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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16 15:54:1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所得稅法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所得稅法論文

第1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特點;影響

為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國施行。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內、外資稅法有較大的差異,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的影響也很大。

1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五個方面的統一

(1)統一稅法并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

先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分內資和外資兩套不同稅制。內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兩套稅制,在稅制要素,包括納稅人、扣除項目、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異。

新企業所得稅法只在大小企業之間和是否高新技術企業之間作了區分,而在內、外資之間不再有稅率的區別,這就意味著我國企業所得稅告別“雙軌”時代,是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方針的具體體現。

(2)統一并適當降低稅率。

在“內外有別”的稅制下,雖然內外資企業的法定名義稅率統一為33%,但形形不平等的優惠政策造成了內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的不平等。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實際稅負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這種實質上的差異,帶來了內外資企業競爭力的差異,使它們在不公平的稅收負擔下競爭,同時稅制本身也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不再按內、外資分類。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3)統一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

①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②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③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區分內外資和不同行業的內資企業,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④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不再詳細規定而是簡化了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了多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向高科技、環保等產業傾斜,對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統一稅收征管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針對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新特點,在企業納稅地點、合并與匯總納稅、納稅年度的起算時間、納稅方式以及企業終止經營活動后的匯算清繳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僅注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在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證了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

2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的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實現公平稅負,是新稅法的主要目標。

新企業所得稅法為所有企業建立了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法環境,實現了“五統一”,消除了差別待遇,使各類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待遇,站在同一稅收待遇的起跑線上,形成了平等的競爭機會。

(2)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產業導向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鼓勵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創業投資以及發展高新技術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稅收優惠,同時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國內、外資金進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的行業和區域中,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3)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關注的是基礎性、環保性、創新性、公益性、發展性的產業,提高了企業的創新激勵,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時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將鼓勵高科技企業擴大研發投人,并有利于企業減少稅費支出。

(4)有利于增強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對于內資企業而言,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法定稅率有較大幅度的降低,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25%的稅率,比原企業所得稅法降低了8個百分點,統一和規范了企業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政策實現了有效整合,內資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將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場競爭能力。

(5)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外資企業略有影響,但不會造成重大沖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對外資企業來說,不同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會有升有降,總體稅負將略有上升。但由于采取了諸如外資企業可按照新稅法規定享受新的稅收優惠,并在一定時期對老外資企業實行過渡優惠期安排等措施,可以給外資企業一個緩沖期,以防止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水平與并軌前形成太大的反差。

總之,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將對我國內、外資企業產生積極的深遠影響。企業要加強對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學習,以新稅法規范企業的行為。

第2篇

一、關于所得稅性質

在過去幾十年中,我國會計制度一直是把所得稅作為企業利潤分配的一項內容來處理,而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有關準則中,均是作為費用處理。1994年以來,隨著我國會計制度、稅收制度改革的深人,人們逐步認識到利潤分配是企業對稅后利潤的分配,其性質屬于所有者權益;而所得稅則是國家依法對企業純收益課征的稅收,它具有強制性、無償性,是企業的一項純支出,從性質上看屬于一種費用。為了與國際慣例接軌,還所得稅以本來面目,財政部在制定《所得稅會計處理規定》中改變了過去的做法,把所得稅作為費用處理。與一般費用相比,所得稅費用有其特殊性:①所得稅是一種宏觀費用支出。它直接構成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是企業消耗社會資源等而應發生的支出,而不是企業為取得某種資產或收入而發生的支出。②所得稅是一種法定費用。它的發生額取決于國家的所得稅法,具有無償性、固定性和強制性,這與由股東大會決定的按股權比例分配的利潤不同。對所得稅性質的界定,不僅有利于企業管理者合理預測企業收益,而且有利于正確制定所得稅會計政策,報告有關所得稅的信息。

二.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比較選擇

費用核算是企業會計的重要內容。企業要設置“所得稅”賬戶,核算應由本期負擔的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是按稅法規定計算的。由于稅法和會計制度的目標不同,所以對本期收入與費用的確定和確認的規定也不同,由此使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可能產生差異。本期所得稅費用是按會計利潤還是按應稅利潤計算,對這一問題的不同選擇產生了不同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

1.應付稅款法。這種方法要求所得稅費用按稅法計算,所得稅費用等于本期應交稅款。因為所得稅是因本期收益而發生的法定費用,與以后各個期間的收益無關,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理應由本期收益負擔。同時,此種方法按應稅利潤計算所得稅費用,使本期所得稅費用的發生額與本期應交稅款相同,計算方法簡單,易于掌握,而遞延稅款法按會計利潤計算本期所得稅費用,則納稅影響額要遞延到以后期間,由于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使其處理并不穩健。當然,應付稅款法也存在一定缺陷,在稅法和會計制度的規定存在較大差異的情況下,如存在大額超過稅法規定的工資費用、業務招待費等等,則會導致其計算出的所得稅費用與按會計制度計算的所得稅費用存在較大差額。

2.納稅影響法。納稅影響法認為,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之間的差異可分解為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永久性差異是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對收益、費用或損失的確認標準不同而形成的,這種差異不會隨著時間流逝而變化,也不會在以后期間轉回。所以,在核算中只能在本期確認永久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是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對收入、費用歸屬期間的規定不同而形成的,隨著時間的流逝,暫時性差異會轉回,其對納稅的影響額也會隨之消除。所以,所得稅費用可以采用跨期攤提的方法,把稅法對本期所得稅費用和稅后利潤的影響降低到最低程度。在計算所得稅費用時,不必調整暫時性差異,只需在會計利潤基礎上調整永久性差異,再乘所得稅稅率即可。所得稅費用與應交所得稅額的差額就是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額,記入“遞延稅款”賬戶,如果本期所得稅費用大于應付稅款,“遞延稅款”賬戶表示預提所得稅,即遞延所得稅負債;反之,記入“遞延稅款”賬戶的是待攤所得稅,即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稅款”賬戶的納稅影響額隨著暫時性差異的轉回而逐步轉銷。如果在此期間沒有新的暫時性差異發生,“遞延稅款”賬戶最后余額為零。由此看來,“遞延稅款”賬戶從結構和用途上看屬于跨期攤提賬戶,其目的是為了使所得稅費用的核算符合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采用待攤或預提的方法,把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額作時間性調整。

所得稅是一種特殊費用,與一般費用的不同在于,遞延稅款的確認和攤銷,與暫時性差異的發生和轉回數額、時間及稅率有關。暫時性差異發生的時間、金額與轉回的時間、金額不一定相等,適用的稅率也可能發生變更,所以,在暫時性差異發生和轉回的時間內,“遞延稅款”賬戶的借方和貸方發生額不一定呈對稱分布。納稅影響法的兩種具體方法——遞延法和負債法,都主張在暫時性差異形成的期間確認其納稅影響額,當暫時性差異轉回時,轉銷相應的納稅影響額。其主要區別在于對稅率變動的反應不同。遞延法對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額的確認,按照當期稅率計算,在暫時性差異轉回時,仍按原來發生時的稅率循序轉銷納稅影響額。遞延法強調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重視本期損益計量的客觀性。但是,這種處理方法在暫時性差異轉回且稅率發生變動之后的各期,損益表中計算所得稅的實際稅率,既不同于暫時性差異形成期間的歷史稅率,也不同于當期的法定稅率。而且,“遞延稅款”賬戶余額只有在未來稅率不變的情況下,才表示預付所得稅或應付所得稅。在未來稅率變動時,則不能表示預付所得稅或應付所得稅,只能以“所得稅借項”或“所得稅貸項”列示在資產負債表中,這對于資產負債表信息的正確使用是不利的。

負債法對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額的確認,按照其轉回時的稅率計算,則可以克服遞延法的缺點。負債法要求在暫時性差異發生期間確認納稅影響額時,如果明確地知曉當期或以后期間的新稅率,應按暫時性差異乘新稅率計算納稅影響額,記入“遞延稅款”賬戶。如果不知道新稅率,則按當期法定稅率計算納稅影響額,在以后稅率變動時,既要按新稅率計算當期納稅影響額,還要按新稅率調整原來已確認的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額。在暫時性差異轉回時,按當期法定稅率計算納稅影響額的轉銷額。在負債法下,只有在官方公布的稅率將在下一期間生效或稅率變動且須對以前確認的遞延稅款進行調整時,損益表中的實際稅率與當期法定稅率才不一致。這種處理方法賦予“遞延稅款”賬戶余額以資產或負債的意義,使資產負債表中的信息更具有相關性。雖然損益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有失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但負債法畢竟比遞延法有所改進。

三、幾點認識

1.所得稅作為一種費用,應按費用會計的原則和方法來進行會計處理,為報表使用者提供最相關的信息。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法就是用費用會計的基本原則來處理所得稅的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在實務中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方法,并保持相對穩定。

2.兩種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都不影響本期應交所得稅的計算和上繳,即對國家所得稅收人沒有影響。

3.所得稅會計方法的選擇使用影響對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信息的分析利用。企業采用不同的所得稅會計方法,所計算的會計報表指標不同。當會計利潤小于應稅利潤且存在暫時性差異時,采用納稅影響法比應付稅款法可以少計所得稅費用,多計稅后利潤,因此提高了公司的每股凈收益,同時遞延稅款列示在資產負債表左邊,相對降低了資產負債率。這有利于公司的籌資,尤其是這種情況可持續時,對企業更為有利。反之,采用納稅影響法比應付稅款法會多計所得稅費用,少計稅后凈利,因此降低了每股收益,而且遞延所得稅負債提高了資產負債率。

第3篇

在收入確認范圍上,會計收入小于所得稅法收入,具體體現在:

會計收入。其范圍只涉及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企業會計準則》中指出: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根據這一定義,會計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會計收入的范圍只涉及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而將在非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作為利得加以確認,比如企業接受的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等。因此,會計準則中“收入”為“狹義”上的收入。但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應從廣義的角度考慮收入,則要將“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納入計算的范圍。正如基本會計準則第37條規定,會計利潤包括收入(狹義)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或損失等。

所得稅收入。其范圍涉及所有經營活動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雖然未對所得稅收入做出明確的定義,但規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收入的形式、內容等。所得稅法第6條采用列舉法明確了所得稅收入的內容。其中,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屬于企業日常活動中產生的經濟利益流入,與會計準則中的收入一致。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則屬于非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流入,相當于會計準則中的“利得”。但“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的其他收入,不形成會計準則中的利得。另外,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指出,所得稅收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中收入的范圍大于會計收入,除了包括會計收入之外,另外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利得。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則形成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法收入之間的永久性差異項目。

二、收入確認條件上的差異

會計收入更注重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從上述確認條件可以看出,企業會計準則主要從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出發,注重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

所得稅法從國家的角度出發,更注重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以銷售貨物收入確認條件為例,所得稅收入應為:企業獲得已實現經濟利益或潛在的經濟利益的控制權;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合理地計量。各種勞務收入確認的確認條件應為: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交易中發生的成本能夠合理地計量。企業的其他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收入:一是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而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因此,對所得稅收入的確認主要是從國家的角度出發,注重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只要有利益流入企業或者企業能控制這種利益的流入,所得稅法就應該確認為收入。

三、在收入確認時間上的差異

會計準則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來確定收入的入賬時間。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確認時間上,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一致的。所以,在多數情況下二者對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它們之間的差異主要表現在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上。《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中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取得股權投資后,在被投資單位實現損益以及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均要按照投資單位應享受或分擔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一般情況下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上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已偏離了權責發生制原則,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但又不是純粹的收付實現制。也就是說,稅法上不確認會計上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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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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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以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為納稅人,分公司與母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我們把全國的子公司都改變成分公司,是不是就可以由集團本部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同分公司間的利潤和虧損就可以相互彌補?

據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以后,企業非常關注新法對納稅主體、稅收優惠政策以及費用扣除等方面的規定,迫切希望了解正在制訂中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可能會有的內容。目前,一些精明的企業已經根據新法的規定,籌劃企業未來的稅收安排。專家認為,新《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后,稅收籌劃格局將發生很大的變化。企業為了追求更大的稅收籌劃利益,除了繼續利用保留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外,將更多地在企業機構設置、關聯企業交易、費用扣除以及企業所得稅外的其他稅種上多做文章,尋找新的籌劃點。

一、所得稅籌劃“三板斧”失靈

有關人士透露,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前,一些地區出現了搶注企業的現象。比如在上海浦東新區,一個投資者就注冊了6家高新技術企業!有人問這位投資者為什么要搶注這么多企業?他說:以后靠賣這些企業名稱就能大賺一筆。

專家分析,新《企業所得稅法》在頒布和正式實施前有1年的過渡期,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該法頒布前已經成立的,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25%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一些投資者趕在新法頒布前搶注企業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過渡期優惠政策。

這個現象從另一個方面說明,新《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后,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的空間將越來越小,以前行之有效的很多籌劃方法正失去法律基礎。

據介紹,在企業所得稅傳統的籌劃方法中,企業用得最多的有以下三種。

第一,對企業身份進行籌劃。由于過去生產性外資企業、福利企業等具有某種身份就可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不少企業想方設法“創造”條件,謀取稅收優惠。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很多過去簡單地通過改變企業身份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失靈。

第二,利用新辦企業優惠政策籌劃。以前很多企業利用“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1免1減半“,以及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2免“等優惠政策,不停地新辦、關停、再新辦企業的方法規避企業所得稅。隨著上述政策的取消,這種避稅方法已沒有政策依據。

第三,利用地域性優惠政策籌劃。在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企業,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而按照新稅法的規定,除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前已經設立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繼續享受稅收優惠外,上述優惠已經取消。由于這些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取消,原來僅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無效。

除此以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還取消了再投資退稅、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以及出口型企業等稅收優惠政策,很多依存于這些優惠政策的籌劃方法也同樣失去了意義。

目前盛行的稅收籌劃方法,雖然表現形式各異,但共同點都是想方設法獲得稅收優惠。“兩法”合并前中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大部分集中在企業所得稅上,“兩法”合并取消了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改變了直接減免稅的稅收優惠方式。這一變化使大量盛行的稅收籌劃方法失去了基礎,稅收籌劃將因此改變格局,企業和籌劃專家不得不拓寬籌劃視野,尋找企業所得稅籌劃的“第四種兵器”。

二、業界看好成本費用籌劃

雖然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小了,但總體上看,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這讓企業從另一個方面擴大了稅收籌劃的空間。

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是決定企業稅負的兩個要素,在收入確定的前提下,稅前可扣除成本費用的增加,必然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計稅工資扣除限制、廣告費扣除限制等,為企業特別是內資企業通過籌劃最大限度地增加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提供了空間,成本費用將成為今后稅收籌劃的一項重要內容。

按照以前內資企業所得稅有關法規的規定,內資企業以是否獨立核算來界定是否為獨立納稅人,一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也需要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公司法人為基本納稅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企業把設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變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納稅資格,就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做的好處是:各分公司間的收入、成本費用可以相互彌補,實現均攤,避免出現各分公司稅負嚴重不均的現象。因為有的公司長期虧損,有的公司繳納了大量的企業所得稅,整個企業集團稅負居高不下,通過匯總納稅,使企業當期可扣除的成本費用大大增加,真正達到虧損不納稅、盈利少少納稅的目的。

成本費用籌劃涉及面廣,要求比較復雜,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國際稅收籌劃漸成焦點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國際稅收籌劃變得越來越重要和突出,這將是稅收籌劃的一大變化。

外國投資者到中國投資已經有很多年,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投資模式和稅收籌劃安排,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迫使企業必須重新考慮投資方式和稅收安排;同樣的道理,現在中國企業到外國投資的越來越多,也需要進行國際稅務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隨著稅率的提高和許多優惠政策的取消,外資企業的稅負會有所增加,稅負增加是投資者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動因。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和預提所得稅的新規定,則直接推動企業進行新的稅收安排和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居民企業的概念,規定中國的居民企業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于居民企業的判斷標準,由過去單一的“登記注冊地標準”改為“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相結合,即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將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這一新變化對外資企業影響非常大。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

實際管理機構不是指車間或辦事處,而是指作出和形成企業的經營管理重大決定和決策的地點,具體是指企業的董事會所在地或董事會有關經營決策會議的召集地,不同于企業的日常經營業務管理機構所在地。按照上述標準,外國企業要想避免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可以進行一些籌劃。比如在董事會中增加一些外國人做董事,董事會會議在外國舉行等等。這些籌劃對于在外國注冊、但實際是中國資本控制的企業,特別是“返程投資”的企業至關重要。

另外,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預提所得稅的稅率為20%,比目前實際執行的10%稅率提高了1倍。同時,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預提所得稅的政策,直接影響到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利潤和將來投資退出的稅負。預提所得稅的增加,迫使投資者進行國際稅收籌劃。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充分利用國與國稅收協定的有關條款進行籌劃。目前,中國已與8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投資者應該關注這些協定并進行恰當的投資安排。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而在一般的稅收協定中,預提所得稅的稅率不超過10%。也就是說,投資者選擇在與中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并且預提所得稅的稅率較低的國家登記注冊企業,再由該企業對中國進行投資,就可以有效規避較高的預提所得稅稅負。

近些年來中國投資者到外國投資的越來越多,形成了良好的開端。隨著這種投資的增多,投資方式的多元化,企業進行國際稅收籌劃已成為現實需求。這同樣要求企業了解投資國的法律法規,結合中國的稅法,進行國際稅收籌劃,以減輕國際投資稅負,特別是預提所得稅稅負。

國際稅務籌劃不僅僅考慮跨國企業集團設在某個國家企業的稅負,還要考慮整個企業集團的稅負,目的是謀求整個企業集團稅負的優化。因此,國際稅務籌劃不能僅局限于一個企業、一個國家,需要從全球著眼進行。比如,對要判定中國政府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否會對投資者的實際稅負產生影響,還要看投資來源國是否承認相關的優惠政策,是否給予稅收豁免。如果在中國免稅,回國后要補稅,對稅負就沒有實際影響。

四、“雙刃劍”:轉讓定價籌劃

轉讓定價是跨國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雖然其目的不僅僅是為了規避或減輕稅負,而主要是實現其全球的經營戰略,但現實中,轉讓定價已成為企業進行國際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

有關專家認為,大量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以及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進一步刺激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規避稅負。以前進行轉讓定價安排的主要是外資企業,今后內資企業,特別是大型內資企業集團,開展轉讓定價的也會越來越多。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新變化既為企業進行轉讓定價創造了機遇,同時也強化了對轉讓定價的稅收管理。轉讓定價是把雙刃劍,企業必須審慎行使。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雖然此條規定的含義和具體范圍有待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但原則上講,居民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將來很可能享受免稅待遇。而按以前規定,如果被投資方適用的稅率低于投資方,則投資方分回的股息、紅利需要補稅。此條規定,為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比如可以享受低稅率的高新技術企業,減輕企業集團的稅負提供了空間。

第6篇

一、量能課稅原則的理論基礎

量能課稅原則產生于西方功利主義學者穆勒在經濟學提出的“能力負稅原則”,經過多個流派的爭論、探討,現已成為西方稅法基本原則。筆者對量能課稅原則的理論基礎分析如下:

(一)自然法基礎

稅法理論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對國家征稅權正當性來源的考察,即稅收作為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侵犯何以能正當化的理由。而稅收的正當性在法律上則主要體現為稅收公平。量能納稅的核心在于依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支付能力衡量負稅是否公平,以此確保人的自由、平等、生存以及法的和平。

歷史上,圍繞實現稅收公平的探討主要為量能課稅原則與利益賦稅原則這兩大學派的爭論。

1.利益賦稅原則

利益賦稅原則的提出早于量能課稅原則,以瑞典學派的奠基人維克塞爾為代表,其從經濟學中的自由交易理論和相對價格理論出發,主張國家與公民之間存在一種利益上的交換關系,通過利益享有的多少來衡量主體的稅負。其和國家租稅理論的發展密切相關。啟蒙時期哲學家霍布斯認為,國家成立的目的在于實現單個的個人所沒有辦法實現的社會任務,保護人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而公民則將其在國家保護下所獲得的利益以上繳稅收的方式給付對價,故又稱“利益說”,“交換說”。利益賦稅原則通過確立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對待給付關系,基于對價給付的特點,民眾可以對國家財政制度進行監督,限制政府的權力,并為差別稅率提供了理論基礎,在歷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但利益賦稅原則也有致命的弱點,即缺乏實踐論價值。公民在國家保護之下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在標準上又無法進行規范,這種可行性的缺失必將導致執法恣意,從而損害稅法權威,削弱公民守法積極性。龐德說,“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實施。”因此利益賦稅原則逐漸被量能課稅原則所取代。

2.量能課稅原則

隨著歷史發展,人們對于課稅公平的理解也產生了變化。不同于亞當斯密的“利益說”,瓦格納在其《財政學》中提出社會政策的財政理論,主張按納稅能力的大小采用累進稅率課稅。近代學者馬斯格雷夫認為,稅收公平應是凡具有相等經濟能力的人,應負擔相等的稅收;不同經濟能力的人則負擔不同的稅收。稅收公平的觀念就由最早的絕對公平演變成“受益說”,進而發展為“負擔能力說”。

量能課稅原則的誕生主要是為了修正稅收“利益說”或“交換說”在稅收負擔的衡量上所存在的缺陷。稅收之目的在于滿足國家一般的公共財政需要,不可能在國家給付與稅收負擔之間建立直接的對價關系,而且國家必須對每個國民承擔起平等照顧義務,因此,稅收負擔的歸屬以及輕重原則,必須以納稅人負擔能力為標準,不得以國家對其提供的保障或服務的成本或效益為限度。這其實是在國家征稅權與公民財產權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

另一方面,量能課稅原則亦是國民之間公平分配的原則,即稅負必須依照國民承擔稅收的能力來進行公平的分配。這是憲法平等原則在租稅法律關系方面的具體體現和要求。

(二)倫理學基礎

量能課稅原則上的屬人性決定其倫理基礎,“人正因為倫理學意義上的人,本身具有一種價值,即每一個人都有權要求其他人尊重他的人格,不侵犯他的生存(生命、身體和健康)和私人領域。”量能課稅原則在倫理學上的具體化主要是在道德選擇或價值判斷上,即對公民生存權的保障。

生存權保障是人性尊嚴的基本體現,是一項基本人權,為各國憲法所保護。如日本憲法“謀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國民權利”的規定。而根據量能課稅原則,公民的最低生活費缺乏稅負能力,不應列為課稅對象。這正是倫理學價值判斷的體現。

同時,量能課稅原則在個人所得稅上對于“人”性倫理色彩還體現在其他方面。首先,個人所得稅對課稅對象的要求必須是已經實現的凈所得。成本、費用、損失和稅金是為了獲得收入的必要開支,不具有稅收負擔能力。同時,尚未實現的所得,或者因市場規律而帶來的虛假所得亦不屬此類范疇。第二,個人所得稅的課征,不僅要體現納稅人在量方面的負擔能力,更要體現其在質方面的負擔能力。例如對不同性質的同額所得(勞動所得與資產所得)要區別對待,對回歸性所得與非回歸性所得(稿費、退職所得、暫時所得)亦宜做出質的區分。這些都是量能課稅原則在倫理學上的價值取舍。

(三)實踐論基礎

量能課稅原則相較于利益賦稅原則的一大優勢就在于它的可行性,即實踐論上的價值。衡量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需要有一定的標準和原則,需要一個既能夠全面衡量不同納稅人的不同納稅能力又能夠用以在稅收征收活動中具體操作并能夠證得納稅人廣泛認同的標尺。為了引入實踐,學術界關于量“能”的評定標準進行了許多探討,大致可分為“主觀說”和“客觀說”。

一為主觀說。這一學說最初由穆勒提出,又稱“犧牲說”,即“課稅公平作為一條政治公理意味著犧牲的相等”。每個人在向國家納稅時造成的損失是一種效用損失,只要這種效用損失在主觀評價上對所有的納稅人都是一樣的,即犧牲均等,稅收公平就實現了。之后在此基礎上又發展了相應的“比例犧牲說”、“邊際均等犧牲說”。但這些學說都是建立在主觀基礎上,效用、犧牲等心理因素都缺乏客觀性和現實操作性,無法衡量或精算。

一為客觀說。由于“主觀說”并不具備現實操作性和制度價值,美國經濟學家塞利格曼提出了“客觀說”標準,從客觀方面對納稅能力進行衡量。從經濟學角度看,表征稅收負擔能力的基礎有所得、財產和消費三種。首先,如果把消費作為稅收負擔能力的標準不甚妥當。這是由于,對于社會不同階層來說,消費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同。貧困階層消費所占的比重大于富裕階層。若只對奢侈品征稅,則遠不能滿足財政需要,若對日常生活消費征稅,則容易產生逆進性。因此以消費來衡量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作用十分有限。其次,財產標準情況下,由于相同價值的財產在不同收入階層的納稅人中有不同的效用,對財政產征稅不符合公平原則;另外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財產的形態日以多樣化,動產乃至無形財產的比重也越來越大,對征稅造成的很大困難;而且財產課稅很難做到對低收入階層的稅前扣除,對富裕階層征稅過重也會影響其投資和生產的積極性。

因此,選擇所得作為衡量稅收負擔能力的標準最為合適。一方面所得是一種可以用貨幣計量的收入,穩定規范;另一方面,所得能夠真實反映各類納稅人的收入狀態和納稅能力,且可以根據最低生活費標準予以扣除,并且根據收入來源和性質的不同適用不同的征稅辦法。因此,所得標準能夠相對保證稅收平等,實現稅收公平。

二、從量能課稅原則看我國個人所得稅

2006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將起征點由800元上調到了1600元,試通過下表分析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前后的效果:

通過上述表格,我們可以看出,起征點從800元上調到1600元并沒有促成多少實質性的改變,因為各收入群體間的工資凈所得的差距并未縮小多少。因此,僅僅提高工資收入的起征點,對于拉近貧富差距的作用極其微弱。根據量能課稅原則,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建議如下:

(一)實行綜合所得稅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目前實行的是分項扣除、分享定率、分項征收的分類所得稅,分類所得稅是與綜合所得稅相對應的一種所得稅模式,即把所得依來源分為若干類別,并對不同類別的所得依不同的稅率和征收方法分別計稅。我國目前規定了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11項所得。下面以某月取得工資收入5000元的納稅人甲和某月取得工資收入4000、稿酬1000元的納稅人乙為例對橫向公平問題進行比較說明。

由于分別適用不同的減除費用和稅率,甲、乙二人縱然經濟負擔能力相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卻不同,不能體現稅收橫向公平的要求。另外,在分類所得稅模式下,也會出現越來越多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少交稅,而所得來源少、綜合說入低的納稅人多交稅的現象。

由此可見,分類所得稅模式難以完全把握納稅人的綜合負擔能力,不利于實現稅收公平。另外,分類所得稅模式也無法反應對納稅人的家庭負擔狀況的照顧,這對重視家庭經濟和社會職能、社會保障機制尚不發達的中國來說,尤為不公。再加上臺灣和大陸有著相通的社會文化傳統,因此學習臺灣的綜合所得稅模式是一項有益的嘗試。

(二)合理設定所得范圍

首先,降低對工資薪金所得的稅負。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主要建立在工資薪金所得的基礎上。然而隨著經濟發展,個人收入渠道增多,資本所得和財產所得將在個人收入結構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上升。另外對工資薪金的超額累進稅率也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對“質”的要求。因此,對工資薪金所得應當給予更多優惠與照顧,對資本所得和財產所得應課以稍重的稅負。

其次,設立設算所得課稅制度。“有些所得一起客觀和理智清醒本應實現,惟可能因個人之偏好、過失或其他法律所不認同之安排而使之未能實現,此時,租稅法本諸租稅公平原則的考量,將此一類型之所得視同已實現。并對之課征所得稅。”這便是臺灣的設算所得課稅制度,是對凈所得課稅原則的例外規定,為了防止納稅人規避稅收。

最后,設立福利所得課稅制度。對用人單位在正式薪金之外對職工給付的各種額外福利課稅。除了因計算困難或征收成本太高可免稅外,如誤餐補貼、交通補貼、宿舍、人身保險、假期旅游等,其余各種福利所得都應當列入課稅范圍。

(三)完善所得凈額制度

首先,照顧納稅人家庭扶養開支。從我國社會文化傳統上來看,家庭是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家庭觀念濃厚,親屬之間有很強的道德倫理牽引。另外我國社會保障水平較低,家庭是主要的保障途徑。因此在稅收上照顧家庭基本開支,是凈所得課稅原則和量能課稅原則的具體體現,是保障公民生存權的需要,也是符合我國當前國情的重要改革。

其次,改革所得扣除制度。設定捐贈、保險費、災害損失和醫療及生育費等項目。扣除個人必需的生活成本、費用和損失,鼓勵以公益或人道目的的捐贈(客觀上降低了稅負能力),照顧弱勢群體,維護法的和平,都是量能課稅原則的應有之義。

最后,建立物價指數連動課稅機制。物價上漲實際上會帶來“隱形增稅”,這種“隱形增稅”不僅違反了稅收法定主義原則,還加重了低收入者階層的負擔,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因此有必要設立這么一個彈性課稅機制。臺灣地區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當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年度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免稅額隨之調整;達到10%以上時,個人所得稅課稅級距的金額隨之調整;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及殘障特別扣除額的基準,要根據所得稅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每三年評估一次,以保證稅收的相對穩定。

三、小結

量能課稅原則作為一項重要的原則,與稅收正當性密切相關,并同稅法學界的基本理念相通。如何在稅法立法和實踐中的貫徹落實稅法的基本理念,則是值得一生研究的命題。

參考文獻:

[1]參考自《量能課稅原則法哲學研究》,楊萬輝,華中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5月。[2][德]卡爾·拉倫茲:《德國民法通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頁。

[3]參考自《個人所得稅負擔的公平構想》,陳拂聞,財會研究2009年第20期。

[4]圖表摘自《量能課稅原則研究》,梅曉蓓,《人文社會科學集刊》2006年。

[5]參考自《量能負擔與課稅公平----臺灣個人所得稅的啟示與借鑒》,熊偉、羅昕,中國財稅法網省略/show.asp?a_id=1530。

[6]參考自《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研究》,董旸,山東大學博士學位論文009年3月。

第7篇

[論文摘要]目前,稅務籌劃受到越來越多的大企業的關注和應用,但是中小企業的運用范圍和技巧卻非常有限。中小企業由于自身企業特點,利潤較小、融資較難、資金緊張,如何降低企業稅負成為企業關注的焦點。

[論文關鍵詞]中小企業 稅務籌劃 增值稅

稅務籌劃可以表述為納稅人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憑借法律賦予的正當權利,通過對投資、籌資、經營、理財等活動的事先安排與規劃,以達到減少稅款繳納或遞延稅款繳納目的的一系列謀劃活動。

一、中小企業創建環節的稅務籌劃

(一)中小企業設立形式的稅務籌劃

1.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身份的選擇。這兩類納稅人在稅款計算方法、適用稅率以及管理辦法上都有所不同。從進項稅額來看,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其進項稅額只能進成本;從銷售來看,銷售方在銷售時,除了向買方收取貨款外,還要收取一筆增值稅款,其稅額要高于向小規模納稅人收取的款項。雖然收取的銷售稅額可以開出專用發票供購貨方抵扣,但對于一些不需專門發票或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買方來說,從小規模納稅人進貨是更好的選擇。

2.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合伙制企業的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包括個人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我國稅法對不同企業規定的適用稅種是不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公司制企業適用稅率是:年應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微利企業適用20%的稅率,其他企業適用25%的所得稅率,而個體工商戶適用個人所得稅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由于適用的稅率不同,在進行稅務籌劃的時候不能簡單地看名義稅率的高低,而應根據不同形式稅率的計算方法計算出應繳稅款后再比較實際稅負的高低。

例如:一家商店由兄弟兩人各投資50%合伙經營,資金規模及人員數量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規定的要求,2010年年盈利200000元。若該店按合伙企業課征個人所得稅,稅后利潤為200000 -(200000÷2×35%- 6750)×2=143500元;若該店按公司課征所得稅,稅率為20%,稅后利潤為200000×

(1-20%)=160000元全部作為股息分配,納稅人還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160000×20%=32000元,其稅后收益只有128000元<143500元。因此,公司制稅負重于合伙企業稅負,納稅人做出了不組建公司而辦合伙企業的決策。

(二)中小企業設立行業的稅務籌劃

1.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投資企業、農林牧漁業的選擇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第27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另外,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照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廢舊物資經營企業的籌劃

根據規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購的廢舊物資,不能取得增值稅專業發票的,根據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上注明的收購金額,按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扣除。

例如:某造紙廠一年收購共100萬元的廢紙,但都無法取得合法的抵扣憑證。將廢紙再造紙后出售,獲得銷售收入200萬元,僅有電費、水費及少量修理用配件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購進的水、電費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為35萬元,稅金約為6萬元。

(1)籌劃前:

增值稅銷項稅額:200×17%=34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6萬元

應納增值稅稅額:34-6=28萬元;增值稅稅負:28÷200=14%

(2)籌劃后:將企業的廢品收購業務分離出去成立回收公司,專門從事廢舊物資的回收經營,兩公司變成購銷關系,回收公司收購100萬元廢舊物資并銷售給造紙廠。回收公司可以免繳增值稅,造紙廠可以從回收公司取得其開具的普通發票注明的金額為100萬元,可按10%作進項抵扣,加工生產的紙張銷售額,水電耗費不變。

增值稅銷項稅額:200×17%=34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10+6=16萬元

應納增值稅稅額:34-16=18萬元;增值稅總體稅負率:18÷200=9%

此項稅務籌劃后,稅負率顯著降低。

二、中小企業經營環節稅務籌劃的內容和方法

(一)中小企業增值稅稅務籌劃

1.購貨環節中供貨商的選擇

對于只能采用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的中小企業,由于不存在稅款抵扣的環節,含稅價款中的增值稅稅額意味著單純的現金流出,所以,選擇供應商時只需要比較供應商產品的含稅價格,從含稅價格最低的供貨商處購進貨物即可。

對于中小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雖然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憑專用發票注明稅額抵扣,但不能將一般納稅人作為購貨單位的唯一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假設在質量和價格相同的情況下,從一般納稅人購進可以得到17%或13%增值稅稅率的專用發票,作為進項稅額,可抵扣額最大,則應納稅額最小;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可獲得其從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的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稅款抵扣;從個體工商戶購進,則不能抵扣。因此,選擇供應商要計算比較各自的稅負和收益。

2.銷貨環節中兼營銷售的選擇

兼營在我國不僅僅是指同時經營增值稅不同適用稅率項目,同時經營增值稅應稅、免稅、減稅項目,還包括同時經營增值稅和營業稅項目。增值稅納稅人應分別核算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適用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繳納增值稅,就會增加稅負。

(二)中小企業消費稅稅務籌劃

1.自營與委托加工方式的比較

不同加工方式的計稅依據不同,其繳納的消費稅也就不同。在實際生產中,中小企業采用自營方式生產應稅消費品時,其計稅依據為產品的對外銷售價格;采用委托加工方式時,其計稅依據為受托方當期同類商品的銷售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由受托方代扣代繳。

通常情況下,委托方以高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而受托方代扣代繳消費稅的計稅價格往往低于實際銷售價格,差額部分不繳納消費稅。只有委托加工費低于限額,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低于直接銷售價格,納稅人通過委托加工方式生產應稅消費品,繳納的稅負較輕。

2.包裝物押金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要區分不同情況計算應納稅額。

如果包裝物連同產品一同作價銷售,則包裝物的價格均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計征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銷售而是收取押金,只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一般為1年)退回,就不必繳納消費稅,酒類產品除外。因此,中小企業如果想在包裝物上節省消費稅,就不能將包裝物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應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但此押金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收回。這樣,一方面有助于降低計稅依據,減少稅收負擔,即使收取的押金超過一年未還,押金并入銷售額征稅,由于將納稅期限延緩了一年,充分利用了資金時間價值。

(三)中小企業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

本部分主要從扣除項目的籌劃來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角度進行闡述。

1.利用工資、薪金支出進行稅務籌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實行按計稅工資進行扣除。我國中小企業中絕大多數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工資薪金支出占企業成本的很大一部分。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加大職工的工資薪金支出或是職工福利支出,能夠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從而減少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但是,工資薪金支出要真實、合理,否則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工資扣除數。由于稅法沒有規定提供的勞務與報酬是否配比的量化指標,在實務中,雇員對企業的貢獻難以量化統計,判斷起來比較困難,因此,利用職工薪酬進行稅務籌劃,能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稅收利益。

2.利用利息支出進行稅務籌劃

根據規定,非金融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解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額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可見,利息支出并非無條件的全部扣除,因此在籌劃時應注意:(1)利息支出的合法性。企業應取得合法憑證;(2)應盡量向金融機構貸款。如果向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借款,利率超過金融機構的相應利息則無法得到抵扣;(3)同業拆解的利息支出可以列支。企業之間相互融資,既保證了資金周轉,又可以就利息支出列支扣除,減小稅負。

3.利用公益性、救濟性捐贈進行稅務籌劃

第8篇

【關鍵詞】稅基;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稅基即“課稅基礎”,對企業所得稅的稅基進行納稅籌劃,也就是對應納稅所得額的籌劃,就是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盡可能地減小應納稅所得額,稅基越小,所繳納的稅款就越少。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準予扣除項目-允許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從這個公式可以看出,要減小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籌劃:收入和稅前列支的費用支出。

一、收入的籌劃

(一)不同收入界定的籌劃

收入總額包括企業取得的各種貨幣收入和非貨幣收入;“不征稅收入”不構成應稅收入,具體是指財政撥款、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屬于財政性資金的收入;“免稅收入”已構成應稅收入但予以免除,是指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等。因此,企業在選擇對外投資方式時,可以考慮選擇國債或符合條件的股票、債券直接投資,如企業可以將閑置資金用于購買國債而不存入銀行,增加免稅收入。

(二)利用分期確認收入籌劃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納稅人下列經營業務的收入可以分期確定,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2.建筑、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3.為其他企業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分期確認收入籌劃的基本原則是,讓法定收入時間與實際收入時間一致或晚于實際收入時間,這樣企業就能有較為充足的現金納稅,并享受該筆資金差額的時間價值。

(三)選擇不同銷售方式的籌劃

產品銷售方式有現金銷售、預收貨款銷售、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委托其他企業代銷、分期收款等,不同的銷售方式對應不同的收入確認時間。由于產品在銷售過程中,企業對銷售方式有自由選擇權,銷售方式不同,往往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這就為利用不同的銷售方式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而企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取決于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早晚又為利用稅收屏蔽(延遲納稅)提供了籌劃機會。

(四)其他有關收入的所得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上述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二、稅前列支費用的籌劃

利用企業所得稅法中對稅前列支費用進行籌劃,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重點,其籌劃的空間非常大。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于“三費”的籌劃

“三費”是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在實務中,有些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經常超過稅法規定扣除限額,導致不能在稅前全額扣除,加重了稅負。

進行納稅籌劃的基本原則是:在遵循稅法與會計準則的前提下,盡可能加大據實扣除費用的額度,對于有扣除限額的費用應該用夠標準,直到規定的上限。在日常財務工作中可以從以下三方面進行籌劃:

1.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提高扣除費用額度

按規定,“三費”都是以營業收入作為基礎計算扣除限額的,如果將企業的銷售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企業的產品銷售給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對外銷售,這樣就增加了一次營業收入,在整個企業的利潤總額并未改變的前提下,費用限額扣除的標準可同時獲得提高。

2.業務招待費與會務費、差旅費分別核算

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企業應將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等嚴格區分,不能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否則對企業不利。因為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務費、董事費,只要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均可據實在稅前全額扣除。同時,也絕對不可以故意將業務招待費混入會務費、差旅費中核算,否則屬于偷稅行為。

3.合理轉換“三費”

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企業除應將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等嚴格區分外,還應當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提前做好預算,以利于二者間的合理轉換,從而進行納稅籌劃。

(二)關于研發費用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加計(150%)扣除。企業應充分利用這一優惠政策,努力提高研發水平。在日常核算時,注意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研發費用的認定條件,并且單獨歸集核算,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在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攤銷,并保存相關佐證材料,以便能充分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三)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上的籌劃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直線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另一種是加速折舊法,包括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企業采用不同的方法,每年計提的折舊額也不一樣。由于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一般會轉移到產品的成本中去,或作為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直接抵減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如何對折舊費用進行籌劃與安排,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一項重要內容。

使用直線法集體折舊,每年計提的折舊額相同,比較均衡;而使用加速折舊法則前期計提的折舊相對較多,后期相對較小,由于在前期將大部分的折舊已經列支或轉移到產品的成本中了,這樣就可以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三、結束語

企業所得稅作為國家參與企業經濟利益分配的一個稅種,貫穿于企業財務活動的始終,制約著企業的會計收益和企業目標的實現,而且它的稅源廣,稅負彈性大,具有很大的籌劃空間,是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重點。對于企業來說,依法納稅是企業應盡的一項基本義務,同時不需要繳納比稅法規定的更多稅收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企業如何積極主動地采取應對措施,做到依法納稅與合理避稅的協調統一,已成為一個重要的戰略課題,是廣大學者研究的熱點。

【參考文獻】

[1]楊宏.新企業所得稅法背景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思考[J].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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