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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社會撫養費征收

社會撫養費征收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14 15: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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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征收

第1篇

陜西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財政、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價格、審計、監察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第五條 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縣、市、區城鎮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收入超過基數的,還應當加收超過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二)超生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三)重婚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一個子女的,對當事人雙方分別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條第(二)項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四)未到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或者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不夠間隔年限生育的,對當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情節嚴重的,對當事人征收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五)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非法收養子女的,視其收養子女數分別按照本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上述計算原則確定具體標準,每兩年可以調整一次。

第六條 當事人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為非城鎮居民的,由城鎮居民一方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征收決定。

第七條 不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另一地不得重復征收。

第八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當事人的生育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情況屬實的,依照本辦法作出征收決定;

(二)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征收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

(三)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征收票據。

第九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信用社)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或者未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征收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

第十條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分期繳納的期限自批準之日起,不超過三年。第一年繳納的數額不低于征收總額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如實提供當事人上年實際收入總額。當事人系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提供;當事人系個體工商戶的,由其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稅務部門提供。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超過規定期限三個月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額上繳國庫,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計劃生育工作必需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或者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程序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從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社會撫養費的變更情況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第2篇

20xx年河南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不符合《條例》第三章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三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未設縣(市、區)的省轄市,由市本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市本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第四條 對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從發現其違法行為之日起,按照如下規定征收男女雙方的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分別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個人實際收高于所在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實際收入的三倍計征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三個以上子女的,分別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個人實際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實際收入的六倍計征社會撫養費。

(三) 違法收養子女的,按以上兩款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五條 對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下列 規定辦理:

(一) 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 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 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受委托作出征收決定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受委托作出征收決定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經批準分期繳納的,當事人可自收到批準決定通知書之日起按照通知書規定的時間、次數、數額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未批準的,當事人仍應一次性繳納,但繳納的時間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仍為30日。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未繳清社會撫養費而調動工作的,辦理調動手續前應繳清欠繳的社會撫養費。

第七條 征收社會撫養費時,征收人員必須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社會撫養費專用)》。

《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社會撫養費專用)》,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省轄市、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領取、登記、發放。使用時必須加蓋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社會撫養費征收專用章。

第八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包括一次性繳納的期限和分期繳納規定的期限)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社會撫養費:

(一) 征收單位未向當事人送達規范的社會撫養費書面征收決定的;

(二) 征收人員未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河南省行政執法證》的;

(三) 代收代繳單位或金融機構未出具河南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社會撫養費專用)》的。

第十條 當事人對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征收決定不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第十二條 社會撫養費納入財政預算后,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上繳國庫,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到指定的國庫業務的金融機構繳納;確有困難不便直接繳納的,可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繳。其具體辦法和要求是:

(一) 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受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后,向當事人填開一般繳款書,由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持一般繳款書直接到指定的國庫業務的金融機構繳納社會撫養費;交款后,由當事人持金融機構加蓋收款印章的一般繳款書,到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的單位開具《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社會撫養費專用)》。

(二) 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收代繳社會撫養費的,該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當事人出具《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社會撫養費專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內填開一般繳款書,到指定的國庫業務的金融機構繳庫。

(三) 填開繳納社會撫養費一般繳款書:在收入機關欄,填寫縣(市、區)財政局在預算級次欄填寫縣級在收款國庫欄填寫縣(市、區)支庫在科目欄,填寫第4228款計劃生育行政性收費收入。其他項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填寫。

第十四條 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的管理,建立社會撫養費征收輔助帳簿,憑一般繳款書有關聯和《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社會撫養費專用)》記帳聯登記輔助帳,及時掌握征收情況,保證征收到位,真正發揮社會撫養費制度調節生育行為的功能。

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的監督、檢查,保證征收社會撫養費工作健康、順利的進行。

第十五條 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征收單位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

第十六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降低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357號令)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對象有哪些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按照所在縣(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征收;

(二)農村居民按照所在縣(市)上一年公布的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8倍征收。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婚生育的,以違法當事人所在縣(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分別征收1-8倍的社會撫養費,雙方當事人合計征收不得超過10倍。

第四十三條

執行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違法當事人實際收入低于當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社會撫養費按1-3倍征收;

第3篇

第二條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第四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第五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七條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繳納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八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征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

第4篇

一、工作目標

實行“先備案、后征收、全立案、足征收”的原則

1、對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和事90%得到查處。社會撫養費自年1月1日起農業戶口首征14000元以上,非農業戶口首征28000元以上。違約金的收取到位率30%以上(即1個季度未參加環孕檢標準為200元以上)。

2、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計劃生育違約金。按《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公約》收取違約金。社會撫養費村片(含、真君堂、上南、樟坑)完成1120000元;大坪村片(含大坪、中江、魚青、水樅)完成1176000元;大嶺背村(含大嶺背、青樹、法沙、新圩)片完成1078000元;旱腦村片(含旱腦、黃崗、山車、新安、陶器廠)完成1078000元;果子園村片(含果子園、賴坊、栗山、樟樹、居委會154000元)完成1040000元;。其中每個片續征10萬元;違約金10萬元(每個工作組2萬元)(若已做到應收盡收除外)。

二、首次征收標準

(一)社會撫養費

對政策外生育的:農業戶口政策外生育第一胎首征標準不得低于14000元,政策外生育第二胎首征標準不得低于16000元,政策外生育第三胎首征標準不得低于18000元。非農業戶口政策外生育第一首征標準不得低于28000元,非農業戶口政策外生育第二胎首征標準不得低于40000元,非農業戶口政策外生育第三胎首征標準不得低于50000元。并且按應征收標準填好分期繳納保證書,最長時間不得超過3年;并全部進行立案。

對非婚生育一胎、搶生、已結婚未辦證生育、達到生育間隔期未辦證生育,應征標準低于14000元的按應征標準足額征收。

計外生育多胎的分別按以上標準累加。

三、征收任務及工作進度

依據前3年(即2008、、年)的計劃外生育(不含瞞漏報及未處理對象)的平均數為任務指導數核定年度各村征收任務數。按各村應完成的指導任務數,原則上按村支部書記、村主任、村專干、其它干部按3:3:2:1的比例將任務分解到每個村干部(各工作組的任務數為包干村總和)。(附表一、鎮社會撫養費征收進度、非訴執行任務。附表二:鎮各組及各村干部應完成社會撫養費征收任務分配表)

四、經費返還比例、結算方式及考勤原則

(一)社會撫養費

1、經費返還比例

①完成基本任務數返還比例。

A、各工作組經費按:按15%返還各工作組作工作經費。(含租車費、燃油費、誤餐費、加班費)

B、村集體(含村干部)完成全年任務50%按征收金額的按10%提取工作經費;完成全年工作任務的另外50%按提取15%工作經費。流動人口(夫婦雙方戶籍均在本鎮外)按征收金額的10%提取工作經費,未參與的不提取工作經費。

②村未完成基本任務數的返還比例:如完成總任務的80%以上則按按完成任務的比例(即:征收金額/基本任務數×10%)計算返還比例。但未完成總任務的50%,不返還工作經費。

③全年超額完成任務,超額部分工作組按20%結算工作經費。

④對于個案續征部分的在以上基礎上提高5%的工作經費。

2、結算方式

工作組經費按季結算,由下季度第一個月的30日前結算上季工作經費的50%,未完成任務的不予結算;待完成前面任務總和后進行結算;超額完成的超額部分可計算到下季任務數,其余部分待年終完成任務后全額結算。超額部分年終結算。

3、考勤原則:以半個工作日為考勤單位,由各工作組長負責,以參與工作人員簽字為準,工作經費按先除去計劃生育按最高考勤30%(含30%)以下30元/天,31-60%(含60%)的40元/天;61%-100%的60元/天及搞計劃生育誤餐費、然料費等后實行平均分配。

(二)違約金

違約金按工作組40%,村委會(含村干部)40%,鎮計生辦20%的分配辦法進行結算。每次村全部清理完畢后的村單位可當天結算。

五、查處原則及考核辦法

(一)查處原則

1、嚴格依法行政,不得違反“七不準”,每查處1例對象必須手續齊全(詢問筆錄、社會撫養費征收告知書、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送達回證),對通過做工作仍拒不履行繳納義務,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每村非訴執行任務以1000人口為基數為1例。

2、全面梳理年1月1日以來,未處理或處理不到位對象,未按當年鎮規定處理的標準,按法定程序重新追繳。

3、嚴禁使用非規范性票據,扣押單及白條收費,誰使用誰負責。

4、嚴禁以罰代生、以罰代術、以罰代檢。否則誰表態,誰負責,造成后果的將追究誰的責任。

(二)考核辦法

1、嚴格按標準征收,若隨意降低標準,誰表態誰按標準補足。

2、票據由出納一個人掌握,出納開具票據時嚴格按征收標準核定,未按標準征收的出納可拒絕開出票據,若出納自行開票據,則由出納按征收標準補足。

3、返還工作經費時由工作組長列出清單,經計生辦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審核后報主要領導審批后開支。

4、村干部嚴禁跨越到包干村外的其它村收取。①夫婦雙方在本鎮范圍內的嚴格按男方戶籍所在地為準,則計算男方戶籍所在地村委會任務。②夫婦雙方有一方在本鎮范圍內,則以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村為準。③夫婦雙方均為口袋戶的,以原戶籍準遷證戶籍所在地村為準。④夫婦雙方或一方為非農戶籍以隸屬該村管理的對象則計算該村為準。如屬居委會或陶器廠管理的對象則計算管理對象所在地為準。⑤戶籍屬本鎮外的流動人口的村干部積極參與的可計算所在村的任務數,村干部沒有參與的則只計算包片工作組任務。鎮工作組在本組包干村以外村征收的與所駐村工作組按5:5比例分成。

5、建立考核評比通報制度:實行工作組、村集體及包干責任人為單位按社會撫養費征收總額300分、時點內(時點內政策外出生數按全縣各醫院政策外出生數進行統計計算比例)征收100分、非訴執行100分加權平均得分實行三線考核。由鎮長親自把關審核票據(對搶生和非婚生育一胎按標準收取的可合并折算),嚴禁未達到標準收取,未到標準誰收取誰墊付直到達到標準為止。如果出納開票據則由出納墊付。(本月超額完成的部分累計至下月計算征收比例)

對工作組的考核:

社會撫養費征收總額、時點內征收和非訴執行,對工作組實行每個星期進行排名,并在每星期一機關干部例會予以通報。對連續3次倒數第一名的組其帶組領導在班子會上作檢查。鎮干部每人完成1例社會撫養費征收任務,工作組經費中的30%用于考核完成任務干部的獎勵。

非訴執行每完成1例工作組獎勵1000元,其中工作組片長500元、其它成員合計500元,未完成任務每少1例工作組扣500元。

對村集體的考核(對村每月進行一次排名)

(1)社會撫養費征收和非訴執行由村支部書記對全村的任務負總責,實行“一票否決”;村每完成非訴執行1例獎勵1000元,其中村書記獎勵500元、其它村委委員合計500元,未完成任務每少1例村書記扣300元。其他村干部各扣100元。

對未完成社會撫養費征收任務的取消年終評先資格。并在轉移支付中按30%的比例進行處罰。

(2)社會撫養費征收、時點內征收和非訴執行三項工作對未完成任務且2次排名倒數后2、3名的村分別扣年終計劃生育考評分20、10、分,倒數第1名的村書記主任由鎮長誡勉談話,并扣除年終計劃生育考評分30分。對倒數第2、3名的村書記主任由分管領導誡勉談話。連續3次倒數第一名的扣年終計劃生育考評分60分,村書記、主任降為副職主持工作,村專干停職整改。連續3次倒數第2、3名的村分別扣年終計劃生育考評分40、20分,由鎮長誡勉談話。連續4次倒數第1名的村扣年終計劃生育考評分120分,村書記、主任、專干免職。連續4次倒數第2、3名的村分別扣年終計劃生育考評分80、60分,村書記、主任降為副職主持工作,村專干停職整改。連續5次倒數第2、3名的村分別扣年終計劃生育考評分160分,村書記、主任、專干免職。

對村干部個人的考核(對村干部個人每月進行一次排名)

(1)、社會撫養費征收任務每人至少2例(只有一例工作任務的除外)。村干部個人用1500元工資掛鉤,在年6月30日前至少完成1例14000元以上征收任務,未完成的扣工資500元;在年9月30日前至少完成2例14000元以上征收任務,未完成的扣工資1000元,在年12月31日前至少完成2例14000元以上征收任務,未完成的扣工資1500元;全年任務未完成的按未完成的比例進行處罰。

第5篇

一、社會撫養費征收、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由于種種原因,社會撫養費未能做到全部按規定標準征收,存在社會撫養費少征、漏征、應征未征現象。

2.存在為應對檢查和考核虛開票據或空轉社會撫養費現象。

3.部分社會撫養費收入沒有統一納入核算,不利于財務監督和真實反映財務收支狀況。

4.部分鄉(鎮、街道)的社會撫養費使用不夠合理、合規。

5.部分鄉(鎮、街道)收取的社會撫養費未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脫離財政管理,坐收坐支。

6.部分鄉(鎮、街道)的社會撫養費臺賬登記不及時、不完整。

7.部分鄉(鎮)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已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或存入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但未按規定全額及時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8.歷年已撥付各鄉(鎮),但未及時沖銷的社會撫養費,在縣(市、區)計生部門“暫付款”明細賬上單方掛賬。

二、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

1.社會撫養費的約束力小,征收產生的社會效果不明顯。農民人均收入四分之一的起征線對生活困難的家庭來說仍負擔不起,而十倍的上線對生活富裕的家庭而言并不難事,使得社會撫養費征收出現了“窮得不怕征,富的征不怕”的尷尬局面,難以起到震懾作用。

2.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征收難。相關的法律法規和“七不準”、“人口和計劃生育群眾工作紀律”等,使得執法的計生干部如同纏足的婦人,只能靠說服教育征收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征收舉步維艱。

3.部門配合不力,執法力度不夠。就目前計生系統的調查權利、調查手段和能力,對違法生育過程較隱蔽的案件無法取證、無法處理尤其是流動人口的案件更是難以展開,在得不到法院的配合下工作難以有進展。

4.上級對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考核指標理想主義。計生工作是基本國策又具有一票否決權的威力,為保證基本國策的順利實施,上級從嚴格執法角度來制訂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考核指標,但實際工作往往不盡人意,縣鄉級政府和計生部門為應付檢查和考核而弄虛作假。

5.各縣(市、區)計生部門對社會撫養費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不一。

三、為加強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和管理工作,針對性地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如下:

1.加大對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并在電視臺開設社會撫養費征收宣傳欄目,尤其是公開曝光情節惡劣的違法生育行為,加大反面典型的宣傳報道力度,對有能力但拒不交納者,發現一例,曝光一例,擴大社會影響。

2.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綜合治理。眾所周知,社會撫養費征收難度大,出現了“窮得不怕征,富的征不怕”的尷尬局面。如果沒有堅強的組織領導和明確的責任,就不能順利完成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任務。在社會撫養費征收中,要把調動相關部門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放在突出位置。要成立由組織、紀檢、監察、公安、法院、宣傳、計生等部門參加的征收領導小組,密切合作,對計劃生育案件快立、快查、快辦,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新局面。

3.加強票據管理。征收部門要在征收前向財政領取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票據或社會撫養費專用收據。縣(市、區)計生部門要嚴把票據領購關和繳銷關,憑票據領購本進行領銷并詳細登記,以確保內容更加具體、完整,票據合規,并嚴肅查處用白條收社會撫養費的行為,從票據使用上堵塞漏洞,確保社會撫養費資金的安全、完整。

4.嚴格執行《江西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按規定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并將收取的社會撫養費及時足額納入財政及納入單位賬戶統一核算,及時、準確填寫社會撫養費征繳分戶臺賬,真實反映征收情況。

5.社會撫養費資金應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特別是鄉級計生部門)嚴禁社會撫養費征收后在體外循環。有關部門使用資金提出申請,政府批準,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撥付資金。

第6篇

【關鍵詞】 社會撫養費;政策;偏差;成因

自全面二胎開放以來,社會撫養費政策在更新調整后持續執行,即生育“三個或三個以上”的家庭,仍然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這一政策再次引起公眾對社會撫養費政策的熱議。然而自社會撫養費政策施行以來,社會各界普遍對其消極評價,筆者以“社會撫養費”與“問題”為關鍵詞在知網進行檢索,共有195篇文章對社會撫養費問題進行了探討;以“社會撫養費”為關鍵詞在搜索引擎上進行搜索,“放水養魚”“同孩不同價”“部門自肥”“超生游擊隊”“黑孩”“社會撫養費成了‘唐僧肉’”等詞匯充斥著筆者的視野,結合文獻與實際調研,筆者對公眾對社會撫養費的認知產生了質疑,即只要繳了社會撫養費就可以超生?社會撫養費征收沒有規則可言?社會撫養費是養活地方政府的重要支撐?社會撫養費可以隨意裁量?……這些認知折射著社會撫養費的政策現實,公共政策的執行是一個復雜的綜合動態過程,在其執行過程中難免會產生政策偏差,即執行者在實施政策的過程中,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執行效果偏離政策目標并產生了不良后果的政策失真現象。筆者在政策執行視角下,從執行偏差入手來探討這些疑點,并對執行偏差表現及成因進行深入分析。

一、社會撫養費執行偏差的主要表現

1、目的偏差――弱生育調控根本,強經濟補償目標

上世紀70年代,為控制人口過快增長,緩解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緊張關系,我國開始全面推行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屬于對人口與生育進行調整的“經濟限制措施”,然而在社會撫養費的長期執行過程中,該政策生育調控的功能已出現了明顯偏差,政府與公眾已形成了政策折衷共識,即繳納社會撫養費便可以“超生”,這也使得經濟補償式的政策“越軌”行為逐漸合法化甚至合理化,社會撫養費政策對生育的調控功能不斷弱化。

2、程序偏差――輕行政執法規范,重行政執法效率

理論上而言,l鎮政府及基層村干部在執行政策時應嚴格按照“立案―調查―履行告知義務―作出和送達征收決定”的程序征收社會撫養費。但2014年廣東省專項審計結果顯示,全省22個縣2012至2013年度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中,有7個縣未下達征收決定書就征收社會撫養費,涉及19028件;有13個縣先征收后下達征收決定書1581件。因為科層體制中績效考核的數額、比例等指標迫使征收人員不得不選擇縮短或省略部分程序,從而縮短政策執行周期,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以實現較高的績效目標。

3、用途偏差――多基層返還自用,少公共事業投入

衛計委《關于加強計劃生育基層基礎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規范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然而國家審計署公布的全國9省45個縣社會撫養費審計發現,45個縣社會撫養費的財務管理普遍不規范,甚至存在公款私存、白條報賬、變相返還等問題,與此同時,政府將社會撫養費用于公共事業的投入比例相對較少,進一步擴大了使用偏差。

4、標準偏差――高自由裁量上限,低酌情裁量下限

考慮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地域等地區差異,社會撫養費在制訂之初就下放了較多權力至地方政府,因此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區域性顯著,即使同一城市,城鄉之間、不同區縣之間也不相同。在轟動全國的廣州八胞胎案例中,當事父母戶籍所在地為肇慶市,而實際居住在廣州,八胞胎父母屬高收入人群,如按廣州標準,超生1個征收超過20萬元;而如果是肇慶標準,只要數萬元。兩地征收標準相差近10倍,按實際收入還是當地居民人均收入的相應倍數繳納則相差25倍多。征收標準的不統一、征收倍數的設置反而給了基層行政人員相當大的權力運作空間,征收人員在合法范圍內進行政策的非合理性運作,頻繁的使用自由裁量權上限作為執法依據,以提高其績效與利潤。

二、社會撫養費執行偏差的成因分析

1、執行者認知缺陷與利益驅動

在公共政策執行過程中,直接執行主體一般擁有對政策的“初始解釋權”,理論上來說,政府政策在執行前,其執行主體對其內容、精神、價值、功能、價值、功能、作用、使用范圍、目的、手段和相互關系應有充分的認識、理解和評價。然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社會撫養費的征收部門關注的焦點往往側重于收取社會撫養費,而不是執行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進行生育調控。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其一,基層執行者的綜合素質較低,對社會撫養費的內容、功能進行斷章取義、“為我所用”,通過強化經濟補償功能來滿足其部門開支需要;其次,執行者的利益驅動。公共選擇理論認為,政策的執行過程實際上是一種利益選擇的過程。基層政府在執行社會撫養費政策時,常常借助自身的權利優勢占據權力運作的制高點,以犧牲公共利益來滿足私人利益,因而存在“天價社會撫養費”、“放水養魚”、“同孩不同價”等現象。

2、執行機構的管理缺陷

目前,社會撫養費采取“鄉收縣管”的模式,不納入中央財政,由縣級地方支配使用,要求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而實際情況是執行機構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行為屢見不鮮。一方面,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數額仍然與部門利益掛鉤,促使征收執行機關扮演者“贏利型經紀人”的角色,采用截留、假收據、使用個人賬戶、計生獎、變相返還等多種方式為部門創收,不斷使用自由裁量權的上限為自身收入增量,主要為財務管理的弊端;另一方面,國家的“數字化管理”在當下的鄉鎮政治中又進一步衍化為一種魔幻式膨脹的“數字化游戲”,社會撫養費“可操作化”的數據指標鑄就了造數據、造抽簽、提前演練應對上級檢查的“全能型”基層行政人員,督查者達到了督查目的,看到了督查效果,便完成了自己的督查行為,形成監督監管的弊端。

3、政策資源不足

政策資源的投入是公共政策的有效執行的保障,是政府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前提,它包括人力資源、財力資源、權威資源、信息資源等。而在社會撫養費政策的執行過程中,資源的不足進一步加劇了其程序偏差與使用偏差。其一,執法人員的執法素質不高,且人員短缺;其二,社會撫養費征收成本較大,財力需求大;其三,“納入地方財政”的“收支兩條線”為公眾質疑權威的正當性埋下了導火索,與部門利益掛鉤的社會撫養費征收,也成為公眾不滿社會撫養費政策的最主要原因;其四,信息資源的匱乏,政策解釋宣傳不到位,民眾抗拒性強。而為了達到數據指標上的業績,提高政策執行效率,執行者們往往采取省略或減少程序等便捷性執法,但執行者們忽略了“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條例》規定程序的,社會撫養費征收行為無效”的執行規定,民眾缺乏程序權力意識,進一步加劇了執法不規范情況。

4、政策環境變化

社會撫養費的環境影響因素包括社會環境和制度環境兩個維度,社會環境中的社會經濟環境、社會輿論環境、社會文化環境,制度環境中的監督制度都會對社會撫養費政策執行產生影響。超生現象較多發生在農村或城市流動人口中,這些地區經濟水平相對較低,社會輿論“一邊倒”的抨擊社會撫養費政策,此外“人情―面子―關系”的社會文化環境使得征收人員存在權威搭便車的行為,即“關系戶”則用自由裁量的下限,非“關系戶”則盡量按自由裁量的上限。而社會撫養費的監督制度不健全、審計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更是留下了權力運作的“黑箱”,自由裁量上下限便沒有束縛可言,使得征收費用自用“合法化”。

5、目標群體的影響力

“強國家――弱社會”格局所反向積淀出的歷史^給整個社會(包括知識界)所帶來的對底層弱者的泛道德關懷,往往弱化了民眾對政策的抵抗能力。在社會撫養費政策執行的過程中,超生民眾作為社會撫養費的目標群體,對國家權力的軟抵抗從來就是基層治理者所必須要考慮應對的問題,并且還是構成對既存治理秩序沖擊的一種真實的力量。“熟人社會”的便捷性、妥協性,加上部分“釘子戶”不合作、違規、鉆空子、耍無賴的政策抵抗行為,拖慢了政策執行進程,也考驗著社會撫養費政策執行者的素質,加劇公眾對執法合理性的質疑。

三、結論與思考

綜上所述,社會撫養費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目的、程序、用途、標準四個維度的偏差,即社會撫養費政策并非是單純的經濟補償政策,其根本目的是進行生育調控,并非公眾所認知的只要繳了社會撫養費就可以超生;社會撫養費需要嚴格按照程序征收,否則,征收行為無效,并非沒有規則可言;社會撫養費需要用作公共事業投入,并非用作養活地方政府;基層在擁有權力的“因地制宜”空間時應實事求是,并非隨意裁量。

分析發現,執行者認知缺陷與利益驅動、執行機構的管理缺陷、政策資源不足、政策環境變化、目標團體的影響力都是社會撫養費政策執行偏差的重要因素。但究竟哪些因素于社會撫養費的執行偏差關聯度更大?哪些因素于社會撫養費的執行偏差關聯度小?各個因素與社會撫養費的執行偏差存在正相關還是負相關?發現政策執行偏差問題后該如何有效矯正?……都是亟待探討與解決的問題。政策執行總會遇到或大或小的偏差,但政策執行偏差是可以被有效矯正的,筆者相信社會撫養費政策經過一系列的分析與探討、執行與反饋調整后終將會走向均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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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劉婕.我國公共政策執行偏差的原因及對策分析[D].山東大學,2006.

【作者簡介】

黃 婷(1995.7-),華南農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學生.

第7篇

一、指導思想

要以“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兼顧解決人口問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為指導思想,充分認識到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是計劃生育重點工作之一,也是有效杜絕計劃外生育的重要手段。要統一思想,強化認識,克服麻痹樂觀和消極畏難情緒,嚴防敷衍塞責、弄虛作假。

二、目標任務

1、全年社會撫養費基本任務數44.1萬元。

2、全年社會撫養費目標任務數55萬元。

3、按照市文件要求,我們今年必須完成72.1萬元,任務比年初我鎮制定的任務增加31%,我們對各村任務相應增加31%,這個做為指導任務數我鎮對獎勵措施有所調整,獎勵政策更加優惠。

4、我鎮制定鼓勵社會舉報制度,對計劃外生育的,凡是經群眾舉報,計生辦查實并給予處罰的,一律按照實際處罰金額10%給予舉報人獎勵,并為舉報人保密。對于各村沒有上報的計劃外生育而是群眾舉報發現的,一律不算村撫養費征收任務,并要給予村計生專干一定經濟處罰。

5、我鎮嚴格實行首征一萬元政策。0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凡是沒有達到首征標準的,政府一律不予認定;09年10月1日以前出生的,原則上首征不低于1萬元,低于1萬的,政府不出具票據。政府對社會撫養費未征對象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具體獎懲措施

1、對完成基本任務數的村,按照該村實際撫養費征收的10%給予返還;完成全年目標任務數的村實行按社會撫養費20%的比例返還村(法院協助征收的,只計任務不獎勵),對超額完成目標任務數的村,超過部分按照50%比例給予村返;對完成指導任務數的村,按照30%比例給予村里返還(超過目標任務數返還與達到指導數返還兩者不重復計算、就高不就低)。返還資金可以做為村工作經費或者干部獎金安排。

第8篇

一、指導思想

圍繞“一升三降”即:提升出生政策符合率,降低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長率以及出生人口性別比的工作目標,穩定低生育水平,狠抓計劃生育優質服務落實、社會撫養費征收、“四項”手術落實、流動人口管理、全員人口信息核查、人口計生百村(居)示范點創建工作、黨員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富人違法生育查處、“兩非”案件查處等工作,努力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指標任務。

二、工作目標

1、環孕檢率達100%。

2、“四項”手術落實:

①期內(上年7月至當年9月,生育的農村一男戶,城區一孩戶及政策內二孩及多孩戶上環(含皮埋)落實率達90%以上;

②期內(上年7月至當年9月)政策外生育二孩、多孩以及補報出生上環(含皮埋)落實率達90%以上;

③政策外懷孕補救措施落實到位。

3、嚴格征收社會撫養費首征標準。

①年5月31日前(包括歷年)農村一男戶政策外生育首次征收不得少于1.4萬元,城鎮一孩戶政策外生育首次征收不得少于2.4萬元(多胎加倍);

②年6月1日以后農村一男戶政策外生育首次征收不得少于1.6萬元,城鎮一孩戶政策外生育首次征收不得少于2.6萬元(多胎加倍);

③農村政策外生育第一胎的首次征收不得少于6000元;

④城鎮政策外生育第一胎的首次征收不得少于8000元。

4、流動人口做到同登記、同整理、同服務、同考核。

5、確保全員(含流動)人口信息準確率、主要數據項完整率,主要數據項邏輯關系準確率達98%以上。

6、“兩非”案件查處1例。

7、富人違法生育查處1例,富人超生征收社會撫養費必須在20萬元以上。

8、示范村(居)建設按照“七個到位”(即:生育管理到位、優質服務到位、村民自治到位、政策推動到位、履行職責到位、陣地建設到位、數字計生到位)抓好創建工作。

三、時間要求

1、環孕檢集中查環查孕時間為農村:1月、5月、9月;城鎮(含轄區各單位):3月和9月。

2、“四術”落實時間:

①上環對象在嬰兒出生后45—90日為落實上環(含皮埋)及時率,剖腹產在6個月以內;

②施行絕育手術的對象,在嬰兒出生后60天內施行絕育手術為及時率;

③發現計外懷孕對象必須及時終止妊娠。

要求:對象就是任務,任務就必須落實到位。

3、在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中,期內政策外生育對象,必須在三個月內主動繳納社會撫養費(按上級規定首次征收底線),并及時落實長效節育措施,在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送達三個月后,未按首征標準征收到位的對象,自動進入“非訴”執行階段,經市人口計生委審核、登記后統一移送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要求:期內政策外生育社會撫養費征收面達100%,期內發現的所有政策外生育對象須有個案材料,并以電子案卷形式(陽光操作系統)報市人口計生委備案。

4、全員(含流動人口)信息核查工作在3月底完成。

5、富人超生及“兩非”案件查處,要求各單位積極提供線索,密切配合案件查處工作。

四、工作措施

1、建立黨政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村(居)書記、村主任親自抓、負總責、村(居)女計生專干具體抓,包村(居)領導和包村(居)干部、村(居)干部協助抓的工作機制。

2、實行兩級干部包村(居)、包戶包對象責任制。按照兩級干部劃片包戶包對象的原則,將任務分解到兩級干部個人肩上,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各村(居)干部在做好本人所包對象工作的同時,按照包村(居)領導和村(居)書記的分工安排,全力配合街辦干部上門上戶認真做好育齡服務對象及時查環查孕、落實長效節育措施及社會扶養費征收等工作。全面推行干群互動責任制,形成齊抓共管格局。兩級干部包戶名冊由計生辦統一打印好交給各包村(居)領導,由包村(居)領導和村(居)書記按照劃片包戶原則將名冊一式四份由兩級干部簽名,一份留干部保管,其余三份上交計生辦由張主任統一收集。

3、建立環孕檢和“四術”書面告知制度。兩級干部按照包戶包對象的原則,書面下達環孕檢通知單告知已婚育齡服務對象或其親屬,按時參加環孕檢及落實“四術”措施。對流出對象書面通知其親屬到計生辦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寄給對象本人,由對象本人在流入地計生部門查環查孕或落實“四術”措施,并請當地計生部門通過PADIS平臺及時向戶籍所在地反饋結果,通過PADIS平臺反饋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以認定。同時,各包對象干部要利用手機、短信等方式及時提醒督促在外流動人口及時參加環孕檢、落實“四術”、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繳納社會扶養費等工作。兩級包戶干部在做好空掛戶對象環孕檢工作的前提下,經村(居)書記確認簽名后,再經包村(居)領導審核簽名后方可計算干部完成環孕檢任務數。

4、每次集中環孕檢時,計生辦根據對象參加環孕檢情況,擇時集中安排時間,安排醫生上門上戶為對象做環孕檢,包村(居)領導和各村(居)書記統籌安排,落實好兩級干部配合醫生做好對象參加環孕檢工作。

5、應落實長效節育措施對象原則上到市計生技術服務站落實長效節育措施,手術費用全免,在市計生技術服務站以外醫院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的對象,對象本人必須帶由醫院出具的有效證明到計生服務所經服務所醫生檢查確認后方可報銷手術費,屬上環對象報銷手術費計幣柒拾元整,屬結扎對象報銷手術費計幣叁佰壹拾伍元整,對象施行皮埋手術報銷手術費計幣壹佰元整。

6、政策外懷孕對象按照規定時間主動終止妊娠的給予報銷人流手術費(計70元/例),帶環懷孕的對象,主動終止妊娠除給報銷人流手術費外,給予一次性300元營養補助。

7、兩級干部認真做好其親屬的計劃生育工作,同時,積極配合包對象干部做好其親友按時參加環孕檢等計生工作。

8、環孕檢和落實長效節育措施實行風險金制度。街辦干部將3月和9月的績效工資的各一半,村委會全體干部獎金的半數(按照2011年度獎金金額),居委會全體干部3月和9月工資的各一半作為環孕檢和落實長效節育措施兩項工作的風險金,暫時不予發放,視完成兩項工作任務情況給予發放,具體發放辦法見獎懲辦法,兩級干部因兩項工作未完成任務而扣除的風險金作為計生工作經費,列計生開支。

9、實行環孕檢和落實長效節育措施據實上報制度。每次環孕檢結束后,計生辦將根據上級規定如實上報環孕檢結果。各村(居)、各單位計生專干準確掌握對象落實長效節育措施情況,及時上報(3日內),計生辦在一周內如實上報市計生委。計生辦在4月、7月、10月5日前將每次環孕檢結果及落實長效節育措施情況進行排位,以文件形式進行通報,并上報市計生領導小組。

10、對不履行計劃生育義務的已婚育齡服務對象家庭,不得享受上級多種優惠政策待遇,直至履行計劃生育義務,方可享受;對不符合條件享受上級的多種優惠政策待遇的已婚育齡服務對象,各部門要立即終止享受,否則,將啟動問責機制,進行問責。

11、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

①各村(居)社會撫養費任務詳見附表。

②辦事處當年已征對象(包括歷年政策外生育),低于首征標準不得超過當年征收人數的5%。低于首征標準的對象必須分別經村(居)委會,街道班子會議討論通過,并在對象所在的村(居)委會,自然村(社區)公示一周無異議后,報市人口計生委審核同意,可認定為困難人群,申請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并由街道與其簽訂分期繳納協議(不得超過三年)。對擅自降低首征標準的,不足部分將由市人口計生委或法院對其進行補征,補征部分不予返還。

③自村(居)規民約公布之日起,政策外生育對象除按村(居)規民約接受處罰和及時落實長效節育措施外,主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按上級規定的首征底線征收社會撫養費;村(居)規民約公布之前,政策外生育對象及時落實長效節育措施,主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按上級規定首征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否則,按應征金額的80%征收社會撫養費,直至移送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④對政策外懷孕對象,經勸導仍不終止妊娠的,其之前已有政策外生育且社會撫養未征或未足額征收到位的,在其分娩之前按不低于應征金額的80%征收或補征收金額的80%以上。出現政策外生育后,按規定時間及時落實節育措施的,按應征金額的80%征收社會撫養費,否則,依法移送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五、獎懲辦法

1、以村(居)為單位,兩級干部實行同獎同罰、獎罰分明。

2、以村(居)為單位,按征收社會撫養費金額的3%作為兩級干部的工作經費,由包村(居)領導和村(居)書記、村主任共同討論決定,但必須用于兩級干部做計生工作經費開支。

3、兩級干部在3月底完成所包環孕檢對象任務的50%,則退回兩級干部3月份的風險金,兩級干部在9月底完成所包環孕檢對象任務的50%和落實長效節育措施任務的,退回兩級干部9月份的風險金,只完成一項任務的,則退回風險金的半數,兩項工作任務都未按要求完成任務的,則9月份風險金不予退回。屬落實長效節育措施對象在9月底因故確實不能落實長效節育措施,對象本人持身份證到計生服務所經醫生認定后,計算包戶干部完成任務數,應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的對象未到落實長效節育措施時間,不在任務之列。

4、兩級包戶干部完成每次環孕檢60%任務的,獎干部400元/人,未完成環孕檢任務60%的按百分比予以獎勵,完成環孕檢任務60—70%的,按每增加一個百分點獎40元,獎給包戶干部;完成環孕檢任務70—80%的,按每增加一個百分點獎80元,獎給包戶干部;完成環孕檢任務80%以上的,按每增加一個百分點獎100元獎給包戶干部。

5、期內出生(含補報出生)對象,兩級包戶干部督促對象及時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的,獎包戶干部200元/例。

6、以村(居)為單位,建立環孕檢、“四術”及社會撫養費征收三項工作排名、獎勵和通報機制。三月份環孕檢工作實行單項排名獎勵、通報制度,完成環孕檢任務50%以上的村(居)取前三名,第一名獎1000元、第二名獎800元、第三名獎600元,未完成環孕檢任務50%的村(居),以文件形式在本街辦予以通報批評。9月份,環孕檢、“四術”及社會撫養費等三項工作實行綜合排名,完成三項工作任務50%以上的村(居)取前三名,第一名獎2000元、第二名獎1600元、第三名獎1000元,未完成三項工作任務50%的村(居)給予通報批評,同時以文件形式書面上報市計生領導小組,由市計生領導小組送相關市領導及相關部門備案。

7、征收社會撫養費以村(居)為單位,在完成任務的前提下,按征收金額的10%返還給各村(居),各村(居)除6000元作工作經費外,剩下部分作為兩級干部夜班補助等以表格形式予以發放。各村(居)在完成任務的基礎上,超額部分仍按征收金額的10%予以返還,其中5%作村(居)工作經費,另外5%作為兩級干部夜班補助等以表格形式予以發放。

8、對未完成社會撫養費征收任務的村(居),按實際征收金額的10%返還給各村(居),各村(居)對照獎懲辦法第七條按實際征收百分比扣除工作經費外,剩下部分作為兩級干部夜班補助等以表格形式予以發放,發給兩級干部完成環孕檢任務的獎勵,按該村(居)完成社會撫養費征收任務的百分比予以獎勵。

9、計劃生育工作未包村(居)的干部享受兩級干部獎勵和補助的平均數額作為未包村(居)干部的補助,補助由計生辦以表格形式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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