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21 17:09:2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經濟法責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一)法律責任概述
1.“責任”一詞在現代漢語中有雙重含義:一是分內應做的事;二是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而應承擔的過失。前者表示積極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則表示消極方面,具有否定性。兩者也是相互聯系的。哈特認為,責任至少應當包括:(1)角色責任;(2)因果責任;(3)應負責任;(4)能力責任。也就是說,責任范圍是很大的。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這種傳統的法律責任概念只強調了責任的消極后果,使得“有限責任”、“證明責任”和責任制之“責任”等概念無法解釋。經濟法學者卻認識到了這一問題,提出要考慮責任的積極功能,擴張責任的含義,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的含義包括:角色責任、能力責任、公共責任、財產責任、組織責任、道德責任。
2.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法律責任的特點在于:(1)法律責任首先表示一種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包括違約等)關系而形成的責任關系,它是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2)法律責任還表示為一種責任方式,即承擔不利后果;(3)法律責任具有內在邏輯性,即存在前因與后果的邏輯關系;(4)法律責任的追究是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或者潛在保證的。
3.根據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的性質,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1)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
(2)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規定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違憲責任是指由于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規章,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從事了與憲法規定相抵觸的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5)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在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時由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所引起的由國家作為承擔主體的賠償責任。
(二)對現有法律責任的分析
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劃分為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法律部門;另一種說法是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國際法,經濟法,環境法,軍事法這部門法。那么,是否每一個法律部門都應該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呢?我們是否需要在現有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基礎上增加經濟法責任、社會法責任或者環境法律責任呢?首先,違法經濟法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點是毋庸置疑的,并且,這種責任是具有獨立性的。目前,關于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主要觀點分為三類,即固有與援引說,綜合責任說和徹底獨立性說。經濟法的責任形式我認為不應該是民法、刑法、行政法法律責任形式的簡單綜合,但是,僅基于此就設立一個經濟法法律責任,這種觀點是否妥當呢?這是令筆者感到疑惑的。
其次,我認為,將法律責任劃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是出于對違法行為或者不合法行為進行糾正時法律所代表的主體以及其法益目標兩者進行衡量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是法律站在平等主體之間的立場上,其法益目標是維護公平、平等,因此大多為補償性措施,比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道歉等等;刑事責任我認為是法律以國家的名義,在強制力的保障下,法益目標是對公正、正義的追求,通過懲罰犯罪而達到預防犯罪,所以大多是懲罰性手段,比如罰金、有期徒刑等等;行政責任則是政府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目的是政府管理職能的實現,所以一般是吊銷營業執照、查封等行政行為。而經濟法的法益目標是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所代表的經濟法主體是生產和再生產領域的消費者、經營者和管理者。
第三,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往往不是單一的,在接受刑事責任的懲罰的同時,還要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如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因此,違反經濟法后,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應該是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在內的綜合性責任。
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必然存在
(一)經濟法律責任的學界觀點
國內學者對經濟法責任的認識可謂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對其含義大致有法律后果說、應付代價說、強制義務說、義務后果雙重說、后果義務措施說等。
在經濟法責任的外延上,最為典型的是石少俠教授提出的將經濟法責任與經濟法規定的責任區別開來。依這種觀點,經濟法責任是作為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包含于經濟法規定的責任形式種類之中,除了經濟法責任之外,經濟法規定的責任還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他們相互之間互不包含,是完全并列的關系。與之針鋒相對的,是認為“經濟法責任是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各種責任形式的總稱”的觀點。在這種觀點下,經濟法責任將民事、行政以及刑事三種責任形式包含在內。
有人從保護經濟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待經濟法責任,認為經濟法責任的實現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方式.提出保護經濟法律關系的方法包括經濟制裁、經濟行政制裁以及經濟刑事制裁三種。這種觀點強調了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的
關鍵字:基本原則、一致原則、平衡、協調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
在法理學中,原則是法的三個基本構成要素之一,它是指“可以作為眾多法律規則之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原理和準則”,(注:張文顯:《法理學》,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頁。)它與法律規則不同,沒有設定具體的事實狀態,也沒有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而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體現,構成了整個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按照原則的適用領域不同,可以將它分為一般原則和特有原則。一般原則不為某一法律部門所特有,它是某幾個法律部門或全部法律部門的共有原則。而特有原則則是指某一法律部門所特有的并以之區別于其他部門法的原則,如果某一特別原則的內容及效力可貫穿于整個部門而非只適用于部門里的特殊領域,那么這一特別原則就是該部門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這一法律部門所特有的原則,但它只是經濟法特有原則的一部分,一些特有原則如計劃原則、反壟斷原則、(注:參見邱本:《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長春《法律與社會發展》1995年第4期,第22頁。)維護公平競爭原則雖然也只為經濟法所擁有,但它們并沒有貫穿經濟法全局之效力,僅僅適用于計劃法和反壟斷與反限制競爭法這些下屬部門,所以它們并不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對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我們可以界定如下: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指在經濟法的宗旨和價值的引導下而規定于或者寓意于經濟法律規則之中的對經濟立法、經濟守法、經濟司法和經濟法學研究具有全局性的指導意義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思想或準則。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這一法律部門中的最高準則,所有的經濟法律規范、經濟法律行為和經濟法律關系都是以它為基礎展開的,是“經濟法的靈魂和建構經濟法體系的依據。”(注: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頁.)徐國棟在其《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一書中將民法基本原則視為“克服成文法局限性之工具”。(注: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筆者認為,經濟法部門中也同樣存在著經濟法規范之間的沖突不協調、缺位等一系列弊端,而在此時,經濟法基本原則便擔當起了彌補成文法局限性或不足之重任。當然,經濟法本身的公法性質決定了在對其基本原則進行解釋時,應當進行嚴格的法定義解釋,而不能像對作為私法的民法的基本原則解釋那樣,進行擴張性的解釋。否則,經濟公法權力(利)的濫用將會對社會整體經濟秩序造成破壞性打擊。同時,基本原則的重要性要求實踐性很強的經濟法部門必須有穩定而完善的經濟法基本原則與之相適應。然而現實的情況卻是,盡管多年以來,尤其是近幾年很多經濟法學者,一直在積極主張制定一部統率經濟法部門的《經濟法綱要》或《經濟法通則》,(注:管斌:《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綜述》,武漢《社會科學動態》2000年第5期,第12頁。)但具有法典性質的經濟基本法在中國通過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經濟法基本原則必將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只能停留在理論界所主張的水平上。而我國理論界有關經濟法基本原則的主張紛雜無序,既不穩定又不統一,所以令經濟法制定、實施和解釋機關無所適從。有些學者將經濟法的價值作為基本原則,如效益原則、資源優化配置原則;有的學者將法的一般原則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如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公平原則、正義原則;還有學者將經濟法特定部門的原則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如計劃原則、反壟斷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等。可見,經濟法基本原則理論的研究還遠未達到成熟的程度,相反卻仍然需要經濟法學界的強力關注。
一、價值取向-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依據
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就是經濟法在調整社會經濟關系時所追求的具體理想目標,它“從哲學的高度概括了經濟法的目的與宗旨,決定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特征、原則,與它們密切相聯并統一在整個經濟法律體系中。”(注:歐陽明程:《整體效益: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的主導價值取向》,武漢《法商研究》1997年第1期。)經濟法價值取向是基本原則的基礎和本質內容,決定了基本原則的規定方向和表現形式,是基本原則得以確立的依據。因此,我們要確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就應當首先對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有一個深入的了解和把握。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有如下兩個:
(一)發展公平價值。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基本價值之一,而經濟法的社會經濟發展法的本位決定了經濟法的公平價值觀念是一種新型的公平理念即發展公平。“發展公平是可持續發展觀為公平這一古老而傳統的道德與法律價值范疇注入的新理念與新思維。”(注:單飛躍:《經濟法的法價值范疇研究》,重慶《現代法學》2000年第2期,第20頁.)它是經濟法之實質公平的典型表現形式。經濟法的發展公平價值主要體現在產業公平、地區公平、資源公平和競爭公平四個方面。產業公平是指構成一國經濟的不同產業之間應當實現一種結構性的均衡與和諧,不得出現畸形或“瓶頸”產業,以保證整個國民經濟的持續與穩定增長;地區公平是指國家為了實現社會經濟長期的協調、穩定發展而在促進地區經濟平衡發展和糾正不同地區間因自然和社會因素造成的不平衡狀態的行為過程中所持的一種基本的平衡價值觀念,如我國正在實施的西部大開發戰略就是經濟法的地區公平價值的絕好體現;資源公平是指國家應通過經濟法規范對作為社會經濟發展基石的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環境資源(筆者認為,環境本質上也是一種資源)的保護與開發等問題進行規制,而不能因為民商法規范對其保護的不力而損害國家社會對各種資源所享有的公共利益;競爭公平此處僅指競爭的機會公平,這一價值同樣也是對民商法中公平競爭價值觀的一種揚棄。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指國家運用反壟斷法、反限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對社會經濟中限制競爭、破壞競爭的行為進行糾正,以實現維持良性的競爭結構和正常的競爭秩序的目標。產業公平、地區公平、資源公平和競爭公平四者之間應保持一種一致與統一,不能因追求其中一種或幾種公平而放棄或損害其他公平價值。
(二)整體經濟效益價值。效益是衡量一個社會進步與否的重要的標志性價值。法既然是社會的產物,就必然會將效益作為其永恒追求的價值。“法和效益的關系,實際上就是法與其所確認、分配、保護和促進實現的社會利益的關系”,(注:孫國華:《法理學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08~109頁。)可見效益是所有部門法所共同具有的價值取向,但不同部門法都有其特殊的、具體的效益價值。例如,行政法有行政效率(益)價值,訴訟法中有訴訟效率(益)價值。民法中有民事活動效益,即個體經濟效益價值等。經濟法同樣也不例外,但經濟法的社會公共利益本位決定了經濟法的效益觀所追求的并非一般微觀經濟成果的最大化,它更加注重在個體經濟效益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整體經濟效益。個體經濟效益與整體經濟效益方向通常情況下是一致的,整體需要的是個體的正常積累與擴張。但個體經濟效益的增長并非必然帶來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的提高,如,經濟相對人(如一企業)采取粗放型增長方式和其他外部不經濟手段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往往會在資源和環境等諸方面造成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巨大減損。而在此時,就必然出現民商法的個體經濟效益價值觀向經濟法的整體效益價值觀的轉變。
筆者并不贊成將“社會效益”作為經濟法的價值取向的主張,盡管社會效益的提法體現了一定的整體性,但它缺乏必要的經濟性,仍然是一個極為隱蔽和模糊的概念。而整體經濟效益價值則突出地強調并兼顧了“整體”和“經濟”,民法效益非整體,而行政法之效益則非經濟,只有整體經濟效益才是經濟法區別于其他部門法的標志性價值,是建構經濟法體系的法哲學基礎。它首先是對個體經濟效益價值的升華,同時體現出了經濟法以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為其出發點,并兼顧個體經濟利益的基本價值觀念。總之,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在兼顧各方經濟利益的同時,維護社會經濟總體利益”,⑨(注: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修訂本),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69頁。)以整體經濟利益為其最高追求目標。
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依據經濟法的發展公平價值和整體經濟效益價值,筆者認為,經濟法應當包括三個層次的基本原則,即經濟權責一致原則、平衡協調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一)經濟法的基礎原則-經濟權責一致。權利與義務是一對矛盾體,法以權利和義務為其核心調整機制,權利和義務的不同形成了不同性質的法律規范與法律部門。例如,當事人間對等且平等的權利、義務所形成的只能是以民商事法律為主的私法規范與部門;在當事人之間不平等的法律地位與不平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基礎上形成的只能是有關的公法性質的規范與部門,如行政法、刑法、經濟法等。經濟法主體之間,主要是指國家機關與經濟相對人之間的地位并不平等。國家機關根據法律享有的很多經濟權利(力)是相對人所望塵莫及的,而同時經濟相對人還負有一些法定的服從與配合的經濟義務。可見,國家與相對人之間的經濟權利、經濟義務并不像民商法那樣體現一種對等。但是,經濟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不對等并不影響經濟法主體各自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義務的一致性,因為我國憲法不允許也不承認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或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社會主體存在。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僅限于作為經濟法主體的國家機關與經濟相對人之間,這是國家存在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但不管國家機關也好,還是經濟相對人也好,它們盡管不對對方負有對等義務、享有對等權利,但卻仍需符合一般法理,即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應該一致,如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在依法實施調控行為時,盡管對相對人只擁有一定的經濟權利而不負擔相應的義務。但卻負有對國家的義務,“它應當也只能為國家謀求利益最大化,以最大的善意代表國家的意志和利益”.(注: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1頁。)這也即所謂的角色責任的典型體現。再如,盡管經濟相對人在參與經濟干預法律關系過程中的負有對國家機關的服從義務時并不享有相應地干預國家的權利,但它卻仍然享有獲得肯定性評價和法定救濟等方面的權利。至此,我們可以對經濟權責一致原則作如下界定:經濟權責一致原則,是指在經濟法律體系中,各方主體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利益)與其所承擔的經濟義務(責任)必須一致,而不管其權利內容與義務內容是否一致、權利對象與義務對象是否相同,這一原則也可稱為權利主體之角色責任原則。
有諸多學者將經濟權責一致原則表述為權責利一致原則,權責利效一致原則等,這些表述難免有些偏頗。首先,權責即權利、義務一致是任何部門法的基本特征,經濟法所注重的只是主體的經濟權責一致。其次,權利與利益并不處于同一層次。法學理論中關于權利與利益的關系,有三種學說。其一,認為利益為權利之本質;其二,認為利益為權利之目的;其三,認為權利即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無論上述哪種學說,均一致肯定權利本身就意味著某種利益。(注:梁慧星,王利明:《經濟法的理論問題》,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60頁。)所以根本沒有必要擔心權責的含義不完全而在其后加上一個利益或效益的內容。此外,這里應當注意的一點是,經濟權責一致本質上就是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相一致,用“經濟權責”而不用“經濟權義”,旨在尊重一種表達習慣。
經濟權責一致原則是經濟法的基礎原則,這是經濟法的發展公平價值和整體經濟效益價值的基本反映和要求。首先,發展公平價值的實現要求主體進行經濟法律行為時所具備的基本條件是依法享有一定的經濟權利、承擔相應的經濟義務。社會發展中的產業公平、地區公平、資源公平和競爭公平的價值理念要求參與各種不同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之權利義務應當一致,不能失衡、畸輕畸重,以免權重責輕誘發專權擅權,或者權輕責重令人畏縮不前,以期最終實現社會經濟的公平有序發展。例如,在我國目前進行的通過西部大開發實現地區公平價值的國民經濟活動過程中,國家經濟機關享有指導、促進、計劃開發權利的同時,也負有相應的角色責任,即不得濫用經濟權利,如濫開發資源,不得不當行使權利,如單純為了追求較高的經濟增長率而產生大量污染的行為,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其次,整體經濟效益價值體現了經濟法所追求的社會發展過程中的整體利益最優化目標,當然,最優化利益目標的實現的基礎便是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的最優化配置,這一點也體現了經濟權責一致原則的基礎性。經濟法對主體權利、義務的配置對社會整體經濟效益至關重要。如果能夠以經濟權責一致原則來實現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優化配置,則社會總體經濟利益的實現將成為可能,但如果經濟權責不一致,則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維持將成為一句空話。可見,經濟權責一致原則是貫穿于經濟法始終的,以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統一配置為內容的一項靜態性、基礎性原則。是經濟法的其他原則的基礎。
(二)經濟法的中層原則-平衡協調。所謂平衡協調原則,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和法律解釋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一致原則。(注: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5頁。)平衡協調原則是經濟法的中層原則,其原因在于:
1.民商法規范的天然缺陷需要經濟法的平衡協調原則。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需要民商法的規范來保障主體的意思自治,國家不得隨便干預和介入,因為民商法以個人權利為本位,只能通過調整私人之間的經濟關系維護正常市場秩序。對于那些有關社會經濟整體結構和運行的經濟關系,民商法規范根本無力顧及,而一個成熟的法治國家會通過立法和國家經濟行為對經濟進行適度的干預,即這里所謂的平衡協調,經濟法的平衡協調原則超越了民商法的個人本位,從社會經濟發展全局出發,通過國家的促導和糾正等行為調節社會經濟,實現經濟結構和比例關系的均衡,促進經濟的合理運行和有序發展。
2.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和基礎原則的落實要求將平衡協調作為經濟法的中層原則。經濟法的發展公平價值和整體經濟效益價值實現的基本要求是對整個社會主體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進行合理配置,這在經濟法基本原則上直接反映為經濟權責一致這一經濟法的一項靜態原則、基礎原則,它只為經濟法價值取向的實現提供了一種基礎、一種可能,卻缺乏一種具體的操作層次的原則。而平衡協調原則的不足,是對基礎原則的重大發展,是經濟法的發展公平價值和整個經濟效益價值得以落實的重要依托。發展公平中的產業公平、地區公平、資源公平和競爭公平無一不需要國家依平衡協調原則對其促成和維持,發展公平本身即是平衡協調的直接結果。同理,要使個體經濟效益有效整合為整體經濟效益,在兼顧個體時實現整體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僅有經濟權責一致原則顯然也是不夠的,平衡協調原則當必不可少。相對于經濟權責一致原則,平衡協調原則體現出了一定的動態性和較高層次性即所謂中層原則。
(三)經濟法的終極原則-可持續發展。可持續發展是20世紀的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所形成的重要的發展價值觀念。到目前為止,給可持續發展所下的最權威的定義就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注: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我們共同的未來》,吉林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2~53頁.)但是,即使是這一概念也沒有擺脫環境領域的限制。我們應當清楚地看到,盡管可持續發展思想最早起源于環境保護領域,但它“現在已成為世界許多國家指導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戰略目標”,(注::《把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始終作為大事來抓》,(第四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上的講話),1996年。)已經從經濟法的一個具體部門法的原則上升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經濟法的可持續發展原則,是指講究經濟發展的公平性、穩定性和可持續性,講究個體經濟效益與整體經濟效益、當代經濟效益與后世紀經濟效益、當展公平與代際發展公平相統一的一項基本準則。可持續發展原則相對于經濟法的基礎原則和中層原則來說,是一種高位原則,體現了它的更高的層次性,因此,我們又將可持續發展原則稱為經濟法的終極原則、目標原則。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可持續發展原則的高位和高層次使可持續發展有些接近于價值取向,但它的原則的性質仍不容質疑。其一,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只有發展公平價值和整體經濟效益價值,這二者完全可以囊括經濟法的目的和宗旨的全部哲學含義,而無需延及其他。其二,可持續發展是在發展公平和整體經濟效益價值基礎上形成的,它相對于發展公平和整體經濟效益來說,對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司法具有更強的指導意義,而且它還具有價值取向所不具備的明確化和實用性的特點。
將可持續發展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經濟法價值取向的實現需要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確立。經濟法以發展公平和整體經濟效益為其價值,是由經濟法的本質決定的。經濟法之諸種具體價值,如產業公平。地區公平、資源公平以及整體經濟效益,僅靠一般的民商法規范及其公平、誠信等原則是難以保障其實現的。作為私法的民商法規范及其原則,只可能解決當代一般的公平效益問題,而包括代際公平和代際效益在內經濟法的發展公平和整體經濟效益價值的實現則迫切需要在經濟法規范中確立可持續發展原則。因為只有可持續發展原則,才能直接或間接地糾正產業結構的失衡,地區發展的不平衡,自然資源、環境資源、人力資源的浪費與濫用行為和各種限制、破壞正常競爭的市場保障,才能真正達到個體經濟效益與整體經濟效益,當代經濟效益與代際經濟的有機契合。
一、服務貿易發展的基礎因素與其他因素的關系
影響服務貿易發展的基本因素主要有工業化、服務業、貨物貿易、商業存在和生產貿易等。這些因素間存在著密切相連、相互作用的內在關系,在這些關系中,工業化發展水平是決定服務貿易發展的基礎性因素,其他因素緊緊圍繞著工業化這個基礎性因素存在和發展,進一步理清基礎因素與其他因素的關系,明確各因素在服務貿易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在深層次上認識服務貿易,從總體上更好地把握和推進服務貿易發展。
服務貿易的發展對工業化進程具有巨大的反作用。服務貿易依托服務業而發展,是服務業的國際化。服務業的發展建立在工業化基礎之上,工業化發展程度、類型和側重點的不同,決定了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的發展程度、類型和側重點。如美國在電信、英國和澳大利亞在金融業、印度和愛爾蘭在IT服務外包、法國和中國在旅游服務貿易等方面,根據本國工業化或依托別國和地區的工業化狀況,形成了具有各自優勢的服務貿易類型。一國服務貿易的發展類型不僅直接影響著該國服務業的發展方向,而且對工業化進程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引導工業化發展方向,加速產業結構調整和工業化進程。
貨物貿易結構調整能夠增大服務貿易數量、質量并引導工業結構調整。一國貨物貿易結構體現了該國工業化水平和類型,貨物貿易的技術含量影響服務貿易的規模和質量。機電高新技術產品是貨物貿易中產生最大服務貿易規模和最高技術含量的類別。我國貨物貿易中三資企業占半壁江山,且主要是機電高新技術產品,但所產生的服務貿易我們卻難以獲得。加大我國自主知識產權機電高新產品出口,不僅有利于改變貨物貿易結構,加大我國服務貿易出口的數量、質量,而且將在引導國內產業結構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
生產貿易可以加快工業化發展進程。生產貿易在服務貿易中占主導地位,直接為工業化服務,能夠集中反映一個國家的現代化水平。生產貿易也制約著消費貿易的發展:一方面,發展生產貿易可以帶動消費貿易的發展,推進消費貿易的結構調整和內容更新;反之消費貿易的發展,又會引導生產貿易的發展方向和提高其水平。另一方面,發展生產貿易可以提高工業化發展速率,促進實現規模化生產和社會生產組織方式的變革,使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得到有效發揮,加快工業化和市場化進程。
商業存在能夠提升工業化水平。商業存在是目前服務貿易的主要貿易模式,占全球服務貿易總量的56%。商業存在的發展是以工業化為依托的,工業現代化程度決定了商業存在的類別、數量、規模和布局。商業存在對于彌補國內產業、資源和市場不足,擴大產業規模,增加利潤,促進企業技術和設備更新,加大科研投入,尤其是提升工業化水平都有巨大的拉動作用,并可帶動其他服務貿易模式的出口。我國企業“走出去”已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但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與美國相比仍有20倍左右的巨大差距。我國企業“走出去”對于我國服務貿易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可見,服務業、貨物貿易、生產貿易和商業存在是支撐服務貿易發展的基本因素,在服務貿易的發展中起了關鍵作用,但這些基本因素又都是建立在工業化基礎之上,工業化規定了服務貿易的發展水平、類型和發展方向,其他因素是在工業化基礎上發揮各自的作用,同時服務貿易的發展對工業化的進程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大力發展服務貿易可以引導工業化發展方向,加快其進程。
二、流通規律是服務貿易整體發展的根本動力
按照WTO的劃分,服務貿易有12個大類、160多個小類,在眾多類別中如何下手?萬事從源頭抓起,關鍵是找出服務貿易發展的規律,抓住對服務貿易的發展具有戰略基礎、支撐作用的一類或幾類作為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帶動整個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的發展,這是對我國發展服務貿易具有戰略決定意義的一步。
我們在分析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發展的成因中闡述過,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的發展是建立在大工業基礎之上,工業化促進服務發展成為產業,工業化也促進了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的現代化,社會化大分工和大規模生產在現代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起了關鍵作用,而社會化大分工和大規模生產是通過大流通引發的。現代化服務業和服務貿易快速形成和發展的推動力是現代化大流通,現代化金融和電子信息網絡技術提供了根本保障,研發成為了先導力量,從而構成了現代化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發展的基本支撐。可見,在市場經濟中,流通規律在社會生產組織方式上發揮了基礎性作用。
所謂的流通規律:即體現為以流通能力為基礎的社會生產組織能力。流通能力的強弱決定了社會生產組織的規模和現代化程度,決定了社會生產的組織方式。
美國經濟的強大并充滿活力主要是來自于流通先導型經濟,強大的流通能力不僅帶動了美國現代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的快速發展,還使美國經濟在全球配置中獲得巨大利潤,并掌握了對國際市場的控制力,美國GDP占全球的3%-4%,美元在全球的外匯交易中的比重為62%,占全球外匯儲備的64%,占全球貿易結算中的貨幣分布達66%。一個國家競爭力強弱,不僅在于生產多少產品,更為重要的是在國際市場得到多少份額。全球前500位的跨國公司中,美國占2/3,美國企業的規模和實力幾乎在各個行業都排在前列,在世界知名品牌中美國占2/3。
俄羅斯服務業占GDP的60%,其占比較高的主要原因是擁有較雄厚的工業基礎,以及冷戰時期建立的發達交通網絡、較完善的物資儲存和分撥系統所形成的大流通體系,為服務業的發展提供了基礎性支撐。
2005年,我國市場的交易和流通總量已達80多萬億元,是GDP的4.4倍,“十五”期間年增長12.3%。2005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為6.7萬億元,年增長14.6%。生產資料交易總額達14.2萬億元,年增長15.5%。在我國快速發展的巨大市場規模中,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為21%,而美國國內物流成本為5%-6%,國際物流成本為l0%-25%,國內外綜合成本為9%左右,我國是美國國內物流成本的4倍左右,國內外物流綜合成本的2.3倍。此外,第三方物流已被發達國家普遍采用,而我國第三方物流僅占物流市場營業額的5%,大部分企業還處于大而全、小而全的運作模式。我國流通業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著成本高且效率低、庫存量大、資本周轉慢等問題。流通不僅是制約我國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發展的瓶頸,也已成為嚴重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影響到我國經濟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
大流通不僅是生產型企業集團發展的原動力,而且是服務型企業集團發展的原動力。現代化大流通產生的流通速率的提高,使企業到企業和企業內部的物流成本都大大降低,生產組織的社會化成為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生產組織方式,企業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自發向生產大規模和專業化方向發展。企業規模化和專業化的發展,對服務的數量、質量和種類的高要求日益增強,極大地促進了服務業和服務貿易企業向規模化和專業化方向迅猛發展。2005年,麥德龍和宜家集團的銷售總額超過了我國100強零售企業的銷售總額。麥德龍集團在28個國家擁有544家商場,在國內沒有倉庫,完全靠第三方物流;宜家集團在34個國家開設了商場,在54個國家定牌采購,在9個國家擁有36家工廠,在16個國家設立了28個物流中心,海外業務占集團利潤的92%;沃爾瑪公司在美國國內就有108個配送中心和3000個分店。
大流通孕育大的企業集團,大企業集團又加快了大流通的現代化進程。沒有現代化的大流通,生產社會化分工就缺乏動力,研發缺乏環境,金融和電子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受限,社會化大生產難以真正形成,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的整體發展也難有大的突破。而沒有金融和電子信息網絡的保障以及研發的引領,流通現代化就難以為繼。優先發展現代化流通,可以引發金融和電子信息產業以及整個服務業向現代化、規模化和集團化方向發展,提高金融和電子信息產品的質量和效率,并使研發充滿活力。加快發展現代化大流通是從根本上解決大規模和集團化生產的關節點,也是整個服務業和服務貿易向現代化、規模化和集團化發展的動力。
流通業的現代化的作用不僅僅表現在流通業的效率提高和成本降低引發了社會生產組織方式的巨大變革和企業的分工向社會化和規模化發展,還為重要的一點是,在大企業集團的主導下,中小企業為了生存和發展也要向分工更精細的專業化發展,以適應現代化大生產的需要。反之,這種分工和組織形式的進步,又進一步促進了流通現代化水平的提高,促進了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的發展,促進了市場競爭和經濟進步,從而使經濟發展進入了良性循環。
經濟結構的調整,在于產業和企業結構的調整。產業和企業結構的調整在于社會生產組織方式的調整,影響社會生產組織方式、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發展的基本因素是流通,流通也是解決市場速率的關鍵因素。
因此,認識流通規律,遵循流通規律,利用流通規律,發揮流通規律的作用,對于我們理解市場經濟、理解服務貿易、解決我國經濟發展的系列問題極其重要。
在經濟全球化的形勢下,經濟的競爭說到底就是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的競爭,就是流通能力的競爭。應把發展服務業和服務貿易上升為國家戰略的高度去規劃,上升到政策的層面去推進,作為商務領域的中心工作去抓,形成以服務貿易帶動服務業的發展,以服務貿易和服務業引領的現代化引領工農業現代化發展的格局。
三、促進生產組織方式變革是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發展的核心
服務貿易的發展不同于貨物貿易的發展,主要是循著兩條不同的發展路徑:促進國際貨物貿易發展主要是以物化的產品為核心而展開,而促進服務貿易的發展則主要是以無形的社會生產分工和消費供給方式為核心而展開。促進國際貨物貿易發展的法規和政策等是圍繞著產品的質量、價格等而制定,而促進服務貿易發展的法規和政策等則應圍繞著以社會化大分工為前提,以發展大規模和專業化生產為目標,以促進生產和消費的現代化組織供給方式為核心等而制定。促進國際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發展的不同在于,貨物貿易針對的是有形的物,服務貿易針對的是無形的社會生產組織方式和消費供給方式。
我們在促進以產品為中心的貨物貿易時也強調抓大企業,而實際上關注點、政策著力點主要還是在大企業生產的產品上,對于企業生產組織方式很少涉及,對于社會生產組織方式也很少考慮。國家通過行政力量促生了一些生產型大企業,進一步夯實了工業基礎,在一定程度和范圍上使生產組織方式向規模化和專業化邁進了一步,但就整個市場來說這種做法對改變社會生產組織方式的作用是局部的、有限的,在這種情況下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受到了極大限制。因為,改變生產組織方式的根本動力在市場,市場是動態的,市場運行的速率決定了生產組織方式,在速率低的市場運行系統中,大企業和企業集團的優勢難以全面發揮,因而促成大企業和企業集團產生的動力不足,這是影響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及和諧發展的基礎性因素。
把促進社會生產組織方式的轉變作為商務工作的重點,將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的中心由抓產品轉向抓社會生產組織方式,著力點放在抓流通渠道和流通企業上,放在促生產性和消費性流通并進上,將真正進入商務工作抓企業的實質階段,并使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成為看得見、摸得著、可操作的實際工作。
社會生產組織方式在美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了決定性作用,但美國由制造經濟向服務經濟轉變是漸進式的,社會生產組織方式的轉變也是漸進式的。社會生產組織方式在二次世界大戰后的德國和日本等國的經濟發展中發揮的作用更為突出,大流通提高了這些國家的經濟效益,服務業快速發展,服務貿易增速加快,企業和產品大量涌向世界,經濟迅速崛起。
我國經濟實行跨越發展,不同于美國漸進式的經濟發展模式。我們要借鑒經濟發達國家通過社會生產組織方式上的變革加快經濟轉型的成功經驗,充分發揮服務業和服務貿易對工業化發展進程具有的巨大反作用力,把經濟發展的重心由制造商品向促進社會生產組織方式的轉變上轉移,從根本上引發產業結構的變化,實現以服務貿易開放促進服務業的發展,以服務業整體發展全面協調帶動工業化的發展,從而形成服務業和服務貿易、工業、農業發展同時并舉,站在世界經濟發展的制高點上,高位推進整個經濟的發展,加快實現由制造經濟向服務經濟的轉型,走出一條中國式經濟快速發展的道路。
四、我國服務貿易發展的戰略抉擇
戰略是關于全局的籌劃和指導。加快發展我國服務貿易,應實施大流通帶動服務貿易發展戰略(以下簡稱大流通帶動戰略),這是根據戰略的規定性、服務貿易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服務貿易的發展規律、構成戰略基本要素的要求等綜合考慮的抉擇。加深對大流通帶動戰略基本構成的認識,有助于從深層次上把握這種戰略抉擇的科學性,把大流通帶動戰略落在實處。
(一)戰略定位
戰略定位是就一事物在全局事物的發展中所起的作用來確定其在全局中的位置。經濟發展階段的不同、全局戰略的不同、一事物發展程度的不同等決定了一事物在全局中的戰略定位。我國經濟發展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建立和諧和節約型社會,調整經濟和貿易結構,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等為經濟發展戰略目標;我國所處工業化中后期的發展階段;我國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發展相對滯后而又存有巨大發展潛力。這些因素決定了服務貿易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帶動作用,在經濟發展戰略中處于促進經濟貿易結構調整、加快制造經濟向服務經濟轉型的戰略定位。
(二)戰略選擇
戰略選擇是戰略成敗的關鍵。戰略選擇應以戰略定位為前提,建立在事物發展的基本規律之上,從而能夠順應規律,利用規律,駕馭規律,推動事物科學發展。大流通是服務貿易發展的根本推動力,選擇大流通帶動服務貿易發展戰略,可以從總體上解決服務貿易的發展問題。
大流通帶動戰略是超越戰略。一個戰略能否稱其為超越戰略,關鍵是看該戰略的動力性質,大流通帶動戰略就是從本質上解決了服務貿易發展的根本動力,可以為服務貿易的超越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足夠推動力,使戰略超越成為可能。
大流通帶動戰略是導向戰略。我國存在著內需不旺、產業和貿易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發展滯后。大流通帶動戰略解決了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發展的根本動力,為在深層次和大范圍上啟動國內市場,擴大內需,在更深層次和更大范圍充分利用和有效協調“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創造條件,引導企業向規模化和專業化方向發展,引導貿易和產業結構調整,引導服務業和服務貿易快速發展,引導制造經濟向服務經濟加快轉變。
大流通帶動戰略是均衡戰略。我國經濟貿易發展存在的系列問題,實質上是發展的不均衡。大流通帶動戰略不僅作用在服務貿易均衡發展的關節點上,而且也作用于服務經濟與制造經濟均衡發展的關節點上;不僅考慮到服務貿易的國外發展,而且也考慮到服務貿易發展的國內基本建設支撐;不僅要解決服務貿易發展的根本動力,而且要解決服務貿易各類別協調和共同發展的問題。
(三)戰略方向和目標
戰略方向和目標就是戰略集中指向的方向和目標。在戰略籌劃和實施中戰略的指向不是散射和無規律的,而具有方向性和目標性。大流通帶動戰略的方向就是通過把發展服務貿易、拉動服務業、促進貿易和產業結構調整、加快工業化進程和經濟轉型等具有邏輯遞進關系的幾方面統一起來,進而形成戰略方向,戰略總目標即加快由制造經濟向服務經濟的轉型。
(四)戰略布局
戰略布局是在戰略整個空間進行的力量分配,以及力量分配后形成的戰略態勢。大流通帶動戰略的戰略布局以全球作為其戰略空間,戰略力量從某種意義上說,在任何情況下都是有限的。因此,戰略布局中戰略力量的使用、分配一定要在空間上形成具有支撐作用的重心、重點。大流通帶動戰略的布局是以我國東部地區和大城市為重心,以建立國內外大流通渠道為重點,向我國中西部和全球有重點地擴延,通過基礎性、推進性、助推性、保障性4類工程的部署,實現國內外整體布局。
(五)戰略工程
戰略目標的實現是通過若干個戰役逐步完成,確定具有戰役性質的4類服務貿易工程,是實現大流通帶動戰略的主要舉措。基礎性工程是大流通帶動戰略的根基,是服務貿易發展的基本力量;推進性工程是在大流通帶動戰略的主要方向選擇的工程,在服務貿易發展中起關鍵作用;助推性工程是對推進工程的不可缺少的重要輔助力量;保障性工程是大流通帶動戰略有效實施的源泉。本文作者曾提出的15個戰略工程,僅是大流通帶動戰略的部分任務,大流通帶動戰略4個工程形成的是開放體系,應根據服務貿易的發展對工程進行適時調整。
(六)戰略階段
戰略的籌劃和實施通常要劃分階段,以利于戰略在實施過程中根據變化的情況進行各方面必要的調整和補充。一個戰略階段通常為3-5年。戰略劃分成階段,但各戰略階段的方向是一致的,在戰略實施中戰略方向和目標通常是不能改變的。大流通帶動戰略階段的確定主要考慮:與我國經濟和貿易發展五年規劃相同步,與服務貿易發展周期相一致,與服務貿易促進政策制定和調整期相銜接。為此,確定5年為服務貿易發展一個戰略階段比較適宜。
(七)戰略規劃
規劃是指比較全面的長遠發展計劃。規劃較之計劃,具備了許多戰略的特性。服務貿易發展戰略的實現,首要的是以服務貿易發展規劃的方式對服務貿易工作進行全面而有重點的籌劃,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是服務貿易工作的基本依據,也是服務貿易發展戰略的具體體現和能否得以貫徹落實的關鍵。
一個好的規劃會以其科學的前瞻性、整體全面的籌劃性、內外部的協調性起到對商務工作很強的指導和推動作用,并使之有條不紊地進行。但一個好的戰略,不等于就能有一個好的規劃,如果沒有一個與戰略相配套的好的規劃,再好的戰略仍可能成為一個空泛的口號。關鍵是對制定規劃的基本內容、程序、方法的掌握和運用問題,以及對服務貿易戰略和規劃之間的辨證統一關系的認識和處理問題。
戰略規劃的制定是戰略選擇之后的又一次創造性活動,戰略規劃較之戰略不同的是它直接指導實踐,是戰略到實踐的中間環節,是實踐和理論完美結合的產物。由此,戰略規劃的制定對我們的實踐及其領悟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對我們制定規劃的思維方式和操作方法賦予了新的要求。
關鍵詞:綠色經濟;社會責任;問題探討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分析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通過企業制度和企業行為所體現的對員工,商業伙伴,客戶,消費者,社區,國家履行的各種積極義務和責任,最終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著名管理學家德魯克也指出;“企業的目的必須在企業本身之外,更確切的講,企業的目的必須在社會之中,因為工商企業是社會的一種器官。”從中,我們可以認識到企業財富來自社會財富再分配,企業壯大離不開社會的支持,企業社會責任履行離不開與員工同步的發展。因為,員工是企業的細胞,保證企業更好更快發展,就要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培育積極向上的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使全體員工的個人利益與企業的長遠發展相結合,達到企業,員工,社會共贏的局面。
二、發展綠色經濟與企業社會責任的意義
現在,人們越來越認識到:人類是自然界生命演化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人類需要通過新陳代謝與環境進行物質和能量交換,與自然界保持平衡關系。人類環境系統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約的關系。經濟活動和改造自然的活動必須不超過兩個界限:從自然界取出的各種資源,不應超過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向自然環境中排放的廢棄物,不應超過環境的自凈能力。人類不應以耗竭資源、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的方式來追求發展,當代人不應為了自己的發展而對后代人的發展和需要能力構成危害。必須尋求一條人口、經濟、社會、環境和資源相互協調的、既能滿足當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對滿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可持續發展道路。
(一)發展綠色經濟,企業責無旁貸
由于我國企業長期以來實行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外延粗放式的經營方式,造成了日益沉重的資源與環境壓力,使經濟健康持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大力發展綠色經濟、促進經濟與環境和諧發展,是時代賦予中國企業的重大歷史任務,更是企業家責無旁貸的責任和使命。在推進綠色經濟發展的實踐中,國外企業已走在了前面,探索出了諸多有益經驗,我國企業應積極借鑒、迎頭趕上,為中國綠色經濟發展作積極貢獻。
(二)發展綠色經濟,企業面臨良機
綠色經濟是關于經濟發展理念與模式的全方位、深層次變革。伴隨綠色經濟的發展,包括生態環保、新材料、新能源應用等一大批新型綠色產業將迅速崛起,低碳技術將蓬勃發展,這無疑將為企業帶來新的市場機遇與成長空間。而且,綠色經濟發展理念在企業內部的生根發芽,也必然構成企業轉型升級與自主創新的強大動力,推進企業積極轉變傳統粗放的經營模式,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因此,能否緊緊把握住綠色經濟發展潮流帶來的歷史性機遇,不僅決定了我國經濟的發展質量,也決定了企業自身的發展成敗。
(三)發展綠色經濟,企業大有可為
綠色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社會的強力支撐。應積極探索以綠色發展帶動綠色投資、以綠色投資帶動綠色生產、以綠色生產帶動綠色消費的發展新模式,引導資源配置向清潔生產、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領域流動,努力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方式的轉變。
三、承擔社會責任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企業作為社會財富的重要創造者,其經營活動不僅僅是為了維持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同時也應努力實現全社會共同利益。但近年來,許多企業為了追逐短期的利益,忽視甚至逃避社會責任,導致假冒偽劣泛濫、產品質量低劣、環境污染嚴重、員工利益受損等諸多社會問題,有些甚至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企業社會責任日漸引發公眾的關注。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推進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當西方國家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如火如荼之時,我國的一些企業卻仍然為追求利潤而喪失基本的商業道德,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恐慌、“民工荒”、特大礦難事故以及嚴重的環境污染等事件,使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提高企業“公民”責任的呼聲日益高漲。時至今日,企業社會責任已不是企業可做可不做的小事,而是企業不可回避的話題,推進企業社會責任已成為我國和諧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科學發展強調以人為本,強調發展的全面性、協調性和可持續性,強調經濟社會發展與人的發展的平衡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企業社會責任的核心內涵和基本理念,正是對和諧社會和科學發展觀精神實質的詮釋和體現。
世界主要發達國家也紛紛從國家立法、行業規范、企業評價標準體系等不同層面,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與扎實的實踐。美國經濟開發委員會(1971)發表的《商事公司的社會責任》報告中,列舉了多達58種旨在促進社會進步的行為,并要求公司付諸實施。
我國在這一方面做得遠遠不夠,并且,我國已有法律法規之中,在企業法、公司法等市場主體法中缺乏一種原則性的、宣示性的規定,沒有明確不同的企業形態的市場主體承擔社會責任的范圍。這樣的評價體系已經不能適應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和要求,也不利于我國企業提高國際競爭力。
(二)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企業自身發展的必然選擇
推動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并非只是社會發展的需求,對企業自身的發展而言也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西方許多企業把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作為實現企業好公民形象的條件,并且將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一個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體系,有明確的計劃、專門的負責部門、一定的經費保障和可操作的規范化的管理程序。據相關調查顯示,美國約有60%、歐洲約有一半的大型公司設有專門的倫理機構和倫理主管,負責處理各種利益相關者對企業行為提出的質疑,使用各種社會責任履行計劃、系統項目設計、科學決策機制和執行程序與控制系統等手段來確保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
強調企業的社會責任,有利于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提升。當今世界,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正在由單純的硬實力向硬、軟兩種實力協調并重的方向轉變。軟實力,主要表現為企業社會公信力、品牌影響力、產業凝聚力和供應鏈控制力等。擁有這些能力的企業,在資源配置、開拓市場、獲得貿易機會、低成本融資等方面會處于優勢地位,而這些都是與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分不開的。這就要求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的同時,依靠人才、技術創新、產業升級來提高企業的效益,不能再走勞動密集型和資金密集型的老路。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獲得美譽度和信任度,從而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發展綠色經濟的幾點做法
國外企業的實踐表明,推進綠色經濟發展,利國利民利己。我們欣喜地看到,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過企業積極投身于綠色經濟發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于歷史和實踐的局限性,我國企業在促進綠色經濟發展方面仍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與歐美先進企業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為此,我國企業可著重在以下方面做出不懈努力:
(一)覆傳統理念,轉變經營方式
從通用電氣的“綠色創想”戰略到本田公司的“綠色事業整體觀”,從IBM的“綠色創新工程”到日立的“超級環保工廠”,國際先進企業非常注重發揮理念在促進自身綠色發展方面的引導作用。我國企業只有覆傳統展理念,加快轉變外延粗放式的經營方式,才能真正走上綠色發展道路。
(二)強化環境管理,落實節能排
據相關部門統計,近5年來我國環境污染事故年均發生1000起以上,每年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5億元,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品質造成巨大損害。加環境風險管理,堅決落實節能排,不僅是企業實現綠色發展的重要手段,更是其防范經營風險、實現穩健發展的內在要求。
(三)增自主創新,加快產品升級
這既是企業促進綠色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也是自身實現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世界知名的綜合性制造企業美國3M公司積極開發綠色環保產品,從毫不起眼的便條紙到指示牌上的反光涂料,從玻璃隔熱帖膜到電視增亮膜,3M公司已研制出數萬種綠色環保產品,其中,僅電視增亮膜每年可為全球節省575億度電,受到了市場的廣泛歡迎。
(四)倡導低碳辦公,營造綠色氛圍
招行在綠色低碳運營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號召企業努力做到節約水電、雙面列印、下班熄燈、最低室溫、爬樓運動等,要求各部門、各單位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真正做到低碳、環保、節能。
(五)加強國際交流,借鑒外經驗
摘 要 我國傳統武術文化傳承發展在路徑選擇上不僅需要提升傳承主體的意識、內外兼修,更需要突破傳承理念,注重異質文化吸收。在未來武術文化保護發展上,不僅需要建立自身民族武術文化體系,更需要在全民整體意識加強和提升武術文化的自覺意識。
關鍵詞 武術文化 傳承路徑 保護發展
自古以來,中國武術就是我國傳統文化的重要一部分,武術有的健身、自衛、養生等功能一直以來蘊育著中國傳統文化中人文哲學特色,武術中所特有的民族文化精神,也一貫秉承著我國傳統道家中的“天人合一”哲學本體論思想。武術文化是中國文化的產物,在其發展過程中,融和和汲收民族幾千年來人們所創造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以武術為載體的、其內容具有哲理性和藝術性,具有獨立完整的文化體系。我國傳統武術之所以能夠在中華大地上綿延數千年,不僅因為自身的風格獨特,流派眾多,更重要的是我國武術文化中所獨具的文化思想和深層的文化底蘊是千百年來我國廣大人民群眾傳承下來的思想智慧結晶。
一、我國傳統武術文化的傳承路徑選擇
我國武術文化得以源遠流長,其主要的發展基礎來源于武術文化精神的綿延相傳。基于開放性的國際環境和現代生活轉變的強烈沖擊,我國武術的傳承方式和路徑選擇也越來越多的受到了關注。基于傳統的武術習得,大多來源于血脈以及門派相傳,也更加注重保護本土武術文化精神。在現代化發展語境下,我國傳統武術的生成空間不再是單一的面臨門派、家族之間的傳承,而是在更廣的領域內發揮其文化軟實力的優勢,讓其文化傳播范圍不再單一局限于國內范圍的傳承,而是讓世界人們能夠更多的接觸和了解我國博大精深的武術文化精神。
(一)秉承內外兼修,提升傳承主體意識
我國自古以來就很重視傳統武術文化精神,這不僅來源于對武術文化本身的情感依賴,更為重要的是我國武術文化自身所特有的文化張力。我國傳統武術傳承方式更注重的是地緣、血緣、業緣、師緣傳承演變方式,這種特定、嚴格的師承方式所形成的內部組織,在一定程度囿于了我國武術文化拓展。因而,在當前多元一體文化的格局下,不但要加強自身武術文化實力,還要調動更多的積極力量去關注我國武術文化的傳承。這不再是單一的武術傳承人自身責任,而是在更廣泛的力量內集結所有能夠為我國武術文化傳承做出力量的團體或者個人。在這個力量中,不但有武術傳承人主體的自主意識提升,更應該有政府層面對武術傳承的法律決策,同時,大眾的媒體宣傳更是當下我國武術文化傳承的主要傳播力量。
(二)突破傳承理念,注重異質文化吸收
武術文化已不再是過去的單純技術較量,而是作為文化發展中一個整體力量進行衡量和比對。在信息爆炸的今天,我國的武術文化面臨著跆拳道、泰拳、空手道等眾多武術項目的沖擊和壓力,這些外在文化力量讓我國武術文化的傳承選擇上不得不做出保護好自身武術文化的行動,還要堅持以平等、自信交往心態去學習和了解其他國家的武術文化。在這種復雜的環境下,我國武術文化精神的傳承靠的不僅僅是傳承者信念與意志的同行,更來自于廣大社會和民間力量的整理和挖掘。
二、我國武術文化如何在傳承中保護發展
時至今日,我國傳統武術文化已經成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傳統意義上的武術文化已經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挑戰,因而,在內外文化壓力下,努力建構我們自身武術文化體系在當務之急顯得尤為重要。回望歷史,我國武術文化中倡導的傳統“天人合一”觀念在產業化和商業化的利益驅使下受到侵蝕,武術文化無論從內容還是形式上,都受到了西方文化發展下的新式武術文化沖擊,因而,建立我國自上而下的武術文化學習體系就顯得尤為關鍵。一項傳統文化的傳承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更多的是需要政治和經濟上的支持,因而,在現有的層面上,國家應該努力構建我國傳統武術文化發展戰略以及相關的法律政策保護,并在物質層面給予必要的經濟扶持。其次,青年時代教育是支撐傳統武術文化的重要支撐力量,傳統武術文化的發展可以通過教育渠道將其納入到教學體系中,青少年發展不僅需要健康的體魄,更需要培養其強烈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武術作為我國傳統的優秀民族文化,對青少年的德育教育發展具有深刻的影響作用。
我國武術作為中華民族優秀的文化遺產,每一個國人身上都肩負著弘揚傳統武術文化精神的重任。在未來的武術文化發展保護中,不僅需要我們自身保持和秉承傳統武術文化固有的文化內涵,更需要緊跟時代的發展,站在全球化發展的視角下,不斷審視自身武術文化的發展態勢。其次,整體上不斷提升國民對武術文化的高度認知,能夠更好的把握傳統武術文化傳承文化精髓,更需要在現代生活中與傳統武術文化精神相得益彰。最后,在全民整體意識上要不斷加強武術文化傳承的文化自覺性,需要的是能夠站在更高層次上不斷反思自身武術文化傳承的不足,更需要切合實際的展望我國未來武術文化發展前景。傳統武術文化傳承在保護和發展更應堅持全方位相結合得方式,注重營造傳統武術文化生態的氛圍,在創新中秉承科學傳承方式,使其在全世界武術文化體系內形成特色化、國際化的發展模式,從而能夠為我國傳統武術文化科學發展提供堅實的文化基礎。
參考文獻:
關鍵詞:服務型社會 經濟法 “治庸問責”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745(2013)06-0318-02
“庸政”、“懶政”現象成為中國各地政府著力破解的難題,各地掀起了治庸風暴。武漢市以“打造全國發展軟環境最優城市”為目標的“治庸問責”行動,堅定的問責決心,完善的查處途徑,嚴厲的問責措施,鐵腕推進“治庸問責”風暴,昭示著政府運作模式的轉型和變遷,必將催生一個以民為本的服務型政府。這無疑是地方服務型政府建設的碩果,但是我們不可盲目樂觀,而應對此熱潮進行冷思考,理性分析其中的不足并不斷加以完善,使其規范化和制度化,喚起政府官員對自身權力來源、權力行使的宗旨和如何行使手中權力的深刻認識和反省,并內化于政府日常工作中,轉化為對人民負責的自覺行動。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服務型政府的政體改革,更加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一、“治庸問責”推動服務型政府的建設
服務型政府是在我國市場經濟轉型的時代背景下提出的,經過對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角色定位的長期思考,追求的是是整個政府管理模式從管制向服務的根本性轉型,是一種更好、更高形態的政府模式。這種政府應該是是關注服務的政府,是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責任政府、參與性政府、以人為本和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政府。
從2004年提出“建設服務型政府”至今,我國服務型政府的建設實踐哄哄烈烈的展開著,從中央國家機關機構改革到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體制創新,從注重形式性的便民服務方式到內涵式的以人為本思想,可以說,我國服務型政府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成績是突出的,不足也是存在的:權力異化導致權力尋租現象嚴重;部分公務員慵、懶、散,公共服務意識淡薄;群眾對政府轉型缺乏信心,態度冷漠等等都使得政府的社會服務功能受到抑制。
“有權必有責”,一直以來,我們對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的問責往往都局限在一些大的領域,比如,重大事故、城市建設等等,只要不出大的差錯,就可“高枕無憂”,這使得一些機關的工作人員得過且過,服務意識淡薄,服務能力低下。“庸”看起來是小毛病,卻能直接導致政府職能部門辦事效率低下,破壞投資環境,影響政府形象。而“治庸問責”風暴則是在政府職能部門的日常工作中引入問責制,問責“庸懶散”,嚴懲“在其位,不謀其政”的工作人員,加強對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約束,使各級政府官員和公務員把公共服務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將建設服務型政府真正落到實處。
二、經濟法與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契合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根本方針,過多的關注GDP和增長率,長期以來的政府經濟強勢使我國逐步形成了一個“經濟建設型政府”模式。這使政府長期充當了經濟建設主體和投資主體的角色,實踐證明,經濟與社會發展失衡、區域經濟發展失衡、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的失衡等,都與這種政府模式有直接、內在的聯系。我國要實現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必須實現經濟發展模式由政府主導型向市場主導型的轉變。從“經濟建設型政府”轉向“服務型政府”,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市場化改革進程的必然選擇。
“服務型政府”應該是對“經濟建設型政府”的 “揚棄”:并不否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而是主張政府主要在行使好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同時,也多關注于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創造良好的經濟社會環境,以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在一定意義上,經濟法視野下的政府在理想狀態下就是職能得以合理界定并得到充分發揮的服務型政府。經濟法基本原理認為,經濟法的主題是合理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其定位在于保障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市場主體的經濟權利,其功能在于促進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在依法治國的主題下,服務型政府首先必然是法治政府,那么,經濟法則在服務型政府的塑造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處在轉軌期的中國,更多的是由于政府越位、缺位、錯位而導致的市場不完善等現象。基于此,轉型期的中國經濟法就要求政府模式由原來的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型,即政府干預必須做到由權力本位向權利本位的轉換,政府干預權必須被界定在有限政府的框架下,嚴格限定在只涉及社會整體利益的公共事務領域內,不得任意侵害市場主體的經濟權利。
三、回應武漢市“治庸”行動,反思服務型政府的建設實踐
“治庸問責”是轉變政府職能的制度創新,從細節出發,喚起政府官員對如何行使手中權力的深刻認識和反省,并內化于政府日常工作中,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積極嘗試。我國雖然著力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但離理想仍有很大的差距。反思我國的服務型政府建設,的確存在許多需要檢討的地方:
第一,我國長期形成的“官本位、政府本位、權力本位”理念,常常出現權力“缺位”、“錯位”、“越位”的現象,政府的社會服務功能受到抑制,政府的社會公信力降低。第二,政府不能很好地實現對社會公共領域的關注和介入,公共服務職能不到位,導致貧富差距擴大,地區發展失衡等嚴峻的社會問題。第三,政府服務效率和質量仍有待提高。由于對政府權力和公民權利地位的認識與實踐發生了偏差,當下的政府服務就很難說得上人性化,嚴重違背了服務型政府的理念和宗旨。第四,服務型政府構建呈現政府熱、公民冷的現象。服務型政府建設沒有得到群眾的擁護和響應。群眾的冷淡,是由于建設思路和措施并沒有真正反映人民的需求,第五,經濟民主觀念的淡薄,官員在經濟決策時搞“一言堂”,普通民眾缺乏民利意識,習慣于被動接受政府的經濟決策,在依法實行民主程序時,流于形式和“走過場”等等。
在筆者看來,這與法治不健全有很大的關系,因而,必須在法治視野下反思服務型政府建設的缺失,加強法治建設尤其是經濟法治建設是不可忽視的。服務型政府建設是一場革命,需要從根本上改變傳統的政府觀念,同時也需要進行制度的創新重構,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把服務型政府建設納入法制化軌道。雖然我國的經濟法制度正逐步完善,管理者管理之法也發揮出應有之用,但服務型政府建設畢竟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復雜工程,因此存在的問題也比較多,比如立法體系比較紊亂,宏觀體系構造的松散和雜亂,以及微觀制度安排上的偏頗與欠缺等。
四、經濟法視野下中國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制度完善
服務型政府必然是法治政府,只有政府職能的法治化,才可能建設真正意義上的服務型政府。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是打造服務型政府的關鍵,而法治的服務型政府建設還應落實于具體的制度建設中來。在經濟法視野下,首先應明確服務型政府的角色定位、權限、法律責任等問題,然后應在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等領域對服務型政府的建設進行相應的制度完善。
(一)合理定位服務型政府的角色
近代以來在市場經濟國家,政府職能的轉變基本上都是圍繞政府與市場的博弈而展開的。我們充分認識到市場雖然有其內在固有的缺陷,但政府同樣是不完美的,政府干預并不一定能矯正和克服市場失靈。只有市場調節和政府干預的有效結合才能更好地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因此,我們要建設的服務型政府正是建立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矯正和克服對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市場的缺陷和不足的有限政府,是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中心并通過構建一套程序民主機制實現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民主政府,也是對市場負責、對人民負責的責任政府。
(二)明確服務型政府的權限
服務型政府作用于市場經濟,主要是運用權力來介入、干預經濟運行和為市場提供社會公共管理與服務。服務型政府作用于市場的權力也是通過法律,特別是經濟立法被授予的,于是服務型政府干預經濟和為市場提供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就具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具體來說,這些權力可以分類為宏觀調控權、市場監管權和公共服務權。
(三)確定服務型政府的法律責任形式
在經濟法視野下,服務型政府也可能背離服務的宗旨和要求,對市場產生副作用,因此應規定和量化服務型政府承擔違法的法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使政府樹立起責任意識,使服務型政府真正具備“責任政府”的內涵。具體來說,在對服務型政府承擔責任的追究上,應該建立公益訴訟機制,使公眾通過司法手段來追究政府干預權的怠于履行、不適當履行或越權履行,以至無法維護好社會整體利益的法律責任。
(四)相關法律制度完善的具體對策
1.政府經濟調節職能的法制完善
經濟法視野中,經濟調節法律制度主要是對我國的宏觀調控進行法制化的表現形式。其中不僅規定了政府宏觀調控作用的領域和方式,同時更應通過立法規范其行為使其受到法律的制約,保證國家宏觀經濟調控行為的合法運行。一套完整的宏觀調控法制體系應該包括:一是宏觀調控基本法,即對政府宏觀調控行為的基本規定,即對宏觀調控的指導思想、目標、原則、手段、宏觀調控主體的權限職責、具體程序及法律責任等要做基本規定。是此法制體系的核心與總綱;二是分支法,主要有產業調整法、規劃計劃法、財稅法、金融法、價格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
2.政府市場監管職能的法制完善
經濟法視野下的市場監管是通過政府對企業等相關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致力于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在市場經濟中,政府對市場的監管是必要的,但必須確定適當的范圍,并采取合適的方式。服務型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主要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管理經濟,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能,保證市場監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對金融、期貨、房地產、產權、信息、食品藥品、公用事業等市場的監管布局,建立了一套較為完善的分行業監管法律制度。但由于我國的市場監管受計劃經濟和傳統行政模式的束縛,監管資源不能得到有效的整合,出現了許多監管過度與監管真空并存情況。因此,圍繞這些問題我們需要實現政府市場監管職能的三個重大轉變:一是市場監管主體從主管型向監管型轉變,防止監管部門的權力尋租;二是政府監管從行政取向向市場取向轉變,淡化監管部門的政治色彩,變監管機構為專業性機構,真正建立起順應市場經濟需要的服務型政府;三是由被監管企業產權與政府脫離,從而真正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市場監管體制。
3.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法制完善
所謂公共服務,就是指政府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而提供的資金、設施等各種公共產品支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政府職能轉變也從偏重經濟職能向更加注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轉變,把過去由企業承擔的和不應由事業單位承擔的公共服務供給職能收回來,把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當由政府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承擔起來,切實履行應當由政府承擔的公共職能,并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地調整和完善社會公共服務職能。注重民生和社會公共利益,建立社會主義公共服務體制對化解社會矛盾和建設和諧社會、緩解地區差距、城鄉差距、貧富差距中的作用不可小覷。我認為應當關注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教育,完善公共財政法律制度、就業服務法律制度、公共醫療衛生法律制度,不斷推動民生建設,更好地服務公眾。
參考文獻:
[1]李清偉:“論服務型政府的法治理念與制度建構”,《中國法學》,2011年第2期
[2]苗延波:“論我國市場監管法律體系的構建與完善”,《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5期
[3]王曦:“我國宏觀調控基本法的立法研究”,南京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年3月
[4]單飛躍、盧代富等著:《需要國家干預:經濟法視域的解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關鍵詞:政府經濟行為法律責任規制信息公開化
摘要:政府經濟行為規制是我國經濟建設中所應重點注意的方面,需要我們認真地研究。集中在對政府經濟行為的規范上,文中從政府經濟調節權力的規帝、政府經濟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制、政府經濟行為的程序規制、政府經濟行為的信息公開化規制等層面探討我國政府經濟行為的規制,為我國政府經濟行為的規制提出建議。
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還不完善,市場運行的規則不健全,經濟制度的缺失等等諸多原因導致我國政府經濟行為規制有著諸多的問題。如壟斷性行業規制的失衡出現的價格歧視、供應不足、低質量的產品和服務;社會性規制的缺乏致使假冒偽劣商品泛濫;經濟規制制度規制的過于寬泛使得向企業伸手,干預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現象時有出現。以下本文將著重從我國政府經濟行為規制的具體措施上進行闡述。
1對政府經濟調節權力和政府經濟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制
規范政府經濟行為,首先應當從其權力來源方面著手,通過實體的規制以規范政府經濟行為。為保證權力行使明確規定,也就是采取政府職權法定和“凡未授權即禁止”的原則,要求政府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樹立“有限行政”、“有限政府”的理念,以從源頭上預防政府無法律依據,濫加干預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的行為。
作為掌握管理權力的政府部門,應負責地對待其手中的權力,只有這樣,才能使之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而不至于走向反面。政府經濟行為的規范以確保其服務于人民的利益,維護正義,促進社會經濟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政府經濟行為的權力范圍應限定在為完成以下目的而應給予的必要權力范圍內:培育、完善市場體系,建立和維護市場秩序;參與公共產品的生產,為市場經濟運行創造良好的環境;實現社會經濟的協調運行和宏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市場經濟是一種平等、自由交換的經濟,它客觀上要求政府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充分保護和尊重市場主體的權利,一旦政府行為不當,侵害了市場主體的權益,法律應當提供一種對其利益損失進行充分有效補償的機制和救濟的渠道,如果不對政府行為設置相應的責任,不僅經濟法制定的基本規范將失去有效施行的基礎,而且被破壞的法律關系和法律秩序難以得以恢復。政府及其經濟管理部門只要違反了法律、法規就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政府經濟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制主要有以下兩種:
1.1經濟法責任規制政府經濟行為的責任是一種經濟法責任,“經濟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承擔的特殊義務”。政府及其經濟管理部門只要違反了經濟法律、法規就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不僅是經濟法責權利相一致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是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基本要求。讓政府及其經濟管理部門真正承擔經濟干預不當的責任是規范政府經濟行為必不可少的一個方面,這是政府經濟行為規制的其它任何方式得以實現的基礎和前提。
1.2行政法責任規由于政府主要通過行政行為來行使權力,因此,確立政府經濟行為的責任主要應以行政法律責任為主,也就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因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或應負的法律責任,之外,再輔之以行政違憲責任以及政治責任等責任體系予以補充。讓政府及其經濟管理部門真正承擔經濟干預不當的責任是規范政府經濟行為必不可少的一個方面,這是政府經濟行為規制的其它任何方式得以實現的基礎和前提。
2對政府經濟行為的程序規制
在我國“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下,程序性規范尤為不足,為政府及其經濟管理部門恣意裁量、濫用權力打開了方便之門。因此,對政府經濟行為應當實行程序規制,加強程序立法,以保證政府經濟行為嚴格依程序執行,以使社會資源得到合理的配置,促進社會效益的提高。
2.1經濟立法程序規范完善我國傳統上的經濟法規規章多由政府部門自行制定,缺乏一種民主磋商、聽取行政相對人意見的機制,難以保證出臺的立法不會有失偏頗,權責取舍不均衡。我們可以公開擬制定法律法規的意見征求稿,給受經濟決策影響的利害相關者以參與決策形成、表達自己意愿的機會,這即是保障決策公正科學的需要,更是經濟民主的要求。2.2要確保經濟執法程序當公正合理對政府的經濟執行行為應作出必要的程序限定,給行政相對人以要求說明理由、進行辯解、申請復議的權利。要求實施政府經濟執法行為時,有義務告知相對人其享有的權利和可能獲得救濟的方式,如果執法人員未能履行此項義務,則相對人及其辯護人可以此為理由抗辯政府執法行為。
2.3經濟司法程序應公正合理長期以來,建立中國的司法審查制度,加強司法對行政的監督一直為學界所倡導。對于現代社會中最普遍存在的政府宏觀調控及市場規制行為建立有效的司法救濟程序更是當務之急,有學者倡導建立新型的經濟公益訴訟以彌補經濟法中救濟程序的不成熟、不完善,對行政相對人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障的建議應有所采納。
3對政府經濟行為的信息公開化規制
政府信息公開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實現,公共選擇理論的分析表明,保守信息秘密很有可能是為了滿足政府官員以及相關特定利益集團的隱秘目的和訴求晗I。以追求社會公共利益為目標的政府經濟行為當然要作到政府信息公開化。信息公開可以使公眾獲得政府掌握的政務信息、市場信息、服務信息、客觀決策信息等諸多信息,以此來分析市場、考察社會、安排個人的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使社會資源得以合理配置,促進社會效益的提高。
3,1吸收異域先進的立法經驗,制定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法我國有關政府公開的具體規定散于大批法律法規中,由于缺少一部統一的法律對有關閶匾進行規范和明確,各地方和各部門在改革中也缺少相互協調和配合,使某些措施遲遲難以出臺。因此應I定一部政府信息公開法,這不僅是加入wTO的需要,也是中國自身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
3、2鞏固辦事制度公開成果的基礎上,引入政府信息制度由于中國實踐中的政府公開多局限于辦事制度公開,這對公眾了解政府工作、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固然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沒有固定的公開形式,使辦事制度公開的宣傳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從規范化與制度化的角度考慮,建議以政府公報的形式對各個部門的辦事制度進行。隨著網絡的發展,還應盡早啟動政府上網工程,將有關的辦事制度輸入到網絡中,并以簡便的方式為公眾所用。
3.3修改保密法等法律,科學地界定保密與公開的關系貫徹政府透明度原則,最為重要的是處理好公開與保密的關系,不能因為公開性而影響國家的根本利益和國家安全需要。只有對非保密文件進行合理的分類,并明確哪些可以公開,哪些不應該公開,才有可能科學地定密,并在此基礎上實現政府信息的公開化。
美國《第二次侵權法重述》第908條第1款指出懲罰性賠償“不同于補償性損害賠償(compensatory damages)和象征性損害賠償(nominal damages),是為懲罰被告人邪惡行為(outrageous conduct)以防止其本人和其他人再發生類似行為而判決其承擔的賠償金”。此外,《牛津法律大辭典》、《布萊克詞典》中也均有對其定義的闡述,①我國學者對于其定義的看法與上述規范基本一致。本文根據上述觀點的共性,將其定義為被告所行違法之事具有主觀惡性,為防止其本人和其他人再實施類似行為,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額的賠償。
雖然懲罰性賠償的觀點和實踐有其古代法淵源,例如我國漢代的“加責入官”制,《周禮·秋官·司歷注》云:“殺傷人所用兵器,盜賊贓,加責投入縣官”,之后唐宋和明朝分別產生倍備和倍追鈔貫制度。但真正意義上的現代懲罰性賠償制度最早產生于英國,自懲罰性賠償制度在英國不斷發展之后,②社會效果顯著,美國也將其引入,并得到充分的應用,③20世紀后,在美國更是發展迅猛,適用范圍在很多方面已經超越了懲罰性賠償的傳統界限。除了英國與美國,英美法系的其他國家也都陸續規定了懲罰性賠償。
相對于英美法系國家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熱捧,大陸法系國家對其態度顯得有些冷淡,但這并未阻擋這一制度不斷被適用、適用范圍不斷擴大的趨勢。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有著嚴格的公私法劃分界限,認為將具有懲罰性的制度置于民法體系當中會產生混亂。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不斷發展,兩大法系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也在不斷地融合,大陸法系國家逐漸關注懲罰性賠償,并在立法中有所倡導。④我國自清末變法以來,一直跟隨大陸法系國家的腳步,在民法方面我國堅持同質賠償,在法律體制方面借鑒德國實行公私法嚴格分立。因而,在懲罰性賠償最初引入我國的那段時間,曾引發過很大的爭執。⑤但事實證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已然發揮了它的重大作用,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并且推動該制度在我國其他法律部門的發展。⑥
二、懲罰性賠償的補償、制裁與遏制功能
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形成并得到不斷發展的原因即在于其所發揮的功能能夠達到社會公平的目的。關于懲罰性賠償具體的功能,中外學者各有爭執,但共識都認為其中的懲罰和補償是其最主要的功能。
外國學者例如Owen認為懲罰性賠償有四項功能(懲罰、遏制、執行法律及補償),⑦Bruce Chapman認為功能有三種(補償、報應和遏制)。⑧美國法官Ellis則將懲罰性賠償的功能歸納七項(懲罰被告;嚇阻被告再犯;嚇阻他人從事相同行為;維護和平,即禁止私人間復仇;誘導私人追訴不法;補償被告依照其他法律不能填補的損害;支付原告的律師費用)。⑨我國王利明教授支持三元論學說,他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包括賠償、制裁和遏制三個方面。⑩杜稱華在其博士論文中指出,懲罰性賠償的功能可以分為原生功能與衍生功能。其原功能包括制裁(懲罰)、(超損失)賠償(報復)、威懾(遏制、阻嚇、預防)以及補償等四種功能,而衍生功能包括強化法律執行、維護社會和平秩序、鼓勵市場交易以及教育等四種功能。?
本文認為懲罰性賠償的最主要的功能是補償、制裁與遏制(預防)。第一,由于一般補償性賠償不能對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助,例如難以實際計算出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損失及其遭受的潛在生理機能的損害。在這種情況下,懲罰性賠償提供及時的補救則顯得十分必要,這也正是懲罰性賠償補償功能的體現。第二,盡管補償性賠償對加害人強加了一定的經濟負擔以達到懲戒的效果,但這與懲罰性賠償的制裁功能還是有很大的差別。針對那些具有嚴重不法性的行為,懲罰性賠償是使加害人承擔遠遠超過被害人實際損失以外的經濟負擔,通過實施嚴厲的懲罰以達到懲戒的目的。第三,懲罰性賠償的遏制功能又可稱之為預防功能,其能起到促使加害人及其他潛在違法人抑止或放棄其加害行為的作用。同時筆者認為,激勵功能實質在于懲罰加害人及遏制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而鼓勵市場交易以及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則是補償、制裁、遏制功能的進一步反映,這些都不是懲罰性賠償的本質功能。
三、懲罰性賠償的公法與私法性質之爭
關于懲罰性賠償制度性質的問題歷來是研究該制度能否適用的首要解決的問題,可以說,懲罰性賠償制度自其誕生之日起就爭議不斷,不光是大陸法系國家在考慮適用懲罰性賠償時會對其公法與私法性質問題抓耳饒腮,就連其起源地——英美國家,在適用懲罰性賠償時對其是否違憲的問題也是爭論不休。對于法律的功能,傳統大陸法理論認為公法和私法具有清晰的界線,即私法對應補償,公法對應懲罰。懲罰性賠償因其顯而易見的懲罰功能,而理所應當地劃歸公法性質,如若引入私法領域,則是對私法完整性的一種破壞。?然而對于支持在民商法領域引入懲罰性賠償的學者而言,關于懲罰性賠償性質的看法也與上述不同。
第一種觀點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對民法補償性功能的補充。?現代損害賠償法的發展,尤其是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異軍突起,在很大程度上是“修正”了傳統民法理論;?第二種觀點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實為獎勵制度。這種觀點更多的是從經濟法的角度出發,認為懲罰性賠償是為了彌補政府監管之不足,通過物質獎勵的方式,鼓勵全社會同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或明知產品存在嚴重缺陷而仍然制售缺陷產品的行為作斗爭,主要包括受害人獎勵制度和舉報人獎勵制度兩種。?第三種觀點認為,民法本身即具有補償和懲罰方面的功能,?懲罰性賠償并不違反公、私法的本質。
本文認為懲罰性賠償在本質上并不與私法性質相沖突,理由有三:一是公法和私法的區分并非科學意義上的“客觀真理”,在大陸法系的傳統理論當中,公法與私法之間本身沒有絕對的相對性,甚至在某些方面呈現出相互交融的局面;在民事領域中,一定的法律責任本身是懲罰與補償的結合。?二是懲罰性賠償所具有的懲罰功能并不能成為其屬于公法領域的依據,因為一方面民法也兼有補償和懲罰的功能,另一方面換個角度來看,所謂的懲罰功能其實還可以視之為獎勵功能,功能的表述可謂見仁見智;懲罰性賠償作為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它具有的懲罰和遏制功能并不違背私法精神。民法不僅具有補償的功能,其本身也具有懲罰和遏制的功能。懲罰性賠償制度只是民法所具有的懲罰和遏制功能的具體而集中的體現。懲罰性賠償以平等的民事關系為基礎,屬于私法領域,并未涉及公法領域,沒有破壞公私法的劃分。三是隨著社會的變革和發展,社會基礎的改變要求法律作出相應的改變,傳統的法律功能說已經無法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筆者認為更應從法的目的和價值入手,公法和私法的所謂邊界也必將發生一定改變。
注釋:
①《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對其的闡釋為:“懲罰性賠償表達了法庭或陪審團對被告具有惡劣動機、魯莽的不顧及他人安全或嚴重的侵犯他人權利等不法行為的強烈不滿,除了填補和補償受害人的損害,更多的體現對被告的制裁和威懾。”《布萊克詞典》將其定義為:懲罰性賠償是指當被告的行為具有魯莽、惡意或欺詐的情形時,在實際損害賠償外另行給予賠償金的一種制度,且該制度一般來說并不是對違反合同時所造成損害的回復,而是為懲罰并制止可歸責的行為。
②英美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最初源于1763年英國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 v.Money一案中的判決。(王利明:《美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比較法研究》,2003年第5期)在17-18世紀的英國,懲罰性損害賠償在很大程度上起著彌補受害人精神損失的作用。19世紀50年代,懲罰性賠償制度已被英國法院普遍采納。
③懲罰性賠償在美國被廣泛適用于侵權法、合同法、財產法、勞工法以及家庭法,同時賠償金的數額也直線上升。(張新寶、李倩:《懲罰性賠償的立法選擇》,《清華法學》,2009年第4期)懲罰性賠償的運用對美國法律產生了重大的影響,美國的許多法案,例如著名的《謝爾曼法》、《克萊頓法案》中都有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并且此項制度改變了美國的侵權法。
④例如,一向不支持懲罰性賠償的德國在處理精神損害賠償、有關知識產權的賠償、有關雇傭關系中的性別歧視等的案件時,也會在判處損害賠償時將懲罰性因素加入其中。
⑤1993年,在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過程中,學者們對是否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有了很大的爭執。保守派堅持認為,在民法體系中引入懲罰性賠償有違公私分立的基本原則。而堅持引入的學者則認為每一社會,每一時期的法律都必須符合該社會、該時代的現實要求。(楊立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成功與不足及完善措施》,《清華法學》,2010年第3期)
⑥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次推行懲罰性賠償制度以后,1999年《合同法》第113 條,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8 條、第9 條等規定,可以看作是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立法領域的又一次突破。2010年7月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首次明確規定“懲罰性賠償”的字樣;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修改了原先對欺詐行為懲罰性賠償的規定;2015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又進一步完善了懲罰性賠償制度。
⑦David Owen, Punitive Damage in Products Liability Litigation,74 Mich. L. Rev. 1257 (1976)
⑧Bruce Chapman and Michael Trebilcock,Punitive Damages:Divergence in search of a relationale,40 alabama law review,741(1989)
⑨Dorsey D.Ellis:Fairness and Efficiency in the law of punitive damages,56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1,3(1982)
⑩王利明:《懲罰性賠償研究》,《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4期
?杜稱華:《懲罰性賠償的法理與應用》,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2年10月
?正如有學者所說:“懲罰性賠償就其性質而言,實際上就是一種私人罰款,是對民事違法行為進行的懲罰措施,它與私法的補償性是不相容的,如果允許在私法領域中對民事違法行為進行懲罰,就會混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金福海:《論建立我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中國法學》,1994年第3期)
?陳燦平認為,懲罰性賠償體現民事法律的懲罰與制裁功能,它是對類似于犯罪的嚴重不法但未達到公法制裁范圍的行為的懲罰和威懾,是對填補性賠償功能的有益補充,對私法與公法的融合和對接具有重要意義。(陳燦平:《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理論定位與適用范圍》,《湖南大學學報》,2011年第4期)
?這種“修正”體現在傳統侵權責任法補償功能的目的即是對受害人損失的補救,“同質補償”忽略或極少關注侵權賠償責任的承擔對于預防或是遏制類似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所應具有的積極功能。相對而言,懲罰性賠償作為在一般損害賠償制度之外發展形成的例外的賠償制度,則具有更為全面的積極功能,即充分的補償和遏制或預防)功能。(李敏:《論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適用與完善》,《寧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0年05期)
?在經濟法學者的視野中,獎勵制度(懲罰性賠償)是為了獎勵受害人或舉報人,彌補政府監管之不足。因此,經濟法中的獎勵制度不僅能夠科學地界定其適用范圍,既適用于政府監管失靈的領域,還可以避免民商法體系內部的嚴重不和諧,更可以令人信服地解釋法律中有關懲罰性賠償(獎勵原則)的規定,合理地處理了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之間的關系。(孫效敏:《獎勵制度與懲罰性賠償制度之爭——評我國<侵權責任法>第 47 條》,《政治與法律》,2010年07期)
?歷史上的諸多民法大師并沒有否定私法(民法)的懲罰性。例如薩維尼就認為侵權行為法和對損害的賠償義務具有懲罰的性質。另外一些著名法學家也“仍然認為在所有非合同責任中都存在懲罰的因素”。(轉引自陽庚德:《私法懲罰論——以侵權法的懲罰與遏制功能為中心》,《中外法學》,2009年06期)
?因為對于受害人利益的補償之源正是加害人的利益——是對加害人利益的強制剝奪。對行為人利益的法律剝奪既具有懲罰性質。法律對加害人利益的剝奪,不是毫無理由的,而是建立在否定性評價的基礎之上的,是基于一定的價值尺度而采取的措施。即使是加害人剛好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對他也足以構成懲罰。數額的降低或提高,只是懲罰的輕重程度不同而已,并不影響懲罰本身的性質。(王旭亮:《民法世界里的罪與罰——懲罰性賠償的法理闡釋》,《研究生法學》,2006年第5期)