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6-10 12: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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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和《關于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xx]27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各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資產評估
第四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五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三)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四)向非國有單位投資,或設立公司涉及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五)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北京市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三)其他可以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企業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按照下列情況進行委托:
(一)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法人財產權范圍的,由企業委托;
(二)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出資人權利的,按照產權關系,由企業出資人或其上級單位委托;
(三)有多個股東的企業發生資產評估事項,經協商一致可由國有最大股東委托;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
(四)經濟行為涉及非國有資產評估的,應由企業與非國有單位協商委托,一般由企業委托。
第八條企業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政府相關部門認定且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資產評估的政策,履行法定職責,資產評估機構和參與評估項目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經濟行為相關當事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六)其他條件。
第九條企業在實施資產評估前,應根據有關批準文件,合理選取評估基準日。選取評估基準日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委托方應與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充分溝通;
(二)充分考慮利率、匯率、稅率、市場價格等客觀因素的變動對評估值的影響,選取的評估基準日盡可能與評估目的實現日接近;
(三)對同一經濟行為涉及多個評估報告應選擇同一評估基準日;對多個經濟行為應分別選取與其行為相對應的評估基準日;
(四)有利于評估工作的開展;
(五)破產企業評估基準日以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為準。
第十條企業應根據有關批準文件和評估規定,對評估基準日評估對象及被評估資產的范圍明確界定;對被評估資產(包括無形資產、賬外資產)及相關負債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對企業擔保、資產租賃、訴訟、司法凍結等可能影響資產評估的事項也應當進行全面清查。清查中發現資產范圍或權屬存在問題應及時向原經濟行為批準單位反映,并對被評估資產的范圍或權屬予以重新明確。
企業應在資產清查的基礎上,填寫各類資產和負債清查評估明細表,按資產評估有關規定撰寫關于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
第十一條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選定資產評估機構后,應與接受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簽訂《業務約定書》,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合法有效的資產權屬證明、企業發展規劃、近三年財務報表及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評估基準日專項審計報告等基本資料。
第十三條企業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按資產評估規定出具《委托方、資產占有方承諾函》。
第十四條企業收到資產評估報告后,應認真審核,對錯評、漏評或重評之處,須責成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調整;所出資企業對需要逐級上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應出具審核意見。
在評估基準日后,評估結果有效期內,資產數量發生變化但對評估結果未產生明顯影響,企業應根據原評估方法對資產額進行相應調整;若市場價格或資產數量發生變化且對評估結果產生明顯影響時,委托方應及時聘請資產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第三章受托機構
第十五條資產評估機構受托從事企業資產評估業務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評估規則和執業準則,按照規定的評估程序、方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對委托評估資產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資產評估機構承接企業資產評估業務時,相關工作人員與企業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對自身專業勝任能力和業務風險進行綜合分析后,決定是否承接評估業務。
第十七條資產評估機構受托對企業知識產權、資源性資產等資產和企業價值進行評估應遵循有關規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對知識產權的評估,應當科學、客觀地分析知識產權收益預測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對資源性資產、生物資產以及珠寶、玉器等資產評估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協助工作;
(三)對破產企業評估,要考慮破產行為的特殊性,應當充分調查破產財產變現的市場信息,合理確定破產財產評估值;
(四)以持續經營為前提對企業價值評估時,原則上應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并對實際狀況進行充分分析后,確定其中一個評估結果作為評估報告使用結果。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撰寫資產評估報告書和評估說明,對有關內容表述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評估目的應當唯一,表述應當清晰、明確;
(二)評估對象和范圍應當與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范圍一致;
(三)明確價值類型及其定義,并說明選擇價值類型的理由;
(四)明確選取評估基準日的理由及成立的條件;
(五)明確評估假設和限定條件,并說明其合理性。
第十九條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報告書和評估說明中,應對下列事項予以充分披露,并揭示其對評估結果產生的影響:
(一)房地產等重要資產的產權權屬瑕疵事項;
(二)抵押、擔保事項,以及法律糾紛等未決事項;
(三)評估基準日后房地產等重要資產市場價格變化事項;
(四)評估基準日后匯率、利率、稅率等國家經濟政策調整事項;
(五)涉及企業價值評估的,企業存在但未納入評估范圍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租賃權、商標權、特許經營權等可確指無形資產和其他賬外資產及負債的事項;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二十條資產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及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應對所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準確性、真實性和評估結果的公允性負責,并根據資產評估有關規定出具《資產評估機構及注冊資產評估師承諾函》。
第二十一條資產評估機構對委托方和企業所提供的資料及評估報告應嚴格保密,并建立完善的企業資產評估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核準與備案
第二十二條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核準和備案的評估項目,涉及國有資產的由本辦法第七條確定的委托方按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涉及非國有資產的由企業按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以下資產評估項目,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經濟事項所涉及的評估項目;
(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范圍資產總額賬面值或資產總額評估值大于或等于1億元人民幣的評估項目。
第二十四條凡需核準的評估項目,企業在評估前應當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下列事項:
(一)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擬選定的審計機構和資產評估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等情況;
(五)經濟行為總體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六)其他事項。
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對評估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二十五條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所出資企業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二)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自收到核準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資產評估報告,并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條除核準項目外,其他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下列項目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
(一)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協議轉讓所涉及的評估項目;
(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范圍資產總額賬面值或資產總額評估值大于或等于5000萬元人民幣且小于1億元人民幣的評估項目。
除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的評估項目外,其他評估項目由所出資企業負責備案。
第二十七條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審核,經審核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提出備案申請。
(二)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資產評估報告,并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對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條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或備案申請時,應當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及核準表或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文件及備案表;
(二)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三)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
(四)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附件、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電子文檔);
(五)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專項審計報告;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專家審核制度;對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資產評估報告的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評估基本事項
1.所出資企業初審意見是否明確;
2.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是否齊全有效,對核準項目,企業是否在評估前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供了書面報告;
3.資產評估機構和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
4.評估目的表述是否準確;
5.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6.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7.評估依據是否合理,選取的價值類型和評估方法是否適當;
8.評估假設是否合理;
9.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10.可能影響評估結果的特別事項是否充分披露;
11.企業撰寫的關于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12.評估說明是否對評估報告相關內容進行了充分、適當的闡述,評估增減值原因分析是否充分、合理。
(二)評估報告附件
1.企業出具的承諾函是否對如實反映賬外資產(含無形資產)及賬外負債做出承諾;
2.涉及企業價值評估的項目,企業是否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供了評估基準日專項審計報告(含相關試算平衡表、審計調整分錄和審計事項說明等);
3.重要的合同文件是否齊備;
4.房屋建筑物、土地及其他無形資產等資產的權屬證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5.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6.所需簽章是否齊全。
(三)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三十二條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三十三條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配備專人管理資產評估項目,做好資產評估項目的審核、備案、檔案管理和評估項目統計分析工作。
各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終了10個工作日內將其評估項目情況的統計分析資料上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和評估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二)選定資產評估機構及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三)企業經濟行為是否合規;
(四)評估的資產范圍與有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五)企業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是否真實、合法和完整;
(六)評估依據是否合理、評估方法是否適當、評估程序是否合規、重要事項的披露是否充分,必要時可調取評估工作底稿;
(七)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及其原因;
(八)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原因;
(九)一份評估報告是否只用于一項經濟行為;
(十)其他有關情況。
第三十六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逐步建立國有資產評估項目質量評價體系,對執業水平低下的資產評估機構建議企業不再選聘其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應當重新評估而未重新評估;
(二)聘請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
(四)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五)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
第三十八條受托資產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
(二)評估報告存在重大問題的;
(三)不配合評估項目監督檢查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境外國有資產評估,遵照相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一條政企尚未分開單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各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并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國有資產的類型經營性國有資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的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從事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依法經營或使用,其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特征 :
運動性,增值性,經營方式的多樣性。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收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國企改革;法律法規
1資產證券化現狀
自2005年起,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進入起始階段,迄今為止,大致經歷了12年的發展。自2008年金融危機重啟之后,在我國政策的大力驅動下,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迅猛。作為經濟發展和金融深化的產物,資產證券化是企業本身進行理財的過程,也是金融工具與金融產品結合的創新。它將企業擁有的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進行貼現,以證券形式融資,滿足市場的投資需求。另外,證券化也增加了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優化資產結構?;谝陨险J識,本文對國企資產證券化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淺析,并提出政策建議。資產證券化這一概念最早由美國的路易斯•拉涅利在1977年接受采訪時提出。各國的機構、學者和研究人員等都對其作了不同解釋。美國的證券交易委員會將它定義為“一組不連續的應收賬款或以其他資產產生的現金流作為支撐的證券,能夠在未來一定期限內變現,同時附加給投資者一些其他權利”。而中國的王松奇教授則認為它是用對應的、由貸款或應收賬款產生的現金流或經濟價值作為基礎,來匹配投資者對相關證券購買時的支出,以達到經營活動的融資目的。以諸多學者的分析作為基礎,本文認為國企資產證券化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通過對現有資產進行重組,將原本一系列缺乏流動性的、具有未來現金流的資產通過結構性設計重新組合,形成資產池,以達到降低負債或增加總資產的目的。為了降低融資成本,在證券化過程中通常會使用信用增級的方式提高發行證券的信用等級。而通過風險隔離機制,即對發起人進行隔離管控以避免投資者的收益在其破產時參與財產清算,最終使得各方參與者受益。2016年,全國共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8420.51億元,同比增長37.32%[1]。其中,企業資產支持證券發行4385.21億元,同比增長114.90%,占發行總量的52.08%。企業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規模較2015年翻番,成為發行量最大的品種。國企經營效率低,負債水平高,發行證券化產品不僅有利于優化國有企業資本結構,同時引入更多資本,盤活各個區域國有資產,但在實際運用中,國企資產證券化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2國企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國企具有的行政性、國民經濟的主導地位、政府的長期扶持等造成了國有企業經營效率低下、不良資產龐大、負債率高、企業缺乏競爭力等問題。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除了具有一般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外,針對國企特性所帶來的問題可以總結為如下3個方面:實體支撐能力不強;證券化產品流動性不足;法律法規建設滯后性。
2.1實體支撐能力不足
財政部于2016年5月份公布了前4個月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濟運行情況。2015年1—4月國有企業利潤總額7120.7億元,2016年1—4月國有企業利潤總額為6522.5億元,同比下降8.4%。其中,央企2015年1—4月利潤總額5410.2億元,2016年1—4月利潤總額5054.1億元,同比下降6.6%;地方國有企業2015年1—4月利潤總額1710.5億元,2016年1—4月利潤總額1468.4億元,同比下降14.1%[2]。經對比可以看出,國有企業的整體盈利不太樂觀。其中傳統產業領域產能過剩,鋼鐵、煤炭等行業產能嚴重過剩,盈利情況令人擔憂。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國企資產證券化的推進持續進行,但是由于國有企業主營業務不集中、效益較差、實體支撐能力不足,對投資者來說,往往缺乏吸引力,使得融資效果大打折扣。
2.2證券化產品流動性不足
我們都知道金融中介結構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解決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而資產證券化是建立在基礎資產的信用之上的,因此,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和價格是否具有效率取決于基礎資產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公開以及透明。而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來說,從成立到轉讓,其產品信息并沒有在滬深交易所的信息端上體現出來。信息不完善和不對稱造成了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不足。資產證券化產品作為債券的一種,其流動性比已經偏低的債券市場還要低。2015年,據中央結算公司的數據可知,滬深交易所大宗交易平臺上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交易量為194.69億元,換手率為8.46%。2015年我國債券市場整體換手率為172.7%,企業債換手率為202.2%,中期票據換手率為198.1%,不同融資品種的換手率對比可知,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水平較低。2016年滬深交易所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換手率為24.93%,同比增長大約17個百分點。和2015年相比,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換手率雖然有所提升,但與2016年債券市場整體187.87%的換手率相比,證券化市場流動性水平依舊不足。
2.3法律法規建設滯后性
自2005年資產證券化正式起步,雖然整體呈現出繁榮趨勢,相關的法律法規方面卻不夠完善。目前,證券化方面的業務規范主要是受滬深交易所的約束,另外就是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一個管理規定,并無專門的法律制度,表現出較嚴重的滯后性。而現在一般情況下專用車輛(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的設立其實是以金融中介機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形式展開的,這種類型SPV實際上并不具備獨立主體資格,無法真正意義上實現資產證券化所必需的破產隔離與真實出售,一旦出現產品違約情況,與其相關的金融產品也容易出現聯動性違約,進而引發系統性風險,同時容易產生資產糾紛問題。所以完善的法律法規,實現合法的破產隔離機制至關重要。另外,我國目前的稅收與會計制度并不能完全適用于現在國企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進程,相關法律制度的滯后性使得國有企業在履行資產證券程序中增加了成本。雖然資產證券化的整體趨勢向好,但地方政府對各自區域中的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缺少針對性政策,因此部分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外部環境缺失,制約其進一步發展。最后,目前雖然有《破產法》《擔保法》《信托法》《物權法》和《公司法》等法律的規定,但是不同基礎資產使得不同類型的資產產權在處理上有差異,辦理程序也不相同,缺乏統一標準。
3政策建議
3.1注重實體經濟,提高國企基礎資產質量
實體經濟是經濟的活水之源,實體的健康發展才能為社會帶來切實效益。因此國企必須提高自身技術水平,調整經營戰略,優化產業結構,積極進行金融創新,吸引投資者參與國企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交易?;A資產質量直接影響投資者的興趣,應積極金融創新與優化資產結構同時進行,減少不良資產,對基礎資產打包組合,增加信用等級等,堅定市場信心。
3.2增強信息透明度,建立良好的市場交易機制
為了化解信息不對稱,必須注重信用評級過程的作用。信用評級是為了避免投資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本來不用承擔的風險,幫助投資者作出合理決策,使各方參與者受益,因此,信用評級過程十分重要。另一方面,為了提高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滬深交易所大宗交易平臺理應健全交易平臺和交易系統,完善交易機制,增加對相關產品信息的公布和披露,增強信息透明度,提高中介服務水平,更好地服務投資群體。
3.3完善相關的法律規章制度
制定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地方政府理應加強管轄區內國企的管理和完善外部法律環境。不同企業面臨的稅收政策不一樣,進而所應對不同企業的稅收制度進行匹配,根據資產證券化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和會計準則。只有將各自特點與稅收和會計制度匹配起來,才能避免可能造成的重復征稅問題,提高國企效率。
4結語
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意義較強,不僅可以優化企業財務狀況,降低不良資產和負債率,也符合供給側改革的意義,提高市場競爭力。但在國企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問題重重。實體支撐能力不足導致投資者對證券化產品缺乏信心,同時交易市場的流動性差、業務推進過程法律環境不完善共同阻礙了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有序推進,人們仍然要時刻關注國有企業特性所帶來的風險和問題,注重發展實體經濟和金融創新、完善法律法規、增強信息透明度等等,才能更好地通過國企資產證券化促進國有企業混改,進而促進我國的供給側改革。
參考文獻
[1]李波,宋旸,陳光新,等.2016年資產證券化發展報告[J].債券,2017(1):31-37.
現將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土地估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土地估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清字〔199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清產核資辦公室、財政廳(局)、國有資產管理局(室、處),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及有關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1995〕17號)精神,在1995年清產核資中對國有企業占用的土地進行了全國范圍的清查估價工作。最近,一些地區、部門及國有企業,因將土地估價增加的價值列入有關經濟指標計算口徑,致使一些歷史指標失去了可比性。為此,現將國有企業完成土地估價后涉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通過全國清產核資,確定了國有企業占用土地的基本價格,各地區、各部門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5〕108號)規定,列入相應會計科目單獨反映。
一、充分認識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縣經濟社會事業不斷發展,截止2011年底,國有資產總量達到8.96億元。這些資產是全縣經濟賴以存在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是經濟增長的重要支柱,是國家機構運轉和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的重要保障。繼續深入完善我縣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強化國有資產收益征繳,對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合理配置政府資源和有效經營國有資產,提高運營效益,具有重大意義。同時,也有助于國有企業抵御危機、迎接挑戰,有助于發揮其在“轉方式、調結構、擴總量”中的重要作用,推動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建立科學完善的國有資產監管體系
縣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全縣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工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督管理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和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目標,依法對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及時向縣政府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三、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1.基本原則
堅持“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管人、管事相結合,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
2.監管范圍
縣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
3.主要內容
(1)建立國資外派監督制度。逐步向監管企業派出監事、財務總監或國有股權代表,負責監督管理企業財務會計活動,對企業有關項目論證、對外投資、貸款、擔保、產權轉讓和資產重組、企業改制、財務審計等重大經濟事項,代表出資人提出獨立的意見和建議,督促企業進行整改。建立外派監督工作制度,充分發揮外派監督作用,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加強對監督監察結果的運用,建立督查整改制度,提高對監管企業的財務監控能力,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2)建立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明確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方面的責權界限,對影響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事項由所出資企業向國資局報告,加大對企業重大投融資決策、法律糾紛、經營虧損、對外擔保以及利益分配等重大事項的監管力度。建立出資企業重大決策失誤和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
(3)建立企業負責人國有資產經營報告制度。國有獨資和控股企業負責人定期向國資局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經營情況,包括經中介機構審計后的中期、年度合并會計報表(或匯總會計報表),國有資產收益上繳情況、國有資產經營情況分析報告。國資局定期向縣政府和縣財政局匯報全縣國有資產經營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經營管理改革改制等方面的情況及影響企業改革發展的問題及對策、建議等。
(4)建立企業定期審計監督制度。審計局每年年終要對國有獨資及控股企業進行審計,采取財務收支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相結合的原則,重點審計檢查國有資產運營和收益情況,從而達到促進企業加強國有資產運營收益管理,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1.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所有、國資監管、單位占用”和“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2.管理范圍
全縣黨政機關、人大、政協、公檢法機關,各社會團體和事業等單位的國有資產。
3.主要內容
(1)嚴格資產配置。堅持資產配置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相適應,嚴格資產配置審批,實現資產管理與部門預算編制相結合,逐步建立國有資產調配和處置的有效機制。
(2)規范資產使用。建立健全單位國有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制度。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做到底數清楚,帳卡物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3)完善處置程序。各級各部門要嚴格遵守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發生資產調撥、轉讓、置換、變賣、報廢、報損等資產處置問題,以及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行為時,應按照“單位申請、部門審核、財政審批”的程序辦理。對重大的資產處置項目,由國資部門呈報縣政府審批。
(4)強化產權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必須向國資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并由縣國資部門核發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懂a權登記證》是行政事業單位享有、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
(5)加強收益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一律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現資產管理與部門預算、經費撥付相結合。對出租、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必須嚴格審批并依法簽訂出租、出售、出讓、轉讓合同,作為取得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的法律依據。
四、各盡其責,形成合力,加快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為切實加強我縣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縣政府決定成立全縣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指導全縣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協調解決國有資產監管中出現的問題。縣國資部門要制定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切實履行好職責,依法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逐步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各行政事業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監管,及時向國資部門匯報資產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并制定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通過加強國資管理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關鍵詞】 國有資產 管理體制 缺陷 對策
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構建符合我國國情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對于改善我國市場經濟布局,完善國有企業改革,促進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長期以來,國有資產管理問題一直是制約國有企業改革的關鍵問題。國有企業經營效益不佳,大量國有資產流失,歸根結底都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弊端造成的。完善當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加快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創新,盤活國有資產存量,促進國有資產使用效率提升,事關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事關我國社會主義改革事業的興衰成敗。本文重點分析現行國有資產管理的現狀與缺陷,并提出建設性意見和措施,以期能為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完善和創新發展提供有益參考。
一、我國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主要缺陷及成因分析
1、缺乏對國有資產管理思想重視和理論創新認識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存在缺陷和不足,其關鍵是理論研究與思想重視程度的不足。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必須從理論研究與創新、工作思路以及管理制度方面著手,用先進的理論和方法進行國有資產管理。但當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管理部門對國有資產的認識還不夠,缺乏深入的理論研究與創新,沒有清晰地界定國有資產內涵,也沒有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目標。具體而言,首先,缺乏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重視。許多單位、部門以及個人缺乏對國有資產的重視,往往重視有形資產,忽視無形資產;重視國有資產的使用,輕視國有資產的監管,容易造成國有資產的丟失、損毀、閑置浪費等,嚴重制約了國有資產使用效率的提升,無法充分地體現國有資產價值,不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其次,缺乏對市場經濟環境下國有資產的認識。企事業單位都面臨著激烈的市場競爭壓力,給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帶來一定的挑戰,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缺乏創新思維和與時俱進的觀念,忽視了將先進的、科學的資產管理理念運用到企業管理和國有資產監管上,忽視了國有資產的效率、效益、規模、結構以及質量,忽視了國有資產管理質量的提升,這不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發揮自身價值。
2、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設置不夠規范,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健全
雖然我國設置了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地方上設置了國有資產管理局,但由于國有資產管理局是財政部門的下屬機構,并沒有充分地履行獨立的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職能,制約了其真正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權利。國有企業內部,有些設置了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而有些沒有設置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健全,如:財產保護措施不力;不相容職務分離不徹底;授權審批制度不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不規范;預算控制不嚴;企業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額資金支付業務,沒有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給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帶來巨大的破壞,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據國家審計署2014年披露的11家央企2012年度財務審計結果中顯示:某集團2003年11月、2006年7月至8月和2008年2月,在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未經集團董事會研究、未報發展改革委核準的情況下,分別與巴基斯坦礦業開發有限公司、美國曉業貿易公司和澳大利亞蘭伯特角公司合作開發3個境外礦山,截至2012年底,累計投入分別為7.7億元、14.4億元和33.56億元,形成虧損分別為5.2億元、2.73億元和23億元。
3、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離不開健全的法律制度的建設。目前,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依舊存在缺陷,國有資產管理缺乏完善的法律體系,國有資產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也缺乏明確的范圍和方向。這主要是我國對國有資產體制的基礎理論的認識還存在缺陷,造成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設中的法律建設還存在不足。首先,我國關于國有資產的法律法規分散于憲法、公司法、證券法、物權法等法律中,缺乏針對國有資產管理的專門法律,而且在各個法律條款中,對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存在差異,法律的調整范圍也存在區別,不利于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科學高效管理。其次,雖然國家出臺了關于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條例和政策文件,但是這些文件和條例十分分散,沒有針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設進行詳細的規定,例如:對現有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規定,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規定,尤其是關于如何規范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化為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規定更是少見。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等內容十分混亂,其效力和適用性也很低。這些都可以表明我國關于國有資產管理建設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還存在嚴重缺陷和不足,尚未形成科學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律體系,無法推動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與創新發展。
4、國有資產產權和使用權不明確
國有企業的資產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國家需要通過政府機構來實現這種所有權職能。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和實際支配者對國有資產具有巨大的權力,而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作為國有資產的實際使用者和經營者,沒有獨立的支配國有資產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履行了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社會經濟管理雙重職能,政府難以明確自己的定位,造成政府在行使社會公共管理權力和國有資產管理權力兩種權力時出現不規范的情況,以致政企合一和管理混亂。國家對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的劃撥,下放權力給企業,造成了對國有資產產權的侵害,影響了國有資產產權結構的確定性,導致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的短視行為,產生機會主義。我國在國有資產管理中依舊存在一放就亂、一收就死的情況,制約了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不利于國有資產管理效率的提升,影響經濟健康運行。政府在國有資產管理職能的履行中,對企業提出許多非經濟性的目標,使得國有企業在職能履行中承擔了部分政府職能,而政府在進行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也存在越級管理,干預國有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情況。國有資產管理的產權不明確,嚴重影響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深化改革,制約了國有資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職能的履行和功能目標的實現。
二、改革和完善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措施
1、構建和規范獨立、統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關鍵,是要建立一個統一的、明確的、完善的、權威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代表國家統一地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權利和職能。在國有企業內部設置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和資產管理專員,負責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活動,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2、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機制
建立和實施一套統一、高效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機制,有助于提升企業內部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以防國有資產流失。企業要成立專門的內部控制領導小組和風險管理部門,強化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要加強財產記錄和實物保管,妥善保管涉及資產的各種文件資料,避免記錄受損、被盜、被毀。對于重要的文件資料,應當留有備份,這在計算機處理條件下尤為重要;定期盤點和賬實核對,若發現盤點結果與會計記錄不一致,應當分析原因,查明責任。要建立嚴格的不相容職務分離制度,明確規定各個機構和崗位的職責權限,使不相容崗位和職務之間能夠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對于“三重一大”事項,即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額資金支付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3、加強對國有資產法制化管理
改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存在的缺陷,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學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律體系,通過明確的管理條例和細則,逐漸地構建和樹立全面的、統一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體系。通過法律法規,能夠有效地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權責,確定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與責任,界定國有資產管理的內涵以及價值功能,克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存在的缺陷。國有資產法律體系的構建,是推動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手段,通過法律手段和制度手段的有效結合,樹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實現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必須規范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通過對國有資產的配置、程序和具體方法的明確規定,實現國有資產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讓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更加的程序化、規范化。
4、明確國有資產產權和使用權,優化國有資產結構
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中,應該堅持產權和使用權的明確劃分,明確產權管理,將現代產權約束機制引入國有資產管理中。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實際出資人,應該減少對國有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干預,即使是對完全控股的企業,也不能進行過度的干預,確保企業作為完整的獨立法人資格,政府作為出資人應承認和尊重企業擁有獨立的完全的法人資格。政府以固定的身份參與企業的股權管理,但是不能夠作為實際出資人過分地干涉企業正常經營。通過對國有資產進行分級所有,促進國有資產的結構和優化。其次,國有資產管理的目的更多是追求應有的社會效應,推動社會功能的調節與平衡,政府應該更多地將精力投入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過程中,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通過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開,減少對國有企業過多的行政干預,釋放企業活力,促進國有企業盤活國有資產存量,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5、加強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力度
我國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體制。各級審計機關要定期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力度,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對違紀違法行為要及時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查處;對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否健全關系到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國有資產的利用效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充分認識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和價值,正確處理國有資產的產權問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的組織機構,改善國有資產管理的程序和規范,建立健全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風險管理機制,加強各級審計機關的監督力度,推動實施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制化建設,推動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創新,構建高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促進國有資產管理能夠順應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和依法治國的要求,促進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和價值功能的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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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有資產;增值保值;精細化管理
國有資產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財產和財產權益,國有資產在我國的發展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不僅僅是國民經濟的基本,也是社會主義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保障,是我國經濟建設的主力軍。因此加強國有資產精細化管理實現資產增值保值是促進經濟快速發展的有效措施,也是維持經濟穩定的關鍵成分。
一、目前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基礎管理工作力度不足
由于企業是國有資產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國家和政府將國有資產委托給企業進行管理,以促進其保值增值。由于國家和政府對于資產管理的力度不足,很多企業將國有資產據為己有,或者沒有按照規定對其進行經營。按常理企業應該出臺有關的政策對于國有資產進行特別的管理,但是實際情況是很多企業對于國有資產的數目沒有很清楚的明細,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缺失導致國有資產運營過程中頻頻丟失,造成賬目和實際有很大的差距。并且由于我國長期處在計劃經濟時代,國企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存在“重購輕管”的問題,只是利用大量的資金去采購,承包大量的國有資產,但是對于購置之后如何處理卻沒有足夠的重視,這一切都是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工作不扎實造成的,給國有資產造成很大的損失。
2.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國有資產分為兩種,一種是固定資產,另一種是經營性國有資產。而流失的主要是經營性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一般是在企業經營的過程中,由于管理者、經營者的策略問題造成了管理失誤,或者違反了國有資產的管理條例,人為造成國有資產處于險境中,最終導致國有資產浪費流失。筆者對于國有資產流失問題進行了調查,發現從上個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國有資產流失的數量每年呈上升的趨勢,經過推算,每年由于管理不善導致的國有資產流失數額能夠達到五百多億人民幣,平均到每一天都在一億以上。為何會有如此多的國有資產流失,這里面不乏外部原因和內部原因兩種。外部原因就是我國的國企管理體制以及在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政策問題,內部原因指的是國企管理者在經營過程中出現的疏漏,導致國有資產人為流失。無論是內部問題還是外部問題,都是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主要原因,資產的流走對企業而言是巨大的損失,嚴重困擾著企業的發展和改革。
3.預算管理制度缺失
作為國有企業,無論是國有資產還是企業自身資產,在使用之前都應該做好預算,這樣支出和收入才會形成比例,不斷增強企業的實力。但是目前在國有資產的管理過程中卻存在國有資產運用預算不完善的情況,這就導致國有資產的使用過程中沒有足夠的依據進行管理和控制,從而導致資產的流失。具體體現在下面這幾個方面,首先就是賬目和實際出現不符合的情況,這樣就給財產的清算工作帶來很大的考驗,由于無法實現有效的統一,缺乏對于存量資產信息的全面掌握,也就無法進行科學合理的預算編制,導致預算失去了應有的效果,這就讓國有資產的效果得到了很大的削弱,給企業發展帶來不良的影響。
二、加強國有資產精細化管理的措施
通過對于目前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在加強國有資產精細化管理方面主要應該從以下方面入手:首先要保障政府的雙重職能得到分離,將更多的權利交給企業的管理者、其次要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利的分離,保障分權機制進入企業。為了保障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進行控制,第一,政府機構要進行配套改革,為國有資產管理提供足夠的外部環境;第二,企業內部要采取措施加強對于國有資產的管理的保護,出臺足夠的資產保障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尤其是要針對國有資產浪費的情況出臺專門的資產管理制度,并且在資產使用時進行合理的預算編制,有了預算作為后盾,財產使用過程中能夠避免很多的風險,提升資產的利用效率。下面就提出一些加強國有資產精細化管理的措施:
1.發揮國資委的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已經讓國資委員會成為了企業資產的出資人,但是依舊存在較多的問題。國資委是國有資產管理的最高領導部門,因此在國資委改革中應該從現在開始使用委員制,從而正確定位自身的職能。并且國資委根據情況授予國企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由于國有資產數量巨大,國資委不可能對國有資產直接進行管理,國資委擔任的角色是本地區內所有國有資產的所有者,為了不斷地讓國有資產增值保值,需要將國有資產交給國企進行運營。這樣在國資委的統一領導下,國企在使用國有資產的過程中機會有所謹慎,有利于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逐步形成“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局勢。
摘 要 本文作者通過深入調研,客觀指出了當前企業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現實問題,分析了問題產生的根源,并針對這些問題,結合實際,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優化資產組合、強化企業管理、加強監管等方面,提出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具體措施和合理化建議。
關鍵詞 國有資產 企業管理 監督考核 保值增值
當前,越來越多的企業經營者認識到國有資產管理在生產經營中的重要作用,對國有資產管理開始重視起來。但是部分企業卻不同程度的存在著國有資產流失和浪費的現象。如何堵塞國有資產管理漏洞,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是目前亟須解決的一個問題。
一、企業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受經濟體制轉軌等因素的影響,相當一部分企業的生產經營出現波動,部分企業能夠及時調整經營策略,轉變經營方式,扭轉企業經營不利的局面;而有部分企業,由于缺乏開拓創新精神,固步自封,對企業經營、國有資產管理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導致企業的經濟效益下滑,經營舉步維艱,甚至停產關門,造成國有資產浪費和流失。經過調研,發現目前企業在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一)個別企業負責人責任心不強,導致國有資產浪費。部分企業存有閑置的場地、車間、辦公樓和倉庫,但是企業卻沒有充分利用好這些閑置資產。
(二)企業改制不規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由于資產評估制度不夠完善和經驗不足等原因,在國有資產評估中,存在著國有資產價值評估不準的現象,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三)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企業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各種費用多,財務管理混亂,領導吃租金,下崗職工多,職工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國有資產得不到合理利用。
(四)個別企業沒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導致部分國有資產收入沒有入賬,形成賬外國有資產。
(五)部分企業缺乏長遠規劃,短期經營行為嚴重,國有資產被低效利用。部分企業只顧眼前利益,沒有長期規劃,存在國有資產被低效利用的現象。如部分國有資產在對外租賃時,租金明顯偏低,租賃期過長,使國有資產嚴重受損。
二、企業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措施
面對企業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要管理好、經營好國有資產,維護國有資產權益不受侵犯,并進一步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一是采取措施,加大閑置資產盤活力度。鼓勵下屬企業充分利用本單位的閑置資產,想方設法促閑置資產盤活,宜租則租,宜轉讓則轉讓,宜開發則開發,宜拍賣則拍賣,最大限度地發揮閑置資產創益水平。二是充分發揮企業的商貿優勢、加工優勢和地理位置優勢,以土地、廠房、設備等出資,加大聯營力度,優化招商政策,以誠招商,以商招商,大打優質服務牌,讓客商了解企業,信任企業,從而與企業合作,投資興業。通過外資的注入,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提供堅實的資金保障。
(二)依法破產,優化國有資產組合。本著對國家、企業、職工負責的態度,對停產多年、資不抵債的企業實施破產,最大限度的降低國有資產損失。在企業破產后按相關政策為職工發放失業金、補繳勞動保險金、償還歷史欠帳等。
一、國有資產所有者主體缺位――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弊端之一。
所謂所有者主體缺位,是指按照我國現行管理體制和有關立法,在中央和地方兩級,無法在法律上找到一個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出資人的職責,代表國家統一行使所有權職能的法律主體。按照我國現行管理體制國家對國有企業資產的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管理、企業自主經營的體制。所謂統一所有,就是所有國有資產都由國務院統一行使所有權;所謂分級管理,就是具體的監督管理由各級政府實施,并對監督管理的資產享有資產收益權、處分權和選派管理者等項權力?,F在理論界都強調國家對國有資產的“統一所有”,但在實踐中,所有權職能的行使實際上是政出多門,多頭管理,沒有一個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職能的具體代表者,因此,統一所有成了一句空話,無法落到實處。
我國全民所有制實際上是國有制,但長期以來,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在立法上,究竟誰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國有財產所有權,一直沒有得到解決。從建國初的《中國人民共同綱領》,到幾經修改的《憲法》,都未能對此做出明確規定。
關于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問題,只有《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59號)作了初步概括:“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國有財產實行分級管理”,但并沒有作進一步的闡述。
在各省市的國有資產管理實踐中,有的搞“三個層次”,有的搞“兩個層次”在最高一層次都有“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等類似機構,但“所有”與“管理”的界定上始終模糊不清。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中央層級上,政資不分,行業主管部門與職能部門之間所有權職能與社會經濟管理職能沒有分開,它們仍然兼顧著社會經濟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管理職能。2在國有資產管理上,管資產與管事、管人的環節分離,管資產、管事與管人的職能分別屬于不同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實際上有名無權,形同虛設。3中央和地方之間,權責關系不明,統一所有與分級管理的關系沒有理順。一方面,中央缺乏一個統一的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法律主體;另一方面,地方與中央之間管理跨度與權界如何劃分,沒有明晰。這不僅影響到地方的積極性,而且妨礙了資產管理與運營的統一部署。4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框架中,層級之間關系沒有理順。在上海和深圳,雖然都實行三層結構,行政機構與企業之間有資產投資公司或控股公司隔離,但由于第一層“國有資產委員會”實際上是一個虛設機構,有名無實,因此,資產管理基礎工作實際上只有第二層國有投資公司或國有控股公司行使,這樣就導致國有投資公司或國有控股公司同時扮演者國有資產行政管理職能、資本運營和實際資產運營職能,從而導致政企不分,所有權和經營權不分。
二、確立國有資產的“人格化”機制,保證所有者真正到位。
1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的資產“人格化”
在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國有企業實行的經營管理者制度安排很難滿足“人格化”的要求,也無經營管理者人力資源貶值之虞。首先,在國有企業的既有經營管理者制度安排中,由于其前提條件為企業只是隸屬于政府的一個行政性經濟單位,因此邏輯上決定了政府將企業管理經營者視為其行政框架中的“行政官員”,即在政府看來,企業管理經營者與行政官員是通約的,企業經營管理者的角色與行政官員的角色是可以互相反串的,政府可以直接派遣行政官員進入企業充當經營管理者,也可以直接任命企業的經營管理者為行政部門的行政官員,二者之間絲毫沒有身份障礙。這樣一種行政式的企業管理者安排制度,是無需專業化、職業化的經營管理者的。其次,這樣一種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制度安排,決定了企業經營者會形成扭曲的“經濟人”行為。由于企業經營者職務是政府行政機制生成的產物,因此經營管理者的評價是由縱向行政部門做出的。只要經營管理者的偏好與縱向行政部門的偏好甚至與縱向行政部門某一行政官員的偏好一致,他就會獲得肯定性的評價,而個人的職務也可能會獲得提升(習慣做法是將一個企業經營管理者升遷為政府某一行政部門的官員,以此作為對經營管理者評價的獎勵)。在這種制度中,企業經營管理者并不是追求企業的目標最大化和出資者資本增值最大化,而是個人職務升遷目標最大化。最后,這種制度安排還決定了企業經營管理者并無“人力資本”風險,即個人的命運并不必然地與企業的經營業績或者說與國有資產最大化形成有關。在現實中,甚至會發生企業經營管理者雖經營績效劣化但卻獲得行政職務升遷的反?,F象(或者在這種制度安排中應視為正常)。一個沒有人力資本風險的企業經營管理者,可能并不會“心無旁騖”的將全部心智用于如何優化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多種退路使他并無后顧之憂。
在新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應通過以下若干制度確立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的資產“人格化”機制:一是經理生成制度。國有企業應以市場生成的方式選擇經理人員,即直接通過市場聘任經理人員??紤]到國有企業仍由國有資本控股,雖然由于股權使然,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可以直接向企業委派經理人員,但這種安排決不等同于既有制度安排中的企業經營者行政化生成的機制。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國有企業經理人員的選擇,將不在以行政官員“身份”轉換的方式進行,應以市場生成的方式遴選經理“候選人”,然后再行委派。二是經理運行制度。由國有資本控股國有企業其經理人員雖然是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直接委派的,但這種委派與既有的政府對鐵路經營管理者的委派制度是不同的,即所委派的經營管理人員是沒有行政化退路的,他必須承擔自己的人力資本風險。一旦經營企業績效劣化,他就可能被擠出經理階層,而不會獲得行政性的職務遷徙甚至行政的職務升遷。國有企業經理人員的這種人力資本風險,將會適當的保持一種壓力,使他們“鉆心致志”于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優化。三是經理評價制度。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對國有企業經理階層的評價,應收斂于其是否實現了國有資本增值最大化的要求。如果國有企業的經理人員無法正常的滿足這一要求,那么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令其“退出”所在國有企業。
2國有資產的所有者“人格化”
在現實世界中,國有資產無法追溯到具體的自然人主體,因為,眾所周知,國有資產其實是全體人民占有的社會財產,由于在現實中無法給出一種全體人民直接占有社會財產的形式,于是只能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實現對社會財產的占有,而為全體人民所有的財產也就轉形為國有資產了。但隨之產生的問題是,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難以“人格化”。從所有者角度看,國家或者派生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都只能是抽象的或者虛擬的自然人主體,對國有資產的關切也很難達到自然人的程度。這一問題確實是構建新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難點之一。而這一問題不解決,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就不可能對國有資產的運營實施真正有效地監督、約束和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