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2-07 21: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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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會計準則 所得稅 企業
一、新會計準則下的企業所得稅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是新會計準則下的企業所得稅會計準則。準則對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負債的計稅基礎作了相關解釋。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經濟利益是否納稅取決于資產的計稅基礎。為了是我國會計準則于國際會計準則接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用暫時性差異代替時間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該差額對下一會計年度應稅金額產生不同影響,在這里我們可以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性差異來表示。遞延所得稅負債是由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導致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是由通常所說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導致的。
二、新會計準則下企業所得稅會計準則發生的變化
(一)思想理念的變化新的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應用首先帶來我國會計思想理念的變化。原會計準則思想理念側重利潤表,而新的所得稅會計準則側重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是會計準則基礎理念的重要變化。新會計準則與原有的企業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法相比,不僅在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披露上更為先進,更重要的是二者在基礎理念上也產生了本質的差別。這一理念的發展對于我國會計制度改革的里程碑。
(二)優惠政策的變化。我國稅收政策與稅收目標相對應,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負擔、復制企業發展,我國制定了相應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優惠方式、優惠內容。該體系主要內容有: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的稅收優惠政策等。這些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最直接的效果就是,符合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企業可以極大的降低稅負,減少經營現金的流出,增加企業的價值;另外,這些稅收優惠政策的頒布和實施,將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激發企業自主創新,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對促進我國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三)扣除標準和辦法的變化。企業所得稅稅前成本費用等支出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將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稅負高低。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在這方面對內資企業的利好變化主要有:(1)過去企業給職工發放工資時對超過工資標準的部分全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內資企業計稅工資的規定,真正體現了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原則;(2)對公益性的捐贈的計算依據調整為利潤總額,而非過去所提到的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扣除的比例也由3%提高到12%,這就在一定的程度上鼓勵了企業參與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3)稅率方面的變化稅率是決定企業稅負高低的重要因素,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實現兩法合并之后,將稅率統一規定為25%,這與原內資企業適用的33%的法定名義稅率,下降了8個百分點。當然,這僅就理論上的分析而言的,企業的融資決策還受到其它的許多方面的因素的影響,比如取得資金的受限和難易程度等。然而,雖然說稅率的降低有利于企業的投資決策和價值的實現,但對于不同的行業而言,其影響結果卻不是完全一致的。因為,在兩稅合并之后,對于外資企業,考慮到原來的各方面的優惠政策,其稅負其實是有一定程度的提高的。因此,兩稅合并之后,對于那些內外合資企業比較多并且外資利潤占比重較大的行業,如汽車制造業,就可能會有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而對于諸如電力等外資所占比率較低的行業而言,其所受到的影響就會比較小。另外,單從稅率降低而導致的稅負減小的角度來考慮,由于諸如電力、有色金屬、醫藥生物、電子元器等行業現在的實際稅負都是要低于25%,因此,其行業整體就很難享受到稅負降低所帶來的好處;而另外的諸如銀行、鋼鐵、房地產等行業現在的實際稅負都是要高于25%的,因此,這些行業將能夠享受到稅負降低所帶來的好處??偟膩碚f,稅率統一并降低的確是一項好措施,只是對于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影響效果而已??傊?現已實施的新所得稅準則旨在真實體現資產可收回金額,較為清楚地反映資產為企業帶來的實際的現金流量,既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含義,有激活了企業的活力。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M].北京: 中國 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Yan Mingxing
(Guizhou Provincial Qiann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Nationalities,Duyun 558022,China)
摘要:增值稅法、所得稅法、營業稅法、消費稅法、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制度等法規,對視同銷售行為的有關規定相矛盾。財稅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對視同銷售行為的處理很難兼顧財稅法規的規定。本文就存在的問題及改進作了探討。
Abstract: The law of value-added tax, income tax law, law of business tax, law of consumption tax, and the No. 14 of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income, enterprise accounting system and so on are contradictory for relevant provisions that are regard as sales behaviors. Tax officers are difficult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tax regulations when dealing with behaviors that are regard as sal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improvement were discussed in this thesis.
關鍵詞:財稅規定 視同銷售 問題 研究
Key words: tax regulations;be regarded as sales;problem;research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19-0283-02
1財稅法規對視同銷售行為有關規定存在的問題
1.1 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對視同銷售行為的規定不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②銷售代銷貨物;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④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①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②用于交際應酬;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對外捐贈;⑥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營業稅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①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②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下簡稱收入準則)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①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②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④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⑤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上述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四條④、⑤、⑦、⑧款、《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第二條①-⑤款、營業稅實施細則第五條①款、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與收入準則第四條③、④兩款規定相矛盾。使財稅人員對視同銷售行為的賬務處理不能兼顧財稅法規的規定。
1.2 財稅法規對視同銷售行為中捐贈、贊助規定相矛盾
1.2.1 增值稅實施細則、營業稅等稅法與企業所得稅法對捐贈、贊助規定相矛盾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應當視同銷售貨物”;《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貨物”;營業稅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不得扣除”。
所得稅實施條例、增值稅實施細則、營業稅實施細則、《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對捐贈、贊助均視同銷售行為,而所得稅法規定,除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外,其余的捐贈、贊助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從表面看,捐贈、贊助視同銷售行為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沒有聯系,實際上兩者是矛盾的。根據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①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③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因此,捐贈、贊助行為視同銷售,就是要將其換算為銷售收入,扣除各項成本、費用等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再根據所換算的銷售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消費稅?!安坏每鄢?,就是要將捐贈、贊助支出扣除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部分后,全部作應納稅所得額。所以,這是相矛盾的規定,或者說是不便理解、不便實際操作的規定。
1.2.2 所得稅法與會計制度規定相矛盾企業所得稅法第九、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除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公益性捐贈外,其余的捐贈、贊助均不得扣除。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凈支出,包括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在會計處理上,“營業外支出”就是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項。因此,兩者規定相矛盾。
1.3 根據財稅法規進行視同銷售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1.3.1 進行視同銷售核算形成稅務和會計兩派之爭根據稅法和收入準則規定,在進行視同銷售行為會計核算的實際工作中,形成了稅務和會計派兩派。稅務派認為,凡是稅法規定視同銷售的行為,都應通過銷售收入進行會計核算。即視同銷售行為發生時,借“應收賬款”、“長期投資”、“銀行存款”、“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利潤”、“應付股利”、“營業外支出”等,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和有關收入賬戶。這種處理方法,不符合收入準則的要求。
會計派認為,凡是不符合收入準則第四條規定的,就不應該通過收入進行會計核算。進行會計帳務處理時,將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分為兩類,一類是涉及貨幣流量的①、②、③、⑥款,通過銷售收入作賬務處理;另一類是不涉及貨幣流量的④、⑤、⑦、⑧款,不作銷售收入處理,只按售價體現銷項稅即可。對①、②、③、⑥款的賬務處理為:借“應收賬款”、“長期投資”、“銀行存款”等,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和“主營業務收入”;對④、⑤、⑦、⑧款的賬務處理為:借“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利潤”、“應付股利”、“營業外支出”等,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銀行存款”、“庫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這樣處理滿足了增值稅法的要求,也符合收入準則對商品銷售收入確認的條件。但是,與其他稅法對視同銷售的規定、所得稅法第九條和第十條五、六款規定不相符。這種處理,沒有考慮繳納所得稅、營業稅和消費稅。否則,就要視同銷售收入的換算,要進行復雜的納稅調整。
1.3.2 不便實際納稅操作在實際工作中,財稅人員對視同銷售的處理,如果要執行稅法的規定,又要滿足企業收入準則的要求,要兼顧好兩者的關系,就要進行復雜的納稅調整。如會計派對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視同銷售貨物的④、⑤、⑦、⑧款的賬務處理,為了兼顧收入準則的要求,未作收入處理。這種處理,首先,增值稅是按照成本價計算,不符合視同銷售規定,要進行納稅調整;其次,對繳納所得稅、營業稅,消費稅要進行視同銷售收入的換算,并作相關的扣除。如果納稅調整疏漏,就會導致逃稅、漏稅、重稅、偷稅等。
2財稅法規對視同銷售行為規定存在問題改進思考
2.1 財稅法規的制定和修改
2.1.1 稅法的制定應注意法與法之間的銜接、要通俗易懂稅法與稅法之間對同一問題的規定要注意銜接;法規、條例和細則之間,應承上啟下,通俗易懂。對同一問題不能有兩種以上不同的表述,或有讓人誤解的表述。
2.1.2 財稅法規的制定應簡便易行財稅職能部門在制定財稅法規時,要注意跨部門法規之間的銜接,如稅法、財政法規、會計法規之間對同一問題的規定,應口徑一致,簡便易行,注意可操作性,便于財稅人員的實際操作。
2.1.3 財稅法規的制定應集思廣益稅法、財政法規的制定和修改,應交叉吸收有關專家學者參與,并充分、廣泛征求意見或建議,包括縱向和橫向的意見和建議。如財政法規的制定和修改,不但要廣泛征求本系統的意見和建議,還要征求稅務等有關系統的意見和建議。
2.1.4 及時修訂不完善的財稅法規對目前正在實施的,存在著口徑不一、不易理解、不便實際操作、前后矛盾等問題的法規,應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保證法規的嚴肅性。如稅法對視同銷售行為的規定和收入準則對收入的確認條件的規定,應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2.2 會計賬務處理的改進措施
2.2.1 發生視同銷售行為一律作銷售處理財務人員在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時,應一律作銷售處理。不必考慮兼顧收入準則,否則,將導致復雜納稅調整,同時增大財稅人員的工作量和增加稅收管理難度。
2.2.2 捐贈、贊助賬務處理的改進方法企業發生捐贈、贊助行為時,財務人員只能作視同銷售處理。即借“營業外支出-捐贈、贊助支出”(公益性捐贈支出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資本公積-捐贈、贊助支出”、“盈余公積-捐贈、贊助支出”或“實收資本-捐贈、贊助支出”(稅法規定不準扣除的部分),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其他業務收入-捐贈、贊助視同銷售收入”;按捐贈、贊助成本價結轉成本,即借“其他業務成本-捐贈、贊助成本”,貸“庫存商品”、“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
2.2.3 捐贈、贊助納稅調整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四條與所得稅法第九條、第十條和會計制度對捐贈、贊助的規定,對企業的捐贈、贊助進行納稅調整。
2.2.3.1 公益性捐贈扣除額
公益性捐贈扣除額=年度利潤總額×12%。
2.2.3.2 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在無其他納稅調整的情況下,就捐贈、贊助行為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年度利潤總額+〔資本公積(捐贈、贊助支出)+盈余公積(捐贈、贊助支出)+實收資本(捐贈、贊助支出)〕-〔其他業務收入(捐贈、贊助視同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支出(捐贈、贊助支出)〕。
2.2.3.3 捐贈、贊助應納消費稅從價定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其他業務收入(捐贈、贊助視同銷售收入)×比例稅率。
從量定額計算的應納稅額=捐贈、贊助商品數量×定額稅率。
2.2.3.4 捐贈、贊助應納營業稅企業捐贈、贊助應納營業稅額=其他業務收入(捐贈、贊助視同銷售收入)×稅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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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關鍵詞] 固定資產 增值稅轉型改革 應交稅費
2008年12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新修訂的增值稅實施細則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內容
此次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許企業新購入的機器設備所含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主要內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范圍內(不分地區和行業)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為預防出現稅收漏洞,將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設備范圍之外。同時,作為轉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將相應取消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統一調低至3%,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其中,允許企業新購入的機器設備所含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是此次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的核心。
二、增值稅轉型改革對企業應交稅費的影響
1.增值稅轉型改革對企業應交增值稅的影響
修訂前的增值稅條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在此規定下,增值稅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企業購進機器設備稅負比較重。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實現了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換,允許納稅人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
在增值稅轉型改革實施之后,企業購入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進行抵扣,相當于企業可以直接抵減增值稅銷項稅額,這對企業來說,將減少一筆可觀的開支。同時,由于企業少交增值稅,必然引起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的減少。
2.增值稅轉型改革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在增值稅轉型改革實施之前,企業購入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計入固定資產原值,通過固定資產折舊計入成本費用,這樣,將減少企業利潤,從而按企業所得稅法計算將減少企業應交所得稅。
施行新修訂的增值稅實施細則后,企業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固定資產原值不再包含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這樣,若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時,采用與增值稅轉型改革前相同的折舊方法和相同的折舊率,則每期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將會減少,這時,企業的相關費用將減少,利潤將增加,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企業所得稅將有所上升。
三、增值稅轉型改革對企業總體稅負影響的數學分析
綜上所述,增值稅轉型改革將使企業應交增值稅減少、應交所得稅增加,與此同時,還將減少企業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對于增值稅轉型改革對企業應交稅費的影響,本文進行直觀的數據分析如下:
假設,2009年1月,企業購入固定資產一臺,該固定資產不需要安裝可直接使用,價值10000元,增值稅率17%,預計使用年限5年,期末無殘值,采用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增值稅轉型改革前后對企業應交稅費影響分析見下表。
四、小結
從表一可知,增值稅轉型改革后,企業的應交增值稅、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均減少,同時,企業所得稅有所增加,但企業整體稅負有較大幅度的降低,稅負減少額占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比例達到82.5%。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2008年11月20日在《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推出增值稅轉型改革,對保持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有什么重大意義?》一文中:據測算,此項改革財政預計將減收超過1200億元,是我國歷史上單項稅制改革減稅力度最大的一次,相信這一政策的出臺對于我國經濟的持續平穩較快發展會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內容是什么.2008年11月20日
關鍵詞:會計;稅務;處理差異;視同銷售
一、視同銷售業務概述
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中規定以下八種行為視同銷售:“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②銷售代銷貨物;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p>
在《企業會計準則》中卻并沒有視同銷售的相關規定,只規定了貨物在改變用途而并未真正實現銷售時是否確認收入。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25條中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會計與《稅法》對收入確認一致時,不形成會計與《稅法》的所得稅差異
有些業務不屬于銷售,而且商品所有權并沒有發生轉變,那么《企業會計準則》就不確認其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對于在同一法人實體內部轉移的貨物也不做銷售處理。如:將其用于無形資產的研發。在這些業務或貨物用于無形資產的研發和在建工程中時,會有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用于無形資產研發中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研發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當將貨物用于在建工程時又要分成兩種情況,一種是動產工程建設中,這個時候不視同銷售,不需要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所以進行的會計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按成本結轉)
借:在建工程
貸:原材料(按成本結轉)
當貨物用于不動產的建設中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將其視同銷售,也就是說需要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因此會計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按成本結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三、當收入確認不一致時,形成所得稅差異
當《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確認不一致時,就會形成所得稅差異,那么就需要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企業將自產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捐贈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而言是不做收入處理的,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卻將其視同銷售,要求企業繳納所得稅。這種情況下,在年終時要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業務,捐贈支出金額不超過企業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需要繳納所得稅。
當企業將自產或購買的貨物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其要做銷售處理。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時,在會計處理上就不確認其收入,那么這個時候就需要年終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因為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企業將貨物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時無論該貨物是否具有商業實質,都需要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那么,在會計處理上就將其分為具有商業實質和不具有商業實質兩種:
第一,具有商業實質的:
借:原材料/固定資產/庫存商品/無形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收入(公允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第二,不具有商業實質的會計處理為:
借:原材料/固定資產/庫存商品/無形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庫存商品(按成本結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四、結束語
由于視同銷售業務在不同的法律法規中有不同的規定,因此企業財務人員在處理時要綜合各個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進行正確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參考文獻:
“兩稅并軌”,首當其沖的自然是外資稅收問題,所以,關注稅法與對外經貿合作的協調,自然是頭等大事。盡管基于對外資的五年過渡期及中國市場的魅力,“兩稅并軌”總體上對利用外資的影響是有限的,但是,必須注意其可能會帶來某些間接影響:其一,應關注跨國公司約束弱化的轉移效應。許多外資企業基于政策環境變化,會采取花樣翻新的“避稅”措施。如果不能真正強化稅收征管,新稅法也并不能使外資的獲利回歸到一個合理的水平,而且,在地方政府以招商引資為政績目標的助推下,就可能會產生犧牲勞工權益、掠奪生態環境等現象,從而淡化稅法改革的效果。其二,應關注對我國企業“走出去”戰略的影響。雖然當前中國企業“走出去”已成為適應經濟全球化挑戰的必然選擇,但是,他國會不會通過報復性壁壘向“走出去”的中國企業施壓,對此我們不能袖手旁觀,稅法也不能獨善其身,而應該注重與他國的協調,積極主動地應對這種情況。
稅收有調節器的效能。要求制定稅法細則時,務必注重稅法與經濟結構調整的邏輯關系。新稅法體現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思路。需要注意的是,結構調整與產業升級,最終還是要依賴微觀的企業主體的表現。因此,稅法必須真正落實對企業的優惠鼓勵政策,重點調動企業進行自主研發與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并嘗試配合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延遲支付、稅收信貸、技術開發基金等手段,對那些致力于創新的企業實行稅收優惠。再往深里看,國內企業承受著名目繁多的收費,政府應從根本上改良收入機制,僅靠降低名義稅率并不能構建一個好的稅收環境。
基于財稅體制的關聯性,必須厘清稅法與財政體制改革的關系。在推進所得稅改革的同時,也要兼顧深化財政體制改革,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政關系。無論從引進外資,還是在享受稅收優惠方面,實施新稅法將會在一定程度上使一些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受到損失,衍生出改革進程中如何面對道德風險的問題。對此,既需要強化稅收執法與征管制度,也需要適度地籌劃相關利益補償和協調機制。
必須留意稅法與宏觀經濟和金融環境失衡的關系?!皟啥惒④墶笨傮w上屬于減稅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會增加企業利潤,進而又可能刺激企業的投資和擴張沖動。這在當前“流動性過?!?、通脹壓力明顯的背景下,就不應忽視稅改對經濟過熱的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和對現有經濟金融失衡態勢的影響。只有對此類問題未雨綢繆,才能使“兩稅并軌”的改革成本最小化。
一、匯算清繳對象
(一)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下稱為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本辦法規定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參加當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
1.臨時來華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足1年,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且已經結清稅款;
2.匯算清繳期內已辦理注銷;
3.其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不參加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時限
(一)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二)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三、申報納稅?
(一)企業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報表、資料:
1.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3.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應當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申報期限。
(三)企業采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四)企業委托中介機構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應附送委托人簽章的委托書原件。
(五)企業申報年度所得稅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需補繳或退還所得稅的,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稅事宜通知書》(見附件1和附件2)后,按規定時限將稅款補繳入庫,或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退稅手續。
(六)經批準采取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其履行匯總納稅的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匯繳機構),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索取《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以下稱為《匯總申報納稅證明》,見附件3);企業其他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其他機構)應當于每年6月30前將《匯總申報納稅證明》及其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其他機構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匯總申報納稅證明》,且又無匯繳機構延期申報批準文件的,其他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負責檢查核實或核定該其他機構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應補繳稅款并實施處罰。
(七)企業補繳稅款確因特殊困難需延期繳納的,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發現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應當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
(九)企業報送報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四、法律責任
(一)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且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或報送資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后按規定時限補報。
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且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申報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報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核定其年度應納稅額,責令其限期繳納。企業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核定通知書》(見附件4)后,應在規定時限內繳納稅款。
【關鍵詞】個人住房;股權投資和出租;涉稅問題
由于經濟的發展,人們為了安居樂業,個人財富主要集中在住房方面。隨著萬眾創新和大眾創業,一部分創業人士將住房投資入股。
一、個人住房股權投資的涉稅問題
1.個人交易環節涉及的稅種
個人住房投資入股在稅法上視同銷售,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
(1)增值稅
假設深圳市居民個人股東擁有住房,建筑面積120平米, 購買時間為2016年4月30日前,持有時間不足2年,價值500萬元;按照深圳市目前的租售比,月租金在8000元,以此進行演算。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對北上廣深四城市,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兩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鑒于此住房不足兩年,需繳納增值稅238,095.24元(=5,000,000.00元/1.05×5%)
(2)附加稅種及印花稅
如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和印花稅0.05%。需繳納附加稅種及印花稅30,952.38元[=238,095.24元×(7%+3%+2%)+5,000,000.00元/1.05×0.05%]
(3)個人所得稅
稅率是1%(房產證滿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房屋滿5年但不是首套房,個人所得稅1%也要繳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47,619.05元(=5,000,000.00元/1.05×1%)。此外,被投資公司需要根據評估價格繳納3%契稅及0.05%的印花稅。需繳納契稅及印花稅145,238.10元(=5,000,000.00元/1.05×3%+5,000,000.00元/1.05×0.05%)。
此交易環節繳納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稅和印花稅等共計461,877.77元。
2.被投資公司持有環節涉及的稅種
假設該公司的經營期限是20年, 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1)房產稅,該公司經營期限屆滿需繳納房產稅800,000.00元(=5,000,000.00元/1.05×70%×1.2%×20年)。(2)土地使用稅,土地級別每年每平米×土地使用面積(一般為建筑面積/樓房總層數)。假設該房產小區地塊容積率為4.0,地段屬于深圳市二級納稅等級即年每平米21元,該公司經營期間應繳納土地使用稅12600.00元=(120/4×21×20年)。(3)企業所得稅,被投資公司將個人股東投資的住房可以作為固定資產按20年提取折舊,抵減企業所得稅,即107142.86元 [=5,000,000.00元/1.05×(1-10%)/20×25%×20年]。(4)該公司在經營期間持有房產在折舊費用遞減企業所得稅后仍需繳納稅款705,457.14元(=800,000.00元+12,600.00元-107,142.86元)。
以上(1)和(2)合計該住房在個人股東出售給被投資公司及被投資公司經營期間,共需繳納稅款1,167,334.91元(=461,877.77元+705,457.14元)。
二、個人住房出租的涉稅問題
個人住房出租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
1.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個人住房出租按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個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因此,每月8000元的租金無需申報繳納增值稅及相關附加稅種,稅率是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可以忽略不計。
2.房產稅
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實際用途,均按出租收入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即每年應繳納房產稅3,657.14=8,000/1.05×4%×12,被投資企業在20年的經營期需繳納房產稅73,142.86元(相對于被投資公司持有該物業按余值繳納房產稅減少726,857.14元)。
3.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2001年1月1日起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①每次(月)收入不超過4000元: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②每次(月)收入超過4000元: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
在被投資公司經營期間,個人股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27,085.71元[=(8000/1.05-8000/1.05×20%-800)×10%×12個月×20年]
此外,被投資公司收到租金發票可以抵減企業所得稅,即=8000/1.05×25%×12個月×20年=457,142.86元,相對于被投資公司持有物業計提折舊抵減企業所得稅457,142.86元。個人股東將房產出租給被投資公司,個人股東所繳納的稅款房產稅及個人所得稅合計200,228.57元,相對于被投資公司取得租金發票抵減的企業所得稅457,142.86元,還節稅256,914.29元。
三、個人股東從被投資公司贖回住房的涉稅問題
如果個人財富獲得增長,需要從被投資公司贖回住房,相當于被投資公司向個人出售住房,由于涉及關聯交易,還需要稅局指定的專業評估公司評估作價。假設該房產沒有增值,個人股東原價贖回,被投資公司需要繳納的稅種主要包括:
1.增值稅及附加和印花稅
由于該物業系2016年4月30前取得,仍然使用簡易征收辦法,不分持有物業年限,統一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征收。被投資公司還需繳納增值稅238,095.24元(=5,000,000.00元/1.05×5%)
增值稅附加稅種及印花稅,需繳納附加稅種及印花稅30,952.38元[=238,095.24元×(7%+3%+2%)+5,000,000.00元/1.05×0.05%]
2.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稅收入。
(1)增值額=申報價-扣除項目金額
(2)扣除項目金額=原值+原契稅+遞增額(原值×遞增年數×5%)
(3)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50%,稅率為30%,速算扣除系數為0
50%
100%
200%
雖然個人股東按原價贖回該住房,但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主管稅局對此交易的價格認為明顯偏低,應找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以評估價來確認該筆交易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及計算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
3.契稅
個人需要繳納契稅(面積在90平米一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繳納1%,,面積在90平米以上144平米以下繳納1.5%,面積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繳納4%)及0.05%的印花稅。個人股東贖回該住房需繳納契稅及印花稅50,000.00元(=5,000,000.00元/1.05×1.5%+5,000,000.00元/1.05×0.05%)
四、個人住房股權投資和出租的籌劃建議
個人股東將住房進行股權投資在交易環節和被投資公司經營期間,個人股東及被投資公司需要繳納各種稅款1,167,334.91元;而個人股東僅將住房出租給被投資公司收取租金,被投資公司以此租金抵減納稅所得額,個人股東及被投資企業雙方還少繳納稅款256,914.29元;至此,個人住房股權投資和個人出租住房給被投資公司,綜合繳納稅款差異達到1,424,249.20元。
綜上所述,如果避免繳納轉讓環節的契稅和土地增值稅、及每年繳納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還是個人持有物業出租較好。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房產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6]《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按稅法規定,納稅人的一些特殊業務應當視同銷售。按照稅法認定視同銷售業務的目的在于正確計算稅金。企業常見視同銷售業務所設計稅種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
(一)增值稅的視同銷售
根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視同銷售行為通常沒有明確的銷售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以計算應交增值稅的稅金:(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消費稅的視同銷售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這里的用于其他方面就是需要繳納消費稅的視同銷售情況。按照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所稱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顯然這些用于“其他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該繳納消費稅,但由于不是通常意義上的銷售,也不存在明確的銷售額?!断M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具體如下: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因為消費稅是對所有繳納增值稅的商品再選擇部分商品征收的稅金,因此,消費稅的視同銷售情況大多數都是和增值稅的情況一致。由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大于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大多數情況下,按照消費稅法規認定為視同銷售的,也一定是增值稅的視同銷售業務。
(三)營業稅的視同銷售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暫行條例》所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或個人,根據其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2009年1月1日施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同時,《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條所列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四)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的經營成果所得征收的一種稅。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并沒有明確規定這些視同銷售業務的收入金額如何確定。筆者以為,基于這些視同銷售行為,也是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因此其視同銷售的收入金額應該按前三種視同銷售金額計算。
二、會計上的視同銷售判斷
對于會計核算而言,確認銷售的目的在于準確判斷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和金額并加以登記入賬,或者說會計核算上,銷售的的確認就是企業銷售收入或者主營業務收入的確認。
(一)收入確認條件自2007年1月日起施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下稱《收入準則》)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五個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4)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因此判斷一項業務是否為銷售的關鍵就看其實質上是否符合銷售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
(二)其他視同銷售判斷會計上的視同銷售判斷也源自于那些形式上沒有銷售金額的交易或事項,《收入準則》并沒有明確規定哪些應視同銷售業務,哪些不應視同銷售,僅強調凡是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事項就應該確認為收入。會計實務中需要加以判斷的事項。除貨物用于非貨幣資產交換和抵償債務外(《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已對這兩類事項作了具體規定,這里不再分析),主要涉及以下四項業務:(1)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2)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3)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發放給職工、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4)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這些業務都是相關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業務,但會計上判斷的結果和稅法不盡相同。
筆者認為,會計上不宜將前兩種業務認定為銷售,因為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貨物在企業內部就消耗了,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貨物雖然流轉出企業,但企業沒有獲得因贈送行為而產生經濟利益
的流入,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根據《收入準則》,這些業務均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因此,這三種業務發生時會計上不能作銷售處理,而應按成本結轉。會計上應將后兩種業務認定為視同銷售行為。因為企業將貨物分配給投資人或發放給職工,不導致貨幣資產的增加,而表現為應付利潤和應付職工薪酬兩項負債的減少;貨物對外投資使企業獲得了另一個企業的股權。這些行為都以發生外部交易為前提,最終企業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另一方,也沒再對商品實施控制,并能產生相應經濟利益的流入,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
三、視同銷售稅法規定與會計處理
盡管企業的這些特殊交易或事項,按照稅法和按照會計準則判斷的結果是有差異的。在會計實務中,對一個特殊的交易事項,通常既要按照會計準則判斷是否視同銷售和確認收入,又要按照稅法規定,正確地計算和繳納相關的稅款,并最終將判斷和稅金計算結果編制成具有對應關系的會計分錄。
(一)涉及增值稅或消費稅的視同銷售業務下面以一些常見的特殊業務為例,說明會計視同銷售和增值稅、消費稅視同銷售的關系及賬務處理。
(1)將貨物分配給投資者或發放給職工或對外股權投資。這類事項,會計和增值稅、消費稅稅法都認定為視同銷售,因此既要確認銷售收入,又要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如果貨物應交增值稅和消費稅,則會計分錄如下:
產品發放或分派或對外投資時:
借:應付利潤或應付職工薪酬或長期股權投資[金額為貸方和]
貸:主營業務收入 [金額為公允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金額為應交增值稅額]
結轉發放或分派產品的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金額同貸方]
貸:庫存商品
[金額為發出貨物實際成本]
計算分配產品的應交消費稅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金額同貸方]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金額為應交消費稅額]
(2)企業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企業以自生產、購買或委托加工的產品無償贈送他人,稅法認定為視同銷售,按照會計準則不能視同銷售,如果貨物應交增值稅和消費稅,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金額為貸方和]
貸: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金額為發出貨物實際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金額為應交增值稅額]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金額為應交消費稅額]
這里的增值稅和消費稅金額都是按照稅法確定的計稅銷售額計算確定的,如果涉及貨物不是應稅消費品,則無需進行消費稅的賬務處理。
(3)貨物用于在建工程。企業以自生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稅法認定為視同銷售,按照會計準則不能視同銷售,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但應交增值稅和消費稅,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 [金額為貸方和]
貸:庫存商品 [金額為發出貨物實際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金額為應交增值稅額]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金額為應交消費稅額]
(二)涉及營業稅的視同銷售業務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涉及營業稅的視同銷售業務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和不動產的贈送他人或出售,其在會計實務中的處理如下:
若為土地使用權贈送他人,其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 [金額為貸方和]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金額為土地使用權實際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金額為應交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