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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時事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3-20 16:15:1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政治時事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政治時事論文

第1篇

(一)能夠將學生的知識面拓寬,激發學生的學習主動性與積極性

所謂的時事熱點問題是當前社會上最近發生的,能夠引起人們關注的問題,在初中思想品德教育中結合相應的時事政治問題,能夠使得學生對知識有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能夠使得學生自身的知識面得到進一步的拓寬,使得學生主動學習的積極性以及主動性得到有效地激發和提升,繼而能夠營造良好的初中思想品德的教學與學習氛圍。

(二)能夠調動學生的思維,對學生的分析能力加以培養

對于初中思想品德教學,對當前社會上的時事政治熱點問題進行分析,能夠培養學生的分析能力,教師應當將學生的思維積極調動起來,通過對時事政治信息的搜集以及分析等多過程,使得學生對整個時事政治背景以及過程有更為深入的了解,繼而使得學生自身的綜合分析能力得到進一步的提升。

(三)能夠有效培養學生自身的價值觀、人生觀以及世界觀

教師將初中思想品德教育和時事政治問題進行有效的結合,通過對這樣一些時事熱點問題進行及時的分析,在掌握相關的思想品德教學目標的同時,還應當對學生進行及時的引導,使得學生能夠逐步培養起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以及世界觀。

二、將初中思想品德教育與時事政治進行有機結合的策略

總得來說,時事政治熱點問題是學生進行思想品德學習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重要組成部分,應當通過對時事政治熱點的分析以及結合,使得初中思想品德教學的效果以及目的得到有效的實現,將兩者進行有效的結合應當從以下幾點入手:

(一)要專門設置時事熱點教學專題

由于當前我國初中思想品德教學中所涉及的時事熱點內容比較少,還不夠完善,因此應當在以后的初中思想品德教學的過程中,專門設置相關的時事熱點問題,進行專題性的教學,通過這樣的專門性的學習能夠使得學生對當前的時事熱點問題的分析方式以及思考的能力得到進一步的培養,使得學生對問題綜合分析的能力得到進一步的提升,在以后的學習以及生活的過程中能夠對時事政治問題進行有效的分析和解讀。另外,對于學校而言,還應當積極成立專門性的時事熱點問題的小組進行研究,要由專門的教師對時事熱點問題進行選取以及做出具體的教學安排,因為這樣的一種研究工作是當前時事熱點問題教學得以實現的一大前提。

(二)依據教材的要求以及學生自身興趣選取時事熱點問題

如果要讓初中思想品德教學與時事政治問題進行有效地結合并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就應當在實施熱點問題的選擇上應當要注意合理和科學,應當依據當前我國初中思想品德教學教材的內容要求,以及我國初中學生自身的學習狀況尤其是學習興趣進行選擇,比如說在蘇教版七年級下冊的思想品德教學中如何更好地意識到追星現象的時候,教師應當選擇當前社會上某些明星現象,哪些明星在做一些慈善的公益事業,哪些明星召開演唱會,有些歌迷竟然為了買一張票去賣腎等,通過這樣鮮活的話題,能夠將學生的興趣調動起來,能夠依據當前初中思想品德的教學內容,有效教育學生的思想,對學生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使得學生能夠培養起正確的價值觀以及人生觀和世界觀。

(三)要進一步增強學生自身的自主能動性以及參與性

教師在將思想品德教學和時事政治問題進行有效結合的時候,應當注意將學生自身的積極主動性以及參與性加以提升,要將學生和教師之間的互動性調動起來,積極營造良好的教學氛圍,將學生自身的思考能力以及自主學習的能力進行充分的發揮,要對當前社會上時事政治問題進行及時的分析以及解讀,比如說在蘇教版七年級上冊的思想品德教學中,關于集體的團結以及合作的教學過程中,教師在對時事政治問題進行選擇的時候應當注意選擇全國人民團結一心的例子,比如說一起抗擊地震或者是非典等典型的案例或者是話題,教師應當在教學的過程中將學生自身的參與性積極調動起來,教師可以積極引導學生對資料進行收集,并制作成幻燈片,并表達自己的看法,教師還應當和學生之間加強互動和交流,營造良好的課堂氛圍,使得學生自身參與課堂教學的積極性調動起來,使得學生對合作以及團結的概念有更好的理解和掌握,另外還能夠進一步提升學生自身的榮譽感以及自身的愛國主義情操。

(四)要運用現代化的技術對教學的效果做進一步強化

當前科學技術的進一步發展使得課堂教學改革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進一步促進了教學效果的有效改善,教師在結合時事熱點問題進行思想品德教學的時候,可以將互聯網以及多媒體等現代化的技術加入到課堂教學中來,使得教學內容得到進一步的豐富,使得教學手段更加具有多元化,比如說在八年級下冊的思想品德教育中,關于科教興國以及人才強國知識傳授的時候,應當結合我國神九和天宮一號成功對接的例子,教師通過現代化的媒體對我國的航天事業所取得的成就進行展示,使得學生能夠對我國的航天事業的發展歷程有更好的了解,能夠真正認識到科教興國以及人才強國的重要意義,繼而鼓勵學生要奮發圖強。

(五)引導學生進行日常生活的積累

對于初中思想品德的教學來說,與日常的生活是緊密相關的,教師應當對學生自身在日常生活中的學習能力進行培養,在日常的生活中要對時事熱點問題進行分析以及累積,繼而對自身的學習效果進行有效的鞏固,對學生自身的學習能力進行培養,其實這樣的一種方式與思想品德教學中的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的教學內容也是一致的。

三、結束語

第2篇

施工環節應有規劃,把工程總質量目標分成若干小目標,劃分成若干工序,把每道工序看成是實現項目質量控制總目標的一個具體步驟。工程項目的質量是在施工過程中逐漸形成的,施工過程中項目質量受影響的因素最多,因此,施工過程中的工序質量控制是施工階段工程質量控制的重點,必須做到每道具體工序的質量控制到位。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管理必須嚴格按照預定的計劃和技術標準實施。管理的實質是對事先制定的質量標準與施工過程中的實際標準之間兩相對照,對比之下是否存有偏差,分析影響質量的制約因素并消除,使其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如果偏差處在允許的范圍之外,就必須采取整改措施。另外市政工程施工中施工人員交叉施工的情況非常多,要控制好工程質量,就要求監理人員對每道工序都嚴格執行檢查制度,使每一道工序都在合理的控制之下進行。

二、抓好教育培訓,開展企業標準化工作,落實質量責任制

當前,市政工程建設的工人流動性大,施工企業對一線工人的教育培訓幾乎都是靠師傅傳幫帶,很多工人都是按照自己的主觀意識在施工,企業內部標準不統一,因此必須強調質量意識教育,將質量第一的觀念灌輸給每個施工人員,消除錯誤認知。同時通過強化專業技術教育培訓結合工程施工人員的專業工作特點,適應新技術、新設備的客觀需求。在以上基礎上,施工單位要把質量標準保持連貫一致,定期修訂,明確內容,這樣有助于開展企業的標準化建設。質量責任制首先要按照不同的對象、層次、業務范圍來制訂,每個崗位、每個人盡到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指標應客觀合理并可量化以便于考核和執行,從而形成一個良好的質量責任制氛圍,即在整個公司形成一個層次分明、職責明確、覆蓋全面、縱橫有序的質量責任制網絡。還要實行質量否決制,要有與之相匹配的獎懲措施,在年終考核時,以質量責任的完成情況作為重要依據。

三、實施項目過程管理,推行目標管理

項目質量主要形成于施工過程,施工過程同時也是質量控制的根本環節。施工過程質量控制的基本任務有兩個:一是項目質量保證;二是建立一個科學管理系統,穩定地生產合格的、優質的工程。施工過程中應重點抓好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質量檢驗工作,嚴格監督每一道工序的質量控制。除了施工過程,項目交付后的使用也是考驗工程實際質量的過程,作為項目質量管理的出發點和終點使用過程是企業內部質量管理的延續,使用過程中質量管理的基本任務是提高服務質量,包括交付前和交付后的服務,促使施工單位不斷地研究和改進施工方法,確保工程質量,保證竣工工程的實際使用效果。

承包方要按照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制定質量控制的目標,責任到具體崗位、責任到具體的人,要及時對目標進行分解,制定各自分目標,在制定質量目標的過程中要注意三點:首先,目標的可行性。必須是經過努力才能達到并且可以達到,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其次,目標要盡量做到具體、明確,同時應當是可量化及可測量的,便于組織實施和檢查考核;最后,下級目標項目必須是上級目標項目的全面展開,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措施。推行目標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將企業目標與員工目標結合起來,通過激勵員工,最終實現企業的目標。企業需定期考核員工的目標完成情況,質量責任的履行情況,衡量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根據考核情況采取適當的激勵措施。

四、結語

第3篇

關鍵詞:證人出庭作證證據制度苦難

在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常會遇到這樣一些現象:一些證人只提供書面證言而因各種理由拒不出庭作證;或找人而以非己所寫為由拒不出庭作證;或在法庭上拒認,致使一些民事案件難以查實,難以定案。這看似很簡單,但也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引發我們的思考。

證人證言是民事訴訟中最普遍采用的證據之一。同時也是查明案件事實、正確處理案件的重要依據。而今,隨著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證人出庭作證已成為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迫切要求。從司法實踐來看,證人不出庭作證的現象普遍存在,嚴重影響和制約著民事審判方式改革,而且對人民法院正確地認定案件事實和對案件做出正確處理有著直接的影響。現就審理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和證人出庭作證的原因及對策問題談點粗淺的看法:

一、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的基本理論

民事訴訟的證據制度是指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關于民事訴訟的證據的條件、種類、收集、調取、鑒定、保全、舉證責任及審查運用等規范,是民事訴訟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就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幾個方面加以闡述。

證明對象:

1、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客觀事實,這些事實隨當事人訴訟請求的修正,反訴的提出、抗辯權的行使而改變,在訴訟過程中呈多變性。

2、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一般只包括實體法上的事實,一些具有特殊意義的程序上的事實,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事實,需要采取司法強制措施的事實等,可能會成為證明對象,但這些事實多屬于不證自明或人民法院可直接認定的事實,同時這些事實并非每個案件都遇到,所以,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在嚴格意義上講是實體法的事實。

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所依據的實體法規范,不屬于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法律、法規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無需證明;規章需接受人民法院的審查,如果符合法律、法規,人民法院予以參照,否則不予參照;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則將作為證據看待。

4、在民事訴訟中,在規定了免證事實,包括眾所周知的事實,預決的事實,推定的事實等。

5、在第二審程序中,證明對象原則上受當事人上訴情況的限制。

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法律規定由誰提供證據,若提供不出證據就可能承擔敗訴后果的責任。舉證責任是訴訟當事人承擔的法律責任,與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的職責及其他機關、組織、公民提供證據的義務有著本質的區別。舉證責任理論被稱為“民事訴訟的脊梁”,舉證責任制度是整個訴訟制度的核心之一。民事訴訟法對原、被告的舉證責任也做出了明文規定。

近幾年,各地人民法院都把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為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內容,但是,也必須看到,有的法院片面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卻忽視了對當事人舉證的法律保護,以致一些當事人本來可以收集的證據無法收集或已經收集的證據無法起到應有的作用,從而使一些當事人本來可以得到保護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護。可以說,這類情況的存在將嚴重影響人民法院的威信,影響社會的安定,削弱法律的調節作用。因此,必須加強對當事人舉證的法律保護。

二、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誰主張誰提供證據的原則,是民事訴訟由刑事訴訟由公訴人負責舉證、刑事訴訟由行政機關負責舉證不同的一個特點。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民事權利,應當提出證據,對于那些當事人提供有客觀困難的,例如有些需要科學鑒定或現場勘查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證人證言是民事訴訟中最普遍的證據,是查明案件事實,正確處理案件的重要依據。但是,由于影響證人證言客觀性的因素很多,單靠在法庭出示宣讀證人證言而不要證人出庭作證,是很難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所以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這一規定,對于人民法院及時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證人出庭作證是開庭審判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開庭審判是人民法院行駛審判權的法定形式,沒有經過法庭審查核實的證據和事實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實踐證明,導致錯誤的原因往往是事實失實,證據不足,因此法律要求作為判決依據的事實和根據都必須經過開庭審理查實,不管是誰提出的證據和事實,都必須提到庭審中來查實。如果在庭審中站不住,就要被淘汰,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予以認定,這是實踐經驗的總結,也是法律的規定。可見,庭審是法院核實依據,查明事實的唯一法定形式。作為證據之一的證人證言,同樣應當在庭審中加以核實。證人在庭審之外所作的證言,有可能出現隱瞞、遺漏或錯誤判斷的情況。而證人出庭作證,面對雙方當事人及旁聽者,基于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的考慮,就可能通過仔細回憶而陳述得比較客觀。如果仍有虛假,就不可能不漏出破綻,再經過幾方的質詢,便能辯明是非真偽,在法庭這個特定環境,證人當眾陳述并受質證,這種特別方式和這種審查證據的方式的特殊作用,是其他審查方式所無法比擬的,所以法律才設專條加以規定。

2、證人當庭作證,是保證證人證言真實性的重要手段

證人由于主觀和客觀方面的原因,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提供的證言,有可能出現不真實或不完全真實的情況,有時甚至是錯誤的或純系偽證。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應當堅持直接言辯方式,即證人親自出庭用言辭方式陳述自己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并接受審判人員的詢問和當事人的質證。經過一系列的審查判斷,求得矛盾的統一,把能夠反映事物本來面目的內容認定為證據,用作最后定案的依據。如果證人不出庭而僅僅提供書面證言,證人則可能是輕率地、不負責任地提供情況,特別是在當事人自己收集的證言中,這一特征尤為明顯。同一證人對同一事實在不同時間內能出具多個證言,而且先后出具的證言往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如果證人不出庭,當事人的質證只能針對書面證言本身,而不是針對證人本人,即使在對書面證言有異議的情況下也無從質證,只能是增加一些毫無結果的爭辯。作為審判人員,單單依靠證言材料,尤其是瑣細繁雜的證言材料,也難以分辨其真偽,有時甚至是無所適從。只有在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下,審判人員才能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證人的質詢,在對證人證言形成了較為全面的看法的基礎上,便能對證言的證明力做出科學的判斷。如果審判人員對證據的確認不是建立在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雙方相互質證的直接感性認識上,而只通過間接的書面材料加以認識,那不可避免就要出現判斷證據及認定事實上的錯誤。因此,證人出庭作證,可以確保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增強法庭調查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使法庭調查實現其當庭質證、認證、查明事實的立法本意。

3、證人出庭作證是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

過去,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開庭前都要調查走訪證人、收集證人證言,耗費了大量的時間、人力和物力。證人出庭作證,省卻了不必要的調查取證環節,使得查證的范圍和時間大幅度縮小,避免了重復勞動,是人民法院從案件數量日益上升與人、財、物矛盾中逐步解脫出來的一個有效途徑;其次,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內容之一在于貫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讓證人出庭作證,是當事人舉證的一項重要內容,如果不能舉證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這樣,當事人怕敗訴,往往能夠積極動員證人出庭作證,使得由法院單向通知證人出庭轉為與當事人雙方負擔,大大減輕了審判人員的工作量。

三、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

證人不出庭作證已經成為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一個突出問題,許多案件因為證人不出庭作證,事實難以弄清,無法定性,長期不能審結,嚴重影響了庭審作用的發揮。

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很多,既有內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

1、內部原因有:

一是審判人員受傳統思想影響,寧愿自己下去調查收集證據,也不愿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二是怕麻煩,圖省事,有的審判人員認為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要送達出庭通知書,還要解決證人的車旅費、誤工費,怕有時因為特殊情況而延期審理等等,不如書面證言省事;

三是怕法庭上爭執不下,會延誤法庭調查時間,不能在法定時間內審結。

2、外部原因有:

一是與案件一方當事人有厲害關系,為庇護一方而不出庭作證;

二是被當事人收買而不出庭作證;

三是害怕被打擊報復而不敢出庭作證;

四是抱著與自己無關,不想得罪人的思想而不愿出庭作證等等。

四、保證證人出庭作證的對策

為了保證證人出庭作證,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審判人員要切實改變庭外調查收集證據的觀念,充分重視證人出庭作證的作用,要善于把調查收集,核實證據放到庭審中來完成,對于那些能夠證明案件關鍵事實的證人,要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法讓其出庭作證;對于有工作單位的證人,積極與其領導和組織聯系,爭取他們的配合,動員和支持證人出庭作證;對于那些“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型的證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講明厲害關系,促使其提高認識,出庭作證;對于那些擔心報復而不愿出庭的證人,要做好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打消其思想顧慮;對于那些用賄賂或威脅等方法阻止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堅持按《民訴法》有關規定予以法律制裁,以支持保證證人出庭作證;對于那些經傳喚仍不到庭的證人,可以拘傳,強令其到庭作證,拒絕作證的按妨害民事訴訟給予制裁,以保證直接言辭方式在民事訴訟中得到貫徹,確立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2、認真處理證人出庭作證的實際問題,能否認真解決證人出庭作證的實際問題,對證人出庭作證作用的發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要做好證人的人身保護工作,凡因證人出庭作證而對證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要依法給予法律制裁;對案件審結后因證人出庭作證而對證人打擊報復的,要積極與公安部門聯系,協助他們要妥善處理。如證人到法院并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及時立案,及時處理。

其次,要妥善解決證人因出庭作證造成的損失。對于那些有工作單位的證人,要與其單位進行協調,由有關單位按出勤對待;對于那些無工作單位的證人,其損失由法院予以合理解決。

3.加強對現有法律規范的執行力度。我國現行法律對當事人舉證的法律保護的規定,概括有:當事人可以收集、提供證據,訴訟人可以調查,收集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查閱案卷有關材料,當事人可以對案件事實進行陳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出具收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來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因證據不足而撤訴或被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當事人有新的證據的,可以重新;證據應在庭審中出示,并應允許對方質證;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調查、勘驗、鑒定;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可以延期審理;案件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判決;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審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的,可以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法律關于對當事人舉證的法律保護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執行。但當前人民法院對有關規范的執行情況尚不平衡。有的法院執行較好,有的法院執行得不好,這應當引起各級法院重視,并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應完善舉證的保護程序。人民法院在決定受案、通知應訴及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時,必須告知當事人舉證的權利義務;根據當事人和答辯的情況,初步提出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并告知當事人需要證明的對象,證明的方式,收集證據的方法等,告知當事人有權委托訴訟人調查收集證據來引導當事人舉證;人民法院應準許當事人在訴訟的各環節,各階段提供證據,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交證據的,法庭應當決定中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4.從時間上、證據效力上提供保障。

收集證據需要時間,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一時不能提交證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交。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在指定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由法院決定。”

從證據效力上提供保障。人民法院應依法及時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有效提出審查意見,對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據依法確認其效力。這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對虛假的、違法的,其他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依法否定其效力。這可以為當事人重新舉證提供服務。

對當事人舉證給予法律保護,是要求人民法院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給當事人提供必要的保護。對于那些不可能提供有關證據或證據的有無不影響案件實體處理的,人民法院不應為其提供保護,對于故意利用證據問題拖延時間甚至故意提供虛假證據的,人民法院應依法給予制裁。

人民法院審查核實證據制度:

審查核實證據,是指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全部證據(包括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在經審查辯明真偽的基礎上,確認其證明力大小及有無的訴訟活動。《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不難看出,其有著以下幾個特點:

1、公開性:

法律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經法庭審查核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公開審查核實證據是訴訟活動的法定程序。它體現了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平等地位,給審判人員提供了多方聽取的機會,有利于公正裁判,同時增加了司法審查的透明度,有利于社會的監督。

2、合法性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一般形成于民事活動中,情況比較復雜,但只要其取得途徑,方式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禁止性規范,即可視為其具有合法性。

3、違法證據的排除

違法證據是指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據,違法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據,應在審查核實證據時予以排除。

綜上所述,證人出庭作證對于解決民事糾紛、正確處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中也做出了說明:當事人提供的證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開庭日期,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該證人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這一點如前所述加大了當事人的壓力,促進了證人出庭作證,但這還遠遠不夠,為此,立法機關應高度關注,盡快立法,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證據制度,使證人出庭作證問題盡快得以解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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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放著·《稅收與社會》·中國稅務出版社·2000年1月·第55頁

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167頁

顧衍時·《中國人和美國稅務》·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77頁

薩爾繆斯·《經濟學》·中國發展出版社·第1229頁

特里西·《公共財政》·1981年·商務印書館·第235頁

第4篇

1.1教師在發展個性特質時,一定要實事求是,勇于實踐生活中身邊每天都有很多事情發生,但是大家從不注意,如果能夠將每天出現的一些事情捕捉到腦海中,將實際現象和理論知識聯系,就可以轉化成高中政治概念,在政治課堂上,教師將這些生活實際現象在課堂上重述,能夠使學生覺得政治距離生活很近很近,激發學生對政治的學習,通過理論與實際相結合,能夠塑造學生的實際應用能力,同時教師也做到了對教學課程的創新和實踐。

1.2高中政治教師在氣質上要有足夠的靈活性靈活性,主要體現了高中政治教師的靈敏度,應變能力。政治課程通常意義上都是枯燥的、乏味的,那么教師必須充分利用自己的個性特征,將政治課程變得生動有趣,使政治教學不再是死板的傳遞信息,課堂上能夠幫助學生正確的對待政治課程和課堂選擇項目的完成,建立完善的、全面的課堂評價體制,可以對全面進行課堂表現的評價,比如對專業技能掌握程度的評價、上課是否態度認真進行評價以及其他一些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從而對其不好的行為達到約束和管制的作用。對于每一堂課程中,教師的教學方式以及學生的學習情況做出及時的總結歸納,從而對學生上課過程中表現的優點加以肯定和鼓勵,對其課堂表現中出現的漏洞或者不好的影響加以改正,從而不斷完善高中政治課程教學高效教學目標的實現。

2.高中政治教師個性特質要求的激勵方式

高中政治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最需要的兩種特質就是實踐性和靈活性,因此為了提高政治教師這兩種特質的要求,從而必須制定和培養對應的激勵方式。

2.1從政治教師自身出發,它具有很多的社會責任性和公益性。教師承擔著培養祖國棟梁之材的職責,教師的教學擔負著未來的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因此促使教師不斷地加強自我發展,去鍛煉自己的實踐性和靈活性。

2.2學校要求教師認識到這兩種個性特質的重要性學校的教學目標和教學計劃督促著教師充分認識到這兩種個性特質的重要性,那么由認知帶來需要,需要就會產生冬季,動機就是行動的動力。

2.3學校對教師的這兩種個性特質的具體考核既然實踐性和靈活性這兩種個性特質對于高中政治教師來說非常必要,那么學校可以將其列入教師的日常考核之中,這樣就會促進教師加強實踐性和靈活性這兩方面特質的發展,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就會努力做到理論聯系實際,不斷地改善教學方式,形成最好的教學方式,從而提高高中政治教學的質量。

3.結束語

第5篇

行政強制措施是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依其職權采取的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予以強制限制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具有強制性、具體性、可訴性、限權性、從屬性和非制裁性六大法律特征。

行政強制措施既可以適用于行政強制執行的場合,以實現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適用于事態緊急的場合,以制止危害、消除危險;還可以適用于調查、取證或可能對相對人的人身、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場合,以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場合不同,目標追求的差異,使行政強制措施呈現出不同的形態。

根據所使用的場合和所追求目標的不同,行政強制措施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執行性強制措施。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行政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是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而采取的強制措施。第二種類型是即時性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就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采取的即時行動。第三種類型是一般性強制措施。一般性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情況,或者是為了預防、制止、控制違法或危害狀態,或者是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現實的需要,依照職權對有關對象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強制措施。

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容易引起行政爭議,導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如何通過立法對各種行政強制措施進行規范,這是一項長期的工作。

【關鍵詞】行政強制措施特征類型規范

當前,我國正在加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強制法的重要內容,因此,筆者試圖根據行政強制措施的法理,結合我國已有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規范,對行政強制措施做以粗淺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涵義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出于維持社會管理秩序的需要,為了預防或制止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危險狀態以及不利后果,或者為了保全證據、確保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進行而依其職權采取的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予以強制限制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本身沒有直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權力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

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是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或對社會秩序、他人人身健康、安全可能構成危害或其本身處在某種危險狀態下的行政相對人。

人民法院對拒絕履行行政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也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而且應當保留其生活必需費用和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裁定凍結、劃撥存款或者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通知單位必須辦理。強制執行查封、扣押財產時,應通知被執行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對于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人員必須造具清單。執行人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特征

一般認為,行政強制措施具有以下六大法律特征:

(一)強制性。強制性是作為國家公權利體現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一個共同特性,具體行政行為作為體現國家意志的公法行為都具有強制性。但是行政強制措施具有相對于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更強、更直接的強制性。這一強制性主要表現在當行政主體實施某一行政強制措施行為時,被強制人負有容忍和配合的義務;被強制人違反這一容忍義務,將不得不承擔更為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具體性。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及其行為或是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項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措施必然是具體行政行為。

(三)可訴性。因為行政強制措施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所以它具有可訴性,在法律救濟上可適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四)限權性。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限權行為,而不是賦權行為。就被執行強制措施的行政相對人而言,行政強制措施對其是不利的,是對當事人權利的一種限制。如在對行政相對人的財務執行扣押后,被扣押人就無法使用這部分財物了,這顯然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當然,這里所說的行政強制措施對相對人的“不利性”,是從行為對相對人的直接影響方面來說的。從社會整體利益而言以及從相對人的長遠利益來說,它是有利的。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安全有威脅的醉酒狀態中的醉酒人,公安機關可強行約束其到酒醒為止。從該強制約束行為的直接法律效果而言,它無疑是對醉酒者人身自由的一種限制。但無論是從安全角度考慮,無論是對醉酒者本人還是對不特定的他人,這一強制措施都是有益的,可有效的避免可能的危害結果發生。行政強制措施也不是處分行為。就是說,行政強制措施與處分性的行政決定不同,它只是限制當事人對權利的行使,而沒有剝奪當事人對權利的擁有。換言之,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當事人權利的一種限制使用(如扣押財物),而不是對其權利的一種強制處分(如沒收財物)。

(五)從屬性。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具體來說就是為保障其它具體行政行為的順利做出或實現而采取的一些行政手段。就它與被保障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間的關系而言,它是一種從行為,而不是主行為。如扣押、凍結等,只是為了防止行政相對人轉移財物,以保證相關行政決定的順利做出與實施。

(六)非制裁性。行政強制措施不以制裁違法為直接目的,其目的是為實現某一具體行政目標。因此,行政強制措施并非須以當事人違法為前提。它可以針對違法的當事人做出,也可針對合法的當事人做出。如果說行政強制措施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有聯系,那也只是為了預防或制止違法,而不是制裁違法。制裁違法是行政處罰的任務。

從以上行政強制措施的特征可以看出,行政強制措施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與行政執法過程是緊密聯系的,是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可能采取的一類強制性手段,也常常是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前奏和準備。它既可以適用于行政強制執行的場合,以實現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適用于事態緊急的場合,以制止危害、消除危險;還可以適用于調查、取證或可能對相對人的人身、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場合,以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場合不同,目標追求的差異,使行政強制措施呈現出不同的形態,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法律對其規范和要求的側重點、救濟的渠道和途徑也因此有了許多的差異。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類型

根據所使用的場合和所追求目標的不同,有些學者將行政強制措施劃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執行性強制措施。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行政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是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而采取的強制措施。執行性強制措施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是我國行政執法實踐中經常使用的手段。當然,也有人將執行性強制措施直接的就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有學者就認為,現代法治國家中行政強制措施最基本的類型之一就是行政強制執行,并將行政強制執行同即時強制和行政調查并列置于行政強制措施之下,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不同類別而存在。也就是將行政強制執行等同于執行性強制措施,并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而且是基本類型的一種來看的。但也有學者反對這種看法,認為行政強制執行是以具體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是實現具體義務的程序性活動,屬于某個實體性具體行政行為的一部分,即執行程序部分;而行政強制措施則不一定以某種具體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是獨立存在的實體性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相互交叉和包容的關系,沒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可能就很難實現,但行政強制措施行為又僅只是行政強制執行可以運用的一種手段。很明顯,這種觀點則是把行政強制措施看作是可以應用于行政強制執行過程的措施,用于行政強制執行過程的措施就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其實也不然,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行政強制執行與其說是一種行為,倒不如說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行政主體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直接作用于相對人,以確保義務內容的實現。對這種行政強制措施,法律也有主體、方式、程序和時限等各方面的要求,并且采取這種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實現義務的內容,故筆者認為,應將其稱為執行性強制措施,而區別于行政強制執行。它理應成為整個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形態或一個組成部分。將執行性行政強制措施等同于行政強制執行,而將其排除在行政強制措施之外,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

(二)即時性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就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采取的即時行動。即時性強制措施決定的做出與行為的實施往往同時做出,二者之間一般沒有時間先后。也就是說行政主體采取的是一個斷然行動,有關相對人能感知到的僅是限制或影響其自身權益的手段或措施,這是人們一般對行政即時強制和行政即時強制措施不加區分的主要原因。此外,由于行政即時強制是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實施的,其過程相對短暫,程序也比較簡單,甚至沒有強制性程序,故在實際效果上行政即時性強制措施也確實與行政即時強制區別不大。但是在理論上,我們仍然應該將行政即時強制措施理解為行政即時強制過程中所采取的一項措施,應區分于行政即時強制。

(三)一般性強制措施。

1.一般性強制措施的概念

一般性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情況,或者是為了預防、制止、控制違法或危害狀態,或者是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現實的需要,依照職權對有關對象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強制措施。

與執行性強制措施不同,在采取這類強制措施之前,并沒有為被強制的行政相對人設定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采取這類強制措施的目的也不是為了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其具體目的因遇到的具體情況和行政機關追求的目標不同而不同,可能是為了查明情況,也可能是為了預防、制止或控制違法行為或是危害狀態,還可能是為了保障和輔助后續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既不是為了行政強制執行而設,也不是為了應對緊急事態而設,其應用的時間和條件,分別是在行政機關做出最終行政處理決定之前,和行政機關在日常行政管理過程中情況尚不清楚,或情況雖已清楚,但為了保障后續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和有效實現,仍需要對相對人的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場合。采取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純粹是為了查明情況或保障后續具體行政行為的有效做出。其功能主要是限制、控制、制止和防范。由于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應用范圍較廣,使用頻率較高,法律對其規范的程度較低,行政機關采用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的隨意性較大,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引起了立法機關、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關注,以致于人們在談到行政強制措施時,往往主要指這一類。

2.一般性強制措施的分類

根據采取強制措施的目的和適用場合的不同,可將一般性強制措施劃分為行政強制檢查措施、行政強制預防措施、行政強制制止措施和行政強制保障或輔助措施。行政強制檢查措施是行政機關為查清事實,依職權對有關公民采取的傳喚、留置盤問和對相關場所、行駛車輛進行強制性檢查等措施。行政強制檢查措施不以相對人違法為前提,通常適用于事實尚不清楚的場合。行政強制預防措施是行政機關對可能危害行政管理秩序或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或是物實行強制控制,以防止危害發生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制止措施是指行政機關針對正在實施危害行政管理秩序或他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相對人,為制止其危害行為而對其人身自由或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如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對超速車輛的扣留,海關法規定的強制帶離現場等措施都屬此類。行政強制制止措施適用于危害正在發生而尚未結束的場合,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危害的擴大。行政強制保障或輔措施,是為保障以后的行政管理工作能正常有效地進行或者輔助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而實施的強制措施。沒有該強制措施的保障或輔助,行政管理工作可能就無法或很難有效進行,后續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能無法實施或很難有效的實施。行政執法中的查封、扣押、凍結、強制檢查等措施即屬此類。行政強制保障或者輔措施多適用于懲罰性具體行政行為做出之前,而相對人又有明顯逃避懲罰跡象的場合,其目的是保證后續具體行政行為的順利實施并保障其內容落到實處。

無論哪一種一般性強制措施,都有一個共同點,即都不是為實現某個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而采取的,也不是出于事態緊急而實施的。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某些行政機關進行日常行政管理的一類手段或辦法,通常是在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或履行其職責過程中使用。就現有的規定這類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來看,采取這類行政強制措施的前提條件和情勢范圍尚不很明確,在這一方面行政機關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因適用場合和目標的不同,行政強制措施存在不同的種類或不同的形態。不同種類和不同形態的行政強制措施有許多差別,但不能因此就人為地將某些種類和形態的強制措施排除在行政強制措施之外。行政強制措施作為強制辦法和手段,既可以在強制實現義務內容的行政強制執行中運用,也可以在行政即時強制中運用,還可以在日常行政管理中為查明情況或有效控制違法危害狀態而使用。

四、行政強制措施的可訴性

行政強制措施的可訴性問題也是學者討論的一個熱點問題。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由此可見,行政強制措施屬于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這是對行政強制措施可訴性的概括性規定。

可進行行政訴訟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預防和制止性強制行為以及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前者如強制治療某種疾病,對酒醉司機的某種約束等,后者如強制劃撥、扣繳、拆除違章建筑、強制銷毀違禁物品等。相對人對強制執行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其理由應是強制措施本身侵權,如相對人認為強制措施所執行的行政決定違法,則不能以強制執行措施為訴訟客體,而只能以原具體行政行為為客體提起行政訴訟。作為行政訴訟案受案范圍的行政強制措施不限于《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二)項所列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應包括所有行政強制措施。

筆者認為,事實上因對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可以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如果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所實現的完全是原某項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而未導致產生新的義務,那么,該行政強制措施只是原某項具體行政行為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即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部分,相對人對這種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不服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二種情況是,如果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在實現原某項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義務的同時,又導致形成了新的義務,那么就新的義務部分而言,該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就是一項新的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可以單獨對其提起行政訴訟。

五、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規范

由此可見,可以認為行政強制措施是一個范圍寬廣的概括性、包容性概念。它可以適用于不同的場合,所追求目標的也各不相同,從我國現行法對它的規定來看,也有很大的差異。一種是各個領域的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形式。這種形式的規定,一般都不直接使用行政強制措施的名稱,而是使用最能直觀地描述強制手段的語言和叫法,如強制約束、強制帶回、限制活動范圍、強制離境、強制立即離境、扣留、查封、扣押、凍結、強制扣款、、強行拍賣等等。另一種是《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和《立法法》規定的形式。這種形式的規定,都是用行政強制措施概括地指稱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名稱不一的各種強制手段,如《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

立法通過對各種行政強制措施進行規范,來規范行政行為,尤其是行政強制。法律規定哪些機關通過什么形式可以設定哪些種類的行政強制措施,規定何種機關可以在什么條件下,按何種程序采用行政強制措施,采用行政強制措施限制相對人權利可以限制到何種程度,以及相對人對行政機關采用的行政強制措施(行為)不服,如何尋求救濟和救濟的途徑等。通過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上述規定,可以排除未經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存在,也使有關行政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能受到法律的規范、約束和控制,還可以為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審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行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供標準和依據。因此,從依法行政的角度出發,研究規范行政強制措施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值得我們探討。

參考文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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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通識教育與通識均屬于外來詞匯,在我國古漢語中是不存在的,通識教育實際上是指一種與職業教育不相關的教育內容,強調在掌握一些基本知識、理論基礎上促使學生形成對外界事物的正確判斷能力,通識教育也可以說是普通教育。

二、思想政治教育與通識教育之間的比較

(一)教育目的

思想政治教育具有較為明顯的目的性,并且這也是思想政治教育最主要的特點,思想政治課程主要教學目標是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人才,為我國社會主義事業提供高素質人才,促使學生能夠全面、協調的發展,幫助學生綜合素質的形成。通識教育是與專業課程教育相背離的,其教育目的主要是為了有效擴展學生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人文科學方面的知識,將學生培養成為具有社會責任感的公民,促使學生未來成為合格公民。通識教育與思想政治教育都是為了培養能夠適應社會生活、品德高尚的人

(二)教育內容

通識教育覆蓋了專業課程教育之外的其他學科的內容,通過教育就能夠促使學生具備這方面的修養,不斷培養學生觀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思想政治教育較為側重理想信念、政治觀點方面的內容,當學生完成思想政治教育之后,就能夠掌握相應的學習理論與方式,在腦海中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樹立較為堅定的理想信念,培養學生愛國主義、集體主義思想。思想政治教育與通識教育相比較而言,其內容更為廣泛、豐富,通識教育更加關注思想修養、道德情操以及人身觀、世界觀等方面的內容。

(三)教育方式

現階段大多數高校在發展過程中,仍舊將開設政治思想教育課程作為學生思想教育的主要方式,通過開展思想政治理論這一系列課程,對學生進行知識教育與能力培養,但要以課堂教學為主,對學生進行知識教育以及能力培養,但這種教學模式較為沉悶,學生掌握知識之后很難有效將這種知識轉化為一種實踐能力。

三、目前我國通識教育基本情況

在二十世紀末期,通識教育逐步被我國高校教育認可、并將其接納,近年來,隨著高校教育體制不斷改革,通識教育在高校環境中也在不斷發生著變化,通識教育課程種類越來越多。現階段我國高校對通識教育的學習形式主要有三種:必修、限選、自由選修等,一般情況下,公共選修課程占據通識教育總課程量百分之七十以上,占據人文類課程百分之三十以上。雖然我國通識教育取得一系列的成效,但在某些方面仍有一些不足,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通識教育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雖然我國內地高校普遍實施了通識教育,但部分師生仍未充分認識到通識教育對于培養大學生綜合性人才的重要意義。從教育哲學上來說,通識教育是為了培養全方位的人才而設置,但部分高校僅僅是為了迎合教學改革的總趨勢而改革,沒有發揮其在人才培養中的作用。

(二)通識教育的課程體系設置有待探索

目前高校的通識課程主要有必修課和選修課組成,然而這兩張課程比例設置卻不平衡,大部分高校必修課與選修課比例嚴重試題,選修課比例所占比例微乎其微,不利于學生的自由選擇和知識面的拓寬。這樣的課程設置,勢必會違背通識教育的真正目的,也達不到相應的目的,不利于培養學生全面素質的培養與提高。

(三)教學設施、師資力量與教學經驗的不足

由于我國開設通識教育實踐有限,硬軟件設施與師資力量的配備以及教學經驗還存在著很多方面的不足。

四、思想政治教育與通識教育的結合

在思想政治教育與通識課程學習方面結合起來,國外一些大學在這一方面也有較為成功的研究方式與實踐經驗,所以,我們應該要積極探索怎么樣才能夠將思想政治教育和通識教育有機結合起來,使其能夠相互滲透、共同促進發展,然后不斷加強與推動思想政治,以通識教育中哲學、歷史以及人文學科方面的知識,不斷豐富思想政治教育內容,有效奠定思想政治教育的文化基礎與思想基礎,以思想政治教育中原理以及方法,聯系我國社會發展實際,有效充實通識教育課程內容,不斷加強對通識教育的政治指引作用,發揮通識教育在政治理論、思想道德修養、人格品質塑造等方面的作用,繼而有效提升思想政治教育針對性與實效性。

第7篇

關鍵詞: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實施

現代社會日趨復雜,導致立法者對自已所制定的法律是否能夠完全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失去了信心,于是,立法一改過去的嚴格規則主義的指導思想,采用自由裁量主義,從而使法律具有了模糊性特點。法律模糊性的本質是立法者授予了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對公安機關而言,意味著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同時也無法避免公安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為防止公安機關的自由裁量偏離立法目的、精神,立法者所采取的對策之一就是以設立法律基本原則指導執法者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應松年教授認為:行政強制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實施行政強制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盡可能地把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損害限制到最小范圍。在實際生活中,有的行政機關濫用行政強制,對一些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就可以解決的問題也實施行政強制,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針對這種實際情況,應當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確立一些基本原則[1]。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則是指能夠貫穿整個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過程,對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的行為準則。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公共權力,它的行使是一把雙刃劍,既可以因其正當行使為公民提供必需的秩序,又可能因其被濫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不能無限度地運用該種措施,其行使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公安行政強制措施除了必須遵循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行政法制原則,包括合法性原則和作為合法性原則補充的合理性以及公正原則、公開原則、行政效率原則之外,還應該要遵循一般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原則[2]。

因此,應在我國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中確立以下原則:

1法定原則

作為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基本原則,法定原則的主要內容是: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必須以法律、法規為依據,符合法定條件,遵循法定程序。這一原則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1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只要法律不明文限制,公民就可以自由行使任何行為,對公民來說,無法律便可行為;而對公安機關則不同,它的行為必須有法律的依據,在沒有法律規定時,行政機關無權象公民那樣自由活動,因此,對公安行政機關來說,無法律便無行政強制措施。

1.2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法定原則不僅要求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存在必須有法律依據,并進而要求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必須根據法律。有法律依據就可以做出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但不等于有權做出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可以不受條件、程序和方式的限制。這就要求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合法;

1.3不能以行政處罰代替公安行政強制措施

法定原則具有限制公安機關運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防止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擅斷和濫用、保障相對人人權的機能。如果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不受法律的約束,就極易被人惡意利用而異化為侵犯人權、破壞法治的工具。因此,為了興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之利而除其之弊,就必須用法律約束和規范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以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指公安機關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應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和保護相對人的權益,如果為了實現行政目標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使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使二者處于適度的比例。大陸法系很多國家將比例原則規定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葡萄牙1996年的《行政程序法》規定了11項基本原則,其第3項原則為“平等及適度原則”,適度原則即比例原則。西班牙1992年的《行政程序法》第96條也規定:“公共行政機關進行強制執行必須尊重比例原則。”奧托•麥耶在其著名的《德國行政法》一書中,認為行政權追求公益應有凌越私益的優越性,但行政權力對人民的侵權必須符合目的性,并采行最小侵害之方法。他曾將比例原則譽為行政法的“皇冠原則”。比例原則與警察法有著天然的淵源,最早就產生于19世紀的德國警察法學。1882年7月14日,德國普魯士高等行政法院在著名的“十字架山”判決中,宣示警察權力必須依法律及在必要的范圍內方得限制人權。行政法學者弗萊納提出一句膾炙人口的名言:“勿以炮擊雀”來比喻警察權行使的限度。在日本,比例原則在明治憲法下已經作為警察權的權限之下而適用[3]。

依據比例原則,在適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時,除應注意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合法性與維護治安的需要,還須注意強制的內容必須與被強制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從而防止以維護治安為借口而濫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同時,在適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認真權衡被強制人是否有前科、前科種類及其嚴重程度以及被強制人的人身危險性,以使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所施加于被強制人的負擔不會超出消除其人身危險性的需要。比例原則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2.1目的正當性原則或妥當性原則

其意指所采取的手段必須適合其所追求的目的,才可謂之正當,亦即具有適當性。或者說,以法律手段而限制公民權利,可達到維護公益的目的時,其手段始具有適當性;同理,任何行政手段的采取均須為合法手段,且應有助于目的的實現。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兼顧公共利益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正確適用法律、法規,選擇適當的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以達到治安行政管理的目的為限度,盡可能把對行政相對人的損害限制到最小范圍。

2.2手段必要性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必要性是指行政主體對是否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要性的一種主觀認識,其內容是只有采取公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才能維護正常的社會治安秩序。如果不通過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也能達到目的,或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公安機關完全可以選擇其他行政行為實現行政目的。即不得濫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在實施其他措施不能達到治安管理的目的時,方可依法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如果以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干預相對人自由為實現公共利益所不可缺少時,那么這種干預應當是最低限度的。公安機關對相對人實施強制措施,難免會對相對人構成一定損害,其中包括物質上和精神上的損害。盡管這種損害是“合法性”范圍之內的損害,公安機關也應當使之最小化,即以最小的損害達到使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行政目的。此外,應當避免對弱勢群體造成非人道后果。在一般正義的范疇內,弱勢群體沒有不履行應盡義務或減輕應盡義務的“特權”,但在實現個別正義的司法活動和行政執法活動中,適當考慮弱勢群體承擔義務的能力及其保持最低生活水準的要求,卻是作為“公平”的正義的一項要求。因此,對于處于弱勢地位或貧困狀態的不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盡管不能因其弱勢或貧困而放棄行政強制,但也不能因為要使其履行義務而剝奪其最起碼的生存權利,從而使其陷入既不能維持最低水準的生活也不能承擔法定贍養義務的境地。2.3相稱性原則或均衡性原則

亦稱為狹義比例性原則。指欲達成一定目的所采取手段的限制程度,不得與達成目的之需要程度不成比例,亦即必須符合一定比例關系。或者說,其行政手段固可實現行政目的,但其法益權衡的結果,仍不可給予相對人過度的負擔,造成相對人權利過度的限制,亦即公安機關采取的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其欲實現的利益顯失均衡。

3尊重與保障人權原則

中國的憲法已經將保障人權作為公民的權利和國家的義務做出特別規定,是被憲法所確認的憲法權利,各個法律部門也逐步把這一規定轉化為各種具體的規范和規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特別增加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的內容。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條件、期限和程序;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更加有效地防止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現象的發生。

3.1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不得擅入私權領域

在現代法治社會存在兩種互相平行又互相制約的兩種權利,即公權與私權。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國家行政執法權的重要體現,是公權的一種,其作用在于維護社會秩序與安全。公民權是公民個人權利,屬于私權,是人作為一國公民所享有并為這個國家的法律所保護的權利。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應尊重公民的基本人權和其他合法權利。公權和私權都有各自活動的領域,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作出劃分的。其中,公共領域是公權控制支配的空間,而私人領域是私權享受的領地。公安機關除非由于公共需要,否則不得擅自采取強制措施介入私人自治的領域。我國憲法規定的“住宅不受侵犯”中的住宅就是法治國家極力保護的私人領域中最為核心的部分。私權原則上不應當受到警察的干預,如果私權空間里發生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警察應當采取措施進行干預,但必需遵守十分嚴格的法律規定和程序。

3.2排除使用一切非法的、有損人格尊嚴的公安行政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時,必須嚴格依法行事,決不采用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強制措施。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非法的強制措施,實質上也是最不道德的強制手段。因此,應當將其從“可使用”的范圍內排除出去。被采取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相對人,其人格可能有問題甚至是比較嚴重的問題,但這不能成為公安機關和警察采用損害行政相對人人格尊嚴的強制措施的理由或依據。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可以對不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施之以人格教育,但不能用羞辱、挖苦、譏諷、漫罵其人格弱點的辦法逼其履行義務。這是法律所禁止的,更是倫理道德所不容許的。

4說服教育和強制相結合的原則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必須遵循這個原則原因是:

一方面,良好秩序的維護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條件,但是不能企求和奢望所有社會成員都能自覺地遵守法律所創設的秩序,因此,法律、就必須賦予擔當社會秩序維護者的警察以一些針對性的手段,以對付那些違反秩序的行為人。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便是這樣的有必要手段。但同時,要認識到:沒有強制措施是不行的,但強制措施也絕不是萬能的。在治安行政執法實踐當中,有些警察視強制措施為萬能工具,隨意適用。這種觀念和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實際上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對法律制度的良好運行和社會秩序的維護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可以硬性強迫和壓制相對人的行為,但可能僅僅是是表面的或者暫時的,至于他的思想或者意識卻不能因此而提高或改變。況且,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實力行為,對相對人產生的是痛苦的感覺和厭惡的情緒。如果一味地隨意使用,不僅可能引發人們的抵觸情緒,而且還可能導敵對狀態,甚至抗拒公安行政強制措施。近年來頻頻發生的和襲警事件便是例證。

另一方面,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進行限制的一種措施,一旦被錯誤地使用就極可能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對人權的侵犯,這與保障人權的觀念和做法是相悖的。另外,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需要一定經濟乃至政治成本的支撐,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但是由于受主客觀因素和條件的制約,行政強制目標的實現又總是不那么盡如人意。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局限性的存在,并不是因此而否定它,而是要求我們不能單純地依賴它,要充分發揮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作用就必須與說服教育相結合。這與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排除妨礙,實現法律所預期的行政狀態的目的是一致的。在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施時,必須告誡當事人,盡量說服當事人自覺配合公安機關的行為,減少實施成本,避免給相對人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和損失。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是一項很嚴肅的執法活動,既要講原則和政策,體現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又要對相對人做必要的說服教育工作,在必要的說服教肓后相對人仍不配合的,才能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參考文獻

[1]應松年.我國行政法治的進一步深化[J].首都師范大學學報,2003(1)

第8篇

在教學工作中,賞識教育方法的運用對于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培養學生素質、塑造學生健全人格以及全面挖掘學生的潛能有著重要意義。但就目前的教學工作而言,賞識教育的作用并不明顯,這主要是由于這一教學觀念未曾形成一套完整、科學的教學體系,使得教師在教學工作中常常結合自我情況去進行籠統教學,教學效果事與愿違,如學習不積極;無法承擔挫折和面對失敗;缺乏合作精神和協調能力等等。

二、賞識教育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義

1.賞識教育可以維護學生的自尊心。

賞識教育的本質之一就是要尊重學生、理解學生、寬容學生。教師要尊重學生的人格,寬容學生所犯的錯誤。學生犯錯誤了,教師要充分了解認真分析學生所犯的錯誤,是故意的還是無意的,用寬容之心,幫助學生改正錯誤,不當眾批評學生,對學生勇于承認錯誤,要當眾表揚其勇氣,鼓勵其改正。

2.賞識教育可以增強學生的自信心。

自信是成功的基礎,學生的自信心被老師給淹滅了,何來談成功?詹姆斯研究發現,一個沒有受過激勵的人僅能發揮其能力的20%至30%,而當其受過激勵后,其能力的發揮是激勵前的3~4倍。賞識教育就是用贊賞的眼光看待學生,不論學生成績的優劣,平等地對待,要看到學生點滴的進步,即使沒有進步也要努力為其創造機會,讓其進步,給予激勵表揚。

三、賞識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運用的策略

1.教師要用真誠的愛去賞識學生。

愛是人之本性,沒有愛就沒有賞識,也談不上賞識教育。當我們還在蹣跚學步之時,是父母的愛、父母的鼓勵讓我們邁出了人生的第一步;當我們還在咿呀學語之際,是父母的愛、父母的表揚使我們學會說出來人生第一個字。同樣,我們要學生進步,教師就要給學生父母般的愛,博大的愛,無私的愛,平等對待每一個學生;在教師的眼里應該是沒有差生,只有差異。只有在愛的熏陶下,才能為學生創造一個寬松、自由、和諧的環境,才能用伯樂般的眼光有意識、耐心地尋找、挖掘學生的閃光點,從而賞識學生。但愛學生不是縱容學生,也不是無原則地遷就學生,科學的、真誠的愛應該是以熱愛、尊重、信賴、鼓勵、期望和嚴格要求為內涵的。

2.教師要細心觀察、深入了解學生。

羅丹說過“生活中不是沒有美,而是缺少發現美的眼睛”。教師要賞識學生,就必須了解學生。教師要深入學生中間,與學生平等的交談,細心觀察學生,對學生的長處、不足要了如指掌,才能對不同愛好、不同性格、不同基礎的學生采用不同的鼓勵方式和原則,從而實現有針對的賞識教育。

3.教師要講究方法,遵循賞識教育的原則。

首先,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則。賞識教育要從學生的具體實際出發,針對不同學生的性格、特征、興趣愛好采用不同的賞識方式,而不是一味言不由衷大眾化地說“你這行”、“你真聰明”、“你真了不起”。其次,遵循真誠、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學生的賞識要本著是則是、不是則不是的真實賞識。

4.教師要尊重學生之間的差異,因材施教。

因材施教,尊重差異對于賞識教育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面對的主體是學習能力、自身素質都不相同的學生,受成長環境和知識背景等因素的影響,學生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異,針對這種情況,教師在思想政治教學工作中進行賞識教育時首先要承認學生之間是存在差異性的,教師要尊重學生之間的差異性,根據每個人的具體情況,實行分層教學,因材施教,逐步縮小學生之間的差距,引導學生實現均衡發展,同時也使每個學生都能在教學過程中得到鍛煉的機會。只有這樣才能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促進思想政治教學工作的進展,充分賞識教育的作用,收獲事半功倍的教學效果。

5.教師要立足實際,做到賞罰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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