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3-03-13 11:14:0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8篇的法律文書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我們在制作法律文書之前,首先要充分認識到法律文書在實施法律中的重要作用,認識到法律文書質量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法律的能否有效執(zhí)行,關系到國家、集體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切實保障。具體說來,法律文書制作者必須毫無條件地遵循下列兩條原則:
(一)以事實為根據
制作法律文書,必須以客觀實際出發(fā),絕對尊重客觀事實。事實,是處理各類案件的基礎。如刑事案件,犯罪事實就是定性定罪和判處刑罰的根據;民事案件,爭議的事實就是決定權利和義務的根據;行政案件,事實就是判定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根據。以事實為根據主要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法律文書所根據和陳述的事實必須真實確鑿,絕不能弄虛作假。即使部分失實,也可能會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另一層意思是指要尊重客觀現實,不管是當事人的請求還是執(zhí)法機關作出的決定。都必須從客觀事實出發(fā),以事實為根據。對客觀事實不能任意擴大,也不能任意縮小,更不能歪曲事實。另外,對真實的材料,還必須進行認真的分析和研究,抓住其本質特征,根據法律給予合乎事實的處理,才能做到有根有據。
關鍵詞:法律文書;形成力;物權變動;物權效力受限性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8-0114-03
一、對引致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的分析
(一)特定法律文書是物權變動誘因之依據
當今,各國對物權變動認識不一,通說認為,物權變動就是物權運動的現象,或是物權從無到有,或是物權從甲轉至乙,或是物權自身發(fā)生變化,或是物權歸于消滅,不存在物權行為[1]。我國現行民事法律遵從通說,并未采納物權行為理論[2],這就說明我國的物權變動原因之中不包含物權行為。物權變動的原因即引起物權變動的事實,具體包括民事法律行為,法律外行為和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法律行為所引物權變動,以登記或交付作為物權生效要件[3];法律行為外原因所引致物權變動,不以登記或交付為其生效要件。我國奉行物權法定主義,法律行為外的物權變動原因亦應由法律明確加以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下文簡稱物權法)第28條規(guī)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由本條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一項物權由產生至消亡,或可經歷設立、變更、移轉等情形,物權由一種狀態(tài)到另一狀態(tài)的改變,即為物權的變動。如物權變動通說所示,物權的變動主要包括物權主體的改變、物權內容和客體的變更以及物權的消滅。本文所討論的物權變動主要指物權主體的改變。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可以導致物權發(fā)生變動已是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確無疑議。我國多數民法學者認為,因法院的裁決而取得物權屬于非基于法律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至于何種法律文書會導致物權發(fā)生變動,將由下文詳細闡明。
(二)引致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特征分析
從廣義上來說,法律文書是一般主體在參與法律活動,處理各項法律事務過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然而,通常理解的法律文書是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在處理各項法律事務過程中依法依職權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非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上的法律文書。例如,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調解書。本文討論的法律文書不是指廣義上的一切涉及法律內容的法律文書,也非人們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文書。它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才能歸類于直接引致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
筆者認為,對于該特定條件應當對狹義上的法律文書再做嚴格的理解。物權法第28條中的法律文書應該是且僅是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依法依職權制作的能直接導致物權發(fā)生、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生效法律文書。該種法律文書具備在實體法上具有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某種物權變動效果的“形成力”。如果一項法律文書不具有變更當事人之間既存法律關系的效力,即不具有在實體法上的形成力,則不屬于本處所指法律文書。
通說認為,具備形成力的法律文書存在于“形成之訴”中。構成物權法第28條中法律文書的形成性判決,須具備:以形成權為標的,該訴屬于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當事人之間既存民事法律關系之訴;形成裁判或裁決支持原告的形成訴權;該裁判或裁決具有無需通過當事人履行或者強制執(zhí)行即可使既存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對世變化的形成力;該形成力指向的是當事人之間形成或創(chuàng)設某種物權變動效果。結論顯而易見,能直接引致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需具備形成力,體現在外須是形成性法律文書。
至于調解書是否具有同判決書、裁決書同等的效力,是否應當同等適用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變動規(guī)則,筆者認為應當對其作細致分析,正如只有做成于形成之訴中的形成判決才具有形成力一樣,也只有那些在形成之訴中做成的支持原告訴求的調解書才具有形成力,才屬于能引致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如果是給付之訴或者確認之訴,則調解書只是對當事人間合意的法律確認,引致物權變動的是當事人間的合意而非調解書,自然不能直接導致物權發(fā)生變動,必須滿足公示的要求,才能使物權發(fā)生相應的變動。
(三)引致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舉例
在我國法律實務中,能成為物權法第28條意義上的法律文書目前主要包含以下幾例形成性法律文書[4]。
1.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
分割共有物判決書。分割共有物判決一般作成于分割共有物之訴中。分割共有物之訴系以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而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屬于形成權,即判決對當事人之間既存民事法律關系作出了變更。
撤銷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物權的合同的判決書。在該訴中,爭議合同內容是有關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如果法院判決撤銷該合同,導致訴訟標物的物權回復原狀,那么該判決就屬于形成判決。
針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業(yè)主依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請求撤銷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業(yè)主組織的變動物權的決定所制作的判決書,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業(yè)主組織變動物權的決議一旦被撤銷,被變動的物權回復,判決書也就導致了變動物權效果的出現。
人民法院的裁定通常情況下不能直接引起物權變動,這主要是因為裁定針對程序性問題,一般不涉及實體問題。但從實務來看,仍有人民法院的裁定能引起物權變動。不動產拍賣成交裁定書和抵債裁定書以及撤銷仲裁裁決裁定書屬于上文所述形成性法律文書。
2.仲裁委員會法律文書
在爭端解決機制中,當事人以合意方式選擇仲裁機構居中裁決,仲裁裁決書或可變動當事人之間的某種物權。仲裁裁決書能否變動當事人之間既存的法律關系,關鍵看仲裁裁決是否具有形成力??紤]到仲裁的受理范圍,能在當事人間形成或創(chuàng)設某種物權變動效果的仲裁裁決書限于分割共有物之訴、宣告合同無效或撤銷之訴、合同解除之訴中支持原告訴求的裁決書。
二、對法律文書引致變動物權的分析
(一)對物權取得的分析
理論界通常根據權利的取得是否以原權利人的權利與意志為據,把權利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所謂物權原始取得,是指非依據他人既存物權獨立而為的取得。所謂物權繼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物權而為的取得。它具體包括移轉繼受取得和創(chuàng)設繼受取得。以生效法律文書方式取得物權屬于物權的移轉繼受取得。它是就原物權人既有的權利不變更其性質而予以取得的現象。區(qū)分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的關鍵是有無權利主體的改變,原始取得權利人的物權是一項物權從無到有,繼受取得權利人的物權是受讓他人的物權,受讓方式如何暫且不問。這區(qū)別于政府的征收決定是原始取得。政府的征收決定是國家利用強制力消滅了原物權,緊隨之為新主體創(chuàng)設了新物權。
(二)對物權受限性分析
以法律文書方式引致變動物權是受限物權。
1.對權利人物權對抗性的分析
正如物權法所述,法律文書生效后即發(fā)生湮沒原權利人物權的效力,新權利人即使在沒有辦理登記或者交付的情況下也享有物權,可以基于該物權對抗原權利人,也可以基于其享有的物權的事實要求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或者要求原權利人交付該特定物。而原權利人盡管是登記記載的權利人,但實際不再享有任何權利[5]。
權利人的物權可以對抗原權利人已無疑議,但此種情況下,權利人是否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值得討論。筆者認為,我國《物權法》雖然承認以法律文書方式可以取得物權,但該種取得方式取得的物權缺乏對抗效力。在不動產物權變動中,權利人依生效法律文書獲得不動產物權,但尚未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在此期間,原權利人將不動產出讓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已經依善意取得規(guī)則取得物權,此時權利人的權利與善意第三人的權利孰更有優(yōu)先效力?要求第三人知悉法院裁判或仲裁委員會裁決對原權利人的不利結果,未免過于苛刻。在法院裁判或仲裁委員會裁決生效之時乃至其后一段時間內,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的仍可能是原權利人,根據公示公信原則,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原權利人為真正權利人。為維護交易秩序穩(wěn)定及對權利人無視權利存在的“消極懲罰”,權利人的權利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權利。
物權法第31條以不符合物權變動“形式要件”不發(fā)生物權效力的規(guī)定,①這說明原權利人的處分行為仍可能產生物權效力,同時間接證明了權利人的權利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權利。由此可見,當權利人的物權是不動產物權時,權利人的物權在未履行物權變動的形式要件前是受限物權。
相應地,在法律文書指向的物為動產時,動產物權權利人的權利也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權利。
2.對不動產物權人處分權能的分析
物權的本質在于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權利[6]。所有權人可以收益、使用、處分客體。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的物權四項權能是確定的,物權人可以對其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物權人行使權能如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時,實際上說明物權人在對物實施利用、保全和救濟等各種行為。筆者認為,我國《物權法》雖然承認以法律文書方式可以取得物權,但該種取得方式取得的物權欠缺特定處分效力。
權利人一旦對不動產作出“處分”,則表明產生了一個具有法律意義上的事實。權利人的處分舉動,實際上是其對不動產做了一定表示。筆者認為,該行為只能是法律行為,不能是事實行為。通說認為,法律行為包含意思表示要素與效果要素。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核心構成要素。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根本區(qū)別即在于當事人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且這種意思表示是否能夠產生效果即約束力。在某些事實行為中,當事人也可能對其行為、后果有一定的意思,但由于不符合法律行為的“表示”要求而不能發(fā)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只是產生了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并不被認為是意思表示,行為也不被認為是法律行為。學界認為法律行為又可以區(qū)分為處分行為和負擔行為。學者王澤鑒教授認為,處分行為系指直接使某項權利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所謂負擔行為指以發(fā)生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法律行為。不動產物權人處分物權,理應理解為或使物權轉讓,或使物權變更,抑或使物權消滅,只有這些行為才能直接使物權發(fā)生變動,也只有物權變動才是權利人的意思所在。如果權利人所為為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除權利人外不取決于任何人意志,權利人也不希望產生有涉他人的法律關系,則物權法規(guī)定權利人行使權利前履行形式上的程序毫無意義。因此,不動產物權人的處分,應當理解為法律行為中的處分行為。
自羅馬法始,法律對當事人設立物權的態(tài)度采納了物權法定主義。我國《物權法》第5條規(guī)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其反面意思就是物權不得由當事人自由創(chuàng)設。近現代以來,多數國家民法對待物權變動實行公示原則,或登記或交付。我國亦不例外,物權法第9條和第23條規(guī)定,基于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未經登記或者交付,不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力。而依照物權法第28條至第30條的規(guī)定,法律行為之外的原因引起物權變動,不需要登記或者交付即能生效。這構成了我國物權法物權變動公示原則的例外。物權法第31條又規(guī)定,因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未經登記,不發(fā)生物權效力。若不動產物權人未辦理登記,當其以法律行為中的處分行為對待該不動產時,受限于物權法定主義,該處分行為不能產生物權效力,不僅如此,還會使權利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法律關系糾,更有甚者會導致善意第三人的大量出現。
不動產物權人處分物權,必須滿足形式上的要求,可見,由法律文書引致變動的物權的處分權能是不自由的。此時不動產物權權利人享有的是不完整的物權,可以對該物占有、使用、收益,但處分權受到登記的限制。
三、結語
特定法律文書是物權變動的一個誘因。由法律文書引致變動的物權其效力不完全等同于因一般規(guī)則導致變動的物權的效力,其權能受到一定的限制。為此,在面對因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變動時,應格外予以注意。
參考文獻:
[1]崔建遠.物權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43.
[2]王勝明.物權法制定過程中的幾個重要問題[J].法學雜志,2006,(1).
[3]屈茂輝.民事法律行為之外的原因所致物權變動規(guī)則[J].法學,2009,(5).
[4]王利明,楊立新,王軼,程嘯.民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55.
【關鍵詞】民事法律文書;訴訟請求;寫作;中心
民事訴訟法律文書寫作的中心,是民事訴訟各個程序的文書寫作的展開點,各個法律文書只有從這個中心展開相關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等的寫作,才可能實現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目的,實現寫作法律文書的價值。反之,如果在寫作民事訴訟法律文書時沒有認清或把握好這個中心,偏離寫作中心,對與寫作中心無關的法律事實或者法律規(guī)范著墨過多,那么法律文書可能成為無矢之的,無睛之龍了,胡子眉毛一把抓,使法官或者當事人摸不著頭腦。所以,在掌握了法律文書寫作所需的基本事實和法律材料后,認清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并且圍繞它展開寫作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根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民事訴訟法律文書數量較多,實難一一列舉,所以,本文以民事狀、答辯狀和一審判決書三種重要的、涉及民事主體實體權利義務的、寫作要求較高的民事法律文書為例,探討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
一、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兩個含義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本文認為這里的“寫作中心”有兩個含義,“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的一個含義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同一案件中的各個主體制作的法律文書所應共同圍繞的寫作中心。以民事訴訟中的民事狀、答辯狀和一審判決書這三種法律文書為例,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在民事一審中,原告及其人制作的民事狀及詞、被告及其人制作的答辯狀及詞、審判人員制作的一審判決書,這三種法律文書寫作應共同指向和圍繞的中心;“民事訴訟法律文書寫作中心”的第二個含義是指每一份民事法律文書寫作應圍繞的中心,比如民事狀寫作時應圍繞的寫作重點和寫作中心。
二、民事訴訟法律文書寫作中心:訴訟請求
無論是第一個含義的“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還是第二個含義的“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兩個“中心”并不矛盾,而是相一致的,那么是否存在這樣的一個中心?這個中心是什么?本文認為民事法律文書寫作是為實現民事訴訟目的服務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爭訟目的和審判人員的息訟目的都在圍繞著一個中心,因而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也存在一個應圍繞的中心,這個中心就是“訴訟請求”。
以民事狀、答辯狀、一審判決書為例,在這三種法律文書中,訴訟請求十分關鍵和重要,它被用來說明原告要保護的權利的范圍,是被告承認或者反駁的對象,也是法院定紛止爭的范圍,是制作這三種法律文書時所應圍繞的中心。以著作權侵權案件為例,原告的狀中的訴訟請求通常包括了:(1)確認侵權的訴訟請求;(2)要求停止侵權的請求;(3)要求侵權賠償的請求;(4)要求承擔律師費、公證費的請求。寫作狀時,如果狀中只有上述1個請求,比如確認侵權的請求,那么狀中的事實和理由就僅僅圍繞這一請求展開寫作,不必再寫原告遭受損失,損失數額、損失數額如何計算,律師費、公證費如何發(fā)生及數額等事實以及理由;相應的,答辯狀只需要就是否侵權進行回答和辯解即可;判決書中查明事實,闡述理由和判決結果只圍繞“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權”這一訴訟請求制作即可。而如果狀中列了上述4項訴訟請求,那么狀、答辯狀、判決書寫作時所應圍繞的中心則應是這4項訴訟請求??傊?,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訴訟請求,一旦脫離了訴訟請求這個中心,法律文書的寫作便沒有法律意義可言了。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與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不同的,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是圍繞“罪與罰”這個中心展開的。而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則是“訴訟請求”。這種寫作中心的不同與兩種文書體現的法律價值與功能有關。
三、寫作民事訴訟法律文書中心的注意事項
那么,如何圍繞訴訟請求寫好狀、答辯狀和一審判決書?對于狀而言,應結合原告的訴訟目的,寫好訴訟請求,這里的訴訟請求應該注意:(1)列清請求事項。要清晰的列明有幾項訴訟請求,哪些訴訟請求是單一請求,哪些是合并請求;(2)訴訟請求要依法有據。首先要依法明確是確認之訴、給付之訴還是變更之訴;其次請求事項需要依法表述,比如侵權賠償請求中,有人寫的訴訟請求中會出現“車旅費”、“奶粉費”、“精神損失費”。這樣寫其實是不規(guī)范的,《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礙;③消除危險;④返還財產;⑤恢復原狀;⑥賠償損失;⑦賠禮道歉;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薄肚謾嘭熑畏ā返谑鶙l之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备鶕陨弦?guī)定,請求事項應該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因此,結合相關司法解釋,人身損害賠償的請求費用可表述為:“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等,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應表述為“精神損害撫慰金”。(3)請求承擔義務的對象要明確。被告是自然人的,要寫其身份證上的姓名,是法人的要寫明其登記注冊的名稱,以明確被告;有些案件中,被告不止一人,這時訴訟請求中,要寫清楚要求哪一個、哪幾個或者是全部被告承擔一個或幾個或全部責任或義務。(4)數額要明確。比如訴訟請求中只寫“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損失”是數額不明確的,這將導致被告無法就數額多少進行答辯,法院無法就判決數額問題判決,所以應寫成比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根據以上4點,將訴訟請求寫的明確、具體、清晰后,應在接下來的事實敘寫與理由論證中僅僅圍繞訴訟請求展開寫作。比如訴訟請求中“請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5000元”,那么就要在事實中寫清侵權事實各要素以及就醫(yī)情況,在理由闡述中寫明要求賠償醫(yī)療費及醫(yī)療費數額的法律依據。
對于答辯狀而言,圍繞訴訟請求這個中心寫好法律文書,要有針對性的就訴訟請求進行承認或反駁,其事實和理由的表述也要相應的圍繞訴訟請求展開。對于一審判決書而言,也是要以訴訟請求為中心清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查明案件事實,闡明裁判理由,給出判決結果。
四、討論:一審、二審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中主要民事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否一致
以上,本文主要提及了一審民事訴訟法律文書中的民事狀、答辯狀、一審判決書圍繞的寫作中心應是訴訟請求。那么,二審與再審民事訴訟主要法律文書寫作中心是否與一審一樣呢?有人可能說,不一樣,二審、再審主要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應是“評價原裁判”,這是第一種觀點。第二種觀點認為二審、再審主要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應是“評價原裁判”和“訴訟請求”(一審中表述為“訴訟請求”、二審中表述為“上訴請求”、再審中表述為“請求事項”,盡管表述不同,但是在法律文書中的功能和作用是相同的,所以本文為方便論述統(tǒng)一表述為“訴訟請求”)兩個中心。第三種觀點認為二審、再審主要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仍應是“訴訟請求”這一個中心。對于以上三種觀點,本文認為第一種觀點以“評價原裁判”指出了二審裁判對一審裁判的法律監(jiān)督作用,但是忽視了二審、再審中當事人當事人期望解決的根本問題“訴訟請求”。第二種觀點看到了二審、再審裁判要解決的兩個問題,即“評價原裁判”和“訴訟請求”的問題,但是“評價原裁判”已經包含在“訴訟請求”中,如果將這兩點都認定為寫作中心,則有“中心”重復之嫌。所以,本文比較贊同第三種觀點,即二審、再審主要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仍應是“訴訟請求”。不過在寫作這一中心時,除了注意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問題,還要注意發(fā)揮二審、再審的法律監(jiān)督作用“評價原裁判”。
綜上,本文認為民事訴訟主要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訴訟請求”,只有圍繞“訴訟請求”對事實和法律進行推敲,展開法律文書的寫作,才可能體現好各個法律文書的功能和作用,實現訴訟目的。
參考文獻
[1] 陳衛(wèi)東,劉計劃.法律文書寫作[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關鍵詞]法律文書 教學內容 教學改革
[作者簡介]李蓉(1977- ),女,江西南昌人,江西司法警官職業(yè)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方向為教育學與法學;涂玲(1971- ),女,江西南昌人,江西司法警官職業(yè)學院,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警察法學。(江西 南昌 330013)
[課題項目]本文系2012年江西省高等學校省級教改課題“工作過程導向下‘法律文書’教學內容設計的研究與實踐”的階段性研究成果。(項目編號:JXJG-12-40-3)
[中圖分類號]G64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2)30-0137-02
“法律文書”是高職院校法律類專業(yè)學生的必修專業(yè)基礎課程,是為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而設置的,重點講授各類法律文書的制作與應用,以培養(yǎng)和提高同學的法律實務操作技能為教學目的。目前,在本課程的教學中,普遍存在著教學內容設置不科學,課程理論缺乏系統(tǒng)性,實訓環(huán)節(jié)流于形式等問題,不利于教學目的的實現。因此,必須對教學內容加以整合,從務實致用出發(fā),將教學內容的設置與司法實踐接軌,改革文書講授“理論+實訓”的單一教學模式,以適應不斷發(fā)展的教學需要。筆者通過多年法律文書的教學經驗,結合專業(yè)培養(yǎng)目標,對該課程教學內容設置所存在的不合理現象及解決辦法作如下探討。
一、高職院校“法律文書”教學內容設置的不合理現象
目前,“法律文書”教學內容的設置普遍存在著課程知識體系零散,內容安排與訴訟環(huán)節(jié)脫軌,理論與實訓環(huán)節(jié)的設計不夠靈活等問題,影響了教學效果,具體表現在:
1.總論基礎理論與分論知識點相割裂,教學內容缺乏整體性。“法律文書”的教材一般將教學內容分為兩大部分,即總論與文體分論??傉撌窃搶W科的基礎理論部分,主要介紹法律文書的概念、性質、作用、特點及制作要素和基本方法,其中,教學重點和難點是法律文書制作的基本原理,如法律文書主旨的確立、材料的選擇、結構的安排和表達的方式、語言風格等,這部分內容主要涉及的是寫作學方面的知識;分論部分講授各類文書的格式、特點、制作方法及培養(yǎng)和訓練同學制作文書的能力,其中,以司法機關、律師事務所等為主體所制作的文書為主,這部分的內容需涉及法學方面的知識。法律文書總論和分論主要涉及的學科知識不同,有的院校將這門課程總論與分論的教學任務分開,分別交由不同系部的老師來承擔,總論部分由公共基礎部擔任寫作課的教師授課,分論部分由法律系擔任訴訟法課程的教師講授,這有利于相關內容更專業(yè)、更有針對性的講解,但也容易使總論與分論的知識相互割裂,導致知識鏈條中斷,課程內容缺乏系統(tǒng)性、整體性。
2.機械地按照制作主體的不同安排教學內容,中斷文書之間的往來,學習過程與訴訟環(huán)節(jié)不符?!胺晌臅钡姆终摬糠?是有關具體文書的制作方法與技巧,現在使用的教材,大都按制作主體的不同對此部分內容進行編排,一般先介紹公安機關的主要法律文書,然后是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相關文書,最后是獄政機關、公證機構、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制作和使用的文書。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習慣于完全依照教材的順序講授具體文書,這樣安排教學內容的好處是同學易于把握不同部門文書的總體特點,但是文書講授的先后順序,明顯與辦案程序不符,因而無法體現不同制作主體在辦案過程中相互配合、互相制約的關系,同學對于具體文書在訴訟程序中的地位、作用及不同制作主體的文書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難以把握。例如,在講授民事訴訟中制作和使用的法律文書,按照民事訴訟的進程,應該先由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民事狀,再由被告做出答辯,才可能會有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文書,但根據教材內容的安排,要先講民事審判文書,再講訴狀類文書,與訴訟環(huán)節(jié)恰恰相反。這樣勢必把各制作主體之間的法律文書孤立開來,導致原本密不可分的案卷材料在同學的心中成為孤立的、零散的文書堆砌。
3.具體文書的內容一律按照“理論+實訓”的教學模式安排,教學方式過于單一,理論知識重復累贅,課堂氣氛沉悶壓抑。“法律文書”分論部分雖然涉及的文書種類繁多、作用不一,但教師授課時往往以不變應萬變,統(tǒng)一將各種文書的教學內容劃分為兩大塊,一是理論知識,包括相關文書的概念、格式和制作方法等;二是實訓環(huán)節(jié),指導學生根據材料制作文書。教學實踐中,教師一律按“理論+實訓”的模式安排內容,這在形式上雖然采用了理論與實訓相結合的教學方法,較之以前從格式到寫法的純理論教學在內容上更為豐富,但教學效果仍不夠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將每種文書的教學內容機械教條地分為理論和實訓,導致理論知識重復累贅。大部分文字敘述類的文書,內容都包括首部基本情況的介紹,正文案件事實及理由的闡述以及尾部的簽署、成文日期、附項等內容,再加上不同法律文書的首部、尾部的事項和正文的寫法都很接近,教師如果在授課中,對不同文書的理論知識都一一詳細具體地講解,那么,在學習第一、二種文書時,或許學生會有一些新鮮感,可學到后面,不僅同學會提不起學習的興趣,教師也會越講越乏味。二是具體文書講授按先理論后實訓的程序設計,致使教學方式過于單一,課堂氣氛沉悶壓抑。教學實踐中,教師大都不顧及不同文書之間的差異,一律按先概念、格式、寫法再實例、實訓的順序來安排教學環(huán)節(jié),這種按部就班的內容設置,使教學內容缺乏針對性,具體文書的特色不易講清,同學容易只看到不同文書間的共性,感受不到它們的個性,從而忽視文書之間的差異,不利于操作技能的培養(yǎng)。
關鍵詞: 高職高專 法律文書 立體化教學 方法與障礙
立體化教學有別于傳統(tǒng)的“一本教材為綱,以一個老師為中心的單一、靜態(tài)課堂模式”的教學。它是以學生為主體,以學生為教學中心,通過引入各種多媒體網絡技術,使原本靜態(tài)的教學動態(tài)化、立體化,把只有一本教材的教學內容擴展到與社會生活相結合,將多媒體素材展現給學生,讓學生從平面的教學走向立體化的教學。
一、高職高專法律文書立體化教學方法
1.引用多媒體技術展開課堂教學
多媒體教學的優(yōu)勢,不僅有效突破了視覺的局限,學生還可以多角度地觀察對象,提高理解能力和運用能力,激發(fā)了學生的注意力和興趣,有效發(fā)揮了學生的主體能動性,活躍了課堂氣氛。同時,通過教師對內容豐富的多媒體教學課件進行深入淺出的講解、演示,教與學的積極互動,拉近了教師與學生的關系,也使學生在不知不覺中學到了知識,掌握了本領。此外,通過多媒體對真實情景的再現和模擬,培養(yǎng)學生的創(chuàng)新能力。多媒體教學展現的大量信息,為教學節(jié)約了空間和時間,提高了教學效率,達到了預期的教學目標。但是,我們也應認識到,由于多媒體教學課件是事先設計好的,難以就課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整,教學環(huán)節(jié)的增加或減少缺乏靈活性,導致整個課堂程序較為生硬、呆板。這就要求教師在設計多媒體教學課件時,要注意設計學生的合作過程、反思過程和表述過程。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要充分發(fā)揮主導性作用,及時與學生進行思想溝通,掌握學生的學習動態(tài),為學生營造生動、活潑、和諧、進取、向上的課堂氣氛,激發(fā)學生學習的熱情,充分發(fā)揮學習的能動作用。
2.網絡教學方法
依托校園網作為教學平臺。在這種教學模式下,教師事先把法律文書的教學要求、教學內容、教學重難點、習題、教學測評、拓展知識的路徑等教學材料,以多媒體課件的形式放在網絡上,包括文字、圖形、聲音和視頻,學生可以通過Web服務器,打開自己想要學習的內容。在學校班級教學中,網絡教學方法是以輔助教學手段出現的,是對班級教學模式的拓展、補充和延伸。在網絡教學中,教師不必按部就班闡述每一部分的教學內容,在突出系統(tǒng)知識的同時,以跳躍性的知識引導學生拓寬視野,通過網絡獲取更多的知識。
3.項目教學法
這是針對相對獨立、具有較強實踐性和應用性的學習內容,在教師的指導下,學生自主設計,收集資料、信息,解決學習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獨立完成該學習內容的教學法。該教學法的顯著特點是:其一,教師提出項目任務,從宏觀上指導學生;其二,學生自定項目的目標和任務、項目實施的計劃和步驟;其三,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獨立完成項目任務;其四,由學生先對項目成果自評,再經教師分析、評判。項目教學法的核心是:教師是項目任務的顧問和引導者,學生是項目任務的設計者和執(zhí)行者。在完成項目任務中,學生獲得的不僅是結果,更重要的是熟悉完成項目任務的過程和途徑,學會解決問題,提高社會能力和職業(yè)技能。
4.模擬法庭教學法
在教師的指導下,學生運用已學過的實體法、程序法等相關法律知識,根據案件性質,扮演當事人、人、辯護人、公訴人、法庭審判人員、證人、鑒定人等,圍繞案情模擬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宣判的教學活動過程。模擬法庭教學法雖然也是以案例為媒介開展的教學活動,但與案例教學法相比,在運用上存在本質的區(qū)別。案例教學法以其靈活性成為法學教學的常用方法。它不僅用于解釋單一性問題、局部問題,還用于說明整體性問題,不太講究系統(tǒng)性、完整性。而模擬法庭教學法卻以系統(tǒng)性、完整性凸顯其獨特的教學環(huán)節(jié)。在運用上必須做好充分的準備,掌握較為完整的案件材料,參與教學活動的人員是以教學團隊出現的,全部教學環(huán)節(jié)整然有序,既嚴格按照程序法開展教學活動,又依據實體法體現個案的特點,是理論與實踐有效結合的教學法,也是檢驗和培養(yǎng)學生綜合能力最為有效的方法。
二、高職高專法律文書立體化教學必須克服的幾個障礙
1.創(chuàng)新教學理念
在法律文書立體化教學改革中,教學理念涉及學校層面和教師層面的教學理念。學校層面的教學理念,在于樹立把學校辦成適應社會發(fā)展的大學的雄心壯志,鼓勵教師進行教學改革,營造濃厚的教學創(chuàng)新的學術氛圍,以寬容的態(tài)度容忍教師的創(chuàng)新行為,建立更加完善的校園網教學平臺和多媒體教學平臺,制定更加完善的激勵政策,為法律文書立體化教學創(chuàng)造優(yōu)良、和諧的外部環(huán)境。教師層面的教學理念,主要是指法律文書任課教師應樹立從“知識、能力、人格發(fā)展”三個方面培養(yǎng)學生的理念,改變對法律文書教學只是“格式+寫法”的認識,勇于在法律文書教學中運用立體化的教學方法,從更深層次解讀法律文書教學的目的和要求,努力培養(yǎng)學生正確的法律思辨能力、法律運用能力和法律文書寫作能力。
2.改革教學體制
改變語文教師擔任法律文書課程教師的做法。由于語文課教師不具備法學專業(yè)知識,專業(yè)上存在先天不足,容易把法律文書課程當做寫作課來教授,這不僅沒有體現法律文書的法學專業(yè)特點,同時還背離了法律文書的本質特征。法律文書集法學與寫作學于一身,在司法實踐中,法律文書運用體現的是法律的內涵、法律的適用。在法律文書寫作中,法學與寫作學的關系體現為以法學為主、寫作學為輔。如果單純以寫作課來教授,是很難體現法律文書的法律性的。法律性是法律文書的生命之本,法律文書寫作,缺少了法律元素,就會面目全非,更談不上使法律文書成為展現國家法律制度的窗口。此外,語文教師擔任法律文書的任課教師,由于語文課教師缺乏對法律運用的了解,授課中,既難以把法律文書的法律屬性闡述清楚,又難于對學生進行司法實踐指導。這樣,要對法律文書進行立體化教學,只能是一句空話。
3.提高教師的整體水平
教師是教學的中堅力量,教師素質、業(yè)務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教學改革的成敗。法律文書立體化教學改革,不僅要求任課教師具有扎實的專業(yè)知識,對主教材和輔助教材的解讀、運用具有一定的準確性、實效性,同時還要求任課教師具有一定的司法實踐能力。因此,提高法律文書課任教師的整體水平,是法律文書立體化教學改革取得成功的有效保證。具體措施是:其一,學校有計劃地對法律文書任課教師進行專業(yè)培訓。培訓的模式:一是到相關的政法大學進修,提升教師的理論水平;二是到司法實務部門進行學習、考察,提高教師的實戰(zhàn)經驗和能力。其二,學校加大對科研成果的獎勵機制,激勵教師以科研推動教學水平的提升。
三、結語
立體化教學在高職院校法律文書課程中的應用不但可以提高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實現高職院校培養(yǎng)人才的目標,滿足社會職業(yè)要求,同時還把教育職能從單一的傳授知識轉向讓學生擁有獲取知識、分析處理知識及創(chuàng)造新知識的綜合能力。
參考文獻:
[1]張澍.高職高專法律教育的理性思考[J].吉林公安高等??茖W校學報,2009,02:109-112.
[2]喻建暉,羅雙根.高職高專立體化教學的實踐研究[J].中國成人教育,2009,08:125-126.
[3]劉貴富,田貴才.信息環(huán)境下高校立體化教學資源建設研究[J].黑龍江高教研究,2005,08:138-140.
[4]宋云嫻,韓凡石,吳軍,王晟達.立體化教學資源模型構建[J].電氣電子教學學報,2005,02:100-103.
作者簡介:李蓉,江西司法警官職業(yè)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方向:教育學與法學。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10-223-02
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職業(yè)教育理論是20世紀90年代由德國著名的職業(yè)教育學者Rauner教授和他的團隊提出,該教育理論針對傳統(tǒng)職業(yè)教育理論與真實工作世界相脫離的弊端,主張教學內容應指向職業(yè)的工作任務、工作的內在聯系和工作過程知識,以培養(yǎng)學生參與建構工作世界的能力。在我國的高等職業(yè)教育領域,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課程模式符合教育部16號文件中提出的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yǎng)模式,近年來,對我國職業(yè)教育領域,特別是課程領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法律文書是高職院校法律類專業(yè)學生的必修專業(yè)基礎課程,是為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而設置的,課程教學必須以職業(yè)需求為導向,以職業(yè)適應能力的培養(yǎng)為核心,注重學生綜合能力的開發(fā),因此以工作過程為導向,構建新型課程體系,合理編排教學內容、有效設計教學環(huán)節(jié),在本課程教學改革中具有極強的現實針對性和研究價值。
一、 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法律文書課程設計
(一)工作過程導向下法律文書的課程目標
高等職業(yè)院校法律類專業(yè)主要培養(yǎng)能夠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務和處理相關法律事務的應用型人才,在未來的職業(yè)崗位中,學生具備處理解決工作問題的能力。結合專業(yè)培養(yǎng)方案,法律文書學科作為一門具有法律專業(yè)性質的應用寫作課,以培養(yǎng)學生應用法律的能力作為課程目標。
長期以來,法律文書的教學一直以要求學生掌握法律文書基本知識和基礎理論,能夠制作主要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文書和非訴訟類法律文書作為教學目標和學習要求,但實踐證明,達到這一教學要求的同學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得心應手地開展工作,表現為學科知識零散雜亂,缺乏系統(tǒng)性、完整性。工作過程導向的課程模式,通過學習過程性的知識而獲得相應的職業(yè)能力,具有明顯的職業(yè)定向性,課程目標的實現以法律工作流程為依托,將教與學的過程融入工作進程, 有利于培養(yǎng)上手快、技能強的法律應用型人才。
(二)工作過程導向下法律文書的課程內容
相對其它法律分支學科而言,法律文書是一門較為年輕的學科,適應高等職業(yè)教育的培養(yǎng)模式,結合專業(yè)培養(yǎng)目標,現已細分出如公安文書、獄政文書、基層常用法律文書等分支學科。
傳統(tǒng)法律文書教材,以制作主體的不同對內容進行分類,一般分為公安機關刑事法律文書,檢察機關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文書和其他機關法律文書,筆者認為,這種內容的編排方式切斷了文書之間的往來,使原本密不可分的案卷材料成為了零散的文字堆砌,既與同學所學的訴訟法知識不一致,也與其今后的司法工作過程相違背,不利于對課程知識的真正理解與掌握。工作過程導向下法律文書課程內容的編排緊扣法律類專業(yè)的人才職業(yè)技能要求,重視對學生法律應用能力和綜合分析能力的培養(yǎng),以案件訴訟類別及訴訟過程為依據選擇教學內容和設置教學環(huán)節(jié),貫徹“理論教學實踐化,實踐教學崗位化”的理念,能有效提升學生的法律職業(yè)能力和司法實踐水平。
(三)工作過程導向下法律文書的課程設置
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課程設置,必須首先分析學生未來職業(yè)崗位群中各具體崗位資格所應具備的綜合職業(yè)能力、具體的工作任務及相應的典型工作過程,再基于工作過程研究其所必備的工作知識和技能,明確專業(yè)目標和具體課程目標,選擇合適的課程教材,設定課程考核標準和課程內容,進行教學實踐。
就法律文書課程的設置來講,實踐中,由于該課程是集多門學科知識為一體的綜合性、應用性極強的學科,課程設置應當注意各知識點的融會貫通,在學生掌握扎實的基礎寫作理論知識、具備一定寫作技巧的基礎上,要求對具體文書制作所涉及的法律知識正確理解和運用,掌握法律服務工作流程,訓練同學根據工作需要熟練制作和使用合格、規(guī)范的具體文書。因此在設計課程體系時,一般將應用寫作課程及相關的實體法、程序法課程作為前導課程,頂崗實習、畢業(yè)實習作為后續(xù)課程,以保證學科知識的連貫性、邏輯性。
二、 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法律文書課程教學模式
(一)強調職業(yè)能力的培養(yǎng)
職業(yè)能力是人們成功地從事特定的職業(yè)所必備的專業(yè)能力、方法能力及社會能力。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教學模式,突出職業(yè)能力的培養(yǎng),教學過程的可探知性,使其不同于傳統(tǒng)教學的生硬和局促,學習氛圍鮮活生動,在訓練學生職業(yè)操作技能方面大有作為,能夠滿足高職院校實踐性教學的深層需要。
傳統(tǒng)職業(yè)教育側重工作中的個別階段或是所謂的特別重要的環(huán)節(jié),而忽略了工作過程的完整性,造成人才培養(yǎng)的結構性缺陷。工作過程導向以培養(yǎng)學生為完成一件工作任務并獲取相應成果所需要的職業(yè)能力為目標,以能力本位為核心理念,注重學習目標的引導,強調學生完整的思維過程,讓學生在老師的帶領下,參與到“真實”的工作過程中,處置實際情況,采取實際措施,解決實際問題,從而提升職業(yè)能力,達到職業(yè)資格的標準。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教學模式,關注未來工作的整體性,注重完成任務所需要的綜合分析能力和創(chuàng)造能力,有效地將教師的教與學生的學都落實到職業(yè)能力培養(yǎng)上,鍛煉學生的職業(yè)發(fā)展能力,為學生提供未來現實工作的實踐基礎,使教學的過程更具職業(yè)性和開放性,將學生的學習過程與將來的工作過程及學生的能力、個性發(fā)展相聯系,以滿足學生健全人格和職業(yè)能力的要求。我們不妨借助教學案例來分析傳統(tǒng)職業(yè)教育與工作過程導向在學生職業(yè)能力培養(yǎng)上的差異,在法律文書的教學過程中,教師在教授具體文種制作時,基于種類繁多,無法一一講述的特點,一般會選擇幾種相對重要而又難度較大的文種來進行講解,如民事訴訟類文書中選擇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民事起訴狀和民事答辯狀等文種,傳統(tǒng)職業(yè)教育模式下的教學會針對這幾種文種,根據教材內容的編排,先講授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決書,強調制作方法、技巧,并與刑事判決書進行比較的基礎上,分析范文,給出案例,指導同學制作,應該說大部分同學能夠根據要求制作出格式規(guī)范、內容完整的文書,但也許并不清楚民事判決書與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的關系,或者說并不在乎它們之間的聯系,所以一旦進入司法實踐,很多同學按照這種辦法,埋頭苦干,制作出的文書卻漏洞百出、華而不實,不能解決實際問題,這就是因為傳統(tǒng)的教學模式只注重某一文種的制作技巧,忽略了文書之間的往來,使學生的學習過程與工作過程嚴重脫節(jié),從而出現崗位的不適應性;工作過程導向的職業(yè)教育則會在講述上述文種時,根據工作過程合理安排教學的內容,采取先引導同學回憶民事訴訟法中民事案件的訴訟流程,分析文種之間的往來和不同文種的制作主體、制作目標、制作要求、語言特色,關注不同課程之間的邏輯關系,讓大家融入到民事訴訟的工作流程中,在此基礎上,按照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民事調解書――民事判決書的順序進行講授,讓同學明白,民事判決書的制作必須關注民事起訴狀與民事答辯狀的內容,它的任務是要理清原被告之間的矛盾焦點,站在事實與法律的立場上解決糾紛,即法院必須充分尊重原被告的觀點和要求,三方共同協作、解決問題,民事判決書、民事起訴狀和民事答辯狀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訴訟工作是一個完整的、不可分割的過程。
(二)注重學習情境的設計
教學的過程不是簡單地把抽象的知識從老師傳遞給學生的過程,它是一個社會性的過程,必須將學生的學習放到一個特定的情境中,滲透進特定的社會工作和自然環(huán)境,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學習情境。學習情境的設計是教師教學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好的學習情境能夠有效激發(fā)學生的學習動機,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培養(yǎng)其思考和創(chuàng)新的能力。
傳統(tǒng)職業(yè)教育,脫離真實的工作情境,注重學生對知識的回憶,強調的是學習的成績即考分,對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真正得到的成長與發(fā)展,在工作實踐中所表現出的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解決問題的方法與技巧不予關注,這種學習的成就最終反映出來的只是知識增長的表層意義,是不全面、不系統(tǒng)、不完整的,知識的獲取是孤立的、簡單的,甚至可以說是毫無意義的;工作過程導向下學習情境的設計,將教學活動鑲嵌于其所維系的工作情境中, 賦予學生學習的真正意義,通過特定的情境,使學生明白知識就是生活和工作的工具, 所學知識只有運用到工作情境中,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傳承。學習情境的設計以能夠激發(fā)學生的思考為主旨,因此,它并不是教師平鋪直敘,不加分析地把情境呈現給學生,學習情境中的問題設計也并非在教材上直接就能找到標準答案的,是能夠讓人有所困惑,難以回答的,同時又能引導大家趣味盎然地探索,能培養(yǎng)同學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真正理解知識的深層意義。在法律文書的課堂上,我們不妨借助同學們感興趣的案例,營造法律實踐的過程,借助典型案例,貫穿于某一訴訟活動所需制作的所有文書的全部學習過程,實踐課上,讓大家圍繞這一案例,體驗案件訴訟的整個流程。同學可以根據興趣選擇角色制作不同文書,這樣一方面可激發(fā)其學習的熱情,另一方面也可使同學從整體上把握具體文書所依存的情境,感知文書制作技巧的應用條件,感受文書之間的差異與聯系,幫助同學今后工作實踐中順利實現知識的遷移和應用。實踐證明,教學過程中創(chuàng)設呈現好的學習情境,把抽象的知識轉變?yōu)橛醒腥獾氖录苁箤W生在學習中產生強烈的情感共鳴,增強情感的體驗,發(fā)揮學習主動性,提高學習效果。
(三)優(yōu)化課程教學的方法
以工作過程為導向須要充分整合利用校內外的教學環(huán)境與資源,把以校內課堂教學為主的教學活動與以獲取校外工作經驗的實踐活動有機結合,倡導教學過程中學生的主體地位,引導學生自己發(fā)現問題、思考問題并解決問題,同學學練結合,邊學邊實踐,實現學習與工作的零距離,培養(yǎng)與提升學生綜合職業(yè)能力。
第三次考核任務
民事判決書寫作
請根據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審民事判決書:
孫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縣,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樓X棟X單元X號)與孫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縣XX鄉(xiāng),系XX制藥廠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樓X號)原系叔侄關系,2009年8月,經孫X林的父母請求,孫X杰在辦理了相關法律手續(xù)后收孫X林為養(yǎng)子,并將孫X林的戶口由XX省XX縣XX鄉(xiāng)XX村轉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11年4月,孫X杰為孫X林找了份工作。孫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藥廠當工人。
孫X杰與孫X林的養(yǎng)父子關系確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孫X林將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資全部交給孫X杰,孫X杰則每月給孫X林500元零花錢,還給孫X林購買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顧,關系一直還比較好。
2012年9月以后,由于在孫X林的戀愛與婚姻問題上存在分歧,孫X杰與孫X林之間產生了一些矛盾。當年10月,孫X林在其工作的制藥廠分得一間房子后便搬出了孫X杰家,自此孫X林不再將工資交給孫X杰,只是在節(jié)假日去看看孫X杰,通常還買些食品。孫X杰也不再給孫X林零花錢。
2012年12月,孫X杰因病住院。由于孫X杰正與其妻鬧離婚,其妻不予照顧。孫X林雖與孫X杰有了矛盾,但還是在單位請了假到醫(yī)院照顧孫X杰,其間還買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13年3月上旬,孫X杰與孫X林又因孫X林的戀愛與婚姻問題發(fā)生了激烈爭吵,孫X杰聲稱孫X林結婚時將不給孫X林任何資助。孫X林非常生氣,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與其生母一道趁孫X杰出去散步的機會將孫X杰買來僅二個月價值4000余元的彩電一臺搬走,想以此作為孫X杰對自己結婚不予資助的一點補償。孫X杰發(fā)現后大為不滿,在要求孫X林歸還電視機未果的情況下,于2013年5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訴,稱由于被告孫X林不再將工資交給自己,未盡贍養(yǎng)義務,還將自己的電視機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雙方養(yǎng)父子關系已無法維持,要求判令與孫X林脫離養(yǎng)父子關系,并讓孫X林歸還電視機。
法院受理后,組成了由審判長張XX和人民陪審員朱XX、王XX組成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在訴訟過程中,孫X林提出答辯稱,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孫X杰交了3萬余元的工資,但只從孫X杰處得到不到1萬元的零花錢和物品,自己將孫X杰的彩電搬走只是以此作為孫X杰對自己結婚不予資助的一點補償,要求法院判令孫X杰退回孫X林所交工資的剩余部分2萬元,并資助自己部分結婚所需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在形成養(yǎng)父子關系后曾經和睦相處了近四年,在此期間,孫X林將工資交給孫X杰是盡人子之情,而孫X杰除負責全家生活開支外,還給孫X林零花錢,為孫X林購買衣物,
已盡了為父之責,再斷無向孫X林返還所交工資之理。后來雙方因在被告戀愛與婚姻問題上發(fā)生分歧而出現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電視機的行動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訴訟,顯然是屬于孫X林的錯誤。但念及原被告曾為養(yǎng)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間還請假照顧,盡了一定義務,原告在被告結婚時給予一定的資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慮到整個案件情況,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以第25號判決書作出判決:孫X杰與孫X林解除養(yǎng)父子關系;孫X林將電視機退還給孫X杰;孫X杰付給孫X林5OOO元錢作為對孫X林結婚成家的資助。法院同時還決定,案件訴訟費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一半。
答案:
××市××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1)X初字第25號
原告:孫X杰,男,1940年8月21日出生,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樓X棟X單元X號。
被告:孫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系XX制藥廠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樓X號。
原告孫X杰與被告孫X林收養(yǎng)關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X杰和被告孫X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X杰訴稱,其與被告原系叔侄關系,2009年8月,經孫X林的父母請求,孫X杰在辦理了相關法律手續(xù)后收孫X林為養(yǎng)子。同年8月,孫X杰將孫X林的戶口由XX省XX縣XX鄉(xiāng)XX村轉至自己所在的XX市。孫X杰與孫X林的養(yǎng)父子關系確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孫X林將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資全部交給孫X杰,孫X杰則每月給孫X林500元零花錢,還給孫X林購買衣服、鞋子等物。兩人相互照顧,關系一直還比較好。2013年3月上旬,孫X杰與孫X林又因孫X林的婚姻問題發(fā)生了激烈爭吵,孫X杰聲稱孫X林結婚時將不給孫X林任何資助。孫X林非常生氣,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與其生母一道趁孫X杰出去散步的機會將孫X杰買來僅二個月價值4000余元的彩電一臺搬走,想以此作為孫X杰對自己結婚不予資助的一點補償。原告發(fā)現后要求孫X林歸還電視機未果。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雙方養(yǎng)父子關系已無法維持,要求判令與孫X林脫離養(yǎng)父子關系,并讓孫X林歸還電視機。
被告孫X林辯稱,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孫X杰交了近3萬余元的工資,但只從孫X杰處得到不滿1萬元的零花錢和物品,自己將孫X杰的彩電搬走只是以此作為孫X杰對自己結婚不予資助的一點補償,要求法院判令孫X杰退回孫X林所交工資的剩余部分2萬元,并資助自己部分結婚所需費用。
經審理查明,2009年8月,孫X杰和孫X林確立了收養(yǎng)關系,兩人相互照顧,關系一直還比較好,直至2013年3月上旬,孫X杰與孫X林因孫X林的婚姻問題發(fā)生了激烈爭吵,以致矛盾加深激
化,孫X林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與其生母一道趁孫X杰出去散步的機會將孫X杰買來僅二個月價值4000余元的彩電一臺搬走,想以此作為孫X杰對自己結婚不予資助的一點補償。
本院認為,雙方在形成養(yǎng)父子關系后曾經和睦相處了3年,在此期間,孫X林將工資交給孫X杰是盡人子之情,而孫X杰除負責全家生活開支外,還給孫X林零花錢,為孫X林購買衣物,已盡了為父之責,再斷無向孫X林返還所交工資之理。后來雙方因在被告婚姻問題上發(fā)生分歧而出現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電視機的行動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訴訟,顯然是屬于孫X林的錯誤。但念及原被告曾為養(yǎng)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間還請假照顧,盡了一定義務,原告在被告結婚時給予一定的資助亦在情理之中。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孫X杰與孫X林解除養(yǎng)父子關系;
孫X林將電視機退還給孫X杰;
孫X杰付給孫X林5OOO元錢作為對孫X林結婚成家的資助。
本案受理費60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一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張××
人民陪審員:朱××
人民陪審員:王××
2013年6月3日
合同編號: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甲方因與_________合同糾紛案,委托乙方參與該案的一審訴訟,為甲方提供相關法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乙方專職律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該案。
第二條 乙方的權限為:
1.代為調查、收集案件有關證據;
2.代為申請法庭組成人員回避;
3.代為向法庭陳述案件事實,代為參加法庭辯論及調解,代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提起反訴;
4.代為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 參照_________市律師收費的有關規(guī)定,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交納律師費人民幣_________元,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一次付請。除上訴律師費外,乙方依合同辦理甲方委托事務而實際支出之必要費用(包括差旅費、住宿費、工本費、通訊費、政府費用及其他必須支出之費用),由甲方予以實報實銷。
第四條 甲方應按時支付律師費及相關費用。
第五條 乙方承辦律師必須嚴守律師職業(yè)道德,維護甲方委托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fā)現甲方不履行上述義務或對乙方工作不配合,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合同,所收預付費用不退,并依其工作時間收取其他律師費用。
第七條 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約定提供法律服務,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所收之預付費用如數退還。
第八條 甲方非因第七條原因解除委托合同的,乙方仍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不足費用。乙方非因第六條原因解除委托合同的,甲方亦有權要求乙方退還所交之預付費用。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非依約定或協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因委托合同及相關事宜產生糾紛時,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一致同意將有關爭議提交_________仲載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執(zhí)_________份,乙方執(zhí)___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