也會使企業難以用相同的成本投入來切實提高企業檔案的管理質量,招投標檔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更會變得舉步維艱。因此,這種粗放式的法律法規規定,是必須加以改變的現實,否則將會給有關企業造成更為嚴重的問題。
2 招標業務工作流程中關鍵性節點缺乏控制、歸檔范圍不清
就目前而言,一些企業的招標項目檔案之所以存在“掛一漏萬”的問題,就是因為它們沒有明確的全程管理思想,沒有把握住招投標過程中的關鍵性“節點”,缺乏必要的流程控制,致使一些有保存價值的招投標過程文檔沒能及時“捕獲”,并最終造成招標項目檔案不齊全、不完整的不良后果。另外,一些企業缺乏對招標項目歸檔文件范圍的必要制度規定,也是造成招投標檔案完整性受損的重要原因。如果一個企業在開展招標活動中注意把握好招標活動過程的關鍵點,如登記、預審、開標、評標和中標等“節點”,注意做好相關文件資料的備案管理,確保招投標歸檔文件資料齊全、系統和完整的控制目標,還是可以順利實現的。
3 招投標檔案管理缺乏必要的理論支持和指導
在目前的檔案學應用理論研究成果中,我們只能零星地找到一些研究招投標檔案管理的文章,而且多數都是業務經驗介紹層次的研究成果,很難對目前的國家政策制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的完善產生實質性的推動作用。有鑒于此,我國企業的招投標檔案管理失范也就不奇怪了。缺乏科學檔案管理理論指導的實踐,包括法律法規、標準制度的建設,都會是相對盲目的。為此,強化檔案管理理論的建設,充實能夠指導企業招投標檔案管理方面的思想內容,是我國檔案學研究者必須直面的一個現實性問題。
4 缺乏成本控制意識,信息化管理水平低
成本/收益比,是每個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都必須要考慮到的一個非常實際的問題。如果沿用現在的招投標檔案管理的粗放式、高成本、低效益的管理模式,就無疑會給企業造成較大的管理壓力,如若長期持續下去,也會造成有關企業管理積極性的下降,粗會最終損害國家利益、企業利益。但是,目前的“一竿子插到底”的管理規定,以及落后的文檔管理理念和制度要求,不僅會造成招投標檔案管理的整體質量下降,而且也會給目后的招投標檔案資源的開發利用帶來不良影響。
基于上述認識,筆者認為目前必須采取切實的改進策略,積極行動起來,才能真正找到解決問題的出路。各有關企業與其采取消極觀望的態度和被動的行動方案,毋寧率先變革,積極探索招投標檔案的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方式,并努力通過自身的管理實踐加以驗證。
三、解決招投標檔案管理問題的基本對策建議
通過研究和分析目前現有的成功經驗和有關新的政策和規定,我們提出以下幾個方面的解決問題的對策和建議,供企業在管理招投標檔案的實踐中參考。
1 治標不如治本,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著手修訂《實施辦法》,通過總結各部門和地區比較成功的經驗、規定和做法,
進一步明確規定各種招投標檔案的保管期限。目前,我國中央和地方又陸續出臺了一些與招投標檔案管理相關的政策、行政規章,其中的一些規定可以作為我們進行《實施辦法》修訂工作的重要依據。例如,《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暫行辦法》中所規定的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文件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就比較明確具體。該文件規定:招標文件、委托招標文件的保管期限為30年,評標文件、評分標準及打分表、評標報告、中標通知的保管期限為10年;中標的投標文件(正本)的保管期限為永久;未中標的投標文件,終驗后保存2年。政府采購文件保存10年。再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規定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文件材料歸檔范圍與保管期限為:招標文件、招標修改文件、招標補遺及答疑文件長期保存,投標書、資質資料、履約類保函、委托授權書和投標澄清文件、修正文件保存期限為永久;開標、評標會議文件及中標通知書長期保存。《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歸檔管理辦法》規定“招標、投標、租賃文件:由建設單位永久保存”。此外,《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標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大型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公共建筑和市級以上重點工程的招投標檔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五年,其他建筑工程招投標檔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三年。未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保管期限為半年(自開標之日起計算)”。《湖北省建設工程招投標交易檔案管理辦法》規定:“招投標檔案管理人員應遵守國家《保密法》,合理劃分招投標檔案密級和保管期限。原則上一般工程招投標檔案應保存五年,重大工程項目招投標檔案應保存五至十年,投標文件副本可保存半年至一年時間”。還有揚州市、寧波市、河北省、遼寧省等地都在投標檔案管理辦法中做了相應的規定。
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的精神,企業的招投標檔案的保管期限可以做如下劃分規定:招標文件、委托招標文件的保管期限為30年;評標文件、評分標準及打分表、評標報告、中標通知的保管期限為10年,中標的投標文件(正本)的保管期限為永久,未中標的投標文件,可保存6個月到2年。
2 梳理招投標工作的業務流程,明確招投標檔案的形成節點,實現對招投標檔案的全程控制。各有關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招標工作的業務活動特點,認真梳理招標工作的業務工作流程,明確招投標檔案形成的重要節點,標明各節點需要形成的文件種類,并實行全程管理控制,確保招投標文件資料的有序形成、積累和歸檔,避免缺失和失控,維護每個項目尤其是重大招標項目檔案的完整性。
關鍵詞:工程造價;工程招標;造價管理
我們所施工的中科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豹房小區(現博世祥園小區)項目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北辰東路6號院,距離國家體育場---鳥巢不足500m,總建筑面積114575.2,結構類型為鋼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墻結構。計劃開工日期為2007年11月1日,交付日期為2009年10月4日,總工期703天,工程總造價約合2.6億。
一、影響工程造價的因素
結合豹房小區項目的施工總結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因素:
1)政府的干預:比如上述工程的奧運期間,北京市政府通知五環以內禁止施工,迎接奧運。
2)物價因素:受汶川地震和北京奧運會的影響,2008年4月份到6月份的鋼筋、商品混凝土的瘋狂漲價。
3)自然因素:地質災害,雨雪天氣等,北京風沙特大,經常有5、6級風影響制約著施工的進度、質量、成本等。
4)管理方面的影響:一方面,技術、質量、進度、安全管理控制的好與壞,是影響著項目的成本目標能否實現的關鍵因素;另一方面,合同簽訂后以合同條款為依據,對施工階段的設計變更和工程簽證、工程計量、工程款支付、工程索賠等進行嚴格的合同管理,確保造價控制目標的實現。
5)材料設備管理因素:材料費用在建安造價中占有較大比例,材料價格的高低決定了工程造價的高低;
6)其他因素:合同計劃開工日期為2007年11月1日,由于拆遷進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直到2007年12月22日才正式開工,不但在進度方面、質量方面有很大影響,最關鍵的是工程成本上難免有損失;專業分包單位組織不力,遲遲不能進場,耽誤工期,影響進度,造成工程成本的增加。
二、施工階段工程造價控制的措施
1、重視技術與經濟的優化配合
首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分析,確定最佳的施工方案。在豹房項目的結構施工時,豹房小區工程采用技術比較先進經濟又合理BM免抹灰砌塊,減少了施工程序,提高了工程進度,從而降低了工程成本。采取適用的施工機械設備,以達到提高工效、縮短工期,控制和降低工程造價、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濟相結合是控制工程造價最有效的手段。在奧運期間的鋼材價格一路攀升,我們采用直螺紋套筒技術,減少了鋼筋搭接,節約了大量鋼材,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因此,我們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將組織、技術與經濟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經濟分析、技術比較及效果評價,正確處理技術先進與經濟合理兩者之間的對立統一的關系。
2、現場組織管理
只有發揮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組織一支強有力的項目團隊才能使企業得到發展。組建一支驍勇善戰的管理團隊和能文能武的施工隊伍,是一個施工項目獲取利潤最大化的關鍵;另外,建立激勵機制,從總包管理層到分包管理層,勞務層之間,展開勞動競賽,不斷提高勞動效率,從而提高生產效率。
3、加強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價
首先要注重合同簽訂。合同價款以中標價為準,工程量較小且工期較短的,主要建材不受市場變化影響,應采用固定價格方式,工程量較大且工期較長的可采用可調價格方式,主要建材(鋼筋、水泥、沙子、石子等)以施工期內市場信息價的均價為準,漲跌在投標預算的10%以內者不予調整,在10%以上者減去10%以后再按國家規定計算差價,工程量增減按中標單位投標預算的綜合單價增減。
其次是在合同管理上,項目根據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辦法》、《索賠管理辦法》、《變更管理辦法》、《招標工作管理辦法》、《合同資料管理辦法》、《竣工結算管理辦法》、《結算管理辦法》等制度,結合本工程特點,及時了解國家有關新的法律法規,,對工程招標、投資管理、合同管理、合同變更、工程價款結算等工作抓緊、抓實、抓好,使項目的管理工作更加規范、完善。
4、設備、材料控制
建設工程材料費約占工程總造價的60%~70%,材料的控制是各項控制管理的關鍵內容。工程施工過程中,進場材料品種多、數量大,而主要材料市場價格每月或每季度變化較大。在豹房小區工程中,我們的造價管理人員進行了如下操作:
1)及時的市場調查,建立材料、設備價格庫,為材料采購提供詳實可靠的依據;
2)依據合同進行材料、設備價格調整;
3)同時建議采用新技術,運用新材料,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進度,節約人力、物力,從而有效地控制造價。
5、培養工程造價隊伍
要加強工程造價專業高等教育及在職人員的再教育。由于工程造價管理在建設項目中和各方經濟利益密切相關,且對全社會的經濟活動起著十分重要的導向作用,它要求造價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多層次的知識,他們除了要對本專業的知識有深入的了解外,還得掌握工程造價技術、法規、管理體系及其發展動向,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能力,使目前從業人員在智能結構、理論水平和工作經驗三方面都能滿足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的需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也要加強自身的學習,除了對本專業的知識進行更新提高外,還應該結合工作廣泛了解和掌握有關工程技術專業的知識。
6、規范大型材料和設備的招投標活動
豹房小區工程的勞務分包單位的選擇,是通過招標方式進行的,選擇了管理好、技術強的分包單位。鋼材供應、商品混凝土、大模板等都是通過招標確定的分包單位。因為招投標有利于控制工程投資。有關數據顯示,經過招投標的工程,工程造價可節省約8%左右。這些費用的節省主要來自于施工技術的提高、施工組織的更加合理化,此外能夠減少交易費用。節省人力、物力、財力,從而使工程造價有所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