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13 11: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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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或派出所):
本人__,__歲,__人,于__年__月__日于貴轄區__處購買了__平方的住房一套。根據__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在__處的本人及妻子__孩子__的戶口遷到貴轄區__路__號__小區__樓__單元__室。望領導早日批復!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 月 日
戶口遷入申請書(2)
派出所:
本人**,**歲,身份證:****,戶籍:*****路**號
本人***年自*****學院畢業后,留在***工作已有*年,目前在****有限公司,從事技術工作,由于工作的關系,于***年*月**日在貴轄區內購買了****平方的住房一套,位于**花園***幢乙單元***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本人工作需要,特申請將在****路***號的戶口遷到貴轄區**花園**幢乙單元**室。
望領導早日批復!
申請人:
申請日期:
戶口遷入申請書(3)
x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xxx,54歲,本省xx市xx縣xx社區人,2019年8月在貴轄區xx小區購買了一套106m2的商品房(房產證編號:xxxx),并于xx年 xx月x日實際入住。根據xx市戶籍管理相關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住在xx縣xx社區處的本人和孩子xx(現在xx大學讀書),兒媳xx(在xx區醫院工作)的戶口遷移到貴轄區xx小區B棟四單元6-2室。 望早日批復!
申請人:
申請日期:
辦理戶口遷移所需的證明材料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注銷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后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注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復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8.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收養小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3.解除收養關系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4.離退休人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15.與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戶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縣城、建制鎮規劃區內和未設建制鎮的工礦區內(以下簡稱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遵守本規定。
華僑、港澳臺同胞在城鎮建造個人住宅,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凡有城鎮居民戶口的職工和居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的,都可申請建造住宅:
(一)無房戶;
(二)當地政府確定為住房困難戶;
(三)因國家建設和舊城改造需要的搬遷戶。
夫婦一方戶口在農村的家庭,一般不得在城鎮建造住宅。
第四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的管理工作,由縣以上(含縣,下同)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同管理。
第五條 城市、縣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的用地標準,每戶不得超過50平方米;建筑面積按城鎮居民戶口的家庭成員計算,平均每人不得超過25平方米(持臨時戶口者,不得計算面積)。城市、縣城鎮郊區及縣城以下的建制鎮個人建造住宅不得超過60平方米。嚴禁在住宅周圍用圍墻等方式占用國家或他人使用的土地。禁止占用良田、菜地、果園和綠化用地建造個人住宅。
第六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建造人應向所在地房地產管理機關提交申請書和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員城鎮戶籍的證明材料;
(二)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住房狀況證明或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出具的住房狀況證明和任職證明。
第七條 建造個人住宅申請經房地產管理機關批準后,建造人持批準文件向城鎮規劃管理機關和國土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建造人家庭成員中有廳、處、科級干部的,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審查后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報省、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方得按前款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第八條 國愛機關干部在城鎮建造個人住宅除按本規定辦理手續外,還應遵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可采用以下幾種方式:
(一)自行結合或由單位組織聯戶建造公寓式樓房;
(二)個人投資委托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或統建單位代建;
(三)自行建造;
(四)對自有私房進行改建、擴建;
(五)合法的其他方式。
第十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符合城鎮規劃的要求。在設市城市和縣城規劃區內,不得建造單家獨院(戶)式的個人住宅。
第十一條 城鎮規劃管理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城鎮總體規劃編制小區詳細規劃,妥善安排個人住宅建設用地。尚未編制小區詳細規劃的土地,不得安排建造個人住宅。
第十二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應委托具有相應技術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設計、施工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民用住宅設計、建筑標準進行設計、施工。
第十三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其資金、材料、施工力量、用地等來源必須正當,不得利用職權非法占地、侵占國家、集體資財,不得無償壓價使用勞動力、運輸力。
第十四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在住宅竣工后30日內,應持原批準建造文件、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原房地產管理機關申請驗查,經審查批準后,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建造人原住公房的,在住宅竣工后60日內應將公房退交回原產權單位,并持產權單位的退公房證明按前款規定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領取手續。
“四率一度”:貧困識別漏評率、貧困識別錯評率、貧困退出錯退率、綜合貧困發生率、綜合認可度。
“兩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
糾“兩錯”補“一漏”:糾錯評、錯退,補漏評
建檔立卡貧困戶屬性:一般貧困戶 、低保貧困戶、五保貧困戶
三看:一看房,看農戶實際居住房屋是否安全,是否應納入鑒定范圍(如需要,看是否有鑒定證明;如是危房,是否改造及享受危房改造政策情況)。二看水,看農戶取水方式,飲水是否困難。三看人,看農戶家庭人員情況(重點了解農戶家庭成員生產生活情況,可根據家庭人口的年齡分布了解)
三問:一問農戶屬性。其中貧困戶要問其是一般貧困戶、低保貧困戶還是五保貧困戶;脫貧戶,要問其是哪一年度的脫貧戶;一般農戶要問其不符合建檔立卡識別條件的原因。二問家庭收入及支出情況。根據家庭人口狀況,分析收入來源情況,包括工資性收入(務工、生態護林員、扶貧專崗等)、生產經營性收入(種植、養殖等)、財產性收入(土地流轉金、房屋租金等)、轉移性收入(生態補貼、退耕還林補貼、養老金、低保金、五保金等)、生產經營性支出等情況;看其家庭剛性支出情況。三問群眾政策知曉情況。一方面,要問農戶是否了解產業扶貧、就業扶貧、金融扶貧、易地搬遷、危房改造、教育扶貧、健康扶貧、兜底扶貧、養老扶貧、生態扶貧、精準防貧等有關政策;另一方面,要問農戶是否了解自身享受扶貧政策情況。
三核:一核對農戶戶籍人口與長期居住人口是否一致;對脫貧戶、貧困戶要核查其系統人口與扶貧手冊人口、共同生活人口、戶口簿人口是否一致。二核對貧困戶(脫貧戶)致貧原因及各項幫扶措施落實情況及戶檔管理情況。三核對貧困戶(脫貧戶)扶貧手冊填寫情況,是否按照要求精準填寫基本情況、幫扶措施、幫扶成效等內容,重點核查幫扶措施和幫扶成效是否填寫精準規范。
“A”類戶(穩定戶),主要是村里經濟相對富裕的農戶,實行列表管理(對爭當貧困戶的,要搜集整理該戶“六不評”等佐證資料)。
“B”類戶(脫貧享受政策戶),主要是村里的脫貧享受政策戶。屬于錯退的,要及時回退;屬于脫貧不穩定的,要采取防返貧措施;屬于正常脫貧的,要落實好后續鞏固提升措施,提高脫貧質量。
“C”類戶(未脫貧戶),主要是村里的未脫貧戶,要在一戶一檔的基礎上,進一步查漏補缺,對檔案資料充實完善。要收集整理能夠說明其符合貧困戶條件,以及相關扶持政策的佐證資料。屬于錯評的,要及時予以清退或標注;屬于正常貧困戶的,要落實好各項扶持政策,確保如期實現穩定脫貧。
“D”類戶(邊緣戶),主要是不符合貧困戶條件,但居住房屋相對破舊或家中有病人、殘疾人、低保人員等特殊情況的邊緣戶,要核實其家庭有“六不評”、無“六優先”,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因家貧困線標準等不符合貧困戶條件的必要佐證資料。符合防貧對象條件的,及時納入防貧臺帳,進行預警監測。符合低保條件的,及時納入低保對象管理,防止增貧返貧等現象發生。
六不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納入建檔立卡貧困戶:①家庭成員中有在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工作且有穩定工資收入的;②家庭成員中有任村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的;③家庭有在城鎮購買商品房、門市房等的(不含因災重建、易地扶貧搬遷和拆遷建房);④家庭成員中擁有小轎車(含面包車)、工程機械、大型農機具的;⑤家庭成員中有作為企業法人或股東在工商部門注冊有企業且有年審記錄的,或長期雇用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⑥家庭成員中有高費擇校讀書、在高費私立學校讀書或自費出國留學的。
六優先:有重病人的優先,有重度殘疾的優先,有在校學生的優先,無壯勞力的優先,住危房的優先,重災戶優先。“六個精準”:扶持對象精準、項目安排精準、資金使用精準、措施到戶精準、因村派人精準、脫貧成效精準。
“五個一批”:發展生產脫貧一批、易地扶貧搬遷脫貧一批、生態補償脫貧一批、發展教育脫貧一批、社會保障兜底脫貧一批。
“六個精準”:扶持對象精準、項目安排精準、資金使用精準、措施到戶精準、因村派人精準、脫貧成效精準。
貧困戶識別程序:貧困戶識別要遵循的程序中有“兩公示一比對一公告”。“兩公示”指村級評議公示和鄉鎮審核公示;“一比對”指縣級對鄉鎮上報的數據進行比對;“一公告”指縣級對鄉鎮上報數據比對審核完成后在行政村進行一次公告。具體識別程序:(一)向村委會提交《貧困戶申請書》。(二)確認識別對象。村“兩委”根據入戶調查服務情況,集體研究確定,然后與申請農戶進行對接,符合貧困戶條件確認為識別對象。(三)入戶核查。對確認的識別對象,由駐村工作隊或鄉鎮包村干部、村干部對收入和“兩不愁、三 保障”情況進行核查。(四)村級評議公示。行政村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對識別對象進行民主評議,村委會公示(時間5天) 無異議后,由村“兩委”報鄉(鎮)黨委、政府審核。(五)鄉鎮審核公示。鄉(鎮)黨委、政府進行審核,由鄉(鎮)政府在行政村公示(時間5天)。無異議的,將擬定貧困戶名單報縣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復審。(六)縣級比對公告。縣級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財政、公安、民政、住建、國土、工商等單位進行數據比對、核查,將確定的貧困戶名單在行政村公告。(七)采集貧困戶信息,錄入建檔立卡信息系統
貧困村退出標準:以綜合貧困發生率低于2%為主要衡量指標,統籌考慮村內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產業發展、集體經濟收入等綜合因素。以下6項指標全部達標后退出:
(1)綜合貧困發生率低于2%;
(2)通硬化路;
(3)通動力電;
(4)實現安全飲水;
(5)人居環境干凈整潔;
(6)具備基本公共服務設施。
貧困戶退出標準:貧困戶退出以該戶年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國家扶貧標準,吃穿不愁,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為衡量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達到或超過國家扶貧標準的地區,納入低保的貧困家庭,且穩定實現“兩不愁、三保障”的視為脫貧人口。以下6項指標全部達標后退出:
(一)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國家扶貧標準,確保吃穿不愁;
(二)有明確的脫貧路徑和具體的幫扶措施;
(三)實現安全飲水;
(四)實現住房安全;
(五)義務教育階段無輟學學生;
(六)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年度貧困線(人均純收入)
1.識別標準:2014年2800元:2015年2855元;2016年2952元;2017年3200元(相當于2010年2300元不變價)。
2.退出標準:2016年按3026元,實際按3100元掌握。2017年按3200元。
政策包:貧困戶“精準扶貧優惠政策證冊包”資料包括①“五證一冊”,即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證、低保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農業綜合補貼證和扶貧手冊。②貧困戶個人有效證件(殘疾證、戶口本、身份證等)。③政策明白紙。包括產業扶貧、易地搬遷、生態保護、醫療保障救助、教育扶貧、社會幫扶、危房改造、金融扶貧政策等。④資產收益扶貧股份股份合作協議書或股權證。⑤《貧困戶月收入帳》⑥貧困退出入戶核查表。⑦精準扶貧結對幫扶“連心卡”、結對幫扶走訪記錄本(藍皮)、公示牌⑧易地扶貧搬遷戶農戶與鄉鎮簽訂的搬遷協議。
主要致貧原因(13個)“六因、五缺、一落后、一不足”:因病、因殘、因學、因災、因婚、因喪、缺土地、缺水、缺技術、缺勞動力、缺資金、交通條件落后、自身發展動力不足。
1.因病:長期有重病患者在家,醫療費用支出超過家庭負擔能力,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2.因殘:因治療家庭成員重大殘疾造成花費超過家庭支付能力或因家庭主要勞動力因故致殘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3.因學:指家庭成員的教育支出(一般指高等教育)明顯超出家庭負擔能力,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4.因災: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事故造成嚴重財產損失,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5.缺土地:家庭收入主要依靠農業(特別是種植業)的農戶,因缺少土地或土地無法從事農業生產,造成家庭缺少主要收入來源。
6.缺水:水量不足或水質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取水距離較遠。
7.缺技術:由于勞動力文化素質低,缺少發展產業或就業的基本技能,導致家庭無法通過發展產業或就業產生穩定收入。
8.缺勞動力:指家庭主要勞動力成員因病、因殘、因老喪失勞動力,或家庭缺少處于成年勞動力年齡階段的成員導致家庭缺少穩定收入來源。
9.缺資金:主要指有意愿發展產業的農戶,因缺少必要資金無法實現有效收入,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國家扶貧標準。
10.自身發展動力不足:主要指家庭主要勞動力因主觀能動性發揮不足,自身懶惰,缺乏上進心,不愿通過發展產業、從事就業改善生活條件增加收入。
11.交通條件落后:俗話說:“要想富先修路”,交通條件落后制約當地的經濟發展。12.因婚。13.因喪。
常見的幫扶措施:
1. 醫療幫扶:落實醫療救助政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協助申請辦理大病救助、一站式報銷、分類救治、先診療后付費等;
2.務工就業幫扶:介紹貧困戶戶主或家庭成員,到企業務工,提供就業崗位;
3. 技術培訓幫扶:培訓貧困戶戶主或家庭成員,學習養殖技術或種植技術,發展養殖或者種植產業,增加收入;培訓學習駕駛技術;培訓學習木工、瓦工、鋼筋工、鉗工等技術;培訓學習其他加工技術,增加就業機會,脫貧致富;
4.金融貸款幫扶:幫助協調貸款,發展產業,增加收入;
5.政策幫扶:協助申請辦理低保或特困幫扶,爭取危房改造資金;
6.土地流轉幫扶:通過土地流轉,提高土地收益,增加收入;
7.產業幫扶:光伏產業、種植合作社、養殖合作社、扶貧微工廠,讓貧困戶參與務工或入股融入發展產業的方式,增加收入;
8 .加入電商幫扶:發展農村淘寶,在網上進行買賣交易;
9.旅游農家樂幫扶:依托壩上旅游資源發展農家樂旅游項目;
10.教育幫扶:保證貧困戶家庭孩子不是因為自身原因而輟學或畢業后幫其聯系工作,協助申請“雨露計劃”、“生源地貸款” ;
11.創業幫扶:幫助貧困戶策劃論證適合自身發展的項目;
12.基礎設施幫扶:改善貧困戶生產生活條件,例如打井、鋪設高壓線到機井、村莊修路等。
致貧原因與幫扶措施——精準幫扶:
1.因病、因殘——醫療幫扶+產業幫扶+政策幫扶+土地流轉幫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協助申請辦理大病救助等;光伏入股;五保低保、危房改造等;土地流轉增加收入等。
2.因學——教育幫扶+產業幫扶:保證貧困戶家庭孩子不輟學或畢業后幫其聯系工作;如“兩免一補”、“三免一助”、“雨露計劃”、“生源地助學貸款”等;種養殖、扶貧微工廠等。
3. 因災——捐助慰問幫扶:志愿幫扶、社會捐助、民政救濟(屬于臨時性的救助);
4.缺技術——技術培訓幫扶:培訓家庭成員,學習養殖、種植技術,發展養殖或者種植產業,增加收入;培訓學習駕駛技術;培訓學習木工、瓦工、鋼筋工、鉗工等技術;培訓學習其他加工技術,增加就業機會,脫貧致富。
5.缺土地——就業+產業+創業幫扶:介紹家庭成員到企業務工,提供就業崗位;入股光伏、種養殖合作社、扶貧微工廠,讓貧困戶參與務工或入股融入發展產業的方式,增加收入;幫助貧困戶策劃論證適合自身發展的項目,例如磨豆腐、賣豆芽、炸油條、擺地攤、小規模經營商店等;
6.缺水——基礎設施幫扶+易地扶貧搬遷幫扶:改善貧困戶生產生活條件,例如打井、鋪設高壓線到機井;易地扶貧搬遷。
7.缺勞動力——土地流轉幫扶+產業幫扶+政策幫扶:土地流轉增加收入;入股光伏;協助申請辦理低保或特困供養等。
8.缺資金——金融貸款幫扶:幫助協調貸款,發展產業,增加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